[{"id":73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5448號","title":"貴院辦理「停車場新建營運移轉BOT案前置作業及招商」委託技術服務案，遇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執行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issue_date":"2026-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辦理「停車場新建營運移轉BOT案前置作業及招商」委託技術服務案，遇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執行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15年6月26日旗醫總字第1159900869號函。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第1項）。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第2項）。」定明採購評選委員會須於招標前成立，或符合第2項但書情形於開標前成立，係為避免機關於知悉投標廠商後再遴選委員，而生是否偏袒特定廠商之爭議。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委員有第14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為兼顧前述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於開標後應符合委員有該項所列之特殊（例外）情形始得為之，尚非機關得任意更換或增補委員。四、所詢僅以開標後委員臨時請假之情形，難認屬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之特殊（例外）情形；並請本權責評估續辦評選作業之合宜性。正本：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3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1941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6-07-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來函表示，近來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普遍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須有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之證書」、「廠商須連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一定年限」，恐限制廠商公平參與競爭。二、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另依採購法第6條、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技術規格，其標示之產品或服務特性，應以功能、效益或性能等需求為原則。爰機關辦理旨揭類案，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三、有關兒童遊戲場設施品質安全保障，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第1項已載明遊戲場開放前，應檢具包含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須由經認證之第三方專業檢驗機構辦理安全檢驗並開立合格檢驗報告。經詢該規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如附件），該規範並未要求須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應具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證書，或廠商於投標前應連續投保一定年限之產品責任保險。四、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將前述非法定事項列為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除確為個案所必要者外，恐逾越採購需求所必要之範圍，形成不當限制，與採購法所揭示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就招標文件所訂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是否為需求所必須者，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招標文件或提供諮詢建議。正本：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兼復貴會115年4月22日遊安字第115042221號函）、衛生福利部（貴部115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50107201號書函）、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3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375號","title":"為因應115年7月巴威颱風來襲，各機關倘有須預防或因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6-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115年7月巴威颱風來襲，各機關倘有須預防或因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又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參照）。二、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為加速災前防禦及災後復建，機關如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約履行。倘因災情嚴重（或預防措施需求遽增），訂約廠商之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內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要求及時履約者，縱該開口契約之累計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視實際需要，利用前開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2971號","title":"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6-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政策推動性別平等，分析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之性別及人數資料，請優先推薦具理學類、工學類、生態學類、環境保護學類、資訊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生態學類及文化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併請參閱本會112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412號函修正發布之「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二、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三、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其他採購相關/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四、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3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297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6-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如於原服務機關（構）退休後再任專職人員或自行開業，應即時於資料庫更正「在職狀況」欄位為「在職」，並補充更新其近期之學經歷，以符實際。五、前述專家學者經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具函向本會撤回推薦。六、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號","title":"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  條、第九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1項、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1項、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附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rel_count":1},{"id":73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04327號","title":"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6-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2月24日府工購字第1151000727號函。二、按採購案件於決標後，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外，決標金額為契約金額。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於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例如以公告之預算金額），其執行超過該決標（契約）金額（惟仍在預先載明之金額內）者，屬依約履行，不涉契約變更，無須辦理換文或變更契約。惟如給付廠商之價金較原決標金額增加，仍請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就原決標金額增加之金額刊登決標公告；決標公告之「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欄位可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八勾選「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中就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要求填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文日期及文號一節，為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三、非屬前述情形，應透過契約變更程序就加帳部分進行議價程序後方得為之。機關如擬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契約變更，為確保程序公平並利廠商預先知悉擴充規模，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擇一即可）。又因標餘款尚屬可得確定之金額，機關得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已載明該案預算金額之前提下，於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及投標須知之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欄位載明「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俾利雙方明確擴充金額上限。另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辦理決標公告。四、關於開口契約依實作結算之情形：除上述契約原則及後續擴充運用機制外，另就來函所述之開口契約，因係依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且於個案契約已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則後續依實作數量給付之價金，雖逾原決標金額，惟仍於預載之履約金額上限範圍內，係屬履行原契約約定，無須辦理契約變更（含加帳部分之議價、底價訂定與換文程序）。該上限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得以標餘款或另覓其他經費應用之，尚符採購法相關規定。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 附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rel_count":2},{"id":7321,"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51500097號","title":"為降低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本會依審計部建議調整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機制為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預定115年6月27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6-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降低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本會依審計部建議調整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機制為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預定115年6月27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將關閉「未登入帳號」之領標管道，使用者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且同一帳號同一標案當次招標期間僅限領標1次（即僅可取得1次領標電子憑據），以免相同廠商或機關重複領標。二、請周知相關廠商、單位及機構，如無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帳號務必提前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gt;廠商代碼登入處&gt;廠商帳號申請），避免延誤電子領標作業。三、廠商帳號申請操作說明，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帳號及授權管理」系統使用手冊（首頁＞下載專區&gt;系統使用手冊）及教學影片（首頁＞學習資源＞線上教學＞廠商端＞廠商帳號申請及管理）查詢使用，如有其他操作問題，請逕洽系統客服專線詢問（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資訊推動小組（網站）、本會資訊推動小組（政府採購公報）","rel_count":0},{"id":73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4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 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3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04119號","title":"有關契約變更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及「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施行細則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2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6-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契約變更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及「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2月13日府行採字第1150068186號函。二、關於旨揭各項金額之認定原則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已有明確定義，各該金額之認定，應參照相關法規辦理，於契約變更程序亦然。其中就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因未含於原契約之經採購程序範圍，而於契約變更時，未經公告程序，與原契約廠商議價，性質屬採購法第18條第4項之限制性招標（按採購金額依採購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辦理），另契約變更之「減帳部分」，係屬原契約約定事項之縮減，非屬採購，無須另行辦理議價程序。準此，應踐行政府採購程序者，係指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而不及於減帳部分，故旨揭各項金額之認定，均應以「加帳部分」之數額為準，不須扣除減帳部分之金額，茲參照採購法相關定義分述如下：(一)採購金額：指機關辦理當次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採購，於招標前用以認定適用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採購級距（如巨額、查核、公告金額或小額採購）之金額。本會114年9月2日工程企字第1140019213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載有：「......就加帳金額......以採購金額作為累加之依據。」併請參閱。(二)預算金額：於契約變更時，為當次加帳部分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三)契約變更僅加帳部分係屬採購行為，已如前述，是以，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指廠商就當次加帳部分於限制性招標議價程序所報之投標金額；底價金額，指機關就當次加帳部分，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訂定之底價；決標金額，則為雙方就當次加帳部分達成決標合意之決標數額。以上數額皆係依個案發生事實認定，惟均無須扣除減帳部分之金額另為計算。三、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其表附記(五)：「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其規範目的係為統計原決標金額及決標後因契約變更或加價所增加之金額變動情形，並以「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做為是否須辦理公告、彙送之門檻，並未改變採購法相關法規對於前開所述契約變更各項金額之認定方式，併予敘明。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3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052701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109年9月9日修正）二、查上開規定之修法理由，係為增加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訂定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之彈性，本條所定之附表修正為參考性質（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準此，技服辦法第29條各附表所列百分比均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應依個案採購特性（例如但不限於工程地點與接近之難易度、服務內容等）、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同辦法第25條之1規定，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207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主動通知、合理延長等標期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採購公平性並維護廠商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6-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主動通知、合理延長等標期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採購公平性並維護廠商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近期屢有發生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更正招標公告，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惟廠商仍沿用舊版招標文件投標而遭判定不合格，衍生採購爭議並影響行政效能。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公開、透明及公平競爭之原則，請各機關於辦理更正招標公告時，依下列策進作為辦理。二、強化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處置作為：(一)合理延長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倘涉及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廠商資格之放寬或招標標的數量之明顯變更者，應視為重大改變，而適度延長等標期。本會107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併請參考。(二)詳實揭露更正資訊：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2條第6款規定，刊登更正招標公告時，應登載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例如於「附加說明」欄位明確標示本次更正涉及招標文件版本異動，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三)落實文件版本管理：於招標文件首頁及更正公告中明確標示「最新修訂日期」或顯著提示，避免廠商混淆。(四)允許廠商更正或撤回機會：機關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本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已有釋例。(五)主動通知已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雖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惟機關得依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之基本資料，主動通知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提示其撤回投標文件。(六)避免爭議並保障廠商權益：為保障廠商權益，更正公告作業至遲應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完成傳輸，俾利更正資訊於截標日前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本會114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01號函（以上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採購網系統優化規劃：採購網加值網目前已有電子領標「追蹤標案異動通知」功能，供廠商設定追蹤標案，藉以獲得標案異動通知。本會將再進一步研擬優化採購網功能，新增系統自動通知功能，針對已電子領標之廠商，如遇更正招標公告，系統將自動發送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聯絡人，以提升資訊傳遞之即時性。四、綜上，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目的係為完備招標內容，執行過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落實主動通知與合理延長等標期，以保障廠商合法權益並提升採購效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3},{"id":73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4-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契約範本使用說明、修正服務項目、服務費用及付款條件之架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服務費用得以單一固定費率計算、減價收受之減價金額計算方式、依薪資指數調整服務費內容、第三方審查費用負擔方式、現場監造人員工作期限、設計預算、工期超出範圍時廠商應通知機關、機關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審查廠商履約文件視同接受、節能減碳之設計策略、辦理綠建築時應一併辦理建築能效評估、明確違約金性質、違約金數額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智慧財產權條款、合理可行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等。三、本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中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為參考性質，並刪除存有上限意涵之文字，故本會92年5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76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6},{"id":73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55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issue_date":"2026-04-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次修正旨揭處理程序，重點如下：(一)修正名稱：為避免與行政執行程序混淆，修正文件名稱為「處理程序」。(二)調整點次順序：將原第三點與第四點對調，先說明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態樣，再敘明追繳押標金金額之計算依據，以利實務理解及適用。(三)修正第四點：配合本會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令，修正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四)修正第六點（二）之1：將通知修正為書面通知，以資明確。(五)修正第六點（二）之3：考量公司更名前後為同一法人主體，機關仍應予通知，為符合公司登記現況應以變更後名稱或統一編號為通知，並加註該廠商投標時之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以利識別。(六)修正第六點（二）之5：就商號（含獨資及合夥）歇業後之書面通知對象加以釐清，獨資商號已歇業者，應書面通知廠商負責人；合夥商號已歇業而未清算完結者，合夥關係仍存續，應書面通知該廠商，並送達代表人，以合夥財產清償。惟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適用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書面通知並送達各合夥人；如合夥商號已歇業且清算完結者，適用前開民法第681條規定各合夥人連帶負其責任，機關應書面通知並送達各合夥人。(七)修正第七點：配合本程序名稱修正為處理程序，並將通知修正為書面通知，以資明確。(八)修正第九點：明定不同時間之採購案件適用本會各期函令之處理原則。二、旨揭處理程序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328,"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51500101號","title":"主旨：訂定115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就114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且較113年達成率提升之有功人員核實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6-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115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就114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且較113年達成率提升之有功人員核實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說明：一、本會114年3月13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51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14年度目標達成率財物類為55%，工程類為15%，請依權責就114年推動該機制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相關達成率；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5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達成率如下：(一)依採購性質目標達成比率：１、財物類：58%。２、工程類：20%。(二)適用範圍：採購性質為財物類或工程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三)採購個案條件適合上開機制者，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須本會協助事項，請通知本會。三、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教育訓練如有講師需求，得向本會事先詢問，本會原則均可提供講師，並另提供使用手冊、線上學習資源及練習網站供使用者自行學習（如附件），如有系統使用疑義可洽客服專線詢問（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資訊推動小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3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06348號","title":"近期中東情勢變動及運輸受阻，致國際原油及其相關製品價格波動，影響國內公共工程履約及執行，機關得採行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6-04-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近期中東情勢變動及運輸受阻，致國際原油及其相關製品價格波動，影響國內公共工程履約及執行，機關得採行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對於石化原料及下游產品供應與價格波動，經濟部已跨部會協調提出「協調石化大廠優先滿足內需」、「籲請業者合理反映成本」、「嚴防惡意囤積及哄抬物價」及「進行情勢追蹤與供料調度」4項措施，以降低對國內產業及公共工程推動之衝擊。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以採用本會訂定之契約範本為原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已訂有三層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金，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情形調整契約價金，分擔機關及廠商履約階段所受物價波動之風險；第7條第（三）款已有非可歸責廠商事由，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得以展延工期之情形。三、尚未決標之工程，機關得採行之處理方式：(一)計畫階段：機關編列經費時，應考慮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計畫經費，並就未來至完工時可能之物價漲幅，編列物價調整費，以因應工程決標前及履約期間之物價上漲費用，並合理編列工程預備費，以因應計畫所蒐集引用資料之精度、品質和數量等不夠完整或無法預見之情勢變更等狀況。(二)設計階段：因與計畫核定有時間差，機關或技術服務廠商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三)工程招標階段：１、工程招標前，機關應於再次檢核原核定之工程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編列採購預算，訂有底價者並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訂定底價。２、採用本會契約範本為原則，將上開三層級物調機制納入契約條款，並考量工程特性將瀝青混凝土、塑膠硬管納入個別項目，瀝青及其製品、塑膠製品納入中分類項目，據以調整契約價金。(四)請參閱本會110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35號函，本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務實考量。四、已決標之在建工程，得採行之處理方式：(一)個案採用本會契約範本且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項目：依序按個別項目（例如瀝青混凝土、塑膠硬管）、中分類項目（例如瀝青及其製品類、塑膠製品類）及總指數漲跌情形調整契約價金，其市場行情變動，由契約雙方分攤材料價格波動風險，減少對承攬廠商履約之衝擊。(二)個案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如履約期間遇契約雙方於契約成立時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材料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併請參閱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展延工期部分：契約範本已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影響要徑而未能依時履約者（例如戰爭、交通中斷、原料管制供應等影響履約時程），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15年3月17日台瀝會字第115007678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id":73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2號","title":"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號令廢止，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3-31","is_revoked":1,"revoke_note":"更正本函說明二「本會91年1月1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4220號函」為「本會91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4220號函」。","content":"主旨：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號令廢止，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會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擴大本要點適用範圍，不限工程採購，業經本會以115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機關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已直接適用本要點規定，爰廢止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二、本會91年1月1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4220號函一併自115年7月1日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 任 委 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0,"revoke_type":"INFO"},{"id":73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04859號","title":"內政部移民署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已將人口販運罪有罪 確定者資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查 察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6-03-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內政部移民署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已將人口販運罪有罪確定者資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查察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115年3月4日移署移字第1150031515號函（如附件）辦理。二、依移民署上開來函說明如下：(一)依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犯人口販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其名稱、罪名及其他必要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自判決確定之日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移民署勾稽法務部每月提供之人口販運罪有罪確定判決案號，因審判歷程之因素，自114年8月起開始確認有113年後發生之人口販運有罪確定判決，並配合勾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之故，統計至114年12月止，計有10件人口販運罪有罪確定判決，其中被告（均為自然人）共11名，已由該署統一於115年3月4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三、移民署已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登錄上開資料，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先至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gt;採購輔助&gt;廠商管理&gt;拒絕往來廠商&gt;查詢作業項下，查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期間內之廠商資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3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02661號","title":"貴部辦理「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向上集中及資料庫建置案」（案號：W111036），經驗收後始發現履約結果於驗收時即未符契約規定者，得否撤銷原驗收合格結果、其法律性質與適用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6-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辦理「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向上集中及資料庫建置案」（案號：W111036），經驗收後始發現履約結果於驗收時即未符契約規定者，得否撤銷原驗收合格結果、其法律性質與適用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5年1月28日台內韌字第1151212768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履約事項，請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如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機制處置。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一)機關於驗收後始發現廠商履約瑕疵，得依契約保固之約定或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辦理；僅於驗收係受廠商詐欺、脅迫或非可歸責於機關事由之錯誤時，始得依民法撤銷驗收。(二)關於爾後驗收作業，請指派具採購標的專業知識之人員擔任主驗人員或協驗人員（本會所訂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JP11驗收，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3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2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強化財物、勞務採購招標作業之公開透明，藉公開閱覽制度，由閱覽廠商或民眾先檢視招標文件提供意見，使機關有機會於正式招標前澄清或修正招標文件，以減少招標或履約爭議，爰修正本要點第1點至第4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1點，擴大本要點適用範圍，不限工程採購，並修正本要點名稱。另依實務操作，修正本要點第10點附圖。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於本要點修正規定生效前已招標且尚未決標者，自本要點修正規定生效後，如因流標或廢標等因素而重行招標者，應先辦理公開閱覽。為降低此類案件因此延長招標及執行期程之影響，本要點自115年7月1日生效。三、各機關於本要點發布至生效之緩衝期間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宜參考本要點修正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本要點修正規定生效後，無論是否已辦理招標，均應依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0},{"id":73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97號","title":"機關委託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技術服務，履約過程中倘因其變更執業或開業型態而生契約當事人變更之情形，機關得處理之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6-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技術服務，履約過程中倘因其變更執業或開業型態而生契約當事人變更之情形，機關得處理之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技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建築師法第6條規定：「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2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hellip;&hellip;。」二、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契約之轉讓）：「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三、技師或建築師變更其執業或開業型態，屬人民工作選擇之自由，固應受保障，但機關之權益亦應兼顧，以符契約公平合理原則。就履約事項而言，技師（建築師）以自然人身分執（開）業，具高度屬人性，其個人學識、專業能力、經驗或實績等，與履約成果有高度關聯性。就財產部分之責任而言，應不因技師（建築師）執（開）業型態之改變，而得免除其對原契約之責任。四、據此，履約過程中，技師（建築師）之執業（開業）型態變更，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可兼顧人民工作選擇及機關權益之保障，其情形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契約之轉讓）所稱「其他類似情形」，機關得以書面同意變更契約當事人，原契約由其概括承受，並與其另簽訂採購契約，於契約約定原契約未完成之業務，由原技師或建築師負責繼續辦理：（一）由「單獨事務所」變更為「聯合事務所」：變更後之聯合事務所屬合夥型態，原單獨事務所負責人（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係聯合事務所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人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連帶負其責任。另原契約未完成之業務，由原負責技師或建築師繼續辦理。本會 90年2月15日（90）工程企字第90004054號函，請參閱。（二）由「單獨技師事務所」變更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原單獨技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執業技師），擔任變更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負責人或僅受聘為執業技師，該技師並承諾比照民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連帶負其責任2年。另原契約未完成之業務，由原負責技師繼續辦理。本會97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263880號及109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1090022533號函（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參閱。（三）「聯合事務所」解散，且原負責技師或建築師單獨設立事務所：原契約由原負責技師或建築師所新設立之單獨事務所概括承受，且聯合事務所解散前之其他原合夥人，均承諾比照民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連帶負其責任2年。另原契約未完成之業務，由原負責技師或建築師繼續辦理。（四）「聯合事務所」解散，且原負責技師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擔任負責人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原負責技師及聯合事務所解散前之其他原合夥人，均承諾比照民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連帶負其責任2年。另原契約未完成之業務，由原負責技師繼續辦理。五、倘對技師法、建築師法或民法仍有疑義者，請向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洽詢（依序為本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法務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3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122號","title":"檢送各機關114年度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3-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14年度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10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訂為5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訂為5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扶助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5年2月13日經授企字第11554800320號函表示同意。三、目標金額比率計算合理化，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扶助辦法第4條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其計算基礎應為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始為合理，該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包括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巨額採購、駐外機構或海外單位（如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辦理之採購案、依各目的法規規定決標對象僅得為非屬中小企業之特定專業人員者（如建築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醫院等，非屬中小企業）、辦公室租賃等相關採購。另考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如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後續擴充通常亦非中小企業，該計算基礎一併排除該等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之後續擴充採購，且得標廠商亦相同之案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3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93號","title":"修正「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6-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前以115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689號函各機關旨揭指引事（諒達）（該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旨揭指引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參考規範及指引）。二、旨揭指引附件2「無人機平戰轉換共通性規格」，增列「五、機體介面」之規格要求（頁碼附-5）。三、配合行政院之我國無人機產業發展政策目標-「產業發展」、「國防自主」、「民主供應鏈」，各機關辦理無人機採購，應依該指引「伍、國產化及非紅供應鏈策略」規範製造商、廠牌及原產地，並應將附件2「無人機平戰轉換共通性規格」納入個案招標文件。四、至於該指引「附件1 無人機規格訂定範例」係提供各機關辦理無人機採購，為滿足個別業務需求可能需考量之規格項目，僅供參考，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適度調整；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併請查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title":"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兼顧採購品質與履約風險控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6-0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兼顧採購品質與履約風險控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鑒於近期部分採購案件，因得標廠商資本額與標案規模存有相當落差，引發外界對其履約能力及品質疑慮。為確保採購品質及政府資源有效運用，請各機關落實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精進各階段控管作為：(一)招標與決標階段：１、依法訂定投標資格，確保履約能力：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其訂定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且不得不當限制競爭。２、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依認定標準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包含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及信用之證明（如非拒絕往來戶、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３、單純貿易或代理、經銷供貨模式之履約能力辨識：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經評估允許廠商以單純貿易、代理或經銷商身分得標後再洽分包或供應廠商供貨以完成契約之履約者，宜注意不同供貨模式，其履約風險來源有所差異，得依個案特性，於資格審查、評選項目或履約項目內容中，審慎評估其實質履約能力。４、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訂定廠商特定資格：(１)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1款、第 3 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具備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得包括實收資本額、權益比、流動資產及總負債等）。(２)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項規定，機關依上開規定，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３)依認定標準第 13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５、採最有利標者，優化評選（審）配分與機制：(１)機關辦理專業程度或品質要求較高之採購，宜審慎評估採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２)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評選項目中，就廠商之履約實績、相關經驗、專業人力、財務健全情形及過往履約紀錄等事項妥適規劃配分。６、善用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１)依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２)機關辦理採購時，請運用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pcc.gov.tw/內容/list?eid=9807&amp;lang=1）。(二)履約驗收階段：１、強化履約風險預警與監控：(１)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應落實採購標的品質盤點及計畫執行追蹤，防止違法轉包情事，並注意觀察廠商之履約量能（如：出勤動員顯著下降、進度持續落後、關鍵物料進場遲緩等）與財務徵兆（如：資金周轉疑慮、票據債信異常、對分包商支付款項遲延等）。如發現異常，應即依契約約定採取適當處置。(２)屬單純貿易、代理或經銷商（非屬製造廠商）得標者，若將履約標的交由特定工廠生產，機關得要求其報備分包廠商，並審核該分包商之生產資質。並得要求得標廠商提交「品質管理計畫」，說明其如何監督分包廠商之生產流程。２、落實廠驗與駐廠監造機制：(１)實施產地廠驗：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廠驗」條款。於生產期間或出貨前，指派人員赴分包廠商工廠實施抽驗，確認產線、規格及用料符合契約要求。(２)派員駐廠監控：涉及國安或重大工程關鍵標的（如國防裝備關鍵組件），必要時應派員長期或不定期駐廠監造，確保其製程未受未經許可之來源介入。３、覈實辦理查驗或驗收：依契約約定覈實辦理各階段查驗或部分驗收，並於受限之時間、環境或專業能力範圍內，針對關鍵數據、品質指標或性能表現，提高抽查頻率與驗核。４、依約落實驗收改善與違約裁罰：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未於限期內改善完成者，機關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計罰。５、覈實辦理不合格廠商刊登公報：個案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於符合第102條第3項規定後，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綜上，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論屬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含單純貿易、代理或經銷案件），均應落實採購生命週期各階段之控管作為，審慎評估投標廠商之實質履約能力，落實履約管理，以確保採購品質及如期完成。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林國成國會辦公室、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011號","title":"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摘要修正重點如下：(一)第4點：增訂派駐勞工品德及忠誠查核約定。(二)第5點：增訂派駐勞工常態化查核約定，以配合大陸委員會政策，落實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規定。(三)第6點：增訂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且廠商所供應標的，不允許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及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等相關約定，供機關依個案需要勾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3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689號","title":"訂定「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6-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供機關辦理取得或使用無人機採購參照，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14年10月16日行政院第3974次院會通過經濟部提報「無人載具（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2025-2030年）」，為「完善無人載具相關管理規則」策略之一，由本會建立機關採購無人機指引，並分階段檢討政府採購非紅供應鏈策略。二、依行政院政策指示，公部門使用之無人機應能滿足平戰轉換功能，且應逐步達成非紅供應鏈要求。各機關爾後辦理無人機有關採購，請將旨揭指引附件2「無人機平戰轉換共通性規格」，納入個案招標文件規範，且依「伍、國產化及非紅供應鏈策略」規範製造商、廠牌及原產地。三、旨揭採購指引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 參考規範及指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3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647號","title":"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6-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之處理，廠商設計成果之自我檢核、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卸載地點、廠商須配合機關查證進口產品原產地、廠商遲延中因配合機關要求停工不計逾期違約金、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之規範及刪除已支付之預付款與假設工程不予物調。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化學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林業技師公會、臺灣省園藝技師公會、台北市採礦工程技師公會、臺南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高雄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0},{"id":73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509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共11類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政府採購法規&gt;修訂草案&gt;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請於115年1月30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無意見者免回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5-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共11類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政府採購法規&gt;修訂草案&gt;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請於115年1月30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無意見者免回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韓國貿易館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706號","title":"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5-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有關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統一調整為以條列式勾選清單方式呈現。(二)依本會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令，修正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三)行政院為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政策指示各機關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刪除有關勞動派遣內容。(四)全份招標文件之範圍，增列「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且為預設勾選。(五)增列電子領標廠商以書面或電子投標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24111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5-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第八條第（十六）款，增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人員（派駐勞工），有須依契約約定於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2點所稱「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仍要求勞工出勤者，廠商應依該要點第6點之1，提供勞工通勤協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3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701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5-12-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旨揭契約範本「爭議處理」項下款次，統一調整為以條列式勾選清單方式呈現。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各直轄市議會、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化學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林業技師公會、臺灣省園藝技師公會、台北市採礦工程技師公會、臺南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高雄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24088號","title":"關於立法院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二)及通案(四)決議內容相關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1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立法院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二)及通案(四)決議內容相關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會114年8月6日召開「研商『各機關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所編列之政策宣導費用，通案決議辦理情形』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之柒、會議結論四辦理，兼復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9月18日原民秘字第1140047463號函、經濟部114年10月27日經綜字第11401412430號函。二、有關旨揭通案決議內容相關執行疑義，綜合相關法令及實務考量，茲就其中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法令疑義部分提出處理建議如下，供各機關執行時參考：(一)有關立法院決議通案（二）：各機關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所編列之政策宣導費用，由單一媒體含相關企業，該年度得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部會該項預算金額5%部分：１、既有契約是否溯及適用該決議為依據而終止解除既有契約一節：因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應依法定或契約約定之事由為之，機關如逕以決議為依據終止解除契約，恐衍生履約爭議與廠商求償問題，影響政府採購契約之安定性。２、決議內容有關「單一媒體含相關企業，該年度得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部會該項預算金額5%」之執行原則：(１)採購法令尚無得以「避免資源集中於少數媒體」為依據，而將已可預知且性質或目的相同之政策宣導採購案拆分辦理之規定，採購法第14條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及該辦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採購併請參酌。(２)考量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採購，除有媒體廠商得標外，亦多有採專業服務模式委託整合行銷廠商辦理，由廠商依契約規定執行代為投放廣告事宜者，若以得標廠商進行管制，將排除媒體整合行銷模式，不利政策執行與整體規劃，建議以「實際刊登/投放之媒體（含相關企業）」為控管對象。(二)有關立法院決議通案（四）：應注意避免集中特定廠商且得標數量之前三名廠商不超過標案10%、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不應超過20%之現象，以維持媒體政策之衡平性部分：１、決議內容關於「得標數量之前三名廠商不超過標案10%」計算標準一節：(１)本會於上開114年8月6日會議紀錄記載，機關於各該採購案「結案前」無從統計並管制得標數量之前三名廠商。(２)採購法尚無得以廠商可能進入「前三名」或得標金額可能超過「10%」為由，排除廠商參與投標或廢標，採購法第37條規定，併請參酌。２、前三名媒體（不含整合行銷廠商）得標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不應超過20%（計算母數、公開招標是否排除）一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需求與效益，選擇最適當的招決標方式；媒體政策宣導屬專業服務，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另採購法尚無得以廠商得標數限制廠商投標或決標。三、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採購法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選擇最適當之招標及決標方式，以兼顧公平、效率，並確保宣傳品質。機關115年整體政策宣導案，機關仍得參照辦理，並依個案實際情形，選擇最適當之招標及決標方式。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4931號","title":"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政策推動性別平等，分析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之性別及人數資料，請優先推薦具理學類、工學類、生態學類、環境保護學類、資訊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生態學類及文化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併請參閱本會112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412號函修正發布之「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二、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三、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其他採購相關/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四、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3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493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如於原服務機關（構）退休後再任專職人員或自行開業，應即時於資料庫更正「在職狀況」欄位為「在職」，並補充更新其近期之學經歷，以符實際。五、前述專家學者經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具函向本會撤回推薦。六、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22811號","title":"貴署辦理「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系統委外服務」採購案有關契約變更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辦理「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系統委外服務」採購案有關契約變更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14年9月5日台關秘字第1141024015號函。二、查所附契約第17條第4款與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之契約變更條款相同，機關依該款約定辦理契約變更，經審查確認廠商所提增列品項或服務符合上開契約約定，且已參照市場行情審認廠商所提列部分之價金不低於原契約價金，而無須扣減契約價金之情形者，因已無議減價格之空間，爰得採換文方式辦理該部分之採購程序，亦無訂定底價之必要。","rel_count":0},{"id":73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579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5-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乙方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辦理，並明示如有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協調可行暫置處所，並於提供甲方工程採購預算書圖時，編擬合理卸載運費。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5874號","title":"「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587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陳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issue_date":"2025-1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587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陳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3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588號","title":"「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份（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明（115）年1月10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6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5月22日。二、為精進政府採購停權機制、保障廠商權益、提升採購效率、增加採購彈性、維護採購公平秩序及完備採購作業程序，爰擬具旨揭修正草案，為廣納各界意見，先公告並以書面方式徵詢意見，再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三、貴機關（構）如有修正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回復（免備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社團法人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社團法人臺灣身心障礙暨弱勢者權益推動協會、中華身心障礙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505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issue_date":"2025-1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鼓勵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積極參與重大災害復建工作，以加速災區復原重建，修正本會CSR評分範本，增訂「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項目，配分5分：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協助民宅修繕之廠商，經本會考量公益性與配合度而獲頒發感謝狀者，以本會頒發之感謝狀作為證明文件（適用範圍為自獲獎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以前招標之政府採購案），並依貢獻程度給分：獲特優獎證明5分，優等證明者3分。二、CSR評分範本配分由6分增加為9分，分數調整說明如下：(一)評選（審）項目「(一)為員工加薪」項下「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自2分調整為1分；評選(審)項目「(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及「（三）辦理綠色採購」由原本1分調整為0.5分。(二)評選（審）項目「(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自1分調整為0.5分。(三)評選（審）項目「(三)辦理綠色採購」自1分調整為0.5分。三、配合採購實務作業需求於「評選(審)項目」之欄位增列說明，並於表末增列第1點至第4點，原第1點及第2點移列至第5點及第6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5},{"id":73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43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於114年12月1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1項","issue_date":"2025-10-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於114年12月1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3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74號","title":"「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25-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政府採購法規&gt;修訂草案&gt;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請於114年11月14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無意見者免回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0},{"id":7356,"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140200888號","title":"請敦促所屬，確實負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下稱AC刨除料)再生利用處理及去化責任，不得要求廠商價購，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10-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敦促所屬，確實負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下稱AC刨除料)再生利用處理及去化責任，不得要求廠商價購，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5日院臺環長字第114008097號函及本會114年4月25日工程技字第1140200324號函辦理。二、本會114年4月9日「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8次會議紀錄結論三，略以:(一)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說明，AC刨除料目前多交由瀝青廠堆置及再生利用，致瀝青廠區內已堆置大量刨除料，幾乎無暫置空間，且AC刨除後需經過運送、貯存、篩選、分類及再製始具再生利用價值，惟處理過程之費用已大於粒料之最終殘值，爰目前工程產出之AC刨除料，在未經處理前實無市場價值。(二)AC刨除料主要為公共工程產出，其處理及去化屬產出機關責任，基於前述目前AC刨除料實際已無市場價值，對於機關產出之AC刨除料應自行負起處理及去化責任，不應再透過工程契約編列折價或其他任何方式，要求廠商以回購之方式處理。三、另行政院114年4月18日召開「研商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堆置問題之相關處置會議」結論，為賦予機關自主處理及去化所產出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責任，請內政部研提「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納入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暫置及去化、AC刨除料使用比率等規定。爰此，本會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下稱綱要規範)」如下:(一)114年9月3日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第9條(廿四)增訂「本案如有瀝青混凝土（AC）刨除者，其刨除料為機關所有，廠商應運送至機關指定處所＿＿＿＿（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卸載，並由機關給付廠商運費。」(二)114年8月13日修正發布綱要規範「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及「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規範再生瀝青混凝土之使用率應符合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四、綜上，依前述行政院114年4月18日研商會議結論，已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從法制面檢討，賦予AC刨除料產出機關處理及去化責任。為避免再有機關引用本會113年所發「不應再沿用舊有規定『僅』編列AC刨除料折價要求廠商價購。」相關函釋，以編列折價方式要求營造廠回購AC刨除料，藉此規避機關處理及去化責任，即日起廢止本會113年1月8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017號、113年2月29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141號、113年7月16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671號函釋。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3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402號","title":"[預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部分條文修訂草案（7、9、29、37、附表3、刪附表4)","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issue_date":"2025-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11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2},{"id":73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529號","title":"因應114年9月樺加沙颱風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5-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114年9月樺加沙颱風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91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5-09-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之處理，載明刨除料為機關所有，機關不得以契約變更要求廠商取得刨除料之所有權。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化學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林業技師公會、臺灣省園藝技師公會、台北市採礦工程技師公會、臺南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高雄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362號","title":"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茲迭據各界反映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因受疫情影響，致營建成本高漲，實非訂約時所能預料。就已支付之預付款而言，亦有受物價波動影響之風險，依個案契約約定，不納入物價調整，不為合理。二、經查，機關提供預付款之本意，係為使廠商有一定資金可投入個案工程整體執行，避免因資金壓力而影響工程進度及施工品質，非單以避開物價波動風險為目的。三、本會訂定之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僅規範專款專用，並未限制其用途及使用期限。申領預付款乃廠商依約得行使之權利，廠商申領後未必均用於訂購物料，爰物價波動之影響，不必然因有無支付預付款而有不同。四、針對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工程，因工期跨越疫情期間致疫後營建物價高漲，依原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扣除預付款計算之物價調整款，不足以支應物價波動增加之成本，實非雙方訂約時可預見之情形。基於上開考量，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將預付款納入物價指數調整範圍。茲建議得採行處理方式如下：（一）適用案件：範圍為「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其中「疫情前」係指COVID-19疫情全國提升為第三級警戒之日前，即110年5月19日前；「在建公共工程」係指迄今（本函發文日期）尚未驗收合格之公共工程。但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逾期履約，致尚未驗收合格者，不適用本函。（二）契約變更內容：由契約雙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刪除契約物價調整計算公式中預付款參數，及不予調整之預付款內容如下，並重新核算110年5月19日起已計算物價調整款之額度。1.調整公式：個案調整公式，倘與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1)同為未載明調整公式，而適用範本預設之公式者，公式修正為：A&times;（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times;F。2.不予調整項目：個案契約倘有類似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3)所列不予調整之項目者，刪除「已支付之預付款」文字。（三）倘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得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及諮詢。五、鑑於實務上，偶有廠商為避免已支付之預付款無法納入物價調整而不予申領，致失去預付款之本意，有礙工程之推動。為免此類情事發生，本會將修正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刪除已支付預付款不予調整之內容及物價調整計算公式中預付款參數，以發揮預付款之功能。另於契約範本修正公布前，機關得於招標時，依前述原則，先行調整個案契約草案，將預付款納入物價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19213號","title":"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二）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5-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二）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4年7月30日衛部秘字第1140132287號函。二、所詢疑義，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依旨揭一覽表附記（二）為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就加帳金額，考量執行契約變更或加減價程序前，須先確認適用該一覽表之何項次，參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規定，以採購金額作為累加之依據。正本：衛生福利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7876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0-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3年7月29日科會秘字第1130052090號書函及同年8月1日科會秘字第1130054305號書函。二、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明定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擔任之職務其所不能從事之事務。三、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任職機關洽辦事務；本會88年6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07424號函及95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四、所詢疑義，茲提供本會意見如下：(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為現職公職人員，與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範對象為離職之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別，此外，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並無例外不適用之規定。(二)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所謂「接洽處理」，綜合該項整體文義及實務運作，兼顧立法目的並避免過度管制，應以有實際為本人或代理廠商接洽處理之行為為限。(三)機關首長離職後3年內任職法人之董事長，於該法人參與其董事長原任職機關之採購案投標，若其姓名僅因擔任法人負責人之故而出現於投標證明文件，此外，別無簽名蓋章或其他實際接洽處理行為，不在採購法第15條第1項限制之列；至於該員是否有接洽或實質影響原任職機關採購之行為，係屬機關個案事實認定，與採購案招標方式無涉。(四)至於履約中之契約，同前述，機關首長離職後3年內任職法人之董事長，該員如有實際代表廠商接洽處理履約事項之行為，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依個案採購契約約定，及個案事實及實際情況，據以審認履約中之廠商所涉違反法令是否有情節重大之情形，本權責依約妥處。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1款第15目：「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5.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併請參閱。正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7},{"id":73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11122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14年5月5日臺菸酒法字第1140007614號函。二、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其適用要件，包括：（一）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間，係在其離職後3年內；（二）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5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三）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本會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4261號函已有釋例。三、上開規定所稱「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適用對象，以及「代理廠商」或「接洽處理」之意涵，本會 95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及88年6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07424號函已有釋例，併請參閱（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而上開「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係指從採購之標的是否為其原任職務掌管之範圍，或其原任職務本身是否即為採購行政事務等方面加以觀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786號判決參照）。基此，應得採如該人員仍在其離職前5年所任職務，系爭採購案與前述職務是否有關而為認定。四、茲提供意見供參：（一）所詢疑義1：上開規定所稱「原任職機關」之適用範圍，不包含原任職機關所屬獨立機關，但包括原任職機關之內部單位因組織改造，所改制並受業務移撥之獨立機關。至於所詢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包含「南投酒廠」，應由貴公司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等規定，本權責認定。（二）所詢疑義2：系爭專案建築師擬參與「南投酒廠」所辦標案，因該員自原任職機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未滿3年，應由招標機關依前述原則，就採購標的與該員離職前5年內所曾擔任之職務（不以退休當時之職位為限）職權（責），是否會參與該採購事項或工作，綜合觀察判斷，依個案事實認定。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7},{"id":73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17795號","title":"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代表區分所有權人申請之補助款進行弱層補強作業，且個案補助款實際補助對象均為自然人住戶時，可不適用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自然人住戶依內政部「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建築物弱層補強補助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4年7月15日府建使字第1140115722號函。二、依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據此，機關補助對象如係自然人，則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本會88年12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8821986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至於「非法人團體」辦理採購是否在上開規定適用範圍，得視其設立目的、補助之性質及執行補助之程序是否完備等情，整體觀察而為認定。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及第28條等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舉之代表組成，目的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維護管理工作，其成立僅需向地方政府報備，尚無需取得政府之核定或許可，顯見其性質主要是代表區分所有權人執行公寓大廈之維護管理等工作，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尚非具相當獨立性。又建物或公寓大廈弱層補強之結果係歸屬於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補助對象實係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四、綜上，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上開代表區分所有權人申請之補助款進行弱層補強作業，且個案實際補助對象均為自然人住戶時，可不適用採購法。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65,"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40300221號","title":"提供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前(112年4月30日)開工迄今尚未完成結算案件，因單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展延工期之管理費參考計算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及所執行在建工程廠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提供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前(112年4月30日)開工迄今尚未完成結算案件，因單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展延工期之管理費參考計算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及所執行在建工程廠商。說明：一、本會110年6月18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函提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111年10月3日工程管字第1110301008號函提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於第3點第3款均載明因展延工期所衍生之管理費用，依個案工程契約約定辦理；如契約未訂明者，可採契約變更方式參照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契約範本）第 4 條第 8 款第 4 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實際費用(以下簡稱實支法)。二、惟迭據各界反映，工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面臨人員遭受染疫風險，廠商管理工程所需成本較平常時期為高，且提出展延工期之管理費有遭遇舉證困難情形，建議本會提出參考計算方式。三、另考量工程受疫情影響除屬前述之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之情形外，因疫情之營建工程施工管理，受政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相關管制措施影響（如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企業居家辦公人力提升至1/2、確診者或密切接觸者強制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防疫照顧假等），甚有關聯，應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4款第1目情形，其展延工期之管理費當就一般展延情形為高，經參考現行工程實務，除前揭兩處理方式已載明之「實支法」外，本次提供「比例法」，供履約期間遭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迄今尚未完成結算案件，因單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展延工期所衍生之管理費用參考計算方式，並說明如下：(一)計算方式：管理費=原契約總價(扣除營業稅) &times;3.0% &times; (展延日數&divide;原工期日數)。(二)排除原則：契約雙方認為不適宜按「比例法」計算者(如個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程度甚低、無法反映履約費用之增加情形等)，得自行契約變更協議合理計算方式，或回歸「實支法」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3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408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下稱委員切結書）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5-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下稱委員切結書）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54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訂定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合先敘明。二、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查上開切結書內容，僅提及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文字（即授權公務員，一般適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6項所稱「聘兼之委員」），未列前段文字（身分公務員）；為免外界誤認為機關派兼委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無須簽署旨揭切結書，或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公務員，爰修正委員切結書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15095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第八條第（二十三）款增訂承攬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人員（派駐勞工），其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品德及忠誠查核條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3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13號","title":"關於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issue_date":"2025-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二、嗣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全文27條，原第14條第2項刪除，刪除理由：「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如其離去本職時，其兼職未必當然免兼，視實務作業需要而定，是上開依法令兼職情形，於公務員離去本職時，非必然免其兼職，爰刪除相關規定。」本會上開函釋所依據之法令已刪除，該函即日起停止適用。機關指派本機關人員兼任評選委員，倘該員離去本職時，機關認該員仍有擔任評選委員之必要者，得經其同意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重新辦理聘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381號","title":"因應114年7月丹娜絲颱風登臺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5-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114年7月丹娜絲颱風登臺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4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issue_date":"2025-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title":"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issue_date":"2025-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rel_count":3},{"id":73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57號","title":"修正投標須知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6點之（5）無人機條款，依本會114年3月27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無人機條款修正事宜」會議結論，修正重點如下：１、配合行政院無人載具逐步非紅化政策指示，（5-1-1）及（5-1-2）增列「□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廠商供應標的之飛行控制晶片及模組、通訊晶片及模組、衛星定位晶片及模組、飛行控制軟體、地面控制軟體（簡稱三晶二軟），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２、「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所列資安檢測標準：(１)「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及「飛經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紅區」，均修正為「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第6章檢測項目合格。(２)群飛架數200架以上資安檢測等級修正為「『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第7章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３、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如利用本會其他招標文件範本而未訂有旨揭無人機條款者，請自行將前揭無人機條款納入個案招標文件。(二)第24點及第35點列示押標金有效期之明確日期，避免廠商誤解，致押標金有效期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衍生爭議。(三)第71點增訂營造業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68條及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無須自僱建築師或技師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四)第77點增訂廠商得否檢附流（廢）標前已領取過之領標電子憑據投標之勾選項目。(五)第79點增列「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為招標文件預選項目。另修正各式切結書之署名方式。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73,"doc_number":"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64823號","title":"文化部114年6月27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5-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617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行政院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副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臺灣高等法院、監察院秘書處、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本部法規會、本部文化資源司、本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古蹟聚落組(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3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10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8月2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7條第1項、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6-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8月2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基於廠商之投標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為法律行為。投標廠商於旨揭範本填寫之內容，依民法第3條及第553條等相關規定，投標廠商以表明廠商名稱，並經廠商負責人簽名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為避免廠商因未蓋「投標廠商章」，致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認定不合格，爰刪除「投標廠商章」。另依民法第3條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爰將「負責人章」，修改為「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63號","title":"請各機關將預定採購計畫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預告，於招標前辦理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時，並應透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各機關將預定採購計畫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預告，於招標前辦理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時，並應透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為落實採購資訊公開原則，鼓勵機關提早預告採購標案資訊，建議各機關參照「政府採購協定」（GPA）第7條之採購預告方式，將標案內容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政府採購預告途徑，載明採購標的、預定採購公告或邀標日、預算金額等內容，以利廠商及早掌握機關採購內容，並有充分時間備標，促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提升公開競爭。至於預告採購標案之條件，由各機關依個案採購特性，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即使已辦理預告，機關於實際辦理個案採購時，仍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限，不得逕以法定之下限值訂之，以利廠商備標及參與政府採購。二、機關於辦理招標前，多有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作業，其訪價或商情蒐集內容涉具體個案招標文件者，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為使前述作業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之適用，避免洩露機密。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1},{"id":73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621號","title":"「公共工程採減項發包策略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公共工程採減項發包策略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114年3月17日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蔡委員其昌口頭質詢事項辦理。二、工程流標後，機關採取減項發包方式因應，恐影響計畫原有功能及效益，並面臨後續追加經費情形，本非合適作法。爰本會已於113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221號函，請各機關自計畫之初即應審慎評估，長遠考量至完工時之物價波動，核實編列計畫經費，續就核定計畫控管設計單位，避免工程發包預算超出計畫內容，工程招標前應再次檢核，如遇經費或工期不足，應及時因應評估是否修正計畫，嗣後工程招標遇流標時，應務實檢討流標成因，其並非一定為經費不足所致，此即辦理工程計畫避免減項發包之正辦。三、為減少公共工程不當減項發包情形，本會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俾各機關辦理工程順利執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蔡其昌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3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06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首頁&gt;政府採購&gt;採購手冊及範例&gt;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gt;「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二、本次修正依本會113年12月11日召開之「臺灣省園藝技師交流─工程會以現有工具如何提升綠覆率」交流會議結論，為提升景觀設計評選項目內涵、提升綠覆率，修正重點為所列評選項目「規劃設計之功能說明」之景觀設計項目，增列例示植栽計畫、提升綠覆率等之內容；另補列本會11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41號函所述之無障礙與共融式環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66號","title":"公開閱覽實務操作之建議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23","is_revoked":1,"revoke_note":"115年3月12日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貴局檢送「臺北捷運環狀線東段捷運工程標案」廉政平臺第1次聯繫會議會議備忘錄，所涉公開閱覽實務操作之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4年3月28日北市捷授一區字第1146004962號函。二、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下稱要點），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除有該要點第2點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於公告招標前，須先完成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三、爰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下稱系統）限制機關刊登招標公告後，無法再以相同公開閱覽之標案案號再次刊登公開閱覽公告，作為檢核是否於公告前辦理公開閱覽之機制，惟系統並未限制公開閱覽標案案號與招標公告標案案號是否須相同，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以新案號刊登公開閱覽公告，嗣後以原招標公告案號辦理招標，並於「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欄位填寫新的公開閱覽案號。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3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31號","title":"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5-05-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附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設置要點1份，如附件。二、依旨揭要點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意旨，本會設立政府採購諮詢小組，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契約雙方就契約認知歧異經協調未能達成協議，得以第四點之「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諮詢。三、本會受理政府採購諮詢案件迄今，時有申請人所填申請書內容未載明或未聚焦於契約雙方認知歧異之契約條款，致釐清爭議過程費時，或經釐清後始確認爭議無涉契約條文，影響整體審查效率，爰修正「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格式，增列「契約爭執條文」欄位，並調整「相關事實情節概述」欄位之說明文字，協助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雙方有歧見之契約條文及協調情形，俾提升諮詢案件審查及作業效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各技師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3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4號","title":"「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 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1項、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1項、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項、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 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處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3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80號","title":"請惠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修正草案意見","law_articles":"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敬請於114年7月2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化學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林業技師公會、臺灣省園藝技師公會、台北市採礦工程技師公會、臺南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高雄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0},{"id":73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89號","title":"訂定「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 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 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時，契約如約定廠商須於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或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應將「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增訂重點：(一)禁止廠商於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平臺刊登廣告：於旨揭特別聲明明定，契約如有約定廠商須於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者，廠商禁止於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實名制規定之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廠商於刊登廣告前，應提報擬刊登廣告之平臺業者供機關審查，該平臺業者如有違反實名制規定，機關應禁止廠商於該平臺刊登廣告。(二)禁止廠商使用Deepseek製作書面履約成果：於旨揭特別聲明明定，契約如約定廠商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應禁止使用 Deepseek 製作，並增訂通案之生成式AI使用條款，包含：「履約禁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不得提供公務機密予AI」、「使用AI履約須報機關同意」，並輔以切結書規範廠商責任。旨揭特別聲明中明示違反者負契約責任（廠商如違反上述禁用條款，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三、履約中之採購案，如契約已有說明二序文所列約定者，機關應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增列旨揭聲明。四、法人或團體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應將「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請各補助機關列入監督之範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0},{"id":73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11027號","title":"因應近期美國關稅調整，請務實考量廠商成本及市場行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近期美國關稅調整，可能影響廠商成本及市場行情，各機關辦理採購，請務實考量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經濟部114年5月5日經產字第11451012130號函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14年4月24日考察「高雄與嘉義地區農經建設概況」會議紀錄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市場行情為底價訂定之依據之一，機關辦理採購，須務實考量物料價格波動情形。三、近期受美國關稅影響，廠商自美國進口材料或產品，因內含美國自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之物料，致進口成本提高，進而影響營建材料、機具或設備之價格，機關辦理採購，請考量成本及市場行情變動，編列合理預算，並於招標文件納入物價調整機制。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及商業總會：招標中之案件，廠商如發現機關編列之預算不足，或個案無物價調整機制者，可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建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蔡易餘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冠廷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2},{"id":73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71091號","title":"機關以開口契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不可要求廠商施作或提供非屬契約約定之項目，並適法運用政府採購招標、決標及契約變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25-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開口契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不可要求廠商施作或提供非屬契約約定之項目，並適法運用政府採購招標、決標及契約變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審計部114年3月24日台審部五字第1140010875號函辦理。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0條、第71條及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審計部查核部分機關以開口契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執行情形，發現有機關實際要求廠商履約項目與契約約定品項標的內容不同，卻依原契約品項標的內容予以驗收付款等欠妥情事，請各機關勿未經另案採購或契約變更程序，要求廠商履行非屬契約約定之項目，避免上開情事發生。三、機關以開口契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契約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內容應明確，如有契約約定項目以外之新增項目，得採行之執行方式如下：(一)依個案實際需求訂定履約標的及工作事項，另案辦理採購，並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第52條規定擇定適當招標及決標方式。(二)在個案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依實際需求訂定新增項目，並考量必要性、合理性及對其他廠商的公平性，通知得標廠商辦理變更契約；其變更增加部分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要件之一。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併請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第24點內容及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四、機關於履約過程，應依契約、法令及市場交易慣例，合理要求廠商履約，並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如機關要求廠商履行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恐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及第6款「未公正辦理採購」之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廠商如有以不實文件履約者，採購法已有相關處理規定，包括採購法第72條(驗收不符契約之限期改正)、第101條第1項第4款(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68號","title":"檢送各機關113年度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13年度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3號","title":"關於本會88年12月10日 （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貴署（改制前為經濟部水利處）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54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60條","issue_date":"2025-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88年12月10日 （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貴署（改制前為經濟部水利處）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說明：一、本會88年12月10日 （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說明三：「關於來函說明二，開標結果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應視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而定。如未規定，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辦理。」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0條之立法說明：「審標、決標之過程，可能需要通知廠商辦理之事項，已分別規定於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本條規定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辦理，視同放棄，以資明確，並杜爭議，有利審標、決標程序之進行。」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縱招標文件已預先載明開標時間、地點，及廠商未於開標時間到場以備辦理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作業者，視同放棄之文字，而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依前開規定辦理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三、另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八、（五），已將『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派員出席，未派員即視為廠商放棄說明、減價之權利』列為錯誤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爰旨揭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經濟部水利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2號","title":"關於本會89年6月1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6272號函貴公司附件項次八之本會答復第1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0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89年6月1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6272號函貴公司附件項次八之本會答復第1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說明：一、本會89年6月1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6272號函附件項次八之本會答復第1點：「現場審標、決標之案件，本即應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應派代表在場，以備現場說明、減價等。廠商如未派代表到場，可視同放棄處理，不另為通知。」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0條之立法說明：「審標、決標之過程，可能需要通知廠商辦理之事項，已分別規定於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本條規定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辦理，視同放棄，以資明確，並杜爭議，有利審標、決標程序之進行。」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縱招標文件已預先載明開標時間、地點，及廠商未於開標時間到場以備辦理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作業者，視同放棄之文字，而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依前開規定辦理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三、另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八、（五），已將『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派員出席，未派員即視為廠商放棄說明、減價之權利』列為錯誤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爰旨揭函附件項次八之本會答復第1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3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1號","title":"關於本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貴府（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54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60條","issue_date":"2025-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貴府（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說明：一、本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說明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二、查採購法第60條之立法說明：「審標、決標之過程，可能需要通知廠商辦理之事項，已分別規定於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本條規定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辦理，視同放棄，以資明確，並杜爭議，有利審標、決標程序之進行。」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縱招標文件已預先載明開標時間、地點，及廠商未於開標時間到場以備辦理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作業者，視同放棄之文字，而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依前開規定辦理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三、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八、（五），已將『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派員出席，未派員即視為廠商放棄說明、減價之權利』列為錯誤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爰旨揭函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號","title":"關於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八、（五）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54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60條","issue_date":"2025-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八、（五）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4年4月8日府工企字第1140030027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查其立法說明：「審標、決標之過程，可能需要通知廠商辦理之事項，已分別規定於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本條規定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辦理，視同放棄，以資明確，並杜爭議，有利審標、決標程序之進行。」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縱招標文件已預先載明開標時間、地點，及廠商未於開標時間到場以備辦理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作業者，視同放棄之文字，而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依前開規定辦理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三、本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說明二、本會89年6月1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6272號函附件項次八之本會答復第1點，及本會88年12月10日 （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說明三，已分別以114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1號至11400058363號函停止適用（上開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金門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3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5717號","title":"貴會函詢「營造廠商被停權處分，停權期間能否辦理在建工程之契約變更」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21-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營造廠商被停權處分，停權期間能否辦理在建工程之契約變更」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0年7月2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700116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hellip;&hellip;」，因在建工程之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總價增加情形，屬逕洽履約廠商辦理原契約以外之工作，而屬前述規定之適用範圍。但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另有例外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停權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又特殊情形於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爰機關如有洽仍於停權期間之廠商繼續施作並辦理上開契約變更事宜之必要，應經上級機關核准及符合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之規定者（例如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情形，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為限。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3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704號","title":"修正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五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issue_date":"2025-04-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3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4200號","title":"貴府函詢有關「依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是否得免訂定底價及議價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有關「依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是否得免訂定底價及議價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4年2月24日府授工採字第1143004795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查其立法理由略以：「一、機關辦理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與競標，致無法訂出客觀正確之底價者；有依其性質，不須訂定底價者，亦有因金額過小，無訂定底價之必要者。......」合先敘明。三、所詢疑義，機關因旨揭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所增加之履約成本，並非原契約之決標條件，仍應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至於訂定底價一節，依來函所述，所增加履約成本可依原契約薪資條件計算得知，亦無容廠商減價導致政策折減之可能，訂定底價之要件已被旨揭政策及原契約薪資條件拘束，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底價已無實質上裁量核定之權，係屬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案件」 得免訂定底價，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正本：臺北市政府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0},{"id":7394,"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4號","title":"「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第2項","issue_date":"2025-03-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0},{"id":73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056號","title":"修正「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25-04-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其電子檔及修正對照表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6點契約價金之請（受）領方式，增列得由共同投標廠商自行選擇「由代表廠商統一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受領」之選項，及參酌財政部106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604652310號令第1項第2款，增列「由代表廠商代表各成員開立發票向機關請（受）領」之選項，供共同投標廠商自行選擇，並改以表格方式分列，以因應實務之需。(二)修正第3點為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所占之契約金額及其比率並列，契約價金如屬分別受領者，無須再於第6點填列，以簡化填寫內容。二、另就履約中案件，如共同投標廠商不擬依原約定之請（受）領方式及發票開立方式請款，得於不影響機關權利，且經全體成員同意，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經訂約機關同意後，依旨揭修正「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變更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42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刁難廠商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issue_date":"2025-04-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刁難廠商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近期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議，會中委員反映有部分機關於履約階段有刻意刁難廠商情形。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0條及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及第6款亦明定「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及「未公正辦理採購」為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基此，機關於履約過程，應依契約、法令及市場交易慣例，合理要求廠商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如機關要求廠商履行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或有逾越法令及市場交易習慣之不合理要求，屬刁難廠商情形，違反上開倫理準則規定，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後續本會將加強稽核與查核，督促機關落實執行採購法規定。三、另採購履約爭議之處理，機關如有認定疑義，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3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206號","title":"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下稱社福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下稱社福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114年2月7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因補助所致生問題研商會議」之會議結論辦理。二、查社會福利基本法（下稱社福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三、社福基本法明定各級政府於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就福利服務內容溝通協商，因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爰各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協商，應視協商內容是否涉及具體個案採購，適用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情形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一)社會福利政策框架協商：未涉具體個案採購招標文件，非屬採購法規範範圍，亦不涉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二)社福採購案件個案協商：涉及具體個案，且協商內容涉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社福採購案件亦應適用；為使上開協商程序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之適用。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0},{"id":73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73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5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4-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5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扶助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4年3月20日經授企字第11454800630號函表示同意。三、目標金額比率計算合理化，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扶助辦法第4條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其計算基礎應為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始為合理，該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包括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巨額採購、依各目的法規規定決標對象僅得為非屬中小企業之特定專業人員者（如建築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辦公室租賃及國外採購案件等相關採購。另考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如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後續擴充通常亦非中小企業，該計算基礎一併排除該等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之後續擴充採購，且得標廠商亦相同之案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3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4370號","title":"關於廠商投標文件檢附員工薪資文件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投標文件檢附員工薪資文件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4年2月25日華測商（會）字第114001號函。二、本會訂定相關範本，其目的係供機關辦理採購時參考運用，其中「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針對「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評選項目，其證明文件載有「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針對「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至少超過機關刊登招標公告日之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1.1倍以上」評選項目，其證明文件載有「投標文件內載有後續履約期間全職從事本採購案員工之薪資文件或資料」。三、旨揭疑義，廠商投標文件檢附「薪資文件」、「工資清冊」等資料，因廠商必須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可採「去識別化」方式，依個案具體事實將相關個資遮蔽，致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之程度（例如：姓名僅留姓氏的第一個字，英文姓名僅留第1碼大寫英文，其餘以○○遮罩），降低個資法之疑慮。後續本會將檢視機關實務執行情形，滾動檢討修正CSR評分範本（例如於該範本附註增加廠商投標文件涉及個人資料者，可採「去識別化」方式，以避免違反個資法）。四、另關於來函所述「公司加薪公告公文被評選委員質疑該公文為自己公司所發之真實可靠性」乙節，廠商之投標為要約，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為法律行為，廠商本應對其投標文件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或由投標廠商自行切結真實性，不實者並自負法律責任。正本：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title":"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０九六００一八二五六０號令之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2025-04-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０九六００一八二五六０號令之內容如下：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正副本標示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3},{"id":74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5-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2項、第3項及第11條規定，招標文件應訂明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廠商投標形式及簽約方式，爰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9點、第80點及新增第78點；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18點、第75點及新增第76點；修正「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18點、第52點及新增第53點相關內容。(二)依據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113年9月24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機具及設備資通安全及維修人員適任性查核」研商會議紀錄，就履約過程涉及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用大陸製之特定要求，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15點、「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第14點相關內容。(三)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就得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認定優良廠商之其他獎項加註「例如『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交通部金路獎』、『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等」以供機關參酌。(四)因應經濟部組織改造，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改設立「投資審議司」，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及第6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38點相關內容。(五)本會11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增列廠商參與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2點相關內容。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4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4825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issue_date":"2025-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4年3月4日府授工採字第1143005578號函。二、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1項)。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第4項)。」三、所詢疑義，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廠商依採購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如其爭議非屬採購法第31條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依上開規定，廠商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立法理由載明係考量廠商權益保護與相關作業成本、採購效率間，能取得平衡。廠商參與採購之救濟，採購法既已明定救濟程序及救濟終局層級，自不得認依法不允許申訴者得循其他救濟程序。爰機關依旨揭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除有採購法第76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外，尚無須附記救濟教示內容。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36號","title":"有關本會110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涉及抽籤方式之進行補充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0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issue_date":"2025-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110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涉及抽籤方式之進行，補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政府採購法第1條揭示政府採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目的，旨揭函釋之抽籤雖屬評選程序之一環，為機關或評選委員會之權責，惟為使抽籤程序更為公開透明，並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評選過程如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辦理抽籤者，招標文件除載明抽籤方式以外，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併請載明辦理前通知廠商至機關指定地點抽籤，並由到場之廠商自行抽籤，如廠商未依通知時間到場，則由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人員代為抽籤。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04,"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41500051號","title":"訂定114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3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且較112年達成率提升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5-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114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3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且較112年達成率提升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13年3月28日工程資字第1131500060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13年度目標達成率財物類為50%，工程類為12%，請依權責對113年推動該機制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相關達成率；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4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達成率說明如下：(一)依採購性質目標達成比率：１、財物類：55%。２、工程類：15%。(二)適用範圍：採購性質為財物類或工程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定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三)採購個案條件適合上開機制者，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協助事項，請通知本會。三、復就旨揭機制，本會已有相關訓練及學習機制，包括實機或線上教育訓練，並提供使用手冊、線上學習資源及練習網站（如附件），如有系統使用疑義可洽客服專線詢問（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資訊推動小組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2},{"id":74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172號","title":"為利機關訂定資格條件以確認專案管理廠商具有足夠經驗、專業人力，具備協助機關專案管理採購契約之履約能力，茲依資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認定專案管理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law_articles":"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issue_date":"2025-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17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第1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第2項）。」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爰為確保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二、採購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其立法說明：「一般行政機關及學校、公立醫院等，因缺乏採購專業人才，爰於第一項明定得將其對規劃、設計等業務之管理，以專案管理之方式委託廠商代辦。」爰專案管理採購之目的係提供機關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管理，而為管理者之經驗、專業人力，應較受管理者更佳，始足以勝任管理核心能力。三、為利機關訂定資格條件以確認專案管理廠商具有足夠經驗、專業人力，具備協助機關專案管理採購契約之履約能力，茲依資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認定專案管理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117號","title":"認定專案管理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law_articles":"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5款","issue_date":"2025-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五款規定認定專案管理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07,"doc_number":"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2166號","title":"文化部修正「文化資產修復主辦機關、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9條","issue_date":"2025-03-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部修正之「文化資產修復主辦機關、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惠請貴單位協助公告，請查照。說明：依據本部113年11月5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33010693號及113年12月19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33012723號函賡續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文化資產局","rel_count":0},{"id":74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30052號","title":"有關貴臺為辦理「113年差勤管理系統建置採購案」與廠商解除契約，涉及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1款與民法第259條適用疑義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臺為辦理「113年差勤管理系統建置採購案」與廠商解除契約，涉及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1款與民法第259條適用疑義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臺113年12月25日漁廣三字第1131497768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其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機制處理。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一)查民法第259條第1項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前開規定，依學說及實務（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參照）有不當得利之性質，即受領人無保有受領物法律上之原因，應依該條規定返還，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一）款所稱損失，係指廠商因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之損失，兩者尚有不同。爰此，個案契約解除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貴臺與廠商均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二)貴臺主張因本案延宕未獲任何利益，且原訂系統預期功能無法順利運作，致影響機關權益，倘尚需額外支付費用是否合理等節，尚不影響契約雙方依民法第259條規定於契約解除時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惟機關如認受有損害，得依個案實際情形依契約約定、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正本：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6031號","title":"關於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25-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審計部112年6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120059879號函辦理。二、上開審計部函說明二、（二）、3載有：「惟仍有部分機關漏未執行......舉如：（1）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有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惟機關發現廠商多次圍標行為，未按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之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逐次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連帶影響其他機關計算通知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期間......。」三、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對廠商之通知，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12日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屬行政罰。按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機關如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例如不同採購案，皆分別違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因上開「不同採購案」之違法或違約情形，屬不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機關應就該等不同行為之「不同案件」分別啟動通知程序。四、上開案件經異議及申訴程序後，於符合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機關依該項後段規定，應即將該「不同案件」之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分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分別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自刊登之次日」計算停權期間，俾嗣後其他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該廠商刊登次數及拒絕往來期間。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603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之JP13「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之JP13「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113交調16）說明：一、依監察院113年8月27日院台交字第1132530248號函及審計部112年6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120059879號函辦理。二、本案源於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執行情形，發現疑有採購機關未執行該機制之比率及所涉金額甚高，請本會研處。三、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加強宣導落實上開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四、旨揭作業流程修正重點如下：(一)新增第一點：增加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及機關依法處置作為之重點規定，以利採購人員快速瞭解。(二)新增第二點：機關辦理開標及審標作業，應注意投標廠商是否有借牌圍標行賄行為（請參閱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並依採購法規定處理。如發現廠商有違反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個案實際情形審認核處；上開行政調查結果之審認，不受刑事起訴或判決拘束；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合理或未予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招標文件或無不法情事者，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 （請參閱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及同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70號函）。(三)新增第四點之（六）：機關於104年7月17日至108年5月23日間招標之採購案，如發現廠商有「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形，應依108年修法前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本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及該案招標文件規定辦理（上開函令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四)新增第五點之（二）末段：採購法第59條將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屬民事形成權之性質，採購法並無明定行使期間（除斥期間），惟為及早確認債權，機關應於知悉後儘速扣除（或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二倍之不正利益」。(五)新增第六點之（三）：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分別啟動通知程序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分別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自刊登之次日」計算停權期間，俾嗣後其他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該廠商刊登次數及拒絕往來期間。(六)新增第八點：機關人員發現廠商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主動告發。機關於告發後，應列管追蹤，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或起訴書是否送達告發人（採購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監察院、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4},{"id":74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2465號","title":"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3年12月26日增訂「政府採購進口報單資訊查證機制」及執行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5-0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3年12月26日增訂「政府採購進口報單資訊查證機制」及執行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有關本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增訂上開條款，業以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614號函致貴機關（諒達）。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之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範本為原則，各機關辦理進口貨品採購作業，針對訂有原產地限制之進口貨品之查證，旨揭範本第八條第十四款第2目已明定：「如機關發現廠商出具之進口報單涉已有不實之跡象，得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以釐清進口報單之真實性。廠商應配合機關之調查，由具適法申請取得報關資料資格者，向財政部關務署進口地海關申請（紙本或電子方式）核發進口報單副本逕送採購機關，併作為本採購案履約管理及驗收之文件。經行政調查結果廠商出具之進口報單確有不實者，其申請費用由廠商負擔；調查結果未有不實者，由機關負擔。」三、有關上述向海關申請進口報單副本逕送採購機關方式，機關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一)紙本申請：由申請人依財政部關務署規定，提出紙本申請，並由海關核發後逕寄送至採購機關。(二)電子申請：由申請人依財政部關務署規定，提出線上申請，取得一次性驗證碼（得下載一次報單副本）後，配合採購機關於指定查驗地點，以讀卡機及可上網之電腦裝置，持申請人數位憑證，當場下載檔案並交付採購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4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45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issue_date":"2024-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1},{"id":74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350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4月1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25-0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4月1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7814號","title":"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投標文件載明擔任該採購依建築法定設計人、監造人之合夥建築師，其於單獨開業期間擔任建築法第13條規定設計人、監造人之經驗或實績，得視為投標廠商之經驗或實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issue_date":"2025-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基本資格及履約實績特定資格之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同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爰機關辦理採購，於未為不當限制之範圍內，除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基本資格外，於特殊或巨額採購時，並得擇定特定資格，要求廠商應提供一定期間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採購之證明，以確保廠商具備個案履約所必須之能力。二、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則建築師以自然人身分執業時，具屬人性，實績歸屬該自然人；其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依上開建築法規定亦應由自然人擔任建築物設計人、監造人（建築師），其個人學識、專業能力、經驗或實績與建築物設計、監造採購案投標廠商履約能力有高度關聯性。三、綜上，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文件擇定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之基本資格、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特定資格者，遇投標廠商為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其於投標文件載明擔任該採購依建築法定設計人、監造人之合夥建築師，其於單獨開業期間擔任建築法第13條規定設計人、監造人之經驗或實績，得視為投標廠商之經驗或實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兼復貴會113年7月29日全建師會（113）字第0452號函]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001284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依相關法規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5-0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依相關法規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例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等），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例如執業執照），並核實編列其所需預算。另可利用內政部消防署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執業、加入公會情形。倘有消防法疑義，請向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洽詢。二、檢附內政部消防署114年1月15日消署預字第1143300108號函影本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兼復貴會113年12月20日士全設備士第113122001號函】、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05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第五條第（八）款、第八條第（十六）款及同條第（十七）款配合勞動部113年5月1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保障派駐勞工權益條款。(二)第八條第（十七）款第3目第(9)子目增訂認定合作社與提供勞務社員之關係條款。(三)第八條第（十八）款增訂廠商於履約過程提供照片及其格式選項。(四)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正爭議處理小組設立約定。(五)第十八條增訂保密及安全需求條款，原契約範本第十八條遞移至第十九條。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0171號","title":"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0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政策推動性別平等，分析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之性別及人數資料，請優先推薦具理學類、工學類、生態學類、環境保護學類、資訊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生態學類及文化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併請參閱本會112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412號函修正發布之「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二、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三、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其他採購相關/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四、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4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017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5-0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維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具函向本會撤回推薦。五、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4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issue_date":"2025-0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2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30301087號","title":"檢送修正「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5-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全文1份，併附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網頁「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其他施工管理函釋」項下。二、旨揭參考要項自105年4月22日訂定，鑑於第四點所列參考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103章進度管理」現已不提供各機關由本會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內下載，爰刪除之，改以述明工程進度實務上之計算方式，並由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三方共同決定之，惟不以施工廠商「已估驗金額百分比」為之。另依最新各類契約範本、權責分工表及規定修正附件1及附件2內容。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得視個案特性、標案規模及實際施工情形，參採本參考要項之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號","title":"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law_articles":"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5-0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附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rel_count":1},{"id":74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34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3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9條","issue_date":"2025-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3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214962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以114年1月14日工程企字第 1130021496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 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以114年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30021496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利機關落實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本會前以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修正發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下稱執行程序），惟依審計部調查仍有部分機關於實務執行時未盡熟稔而致生缺失，爰增訂執行程序附註九，載明機關發現最低標廠商與其他廠商疑似有為獲取不當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提出不合理之說明或不提出擔保，欲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其涉違反採購法第87條規定，並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另於附註十增訂執行程序之流程圖，俾利機關運用。二、貴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限期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時，請留意執行程序附註七，就所定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時，應迅速合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本會各處室會組(含附件)、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4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21496號","title":"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第1項","issue_date":"2025-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42號","title":"貴機關辦理採購履約事項涉及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者，請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履約條件，落實維護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5-0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辦理採購履約事項涉及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者，請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履約條件，落實維護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審計部113年3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2080號函辦理。二、審計部調查政府機關履約管理與驗收之勞務採購案件，發現摘要如後：(一)機關辦理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工作，舉如：水利設施、橋梁、隧道、邊坡、地錨及擋土設施之檢測及安全評估等作業，其維護管理工作係屬專業性業務，履約成果攸關設施(備)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查有機關辦理上述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工作，未於契約明定履約人員資格，不利品質確保；又有機關未就維護管理廠商所提補強建議，建立追蹤列管機制，致部分缺失歷經1年餘仍未改善，不利重要設施(備)安全之確保。三、為提升重要設施(備)使用效能，機關得於契約就維護管理人員之學經歷等作妥適訂定，以提升維護管理品質，增進公共安全。四、另重申本會108年10月14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96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dWu)：各機關所屬公共設施，請依規定落實定期維護管理，並將維護管理抽查納入重點工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618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3010061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issue_date":"2025-0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以工程企字第113010061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01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並延長等標期者，其更正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及公告日之注 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5-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延長等標期者，其更正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及公告日之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按前開規定，機關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涉及影響廠商權益，其變更或補充應公告予外界知悉，始具有效力。二、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及本會99年7月6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09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當日刊登之採購公告及公報，係機關於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所傳輸之資料。據此，機關擬於等標期截止當日(下稱截標日)時限前刊登招標文件補充、變更或等標期展延之公告並對外生效者，至遲須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傳輸其更正公告資訊；倘於截標日始傳輸更正公告，已無法於當日對外公告並生效，且後續更正公告刊登已逾原截標日，將致廠商無法及時得知相關資訊並衍生爭議。三、為避免前述爭議並保障廠商權益，招標機關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更正公告者，其更正公告作業至遲應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完成傳輸作業，俾利更正公告於截標日前公開於採購網，並利廠商知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4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 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 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辦理。二、行政院113年10月30日召開「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下半場)」之報告事項第一案（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議題）決定三、（一）、1及2：(一)114 年起中央政府的約聘/約僱/約用人員，以及勞務承攬進駐政府單位工作服務的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1.1 倍。(二)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三、為鼓勵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為員工加薪意願，就全職從事採購案之勞工薪資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採行分級加分機制，高於最低工資倍數越高者，加分多，有助於落實企業主動為員工加薪，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5},{"id":74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 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 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 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 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 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暨依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辦理。二、行政院113年10月30日召開「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下半場)」之報告事項第一案（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議題）決定三、（一）、1及2：(一)114 年起中央政府的約聘/約僱/約用人員，以及勞務承攬進駐政府單位工作服務的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1.1 倍。(二)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三、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修正勞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等勞務類採購契約範本派駐人員之薪資，調升為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二)修正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將全職從事採購案人員之薪資調升為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614號","title":"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暨依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辦理。二、行政院113年10月30日召開「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下半場)」之報告事項第一案（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議題）決定三、（一）2：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三、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將全職從事採購案人員之薪資調升為應高於最低工資 1.1倍。(二)新增進口貨品採購履約驗收相關措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4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213351號","title":"有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監造服務費，依工程進度請領者，其工程進度之計算不應以施工廠商估驗情形為之，以免影響監造單位之請款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監造服務費，依工程進度請領者，其工程進度之計算不應以施工廠商估驗情形為之，以免影響監造單位之請款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監察院113年9月10日院台業貳字第1130163809號函辦理。二、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查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5條附件1及附件2，倘個案技術服務採「工程進度」請領監造服務費者，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以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四）款第1目）、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等為例，係由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三方共同決定之，納入施工計畫據以執行。三、考量施工廠商倘遲未辦理估驗計價、或已施作完成部分因契約約定而無法估驗（例如新澆置混凝土需取得28天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因素，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如以「已估驗金額百分比」為之，將無法真實呈現工程實際進度，且影響監造單位之請款權益。爰此，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不應以施工廠商估驗情形（即已估驗金額百分比）為之（得以施作完成數量或價值計算，惟不應俟估驗始列入進度）。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35號","title":"為因應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機關辦理採購，得採行之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1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機關辦理採購，得採行之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辦理。二、行政院113年10月30日「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下半場)」報告事項第一案（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議題）決定三、（一）、1及2：(一)114 年起中央政府的約聘/約僱/約用人員，以及勞務承攬進駐政府單位工作服務的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二)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三、以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為例，第八條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有關廠商派駐至機關履行契約之人員及第五條第（十三）款全職從事採購案人員（下稱廠商人員），其薪資（報酬）金額係由機關於辦理個案採購時預為填列，並納為招標條件，於決標後要求廠商依約辦理。為配合上開決定，機關於經費可支應之前提下，得採行下列因應措施：(一)尚未招標之採購案件：於招標文件（契約草案）自行填列廠商人員薪資（報酬）之金額，其金額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二)已公告招標，但尚未決標之採購案件：１、得於等標期間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比照上開說明三、(一)辦理，並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之規定，視需要延長等標期。２、已截止投標尚未開(決)標之採購案件，續行決標後辦理契約變更，與廠商合意比照說明三、(三)辦理；或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不予開(決)標，比照說明三、(一)修正招標文件後重行招標。(三)已決標或履約中之採購案件，且履約期間涉最低工資調整者：１、依契約變更條款約定辦理契約變更，與廠商合意比照說明三、(一)辦理。２、上開薪資調整屬政府政策變更，因機關要求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決標。本會9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099004137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67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1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經濟部113年11月27日經企字第11354001110號令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第9項關於中小企業之定義。二、另行政院112年9月26日核定經濟部組織改造施行，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爰配合修正本會「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1項及附註第4點、「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3項及附註第5點，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修正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80號","title":"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各類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各類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揭「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修正重點如下，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增加「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快速使用指引」及「常用程序及問題快速索引」，以利採購人員依循使用。(二)貳、一、(八)：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評定「最有利標」僅為機關內部審標作業，非對外作成決標決定；機關決定得標廠商(宣布決標)，係對外承諾與廠商間成立契約並發生契約關係，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辦理決標。本會112年9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20020406號函，併請參照(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貳、二、甲、(七)：配合108年5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四)貳、二、乙、(八)：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機關決定得標廠商(宣布決標)，係對外承諾與廠商間成立契約並發生契約關係，議價主持人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指派，完成議價程序後即決標。(五)參、一、(三)：招標文件載明固定價格者，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報價且低於前述固定價格，視為廠商自願減價，決標時依廠商報價決標。(六)參、四、附註：說明評選時同分、同商數、同序位名次之處理方式，機關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七)肆、一、(二)：配合110年11月11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等規定。(八)肆、一、(七)、(八)、(十四)：配合110年11月11日修正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說明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情形；另機關擬具建議名單前、評選會議開始前，應確認委員是否屬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名單人員。(九)肆、二、（一）、5：機關得將「創意」納入評選考量，惟不得將「回饋」列為評選項目，且說明兩者之差異。(十)肆、四、(一)：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結果之通知，應教示救濟期間、對象、並宜以書面為之。(十一)肆、五、（十三）、1及3：修正不同廠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態樣類型例示，多家廠商參與評選，同一廠商，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優，同時亦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差，且評定序位最優委員之評定分數為高分，評定序位最差委員之評定分數為低分；刪除2家廠商參與評選，同一廠商有委員評選為第1，亦有評選為第2之情形；刪除序位和最低之第1名廠商，但評選委員評定其序位第一非為最多者之情形。(十二)肆、五、（十七）：配合110年11月4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評選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十三)伍、「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配合組織準則第7條及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修正類別二之序號（三），新增類別八之序號（十四）（其餘項次遞延）。二、另本會訂定各類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包括「資訊服務」、「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媒體服務」)，修正重點如下，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納入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二)「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增加資安項目。(三)刪除「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之「二、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BIM技術)」，相關評選項目併入範例一。(四)刪除「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3},{"id":74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79號","title":"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案，茲更正該函說明「前次於108年12月6日修正」為「前次於109年9月14日修正」，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案，茲更正該函說明「前次於108年12月6日修正」為「前次於109年9月14日修正」，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title":"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前次於108年12月6日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於各作業階段採購錯誤態樣前，增訂機關辦理該階段採購之作業指引，俾正向引導機關適法辦理採購作業。(二)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發生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於序號一（六）增加「辦理採購案時，已知後續有類案採購且有預算，並無得分別辦理之法令依據，而違法分批辦理」之例示。(三)原序號十二「履約程序」，移至序號十一：１、為避免機關辦理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採購，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於序號十一（一）增加「違反目的事業法規（如電業法）經營業務」之例示。２、為避免未依契約約定落實進口貨物之履約管理及驗收情形，於序號十一（一）增加「未依契約約定繳交原廠製造證明或檢(試)驗報告等文件」、「繳交契約禁止之大陸地區或大陸廠牌貨品」、「出具之進口報單或原廠證明文件，未按進口報單或原廠證明之制式格式排版或偽變造其文書內容」之例示。(四)原序號十一「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移至序號十二，並修正為「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１、為避免機關未注意投標廠商可能涉有圍標情形，於序號十二（六）至（八），增加「履約階段代表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未得標廠商之人員」、「不同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由同一廠商之員工領回」、「退還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之雙掛號郵件，其郵件簽收證明之收件人欄位卻蓋得標廠商公司戳章」、「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人員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為其他投標廠商」、「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所提送之施工、品質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等文件，與未得標廠商於同一採購案所提送之文件內容及格式相同」、「部分契約項目由未得標廠商代為履行」為「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２、為免最低標廠商藉由說明機會，與其他廠商(次低標廠商)有勾串之不法行為，影響採購公正，於序號十二（九）增加「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洽其說明後，最低標廠商藉故不提出說明或故意提出不合理之說明」。(五)其餘採購錯誤態樣，經檢討內容有過於簡略、實務不常發生、或避免機關造成誤解等情形，併刪除或修正其內容，相關項次配合遞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兼復貴部111年6月10日台審部覆字第1110059717號函、111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100593091號函、112年6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120059849號函及113年6月13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9065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6},{"id":7437,"doc_number":"環部授氣字第1139007482號","title":"西元2026年碳費徵收對象及類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4-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西元2026年碳費徵收對象及類別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3年11月5日營協字第1131105001號函。二、本部於113年8月29日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續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三、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碳費收費對象為符合「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尚不包含營建業。依據111年度事業盤查登錄資料，達到此規模之對象約為281家企業（500廠）。詳細資訊可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https://gov.tw/fi1）項下查詢。四、至於2026年碳費收費對象名單，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需為「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同時符合全廠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等兩項要件，故2026年是否為碳費收費對象，仍需視前一年度(2025)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而定。正本：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rel_count":0},{"id":74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272號","title":"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4年至115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1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4年至115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NZTEC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環境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核能安全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4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271號","title":"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4年至115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1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4年至115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STEP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環境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核能安全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4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23694號","title":"關政府採購法所稱「分包廠商」之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稱「分包廠商」之認定釋疑，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3年10月11日國採驗結字第1130275189號函。二、本會111年8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2921號函稱「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對廠商之通知屬行政罰，對象為違反該項所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義務之廠商，包括分包廠商，非以得標廠商為限」，係在解釋分包廠商亦屬上開規範之適用對象，非謂上開規範僅適用於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凡參與政府採購之招(審、決)標及履約之廠商，均屬上開規範適用之對象，應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按其違反各款之情形，依權責審認。三、至於分包廠商之認定，依採購法第67條第1項後段規定：「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所詢「供應品項或協助履行契約應辦事項之廠商」是否為分包廠商，應由機關依上開規定及個案實際情形審認。正本：國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5081號","title":"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應將其開放清單中以特別提款權(SDR)所載之門檻金額換算為該國貨幣並通知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固定2年不變。二、我國2025年至2026年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附件，業循程序辦理通知GPA委員會，其效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環境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核能安全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4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4821號","title":"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立法院林俊憲委員113年9月30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及審計部113年3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2080號函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1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1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第4項)。」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倘標的兼有工程或財物性質(例如：資訊服務之硬體設備等)，而可採現場查驗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而非一律採書面驗收。三、又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1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第2項)。......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第5項)。」機關辦理需經一定履約過程之勞務採購案(如：草坪修剪、灌木修剪、環境清潔等)，對重點項目應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頻率，強化履約管理，並得辦理分段查驗。四、機關為確保勞務採購之品質管理，請依案件屬性導入合宜之科技管理方式，舉例如下供參：(一)清潔類、巡邏類：１、運用巡簽系統搭配智慧型手機，於定點設置打卡簽到點或規定於定點自拍上傳照片，以查知實際簽到時間及地點，避免履約人員事先簽到、代為簽到等情形；２、以GPS記錄巡檢軌跡，或每日安排不同巡檢路線，彈性調整人力分布，確認人員移動速度之合理性。(二)清潔類、植栽修剪類：１、機關就廠商提交施作前中後照片，要求一定解析度以上，搭配導入軟體協助比對書面報告照片或表格之異同性。２、大面積範圍履約可搭配運用無人機，抽查廠商履約情形。(三)取樣監測類：配合衛星影像、空拍圖及GPS定位，標記廠商取樣點位及時間，確認現況地形及距離，以輔助確認廠商取樣之可信度。五、副本抄送各採購稽核小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採書面驗收者，針對廠商所提文件或照片，可善用新科技協助辨識，並對高風險案件或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案件，加強稽核監督，避免不肖廠商試圖以不同履約時間、不同地點之重複性或偽造變造照片，蒙混驗收過關，損及機關及公共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審計部、部會採購稽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22758號","title":"主持開標人及主驗人職務代理人之代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issue_date":"2024-10-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關辦理採購作業之核准（授權）層級表內之機關首長授權人員請假（或公差、公假及公出）時，逕由其職務代理人辦理其採購作業是否妥適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關113年9月27日基普秘字第1131029740號函。二、有關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員之指派，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所稱「或其授權人員」，指機關首長授予指派權限之人員，該授權人員不得為再授權；若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請假，而逕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行使指派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屬再授權情形，不符上開規定，應由首長或其他授權人員行使。三、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員因故請假無法擔任，擬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主持開標或主驗者，該職務代理人仍須符合採購法第7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四、來函所附貴關「辦理政府採購作業之核准(授權)層級表」，所稱「核准(授權)層級」，究係指「被授權人員」或「被指派人員」，請貴關依該層級表訂定原意自行釐清，並依前述二、三點檢視其適法性。正本：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44,"doc_number":"工程企字字第1130100408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3年12月2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第1項、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1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1項、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0-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3年12月2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466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作 業項目範例-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編號JP01）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作業項目範例-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編號JP01）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公告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以下（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次係配合前述小額採購金額調整，修正旨揭作業項目範例。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4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30520號","title":"貴會請本會通函各機關自111年元月起調整履約中技術服務案件契約價金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2-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請本會通函各機關自111年元月起調整履約中技術服務案件契約價金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0年12月14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100063號函。二、按個案技術服務契約之價格組成，尚非與軍公教薪資結構或調整相關，又履約中之技術服務契約調整涉及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調整應以契約約定內容或法律規定為據。個案契約成立後，如遇有情事變更，亦將依民法第227條之2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合理調整。三、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範本）第5條第五款、第六款已載有技術服務費用得隨我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調整之內容，縱機關未填寫相關資料，亦得依本會預設值執行辦理，貴公會會員履約中之案件，其採用本會範本者，得向機關依約請求。四、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者，關於大環境物價上漲，亦反映工程預算金額或底價，其服務費用亦因物價上漲而增加。五、本會刻正檢討技服契約範本，將於初稿完成後邀集相關團體及機關討論，尚祈屆時不吝指導。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15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4-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請於113年11月15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無意見者免回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2997號","title":"民意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監督市政之需要，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及各評審委員評分表得否提供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issue_date":"2024-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函詢，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監督市政之需要，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及各評審委員評分表等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3年6月5日府授秘採字第1130153773號函。二、所詢事項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規定，政資法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規定，參其立法說明，屬普通法性質(政資法第2條參照)；採購法就機關所蒐集資料是否應予公開、得予公開或應予保密，於個別條文已有規定者，優先於政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三、來函檢附貴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3年5月27日中市原文字第1130005451號函(下稱該函)所詢疑義，本會意見如下：(一)該函說明一，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各評審委員評分表，得否提供乙節：１、採購法第34條第4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復查地方制度法(第35條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及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有關議會職權，並無類似上開文件調閱之明文，而非前開規定所稱「法令另有規定」之相關規定。另採購法第34條第4項所稱「供公務上使用」，以基於法令賦予之職權範圍內使用者為限，以符合公務上使用目的之立法意旨，併此敘明。２、廠商服務建議書為投標文件之一部分，屬採購法第34條第4項適用範圍，屬原則應保密事項。惟就「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因屬契約之一部分，依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除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法務部 99 年 12 月3 日法律字第 0999045589 號函說明二參照，公開於法務部網站)。３、至各評審委員評分表，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除前述(一)、１之法令另有規定外，屬原則應保密事項，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二)該函說明二，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是否除投標廠商以外，不得提供第三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乙節：１、查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2年5月7日修正時，增列「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亦屬投標廠商得申請閱覽之範圍，修正理由並載明納入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抄寫、複印或攝影方式。惟當時行政程序法尚有第45條機關應主動向不特定人公開資訊之規定，立法說明卻僅引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而未引用第45條，應屬有意排除，而不對不特定人公開之意。２、又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所列之「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明文投標廠商得依該項規定向機關申請提供，因其屬評選作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至非投標廠商者，尚非行使該項權利之適用對象。３、此外，「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選作業有關之評選會議紀錄，倘投標廠商以外之第三人均可申請查閱，與上開第7條第1項所定「秘密為之」之目的有違。４、綜上，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以外之第三人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288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結果之通知，不論以書面或口頭為之，應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結果之通知，不論以書面或口頭為之，應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最高行政法院113年3月1日112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主文：「以言詞所為不具一般處分性質之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二、前開裁定之基礎事實係機關以口頭通知廠商資格審查結果，惟未做救濟期間之教示，於後續行政爭訟時，原審法院認定廠商異議逾期，當事人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衍生機關以言詞所為不具一般處分性質之行政處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疑義，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如上。三、承上，為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以避免爭議，按大字第2號裁定意旨，機關為招標、審標及決標等決定時，無論採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廠商結果，均應為救濟期間之教示，其通知方式如下：(一)以書面為之者，請於書面通知附記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參考文字如：「貴廠商如對OO(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價格審查/評選/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二)以口頭為之者，請一併告知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另建議可參酌本會106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600325100號函，就該口頭告知程序予以錄音錄影，或為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方式。四、同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時，亦應附記救濟教示內容，本會97年10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10510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bYn)。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2},{"id":7450,"doc_number":"工程企字字第1130100391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3年11月2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第1項","issue_date":"2024-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3年11月2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404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3年11月1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issue_date":"2024-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3年11月1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424號","title":"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另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第1項)。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第2項)。」爰本會前於98年12月14日函請各機關逾10萬元採購案件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決標資料，合先敘明。二、公告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調高至150萬元，本會為瞭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案件之情形，於113年8月16日重申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仍請依本會前開98年12月14日函辦理。三、茲為減輕採購人員工作，旨述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請依採購法第61條、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或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四、另按採購法第14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規之規定，化整為零分批辦理，請各機關落實內控機制。本會113年5月7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8971號「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bYn)。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3},{"id":7453,"doc_number":"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485號","title":"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於預算書表達及採購招標方式，請依說明辦理 。","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於預算書表達及採購招標方式，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一、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於預算書之表達方式，請援例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之「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概)算書「各機關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揭露相關資訊，並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編製「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採購招標方式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二、本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副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rel_count":2},{"id":74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04621號","title":"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使廠商員工薪資最低達3萬元，以帶動薪資水準之提升，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審計部113年5月8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6848號函(詳附件)辦理。二、審計部審核通知，各機關以評選(審)辦理之採購，將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等，納入政府採購案評選(審)項目之執行情形仍有需提升；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目標，機關辦理評選(審)時，請將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包含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簡稱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以引導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使廠商員工薪資最低達3萬元。三、本會已研訂「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可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頁面下載參考運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5},{"id":74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3221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避免不當減項發包情形之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避免不當減項發包情形，其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13年5月29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蔡委員其昌、陳委員素月、林委員俊憲、徐委員富癸、何委員欣純臨時提案：「由於近幾年原物料價格波動浮動較大，且人力短缺，越來越多機關以『減項發包』的方式辦理工程採購，但卻常減掉主要功能，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造成完工卻無法使用的荒謬狀況。鑑於減項發包嚴重影響工程品質、非常態的追加預算易生弊端，且更造成公共建設延宕，爰此，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減項發包進行全面盤點，了解各機關減項發包原因並提供因應對策，避免減項發包情況過於浮濫。」二、本會分析近期預算金額逾1億元且流標2次以上之公共工程案件445案近3成（129案）案件於流標後曾減項招標，逾1成（50案）案件有影響後續啟用功能，屬不當減項發包之作法。三、為避免工程不當減項發包情形，機關於各生命週期階段應注意重點如下：(一)計畫研擬階段：機關應核實編列工程計畫經費，依個案工程特性、定位、功能、建造標準及市場行情核定編列，本會就計畫經費之編列訂有「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共通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一般房屋建築費及辦公室翻修費)」編撰使用說明及提供試算工具，俾各機關據以核實編列計畫經費；另計畫經費除按工程特性及市場行情等編列外，尚需加計執行時所需之物價調整費，以因應自計畫核定後至完工期間之物價波動。(二)設計發包階段：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評選合適方案，並於設計階段續依核定計畫之功能需求及建造標準辦理工程設計，並就設計之工項及數量核實編列預算，確保設計成果不超出計畫內容，以避免後續流標而以減項發包方式因應；另應於招標前，再次檢核設計內容是否符合需求及招標當下市場行情，如期間依計畫內容設計但工期或費用超出計畫，設計者應即時向機關反映，以評估是否提出修正計畫。(三)流標檢討階段：機關遇個案流標時，應務實檢討經費、工期及契約條款，倘未經檢討流標原因即逕予減項發包，屬不當之作法。如確因受限於經費而有減項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四)善用採購策略有利發揮整體效益：機關可將減項項目納入招標文件，請投標廠商就該部分報價，並載明該部分俟機關通知廠商後再予續行施作，減少以後續擴充或另案採購方式辦理，以避免屆時與廠商議價不成或無廠商投標，致延宕啟用時間，而未能及時發揮預期效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1},{"id":74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3601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24-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據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來函表示，近來機關辦理之採購同時涉及冷凍空調工程及能源技術服務，因冷凍空調業屬特許行業，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予考量。二、有關上開採購，經彙整「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及「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說明如下：(一)按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3條、第5條、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相關規定，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及其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且屬供公眾使用或非簡易設備（冷凍空調設備單一主機超過10冷凍噸或5馬力），應由具領有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公司營業項目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及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等資格之業者執行。爰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招標作業，倘屬供公眾使用或非簡易設備（冷凍空調設備單一主機超過10冷凍噸或5馬力）者，機關訂定廠商投標資格應考量上開規定。(二)另查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能源技術服務商業係指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機關辦理節能改善措施採購案如屬整體系統化改善案(包括但不限於冷凍空調設備)，且得標廠商為「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倘履約項目涉及冷凍空調業部分，考量該部分屬特許行業，應交由符合法規之冷凍空調業執行。三、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爰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規模及採購主體等綜合考量，配合採購策略，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符合個案需求之投標廠商資格，例如同法第24條、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12年12月4日(112)台冷會雷字第112120471號函)、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08-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復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技術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二、查經濟部已制定52項物聯網設備資安國家標準（如附件-物聯網設備資安國家標準制定情形），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者，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功能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4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title":"重申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負擔，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1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6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8-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依113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24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重申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負擔，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規之規定，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二、為瞭解機關是否有化整為零之方式頻繁洽特定廠商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規避法令適用，並為兼顧採購效率，請各機關依旨揭函文，就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自113年9月1日起(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日期)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彙送決標資料(路徑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 小額採購 小額採購彙送(10-15萬) 新增作業)。如有系統操作疑義，請電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74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5472號","title":"採購法未限制減價收受不得於驗收後為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24-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工程保險之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或契約對保險要求，其減價收受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3年7月3日高市水污一字第11334893700號函。二、來函主旨所述，如係驗收未完成前即發現工程保險不符契約要求，且無不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者，本會11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1130008036號函諒達說明二請參照。另請檢視個案契約是否有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九)款：「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或類似約定，並檢討機關是否落實履約管理。三、來函說明四、五，業經貴局認定「驗收合格」方發現工程保險不符契約要求乙節，茲提供本會意見如下：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所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並未規定已驗收合格即無該項之適用；參酌近期法院實務判決，個案契約第4條第(一)款：「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未限制減價收受及計罰違約金不得於驗收後為之；綜上，驗收合格後始發現工程保險之履約情形與契約約定不符，倘有減價之必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檢討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副本：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_count":0},{"id":74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365號","title":"因應113年7月凱米颱風登臺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issue_date":"2024-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113年7月凱米颱風登臺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74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0851號","title":"有關貴局辦理「113年度挖土機3臺採購案」(案號：1130207P0010）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局辦理「113年度挖土機3臺採購案」(案號：1130207P0010）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3年5月13日北市環場字第11330397781號函。二、所詢事項係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及招標文件等規定，本於權責卓處。三、按本會108年0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者，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合先敘明。四、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係91年2月6日所增訂，立法理由係為防止假性競爭行為，個案有無該款情形，係以參與該採購案之不同投標廠商間有無假性競爭情形為判斷。五、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其所述判斷核心，係以該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有「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亦以有無假性競爭情形為判斷。六、承上，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其所稱「負責人」，係指對外有權代表廠商者(例如：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208條第3項之董事或董事長)，或依法規或契約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者(例如：公司法第31條第2項之經理人)，尚非董事即當然為公司對外之代表人。依來函所附資料，所詢不同公司投標文件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登載之董事為同一人，雖難逕以認有構成「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惟仍應探究董事有無代表廠商之權限。綜上，本案是否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仍請就個案事實查察不同廠商間有無其他假性競爭之情形，本於權責卓處；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併請參閱。七、有關所詢OOOO股份有限公司列於OOOO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行銷網公司名單下乙節，因該2公司非屬同一法律主體，採購法並未限制其於正常競爭之情形下於同一標案之投標，本會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07980號函併請參閱。（上開令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bYn）八、另臺北市政府前以112年9月28日府授工聯字第1120091560號函、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說明已成立採購諮詢窗口(公開於本會首頁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規 各機關政府採購法諮詢窗口 各機關政府採購法諮詢窗口相關資料)，爾後貴局如有採購疑義，得先向該府專責採購單位（工務局）洽詢。正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6},{"id":74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07244號","title":"檢送數位發展部修正「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之「使 用者體驗」常用資訊服務等級協議(SLA)參考項目，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數位發展部修正「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之「使用者體驗」常用資訊服務等級協議(SLA)參考項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數位發展部113年4月1日數位政府字第1134000543號函辦理。二、旨揭「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前經本會112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20022701號函（諒達）知貴機關（單位）在案，該指引附件「常用資訊服務等級協議(SLA)之參考項目」（下稱SLA參考項目），涵蓋系統及服務可用性、廠商之服務品質及使用者體驗三面向，供機關視個案情形及採購需求納為履約項目。三、數位發展部已於113年3月15日修正「政府網站服務管理規範」，並一併修正旨揭使用者體驗之SLA參考項目，爾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倘涉及網站設計及使用者體驗者，亦請參考旨揭修正後SLA參考項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463,"doc_number":"原民社字第1130033467號","title":"原民會解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包括第1次招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流標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issue_date":"2024-06-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會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詢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之作業疑義一案，謹表示意見如後附件，請查照。說明：復貴會113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300021801號函。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社會福利處(含附件)","rel_count":0},{"id":74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337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 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 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07-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函知本會撤回推薦。五、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2282號","title":"有關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條款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issue_date":"2024-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條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3年5月28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15065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機關依本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附「複數決標條款」辦理，如遇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時，究應「依序」洽何者優先依最低標價格承作，本會意見如下：(一)機關遇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時，政府採購法令尚無明定同一序位如何再區分「依序」洽減之機制，又考量2家廠商標價相同，權利應相同，爰該相同序位應視為一體而無法再分割，機關應同時洽該2家以上廠商願按決標價承作之意願，無意願者，即不納入此一階段決標對象之考量；倘均有意願且未逾擬決標數量者，機關洽該2家以上廠商減至決標價後決標。(二)如洽該2家以上廠商均願依決標價承作，但逾擬決標數量者，因該2家以上廠商既已同時減價至決標價且應已無法再減，參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後段規定：「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之精神，機關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決標對象，並建議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避免爭議。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7466,"doc_number":"數位韌性決字第1135001019號","title":"數位發展部就「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訂定排除資安檢測適用之審查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4-05-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部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訂定排除資安檢測適用之審查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6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45號函，及該會同日修正公告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相關規定辦理。二、按旨揭附表規定略以，政府採購案之遙控無人機「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或「重量達25公斤以上」等2種應用情境，應通過中階資安檢測；或可由採購機關視自身使用情境與需求（如低機敏性活動），個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交通部及本部同意排除適用。三、本部配合上揭規定審查需要，業於112年9月5日訂定排除中階資安檢測適用情形之審查原則（如附件），建議機關如有個案需求，得備妥相關佐證資料以加速排除適用之審查作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4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13566號","title":"關於本會訂定「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9項次之勾選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訂定「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9項次之勾選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13年6月12日萬設字第1130001181號函。二、所詢疑義：（一）旨揭範本第9項次訂定之目的，係為瞭解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案（含擔任分包廠商）之情形。（二）至開業建築師事務所非屬中小企業，應填「否」；倘得標後另有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請依實填寫。正本：ＯＯＯ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7468,"doc_number":"主會財字第1131500371號","title":"機關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並依權責提供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1項","issue_date":"2024-05-16","is_revoked":1,"revoke_note":"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業經本會114年4月28日工程企字第 1140100170 號令修正定明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開會時「應」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content":"主旨：為協助各機關妥適辦理採購，於機關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並依權責提供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1741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二、為利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之授權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依前開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計室、核能安全委員會主計室、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計室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4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270號","title":"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 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 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為周延旨揭採購範本內容，本會業與相關公協會、廠商討論，訂定旨揭採購範本，適用範圍為提供既有軟體系統轉換至雲端服務、雲端服務(SaaS)及雲端平台(PaaS/IaaS)公有雲與私有雲之線上服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03269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應提供安全之防護措施，以保障履約同仁安全，如發現廠商對機關人員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請依法依約妥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9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5-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應提供安全之防護措施，以保障履約同仁安全，如發現廠商對機關人員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請依法依約妥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近來有廠商對機關人員行使暴力之目的與個案工程履約事項有關，而機關未依法依約處理，亦未妥適研擬相關因應作為，致使涉及不法或不當行為（例如廠商從業人員為規避工程延宕恐遭處違約金，而對機關人員涉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廠商，仍得以持續履約個案採購。機關倘無積極作為，機關同仁將無法安心落實履約管理，一般社會通念亦難以接受、容許。二、茲列舉機關得採行之預防措施如下：(一)善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標機制，避免履約績效不佳及涉及不法行為之廠商成為決標對象：機關辦理採購，請善用採購法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機制，並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等情形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多元審查廠商履約能力，以避免履約績效不佳及涉不法行為之廠商成為決標對象；本會111年1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6841號函說明五併請查閱。(二)視需要成立廉政平台，研擬強化保障採購人員機制：依法務部111年4月29日訂定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及同年11月25日修正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機關成立採購廉政平臺，可達監督、制衡、查核之目的外，亦可共同研擬強化保障採購人員機制，排除外部勢力不當干預，營造公務員勇於任事之環境；本會111年10月4日工程企字第1110023679號函併請查閱。(三)重要採購決定，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透過充分溝通討論，釐清關鍵問題，避免機關同仁意見對立：機關於履約管理涉廠商權益之採購決定（例如逾期日數認定、違約金金額認定、材料設備送審結果、重要文件之審查等），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邀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透過充分溝通討論釐清關鍵問題，以集體共識決定為之，以避免機關同仁意見對立，亦可免除機關同仁招致廠商挾怨報復之疑慮，讓其安心落實履約管理。三、機關發現廠商以不法或不當行為危害機關人員者，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茲列舉如下：(一)依權責釐清事實並落實依法妥處，涉刑事法令者，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必要時向檢察官建議追加起訴法條：１、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除第6款須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外，餘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機關應及時本權責審認，例如書面通知廠商陳述意見或蒐集必要之資料等，以釐清廠商以不法或不當行為危害機關人員是否與履約事項有關，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及112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70號函併請查閱。如發現廠商不法或不當行為，有觸犯刑事法令者疑慮者，主辦機關無司法調查權，可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處理。２、依權責向檢察官建議追加起訴法條：查採購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其立法目的，係為明定強制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不為採購決定或違反其本意之採購決定之處罰，以保護採購相關人員做出正確之決定。如機關認為廠商有前述規定情形，自知悉檢察官之起訴法條未包括前述規定時，得依權責向檢察官建議追加起訴法條之作為，俾使藉不法或不當行為危害機關人員之廠商受該當之懲罰。(二)要求廠商更換不適任之員工，以保障機關履約同仁安全：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二）款已有廠商及分包商員工有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之內容。(三)情節重大者，得依約與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以避免涉不法情事之廠商繼續履行該案：本會契約範本已有機關得與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之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內容，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一）款第13目所稱「違反法令」，係指廠商與採購有關之行為事實有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本會111年1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6841號函說明三及四併請查閱（上開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兼復貴部113年2月7日台審部交字第11384006221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4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07769號","title":"檢送本會與數位發展部研訂之「政府資訊服務採購經費估算 編列手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4-05-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與數位發展部研訂之「政府資訊服務採購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考量各機關之資訊、資安事項多採委外辦理，為利採購機關能充分理解資訊服務採購經費項目之內涵及預算組成，促進資訊服務採購之費用合理化，爰本會偕同數位發展部、資訊服務、資通安全產業界及相關公協會共同研訂旨揭手冊，數位發展部並於113年4月8日提供意見，經彙整後如旨揭手冊，供機關作為編列資訊服務採購預算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4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131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完工開放使用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施行細則第99條","issue_date":"2024-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完工開放使用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一、媒體曾披露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未驗收即先行使用致生爭議。經檢討釐清公共工程開放使用與驗收程序，於法規面均有完整規定，應係執行面未落實所致。 二、公共工程開放使用，係工程完成後，依工程設置目的供大眾使用，其屬管理機關與使用者之外部關係，且涉及公共安全，應符合目的事業法規規定，並確認具備使用性；至於政府採購之驗收或部分驗收，屬機關與廠商之契約關係，目的係確認廠商履約成果是否與契約約定相符，釐清機關與廠商權利義務。基此，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開放使用作業，涉及管理機關與民眾之外部關係及工程主辦機關與廠商間之內部契約關係，應兼顧公共安全及採購目的之達成，爰訂定本指引供各機關參考。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本會各處室會組(含附件)、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216號","title":"檢送各機關11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1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74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188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5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24-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50％，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 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3年3月21日經授企字第11300560520號函同意。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 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38971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為利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避免機關不熟悉採購程序，違反法令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本會訂定旨揭作業指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4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243號","title":"機關採購戰鬥背心（防彈背心），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採購戰鬥背心（防彈背心），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據媒體報導及本會瞭解，部分機關採購戰鬥背心（防彈背心），發生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未發現採購標的未符契約約定情形。二、鑑於機關採購戰鬥背心（防彈背心），交付人員使用，涉使用者生命、身體安全，屬特殊性質採購。為確保廠商具有履約能力且交付符合機關需求之產品，機關得就招標、履約及保固階段採行下列措施：(一)招標階段：１、機關採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要求廠商提供樣品並通過防彈性能及材質測試，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機關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0條各款之情形(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廠商資格條件複雜)，得採選擇性招標，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要求廠商提出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招標文件規定之樣本)，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後，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避免不良廠商參與。２、將廠商(含分包廠商)過往履約經驗納入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等情形。」爰機關得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並依前開規定將廠商(含分包廠商)過往履約經驗列為評選項目。(二)履約階段：１、要求廠商決標後即製作樣品，供機關送檢測通過後方得生產：為確保廠商製作交付產品符合機關需求，要求廠商決標後先行製作樣品供機關自行送檢測，如符合契約約定，方得進行後續生產製造，並將該樣品保留作為機關未來驗收之比對。２、契約約定機關得到場查驗及隨機抽樣進行檢測之機制：契約得約定機關派員至廠商生廠製造場所查驗原料及相關作業程序，亦得於契約中約定隨機抽樣自行送測機制，如與機關保留樣品不符，退貨要求廠商重新製作，以確保品質。正本：國防部、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矯正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137號","title":"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 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為新增逾期違約金計算基準，原計算基準係以各該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約價金總額，如機關某次通知辦理內容施作難度較大、工作量較多或工址較遠，以該次通知內容計算逾期違約金上限，金額不大，實務曾發生廠商選擇支付違約金而未履行該通知項目。為避免前開情形，新增以累計各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約價金總額為計算基準之選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需求擇定。三、其餘條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內容包含：(1)爭議處理小組機制、(2)物價指數條款、(3)降低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與進度管理配套措施、(4)品管人員、工地主任等人員資格回歸法令，及(5)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006104號","title":"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issue_date":"2024-04-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993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113年3月20日社家企字第1130103669號函辦理（如附件）。二、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第7條：「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三、依上開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函檢送該部113年2月29日「研商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納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評選評分項目會議」修正後紀錄之決議，及社家署113年3月20日函，為避免社福團體發生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請本會函知各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廠商5年內是否有員工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之不良紀錄(有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每次扣1分)」列為評選項目，該項目配分5分。四、至有關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業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違規停止補助名單」專區，併同步連結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相關連結」項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193號","title":"因應今日（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24-04-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今日（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對此並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含作業指引，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葉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1},{"id":7480,"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31500060號","title":"訂定113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2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4-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113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2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12年2月21日工程資字第1121500023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12年度目標達率財物類為45%，工程類為9%，請依權責對112年度推動該機制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且較111年達成率提升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111、112年達成率；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3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達成率說明如下：(一)依採購性質目標達成比率：１、財物類：50%。２、工程類：12%。(二)適用範圍包括：採購性質為財物類或工程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三)如個案條件適合採旨揭機制辦理時，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協助之事項，請通知本會。三、復就旨揭機制，本會已有相關訓練及學習機制，包括實機及線上教育訓練，並提供使用手冊、線上學習資源及練習網站（如附件），如有系統使用疑義可洽客服專線詢問（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資訊推動小組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481,"doc_number":"國署營字第1130022637號","title":"有關營造業經主管機關複評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應給予獎勵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03-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營造業經主管機關複評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應給予獎勵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13年3月1日臺區營銘業字第1130300025號函辦理。二、有關該會各縣市辦事處反映，就旨揭所載事項，目前尚有大部分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內未載明獎勵，為庶維其權益，請貴機關於招標文件應載明獎勵。正本：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數位發展部、農業部、環境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教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部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國家公園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國土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建築管理組、住宅發展組、都市更新建設組、都市基礎工程組、下水道建設組、下水道永續營運組、建築工程大隊、城鄉發展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上均含附件)、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rel_count":0},{"id":74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並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並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本會前訂定「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係針對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案，廠商可能涉及之刑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其他法規，臚列相關法令規定。三、鑑於政府採購案件廠商可能涉及違法情事者不限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亦包括其他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提醒廠商參與各類政府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爰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增列廠商參與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並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四、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請將旨揭法律責任納入招標文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兼復貴部112年6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120059849號函）(含附件)、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4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132號","title":"本會業彙整機關人員（含廠商人員）採購弊端案例，並公開於本會網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03-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業彙整機關人員（含廠商人員）採購弊端案例，並公開於本會網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為提醒機關人員及廠商人員依法辦理採購及維護採購公正，本會業彙整機關人員（含廠商人員）之採購弊端案例，依發生時點（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保固），區分不同態樣，並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www.pcc.gov.tw服務園地教育訓練案例資料庫採購弊端案例），以提供外界參考，發揮警惕效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84,"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130200141號","title":"本會112年12月25日「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結論，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規劃使用及編列處理費用之原則，補充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02-2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已於114年10月3日以工程技字第1140200888號通函各機關確實負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再生利用處理及去化責任，不得要求廠商價購。爰此，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本會112年12月25日「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結論，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規劃使用及編列處理費用之原則，補充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3年1月8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017號函(諒達)附本會112年12月25日召開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紀錄結論續辦。二、依上開會議結論三(二)，略以:為達成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下稱AC刨除料)「刨用平衡」之目標，請各工程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負責督促轄內工程，從個案工程設計階段即規劃使用AC刨除料，並可視各案工程產出時程及使用量能協調調度於轄內他工程使用，至於經綜整轄內所有工程需求仍無法完全去化者，亦應編列合理處理費用，不應再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回購。三、上述有關AC刨除料規劃使用及編列處理費用之原則，係以「刨用平衡」為目標，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個案工程設計階段即妥善規劃AC刨除料使用方式，若無法完全去化時，應編列處理費用，相關原則再予補充說明如下:(一)個案工程如有產出AC刨除料時，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設計階段，即應依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材料、級配粒料底層材料、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妥為規劃使用AC刨除料，並納入契約落實執行。(二)個案工程為處理本工程產出之AC刨除料，或規劃使用他工程產出之AC刨除料，工程主辦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時，應合理編列對應之處理費用，不應再沿用已廢止之「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資源再利用作業要點」，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前述處理費用之組成，包括廠商之運輸、堆置、環保、營運管理等成本，並須依AC刨除料之來源(由機關提供或廠商自覓)，就其剩餘價值納入考量。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7485,"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30300021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估驗請款計價單」格式(如附件1)，請依說明二內容配合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4-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估驗請款計價單」格式(如附件1)，請依說明二內容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本案緣於審計部電子郵件表示「考量現行工程採購核銷時廠商或業務單位所提估驗計價文件格式不一，影響會計人員內部審核效率」之問題，經本會研析並於112年12月21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確認後，訂定旨揭表單格式，有利主計審核及資料交換充分利用之目的。二、為達本案之目的，本案後續執行時程及方式如下，請貴機關督促所屬依前開會議結論(如附件2)配合辦理：(一)自113年7月1日起全面統一使用旨揭表單：惟若因估驗計價作業已採用電子化方式者，須配合相關系統修正而未能如期轉換使用之機關(單位)，則請評估合理之作業時程及啟動日期後，以正式函文告知本會備查。(二)在建工程可改採新版表單或新舊表單併行方式，舊版表單至遲於115年12月31日後停止使用：對於執行中之在建工程，如使用既有估驗請款計價單格式(以下簡稱舊版表單)辦理估驗計價者，自113年7月1日起採用新版表單，或新版表單與舊版表單併行之方式辦理，舊版表單則至遲於115年12月31日後停止使用。(三)各機關(單位)於上述作業時程前完成相關行政作業並配合辦理：各機關(單位)應用新版表單時，請勿自行調整表單內K1欄位以上之各欄位，若有實際需求需增列欄位時，請於「自行增列欄位區」進行調整，並可依作業需要及編制情形，規劃各核章區之核章欄位。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本會主任委員室、葉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主計室、資訊推動小組、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4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30042號","title":"停權期間變更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4-0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因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之罪，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嗣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另諭知緩刑確定，廠商要求更改停權期間乙事，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廠112年12月14日未具文號傳真函。二、所詢個案情形，應將停權期間由3年更改為1年，理由如下：(一)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其構成要件雖為「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惟就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但書規定「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究其立法意旨，係以「判決確定」為最終處罰依據；惟對於判決確定但非「無罪」之情形(如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嗣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另諭知緩刑確定)，採購法雖未規定其處理方式，惟基於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應類推適用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但書規定，以判決確定為停權期間執行依據。(二)本會102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200273550號曾函釋，對於第一審無罪判決，後經判決有罪定讞者，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及符合採購法立法精神，機關亦應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否則既失衡且有違公共利益。反之，如第一審判決為有期徒刑，後經判決「拘役、罰金或緩刑定讞者」，應適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期間，始符公平合理。三、機關於停權期間依法變更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款次，而有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資料之必要者，請機關檢具資料洽本會協助。正本：中央造幣廠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487,"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130200017號","title":"重申請貴機關督促所屬就新設計及發包之公共工程，應個案工程做好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利用處理，不應再沿用舊有規定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4-01-08","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已於114年10月3日以工程技字第1140200888號通函各機關確實負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再生利用處理及去化責任，不得要求廠商價購。爰此，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重申請貴機關督促所屬就新設計及發包之公共工程，應個案工程做好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利用處理，不應再沿用舊有規定僅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3年1月2日工程技字第1120201306號函，檢送本會112年12月25日召開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紀錄結論三(一)辦理。二、行政院96年7月26日已函發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資源再利用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爰有關「將AC刨除料賸餘價值，以折價項目編列」規定已不存在。另該作業要點停止適用之原因係內政部於96年4月23日已公告將AC刨除料納入該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三、依內政部上開規範，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不包含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四、本項本會先前一再要求各機關不應再依前述已停止適用之要點辦理，後續如有機關仍再沿用採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回購AC刨除料之情形，本會將轉請主辦機關之上級首長，就失職人員嚴厲處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含附件)","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74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721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符合永續循環條件納入採購技術規格及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符合永續循環條件納入採購技術規格及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訂定技術規格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同法第26條之1規定：「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第1項）。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第2項）。」(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上開規定，依個案特性需要，於訂定技術規格時，將產品或材料循環度、可回收材質比例及包裝材料使用等，納入規範，並編列經費。二、擇定評選項目得納入與永續循環相關之考量：(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自然生態保育......。」。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第1項）。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九、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二)機關辦理評選（審）作業得依上開規定，依個案特性需要，將產品或材料循環度、可回收材質比例及包裝材料使用納入評選項目，以利機關選擇提供符合循環條件之產品。三、機關設定採購策略，得採用「以租代購」之循環採購模式：機關辦理採購，得就適當品項（例如車輛、影印機、電腦、其他辦公或通訊設備等），採用租賃產品（含維修、維護服務）方式取得產品使用權，替代直接「購買」產品，並將環保、節能、減碳等納入租賃規格需求，以利促使廠商重視材料、製程、維修、回收再利用，以減少廢棄物，並保持技術更新及延長產品壽命，減少碳排量，促進綠色循環經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696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4-0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旨揭兩範本第7項，係配合112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規定，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爰增列犯人口販運罪為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相關聲明內容。二、另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建議意見（詳附件），一併配合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0項，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0011號","title":"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政策推動性別平等，分析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之性別及人數資料，請優先推薦具理學類、工學類、生態學類、環境保護學類、資訊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生態學類及文化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併請參閱本會112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412號函修正發布之「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二、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三、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四、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4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30100001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4-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函知本會撤回推薦。五、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4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624號","title":"為營造外國廠商友善環境，機關辦理採購涉及雙語化招標文件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1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營造外國廠商友善環境，機關辦理採購涉及雙語化招標文件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配合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有關適用條約協定或具吸引外商投標潛力之採購案，其招標文件提供英譯本之原則如下：(一)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案，除一律刊登英文摘要公告外，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提供全份或重要部分之英譯招標文件，並註明文義如有歧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二)國際標案之潛在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時，以提供全份招標文件英譯本為原則，如個案執行有困難（例如：受行政資源之限制），得例外僅提供摘要英譯本或僅提供中文版招標文件。機關亦可採較長之等標期，以利外國廠商備標，增加其投標意願。二、本會111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273號函附「機關辦理國際標是否應全面提供英文全份招標文件研商會議」紀錄，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環境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核能安全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榮民總醫院、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4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273號","title":"檢送本會111年4月7日「機關辦理國際標是否應全面提供英文全份招標文件研商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04-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11年4月7日「機關辦理國際標是否應全面提供英文全份招標文件研商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正本：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財政部、科技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臺灣銀行、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副本：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494,"doc_number":"台內地字第1120267501號","title":"有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請本部協助宣導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1案，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issue_date":"2023-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請本部協助宣導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1案，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112年10月16日華測商（會）字第112009號函辦理，檢送該函影本1份供參。二、按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查其修法理由略以，押標金等在確保廠商決標與履約，而廠商願意自費與無法回收風險下參與競標，已有擔保參與決標之意，實無須重複課以押標金等，與一般工程財務採購廠商性質迥異，課以繳納財力擔保金，間接造成財力雄厚者才能得標，而限制廠商競爭家數，爰予修正。有關本案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首揭函建請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時，其招標「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1事，請貴機關協助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國家太空中心、本部國土管理署、消防署、國家公園署、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副本：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rel_count":0},{"id":74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7143號","title":"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2年11月10日產永字第11201321040號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issue_date":"2023-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2年11月10日產永字第11201321040號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吳澤成","rel_count":0},{"id":7496,"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120200894號","title":"為因應生態專業人才需求，請貴機關（構）如有適任生態專業人選請於113年1月底前踴躍推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3-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生態專業人才需求，請貴機關（構）如有適任生態專業人選請於113年1月底前踴躍推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因應各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生態專業人才之需求，以及兼顧工程與環境生態雙向溝通與協調，請貴機關（構）如有適任生態專業人選請踴躍推薦。二、相關作業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林業技師公會、臺灣省園藝技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4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1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配合勞動部112年7月20日勞動關2字第1120143108號函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之修正情形，修正旨揭契約範本。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號","title":"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issue_date":"2023-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勞動部112年6月19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附件)辦理。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另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連結：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爰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得依個案特性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分)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或權重；如投標廠商過去曾經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即得於評選(評分審查)階段納入考量。三、另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貴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請採用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俾於履約階段遇勞務承攬廠商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得依該範本所定「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第三點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4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546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4條","issue_date":"2023-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立法院趙正宇委員於112年4月13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二、按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採購之公正、公平、效率及公共利益。三、依採購法第84條第1項之文義及立法目的，機關遇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時，應確實評估個案實際情形，如評估無理由，則繼續採購程序；經評估後認廠商主張有理由者，即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四、至採購法第84條第1項但書規定，係指縱認廠商有理由時，基於緊急情況、公共利益或不影響採購之虞，而例外不撤銷、不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惟此屬例外之規定，爰機關必須確實依個案事實評估有但書情形且有必要者，始得依該但書辦理。五、又機關如以「公共利益」為由繼續進行採購程序者，於個案實際情形，應將個案之公共利益大於申訴廠商之利益具體明確化，以免恣意濫用，不當侵害廠商權益。六、另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卻未撤銷、未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未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而依採購法第84條第1項但書以公共利益為由繼續採購程序之進行者，廠商如認機關所引述之公共利益未大於廠商利益或未具體明確，得依採購法第75條、第76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併予敘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趙正宇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3338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3-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12年9月23日總務字第1121302518號函。二、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其適用要件有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及「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先予敘明。三、又所稱「專屬權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依立法原意，係指依我國法律保護者，蓋「專屬權利」，例如專利權或著作權，其對產品、技術或相關著作有法律上的排他性權利，使其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無法使用此等權利；該等權利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專利或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專利權或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定。四、承上，倘機關係於我國境內擬採購取得外國專利之產品或技術，如該專利產品或技術在我國不具專屬權利，則無法排除其他廠商使用相當或類似之產品或技術參與競標，則不具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之要件。正本：中央研究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645號","title":"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檢送修正內容對照表，並同步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係增訂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三、另檢附本會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請參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5201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3-1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檢送修正內容對照表，並同步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增訂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三、另檢附本會訂定「採購機關處理廠商人員揭弊作業流程圖」，請參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5069號","title":"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7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第1項","issue_date":"2023-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7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2年10月18日府行庶字第1120158833號函。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本會110年11月11日修正組織準則第7條，明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該條修正說明除來文所引之內容外，尚有「鑒於採購成敗影響機關業務執行及政策推動， 而採購評選結果為決定採購成敗之重要因素之一」。(二)所詢疑義，招標機關（下稱A機關)辦理採購作業，並負責辦理評選，基於權責相符原理，A機關應瞭解採購需求，評選委員會召集人應由A機關首長擔任，或由A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非由A機關首長擔任者，A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評選委員會副召集人應由A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A機關內部人員擔任。爰組織準則第7條第2項所稱「機關內部人員」，不包括所屬機關或所屬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內部人員。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4021號","title":"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自本(112)年10月30日起對北馬其頓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3-10-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自本(112)年10月30日起對北馬其頓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112年10月3日世貿字第1124341049號函辦理。二、各機關適用GPA之採購，自旨揭日期起應一併依GPA對北馬其頓開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國立大專校院、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5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2996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3項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3項","issue_date":"2023-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3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號函。二、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3項規定：「第一項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前段）。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後段）。」就立法體例及歷程解釋，該項規定係於91年3月26日增訂，當時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不發還均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爰就不發還之範圍於前段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至於後段乃係就相關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非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其效果亦免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爰其後段所稱「亦同」，係指準用前段之效果（即廠商應就減收之金額補繳之），未及於構成要件（即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三、綜上，所詢疑義，依上開後段規定，減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優良廠商，倘於押標金或保證金尚未發還期間，或有應追繳押標金之事由，而有該項後段情事時，招標機關即應就其減收之押標金或保證金，且未達發還條件者，依法通知該廠商補繳，無待招標文件明定。正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9512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執行程序，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23-10-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執行程序，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12年8月14日畜旺字第1120001408號函及同年7月19日傳真信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所詢疑義，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其要件係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依來文所述及同年月21日補充「110年1月5日金檢云仁109偵1066字第1109000067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記載有貴所109年5月19日辦理之「金門特色畜產品加工推廣場域採購鮮乳充填鎖蓋及高週波鋁箔封口機及周邊管線系統改造（案號N109221020107）」採購案之涉案投標廠商及其人員涉犯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及第92條之罪，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因其非法院判決，與第6款情形有別，先予敘明。(二)另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查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旨在保護參與政府採購廠商間實質競爭關係，若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將造成假性競爭行為，影響投標之公正性，已違採購法欲藉由廠商公平競爭程序，用以確保、提昇政府採購品質之立法意旨。是該款包括廠商無投標意思，而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數個有參與投標之廠商，事先共同謀議得標廠商，其他廠商僅為陪標而不為價格競爭，致形式上雖有多數廠商投標，實質係屬假性競爭，藉以達由謀議之廠商得標目的。且該規定效果之適用不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為要件，自不以成立圍標之刑事處罰為必要；亦不以借用人為無合格參標資格為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項第2款，亦應同此解釋。爰所詢廠商為避免投標廠商家數不足，商請其他無意願投標之廠商提供其名義參與投標者，亦屬前開規定適用範圍，至個案參與採購案之廠商，有無涉及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應按個案事實依上開原則審認，請本權責自行核處。(三)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屬行政罰，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有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依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109年8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9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原則係「自開標時」起算，爰所詢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裁罰對象，應依個案實際情形及上開判斷原則由貴所本於權責審認；惟如已逾裁處權時效，裁處權即消滅。三、副本抄送金門縣政府：建請貴府強化採購人員教育訓練，加強宣導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構成要件及裁處程序，並就可能涉及上開規定之個案，追蹤輔導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另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及112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54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金門縣畜產試驗所副本：金門縣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5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2327號","title":"貴府函詢招標文件規定應提供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 融機構之信用資料查覆單，廠商是否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 (下稱採購網)下載之查覆單代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招標文件規定應提供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之信用資料查覆單，廠商是否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下載之查覆單代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2年9月13日新北府工採字1123209258號函。二、所詢疑義，係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本會111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函，已說明廠商自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係台灣票據交換所依本會需求客製化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機關亦可驗證該文件真實性，並得做為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二)所詢招標文件內規定，廠商須附具之文件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廠商透過採購網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而取得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屬該所出具之文件，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至機關是否另依採購法第48條另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本權責自行核處。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5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0406號","title":"關於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結果是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3-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結果是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關112年8月23日中普秘字第1121012837號函。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決標原則，係明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復同法第56條第1項：「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及第15條所稱「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係指機關評定「最有利標」須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該評定「最有利標」作業僅為機關內部審標過程，非對外作成決標決定。(二)承上，機關決定得標廠商（宣布決標），係機關對外承諾與廠商間成立契約並發生契約關係。又評選委員會之任務僅係「辦理廠商評選」及「協助機關解釋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並未代替機關對外做出決標決定。爰評選結果仍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辦理決標。正本：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2},{"id":75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76號","title":"機關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其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issue_date":"2023-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其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112年4月13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趙委員正宇及邱委員顯智口頭質詢事項辦理。二、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以分開辦理為原則，由廠商各司其職，依其職責協助機關督導工程；機關合併辦理者則應整合工作、排除重複項目，並應注意機關工程專業是否足以監督監造工作：(一)機關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服務廠商，於工程施工階段各司其職，分開辦理可充分發揮二者專業：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分別規定之監造及專案管理服務項目相關重點摘述如下，二者各有其職責所在，機關分開辦理委託，可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及人力：１、監造廠商有監督施工廠商確實履約之責任：例如監督施工廠商按圖施作、品質管理及執行安全衛生工作、審查施工廠商品管文件等，以利工程順利執行。２、專案管理廠商有督導工程專案之責任：例如督導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招標、決標及施工履約等各階段之得標廠商確實履約之責任，其中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除須協調整合各工作介面、複核施工廠商品管文件、分析施工進度及提供改善建議外，亦須督導管理監造廠商，以確保施工品管切實受監造廠商持續監管。(二)為減少介面提升效率，採購法規允許機關將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合併招標，惟應整合工作並排除重複項目：技服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依其立法目的，公共工程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合併招標，可減少介面，提升效率，爰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此一方式。機關依該規定辦理，應將服務工作予以整合，排除重複部分，專案管理廠商從事監造工作時，其監督、管理監造工作之責須由機關自行負責。(三)機關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應視機關工程專業能力決定是否合併辦理：如機關工程專業能力不足，尚難有效監管專案管理廠商之監造工作，而衍生履約管理問題，致降低工作效率及增加管理介面，反而與上開立法目的有悖。爰機關應注意衡量自身工程專業能力或人力，例如非工程專責機關，為充分發揮專案管理廠商之功能，全程負責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之管理，以減少機關管理介面，其服務範圍當以不含監造服務為原則；如係工程專業之機關，則無前述問題，其有合併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之需求者，得視工程特性將二者合併辦理，並自行監督專案管理廠商之監造工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趙正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22701號","title":"檢送本會與數位發展部研訂之「各類資訊(服務)採購之共通 性資通安全基本要求參考一覽表」及「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 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與數位發展部研訂之「各類資訊(服務)採購之共通性資通安全基本要求參考一覽表」及「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之資訊、資安事項多採委外辦理，而資訊科技變遷快速，各機關落實資通安全管理遭遇挑戰，為協助各機關即時有效強化資通安全防護及妥適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本會與數位發展部、資訊服務、資通安全產業界及相關公協會合作研訂旨揭文件，並經該部於112年9月18日同意；其中「各類資訊(服務)採購之共通性資通安全基本要求參考一覽表」將納為本會資訊服務契約範本之附件，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將所列資安事項納入契約辦理。二、考量機關按上述一覽表辦理，廠商應配合調整，為使廠商有適切時間因應，該表之資料或系統類型屬普級部分之資安要求訂於明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中、高等級則訂於明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三、另為強化機關資訊服務採購需求明確、合理編列費用及減少履約爭議，本會訂定「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從採購全生命週期提醒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應注意事項，除配合前述日期開始施行之部分外，自即日起即可作為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作業指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5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73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issue_date":"2023-09-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與建築師公會第5次交流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查其立法意旨，係順應全球知識經濟之發展及符合世界潮流。上述具有知識經濟特性之勞務採購，不易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之方式量化價值訂定底價，爰機關辦理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所列之勞務採購，應優先考量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符合立法意旨。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四、承上，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採不訂底價之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於擇定優勝廠商後，以該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予該廠商，其議價程序不議減價格，可議定價格以外其他內容。本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有關「準用最有利標」章節、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及100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5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53號","title":"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3-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設置要點1份，如附件。二、本會107年1月11日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協助釐清履約階段廠商與機關間契約條款之認知歧異，以解決問題、減少紛爭，進而提升採購效率；又小組所提建議不具強制性，即使廠商與機關無法依該建議取得共識時，仍得依契約約定爭議處理方式辦理，未影響雙方權益。三、有鑑於公共建設之範疇不限於工程採購，亦包括財物及勞務採購案，為利各界參考運用，爰將本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修正為政府採購諮詢小組，並配合修正旨揭要點；另一併明定本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諮詢事項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俾利諮詢案件協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5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7038號","title":"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採最有利標並搭配發給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3-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採最有利標並搭配發給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以112年7月17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20700077號函提出相關建議（如附件）。二、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其立法意旨係為給予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條件之未獲選廠商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復查統包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亦有相同立法意旨。三、又發給投標廠商獎勵金非限制廠商權利，尚非屬應有法規明定始得辦理事項。爰此，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參考上開規定之精神，採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四、本會訂定「投標須知範本」第58點已列有相關獎勵金之選項，供各機關勾選運用，併請參閱（上開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8087號","title":"關於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結果是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3-08-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結果是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關112年7月28日中普秘字第1121011408號函。二、所詢疑義，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因機關首長應對評選結果負成敗責任，且決標決定為機關承諾與廠商發生契約關係，爰評選結果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確認評選程序符合規定再辦理決標，以避免爭議。本會95年8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函、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本會訂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五、（三），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id":75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52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3-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至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將資料更正(新)至近期以符現況，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函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5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58號","title":"修正「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增訂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12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應政府採購之多元性及複雜性，本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之專長分類計17大類288科別。二、近年行政院加強推動各機關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要求各機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時，皆應優先評估適用促參之可行性。財政部並於111年12月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評估辦理促參案之前置作業，如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之需要，其評選作業依個案採購性質遴選具相關專長之評選委員，並得視需要至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查詢。為利機關運用及推薦機關(構)推薦，修正資料庫內專長類別「法政學類」項下之科別「公私協力」名稱為「公私協力(含促參)」(修正後一覽表如附件1、修正對照表如附件2)。三、貴機關(構)如有適任人選請踴躍推薦，相關作業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5},{"id":75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49號","title":"修正「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修搶險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修搶險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34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7-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293號","title":"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7-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廠商之設計包括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基期更換之處理、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逾期違約金上限、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等，並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編排方式及內容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33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之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3017號","title":"有關貴中心函詢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或承諾事項，其採購決標後單價調整及財產列帳方式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或承諾事項，其採購決標後單價調整及財產列帳方式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中心112年6月1日資總字第1120002703號函。二、有關本會94年8月18日工程企傳字第941586號傳真信函，係回復內政部警政署會計室，略以：「所詢問題，該案既以固定價格決標，廠商所提供回饋物之價金理宜包含於該固定價格內。另關於列帳問題，非屬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請逕洽內政部會計單位。」來函所附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11月27日主會財字第1031500012號函所述該等購置及接受回饋之財產列帳及計價方式，係該總處就財物列帳方式予以解釋，非本會傳真信函內容。三、所詢疑義，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回饋，屬契約履約內容，機關如考量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等用途，得將該部分金額記載於詳細價目表中，惟該回饋物數量不併入契約數量隨決標標比調整金額。至該回饋物如何列帳及計價，尚非屬政府採購法之規範事項。四、另所詢招標文件未載明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否以變更契約方式加註一節，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機關依前開條文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條件，倘未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該等條件涉及廠商評估投標意願及報價金額，不得於決標後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加註，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擴充時，仍應辦理議價。正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425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基期更換之處理、預拌混凝土之使用、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逾期違約金上限、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045號","title":"修正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前以112年1月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844號函修正旨揭範本，增訂第16點之(4)無人機專屬條款，其中(4-1-1-1)及(4-1-2-1)涉及資安檢測有關內容，因無論用途目的均應辦理資安檢測，且資安檢測機制未臻完備，衍生實務執行疑義。二、依行政院近期召開無人機專案會議決議略以：無人機法規制度未完備前政府採購先行，機關辦理無人機相關採購，先行要求資安檢測，但範圍排除教育訓練等低機敏性活動。三、本會經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購機關及業界召開數次研商會議，並於112年6月19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舉辦之「政府採購無人機資安需求處理原則說明會」取得共識。四、旨揭無人機條款增訂「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所列無人機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分類及適用情形，採正面表列方式，未納入者，即不適用資安檢測；又已列入者，另訂有排除適用情形，例如位於紅區之學校或訓練單位辦理無人機有關教育訓練或競賽，報經地方政府備查後即排除適用。五、前揭「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引用「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訂定之「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及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發布之「物聯網場域資安防護評估指引」，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六、機關辦理無人機相關採購，應視個案實際情形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客製化之財物採購，第1次型式檢測費用由機關預算支應；勞務採購，機關依使用架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評估所需檢測費用。七、旨揭無人機條款為一般通案性規範，係機關採購之共同資安基本需求，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機關有特殊資安需求考量者，例如涉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適當資安標準妥適訂定，例如提高資安檢測等級或明定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等。八、機關依本會112年1月4日函頒之投標須知範本招標決標之無人機相關採購案，尚於履約階段者，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契約變更，以符合實需。九、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如利用本會其他招標文件範本而未訂有旨揭無人機條款者，請自行將旨揭無人機條款納入個案招標文件。十、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5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09533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馬達之採購，得依個案需求採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訂IE4標準訂定規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第1項","issue_date":"2023-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馬達之採購，得依個案需求採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訂IE4標準訂定規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112年4月24日院授發綜字第1120800740號函檢送112年3月30日「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112年工商早餐會」 會議紀錄辦理。二、依國際能源總署分析，馬達與其動力機械設備用電量占全球終端用電近一半，工業動力系統若使用高效率馬達可以節省4.35%至11.1%的用電量，因此美、加、歐盟、日、韓等均將提升高效率馬達使用率與開發更高效率的馬達設備及相關節能技術視為最重要的課題；依IEC制定之馬達效率分級，各級馬達效率提升約2~3%(依馬達功率不同而有差異)；歐盟將於2023年7月針對100hp以上之大馬力產品實施IE4。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符合機關採購需求之標的，如有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應從其規定；第26條之1規定，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第26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四、機關辦理採購，應基於全生命週期之思維，將使用期間之運轉、維護、汰換成本一併納入考量編列計畫或預算。五、查IEC 60034-30為採購法第26條及標準法第3條所定之國際標準，且承說明二所述，IE4馬達具有採購法第26條之1所述之效能，爰機關依需求於招標文件規定馬達規格須符合前開標準採用IE4馬達，合於採購法規定。六、另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於委託設計之技術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得將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之設計情形納入評分；於工程或財物採購評選最有利標廠商時，得將標的之環境保護程度及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納入評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2096號","title":"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平面印刷用版材採購，請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平面印刷用版材採購，請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經濟部工業局112年5月22日工化字第11200444740號函辦理（如附件）。二、依經濟部工業局上開函說明，目前國產平面印刷用版材市占率約2成，其餘主要自中國大陸進口為大宗，近年來受全球景氣及市場需求影響，國內市占率節節下滑；基於地緣政治，強化產業供應鏈韌性，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稅收，爰鼓勵機關採購版材時優先採購國產品，說明如下：(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機關辦理適用上開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予簽署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二)對於不適用前揭協定之採購(包括依各該協定所列特別例外規定而免適用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提供原產地為我國之產品或勞務，並依採購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三)另因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無論是否適用前揭協定，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經濟部工業局、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254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可參考本會訂定相關採購文件範本，並善用本會網站資源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3-05-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可參考本會訂定相關採購文件範本，並善用本會網站資源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監察院112年2月13日院台財字第1122230045號函檢附調查意見五、（一）辦理（如附件）。二、為協助基層人員辦理採購，本會已就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從招標至驗收各階段，訂定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建立投標須知範本、多種採購契約範本及表單格式等，供機關使用；並訂定各類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提醒採購人員避免發生缺失。上開資訊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分述如下：(一)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本會訂有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階段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並附檢查表，供各機關視業務性質採用（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二)投標須知範本及採購契約範本：按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契約以採用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本會業訂定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投標須知範本及相關招標文件及表格，供各機關參採使用（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發生錯誤情形，本會業訂定各類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包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等（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稽核\\採購錯誤行為\\本會函頒各類型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三、另機關辦理採購，得按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善用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採用合宜作業方式，以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說明如下：(一)委託機關代辦採購：機關如受限於組織功能，乏有足夠之採購專業人員，得依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業務。本會為建立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機制，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提升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已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及「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可供機關依循。另洽辦機關應慎選代辦機關，並於代辦協議要求代辦機關善盡職責。(二)辦理集中採購或共同供應契約：１、不同機關有相同之採購需求，可於年度開始或一定期間，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調查採購需求辦理集中採購或共同供應契約；另亦可利用其他機關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以減少人力負荷。２、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應符合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例如：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第4條）；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第11條）；訂約機關發現市場行情明顯下降時，應辦理查價，俾與訂約廠商協議變更契約降價（第9條）。３、另機關辦理集中採購，其執行注意事項，例如訂約、履約保證金收取、履約管理及驗收、監辦作業，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等，可由機關間相互協調，本會106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600373580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善用開口契約：１、機關辦理採購，如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得就歷年採購之需求經驗，辦理開口契約；於契約成立後，由廠商依機關通知之範圍及數量施作或供貨，可應用於災害搶修搶險或一定期間內辦理相同項目之採購，減少採購次數。２、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及採購金額上限；其採購金額及決標金額，應分別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5款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計算。正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副本：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5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101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請於112年7月3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5-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請於112年7月3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無意見者免回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27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政府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為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23-05-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為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於開標及審標作業發現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依上開規定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不予開標決標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前揭規定之適用要件除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須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外，餘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合先敘明。二、機關發現廠商有旨揭情形，就其行政責任部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第36條至第43條）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例如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或提供必要之資料），並依個案實際情形審認核處。又上開行政調查結果之審認（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及第101條），不受刑事起訴或判決拘束（例如涉及借牌情事，機關行政調查結果，不以廠商被起訴或受有罪判決為要件，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410號判決參照）。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合理或未予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招標文件或無不法情事者，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併請參照。三、至廠商對於機關上開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不予開標決標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處分不服，得依採購法規定之救濟程序提出異議及申訴，併予敘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id":753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20300372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併附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本要點第六點所稱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為本會公共工程雲端系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title":"關於機關審查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3-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審查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2年5月2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11907號函。二、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上開規定將「廠商納稅之證明」列為投標廠商資格之一，係為確認投標廠商有合法納稅，爰以廠商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為認定基準。又前揭納稅證明文件，實務上係由財政部所屬相關稅務機關就廠商納稅情形確認並發給紙本證明，爰資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合先敘明。三、所詢疑義，本會為推行採購作業電子化，便捷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作業及機關審標作業，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介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納稅證明資料，投標廠商得於採購網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將該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列印後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供機關審標之用。上開採購網產出資料附記皆載有：「投標廠商查詢資料限招標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使用。此份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爰所詢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產出之營業稅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乙節，該營業稅資料係來自財政部所提供即時稅務資料，其與主管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性質相同，爰該資料符合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投標廠商於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030081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 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issue_date":"2023-05-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2月10日產服字第1126000066號函辦理。二、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查其立法意旨，係順應全球知識經濟之發展及符合世界潮流，爰規範機關辦理第52條第2項所列之勞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另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資服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三、承上，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於擇定優勝廠商後，以該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予該廠商，其議價程序不應議減價格，可議定價格以外其他內容。本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有關「準用最有利標」章節、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及100年01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rel_count":2},{"id":75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049481號","title":"貴機關如有委託專業廠商協助評估促參案前置作業或履約管理專案管理勞務採購之需要，請依個案採購性質遴選具相關專長之評選委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3-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如有委託專業廠商協助評估促參案前置作業或履約管理專案管理勞務採購之需要，請依個案採購性質遴選具相關專長之評選委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財政部112年3月6日台財促字第11225506230號函辦理。二、行政院為加強推動各機關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要求各機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時，皆應優先評估適用促參之可行性。財政部並於111年12月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評估辦理促參案之前置作業，如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之需要，其評選作業，請依個案採購性質遴選具相關專長之評選委員，並得視需要至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查詢(查詢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準備/採購評選委員管理/遴選評選委員/智慧遴選)，依個案性質點選「法政學類-公私協力」專長類科別，或於專長內容輸入關鍵字(促進民間參與or促參orBOT等)。三、另依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規定，並得自行遴選其他非資料庫內具上開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如財政部建立之促參委員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5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title":"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3-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壹、緊急採購之特性」，補充說明緊急採購有別於一般採購之特性，於市場需求大於供給，機關無主導權，或需共同分擔風險情形下之契約處理。二、「參、採購前簽辦作業」之一，增列具體闡述個案之原因事實或情境背景，及透過緊急採購以達採購目的等說明。三、「伍、準備招標文件」增訂第五點，明列屬賣方市場等採購性質特殊案件，得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政府採購法第63條參照)。四、「陸、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之二明列訂定底價應考量因素、程序及時機不受限制(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參照)。五、附表及流程圖配合前述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7},{"id":75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09857號","title":"檢送各機關11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23-05-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1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06685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5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23-05-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5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2年3月23日經授企字第1120055864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241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issue_date":"2023-04-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二、本次修正係依監察院111年11月15日院台教字第1112430391號函附之審核意見（110教調14），為落實建構文化設施無障礙環境、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觀念，修正重點為「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 (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BIM技術)』(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所列評選項目「規劃設計之功能說明」，增列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5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24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4-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為第2條附件1「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乙方提供之「基本設計」服務項目，增列「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設計準則之研擬及檢討」；另於「細部設計」之「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增列「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空間配置圖」。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003978號","title":"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其採總包價法者，係訂約廠商於契約原約定之明確範圍內（例如項目、數量、期程、責任）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依約定之契約價金總額給付，不應於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例如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等相關內容，以符公平原則。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其修正理由載明係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三、綜上，機關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本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及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112年2月18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120006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540,"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120200148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預算編列，其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預算編列，其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有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發現預算不足擬調整招標預算，其注意事項，本會前已於112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381號函請各機關知照。二、有鑑於近期仍有部分機關未能充分瞭解上開注意事項，致有工程預算不當編列、或流標後未能合理檢討調整之情形，茲將相關應注意事項，依工程作業先後次序再予陳明如下，敬請貴機關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循以辦理。(一)編列基準：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簡稱編列基準)」係供機關估算工程計畫經費使用，經費組成包括直接工程費(直接用於建造工程目的物)、間接工程費(主辦機關為監督及管理工程目的物所需支出之成本)、工程預備費、物價調整費等。機關於擬定公共工程計畫時，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設定工程功能等級，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及規格，其中若屬編列基準之「一般房屋建築費」或「一般辦公室翻修費」者，應依編列基準編列；非適用前述編列基準者，可參考鄰近類案工程，依個案覈實評估編列。(二)設計預算：機關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其性質為直接工程費。機關應續依計畫階段所設定之功能等級及建造標準辦理工程設計，並就設計之工項及數量編列預算。機關可參考本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預算價，並應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規定，考量工程規模、性質、規範要求、施工地點及工期等因素，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調整，不可僅參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價格即逕以編列。(三)核定底價：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之性質同設計預算均為直接工程費。機關可參考本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決標價，並應依本法第46條規定，考量工程規模、性質、規範要求、施工地點及工期等因素，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調整，不可僅參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價格即逕以訂定。三、發生流標時，機關應務實探究流標原因，據以檢討預算：政府採購法令並無多次流標後，始得調整預算之規定，遇有流標情形時，機關當即務實探究原因，並據以檢討預算。如機關未經檢討流標原因，逕以原預算原工項再次發包或減項發包，或不經檢討即增加預算發包，以測試市場接受度，均為不當之作法，除延宕公共建設推動外，亦有助長廠商觀望不投標，藉以不當推升得標價格之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102號","title":"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 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職業安全設施規則","issue_date":"2023-04-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12年3月8日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健全照明產業發展建議研商會議紀錄辦理。二、CNS12112對於室內區域、作業空間、活動種類之照度已訂有標準，另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313條第6款：「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合先敘明。三、機關辦理照明採購或更換照明設備時，為確保場所照度符合上開規定，以維使用者健康及安全，請於採購前就場所照度妥為規劃，並依規劃結果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經濟部能源局、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111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23-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說明：一、依監察院112年2月13日院台財字第1122230045號函檢附調查意見四辦理（如附件）。二、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爰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例外情況下亦得由非原住民廠商承包，而該例外情況包括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合先敘明。三、為符合上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之規定，並避免部分機關誤以為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招標公告僅能限原住民廠商投標，致延宕採購效率情形，爰重申機關辦理上開採購，可採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方式辦理決標，說明如下：(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二)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為合格標，或有其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情形，則於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予非原住民廠商。(三)本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說明四、（一），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副本：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5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205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第45點附記內容。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177號","title":"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計算平台更換為110年基期後不再提供105年為基期之指數資料，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計算平台更換為110年基期後不再提供105年為基期之指數資料，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2)載明：「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其內容係指換基當月前實際施作之數量，係適用換基前之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惟主計總處自112年1月起更換物價指數基期為110年後，已不再公布基期為105年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資料，致無法以換基前之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二、考量基期更換雖使物價指數之數值改變，然基期更換前後各類別或項目之定義相同，且因基期更換所產生之誤差有限，且可能有增有減，非必然有利一方，基於採購效率考量，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如係載有前開契約範本內容，且已無法取得換基前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資料者，廠商請領換基前實際施作數量之工程調整款，得依換基後新基期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資料核算。三、其他採購有類似情形者，亦得準用前項說明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149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23-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保護既有廠商，排擠新進廠商之情形。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及履約廠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另「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倫理準則）第7條第6款亦明定「未公正辦理採購」為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三、另按採購法第70條及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對不同廠商寬嚴不一。機關遇其人員有違反上開採購法及倫理準則規定者，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46,"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21500023號","title":"訂定112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1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112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1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11年2月25日工程資字第1111500033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11年度目標達率財物類為40%，工程類為3%，請依權責對111年度推動該機制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2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達成率說明如下： (一)依採購性質目標達成比率： １、財物類：45%。 ２、工程類：9%。 (二)適用範圍包括：採購性質為財物類或工程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 (三)如個案條件適合採旨揭機制辦理時，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協助之事項，請通知本會。三、復就旨揭機制，本會已有相關訓練及學習機制，包括實機及線上教育訓練，並提供使用手冊、線上學習資源及練習網站（如附件），如有系統使用疑義可洽客服專線詢問（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資訊推動小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547,"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20300061號","title":"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及其修正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檢送本會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及其修正對照表乙份 ,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構 )及所執行在建工程廠商 。說明:依據本會111年12月27日召開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辦理展延工期舉證困難討論會議」結論事項辦理。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桃園辦事處、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新北辦事處、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禾曜建築師事務所、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才方欣營造有限公司、文元營造有限公司、順裕營造有限公司、凱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發興營造有限公司、盛暉營造有限公司、勁竹營造有限公司、寶柏森營造有限公 司、同立營造有限公司、遠東營造有限公司、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章安建築師事務所、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昇萌股份有限公司、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一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交通部鐵道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財政部賦稅署、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內政部營建署、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技術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5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0621號","title":"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3-0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政策推動性別平等，分析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之性別及人數資料，請優先推薦具理學類、工學類、環境保護學類、資訊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生態學類及文化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本會「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請參閱本會109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20號函。二、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三、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5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062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3-0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將資料更正(新)至近期以符現況，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函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550,"doc_number":"主會財字第1120000924號","title":"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issue_date":"2023-0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581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視議題需要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1},{"id":75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011號","title":"為加速災害發生之重大工程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施工同步進行之發包策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3-02-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為加速災害發生之重大工程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施工同步進行之發包策略，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1年11月23日召開「0918震災復原重建第4次專案會議」結論辦理。二、針對經常性災害：例如豪雨或颱風，機關得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本會101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參照。三、針對突發性災害：為加速重大工程重建工作，設計與工程同步進行之執行方式如下：(一)善用採購法所定緊急採購機制：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修正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已有相關內容。(二)緊急修復工程之設計與工程同步進行之執行方式：１、辦理緊急修復統包工程採購：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洽有能力之統包團隊辦理緊急採購。２、分標同步辦理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工程廠商參與設計之設計施工併行作業：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步洽有能力之設計廠商及工程廠商辦理緊急採購，使工程廠商可參與設計，提供最佳工法之建議，以爭取時效，並於範圍確定後議定價格據以施作。部分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即可先交付工程廠商施作（例如假設工程），採設計及施工併行作業。四、上開作業方式已成功運用於臺鐵鐵路橋（樂樂溪橋及新秀姑巒溪橋）之修復，並提早完成，爰提供各機關參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552,"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11500157號","title":"檢送「資訊服務採購需求確認之對策與作法」，以避免機關與廠商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時，因需求認知不同造成履約爭議，並確保履約品質及效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2-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資訊服務採購需求確認之對策與作法」，以避免機關與廠商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時，因需求認知不同造成履約爭議，並確保履約品質及效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本（111）年3月17日許立法委員淑華質詢資訊服務採購需大量溝通，惟有因機關承辦人員公務繁忙、資訊人力不足及人員更迭等因素，致開發過程需求無法明確說明或需求見解變更，造成系統、軟體開發後不符所需及使用不便，易引發履約爭議，請本會研處。二、為避免資訊服務採購因需求認知不同而造成履約結果不符合機關所需及契約約定情形，本會經研析並邀集各界討論後，完成旨揭對策與作法，摘述如下：(一)機關：詳列機關招標需求，以利明確；完善採購程序，蒐集各界意見，如人力或能力不足，有必要時借重專業廠商協助；要求廠商投標時載明執行規劃（如訪談、展示、測試之內容與時程），以利機關評估是否符合需要；反覆檢視需求訪談結果，確認符合需要再允許廠商進行程式開發；開發過程依各階段查核點進行查核，並反覆檢視執行成果，確保履約成果符合預期。(二)廠商：受委託規劃者，應反覆分析機關需求，供機關載明於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即時釐清疑慮，以利投標；投標應清楚說明執行規劃方式，以利機關評估是否符合需要；訪談過程反覆確認機關需求，符合機關預期後再進行程式開發；開發過程反覆展示執行成果，以利開發成果符合機關預期。三、旨揭對策與作法本會將納入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宣導，並研修「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與採購相關契約範本及手冊；已決標履約中案件，應注意有無前揭易生爭議之情形，並即時導正，以確保採購效率及品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許淑華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30814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issue_date":"2023-0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1年12月16日經國一字第11100172930號函。二、採購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上級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惟基於再授權禁止原則，於法律未明確規定得為再授權者，則被授權者不得為再授權。爰來函說明四所詢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擬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辦理者，應由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監辦職權，尚非得由原被授權之洽辦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監辦職權。三、另貴部所定「經濟部與所屬事業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派員監辦分工授權原則」，請留意本會94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4001441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5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31918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請確實依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3-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請確實依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勞動部111年12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110172613號函(如附件)辦理。二、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另勞動部為使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及自然人承攬人之相關工作權益，已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供各機關遵循。三、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已配合勞動部訂定之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增)訂相關保障勞工權益之約定，爰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應確實使用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據勞動部所定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四、機關如有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者，請依上開勞動部111年12月29日函說明三，儘速依該部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進行自我檢視，對於個案認定上如有疑義，可逕洽當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7},{"id":75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於各階段作業，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3-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於各階段作業，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營造清廉政府採購環境，防杜貪腐情形發生，本會111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607號函訂定「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該要點貳（招標決標階段）之項次一及參（履約驗收階段）之項次二，分別訂有「開標時注意投標廠商借牌圍標行為」及「確認廠商自行履約，避免廠商轉包或借牌」之防弊機制，並列舉廠商投標文件疑有異常關聯及可能借牌轉包情形之態樣。另本會訂有「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中編號JP03「開標作業」、JP04「審標作業」、JP10「履約管理」及JP13「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分別訂有採購各階段作業廠商疑有借牌圍標或轉包等違反法令情形之表象及態樣，請各機關落實執行。二、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投標廠商有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97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令、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及111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607號函訂定「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貳、項次一及參、項次二等所列疑有借牌情形，應就其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部分，依法處置，惟依行政法規，應先予廠商陳述意見等程序：(一)行政部分，主辦機關有行政調查權，應依行政程序法啟動調查程序後予以確認：１、廠商借牌行為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不發還押標金及追繳）、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決標）及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除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須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外，餘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應由機關本權責審認。２、機關於開標及履約階段發現廠商疑有借牌行為後，因該等行為均屬異常且不合理，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例如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或提供必要之資料等，以查明廠商說明合理性，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合理或未予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借牌圍標等不法情事者，機關應認定該廠商即該當有借牌行為而應依法處置。(二)刑事部分，主辦機關無司法調查權，可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處理：廠商借牌行為在刑事罰部分涉及採購法第87條第5項（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規定（對廠商之罰金處罰），經查閱相關法院實務刑事判決，法院判處廠商人員有借牌罪責，係透過調查廠商資金流向、監聽、自白及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例如廠商投標或履約文件是否由同一廠商出具或製作），取得證據而裁判之，惟主辦機關因無司法調查權，尚難取得上述借牌證據而據以確認。爰主辦機關於各階段發現廠商疑有借牌行為，得依個案實情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0},{"id":75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715號","title":"檢送「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3-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依111年11月30日本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111年第10次委員會議紀錄參、結論二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工程管理/公共建設計畫執行/公共建設督導會報項下）二、近年公共建設計畫之有效執行，有賴大多數機關之努力付出，各機關面臨之缺工、缺料及物價上漲等情形，本會已協助提供相關因應對策且有成效，並已彙整「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於111年6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各機關說明。三、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且有積極作為，如招標策略改進等，減少流標發生，茲提供執行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以利推動執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國家安全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title":"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機關審查廠商資格文件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機關審查廠商資格文件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1年7月28日府授工採字第1110130254號函。二、本會為精進投標作業流程，免除投標廠商往返奔波，已開放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供廠商利用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無須前往台灣票據交換所(下稱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業者現場申請信用資料查覆單，機關亦能驗證投標廠商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該介接所取得之票據信用資料，係交換所依本會需求客製化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得做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用。三、來函說明五所詢採購網可產出廠商其他資格文件得否作為認定標準之資格證明文件一節，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爰採購網已於機關端頁面提供相關查詢功能輔助機關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至廠商端所見頁面係提供連結，引導其至相關主管機關網頁查詢，現階段尚無法直接以採購網產出資料供廠商作為證明文件，本會後續將持續擴大介接之資料範圍，以提升廠商投標之便利性。正本：臺北市政府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5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title":"廢止本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一）工程 企字第九一○○七三七四號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第1項","issue_date":"2019-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廢止本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一）工程 企字第九一○○七三七四號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5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25324號","title":"關於貴府函詢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相關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對照表，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3-0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府函詢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相關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對照表，請查照。說明：復貴府111年10月14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29413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7381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前或流標後，發現預算不足擬調整招標預算，其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前或流標後，發現預算不足擬調整招標預算，其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111年10月13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陳委員亭妃及魯委員明哲質詢意見辦理。二、採購法令無規定多次流標後，始得調整預算：(一)政府採購法並無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須經多次流標後，始得調整招標預算。(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亦無規定受補助地方政府須待工程招標多次流標後，始得提報原核定計畫經費調整。三、機關辦理採購應落實檢討招標預算是否符合市場行情：(一)機關招標前，應確實檢核招標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另如確有增加額外內容之必要，或依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惟工期或費用超出計畫，應要求設計者即時向機關反映，以評估是否修正計畫，勿以不合理預算測試市場，延宕公共建設推動及預算執行。本會 111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函所附「工程採購流標主因及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遇有流標，重行招標前，應確實檢討原因，其屬預算不足者，應核實調整預算後，再行招標。屬中央補助地方辦理之採購，倘因應市場行情而需增加中央補助經費者，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 條第3 款規定，由中央主管部會評估循原補助計畫核定程序，就地方政府提供理由之真實性、合理性等審查後，修正計畫經費按比例核實補助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5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800號","title":"檢送本會111年12月6日研商「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 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issue_date":"2022-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11年12月6日研商「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屏東縣議會、臺南市南化區公所、嘉義縣消防局、新竹縣寶山鄉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國立竹北高級中學、南投縣埔里鎮中峰國民小學、嘉義縣民雄鄉大崎國民小學、澎湖縣立馬公國民中學、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本會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法規委員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562,"doc_number":"法廉字第11105002860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除專家學者外之委員，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 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有利於 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2-05-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自行迴避規定，本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 號函補充說明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 明： 一、依本部 111 年 5 月 6 日「採購評選委員遴聘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案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 號函揭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 3 條之關條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 6及第 12 條規定。」。 三、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略以：「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同準則第 7 條規定略以：「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次按工程會 108年 8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628 號函揭示，專家、學者以外之人員（未達三分之二部分），得由機關遴聘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 識之人員擔任，該等人員為機關之現職人員，可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四、依據上開採購法令已明確規定，機關辦理遴聘專家學者以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機關現職人員，除需具有採購法令專門知識，亦需對該採購案之政策目的具相當程度之認知，獲選任為評選委員之機關現職人員亦需就評選結果負相當責任，故專家學者以外採購評選委員之擇定範圍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本法第 4 條第 3 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本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號函予以補充說明。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文化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政風小組","rel_count":0},{"id":7563,"doc_number":"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title":"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 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9-08-20","is_revoked":1,"revoke_note":"法務部111年5月31日法蓮字第11105002860號函已有補充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content":"主 旨：有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聘任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 明： 一、依本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第 77 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嘉義縣政府 108 年 4 月 3 日府政預字第 1080073208 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復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 條規定，機關為辦理相關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三、按本法第 4 條第 3 項「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除列舉上開人事措施外，另以「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 6 條及第 12 條規定。 四、另機關幕僚長縱屬機要人員進用，其因執行機關職務，而由機關首長核定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屬因職務關係所衍生之非財產上利益，機關首長尚無自行迴避之必要，本部 108 年 3 月 19 日法廉字第 10805001780 號函可資參照。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副 本：本部廉政署","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75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305301號","title":"貴機關辦理木構造、木建築或國產材之採購評選及工程施工查核時，請依採購或查核案件性質遴選具相關專長之評選或查核委員，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3-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辦理木構造、木建築或國產材之採購評選及工程施工查核時，請依採購或查核案件性質遴選具相關專長之評選或查核委員，請查照。說明：一、依監察院111年12月13日院台財字第1112230376號函辦理。二、為落實採購評選及工程查核機制之目的，貴機關如辦理木構造、木建築或國產材之採購評選時，請依採購性質遴選具相關專長之評選委員，並得視需要至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查詢，查詢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準備/採購評選委員管理/遴選評選委員/智慧遴選)依標案性質點選「木構造（木建築）」專長類科別，或於專長內容輸入關鍵字（木構造、木建築或國產材）。三、為提升本會資料庫內具上開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人數，請貴機關、公會踴躍推薦具木構造、木建築或國產材專長之人選，如有適合人選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已推薦至上開資料庫者，亦可核實增加其專長內容。四、另為提升有關木質構造建築物工程查核品質，請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設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機關，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委員專家名單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盤點具「木構造（木建築）」專長人員，修正或新增該員專長。並鼓勵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踴躍推薦符合專長人員，另查核「木構造（木建築）」工程時，應依據案件性質，遴選與案件相符專長之查核委員進行查核。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5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844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3-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規，係中性之採購程序規範，至於採購規格係採購機關依其個案需求列入招標文件，惟就所有機關採購均要遵守之部分，本會列入招標文件範本，協助機關擬訂個案招標文件時避免遺漏。二、有關無人機的管理機制，行政院已召開數次研商會議，以確保國安、資安及飛安為目標，將加強把關，全面防堵安全破口，避免問題發生。本會參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採購機關之意見，增列無人機專屬條款，分別就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訂定通案性之招標文件條款。三、另機關如有特殊需求者(例如軍用無人機、群飛展演等高風險或涉及關鍵基礎設施者)，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高資安標準妥適訂定。四、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848號","title":"「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其修正生效前後法令適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issue_date":"2022-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其修正生效前後法令適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原則，111年12月31日以前採購案已刊登招標公告者，採購程序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三、旨揭法令修正生效前後，機關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刊登招標公告之注意事項如下：(一)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機關於111年12月29日17時30分以後傳輸招標公告，將於112年1月3日以後刊登，已跨越旨揭法令修正生效日，請各機關預為依修正後採購金額級距妥為檢視招標文件，並為應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系統更新，請避免於111年12月29日17時30分以後至24時傳輸採購金額100萬元以上未達150萬元之採購案件資訊。另有預先傳輸採購資訊並訂於112年1月1日後方刊登招標公告者，請併同檢視調整。(二)機關於旨揭法令修正生效前，已刊登招標公告，嗣無法決標，其後續招標於修正生效日後刊登公告，且因旨揭法令修正其採購金額級距有變動者，辦理方式如下：１、機關依原招標方式續行辦理招標者，得沿用原案號辦理，惟請檢視招標文件，就涉及採購金額級距之內容依修正後規定調整後，再行刊登招標公告。２、採購金額級距自「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變更為「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其招標方式改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辦理者，機關應修正招標文件，勿沿用原案號辦理公告，至採購金額級距自「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變更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其招標方式改依前開辦法第5條逕洽廠商採購者，機關得免再登招標公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5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28523號","title":"關於貴校函詢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相關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對照表，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2-1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校函詢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相關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對照表，請查照。說明：復貴校111年11月21日陽明交大總購字第1110043702號函。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5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4號","title":"「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 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 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issue_date":"2022-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5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title":"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issue_date":"2022-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0},{"id":75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包括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得依實際施工前一定月份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降低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比率預設值與進度管理配套措施，及刪除品管人員逾期未回訓之罰則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三、關於修正後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其目的係為藉外部公正人士，協助機關解決爭議，且小組決議，應獲當事人雙方同意而生效力，屬私法自治，爰在建工程，縱契約未有相同內容，機關亦得採用。四、另範本內之逾期違約金上限比率預設值雖降低，惟機關於廠商有進度落後情形時，應即主動瞭解落後原因並適時予以協助，並善用契約進度管理配套措施，而非消極之僅恃逾期違約金為管理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808號","title":"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購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但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公告日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issue_date":"2022-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購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但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公告日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立法院趙正宇委員111年3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事項辦理。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公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發行辦法第5條第3款定有明文。另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三、準此，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現行做法，其採購公告如於當日17時30分系統截止時間前傳送至採購網站，依上開規定，同日即予公開並自當日起算等標期。倘機關採購公告於星期五或連續假日前最後上班日17時30分前傳送完成，又未妥予考量例假日、休息日亦計入等標期而適度延長等標期，將壓縮廠商知悉採購資訊及備標時間。四、為保障廠商權益，爰自111年12月26日起，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將以機關傳送採購公告於至採購網站之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並起算等標期，以利廠商備標。另旨案修正未生效前，請各機關應合理考量前點之情形，合理訂定等標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趙正宇國會辦公室、本會資訊推動小組、國會聯絡組、企劃處","rel_count":0},{"id":75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26022號","title":"董事長出具授權書委由院長全權代理簽署受託研究計畫等院務所有相關文件之效力","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董事長出具授權書委由貴院院長全權代理簽署受託研究計畫等院務所有相關文件是否允當並具效力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09年10月20日華經董字第1090002725號函。二、依來函所附「中華經濟研究院代理人及投標印信授權書」，貴院授權貴院院長全權代理貴院參加機關採購案之投標、開（決）標、評選、行使減價或比減價、簽約及相關事宜，該授權書如經貴院及董事長蓋章，貴院院長對外即有該授權書所載得代理貴院為相關行為之效力；民法第103條至第110條有關「代理」之規定，併請卓參。如有民法之適用疑義，請洽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釋疑。正本：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771號","title":"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2-1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本會111年第2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為引導國內廠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表彰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機關辦理評選，請將廠商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如友善家庭措施、友善性別......等)設為評選項目納入評分項目。本會111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10004729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另本會已於網站提供納入CSR之專案管理、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媒體服務等評選配分及權重範例，併請參閱(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 政府採購/ 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5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2370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issue_date":"2022-1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至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1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復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技術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二、經濟部已訂定CNS16120影像監控系統安全之國家標準，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機關之功能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至招標文件是否需規定取得相關認證，應由機關審酌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本權責及相關法規考量，且不以特定之試(驗)證機構為限。另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智慧安防工業同業公會(兼復111年9月22日台智安字第11109005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5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6841號","title":"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善用政府採購法相關機制或工具，以避免履約績效不佳廠商參與採購，提升政府採購品質。二、本會契約範本已有機關得與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之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內容，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一）款第13目所稱「違反法令」，係指廠商與採購有關之行為事實有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其他：契約範本","issue_date":"2022-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善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相關機制或工具，以避免履約績效不佳廠商參與採購，提升政府採購品質，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近來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致使涉及不法或不當行為（例如廠商從業人員對機關人員涉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廠商，仍持續參與政府採購。二、按採購法第101條立法理由，係為杜不良廠商之「違法」或「重大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屬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因該項本文及第26條第2項規定經司法機關之刑事案件確定，機關即得裁處。三、本會契約範本已有機關得與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之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內容，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一）款第13目所稱「違反法令」，係指廠商與採購有關之行為事實有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四、前述與採購有關之行為是否有違反法令之事實，屬事實認定，不以是否經法院判決定讞為限：基於行政行為及民事法律關係，非以刑事確定判決為要件（又刑事有罪認定之證據或證明要求，亦與行政及民事不同；另部分違反法令行為，未必會進入法院審判），且為避免行為事實與法院判決之時間差，造成涉犯不法情事或不當行為之廠商仍持續得標政府採購，機關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有違反法令或不當行為之事實。五、機關辦理採購，請善用採購法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機制，並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等情形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多元審查廠商履約能力，以避免履約績效不佳及涉不法行為之廠商成為決標對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國家安全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26174號","title":"重申本會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701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issue_date":"2022-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本會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701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1年10月25日經標四字第11100075761號函轉臺中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111年10月7日中市度量衡南字第411027號函辦理。二、查度量衡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就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之廠商資格訂有規定。三、機關辦理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限制不當競爭。另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涉及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者，其廠商資格訂定，請依採購法及度量衡法相關規定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中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5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589號","title":"請貴府針對轄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加強採購教育訓練及協助採購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3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6條","issue_date":"2022-1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府針對轄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加強採購教育訓練及協助採購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監察院111年6月7日院台調貳字第1110831009號函賡續辦理。二、據上揭函，監察院為調查「原鄉財務(物)違失困境」案需要，於111年6月30至7月29日間分赴各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實地訪查（本會派員會同），訪查期間該地區人員迭有反映採購人力及教育訓練不足情形。三、按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第6條第1項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爰此，為確保採購效率、品質及功能，避免採購缺失之發生，請貴府針對轄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加強辦理採購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責請未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採購人員，儘速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或進階資格（採購單位主管人員），以落實專業專責之採購人員制度。四、前述協助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採取貴府開設專班、補助受訓所需之費用、給予公假、或敘獎等方式，併建請參採。正本：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607號","title":"為營造清廉政府採購環境，防杜貪腐情形發生，檢送本會依採購流程訂定「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2-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營造清廉政府採購環境，防杜貪腐情形發生，檢送本會依採購流程訂定「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7212號","title":"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2年至113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2-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2年至113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NZTEC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7211號","title":"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2年至113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2-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2年至113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STEP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6931號","title":"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2-1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應將其開放清單中以特別提款權(SDR)所載之門檻金額換算為該國貨幣並通知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固定2年不變。二、我國2023年至2024年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附件，業循程序辦理通知GPA委員會，其效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秘書處、企劃處、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66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10-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草案」乙份(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本(111)年12月23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一、鑑於現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停權制度僅以廠商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對象，如廠商非屬自然人者，以公司型態之廠商為例，公司受停權處分之效果未及於其代表人，該代表人仍可新設其他公司繼續參與政府採購，有以積極行為規避停權處分之惡性，應予防堵，爰修正第103條序文，將停權效果及於行為當時代表人及該代表人於該廠商受第101條第1項通知後始設立且相同代表人之廠商，俾落實本法停權之立法目的。二、貴機關(構)如有修正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24901號","title":"廠商有行賄行為，但採購案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廠商未參與投標，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issue_date":"2022-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對採購案有行賄行為，但該案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廠商未參與投標，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應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11年10月7日油採購發字第11110721810號函書函。二、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對廠商之通知屬行政罰，對象為違反該項所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義務之廠商；本會111年8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2921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承上，有遵守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義務之廠商，為涉及政府採購事項之廠商(不限投標、得標廠商)，亦與採購案嗣後是否撤銷無涉。三、依來函所述，貴公司辦理「RFCC增設反應器與主塔間之隔離閥(案號：Q6L10B335)」採購案，發現廠商於110年12月間有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即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之要件，貴公司應依同條第10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條戳)","rel_count":1},{"id":758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10301008號","title":"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10-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2年1月30日工程管字第1120300061號函修正旨揭處理方式。","content":"主旨：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1/2，經濟部110年5月22日亦建議企業比照辦理。而第三級疫情警戒調降後，防疫管制措施已適度放寬，且全國各縣市、不同工程類型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本會110年6月18日發函提供之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處理方式已無法直接適用，先予敘明。二、惟上開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因確診、密切接觸隔離、家庭照顧需要，仍有致工地出工人數降低造成工率低落而影響工進之情事，各界仍持續反映有訂定處理方式之必要。三、考量個案確有展延工期認定及計算之困難，本會於111年9月1日召開旨揭處理方式（草案）研商會議，另參酌110年6月18日發函提供之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處理方式，於原草案精神架構下，朝簡單、明確、易執行方向再予修正內容後，提供旨揭處理方式，由機關本權責核實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技術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75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660號","title":"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案廠商資格之訂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issue_date":"2022-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111年8月24日「2022年全國非政府組織（NGOs）環境會議環保團體代表溝通會議」結論事項辦理。二、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三、承上，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則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僅限於同條第1項規定之廠商，以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title":"修正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附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22-10-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因案制宜採取彈性措施，茲修正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附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旨揭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二、增列「壹、緊急採購之特性」之說明，原序號「壹」至「捌」，順移列「貳」至「玖」。三、「肆、選擇採購對象」增列第二點有關緊急採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考量事項；原二及三之序號順移列三及四。四、部分文字、附表及附圖酌作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1},{"id":7587,"doc_number":"廉防字第10705009340號","title":"有關各機關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政風單位配合列席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各機關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政風單位配合列席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7年7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212290號函辦理。二、工程會於105年9月23日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其第4點第3項載明「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本部爰於105年11月29 日以法廉字第10505014220號函請各政風機構配合機關需求列席相關會議。三、審計部於本(107)年調查各級政府機關105年9月23日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巨額工程採購，調查結果認為部分機關之政風單位，於機關辦理採購案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時，未依本部函示配合機關通知列席審查會議，亦未符合政策配套措施欲採事前預防，以維護採購人員權益之規劃。四、本署再次重申，如各機關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政風單位列席，務請配合列席依權貴協助提供意見；如另有公務無法派員，亦應於會議前先行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始得不派員出席。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臺灣省政府政風室、福建省政府政風室除外)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防貪組","rel_count":0},{"id":75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字第1110023679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依法務部「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研議成立採購廉政平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2-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依法務部「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研議成立採購廉政平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111年3月31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5次委員會議」指（裁）示事項辦理。二、上開會議紀錄參、二、〈四〉內容略以：「機關採購廉政平臺」以往運作績效良好，惟尚未全面普及，因此應要求相關單位凡達一定金額及規模之採購案或重大建設工程，均應成立該平臺，請羅政務委員秉成協助盤整及整合相關部會，並請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加強要求，以達監督、制衡、查核之目的。三、法務部業依上開會議決議，於111年4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1890號函訂定「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如附件），該原則三、具體作法（一）載有：「巨額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下同）一百億元以上案件，配合機關首長需求，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同意後，開設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爰各機關辦理一百億元以上採購案，請依上開原則配合機關首長需求，由政風機構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同意後，開設採購廉政平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17885號","title":"關於大專院校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身分及後續如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效力，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大專院校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身分及後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效力，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又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是以，可提供履約標的且具有履約能力之大專院校「系所」，屬採購法所稱「廠商」。採購法未限制大專院校必須以「學校」名義參與投標。二、依教育部過去函釋（例如教育部102年5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78909號函），為避免影響學校校務基金收益及教學研究品質，國立大專院校教授承接委託案件應以「學校具名」對外簽約，不得以「專任教師」及「校內單位」名義參與投標，衍生國立大學之學校系所欲參與採購，均應以學校名義投標。三、本會111年3月2日邀集審計部及教育部召開會議研商「機關委託國立大學辦理研究發展案件是否開放系所或教授個人名義參與」。教育部以同年7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10056814號函各國立大專院校（如附件），同意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循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後，具名對外簽訂契約，惟一切收支應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監督及統籌管理運用，學校並應督促承接計畫之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爰嗣後國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得經學校同意後參與政府採購，並以其名義具名簽訂契約。四、大專院校參與政府採購，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效力情形，說明如下：(一)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參與投標及簽約，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停權效力僅及於刊登公報之「校內學術單位」，不擴及學校或其他系所：機關辦理委託研究案件，履約能力重在履約者對研究標的之專業，而大專院校內不同教授、系所專長不同，實際履約者應僅侷限在參與系所（或教授團隊），非學校參與，學校對於研究成果亦無法審核及干涉，難以實質監督管理。基於權責相合之法理，權利義務應對等，且違反義務始負責任，而不應將責任加諸於無關之對象。爰如大專院校之「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參與政府採購，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效力不擴及學校或校內其他系所。(二)大專院校以「學校」名義投標及簽約，經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效力範圍包含校內所有「學術單位」：大專院校以「學校」名義參與政府採購及簽約，因於投標及履約過程中，參與採購之主體為學校，爰停權效力包含學校及校內所有單位（含學院、學系、研究所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各國立大專校院副本：國立成功大學（兼復貴校111年8月11日成大總字第1110403061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id":75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561號","title":"檢送「機關提供鋼筋供廠商履約之指引及其流程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提供鋼筋供廠商履約之指引及其流程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倘遇工程大宗材料物價上漲情形，而機關於擬訂計畫經費、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又未妥適合理編列或未依市場行情適時調整，恐造成公共工程流標，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與執行。二、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計畫、設計階段，機關應考量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預算、物價調整費及預備費；工程招標階段，應再次檢核原核定設計預算是否符合當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調整。三、另機關亦得採工料分離模式，另案單獨辦理工程大宗材料之財物採購（得採預約式開口契約方式），提供材料供廠商履約。例如由機關提供鋼筋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以提高營造業者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意願，爰本會特訂定本指引供各機關參考，另機關亦可參考前述指引供應其他材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91,"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00301234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及人員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原名稱：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及人員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原名稱：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考運用。說明：檢送「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及人員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1份，電子檔一併登載於本會網站（本會全球資訊網站點選 「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5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522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請於111年10月2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issue_date":"2022-08-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請於111年10月2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5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499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2-08-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四、另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本資料庫之人員自納入資料庫起算有效期為3年，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五、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離職、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5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2921號","title":"有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係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採購法或採購契約，包括分包廠商在內，非以得標廠商為限，並請各機關強化對分包廠商之管理俾利得標廠商擇優分包，以確保採購品質，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係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採購法或採購契約，包括分包廠商在內，非以得標廠商為限，並請各機關強化對分包廠商之管理俾利得標廠商擇優分包，以確保採購品質，請查照。說明：一、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對廠商之通知屬行政罰，對象為違反該項所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義務之廠商，包括分包廠商，非以得標廠商為限，另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停權期間內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及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為利得標廠商擇優分包，機關得依個案性質訂定分包廠商資格條件，或將分包廠商經歷納入評選：(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爰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提供招標標的或履約能力有關者訂定分包廠商之基本資格，如分包部分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並得擇定分包廠商之特定資格，載明於招標文件，以利得標廠商擇優分包。(二)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4款及第6款規定，將廠商組織架構及其人員組成、履約紀錄等納入評選考量，並要求廠商投標時載明其分包廠商，俾供機關於評選時併將分包廠商能力素質及有無不良紀錄等納入考量，以杜不良分包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8},{"id":75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13739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之給付方式","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11年6月6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110018號函向本會反映部分機關執行採總包價計費之技術服務案件有偏差情形，爰為旨揭之重申。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三、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依其計費方式之精神，技術服務廠商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增訂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之相關內容；至於經費核銷程序，得以總額單證核銷驗收結案，無須檢附所有單證核銷各項費用。另技術服務廠商如有未依契約履行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採購法第72條定有明文，與是否採總包價法無涉。本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028號","title":"為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確實辦理並負全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2-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確實辦理並負全責，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及契約草案等)，請注意下列事項：(一)兩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無論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均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產品或勞務參與採購；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函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機關對於廠商所供應整體採購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認不宜使用大陸地區產品項目者，請善用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之(3)載明清楚，以利廠商知悉機關要求，避免漏未規定，衍生國安或資安疑慮。(三)機關辦理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有關採購，請注意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第(二十四)款訂有「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勾選項目。(四)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請依採購法第17條第4項及該項授權本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二、機關於開標、審標(含評選)過程，應確實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利用本會訂定之「投標標價清單範本」，其內容包含「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生產/製造/供應者」等欄位，請於審標時注意廠商投標文件是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三、機關於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請落實執行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契約約定；契約訂有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人士或產品者，機關於履約及驗收時應確實查察廠商履約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四、機關採購個案，縱有委託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者，機關仍應負全責及承擔成敗責任，並請督導各廠商確實依約履行及負責，避免採購缺失，甚至影響國安或資安疑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5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採購，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其立法理由說明：「......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另本會歷次修正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時，均重申前揭規定，本會110年7月19日工程稽字第110130019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訂定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已將其納為稽核重點事項。二、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採購，其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以落實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三、機關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如致生不公平合理之情形，屬違反採購法第63條及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情形。機關自行增加之契約條款內容所致不公平合理之情形者，亦同。各採購稽核小組必要時應啟動採購稽核，予以追蹤導正。四、機關因個案特性或實際需求，於契約增訂特定條款或於其他招標文件中增加內容時，應注意是否有與採購法規及契約範本內容不一致或互相衝突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5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497號","title":"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已增加廠商圍標相關警示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issue_date":"2022-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已增加廠商圍標相關警示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二、為提醒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上開本會95年7月25日令所載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之情形，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web.pcc.gov.tw）警示專區警示報表，已增加「近1年3家以上廠商投標，開標後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不合格廠商之未得標原因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押標金未繳或不符合規定』、『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之一清單」之警示項目。各機關辦理採購，可隨時查察上開警示資訊，避免發生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三、另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或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上開本會95年7月25日令處理前，應詳予查察廠商是否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避免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廠商並非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衍生爭議。本會94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及107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700031930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5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361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增加關鍵基礎設施履約管理約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為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並列為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之額外服務項目，修正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6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482號","title":"視個案需要妥適訂定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issue_date":"2022-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審計部111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100593091號函影本。二、據審計部抽查107年1月至110年6月間機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採購，有未妥訂投標廠商資格、未覈實審標或未加強履約管理作業，致由非合格電器承裝業廠商得標施作，或實際維護地點逾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範圍，衍生違規經營業務等情事。三、機關辦理涉及依法(例如電業法)應交由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之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各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例如登記執照、公會會員證)，並可適時利用經濟部能源局建置之「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合格業者名單，及加強履約管理作業。如有電業法規疑義，請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洽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486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涉及「情節重大」之認定，亦請敘明具體理由以供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8年採購法修法目的之一，係為使廠商停權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造成廠商之損害與達成停權之目的顯失均衡或責罰不相當)，爰本次修法於第101條第1項部分款次之停權事由，增列「情節重大」要件，並於同條第4項增訂機關審酌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包括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以利機關於審酌情節重大時有所依循。二、承前，基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利機關於審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涉及情節重大之款次更為周妥，爰本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查詢系統(網址https://web.pcc.gov.tw\\查詢服務\\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其蒐集中央及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修法後第101條規定之審議判斷，以及各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認定構成情節重大之理由。茲因個別採購案之專業性、涵蓋範圍、複雜程度均有不同，公開查閱之案例僅供參考，不具拘束他案之效力。三、另前揭系統所蒐集之案例，經申訴程序者，係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理由；未經申訴程序者，係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理由；又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8款至第10款、第12款及第14款情形均涉及「情節重大」， 爰本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機關刊登頁面增列「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形」欄位 ，請各機關於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一併登載個案審酌「情節重大」之具體理由，以供各界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李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臣遠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洪孟楷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淑華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明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素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雪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歐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傅崐萁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趙正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櫂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蔡其昌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蘇震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王婉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id":7602,"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110200685號","title":"貴機關(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若有鋼料供需問題，可洽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共同成立之供需平台予以協助，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單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06-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若有鋼料供需問題，可洽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共同成立之供需平台予以協助，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單位)。說明：一、本會為協助解決近期因受國際鋼價大幅波動，影響國內相關鋼料報價及供應問題，於111年6月2日召開「研商業界反映國內鋼料供應不足及價格上漲事宜」會議，邀集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及產業公會研商，結論略以：「有關業界反映鋼料報價大幅上漲，缺料或不願報價等情形，請經濟部工業局透過去(110)年6月偕同鋼鐵公會、8大用鋼產業公會成立之供需平台進行個案協處。」二、爰貴機關(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若遇有上開鋼料供需問題，可洽旨揭供需平台予以協助，聯繫窗口：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蔡旻修專員，連絡電話(02)2542-7900分機11，或洽經濟部工業局金屬機電組 黃婉渝小姐，連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113。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本會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6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title":"工程採購流標主因及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2-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工程採購流標主因及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針對目前營造物價上漲、缺工、缺料情形，本會已協調各機關採取因應對策：以源頭控管方式，每月檢視砂石供需平衡，疏浚河川充分供應砂石，砂石與飛灰以固定價格讓售，及水泥貨物稅減半等，使混凝土量足價穩供應；對於受國際價格影響之項目（例如鋼筋、鋼構），以契約三層級物價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款，以因應物價上漲。在缺工部分，勞動部已修正外籍移工引進規定，補充不足之人力。在各機關的努力下，九成工程標案能順利決標，且公共建設執行率連續2年達95%以上之高標準，去年執行金額4,386億元，執行率更達95.87%為歷年最高，顯示各項公共工程仍能持續順利推動。二、本會已彙整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請妥為考量，以降低流標情形：針對少數流標案件，本會自107年以來，檢討逾300件流標案件，發現招標機關針對物價上漲未核實編列預算，及設計內容契約書圖未詳細審核等，屬主辦機關應作為未作為所致，並歸納流標主因為:「未按實際價格編列預算」、「未按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契約書圖條件不合理」及「案量集中廠商觀望」，就前述原因，本會已彙整「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詳如附件，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納入考量，以降低個案流標情形。三、機關如發現有因物價因素須修正計畫，應儘速提出，並採修正計畫及備標併行：行政院已成立專案小組，就原屬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有因物價上漲而修正計畫之案件進行審議，以確定修正計畫及公告招標是否併行等，以加速修正計畫之進行，減少受物價波動影響之程度。四、除因正當理由，機關辦理修正計畫增加經費須由上級或補助機關同意外，均屬主辦機關應負責辦理事項：工程主辦機關執行計畫，除因應物價波動而須修正計畫增加經費，須依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或補助機關審議核定外，其餘涉及工期檢討、設計書圖契約之調整及計畫推動期程，均屬主辦機關及機關首長權責，且不因委外審查或委託專案管理而免責。主辦機關應務實依前開應注意重點辦理，並配合市場供需情形妥為規劃招標期程，以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604,"doc_number":"工程企字字第1110100259號","title":"檢送各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 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22-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6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299號","title":"政府電子採購網業已新增功能，機關辦理採購得以投標廠商 「負責人名稱」查詢其擔任負責人之其他廠商是否遭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6-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電子採購網業已新增功能，機關辦理採購得以投標廠商「負責人名稱」查詢其擔任負責人之其他廠商是否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為防範停權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其負責人意圖規避採購法而另以其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政府電子採購網業新增旨揭功能，俾利機關辦理採購採評選或評分方式審查者，得將之納入評選考量，以擇選優良廠商。二、工程廠商之負責人以另成立之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機關亦可透過本會工程履歷資料瞭解該相同負責人之廠商過去履約情形，比照將之納入評選考量。三、旨揭功能操作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登入：「機關端/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查詢作業」項下，輸入負責人姓名查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6},{"id":760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10008961號","title":"因防疫匡列納入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者，其處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covid-19","issue_date":"2022-05-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因防疫匡列納入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者，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依據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11年4月15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10400056號函辦理。二、有關該公會反映因疫情期間致使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事宜，可參採以下處理方式：(一)本會110年6月18日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僅適用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該處理方式係考量110年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全國公共工程皆受影響，故邀集各機關及公會協商訂定該處理方式，惟目前非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相關防疫管制措施已適度放寬，且全國各縣市及不同之工程類型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尚難以通案性方式處理。(二)工地共同處理方式：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之相關指引辦理，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配合疫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等。（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路徑如下：首頁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三)工地個案處理方式：１、各機關個案工程如執行公共工程遭遇勞動力受影響及材料進場延誤等問題，可提出展延事證，由機關核實認定。(依本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通函及個案契約約定)２、如相關受影響程度不易判斷或廠商不易舉證(如外國人士入境、缺工、材料進料延誤、防疫措施影響工率等)，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避免由單一承辦人進行判斷。３、本會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亦可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或可依規定申請爭議調解。(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及109年7月8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31號函)４、本會上開3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6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282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10年度相同之45％，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22-04-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10年度相同之45％，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授企字第1110055680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327號","title":"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及延遲履約條文，修正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2191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2-05-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辦理。二、上開原民會函建議內容略以：為提醒廠商瞭解得標後依法應負擔僱用原住民族員工之義務，以利廠商評估投標風險，建議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三、本案參酌上開原民會建議，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於項次十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前開聲明書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0},{"id":7610,"doc_number":"勞動福3字第1110145396號","title":"勞務採購承攬廠商派駐人員之工作年資計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2-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勞務採購承攬廠商派駐人員之工作年資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1年3月25日水北石字第11153020330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爰依來函所述，如派駐勞工先後受僱於不同承攬廠商，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作年資無須併計，如新承攬廠商優於法令併計不同承攬廠商之工作年資者，當無不可。三、惟不同承攬廠商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其繼續在原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者，有關派駐勞工特別休假及資遣費工作年資之計算，仍宜為一致性處理，以為衡平。正本：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rel_count":0},{"id":76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127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2-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報備分包廠商名單、廠商代繳規費機關付款期限、竣工圖表之提送期限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6329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得否依物價指數調整價款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2-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得否依物價指數調整價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農會111年3月18日東縣農超字第1110000527號函。二、所詢屬個案履約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辦理；其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請依契約約定爭議處理方式處理。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機關辦理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價款，惟履約期間遇物價變動情形，致發生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基於發生情事變更處理之一致性，得參照本會110年9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019426號函說明三之方式辦理。正本：臺東縣農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13,"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11500033號","title":"訂定111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0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0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111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10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10年2月9日工程資字第1101500013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10年度目標達成率為35%，請依權責對110年度推動旨揭機制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1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達成率說明如下：(一)依採購性質目標達成比率：１、財物類：40%。２、工程類：3%。(二)適用範圍包括：採購性質（財物類或工程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三)如個案條件適合採旨揭機制辦理時，即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協助之事項，請通知本會。三、復就旨揭機制，本會已有相關訓練及學習機制，包括實機及線上教育訓練，提供使用手冊、線上資源及練習網站（如附件），如有系統使用疑義並可洽客服專線詢問（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資訊推動小組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6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4729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2-04-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動力發展署）111年3月2日發特字第1113000773號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辦理。二、旨述修正係參採勞動力發展署及原民會建議，鼓勵企業「提供更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及「僱用原住民員工，俾降低代金金額高於採購金額之情形」，於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指標，並於「友善族群」指標加註其涵蓋範圍包括對不同族群之友善措施，並舉例說明可包括超額進用原住民族員工情形，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4495號","title":"貴府函詢「111年度委託營運管理臺東縣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計畫」(標案案號:110180530688)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issue_date":"2022-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111年度委託營運管理臺東縣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計畫」(標案案號:110180530688)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1年3月1日府社兒婦字第1110041923號函。二、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2項：「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前開法規所規範之通知對象為投標廠商，其目的係為保障投標廠商之權益，來函說明二所詢，該府於通知投標廠商評比序位結果之同日，併通知送托家長評比序位結果乙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尚無禁止規定，機關應本於權責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惟請注意採購案尚未決標，嗣後如有不予決標情形(例如議價未成)，恐造成爭議。三、招標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4條第6款規定：「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除派兼人員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並經通知外，聘兼委員應經擬聘兼之委員同意，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爰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人數及名單，洽聘兼委員同意(例如：委員於意願調查表同意擔任評選委員)，於其派兼及聘兼委員總人數符合機關簽奉核准之委員總人數及法令規定時，即屬成立。本會101年5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1379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臺東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6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2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2項","issue_date":"2022-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依前條規定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二、為避免廠商代表人具有犯罪紀錄者參與採購，致影響國家安全，爰增訂旨揭認定情形，俾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號","title":"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代表人之犯罪紀錄」為廠商資格限制條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2項","issue_date":"2022-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代表人之犯罪紀錄」為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本令自即日生效。","rel_count":1},{"id":76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254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 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新增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履約人員應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自行提出或委託機關代為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另考量屬臨時性進場人員之特性，另訂管理機制；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由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6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4532號","title":"修正「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及「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2-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後「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及「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如附件1)，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111年2月25日(111)產工字第010號函(如附件2)及本會110年11月10日「研商營造綜合保險(CAR)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AR)基本條款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之結論二(如附件3)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其洽請產險公會評估結果，「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條款第1條內容「需予修復或重置」本意，非指不予修復或重置時保險公司得以拒賠，且理賠實務作業亦有已施工完成之永久工程縱不需修復或重置仍有理賠情形，爰刪除旨揭錯誤態樣一、(五)「保險單載明需修復或重置時，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內容，並增列五、(九)「誤認保險契約載明『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係以『需予修復或重置』為先決條件，意即誤認承保工程因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造成毀損或滅失，無修復或重置之可能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二)另本會110年3月9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三)款第1目內容，其修正說明「配合市售保險單之內容已無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爰刪除原條文選項內容，回歸市場機制，並載明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爰刪除旨揭錯誤態樣一、(三)「雇主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例如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不符契約約定。」內容。(三)旨揭檢核表配合錯誤態樣修正，爰刪除履約階段項次6及項次8。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6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159號","title":"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2-03-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為周延旨揭採購契約範本內容，本會業依相關社會福利團體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意見，訂定旨揭採購契約範本，該範本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加倍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財團法人喜憨兒基金會台北分事務所、社團法人台灣南方社會力聯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社區重聽福利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財團法人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185號","title":"本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函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issue_date":"2022-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反映關於本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函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會111年2月11日與建築師公會第3次雙向交流會議結論事項辦理。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2項關於建造費用之定義，已於106年3月31日自「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修正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依其修正理由：「......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或工程無底價而由評審委員會提出之建議金額，更貼近市場行情，......」爰以現行建造費用計算之服務費用，應為合理且貼近市場行情之服務費用。三、基於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工程預算金額，均已包括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廠商重新檢討預算所增加之金額，爰如予以扣除，反而係以低於市場行情之金額計算技術服務費用，並不合理。四、綜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如契約之建造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不適用旨揭函釋，本會並已於旨揭2函釋加強備註之說明。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id":76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0961號","title":"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 (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2-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2年6月7日院臺性平字第1020137209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7年1月25日院臺性平字第1070161525A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8年12月27日院臺性平字第1080199344號函，建議本會積極提升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人數，本會訂定之近3年目標為年成長率2.5%。二、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依性別及人數分析，請優先推薦具工學類、理學類、生態學類、環境保護學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及生態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本會「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請參閱本會109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20號函。三、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四、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6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017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及審查，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22-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及審查，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鑒於業界反映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情形，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規定及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辦理。機關人員或受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工作，訂定技術規格倘違反上開規定，均涉及刑事處罰，應注意不可違反。二、機關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技術規格有其適用順序，應優先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符合機關需求之技術規格；無法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技術規格之部分，再依序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建議作法如下：(一)依機關所必須之需求訂定技術規格：１、應瞭解機關需求並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訂定技術規格，除可透過技術服務廠商協助提供機關相關建議外，各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或依注意事項載明之審查機制，確認招標文件所訂技術規格屬「機關所必須」之需求。２、無論是否採統包，機關就工程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之訂定為兼顧合法及確保履約品質，得採行招標文件訂功能效益技術規格，搭配評選方式由廠商投標提出廠牌型號，得標後依約履行：(１)招標文件依功能需求條件訂定規格：依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 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爰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規格，以功能、效益、特性等訂定。(２)要求廠商投標文件就重要項目，提列廠牌型號，得標後即為契約內容依約履行：為確保品質及明確履約標的，機關得採評選方式，並就重要項目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擬採用之廠牌、型號，得標後該部分內容即為契約之一部分，依所提列廠牌、型號履約及驗收。(二)招標文件如可明確載明技術規格，無須再提及參考廠牌：機關就個案實際需求，如已於招標文件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明確之技術規格，又提及參考廠牌，易於審查時具有操作空間，造成施工廠商履約之困擾；爰技術規格涉及提及廠牌，應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技術規格」為限，並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加註諸如「或同等品」字樣。(三)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技術服務廠商如必須於招標文件提及廠牌者，應依注意事項第7點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備具理由主動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透過審查方式，確認提及廠牌之情形有無逾機關所必須。(四)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監造廠商及機關人員應依個案契約約定之技術規格，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含同等品）；如有不符之情形，應以書面具體告知施工廠商不符之原因，不得藉由審查刁難，行綁標之實。四、本會後續將透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之機制，檢視公共工程有無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之情形。另本會111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141號函附「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6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796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issue_date":"2022-0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鑒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回復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本會以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二、為落實上開保障廠商備標作業需時之意旨，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外，並應注意回復時效，及早回復廠商，使廠商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096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 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 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四、另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本資料庫之人員自納入資料庫起算有效期為3年，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五、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離職、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2-0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2389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等標期應依個案性質、決標方式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22-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等標期應依個案性質、決標方式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據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工程主辦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等標期僅有7日，導致廠商備標不及錯失投標機會。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須時間合理訂定之。」第 5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爰機關辦理採購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本會89年3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89006405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三、另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第1次公開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固得予縮短，惟仍應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合理訂定之，避免因等標期過短，致廠商不及備標及投標，而一再流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11年1月27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10100010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2762號","title":"為因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0條自民國111年5月 1日施行，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案件，其預算編列應納入廠商 為法定勞務提供者投保所需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2-0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0條自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案件，其預算編列應納入廠商為法定勞務提供者投保所需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11年2月8日院臺文字第1110002470B號函辦理。二、旨揭條例第10條規定：「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行政院依該條例第35條定第10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依前開規定廠商履行藝文採購案時應為上開法定範圍之勞務提供者投保，所增加之費用，請於辦理藝文採購編列預算時將保險費用納入，俾利廠商依法投保。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03115號","title":"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增訂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文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21-04-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所屬各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增訂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文字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0年2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1103002345號函。二、旨揭委託經營管理案件，倘無其他法律規定，僅甄選投資之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一)來函說明二所述市議會通案決議，其適用範圍為市府各機關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辦理之案件。查上開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受託人對於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而非機關約定對價之勞務委任，爰非屬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第3項所稱勞務採購；本會103年12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0780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二)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所詢委託經營管理案件，如貴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權限委託等)，亦無採購法之適用；倘無其他法律規定者，其甄選投資廠商程序，始適用採購法，應指採購法第2章及第3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而不及於採購法第26條(技術規格)、第36條、第37條(廠商資格)等實質規格、資格事項。(三)如係依採購法第99條所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適用採購法規定辦理者，來函所附市府投標須知第45點(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增訂第12款(旋轉門條款)，事屬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該等委託經營管理案件之契約內容妥適性，均因非屬甄選投資廠商程序，請本於權責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30,"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1111300017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一 份，請轉知所屬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參採使用，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2-01-13","is_revoked":1,"revoke_note":"原附件「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階段一第1項檢核事項內容修正係因：1.配合112年1月1日修正公告金額為一百五十萬元。2.「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3點於112年3月24日將適用之工程範圍由新臺幣一百萬元調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content":"一、旨揭檢核表修正，主要係為配合近期法令及函釋之增修，並滾動檢討重點檢核事項。二、前揭修正內容，請查察檢核表以底線標示之項次及檢核事項內容部分。三、辦理專案稽核作業時，宜包括但不限於旨揭檢核表所列重點事項。","rel_count":0,"revoke_type":"AMOUNT"},{"id":76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31443號","title":"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issue_date":"2022-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10年12月24日電誠會總字第1786號函辦理。二、查電業法第2條第12款規定：「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第59條第2項規定：「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就相關用電設備之施作廠商資格訂有規定。三、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機關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另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相關標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廠商資格訂定，請依政府採購法及電業法相關規定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6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2081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2-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第五條增訂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納入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條款及相關作業程序。(二)第十四條第(十四)款第1目後段增訂派駐勞工應提交已簽署之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6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2141號","title":"檢送「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22-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10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國防部、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務部廉政署、直轄市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179號","title":"本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issue_date":"2022-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3條、第6條之1及第14條之1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110年11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5號令發布。二、旨揭函釋例示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之態樣，前已列入109年12月10日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經綜合檢討，已有其他採購評選精進措施配套，爰旨揭函釋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0000131號","title":"金質獎優良廠商獎勵期間評選加分執行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2-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之評選加分執行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4)載明獲得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評選時之加分獎勵方式，其目的係對獲獎廠商過去之努力，於嗣後投標之獎勵以評選出優良廠商，爰其獎勵效果應以該得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限，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性；此意旨，乃法之當然解釋，無庸於法令再為鉅細靡遺之規定。二、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得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其效果與旨述加分方式之精神相同，本會先前就機關與廠商函詢於共同投標之情形，回復略以：僅就該成員主辦部分及所占金額比率應繳納之部分，依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減收之。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原則，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共同投標之加分方式，亦應比照此原則辦理。三、承前，如金質獎之獲獎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參與投標及享有獎勵，如前述獲獎廠商本應享有獎勵成果，且獎勵效果僅及於其參與之部分，不及於其他未獲獎廠商，又其加分係因獲獎廠商有實質參與，而與其具備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情形無涉。四、綜上，金質獎獲獎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就評選加分項目之計分，應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合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31455號","title":"公告金額以上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22-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大院公告金額以上之「111年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勞務採購標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乙案，敬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大院秘書長110年12月27日秘台綜公字第1104000031號 函。二、來函所述，「潤利公司提供之自由時報新聞授權合約書......是否有構成獨家授權之疑義?」乙節：授權合約書附則載明「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因其內容涉及個案契約之真意並應與其他契約條文合併觀察，爰應洽契約當事人釐清；如涉有智慧財產權疑慮，請大院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釋疑。三、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採購規格要求，應取得四大報提供A落全版報樣掃描檔之授權證明，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乙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爰如大院擬定之採購規格，屬大院需求所必須，未違反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四、另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招標方式與標案規格應如何調整，俾具適法性及妥適性？」乙節：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涉有得標廠商應洽其他特定廠商始能完成履約之事項者，為免發生該特定獨家廠商，利用其優勢，產生不公平競爭，或於履約階段以不當行為影響得標廠商履約。則宜由大院先行向該特定廠商完成採購後，另行辦理其他無涉獨家之採購案，並於後案採購招標文件說明機關已取得權利或完成採購之情形，以利公平競爭，並利得標廠商履約。正本：監察院秘書長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6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10100004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2-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會業於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爰修正旨揭契約範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2009號","title":"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2022-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後續邀標，依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得自行選擇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為避免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少，而以觀望其他廠商有無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形成壟斷或刻意流標情形。爰於後續邀標時，廠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式之處所，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title":"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1-12-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 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訂定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揭範本係源於97年7月當時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營造業者及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向本會建議廠商得選擇不隨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契約價金，爰本會於98年4月3日函送該範本供機關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投標時自行聲明。二、前揭事項於實務執行，發生機關偶有誤解其為廠商投標應出具之文件；或有廠商於投標時，自願出具旨揭聲明書後，於履約期間因物價大幅上漲，又請求回復物調。致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推動。三、考量物價有漲有跌，為公平合理分攤契約雙方之風險，並兼顧實務運作之執行性，本會工程類契約範本訂有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機制，由機關於招標時依個案特性訂明漲跌幅調整門檻比率(招標時未訂明者，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比率分別為10%、5%、2.5%)，停止適用旨揭聲明書，亦有利於廠商投標時以相同之基準報價，應更公平合理，並避免爭議，爰停止適用旨揭範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立法委員陳素月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6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2004號","title":"檢送修正「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推薦表填寫常見錯誤態樣」，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推薦表填寫常見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1-1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推薦表填寫常見錯誤態樣」，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推薦表填寫常見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旨揭錯誤態樣之修正係配合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辦理。二、主要修正部分包括項次二、十六及十七，修正作業要點及表格名稱。項次十四附件二(公會推薦用)增列之錯誤態樣包含未勾選確認最近10年內無行政處分之情形。三、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推薦表填寫範例並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服務園地\\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統計\\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供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935號","title":"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貴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本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務實考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1-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貴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本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務實考量，詳如說明，以利公共工程執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照辦。說明：一、依110年10月4日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委員蘇震清質詢意見辦理。二、邇來媒體報導，因物價上漲等因素導致工程流標，經本會統計及召開個案流標檢討會議，主因為「預算不足」、「工期不實」及「設計書圖契約不合理」，爰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將全生命週期各階段納入考量，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與定位，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設計成果並須符合原計畫之定位及預算範圍，相關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合理可行，以利工程順利推動。三、各生命週期階段應注意重點如下：(一)在「計畫階段」，應考慮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計畫經費，並就未來至完工時可能之物價漲幅，編列物價調整費，以因應工程決標前及履約期間之物價上漲費用。其次，在「設計階段」，因與計畫核定有時間差，機關或技術服務廠商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二)在「招標階段」，機關應於工程發包前再次檢核原核定之工程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之調整；另為合理分擔契約雙方對於物價漲跌之風險，本會已於107年7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契約價金，以合理分配機關及廠商履約階段所受物價波動之風險。(三)在「履約階段」，若契約未約定物調機制或未有前述三層級物調機制案件，於履約中遇物價有契約成立時不可預期之大幅波動情形時，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之規定及本會契約範本之三層級物調機制，辦理契約變更，及時因應物價之變動。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110年2月9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065號函（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planpe.pcc.gov.tw/prms/）併請參考。四、另前述有關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之機制，係載明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除有個案特殊情形外，請納入個案契約，俾履約期間受物價波動之影響時，可合理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國家安全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蘇震清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6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2075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開標作業」（編號JP03）、「履約管理」（編號JP10）、「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作業項目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1-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開標作業」（編號JP03）、「履約管理」（編號JP10）、「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規字第1050600786號函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辦理。旨揭之修正主要為提醒採購人員於各階段發現廠商有無借牌、轉包之行為及處置方式，並請各機關落實執行。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26076號","title":"請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畫所需義交人員費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issue_date":"2021-12-15","is_revoked":1,"revoke_note":"<br>","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畫所需義交人員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據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規定應辦理之工作，機關常以編列少許費用方式，移由承攬廠商辦理；另交通維持費中僅編列指揮旗手預算，卻要求廠商須僱用訓練合格之義交協勤，造成廠商額外負擔。二、關於空氣污染防制經費乙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對於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之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等業定有明文，機關本應妥為考量後於招標文件訂明，並依市場行情核實編列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例如第5點，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量化及一式混合編列經費)及「營建工程環境保護設施規劃設計及經費編列指引」，如有疑義，請向該署洽詢。三、關於義交人員費用乙節，如屬依法規規定或交通維持計畫要求，必須使用訓練合格之義交人員進行交通指揮者，請核實編列該等人員預算，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屬原契約以外之需求者，應由契約雙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增加給付。四、副本抄送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貴公會會員如對個案招標文件所編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經費或交通維持人員費用有疑義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revoke_type":"INFO"},{"id":76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22381號","title":"關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以日曆天計算之工期「預定竣工日期」及「履約逾期總天數」填報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第1項","issue_date":"2021-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以日曆天計算之工期「預定竣工日期」及「履約逾期總天數」填報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0年9月13日府工新字第1102114097號函。二、「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預定竣工日期」欄位，為廠商依契約約定（含契約變更機關書面同意展延之工期）預定竣工之日期；「履約逾期總天數」欄位，為「實際竣工日期」與「預定竣工日期」相差日數。正本：嘉義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9580號","title":"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21-1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二、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非屬上開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三、又各機關編列補助行政法人之預算，屬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應依法編列，不得為規避採購法而為編列於非指定用途科目。四、本案副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兼復貴中心110年8月13日北流字第1100000809號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1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1-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之修正及第七點增訂第二項，爰修正旨揭要點名稱、第一點，並增訂第二點第二款審議小組之任務。二、檢送修正「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法務部廉政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issue_date":"2021-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110年11月11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第五條新增第五款規定：「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二、旨揭要點全文修正，其中第七點增訂第二項定明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之款次，包含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犯罪、行為能力欠缺、受懲戒或停權處分、辦理評選違反法令)、第九款第二目(私下與廠商不當接觸)、第十款至第十二款(違反利益衝突或失權)；原非資料庫人員如有相同情形者，亦予列入。該名單並將建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供機關檢核評選委員名單。三、檢送修正「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法務部廉政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0},{"id":76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28403號","title":"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issue_date":"2021-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室110年11月22日國採管理字第1100268162號函。二、所詢疑義1，「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7條，本會於110年1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號令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於同年月13日生效。三、所詢疑義2：(一)關於前開規定新舊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１、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原則，修正條文生效前（即110年11月12日以前），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已成立者，適用修正前規定，惟機關擬依修正後規定重新成立評選委員會，尚無不可。２、修正條文生效後，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尚未成立者，適用修正後規定。(二)前揭所稱委員會成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名單且完成派兼或聘兼程序。正本：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765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之作業程序，請妥為安排，避免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不及因應，召集人並應妥善維持採購評選會議秩序，俾使採購評選程序順利進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issue_date":"2021-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之作業程序，請妥為安排，避免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不及因應，召集人並應妥善維持採購評選會議秩序，俾使採購評選程序順利進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邇來少數採購個案，因有機關未妥適安排採購評選會議作業程序，致廠商於會場久候多時情形，且評選委員會議進行中機關未適時維持會場秩序，發生評選委員交談或音量過大干擾廠商簡報等，招致廠商質疑有影響評選公正性之虞。二、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機關基於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及兼顧各參與者之時間成本，應妥善規劃執行細節，並應避免（亦不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臨時變更原評選程序之內容（例如若符合資格廠商家數少，將二階段評選併為一階段），造成廠商不及因應或須在場久候之情形。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點：「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第9點第3項：「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為確保評選之公正性，並避免引發廠商質疑，廠商進行簡報時，評選委員應全程參與並專心聆聽。召集人（依本會110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令修正發布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為機關指派，其目的為確保評選委員會確實依議程進行，採購評選委員依據評分項目及機關需求，務實評選可行方案）亦應確實維持評選會議秩序。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均請轉知會員）、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9426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否依物價指數調整價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1-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否依物價指數調整價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110年8月11日電電產字第11008-0841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其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機制辦理。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一)機關辦理履約中之「財物」採購案，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價款，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致發生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基於發生情事變更處理之一致性，得參照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說明二及110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63號函說明三之處理方式，並依個案契約相關約定辦理（上開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二)來函說明四，本會109年8月31日函及110年5月5日函所稱「已施工執行」部分，係指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備工備料後進場施作完成，於財物採購（例如來函所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配電變壓器採購案），相當於「交貨」部分。爰所詢疑義，上開本會函所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及「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於財物採購得認定為「未交貨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契約價金及「已交貨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正本：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副本：立法委員陳秀寳國會辦公室、經濟部工業局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76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992號","title":"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派駐勞工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1-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派駐勞工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監察院110年9月16日110教調16調查報告貳、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年7月間已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要求勞務採購契約廠商勞工之工作內容有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應於契約內訂定保密條款，惟部分行政機關運用派駐勞工雖辦理涉及民眾隱私資料等業務項目，尚有未要求渠等簽署保密協定書情形，行政院應予督促改善。......」（詳附件，公開於監察院網站）。二、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機關採購契約以採用本會範本為原則。本會訂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6款第3目載有：「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第14條第14款載有：「派駐勞工：1.廠商保證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於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在未取得機關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廠商保證所派駐勞工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機關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2.前目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1)機關在業務上定義為密、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2)與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3)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三、為避免發生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外洩，貴機關辦理之勞務採購有運用派駐勞工於履約過程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者，請落實履約管理，並要求該派駐勞工簽署保密協定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4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7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issue_date":"2021-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7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2572號","title":"關於國有（或公有）非公用土地之開發，屬財產處分範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21-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國有（或公有）非公用土地之開發，屬財產處分範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立法理由第2點載明：「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因國有財產法及省市政府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不列入本法適用範圍」。二、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已定有相關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採購法，說明如下：(一)國有財產部分，按國有財產法第1條規定：「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47條第2項並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一、改良土地。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實務執行方式包括：（A）設定地上權：財政部訂有「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B）參與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C）合作共同開發：依前述國有財產法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8條辦理者，若有相關規定，不適用採購法。(二)地方所有部分，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地方自治事項（該法第18條第2款第4目、第19條第2款第4目、第20條第2款第4目），又依同法第35條至第37條等規定，自治團體財產處分應報各該民意機關議決。另依同法第25條前段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制定自治法規。依中央及地方分權之精神，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尊重地方之權責。爰屬地方所有財產依地方自治法規之處分，亦不適用採購法。三、承上，關於由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者，不適用採購法。另如地方就前述事項未定有自治法規，其如辦理與民間合作開發之財產處分，基於性質相似及相同事物宜相同處理之原則，建議參照上級政府或中央「國有財產法」等公有財產處分或利用規定辦理。四、另因國有（或公有）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合建分屋）涉財產處分，又有上述多種方式，本會89年6月14日(89)工程企字第8901651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立法委員李德維國會辦公室（兼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10年10月1日立院維字第11010015001號函）、新北市政府（兼復貴府110年5月24日新北府財開字第1100965939號及110年9月13日新北府財開字第1101725180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8954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6條之1、第14 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5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issue_date":"2021-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6條之1、第14 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22058號","title":"關於貴會辦理「有線電視產業市場競爭與發展論壇及110年 度有線電視發展研討會委外服務」（案號：NCC-Y110-040） 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issue_date":"2021-10-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會辦理「有線電視產業市場競爭與發展論壇及110年度有線電視發展研討會委外服務」（案號：NCC-Y110-040）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0年9月10日通傳平臺決字第11041021580號函。二、關於來函所述「倘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大規模臚列各大專院校之學者專家列為講師人選，惟其性質僅為『暫定』，事前亦未先徵詢任何評選委員，案內評選委員並無與投標廠商聯繫」乙節，如廠商未與委員聯絡確認，委員亦未答應廠商擔任課程講師，尚難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14條之1規定，合先敘明。三、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關於來函所述「透過評選委員書面表示不接受未來廠商講師邀約之方式」或「其餘折衷方式」乙節，如貴會得確認該委員嗣後不擔任受評廠商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包括講師邀約），且無涉上開規定所稱「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賡續由上開委員辦理評選程序，尚無不可。(二)關於來函所述「規劃之講師邀約名單」、「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暫訂』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講師名單」，廠商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所載內容，如僅係「暫訂」，因非屬確定之內容，評選委員於評分時尚難就「規劃」、「暫訂」之內容評分。另建議嗣後貴會辦理類案，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投標文件所載履約工作成員皆須確定人選，不能「暫訂」，得標後須納入契約執行，以避免上開情形。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併請參考。(三)為免外界質疑評選之公正性，本會將修正審議規則第14條之1，增訂委員於所評個案採購決標後，不得擔任該採購案得標廠商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之規定（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於審議規則修正發布前，請依上開說明三、（一）內容辦理。正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768號","title":"既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單獨執業技師之實績移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issue_date":"2021-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既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負責人於原技師事務所實績得否移轉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10年9月14日東管字第1100914-1號函。二、所詢技師事務所實績之移轉，與來函說明一所述經機關同意契約轉讓之情形，係屬二事。另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尚無旨述既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更換情形之實績移轉規定，爰原技師事務所之實績尚難移轉。正本：東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7637號","title":"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單，並採最低標決標案件之底價訂定適用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issue_date":"2021-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單，並採最低標決標(非經評審程序)案件，其底價訂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0年7月23日府採購字第1100169614號函。二、查本會90年7月13日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招標辦法)，其總說明載明：機關實務作業常有省略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而逕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當場辦理審標、決標，以提高採購效率，爰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現行條文第3項)增訂機關得逕於公告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當場辦理審查及決標，以簡化程序。合先敘明。三、承上，機關如依採購法第49條、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辦理且採最低標決標者，其底價訂定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惟如機關於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依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底價訂定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四、關於來函所詢，機關依上開說明三規定辦理招標，其第2次以上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或經審標結果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底價訂定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隨函檢附依前開規定辦理採購之流程及訂定底價適用規定說明圖。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rel_count":2},{"id":76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8141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issue_date":"2021-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動力發展署）110年7月29日發特字第1100326272號函轉高雄市政府同年月22日高市府勞重字第11035498000號函辦理。二、本案參採上開高雄市政府及勞動力發展署建議，鼓勵企業提供更多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就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友善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指標，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另依本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建議，於CSR評分表範本納入員工性別人數及比率。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5},{"id":76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6274號","title":"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以工程字第1100101627 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9-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以工程字第1100101627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60,"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015001581號","title":"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擴大適 用於工程採購，將於110年10月1日上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1-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擴大適用於工程採購，將於110年10月1日上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明：一、為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簡化採購作業流程，減少機關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時間與成本，本會已於104年起推動「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下稱電子報價機制），初期以未達公告金額且採購性質簡單之「財物採購」案件為適用對象，並陸續擴大適用於繳納押標金、比減價之案件。整體執行率並自104年起至110年逐年成長（6.21%提升52.41%），執行成效良好。二、為擴大電子採購效益，本會已就電子報價機制，完成適用於工程採購之作業，說明如下：(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已介接內政部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登記資料，可線上即時供廠商投標及機關開標審標之用。(二)為利貴會員熟悉及操作相關功能，本會已提供使用手冊、線上資源及練習網站（如附件），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上網下載及練習，如有系統使用疑義可洽客服專線詢問（電話：0800-080-512）。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661,"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0500158號","title":"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擴大適 用於工程採購，將於110年10月1日上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擴大適用於工程採購，將於110年10月1日上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簡化採購作業流程，減少機關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時間與成本，本會已於104年起推動「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下稱電子報價機制），初期以未達公告金額且採購性質簡單之「財物採購」案件為適用對象，並陸續擴大適用於繳納押標金、比減價之案件。整體執行率自104年起至110年逐年成長（6.21%提升52.41%），執行成效良好。二、為擴大電子採購效益，本會已就電子報價機制，完成適用於工程採購之作業，說明如下：(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已介接內政部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登記資料，可線上即時供廠商投標及機關開標審標之用。(二)機關利用電子報價機制辦理採購，請使用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至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首頁 法令規章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三)本案已完成相關使用手冊、線上資源及練習網站（如附件），如有系統使用疑義可洽客服專線詢問（電話：0800-080-512）。並請機關轉知所屬自即日起至採購網練習區使用及操作，以加速熟悉相關流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6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7731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0年7月26日府授工採字第1103012961號函。二、所詢機關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是否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重新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乙節，考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保障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及備標作業需時之立法意旨，機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582號","title":"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就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1-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就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審計部110年8月4日台審部五字第1100061265號書函辦理。二、依法務部108年11月29日法律字第10803517910號函（如附件，公開於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說明三載有「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多數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爰如個案採購受評廠商為財團法人，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3年內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6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8677號","title":"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本會 意見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issue_date":"2021-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0年8月4日台審部五字第1100061265號書函。二、所詢疑義，依法務部108年11月29日法律字第10803517910號函（如附件，公開於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說明三載有「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多數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爰如個案採購受評廠商為財團法人，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3年內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6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1198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範本」，重點如下：(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業經本會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配合修正第21點。(二)配合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1款之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之勾選項目，增訂第52點之1。二、本次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重點：考量不訂定底價之案件適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機制，實務作業尚無執行困難，爰修正第47點。三、另配合上開修正「投標須知範本」，併同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相關內容。四、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66,"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1101300192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乙份， 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1-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乙份，請查照。說明：一、為確保稽核品質及發揮效果，並利於稽核監督時檢視及深入發現問題，注意合理性及避免漏未查察易生缺失之重要採購事項，爰本會訂定旨揭檢核表，請提供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參採使用。二、辦理專案稽核作業時，宜包括但不限於旨揭檢核表所列重點事項。正本：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6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6287號","title":"廠商投標時出具放棄物調聲明與情事變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1-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投標時出具「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得否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申請恢復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0年7月8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700124號函。二、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重點在於契約成立後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發生情事變更之情形，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辦理契約變更。所列機關擇定物價調整方式僅為說明考量因素之一，尚非廠商投標時簽署不適用物價調整聲明書即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三、個案招標文件訂有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規定，嗣因廠商投標時簽署「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得標納入契約，契約效果亦為未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屬本會上開函釋說明二之(一)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協議恢復原招標文件所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 。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資訊推動小組(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25802號","title":"「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8月2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862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 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為施工管理之工地主任、品管人員等人員資格設置相關內容及罰則，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995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 (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 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離職、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繼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新竹縣議會、臺中市議會、南投縣議會、臺東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4804號","title":"有關以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以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0年6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1100124685號函及同年月23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二、來函說明三，說明如下：(一)所詢疑義，關於「採線上數位簽名或電子簽章等模式」乙節，視訊與會之評選委員於相關文件（會議紀錄及評選總表）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為之，係指簽名文件之傳送方式，惟簽名或蓋章仍須符合親自簽名或法定之要件。又按簽名係於「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信之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416號民事判決參照)，爰評選委員自己簽名，仍應於該相關文件上為之，以確保該評選委員認同「評選總表」及「會議紀錄」內容。本會已以110年7月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883號函訂定「評選會議採視訊方式參考作業流程」（含附件「評選總表簽名頁」及「會議紀錄簽名頁」，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得於會前先行寄送評選委員上開簽名頁，供委員簽名或蓋章後，回傳予機關。(二)另委員將上開簽名或蓋章之文件，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回傳予機關，由機關將該傳真或電子數位檔列印文件併附於總表及會議紀錄，委員無須再寄紙本簽名文件予機關。三、來函說明四，說明如下：(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3項：「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上開規定，係指機關製作評選總表，其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前揭規定並非保密規定，爰縱使委員個人評分（比）表之代號與委員姓名之連結無法隱蔽，亦無涉違反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二)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上開規定係指評選作業或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應秘密為之或保守秘密。爰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知悉上開事項之人員依法皆應遵守保密相關規定（不以來函所述「要求個案評選會之相關人員切結保密」為要件），即無違反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之虞。四、來函說明五，關於來函所述「工作小組如以通訊軟體（如LINE）、雲端空間（如GOOGLE雲端硬碟）或其他可供下載檔案之方式提供評選委員初審意見」乙節，據洽貴府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係「擔心相關軟體資安防護或許不是100%周全，多多少少都有資訊洩漏的疑慮」。所詢疑義，政府採購法尚無規定機關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或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先行提供評選委員之方式，爰機關以「通訊軟體（如LINE）、雲端空間（如GOOGLE雲端硬碟）」提供委員初審意見，如確能執行相關保密作業（例如將初審意見檔案另行以加密方式處理，且以其他方式告知委員解密方式），尚無違反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1},{"id":76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883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評選會議採視訊方式參考作業流程」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issue_date":"2021-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評選會議採視訊方式參考作業流程」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落實各項防疫措施，降低人員移動或接觸之風險，爰訂定旨揭參考作業流程，供各機關參考使用。二、本會109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71號函、109年5月1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29號函、110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012304號函及110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714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5},{"id":76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680號","title":"各機關招標或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其相關處理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1-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招標或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主動協助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照辦。說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經濟部復於同年月22日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二、機關即將招標或於等標期間之勞務採購案，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招標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末段規定妥適延長；其有於等標期間取銷採購之必要者，請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三、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工)、減少或取消契約應辦事項，致有影響履約期程及內容者，處理原則如下：(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之終止解除契約補償廠商損失：查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下稱本範本)已訂有「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詳本範本第16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二)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本會訂定之各類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均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例如廠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出勤(工)減少等影響時程，本範本第13條第(五)款]。(三)核實給付廠商因疫情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履約中之勞務採購，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暫停履約、減少或取消部分契約應辦事項，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機關可參照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八)款第4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四)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及付款程序：個案若有實際需要，亦得合意變更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另勞務服務契約，其已完成階段性成果並提送機關，惟因受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影響審查進行者，由契約雙方協議辦理契約變更，先行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之 80%，剩餘費用，於機關審查通過後依契約約定給付。廠商依約請求機關付款，請依契約約定之審核及付款期限辦理，以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五、本會已建立「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有關因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效，可透過本平台反映，本會將儘速協助處理。六、另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其相關辦理原則，請參閱本會 110年05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88號函及110年6月18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6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title":"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須辦理抽籤者，建議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抽籤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issue_date":"2021-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須辦理抽籤者，其抽籤方式建議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辦理廠商評選，爰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之廠商，其抽籤屬評選廠商程序之一環，而屬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權責；其執行程序係由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條(公平公開程序)及第6條第2項(不違反採購法範圍之適當決定)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二、機關辦理採購，涉及評選者[例如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採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如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辦理抽籤者，為避免爭執，建議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抽籤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714號","title":"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機關得採視訊方式辦理與廠商之相關會議，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機關得採視訊方式辦理與廠商之相關會議，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0年6月4日召開之「研商工程技術顧問業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因應措施會議」結論事項辦理。二、為配合旨揭疫情警戒期間之防疫措施，降低人員移動或接觸之風險，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決標等相關會議，得採同步網路視訊方式辦理，本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109年5月1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29號函、109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7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planpe.pcc.gov.tw/prms/）已有說明。另履約過程中進度協調、期中或期末審查等會議，機關亦得比照前述方式以視訊方式辦理，以避免影響履約進度，及維護訂約雙方權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4},{"id":7677,"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title":"檢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1-06-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本會前以110年5月25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67號函提供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若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致影響備標或履約者之辦理原則，110年5月26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85號函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因應COVID-19疫情衍生相關問題，應主動協調處理，亦於110年5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0388號函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相關辦理原則，並於本會網站開設「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協助解決各界疑慮。二、考量各界反映個案確有工期展延舉證及認定之困難性，經本會於110年6月16日召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研商會議，洽詢各機關、公會並逐項討論及修正後，提供本通案性處理方式，以利機關及廠商依循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本會技術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工程管理處","rel_count":4},{"id":7678,"doc_number":"農授糧字第1101065045號","title":"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協助園藝種苗及景觀苗木產業鏈持續運轉，敬請協助於相關工程案件加強採購該等產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協助園藝種苗及景觀苗木產業鏈持續運轉，敬請協助於相關工程案件加強採購該等產品，並請惠予轉知相關工程單位，請查照。說明：一、國內生產之園藝種苗、花壇植物及景觀樹木主要供應景觀工程或都市綠美化項目，部分外銷國外市場，本(110)年度受本次新冠肺炎影響，工程案件減少致消費需求銳減，影響相關產業從業人員生計。二、為協助產業渡過難關及後續供應穩定，敬請於辦理相關景觀工程、都市綠美化、公路景觀與道路植栽、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等案件，就各地區生產之園藝苗木產品，如新北市杜鵑花、桃園市花壇植物、南投縣盆花、彰化縣景觀樹木(非正面表列，請依各地區產業特色增列)等，增加使用量或增加替換頻度。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林務局、本會農糧署(北區分署、中區分署、南區分署、東區分署、作物生產組)","rel_count":0},{"id":76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03800號","title":"關於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契約價金之分配等相關履約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issue_date":"2021-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契約價金之分配等相關履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0年2月20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200028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三所述決標後契約價金之分配與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不一致乙節：(一)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負責之項目及契約金額比率，屬共同投標廠商間內部約定之事項，且係依據共同投標廠商協議之主辦項目及該項目投標時標價填列，於投標時即已確定，決標後為契約之一部分。(二)決標後經單價調整之契約詳細價目表，屬共同投標廠商對外與機關之關係，為機關就各項目之計量、計價依據，其並無個別成員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之記載。爰成員間關於請領契約價金後之內部分配，如得標廠商認應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應予尊重。三、關於來函說明四所述共同投標代表廠商之管理權限及成員間權利義務乙節，屬成員間之內部關係，為共同得標廠商自行約定事項，尚不宜以法規作規定。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2136號","title":"關於所詢「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定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2021-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所詢「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0年5月19日鐵道工字第1103401685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其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至「協力廠商」則非採購法之用詞。三、一般工程實務，將個案工程得標廠商以外之任一提供該工程人力、材料、機具或設備等之廠商及協助履行契約應辦事項之專業廠商等，均以協力廠商稱之。其中未涉及轉包者，亦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分包廠商。正本：交通部鐵道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81,"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100300567號","title":"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若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致影響備標或履約者之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採購契約要項第49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1項","issue_date":"2021-05-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若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致影響備標或履約者之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復經濟部5月22日則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二、有關疫情警戒等級提升至第三級，本會前於5月20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加強防疫工作(含外籍移工管理)、視各區疫情暫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另因防疫有停工之必要者，由雙方協議停工並落實工地安全等措施在案。三、復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或工地出工，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相關期程者，處理原則如下：(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8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招標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爰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之公共工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依同法第41條第2項末段妥適延長。(二)各機關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例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據本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通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本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之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所以機關可以參照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6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2304號","title":"關於投標廠商是否得以視訊方式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並進行簡報詢答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投標廠商是否得以視訊方式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並進行簡報詢答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0年5月20日文秘字第1103013603號函。二、所詢疑義，關於來函所述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基於整體防疫需要及業務推動考量，機關召開採購評選會議，投標廠商以「視訊」方式辦理簡報及詢答，皆無不可。本會109年5月1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29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文化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683,"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1101100637號","title":"檢送「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善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參考處理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issue_date":"2021-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善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參考處理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110年3月11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第3項，研議工程採購爭議以「利用調解、仲裁等多元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原則，進入訴訟為例外」之處理方向，俾迅速有效解決工程糾紛。二、鑒於工程採購具有履約期間長、契約所涉金額較大、資金與進度連動及專業技術等特性，為迅速、有效解決採購履約爭議，並避免爭議久懸未決而影響公共利益及人民權益，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建請善用旨揭參考處理說明，選擇適當之爭議處理方式，以加速解決工程採購履約爭議，並提升政府採購效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388號","title":"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issue_date":"2021-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相關辦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請主動協助。說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於110年5月15日起陸續宣布雙北及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嗣宣布三級警戒延至6月14日。經濟部5月22日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二、機關即將招標或於等標期間之技術服務案，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招標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末段規定妥適延長。三、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下稱範本）已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例如廠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推動因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或測量鑽探工作出工減少等影響時程），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範本第13條第四款第（五）目、第（十一）目或第（十二）目]。四、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案，如因疫情展延履約期限者，其增加之必要費用依個案契約類似範本第4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約定，由機關負擔；其中屬專案管理及監造部分，因疫情施工期延長增加之專案管理及監造期間，應增加服務費用外，若受工程停工之影響，亦得依類似範本第4條第七款及第九款內容，依停工期間所留之必要人力核實計算增加監造服務費用。個案契約無前約定者，機關得參考上開範本內容主動協助辦理契約變更；又因疫情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形，機關亦得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八）款第4目之內容，辦理契約變更。五、個案若有實際需要，亦得合意變更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又廠商依約請求機關付款，請依契約約定之審核及付款期限辦理，以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六、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另本會已建立「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有關因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效，可透過本平台反映，本會將儘速協助處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立法委員鄭運鵬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id":76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10367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行 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5-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4月30日通傳法務決字第11000240950號函（如附件）辦理。二、「電信管理法」自109年7月1日施行後，電信管理法第83條設有過渡期間3年之規定，機關於此過渡期間如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4月30日通傳法務決字第11000240950號函(如附件)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三、各機關對「電信管理法」如有疑義，請洽該法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釋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08229號","title":"關於採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評審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等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2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第2項","issue_date":"2020-05-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評審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等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9年4月7日高市府文工字第109307198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一），關於來函所述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基於整體防疫需要及業務推動考量，機關召開採購評選會議，評選委員以「視訊」方式與會（含主持、出席、參與會議），或國內、外投標廠商以「視訊」方式辦理簡報及詢答，皆無不可。三、來函說明二、（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為落實上開規定，建議採「視訊」方式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及以「視訊」方式辦理簡報及詢答之投標廠商，皆於非開放之獨立居室內進行。四、來函說明二、（三），說明如下：(一)按審議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爰關於來函所載「若評選會議紀錄未即於當場製作完畢者」乙節，如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未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未符上開規定。(二)另按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第1項）。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第2項）」；第9條規定：「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第1項）。......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第4項）。」評選委員如以「視訊」方式與會，其於上開文件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為之，並回傳予機關，由機關將該傳真或電子數位檔列印文件併附於總表及會議紀錄。本會109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71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76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title":"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二、機關辦理採購，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併請參酌。三、另請注意下列配合作業事項：(一)機關依前述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之決定，應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說明後續處理方式；有關通知方式，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二)如採暫緩或暫停開標、決標程序，應注意投標文件有效期。如投標文件有效期已屆，而有需展延有效期者，應洽廠商同意展延；廠商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三)涉及保密事項，請注意採購法第3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等規定。四、機關亦得依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決定採同步視訊方式辦理開標，惟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規定應允許投標廠商相關人員出席；另如有優先減價或比減價之必要，為確保競爭之公平性及避免爭議，仍以現場方式辦理為原則，並得依前揭內容決定是否暫緩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6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263號","title":"(重申)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及物價波動影響之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或因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本會已函釋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10年4月26日反映事項重申。二、關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履約進度乙事，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本會業於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請各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三、關於因物價變動影響履約成本乙事，本會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其內容可充分反應物價波動。基於部分採購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不利於反應物價波動，本會於 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各機關，如履約期間遇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總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之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以上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76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09360號","title":"關於機關之技術服務契約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9年9月9日後契約變更，適用 技服辦法第29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issue_date":"2021-04-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之技術服務契約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9年9月9日後契約變更，適用 技服辦法第29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10年4月19日仁字第110041901號函。二、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基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除法規明文溯及生效者，原則向將來發生效力，爰不得以技服辦法之修正作為契約變更之依據，本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5號函說明一內容併請參考(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如個案技服契約之價金結算方式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建造費用定義係援用本會106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技服辦法第29條第3項「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依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個案除有辦理變更之必要性外(例如增加服務範圍或機關需求變更)，其餘部分仍應依個案原契約約定辦理。正本：品仁法律事務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6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089號","title":"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 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1-04-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係配合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增列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應含資通安全管理機制及防護措施（第2條第2款第2目）、資通安全稽核事項相關約定（第8條第6款第12目及第24款、第16條第17款、第18條第1款)、於服務績效違約金之資安指標項目之評斷方式及要求基準增列資安事件通報時限、調查、處理資安事件之時效（第15條第2款）等。","rel_count":0},{"id":76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13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 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5％，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4-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5％，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0年3月4日經授企字第1100054214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0},{"id":76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133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rel_count":4},{"id":76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086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1-03-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包括雇主意外責任險及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相關內容，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已決標之工程，個案契約約定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保險人之責任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者，如有旨述範本第13條第(八)款(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為第13條第(九)款)之情形，機關及廠商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並請檢視承保範圍之差異對保險費用之影響。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6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002309號","title":"貴署函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金錢債權經查得債 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無人應買，擬承受法 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21-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函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金錢債權經查得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無人應買，擬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10年1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0820號函。二、按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辦理採購目的，源於機關對採購標的之需求；機關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或動產，係為滿足其債權獲得清償之目的，與政府採購本質有別。三、機關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動產或不動產，就拍賣物之底價訂定等程序，強制執行法已有特別規定，爰機關依強制執行法承受，不適用採購法。四、來函援引本會89年3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04915號函說明三，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695,"doc_number":"工程資字第1101500013號","title":"本會訂定110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09年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110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09年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9年2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51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09年目標達成率為30%，請依權責對109年推動旨揭機制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0年度獎勵目標達成率訂定為35%，適用範圍包括：財物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如個案條件適合採旨揭機制辦理時，即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說明或協助之事項，請通知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6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065號","title":"重申-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1-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1)所載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係依序按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工程款(中分類項目扣除已調整之個別項目，及總指數項目扣除已調整之中分類項目與個別項目)。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個別項目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中分類項目為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前開內容業於107年7月24日修正，惟部分機關並未納入，爰予重申。三、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俾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照；如有執行疑義或契約條文認知歧異，可洽本會協助或循公共建設諮詢機制辦理。正本：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6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035號","title":"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1-0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2年6月7日院臺性平字第1020137209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7年1月25日院臺性平字第1070161525A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8年12月27日院臺性平字第1080199344號函，建議本會積極提升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人數，本會訂定之近3年目標為年成長率2.5%。二、查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依性別分析，請優先推薦具藝術學類、文化學類、商業類、法政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納入資料庫。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專家學者。三、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四、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08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1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6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818號","title":"改善營造產業勞工短缺現象，提高執行成效，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其服務項目包含設計者，得將「營建自動化」納入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21-0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改善營造產業勞工短缺現象，提高執行成效，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其服務項目包含設計者，得將「營建自動化」納入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營造業近年來多次反映面臨勞工短缺之問題，為改善此一現象，本會109年11月16日召開「協調改善國內營造產業缺工現象會議」，分析其主因之一為營造業自動化尚不普及，致人力需求無法減少，而此觀念應於源頭之規劃設計階段即予導入。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等。」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十一、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三、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其服務項目包含規劃或設計者，建議依上開規定，將「營建自動化」納入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以降低公共工程人力需求，提高執行成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6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039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1-0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基於各機關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充之(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不願繼續推薦或已辭世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新竹縣議會、臺中市議會、南投縣議會、臺東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879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3月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1條","issue_date":"2021-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3月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923號","title":"得標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無法繼續共同履約，由其他成員繼受權利義務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21-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得標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無法繼續共同履約，其餘成員無法覓得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一切權利義務之可採行方式，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其繼受方式包括由其他成員繼受。二、又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其所謂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本應就契約負全部之責任。三、綜上，共同投標如有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其契約權利義務得由其他成員繼受，繼受之其他成員並得將其依法規無法自行施作部分，分包予符合法規之其他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00100007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為刪除第14條第八款第（三）目括號內文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1-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為刪除第14條第八款第（三）目括號內文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963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辦理採購者，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21-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辦理採購者，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二、依上開規定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辦理限制性招標者，為避免外界誤會其作業程序「未經公告」（未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招標公告），爰請於對外說明其招標方式時，註明為「經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或「經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勿僅簡稱為「限制性招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94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1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金質獎得獎廠商得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工程未驗收前之使用、工程告示牌內容、品質計畫內容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05,"doc_number":"主會財字第1090018831號","title":"為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審查作業，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配合辦理相關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issue_date":"2020-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審查作業，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837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推動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業訂定旨揭辦法，其中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依前開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77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28555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1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9年11月18日環署管字第1091192134號函辦理。二、前揭函內容略以：(一)有關CSR評分範本「辦理綠色採購」指標，以「最近一年度綠色採購申報金額達新臺幣40萬元以上者，給予1分；未達40萬元者，依申報金額與40萬元之比率給分（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小數點第2位四捨五入）」為得分標準。(二)機關如採用CSR評分範本，廠商於投標時，應自環保署「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臺」下載「綠色採購金額證明文件」，並經該廠商內部用印後，檢具該證明文件予招標機關，以利機關進行審查事宜。(三)CSR評分範本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自110年3月1日起實施。三、茲參採上開環保署建議，就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辦理綠色採購」指標，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其中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部分，自110年3月1日起實施。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26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0-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33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2月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0-1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2月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7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監造人力計畫表、配合建築師法第18條修正監造服務內容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issue_date":"2020-1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監造人力計畫表、配合建築師法第18條修正監造服務內容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20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1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為使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所需專家學者類科別之分類，更切合業務需要，經徵詢各界意見後，原有16大類250科別，修正為17大類288科別(修正後一覽表如附件1、修正對照表如附件2)。二、請各機關(構)踴躍推薦增列之類科別專長之專家學者，並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其附件申請審查表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7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22號","title":"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外籍營造工與本國勞工成本價差扣除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約定依法規進用外籍營造工須扣除本外勞價差者，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鑑於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反映外籍營造工實質成本高於本國勞工，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本外勞成本價差扣款內容不符實際，爰本會於108年12月5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本國及外籍營造工成本價差扣款規定執行問題及已訂約工程之後續執行方式」會議，考量價差扣款確有困難導致流於形式，其結論二略以：機關於設計階段即應評估工程所需人力及參考勞動部規定，於工程發包前納入成本考量(意即不以本國勞工成本統一編列預算)；本外勞成本並無一致性標準，且勞動部已規定須繳交就業安定費，不宜在無標準情形下，直接於契約約定扣款金額，故刪除範本有關本外勞價差須扣除之內容。嗣於109年1月14日修正範本，並停止適用本會98年2月11日函有關應扣回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二、考量已決標之政府採購契約約定依法規進用外籍營造工其採扣除固定金額之方式者，如於履約中因外籍人力成本變動，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而契約並無扣款之調整機制，致依原有契約約定之定額扣款顯失公平，可由主張顯失公平之一方提出，由雙方依民法情事變更規定，就尚未辦理估驗部分，合意變更契約中之本外勞價差處理方式。三、採核實扣除價差方式之契約者，如經廠商提出資料核實分析，確無價差者，則依約免扣價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7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8462號","title":"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21年至2022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21年至2022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NZTEC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8461號","title":"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21年至2022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21年至2022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STEP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8341號","title":"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應以該國貨幣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中，以特別提款權(SDR)所載之門檻金額，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每次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二年不變。二、我國已就前開換算結果，循程序辦理通知GPA委員會我國2021年至2022年門檻金額之調整結果如附件，其效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秘書處、企劃處（網站）、資訊推動小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53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採購評選作業檢核表」乙份，並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採購評選作業檢核表」乙份，並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避免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因疏忽致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形，爰本會訂定旨揭檢核表，供機關人員檢核內控參採使用並存檔備查，無須簽報及核定，以免增加行政作業。二、配合上開檢核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重點如下（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首頁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新增肆、九、（六）：本會訂定「採購評選作業檢核表」，各機關得於「評選委員會成立」、「評選時」、「評選後」階段，視個案情形參採使用並存檔備查。(二)修正附錄內容：配合「機關巨額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於109年9月21日停止適用，爰予以刪除；鑑於手冊部分內容（例如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爰移列附錄並註明網頁，以便查閱最新內容。三、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重點略以（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首頁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一)議程表之項次2：修正為「確認委員已知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且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並納入會議紀錄」。(二)會議紀錄：增加委員確認事項（評選委員確認知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且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及「出席評選委員簽名」欄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1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title":"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0-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公共工程順利推展，避免機關未完成前置作業即辦理工程招標，導致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發生，本會於104年3月17日訂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並於104年6月1日生效，合先敘明。二、本注意事項執行迄今逾5年，經檢討執行成效及相關問題後，朝擴大適用範圍、維護廠商權益、簡化規定等方向辦理修正。三、檢送修正之本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以上單位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7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87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該函說明三載有：「機關辦理採購應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因案制宜選擇合宜決標方式，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本會對工程採購之決標方式，業以107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07620號函各機關知悉......」（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考量巨額工程採購，金額龐大且複雜，宜採最有利標選擇廠商，爰配合修正旨揭參考原則參、三、（四）及附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7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將本會訂定投標須知範本第80點內容納入招標文件，並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0-11-0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標）者，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規定，並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及同年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77點（原第80點）：「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本函不適用於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修正生效（114年3月29日）以後招標之案件。","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將本會訂定投標須知範本第80點內容納入招標文件，並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第80點載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公開於本會網站）。二、鑑於近期發現部分廠商未電子領標，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並下載後投標之異常情形，請各機關辦理採購，確實將前揭本會範本內容納入投標須知，並於開標後依該規定檢視或通知廠商提出領標電子憑據，俾利於發現上開異常時依規定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7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75號","title":"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9年11月4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10-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9年11月4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無修正意見，無需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332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得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0-04-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得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第4項及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有關納入本資料庫之人員，自納入資料庫起算有效期3年，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應審視其是否仍符合原推薦資格條件、納入資料庫之妥適性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並得以書面或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者，移離資料庫。前開作業要點108年10月2日修正前，納入本資料庫之人員達2年以上者，推薦機關（構）應於109年10月1日前續行推薦完成，未完成者，移離資料庫。三、有關本功能之系統操作問題，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專區 / 系統使用手冊)下載系統使用手冊。如有其他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電話：0800-080512。四、另為提升本資料庫藝術學門、人文學門、商業及管理學門、法律學門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納入資料庫(例如具性別平等專長者)。正本:立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22533號","title":"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所涉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10-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所涉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9年9月7日109誠嘉字第0319號函。二、旨揭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如經契約雙方協議由該技師任負責人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技師並承諾比照民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連帶負其責任2年者，因可兼顧人民工作選擇及機關權益之保障，該情形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其他類似情形」。正本：劉育誠土木技師事務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24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20-09-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109年9月9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辦理，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34號","title":"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旨揭範本第9項，係配合經濟部109年6月24日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7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title":"「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0-09-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本會於105年9月23日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及「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並以同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分行各機關。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增訂第11條之1規定，其第1項明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本會並於108年11月22日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規範之內容亦有參考「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內容修正訂定，爰該要點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三、機關辦理採購應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因案制宜選擇合宜決標方式，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本會對工程採購之決標方式，業以107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07620號函各機關知悉；並另以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120號函檢送各機關「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以上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四、鑒於採購法108年5月22日修正後，旨揭2要點內容均已納入採購法令規定或範本文件中，爰予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4},{"id":77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5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之1、第29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20-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5條之1、第29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09年9月11日起生效（以下簡稱生效日），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招標之公告日或未經公告招標之邀標日在生效日前者，適用修正前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公告日或邀標日在生效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二、承上，於生效日前公告或邀標，但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在生效日以後者，各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或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辦理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合理延長等標期限。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7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461號","title":"更正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請惠予抽換，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9-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更正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請惠予抽換，請查照。說明：一、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增列序號十一、（十三）「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網路位址（IP）相同」及修正序號十二、（五）為「對於轉包行為視若無睹（例如履約階段由未得標廠商代為履行契約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二、附件更正刪除底線及粗體標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17630號","title":"有關貴公司之產品參加「SNQ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所繳交相關申請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20-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之產品參加「SNQ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所繳交相關申請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9年7月17日臺菸酒生字第1090013542號函。二、按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另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本會103年12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078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貴公司之產品參加「SNQ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依受理申請單位公布之認證或驗證程序，雖須支付相關申請費用，惟其性質非有償對價取得勞務或財物，爰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無採購法之適用。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180552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0-08-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第19條規定：「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二、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依上開規定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4號","title":"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20-09-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增訂第9條第5項規定：「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得考量其於契約所載不同數量或金額級距下之訂購數量、金額或有別於本契約之條件，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其立法說明：「機關於本契約所載不同數量或金額級距下之訂購數量或金額範圍內，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且經訂約廠商同意者，屬訂約廠商自願提供之優惠，並得作為訂購機關擇定訂購對象之理由。前述辦理方式，非屬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之程序，爰不適用監辦之規定。」。二、為加強機關內部控制，更符合採購法第1條及第6條第1項揭櫫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等原則，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3號","title":"「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20-09-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目前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已無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之規定，爰「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予以廢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title":"「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0-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配合實務情形增列機關辦理採購過程中，可能有圍標之嫌或轉包之態樣，爰辦理旨揭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兼復貴部109年7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090006962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註：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之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於本會109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461號函更正。","rel_count":1},{"id":77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718號","title":"關於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之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20-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之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針對採購法所定停權機制及上開本會109年4月29日令意旨，說明如下：(一)針對禁止廠商參與「全國各機關」採購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停權機制：為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訂有不良廠商之停權機制。如機關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應啟動通知程序，嗣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停權效果及於「全國所有機關」。(二)在機關停權通知發出後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刊登之空窗期，禁止廠商參與受影響之機關採購係依本會109年4月29日令：廠商履約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者，於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為避免該廠商於此空窗期繼續參與已受該廠商影響之機關之採購，爰本會109年4月29日發布令，機關於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以維採購品質及效率，其效果僅限於「受該廠商影響之機關」。三、關於洽辦機關（下稱A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下稱B機關）代辦採購，適用本會109年4月29日令之情形，說明如下：(一)情形一：A機關前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停權，嗣洽請B機關代辦採購，A機關既已受上開廠商違法或違約之影響，應告知B機關上開停權通知之事由；又為避免該廠商再影響A機關之採購，B機關得依本會109年4月29日令，於招標文件明定經A機關通知停權之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採購。(二)情形二：B機關前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停權，如又接受其他A機關之委託代辦採購，因B機關前受上開廠商違法或違約之影響，且為該採購之招標機關，爰為避免上開通知程序中，無履約能力之廠商繼續影響B機關代辦A機關之採購，B機關得依本會109年4月29日令，於招標文件明定前經B機關通知停權之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採購。(三)情形三：A機關前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停權，如B機關另代辦其他機關之採購（例如C機關另洽請B機關代辦採購）。因B機關及C機關皆非受上開廠商違法或違約之影響（受影響者為A機關），針對B機關代辦C機關之採購，尚無本會109年4月29日令之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兼復新北市政府109年6月12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93216265號函)、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title":"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如履約期間遇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漲跌幅調整門檻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範本之預設，其內容可充分反應物價波動。本會108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二、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考量招標文件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如履約期間遇以下物價變動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一)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總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二)契約僅載明依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或中分類項目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契約原定總指數漲跌幅調整門檻，無需變更。三、因應工程個別項目物價變動之情形，請查察本會108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00126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9},{"id":77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58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請注意依規定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0-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請注意依規定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評選作業，應確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遴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機關遴選委員不得有組織準則第4條之1各款之一規定之情形，且評選委員不得有組織準則第5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及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規定，機關遴選專家學者，得參考本會建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或自行遴選資料庫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又機關如於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者，政府電子採購網除公開資料庫人員之學經歷外，並顯示該委員過去半年內曾經「機關遴選擔任評選委員次數」及「出席評選委員會議次數」，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本會將持續檢討資料庫及「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以維持資料庫人員之品德、操守及專業。三、按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廠商對於已公告之評選委員，如認為有組織準則第4條之1（機關遴選評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第5條（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情形）、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評選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者，機關應確實查明適法處理。四、機關遴選評選委員後，如發現該委員有審議規則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應即予以解聘，並於會議前再予確認委員有無上開情形。又機關依上開規定將委員解聘後，應再次確認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是否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及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如不符規定者，依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及第10條規定，議案不得提付表決，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本會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5點及第6點、本會97年3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6760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五、按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應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理。另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公開相關資訊，包括標價、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出席委員之姓名、評選總表、會議紀錄等。本會94年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42470號及107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38號函，併請查察（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7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18897號","title":"關於機關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致被刊登停權，並經復權，是否得為決標對象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20-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致被刊登停權，並經復權，是否得為決標對象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9年7月31日油採購發字第10910597890號書函。二、來函說明一，說明如下：(一)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所詢疑義，機關辦理採購，如廠商於審標期間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尚在停權期間），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不因嗣後停權期間屆滿而恢復為合格廠商。又如機關於審標期間未發現，嗣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處理。三、來函說明二，說明如下：(一)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二)所詢疑義，如機關依上開本會109年4月29日令於個案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於審標期間發現投標廠商屬上開令所稱「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者，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三)又如機關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嗣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4項準用第84條第1項規定將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自行撤銷」，就原認定不合格標部分，請參照本會95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3560號函意旨（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7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59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20-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109年7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新增「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爰配合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1點第〈一〉款第3目）。二、旨揭注意事項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15438號","title":"108年政府採購法修法後第31條、第101條及第103條新舊法適用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20-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108年5月22日修法前有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及就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情形，機關於修法後始發現該等事實，於採購法新舊法適用原則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並自108年5月24日生效。其中第31條第2項所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情形，增訂第6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同條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移列為第7款。另第101條第1項增訂第15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並適用修正後第103條第1項第1款停權3年之規定，合先敘明。二、旨揭情形於採購法新舊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一)採購法第31條部分：１、機關於採購法修法生效前已公告招標案件，押標金之性質及不發還條件於公告時即已確定，廠商依招標文件所載條件參與投標，機關應依招標文件所載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情形，行使該等權利。２、本會108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78號函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之「九、其他注意事項」之(二)，併請查察。(二)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部分：１、依法院實務見解，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為通知，屬行政罰，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２、查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處罰法定原則)；另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新從輕原則）。３、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部分，因該款未修正，爰無新舊法適用問題；另廠商於修法前有旨揭交付賄賂之行為事實，因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係於108年修法後增訂，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尚無該款規定之適用。４、又個案如因廠商之行賄行為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依據從新從輕原則，適用通知時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於108年5月24日以後為通知，機關並應依修法後第101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採購契約要項第41點及本會採購契約範本相關條款(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9款)，併請查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縣市政府(兼復屏東縣政府109年6月23日屏府稽核字第10923145800號函)、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佈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7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80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儘速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有效期3年續行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0-07-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儘速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有效期3年續行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第4項及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基於各機關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需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有關納入本資料庫之人員，自納入資料庫起算有效期3年，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應審視其是否仍符合原推薦資格條件、納入資料庫之妥適性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並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不願繼續推薦或已辭世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五、為提升本資料庫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理學類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人選納入資料庫(具性別平等專長者尤佳)；另相關資料庫類科別分類，請至本會網站查閱(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正本：行政院秘書長、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630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0-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109年7月21日客會綜字第10960009182號函建議辦理。二、前揭函建議內容略以：為鼓勵公司從事企業經營，共同落實多元文化目標，建請將「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納入「族群友善性」相關概念，鼓勵公司從事企業經營時，能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增加針對不同族群之友善措施，運用多元文化議題辦理內部訓練，藉以提升員工對於多元文化之認知及素養。三、茲參採上開客委會建議，就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友善族群」指標，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40,"doc_number":"文秘字第1093033266號","title":"貴局函詢「大專院校」機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其作業辦法所稱藝文業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7-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大專院校」機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其作業辦法所稱藝文業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9年5月21日蓮文行字第1090005278號函。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有關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下稱文獎條例）第2條與第3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3條與第4條，已分別就文化藝術事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範圍及主體予以明確定義，至於大專院校是否屬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視貴局本於權責衡酌所邀請或委託對象是否屬文獎條例第2條及文創法第3條之範疇。(二)大專院校分為公立及私立大學，均為高等教育機構，私立大學除為機構外，亦屬私法人，各大學專院校有不同學門及領域，本案適法之疑義，乃視個案採購對象暨採購標的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認定，倘若大專院校實際經營或從事文獎條例第2條各款所列事務或文創法第3條各項產業之一部或全部者，難謂非屬文化藝術事業範疇。(三)另來函說明二所述「某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下稱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是否認定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與「大專院校」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闔屬二事，尚難以大專院校統一解釋得否作為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採購標的之提供者。正本：花蓮縣文化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77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43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第1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9年9月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20-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第1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9年9月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0},{"id":77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16859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請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請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請查照辦理。說明：一、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7月3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影本1份。二、機關辦理採購，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保險），依旨揭規定，於未滿15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61.5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135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依據新法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本會網站) (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7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5號","title":"「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7-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會109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一及二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7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31號","title":"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設置要點1份如附件。二、本會公共建設諮詢機制係協助釐清解決廠商與機關因契約條款而產生之認知歧異問題，以減少履約爭議案件，進而提升採購效率。基於廠商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申請調解，係屬法定機制，如申請行政諮詢之標的，已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者，非屬得向本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申請諮詢之範圍，爰修正旨揭要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45,"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1091300273號","title":"檢送「訂約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缺失態樣」及「訂購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缺失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訂約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缺失態樣」及「訂購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缺失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避免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或利用該契約辦理訂購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二、旨揭缺失態樣，係參考審計部109年6月10日台審部五字第1095000647號函提供就各級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推動與執行成效之調查結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53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議，增訂廠商依契約提供之綠色產品，應至申報平臺申報，以利統計民間企業及政府機關之綠色採購成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06號","title":"修正「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機關獎勵優良採購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激勵採購人員士氣，並利機關就其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業務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爰辦理本次修正。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本要點名稱修正為「機關獎勵優良採購人員實施要點」：由機關就其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以激勵採購人員士氣。(二)第1點：修正辦理優良採購人員獎勵之主體由本會改為各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三)第2點：修正獎勵對象為機關現職承辦採購人員及其主管人員，著有貢獻，足堪獎勵者。(四)第3點：配合辦理獎勵主體之改變，修正由機關視實際需要辦理評審及獎勵作業。(五)第4點：現行第5點第1款第2目移列本點，酌修不得列為優良採購人員情形，並增訂得列為優良採購人員之情形。(六)第5點：現行第7點移列本點，配合依本要點辦理獎勵主體之改變，修正簡化評審作業程序，並刪除採購案件相關規定。(七)第6點：現行第8點移列本點，刪除主管機關表揚規定，並明定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敘獎之標準。(八)第7點：現行第9點移列本點，刪除相關推薦規定，並修正其他未盡事宜，機關得視需要自訂相關作業規定。(九)第8點：本點新增，定明主管機關得就具有特殊事蹟之優良採購人員辦理獎勵，其評審作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十)另配合依本要點辦理獎勵主體及獎勵範圍之改變，不適用推薦及優良採購案件規定，現行要點第4點、第6點及附件予以刪除。三、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642號","title":"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之1、第2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9年8月1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20-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之1、第2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9年8月1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0},{"id":77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08235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有關庇護工場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2020-05-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9年4月7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93213647號函。二、來函說明四、(一)，按本會89年6月16日(89)工程企字第89014944號函略以：「......『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另本會91年9月2日工程企字第09100377770號函說明二揭示本會未曾主張「若非屬…免徵營業稅範疇，即屬營利行為。」；說明三並載明：「......如何認定個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屬『非營利』性質乙節，機關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三、來函說明四、(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另依同法第35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爰機關向「庇護工場」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8},{"id":7750,"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902003813號","title":"關於機關依技師法第23條第2項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同條第1項技師業務查核之原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以工程技字第109020038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0-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依技師法第23條第2項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同條第1項技師業務查核之原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以工程技字第109020038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一、依技師法第23條略以：「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技師執行業務，得辦理業務查核，檢查技師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技師不得拒絕或規避(第1項)。前項業務查核，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第2項)。...」先予敘明。二、機關倘依技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技師業務查核，委託範圍僅能為行政助手，不宜委託行使公權力；另為避免與被查核者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所委託之對象應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相關專業公正第三者，且所經營或從事業務與受委託業務無利益衝突，例如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學會或學術研究機構等，以維查核業務之公正性。三、考量機關就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技師業務查核應注意上開原則，爰發布旨揭解釋令，以利執行。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技術處第五科(刊登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3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20-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二、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其履約能力不無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同一機關之採購，爰增訂旨揭認定情形，俾機關得依個案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三、另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勿發生「延遲刊登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title":"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20-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7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008271號","title":"有關個案採購評選委員以視訊方式出席評選會議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4-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個案採購評選委員以視訊方式出席評選會議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啟動異地辦公，致使委員無法身處同一辦公場所出席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會，如評選委員以「視訊」方式與會（含主持、出席、參與會議），尚無不可。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併請查察。二、另按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第1項）。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第2項）」；第9條規定：「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第1項）。......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第4項）。」評選委員如以「視訊」方式與會，其於上開文件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為之，並回傳予機關，由機關將該傳真或電子數位檔列印文件併附於總表及會議紀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交通部觀光局(兼復貴局109年4月8日觀秘字第1099000215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3},{"id":77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title":"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態樣，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0-04-2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179號函各機關，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態樣，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執業或開業技術人員或大專院校老師，受聘擔任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常因顧及個人或團體利益，抑或與投標廠商間具有合作或競爭之複雜關係，未能公正辦理評選。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委員或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該當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一)本人或本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者。(二)與本人有僱傭關係之廠商三年內曾與投標廠商參與同一政府採購案之競標、共同投標或分包者。(三)本人曾擔任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投標專案參與人員之大學導師、論文指導教授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77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166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8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20-04-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8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09年2月21日經授企字第1090052747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7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46號","title":"主旨：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疫情所造成之經濟影響，請各機關提前規劃本年度採購期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3-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疫情所造成之經濟影響，請各機關提前規劃本年度採購期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109年3月12日總統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指示辦理：「最短時間落實政府部門投資與採購，加速擴大內需：請行政院清查公部門各機關及國營事業，除緊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度外，就公共建設、政府採購、與包含長照幼托等公共服務的部分，以及國防產業及相關採購等，加大加速進行，以最高的效率、最短的時間落實各項擴大內需計畫。」。二、行政院院長於109年2月13日行政院第3689次會議就「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相關措施」報告，決定四(四)「加速公共建設的推動：鑑於92年SARS期間公共支出趨緩......值此疫情影響各項經濟活動之際，更需中央及地方政府大力並加速投入公共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本會以109年3月2日工程管字第1090003657號函，就加速公共建設提供相關建議措施；另行政院109年3月18日院授發管字第1091400387號函，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請各機關加速推動公共建設計畫，並做好防疫措施。(以上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各機關應盤點本(109)年度原計劃執行之公共建設及各種採購，加速相關預算之支用，除上開2函建議之措施外，並請依下列具體作法辦理：(一)提前規劃辦理招標，加速採購作業：各機關就原計劃於109年度執行之採購，採取適當分標等方式，加速設計、發包及執行，以提早完成設計及相關作業；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仍可先行招標，保留決標。如有趕工需求，可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訂定提前竣工獎勵金。(二)落實履約管理，確保履約進度：已決標履約中之採購，應隨時掌握履約進度，如遇進度落後，應即檢討並提出改善對策；如有履約爭議，善用多元爭議處理機制快速解決，避免耽誤履約進度。(三)縮短付款時程，提升預算支用與達成度：依契約可估驗或驗收付款者，以最高效率完成契約價金給付，提升預算支用。勿遲延付款，以利廠商資金周轉。(四)對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儘量採購原產地為我國之標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7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315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配合本會109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01號函修正「投標須知範本」，併同修正旨揭範本。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78號","title":"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產業造成之影響，請各機關辦理採購，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產業造成之影響，請各機關辦理採購，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因應旨揭疫情之影響，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在國內廠商能及時供應、符合機關需求及價格合理之前提下，請優先採購國產品，以強化國內消費及投資，減緩疫情之衝擊。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機關辦理適用上開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予簽署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對於不適用前揭協定之採購(包括依各該協定所列特別例外規定而免適用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提供原產地為我國之產品或勞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59,"doc_number":"院授發管字第1091400387號","title":"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3-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聯絡人：蘇先生 (02)23165300分機6635主旨：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措施適用範圍為109年度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以下簡稱督導會報)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請積極推動辦理。二、本次同步採取之因應對策有以下4點，請相關機關據以辦理：(一)針對工程流標案件，務實檢討解決問題，加速執行：過去因經費不足導致流標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因計畫已成熟即可執行，請主辦機關儘速完成檢討修正，俾利儘早決標加速執行。具體作法：1、請工程會透過現有督導會報機制，定期盤點已流標達2次案件，交由主管機關進行檢討並適時提供協助，期於109年6月底前完成發包。2、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1)應參考工程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核實、合理編列工程預算。(2)招標文件內之廠商資格與技術規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不得有限制競爭，致廠商參與投標受到不合理限制之情形。(3)於流廢標後應檢討原因，限期研擬改善對策，並考量下列事項：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檢討預算、底價、招標文件內容合理性；調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金額；調高預付款金額(上限為契約金額之30%)；檢討契約條款是否合理，如履約期限、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等。(二)附屬單位預算得依預算法第88條提前辦理，增加公共建設投資量能：附屬單位預算，得配合業務需要，依預算法規定，陳報本院核准後提前動支經費辦理。請國營事業配合加速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並適時擴增預算數額，俾有效增加政府公共建設投資量能。具體作法：1、各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全面盤點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加強執行。2、另應在109年度既有預算規模基礎上，再行檢視有無擴增量能空間；如有，則應依預算法第88條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儘速辦理。(三)強化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管控，提升預算支用與達成率：109年度公共建設經費為5,365億元，如達成率由108年之93%再提升至95%，則執行量可較108年再增加966億元。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將持續結合工程會督導會報，加強管控計畫進度及里程碑，督導機關全力執行，並縮短估驗計價時程、加速付款，以發揮促進經濟成長之實質效益。具體作法：1、善用督導會報功能：請工程會透過督導會報，協助於109年2月底前盤點所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可提前發包及加速執行(含增加工作面、發放趕工費用等)案件，並據以列管；同時持續協助各部會解決執行窒礙。另若有重大議題或需跨部會協調事宜，必要時得提請工程會或國發會協助辦理。2、研擬加速執行成效措施：國發會已本興利原則，研擬旨揭執行成效措施，業奉本院核可函頒施行。(四)依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狀況，適時研議追加預算措施：各機關每年之公共建設預算需求，因受本院主計總處分配額度所限，原提報量能未必均能滿足。爰各機關若藉由各項加強執行措施可提早完成年度分配預算，而有產生額外增加公共建設計畫經費之需求，且於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後仍未能容納時，可採補足年度需求差額方式，朝研議追加預算等措施辦理。具體作法：1、視前3項對策建議具體作法及109年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有差額相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於109年6月底進行檢討。2、請本院主計總處先行研議相關前置作業及各機關應配合事項，俾利及時啟動。三、檢送「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1份。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銓敘部、勞動部、行政院綜合業務處","rel_count":1},{"id":776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90003657號","title":"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請加速公共建設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3-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本會工程管理處聯絡人：吳先生 (02)87897737 主旨：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請加速公共建設執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2月18日院臺衛字第1090164438號函辦理。二、院長於109年2月13日行政院第3689次會議就「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相關措施」報告，決定四、(四)「加速公共建設的推動：鑑於92年SARS期間公共支出趨緩，當年GDP也受影響。因此，值此疫情影響各項經濟活動之際，更需中央及地方政府大力並加速投入公共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請國發會、工程會切實列管公共建設辦理情形，全力協助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三、有關院長指示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本會相關建議措施如下:(一)109年度預算加速執行：１、各機關就109年度工程，採取適當分標等方式，加速設計、發包及執行，以提早完成設計及相關作業。２、各項計畫之前置作業，請各機關務必全面檢視盤點，並提早完成，讓後續工程推動能夠順利進行。３、關於補助型計畫，請各機關務必確實盤點，並提早啟動各項審查及行政作業，確實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落實督導受補助單位儘速辦理。(二)110年度預算提前辦理：１、有關110年度工程計畫預算編列事宜，請各機關儘早開始，並依主計總處之各機關編製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辦理。２、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所需經費通常較施工階段少，主辦機關可於109年度預算額度內勻支或採取追加預算方式，先行辦理預定下一年度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核定作業，俾利110年度預算通過後即發包施工。３、請確實依行政院108年12月12日修正之「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第2項辦理，即「各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應自設定建造標準時，即審酌其工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依所設定之建造標準落實執行，以有效運用政府預算」。四、本會將持續列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其進度，協助各機關全力排除阻礙。請貴機關對於109年度既有預算加速執行，110年度預算提前辦理，發揮提早及補位之效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001號","title":"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3-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一、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34點、第37點、第41點及第49點：(一)增加優良廠商種類之選項，本會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適用全國採購案押標金及保證金減收之規定，其餘由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載明，本會已同步啟動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規定之程序。(二)因應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為避免廠商於接近截止投標期限方利用線上繳納押標金，致完成交易時逾截止投標期限而衍生爭議，爰預為告知繳納時間限制，提醒廠商注意。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28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20-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外交部109年1月3日外民援字第10893519780號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108年12月11日第21-1次會議紀錄第一案序號四「行政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院層級)：『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108年1至6月辦理情形報告案」，與本會有關決議事項辦理。二、茲參採性平委員建議，就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友善性別或侍親假等指標，並擴大適用範圍，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本會人事室(以上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title":"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方式。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三、另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瘟疫、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命令、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併請查察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第17條第5款、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5款第1目、第14條第5款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4款第1目、第13條第5款規定（上開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四、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而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契約未約定上開規定者，得參考上述採購契約要項、範本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5},{"id":77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12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20-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總統108年5月22日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原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修法說明略以：「各機關辦理採購之目的及需求各異，欲達成之採購功能及品質之要求亦非一致，就決標原則之擇定，應由各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擇適當方式辦理。一般實務執行，因『異質』之評估，難以訂定客觀量化標準可供依循，且機關尚需就個案簽報為何不宜採最低標決標之理由，易造成機關捨繁就簡之保守心態。為避免實務執行困擾，並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以提升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爰予刪除」。二、為利機關瞭解現行法令規定，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適當之決標方式，爰訂定旨揭參考原則，俾利實務執行時有所遵循，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確保採購品質及效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171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20-03-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7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125號","title":"有關英國已於本(109)年1月31日正式脫離歐盟，各機關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英國已於本(109)年1月31日正式脫離歐盟，各機關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一、依外交部109年2月3日外歐西字第10919502520號函辦理(如附件)。二、英國脫歐後與歐盟關係旋進入過渡期(本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經外交部預與相關部會研商評估，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我政府在此過渡期間內，就我國與歐盟所簽訂的各項協定(議)、瞭解備忘錄及相關安排等，持續適用於英國，爰各機關適用GPA之採購，在該過渡期內仍依GPA對英國開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國立臺北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第五科、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7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051號","title":"本會訂定109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08年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109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08年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8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003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08年目標達成率為20%；109年度獎勵目標達成率為30%，計算方式與108年度相同，請持續積極推動。二、請依權責對108年推動旨揭機制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未達成目標者，請加強輔導，如個案條件適合採旨揭機制辦理時，即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說明或協助之事項，請通知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7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062號","title":"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0-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貴機關、公會如欲推薦，請依本會108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1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rel_count":1},{"id":77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005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媒體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媒體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利機關辦理媒體服務採購，並發揮媒體刊播之採購效益，以期達成機關政策宣導或行銷效果之目標，爰訂定旨揭範本及範例。二、旨揭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專區)；至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專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吳委員思瑤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098號","title":"各機關需緊急辦理與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俗稱武漢肺炎）有關之各項採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20-01-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各機關需緊急辦理與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俗稱武漢肺炎）有關之各項採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並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之「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8,"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7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171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0-01-30","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爰本函「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內容，除因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外，尚包括印花稅法規定之納稅方式、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增訂防止利益衝突條款、爭議處理小組及仲裁處理方式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三、關於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併請查察行政院107年7月18日院授人組字第10700467611號函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勞動派遣運用實施計畫」，該函說明一、（三）載明「自110年起，各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除短期具期限性之專案性業務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者外，其餘業務均不得再運用勞動派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77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90100063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基於各機關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充之(經歷部分請勿空白)。四、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不願繼續推薦或已辭世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新竹縣議會、臺中市議會、南投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773,"doc_number":"經標3字第10830007220號","title":"各機關於採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商品時，應採購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規定之商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轉知所屬機關，於採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商品時，應採購符合本局檢驗規定之商品，請查照。說明：一、交通部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將視野輔助系統列入大型車輛強制定檢項目，系統包含「錄影主機」、「螢幕」及「鏡頭」3部分，其中「錄影主機」及「螢幕」應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二、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符合本局檢驗規定之商品，請轉知所屬機關，於採購前揭本局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檢視是否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型式認可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檢驗規定。三、有關商品是否屬本局應施檢驗品目，可逕至本局網站（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網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查詢。正本：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rel_count":0},{"id":77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8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20-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內容，除因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外，尚包括總額結算給付契約關於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減契約價金、刪除僱用外籍勞工時須扣除與本國勞工價差、竣工通知內容、鋼管施工架之使用、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強化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本會98年2月11日工程管字第09800053720號函有關應扣回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160號","title":"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20-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內容，除因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外，尚包括契約雙方(機關與廠商)得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解決爭議、損害賠償之範圍及賠償金額上限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53號","title":"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20-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述「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修正重點如下，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配合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內容（肆、一、〈二〉），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貳、一序文及〈一〉）。(二)配合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修正評選委員會組成及簽報核定作業（肆、一、〈二〉至〈四〉）。(三)依本會10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47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新增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肆、五、〈二十〉）。(四)依本會108年11月14日「研商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檢討會議」之會議結論，修正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可能類型（肆、五、〈十三〉）。二、另依本會108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爰參照上開函釋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配合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修正文件為「擬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簽辦文件」 、「報上級機關核准之函(稿)」（適用最有利標）、「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內派委員建議名單」、「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召開第2次會議之開會通知單(致委員)」及「第2次會議議程表」；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7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133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3050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刪除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20-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刪除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8年12月3日府授工採字第1083024182號函。二、總統108年5月22日公布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其中第101條增訂第4項：「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配合前揭增訂內容，爰刪除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會刻正研修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三、所詢疑義，依所述契約條文約定目的分述如下：(一)涉及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停權構成要件之認定：１、按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12日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除第13款外，屬行政罰(另第13款則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２、基於處罰法定原則，因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業經修正刪除，故已欠缺法定依據以契約約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縱已於契約約定具體條件作為「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惟並不當然強制拘束機關，機關仍應本於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第4項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據以認定是否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準此，機關是否辦理契約變更，不影響採購法第101條規定之執行。(二)涉及契約民事責任要件之認定（如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之第1款第5目「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１、履約中之案件：當事人原於契約約定以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作為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惟履約中該條文業經刪除，雙方如未協議變更契約，然探究當事人原訂約本意，仍可依約就原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所定條件執行，認定民事責任。另機關與廠商為杜履約爭議而協議變更契約，約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條件，亦屬可行。２、尚未招標之案件：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約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條件，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尚無不可，惟宜具體指明該條款係認定民事契約責任要件，而非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執行依據。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052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0-0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第64點重點如下：為避免實務上因機關不熟悉或遺漏致未勾選，影響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之權益，爰刪除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之選項，惟以文字說明方式，提醒機關就屬合作社投標者，其需具備及審查之文件應包括合作社章程。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7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31564號","title":"有關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線上繳納押標金者，機關開標時審查廠商繳納押標金之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線上繳納押標金者，機關開標時審查廠商繳納押標金之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下稱本服務）業於108年7月1日上線啟用，提供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即時繳納押標金，及機關開標時線上查詢與審查廠商繳納押標金情形之功能（詳本會108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廠商利用本服務線上即時繳納押標金成功後，機關可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利用「政府採購 開標管理 押標金作業 已繳納押標金查詢」功能，查詢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成功紀錄。三、本服務目前介接平台之一係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之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eFCS)，台灣票據交換所另以108年12月13日台票總字第1080004606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確認廠商利用本服務經由eFCS繳納押標金者，系統顯示交易成功時，該款項已確實入帳，爰針對部分銀行於本服務交易隔日才會提供機關對帳資訊者，當廠商有於開標當日線上繳納押標金之情形時，機關開標時仍可依說明二辦理審查。四、針對中央機關收受押標金之帳戶多為中央銀行「國庫存款戶」之情形，本會已辦理本服務與中央銀行系統介接事宜，刻正測試中，將於完成後通知各機關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本會秘書處、主計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781,"doc_number":"台票總字第1080004606號","title":"有關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經由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繳納押標金之入帳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1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會對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經由本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下稱eFCS)繳納押標金之入帳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8年7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654號函。二、有關貴會前開來函所稱，有銀行於旨揭服務交易隔日始提供對帳資訊，恐不利機關審標之疑慮乙節，經本所函請臺灣銀行等九家eFCS參加銀行提供相關交易資訊及入帳處理方式，均經回復確認於eFCS回傳交易成功訊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時，已將押標金入帳至機關指定帳戶。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rel_count":1},{"id":77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047號","title":"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108年11月6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1項）。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第2項）。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第3項）。......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第6項）。」二、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審查費或必要之交通費，採購法尚無明文規定，由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三、邇來接獲機關反映，對於是否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各單位認知有差異，經本會洽詢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釐清，補充說明如下：(一)支給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二)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三）因故未能成會。（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三)依上開規定，採購機關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包含採購法第94條所稱之「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出席會議，除支給要點第4點所定情形外，得支給出席費。(四)另關於支給要點第4點第5款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之情形，舉例如下：１、A機關補助或委辦B機關計畫，B機關以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案，聘請A機關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２、A機關補助B機關，B機關以該補助款再補助C機關，C機關以該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聘請A機關或B機關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四、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建議先洽詢機關主（會）計人員意見；對於支給要點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主計總處釋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073號","title":"廢止本會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五八四五九號令，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19-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廢止本會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五八四五九號令，自即日生效。","rel_count":1},{"id":77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94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943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59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部分條文，及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爰辦理旨揭修正。二、本次修正內容，摘要如下：(一)修正「依據法令」引述之相關規定。(二)序號一(五）：本項錯誤行為態樣增列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包括「標單未蓋與招標文件所附印模單相符之印章」。(三)序號一(二十)：增列錯誤行為態樣「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未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四)序號四（六）：錯誤行為態樣刪除「及招標文件之」文字。(五)序號九（六）：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對於虛偽不實之廠商簽名或文件缺乏警覺性」。(六)序號十一（三）：錯誤行為態樣增列「不同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文字。(七)序號十一（六）：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廠商簽名虛偽不實」。(八)序號十一（七）：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廠商文件虛偽不實」。(九)序號十二（三）：配合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修正，增列錯誤行為態樣。(十)序號十二（十一）：錯誤行為態樣增列「(藝文採購除外)」文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7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9-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重點，係依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部分條文及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3點（第1點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第2點、第5點）。二、另配合上開採購法修正條文，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修正7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9款、第10款、第12款、第14款）、新增1款（第15款）。三、旨揭注意事項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7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027號","title":"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及「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9-12-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及「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旨揭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係配合本會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修正「招標準備作業」序號(一)之錯誤行為態樣為「涉及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之簽辦公文及開會通知單，於委員名單公開前，未註明為密件或分繕發文；委員名單除不予公開外，未於委員會成立後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二、另旨揭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係配合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修正類別一序號(四)為：「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標的每次訂購之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惟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超過該採購數量或金額上限，仍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revoke_type":"AMOUNT"},{"id":77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1022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9-1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旨揭修正係配合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會108年11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號令修正發布「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下稱藝文服務辦法)及本會會銜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9號、衛授家字第1080019343A號令訂定發布「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社福服務辦法)辦理。二、本次修正內容，摘要如下：(一)「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配合前開法令修正。(二)第9款、第10款序號(五)，增列「非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文字。(三)第9款、第10款序號(七)，依社福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增列屬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對於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之議價方式之錯誤態樣。(四)第14款序號(一)，依藝文服務辦法第3條規定，增列藝文業者之範疇。(五)第14款序號(三)，錯誤態樣內容酌作文字修正。(六)第14款序號(七)，依藝文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增列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之巨額藝文服務採購，未邀集機關人員及文化、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開會審查及其邀集人員、開會審查出席人數或審查通過人數之錯誤態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789,"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80301027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臺灣營造工程協會(附件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點選「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下載，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路逕:工程會首頁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rel_count":0},{"id":7790,"doc_number":"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title":"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本項例外允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以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公平公開方式」之要求。二、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立法者特於本法修正時增列「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要件。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副本：法務部廉政署","rel_count":0},{"id":77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053號","title":"「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及第10點附圖，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1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及第10點附圖，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鑒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以下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僅要求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而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僅係選項而非強制，爰修正旨揭要點第4點第2項定明招標機關依上開發行辦法規定，應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刊登公開閱覽之公告，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提升採購效率。另因應本要點第4點第2項修正，旨揭要點第10點附圖一併調整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995號","title":"「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會銜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9號、衛授家字第1080019343A號令訂定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9-1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會銜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9號、衛授家字第1080019343A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衛生福利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部 長 陳 時 中","rel_count":0},{"id":77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94號","title":"「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4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1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4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5號","title":"「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9-1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79號","title":"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1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注意事項如附件，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合宜作業方式，以達採購預期目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8年9月18日院臺綜字第1080189154號函送108年9月12日行政院第3668次會議院長提示第2項辦理。二、前揭院長提示：「政府部門因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如果不是透過公開招標的案件，支付律師的費用一般受限在一定金額以下，政府提供這樣的報酬，要在市場上請到合適的人才，來處理高度複雜且艱難的案件，顯然不盡合理，所以有必要使用更為彈性的方法與機制，讓相關機關都能解決實務上所碰到的問題，也請相關機關一併檢討、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5號","title":"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9-1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7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735號","title":"訂定發布「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9-1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73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5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19-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7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8245號","title":"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12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12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82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5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3條","issue_date":"2019-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5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第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條、第9條、第14條，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1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第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條、第9條、第14條，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8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53號","title":"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1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務實考量依說明辦理，以利公共工程執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108年10月24日審查本會109年度單位預算決議：「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個月內，發文提醒各機關務實考量，以利公共工程執行。」二、機關於編列預算階段，應先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與定位，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編列預算與設計標準及規格應相同，設計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應合理可行，以利順利決標。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市場行情為底價訂定之依據之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務實考量原物料價格波動情形。四、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載明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之機制，請納入個案契約，以反應履約期間受物價波動之影響時，工程款可配合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立法委員李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鴻鈞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柯呈枋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淑華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明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素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雪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歐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童惠珍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葉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櫂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顏寬恒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931號","title":"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之評選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11月1日起，啟用採購評選委員滿意度評量功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9-10-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之評選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11月1日起，啟用採購評選委員滿意度評量功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個案採購評選委員係由各招標機關遴聘(派)，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評量功能，由招標機關對於實際有出席評選之委員，就其專業、公正辦理評選之表現，予以滿意、尚可或不滿意之評量。二、本功能適用於採最有利標與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而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案件，及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所定評分及格最低標而成立審查委員會之案件，且決標日期為108年11月1日以後者。三、招標機關對於出席評選之委員登載上述滿意度，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路徑為https://web.pcc.gov.tw/政府採購/決標管理/新增決標公告；勾選「不滿意」者，須登載不滿意理由。四、各機關登載之滿意度資料，本會將於累積至一定程度後，開放供各機關作業參考。五、有關本功能之系統操作問題，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專區 / 系統使用手冊)下載系統使用手冊。如有其他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8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876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投標須知範本」第55點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51點附記：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附記內容。(二)「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品，預設部分產品項目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於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為須屬我國或條約協定國），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81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108年5月22日政府採購法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二、旨揭要點全文修正，其中第四點增訂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人員有效期三年，以強化資料庫人員管理。至於現行資料庫人員納入後已達二年以上者，自本要點修正日起，緩衝期一年。推薦機關(構)得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至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推薦者，視為不推薦。資料庫建置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登入後之「採購輔助」項下，上述電子化續行推薦功能尚在建置中。三、另旨揭要點之修正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供下載使用。四、檢送「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1份，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8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778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issue_date":"2019-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係依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及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計修正（含新增）6點（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之〈一〉及〈三〉、第9點）。二、旨揭執行程序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id":78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23031號","title":"為加強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之風險管理，檢送本會訂定「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重點及具體作法」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9-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加強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之風險管理，檢送本會訂定「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重點及具體作法」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8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82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編號JP08）、「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及「採購業務」（編號ZZ05）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9-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編號JP08）、「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及「採購業務」（編號ZZ05）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總統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運作機制(第11條之1)、定明社會福利服務得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第22條)及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第52條)，爰配合修正旨揭作業項目範例。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規劃處)、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763號","title":"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係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於108年1月1日施行，修正資通安全相關約定（第8條第2款至第4款、第24款、第16條第17款、第20條第7款）；並強化資訊服務採購案之派駐勞工勞動權益保障事項，包括第3條（增列年終獎金選項）、第8條第20款（強化派駐勞工權益事項）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issue_date":"2019-09-16","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號令修正發布。","content":"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三、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9,"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811,"doc_number":"台財促字第10825522690號","title":"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下稱93年函釋，附影本)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8-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下稱93年函釋，附影本)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自l02年1月1日由工程會移撥本部。二、旨揭工程會93年函釋係源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訂有法規鬆綁及相關獎勵措施等，為利吸引民間參與投資，政策上宜配合優先考量採用，性質屬行政指導非法規命令。三、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依據多元，包括促參法、商港法、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停車場法、產業創新條例、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之招標設定地上權或標租、都市更新條例等，各有其立法目的及作業程序規定。例如離岸風力發電設施屬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8款「電業設施」，為達成l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現行係依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引進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另實務作業上，部分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公共建設類別案件，因規模小、未具投資誘因或有辦理時效性，主辦機關考量招商時程及規劃成本等因素，亦有選擇依其他適當法律辦理之情形。四、考量各機關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有其政策及目的，適用之法規宜保持彈性，由機關依個案特性評估公共建設案件目的、性質、規模及行政作業效率等，擇定適當法令引進民間參與，工程會93年函釋予以停止適用。五、促參法訂有法規鬆綁、租稅優惠及相關獎勵措施等投資誘因，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優先評估採用促參法，以激發民間機構發揮最佳營運效能，創造公共建設最大經濟效益。正本：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副本：財政部法制處","rel_count":2},{"id":78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767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審）項目，以避免不良廠商得標機關採購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9-09-0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1.本函說明三引述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業經108年11月8日修正發布，刪除「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br>2.本函說明四所稱「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審）項目，以避免不良廠商得標機關採購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108年4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附帶決議第5案：「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二、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於啟動通知程序後，依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復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遭機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三、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選（審），請依個案特性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或權重；如投標廠商過去有不良紀錄，即使尚未被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即得於評選（審）階段納入考量，俾防止不良廠商持續大量得標機關採購案。四、本會訂定之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載明：「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應依個案特性擇定下列事項：(二) 近五年內履約績效優劣情形，例如有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或獲得政府機關頒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程品質進度優良獎項、施工查核紀錄、逾期履約或提前完工紀錄、有無減價收受等。」；第8點載明：「財物、勞務採購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本要點。」併請查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8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76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9-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直轄市區公所、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8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744號","title":"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19-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會104年10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400251220號函復臺北市政府說明二、（二）載有：「共同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依採購法第76條、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調解，若未由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共同具名提出，恐生對於同一標案之追繳押標金等爭議有不同之爭議處理結果，而有歧異，爰應請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公開於本會網站）二、關於貴會107年5月15日拜訪本會，建議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得否放寬由個別廠商提出乙節，為維持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但如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確有困難，且個別廠商請求項目未牽涉其他廠商，不致影響紛爭解決一次性，得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個案情形權衡認定允許個別廠商提出。正本：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19269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實務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9-08-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實務執行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8年6月10日本會108年第1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及勞動部108年7月30日勞動條4字第 1080066332號函辦理。 二、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及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歧視性別情節重大者，適用停權1年規定，於停權期間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有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公告事項，係屬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權責，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規定，應公布違法者之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四、勞動部已建置全國性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並於106年12月29日正式上線。有關公告資料係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可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確認。 五、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 款情形，可運用前揭系統查詢；如發現廠商有歧視性別，經認定已構成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情形者，適用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並刊登本會網站)","rel_count":0},{"id":7816,"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80200713號","title":"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技術處 林先生 (02)87897667 主旨：檢送「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妥為訂定合理工期，避免工期估算不合理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或發生履約期間需辦理工期展延衍生爭議之情形，以利工程順利執行，特訂定本參考原則。二、本案業經本會於108年5月2日邀集立法院吳委員思瑤國會辦公室、相關機關及公會開會研商，並依會議結論修正，嗣為審慎計，於6月6日函請上開機關(單位)提供意見並參採修正後，完成旨揭參考原則。三、本參考原則所稱工期包括規劃設計階段之作業時程及工程開工至竣工之施工期間。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8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title":"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8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628號","title":"關於總統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總統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採購法修正條文已於108年5月22日總統令公布，其中第9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第一項）。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第二項）。」修正重點為刪除評選委員會組成之人數上限，並增訂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排除對象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爰本會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下稱建議名單）已不包含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二、採購法修法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5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其評選委員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說明如下：(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之任務：１、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２、辦理廠商評選。３、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惟前揭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二)依採購法第94條第1項、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該委員會置委員5人以上，其委員組成及遴選方式：１、專家、學者（三分之一以上部分），得由機關參考建議名單，或自行遴選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非政府機關現職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擬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２、專家、學者以外之人員（未達三分之二部分），得由機關遴聘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該等人員為機關之現職人員，可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三、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知識更為透明，本會自108年7月1日起已增加公開評選委員之相關學經歷資料。四、請依上開說明遴選適當之評選委員，公正辦理評選，並在原計畫目標，需求標準及預算範圍內，評選出務實且可順利執行之最佳標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819,"doc_number":"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title":"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相關文號：本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二、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本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補充。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副本：本部廉政署","rel_count":1},{"id":78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64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gt;法令規章&gt;政府採購法規&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9-07-25","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爰本函「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gt;法令規章&gt;政府採購法規&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廠商於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該採購案員工薪資（採按月計酬者）之最低金額欄位，供機關填寫（如機關未載明者，為新臺幣3萬元）；增列契約各單項價格之調整方式，涉及人力價格之項目，不隨之調低，以保障勞工薪資。三、另為確保政府採購供應鏈間我國廠商之爭議選擇權利及兼顧採購效率，修正增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七)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7821,"doc_number":"發特字第1083001103號","title":"有關建議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原住民進用額度轉移至身障人士進用額度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19-07-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於108年5月17日勞動部部長傾聽之旅－新北市土城區廠商協進會場次座談會臨時提案，為爭取政府標案，建議原住民進用額度轉移至身障人士進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6月25日原民社字第1080039339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015324號函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達100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旨揭建議事涉原住民工作權益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經本部於108年6月18日函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其可行性，綜整上開機關回復說明如下：(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之規定秉承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立法精神，以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為目的，透過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制度，期達成政策目標。(二)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僅要求「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且進用比例僅為1％；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平時」即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更為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權益。(三)至提案所提辦理徵才時，原住民族之求職人數非常少一節，建議可登錄原住民族委員會「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http://iwork.apc.gov.tw）或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刊登求才資訊，亦可利用免付費「原住民就業服務專線」0800-066995或台灣就業通客服專線0800-777888；或逕洽全國各區原住民就業服務辦公室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專人協助提供推介媒合服務。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綜合規劃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rel_count":0},{"id":78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14162號","title":"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7-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107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林靜儀委員、邱泰源委員及吳焜裕委員臨時提案辦理。二、為研議修正旨揭CSR評分範本，本會於108年3月12日及同年5月10日邀集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等相關機關研商後，擬修正該範本評選（審）項目「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之說明事項為：「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因家庭照顧或健康因素，提供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地點或內容等）」。三、另查環保署108年6月6日環署管字第1080040998號函說明略以：「考量本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申報系統)需新增相關功能......並於新作法上路前需有充分宣導措施......經評估後，建議CSR評分範本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將分階段處理，說明如下：(一)第1階段：完備申報系統及推廣宣導。於108年底完成申報系統相關功能建置，並辦理相關宣導措施。(二)第2階段：廠商申報綠色採購情形。廠商自109年1月起落實綠色採購，並於110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年度綠色採購情形。(三)第3階段：於110年3月正式實施CSR評分範本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爰本會將俟環保署提供修正CSR評分表範本，彙整修正CSR評分表範本，預計110年3月正式實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13011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07-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94條修正第1項並增訂第2項：「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第1項)。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第2項)。」二、查採購法第94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略以：「現行實務作業，機關遴聘所屬機關、平行機關或對機關具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機關現職人員，易衍生所聘專家學者得否獨立公正評選之疑慮，爰增訂遴聘專家學者之限制範圍。」(請查察本會108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58號函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上開公職人員所任職機關均屬採購法第3條所稱政府機關，爰上開公職人員亦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為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2項修法意旨，上述公職人員適用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不得擔任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委員。四、又參酌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99052684 號函要旨（公開於法務部網站）：「按縣（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務，係在處理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之國家賠償業務，屬縣（市）政府「行政權」行使範圍，除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縣（市）議會議員自不得兼任，以避免造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二者之衝突。」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屬「行政權」之行使範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如屬民意代表(例如立法委員、議員、鄉民代表等)，渠等擔任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縱非屬「專家學者」委員，亦有造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二者衝突之虞，爰機關亦不宜遴聘上開民意代表為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但不包括民意代表如擔任所屬民意機關內部派兼委員，係基於對機關採購需求瞭解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29270號","title":"關於機關首長得否核定自己為評選委員及召集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5-05-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首長得否核定自己為評選委員及召集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4年4月24日環廢字第1040008160號函。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4條之1第2款規定：「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上開「舉薦自己」，係指向機關推薦自己擔任委員，機關首長負機關行政成敗責任，非本款規範之對象，自有權核定委員，包括逕行指派自己為評選委員。三、所詢疑義，據洽貴局提供之資料，尚不違反組織準則第4條之1第2款規定。正本：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78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81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所載物價指數調整門檻，機關於招標時可視個案特性適當調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所載物價指數調整門檻，機關於招標時可視個案特性適當調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108年6月13日立法委員施義芳及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拜訪本會有關砂石漲價議題會議紀要辦理。二、據公會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漲價情形，因個別項目物價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未達10%，實務上廠商難以獲得相關調整款，建議調降個別項目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三、旨述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1)所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之漲跌幅調整門檻(預設值分別為10%、5%及2.5%)，係為避免機關於招標時漏未載明，致決標後無所依據之情形，機關於招標時可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較前開預設比率低之調整門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施義芳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社團法人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法國工商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75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範本名稱、第3點、第28點、第34點、第37點、第42點、第53點、第55點、第57點：因部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性質單純，審標簡易，主要係依價格決標，與適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之財物採購性質類似，爰納入適用範圍，並配合預為修正上開點次內容。(二)第27點、第28點、第29點、第30點、第31點、第32點、第44點、第45點、第46點、第55點：為利廠商以電子化方式繳納押標金，本會將自108年7月1日起啟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並同步擴大「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之適用範圍至須繳納押標金之案件，爰配合修正上開點次內容。(三)第14點、第48點、第57點及第63點：分別參照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第58點、第71點及第77點修正相關內容。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50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基於各機關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實宜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二、本會為強化評選委員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的連結，各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時，自108年7月1日起須一併揭露其學經歷，供各界檢視是否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三、為避免前述揭露學經歷資料有不正確或空白情形，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充之。四、另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不適任、不願繼續推薦或已辭世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雲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第五科)","rel_count":0},{"id":78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10號","title":"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定明，機關遴聘之採購評選委員，應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二、為利各界檢視採購評選委員之專業性與採購標的之關聯性，各機關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載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除原有採購評選委員姓名及職業資訊外，自108年7月1日起增列公開資訊，一併揭露評選委員學歷及經歷。三、個案採購評選委員之學經歷資訊，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項下查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78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72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強化勞務承攬採購案之派駐勞工勞動權益保障事項，包括第3條(增列年終獎金選項)、第8條第16款(強化派駐勞工權益事項)、第17款(增訂合作社社員權益保障)等；另配合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63條第2項明定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旨揭範本第14條第8款配合酌作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09號","title":"研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徵詢各界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6-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8年7月1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a href=https://www.pcc.gov.tw/DL.aspx?sitessn=297&nodeid=2738&u=LzAwMS9VcGxvYWQvMjk3L2NrZmlsZS80ZGQ3OThhYi05YzFkLTQ4ODItODAyMC03MjllYjkxMTRlMjQucGRm&n=5bel56iLX%2bevhOacrOS%2fruato%2bWwjeeFp%2bihqF8xMDgwNjE35b616KmiLnBkZg%3d%3d&icon=.pdf\"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a及<a href=\"https://www.pcc.gov.tw/DL.aspx?sitessn=297&nodeid=2738&u=LzAwMS9VcGxvYWQvMjk3L2NrZmlsZS9iNWQ1YjZmMS0xZmE1LTRhNTctYWMxMS04NDkyYzUyNzJmYzIub2R0&n=5L%2bu5q2j6I2J5qGI5qKd5paH5oSP6KaL6KGoLm9kdA%3d%3d&icon=.odt\"修正意見表</a電子檔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a href=\"https://www.pcc.gov.tw/cp.aspx?n=51C3396156BD599E\"修訂草案</a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無修正意見，無需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34號","title":"有關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醫療機構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19-06-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醫療機構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8年4月30日內授警字第1080116430號函。二、按「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前段規定，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因公立大專院校非採購法第3條所定政府機關，爰非前開規定所稱公務機關。三、鑒於各公立醫療機構之組織法律各有不同，是否可歸類為政府機關，以作為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洽公立醫療機構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之依據，本會108年5月24日召開「研析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洽公立醫療機構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之適法性」會議釐清，會議結論如下(詳如附件)：(一)機關委託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依其法令辦理者，不適用採購法：１、法官或檢察官基於業務裁量權之行使，指定特定機構辦理尿液檢驗，如係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209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本會99年7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25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２、各公立醫院如依「規費法」訂定藥物尿液檢驗收費標準，其後各機關依該標準辦理者，不適用採購法。(二)機關委託公立醫院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得否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１、大部分公立醫院性質屬廣義「政府機關」，可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包含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等(不包含委外民間經營醫院，例如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關渡醫院、新北市雙和醫院等)。２、委託民間經營或公辦民營之公立醫院，本質已非政府機關，尚難認定其屬廣義「政府機關」，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３、教育部代表所述，該部初步研析公立學校附設醫院，因母體為公立學校，其本質尚難定位為廣義「政府機關」，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善用採購法規定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本會107年3月8日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鬆綁第1項第2款適用條件；警察機關委託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採購金額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善用該條規定辦理。如為小額採購者，可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正本：內政部副本：行政院秘書長(108.4.23院臺法字第1080173298號函)、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8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379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一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8月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一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8月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7833,"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1081101236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8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0條","issue_date":"2019-06-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8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18號","title":"為利廠商以電子化方式繳納押標金，本會將自108年7月1日起啟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廠商以電子化方式繳納押標金，本會將自108年7月1日起啟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機關後續招標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為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廠商得以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 ，第11條規定略以：「廠商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下列投標文件檢送。但現金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爰繳納押標金之方式，係由廠商選擇，合先敘明。二、經本會訪談廠商表示，繳納押標金時，廠商多需親至金融機構辦理，相當耗時且費力，希望能有便捷之電子化繳納方式。三、基上需求，本會業與台灣票據交換所合作，由政府電子採購網介接該所「金融業即時代收服務繳費平臺」(eFCS)，提供「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下稱本服務，說明簡報如附件一），提供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即時繳納押標金；機關開標時可線上查詢及審查廠商繳納押標金情形之功能，以節省廠商及機關之人力與時間，並可減少錯誤。復本會自107年起，已就本服務陸續向機關及廠商說明逾20場次，各界皆認同其方式與效益，並希望本會儘速推動機關辦理。四、目前本服務介接eFCS之合作銀行包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彰化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光銀行、台新銀行計9家，爰各機關收受押標金之帳戶如屬前開9家合作銀行者，請於108年6月底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完成押標金收款帳戶設定；自108年7月1日起，有收取押標金者，請允許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以利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五、另配合本服務上線，「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亦將同步擴大適用至須繳納押標金之案件，惟108年度達成率計算方式不變（如附件二），且目標維持為20%。六、有關本服務之系統操作問題，請多加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 如何使用 線上教學」瀏覽教學影片，或至「首頁 下載專區 系統使用手冊」下載系統使用手冊。如有其他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電話：0800-080512。七、本會將請政府電子採購網營運廠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擇期辦理本服務之機關說明會，詳細資訊由該公司另函通知，屆時請各機關踴躍參加。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府網路處]、本會秘書處、主計室、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503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8月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9-06-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8月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74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6-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範本」，重點如下：(一)第13點、第15點、第54點、第55點、第57點及第67點：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爰依修正後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4項、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及第3項、第52條第2項及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配合修正上開點次內容。(二)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製品，預設部分項目之原產地須屬我國，部分項目開放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另配合上開修正「投標須知範本」，併同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37,"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80009815號","title":"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應由何科別技師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5-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學會有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應由何科別技師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學會108年3月29日中工安秘字第108032901號函。二、旨揭疑義因涉製作安全衛生圖說者之資格規範，本會以108年4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80007965號函送請要點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主管機關勞動部釋疑(副本諒達)，案經勞動部以108年4月22日勞職授字第1080201615號函釋復略以「旨揭要點第13點第2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將前項事項納入規劃、設計之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故旨揭人員資格，工程主辦機關自得依訂定之契約規定要求，另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71條、第131條及第131條之1、『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審查注意事項』及『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之有關圖說相關人員規定，包括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等...有關公共工程主體部分之設計技師，得否一併辦理各安全衛生項目之設計乙節，依上開標準規定之原則，其安全衛生設備與工程主體相關，為主體工程附屬設施或必要之支持設備，由工程主體之專業人員(如設計技師)辦理，尚屬妥適。至有關安全衛生項目設計如涉有『工業安全』或『職業衛生』」2科技師，以辦理風險評估協助安全設施研訂，對於公共工程預防職業災害，應有相當助益，建議於工程契約中研訂」，爰有關製作安全衛生圖說者之資格，可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前開勞動部函釋意旨，於契約中訂定據以執行。三、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立法院已於108年4月30日三讀通過增訂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第1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第2項)。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第3項)。」。正本：中華民國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學會副本：勞動部、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本會單位含說明二勞動部函影本) 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8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49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6-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重點，係依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3項、第7項及修正第8項（其餘項次配合移列）。二、另配合上開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併同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title":"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9-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訂定旨揭格式(如附件)，本會106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二、旨揭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8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24號","title":"修正「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押標金/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押標金/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付款申請書」、「押標金擔保信用狀格式」及「押標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5-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押標金/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 狀格式」、「押標金/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付款申請書」、「押標 金擔保信用狀格式」及「押標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押標金/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 信用狀格式」、「押標金/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付款申請書」、「 押標金擔保信用狀格式」及「押標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60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7月2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9-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7月29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58號","title":"「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以108 年5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5-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以108 年5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旨揭修正案自108年5月24日起生效。二、旨揭修正案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78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18號","title":"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9-05-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立法院108年4月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9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第一項）。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第二項）。」修正重點為刪除評選委員會組成之人數上限，並增訂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前開規定待總統公布施行。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係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考量該條係成立評選委員會時之組成規範，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爰以評選委員會成立時點適用修正前後規定，說明如下：(一)修正條文生效前即108年5月24日前，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已成立者，適用修正前規定，惟機關擬依修正後規定重新成立評選委員會，尚無不可。(二)修正條文生效時即108年5月24日（含當日），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尚未成立者，適用修正後規定。三、前揭所稱委員會成立，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名單且完成派兼或聘兼程序。併請查察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5項規定，擬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備註】本函說明三所述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5項規定，業經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移列為同條第6項：「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rel_count":0},{"id":78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08009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包括契約雙方均得提出變更契約、智慧財產權歸屬之多元化選項、提升PCCES編碼正確率、再生材料(循環經濟)之擇定、公共工程生態友善機制、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施工檢驗停留點、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施工及成本可行性評估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406號","title":"本會研擬之投標須知範本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草案），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一週內提供（免備文，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投標須知範本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草案），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一週內提供（免備文，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投標須知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無修正意見，無需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4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80300188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issue_date":"2019-04-3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說明：一、為配合本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政策，及與時俱進檢討品管要點內容妥適性，本會經108年1月8日召開「全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暨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意見後，完成品管要點檢討修正，擇要摘述如下：(一)增訂適用工程金額之定義，並於各點將公告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巨額採購修正為新臺幣二億元(第二點及各點)。(二)增訂「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規定；修正整體品質計畫內容之「管理責任」為「管理權責及分工」(第三點)。(三)配合營造業法第三條規定，增訂專任工程人員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第七點)。(四)修正監造計畫內容之「監造組織」為「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第八點)。(五)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酌予修正文字(第十一點)。(六)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將結算資料填報期限放寬為十五日(第十四點)。(七)附表二-1修正為附表二，附表三-1修正為附表四，附表四修正為附表三，附表五-1修正為附表五，且各表單內容文字併予酌修。另附表二-2、附表三-2及附表五-2刪除，回歸內政部訂頒之相關表單。二、檢送修正後品管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相關資料已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供參(http://www.pcc.gov.tw/，路徑：首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三、各機關現行辦理發包作業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請仍依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內容辦理，如欲採用修正後品管要點內容，請依規定辦理招標文件或契約變更。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revoke_type":"AMOUNT"},{"id":7847,"doc_number":"環署空字第1070039023號","title":"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本會工程管理處 聯絡人：施先生 (02)87897719<a href=\"https://www.pcc.gov.tw/cp.aspx?n=9DD1F4FDDA80D90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17日環署空字第1070039023號函</a<a href=\"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21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a","rel_count":0},{"id":78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322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依說明三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6條","issue_date":"2019-04-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依說明三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第1項）。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2項）。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二、法務部108年2月11日法授廉字第10800010540號函檢送「2018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實及管考作法」，其點次16結論性意見：「若有請託、關說或其他不法遊說者，對公職人員採取任何不當作為，政府應考慮強制要求公務員負起向廉政署陳報的義務。」三、爰此，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各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法務部廉政署或政風單位陳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法務部廉政署、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268號","title":"為預防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不合理漲價，機關於必要時得採行之採購策略因應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4條","issue_date":"2019-04-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解決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供需遭遇問題及價格不合理上漲，以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政府三管齊下，由源頭掌握料源供需，並查緝囤積、聯合哄抬不法行為，機關於必要時得採自行購料等採購策略因應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108年3月15日召開「研商砂石相關事宜」會議及本會108年3月22日召開「預防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供需遭遇問題及價格不合理上漲之採購策略因應措施」會議結論辦理。二、目前砂石料源已可穩定供應，惟為預防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不合理漲價，機關於必要時得採行之採購策略因應措施，說明如下：(一)尚未招標或重行招標之工程採購案：機關得改變公共工程採購策略，採工料分別招標作業模式由機關自行購料，提供施工廠商施作。１、工程採購案招標文件載明砂石及預拌混凝土由機關供應，不列入計價項目。２、經濟部水利署訂定之「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第3點第1款規定：「專案申購：指將河川疏濬土石販售總量，保留一定比例，優先提供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購使用......」，機關如有採購需求，可向該署提出專案申購，提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公務機關間財物之取得規定，併請查察。３、由機關自行辦理預拌混凝土採購，提供施工廠商使用。４、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機關得整合共通需求辦理集中採購或簽訂預拌混凝土共同供應契約，採公開招標，複數決標，由訂購機關自行選擇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依契約提供予各工程施工廠商使用。５、為確保預拌混凝土品質，機關於契約訂明預拌混凝土規範，並於履約過程中辦理分段查驗或駐廠監督依約履行，由機關(含發料單位)或監造單位會同立約商辦理抽驗，送交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二)在建工程採購案：１、廠商履約中如有因砂石及預拌混凝土漲價影響而無法施作之情形，機關得與廠商合意辦理契約變更，改由機關採購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施作。具體作法同二(一)。２、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廠商未能依契約所定期限履行者，得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之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本會108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081號函，併請查察。(三)允許廠商於公共工程工地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查「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第3點第2項，機關除符合工地附近二十公里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外，不得允許廠商於公共工程工地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故如砂石短缺致混凝土廠無法供應材料，屬後段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需要，可依規定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機關可視個案實際情形，依契約約定及該條規定辦理。三、另砂石屬營建工程之重要料源，為減省砂石新料使用，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道路刨舖等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設計單位以「刨用平衡」為原則辦理設計(本工程或跨工程間)。如仍有賸餘挖（刨）除料，應依個案特性妥適規劃其去處，並確實訪價釐清市場行情後，合理編列折價或處理費。本會107年2月6日工程技字第10700039540號函，併請查察（上述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850,"doc_number":"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title":"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本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相關文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45111號函、嘉義縣東石鄉公所108年1月17日嘉東鄉政字第1080000676號函。三、本部前以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1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供各機關參考運用，現配合旨揭執行疑義說明，本部已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正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人事處、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務部(政風小組)、各縣市政府（請轉知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副本：本部廉政署","rel_count":1},{"id":78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234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後續擴充採購之適用條件及宣導作法」簡報資料，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9-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後續擴充採購之適用條件及宣導作法」簡報資料，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係有關後續擴充之規定，為協助承辦採購人員瞭解後續擴充之適用條件及相關案例，爰彙整旨揭簡報資料供參。二、旨揭簡報資料，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項次23「機關辦理後續擴充採購之適用條件及宣導作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44620號","title":"關於聯合技師(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聯合事務所)之技師(建築師)(下稱A君)參與政府採購案，如A君身故，該聯合事務所得否為決標對象或繼續履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3-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聯合技師(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聯合事務所)之技師(建築師)(下稱A君)參與政府採購案，如A君身故，該聯合事務所得否為決標對象或繼續履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7年12月2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6890號函。二、就來函說明一提及函釋乙節，本會89年10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29246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僅在說明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投標者，在政府採購法視為單獨之廠商，非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投標。三、依內政部86年1月9日台內營字第8672047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一)、本會90年2月15日(90)工程企字第90004054號函說明三，聯合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如僅剩合夥人1人時，因已不符民法第667條合夥應有2人以上之成立要件，且其共同經營事業之目的亦無從繼續，自應認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而有同法第692條第3款所列歸於解散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74號民事判決)四、爰聯合事務所之A君身故後，如尚有合夥人2人以上時，依法合夥組織尚非當然解散，該聯合事務所應即將合夥人異動情形通知機關。機關處理原則如下：(一)A君如於決標前死亡，原投標文件除去敘及A君相關內容後，如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該聯合事務所得成為決標對象。(二)A君如於決標後死亡，該聯合事務所異動後(含合夥成員增加)，如仍符合契約約定條件而得提供服務，得經機關同意(變更)後，繼續履約。 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8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01591號","title":"有關本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關於投標廠商切結書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關於投標廠商切結書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7年12月4日院臺經字第1070218556號函檢送同年11月20日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主持「社會創新第3次聯繫會議」紀錄(詳附件)及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團字第1071403358號函就旨揭函提出相關建議辦理。二、查本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所附投標廠商切結書，係針對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建議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該切結書，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以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並避免得標後衍生履約爭議。三、如投標廠商為合作社，且其提供勞務者為非屬僱傭關係之社員時，則非屬該切結書所稱「僱用員工」情形，得免檢附該切結書；如對合作社之相關規定有疑義，請洽內政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3號","title":"本會91年2月22日(91)工程企字第91007374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1年2月22日(91)工程企字第91007374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業於107年12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函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新增分包部分之相關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係由機關開立予得標廠商；其經得標廠商同意於第3頁填列分包部分資料者，該結算驗收證明書並同時副知該等分包廠商，且不影響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與政府工程採購投標之經驗或實績。上開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嗣後如同時參與同一政府工程採購案件之投標，得檢附同一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影本作為經驗或實績證明。二、旨揭91年2月22日令載明：「......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因其部分內容與本會107年12月5日修正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之意旨不符，爰予廢止。惟如屬共同投標之情形，仍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不受廢止旨揭91年2月22日令之影響。三、本會107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函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於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列分包情形，不影響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與政府工程採購投標之經驗或實績，爰本會91年12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100541880號函附件會議紀錄結論（二）末段文字「且同一實績由二以上廠商共用且分別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之情形宜避免之」，不再援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7855,"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80002605號","title":"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9-02-2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一）、3所述「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7目」，所稱第17款，業經本會 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款次為「第16款」。","content":"主旨：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重申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8年1月29日院臺建字第1080163584號函檢送「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去化機制檢討暨台北港填海造陸填埋容量擴增規劃會議」紀錄之結論二、(二)略以：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及管控機制，應積極推行辦理土石方減量及落實營建剩餘土石方後端去化管控作業。二、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原則，請各機關確實依本會95年5月9日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函、95年7月28日工程管字第09500284290號函、107年1月19日工程技字第10700021410號函、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及第9條之內容辦理(如附件)。前述函及契約範本內容，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處理原則重點歸納如下：(一)規劃設計階段：１、公共工程各標應優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其次為機關內部工程自行平衡土方交換或跨機關鄰近工程土方交換，最後才交由土資場處理。２、依規劃之土方處理方式編列相關經費支出。３、主辦機關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需於契約中載明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應就圖說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主辦機關審查，相關契約文字請參考本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7目及其第8條附件。４、為利各機關掌握各公共工程之土石方供需資訊，請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石方交換資訊，避免各機關因土石方交換資訊不清，造成出土機關及用土機關另各自編列土石方處理及購買費用，致浪費公帑。(二)施工階段：１、如經妥善規劃仍無法達成平衡，施工期間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機制作業，積極尋求與其他公共工程交換之機會，並請內政部營建署主動積極協調媒合。２、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載明於工程契約，避免於設計圖說僅要求施工廠商依照規定處理之簡略文字。３、主辦機關訂定工程契約，需於契約中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重點如下：(１)如有營建剩餘土石方需運離工地，除屬土方交換、工區土方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外，廠商估驗計價應檢附經主辦機關建議或核定之土資場之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或土石方運輸車輛行車紀錄與軌跡等相關資料，相關契約文字請參考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廠商若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辦理，相關契約文字請參考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3款；或由主辦機關另案招標，惟契約價金不含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費用。三、公共工程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主辦機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內容是否符合上開說明二之原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上開說明二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原則。正本：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8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02854號","title":"本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8年3月18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8年3月18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無修正意見，無需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158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7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9-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7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08年2月14日經授企字第1080052685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8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165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9-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7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6070號函通知各機關，10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8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87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基於各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之實務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實宜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二、迭有機關反映依本會旨揭資料庫所載資料聯絡專家學者時，有因專家學者已離職、退休或資料不正確，致無法聯繫等情形。為避免前述情形影響機關作業，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充之(經歷部分請勿空白)。三、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不適任、不願繼續推薦或已辭世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雲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8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36號","title":"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貴機關、公會如欲推薦，請依本會107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903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8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01262號","title":"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得採行之處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2-22","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1.本函說明三之「決標月指數」，依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修正為「開標月指數」。<br>2.本函說明三所稱「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辦理。","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乙事，本會已於108年1月4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近期部分地區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疏濬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原因；加以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有價格上漲之壓力。嗣於108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08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之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個別項目及其漲跌幅門檻者，預拌混凝土為應調整項目之一，調整門檻為10％，可充分反應個別項目物價波動，且預設以全國性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調整。108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三、査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或所載較前開契約範本嚴格（例如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個別項目指數變動門檻大於10％），考量前開契約範本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爰履約期間遇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與決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10％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08年1月14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080100018號函)、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立法委員陳亭妃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趙天麟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8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85號","title":"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issue_date":"2019-01-3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各公務機關於辦理各項業務時，若有購置禮品或紀念品之需要，除應符合相關法規辦理外，應優先採購臺灣製產品」。二、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可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採購符合機關需求且價格合理之國產品。茲就採購法彈性機制說明如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依採購法第23條及本會訂定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向旨揭業者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採購法第23條另訂有規定者，比照中央規定。１、屬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提供國產品之廠商辦理採購。２、逾新臺幣10萬元而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１)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２)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３)另為利我國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採購法亦有相關配套機制。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視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第1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第2項）。」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得依上開規定向我國中小企業採購國產品。(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１、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目前相關協定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條約或協定會員之產品參與競標。２、對於不適用GPA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１)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財物或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並依採購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２)採購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立法院、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78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08號","title":"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8年2月27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8年2月27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無修正意見，無需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44534號","title":"貴公司函詢個案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及付款憑證開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個案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及付款憑證開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7年12月20日桃捷運字第1070020421號函。二、所詢疑義，茲就涉採購法部分提供下列意見：(一)來函所述貴公司辦理桃園機場捷運行動支付建置及維運服務採購案，得標廠商將分包契約報備於貴公司，並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併請查察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2款內容（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有關個案採購分包廠商如已依法實行權利質權，機關依旨揭規定對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支付價款之程序及應備單據，請查察本會95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509320號函會議紀錄（如附件1）陸、結論一。併請注意本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9561號函（如附件2）已修正該會議紀錄陸、結論二內容。(三)另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於分包廠商，並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分包廠商於該分包契約約定之契約價金給付期屆至而未受清償者，即得實行其質權。併請注意個案採購如分包廠商未依法實行權利質權，尚無前揭程序之適用。正本：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865,"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80300053號","title":"公共建設計畫或工程常見進度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以全生命周期管控，依前置作業、工程發包、工程施工等階段及其他通案性問題，彙整之「公共建設計畫或工程常見進度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一覽表」如附件，各機關執行年度各項公共建設計畫或工程時，請加強注意以避免重複發生影響執行期程及成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66,"doc_number":"營署中建字第1070096319號","title":"連帶保證廠商申請承攬工程手冊用印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9-0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辦理「湖山水庫下游-東勢至元長送水管(二)」案，連帶保證廠商申請承攬工程手冊用印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7年12月17日台水工字第1070037842號函。二、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合先敘明。三、本案旨揭工程105年8月19日開工，原承攬施作營造業106年5月11日來函表示無法繼續履約，要求終止契約，並依契約規定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該工程已於107年6月5日竣工，107年8月20日驗收完成，該連帶保證廠商(營造業)是否可申請承攬工程手冊用印1案，本案如經定作人同意具承攬契約關係之營造業者，且符合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施作該營繕工程，自可依本法第42條規定辦理。至其他案涉公共工程採購部分，則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中部辦公室","rel_count":0},{"id":78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81號","title":"履約中工程，因政府因素(例如疏濬作業不及致影響砂石供應、環保政策變更與補助方案而汰換老舊砂石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致運能不足)影響履約進度之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9-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說明四所稱「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辦理。","content":"主旨：因應近來南部地區砂石短缺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廠商未能依契約所定期限履行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乙事，本會已於108年1月4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近期南部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疏濬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原因；加以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有價格上漲之壓力。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三、以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範本第7條第3款（工程延期）第1目載明：「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7條第5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四、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因政府因素，例如疏濬作業不及致影響砂石供應、環保政策變更與補助方案而汰換老舊砂石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致運能不足，而影響履約進度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由（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立法委員陳亭妃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趙天麟國會辦公室、臺灣省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868,"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70054099號","title":"強化公共工程工地施工品質與職業安全衛生機制、落實執行檢驗停留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19-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a href=\"https://www.pcc.gov.tw/cp.aspx?n=1B7598A34FEA11CA\"108年1月14日工程管字第1070054099號函</a聯絡人：工程管理處 林技正(02-87897726)","rel_count":0},{"id":78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001559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9款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之2之2.5，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9-0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9款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之2之2.5，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查本會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4月5日環署空字第1060022877號函建議，於106年11月9日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9款，及107年7月24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之2之2.5，增訂柴油車輛相關約定。三、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7日環署空字第1080005206號函略以：「本署為兼顧民眾健康及業者生計，對於改善大型柴油車的污染，已調整為以輔導改善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主要目標，車輛符合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並無強制要求淘汰。近期本署參採各界建言，經務實檢討確有修正之必要，......建請貴會惠予協助修正勞務採購契約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規範建議修正為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柴油車輛」，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內柴油車輛之約定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四、履約中之採購案，如依修正前範本訂定相關規範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或依廠商之請求，依上揭修正內容辦理契約變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155號","title":"工程採購流廢標通案及個案原因及其相關因應對策彙整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彙整之工程採購流廢標通案及個案原因及其相關因應對策彙整表如附表1及附表2，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發生流廢標時，請參考該彙整表檢討原因及採行因應對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監察院、立法委員李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鴻鈞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明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素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雪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歐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葉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櫂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顏寬恒國會辦公室、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80100003號","title":"本會訂定各機關108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20%，並請依權責對107年推動達成年度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各機關108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20%，並請依權責對107年推動達成年度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7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20320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07年目標達成率為15%；108年度之目標達成率為20%，請持續積極推動，並請針對所屬（轄）未達標之機關加強輔導，以擴大參與。二、請107年推動旨揭機制達成年度目標之機關（如附件），依權責對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未達成目標者，請持續督促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協助事項，請通知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8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title":"因應近期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9-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107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70022684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1）所載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依序按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工程款(中分類項目扣除已調整之個別項目，及總指數項目扣除已調整之中分類項目與個別項目)。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個別項目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中分類項目為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俾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促進廠商參與公共工程之意願。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8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43493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編號JP01）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1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編號JP01）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本會業於107年3月8日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刪除須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上級機關應加強查核監督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旨揭作業項目範例。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title":"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issue_date":"2018-12-2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提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於112年9月26日併入經濟部，改制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107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本會單位預算之委員質詢意見辦理。二、有關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茲因兩岸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如認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可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99年7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900292950號2函及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併請查察。三、有關「陸資廠商」之分類，及機關擬限制其參與政府採購之可採行方式：(一)陸資廠商之分類：１、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２、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３、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或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逾三分之一者)。(二)重申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對於陸資廠商參與而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等疑慮者，機關得採行方式如下：１、大陸地區廠商：兩岸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２、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對於適用上開協定採購，得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排除該等協定之適用，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參與。３、在臺陸資廠商：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投審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含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三)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104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400082160號函、 10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0號令及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3號函，併請查察。前揭函令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四、為協助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及審標，相關配套措施如下：(一)本會107年8月15日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之選項，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妥為訂定採購標的之原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7年11月29日起於招標及決標公告增設欄位，由機關登載「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及「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於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據實登載。(三)為利機關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陸資廠商，本會業會商投審會，透過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即可查詢投審會網站公告之「陸資投資事業名錄」、「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及「陸資投資資訊服務業清冊」3項資料表(網址及路徑為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經濟部投審會公告陸資資訊)。(四)本會107年12月13日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個案招標文件載明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或「影響國家安全採購」，廠商是否為陸資廠商之聲明事項，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於開標、審標作業審慎查察廠商聲明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9,"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8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038號","title":"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8-1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按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第2項）。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一、維持原評選結果。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第3項）。」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如有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應依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無明顯差異情形。工作小組可協助向召集人說明明顯差異情形，並請召集人依規定辦理。本會訂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五、（十三）列舉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態樣，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另依審議規則第3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第1項）。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第2項）。」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依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1項規定，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如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應依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三、機關如發現採購評選委員評分有明顯不合理，涉有未公正辦理評選者，該委員如屬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且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或第8點各款之一情形，請檢具具體事證提供本會辦理除名作業；至於未公正辦理評選之外聘或內派委員，均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四、另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採購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3條規定：「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第1項）。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第2項）。......」各部會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設有採購稽核小組者，就旨揭事項應加強稽核監督。五、為發揮公務員服務理念與熱誠，導入公務員專業、守法及熟稔採購評選作業之特質，避免發生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外聘比率過高，致無法獲得最佳評選結果之情形（如該外聘委員未能全盤瞭解機關之實際採購需求），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確未有適任人選，再遴聘具有相當經驗、專業及公信力之外聘委員補強。本會106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600051280號函已有釋例，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8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43556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1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0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6月13日修正（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修正聲明事項及新增附註內容；另增訂招標文件如載明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廠商是否屬陸資廠商之聲明事項。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title":"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18-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前揭證明書格式，本會前以88年7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45號函訂定，並於10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200166820號函為第2次修正。二、本次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除於第2頁之工程主要內容頁面之「備註」欄位載明「分包部分情形詳次頁（可免填，得標廠商有報備分包情形及提供佐證資料者方填寫併附）」文字外，並新增第3頁關於分包部分之頁面（包括報備之分包廠商名稱、分包工作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分包項目結算金額），說明如下：(一)機關填列分包部分頁面者，以得標廠商曾報備於機關之分包廠商及提供佐證資料者為限。除個案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標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報備分包情形及提供佐證資料，供機關核實填列。(二)機關於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列分包情形者，不影響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與政府工程採購投標之經驗或實績。(三)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第3頁分包部分之「分包項目結算金額」欄位，依機關與得標廠商間之契約金額計算，非以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間之契約金額計算。三、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係由機關開立予得標廠商；其經得標廠商同意於第3頁填列分包部分資料者，結算驗收證明書並副知該等分包廠商。上開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嗣後如同時參與同一政府工程採購案件之投標，得檢附同一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影本作為經驗或實績證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id":78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315390號","title":"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為行使政府採購法所定上級機關之職權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2018-1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為行使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所定上級機關之職權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明定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監辦職權。二、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原則，將其依本法或本會訂定之行政規則所定上級機關職權，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惟應考量是否其有利採購效率之提升，並應就上級機關職權可能涉及財務（例如增加支出事項）、計畫期程（例如延後完成期限）等影響整體業務部分，審慎評估是否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或予適度限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國防部軍備局（兼復貴局107年10月8日國備工營字第1070011774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8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007號","title":"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issue_date":"2018-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已有規定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並敘明其辦理原則、方式及注意事項；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如能善用協商機制，有助於遴選更優質之得標廠商，並使機關獲得較佳之採購結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8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40920號","title":"關於國公有房舍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9條第1項","issue_date":"2018-1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國公有房舍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7年11月9日能技字第10700698220號函。二、查來函說明二載有：「......本部工業局擬採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PV-ESCO)商業模式，將產業園區內國、公有房舍屋頂出租予太陽光電系統廠商，由系統廠商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備為系統廠商所有)並進行後續維運......」。三、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以支付「租金」為要件。所謂租金，依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519號判例：「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即為租金......」。本案如機關依契約收取費用，請查察是否屬廠商使用屋頂之租金，而為租賃契約。如本案係以「出租」方式辦理，非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本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及95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1240號二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四、另查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請查察本案是否屬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能源」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太陽光電系統。如符合上開第99條所定情形，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採購法之規定。本會91年8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356930號、93年6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300234640號二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經濟部能源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8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0151號","title":"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9年至2020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1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9年至2020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STEP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0152號","title":"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9年至2020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1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9年至2020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NZTEC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500051號","title":"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1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以該國貨幣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中，以特別提款權(SDR)所載之門檻金額，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每次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二年不變。二、我國已就前開換算結果，循程序辦理通知GPA委員會我國2019年至2020年門檻金額之調整結果如附件，其效期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本會副主任委員室、本會秘書處、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332630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10-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邇來發現部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條文訂有工程流標後，不論原因而裁罰技術服務廠商之內容，例如「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經招標3次流標，扣罰規劃設計部分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二、按目前工程採購發生流廢標原因多樣，雖曾有設計妥適性、可行性或市場調查不足為原因者，惟亦有因其他因素如廠商意願、市場供需、情勢變化及專業廠商整合不易等流廢標因素之情形。爰機關應依個案情形確實檢討流廢標原因，採行必要對策及處置為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31559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本會業於107年8月8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爰配合修正旨揭作業項目範例及一覽表。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30463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本會業於107年8月8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爰配合修正旨揭作業項目範例及一覽表。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30319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18-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二、本範例列舉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態樣，包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計2類，其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範例，供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參考，各機關並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上開規定自行調整或增刪或分列子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78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96880號","title":"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8-09-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重點係增列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事；履約項目如包括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僱用外籍勞工相關約定；及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事項。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82540號","title":"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涉及技術規格之訂定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09-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涉及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8月31日「全國商業總會關切議題跨部會協調會議」紀錄辦理。二、按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參酌國際、區域或先進國家標準，制修訂CNS10894「家具性能檢驗法總則」等40種家具相關國家標準(如附表)供各界參採(檢索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如有上開標準相關疑義，請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可依上開規定及國家標準訂定規格。三、另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經濟部93年3月1日經授標字第09320050070號函已有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四、工程會訂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載明「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併請查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陳璟璽理事長)( 100中正區開封街一段40號)、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5024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底價單之保管，避免底價遭竄改，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09-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底價單之保管，避免底價遭竄改，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監察院107年8月13日院台內字第1071930543號函辦理。（107內調48）二、監察院就某鄉長利用保留決標期間竄改原核定底價，致標價偏低廠商無須另為說明標價之合理性及繳納差額保證金，提出調查意見（如附件）。三、為避免爾後發生類似弊端，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開標階段：如於開標前訂有底價者，主持開標人員及監辦開標人員應查察底價有無密封。(二)審標決標階段：１、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於審標結果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需進行比較廠商標價是否在底價以內之程序時，方開啟底價封。２、於開啟底價封後，查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實際核定之底價金額。３、如於開啟底價封後未能當場決標者（例如依採購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報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或「上級機關」核准、第58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或第82條第2項或第84條第1項暫停採購程序），須由會議主持人將底價重行密封，指派專人妥為保管，俟辦理後續程序時，方得再行開啟，並查察原核定之底價有無被竄改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監察院、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59750號","title":"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8-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旨揭修正係配合本會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重點如下：(一)刪除原類別十一、序號（三）。(二)修正類別十二、序號（一）為「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公開前未保密；或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未保密，例如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公文未以密件處理；評選委員名單尚未公開者，其發函聘（派）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未註明為密件。」二、本會訂定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所附「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配合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54110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之水泥製品，就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增訂上開選項，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另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特定組成項目，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情形。(二)第58點：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為鼓勵廠商參與投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三)第64點：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之選項。(四)第72點：招標文件內容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於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載明提出時機，爰增訂未載明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機者，視同允許廠商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審查，避免爭議。(五)第78點：依政府採購法、著作權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規定，增訂第2項，明定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保障及利用，供各機關據以辦理，以達到加強保護著作財產權之目的。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47990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督促廠商務實周延辦理設計相關作業，並落實辦理審查工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8-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督促廠商務實周延辦理設計相關作業，並落實辦理審查工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公共工程設計成果影響後續工程品質及效率至鉅，近年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案件中，偶有技術服務廠商於設計階段考慮疏漏，造成工程發包後得標廠商施工困難，因而引發履約爭議或工期展延，計畫執行延宕等情。二、為避免上開情事發生，請督促所屬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應要求技術服務廠商以務實周延之態度辦理設計相關作業，對工期之訂定應考量工程內容、現地施工條件、可工作時間、工率及天候狀況等因素進行詳細估算，分析合理工期；並應能清楚掌握工程施作所需之各項材料取得及技術工法之可行性；對於所提出之設計書圖與招標文件資料，亦須精確且符合契約規定之要求。三、另就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所定廠商設計階段提交文件，建議加強審查事項如下：(一)基本設計階段： １、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施工場地可利用或限制條件、施工動線、交通維持、施工順序及技術工法構想、施工材料來源與設備機具種類及數量、用水用電、借/棄土場所及管制、管線遷移協調、工程造價分析依據及合理性、施工許可與證照之取得等說明，並就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提出說明（包含風險評估、危害辨識、對策研擬及執行追蹤等）。２、成本概估：在預算內執行之可行性及說明。(二)細部設計階段：１、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選定工法及其具體施工步驟之說明，對於施工工法要能清楚掌握。２、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在期程內可完成之施工期程及其因應對策，對於可施工時間需有詳盡計算。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5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8-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36513號","title":"「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3651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3651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規定之多數條文於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電子簽章法等法律或法規命令已有相關規定；復旨揭規定所稱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已併入「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機關及廠商辦理政府採購之單一窗口，爰廢止旨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2684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8-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再生材料之使用、僱用外籍勞工、保險之承保範圍及保險單約定事項、契約變更辦理議價程序之期限、爭議處理小組機制、柴油車輛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規範，及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以外之技師或建築師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8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206520號","title":"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18-07-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07年4月20日嘉院聰總字第1070000544號函。二、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三、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辦理相關強制執行事件，涉委託行使公權力，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898,"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700203050號","title":"機關於匡列工程計畫概算及編列採購案預算時，請充分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相關費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機關於匡列工程計畫概算及編列採購案預算時，請充分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相關費用，請查照。說明：一、依據立法院107年5月10日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政府採購法之附帶決議辦理。二、機關於旨揭工程執行階段，皆須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相關費用，以利工程順利推動，分述如下：(一)匡列工程計畫概算階段：依現行「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之成本組成架構，「工程建造費」包含「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四大項。其中「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用於建造工程設計圖說所載工程目的之費用(即直接工程費)，及為配合完成建造工程目的物所需之附屬作業費(如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品管費)、營業稅、承包商管理及利潤，故各機關於計畫初期匡列概算時，應確依上開手冊之成本組成架構，充分考量各類工程性質及實際需求，編列廠商合理之利潤及管理費。(二)採購案編列預算階段：１、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對於預算相關規定如下：(１)採購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本會並已依該規定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提供各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工程底價時參考。(２)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２、有關風險部分：(１)天災造成之風險：機關利用工程保險分擔其風險，以降低因災害所造成之損失，如將工程保險併工程採購，由工程承攬廠商投保工程保險之方式，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已納入保險相關內容，其保險費用應依個案特性、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妥為編列保險費用。本會104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400157160號函已有釋例，相關解釋函亦已公開於本會網站。(２)物價變動造成之風險：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已納入物價指數調整相關內容，提供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於個案契約中，以利履約過程中據以執行。正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8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99980號","title":"檢送「重大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與銀行及採購機關三方協議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重大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與銀行及採購機關三方協議書(範本)」（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6年11月20日通過臨時提案：「……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凡合約擬定屬政府宣布之重大工程，且聯貸金額新臺幣50億元以上者，都應採三方合約」。二、為利政府重大採購順利進行，協助廠商融資調度，建立廠商、機關及銀行間資訊互通及照會確認機制，本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及主要工程機關召開3場會議，決議旨揭協議書範本之適用範圍為重大政府採購且聯貸金額新臺幣50億元以上者。三、旨揭協議書範本內容屬通案性質，不具強制性，機關得基於個案實際情形，配合廠商及授信銀行之需求調整，並經機關、廠商及銀行三方合意簽訂。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9447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06-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會於97年間研訂旨述手冊，甫配合法令變更等事項修正完成，可至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工程採購契約管理）自行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本函所述「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內容業經本會調整更新，並修正為「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rel_count":0},{"id":79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95430號","title":"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於該等作業完成並經機關核可後，先行給付該部分ㄧ定比率之費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8-06-1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三所述「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2條附件1及附件2，其第2點第（四）款」，其內容業經本會 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為「詳第3條附件1至附件4之『其他服務費用』項下勾選服務項目」。","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於該等作業完成並經機關核可後，先行給付該部分ㄧ定比率之費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邇來接獲技術服務相關公會反映，旨揭作業事項完成時廠商多已先支付複委託廠商相關費用，機關如於規劃、設計工作完成後始給付此ㄧ費用，造成技術服務廠商成本負擔，不利於產業發展。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三、查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第2條附件1及附件2，其第2點第(四)款序文已載明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階段辦理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事項，於該等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先給付90%費用(機關亦得於招標時載明給付比率)，其餘費用於全案驗收後給付。爰機關辦理旨揭類型採購之招標時，請參照前開條文，就廠商辦理之複委託事項，於契約草案訂定合理給付價金條件，必要時，並配合檢視各期規劃、設計服務費付款比率之合理性。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8694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表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06-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表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使廠商員工薪資達3萬元，本會參酌勞動部105年2月26日勞動秘事字第10501153001號函訂定CSR評分表範本，並於107年5月25日邀集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研商後，修正該範本第一、（一）、2評選（審）項目為：「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 (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本會105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58610號函檢送上開勞動部範本（節錄），併請查察（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請將上開項目（員工薪資至少3萬元以上）列為評選（審）項目；至旨揭範本其餘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及相關配分，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酌予參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勞動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903,"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700187190號","title":"為維護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請督促所屬各機關注意及加強落實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本會工程管理處聯絡人：李先生 (02)87897707主旨：為維護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請督促所屬各機關注意及加強落實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維持公共設施之使用年限及安全，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關應依據其所適用之法規（例如公路法、鐵路法、建築法、電業法、水利法、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建築技術規則等）辦理維護管理，並落實執行。二、為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事項，本會95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340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106年12月22日工程管字第10600401650號函(如附件1)及106年12月28日工程管字第10600407220號函(如附件2)已請機關妥善處理各種公共工程竣工後之維護管理事務，發揮採購標的之預期功能。另本會100年3月頒行「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控機制參考手冊」(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cp.aspx?n=06013821F9983579)，請參採。三、依據本會組織條例第1條「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政府採購法第100條第1項「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第 111 條「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規定，本會對於公共設施有協調及督導等權責，爰為強化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落實度，本會爾後將不定期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督導或抽查作業，並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之重要公共設施及輿情報導重大案件優先辦理，若經本會督導或抽查發現有重大缺失者，將要求主管機關進行檢討。四、各主管機關宜透過整合，將既有維護管理機制研擬成上位計畫，並主動督導或抽查以強化落實度。另上位計畫宜考量所屬層級數量之不同，訂定不同精細度之抽查計畫或督導考評內容，並以愈高層級抽查項目較少，愈接近管養單位者則項目較多為原則。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9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87870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視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內容及條件，編列合理預算給付費用及訂定合理履約期限，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第1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issue_date":"2018-06-20","is_revoked":1,"revoke_note":"1.本函說明二之（二）、（三）引述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其附表1之附註10、11及附表2之附註4規定，業經工程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發布。<br>2.本函說明二之（四）所述「技服契約範本第2條附件1及附件2，其第2款第4目&hellip;&hellip;」，所稱「第2款第4目」，其款次名稱更正為「第2點第（四）款」，又其內容業經本會 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為「詳第3條附件1至附件4之『其他服務費用』項下勾選服務項目」。","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視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內容及條件，編列合理預算給付費用及訂定合理履約期限，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邇來接獲技術服務廠商及公會反映，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購，常一併要求廠商辦理地質調查(鑽探)、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智慧建築或綠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等工作，惟契約並未清楚列明該等工作之費用，致衍生費用給付爭議。二、茲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及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範本)，就前開委託事項之費用編列，說明如下：(一)技服辦法第25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第1項)。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第2項)。」(二)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三)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查技服辦法附表1之附註10：「本表所列百分比，不包括本辦法第四條(可行性研究)、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劃之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基本設計之詳細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第二款第一目(細部設計之補充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及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綠建築證書或標章）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其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及附註11：「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附表2之附註4：「本表所列百分比，不包括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其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四)技服契約範本第2條附件1及附件2，其第2款第4目已載明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調查或試驗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水土保持計畫相關作業、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證書或標章、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等事項，機關應另行支付費用。三、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如涉及申請建築執照、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送審、水土保持計畫送審、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等須經政府權責機關審查者，技服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第4目(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擇用)已載明：「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個案契約所載履約期限如包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就非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權責機關審查超過合理期間，致須展延履約期限者，請依契約展延履約期限相關約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8050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8-06-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關切機關遲延付款情形。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第1項）。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第2項）。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第3項）。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4項）。」三、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各類契約範本已明定付款及審核程序，並載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利息。個案機關如有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遲延付款之情形，廠商得依契約約定辦理。四、請各機關勿遲延付款，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本會已建置「「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機制」供工程採購及技術服務廠商通報，本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及103年2月10日工程管字第103000406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上開函釋皆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立法院吳委員思瑤、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90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70016326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5-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臺灣營造工程協會(附件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點選「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下載，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路逕:工程會首頁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rel_count":0},{"id":79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7604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各工作項目之成本受近期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18-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各工作項目之成本受近期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二、本會已依採購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請各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工程底價時，多予參考；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63730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18-06-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採購部107年5月30日採購規字第10700034561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三、所詢為符合前揭資恐防制法之規定，擬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不決標予該廠商」乙節，無違反採購法。正本：臺灣銀行採購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7482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35條所定替代方案之運用研討會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5條","issue_date":"2018-06-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7年5月22日「政府採購法第35條所定替代方案之運用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美國商會、中華價值管理學會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正本部會署以外）、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62400號","title":"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8-05-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修正係配合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爰修正第16款序號（五）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及刪除同款序號（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本會108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22號函修正旨揭錯誤態樣。","rel_count":3},{"id":7911,"doc_number":"交路(1)字第1078700140號","title":"為鼓勵與協助國內軌道產業發展之配套措施，請配合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相關結論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鼓勵與協助國內軌道產業發展之配套措施，請配合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相關結論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107年3月23日交路(一)字第1078700083號函辦理(詳附件)。二、為利於推動國內軌道產業發展，請依107年3月5日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第1次會議紀錄項次八臨時動議結論2(詳附件)，於後續辦理軌道建設招標案時，依下列作業規定配合辦理：(一)允許共同投標，其中至少一家廠商應具有捷運或軌道車輛(依採購標的決定，若為捷運車輛則要求具有捷運車輛實績)專業廠商之實績，並採(1)最有利標或(2)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二)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或廠商及其產品、服務，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上限可達三分之一。(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以助於國內廠商投標。(四)若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又同時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的採購案件，可採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三、另如貴府今後辦理軌道建設招標案未能採行前述廠商資格之作業規定，請行文本部說明未能採行之原因。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經濟部工業局、法務部廉政署、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中市捷運工程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本部路政司","rel_count":0},{"id":79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107620號","title":"有關107年3月12日行政院長於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聽取「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執行情形之檢討」報告之決定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18-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107年3月12日行政院長於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聽取「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執行情形之檢討」報告之決定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7年4月11日院臺法字第1070170151號函送107年3月12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二、上開會議紀錄，報告事項三之院長決定，請配合辦理：(一)無論採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方式，皆符合「政府採購法」規範，機關應該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因案制宜選擇合宜決標方式。(二)各機關於辦理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履約及營運各階段，均應將全生命週期概念納入考量，發揮最佳採購效益，並兼顧價格、品質效益，持續推升公共建設執行成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7913,"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700099170號","title":"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8-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本會工程管理處聯絡人：林先生 (02)87897726主旨：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4表本會前於98年6月3日工程管字第09800240930號函修正。二、為檢討履約權責之妥適性，本次檢討修正部分說明如次：（一）附表一至附表四前方說明部分，修正依據契約來源，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為「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並於附表一及附表三中，增列「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二）附表一至附表四說明部分，依營造業法修正規定，將「專任工程人員」修正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三）附表一至附表四將權責使用符號修正為權責名詞，較易參考使用。（四）附表一至附表四依最新契約範本及相關規範，修正各履約項目之依據。（五）附表一至附表四工程開（施）工前階段第11項「向勞檢單位申請丁種工作場所審查」，項目名稱修正為「向勞檢單位申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六）附表一及附表三增列工程施工階段第18項「擬定趕工計畫」，權責分別為承造人「辦理」，監造人「審查」，專案管理單位「審定」，業主「核定」。（七）附表二及附表四增列工程施工階段第18項「擬定趕工計畫」，權責分別為承造人「辦理」，監造人「審查」，業主「核定」。（八）附表一修正部分：１、工程施工階段第1項「填報公共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增列業主權責為「備查」。２、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增列監造人權責為「督導」，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九）附表二修正部分：１、工程施工階段第2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監造人權責由「審查」修正為「核定」，業主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２、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十）附表三部分：１、工程施工階段第1項「填報建築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增列業主權責為「備查」。。２、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增列監造人權責為「督導」，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十一）附表四部分：１、工程施工階段第2項「填報建築物施工日誌」，監造人權責由「審查」修正為「核定」，業主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２、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三、檢附旨揭4表：「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行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附件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點選「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下載)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8850號","title":"關於貴校擬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校擬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107年2月14日傳真信函。二、所詢疑義，本會96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1號令係列舉規定，因來文所述機關擬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查支給要點之附表所載譯稿支給基準為：「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爰非屬上開本會令所載情形，無該令之適用。三、旨述泰文譯稿工作，如係動支機關經費委外辦理，適用採購法之規定，應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四、機關辦理採購，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查採購法第6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已有規定。本會88年12月10日（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五、如涉及議價者，尚包括履約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本會88年12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2020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正本：國立空中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8553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業經本會於107年3月26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855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2018-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業經本會於107年3月26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855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6250號","title":"依「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有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8-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7年2月13日府秘採字第1070219045號函。二、廠商於履約期間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惟屬適（準）用本會106年3月7日訂定之「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之採購，機關依該原則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第4款認定屬本法第103條第2項所稱「特殊需要」。正本：臺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9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70175號","title":"「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701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8-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701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5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業經本會於107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18-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業經本會於107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3號","title":"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解釋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8-03-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查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爰機關辦理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為免發生國安疑慮，請依前揭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二、另有關大陸地區廠商及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及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已有說明，依上開101年9月13日函說明四略以：(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二)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適用GPA之採購，如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得依GPA第23條(現為修正版GPA第3條)規定排除GPA之適用；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三、機關辦理適用旨揭令之採購，對於大陸地區廠商及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基於確保國安目的，請依前揭本會101年4月18日及101年9月13日函示處理原則，不允許該等陸資廠商參與。本會103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300075310號函，併請查察。(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四、副本抄送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兼復貴室106年12月20日國採管理字第1060007119號函)：來函說明二及三所述情形，如機關認個案採購影響國家安全者，請依旨揭令及本函揭示原則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id":79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0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8-03-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情形。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9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5483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業經本會於107年3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54830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3-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業經本會於107年3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0548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22,"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700039540號","title":"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設計及預算編列作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設計及預算編列作法，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107年1月23日召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要求廠商價購之緣由、遭遇問題及建議對策研商會議」結論辦理（會議紀錄隨文影附）。二、為配合循環經濟政策，本會依行政院指示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嗣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於106年12月21日第6次推動小組會議中反映道路刨鋪工程主辦機關均要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由得標廠商價購買回，惟並未積極進行再利用規劃，致目前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於廠商暫置場所堆積如山，增加業者堆置及管理成本，也連帶影響業者投標意願及營運，爰依該次推動小組會議結論召開前揭研商會議，以釐清要求廠商價購買回之依據及緣由。三、依該次會議結論，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處理作法如下：(一)本會前於91年6月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略以：「機關於預算編列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賸餘價值，以折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惟查該作業要點已於96年7月26日廢止，是項業務移由內政部主管，該部及與會機關皆表示，目前各自主管之法令，無類似前開之規定。(二)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儘量以「刨用平衡」為原則（本工程或跨工程使用），以減少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三)如仍有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時，不應沿用已廢止之規定，而應依個案特性，確實訪價釐清市場行情後編列折價；若已不具市場行情者，則應妥善規劃挖（刨）除料去處，並編列合理處理費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審計部、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技術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9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55110號","title":"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貴機關、公會如欲推薦，請依本會107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903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79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55370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8-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6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043290號函通知各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9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title":"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屬重大改變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2018-0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屬重大改變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56條：「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二、 次查本會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略以：「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三、 另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前揭「重大改變」，由招標機關依是否影響廠商投標意願之原則判斷之，如未涉及廠商資格之放寬或招標標的數量之明顯變更者，非屬重大改變，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及97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420號函，並請查察（前揭三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79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903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8-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配合行政院保障跨性別者及雙性人之性別人權，爰修正旨揭附件之性別欄位為空白。二、旨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修正申請審查表之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供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 、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9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6070號","title":"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6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8-0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6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經濟部107年2月13日經授企字第1070052589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鄉鎮市公所、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928,"doc_number":"經授工字第10720403960號","title":"因0206花蓮震災，可能影響石材原料之供應，機關倘有相關認定需求，可洽經濟部工業局協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2-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附件2產業名冊未公開，如需查詢，請洽經濟部工業局。","content":"經濟部工業局聯絡人：陳小姐；電話：02-2754-1255分機2517 主旨：有關花蓮地區石材產業業者因107年2月6日夜間規模6.0地震造成嚴重損失停工，影響公共工程供料斷源恐衍生相關履約爭議一案，建請貴委員會協助轉知各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如工程委託廠商之合作廠商屬因震災影響之花蓮地區石材業者，惠請優予協助履約認定，請查照。說明：一、花蓮地區向來為我國重要石材產地，基於地利，為我國石材（加工）產業重要的聚集地；惟107年2月6日晚間23時50分芮氏規模6.0之地震，造成該地區石材產業生產之停擺，相關原物料多受損傷，依台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初步預估高達約新台幣20億元。考量該產業短時間尚難以復原（災損照片詳附件1），石材產業業者無法供料，恐影響相關公共工程履約。二、為利產業永續經營，本部除儘力協助復原外，依貴委員會推動「政府採購法」授權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條：「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之原則，惠請轉知辦理工程採購之相關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依上開原則優予處理涉及石材工程項目之履約認定，倘施工廠商與石材原料供應商存有履約爭議時，請提供相關協助。另倘有相關認定需求，亦可逕洽本部工業局予以協處。三、檢附花蓮地區石材廠商名冊1份（如附件2）。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國會聯絡室、濟部工業局民生化工組、經濟部工業局北區工業區管理處、經濟部工業局美崙（兼和平及光華）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上均含附件）、台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註：本函附件2產業名冊未公開，如需查詢，請洽經濟部工業局。","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79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5370號","title":"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政府採購法規&gt;採購手冊及範例&gt;最有利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8-02-12","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1.本函所稱「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br>2.本函所述附錄九（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附錄十（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已自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刪除。<br>3.本會113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80號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將「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自該手冊刪除；本函「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政府採購法規&gt;採購手冊及範例&gt;最有利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旨述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本會107年1月26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點，新增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會議之作業程序（肆、五、〈十九〉）及評選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肆、五、〈二十〉）；刪除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肆、二、〈一〉、5）；新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附錄九（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附錄十（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3870號","title":"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8-02-0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說明一所稱「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辦理。","content":"主旨：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情事屬履約事項，應由訂約機關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該疑義或爭議之處理方式。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三、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四、以本會訂定之工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他契約範本亦有類似內容）：(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工程延期：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7條第5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二)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5款第1目：「履約期限展延：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4條第5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5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五、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0206花蓮震災」而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儘速辦理相關事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40280號","title":"因應「0206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18-02-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因應「0206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對此並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之「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可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8,"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34980號","title":"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當事人得善用多元之爭議處理機制，以利快速解決爭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issue_date":"2018-02-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所引本會於105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 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號函停止適用。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該條授權訂定之「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辦理相關事項。","content":"主旨：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當事人得善用多元之爭議處理機制，以利快速解決爭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對於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有多元之爭議處理機制可供利用；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申(聲)請調解：１、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２、依仲裁法第45條規定經雙方合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３、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向鄉、鎮、市公所所設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二)提付仲裁：１、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２、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涉及「爭議處理」已包括仲裁機制條款，內容含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之選定、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使仲裁程序更為公正、透明、可信賴。(三)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１、本會訂定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7款款載明，機關與廠商應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日，各自指派一定人數以上人員合組專案小組，負責履約與協調事宜。其他契約得參考訂明於契約。２、於個案契約約定由契約雙方自行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並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方式、作業程序，及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決議之效力。二、本會於105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各機關可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落實源頭管理，以利後續採購作業嚴謹周延，並可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之解決方案。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並得依上開要點第4點第3項邀請專家、學者、主（會）計、政風單位列席，提供意見協助審查，由機關自行解決，履約爭議無需依循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履約爭議方式處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能。採購審查小組開會前，亦可通知爭議雙方提出書面敘明事實及理由，並得邀請雙方列席陳述意見；本會106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600253900號函併請查察(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三、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協調及督導各機關積極行政，本會於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公共建設契約條款認知歧異問題，避免衍生成為履約爭議。四、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影響契約雙方權益及採購效率，其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請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善用前揭相關機制，以利加速有效處理履約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405180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詳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基於各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之實務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實宜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二、又近來迭有機關反映依本會旨揭資料庫所載資料聯絡專家學者時，有因專家學者已離職、退休或資料不正確，致無法聯繫等情形。為避免前述情形影響機關作業，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充之。三、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不適任、不願繼續推薦或已辭世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通知本會撤回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兼復新北市政府106年12月26日新北府交停字第1062563980號函）、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雲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79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20680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徵詢各界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8-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7年2月2日前提供（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無修正意見，無需回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工程保險協進會[臺北市中華路一段77號4樓]、台北市美國商會[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29號7樓706室]、台北市日本工商會[臺北市襄陽路9號7樓]、歐洲在台商務協會[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1樓]、台北韓國貿易館[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22樓2214室]、法國工商會[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57號14樓之3]、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20320號","title":"本會訂定各機關107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15%，並請依權責對106年推動達成年度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各機關107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15%，並請依權責對106年推動達成年度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6年1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600014480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06年目標達成率為9%；107年度之目標達成率為15%，請持續積極推動。二、請106年推動旨揭機制達成年度目標之機關，依權責對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未達成目標者，請持續督促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協助事項，請通知本會。三、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機關端「報表服務 績效統計」項下建置完成「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提供各機關查詢其本身及所屬機關之達成率，請善加利用，並管控所屬（轄）機關之執行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79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31930號","title":"重申本會94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其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8-0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本會94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其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廠商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機號碼相同」，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所為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爰機關依前開令頒情形認定時，應依旨揭函辦理，避免衍生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79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31180號","title":"修正「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18-01-30","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爰本函「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修正「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揭修正係因派遣勞工依法請假期間，如機關要求廠商應指派代理人，將衍生代理人費用支付問題，爰於契約範本載明該衍生費用負擔，避免爭議。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28550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8-0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26050號","title":"本會訂定之「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issue_date":"2018-01-2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3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80號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將「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自該手冊刪除；本函「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之「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首頁&gt;政府採購&gt;採購手冊及範例&gt;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gt;「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二、本範例列舉辦理勞動派遣採購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派遣勞工薪資、勞雇雙方依法應負擔之費用及廠商管理費、利潤、相關稅捐均採固定金額支付，廠商投標時無須報價)及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派遣勞工薪資及勞雇雙方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廠商僅就管理費、利潤及相關稅捐報價)之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配分範例供參考。各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調整或增刪，及格分數亦得自行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40,"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700021410號","title":"請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妥善研析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並明確載明於工程契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8-0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三）所述「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7目」，所稱第17款，業經本會 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款次為「第16款」。","content":"本會技術處聯絡人：陳先生 (02)87897670主旨：為確保公共工程順利執行，請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妥善研析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並明確載明於工程契約，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單位)。說明：一、為妥善處理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需積極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減量，強化運送流向管制，並加強多元化處理及交換再利用。二、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作妥善研析，並依下列原則落實辦理：(一)以本工程土方平衡為優先，其次為機關內部工程自行平衡土方交換或跨機關鄰近工程土方交換，最後才是交由土資場處理。(二)依規劃之土方處理方式編列相關經費支出。(三)可參考本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7目內容及其第8條附件，將規劃設計成果載明於工程契約，避免於設計圖說僅要求施工廠商依照規定處理之簡略文字。三、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方式事先與各相關機關協調，若執行上遭遇困難，可提報本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處。正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title":"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協調及督導各機關積極行政，爰建立諮詢機制，以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於履約階段因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經雙方協調未能達成協議，有立即解決需要者。惟對於法規已有既定處理機制之爭議或涉違反契約約定情事者，仍應回歸各該法規或約定處理。二、機關或廠商申請諮詢，應具申請書，如有疑義，得以電話（02-87897650）或電子郵件（gpl@mail.pcc.gov.tw）陳情或洽詢本會。三、另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影響契約雙方權益及採購效率，為加速有效處理，除利用旨揭諮詢機制外，亦請善加利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之解決方案，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併請查察本會106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6002539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四、檢送本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9},{"id":79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12340號","title":"修正「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金不    \r\n　　　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擔保信用狀格\r\n　　　式」及「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金不 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擔保信用狀格 式」及「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 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擔保信用 狀格式」及「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51030號","title":"貴所辦理「103年度民雄鄉轄內路燈委外修護」採購案，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8-0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辦理「103年度民雄鄉轄內路燈委外修護」採購案，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6年11月8日嘉民鄉公字第1060022935號函。二、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情形，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已有規定，併請查察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三、來函說明五所稱旨揭採購案得標廠商係新設立廠商，惟據嘉義縣審計室106年8月16日函所述該得標廠商以變更商號名稱及變更統一編號方式，於拒絕往來期間投標旨揭採購案，另來函所附嘉義縣政府檢送其商業登記抄本載明該廠商已於102年8月28日申請歇業（註銷）。請查察本案得標廠商究以變更名稱及統一編號之商號或以新設立商號投標。四、廠商如以新設立商號投標，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歇業前同名商號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歇業前商號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如有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情形，請查察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本會94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24600號函說明二、105年5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5150號函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八、(二)及本會105年7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229450號函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執行注意事項」（上開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併請查察。五、本會105年7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78620號函所述係「公司」組織型態之情形。併請查察經濟部89年9月20日經商字第89218682號及94年10月7日經商字第0940017015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如有疑義，建請洽商業登記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正本：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8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78號函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執行注意事項」業經本會108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函修正。","rel_count":8},{"id":79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12470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18-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建築改革社、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配合本會網站更新，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之路徑更新如下：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rel_count":4},{"id":79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7000109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後續維護工作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8-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後續維護工作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請查照。說明：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例如列為廠商報價項目或納入評選項目之一，合併招標決標，以免造成後續維護作業發生困難。採購契約要項第54點規定併請查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91580號","title":"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18-01-0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content":"主旨：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12月13日花環空字第1060030412號函。二、所詢疑義，採購法第4條所稱「法人」，係指第3條機關以外依法設立之法人，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設立者均屬之；該條所稱「團體」，含合夥商號，但不包含獨資商號。正本：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40840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3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8-0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下稱採購法)第58條第3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12月28日鐵貨業字第1060043043號函。二、查本會91年6月20日（91）工程企字第91025641號函所附會議紀錄柒、臨時動議結論6：「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決標後發現該廠商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而須撤銷決標者……原優勝廠商如有二家以上者，可依序遞補辦理議價……。」(公開於本會網站)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之採購，發生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時，原評審為符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可比照前揭本會函釋，依序遞補辦理議價。正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41003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3月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2017-1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3月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73580號","title":"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3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7-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6年11月28日輔綜字第1060095126號書函及同年12月15日傳真。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欄位，係指招標機關整合其他機關之採購需求，研擬採購計畫，編列預算訂定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採購。本會103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214070號函說明四已有載明：「……整合所屬機關需求數量辦理聯合採購，不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茲提供意見如下：(一)招標機關得整合其他機關之採購需求辦理聯合採購，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１、採購方式：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及第65條規定，採開口契約、複數決標。２、採購需求：整合那些機關之採購需求。３、採購數量：各需求機關之採購數量為何。４、訂約機關：由招標機關訂約，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５、履約保證金收取：由招標機關收取履約保證金，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收取各自之履約保證金。６、履約管理、驗收：由招標機關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二)有關監辦作業：１、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２、驗收階段：(１)如係由招標機關辦理驗收，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２)如係由各需求機關各自辦理驗收：可由各需求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三)有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１、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事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２、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事項：(１)由招標機關訂約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２)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者，可由各需求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正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7950,"doc_number":"營授辦建字第1060119633號","title":"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法定職務是否包含於估驗計價單簽章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1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貴辦事處函詢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法定職務是否包含於估驗計價單簽章疑義1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600379220號函轉貴辦事處106年12月1日第1061201號函辦理。二、查內政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及93年9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539號函(如附件1、2)，有關營造業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及工程查核。三、所詢旨揭事項，請參酌本部96年3月20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1761號函(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8060號函辦理，如附件3)辦理；至涉個案事實認定部分，請逕洽該工程主辦機關或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處。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高雄辦事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含附件)、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署中部辦公室(營建管理科)","rel_count":2},{"id":79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8788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2月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7-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2月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9038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17-1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8734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2月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7-1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7年2月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5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600335410號","title":"檢送「公有建築物之全生命週期防水工項參考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10-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公有建築物之全生命週期防水工項參考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經查，邇來公有建築物迭有滲漏水情形，影響設施使用功能及機關形象，經本會分析發生滲漏水原因態樣，可分為：(一)分階段工程未妥適處理界面；(二)防水填縫或伸縮縫施工不良、材料老化或受地震等因素影響產生錯位致不緊密造成滲漏水；(三)屋頂或露台落水頭導排水設計不良或堵塞、未做好清疏工作等。二、為避免公有建築物於完工後有滲漏水情形，增加使用單位後續維護管理之經費，本會就工程規劃設計、招標、工履約及維護管理等階段，參酌內政部營建署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提供之資料，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三、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加強注意防水工項施工管理，並要求所屬施工團隊確實依據契約規範施作。另請各級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將各類別工程之防水工項施工品質列為重點查核項目。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直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技術處","rel_count":0},{"id":79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78570號","title":"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1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42點：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第1項，並配合銀行作業實務及參考機關案例，增訂由機關預先載明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之日數，及履約期限較長之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得採分段續保方式，供廠商擇定。(二)第61點：考量機關鮮少依政府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又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無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爰酌修文字。(三)第64點：依內政部106年8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60428277號函，增訂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之選項。(四)第67點：依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增列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投標之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規定及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選項。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79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80760號","title":"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涉及政府採購政策相關配合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涉及政府採購政策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106年8月12日召開總結會議，其中第四分組「4-2人民參與司法」議題之決議14「關於仲裁機制，政府採購政策，應普遍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前，應先做成本效益評估。」其決議說明：「鑑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原告勝訴率在5%以下，而訴訟中累積的法定利息，法定利率為5%，高出一般市場利率甚多。政府機關往往為了解免公務責任，輕率提出撤銷仲裁判斷，甘冒95%給付5%法定利率的高風險，造成浪費公帑支付法定利息，且將一審終結的仲裁程序變成一加三的四審程序，完全違反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的本旨。」先予敘明。二、按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爭議處理」包括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內容含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之選定、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協助機關善用仲裁機制解決履約爭議 (上開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三、機關對於仲裁判斷結果，如欲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踐行前揭決議，先作成本效益評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7957,"doc_number":"文藝字第1063029708號","title":"主旨：貴部函詢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公共藝術，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公共藝術，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6年8月22日衛部秘字第1062161593號函。二、有關貴部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有關興辦公共藝術，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9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至有關「勞務委任」之定義，屬政府採購法範疇，宜請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二）興辦機關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者，其程序如下：執行小組可初步選定擬價購對象，經過審慎訪價、估價後，決定金額、作品和設置地點。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作品確定後，再經鑑價會議，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規定送審設置計畫書:「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可簽約、購買並安裝作品，免送公共藝術徵選報告書。於辦理議價、簽約時，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除應至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登錄決標公告外，同時亦應至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中刊登決標公告。正本：衛生福利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規會、本部藝術發展司","rel_count":0},{"id":7958,"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600363740號","title":"本會建置新版工程價格電子檔上傳專屬平台將於106年12月1日上線運作，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issue_date":"2017-1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本會技術處 游技正 (02)87897683主旨：本會建置新版工程價格電子檔上傳專屬平台將於106年12月1日上線運作，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1條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略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工程標案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傳輸之工項編碼應符合本會編碼規則表之規定。二、現行工程價格傳輸平台於101年建置時，僅針對檔案格式進行檢核，為提供系統自動化服務、落實編碼正確率檢核、簡化上傳程序及加強未來大數據應用分析，本會已完成「新版工程價格電子檔上傳專屬平台」之建置，該平台定於106年12月1日正式上線運作，將就主辦機關所傳輸之標案電子檔進行即時檢核，若細目編碼正確率未達40%，主辦機關應盡速完成修正後再上傳或需填報未達原因後方可上傳，敬請貴機關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三、有關新版工程價格電子檔上傳之使用教學手冊，已公開於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s://pcces2.pcc.gov.tw/PCC_MRP/）供各機關人員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52560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1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保障派駐勞工權益條款、運輸或運送服務使用之柴油車輛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智慧財產權約定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25100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廠商能否自行錄音錄影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7-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廠商能否自行錄音錄影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6年10月17日府工採字第1060247272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一），關於機關於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程序予以錄音錄影乙節，尚無不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及本會95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235650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三、來函說明二、（二），說明如下：(一)關於廠商要求機關提供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之錄音或錄影乙節，請查察採購法第34條、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第2項規定。(二)上開採購程序如涉及評選作業及廠商簡報，請查察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則有資訊公開之規定。(三)相關錄音錄影屬政府資訊或檔案者，恐另涉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相關規定，若有疑義請洽各該主管機關。四、來函說明二、（三），說明如下：(一)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二)上開採購程序如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依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廠商亦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三)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四)就廠商該等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恐另涉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若有疑義請洽各該主管機關。五、來函說明二、（四），關於機關於招標文件先行註明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音錄影乙節，尚屬可行。至於廠商人員隨身設備之處理，涉及機關公務場所行政作業，尚非採購法解釋範圍。正本：桃園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2},{"id":79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2906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17-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請查照。說明：一、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部分機關工程採購案，有未辦理部分驗收即先行使用之情形，已實質加重廠商保固責任，損害廠商權益。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三、依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機關個案契約以採用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八)款載明：「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有部分先行使用必要之工程，採部分驗收方式辦理者，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機關如採本會契約範本訂約，已有前揭約定可據以辦理。四、機關如因需先行使用已完工之部分工程而辦理部分驗收，請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條至第95條所定期限儘速辦理，並於合格後支付該部分契約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避免損害訂約廠商權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0},{"id":7962,"doc_number":"勞動關2字第1060127393號","title":"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契約」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契約」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貴部106年7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60422295號函副本收悉。二、有關前開來函說明三略以：「…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經營，與社員具『合作關係』…」一節，因涉及合作社法規定，係屬貴部主管，爰本部予以尊重。惟查合作社法第2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因此勞動合作社對外履行勞務契約之過程中，與社員間仍有形成各種「勞務關係」之可能。該等勞務關係應檢視其勞務提供之具體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以認定其屬僱傭（或勞僱）、委任、承攬、居間或派遣等勞務關係，進而適用相關法規。爰非以合作社與社員間存有「合作關係」之組織特性，而否定其他勞務關係之存在，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其勞務之法律關係。三、復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於98年4月3日以勞保2字第0980006307號函說明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有關勞動合作社與其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及勞務給付型態，按該判定標準，依個案事實綜合判定之。如確屬僱傭關係，勞動合作社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社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四、另查本部104年4月22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5914號函說明略以：「…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機關）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契約。…」。爰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案件時，若該採購契約已明定廠商需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合作社即應指派符合前開勞動派遣定義之人員至機關場所，接受機關之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如勞動合作社未依約指派受僱勞工，係與勞動派遣之性質不符，恐生違約之疑義。五、又查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如採勞務承攬者，其履約方式有未要求廠商指派所僱勞工，僅需完成一定工作者，亦或要求廠商需指派所僱勞工完成一定工作者等樣態。如機關已於契約明定要求得標廠商指派所僱勞工完成一定工作者，而勞動合作社僅由未具僱傭關係之社員進行履約，恐有違反勞務承攬採購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之疑慮，建請得另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釐清相關疑義。正本：內政部副本：台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縣政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勞動部勞動關係司(2科)","rel_count":2},{"id":7963,"doc_number":"台內團字第1060422295號","title":"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契約」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疑義，復如說明，另有關契約之修正請依權責卓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契約」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疑義，復如說明，另有關契約之修正請依權責卓處，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06年6月14日北總玉醫採字第1061200074號函。二、合作社基於平等原則於互助基礎之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乃合作社法第1條所明；勞動合作社係以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為組成目的，透過集體力量向外承攬勞務而提供社員勞作機會，並以勞作比利分配報酬。爰社員為勞動合作社所承攬之勞務契約提供勞務並領取報酬，自係其參與組織合作社之目的及必然結果，尚毋須再以簽訂勞動契約為其關係設定之必要，其報酬與勞僱關係中之工資亦有差別。三、合作設法第3條之1及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規定，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惟提供非社員使用有其營業額比例之限制（業務限額）。以勞動合作社運作模式而言，其與所屬勞動者之關係態樣原則有三：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節餘分配者，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經營，與其社員具「合作關係」而無僱傭關係；合作社得提供業務予非社員使用，非社員為合作社承攬之勞務契約提供勞務，從屬於合作社，為僱傭關係；合作社聘任社職員與其有僱傭關係，自不待言。又合作社向外承攬勞務而簽訂勞務採購契約，對招標機關提供勞務者係合作社之社員及該社為提供業務而僱用之非社員。前者無須與合作社簽訂勞動契約，但合作社基於業務經營為維持承攬契約之勞務品質，尚非不得透過社員大會訂定相關規範而為監督管理；而後者因與合作社為僱傭關係而有勞動契約之簽訂，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四、基於上述，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關係應臻明確。本部業於106年7月10日以台內團字第1060423637號函，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組織特性酌修業管規範，隨函檢附相關資料。五、本部對於勞動權益維護予以肯定並期能與權責單位照顧勞動者之美意相輔相成，為符合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保障勞動權益規範之目的，爰考量勞動合作社組織特性提供參考意見：（一）有關書面勞動契約，合作社得提供入社志願書或社員名冊等證明，非社員則仍以書面勞動契約為之。（二）有關強制性保險及提撥，建議合作社得以出具社員辦理工會加保等相關證明文件為之，尚不以合作社辦理者為限。正本：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副本：勞動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政府","rel_count":1},{"id":7964,"doc_number":"總處組字第1060058016號","title":"主旨：有關貴部建議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酌修「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7-09-30","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貴部建議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酌修「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本（106）年7月10日台內團字第1060423637號函及同年8月11日台內團字第1060055325號函。二、有關貴部建議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使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案件時，其與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社員間無須具僱傭關係一節，因涉及勞動派遣定義及法制之解釋，經轉准勞動部本年9月6日勞動關2字第1060127453號書函意見略以：「二、&hellip;合作社為法人，因此勞動合作社對外履行勞務契約之過程中，與社員間仍有形成各種『勞務關係』之可能。該等勞務關係應檢視其勞務提供之具體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以認定其屬僱傭(或勞雇)、委任、承攬、居間或派遣等勞務關係，進而適用相關法規。&hellip;。四、&hellip;查本部104年4月22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5914號函說明略以：『&hellip;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機關）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契約。&hellip;』。基上，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非必然僅存有合作關係，仍有併存其他勞務關係之可能，爰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案件時，若該採購契約已明定廠商需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合作社即應依約辦理，以符合前開勞動派遣定義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三、檢附勞動部前揭書函影本1份供參。正本：內政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兼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600214180號函）(含附件)","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65,"doc_number":"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11442號","title":"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於處分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10-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於處分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部前於106年5月8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62007237號函(諒達)，已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範事項提醒各機關遵守規定，惟近來仍發生公有建造物於處分前，未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爰再次函文提醒。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規定。三、前開法條所稱「處分」，係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通知所在地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副本：本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古蹟聚落組）","rel_count":0},{"id":79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94791號","title":"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其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請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之（1）選項B之1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326080號","title":"檢送本會106年9月19日召開「研商鼓勵與協助國內軌道工業發展之配套措施」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43條、政府採購法第4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10-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6年9月19日召開「研商鼓勵與協助國內軌道工業發展之配套措施」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交通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技術處、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以上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68,"doc_number":"台內團字第1060428277號","title":"主旨：貴會所詢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之限制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8-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內政部 函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發文字號：台內團字第1060428277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及說明三(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主旨：貴會所詢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之限制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6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600214180號函。二、有關合作社法(下稱本法)第3條之1第3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之限制：（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判斷，應符合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以合作社章程規定之業務為準；又政府各單位依本法規定之委託方式，由合作社辦理委託範圍內之業務，雙方簽訂委託契約，收益處理符合本法規定者，認屬之。爰前述代辦業務符合各該合作社章程業務項目且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契約，並符合本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皆屬之，尚難逐一列舉。倘有業務知悉需求，宜個案向各該合作社主管機關詢問。（二）有關提供非社員使用之營業額比例限制，其計算基礎乃係各該合作社依本法第36條第3項，以書面函報主管機關之法定財報書類；至相關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依據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辦理。三、檢附相關條文及授權子法規供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rel_count":1},{"id":7969,"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10600298570號","title":"轉知法務部廉政署自106年9月4日起，更動受理採購案件檢舉通訊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9-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轉知法務部廉政署自106年9月4日起，更動受理採購案件檢舉通訊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6年9月4日廉秘字第10608006520號函辦理。二、依說明一函示，法務部廉政署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專用信箱箱址全面改寫，檢舉信箱箱址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變更為「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其餘未更動。三、配合說明一函示，本會已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財物採購)(第64點)，上開範本如有需要請逕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項下下載。四、另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招標管理＞新增招標公告之「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欄位，其「檢舉受理單位」之法務部廉政署信箱，併同配合修正。五、副本抄送各採購稽核小組：請於爾後辦理採購稽核監督時，留意受稽核機關所採用招標文件範本是否確實更新為最新版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rel_count":1},{"id":79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title":"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7-09-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108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函，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附格式，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及「文書處理手冊」所載「函」與「書函」之使用情形，旨揭通知函格式宜以「函」為之；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96條之規定，受文者原列廠商名稱之後再增列「代表人○○○」，爰另訂旨揭格式(如附件)。上開本會91年3月6日函即日起停止適用。二、旨揭通知函之廠商代表人，係為機關通知時廠商依目的事業法令登記之代表人，機關通知前得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廠商之代表人。三、另本會105年7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229450號函所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其第2點引述「工程會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修正為本函發文日期及文號。四、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註】依本會108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函，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6,"revoke_type":"WHOLE"},{"id":79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66780號","title":"修正「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8-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乙份。二、本次修正重點為：(一)修正要點名稱。(二)修正第3點，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之選拔每2年辦理一次。(三)修正第5點，被推薦優良採購人員之資格條件，其中「專業」嚴謹之意涵已包括能善用採購機制；「清廉自持，遏止不法」係屬採購人員應有之行為，且為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至6條所明訂，爰精簡文字，刪除「清廉自持」、「遏止不法」、「善用採購機制」及「節省公帑」。(四)修正第6點，增訂各推薦機關對於擬推薦之對象屬人員者，應推薦品德操守良好之採購人員；屬案件者，應推薦兼具效率及品質之採購案件，推薦機關就所推薦之對象應負審查責任。(五)修正附件1及附件2，優良採購人員及案件推薦表以表格方式呈現，並分別增訂「推薦機關審查意見」欄位，以避免發生推薦機關對推薦對象未詳予審查之情形。(六)修正附件3優良採購人員評審標準，其評審項目「二、專業性(40%)」之評審子項及配分。(七)修正附件4優良採購案件評審標準，其評審項目「一、準備招標至決標階段(40%)」及「二、契約履約階段(40%)」之各評審子項分別依其性質整併，並調整各該子項配分。三、107年推薦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之作業，本會將於107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收件，請各推薦機關依旨揭獎勵表揚要點規定辦理推薦。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9684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代表廠商繳納，不得予以限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7-09-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代表廠商繳納，不得予以限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機關如於招標文件擇一載明押標金及保證金僅能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或僅能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與上開規定不符，且限縮共同投標廠商之選擇權利。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9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81843號","title":"「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業經本會於106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2818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7-09-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業經本會於106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2818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79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81840號","title":"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7-09-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附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7975,"doc_number":"廉秘字第10608006520號","title":"本署自即日起，更動受理採購案件檢舉通訊方式如說明，請協助變更相關文件範本或程式，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署自即日起，更動受理採購案件檢舉通訊方式如說明，請協助變更相關文件範本或程式，請查照。說明：本署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專用信箱箱址全面改寫，請貴會協助將旨揭相關文件範本之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變更為「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其餘未變動。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rel_count":1},{"id":797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600283240號","title":"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資料，自106年9月15日起開放其細部組成供各工程主管（辦）機關查詢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工程管理處 李先生 (02)87897708主旨：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資料，自106年9月15日起開放其細部組成供各工程主管（辦）機關查詢參考，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妥善運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加強公共工程管理機制，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如期如質履約、重視執行績效，及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所定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本會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並於106年1月1日起開放旨揭資料予各工程主管（辦）機關查詢參考。二、考量履約計分資料係由如期履約情形、履約成本及違約金、施工品質、安衛環保、民眾反映及是否停權等計分項目組成，可反映廠商於各執行面向之成效，為利機關進一步運用大數據，經本會106年8月22日召開會議討論獲致共識，爰自106年9月15日開放其細部組成資料，請各機關本權責妥善運用，作為挑選具履約能力優良廠商之綜合判斷參考。三、廠商計分資料與相關資訊建置於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址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userin，須使用帳號及密碼）\\「統計分析」\\「廠商分析」\\「廠商履歷表」\\「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項下，各機關得逕行登入查詢。四、此外，考量施工廠商於各標案履約情形之計分作業係屬各工程主辦機關權責，且相關資料亦由各機關逕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載，爰請各工程主管機關持續盤點清查所屬異常案件，並督促所屬覈實登載計分資料，避免影響其他機關選商及施工廠商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65835號","title":"「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9條修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7-08-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9條，業經本會於106年8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2658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5390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以快速有效解決履約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7-08-1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所稱「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該要點第2點第6款及第4點第3項已分別納入「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按該條說明第2款之諮詢事項包括爭議處理等)及第5條第3項。","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以快速有效解決履約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105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公開於本會網站)，其第2點第6款明定：「各機關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為協助審查下列事項：（六）爭議處理。」第4點第3項明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二、採購契約要項第70點：「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 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三) 提付仲裁。(四) 提起民事訴訟。(五) 依其他法律申 (聲) 請調解。(六)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三、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影響契約雙方權益及採購效率，為加速有效處理，請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之解決方案。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並得依上開要點第4點第3項邀請專家、學者、主（會）計、政風單位列席，提供意見協助審查，由機關自行解決，履約爭議無需依循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履約爭議方式處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能。採購審查小組開會前，亦可通知爭議雙方提出書面敘明事實及理由，並得邀請雙方列席陳述意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51350號","title":"檢送修正「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常見填寫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8-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常見填寫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會106年6月28日工程企字第10600199260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刪除原第4點第2項規定及第4點第1項所定附件1之「專家學者所屬任職機關(構)同意推薦欄」欄位，及增列行動電話與單位名稱欄位。爰一併修正旨揭錯誤態樣項次三及項次五，並刪除原項次十一「附件一(機關﹝構﹞推薦用)專家學者所屬任職機關(構)同意推薦欄，包括任職機關(構)名稱、受推薦者姓名、審查受推薦者最近10年無受記過之處分、任職機關(構)印章、推薦人簽章及日期」，原項次十二至十八未修正，順移為項次十一至十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79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13570號","title":"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6年7月7日華門嘉移字第1060707001號函。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載明：「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本會訂頒之契約範本亦載有：「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三、查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14條第1項規定：「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四、綜上，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係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個案契約如已載明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之內容，則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倘有導致個案契約履約費用增加情形，得依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金。另如已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方式調整之價款，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正本：華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0},{"id":79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2392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工程管理處 李先生 (02)87897708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配合本會近期推動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制度、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結果開放機關查詢及推動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等新制措施，並一併提供相關參考範例作為各機關挑選具有履約能力優良廠商之作業參考，爰修正旨揭參考手冊。二、旨揭參考手冊電子檔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 \\ 政府採購法規 \\ 採購手冊及範例 \\ 項次17「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17900號","title":"檢送「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電子檔","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電子檔如附件，請查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基於社會福利服務特性，為利機關善用政府採購法彈性機制，採用合宜作業方式辦理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爰研訂旨揭手冊，供各機關參辦。二、旨揭手冊電子檔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高副主任委員辦公室（含附件）、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18200號","title":"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納為履約標的之一環，以提供資料使用者一致性操作介面取得政府資料，及約定廠商使用開源軟體需負之義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14050號","title":"修正「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17-07-10","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爰本函「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修正「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gt;法令規章&gt;政府採購法規&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為增訂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遣勞工薪資條款及作業程序，以加強保障機關派遣勞工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79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00480號","title":"主旨：為統計各機關小額採購洽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情形，請配合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填載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統計各機關小額採購洽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情形，請配合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填載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二、本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政府採購 決標管理」項下增加「小額採購原住民」項目，以統計各機關洽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小額採購案件之件數及其合計金額，請各機關配合至上開項目填載資料。三、對於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團體之認定，請查察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如有疑義，請洽該法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200481號","title":"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係於旨揭聲明書範本增訂第14項，請投標廠商填寫其身分及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3},{"id":79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9926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7-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79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02420號","title":"主旨：建議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由法制人員協助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建議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由法制人員協助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103年10月22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104年單位預算之決議案辦理。二、為利各機關辦理採購，本會已訂頒各式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相關文件表格等供各機關參採。各機關辦理採購人員大多已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參加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以提升辦理採購之知識及能力。惟機關於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例如訂定招標文件、辦理契約變更、處理採購爭議，如能由法制人員會辦以提供協助，可增進採購品質，預防違反法規情形，減少可能發生之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各處室會組","rel_count":0},{"id":79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7759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rel_count":0},{"id":79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74000號","title":"台灣票據交換所106年5月5日修正「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並於106年5月22日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7-06-07","is_revoked":1,"revoke_note":"廠商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作為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請詳本會111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函。","content":"主旨：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下稱台灣票據交換所)頃修正「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並已於106年5月22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台灣票據交換所業以106年5月5日台票總字第1060001835號函修正旨揭作業須知第7點、第10點及第11點，其中第10點及第11點有關第一類及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由「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修正為「加蓋查覆單位圖章」。二、機關辦理採購，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廠商信用之證明」，擇定「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為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旨揭作業須知於招標文件規定「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請即配合旨揭作業須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請查察。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7991,"doc_number":"金管保產字第10602026990號","title":"有關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風險分類，檢送修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規畫表及差異對照表（詳如附件），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風險分類，檢送修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規畫表及差異對照表（詳如附件），請查照。說明：本會前於104年8月13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0402091551號函知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茲因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已於106年2月23日檢討調整前開方案最低保險金額規畫表之風險分類，爰檢附該表供參。正本：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科技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燦煌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皆含發文附件）","rel_count":0},{"id":79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5846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採購規劃作業」（編號JP1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編號JP18）、「統包作業」（編號JP19）及「採購業務」（編號ZZ05）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5-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採購規劃作業」（編號JP1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編號JP18）、「統包作業」（編號JP19）及「採購業務」（編號ZZ05）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規字第1050600786號函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93,"doc_number":"金管保產字第10600023191號","title":"有關貴府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及本會統一履約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32條","issue_date":"2017-05-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及本會統一履約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府106年3月3日府採購字第1060042140號函辦理。二、有關貴府所提旨揭建議，本會意見如下：(一)經查保險業現行銷售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係屬損害填補性質，與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所定「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承保範圍及理賠基礎存有差異，查工程會98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3540號函所附該會96年2月1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與保險有關問題會議」業已紀錄在案。(二)茲因保險業係基於保險損害填補原則及風險承受程度研發保險商品，截至目前並未開發前開符合政府採購法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之相關商品。爰請貴府於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依工程會90年9月14日(90)工程企字第90035618號令、96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3號函及98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3540號函審查保險單內容是否符合採購契約約定，以避免機關權益受損。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_count":3},{"id":79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4737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建議對於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納入評選考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7-05-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建議對於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納入評選考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106年4月27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鄭委員寶清、鍾委員佳濱及陳委員歐珀臨時提案：「對於因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原因而終止契約之採購案，除對該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外，工程會應通知各機關於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時，勿將此等廠商納入考量」。二、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情形：「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應於啟動通知程序後，依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復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三、另查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審），請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納入評選項目。機關可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查詢作業項下，查察曾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廠商之歷史資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rel_count":1},{"id":79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1977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4）、「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編號JP15）及「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編號JP16）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4）、「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編號JP15）及「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編號JP16）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規字第1050600786號函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三、另本會10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說明二載有：「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請各訂約機關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公開於本會網站），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共同供應契約大量訂購及監辦作業」（編號JP12），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79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74450號","title":"有關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申請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東醫院）併入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港醫院），貴局與鹿東醫院之委託契約，得否轉讓鹿港醫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4-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申請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東醫院）併入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港醫院），貴局與鹿東醫院之委託契約，得否轉讓鹿港醫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3月14日彰衛行字第1060009195號函。二、所詢疑義，係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來函所述鹿東醫院及鹿港醫院皆屬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下設之醫療機構，該法人依醫療法第44條、其施行細則第28條及相關規定將鹿東醫院併入鹿港醫院，且所有人員及資產轉任、轉入鹿港醫院，得否辦理契約轉讓乙節，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25號民事裁定裁判書，醫療財團法人所設之醫療機構，屬法人之分支機構，其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均為該醫療財團法人，是以貴局與鹿東醫院之委託契約，如更改由鹿港醫院繼續履約，與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載契約之轉讓，尚屬有別。(二)另請查察「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及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彰化縣衛生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6901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請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32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7-04-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請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監察院106年3月9日院台申貳字第1061830740號函略以：「邇來本院於調查案件時，偶有發現少數營繕工程採購案件之驗收，發生疑似由第三人以廠商代表名義簽名情事，易生相關責任歸屬疑義」，囑本會適度強化防弊機制。二、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復查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第1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第2項）。」三、另查本會訂定之驗收紀錄表格內容，其廠商出席人員列有代表（無者免）及專任工程人員（非屬營造業者免）簽章欄位，應分別按其身分於適當欄位簽章，以辨明責任，不得有偽造簽名之情事。四、有關營繕工程採購之驗收，如發生由第三人以廠商代表名義代簽他人姓名情事，請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情形）處理；並查察個案是否有借牌或轉包情形後，依下列規定及招標文件內容妥處：(一)採購法第31條（押標金之處理）、第32條（保證金之處理）、第50條（決標後之處理）、第66條（違反轉包之處理）、第101條（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情形，例如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第11款、第12款）。(二)本會106年1月5日修正之「投標須知範本」第71點，增列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內容；並增訂主要部分及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及載明其內容。另為利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具備整體管理之能力，就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時，上述範本第71點第2項載明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由招標機關依個案情形勾選。(三)個案如有涉及營造業法之處罰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監察院、內政部營建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79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0112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重點包括配合106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修正建造費用定義等內容；配合內政部105年12月7日修正「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第4點，調整乙方應送交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之條件，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79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67780號","title":"審計部編印「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專案審計報告，並公開於該部網站，請參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7-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審計部編印「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專案審計報告，並公開於該部網站，請參閱。說明：一、依審計部106年3月9日台審部五字第10650003152號書函辦理。二、審計部為通盤瞭解政府採購行政處罰運作情形，爰辦理專案調查，發掘執行缺失，深入探究問題癥結，提出適切之審核意見予相關主管機關，促請各機關落實執行，以遏止不法行為，匡正採購秩序，發揮審計功能，並於106年2月編印「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專案審計報告。三、上揭專案審計報告公開於該部網站（http://www.audit.gov.tw）\\審計報告\\專案審計報告\\NAO-106-3 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9809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編號JP08）、「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履約管理」（編號JP10）及「驗收」（編號JP11）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編號JP08）、「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履約管理」（編號JP10）及「驗收」（編號JP11）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規字第1050600786號函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9810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作業項目JP20「選擇性招標」範例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作業項目JP20「選擇性招標」範例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第6點辦理。二、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採購作業發生缺失，強化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內部控制，爰訂定JP20「選擇性招標」之內部控制作業範例。三、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10171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廠商於開工前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名單及其相關資料、廠商每日施工前應辦理之事項、增訂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資料之選項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0},{"id":80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5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7-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06年4月2日起生效(以下簡稱生效日)，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招標之公告日或未經公告招標之邀標日在生效日前者，適用修正前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公告日或邀標日在生效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二、承上，於生效日前公告或邀標，但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在生效日以後者，各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或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辦理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合理延長等標期限。三、依修正前技服辦法附表所列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辦理之採購案件，於生效日以後，如契約所定委託服務內容並無變更，不得因本次修正而以「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為由變更契約價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0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91580號","title":"受理訴願機關、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者為鑑定，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17-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受理訴願機關、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者為鑑定，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院長電子信箱」106年3月14日將臺端電子郵件轉本會處理。二、來信二之(一)所詢疑義，受理訴願機關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如屬依訴願法第69條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72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三、來信二之(二)所詢疑義，受理民事事件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如屬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40條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77條之23及第338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四、來信二之(三)所詢疑義，行政法院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為鑑定，如係屬依行政訴訟法第138條、第161條所為鑑定事項，且依第98條之6、第160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正本：○○○先生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0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72750號","title":"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避免發生如說明之弊端，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7-03-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避免發生如說明之弊端，請查照。說明：一、據近日媒體報導，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所載，有鄉公所採購人員辦理小額採購案，取得商家之空白收據後，直接或以彩色影印收據，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或有自行虛偽加載商品品項及金額之偽造、變造收據情事；亦有將該等不實之收據黏貼於憑證用紙，盜用或蓋用採購人員交付之職名章，向機關申請核銷經費。上開於偽造收據及詐領財物期間，機關均未發現，嗣經審計單位稽核時方察覺，其內部請購、經費核銷之過程弊失，殊值警惕。二、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應落實內控機制並逐級審核，不得有上開判決書所載採購主管及原主辦採購人員，交付原主辦採購人員之職名章及私章供協辦採購人員使用，致生相關弊端之情事。三、本會訂頒「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已有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如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妥處；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會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例如：類別二之序號〈一〉「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類別二之序號〈八〉「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類別二之序號〈十二〉「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未落實控管。例如依廠商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辦理書面驗收者，驗收人員未進一步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履約及其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內容是否屬實」）、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105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19320號函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103年9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322510號函，併請查察（以上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5,"revoke_type":"AMOUNT"},{"id":80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title":"在建工程因應勞基法週休二日新制之處理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3-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檢送「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含<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f/10600064480-1.pdf\"說明</a）乙份。二、為因應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對機關履約中之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可能造成之影響，經本會召開多次會議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及凝聚共識，訂定旨述處理原則。訂約廠商如認為上述修正法案影響履約期限或費用，要求辦理契約變更者，依本處理原則辦理。三、履約期間發生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依個案契約及旨述處理原則增加給付廠商履約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本會105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6980號函已有釋例。四、關於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勞基法第30條規定，105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時自雙週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之影響，非旨述處理原則適用範疇，請查察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104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函（以上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內之政府採購法解釋函網頁），並依個案契約妥處。五、就機關新辦招標案件：(一)儘量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第1項第3款，採「工作天」計算履約期間，以避免訂約廠商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履約成本，並可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政策。(二)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之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三)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3},{"id":80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5966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審標作業」（編號JP04）、「減價作業」（編號JP05）、「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及「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審標作業」（編號JP04）、「減價作業」（編號JP05）、「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及「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規字第1050600786號函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46950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7-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5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500047040號函通知各機關，10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80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4329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5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7-0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5年度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經濟部106年2月15日經授企字第1060052844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80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51281號","title":"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詳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7-02-22","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1.本函說明一所稱「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決標方式之擇定請依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辦理。<br>2.本函說明三所稱「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已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7點第2款修正為第7點第1項第2款。","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利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國家公共工程，本會已於105年9月23日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鼓勵各機關辦理2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透過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此外，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採購案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案件比率已分別逾九成及八成。二、基於各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需考量品德操守、相關專業之實務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實宜適時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上開專家學者經貴機關（構）審酌若有不符合、不適任或不願繼續推薦之情形，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致函本會撤回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雲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5128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請慎選採購評選委員，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機關人員有專業不足之處，則遴聘外聘委員補強。","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請慎選採購評選委員，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機關人員有專業不足之處，則遴聘外聘委員補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二、查外國政府辦理採購評選案，多由機關人員承擔評選廠商之責，我國則多為外聘之專家學者，甚有全部由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之例，其如未能全盤瞭解機關之實際採購需求，恐致機關無法獲得最佳之評選結果。三、為發揮公務員服務理念與熱誠，導入公務員專業、守法及熟稔採購評選作業之特質，建請善用貴機關現職品德、操守良好且具專業之公務員積極參與採購評選案。如機關確未有適任人選，再遴聘具有相當經驗、專業及公信力之專業人士。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刪除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rel_count":1},{"id":8012,"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600035390號","title":"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為落實營造業法第30條、第31條第5項，請於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工地，查核工地主任執業證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本會工管處聯絡人:林先生(02)87897726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為落實營造業法第30條、第31條第5項，請於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工地，查核工地主任執業證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附內政部營建署106年2月8日營署中建字第1061350028號函影本乙份。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0},{"id":80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44250號","title":"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請落實履約管理，如發現廠商有延遲支付或積欠派遣勞工薪資等異常情事，請立即妥適處理，以維機關派遣勞工權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7-02-16","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爰本函「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請落實履約管理，如發現廠商有延遲支付或積欠派遣勞工薪資等異常情事，請立即妥適處理，以維機關派遣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旨揭勞動派遣採購案曾發生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薪資，因機關未適時處理，致勞工在事隔1年後才透過訴訟程序支領薪資，嚴重影響其權益；為避免類案情事發生，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請依約落實派遣人員權益保障條款及查核機制，如發現廠商有延遲支付或積欠派遣勞工薪資等異常情事，請立即處理，必要時可協助派遣勞工透過法律途徑洽廠商取得薪資。三、本會已於105年4月25日訂定「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採用(公開於本會網站)，有關機關派遣勞工薪資權益及其相關履約管理條款摘述如下：(一)第3條第2款：「廠商給付派遣勞工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就業保險費，不含全勤獎金、其他福利或補助），應依契約約定之金額，核實給付。」(二)第5條第1款第3目：「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hellip;&hellip;(4)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未依契約或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hellip;&hellip;」。(三)第5條第7款：「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文件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hellip;&hellip;■派遣勞工薪資支付證明。&hellip;&hellip;」。(四)第9條第2款：「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依法給付薪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hellip;&hellip;」。(五)第9條第4款：「機關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由廠商負責賠償派遣勞工之損害。」(六)第9條第7款：「機關將每月抽訪派遣勞工，瞭解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hellip;&hellip;」。(七)第9條第16款：「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機關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且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依本款約定計算違約金，如有減省費用或不當利益情形，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hellip;&hellip;」。(八)第16條第1款第12目：「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2.違反本契約第9條第1款至第3款、第12款、第13款、第14條第13款及第16款情形之一，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四、另查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規定，個案如符合該規定情形，派遣勞工可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辦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規定墊償之。如有疑義，請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銓敘部、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連江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副本：立法委員林靜儀國會辦公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1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600041280號","title":"訂約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情形，依契約｢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之處理，不以部分或全部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為必要處置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工程管理處 吳小姐 (02)87897725主旨：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訂約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情形，其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之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有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情形，本會所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已載明：「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另本會所訂「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第5點已載明：「...進度落後達一定程度，且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未積極改善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二、機關處理旨揭情形，擬依契約採取「得暫停給付（核發）估驗計價款」時，為免廠商因資金周轉更為困難，進而加劇進度落後或停工、倒閉，請一併綜合考量公共利益、廠商履約能力、意願及配合趕工情形、工程里程碑達成狀況、其他因應措施及契約約定等，就「得」暫停給付之裁量權，審慎酌情妥處，不以部分或全部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為必要處置方式。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15,"doc_number":"法檢決字第10600012290號","title":"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6年1月11日召開「強化緩起訴處分書之聯繫管制機制」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該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7-0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6年1月11日召開「強化緩起訴處分書之聯繫管制機制」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該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 一、本部99年6月18日法檢字第0990804701號函及103年9月17日法檢字第10304542420號函諒達。二、本部前以工程會蒐集或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以辦理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及第101條等相關業務，或作為各機關對於專業人員及技術人依專業法規申請交付懲戒之參據，認尚屬工程會依法令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成效，爰以99年6月18日以法檢字第0990804701號函及103年9月17日法檢字第10304542420號函通知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在工程會上開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會依法辦理職掌業務在案。請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確實於採購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等機關依法辦理職掌業務，並副知工程會，以增進公共利益。正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本部檢察司","rel_count":3},{"id":80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3548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編號JP01）、「訂定底價」（編號JP02）及「開標作業」（編號JP03）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編號JP01）、「訂定底價」（編號JP02）及「開標作業」（編號JP03）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規字第1050600786號函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17,"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60002072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於訂定「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時，請考慮標案特性選擇適當之預付款額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於訂定「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時，請考慮標案特性選擇適當之預付款額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1目選項載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1.□預付款（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預付款）：(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其付款條件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起至80%止，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二、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針對特殊結構造型、施工困難、先期會投入巨額資金者，參考前述機制，提供適當預付款額度，俾利工程順遂執行。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25740號","title":"為提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重新檢視其資料正確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重新檢視其資料正確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所含人數已達5,300餘人。二、近來迭有機關反映依本會資料庫所載資料聯絡專家學者時，有因專家學者已離職、退休或資料不正確，致無法聯繫之情形。為避免前述情形影響機關作業，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充之。 三、關於推薦機關(構)修正維護專家學者之資料作業，請推薦機關(構)逕自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說明如下： (一)如欲查詢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並點選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遴選評選委員，於「推薦機關」欄位，輸入推薦機關(構)名稱後，即可查詢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基本資料。(二)若須更正或補充專家學者資料者，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於「姓名」欄位，輸入專家學者姓名後，即可辦理修改作業。四、如經檢視結果有需撤回推薦者，亦請來函通知本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雲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營養師公會、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前台南縣藥師公會）、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宜蘭縣營養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25750號","title":"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惠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惠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貴機關、公會如欲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專家學者，請依本會104年3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40008481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80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14480號","title":"本會訂定各機關106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9%，並請依權責對105年達成目標之有功人員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7-0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各機關106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9%，並請依權責對105年達成目標之有功人員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5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500021630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05年目標達成率為6%；106年度之目標達成率為9%，請持續積極推動。二、經本會統計並綜合考量105年各機關推動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之執行情形，認定推動績效顯著之部、會、署、行、市、縣政府如附件1，其所屬辦理績效顯著之個別優良招標機關如附件2，請依權責對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未達成目標者，請持續督促辦理。三、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機關端「報表服務 績效統計」項下建置完成「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提供各機關查詢其本身及所屬機關之達成率，請善加利用，並管控所屬（轄）機關之執行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2},{"id":8021,"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500386060號","title":"煉鋼爐碴(石)應用於公共工程座談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技術處 莊欽登科長(02)87897691 主旨：檢送105年11月16日召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及本會共同主持之煉鋼爐碴(石)應用於公共工程座談會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正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工業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技術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0},{"id":80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03040號","title":"主旨：本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敬請於本（106）年2月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7-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敬請於本（106）年2月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60000438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及第71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7-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品，就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允許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之工程採購者，增訂廠商所供應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之選項，並列舉相關產品或材料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並就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增訂廠商所供應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之選項，並列舉相關產品或材料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第71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增列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內容；並增訂主要及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及載明其內容。另為利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具備整體性管理之能力，就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之情形，增訂第2項，載明主要部分內容為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之選項，由招標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024,"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500407470號","title":"訂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1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技術處 莊欽登科長(02)87897691主旨：訂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 檢送「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規定、總說明、逐點說明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各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國工程師學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25,"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500406700號","title":"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之廠商計分資料，自106年1月1日起開放各工程主管（辦）機關查詢參考，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妥善運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之廠商計分資料，自106年1月1日起開放各工程主管（辦）機關查詢參考，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妥善運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加強公共工程管理機制，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如期如質履約、重視執行績效，及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對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本會前於103年10月27日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後為呼應各機關對於廠商計分資料開放之期待，本會於105年9月26日頒布修正前開要點，並於105年12月1日召會研商獲致共識，爰自106年1月1日起開放旨揭資料予各工程主管（辦）機關查詢參考。二、廠商計分資料與相關資訊建置於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址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userin，須使用帳號及密碼）\\「統計分析」\\「廠商分析」\\「廠商履歷表」\\「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項下，各機關得逕行登入查詢，作為挑選具有履約能力優良廠商之綜合評判參考。三、此外，考量施工廠商於各標案之計分資料均係由各工程主辦機關逕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載，並應以書面通知各該廠商，爰請各工程主管機關持續盤點清查異常案件（包含所屬單位是否以書面通知廠商），並督促所屬覈實登載計分相關資料，以維護廠商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0},{"id":80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97120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16-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查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及103年5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161860號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說明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Ｉ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而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規範特許之Ｉ類細類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且依內政部90年5月18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3664號函釋，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爰各機關辦理旨揭景觀專業技術服務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二、惟近期經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反映，有部分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案件，其投標廠商資格未包括景觀專業服務業，致生爭議，爰重申如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2},{"id":80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87870號","title":"「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6-12-1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所稱「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5年12月6日府行採字第1050424720號函。二、來函說明一，依經濟部能源局104年3月12日經能字第10403804460號函訂定「水銀路燈落日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本計畫須採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作業，……」，所述工程採購已依上開作業要點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無其他需協助審查事項，免再依本要點提報採購審查小組審查。三、來函說明二，屬巨額工程採購擬採最低標決標者，依本要點第2點第3項，其決標原則應提報採購審查小組審查。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0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26530號","title":"關於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本會意見如附表，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35條、政府採購法第42條、政府採購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issue_date":"2016-1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本會意見如附表，請查照。說明：復貴局105年10月12日投消總字第1050017165號函。正本：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62770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十一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6-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十一條。 附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十一條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80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6277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84條、第111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5年11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3627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6-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84條、第111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5年11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3627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8031,"doc_number":"主會財字第1050020182號","title":"為利各機關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6-11-30","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所稱「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該要點第4點第3項已納入「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content":"主旨：為利各機關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計機構配合協助辦理。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500374490號函辦理。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推動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業訂定旨揭要點，其中第4點第3項規定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爰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配合前開規定辦理。三、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影本1份。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80811號","title":"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請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issue_date":"2016-12-0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請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審計部105年9月1日台審部一字第1051001821號函及附件影本。二、依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前揭規定之適用，未排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併請查察本會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二、(十)：「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3條」(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機關依該規定辦理小額採購，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例如機關將採購決定通知廠商時、機關通知廠商履約時、機關訂購時，為避免機關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機關應於契約成立前查察廠商有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另機關如於契約成立後發現廠商於契約成立前有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2,"revoke_type":"AMOUNT"},{"id":80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8754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106年2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6-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106年2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請協助於貴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68520號","title":"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及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敬請於106年2月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6-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及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敬請於106年2月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及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81980號","title":"檢送本會105年11月14日「最有利標協商機制座談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issue_date":"2016-1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5年11月14日「最有利標協商機制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高副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各鄉鎮市公所、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3},{"id":80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86390號","title":"本會100年7 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76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兼顧廠商權益及行政效率，本會100年7 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76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80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77490號","title":"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2016-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二、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含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政府採購選擇性招標辦理情形之查核缺失事項，例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未於有效期內，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名單」與「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2},{"id":80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7160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第64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6-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第64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5年11月23日廉秘字第10508008870號函辦理。二、旨揭範本所載法務部廉政署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及傳真檢舉專線，自105年11月28日起分別修正為「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及「02-2381-1234」。三、旨揭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41520號","title":"文化部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1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轉文化部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採購文件參考範例及優良圖書推介網站等相關資料，請轉知所屬機關(含公立學校)知悉辦理。說明：一、依文化部105年10月27日文版字第1053029396號函辦理。二、文化部為有效保障出版產業生存利基及提升圖書採購品質，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並經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臺文字第1050033528號函表示支持。三、查旨揭注意事項、採購文件參考範例及優良圖書推介網站等相關資料，文化部業以105年9月12日文版字第1053025757號函(諒悉)檢送貴機關，並公開於該部網站（http://www.moc.gov.tw）\\政府資訊公開\\重大政策\\政策類\\中文圖書採購。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文化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59712號","title":"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7年至2018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6-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500359712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主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7年至2018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NZTEC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0},{"id":80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59711號","title":"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7年至2018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6-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500359711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7年至2018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STEP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0},{"id":80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54401號","title":"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6-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500354401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主旨：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以該國貨幣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中，以特別提款權(SDR)所載之門檻金額，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每次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二年不變。二、我國已就前開換算結果，循程序辦理通知GPA委員會我國2017年至2018年門檻金額之調整結果如附件，其效期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0},{"id":8043,"doc_number":"法律決字第10503515770號","title":"有關貴公司於辦理採購程序時，廠商倘出具授權書授權由被授權人出席開標、比價、議價等程序，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於辦理採購程序時，廠商倘出具授權書授權由被授權人出席開標、比價、議價等程序，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公司 105 年 10 月 4 日港勤秘書字第 1055110375 號函。二、按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一切事務必須由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1594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法人為履行與其他法人間之契約或接觸磋商等類似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人業務上之必要連繫個人資料」，例如法人代表人或員工處理法人業務之必要連絡方式資料，應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合理蒐集，無須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惟其利用時，仍應參照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部 102 年 6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100088140 號書函參照）。是以，本件貴公司為辦理採購程序而蒐集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之人的相關個人資料，倘係為辦理該採購程序之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而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項第 2 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之情形，即無須再另行經該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的同意（個資法第 19 條第1項第 5 款規定參照）。三、次按本件貴公司是否須向來函所稱之「被授權人」履行個資法之告知義務，應依具體個案情形，檢視有無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之免為告知事由（例如第 5 款「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以決定是否須履行告知義務；倘無免為告知事由，而應向當事人告知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項時，其「告知」之方式，包括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例如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均屬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參照）。是以，貴公司履行告知義務之方式，並不限於以書面方式。若以書面方式履行告知義務，並請當事人於該書面簽名，係為取得當事人知悉告知內容之紀錄，則與其是否同意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無涉，應予辨明。四、末按有關「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採例示兼概括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立法方式，並非可包含所有可能之活動，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參考本規定，選擇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之業務活動說明，列入證據文件或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事項作業內，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實質內涵（「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總說明參照）。準此，本件應視貴公司實際進行之業務活動為何，以決定伴隨該業務活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為何。本件貴公司辦理採購程序，應可認為基於「採購與供應管理」（代號 107）之特定目的而蒐集相關個人資料。正本：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兼復貴會 105 年 9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10500291820 號函）、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_count":0},{"id":80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14260號","title":"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時一併提出請款單據，付款期限如何起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issue_date":"2016-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5年10月4日蘇花主字第1050024295號函。二、採購法第7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所定審核及付款為不同之辦理程序，來函所述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時，一併提出請款單據之情形，如個案契約未另約定審核及付款程序，且該次審核程序無需廠商補正或澄清者，於完成審核程序後起算付款期限。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1328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10-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34點、第41點及第49點：參照內政部105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50418520號函之說明，於各點增訂第3項由機關預先載明屬優良營造業者，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得減收之額度，且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優良廠商及全球化廠商減收總額度計算。並註記若該項無獎勵則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二)第58點：依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以上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自105年7月29日停止適用，爰修正最低標項下各選項內容。。(三)第77點：比照切結書3及4之體例，酌修切結書2之檢附條件。(四)附件：增列第77點第7選項所列切結書1至4，俾利廠商投標時或開工前檢附。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2},{"id":804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50030736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臺灣營造工程協會(以上均含附件，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title":"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6-09-2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所稱「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經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決標方式之擇定，請依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辦理；採購審查作業，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辦理。","content":"主旨：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本會鼓勵機關透過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並於105年8月31日行政院第17次政策列管會議獲院長提示：「工程會提報推動最有利標之對策及具體作法，原則同意。……請工程會在實施1年後就其執行成效進行檢討。」二、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應慎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公正客觀且操守良好之評選委員，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及參考「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第4點擇定符合採購需求之評選項目，透過簡報與詢答，確認投標廠商對採購案之瞭解程度及其履約能力，以確保工程品質及進度，並提升產業國內外之競爭力。三、已公告招標之採購，得不適用「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檢送旨揭二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份，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300500號","title":"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6-09-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約定機關核定事項之時程、降低總包價法之價金調整門檻、實際履約範圍擴大之處理及費用調整、契約雙方合組專案小組負責履約協調事宜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台商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商業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98460號","title":"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查詢年度採購統計表」功能，自即日起開放各機關查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9-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查詢年度採購統計表」功能，自即日起開放各機關查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利機關瞭解其年度採購辦理情形，並與全國數據比較，本會業於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報表服務招標決標查詢年度統計表項下，開放查詢機關本身之104年度採購統計表，俾供年度採購作業結束後，自我檢視前一年度採購之表現，及是否有待改善或不合理數據之情形。二、如有「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5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500293325號","title":"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16-09-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本會工程管理處 張技正 (02)87897728 主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105年9月19日以工程管字第1050029332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51,"doc_number":"環署管字第1050071875號","title":"有關反映資訊產品類環保標章獨家代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反映資訊產品類環保標章獨家代理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欲申請環保標章(下稱標章)之廠商，應繳交審查及現場查核費外並配合驗證、審查作業；取得標章使用權後，應加強產品管理，並接受追蹤查核或產品抽驗等各項相關義務，以確保產品品質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第1項第11款規定：「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意即標章只核給產品品牌所有權者或獨家代理商，平行輸入產品之業者不得申請標章，以明確規範標章廠商之權利義務，避免同一產品有多張標章使用證書，而造成標章管理及消費者混淆問題。正本：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80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92300號","title":"檢送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16-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將「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停止適用，爰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修正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名稱，其內容提及該作業須知部分配合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2},{"id":8053,"doc_number":"經授工字第10520421240號","title":"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96條","issue_date":"2016-08-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5年5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4701號函。二、查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第一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第二項)。」前開規定為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綠色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優先採購綠色產品，屬鼓勵性質非屬強制規定。爰此，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訂定採購綠色產品亦無違反產業創新條例之虞。三、惟近年來國人的環保意識逐漸提高，對於採購綠色產品之意願與需求逐年增加，為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降低環境衝擊與負荷，積極推動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重要之施政方向。機關若優先採購經認定之綠色產品將可促進綠色產業建立，進而推動我國產業之永續發展與廢棄資源物永續利用，逐步實現產業永續發展經營之願景。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_count":2},{"id":8054,"doc_number":"環署綜字第1050051760號","title":"環境基本法(下稱環基法)第38條第2項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下稱資再法)第22條第1項之執行疑義，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96條","issue_date":"2016-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環境基本法(下稱環基法)第38條第2項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下稱資再法)第22條第1項之執行疑義，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貴會105年5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4701號函辦理。二、按環基法之性質係屬綱領性、原則性或政策性宣示規定，在適用上較之其他行政作用法並無優先性，相關規定仍應依循各作用法之規範辦理。三、依據資再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第1項)。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2項)。」本署94年8月3日環署廢字第0940060342號函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已明定4大類15項產品之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附件)。四、另本署依「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訂頒年度「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評分方法」，規定各機關綠色採購環保產品項目及指定項目綠色採購目標比率(105年度目標為90%)，以落實政府採購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範。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rel_count":2},{"id":8055,"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500282020號","title":"本會建置新版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以於105年9月2日開放使用，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issue_date":"2016-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本會技術處聯絡人:洪先生(02)87897695主旨：本會建置新版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以於105年9月2日開放使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1項略以：「…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及同條第3項訂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據以執行工程價格資料庫相關作業，合先敘明。二、工程價格資料庫自93年運作至今，已提供54期各類工項單價統計資料供各界查詢，使用者可依據工程編碼、中文關鍵字、區域別等條件查詢相關工項單價資料。隨著資訊運用的普及及大數據利用的興起，並為提升使用者查詢便利性及提供更符合實務需求之服務，本會已建置新版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網址：http://pcces2.pcc.gov.tw)，並定於105年9月2日正式啟用，請貴機關(構)轉知所屬或相關會員。原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第1至54期(提供93年至105年4月間決標之工程單價資料，網址：http://pcces.pcc.gov.tw/，點選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仍維持服務但不再更新，以利查詢早期之歷史單價。三、隨函檢附新版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之使用說明1份供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探識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6780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機制，以確保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6-08-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機制，以確保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二、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正履行中之契約如已有逾期情形，其再得標其他採購案，易增加再度發生有延誤履約期限之風險；就投標當時縱非經機關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機關為確保得標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仍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前揭規定，將「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訂為基本資格條件；如投標廠商正履約中之契約有延誤履約期限之情形（該逾期係可歸責於廠商者），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斟酌認定該廠商不符合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三、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者，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等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多元審查廠商履約能力。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5397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8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6-08-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8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美國商會[105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29號7樓706室]、高雄美國商會[813高雄市左營區立文路77號4樓112室]、台中美國商會[408臺中市文心路一段186號4樓之1]、歐洲在台商務協會[106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1樓]、台北市日本工商會[100臺北市中正區襄陽路9號富邦城中大樓7樓]、法國工商會[105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57號14樓之3]、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396-1號14樓]、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110臺北市松高路9-11 號統一國際大樓26樓]、台灣加拿大商會[106臺北市忠孝東路3段6號2樓]、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46號5樓盛香堂松江大樓5樓]、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5號4F06室]、台北市瑞典商會[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406室]、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70號12樓A1室王純如秘書長]、德國工商總會駐台商會[110臺北市基隆路1段333號19樓之9]、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商業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title":"本會訂定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issue_date":"2016-07-29","is_revoked":1,"revoke_not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業經本會108年11月8日(108)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刪除。","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方式之擇定，應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2條規定，擇定適當之決標方式，妥為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確保採購品質及效率。二、鑑於機關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及最有利標採購，採購法上開規定、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6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已有相關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作業須知、決標方式一覽表、認定原則、重點摘要及流程圖。三、另旨揭認定原則停止適用後，由機關本於權責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參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認定個案採購異質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2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33960號","title":"請貴機關就本會建置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檢視有無需要異動之資料或新增推薦名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貴機關就本會建置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檢視有無需要異動之資料或新增推薦名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借重貴機關工程退休人員之經驗及專長，以利各機關洽請協助辦理工程查核、採購稽核、協助災後復建勘災或提供諮詢等作業，本會已建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輸入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即可查詢詳細資料。二、請就旨揭資料庫正式區名單檢視有無需更新或更正之相關資料，並將異動資料函送本會辦理更新作業。三、貴機關如欲推薦品德操守佳且退休前曾擔任9職等以上主管職務之優秀退休公務人員者，惠請查核該等人員最近10年內無受記過以上處分紀錄並洽當事人填列同意書（如附件）後函送本會。相關資訊已公告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 \\ 政府採購 \\ 政府採購資訊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請踴躍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35031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份(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本(105)年8月9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份(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本(105)年8月9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5年1月6日。二、為完備政府採購法制，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強化興利與防弊功能，並簡化採購作業程序，本會參酌業界及機關對於本法所提修法建議，擬具旨揭草案。為廣納各界意見，先公告並以書面方式徵詢意見，再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三、貴機關(構)如有修正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回復(免備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商業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29450號","title":"檢送「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6-07-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註】：依本會106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函，旨揭注意事項第2點引述之「工程會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修正為「工程會106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函」。","rel_count":3},{"id":8062,"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1050418520號","title":"有關貴會函詢營造業法第51條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相關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6-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營造業法第51條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相關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5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154870號函。二、查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1條規定：「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另其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本部於該條文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7991號令修正公布後，續以102年9月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208號函示在案（諒達），合先敘明。三、有關貴會所詢旨揭疑義1節，本部說明如下：（一）來函說明三之（一）疑義部分：查本法第51條獎勵優良營造業之規定係為促使國內營造業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該條文第1項第2款之獎勵方式，則係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或得標廠商如為優良營造業時，對於在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所明定應繳納之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之額度得予降低之規定；前揭應予獎勵之擔保種類係得由辦理採購之主辦機關衡酌（至少擇一）辦理。（二）來函說明三之（二）疑義部分：該條文第1項第2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規定，係為獎勵優良營造業於承攬政府工程時，對於其在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所規定應繳納之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之可降低比例，50%則為其上限。（三）來函說明三之（三）疑義部分：該條文第1項第2款「…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之規定，係指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所規定工程預付款額度之10%。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2},{"id":80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19350號","title":"機關因應天然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涉及開口契約之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16-07-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因應天然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涉及開口契約之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10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215870號函知各機關，因應尼伯特颱風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二、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可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6},{"id":80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15870號","title":"因應尼伯特颱風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16-07-1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因應尼伯特颱風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對此並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之「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8,"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04320號","title":"訂定「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二、本範例列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態樣，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BIM技術）」及「監造」計3類，其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之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配分範例，供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參考，各機關並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調整或增刪，及格分數亦得自行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建築改革社、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04365號","title":"「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業經本會於105年7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2043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6-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業經本會於105年7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2043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1},{"id":80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204360號","title":"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二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6-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二條。附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二條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2},{"id":8068,"doc_number":"經商字第10502250280號","title":"有關國內陸資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被轉投資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陸資勾選項目之登載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6-01-0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提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於112年9月26日併入經濟部，改制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content":"主旨：有關國內陸資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被轉投資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陸資勾選項目如何登載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辦公室105年1月29日經中三字第10533065730號書函。二、案經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l05年5月l1日經審四字第10500321370號函說明二、三略以：「投資事業之資本額屬浮動狀態，恐因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減資等事項而有所不同，是以，該陸資投資人所占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究係三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下，尚難僅由本會於核准時就所掌管之資訊予以正確提供。...貴司業以105年3月10日經商四字第l0502403420號函修正文字為『有大陸投資人(該投資持股情形應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為準)』，並已更新處理完畢，應可避免部分混淆誤認，本會建議俟此註記方式施行一段期間後，再行檢討之。」先予敘明。三、本部配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 之規定，就涉有陸資投資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均為「陸資」註記，與許可辦法第5條所指「陸資投資事業」及公共工程委員會l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l0l00346580號函認定之「陸資廠商」，尚非等同。又本部將參考公司公示資訊，錄案研議修正變更登記表之「陸資」註記為「有大陸地區投資人(該投資持股情形應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為準)」，併予敘明。正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副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工業總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第1科)","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8789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7月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7月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宏謀","rel_count":0},{"id":80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87660號","title":"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除配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第2項、第26條、第29條第5項規定辦理增修外，並增訂先期複委託作業之付款條件、監造廠商應監督查核事項及有價料相關處理費用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46980號","title":"因法定工時縮短，辦理契約變更，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6-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100~105年后里及七星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契約變更，得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105年5月11日中環字第1050011852號函。二、旨揭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生法定工時縮短(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如經貴局認定必須增加人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茲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104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函及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及其附記(二)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併請查察。（上開函令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4},{"id":8072,"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10500158750號","title":"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r\n  附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6條","issue_date":"2016-05-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_count":0},{"id":8073,"doc_number":"法檢字第10504512790號","title":"所詢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5-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 旨：所詢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台端 102 年 12 月 31 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二、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應依各該行政機關就其採購需求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而定。三、至於該公司得標後得否辦理法律事務部分：（一）查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所謂「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及受託代撰訴訟書狀自亦包括在內，是以上開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之範疇，本部前曾以94 年 6 月 21 日法檢字第 0940802379 號函釋示在案。（二）本件所詢股份有限公司如取得該法律服務標案，其提供法律服務之內容如屬辦理法律事務，依上開本部函釋意旨，自屬律師執業之範疇，惟依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該公司取得法律服務標案如有辦理訴訟事件，承辦人員如未具律師資格，應認與上開規定有違。另依律師法第 50 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該公司如有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辦理法律事務者，該公司有無違反律師法第50條規定，應視具體情節，由檢察官依證據認定之。正 本：林○○君（0000000000000@00000.com）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_count":0},{"id":80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5546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6月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6-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6月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0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44700號","title":"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有關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就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96條","issue_date":"2016-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有關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就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查修正版GPA於103年4月6日生效，新增第10條第6款：「為茲明確，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得依本條文規定，擬定、採用或應用技術規格以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二、為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按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促進自然資源保育或環境保護之產品之技術規格，惟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如提及特定商標，例如環保標章，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但書規定，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另機關辦理不適用GPA之採購，亦得參考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規定辦理，不限於採用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0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45150號","title":"檢送「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6-05-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0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4076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5月  27  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5）年5月 27 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0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41330號","title":"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敬請於本（105）年5月2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6-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本會網站，敬請於本（105）年5月2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3樓]、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103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9號6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0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39430號","title":"本會88年4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88年4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現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88年2月23日案祥祉字第02000號函詢問本會，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4條所定統包作法，於辦理建築工程統包招標時，其監造工作可否併同一契約辦理。本會以旨揭函答復該部，並於88年7月22日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界參考。二、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及第9條所列監造及專案管理之服務項目，專案管理並非必然包含監造工作，此與工程實務見解相同。另查採購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並未包含監造工作。三、旨揭函釋說明三：「監造為專案管理之一環，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機關引用該函釋時，如解釋為監造亦適用採購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則有逾越採購法規定之情形，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函釋說明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08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500124350號","title":"訂定「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16-04-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工程管理處聯絡人：程先生 (02)87897737主旨：檢送「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工程需求訂定進度管理資料，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及主辦機關落實審查、核定及進度確保作業，特訂定本參考要項，以協助各機關辦理施工進度管理工作，確實掌握及管控施工進度，提升工程執行績效。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得視個案特性、標案規模及實際施工情形，參採本參考要項之內容。三、檢送本參考要項1份如附件，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pcc.gov.tw/）網頁「法令規章／施工管理相關規定」項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以上單位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0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25960號","title":"訂定「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16-04-25","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爰本函「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不再提供外界下載使用。","content":"主旨：訂定「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訂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勞務採購運用勞動派遣，請採用旨揭採購契約範本，該範本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gt;政府採購&gt;政府採購法規&gt;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三、另勞動部105年2月26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5035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公開於勞動部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mol.gov.tw後，點選&gt;業務專區），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請提供該勞動契約書範本予得標廠商參考，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11763號","title":"有關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105年4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11176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105年4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11176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0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11760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rel_count":2},{"id":80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0697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4點：屬巨額採購之案件，增訂機關已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之選項。(二)第16點：依我國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承諾開放清單附錄一之附件七第1點及第2點增列選項。對於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允許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不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增列得限定特定國家或地區之文字。(三)第67點：依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增訂第5項；另增訂第7項，載明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之處理方式選項。(四)第77點：刪除第（7）選項之切結書1之「自行執業」文字及配合行政院104年11月5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刪除第（8）選項。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0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100790號","title":"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16-04-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旨揭網頁業修正為「政府採購&gt;採購手冊及範例」(網址：https://www.pcc.gov.tw/cp.aspx?n=10CA9F72C981FC4C)","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並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gt;政府採購法規&gt;採購手冊及範例」網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旨述修正，主要係配合本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刪除第00402章「設計建造（D&amp;B）統包契約」、第00403章「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EPC）統包契約」內容，及104年7月14日修正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第17條規定。另增訂機關得視個案需求，將全生命週期成本項目及投標廠商運用建築資訊建模（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技術之情形納入評分項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80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3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16-03-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公司104年8月27日船修字第1040001673號函）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0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issue_date":"2016-03-23","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08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73號令廢止本解釋令。","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0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3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6-03-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0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6-03-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7},{"id":80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46160號","title":"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16-03-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5年2月17日高市府捷工字第10530192300號函。二、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上開所稱「重大情事」之認定，可參酌是否與「破產」情形相當，本會88年8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1158號函釋已有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合先敘明。三、所詢疑義，公司聲請重整期間，尚非必然無法繼續履約；惟如公司已因聲請重整致無法繼續履約（例如法院為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裁定），應得認為與破產情形相當。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0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58610號","title":"檢送勞動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委託辦理○○○○案』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節錄）如附件，請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勞動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委託辦理○○○○案』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節錄）如附件，請參考。說明：依勞動部105年2月26日勞動秘事字第10501153001號函辦理（如附件）。另本會以104年8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400234610號函檢送修正前之旨揭範本（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092,"doc_number":"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1號","title":"「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issue_date":"2015-1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要點係本院於90年11月20日台九十工技字第90044841號函頒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下稱作業辦法)併行實施，基於各機關執行現況及行政簡化之考量，爰廢止本要點，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整併本要點部分內容至作業辦法，於104年11月3日工程技字第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均含附件)院長 毛治國","rel_count":0},{"id":80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48860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6-0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4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400053930號函通知各機關，10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許俊逸","rel_count":1},{"id":80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4704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4年相同之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6-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4年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經濟部以105年2月17日經授企字第10500527270號書函表示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許俊逸","rel_count":1},{"id":80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52520號","title":"關於前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板橋市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號：C94001），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6-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前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板橋市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號：C94001），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10月6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43019317號函。二、本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三、所詢疑義，查來函說明二所載：「本市板橋區公所於94年3月23日依本法第99條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件……」，按本法第99條規定，其適用本法之範圍，僅及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並無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適用。四、來函說明四，關於「得否以收迄起訴書時為追繳押標金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乙節，本會曾就本法第31條之時效起算疑義函詢法務部，法務部103年9月29日法律字第10303511210號函復說明二略以：「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則認……而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至於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之時間點是否屬『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乃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審認」，請依上開法務部函示辦理。本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103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060550號二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併請查察。五、另關於來函說明五所述「涉案廠商因已逾追訴權時效而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免訴』之判決，是否適用上揭89年函釋追繳押標金」乙節，請查察本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及104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840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3},{"id":8096,"doc_number":"勞動關2字第1050125217號","title":"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一份，請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參考依據，請查照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一份，請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參考依據，請查照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成通案決議(九)及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通案決議(四)辦理。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協助轉行各議會，縣(市)政府另請協助轉行鄉、鎮、市公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立法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部秘書處、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二科）","rel_count":0},{"id":80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42490號","title":"因應0206地震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16-02-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因應0206地震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對此並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之「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8,"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0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41425號","title":"「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6-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第5條，業經本會於105年2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414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0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43900號","title":"如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註銷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6-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如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請儘速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註銷作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邇來有廠商就機關遲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拒絕往來廠商之註銷作業，認有損害並提起國家賠償之情形。為避免發生類似爭議，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後，如知悉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情形，請儘速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註銷作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含技監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00,"doc_number":"貿服字第1050000823號","title":"以中國大陸製造之半成品組件，進口後再經組裝之產品可否視為臺灣製造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6-0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以中國大陸製造之半成品組件，進口後再經組裝之產品可否視為臺灣製造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略）二、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進口國外原料加工製造後出口時，若以我國為原產地者，以在我國境內達成實質轉型者為限；另依同法第5條規定，實質轉型係指(l)原材料加工製造後貨品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稅則前6碼相異，(2)或前6碼雖相同，但已完成主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者；惟若僅從事第5條第3項所列包裝、簡單加工、組裝等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相關規定如附件)正本:○○○○○○公司副本:財政部關務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不含附件)局長楊珍妮","rel_count":0},{"id":81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3471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issue_date":"2016-0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及修正第85條之1規定辦理，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401860號","title":"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與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簽訂供血合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16-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部所屬醫療機構與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簽訂供血合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採購稽核小組104年12月10日衛福稽傳字第1041210號傳真信函。二、有關個案是否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2條(採購行為)、第3條(採購主體)、第7條(採購標的)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之規定，並綜觀契約全文，以資認定。本會103年12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07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三、有關貴部所屬醫療機構與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簽訂供血合約並依貴部核准之標準支付材料工本費乙節，如該供血合約屬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61號判決參照)，其性質非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不適用採購法。四、有關貴部所屬醫療機構依貴部核定之「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輸血感染愛滋病毒、B型肝炎、C型肝炎、道義救濟金管理要點」支付「1%輸血感染愛滋病毒道義救濟金」乙節，如該「道義救濟金」屬捐贈，其性質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正本：衛生福利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25910號","title":"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issue_date":"2016-0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係因應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規定，於範本載明付款及審核期限，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21630號","title":"本會訂定各機關105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6%，並請依權責對104年達成目標之有功人員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6-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各機關105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6%，並請依權責對104年達成目標之有功人員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4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400135580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04年目標達成率為3%；105年度之目標達成率為6%，請持續積極推動。二、經本會統計104年各機關推動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之執行情形，綜合考量績效顯著之機關如附件，請依權責對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未達成目標者，請持續督促辦理。三、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機關端「報表服務 績效統計」項下建置完成「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提供各機關查詢其本身及所屬機關之達成率，請善加利用，並管控所屬（轄）機關之執行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 ○","rel_count":2},{"id":81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19320號","title":"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作業項目（編號JP13）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作業項目（編號JP13）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4年12月21日院授主綜督字第1040600720B號函附「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2案之決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製作原則」第8點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1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79720號","title":"關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款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款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旨揭範本第4條第(一)款：「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二、上開範本第4條第(一)款「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該項目契約價金係指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工作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兼復貴局104年11月23日路新工字第1043037565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1232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issue_date":"2016-0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係因應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規定，於範本載明付款及審核期限，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500005570號","title":"政府採購法修正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5 年 1 月 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01 號令公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6-0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修正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5 年 1 月 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01 號令公布，檢附上開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依總統府秘書長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0號函(附影本1份)辦理。正本：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42033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5-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105年1月1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俊逸","rel_count":0},{"id":81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421590號","title":"有關貴府於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規定由得標廠商製作裝訂契約書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於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規定由得標廠商製作裝訂契約書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經查貴府辦理之採購案，其投標須知第68點載明：「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二、茲建議貴府爾後辦理採購，改由機關自行製作及裝訂契約書，所需費用由機關自行負擔，理由如下：（一）契約書之製作及裝訂由機關自行處理較為迅速，且可節省費用。（二）契約書之製作及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機關人員尚需校對，且可能發生錯誤或遺漏部分內容。（三）得標廠商將契約文件攜出機關場所，可能遺失或遲不製作及裝訂送回機關。正本：臺東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11,"doc_number":"中企策字第10401011560號","title":"檢送「社會企業產品型錄」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優先採購相關產品或服務，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社會企業產品型錄」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優先採購相關產品或服務，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5日召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聯繫會議暨同年月21日青年創業聯繫會議決議辦理。二、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透過調法規、建平臺、籌資金、倡育成等四大策略，以管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的生態環境。三、為使社會各界更容易瞭解社會企業，本處104年與社團法人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合作，建置社會企業登錄平臺，試行推動社會企業登錄機制，俾社會企業發展資訊更加公開透明。四、本產品型錄以104年提供公益報告書及繳交財務報表之17家辦理登錄公司型社會企業為主，類型涵括公平貿易、食農創新、社區發展與文化保存、就業促進、環境保護、醫療照護及其他等，其餘更多社會企業資訊，請逕上社會企業登錄平臺網站查詢(http://social-enterprise.weebly.com) 。五、附社會企業產品型錄5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10400173260號函影本l份(有關協助社會企業等參與政府採購相關彈性機制之說明)及其電子檔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總務司、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礦業司、經濟部國際合作處、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處長 葉 雲 龍","rel_count":1},{"id":81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414810號","title":"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其開標程序請依說明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5-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其開標程序請依說明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明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其中第2款所指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應包含若投標廠商之標封外型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認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規定，該廠商不計入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合格廠商家數。二、為避免旨述情形發生，請各機關於開標前就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例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察其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另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開標管理功能亦提供廠商資格查詢服務，可查詢廠商之登記、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形。該等廠商如經客觀事實查證非屬合法設立登記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之規定，非為合格廠商而不得納入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之合格廠商家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8431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issue_date":"2015-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11月26日府授法申字第1040268095號函。二、有關本會（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就廠商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乙節，查該函之認定係以廠商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未敘明僅限於該條第1項至第4項，且91年修正採購法第87條增列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亦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自屬本會該函所為認定之涵蓋範圍。另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20號及第470號二判決，亦認為本會（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已涵蓋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行為類型。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14,"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400351745號","title":"「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4年11月3日以工程技字第 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issue_date":"2015-1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4年11月3日以工程技字第 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85160號","title":"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5-1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法務部100年5月4日法律字第1000006006號函釋雖載明「……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實為商號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以負責人為裁處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惟採購法第8條規定，獨資商號與自然人均得為「廠商」，且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明定刊登內容為廠商名稱，爰獨資商號以其商號名義而非以自然人負責人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時，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更名後或變更負責人後之商號，非負責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81190號","title":"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二、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之招標，除專業營造業外，是否另允許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應由招標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考量營造業之專業分工、履約能力及競爭性，依上開政府採購法令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三、本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及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計2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1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35510號","title":"貴部所屬事業所提法規鬆綁或彈性作法之建議事項，本會權管部分意見對照表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部所屬事業所提法規鬆綁或彈性作法之建議事項，本會權管部分意見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說明：復貴會104年10月16日經國一字第10400132700號函。正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255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26條「特定來源地」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15-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特定來源地」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10月7日酒總字第1040014536號函。二、所詢疑義，按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本會90年11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及第10點至第12點已就「同等品」之訂定及審查，補充說明。三、次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四、貴公司辦理高粱等原物料採購如符合上開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情形，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徵求受邀廠商，則無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之必要。正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96960號","title":"有關貴處處理「配合計程收費汐止、七堵、樹林、龍潭、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收費站地磅系統設備工程」圍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15-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處處理「配合計程收費汐止、七堵、樹林、龍潭、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收費站地磅系統設備工程」圍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4年9月11日北工字第1040016026號函。二、旨案於102年12月19日開標，復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日期：104年8月21日)之主文記載本案投標廠商(訊田企業有限公司、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泰度量衡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或第5項之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事實及理由第2點記載楊文隆(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為生泰公司之經理)出借生泰公司名義予被告林秀真(得標廠商訊田企業之董事)投標。三、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1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2項)。......」。另廠商一行為事由，同時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及第6款情形，因屬獨立構成要件而分別適用之；但若已依其中一款裁處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再以其他款次通知。四、來函說明二稱已就3家投標廠商停權1年乙節，據洽貴處尚未依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裁處事宜，請查察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注意上開說明三及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五、另來函未就採購法第32條、第50條之處理予以說明，請補充。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7},{"id":81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54060號","title":"關於貴處「水社至九龍口自行車道整建工程」開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2015-1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處「水社至九龍口自行車道整建工程」開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4年9月15日觀潭工字第1040201004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貴處視個案事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8條、第50條、第51條及招標文件規定核處。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來函所附第1家投標廠商泰明營造有限公司之外標封，經以所載廠商名稱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及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營造業專區)，並無該廠商之存在，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規定，貴處在未開封前即可查覺，而不將該廠商視為一個標。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本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82600號","title":"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15-1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前於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將內政部營建署臚列之旨揭綁標行為態樣函各機關。二、本次修正前經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意見後，計修正旨揭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之「磁磚工程」、「門窗工程」、「帷幕牆工程」、「天花板工程（明、暗架）」、「石材裝修」「電梯」、「輕隔間工程」、「視聽音響設備」、「衛生消防部分」、「電氣工程」、「空調工程」、「其他」項目之因應措施及附記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67040號","title":"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5-1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4年8月18日延鄉財字第1040010079號函。二、有關廠商所提之異議，應由貴所依採購法第75條、第84條規定妥處逕復。三、所詢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如屬民法第305條之概括承受，因押標金亦係就商號營業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305條第1項亦移轉至現負責人承擔，應向現負責人追繳；又原負責人亦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於2年內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之規定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正本：臺東縣延平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51220號","title":"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15-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8月4日府授工採字第10430305800號函。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屬行政處分亦得以行政執行方式執行，其執行名義為追繳押標金之通知，若共同投標廠商之追繳押標金通知，僅送達代表廠商而未送達其他廠商，於行政執行時恐生未對其他廠商為送達，而無執行名義之爭議，為避免爭議並確保機關權利，應全體送達為是。(二)共同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依採購法第76條、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調解，若未由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共同具名提出，恐生對於同一標案之追繳押標金等爭議有不同之爭議處理結果，而有歧異，爰應請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三)依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機關依上開規定回復廠商異議處理結果，應函復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四)至機關應以「同一函文號」或「不同函號」通知乙節，非屬採購法規範事項，應由機關自行本於權責核處。(五)另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啟動通知程序，按共同投標辦法第16條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其後續異議及申訴之提起，應由該被通知廠商個別為之。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46975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5-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業經本會於104年10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 104003469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88400號","title":"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情形者，機關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5-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情形者，機關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於104年6月1日公開於司法院網站），略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主管機關依此款所為之認定，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而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發布，且依90年1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發生效力。」三、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本會業以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就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修正投標須知範本。機關於104年7月17日後辦理之採購，請依修正後之投標須知範本辦理，如有需執行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者，依投標須知所載之上開令通知廠商並附記採購法規定之廠商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四、另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說明二略以：「……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該函所稱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業移列為第50條第1項第7款），該函係於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為之，行政程序法並無溯及適用於該函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6號判決），爰機關非依104年7月17日本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辦理之採購案，發現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事，請依據招標文件、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及該函處理。至於本會94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96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98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13840號、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0700號及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02920號計5函所認定之情形，已涵蓋於（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所認定之情形，爰請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為通知，勿再援用上開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等5函為通知。五、另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及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計二函所認定之情形，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請勿再援用上開二函為通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0},{"id":81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38140號","title":"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5-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錯誤行為態樣修正重點如下：(一)新增類別二、序號（五）及（六），關於工作小組成立時點及組成之錯誤態樣。(二)新增類別八、序號（十六）至（十七），關於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之相關錯誤態樣。(三)新增類別八、序號（十八）至（十九），關於未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之錯誤態樣。(四)新增類別十二、其他，關於評選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之錯誤態樣。二、本會訂頒「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所附「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配合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註】一、本函附件作業階段一、(七).(1)所述「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修正，並修正名稱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本函附件作業階段一、(七).(2)所述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修正公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已有規定。","rel_count":0},{"id":81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214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之薪資基準，以保障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5-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之薪資基準，以保障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104年9月23日召開「研商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所提訴求案」第2次會議結論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案實際工作性質及採購預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較基本工資為高之薪資基準，例如約定勞工薪資為固定金額或不得低於某一數額，不論廠商得標之金額，履約勞工均可得到不低於契約約定數額之薪資，以保障履約勞工權益；機關並可於契約中規定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支付履約勞工薪資之證明，以確保廠商依契約支付履約勞工薪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俊逸","rel_count":7},{"id":81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13400號","title":"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5-10-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9月24日環署政字第1040078281號函。二、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三、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二)有關中央研究院依上開規定以聘任方式，與該院研究人員（包含副研究員及研究員）成立之契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00446號裁定（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其契約性質屬公法關係之行政契約。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稽之審議規則第14條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必要；且就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契約類型，應屬委任關係，而有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之適用。本會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民法第528條及本會訂頒「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第5款規定，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11671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5-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4）年10 月6 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許俊逸","rel_count":0},{"id":81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7618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59條等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9-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說明二及說明三：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十一)款業已配合修正內容及款次。<p>【註】「本說明三所引契約範本條款文字係對應說明四之95年至96年間之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102年6月10日起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增訂『要求』不正利益之內容」。","content":"主旨：有關貴縣花蓮市公所詢問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9條等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6月3日府行購字第1040105369號函。二、廠商如為促成採購契約簽訂為目的，有對機關人員賄賂，或以支付他人佣金，且其招標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適用或準用採購法第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非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要件。爰所附審計室審核通知第2頁所列6案，如非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依採購法第59條立法意旨，尚難適用或準用採購法第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如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者，請查察是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三、另上開6案契約如已包括當時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十一）款內容：「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機關得依個案實際情形，就廠商於決標後為履約事項之目的，對於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人員給予賄賂、佣金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依契約約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四、旨揭案件均為95年至96年間決標，所述廠商對機關人員為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賄賂或支付他人佣金之情形如違反當時法令（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致影響採購公正者，機關亦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及同條第2項規定追償損失，並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及與該款有關之招標文件規定處理。五、至設計監造公司已註銷是否繼續追繳及執行停權處分乙節，所附創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公司狀況載明「廢止」，查本會97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3840號函說明三：「已消滅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不能作為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經濟部98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021220號函說明二：「......復按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本會99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7550號函附會議紀錄陸、討論內容摘要二：「......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利能力，仍須視實際情形向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丁營造、戊營造），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可能。」爰公司廢止登記未完成清算前，法人人格並未消滅，仍得為追繳及執行拒絕往來程序之對象，建請向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洽詢是否已清算完結；另廠商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已更換僅剩統一編號為原有，是否可繼續追繳及執行停權處分乙節，公司更換名稱及負責人，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同一者，應繼續追繳及執行。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說明二及說明三：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十一)款業已配合修正內容及款次。","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1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title":"檢送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9-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規定，爰刪除旨揭錯誤態樣附記內容；另為避免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發生錯誤，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一）。二、另因曾有機關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勾結廠商中飽私囊，例如廠商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或洽熟識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供機關核銷等流弊，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7,"revoke_type":"AMOUNT"},{"id":81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8646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5-09-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會104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440530號函諒達。二、所詢貴屬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未採用本會訂頒三用文件，廠商於決標繳足履約保證金後，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即拒不履行契約，且經機關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第20條 (即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解除契約並不發還其履約保證金，是否仍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之情形，本會研議結果如下：(一)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見解，採購契約如未明定契約須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確定，則決標日為契約成立。(二)有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之爭議，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認為屬民事爭議。(三)押標金(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情形)與履約保證金(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情形)均為契約罰，具競合關係，參考目前行政罰法同種類的行政罰從一重之法理，採從一重原則。如個案履約保證金額較高者，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即可。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33,"doc_number":"法律字第10403508450號","title":"關於貴會104年2月2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15-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會104年2月2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會104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180540號函。二、關於來函所詢疑義，分別復如附件一、附件二。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含附件）","rel_count":0},{"id":81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7783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製作招標文件如遇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可洽勞動法令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以確保其內容符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5-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製作招標文件如遇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可洽勞動法令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以確保其內容符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104年8月6日召開「研商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所提訴求案」會議結論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製作招標文件，倘涉及履約勞工之勞動條件或權益，應注意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如遇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可洽勞動法令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以確保招標文件內容符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7},{"id":81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12520號","title":"機關應不予採認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所提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處分期間內之任何證明或文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5-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不予採認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所提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處分期間內之任何證明或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本會95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018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略以：「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二、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生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提出前揭證明或文件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並依招標文件、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76980號","title":"關於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2015-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以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之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二、副本抄送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本會96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5099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643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5-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審計部104年7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040008481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強化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1節……查本部調查旨案結果，機關應針對涉及採購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檢討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卻未依法(約)處置情形頗為嚴重，貴會雖已函請各機關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相關法規辦理，併請注意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媒體報導等，惟仍可能因機關人員異動更迭，甚或牽涉其中，致漏未追償，建請再為檢討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可行性，舉如於固定時間自行清查，或函請各機關自行清查並回報其結果，或建立資訊系統予各機關填報等，以積極強化違反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適時瞭解各機關依法執行情形」。二、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31條、第59條、第101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本會10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0830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34610號","title":"檢送勞動部擬具「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委託辦理○○○○案』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增列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節錄）如附件，請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勞動部擬具「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委託辦理○○○○案』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增列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節錄）如附件，請參考。說明：一、依勞動部104年7月22日勞動秘事字第1040115997號函辦理。二、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採旨揭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以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附註：旨揭評分表範本，勞動部業於105年2月26日勞動秘事字第10501153001號函修正（公開於本會網站）。","rel_count":1},{"id":81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title":"法定正常工時縮短、工期及施工成本影響之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5-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反映法定正常工時縮短，未來將凸顯工程成本增加及工期延宕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4年7月13日臺區營(104)銘業字第0248號函。二、來函說明三之2及說明四，為配合縮短法定正常工時之政策，本會業於104年1月7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第7條（履約期限）第1款第2目載明「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就新辦招標之工程，廠商於104年6月3日（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公布日）後投標者，已得知105年起法定正常工時將縮減，即可依修正後之工時條件報價投標。三、來函說明三之3，已決標之工程，工期之計算仍應依個案契約約定辦理。廠商與機關所訂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間跨越105年1月1日，其因法定正常工時變更而有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必要者，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正常工時施行日起，其與修正前者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之天數及其計算方式，據以協商。如因而必須增加成本者，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正常工時施行日起，其須投入人力與修正前者之比較，再就必須新增之人力計算可能須增加之成本，據以協商，並注意人力成本究為包工、包月或計時制。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如附件，公開於本會採購法解釋函網站），併請參考。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1},{"id":81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3580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業依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103年度單位預算決議，以102年12月2日 工程企字第10200431910號函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以免影響廠商權益，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二、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契約約定付款。如有補助機關辦理採購者，應要求受補助機關確實依規定執行，並應專款專用於補助之各項工程，不得移作他用。三、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及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函，已一再通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本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及103年2月10日工程管字第103000406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上開函釋皆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四、副本抄送相關工程產業公會，機關若有遲延付款情形，請貴會會員善用「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廠商通報系統」，以利本會協助處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註】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5},{"id":81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34370號","title":"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將自104年8月12日起對紐西蘭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5-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將自本（104）年8月12日起對紐西蘭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104年7月21日世貿字第10400007300號函辦理。二、各機關適用GPA之採購，自旨揭日期起一併依GPA對紐西蘭開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第五科、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1922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1號函及其附件影本乙份。二、請轉知已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35790號","title":"修正「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標價清單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標價清單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鑑於廠商於投標文件所含各種文件填寫之總標價偶有發生不一致之情形，衍生投標總標價之認定疑義，爰於旨揭範本投標總標價欄位附記文字如下：「註：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二、旨揭範本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7-17","is_revoked":1,"revoke_note":"<br>一、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31條，該條第2項第8款移列為第7款。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br>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業於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號令修正發布。","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1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5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5-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令係彙整本會歷年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之行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許俊逸","rel_count":1},{"id":81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220525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4年7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05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4年7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05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47,"doc_number":"科部前字第1040039140A號","title":"臺端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端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6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148370號函辦理。二、所詢問題1，敬復如下：（一）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如採購目的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且運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爰雖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法人A採購金額50萬元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不適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二）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三、所詢問題2，「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爰如契約有約定科研採購方式，即依契約辦理。如契約未明訂，則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執行機構內部科研採購作業規定辦理。正本：吳義明君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前瞻應用司部長徐爵民","rel_count":0},{"id":8148,"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400194790號","title":"工程管理費預算編列暨支用缺失改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本會技術處聯絡人：林先生 (02)87897679 主旨：有關審計部調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民國103年度工程管理費預算編列暨支用情形，核有建請辦理事項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審計部104年6月18日台審部五字第1045000757號函辦理。二、該部所列缺失事項及本會建議，請確實檢討及配合辦理。(一)「部分機關將工程管理費支用範疇之項目如工棚、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工程開辦、宣導等納入工程合約併同招標，致有增加工程管理費提列數及支出之虞」：機關若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簡稱支用要點）所訂工程管理費可支用項目採併工程案發包方式辦理，而工程管理費支用項目之費用仍由工程管理費支應，且依支用要點第5點規定亦不納入結算總價據以核算工程管理費，則併工程案發包，尚非該支用要點所不許。惟考量支用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係直接提供機關使用的項目所需，非屬廠商為完成契約所訂工程之必要項目，為避免契約雙方對契約之執行標的與合理費用有不同見解，衍生不恰當要求，增加履約之複雜性或爭議，故工程管理費支用項目是否納入工程契約，除經機關審慎評估確不影響工程契約執行外，仍以不納入為宜，以利工程執行，避免爭議。另公務車輛租賃部分，行政院已於101年7月24日以院授主預字第1010013056號函告各機關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等，請確實依前述行政院函辦理。(二)「部分工程主辦機關未訂定工程管理費支用程序，間有未依規定支用工程管理費情事」：查本會前已於100年4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125121號函請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要求所屬之工程主辦機關依該機關業務特性及行政流程，秉持覈實審認精神，研訂嚴謹之工程管理費支用程序（如內政部土重處、交通部國工局尚未訂定），爰重申各機關應確實依本會前述函要求訂定支用程序，並強化各機關內部審核控管機制。另為促使各機關於工程管理費之各項支用更為妥適，請各相關主管機關督促各工程主辦機關，妥為參照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等相關規定，衡酌工程管理費各支用項目支用之周妥性，並納入內部稽核範圍落實監督機制，確保該程序有效運作。(三)「部分機關洽請專業機關代辦工程採購，其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不一，允宜研擬一致之規範，俾利各機關一體遵循」：查機關之工程採購若依採購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洽請其他具工程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編有代辦費者），鑑於代辦機關具有專業能力，代辦各工程階段採購事項，其代辦事項具有專案管理之性質，則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比照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之方式提列較為合理，亦即比照支用要點第6點規定，照第4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技術處(網站)","rel_count":1},{"id":81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48410號","title":"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合理規劃工期及落實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如有趕工或縮短工期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合理規劃工期及落實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如有趕工或縮短工期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4年4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7次會期第7次會議楊委員麗環所提「如果有任何單位要求趕工，應加強有關工安防護措施，如未能達到，即應重罰得標者與要求的單位」質詢案，勞動部104年5月11日勞職授字第1040201364號函(影本如附件1)請本會轉知各工程主辦機關。二、查行政院96年6月15日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函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函送各機關；本會98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451890號函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供各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採用。各機關依上開要點或策略辦理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三、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查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有施工期間之工作安全與衛生內容。正本：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勞動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OO","rel_count":2},{"id":8150,"doc_number":"國採管理字第1040003884號","title":"為落實採購法規釋疑單一窗口，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若遇相關執行疑義，應先循行政體系函請本室協處，請勿逕行文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6-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落實採購法規釋疑單一窗口，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若遇相關執行疑義，應先循行政體系函請本室協處，請勿逕行文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請查照。說明：本室102年12月27日國採管理字第1020008795號函諒悉。正本：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國防部整合評估司、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國防部政務辦公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副本：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請協助刊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查照）","rel_count":1},{"id":8151,"doc_number":"勞職業字第1020501049號","title":"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釋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8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100282490號函。二、有關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如限定須具備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所稱禁止「出生地」歧視之規定乙節，依本會93年11月11日以勞職業字第0930204733號令及96年10月24日勞職業字第0960078458號函，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尚包含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6類人員，雇主用人選擇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如限定須具備「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即涉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禁止「出生地」就業歧視之虞。三、另查本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所稱「雇主對求職人」，指雇主對於求職人於招募、甄試等成立僱傭（勞動）契約前，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因此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允許自然人投標，惟限制須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則非屬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雇主對求職人」於招募、甄試等成立僱傭（勞動）契約前，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尚無本法第5條第1項適用。 四、有關 貴會提及本會93年10月21日勞職外字第0930206923號令釋略以：「就業服務法稱『聘僱』，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為認定...『承攬關係』亦包括在內。」乙節，因外籍勞工之引進程序，雇主須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於期限內在國民無意願應徵條件下或就僱用不足人數部分始准許外籍勞工引進補充國內勞動力，凡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均係依本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之條文及法律授權（第42條至第48條、第57條規定）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業務。有關前揭93年10月21日令釋，係緣於外國人未經本會許可，即在臺與他人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勞務之事實認定），再由該他人給付報酬案，屬「承攬契約」部分，均涉及違反本法第43條、第44條、第57條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臺北市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rel_count":0},{"id":81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5598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訂定時機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6-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本函與本會110年10月4日工程企字第1100017637號函不一致者，以110年10月4日函為準。","content":"主旨：貴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訂定時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4年5月18日北行字第1040007307號函。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本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本會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3674號函已有釋例；倘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適用本法開標程序。三、旨揭疑義，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其底價訂定時機，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已有規定；倘有辦理開標程序，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本會99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附簽陳範例、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及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釋例（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7,"revoke_type":"PARTIAL"},{"id":81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6865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5-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係依本會103年10月27日工程管字第10300375820號函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104年3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訂定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1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78880號","title":"本會研擬之「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草案）」，已登載於本會網站，請於本（104）年6月2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5-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草案）」，已登載於本會網站，請於本（104）年6月2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及修正意見表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草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1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7719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情形」草案乙份，請於本（104）年6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5-06-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情形」草案乙份，請於本（104）年6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1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51260號","title":"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5-06-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104年5月11日斗西總字第1040001676號函。二、所詢疑義，按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釋示：「有關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名稱、負責人等，是否仍為同一法人，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爰所詢情形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三、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91340號函。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之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另押標金追繳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函（以上3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及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涉及營造業法懲處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正本：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民小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6},{"id":81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73260號","title":"為協助青年創業者、社會企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政府採購，特臚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6-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為協助青年創業者、社會企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政府採購，特臚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協助旨揭業者參與政府採購，機關得按實際需要，依採購法規定之彈性機制，向旨揭業者採購品質符合機關需求且價格合理之產品或勞務。例如：(一)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購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依採購法第23條及本會訂定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向旨揭業者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採購法第23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１、逾新臺幣10萬元而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１)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２)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由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２、屬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二、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機關辦理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於合理價格應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採購，且須達到一定比率，本會103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300033210號函已有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已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內容。","rel_count":4,"revoke_type":"AMOUNT"},{"id":81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249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15-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校104年4月22日豐中總字第1040001882號函。二、旨揭疑義，機關首長出差或請假，其職務代理人是否為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之授權人員乙節，機關首長之職務代理人與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係屬二事。茲提供意見如下：(一)機關就旨揭規定之執行如訂有分層負責規定，依該分層負責規定辦理。(二)上開分層負責規定如訂明由機關首長核定底價及指派開標主持人，或機關未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者，首長之職務代理人應代理上開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賦予之機關首長職權。(三)機關首長就旨揭規定之執行有明示授權人員者，依其明示辦理。正本：國立豐原高級中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40350號","title":"貴部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5-05-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4年5月5日國採管理字第1040002752號函。二、查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三、所詢疑義（一），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2款以上情形者，機關已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該廠商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情形，經法院判決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依上開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但書規定，無須再依同條項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四、所詢疑義（二），不同公司之負責人相同，依公司法第1條規定，仍各具獨立之法人人格，爰僅能就違反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國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61800號","title":"檢送本會104年5月4日召開「研商促進年輕人或小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5-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4年5月4日召開「研商促進年輕人或小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王青年顧問○○、何青年顧問○○、林青年顧問○○、胡青年顧問○○、許青年顧問○○、程青年顧問○○、詹青年顧問○○、趙青年顧問○○、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本會企劃處（第三科、第五科）、本會網站(以上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161,"doc_number":"智著字第10416002630號","title":"檢送104年4月1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相關規定』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5-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104年04月1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相關規定』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查照。說明：依據104年04月09日智著字第10416001990號函開會通知單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法規委員會、蕭雄淋委員、張懿云委員、賴文智委員、章忠信委員副本：本局秘書室、法務室、著作權組（二科、三科）","rel_count":0},{"id":81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57160號","title":"工程保險費列項方式及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保險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高估、浮報工程保險價額情形。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本會以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訂定（101年8月17日修正）「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應依個案契約約定及上開函釋查驗保險契約（包含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是否符合採購契約，例如承保範圍、保險金額、自負額、責任上限、逾期履約或展延工期時保險期間之順延。三、採購契約約定由廠商投保保險者，保險費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中之列項方式，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以單獨列項或與利潤、管理費等合併列項二種方式，均未違反本法規定。(一)保險費採單獨列項乙式計價方式者：１、廠商保險項目報價如無不合理情形，勿強以機關預算調整單價。２、保險項目與其他工程計價項目並無不同，契約要求廠商提供保費收據副本及保單，其目的係為確認廠商是否依契約約定投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尚非以收據作為付款之依據。其金額之支付，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及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３、爾後招標文件請勿訂定「多要退、少不補」條款（即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者要退，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者不補），以免與本法第6條第1項所定公平合理原則未合。(二)保險費與利潤、管理費等合併列項乙式計價者，該項目須計入適當金額之保險費用，必要時可載明保險費所占金額比率，除可避免廠商誤解未編列保險費用外，亦可作為查驗保險契約不符採購契約約定時之扣款依據。四、為避免保險費單獨列項衍生契約雙方就保險費給付之爭議，本會以101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100474650號函各機關，建議將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理費用合併列項。鑒於單獨列項或合併列項均為機關採行之適當方式，為免各界誤解「合併列項」為唯一可行方式，上開函說明一後段有關建議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6},{"id":8163,"doc_number":"內授營中字第1040408721號","title":"營造業法「自行施工」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5-03-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內政部聯絡人：李先生 (049)2352911分機326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本部<a href=\"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0\"103年12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771號令</a規定，對於營造業法第25條中自行施工定義仍有疑義1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3月10日府授都建字第10464601900號函。二、貴府旨揭所詢 1 節，本部說明如列：（一）有關本部上開號令係針對營造業法第25條中「自行施工」所為之定義及營造業僱用機具與人力時有無違反上開「自行施工」規定認定之相關事宜；本案釋示係為協助地方政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合先敘明。（二）本部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與營造業法第25條規定是否有競合關係1節，查本部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係針對貴府103年7月11日府授都建字第10335067500號函所詢綜合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25條規定在僱用人力施作時，何者為同法第25條所稱「自行施工」之說明；至貴府所詢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之「營造業」係包含「專業營造業」，並無競合問題。（三）貴府所詢說明二疑義1節，查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略以；「...營造業在僱用人力施作時 … ；若屬『承攬』關係，受轉交者若為營造業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65條所稱之『轉包』行為者，則與本法第25條所定『自行施工』無違；若受轉交者為非營造業，則違反本法第4條規定...」，其係針對營造業在僱用人力施作時，若屬「承攬」關係並與本法第25條所定「自行施工」認定之說明，且因該承攬之標的物係為「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故其包含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另上開規定中有關「受轉交者若為營造業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65條所稱之『轉包』行為者」部分，係說明受轉交者之資格，何者始為合法之規定，並無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之別；其他如尚有政府採購法等相關疑義，則應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0},{"id":81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82160號","title":"本會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及同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適用範圍之補充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5-1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提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於112年9月26日併入經濟部，改制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及同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適用範圍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令載明：「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二、旨揭函說明二略以：「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標的有部分涉及前揭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則有旨揭令函之適用；惟請注意若因其中少數比例之標的屬旨揭令範圍，致全案均適用旨揭令之情形，而生採購爭議之虞者，得將其中屬旨揭令範圍之採購分別辦理。併請查察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4條、其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及第13條規定。四、另有關大陸地區廠商及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及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已有說明，依上開101年9月13日函說明四略以：(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二)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適用GPA之採購，如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得依GPA第23條(現為修正版GPA第3條)規定排除GPA之適用；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五、機關辦理適用旨揭令函之採購，對於大陸地區廠商及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縱非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基於確保國安(含資安)目的，請依前揭本會101年4月18日及101年9月13日函示處理原則，不允許該等陸資廠商參與。本會103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300075310號函，併請查察。六、機關辦理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如有該業務範疇之適用疑義，請洽該業務範疇所載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窗口釐清。七、前揭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八、副本抄送臺灣銀行採購部（兼復貴採購部104年3月16日採購委一字第10400022251號函）：貴行為採購法第3條所稱公營事業，貴行海外分行(含大陸地區分行)與貴行屬同一法律主體，該等分行在當地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包括採購法第106條及旨揭令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165,"doc_number":"檔應字第1040001381號","title":"主旨：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結論，說明有關各機關受理民眾檔案應用申請相關事宜，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4-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結論，說明有關各機關受理民眾檔案應用申請相關事宜，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400070050號函送旨揭會議紀錄（詳如附件）辦理。二、旨揭會議係為配合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政策，討論「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相關事宜，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係採機關受理民眾書面申請方式辦理。三、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於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後，該法對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救濟等事項，均有詳細規範；按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之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為釐清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之適用關係，行政院已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2年5月2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即將「機關檔案應用」主要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檔案應用」則主要適用檔案法，未來完成修法後，有關民眾申請機關檔案之准駁等事項，將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四、於檔案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仍應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准駁提供，並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審酌個案情形，以儘量開放為原則提供民眾使用。五、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時，如有涉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之諮詢事項，請洽本局應用服務組徐專員家媛（電話02-89953618）。正本：總統府第二局、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署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及司法院所屬、監察院秘書處及監察院所屬、考試院秘書處及考試院所屬、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rel_count":1},{"id":8166,"doc_number":"勞動關2字第1040125914號","title":"為使各機關以多元人力運用辦理機關業務時，得明確區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請貴單位參照本函及立法院決議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4-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使各機關以多元人力運用辦理機關業務時，得明確區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請貴單位參照本函及立法院決議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104年1月23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版）」伍、審議總結果之八、通案決議事項（九）辦理。二、關於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定義如下：(一)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機關）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契約。(二)勞務承攬：指定作人（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定作人（機關）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機關）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予承攬人之契約。如承攬人依約須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定作人（機關）工作場所完成工作者，定作人（機關）對承攬人所派駐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僅得檢驗工作成果，並依據該成果給付價金。三、依立法院決議：「爰要求行政院應：…3、於104年度起逐步要求各部會通盤檢討勞務採購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之需求。」，請貴單位依上開定義及立法院決議通盤檢討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實際需求，如貴單位無法依上開定義釐清勞務採購案件為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時，得向本部提出，將於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共工程委員會組成之勞動派遣工作圈會議協助釐清。正本：行政院各部會副本：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rel_count":2},{"id":81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2919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詳如各修正對照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詳如各修正對照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及修正對照表公開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1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35580號","title":"本會訂定各機關104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推動目標達成率為3%，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各機關104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推動目標達成率為3%，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本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建置旨揭機制，並以本（104）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400014420號函，請各機關進行試辦。二、旨揭機制目前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下稱可適用採購案）：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財物類、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殊採購、非屬統包及不須繳納押標金。三、為鼓勵各機關積極參與，本會參考過去推動電子領標、電子投標之經驗、機關試辦情形、各機關之建議及考量本機制限制（部分個案仍有洽廠商提供書面投標文件供審標之需要者，不適合採用本機制辦理），訂定104年推動目標達成率為3%，計算方式為機關當年度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之採購案件數（分子），占該機關可適用採購案件數（分母）之比率。四、105年及106年推動目標達成率，分別預定為6%及9%，本會將於每年度結束後以中央二級機關及地方縣（市）政府進行統計，對於達成推動目標達成率，且經本會綜合考量績效顯著之機關，建議對相關人員予以敘獎，並依各機關實際辦理情形，檢討及滾動調整次年之目標達成率。五、政府電子採購網將於機關端「報表服務 績效統計」新增查詢旨揭機制達成率之功能，預計於本年5月下旬上線，提供各機關查詢其本身及所屬機關之達成率，俾利各機關掌握辦理情形。六、本會已於北、中、南、東部地區辦理完成8場次機關說明會，說明會簡報資料並已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pcc.gov.tw）「首頁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本會另已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完成22場次機關端教育訓練，本年度預定再陸續辦理39場次機關端教育訓練。七、機關需教育訓練人數達30人者，可自備場地，逕洽政府電子採購網24小時客服專線電話：0800-080512，由系統維運廠商免費遴派講師前往授課。八、本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如何使用\\線上教學」新增旨揭機制之機關端及廠商端教學影片，請多加利用，或至「首頁\\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旨揭機制之系統使用手冊。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前述24小時客服專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 ○註：說明二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id":81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105080號","title":"立法院104年3月18日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為避免公共工程浪費閒置之臨時提案決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立法院104年3月18日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為避免公共工程浪費閒置之臨時提案決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臨時提案決議：「有鑑於全國閒置公共工程，以停車場及各種展覽館等最易浪費閒置；每項工程發包金額從數千萬至十餘億元不等，花費大筆納稅人血汗錢後卻閒置。爰此，大型投資建設應公開透明供大眾檢驗。大型建案不必急著定案，先將資訊透明公開，主辦機關應廣徵民意召開公聽會，方可以避免錯誤再次重演」。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59030號","title":"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5-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2月26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43011701號函。二、來函所述，機關辦理分項複數決標採購案，共分3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單一廠商以得標1項目為限。甲、乙2廠商雖各有投不同項目(即甲廠商投第1項目；乙廠商投第3項目)，惟亦均有投標第2項目，如機關認定該等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應認第2項目有該條款之適用。至於同案該等廠商各投標不同項目(第1項目、第3項目)之情形，尚非彼此互相競爭，難認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惟應查察有無借牌或出借牌照等情形。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87條規定，併請查察。三、另有關押標金不予發還之處理，來函既述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新台幣30萬押標金(不論投標幾個項目皆只須繳交新台幣30萬元) 」，而非訂明各項目之押標金繳納額度，爰遇廠商有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就其所繳全部押標金不予發還。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8481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5-03-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係就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明定退休人員之推薦機關(構)及得向本會自薦之情形；第10點增列遭除名之專家學者，得由機關(構)再行辦理推薦，重行納入本資料庫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83221號","title":"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5-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104年3月6日研商「行政法人法第37條所定適用條約協定採購之實務執行疑義」會議紀錄結論辦理(如附件)。二、本會為我國負責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締結雙邊協定中政府採購議題之主談機關之一，掌管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有關業務，具有統一解釋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採購之執行疑義之權責。三、依GPA規定，適用GPA採購之國內法規應符合GPA規定並通知GPA委員會；我國係以採購法通知GPA委員會，且我國與美國於民國90年8月23日簽署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美國政府採購協議」，亦以採購法作為辦理適用GPA採購之依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48790號","title":"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15-03-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市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2月6日府授社障字第1040032000號函。(本會同年月12日收文)二、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至於採購金額之認定，施行細則第6條已有規定。三、來函所附「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補助對象為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者；第6點第2項載明：「前項補助方式，由與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造冊並開立明細表、收據等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核發。」四、按貴府來函說明二所述二案係屬貴府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身心障礙者托育中心(公設民營)採購案，均將「托育補助」金額及「業務輔導費」合併計算採購金額，惟預算金額之計算方式，101年案件僅列業務輔導費，102年案件則同採購金額。如廠商本可向收托身心障礙者收取「托育補助」金額，惟該金額由貴府依上開作業要點及契約約定逕付予得標廠商之情形，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計算，依施行細則第6條及第26條認定，將上開補助金額及業務輔導費合併計算者，尚無不可。本會88年10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4463號函對於社會福利服務補助案件之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1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70050號","title":"檢送本會104年2月2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15-03-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4年2月2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勞動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客家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法規委員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皆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75,"doc_number":"主會財字第1041500025號","title":"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原旨揭函說明三略以，「各機關學校為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必須發放等值禮品者，得購買商品禮券（機關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現金禮券（機關購買時無法取得發票者）並非最終消費，因此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得購買郵政禮券者外，其餘一律不得再購買使用。」係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對購買禮券之經費報支程序加以規範，非作為各機關發放之依據或限制禮品（券）、現金等形式之選擇，為免造成各機關誤解，前開函示說明三停止適用。二、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發放禮品（券）事宜：(一)以員工為適用對象，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辦理。(二)至以民眾為發放對象，則應視有無辦理依據，以及考量機關預算編列情形、推展業務之計畫內容、性質、實施方式等衡酌辦理。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176,"doc_number":"主會財字第1041500024號","title":"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12日「研商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等事宜」會議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六，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業經本總處104年2月12日「研商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等事宜」會議決議修正，有關機關員工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請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行政院主計總處政風室、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1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59080號","title":"主旨：檢送各機關10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5-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3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300051761號函通知各機關，10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1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53930號","title":"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3年相同之40％，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5-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3年相同之40％，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經濟部104年2月16日經授企字第10400530170號書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1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28900號","title":"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15-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財政部104年1月27日台財促字第10425501230號函諒悉。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9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並經營運而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且自負盈虧。如營運僅係向機關收取費用，而非向不特定之第三人收費者，屬機關辦理採購，非屬前開規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三、旨案貴府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雖由廠商先行自籌資金將非節能路燈全數汰換為節能燈具，並負責維護，惟廠商更換節能燈具及後續維護之費用，仍係由貴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僅係遞延付款，且未向不特定第三人收取費用，廠商未負擔盈虧。旨案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更新及維護工作，屬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所稱之工程及勞務，適用採購法，於PFI模式未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前，應依採購法辦理，爰旨案不適用採購法第99條，其後續履約管理及爭議處理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財政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88820號","title":"貴縣文化局辦理各類研討會，所聘請之委員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廠商」是否衝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2003-04-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縣文化局辦理各類研討會，所聘請之委員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廠商」是否衝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3月4日府工購字第0980033476號函。二、貴縣文化局98年3月2日蓮文行字第0980001155號函詢疑義一，現行法律並無明文限制，惟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該等參與擬定該次研討會內容之議題、收（蒐）集推薦人選及論文資料、邀請函、徵稿啟事等工作之委員，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三、疑義二，關於函詢上開委員所任教之學校得否參與該採購投標乙節，因委員與所任教之學校屬不同主體，現行規定並無限制該校參與該採購投標，惟基於公平原則，該校如參與該採購投標，該委員亦不得參與投標工作或執行該採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四、另本會於92年9月8日召開「研商解決機關為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無法僱足原住民之問題」會議，教育部曾表示下列意見：「有關建議允許學校得以系（所）或教授名義參與機關採購之投標，鑒於校長對外代表學校，系（所）或教授可否作為投保單位或契約主體，涉及學校管理及責任問題，尚存有疑義，爰對該建議，教育部持保留意見」，併予敘明。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教育部","rel_count":0},{"id":81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47900號","title":"訂定「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獎勵表揚全國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特訂定旨揭要點。期經由公平公正之審查機制，擇優就機關承辦採購業務人員對政府採購事項貢獻卓著，或個別採購案之採購過程嚴謹，成效顯著，足堪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模範案例者，予以獎勵表揚，以激勵採購人員士氣。二、104年推薦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之作業，本會將於10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收件，請各推薦機關依旨揭獎勵表揚要點規定辦理推薦。三、檢送「模範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及逐點說明各乙份，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項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40570號","title":"「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8）及「統包作業」作業項目（編號JP19）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5-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8）及「統包作業」作業項目（編號JP19）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4年1月14日院授主綜督字第1040600012B號函附「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2次委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2案之決定及討論事項第1案之決議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三、另本會就稽核各機關採購所見缺失彙整，定期公布於本會網站（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中央採購稽核\\各類相關錯誤態樣\\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近年稽核各機關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注意前開各項缺失，避免重複發生，以強化政府採購業務之內部控制。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title":"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1-2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提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於112年9月26日併入經濟部，改制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content":"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1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title":"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issue_date":"2015-01-2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提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於112年9月26日併入經濟部，改制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業經本會於104年1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4年1月6日函附103年12月18日「研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事項辦理。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三、本會訂頒相關招標文件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配合修正如下：(一)「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13項有關廠商不得為陸資資訊服務業之聲明事項。(二)「投標須知範本」第64點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增列陸資資訊服務業不得參與之情形，屬前揭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應予勾選。(三)「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增修第8條第6款第1目(分包廠商不得為陸資資訊服務業之情形)、第8條第23款(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通知義務)、第16條第19款(廠商應配合之資訊安全責任)、第18條第1款第15目(履約期間成為陸資資訊服務業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等。機關辦理前揭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採用本會訂定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185,"doc_number":"臺82處忠字第08266號","title":"各公務機關及學校清理保管款帳列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處理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3-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公務機關及學校清理保管款帳列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應 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臺審部壹字第八二一０九九號函辦 理。 二、各公務機關及學校辦理營繕工程或財物購置所收取之保固保證金於 保固期限屆滿，依合約規定應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 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如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 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 處理。","rel_count":0},{"id":81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0456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5-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履約期限之計算、工地相關人員違約兼職之處罰、廠商賠償責任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1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0105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所定申訴期限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15-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2條所定申訴期限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1月5日華盛誠行字第1040105號函。二、按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三、貴公司提供之機關函文略以：「……本局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機關處理異議，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本件貴公司異議來文案將另擇期通知貴公司至指定場所陳述意見後，再賡續研議辦理」，該函應屬機關處理廠商異議之過程，尚非屬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所稱「異議處理結果」。四、承上關於申訴之提出，貴公司得於機關收受貴公司異議之次日起15日而不為處理，於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亦得俟收受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正本：美商華盛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8號16樓)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01150號","title":"檢送「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常見填寫錯誤態樣」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常見填寫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另申請審查表填寫範例業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推薦作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400001830號","title":"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5-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茲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業經103年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號令修正發布，爰將旨揭範本第10項聲明事項原附記內容修正為「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83310號","title":"有關減價收受是否仍須扣罰逾期違約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14-1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減價收受是否仍須扣罰逾期違約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3年11月3日環署基字第1030092004號函。二、所詢疑義，減價收受與逾期違約金之計罰，係屬二事，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2條、本法施行細則第98條及契約約定分別辦理。茲依本會103年1月22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提供下列意見：(一)所述之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依契約範本第4條第1款採減價收受者，其逾期違約金，計算至依本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止，惟應扣除機關不合理作業之時間。(二)按契約範本第15條第10款、第17條，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時，除仍於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外，依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併請查察本會95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791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94050號","title":"公衛驗痰案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14-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結核病及漢生病人直接觀察治療(DOTS)執行計畫-公衛驗痰案」，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3年11月11日中市衛疾字第1030118610號函。二、所詢個案，如符合下列條件：(1)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事機構檢驗；(2)該等檢驗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業依同法第2項授權訂定之「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經公告甄選程序選定為委託檢驗機構者；及(3)其檢驗費用係依照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支付標準。貴局依上開法令規定委託該等檢驗機構辦理檢驗事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1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本會已於103年11月21日邀集主要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其判斷原則置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4-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本會已於103年11月21日邀集主要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其<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341\"判斷原則</a置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備註：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0號函）。","rel_count":3},{"id":81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0號","title":"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4-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財政部、科技部、勞動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網站）(以上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30780號","title":"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認定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4-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有關個案是否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2條(採購行為)、第3條(採購主體)、第7條(採購標的)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之規定，並綜觀契約全文，以資認定。另採購法第3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另有關採購金額之認定，請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各款規定。二、有償委任之委託經銷契約，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採購法。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定條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附條件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購貨額、銷售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賣方之買賣契約者，亦無採購法之適用。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102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200014330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會網站)。五、本會90年4月25日(90)工程企字第90014815號復臺灣菸酒公賣局(現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徵求五二○淡菸經銷商疑義乙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3科、4科) 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5},{"id":81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24405號","title":"「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業經本會於103年1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103004244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4-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業經本會於103年1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103004244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 ○","rel_count":0},{"id":8196,"doc_number":"經標1字第10300600210號","title":"有關 大部函詢「正字標記同等品之認定原則」關於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察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14-1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大部函詢「正字標記同等品之認定原則」關於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察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4530號函轉 大部103年10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15603號函辦理。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16 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示說明三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僅敘明如下：（一）「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3、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二）「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檢驗報告書：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3、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三、有關「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意旨為何部分，因正字標記係為推行國家標準所實施之產品驗證標記，其產品產製工廠須取得CNS 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且產品品質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為確認該檢測試驗室可依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產品品質如係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執行時，其經認可範圍需包含該產品所適用國家標準要求之產品檢驗項目。正本：教育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rel_count":1},{"id":81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15740號","title":"檢送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28日工中字第10305018440號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4-1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28日工中字第10305018440號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3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94080號函知各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辦理（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旨揭經濟部工業局函補充說明有關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冷凍空調設備之買賣及相關施工（如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非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範範圍，可由非冷凍空調業者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1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15731號","title":"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5年至2016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4-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300415731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5年至2016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STEP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採購部、中央銀行、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1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415732號","title":"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5年至2016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4-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300415732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主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15年至2016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ANZTEC政府採購章以特別提款權(SDR)為單位之門檻金額，換算新臺幣如附件，其適用期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2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84970號","title":"超商向民眾推出貴館圖書寄還收費服務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14-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超商向民眾推出貴館圖書寄還收費服務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館103年11月3日傳真函收悉。二、依來函說明一至三所述，超商業者欲推出之圖書寄送服務，係由讀者自行拿書至超商，向超商繳納相關費用後(費用由超商自訂，自行收取)，再由超商將圖書送至貴館，讀者仍可選擇其他物流業者寄送等方式還書。倘貴館未規定超商業者應為貴館處理何種工作事項，且未支付任何手續費予超商，該寄送還書服務係讀者與超商間之勞務委任關係，無涉貴館之採購行為，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三、來函說明四，貴館如採公開方式邀集超商討論提供圖書代收服務，未支付超商手續費，而由超商自行向讀者收取費用，並無與超商議定收費基準之需要。其他未參與之業者亦可自行提供此服務，且費用由其自訂自收。所稱「代收服務」及「超商向讀者收取之費用」，諒係指超商為讀者送回圖書，而非為貴館收回圖書，且「超商向讀者收取之費用」亦非屬貴館委託「代收服務」之對價，貴館僅提供該等超商服務予讀者參考利用，未介入超商與讀者間權利義務之履行。四、來函說明五，貴館可否主動宣傳超商之代收還書服務乙節，倘貴館係就所有便利讀者還書之方式，提供讀者參考利用，未針對特定超商提供此宣傳服務，尚屬可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併請查察。正本：臺北市立圖書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2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91710號","title":"有關底價訂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14-1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貴處103年11月10日台水六發字第10300127470號函。正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2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98951號","title":"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4-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300398951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主旨：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以該國貨幣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中，以特別提款權(SDR)所載之門檻金額，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每次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二年不變。二、我國已就前開換算結果，循程序辦理通知GPA委員會我國2015年至2016年門檻金額之調整結果如附件，其效期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工程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中央信託局、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許 ○ ○","rel_count":0},{"id":82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94080號","title":"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4-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 ○附註：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28日工中字第10305018440號函已補充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該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說明四、（二）後段「『倘為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者，僅為冷氣買賣（不含安裝、保固），始可由非冷凍空調業辦理』，其中『僅為冷氣買賣（不含安裝、保固）』等字應屬贅字應予刪除」。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id":8204,"doc_number":"經標1字第10300103200號","title":"有關貴會檢發103年10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召開「檢討本會多年來已取得正字標記之會員廠未來走向」之會議紀錄，就正字標記及國家標準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14-1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會檢發103年10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召開「檢討本會多年來已取得正字標記之會員廠未來走向」之會議紀錄，就正字標記及國家標準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3年10月27日(103)區塗總字第142號函。二、有關正字標記及國家標準建議事項部分，本局說明如下：……(二)會議紀錄十、(一)爭取優先採用部分：本局自97年起開始辦理正字標記產品採購說明會，以使各機關、學校採購人員認識正字標記、瞭解採購正字標記之效益及工程會相關函釋，未來本局仍將持續辦理相關採購說明會，鼓勵各界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提升正字標記廠商之利基。……(四)會議紀錄十、(三)最低標準部分：本局代表於會中已說明國家標準非「最低標準」而係「最適標準」，為避免部分業者之誤解，未來本局將透過相關國家標準說明會予以釐清。……正本：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82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9658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3）年11月2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4-1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3）年11月2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 ○","rel_count":0},{"id":820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300375820號","title":"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為加強公共工程管理機制，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如期如質履約並重視執行績效，及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對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經參酌產官學界意見並進行試辦調整後，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內容係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對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進行客觀計分，包含「如期履約情形」、「履約成本及違約金」、「施工品質」、「安衛環保」、「民眾反映及是否停權」5項指標，每項指標再細分為計分項目，並均訂有量化之計分基準；計分方式係採基本分77分，依前述計分基準加減分方式辦理。三、檢送本要點規定1份如附件。本要點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pcc.gov.tw網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項下，並提供電子檔下載。四、本會103年3月4日工程管字第10300068150號函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臺灣營造工程協會(以上均含附件，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2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76115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業經本會於103年10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103003761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業經本會於103年10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103003761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2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title":"修正「統包作業須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14-10-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四點及修正對照表乙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依本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爰修正旨述須知。三、本會訂定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亦配合修正，已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 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法規」網頁內之「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3},{"id":82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66250號","title":"停用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說明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2014-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說明三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說明：一、旨揭函說明三略以：「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未明文禁止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個案招標方式應由機關依本法第18條至第22條及第6條第2項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爰停用旨揭函說明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2},{"id":82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頂所定「預算金額」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issue_date":"2014-10-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末句「，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與採購法第64規定有間，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所定「預算金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3年9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330312700號函。二、旨揭疑義，機關如有辦理履約期間跨越多年度之採購需要，得於招標文件內列明其已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並載明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須配合之處理方式，例如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俊逸","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8211,"doc_number":"法檢決字第10304542420號","title":"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之檢討改進措施」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工程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4-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之檢討改進措施」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工程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10300294630號函辦理。二、本部前以工程會蒐集或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以辦理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101條等規定有關業務，或作為各機關對於專業人員及技術人依專業法規申請交付懲戒之參據，應認尚屬工程會依法令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成效，爰於99年6月24日以法檢字第0990804701號函知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工程會上開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會依法辦理職掌業務在案。請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確實於採購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等機關依法辦理職掌業務，並副知工程會，以增進公共利益。三、檢送旨揭會議紀錄影本乙份。正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本部檢察司","rel_count":3},{"id":8212,"doc_number":"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11465號","title":"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情形1案，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10-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情形1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10300281220號函（如附件）辦理。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8日前開函說明，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於符合第102條第3項規定後，以採購機關名義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請各機關轉知所屬機關及採購人員，對於工程採購案件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違規行為，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函送本部及該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該營造業廠商營業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懲戒及行政裁罰事宜。三、本部業將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歷年決議書公開於本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首頁/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併供各機關參考。正本：司法院、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5縣（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建築管理組","rel_count":0},{"id":82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294040號","title":"貴事業部函詢政府採購法第31條及第101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4-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事業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及第101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事業部103年8月21日精農管字第10364003311號函。二、來函說明三之(一)疑義，所詢採購案招標機關原為貴公司新營糖廠，92年間貴公司因應業務需要進行組織變革，原新營糖廠已裁撤，該廠辦理之90年度「精農中心蘭花繁殖培育勞務採購」案業務調整為貴事業部承接。按貴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貴公司新營糖廠與貴事業部無獨立之法人人格，與貴公司在法律上係同一人格，以新營糖廠名義訂立之契約，其效力及於貴公司。關於貴公司內部之組織變革，對貴公司法人人格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倘因而產生政府採購業務辦理疑義，如有承受該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由承受該政府採購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辦理；如無承受該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由貴公司辦理。三、來函說明三之(二)疑義，查採購法第101 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該條項除第6款外，其他款並未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及103 年6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均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各機關依上開規定通知廠商，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所定3 年裁處權時效；至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另行政罰法係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依該法第45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外，均適用之(第1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第2項)。……」貴事業部於103年7月28日以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對所詢採購案之廠商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應注意上開規定之適用。四、承說明三，關於來函引述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乙節，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除同條第13款外，屬行政罰；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非屬罰緩或沒入，而涉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得裁處，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3項適用，併予敘明。五、來函說明三之(三)疑義，所詢採購案既依採購法第30條規定收取押標金，請檢討為何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有關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之規定。關於因招標文件未載明不予發還及追繳之押標金規定，致無法辦理追繳押標金，請查察「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正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3},{"id":82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26870號","title":"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14-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法務部103年9月17日法律字第10303510490號函影本乙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依同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如未附記救濟期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廠商於收受上開書面通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2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4083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落實行政處罰機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4-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落實行政處罰機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審計部103年6月20日台審部五字第1035000982號及103年7月15日台審部五字第1030008447號函送「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建議事項辦理。二、查上開審計部103年6月20日函說明二之(一)略以：「……依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法務部提供緩起訴書，各地方法院及檢察機關於民國(下同)99年1月至102年6月間，所作刑事裁判書(一審有罪)及緩起訴處分書，列載涉及圍標、偽造文書、綁標、洩密、違法轉包、偷工減料等違法(約)情事之政府採購案件，各有1,688件、991件。經本部調查結果，在前開案件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合計3,856家，尚未通知者2,746家，已罹於時效無法通知裁罰者245家，未(無法)通知刊登比率達77.57％；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計3,222家，尚未沒入者2,461家，總金額達8億3,469萬餘元；涉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沒入履約保證金者11家，尚未沒入者3家，總金額達1,261萬餘元，漏未裁罰情形頗為嚴重，肇致不法廠商未能接受應有制裁，仍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投標及得標，危害政府採購秩序甚巨……」。 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不發還及追繳押標金或同法第101條第1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處理，避免罹於裁處時效。另採購個案若涉及應依營造業法、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自來水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等規定裁處停業、撤銷執照、廢止執照、撤銷許可、廢止許可、或罰緩等處分或處罰情形者，應通知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處理。四、上揭廠商違法情形，除機關自行發現外，尚可留意媒體報導、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判決書。各機關可向相關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洽索緩起訴處分書，或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平台，依「法院名稱」、「裁判類別」、「全文檢索語詞」等欄位，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機關所辦採購，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4},{"id":82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22960號","title":"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似情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14-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已發生多起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似情事，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送行政院政風處103年9月15日院臺政字第1030054298號書函影本乙份。二、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第2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3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政風處(無附件)、法務部廉政署(無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本會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2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92890號","title":"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4-07-0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所述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5條第5款，業經本會 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刪除並移列整併至第4條第7款；第6款之款次，配合修正為「第5款」。","content":"主旨：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涉及技術服務採購之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查本會訂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5條相關內容如下：(一)第1款：「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十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二)第2款：「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三)第3款：「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四)第5款：「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一)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二)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三)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四)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五)甲方要求增派監造人力，而有第四條第八款之情事者。(六)有第四條第九款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五)第6款：「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三、涉及工程採購之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查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相關內容如下：(一)第1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亦同。」(二)第2款：「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三)第3款：「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四)第9款：「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03年6月3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030033號函）、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18,"doc_number":"法律字第10303509590號","title":"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14-08-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 旨：關於貴部檢送「教育部請求協助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出版品協議書」，函請 本部檢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提出說明乙事，復如說明三，請查照 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8 月 1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1837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及其立法原則參照）；而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項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2條、第3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本部88年8月2日法律字第029742號函及100年8月3日法律字第 1000013753號函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本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協助之機關與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換言之，行政協助者，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上開規定所稱「隸屬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依指示辦理，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惟倘超越指示權範圍之事項，例如事務監督機關就非屬其監督事項請求他機關之協助，則仍屬行政協助（本部98年2月12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參照）。是旨揭協議書究係適用政府採購法或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協助，因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部就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正 本：教育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_count":0},{"id":82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322510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注意內部控制，避免發生流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4-09-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注意內部控制，避免發生流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據近日媒體報導，有機關人員利用承辦空調、機電工程、水塔維修等小額採購案，涉嫌勾結廠商中飽私囊，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前後歷經數年均未被發現，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殊值檢討。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五、浪費國家資源。六、未公正辦理採購......一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如採購人員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妥處。例如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本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9230號函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已彙整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例如：「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序」、「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註:本會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已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四、本會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公開於本會網站），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各階段事項（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已訂定其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並附檢查表，供各機關視業務性質參採使用。五、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小額採購之驗收，雖得免辦理現場查驗，而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惟仍應注意避免發生流弊。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網站）主任委員 許 ○ ○","rel_count":5,"revoke_type":"AMOUNT"},{"id":82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269690號","title":"有關貴署函詢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4項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14-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署函詢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4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3年8月5日營署建工字第1032913937號函。二、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3項及第4規定：「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第3項）。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第4項）。」共同投標辦法第2條規定：「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第1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第2項)。」三、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本會88年7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0889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四、茲提供下列意見：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如依個案採購之特性(併請注意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共同投標辦法第3條第1項)，其採購標的包括新建建築之規劃設計及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之規劃設計，如允許兩家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各就其不同之專業提供技術服務者，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4項所載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俊逸","rel_count":1},{"id":82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2410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第67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4-09-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審計部103年6月20日台審部五字第1035000982號及103年7月15日台審部五字第1030008447號函送「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建議事項辦理。二、依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所稱分包廠商，按本法第65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第3項）。」第67條第1項：「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得標廠商向上開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採購產品供應予機關，即涉及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三、本法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本會103年4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122850號函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2款載有「轉包及分包：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其餘契約範本亦有類似條文。依本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得標廠商以其為分包廠商，違反本法規定及契約約定，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辦理，例如不接受訂約廠商以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為分包廠商；不接受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已交貨者予以退貨；另前揭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1款第13目：「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3.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同條第3款：「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四、如有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五、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拒絕往來廠商」公開資訊，請機關於履約期間利用該公開資訊，查詢分包廠商是否為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2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297350號","title":"檢送本會103年8月8日「研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兼職費用支給規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3年8月8日「研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兼職費用支給規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 ○","rel_count":0},{"id":82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33210號","title":"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請查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4-02-26","is_revoked":1,"revoke_note":"113年4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130760518 號令修正發布「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請查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保法）第2條第3項第13款規定辦理。二、身保法第69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第2項）。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第10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另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先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指補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採購單位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由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之年度累計金額：一、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仍無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議價或經資格審查無合格。二、依前條第二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三、以前條以外方式辦理優先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四、非因義務採購單位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五、得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三、另查身保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改制前內政部社會司）已依據優先採購辦法規劃建置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址：http://ptp.sfaa.gov.tw/）及編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提供服務採購作業手冊。對於未達成比例(率)之義務採購單位（公開於上開平台），請轉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並請對相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委外設計規劃工程顧問公司，加強宣導相關法令。四、副本抄送立法院廖委員國棟國會辦公室：另檢送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15日部授家字第1030850121號函影本供參（如附件）。正本：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金門縣議會、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議會、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議會、花蓮縣政府、澎胡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議會、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本：立法院廖委員國棟國會辦公室【兼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3年1月24日103花處字第103-01-24-06號函】（含附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第3科、第4科）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title":"本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9500256920號令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issue_date":"2007-07-25","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業於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號令修正發布","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7月16日台水發字第0960025251號函。二、關於旨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三、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及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正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03340號","title":"本會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修正辦法）訂於99年4月15日施行，針對修正辦法施行前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其新增工作之服務費率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4-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說明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2年11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388340號令修正為「......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爰本函說明二後段所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乙節，改為「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即可。","content":"主旨：本會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修正辦法）訂於99年4月15日施行，針對修正辦法施行前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其新增工作之服務費率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3月16日世曦業字第0990003767號函。二、針對修正辦法施行前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於修正辦法施行後辦理契約變更，新增技術服務之工作項目擬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其新增工作之服務費率，適用修正辦法附件之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之服務費率。惟該服務費率係屬上限參考性質，依修正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與廠商議定之服務費率，仍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機關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三、上開「修正辦法施行後辦理契約變更」，係機關於修正辦法施行後（99年4月15日以後）方同意辦理之契約變更，爰如屬修正辦法施行前（99年4月14日以前）機關已同意辦理契約變更者，仍適用原辦法附件所列之服務費率上限。正本：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附註：**說明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業經本會於102年11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388340號令修正為「......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簽報上級機關核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82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87530號","title":"貴校辦理「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工程預算書專案管理費編列及代辦協議書之費用計算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6-10-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2修正為第10條。<br>註:「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收費標準」已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暨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建築工程專業代辦採購作業費收支管理規範」。","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工程預算書專案管理費編列及代辦協議書之費用計算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5年10月4日嘉大總字第0950023052號函。二、關於專案管理費編列之疑義，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2規定，貴校如欲委託辦理專案管理，應先行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並依前開規定載明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與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等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至是否得從工程預算內調整預算編列之，請洽會計主管機關。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委託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其機關得行使之職權與應辦理之事項，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5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委託代辦機關辦理。至「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收費標準」，係該署為代辦採購與執行管理事項時所自訂之一種收費計算依據，機關間委託代辦服務費用仍應依代辦案件之委辦內容、工程特性、專業技術能力、介面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於委辦契約協議訂定。正本：國立嘉義大學副本：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本函說明二引述該辦法「第4條之2」乙詞，應配合修正為「第10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25192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3）年8月 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3）年8月 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2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24447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依決標方式分析其履約成果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依決標方式分析其履約成果如說明，請 參考。說明：一、經查政府電子採購網，102年度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不同決標方式統計決標件數與金額如下：(一)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件數45,879件，決標金額3,158.95億元。(二)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決標件數172件，決標金額457.31億元。(三)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決標件數567件，決標金額588.38億元。二、茲就上述三種決標方式，分析公共工程金質獎第9屆（98年）至第13屆（102年）參選及得獎工程之決標方式，合計參選件數、獲獎件數及其獲獎率如下：(一)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參選件數147件，獲獎件數97件，獲獎率為66%。(二)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參選件數5件，獲獎件數5件，獲獎率為100%。(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參選件數25件，獲獎件數21件，獲獎率為84%；(四)上開經評選（分）之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案件獲獎率較高，顯示其履約品質大體而言有較佳之表現。三、另就上述三種決標方式，分析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102年度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工程案件計166件，其決標方式及件數如下：(一)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165件。(二)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0件。(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1件。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rel_count":0},{"id":8229,"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300232200號","title":"檢送「審計部就地稽察各級政府工程採購延遲付款情形缺失彙整表」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審計部就地稽察各級政府工程採購延遲付款情形缺失彙整表」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審計部前就各級政府辦理工程採購延遲付款情形以103年6月17日台審部五字第10350009531號函提供旨揭彙整表，檢送供參，以避免發生類似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2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81030號","title":"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是否仍應計算逾期違約金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14-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102年度消防衣裝備乙批財物採購案」，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是否仍應計算逾期違約金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3年5月28日澎消搶字第1033200892號函。二、所詢疑義，茲提供下列意見：（一）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本案調解，因雙方差距過大，本會未出具調解建議，以調解不成立處理，依上開規定，調解委員於調解會議中之意見，未生任何法律效力。（二）查來函所附採購契約第14條第1款載明「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2&permil;......計算逾期違約金......」；來函說明二（一）載明「本案採購契約第14條逾期違約金應係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本會96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214700號函釋例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併請查察。正本：澎湖縣政府消防局副本：本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第3科、第4科）","rel_count":1},{"id":82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214070號","title":"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4-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一、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第9條規定：「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二、邇來偶有機關人員反映部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訂約機關履約過程應落實查價機制。查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下稱系統)已於98年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功能，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商品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請於系統內填報。商品市價通報程序如下：(一)機關點選欲選購之契約品項，系統將出現「請問您是否發現本品項有無高於一般市價」之詢問畫面。(二)各機關詢查市場行情結果，如認為該品項價格高於一般市價，請點選「是，進行高於市價通報」按鍵，由通報機關填寫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通報市價、市價來源及備註說明等欄位資訊後，自動暫停該通報機關訂購此商品，並由系統通知訂約機關辦理查價作業。(三)訂約機關完成市價訪查後於系統登錄查價結果。通報機關如認為該品項已無高於一般市價之情形，並於系統畫面「該品項是否仍高於一般市價」點選「否」者，系統將開放該通報機關訂購該品項。三、查臺灣銀行已於共同供應契約約定，各適用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的選項之ㄧ，不強制各機關利用。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價格較市價為高，可於系統填報，並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另自103年1月1日起，非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不論訂購金額大小，均應於系統登載查價紀錄，本會102年12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200463510號函已有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並依其實際需求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競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均可比照辦理，或整合所屬機關需求數量辦理聯合採購，不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五、關於前揭系統功能簡要操作說明已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提供下載。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銀行、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企劃處(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2},{"id":82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54212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二００二五四二００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3-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二００二五四二０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8233,"doc_number":"院台國字第1032130139號","title":"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清境農場前場長劉遠忠利用職務之便，涉嫌向承攬廠商索取工程回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又該農場其他採購案件，亦涉有未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等情」乙案，業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一、二供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清境農場前場長劉遠忠利用職務之便，涉嫌向承攬廠商索取工程回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又該農場其他採購案件，亦涉有未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等情」乙案，業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一、二供參。（ 103 國調 7 ) 說明：依103年4月17日本院國防及情報、交通及採購委員會第4屆第46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本院綜合規劃室、國防及情報委員會","rel_count":0},{"id":82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95140號","title":"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4-06-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主要係比照或參考其他契約範本已修正之內容，其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0},{"id":82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6921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4-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3年5月20日廉秘字第10308003081號函辦理。二、旨揭「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所載法務部廉政署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修正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三、旨揭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 註：法務部廉政署105年11月23日廉秘字第10508008870號函修正該署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及傳真檢舉專線為「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及「02-2381-1234」。","rel_count":0},{"id":82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09890號","title":"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6-10-23","is_revoked":1,"revoke_note":"「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釐清工程採購之決標方式及異質認定原則，茲就工程採購採最低標、異質最低標及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作業方式及參考之適用情形，予以增訂說明，並訂頒異質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以利實務執行時有所遵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業經本會96年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修正為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業經本會101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100189660號函修正為「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函停止適用。註：「異質工程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43條","issue_date":"2011-03-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為有效推銷臺灣製造（MIT）品牌及擴大內需，增加國民實質所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公共工程規定或鼓勵以優先採用國貨為原則」。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於98年7月15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正式會員，對於適用GPA之採購案，應依GPA規定允許GPA會員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並注意GPA第16條第1項補償交易規定：「機關在資格審查及選擇可能之供應商、產品或服務，或者在審標及決標時，不得強制要求、尋求或考慮補償交易。」該補償交易係指藉本國品項、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收支平衡帳之措施。三、我國加入GPA開放之政府工程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放：(一)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局、署）：工程採購金額，100年及101年為新臺幣2億4,908萬元以上。(二)地方機關（包括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立院校）：工程採購金額，100年7月14日以前為新臺幣4億9,816萬元以上，100年7月15日以後為新臺幣2億4,908萬元以上。(三)我國簽署GPA承諾開放清單，請參閱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協定（GPA）/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四、對於不適用GPA之工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涉及財物項目者，其原產地須為我國，並依本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二)本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註：上開說明二有關GPA第16條第1項補償交易規定，依103年4月6日生效之修正版GPA修正為「GPA第4條第6項補償交易規定：『就適用本協定之採購，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不得尋求、考慮、強制要求或執行任何補償交易。」該補償交易係指藉自製率、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締約國收支帳狀況之條件和承諾。」","rel_count":1},{"id":82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32600號","title":"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0-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討論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通案決議：「政府公共工程、各國營事業機構所有採購案及工程案，除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高、規格不符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外，得優先採用國貨。」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對於適用GPA之採購案，應依GPA規定允許GPA會員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並注意GPA第16條第1項補償交易規定：「機關在資格審查及選擇可能之供應商、產品或服務，或者在審標及決標時，不得強制要求、尋求或考慮補償交易。」該補償交易係指藉本國品項、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收支平衡帳之措施。三、我國加入GPA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放：（1）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局、署）：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65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新臺幣2億5,008萬元以上；（2）地方機關（包括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第一年新臺幣7億5,026萬元以上，第二年新臺幣5億17萬元以上，第三年以後新臺幣2億5,008萬元以上；（3）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立院校）：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同地方機關之個案開放門檻金額。我國簽署GPA承諾開放清單，請參閱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協定(GPA)/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四、對於不適用GPA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財物或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並依本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二)本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上開說明三涉及之門檻金額，自100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換算之新臺幣金額，請依本會99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9004642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註2：上開說明二有關GPA第16條第1項補償交易規定，依103年4月6日生效之修正版GPA修正為「GPA第4條第6項補償交易規定：『就適用本協定之採購，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不得尋求、考慮、強制要求或執行任何補償交易。」該補償交易係指藉自製率、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締約國收支帳狀況之條件和承諾。」","rel_count":1},{"id":82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61860號","title":"重申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5-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查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說明，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Ｉ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而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規範特許之Ｉ類細類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且依內政部90年5月18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3664號函釋，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二、惟經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反映，有部分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案件，其投標廠商資格未包括景觀專業服務業，致生爭議，爰重申如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邱委員文彥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技術處、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2},{"id":82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05300號","title":"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3-24","is_revoked":1,"revoke_note":"為配合本會10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業以103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3001558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旨揭建議事項表之項次4-2，並依本會相關解釋函補充其註2及註4內容，請逕依上開函號上網查察。","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法務部95年2月14日反貪座談會建議事項：「同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應由不同廠商為之，以避免監造廠商為設計錯誤而刁難施工廠商。」。二、鑒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茲彚整訂頒「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如附件，請 貴機關確實依此斟酌設計監造之委外事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註：為配合本會10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本會業以103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300155850號函修正旨揭建議事項表之項次4-2，並依本會相關解釋函補充其註2及註4內容，及增列說明三：「機關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應留意該廠商工程設計圖說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是否有不必要、超量、浪費公帑、錯誤、限制競爭之設計；施工履約階段有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設計圖說如經施工廠商反映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錯誤時，機關應公正審查，不得刁難施工廠商自行吸收額外費用，並追究設計監造廠商之相關責任。」(修正函及修正附表均已公開於本網站)，請逕另依上開函釋號上網查察。","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5585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之「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3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053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諒悉。二、本次修正係配合10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修正旨揭建議事項表之項次4-2，並依本會相關解釋函補充其註2及註4內容。三、機關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應留意該廠商工程設計圖說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是否有不必要、超量、浪費公帑、錯誤、限制競爭之設計；施工履約階段有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設計圖說如經施工廠商反映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錯誤時，機關應公正審查，不得刁難施工廠商自行吸收額外費用，並追究設計監造廠商之相關責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代理主任委員 顏久榮","rel_count":1},{"id":824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350號","title":"以公開比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0-03-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三所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content":"主旨：關於 貴院函詢以公開比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嘉醫總字第○七○八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規範之招標作業方式中並無「公開比價」乙種，合先敘明。三、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因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書面密封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標示之規定。惟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四二三三○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三所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43,"doc_number":"總處組字第1030032220號","title":"貴基金會致總統府函以，有關我國公務執行在「非典型人力」運用之相關問題，業經交由本總處研處並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5-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基金會致總統府函以，有關我國公務執行在「非典型人力」運用之相關問題，業經交由本總處研處並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3年4月8日院臺綜字第1030019850號函轉總統府103年4月2日華總公三字第10300049750號書函辦理。二、本案經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如下：(一)因應外在環境快速變遷、民眾需求日益增加，世界各國普遍面臨政府財政資源緊縮，卻須同步提升服務效能與人力素質之窘境，因此為使政府有限的預算與人力資源能聚焦在主要核心業務，各國政府均發展出多元用人管道，除可活絡民間經濟活動、創造就業機會，亦可有效協助政府因應業務持續膨脹之情形。而我國政府受限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已框定員額總量上限，且立法院在通過該法時要求中央政府機關員額應於104年前降到16萬人，以10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員額161,307人，尚需精簡1,307人，因此各機關除將屬機關核心、公權力業務保留由機關正式人員辦理外，亦可視業務需要，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臨時人員要點)規定以定期契約進用臨時人員，或依「志願服務法」進用志工，以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透過勞務採購方式運用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至各機關申用替代役部分，係「兵役法」所規定服兵役方式之一，並由內政部役政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與其他臨時人員、勞動派遣等人力運用情形不同，尚不宜納入非典型人力議題討論，併予敍明。(二)以政府運用非典型人力係在現有法制架構下，由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訂定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政規則，其並未牴觸相關法律，亦未對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進行規範，因此應尚無另訂法源依據之需要。(三)前開「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係由各機關依業務推動需要自行決定辦理方式，又二者人力運用之差異主要係以契約實際簽訂情形及員工指揮監督權之歸屬作為判斷標準。其中，勞動派遣係以廠商指派派遣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為履約標的，派遣勞工並受機關指揮監督；而勞務承攬則係以廠商完成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為履約標的，機關對承攬廠商之勞工無指揮監督權。(四)各機關以業務費支應非典型人力所需經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業務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用屬之，包括臨時人員酬金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等科目；復依臨時人員要點規定，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用之人員。爰前開非典型人力所需經費，如依上開規定由業務費項下支應，尚無不符。(五)前開各類非典型人力，除臨時人員係受公務機關所直接雇用外，志工及勞務採購人力，均未與機關成立勞動契約。又其中勞務採購人力，係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其採購行為性質屬私經濟行政，爰機關與廠商雙方所簽訂之契約，非屬行政契約，亦非屬勞動契約；至廠商與其所雇用勞工之間則成立勞動契約，並基於該契約衍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包括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均屬私權範疇。至機關與派遣公司及承攬公司間，對於公務之履行及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方面之連帶責任，因機關係於契約中明訂保護相關勞工權益規定，並依契約約定查察廠商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係透過契約約定辦理，爰屬私法上責任。(六)案內各類非典型人力之勞動報酬等待遇，係由機關視其業務性質繁簡、職責程度高低、預算編列多寡、及相關工作內容與權利義務之衡平性，並審酌民間薪資水準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訂列。又如提供勞務者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其受領之工資即應不得低於該法所定基準，且應符合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範。(七)至非典型人力得否請求續進用保障一節，如提供勞務者係由機關所雇用，並適用勞基法，且屬該法第9條所稱繼續性工作者，其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機關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所定情事之一，不得任意對其終止勞動契約。又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係依採購契約提供服務，與機關間並未成立僱傭關係，爰於採購契約屆滿後，尚無法向機關請求留任。(八)以臨時人員已於97年1月1日適用勞基法、派遣勞工等人力供應業亦早於87年4月1日已先行適用勞基法，至承攬人員原即屬勞基法適用對象，因此上開非典型人員之各項勞動權益保障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本總處並將持續會同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各機關合理運用非典型人力，確保渠等人員權益維護。正本：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副本：總統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82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title":"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4-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二、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請各訂約機關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訂約機關可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標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就較常訂購之金額、數量，據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對於逾此上限之需求，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三、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業已建置標的品項之「單次最低購買數量(或金額)」及「單次最高購買數量(或金額)」必填欄位，供訂約機關填列。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臺灣銀行採購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1},{"id":82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35870號","title":"訂定底價及廠商報價超底價之減價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issue_date":"2014-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底價及廠商報價超底價之減價程序請依規定謹慎處理，避免發生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並有詳細規定。但偶有發生機關訂定底價時，未載明正確之預算金額、未考量廠商履約成本、未考量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未逐項編列，致發生底價金額不合理之情形。二、廠商報價超底價之減價程序，本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53條第1項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第1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第2項)。」邇來有廠商於減價時，因機關人員建議照底價減價，而書明「以底價承作」，惟決標後廠商認為底價金額偏低不合理，被機關人員誤導減價，而提出異議、申訴。為避免發生類似爭議，請各機關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訂定合理底價，依本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於決標前對底價保密，並於廠商減價過程勿主動建議廠商減至底價。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含技監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70990號","title":"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刊登採購公報及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10-07-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刊登採購公報及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本會業於99年1月4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電子版，同年4月1日停刊紙本政府採購公報；旨揭公告日，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規定，「以電子化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二、政府採購公報出刊日內容，修正為刊登前一上班日下午17時30分以前所傳送之資料，即原截止時間由12時延長為17時30分，並自99年7月15日所傳輸之資料開始施行。此外，17時30分後傳輸之不刊登公報（如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採購公告，原以當日為公告日，考量廠商業已下班，亦自99年7月15日起調整為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三、檢附有關施行前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程說明及公告調整之範圍，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促參籌備處、本會企劃處1科、本會企劃處3科、本會企劃處4科、本會企劃處網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府網路服務處）主任委員 范 ○ ○","rel_count":1},{"id":82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22850號","title":"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4-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主要係比照或參考其他契約範本已修正之內容，其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rel_count":1},{"id":82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95820號","title":"「評選案於招標文件公告評選委員名單經驗分享」座談會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3-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2年8月9日召開「評選案於招標文件公告評選委員名單經驗分享」座談會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花蓮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嘉義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國立臺灣大學、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以上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2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59640號","title":"關於廠商建議「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納入政府採購規範或作為公共工程優先採購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13-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建議「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納入政府採購規範或作為公共工程優先採購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2年7月19日工知字第10200637420號函。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本會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函已通函各機關（如附件），對於不適用GPA 之採購案，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三、旨揭建議事項，查貴局訂頒之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管理要點第2點載明此制度係由業者自願參加。另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對於不適用GPA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臺灣製產品，尚無不可。惟如要求或提及MIT微笑標章應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由於廠商申請MIT微笑標章非屬強制性質，本會尚難規定機關應優先採購具有MIT微笑標章者。四、另為利機關訂購MIT微笑標章商品，本會政府電子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系統，自100年8月19日起已提供顯示MIT微笑標章資訊之功能，惟須由得標廠商向訂約機關提出MIT微笑標章書面資料，經審核後登錄。據統計自100年8月19日起至102年7月22日止，機關訂購MIT微笑標章商品數量計有219,878件，金額總計3,949萬元。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企劃處（3科、4科、網站）","rel_count":4},{"id":82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109610號","title":"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將於本(103)年4月19日生效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4-04-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將於本(103)年4月19日生效，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一、依據經濟部103年4月2日經談字第10305001220號函辦理。二、臺星雙方將依ASTEP政府採購章之內容，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除了已納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機關外，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為適用機關，桃園縣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亦將於該府升格為直轄市後納入適用；另中央機關財物及勞務採購適用ASTEP之門檻金額，將由適用GPA之門檻金額13萬特別提款權(SDR)，降為10萬SDR，由新臺幣600萬元降為461萬元。三、各機關對於適用ASTEP之採購案，倘於本年4月17日下午5時30分後傳輸，其中文採購預告或招標公告、英文採購預告或摘要招標公告、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公告、未經公告招標程序且決標日期在4月19日以後的決標公告，請載明適用臺星經濟合作協定；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亦同。四、有關ASTEP相關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政府採購章)。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106號","title":"檢送本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5-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法務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行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82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80180號","title":"有關修正版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於本(103)年4月6日生效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4-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修正版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於本(103)年4月6日生效，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103年3月10日世貿字第10300001660號函辦理。二、有關修正版GPA條文，其中第11條「等標期」相較於現行GPA規定，增列網路招標公告、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三種情形，各可縮短等標期5日。三、有關修正版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原高雄縣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併入高雄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而納入適用範圍。四、有關修正版GPA相關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相關資料\\101年3月30日GPA委員會採認修正版GPA(103年4月6日生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53,"doc_number":"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1923號","title":"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l03年1月16日召開之「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外教學經費編列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4-0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署l03年1月16日召開之「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外教學經費編列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本署學務校安組、本署黃副署長子騰、本署國中小組邱組長乾國、本署國中小組許副組長麗娟、本署國中小組劉專門委員明超、本署國中小組林科長祝里、本署國中小組陳老師佳幼副本：本署國中小組","rel_count":0},{"id":8254,"doc_number":"院台財字第1032230251號","title":"據審計部稽察前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加速辦理智慧醫療照護計畫－醫院安全關懷RFID計畫」，發現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且未針對缺失及決策過程覈實檢討，並提具改善措施等情，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103財調13）","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據審計部稽察前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加速辦理智慧醫療照護計畫－醫院安全關懷RFID計畫」，發現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且未針對缺失及決策過程覈實檢討，並提具改善措施等情，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103財調13）說明：依103年2月18日本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第4屆第71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rel_count":0},{"id":82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60550號","title":"貴會採購馬克杯乙批案，其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4-03-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至第6項已定明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時點。","content":"主旨：貴會採購馬克杯乙批案，其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3年2月21日桃議總字第1030001011號函。〈本會同年月25日收文）二、依來函所述，貴會既稱由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7月8日判決，始知投標廠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自投標時即有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違法事實，如於之前確無從可期為追繳，卻認定以旨案決標日為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日，難謂合理。併請查察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正本：桃園縣議會副本：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至第6項已定明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時點。","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67640號","title":"國際公務機票及國內旅館住宿之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4-03-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部建議辦理國際公務機票及國內旅館住宿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3年3月4日文秘字第1033005425號函。二、機關人員以個人名義自理採購公務機票及旅館住宿，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報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行政院主計處（已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0年1月12日台90處會三字第00442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機關人員以個人名義辦理旨揭採購，目前民間網路資源甚為普遍、便捷，建議自行上網查詢、比較，訂購符合需要及規定者。正本：文化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57,"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300040630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改善機關不當積欠或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本會於101年11月1日函頒「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廠商通報機制」，提供廠商通報管道並由本會系統逐案列管及追蹤機關最新查處情形，每一個案均須已由機關付款或已進入爭議處理、調解或訴訟階段且已無可再支付款項，始可解除列管，截至103年1月底止，延遲付款通報件數達172件，完成付款119件。二、經分析上開通報案件之延遲付款原因，屬機關因素者占40.25%，屬廠商因素者占36.48%，屬契約爭議者占23.27%，經本會彙整相關法規及歷次延遲付款檢討會議決議，研訂旨揭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供各機關參據以避免發生類似情形，促使工程款早日撥付。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2},{"id":82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65503號","title":"「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於103年3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10300065500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於103年3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10300065500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執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第2項規定，辦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爰訂定旨揭要點，其要點如下：(一)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向本會申請為全球化廠商之適用條件及期限。(二)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向本會申請前，應先將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標案資訊，傳輸至本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並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三)為利審查認定及登錄公告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向本會申請全球化廠商應檢附申請表、「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相關中文譯本。(四)明定本會審查期間及審查結果之通知、補正及取消全球化廠商資格情形。二、另依旨揭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申請表及「技師事務所」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申請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及議會、各縣市政府及議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工管處、企劃處、主計室、技術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陳 ○ ○","rel_count":0},{"id":82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75310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請妥為規劃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issue_date":"2014-03-07","is_revoked":1,"revoke_note":"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增訂第17條第4項，本會於108年11月20日訂定發布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請妥為規劃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算提案第15項決議辦理。二、有關陸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及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2函已有說明(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三、依據前揭本會101年9月13日函說明四，個案採購如有國家安全疑慮，機關得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排除陸資廠商參與。準此，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請衡酌個案採購標的性質，如有涉及國家安全者，請妥予規劃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60,"doc_number":"總處培字第10300251351號","title":"有關貴部建議如委託外界機構承辦或外聘講師之訓練，其中講座鐘點費換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3-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content":"主旨:有關貴部建議如委託外界機構承辦或外聘講師之訓練，其中講座鐘點費換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貴部103 年1 月2 日經人字第10203688500 號書函及103年1 月20 日召開之「103 年度第1 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提案整合協調會議」會議結論辦理。二、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 年1 月13 日工程字第10300008100 號書函復略以，機關如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是以，機關依上開院頒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由機關自行給付給講座，不納入契約金額，如此採購金額即不包括講師鐘點費。正本:經濟部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經濟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人事室【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61,"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300068150號","title":"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健全公共工程管理機制，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如期如質履約，本會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如附件)，並推動全面試辦，試辦期程為半年。二、本試辦方案內容係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下稱機關)對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進行客觀計分，包含工程特性、如期履約情形、履約成本及違約金、施工品質、安衛環保、其他計6大指標，每項指標再細分為計分項目，並均訂有量化之計分基準；計分方式係採基本分77分，依前述計分基準加減分方式辦理。三、旨揭試辦方案公開於本會http://www.pcc.gov.tw網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項下，並提供電子檔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臺灣營造工程協會(以上均含附件，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 ○","rel_count":1},{"id":82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6458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4-02-2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於108年10月2日修正上開要點，本函說明所引「現任或曾任簡任職以上」之規定，修正為「曾任簡任職以上」。","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應具備之資格之一，增訂「現任或曾任簡任職以上之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達三年以上，且具專長相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註：本會於108年10月2日修正上開要點，本函說明所引「現任或曾任簡任職以上」之規定，修正為「曾任簡任職以上」。","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51761號","title":"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2年相同之40％，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4-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2年相同之40％，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經濟部103年2月18日經授企字第10300526130號書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2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51760號","title":"主旨：檢送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4-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2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200069660號函通知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2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32430號","title":"共同投標案件解除契約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彰化社頭織襪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兼服務中心大樓新建工程及停車場設置工程」，其解除契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3年1月24日工環購字第10307440070號函。（本會於同年月28日收文）二、環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乙事，依民法第258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1項）。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第2項）。……」本案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訂約廠商）有數人（共同具名投標、得標、簽約），有關契約解除之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向訂約機關為之，或由訂約機關向其全體為之。環太公司單獨向訂約機關為契約解除之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規定及契約約定，對訂約機關不生效力。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22020號","title":"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4-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3年1月20日院臺工字第1030120702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旨揭要點第6點規定。配合實際執行情形，並邀集相關機關檢討結果，將原規定逐季提報成果，改為逐年提報。(二)修正旨揭要點第3點附表之訂約機關及採購項目。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訂約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全銜為「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目前未辦理所列採購項目之共同供應契約，刪除訂約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及其採購項目；訂約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採購項目之共同供應契約，目前屬本會指定辦理之採購項目僅有政府採購卡、期刊及油品，修正該公司之採購項目。三、檢送「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及全文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67,"doc_number":"國採管理字第1020008795號","title":"主旨：因應國防部組織調整，為發揮採購專業及落實法規釋疑單一窗口機制，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若遇相關執行疑義，請先循行政體系函請本室協處，不宜逕洽主管機關釋示，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國防部組織調整，為發揮採購專業及落實法規釋疑單一窗口機制，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若遇相關執行疑義，請先循行政體系函請本室協處，不宜逕洽主管機關釋示，請查照。正本：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中華民國駐美軍事代表團、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國防部整合評估司、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國防部政務辦公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查照）","rel_count":1},{"id":82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2562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契約文件內容不一致之處理、採購環境保護產品、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保險條款、遲延履約金額之計算、廠商賠償責任、廠商檢試驗之執行方式、品管人員之設置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29號7樓]、台北市日僑工商會[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7-1號7樓]、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1樓]、台北韓國貿易館[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22樓2214室]、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敦化北路307號2樓-1]、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55110號","title":"轉達文化部提出之「改善政府機關及圖書館中文圖書採購方式」建議方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4條","issue_date":"2014-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轉達文化部提出之「改善政府機關及圖書館中文圖書採購方式」建議方案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含公立學校)參考。說明：一、依文化部102年12月17日文版字第1021037406號函辦理。二、文化部於該函提出旨揭建議方案如下：各機關辦理中文圖書採購，得視需求採取以下方式：(一)各機關自行辦理圖書採購，得依據所需服務內容之異質性，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之方式辦理招標。(二)各機關辦理圖書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不訂底價，續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邀集對於採購標的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廠商報價審核其合理性後再予決標。三、有關不訂底價之最低標決標程序，併請依政府採購法第5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4條及第75條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林委員佳龍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70,"doc_number":"營署綜字第1022925380號","title":"檢送總統聽取「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會議，貴理事長所提相關建議內容，本署回復辦理情形，如附表，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3-12-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送總統聽取「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會議，貴理事長所提相關建議內容，本署回復辦理情形，如附表，請 查照。說明：依據本部102年12月6日內授營工務字第1020364436號函交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10200431900號函辦理。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陳理事長煌銘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工務組、綜合計畫組(3科)(均含附件)備註：摘錄內政部營建署函復陳理事長煌銘建議「籌設公有且大型之公共工程專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所」內容如下：1.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19條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為地方自治事項，本部已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指導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及公共工程管理規定，依其處理程序及規定送往合法處理場所，當無疑義。2.上開方案已明定公共工程於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力求挖填平衡及減量，並對收容處理方式整體評估及規劃；另對出土量達50萬立方公尺者，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行設置、審查或特約收容處理場所。3.經統計營建剩餘土石方年產量約3000-4000萬立方公尺，截至102年12月11日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啟用土資場有162處，目前可收容處理量計8900萬餘立方公尺。其中大台北地區(包含台北市及新北市)年產量1400萬立方公尺，處理場所25處，可收容處理量處理容量2100萬立方公尺，尚足敷所需。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大台北地區土方產出較高，查台北港物流倉儲區第1期填海造陸開發專收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預定收容930萬立方公尺，截至102年11月底已收489萬，尚有餘裕約441萬立方公尺。第2期填海造陸開發已進行先期作業，未來將接續開發。前開收容處理場所相關資訊及收容處理場所位置均登載於本部營建署委託建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供各界參用。5.另為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再利用，本部95年3月29日函頒「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該要點規定行政院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如總工程預算達1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2,000萬元以上，且有出土達5,000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達20,000立方公尺以上情形之一，工程主辦機關須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供需土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並由該中心即時提供交換可能對象建議清單，提升土方交換可能。6.依目前營建剩餘土石方年產量約3000-4000萬立方公尺計算，每年土方交換量約300餘萬m3 ，如每 m3購土費及土方處理費各為200元，每年土方交換可節省約12億元，故推動土方交換作業可節省公帑及減低收容處理場所設置需求，如因土方交換而解決工程因缺土而延宕工程進度問題，其效益更是可觀。7.另本部102年12月9日以內授營署綜字第1020812954號函檢送「促進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改進策略」之因應對策及執行措施、「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撰寫方式注意事項」等文件，請各部會依前揭「促進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改進策略」之因應對策及執行措施，配合建立管控督導機制，並視申報交換資訊與處理情況，即時召開成效檢討及交換協調會議。推動公共工程土方交換作業可節省公帑及減低收容處理場所設置需求，建請貴理事長轉請公會成員配合辦理。","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82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30000962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4-0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依內政部102年11月5日台內建研字第1020850774號函檢送「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修正核定本之「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與實施日期」（第11頁至第14頁）增列申請候選智慧建築、綠建築證書及取得智慧建築、綠建築標章之相關內容；依內政部102年11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20811826號函檢送102年10月28日召開「102年度營建土石方處理協調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增列廠商應就有關土石方處理建議提送機關審查之情形；及比照其他契約範本修正之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2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5654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5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2014-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5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2年12月18日北採工字第1023062309號函。二、本法第65條第1項有關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規定，包括得標廠商不得將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以約定而轉包予其他廠商之情形，不以受轉包之廠商已實際履行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必要；至於是否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進行通知程序，以得標廠商有無該款「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之事實認定之，不因契約終止而有不同。正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2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47960號","title":"監察院調查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綜整法院判決、構成要件、適用關係及犯罪態樣內容，詳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4-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監察院調查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綜整法院判決、構成要件、適用關係及犯罪態樣內容，詳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監察院102年12月12日院台司字第1022630569號函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274,"doc_number":"勞動2字第1020132832號","title":"請轉知貴屬於辦理保全（警衛勤務）採購案時，應以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之價金辦理採購，並督責廠商確遵相關規定\r\n，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轉知貴屬於辦理保全（警衛勤務）採購案時，應以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之價金辦理採購，並督責廠商確遵相關規定，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416230號函辦理。二、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屬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惟前開工作者，須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並依前開程序報經核備，其有關權益，始得依約辦理。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其工作時間等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會發布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同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所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縱經核備允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仍應按時數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9,047元）為限。至其如有延時工作或休假日出勤之情事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另行加給。爰有關保全業保全人員工資計算應依前開說明辦理。四、各機關於辦理保全（警衛勤務）勞務採購案時，應以符合勞動法令之規定合理編列預算，俾保障勞工權益。如對勞動法令仍有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處。正本：行政院各部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勞動條件處","rel_count":0},{"id":82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46030號","title":"訂定「機關以公告招標程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異質性原則及文化創意勞務採購之決標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13-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機關以公告招標程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異質性原則及文化創意勞務採購之決標原則」（如附件一），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監察院102年9月13日院台交字第1022530313號函審核意見（如附件二）辦理。二、依據監察院意見，本會於102年11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異質性準則及文化創意採購之決標原則」會議，並就會議結果以102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200433440號函詢各受邀參與會議機關意見後，訂定旨揭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82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7136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增訂全球化廠商之押標金及保證金得予減收條款；增訂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審核事項；補充附記本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增訂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之情形；增訂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高於公告之底價者為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選項；補充列記本會就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處理之情形；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公文節能減紙續階方案，增訂建議廠商採雙面列印文件。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2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63510號","title":"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自103年1月1日起，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登載查價紀錄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自103年1月1日起，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登載查價紀錄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健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制度，本會於102年10月4日邀集審計部、法務部廉政署及相關機關召開「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其結論(三)載明：「臺銀受其他機關委託代辦之共同供應契約，如允許非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亦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洽其他廠商辦理查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方允許利用系統功能訂購。對於適用機關及採購數量明確之共同供應契約(例如車輛)，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不載明允許(即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訂購系統設定使用條件」。二、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六、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為避免非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發生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建置「非適用機關查價紀錄」功能，相關新增作業程序如下：(一)機關選取符合需求之廠商及商品項次後，於系統辦理請購時，如非屬該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必須登載至少一組查價紀錄（包括報價來源及報價金額），方得進行採購作業。(二)查價紀錄填寫完成後，將於產生請購單時一併帶出，供機關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據以下訂。三、為利訂購機關及訂約機關落實查價機制，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98年3月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商品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可於系統內填報，系統將自動暫停該機關訂購此商品，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採購，並由系統通知訂約機關辦理查價作業。爰各機關於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須注意契約價格有無高於市場行情，以共同維護共同供應契約機制，發揮共同供應契約之實質效益。四、前開功能簡要操作說明將於上線時，同時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提供下載。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載之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已修正為第4條第2項第6款。","rel_count":1},{"id":82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5047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得否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5年執行期間","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13-1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得否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5年執行期間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校102年10月14日清營繕字第1029005140號函。二、旨揭疑義，按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非屬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之情形：「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爰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三、至於是否類推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定5年期間，經本會於102年11月25日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類推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定5年期間」會議，參酌與會人員意見，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之「刊登」，與行政執行法第2條之本質不同，不宜類推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定5年期間（會議紀錄如附件）。四、來函說明六所述「新齋宿舍監視系統工程」案，貴校既於93年11月24日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該廠商亦未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貴校即應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迺貴校未依該規定辦理，且迄今已逾8年，參酌上開會議討論情形，如至今方予刊登，顯不符合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通知廠商後有所定情形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及第6條第1項所定「公平合理原則」。請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正本：國立清華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4648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增列我國目前已簽署之條約或協定之名稱選項；增訂全球化廠商之押標金及保證金得予減收條款；增訂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審核事項；補充附記本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增訂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之情形；增訂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高於公告之底價者為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選項；補充列記本會就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處理之情形；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公文節能減紙續階方案，增訂建議廠商採雙面列印文件。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2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14號","title":"中信局代理行政院辦理集中採購案，擬訂決標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代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集中採購公務轎車及事務設備等九項案，擬於招標文件訂定決標方式請本會核備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總購字第八八ＯＯ六Ｏ一Ｏ三一號函。 二、 貴局擬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之決標方式，應可促進競爭，並增加機關視需要選擇供應廠商之機會，同意 貴局採行。三、 貴局辦理集中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正本：中央信託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98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447651號函臺灣銀行，其說明二載明：貴行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底價以內之標價均得為決標之單價，造成底價寬鬆時，成本較低之廠商以偏高價格投標仍可在底價以內得標之不合理情形，不得採行。","rel_count":1},{"id":82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48540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3-1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條款及比照其他契約範本修正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rel_count":0},{"id":8282,"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1020812327號","title":"申請智慧建築、綠建築標章證書作業服務費用編列標準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內政部 函地址：10556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營建署)聯絡人：陳雅芳聯絡電話：02-87712684電子郵件：fanny108@cpami.gov.tw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20812327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主旨主旨：檢送申請智慧建築、綠建築標章證書作業服務費用編列標準表各1份（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依本部建築研究所102年11月11日建研環字第1020008865號函辦理。正本：行政院、經濟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蒙藏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直轄市、臺灣省15縣（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本部各單位、本部中部辦公室各單位、本部所屬機關一級、本部所屬二級機關副本：本部營建署內外各單位、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營建署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rel_count":0},{"id":8283,"doc_number":"經授能字第10205019560號","title":"為辦理「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項下各LED路燈換裝計畫，採最有利標決標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模式之執行方式，請轉知所轄公所或路燈管理單位，請 卓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2-0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說明四所載網址已修正為：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content":"主旨：為辦理「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項下各LED路燈換裝計畫，採最有利標決標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模式之執行方式，請轉知所轄公所或路燈管理單位，請 卓參。說明：一、為達節能減碳及助產業之目標，本部能源局自97年起陸續推動LED路燈示範應用，除具扶植我LED產業發展效益外，更有效提升LED路燈發光效率等性能，自101年起更配合行政院「經濟景氣因應方案」項下「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分3項計畫推動全國5直轄市及17縣市,以符合「全臺設置LED路燈技術規範」及「CNS 15233 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國家標準等規定之LED路燈替換既設水銀路燈。二、由於道路照明設計需符合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或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道路照明相關規定，同時，考量路燈設置須配合各地方氣候、道路使用狀況及周遭環境等情事為適當設計，且LED路燈技術仍持續改進並可配合道路使用需求供應適當規格產品，為利上述101年起辦理「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之各執行機關能取得合宜LED路燈產品，爰鼓勵各執行機關優先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模式辦理，各執行機關除取得最適路燈產品外，亦可熟悉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模式。三、為讓政府預算發揮最大效益，101年起辦理之「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結合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模式(即ESCO商業運作模式)建置LED路燈，俾利運用有限經費購置較多高規格LED路燈。俟上述「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推動完成後ESCO運作模式將更為成熟，隨著LED路燈性能之提升及價格更趨合理，各執行機關可持續循此模式，以LED路燈等高效率燈具汰換低效率、高污染之傳統水銀路燈，並藉由節省之能源費用償還節能改善工程所需的初始投資費用，除兼顧路燈節電與改善道路照明雙重效益，並可降低編列初次設置預算之額度。四、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101年6月11日發布「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建議 貴府可轉知所轄各公所或路燈管理單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之「採購資訊中心」網頁（網址：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amp;bid=BIZS_C09804055）下載參閱。正本：臺東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苗栗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註：說明四所載網址已修正為：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82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15450號","title":"102年11月26日「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3-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2年11月26日「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灣銀行採購部(兼復102年11月18日採購委二字第10200092051號函)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0},{"id":8285,"doc_number":"總處組字第1020055169號","title":"為落實督導各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請查照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落實督導各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請查照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說明：一、邇來外界針對公部門運用派遣勞工，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本總處除持續檢討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合理性，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外，並請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持續落實督導之責。二、為強化各機關妥適運用勞動派遣，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一)機關運用派遣勞工前應注意事項：１、確實檢討機關業務，如非屬行使公權力且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業務，可研議改採業務委外(例如：話務中心電話接聽服務)、勞務承攬(例如：環境清潔)、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進用定期契約之臨時人員(例如：處理具季節性或短期性之稅務申報、就學貸款申辦業務)或擴大招募志工(例如：諮詢服務台)等人力替代方式辦理之可行性，並積極朝作業流程簡化及資訊化等方式辦理。２、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二)辦理勞務採購前應注意事項：１、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各機關在預算經費容許下，建議可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益。２、各機關釐訂派遣勞工薪資時，應在現有預算額度內依其所辦理業務性質、學經歷條件、工作之職責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並參考民間薪資水準訂定，避免遭受派遣勞工低薪化之質疑。３、各機關招標文件除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外，如有加班費、差旅費、各項獎金之支出，應具體詳細列入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４、各機關應於要派契約中詳細列明派遣勞工所需資格條件(包含學經歷、該職務所應具備之條件)。５、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案件時，應以其所僱用之人員(包括社員及非社員)為之。(三)辦理勞務採購中應注意事項：１、機關認為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２、機關應確實查察得標廠商核實給付派遣勞工薪資等固定費用，以保障勞工權益。(四)辦理勞務採購後應注意事項：１、各機關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轉介派遣事業單位僱用為派遣勞工。各機關要派契約，期限屆滿而不續約或因故終止，另與新得標廠商訂定要派契約時，不得要求新得標廠商僱用或指派原派遣勞工。２、得標廠商所派遣之勞工，機關僅能就要派契約中所列明之資格條件審查是否符合需求，不得有面試或協助廠商面試之行為。３、要求得標廠商將派遣勞工在機關工作期間之權益與義務事項(包含勞動條件、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及應注意事項等)，納入勞動契約並送機關備查，各機關備查勞動契約前應請機關法制單位(上級法制單位或委託民間專業單位)協助檢視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失缺漏應要求得標廠商立即補正。(五)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時應注意事項：１、得標廠商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情事時，各機關應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並按檢查結果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包含懲罰性違約金)。２、各機關應保障派遣勞工就派遣事業單位違法(規)事項提出申訴之權益，應明訂申訴之受理單位、申訴方式及流程，並將相關資訊公告於機關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及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３、派遣勞工如遭受機關所屬人員性騷擾時，各機關應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如調查屬實，應對所屬人員懲處，並將結果告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請協助轉知所屬主計單位)、法務部廉政署(請協助轉知所屬政風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rel_count":0},{"id":8286,"doc_number":"總處組字第1020048604號","title":"為強化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之妥適性，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強化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之妥適性，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為瞭解各機關是否落實合理運用及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妥適處理服務機關、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等三方間權利義務關係等，本總處於本(102)年度擇定行政院所屬8個機關，並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共同實地訪查。二、依本次訪查結果，在派遣勞工待遇福利、請假代理、工作職責程度、權益申訴管道等方面，服務機關在合理保障勞工權益方面尚符相關規定；惟在召開勞資會議、差勤管理、加班情形、勞動契約性質及內容等方面，服務機關與派遣公司仍有釐清或改善空間。是以，為強化各機關妥適運用勞動派遣，請轉知所屬依下列事項配合(或參考)辦理：(一)落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１、派遣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依勞基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派遣事業單位僱用超過30人以上即應舉辦勞資會議，且如有延長工時情形，亦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爰服務機關應要求派遣公司依規定舉辦會議或加強向派遣勞工宣導權益事項。２、差勤管理應符合勞基法規定：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派遣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含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及特別休假等)工作情形，工資應加倍發給，且派遣勞工特別休假如未休完，不可於契約註明放棄休假。３、勞動契約規範應符合相關勞動法令：(１)勞動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請服務機關向派遣勞工宣導其勞動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性質，並請服務機關督請派遣公司應符合勞委會101年6月26日勞資2字第1010125521號函修正之「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規定。(２)勞動契約中如欲約定「競業禁止」，應符合「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規定：查勞委會分別以89年8月21日台89勞資2字第0036255號函及90年6月8日(90)台勞資2字第0021266號函，針對競業禁止條款函釋在案，並訂有「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依該手冊規定，派遣公司欲與派遣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該勞工須為擔任一定職務，並因該職務而有機會接觸營業秘密、參與技術研發等，且約定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屬合理範圍；又派遣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因無法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代償措施。(３)派遣公司不得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派遣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派遣公司逕以派遣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則為法所不許。至於派遣公司如因派遣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二)服務機關可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本次訪查，有部分機關將派遣公司規模、績效、額外給予派遣勞工福利等項目納入考量，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其派遣勞工福利略優於其他機關，爰服務機關可在預算經費容許下考量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提升機關派遣勞工福利，併請參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rel_count":0},{"id":828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51164號","title":"增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issue_date":"2001-12-2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刪除「允許由銀行代洽經機關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保固」。","content":"茲增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允許由銀行代洽經機關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保固。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本會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刪除「允許由銀行代洽經機關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保固」。","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2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3191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103年度單位預算決議：「審計部審核各級政府機關去年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刊登可能延遲付款資訊案件，行政院等十五個中央機關及廿二個地方政府，上刊招標件數十五萬九千三百多件，刊登延遲付款件數五Ο二Ο件，延遲付款總額高達一一七．三億餘元，平均預計延付月數長達六．一個月。對於機關在招標文件、契約加入預告延付條款藉此免責，將使得廠商投標意願降低，更可能影響公共工程品質，且此等條款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工程會應要求各機關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不得加入類此之免責條款，應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機關填寫之招標公告事項，已於102年11月20日起不再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遲延付款資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李委員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院魏委員明谷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委員碧玲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rel_count":1},{"id":82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20150號","title":"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將於102年12月1日生效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將於102年12月1日生效案，貴機關辦理採購，敬請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經濟部102年11月21日經談字第10205006500號函辦理。二、臺紐雙方將依本協定政府採購章之內容，相互開放中央機關之政府採購市場。請各機關對於適用本協定之採購案，於中文招標公告、英文摘要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載明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亦請一併敘明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三、本會已於102年11月25日召開本協定政府採購章說明會，說明會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採購章)。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2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9330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1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為使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善用最有利標之評選機制，提升評選作業品質，減少發生爭議事件，爰研訂旨揭措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總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公開於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註】一、本函附件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作業階段一、(七)、1所述「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其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行政院106年12月27日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13號函修正公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已有修正。二、本函附件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作業階段一、(七)、3所述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修正公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已有修正。","rel_count":0},{"id":82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442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2-10-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北政字第○九一○○一○九九八號函。二、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五一二號函釋「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已限縮係指董事長或代表公司之法定負責人相同者，與公司法第八條有別。所稱「法定負責人」，指公司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外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長）。三、旨揭條文之執行，已列入投標廠商聲明書之一項。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已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再註：1、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91年11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9100507960號令修正發布，已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修正理由並載明：「現行條文本項後段對於負責人相同之處理，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已有規範可予處理，爰予刪除」。2、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rel_count":1},{"id":82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36380號","title":"「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13-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2年8月27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國防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副本：臺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法規會、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皆含附件）代理主任委員 顏久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紀錄一、會議名稱：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二、會議時間：102年8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三、會議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四、主 持 人：蘇主任秘書明通 記錄：陳仲祐五、出席單位與人員：如簽到表六、會議緣起：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所稱其他法律，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大眾捷運法、商港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依此等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案件，不適用採購法。有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需要，卻無法依此等法律辦理者，僅有「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其他程序則不適用。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4至100年度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發現各機關間有相關法令評估及前置作業未盡周延，衍生履約爭議、契約規範不周等問題，爰召開本次會議討論相關改善措施。七、各單位意見(略)八、會議結論：（一）各機關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案件，其數很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不訂定前置規劃作業手冊及契約要項，應要求申請機關參考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所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手冊」及「BOT及OT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範本」辦理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及訂定契約內容，並參酌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建立預審機制。（二）工程會將於網站設置採購法第99條專區，將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及國有財產署之相關資料連結納入，並將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設計成機關人員如於該採購網之招標公告網頁勾選「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應符合上述(一)要求事項，方得傳輸招標公告。（三）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刻正辦理促參法施行細則之檢討，各機關對於適用促參法之公共建設類別與規模，如有修正意見，請向該司提出書面建議，以供財政部修正參考。","rel_count":0},{"id":82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416960號","title":"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應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3-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應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8月27日總處組字第1020042555號書函檢送監察院101年度「我國中央行政機關勞動派遣問題」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審核意見辦理。二、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為保障勞動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或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一)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可依本法第36條第2項及資格認定標準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規定，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或財力之廠商參與投標。(二)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可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資格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例如依第3條第4項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惟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例如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應附具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人力之說明等）。(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勞雇關係等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294,"doc_number":"環署管字第0930002003號","title":"為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綠色消費，建請實施機關綠色採購，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6條","issue_date":"2004-0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綠色消費，建請實施機關綠色採購，請查照。說明：一、「環境基本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公布施行。依據「環境基本法」第卅八條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廿二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以推動綠色採購。二、本署執行「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以鼓勵業者生產綠色商品，提倡綠色消費，期以自由市場機制，擴大環境保護產品市場規模，降低環境保護產品價格，達到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目的。該方案自九十一年元月起於行政院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實施，建請配合實施。三、依據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總報告」第五四八頁主決議第十二條略以：「為加強推動綠色採購，總統府、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等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納入綠色採購之推動範圍。」四、查詢環境保護產品及「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之相關資訊，請上環保標章資訊站（http://www.epa.gov.tw/greenmark）。正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抄本：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rel_count":0},{"id":82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77670號","title":"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3-1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2年10月22日院臺資字第1020151317號函。二、來函說明一、（一）所詢疑義，以「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2款之規定為例：「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其所定本法第54條即為未訂底價之規定。三、來函說明一、（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機關依旨揭規定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廠商評選，其採不訂底價方式，且非屬固定費用或費率者，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格前，就議價廠商報價予以審查後提出。本會訂頒「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七、決標程序之（四）及本會100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函釋說明二、（二），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二)關於評審委員會以本法第94條第2項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如採接續辦理方式，應支付出席委員1場次或2場次之出席費」疑義乙節，建請洽詢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惟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機關尚需處理議價前之行政作業，包括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所載「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依本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所稱接續辦理是否可行，建請查察。四、來函說明一、（三）所詢疑義，評審委員會如認為標價不合理而提出建議減價金額，後續之減價程序，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已有規定。所述「協商作法」，依本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係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為之，不適用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之議價程序。五、來函說明一、（四）所詢疑義，屬機關內部分工事宜，建議擇適當、專業單位辦理，或由一單位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辦。正本：行政院資訊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第3科、第4科、第5科）主任委員 陳 ○ ○註：1.說明二所載「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2款，業經本會105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204360號令修正為第12條第1項第2款。2.說明三之(二) 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3},{"id":8296,"doc_number":"法律決字第10200183700號","title":"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時效或行政執行法5年行政執行期間法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13-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有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時效或行政執行法5年行政執行期間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102年8月30日清營繕字第1029004451號函。二、按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1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2項）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第3項）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第4項）」另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1項）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第2項）」分別係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一般規定，至依個別法律裁處行政罰之案件應如何適用上開規定，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合先敘明。三、本案事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案件應如何適用上開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疑義，宜由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正本：國立清華大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rel_count":0},{"id":82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91950號","title":"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3-10-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委員於大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有關本會應持續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溝通，避免共同供應契約弊案再次發生乙事，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102年10月9日 大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貴委員提案辦理。二、旨揭提案：「針對近來多起採購弊案係地方機關利用台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LED路燈、圖書、滅火器之採購，發生廠商行賄、官員民代收賄等情事產生，工程會除了提出檢討對策之外，為了防弊起見應持續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持續溝通，避免弊案再次發生。」三、102年1月媒體報導有關LED路燈等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弊案，疑有涉圍標、行賄機關人員、決標金額偏高等不法情事，本會即分別函洽發生弊端之採購機關及訂約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下稱臺銀)依法檢討妥處。說明如下：(一)102年1月7日、9日及23日分別致函臺銀查察共同供應契約有無依法訂定底價、是否有決標價格偏高不合理等情形。如係廠商以非法方式得標簽約或決標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價格者，立即自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系統移除，停止機關下訂，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追償損失、依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二)102年1月7日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三)102年1月9日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就報載滅火器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四)102年1月21日函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教具、圖書及教學軟體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五)102年1月25日函臺銀查察各機關訂購情形，並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追償損失）、第59條（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溢價及利益）、第101條（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情形）及契約約定(没收保證金、負賠償責任)辦理。(六)102年2月26日函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及瑞穗鄉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七)102年3月15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再請臺銀檢討未依契約規定積極辦理查價，並洽製造廠或立約商就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八)102年3月25日函新北市八里區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九)102年3月25日再函臺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相關規定檢討究責。(十)102年4月22日函復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仍應就報載不法事項，依本會前函再行查察檢討。(十一)102年4月30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並提供共同供應契約改善措施。(十二)102年9月6日函臺銀及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圖書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十三)102年10月8日函復臺銀就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檢討，提供意見。四、為防杜不法情事，本會於102年度與中央、地方政府面對面之檢討會議，摘要如下：(一)102年2月6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之檢討會議」，會中臺銀就前揭報載共同供應契約，疑涉不法情事，提出檢討報告，並檢討其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及人力負荷情形等。(二)102年 3月7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會議」，檢討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上限之合理性及改善措施。(三)102年4月23日、5月8日、5月13日及5月21日分別於高屏、臺東、花蓮及南投為原住民地區公務員召開4場座談會，宣導內容包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機制及正確執行方式，避免發生採購弊案。(四)參加文化部102年5月3日、6月4日、6月13日、6月21日及10月1日召開「改善政府機關及圖書館中文圖書採購方式」諮詢會議，研商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 (五)102年 9月11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及研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招標決標作業會議」，以建構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之競爭機制。(六)102年 10月4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以追蹤瞭解臺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情形，請其落實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合理之相關措施。五、經由上開多元之溝通管道，目前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如下：(一)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訂約機關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逐項訂定底價時，將先前共同供應契約實際訂購價及優惠、折扣情形，納入考量，並參考各機關自行招標採購相同或類似標的之決標價。(二)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臺銀分析相同標的近年共同供應契約一般訂購家數後合理訂定決標廠商家數上限，以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避免所有投標廠商均可跟進得標之寬鬆情形，而無法發揮競標效果。(三)招標文件載明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並得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１、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低採購量及每次最高採購量。２、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據以就不同品項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並於招標文件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３、廠商依招標文件所列數量級距分項報價，避免造成單次訂購數量較低者與較高者，均適用相同單價之不合理情形。(四)訂約機關落實履約期間對廠商售價之查價機制，以利降價情形能即時普及於各機關：１、臺銀對於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於履約期間執行查價及洽廠商降價機制，並建立內部控制機制。２、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查價：臺銀受其他機關委託代辦之共同供應契約，如允許非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亦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洽其他廠商辦理查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方允許利用系統功能訂購。對於適用機關及採購數量明確之共同供應契約(例如車輛)，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不載明允許(即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五)對於大量訂購、特殊規格、非標準化商品或已知明確需求數量之採購，無需委託臺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建議各機關比照臺北市政府整合所屬機關採購需求之作法，依實際需求數量辦理集中採購，或由上級機關整合所屬機關之需求量，辦理聯合招標，以獲致較佳競標結果，並可節省支付臺銀之作業服務費。(六)生命週期較短或價格變動較大之採購品項，縮短契約有效期：為因應科研採購品項價格更迭快速之情形，其契約有效期應予縮短，但可保留後續擴充之彈性。(七)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改善措施，包括依不同年份出版之圖書，區分規格項次，如機關有採購逾2年以前出版圖書之共通性需求，得依不同年份採分項複數決標。逾一定年限以上出版之圖書則不納入共同供應契約，由機關自行辦理採購。(八)臺銀已於共同供應契約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爰其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之一，不強制各機關利用。六、另本會已於102年增修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之下列功能，俾落實上開改善措施，兼具防弊效果：(一)提升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訊之透明度，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新增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訂單摘要資訊查詢功能。(二)於採購網契約品項新增「單次最高購買數量」、「單次最低購買金額」及「單次最高購買金額」功能。(三)為改善採購網需求調查機制，增修系統功能如下：１、於「需求調查」功能增加由適用機關登載「是否成為本案適用機關」欄位，俾利訂約機關以電子化方式徵得機關同意成為適用機關。２、增加由訂約機關登載「是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欄位，以利適用機關於「需求調查」功能填報需求時，一併瞭解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方式。３、於訂購單內容增加揭露訂購機關是否為該案適用機關資訊，以利立約商評估是否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四)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新增訂購機關下訂時需增加填寫「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日期」、「核准人職稱」、「核准人姓名」欄位，以確保機關下訂之適法性。 正本：立法院羅委員淑蕾國會辦公室、立法院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委員碧玲國會辦公室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財政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0},{"id":82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9400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102）年11月11日前惠示卓見 （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102）年11月11日前惠示卓見 （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2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88345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2年10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38834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2年11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38834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3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14530號","title":"關於本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之補充說明(續本會95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函及95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8530號函之補充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10-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102年8月29日全建師會(102)字第0606號函就旨揭函提出相關建議。二、鑑於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專業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無強制建築師於受起造人委託前，即應表明交辦之技師，復因本會一向鼓勵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應儘量採最有利標之評選（審）方式甄選廠商，爰倘機關已將相關專業技師之專業能力納入評選（審），依實際需要未將「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相關科別技師執業執照」納為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之一部分者，尚無需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開業建築師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本會95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函及95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8530號函之補充說明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另查內政部營建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3040254號函說明四之(三)略以：「……惟在實務執行上，為避免不合理採購規劃，建議若採購標的如包含建築物及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而以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建築師為代表廠商；同理，如以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負責該部分之廠商為代表廠商，惟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部分，僅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以為之。」四、上開說明三，如允許開業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其工作事項應依循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主辦項目內容及其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工作，仍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各處組室會、企劃處（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1},{"id":83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3542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13-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102年9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33542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2},{"id":83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32577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2）年9月2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2）年9月2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交通工程技師公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303,"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1020809208號","title":"營造業法第51條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9-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營造業法第51條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之執行方式乙案，請查照。說明：一、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99年5月26日公布修正前之本法第51條規定：「依第43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9年5月26日公布修正後之本法第51條規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合先敘明。二、查有關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程保留款執行疑義案，前經本部101年3月7日台內營字第1010801588號函釋略以：「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工程保留款包括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獎勵之額度由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條文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在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詢工程主辦機關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對於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之處理方式，其項目及額度是否須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如未載明者，是否不得給予獎勵？故本部上開函釋實有補充之必要。三、按營造業法第51條業於99年5月26日公布修正為「…『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因此工程主辦機關應確實依照該條文上開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時獎勵；至於其獎勵項目及額度，本法和「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無規定須於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中載明，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營造業法、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核處。然為避免爭議，請儘量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予以敘明。正本：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兼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102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200177690號函）、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15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工務組）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2},{"id":8304,"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1010801588號","title":"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程保留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3-07","is_revoked":1,"revoke_note":"關於說明二內容，內政部以102年9月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208號函補充說明，營造業法和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並無規定須於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中載明。然為避免爭議，請儘量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予以敘明。","content":"主旨：有關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程保留款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說明：一、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51條規定：「依第43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獎勵。」合先敘明。二、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工程保留款包括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獎勵之額度由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條文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正本：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15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100年11月21日台區營（100）榮業字第0294號函）、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部長 李鴻源關於說明二內容，內政部以102年9月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208號函補充說明，營造業法和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並無規定須於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中載明。然為避免爭議，請儘量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予以敘明。","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830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8874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審定採購案之評審標準及公告徵圖後請辭，可否參加該案之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0-08-02","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據本會102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200293010號函，本函自即日停止適用。<br>","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審定採購案之評審標準及公告徵圖後請辭，如參加該案之投標，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九營署北建字第０三０七五五號函。二、旨揭委員如因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例如應保密之其他委員名單(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且較一般廠商更早獲悉招標前應保密之招標文件資料（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於使用該資訊有利於其得標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3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23060號","title":"關於　貴會對本會訂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內容之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2條第1項","issue_date":"2007-1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對本會訂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內容之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0月18日全授字第2959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之(二)、1，關於本會90年12月25日(90)工程企字第90051164號令頒修訂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2點但書，基於下列原因，予以刪除：(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履約保證金，其性質應與現金等之繳納方式無異，即機關認有不發還廠商保證金之情形時，對機關之權益保障應無差別。對照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2點本文，即有該等意旨之落實。(二)關於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性質，目前許多司法實務上之判決，不認其為保證契約，似為現金之替代，並認具有獨立性、無因性。而上開格式第2點但書，似非保證而是契約承擔，亦與保證無關。(三)在適用程序上存有適法疑慮，以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情形為例，機關於未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前，似無理由可作為依連帶保證書格式條文通知銀行為履約保證金之給付；反之，於機關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既有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事發生，自得通知銀行為給付。又原採購契約既經終止或解除，則機關與銀行代洽之廠商為一新契約關係，銀行如可因此暫免撥付保證金予機關，亦為另一適法疑慮。三、來函說明二之(二)、2，履約保證金之目的，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係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至其性質，非僅為單純之「損害填補」，如依該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所定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觀之，有抵充機關損失或損害之賠償金額者(如第1、3、5、6、9款)，亦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者(如第2、4、5款)。四、來函說明二之(二)、3，旨揭保證書格式第4點之有效期間，得依個案實際需要擇一載明。如同時載明二種表示方式，應避免有效期不一致之情形。倘有保證期間應予延長之情形，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之(十)及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之(十)「保證書狀之有效期延長」乙節，略以「…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爰銀行之連帶保證責任係以連帶保證書所載有效期為認定，如有效期屆滿未予延長者，廠商須另以其他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五、來函說明二之(二)、4，按旨揭保證書係以銀行名義簽發且格式內容所載為銀行之責任，增列廠商簽署不符該保證書性質。以信用狀為例，亦無需申請廠商簽署。六、來函說明二之(三)，本會業於96年7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267080號通函各機關(公開於本會網站，如附件)，補充說明履約保證金之分次發還，不以四次為限。七、來函說明二之(四)，錄案參考。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德惠街9號3樓)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8307,"doc_number":"文藝字第1021022733號","title":"有關  貴會請本部釐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規定，有無允許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請本部釐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規定，有無允許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2年7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200229450號函辦理。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目前業有許多興辦機關以固定服務費用方式辦理公共藝術，先予陳明。三、另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其會議決議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如興辦機關採固定服務費用辦理，仍應召開鑑價會審核上開項目，會議決議應以不更改契約金額前提下就契約工作內容審核鑑定之。四、又，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如興辦機關採固定服務費用辦理，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澎湖縣政府、本部藝術發展司","rel_count":0},{"id":83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title":"汛期及颱風季節已屆，為提升搶修搶險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儘速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6-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汛期及颱風季節已屆，為提升搶修搶險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儘速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近期梅雨引發610水災，造成許多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建議如下:(一)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本會101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函修正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二)技術服務採購：１、契約有效期限為1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 ２、單筆下訂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個別訂約廠商累計費用1年未達500萬元，2年累計未達1000萬元。３、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４、建議以縣市、直轄市或自行劃分區域為單位，分區複數決標，且單區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讓機關有較多選擇機會，提高利用意願。 ５、得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惟各分區之費率應考量各區域之特性、委託個案內容及難易度等因素，以提供廠商合理費用。６、本會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800576440號函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７、另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查察本會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26890號函附「技術服務採購之合宜決標方式」會議紀錄，及同年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100131070號函附「研商加速推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共同供應契約』事宜」會議紀錄。正本：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id":83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540號","title":"貴處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四工工字第二八三四○號函。二、 首揭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應優先自本會建議之名單遴選，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方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貴處不得自訂不自本會建議之名單遴選之情形。正本：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依本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_count":0},{"id":831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200286900號","title":"檢送修正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13-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9日勞檢3字第1020150881號函辦理。二、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本會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政策，於89年3月13日以（八九）工程管字第89003392號函、95年6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函、95年12月29日以工程管字第09500514200號函及102年6月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95040號函，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相關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宜予量化，並納入工程契約據以執行。本會並訂定「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供各機關參考。三、今配合相關法規變更，修正「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內容，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依修正之參考附表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切實執行。四、有關本會歷年重要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相關函釋，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路徑：法令規章/施工管理相關規定/相關函釋）參閱。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0},{"id":83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133170號","title":"有關貴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4至100年度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收入性招標案件執行情形案，本會意見如對照表，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13-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部調查各級政府94年至100年度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收入性招標案件執行情形案，本會意見如對照表，請 查照。說明：復貴部102年4月16日台審部五字第1020001865號及102年5月30日台審部五字第1020002476號二函。正本：審計部副本：","rel_count":0},{"id":83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73550號","title":"貴府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3-08-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款規定。","content":"主旨：貴府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2年7月31日高市府工工字第10204245300號函。二、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廠商如犯本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雖經第一審為無罪之判決，後經高等法院判決為有罪定讞者，如其情形符合本法第101條第1項其他款次規定，例如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等，仍應依該條第1項為通知，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為必要之附記。如其情形未符合本法第101條第1項其他款次規定，基於下列理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包括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一）舉輕明重原則：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機關即應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程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則第一審雖為無罪之判決，後經判決有罪定讞者，亦應依前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否則既失衡且有違公共利益。（二）符合立法精神：本法第103條明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一定期間內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廠商犯本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機關即應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辦理；若依本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嗣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依本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之。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款規定。","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title":"本會88年6月14日（八八）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各機關請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即日停止適用，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2-0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88年6月14日（八八）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各機關請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即日停止適用，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爲提升我國公共工程品質，本會曾研訂「公共工程營建相關產業推行ISO9000策略」，依工程採購預算金額分3階段實施投標廠商應具備ISO9000系列驗證資格。惟當時國內業者之輔導及驗證程序未上軌道，且當時驗證機構均未取得我國認證委員會之認可，未符合標準法之規定，故本會以88年6月14日（88）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請各機關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先予敘明。二、查ISO 9001、ISO 9002及ISO 9003等「ISO 9000（品質管理）系列」標準已整合為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2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上開規定所稱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經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該局100年12月6日經標五字第10000143140號函提供之意見，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ISO 13485（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ISO/ 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CNS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CNS 1501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CNS 14790（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另有關驗證機構應取得之認證依標準法第14條規定。四、旨揭函停止適用後，有關廠商資格之訂定，應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認定標準之規定，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之，其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將上開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投標廠商資格；其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如需將上述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特定廠商資格者，應先依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4},{"id":83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89635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33條之6條文，業經本會於102年8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28963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3-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33條之6條文，業經本會於102年8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28963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0},{"id":83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93010號","title":"本會89年8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887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13-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89年8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887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函說明二略以：「委員如因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上開函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二、茲因旨揭函釋情形，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適用對象，尚屬有別，且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業已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爰將旨揭函停止適用。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3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92230號","title":"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警示機制」，截至102年8月已完成警示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8-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警示機制」，截至102年8月已完成警示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警示機制」，針對異常情形自動發出警示訊息，提醒機關注意，勿發生違約、違法情形，其重點如下：(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定期自動產出警示報表，篩選可能有潛在問題之案件，目前已完成8項警示報表如下，並將視推動成效滾動調整警示基準（以底線標示部分）：１、<u近1年</u以底價得標件數達<u50件以上</u廠商名單２、<u近1年</u以底價99%以上但未達100%，得標件數達<u20件以上</u廠商名單３、<u近1年</u同一機關遴聘同一外聘委員<u10次以上</u清單４、<u近1年</u同一外聘委員參與同一得標廠商之採購案評選會<u7次以上</u清單５、<u近1年</u工程採購得標<u50件以上</u廠商名單６、<u近1年</u工程採購廠商得標<u50件以上</u且於同一機關得標<u10件以上</u之廠商及機關名單７、<u近1年</u工程採購案廠商於同一機關得標<u20件以上</u之廠商及機關名單８、<u近1季</u未經公開決標案件數比率大於或等於<u30%以上</u機關名單(二)與前述警示訊息有關者，招標機關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時，系統會跳出「我的最新消息」視窗，其中「政府採購警示訊息」項目會顯示與登入機關有關之警示項目筆數，使用者可點選「前往處理」按鈕，以顯示警示的項目，及取得相關標案資訊。(三)系統於警示報表產生時，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法務部廉政署、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及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作為進行抽查與稽核參考。(四)另為提醒機關注意採購作業方式，於機關登載招標公告時，提醒招標機關注意登載之公告內容是否正確，目前已完成「以公開方式辦理之技術服務類採購案，未採最有利標決標」及「以公開方式辦理之資訊服務類採購案(不含維修)，未採最有利標決標」2項警示訊息。(五)政府電子採購網機關端首頁已建置「警示專區」供機關人員隨時查察警示資訊。二、本會業與法務部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利用前述警示機制及本會主管業務之「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及「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篩選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期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三、旨揭功能簡要操作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四、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網站)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_count":0},{"id":83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9154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2年8月23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13-08-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2年8月2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3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8747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1至附件3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3-08-0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1至附件3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二、 由於部分採購弊案涉及評選委員名單洩密行為，機關人員及評選委員本人都可能涉及洩漏保密中之委員名單，而被認為弊案，倘預先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後續作業即無洩漏名單之虞，且可增加評選之公正性與透明度，提高廠商投標意願。如有不法情事，則由違法者自負其責。廠商對於已公告之委員，如認有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評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第5條(不得遴選為委員之情形)、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委員應辭職或解聘之情形)，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至於可能有不同意預先公告名單之人選，機關得考量於聘兼前先行溝通說明，依順序遴聘同意公告名單之人選，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之附件1至附件3，刪除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受推薦者聲明事項第四點「是否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之選項。三、 另各受推薦人填寫申請審查表時，其所任工作須與專長內容相關，爰一併於申請審查表【註】第2點增列「『所任工作』係指與『專長』相關之實務、教學、研究經驗」文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19,"doc_number":"府秘採字第1020546856號","title":"為防範機關辦理採購衍生爭議，貴機關如遇有採購上之問題，請洽本府秘書處協助釐清或至本府秘書處專屬網頁http://www.tainan.gov.tw/sec/採購專區參考相關作業，以健全採購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防範機關辦理採購衍生爭議，貴機關如遇有採購上之問題，請洽本府秘書處協助釐清或至本府秘書處專屬網頁http://www.tainan.gov.tw/sec/採購專區參考相關作業，以健全採購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本府第113次市政會議辦理。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臺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企劃管理科","rel_count":0},{"id":8320,"doc_number":"院授主預字第1010013056號","title":"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等情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注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等情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注意辦理。說明：: 一、依據本院主計總處案陳審計部l01年6月27日台審部五字第10l0002539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採購或租賃公務車輛，請確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財政部、外交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客家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嘉義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本：審計部、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rel_count":1},{"id":8321,"doc_number":"法律字第10203507230號","title":"有關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之損失，是否屬國家賠償事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13-07-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之損失，是否屬國家賠償事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部102年4月10日國賠委會字第1020000378號函。二、本件函詢疑義，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102年5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200140060號函略以：「關於國防部辦理採購，因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而係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應無國家賠償之虞。…關於廠商依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向機關請求償付之要件、範圍疑義，按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上開『廠商』，係指『提出申訴之廠商』。又該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之費用，同條項已明定為『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尚不包括『準備履約而投入之成本』及『因未能履約之所失利益』。…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循行政訴訟解決。」（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依工程會上開函說明，本件因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事件發生之損害，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正本：國防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54590號","title":"有關102年5月18日總統聽取「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會議紀錄之指示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配合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102年5月18日總統聽取「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會議紀錄之指示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配合辦理。說明：一、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102年6月11日會管字第1020015584號函(如附件)辦理。二、前揭研考會所附「總統交辦事項分辦表」(案號：F00693)載明總統指示事項為：「公共工程只要事前做好規劃及專案準備，有助於達成如期完工之目標，政府部門應積極思考如何創造條件，加速公共工程之執行」。貴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就下列事項預先做好規劃及專案準備：(一)訂定公共設施應有的使用年限：明確規範設計使用年限，提升工程品質耐久性。(二)發包前完成前置作業：１、涉及環評、水保、都市計畫、地質探勘等審查前置作業，相關機關全力配合加速處理。２、涉及用地及建照取得，於工程發包前完成。３、仔細審查規劃設計成果，勿發生規劃設計錯誤或限制競爭情形。工程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洽專業機關代辦或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辦。４、做好與當地民眾的溝通，勿發生民眾抗爭情形。(三)加速採購作業：１、遇緊急狀況，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縮短等標期。２、重大工程或緊急工程案，預算未核定前，有條件先辦理招標程序，爭取行政時間。３、招標文件及契約，訂定提前竣工獎勵金。４、將完工期程納為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５、平時備妥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四)用心選商以保障進度品質：１、編列合理預算及訂定嚴謹工期。２、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如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人力、財力或設備。(五)好的決標方式：１、技術服務採購，以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２、重要及系統性重大工程，採統包最有利標辦理。(六)善用資深公務員的評選制度：１、利用資深公務員專業守法特質，遴選其他機關資深公務員擔任外聘委員，並預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２、給與評選委員充裕時間閱讀廠商資料及聽取廠商簡報，評估廠商優劣，公正辦理評選。(七)落實履約管理以確保工程進度：１、各部會積極管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工程標案進度，遇有落後立即檢討提出改善對策。２、遇有履約爭議，以調解或仲裁快速解決，避免耽誤工程進度。３、勿遲延付款，以利廠商資金周轉掌握進度。４、對於延誤履約期限或發生工安事故情節重大之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八)提前考量營運管理與使用需求：規劃設計階段預先考量未來營運管理與使用需求；施工階段及早決定未來經營者，預為配合建置營運設施，以利工程完工後即可順利營運，發揮投資效益。三、有關旨揭「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已公開於102年6月份公共工程電子報(網址：http://www.pcc.gov.tw/epaper/10206/download/news_19_1.pdf)。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公開於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說明二(五)第2點，本會103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統包案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之評分及格最低標。","rel_count":1},{"id":83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187370號","title":"貴校辦理「核磁共振影像儀系統」，原評定最有利標結果撤銷之後續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核磁共振影像儀系統」（案號：1010327），原評定最有利標結果撤銷之後續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校102年5月24日校總字第10200393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來函說明一既稱「評選結果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已通知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惟尚未辦理決標程序」，旨案既尚未決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規定。三、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貴校辦理旨案，因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撤銷貴校原異議處理結果），爰貴校依本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來函說明一所稱「以甲廠商規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撤銷原最有利標處分」，查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載為「有關不服評選決定部分，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不察，遞予維持，應予撤銷」，並非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逕為撤銷貴校之評選結果。其後續之處理，請依本法第85條規定辦理。至於是否依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乙節，請查察同條項各款規定。四、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一)貴校如擬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請重行另定時間召開評選委員會，並通知評選委員會之「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後為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6條規定辦理評選；（二）如有就個別項目維持原評選結果者，該個別項目免重行提出評選結果，僅就其他項目重行提出評選結果後，與維持原評選結果之項目合計評選結果；（三）如僅就部分項目重行提出評選結果者，原評選結果時缺席之委員即使於重評時出席，由於已無法對所有評選項目提出評分，故僅可出席會議參與討論與表決，無法參與評分，請先向委員說明；（四）如僅就部分項目重行提出評選結果者，原評選結果時有出席但於重評時缺席之委員，由於未就需重行提出評選結果之部分項目參與審議規則第3條之1所定逐項討論之程序，其原評選結果將無法計入重新提出之評選結果，請盡量安排原有出席之委員均可出席之會議時間。（五）評選委員會如決定不再辦理簡報詢答程序者，免通知受評選之廠商出席，惟重行提出之評選結果須依審議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通知投標廠商。（六）如係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1條規定，於第1次綜合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復依本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後續之第2次、第3次綜合評選時得參與之委員，以有出席前一次綜合評選之委員為限。五、來函說明五所詢疑義，關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之決議方式，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已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六、來函說明六所詢疑義，評選結果序位第1廠商，如未能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廠商，其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規定須載明「評選過程紀要」及「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理當包括該廠商之評選結果無法依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為最有利標之相關內容。另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2項第5款亦規定：「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正本：國立臺灣大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40980號","title":"修訂採購評選及促參甄審之「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訂採購評選及促參甄審之「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秘字第0950075937號函及內政部消防署消署企字第0951314015號函建議辦理。二、旨揭一覽表增列「消防工程」及「生物技術」二科別，並將原農藝、園藝及農業化學3科別整併為「農業」，原森林學、漁業學、畜牧及獸醫學等科別分別修正為「林業」、「漁業」、「牧業」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等科別，貴機關如有上開類科別之適當人選尚未薦送者，請踴躍推薦，以充實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8325,"doc_number":"院臺發言字第1020037360號","title":"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採購應納入無線電視台乙事，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2年5月22日(102)電視臺發字第085號函。二、經查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略以：(一)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採購電視媒體廣告託播，應視機關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而定，在符合預算法與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下，由機關本於權責核處。(二)承上，政府機關除本於宣導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採購，另可將無線電視台納入採購之考量。正本：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副本：各部會行總處署","rel_count":0},{"id":832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20023163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檢附修正後「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及第四點附件乙份。二、「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含修正對照表）及本修正要點已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品質管理」項下之「公共工程金質獎」網頁，請逕自下載並轉知所屬。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403臺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之3)、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公會全國聯合會(108臺北市開封街二段四十號三樓)、臺灣省建築師公會(403臺中市西區臺中港路一段400號11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高雄市建築師公會(807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66號23樓)、福建省建築師公會(89350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226巷4弄22號4樓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中華民國建築學會(403臺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之3)、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8臺北市開封街二段四十號三樓)、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105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171號5樓)、臺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公會(104台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6號)、臺灣公共工程學會(701臺南市大學路1號成功大學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104臺北市仁愛路2段1號4樓)、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106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土木系轉送)、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103臺北市長安西路342號4樓之1)、中國工程師學會(100臺北市仁愛路2段1號4樓)、中國電機工程學會(106臺北市復興南路1段390號7樓之2)、中國測量工程學會(106臺北市興隆路3段116巷1弄2號4樓)、中國機械工程學會(104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60號4樓)、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11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38號11樓)、中華民國道路協會(103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184號9樓)、中華民國隧道協會(106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1號4樓)、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106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淡江大學成人教育學院(106臺北市金華街199巷5號)、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二段190號11樓)、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221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C棟2樓)、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320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中大路300號)、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320桃園縣中壢市普忠里普仁路22號)、逢甲大學土木工程學系(407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台灣電力公司台電訓練所(233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3段81號)、正修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40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231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83號)、社團法人高雄市職業安全第一協會(833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472號2樓)、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監察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劉委員櫂豪國會辦公室、立法院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蔡委員其昌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委員碧玲國會辦公室、立法院魏委員明谷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李委員昆澤國會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30020號","title":"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惠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惠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2年6月7日院臺性平字第1020137209號函，該處對本會101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成果報告意見表審查重點八之2審查意見：「請積極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女性專家性別比例，並檢討及排除女性專家進入資料庫之障礙。」 二、貴機關、公會如欲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專家學者，請依本會102年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10048318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02010號","title":"貴府函詢限制性招標底價訂定之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限制性招標底價訂定之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2年6月6日府授工採字第10211881900號函。二、另請查察本會99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3科、4科）、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29,"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title":"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1-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1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9條，並刪除原條文第2項「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之規定。復於101年1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9360號令修正為第9條，增列第2項「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content":"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說明三主旨：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4表係修訂本會96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10660號函公告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2表，增訂各單位辦理時程表、罰則，及未於時程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之規定，並由各工程主辦機關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釐清施工階段起造人、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專案管理單位彼此間之權責，減少履約爭議，增列「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以符實際，建議各機關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該權責分工表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二、按權責分工表中（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係適用於機關將「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分別委由兩個不同廠商辦理之情形，此與機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者不同，後者機關須就施工階段之專案管理服務項目與「施工監造」之服務項目，依委辦服務內容予以整合為一，其服務酬金並應依整合後之服務項目內容重新考量。三、檢附旨揭4表：「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行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1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9條，並刪除原條文第2項「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之規定。復於101年1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9360號令修正為第9條，增列第2項「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19261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33條之6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2）年7月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3-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33條之6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2）年7月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28420號","title":"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惠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2-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惠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貴機關、公會如欲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專家學者，請依本會101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1010024789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1},{"id":8332,"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200214050號","title":"介紹我國已辦理認證之跨國性工程師資格「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及「國際專業工程師」（Register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 IntPE）","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6-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地址：11010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聯 絡 人：宋士陽聯絡電話：(02)87897603主旨：介紹我國已辦理認證之跨國性工程師資格「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及「國際專業工程師」（Register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 IntPE）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因各國各自訂定專業工程師證照制度，形成專業工程師跨國執行業務之障礙，為消除此等障礙，國際上透過簽署相互認許協定(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RA)，或建立國際性的專業工程師認證制度，以利專業工程師之跨國移動執業，並促進工程服務貿易之順暢。目前國際上已施行之專業工程師認證制度，為非官方組織（NGO）之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國際專業工程師協議（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s Agreement【原稱Engineer Mobility Forum, EMF】）、歐洲國際工程師協會（FEANI）、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工程師（NAFTA Engineer）等。二、為協助我國技師取得國際性工程師資格，提升技師跨國執業之競爭條件，本會結合產、學、官界力量協助我國工程師專業團體社團法人中國工程師學會（下稱中工會）申請加入相關跨國性工程師資格認證組織，分別於2005年6月加入「亞太工程師」（http://www.ieagreements.com/APEC/；正式會員：澳洲、加拿大、我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泰國、美國），2007年6月加入「國際專業工程師協議」（http://www.ieagreements.com/EMF/；正式會員：澳洲、加拿大、我國、香港、印尼、愛爾蘭、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並設立「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http://www.apecengineer.org.tw/index.php）及「中華台北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http://www.emf.org.tw/），經各該組織之授權，依據所定工程師資格標準辦理「亞太工程師」及「國際專業工程師」認證。目前認證工程師類別包括土木工程(Civil)、結構工程(Structural)、大地工程(Geotechnical)、電機工程(Electrical)、環境工程(Environmental)、水利工程（Hydraulic）、機械工程（Mechanical）計7類。三、有關亞太工程師之申請資格包括：(1)學歷為國立大學畢業或經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通過之學校；(2)我國執業的專業技師或具備技師資格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3)取得技師資格後至少7年工程經驗；(4)其中2年以上負責或主持重要工程工作；(5)精通英語；(6)維持個人專業持續發展；(7)信守工程倫理規範。國際工程師之申請資格，除學歷必須是經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通過之學校外，其餘均與亞太工程師相同。亞太工程師及國際工程師之申請者，經詳細之文件驗證合格後，由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下稱監督委員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者需以英文進行簡報，評審小組再就申請者所附之2年以上負責或主持重要工程之工作經驗，進行必要的查證，特別是注重在工程領導統合、技術專業及工程介面之整合能力。經評審小組初試通過，再經複試會議及監督委員會大會審查合格後，才能取得亞太工程師或兼取國際工程師資格。（申請須知參見監督委員會網站：http://www.apecengineer.org.tw/index.php及http://www.emf.org.tw/）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社團法人中國工程師學會、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33,"doc_number":"礦局石2字第10100105410號","title":"經濟部礦務局回復台灣省砂石公會「除天然砂、機械砂外暫時禁止淡化海砂進口」之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經濟部礦務局聯絡人：陳先生 電話：02-23113001分機431 主旨：貴會為提昇國內景氣，解決現有500家砂石碎解洗選廠存量、生計及砂石品質，建議除天然砂、機械砂外暫時禁止淡化海砂進口一案，涉及本局權責部分，復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1年9月4日院臺經移字第1010055530號移文單及 貴會101年8月27日（101）年省砂石聯福字第056號陳情書辦理。二、開放中國大陸砂石進口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辦理，亦為行政院核定「砂石開發供應方案」及「砂石長期穩定供應策略」重要政策措施之一。三、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100240490號函釋「海砂」定義，係指氯離子含量不符國家標準或契約規定者；又查CNS1240，A2029國家標準已針對混凝土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有害物質訂定最大含量限制；另本部標準檢驗局於101年9月4日邀請 貴會列席「召開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101年第29次會議」決議將「貝殼」雜質增列於上開有害物質項目。綜上，「海砂」如使用於混凝土細粒料，倘經淡化處理，氯離子含量符合CNS國家標準，即可供作混凝土細粒料，倘工程施工單位認為有必要嚴格要求細粒料骨材標準，得於契約中另予規範。四、為加速去化莫拉克風災後南部地區庫存之砂石，經濟部曾就「南砂北運可行性議題」邀請相關單位分別於99年6月17日召開「砂石供需問題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及101年8月10日「研商東砂西運營運績效及進口砂石品質管制會議」進行研討。在技術面上，依據高雄港務分公司（前高雄港務局）表示：「因港區散雜貨作業碼頭有限，且考量使用效益，無法提供砂石專用需求。高雄港之整體規劃，係為發展親水港岸，及扮演轉運樞紐港埠之功能，考量目前可用腹地有限，故設置砂石專用及後線裝卸設施確有困難。」其次考量經濟成本面，即使可透過成本最低的海運（無論於高雄港抑或安平港）供應北部地區，其最終上岸價格仍高出進口砂石30％。因此，基於上開限制因素及為穩定物價，南砂北運實務面尚不成熟。但為去化河川疏濬土石，本局業已規劃9處土石儲備中心，可堆置約1,600萬至2,000萬公噸土石，其中屏東里港土石儲備中心業已完成80萬公噸標售，刻正辦理出料作業中，此ㄧ土石活化工作將持續執行。五、另本局未曾申請砂石進口，來函說明一（略以）：「…，然近年來經濟部礦務局進口海砂在國內重大工程使用。」一語與事實不符，予以釐清。至有關進口之砂石是否為海砂，台灣進口砂石協會於上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會議中已提出相關說明及澄清。六、檢附「經濟部礦務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1份，請填妥後逕復本局。正本：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副本：行政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秘書室（第10102806750號陳情案請解除列管)、經濟部水利署、台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rel_count":1},{"id":83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73400號","title":"檢送「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3-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補充說明：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本表引用該辦法之原條文所對應之修正條文詳見一覽表之補充說明。","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屬）機關。說明：一、邇來技術服務廠商常反映機關未能落實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相關規定，致衍生技術服務費用之爭議，影響其權益，對政府形象及工程計畫之推動，造成負面影響。二、茲就契約雙方較常發生困擾之問題及建議彙整訂頒「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如附件，請參採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補充說明：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本表引用該辦法之原條文所對應之修正條文詳見一覽表之補充說明。","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0537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而需展延工期者，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6-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而需展延工期者，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載明：「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第1項）。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第2項）。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第3項）」;第24點載明：「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二、訂約機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生變更需求、變更設計、變更工地條件，而需展延工期者，請考量給予廠商合理工期，及展延工期期間內衍生之合理費用(如管理費、物價調整款)，避免因契約工期展延之變更程序欠妥適或遲未完成，致生履約爭議。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市鎮區公所副本：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0},{"id":83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20517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3-06-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修正重點包括鋼構半成品之估驗、廠商檢（試）驗之執行方式、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禁止廠商行賄及貪腐、勞工安全衛生不良廠商之處置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37,"doc_number":"臺教人(2)字第1020078909號","title":"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並於評選會議簡報時出席，是否涉及教師兼職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5-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教育部聯絡人：李(先生或小姐) 電話：02-77365926 主旨：所詢有關民眾檢舉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並於評選會議簡報時出席，是否涉及教師兼職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2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155160號書函副本。二、有關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一節，查本部100年8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120583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次查本部101年3月 6日臺人（一）字第1010033235號函規定：「…至前揭100年8月3日函所稱『 委託研究計畫 』，係指廣義產學合作及各項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另補助研究計畫亦應比照委託研究計畫辦理，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另查本部102年3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計畫（包含產學合作及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擔任其他學校或民營機構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或其以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等），仍應依學校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各校應將上開相關規範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爰國立大專校院教師承接計畫，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三、至有關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是否得再擔任評選委員一節，因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相關規定，請貴會秉權責自行卓處。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人事處教育部","rel_count":0},{"id":8338,"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200183660號","title":"為保障公共工程採購品質，對於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請優先考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以利審查其承攬能力。","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2013-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保障公共工程採購品質，對於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請優先考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以利審查其承攬能力，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避免發生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因履約能力不足，致使後續衍生影響工程品質、進度，甚或停工解約等情事，機關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以選出具有足夠承攬能力之廠商。二、經統計各機關98年至101年間辦理巨額或特殊採購之橋梁、隧道工程，其訂定特定資格情形及執行過程中之工程品質與進度差異；結果顯示，招標時有訂定特定資格者，成果較佳(如附件)。爰此，機關如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2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13條規定，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本會前已以102年2月26日工程管字第10200066980號函及4月2日工程管字第10200115050號函(二函諒達)請各機關配合辦理在案。三、至於機關辦理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為強化對投標廠商承攬能力之鑑別度，請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優先考量依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要求廠商應附具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俾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審查廠商資格時能充分審查廠商承攬能力；至於其他所需訂立之基本資格，仍請酌依相關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39,"doc_number":"臺教國署高字第1020028145號","title":"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19日研修「高級中等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2013-04-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 102年3月19日研商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會議紀錄1份，請依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正本：汪委員清雨、鄭委員瓊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立陽明高級中學、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國立岡山高級中學、國立東勢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員林崇實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中市明台高級中學、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國立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有限責任國立臺中文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國立東勢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臺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有限責任南投縣私立同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教育部法制處、教育部秘書處、本署視察室、韓簡任視察春樹、許簡任視察陣興、秘書室、主計室、學務校安組學輔科，學務校安組衛生科、原民特教組、高中職組實習私校科副本：本署黃副署長新發辦公室、本署國會聯絡室、本署高中職組中行科","rel_count":0},{"id":83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135300號","title":"貴會由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依法合併組成，有關各該公會合併前與各機關訂定之委託契約所遺未完成工作是否可由貴會繼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5-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由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依法合併組成，有關各該公會合併前與各機關訂定之委託契約所遺未完成工作是否可由貴會繼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102年4月17日（102）華大地技字第1020002號函。二、有關契約之轉讓，應依個案契約約定辦理。建請查察個案契約有無載明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旨揭公會依技師法第28條第1項及人民團體法第56條、第59條等規定合併組成貴會，並議定概括承受所有權利與義務，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定「其他類似情形」。正本：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3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166820號","title":"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含工程主要內容頁），並增訂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13-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含工程主要內容頁），並增訂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前揭原格式，本會前以88年7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45號、89年7月18日(89)工程企字第89016226號及90年3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08223號計3函訂頒或修訂在案。二、本次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增訂工程主要內容頁載明工程執行內容，其中「工程概述」、「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備註」3欄位所需之資料，得由廠商提報，經監造單位審查、主辦機關審核後，由主辦機關登錄「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據以填寫「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並作為機關核發廠商之公共工程完工證明。另為利機關作業，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等資料供機關參考。三、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公開於本會http://www.pcc.gov.tw網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項下之「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選項，可於線上閱覽及下載電子檔。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3},{"id":8342,"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title":"「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4-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為利各界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本會前於97年7月25日以工程管字第09700306970號函分行旨揭兩要點在案（諒達）。二、因旨揭工程物價調整款申請期間已於97年底結束，且物價調整款剩餘經費業已繳庫，爰停止適用。三、上開97年函釋及要點附件，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查詢及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3},{"id":83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58040號","title":"修正「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12-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修正「統包作業須知」及修正對照表乙份。二、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3年至98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績效，發現機關辦理統包前未依規定辦理評估、評估作業不確實，及統包工程後續使用情形不佳等缺失，本會業以100年6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000168691號函請各機關勿發生類似缺失。經檢討旨述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其修正重點包括統包事前評估作業須考量事項、機關需求書、設計品質計畫書內容、營運或代操作注意事項。三、修正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內容，已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法規」網頁內之「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統包作業須知」業以101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78490號函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業以101年10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100388530號函修正。","rel_count":3},{"id":834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493670號","title":"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27","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97年10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700425690號函所送修正之旨揭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諒達。二、特種基金原要點未納入補貼範圍，惟各級政府在97年度總預算或單位預算中編列專項工程計畫經費挹注非營業基金部分，廣義而言，亦屬公務預算辦理之公共工程，亦應納入補貼範圍，爰修正旨揭支用要點第二點「工程經費來源需為公務預算(不含特種基金)」為「不含特種基金，惟各級政府在97年度總預算或單位預算中編列專項工程計畫經費挹注非營業基金部分依比例納入適用範圍」。三、行政院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規定，適用條件放寬為97年2月1日以後仍在施工，且尚未竣工之案件，均可適用；並明定廠商於完工結算後始提出要求者，機關之受理期限為97年12月12日，及機關受理時，須與廠商另訂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爰配合修正旨揭支用要點申請明細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WHOLE"},{"id":8345,"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425690號","title":"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0-15","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97年7月25日工程管字第09700306970號函檢送旨揭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諒達）在案。二、行政院97年9月26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02070號函修正函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規定，廠商應提出協議書或切結書（原規定為協議書），爰將旨揭支用要點五、(一)2. 及申請明細表之「協議書」修正為「協議書或切結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WHOLE"},{"id":834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306970號","title":"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如附件，並自總統公布各該追加預算、特別預算後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照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25","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如附件，並自總統公布各該追加預算、特別預算後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照辦。說明：一、為利各界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本會網站已建置專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提供相關規定、計算範例、問與答、物價指數查詢及旨揭要點，供各界上網查詢、下載及使用。二、本案本會諮詢聯絡窗口為楊技正，聯絡電話(02)87897738。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會97年10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700425690號及97年11月27日工程管字第09700493670號2函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83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title":"「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6-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二、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三、為免機關浮濫辦理統包招標，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 (一)土地開挖工程。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五)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六)垃圾清除工程。 (七)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 (八)防漏工程。 (九)圍牆、圍籬工程。 (十)油漆工程。 (十一)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四、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公假 副主任委員 謝 定 亞 代行註：「統包作業須知」業以101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78490號函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業以101年10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100388530號函修正。","rel_count":3},{"id":83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9358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3-04-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據國內營造業公會及業者反映，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辦理契約變更展延履約期限時，有要求廠商具結放棄展延期間所衍生費用之情形。二、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載明：「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第1項）。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第2項）。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第3項）」第24點載明：「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三、訂約機關如因可歸責機關自己之事由致變更需求、變更設計、變更工地條件，而需展延工期者，請考量給予訂約廠商展延工期期間所產生之合理費用（例如管理費、物價調整款）。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秘書處、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02年3月18日臺區營（102）銘業字第0140號函）、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100010號","title":"「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3-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2年3月7日「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外交部、經濟部、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能源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灣銀行採購部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會企劃處（第三科、第五科、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0},{"id":83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13760號","title":"基本工資調整，涉及增加給付基本工資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基本工資調整，如經 貴府認定涉及必須增加給付法定基本工資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99年10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09914148300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3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86770號","title":"機關辦理中央專案補助之災後復健工程，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中央專案補助之災後復健工程，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中央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切實執行。」合先敘明。二、邇來發現部分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於招標公告及契約載明「可能延遲付款」及「預計延遲付款月數」，造成廠商財務周轉壓力，降低投標意願，因而多次流標，延誤災後復建進度，甚至影響廠商得標後之履約品質，或引發政風事件。三、關於中央專案補助之災後復健工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亦不得因統收統支而就此等工程於招標公告及契約載明與申請補助款程序無關之「預計延遲付款月數」。本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檢送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序號二、（一）所載缺失態樣：「將工程預算或補助款挪作他用，或預算調度不及，致無預算及時支付工程款。」（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1438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次修正係於「工學類」項下增列「無障礙環境」科別。請各界踴躍推薦具「無障礙環境」專長之專家學者，並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其附表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353,"doc_number":"院臺科會揆字第1010152690號","title":"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改善政府資訊服務環境作業參考要項(行政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1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發文字號：院臺科會揆字第1010152690號主旨：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改善政府資訊服務環境作業參考要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說明：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改善政府資訊服務環境作業參考要項」1份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附加檔案：<a href=\"http://www.pcc.gov.tw/pccap2/FMGRfrontend/DownloadQuoteFile.do?fileCode=F2013010057\"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改善政府資訊服務環境作業參考要項</a","rel_count":0},{"id":835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08號","title":"關於  貴部所屬事業於發生污染、工安損害或其他涉及民眾抗爭事件時，得否依事業與事件關係人或受害人協商結果，採限制性招標洽特定廠商辦理評估、鑑定、調查等工作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三「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br>","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所屬事業於發生污染、工安損害或其他涉及民眾抗爭事件時，得否依事業與事件關係人或受害人協商結果，採限制性招標洽特定廠商辦理評估、鑑定、調查等工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經(八八)國營字第八八五三八○二一號函。二、 首揭案件如擬直接洽特定專業機構或廠商辦理相關評估、鑑定、調查等工作，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規定辦理；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指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需採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者，請採購機關自行決定。三、 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所屬各事業可引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報經 貴部同意後採限制性招標，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通案認定；如有個案發生且確有必要請再函本會認定。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三「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已於92年4月9日修正為「第2條第1項第2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6803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依個案情形明確訂定，避免過於空泛致發生轉包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2009-10-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依個案情形明確訂定，避免過於空泛致發生轉包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則明定「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二、本會近期稽核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發現有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標示之主要部分過於廣泛，造成廠商全部自行履行困難，致生爭議。例如於招標文件訂定主要部分為鋼構工程，致其鋼構組件之吊裝、組立、焊接、防火被覆、油漆等作業，是否均須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滋生疑義。甚或訂為主要部分之工作，跨越不同專業分工之範圍，例如土木建築工程標案中，將比重甚低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列入主要部分，亦屬不適宜之作法。三、為避免發生前述情形，請各機關於訂定上開主要部分時，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符合資格，反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附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於99年11月30日 (99)工程企字0990044960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配合施行細則第87條修正後文字，本函說明一後段應調整如下：「……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則明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rel_count":0},{"id":835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200066980號","title":"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13-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避免得標廠商因專業承攬能力不足，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第6條規定：「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第8條規定：「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第13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是以，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上開規定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以避免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二、經調閱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各機關於98年至101年辦理橋梁工程符合巨額或特殊採購條件者共計79案，其中依前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特定資格者計37案，比率約46.8%，另執行過程中關於工程品質與進度差異情形，統計分析如下：(一)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工程查核成績甲等以上比率分別為83.3%及51.6%，差異達31.7%。(二)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因廠商承攬能力不足，影響工程進度之比率分別為21.6%及35.7%，差異達14.1%。(三)未訂定特定資格者，有3件工程因承攬廠商能力不足等因素，導致工程終止契約，需重新辦理發包作業。(四)綜上，特殊或巨額採購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確實造成工程品質與進度之明顯差異。三、爰此，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考量投標廠商承攬能力，如因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致無履約能力廠商得標而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者，得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處置。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2},{"id":83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72220號","title":"本年汛期及颱風季節將至，為提升搶修搶險及災後復建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預為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年汛期及颱風季節將至，為提升搶修搶險及災後復建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預為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颱風及汛期季節，常發生水災或土石流，造成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為個案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及災後復建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請查察本會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之說明二（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3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72210號","title":"為利建築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合作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技術服務採購標案，茲提供其作業方式之相關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建築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合作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技術服務採購標案，茲提供其作業方式之相關說明如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致各機關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之（一）已載明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之委託設計、監造，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資格組合方式，得包括允許旨揭共同投標作業方式。此一方式有利於多元工程團隊之組成，亦有助於產業合作發展。二、由於部分業者對於上述共同投標方式是否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存有疑慮，本會特於102年2月6日邀請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未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之結論，詳本會102年2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200053600號函附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以下為會議結論之內容：(一)採購標的除建築物設計監造服務外，尚包括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機關允許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並無牴觸建築法。(二)建築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係闡明建築物設計及監造業務之專業分工，屬廠商間之內部法律關係，不宜擴及箝制機關與廠商間私法自治之自由選商方式。(三)機關允許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其工作事項應依循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主辦項目內容，其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工作，仍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不會侵犯建築師依法執業範圍及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法規委員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3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69660號","title":"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1年相同之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3-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1年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經濟部102年2月27日經授企字第1022039102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3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9134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其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之情形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2-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其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之情形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12日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如下：「機關因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 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之處分。其中第3款、第7款至第12款事由，縱屬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既與公法上不利處分相連結，即被賦予公法上之意涵，如同其中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為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施用不正當手段，及其中第14款為違反禁止歧視之原則一般，均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其餘第13款事由，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應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之3年時效期間」。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其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之情形，本會於101年10月2日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召開會議研商後，獲致下列結論，請據以辦理：(一)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完成修法前，相關處理原則如下：１、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12日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各機關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依同條規定通知廠商，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２、關於裁處權時效之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固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惟仍應就採購個案情狀及所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要件，綜合判斷之。３、本處理原則自95年2月5日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適用。(二)關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目前尚在同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之廠商，參照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仍然維持原處分；廠商如有意見，就個案情形循法律救濟程序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4},{"id":8361,"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20005856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地址：11010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聯 絡 人：范崇荑聯絡電話：(02)87897733傳 真：(02)87897714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主旨：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檢附修正後「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及第十點附件乙份。二、「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含修正對照表）及本修正要點已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品質管理」項下之「公共工程金質獎」網頁，請逕自下載並轉知所屬。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403臺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之3)、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公會全國聯合會(108臺北市開封街二段四十號三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403臺中市西區臺中港路一段400號11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高雄市建築師公會(807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66號23樓)、福建省建築師公會(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中華民國建築學會(403臺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之3)、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8臺北市開封街二段四十號三樓)、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105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171號5樓)、台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公會(104台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6號)、台灣公共工程學會(701臺南市大學路1號成功大學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104臺北市仁愛路2段1號4樓)、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106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土木系轉送)、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103臺北市長安西路342號4樓之1)、中國工程師學會(100臺北市仁愛路2段1號4樓)、中國電機工程學會(106臺北市復興南路1段390號7樓之2)、中國測量工程學會(106臺北市興隆路3段116巷1弄2號4樓)、中國機械工程學會(104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60號4樓)、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52號2樓)、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14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23號)、台中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401臺中市東區東南街73號)、新竹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302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8號10樓之5)、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114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23號)、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11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38號11樓)、中華民國道路協會(103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184號9樓)、中華民國隧道協會(106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1號4樓)、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106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淡江大學成人教育學院(106臺北市金華街199巷5號)、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二段190號11樓)、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221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C棟2樓)、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320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中大路300號)、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320桃園縣中壢市普忠里普仁路22號)、逢甲大學土木工程學系(407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233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3段81號)、正修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40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231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83號)、社團法人高雄市職業安全第一協會(833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472號2樓)、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0},{"id":8362,"doc_number":"健保承字第1020020598號","title":"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單次給付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單次給付適用疑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大會102年1月16日工程人字第10200020120號函辦理。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扣費義務人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1條6種所得(收入)時，除高額獎金外，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依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2%)扣取補充保險費；又同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31條所稱之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另外，本法所稱之「單次」給付，係指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之金額，也就是所得人該次所受領之金額。是以，如機關將歷次之出席費累計數場次一次給付，如達5,000元，應依本法第31條規定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衛生署局長黃三桂","rel_count":0},{"id":83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59130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3-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1年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4280號函通知各機關，10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3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28630號","title":"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有關招標文件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建議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有關招標文件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建議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招標，依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其第2項規定：「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二、前揭所稱「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係由投標廠商自行選擇，惟部分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所載投標廠商必須符合之資格條件，包括細部設計廠商資格及施工廠商資格，且個別廠商單獨投標時亦需具備此二種資格，造成技術服務廠商必須與施工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之效果。基於技術服務廠商所占投標金額比率較小，並考量其財務及承擔風險能力，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如須兼具施工部分及細部設計部分之廠商資格者，建議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細部設計部分之廠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以供細部設計廠商選擇不必與施工廠商共同具名投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02年1月18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020004號函）、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3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45930號","title":"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與萬通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製作立體科教影片，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10-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館與萬通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公司)合作製作立體科教影片，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館99年8月2日傳真函收悉。二、依來函及所附合作備忘錄，倘該立體科教影片非屬 貴館之採購需求，且 貴館未支付費用，而係萬通公司自行籌劃製作，因向國科會及相關單位申請補助，而需 貴館提供學術指導、拍攝諮詢及場地與設備供影片測試等相關協助事項；貴館列名於該影片製作群中，取得影片發行及衍生性商品之部分收入作為回饋，則其性質與本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本法。正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副本：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3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53600號","title":"檢送本會102年2月6日研商「建築物工程設計及監造服務技術服務可否允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2年2月6日研商「建築物工程設計及監造服務技術服務可否允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陳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法規委員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8367,"doc_number":"法檢字第0990804701號","title":"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0-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工程會9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3770號函辦理。二、工程會於98年7月24日召開「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會議中建議旨揭事項，嗣經工程會另函說明其蒐集或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係為辦理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101條等規定有關業務，或作為各機關對於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依專業法規申請交付懲戒之參據，應認尚屬工程會依法令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成效，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請於工程會所述上開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會依法辦理職掌業務。三、檢附說明一函文影本1份。正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rel_count":2},{"id":83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28850號","title":"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採行之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13-01-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採行之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1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第2項）。……」；仲裁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二、前開依採購法或仲裁法規定採調解、仲裁，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者，皆為合法之契約爭議處理方式。復經本會調查各機關近10年內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採前開方式處理之1,539件履約爭議案件（調解1,045件、仲裁194件、訴訟300件），平均處理時間：調解（7個月）及仲裁（1.14年）皆較訴訟（2.08年）為快速；非以調解方式解決履約爭議者，其採仲裁比率近40%，顯見仲裁已為各機關普遍採行且為有效率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三、為加速履約爭議之處理，並避免因爭議延誤工程完工期程，影響人民使用權益及政府施政，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除廠商依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廠商如依仲裁法規定要求機關合意仲裁者，建請機關儘量同意，以有效解決履約爭議，提升採購執行效率。四、復查個案爭議處理結果，涉及爭議情形、雙方攻防策略、證據完整性等因素，不宜僅因爭議處理結果未如機關預期，即議處機關人員，以免打擊士氣。五、本會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等6種工程相關契約範本，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並以101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204580號、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函各機關（公開於本會網站）。在建工程或技術服務契約如因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上開範本相關修正內容，以提升爭議處理及採購效率。已履約完成者亦可採上開建議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4282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3-0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業務，於民國102年1月1日併入財政部，爰修正旨揭設置要點第1點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5428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0年相同之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2-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1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與100年相同之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經濟部101年2月16日經總字第10102982750號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1年2月15日中企輔字第1010001194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371,"doc_number":"營署中建字第1023580047號","title":"有關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其承攬限額皆符合規定，惟施工中因設計變更或物價指數調整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因素，造成其承攬總價逾越其原承攬之限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洽本署有關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其承攬限額皆符合規定，惟施工中因設計變更或物價指數調整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因素，造成其承攬總價逾越其原承攬之限額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代表101年12月28日拜會本署建議事項辦理。二、查本部98年12月28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12245號函（如附件一）及本署101年1月11日營署中建字第1013500077號函（如附件二），業已說明旨揭事項有案，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因物價指數調整或設計變更等不可歸責營造業因素，致結算總價逾越承攬之限額，仍僅得依承攬限額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應無違反本法之立法原意。至於上述所增加之金額建請另訂工程契約或協助營造業者向工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敘明並檢具實證，以免因結算金額不符承攬限額之規定而致使廠商受罰。三、副本抄送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貴公會員如因旨揭情形受工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可向該委員會敘明原委並檢具實證，係因物價指數調整或設計變更等不可歸責營造業因素，依本法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度處分或免議，併此說明。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法務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15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管理科）","rel_count":1},{"id":83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22950號","title":"教育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不適用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13-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是否可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2年1月17日臺教技(三)字第1020002518號函。二、按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三、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學校辦理學生校外實習係依大學法第 38 條及專科學校法第 34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款之情形者，且同辦法第 6 條已有規定合作機構之選定程序。」爰貴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不適用採購法。 正本：教育部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1693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2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2012-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2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採購稽核小組101年3月21日衛署稽傳字第1010321號傳真信函。二、有關貴署可否基於會計(或政風)一條鞭之指揮系統，指派招標機關以外之貴署所屬機關(醫院)之會計(或政風)人員，代表貴署擔任上級機關監辦人員乙節，經洽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表示意見，茲摘述如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8月21日主會財字第1010500561號書函略以：按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業務負有督導職責，爰對其相關（重大）業務應有所瞭解俾適時研提建議或督辦完成；至依不同業務特性分設之所屬各機關，彼此間業務屬性差異大，且未有從屬關係，不宜分派所屬機關人員（含主會計人員）擔負起上級機關督辦（監辦）角色(如附件一)。(二)法務部101年7月4日法授廉預字第10105012900號函略以：貴署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執行所屬機關（醫院）函報上級派員監辦之採購案件，輪由貴署政風室派員時，政風室得視事實需要，簽陳機關首長核可後，授權招標機關之政風人員，代表衛生署擔任監辦人員(如附件二)。三、至於貴署可否指派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代表貴署擔任上級機關監辦人員乙節，本會意見如下：(一)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如係貴署人員者，貴署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彼等代表貴署擔任監辦人員。(二)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如非貴署人員，因其屬採購稽核小組聘兼人員性質，尚不宜指派彼等代表貴署擔任監辦人員。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本會企劃處(網站)(無附件)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0},{"id":83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3086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3-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份(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本（102）年1月31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本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4次修正。為法規鬆綁目的，以簡化採購作業程序，提升採購效率，爰進行本次修法作業。二、旨揭修正草案，係經本會102年1月10日召開修法研商座談會，參酌與會專家學者、主要公會及相關機關(構)意見後酌作修正。三、貴機關(構)如有修正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14330號","title":"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3-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營事業為銷售其產品而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稱之「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公營事業。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二、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並請查察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簽報核准、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76,"doc_number":"主預督字第1010102729號","title":"因應縣庫資金調度，除人事費等必要支出外，其餘款項於本（101）年11月20日停止收受付款憑單，其適法性及權責如何釐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12-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br>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br>","content":"主旨：貴府函，為貴縣因應縣庫資金調度，除人事費等必要支出外，其餘款項於本（101）年11月20日停止收受付款憑單，其適法性及權責如何釐清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11月15日府主會字第1010215040號函。二、本案研復如下：（一）查本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91年5月1日處實二字第091001868號函釋，係就「會計年度結束後」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否辦理經費保留之解釋，尚不得倒果為因，而據以援引作為「年度結束前」停止收受付款憑單或款項支付，並辦理經費保留之依據，合先敘明。（二）復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19條及第75條規定，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財務收支及管理為其自治事項，惟如其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爰縣市政府辦理公款支付事宜，仍應依相關法規執行，方無適法性問題。（三）又本案事涉相關法令規定如下：１、民法第二編債：廠商如已依契約約定履約，機關自應依契約約定付款。又機關如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該範本尚無機關得因資金調度停止收受付款憑單之約定，且其中第21條第11款並訂有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規定包括：（1）廠商得按契約所訂向機關請求加計遲延利息。（2）廠商得於通知機關於契約所訂期限後，暫停或減緩施工進度、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3）延遲付款達約定期限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２、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機關人員因財政（支付）單位停止收受付款憑單，致有拖延驗收程序或作業之情形，應依工程會97年10月23日函釋辦理；如屬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並應依該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懲處相關人員。３、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出納部門或支付機關收到傳票或付款憑單，應依第3點規定期限辦理支付，及依第11點規定，各機關應貫徹執行並嚴密監督公款支付時限規定，逐級嚴密監督，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情事者，並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懲處。（四）另依預算法第6條、第71條及第81條規定，為維持整體收入與支出之平衡，當政府歲入發生特別短收之時，爰訂有裁減經費，或另謀財源抵補並提出追加減預算調整之機制，故各級政府年度進行中，即應落實管控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採行必要之因應措施，以避免因庫款調度困難，致無法執行付款之情事發生。三、檢附工程會本年12月6日書函影本1份供參。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註】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200002050號","title":"本會101年12月24日研商「臺中市政府辦理101年度之建築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報院釋疑案」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3-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1年12月24日研商「臺中市政府辦理101年度之建築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報院釋疑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內政部民政司、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陳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id":83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8318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3-0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如後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於民國102年1月1日併入財政部，爰修正旨述作業要點。嗣後如有需推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請洽財政部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79365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9條、第40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1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93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9條、第40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1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93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80,"doc_number":"法檢字第10100259890號","title":"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質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1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委員於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質詢：本部宜針對過往經驗，函釋政府採購實務中，因採最有利標而遭圖利罪起訴的情形；而在何種情形下得予免責乙案，本部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466530號函辦理。二、本部說明如下：（一）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該法第9條定有明文。故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之函釋，乃屬工程會之權責，而非本部業務，合先敘明。（二）至「因採最有利標而遭圖利罪起訴的情形；而在何種情形下得予免責」部分：１、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1條所明定。而行為若構成犯罪，應否或得否免責即阻卻其責任，須就具體個案之情節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院加以判斷。２、本部對偵辦之個案一向秉持不介入、不干預、不指導之原則。惟本部必督導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律規定，熟稔案件所涉相關法律構成要件及行政法令規定，加強蒐集犯罪事證，並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般證據，確信具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依法追訴犯罪。正本：立法院林委員滄敏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檢察司","rel_count":0},{"id":83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7491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12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49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issue_date":"2012-1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12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49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rel_count":0},{"id":83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74650號","title":"尚未決標之工程，招標文件請勿訂定「多要退、少不補」條款，以免與本法第6條第1項所定公平合理原則未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12-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工程會104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400157160號說明四，本函說明一後段有關建議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應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無法反映投標廠商成本或高估、浮報價額之情形。為避免保險費單獨列項衍生契約雙方就保險費給付之爭議，建議將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理費用合併列項。二、關於工程保險費之支付，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及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及101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100360530號計3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三、已決標工程，契約如訂有增減保險費用之特別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辦理；如無特別約定者，依上開函釋辦理。尚未決標之工程，招標文件請勿訂定「多要退、少不補」條款（即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者要退，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者不補），以免與本法第6條第1項所定公平合理原則未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依工程會104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400157160號說明四，本函說明一後段有關建議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83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56660號","title":"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1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12月6日高市府工工字第10137639600號函。二、本會90年7月6日（90）工程企字第90023318號令適用101年1月4日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77460號","title":"關於投標廠商於停業期間辦理變更公司名稱及復業，並以變更後名稱參加投標涉納稅證明文件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3-05-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content":"主旨：關於投標廠商於停業期間辦理變更公司名稱及復業，並以變更後名稱參加投標涉納稅證明文件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4月24日府授工採字第09830144000號函。二、所詢疑義，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之規定意旨，對於停業期間辦理公司名稱變更及復業之廠商，因其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性並無影響，爰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復業登記公函及其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代之；但屬新近復業且未屆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42120號","title":"協助機關解決履約爭議，有效執行預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1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協助機關解決履約爭議，有效執行預算，本會已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之條款，並啟用「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目前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包括訴訟、調解及仲裁。司法院已成立工程專業法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則提供調解服務。至於仲裁，雖然為國際間常見之快速解決爭議方式，惟前提須雙方合意方能採行，但機關常以過去經驗，不願意與廠商合意仲裁。鑑於仲裁人之專業能力及公正性，為影響仲裁品質之重要因素，工程會遂於相關採購契約範本增訂仲裁配套機制，並配合各仲裁協會辦理北中南東各區仲裁機制研討會，請各機關派員參加，以提升機關對仲裁制度之信任，樂意放心採用仲裁解決爭議。二、本會於101年4月起陸續召開研商會議，並參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案例，研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草案，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並於6月4日通函各機關。復於6月11日比照上開範本，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採用。在建工程如因履約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上開範本增訂內容。三、交通部已召開落實執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等研商會議，其結論包括請所屬機關修訂仲裁協議約定之定型化工程契約版本；工程採購案件發生履約爭議，原則上應尊重及配合廠商所提爭議處理方式；每半年彙報採用協議仲裁方式處理工程履約爭議之統計；發現仲裁人違反仲裁協會倫理規範及紀律規定之情事，應蒐集相關證據資料送請仲裁協會議處等。該部並建立「交通部所屬機關處理採購爭議案件推薦仲裁人資料庫名單」，定期檢討更新，作為所屬機關選定仲裁人之依據；設置「交通部所屬機關仲裁人推薦小組」協助所屬機關。相關措施已於101年11月1日正式推動，請參考。四、為改善機關不當積欠或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減少民怨，及有效執行預算，本會已於11月1日啟用「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系統（網址：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pwksafe3.userin），廠商可運用多元方式通報，由本會列管追蹤至機關付款為止，以改善機關不當積欠或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本會另將強化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資訊，納入估驗計價付款狀況，主動過濾計畫執行與付款不正常標案，督促機關改善，協助工程推動及工程款正常支付。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29號7樓]、台北市日僑工商會[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7-1號7樓]、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1樓]、台北韓國貿易館[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22樓2214室]、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敦化北路307號2樓-1]、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3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18980號","title":"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說明：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之門檻金額為該國貨幣，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固定兩年不變。二、我國本次換算金額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正本：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本：統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交通部、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3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84511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1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修正旨述範本第7條第1款、第3款，載明不計入工作天之放假日，及展延日數之計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29號7樓]、台北市日僑工商會[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7-1號7樓]、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1樓]、台北韓國貿易館[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22樓2214室]、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敦化北路307號2樓-1]、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1030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9條、第40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1）年11月15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9條、第40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1）年11月1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大地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3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42540號","title":"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其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10-1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8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11月3日府授工採字第09914504701號函。二、關於本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第80條已有規定。三、按行政院函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之（2）已載明「…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並於決標後將上開權益事項訂於要派契約。」爰機關辦理上開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之採購，倘訂有底價者，僅需就廠商所報管理費用項目訂定底價，並就該報價項目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或第80條認定是否有標價偏低情形。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併請查察。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rel_count":0},{"id":83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9262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2-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者，其無廠商投標之項次，得否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10月18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8198號函。二、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已有明文。三、來函說明二所述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由招標機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併請查察。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3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83940號","title":"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應行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2-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監察院101年10月11日院台交字第1012530342號函辦理。二、有關新竹市政府參與世博台灣館標售案，未依規定編列預算、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且未於競標前將書面審核監辦方式簽報核准；推動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之建設，未周詳考慮，增加營運管理風險等情案，經監察院提案糾正(101交正8)，爰轉知各機關，請避免發生類似缺失。三、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事前應依規定編列預算、籌措確切財源，並針對計畫可行性及成本效益進行周詳考慮、精密評估，俾使相關作業均能合法，並發揮其工程效益及降低後續營運管理風險。本會99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號函對於參與競價案件之說明，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監察院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3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83950號","title":"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12-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1年10月12日油採購發字第10110450180號書函。二、來函說明一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第1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爰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上開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尚無須經廠商同意。(二)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本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已有規定「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其減價之金額，尚無須依本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其減價收受之程序，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別。(三)機關辦理採購，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或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情形，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已有規定。三、來函說明二所詢略以「因流標或廢標者，如於開標紀錄上已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疑義乙節，查上開紀錄如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本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3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41135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本次「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8條第17款第4目及第5目，明定技術服務廠商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標章時機及等級之情形。(二)修正第9條第4款第1目，明定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按工程規模訂定不同額度。(三)第2條附件一「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之第2點第4款增訂第7目，就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如由技術服務廠商提供服務，機關應另行支付費用之選項。三、本次「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主要係修正第9條第4款第1目，修正內容及理由同說明二之（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3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6053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10-17","is_revoked":1,"revoke_note":"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311 號令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條文，其第24條修正為第25條。","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0102526610號函附101年8月17日研商「產險業辦理公共工程保險所面臨問題及制度改革建議」會議紀錄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應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高估、浮報價額情形。三、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其金額之支付，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及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計2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四、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就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如有疑義，得依本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五、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本會以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避免發生類似錯誤或缺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395,"doc_number":"採購委3字第10150050841號","title":"臺灣銀行檢送「研商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公告註記環保標章會議」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2-10-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附本採購部101年 9 月 25 日召開之「研商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公告註記環保標章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如附件(共3頁) ，請 察照。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本：經理 劉景榮","rel_count":0},{"id":83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88530號","title":"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12-10-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內容，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法規」網頁內之「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會業於101年9月24日修正「統包實施辦法」、10月8日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爰配合修正旨述參考手冊，請參考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2},{"id":83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29520號","title":"具通信性質文件之郵遞服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12-10-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具通信性質文件之郵遞服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8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113640900號函。二、按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7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三、另查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14條第1項規定：「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四、依來函說明四所述「機關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之郵遞服務（郵資）」，其性質屬本法第7條第3項所稱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至於機關採購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本會88年6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08150號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2},{"id":83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74240號","title":"勞務採購，涉及派遣勞工請假期間代理人之薪資及相關費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涉及派遣勞工請假期間代理人之薪資及相關費用，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1年7月20日臺人（二）字第1010137900號書函。二、來函說明二所詢「基於政府鼓勵生育之立場，機關得否於派遣勞工請假（或請假超過一定日數）期間，不扣除契約價金外，同時支付廠商指派之代理人薪資及相關費用，並明定於採購契約」乙節，如依勞動基準法（例如第50條）、勞工請假規則（例如第2條、第3條）等規定辦理請假，而須工資照給或減半發給，且該指派之代理人須經機關同意，並載明於契約者，尚無不可。惟所載請假超過一定日數期間，不扣除契約價金乙節，須以前開規定所載工資照給或減半發給之期間為限。至於減半發給之情形，原契約價金應比照調整。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3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78490號","title":"修正「統包作業須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12-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修正「統包作業須知」及修正對照表乙份。二、為加強推動各機關採統包最有利標辦理工程採購，以培植國內廠商整合設計、施工、機電設備、財務管理等各項能力，提升工程品質，激發廠商研發新工法、新材料、新技術，進而增進我國營造產業國際競爭力，爰辦理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本會101年9月24日修正之「統包實施辦法」，刪除現行須知第2點。(二)依統包案件實際執行情形，就執行困難，或不利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部分，刪除現行須知第4點、第6點，並修正現行須知第7點、第8點、第11點、第14點，點次並調整為第4點、第5點、第8點、第11點。(三)修正現行須知第5點，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舉得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類型，點次並調整為第3點。(四)餘現行須知點次配合前開刪修情形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3},{"id":84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77510號","title":"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2-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7月16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5466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所揭本會95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0180號函釋例，其適用情形，係經公司併購後消滅之公司，於併購前業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所述金馬食品公司、正午味盒餐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被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即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與上開釋例之情形有別，先予敘明。三、來函說明二之(二)，所述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其援用合併後消滅公司之資格或實績，是否應不予採認，需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貴府所詢疑義，係發生於所屬學校辦理營養午餐之個案，該案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存續公司提出消滅公司名義之實績文件，涉及投標廠商資格合格與否之認定，尚無法令依據得不採認其實績；該案如採評選方式辦理，其評選項目內容包括實績者，機關如發現投標廠商所附實績證明非屬該廠商之名義者，可洽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瞭解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是否有不良紀錄，或從媒體報導或洽詢該實績證明之出具機關，並納入評分考量。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4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60340號","title":"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為創造無障礙之環境，新增架設網站須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規範辦理之情形。三、另配合本會101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100317950號函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者，其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之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4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71750號","title":"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可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12-10-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說明四及說明五，本會103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統包案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之評分及格最低標。","content":"主旨：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可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第1項）。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第2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符合前開適用要件者，即可採統包方式辦理，將工程之設計、施工合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二、統包為國際上經常採用之工程發包方式，其優點包括：(1)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招標，可提升採購效率，縮短完工期程；(2)避免設計標單獨招標後之細部設計內容限制競爭（綁標）之情形；(3)減少履約管理時不同廠商間之介面問題；(4)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然分析我國97年至101年8月底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僅442件，僅占全部工程件數0.17%，且金額亦有逐年減少之趨勢，不利提升工程產業之技術能力及國際競爭力。三、經本會分析，下列類型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可採統包方式辦理，請參考，惟不以該等類型為限：(一)建築物工程，例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所列建築物工程，含其室內裝修。(二)建築物以外之公共工程，例如道路、橋梁、水利設施、港灣、隧道工程。(三)設備工程，例如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四、統包工程具異質性，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第5款及第7條規定，機關辦理統包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及其應包括之項目，爰統包工程應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五、另經本會徵詢各界意見，檢討統包工程實務運作情形，頃以101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100353810號令修正「統包實施辦法」，刪除第2條有關辦理統包前應先行評估確認事項之規定。為利機關以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本會已訂定「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多加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說明四及說明五，本會103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統包案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之評分及格最低標。","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08090號","title":"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01年8月10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010054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註】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 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id":84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53815號","title":"修正「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第11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1項","issue_date":"2012-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第11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9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35381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82號","title":"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5條","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業於91年11月27日修正第55條第2款規定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2.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八公工字第一九九一七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故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上揭規定之廠商投標，其開標後之審查結果，僅剩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三、至於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並非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要件，而係作為機關對個別投標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之依據。四、貴局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財政部，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註：因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業於91年11月27日修正第55條第2款規定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2.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4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64460號","title":"彙整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採購運用創新材料、技術及工法之可行機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5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彙整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關於工程採購運用創新材料、技術及工法之可行機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1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3項）」。本會並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供各機關依循。二、機關辦理採購如欲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及新工法，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注意本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關於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惟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得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需求內容，由廠商自行提出其材料、技術、工法供審查。三、本法已有統包、最有利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替代方案及契約變更等機制可運用創新材料、技術及工法，茲說明如下：(一)機關如依本法第24條將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可於招標文件規定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或效益及廠商投標所需提出之資料，而由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自行提出其材料、技術、工法供審查，免於招標文件明定。(二)機關辦理具異質性之工程採購，得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並於招標文件訂定與技術、品質、功能等有關之審查或評選項目，廠商提出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如具優勢者，可增加該廠商之得標機會。(三)本法第35條明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廠商依上開規定採用替代方案履約者，只要替代方案符合招標文件所定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特性，並未排除新材料、新技術及新工法之使用。另「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機關亦得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獎勵措施，以鼓勵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四)履約中，得標廠商如認為有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者，廠商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向機關申請契約變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60751號","title":"請各機關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101）年10月5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本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4次修正。為精進本法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及改善不良廠商拒絕往來機制，爰進行本次修法作業。二、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title":"修正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issue_date":"2012-09-13","is_revoked":1,"revoke_note":"1.本函說明四之(三)有關在臺陸資廠商之處理原則，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請依本會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示原則辦理。<br>2.「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於112年9月26日併入經濟部，改制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載明：「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第1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第2項）。...」；同辦法第5條載明：「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二、本會101年4月18日函說明二末段增列「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增列文字為「本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三、本會101年4月18日函說明三內容修正如下：依前揭規定，廠商非屬自然人者，則所稱陸資廠商，區分如下：(一)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二)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三)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四、本會101年4月18日函說明五內容修正如下：前揭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二)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適用GPA之採購，如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得依GPA第23條規定排除GPA之適用；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三)在臺陸資廠商：個案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不得限制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有國家安全疑慮者，軍事機關得依本法第104條規定辦理；一般機關得依本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採不公告方式（限制性招標）選擇合適之廠商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7,"revoke_type":"PARTIAL"},{"id":8409,"doc_number":"台內地字第1010298504號","title":"重申機關委託辦理單純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案件，應委由已取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委託辦理單純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案件，應委由已取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01年8月29日全商會字第1010000399號函及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二、查本法第33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係指本法第7條基本測量及第17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復查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35條第2項後段規定略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另本部96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書函說明二略以：「…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稱『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定之。」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三、旨揭事項，前經本部以99年6月9日台內地字第0990115846號函釋有案，檢附該函影本1份。正本：行政院各部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58巷39號3樓]、臺北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58巷39號3樓]、新北市測量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112號5樓]、臺中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85號8樓之4]、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59號5樓之1]、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松山南京東路五段316號5樓之1]副本：本部營建署、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地政司【5科】（均含附件）","rel_count":1},{"id":84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title":"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7月15日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停止適用後之相關因應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2-04-18","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三及五業依本會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修正如備註。","content":"主旨：關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7月15日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停止適用後之相關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1年3月30日陸經字第10103001342號函示，該會98年7月15日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關於在臺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限制，自101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爾後各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之採購，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二、按本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另依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本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三、依前揭規定，廠商非屬自然人者，本法係針對廠商是否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而認定係屬我國廠商或外國廠商，與廠商設立登記之資金來源無涉。至於前揭「陸資企業」，本法尚無明定，依其設立登記所依據之法律，區分如下：(一)大陸地區廠商：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者，含其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分支機構。(二)外國陸資廠商：依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例如依美國、新加坡法律設立登記者，含其在第三地區以外之分支機構。(三)我國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者，含其在我國以外之分支機構。四、我國已於98年7月15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依GPA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協定內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任何資料」，對於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如認定符合上開情形者，得排除GPA之適用；否則，應依GPA規定，開放GPA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非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得依本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含大陸地區廠商及外國陸資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五、前揭大陸地區廠商、外國陸資廠商及我國陸資廠商參與我國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二)外國陸資廠商：適用GPA之採購，除涉及GPA第23條所定情形者外，機關應依GPA規定開放予GPA會員廠商及其產品或勞務參與；個案如認有安全疑慮者，應於契約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以為防範。非適用GPA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外國陸資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三)我國陸資廠商：由於其性質為我國廠商，無論陸資所占百分比，如欲排除我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屬限制人民權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須以法律明定者為限。個案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不得限制我國陸資廠商參與，機關如認有安全疑慮者，應於契約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以為防範。六、涉及大陸地區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之採購，併請注意本會相關釋例如下：(一)本會97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1660號函請機關注意，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事項，應於契約訂定相關驗收及作業規範。(二)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函關於涉及大陸地區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之處理原則。(該函說明六，依陸委會101年3月30日陸經字第10103001342號函示，自101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三)本會99年7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900292950號函請各機關注意，辦理與資訊及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謹慎訂定採購標的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四)前揭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備註：依本會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本函說明二、三及五修正如下：二、按本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另依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本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本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三、依前揭規定，廠商非屬自然人者，則所稱陸資廠商，區分如下：(一)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二)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三)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五、前揭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二)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適用GPA之採購，如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得依GPA第23條規定排除GPA之適用；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三)在臺陸資廠商：個案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不得限制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有國家安全疑慮者，軍事機關得依本法第104條規定辦理；一般機關得依本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採不公告方式（限制性招標）選擇合適之廠商辦理。","rel_count":8,"revoke_type":"PARTIAL"},{"id":8411,"doc_number":"法律字第10103104410號","title":"如契約內約定爭議得提付仲裁時，訂約機關能否於契約內指定仲裁機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會所詢各機關在契約內有約定如有紛爭時得交付仲裁時，訂約機關能否於契約內指定仲裁機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一、依司法院民事廳101年4月5日廳民三字第1010008512號書函轉來貴會101年3月26日臺營仲字第101088號函辦理。二、按仲裁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第9條第2至4項規定：「…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第2項）仲裁協議約定由單一之仲裁人仲裁，而當事人之一方於收受他方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時，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第3項）前二項情形，於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由該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第4項）」依仲裁法上開規定觀之，雙方當事人本得就將來之爭議訂定仲裁協議並自由選定仲裁人。因此，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當事人雙方若於個案契約中合意約定如有紛爭得交付仲裁時，交由某一特定之仲裁機構辦理，依仲裁私法自治之本質，應無不可。至若當事人一方為政府機關，並於契約中約定如有紛爭得交付仲裁，並指定某一特定之仲裁機構辦理，是否有涉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乙節，貴會既已另函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自宜由該會決定之。正本：臺灣營建仲裁協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rel_count":0},{"id":841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1813號","title":"「研商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之相關事項」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0-10-3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100年6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000242110號函修正發布，旨揭會議紀錄，七、結論：第1款後段所載『採購土地如係於其上興建建築物，且已依計畫完成興建，可提報至興建完成為止』，與修正後之作業規定第4點第4項規定有異，有關採購標的為土地，其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應依作業規定第4點第4項規定提報。","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之相關事項」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台北市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100年6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000242110號函修正發布，旨揭會議紀錄，七、結論：第1款後段所載『採購土地如係於其上興建建築物，且已依計畫完成興建，可提報至興建完成為止』，與修正後之作業規定第4點第4項規定有異，有關採購標的為土地，其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應依作業規定第4點第4項規定提報。","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8413,"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10100330775號","title":"「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9月4日以工程訴字第1010033077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9月4日以工程訴字第1010033077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將於101年9月6日施行。為因應行政訴訟新制對管轄法院之修正，爰修正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2條第1項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12150號","title":"貴公司執行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有關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之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執行「石門水庫既有設施防淤功能改善工程計畫－電廠防淤第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有關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公司101年8月16日101巨字0927號函。二、 旨揭疑義涉及有限公司者，請查察本會101年7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263950號函。復經濟部101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102101300號函說明三載明：「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 4 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正本：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215號2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2},{"id":8415,"doc_number":"96工程企傳字第961354號","title":"政府採購法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issue_date":"2007-06-2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件係為傳真信函","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傳真信函受文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日 期：96 年6月25日文 號：96工程企傳字第F961354號一、貴處96年6月23日第601號傳真函收悉。二、關於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為防止假性競爭之情形。依來函所述個案採分項決標，且地址、傳真、電話相同之二家廠商各投不同項目，尚非彼此互相競爭，自無上開條款之適用。惟仍請查察原招標文件有無限制單一廠商投標或得標之項次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二、爾後對政府採購法若有任何問題，請先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查閱；如仍有疑義，請向服務單位採購主管或上級機關採購專責單位洽詢。本件係為傳真信函","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8416,"doc_number":"經商字第10102101300號","title":"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2-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函詢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商業司案陳 貴公司101年7月27日 101 巨字 0867 號函辦理。二、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股份總數，依公司法第 15 6 條第 2 項之規定，得分次發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 100 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三、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 4 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四、至於來函所詢：「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公司登記資料僅股份有限公司方有實收資本額之項目，而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則僅有資本總額之項目，因此是否可以資本總額視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事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主管法令之釋示，建請洽詢該會意見。正本：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第一科)","rel_count":1},{"id":84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21702號","title":"檢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101年9月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8-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101年9月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以上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17950號","title":"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第8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8-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第8目，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立法院「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伍之八之（七）之2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機關依旨揭範本第8條第17款第7目辦理抽訪派遣勞工，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機關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依同條款第8目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1},{"id":84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10620號","title":"「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履約階段項次8勘誤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履約階段項次8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說明：「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業經本會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頒在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4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title":"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2-02-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101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100310620號函，旨揭檢核表履約階段項次8修正為「保險單所載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是否不以修復或重置保險標的為前提」。<br>【註】：本會111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110004532號函修正「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頒之「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本會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頒「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諒達。二、為協助各機關避免發生各該錯誤及缺失，本會特訂定旨揭檢核表，供各機關參採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300165號","title":"「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之1條文發布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2-08-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8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3001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91950號","title":"「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方式說明會」成果報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12-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方式說明會」成果報告乙份，並請轉陳張政務委員善政鑒察。說明：一、旨揭說明會係依本會101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100099500號函檢送「資訊服務採購之合宜決標方式」會議記錄之捌、結論二、(三)辦理。二、旨揭說明會，承蒙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派員協助辦理，謹此致謝。正本：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87350號","title":"有關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2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9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issue_date":"2012-01-20","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59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2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9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12月26日國備採管字第1000018994號函。二、按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尚無排除來函所稱「已完成履約付款結案，且已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在案」之情形。個案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該項但書已有規定，得報上級機關核准不終止或解除契約，惟仍得依該項規定追償損失。三、按本法第32條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息...」；復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爰就同辦法第20條第2項第1款情形，履約保證金如已全數發還，上開規定尚無明定須追償履約保證金。四、另就本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者」，上開「溢價」，係指同條第1項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差額；上開「利益」，係指同條第2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建議就個案實際情形查察後，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正本：國防部軍備局副本：主任委員 李 鴻 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59條已有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63950號","title":"關於「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2-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6月29日府授秘採字第1010109355號、101年7月16日府授水地字第101012813號計2函。二、旨揭疑義，前經本會101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10100243160號函詢經濟部（副本諒達），依經濟部101年7月13日經商字第10100616120號函復內容（詳如附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1},{"id":84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81242號","title":"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第11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12-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第11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1）年8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81740號","title":"「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8目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8目草案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101)年8月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依立法院「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伍之八之（七）之2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0},{"id":84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9091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採購業務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編號ZZ05）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採購業務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編號ZZ05）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1年5月23日院授主綜督字第1010600201B號函附「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1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之決議辦理。二、旨揭範例之作業程序、控制重點與所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三、旨揭文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41880號","title":"「研商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實績證明開立及審查疑義」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2-12-1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07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函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於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列分包情形，不影響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與政府工程採購投標之經驗或實績，爰附件會議紀錄結論（二）末段文字「且同一實績由二以上廠商共用且分別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之情形宜避免之」，不再援用。","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研商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實績證明開立及審查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防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企劃處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本會107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函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於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列分包情形，不影響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與政府工程採購投標之經驗或實績，爰附件會議紀錄結論（二）末段文字「且同一實績由二以上廠商共用且分別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之情形宜避免之」，不再援用。","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84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39240號","title":"有關貴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大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登記負責人變更為「楊金在技師」，是否應辦理契約變更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大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登記負責人變更為「楊金在技師」，是否應 辦理契約變更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明：一、復貴府101年6月27日府工程字第1010081198號函。二、所詢疑義建議先釐清該公司負責人變更，是否影響其原受貴府委託辦理各案技術服務契約之承辦技師、後續服務工作之執行；如無上述情形，僅係契約內公司合法變更其負責人，對於貴府委託該公司之各技術服務案而言，並無契約變更，僅需請該公司來函通知機關備查；各技術服務案所需該公司負責人相關文件、印鑑亦隨同變更即可。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30,"doc_number":"台90工企字第90001262號","title":"訂頒「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趕工獎金實施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1-1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要點業以行政院95年3月7日院授工企字第095008033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訂定「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趕工獎金實施要點」如附，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請刊登行政院公報）、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院秘書處、本院法規會、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院長 張 俊 雄本要點業以行政院95年3月7日院授工企字第095008033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4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40490號","title":"補充本會10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函所稱「海砂」","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補充本會10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函所稱「海砂」，係指氯離子含量不符國家標準或契約約定者，請 查照。說明：本會10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函諒達。正本：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濟部水利署、台灣電力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陸駿元君(兼復台端101年6月27日電子郵件)、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2},{"id":84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15130號","title":"關於貴站候機空間認養案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站候機空間認養案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站101年6月8日北站業字第1010006451號函。二、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據洽貴站提供旨案合約名稱為「捐贈認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第一航廈2樓內候機室合約」，查旨案合約第2點至第4點所載（捐贈認養內容、製作及交付、認養區域裝潢及施工規定），及第5點載有：「乙方得於認養區域牆面或柱面等位置設置合計為20平方公尺以內之標示牌，用以標示乙方之商標及產品名稱。乙方不得於認養區域內從事販售、廣告等商業行為…」，貴站將上開牆面或柱面提供廠商設置20平方公尺標示牌，以標示廠商之商標及產品名稱，如依規定得為無償提供使用，不適用本法。三、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貴站辦理不適用本法之案件，除財物出租公告外，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告（招標或決標），以免外界誤解其為適用本法辦理之採購，衍生爭議。四、貴站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機關（構），後續如有本法相關疑義，請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5年4月7日供購第09500105550號函示逕向該局洽詢。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 ○","rel_count":0},{"id":84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title":"據壹周刊2012年6月14日刊載，有大陸海砂轉賣各大預拌混凝土廠，並可能使用於公共工程中而影響品質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2-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據壹周刊2012年6月14日刊載，有大陸海砂轉賣各大預拌混凝土廠，並可能使用於公共工程中而影響品質乙案，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說明：一、請各機關注意查察得標廠商於工程施工過程，有無使用海砂材料，必要時將樣本送檢驗機構檢驗，並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履約中案件，要求得標廠商不得使用海砂，必要時辦理查驗。如發現與契約約定不符，應要求改善、拆除、退貨或換貨。(二)如發現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者，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三)對於以不實材料履約、偷工減料之工程，依契約所定保固期或民法規定之瑕疵擔保期限，責成廠商修補瑕疵、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尚未發還之案件，依契約不予發還。(四)如發現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不實情形，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責任。對於違反營造業法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負責人，或違反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執業技師或公司，依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處分。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懲戒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二、尚未發包或尚在履約中之案件，採取防弊措施，避免發生以海砂材料履約之情形，發現後立即予以處罰。三、負責監辦業務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協助防杜工程發生弊端。四、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予以告發，例如機關人員或技術服務廠商圖私人不法利益為違反法令之審查、驗收。正本：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濟部水利署、台灣電力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本函所稱「海砂」，係指氯離子含量不符國家標準或契約約定者。(依本會101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100240490號函補充說明)","rel_count":3},{"id":84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4789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8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2-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8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及公私立研究機構)、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1},{"id":84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47910號","title":"關於油價調漲是否屬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乙節，經洽詢經濟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油價調漲是否屬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乙節，經洽詢經濟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5月11日府授秘採字第1010080217號函。二、依經濟部101年6月22日經授能字第10100144580號函（如附件）略以：(一)經濟部業於民國89年9月11日廢止油價公式，「石油管理法」於90年1月1日通過實施，台塑石化公司進入國內油品市場，國內油品價格即朝向尊重市場機能運作。(二)台灣中油公司為國營事業，為使油價調整合理透明化，故於96年起實施「國內汽、柴油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作業原則」，作為中油公司國內汽（柴）油調價作業原則；至於民營業者則依據其成本與產銷狀況自行訂定銷售價格，不受上述作業原則所規範。(三)綜上所述，國內汽柴油價格非屬政府公告、公定及管制項目，至於「國內汽、柴油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作業原則」僅為台灣中油公司身為國營企業肩負穩定物價任務之作業原則，民營業者不受其規範。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經濟部、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4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24672號","title":"函請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表示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2-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101)年7月1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43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9090號","title":"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其監造工作除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外，應由招標機關另行招標，不得併入該統包契約辦理。該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0-08-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88年4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說明三業經本會105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050013943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關於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彰濱含有機質複合肥料廠建廠工程」，其監造人委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八十九)錏總字第一七三四號函。二、 貴公司招標文件列載之監工尚非監造，合先敘明。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六○三號函已有釋例，故旨揭工程之監造工作，除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外，應由 貴公司另行招標，不得併入該統包契約辦理。三、 前揭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其以前者方式辦理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規定，該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從事該工程之監造工作；其以後者方式辦理者，該工程設計人如參與投標，因屬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除有該條第二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 貴公司同意者」之情形外，該工程設計人應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正本：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白註:本會88年4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說明三業經本會105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050013943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84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01991號","title":"為充實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設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請踴躍推薦資深且具工程專長背景公務員人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2-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充實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設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請踴躍推薦資深且具工程專長背景公務員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本會101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393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並鼓勵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工程採購訂定妥適資格條件或採統包最有利標辦理。二、考量本會依各界推薦人選而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其中現職公務員比率較低，及部分地區機關反映不易遴聘專家學者等情形，為善用公務員專業、守法之特質，讓更多現職資深工程公務員積極參與政府評選案，由公務員負起責任辦好人民付託之採購工作，營造健康採購環境，本會擬定「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立遴選公務員專區（常用公共工程專長類別）實施計畫」（如附件）；請貴機關依本會9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2700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公開於本會網站)，踴躍推薦各地區具公共工程專長之資深工程人員，並積極採用。三、另為便利各機關遴選公務員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即日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遴選公務員專區(常用公共工程專長類別)」功能，供各機關遴選鄰近地區機關資深工程專長公務員，以互相支援擔任外聘委員，發揮機關間互相協助之精神，提升評選作業公正專業水準。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2},{"id":84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76650號","title":"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10-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補充備註：本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19690號函送同年8月15日「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之會議記錄不再援用。","content":"主旨：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9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038號函辦理（如附件1）。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8月26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1944號函檢送同年8月20日「研商技師簽證與執業管理及水土保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之適法性」會議紀錄（如附件2）案由二決議：1.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條第3項之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檢查，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其縱使有「執行上」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故無涉公權力轉移。三、次查本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19690號函送同年8月15日「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之會議記錄（如附件3）結論（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四、按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授權訂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亦依據同辦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鑒於水土保持計畫之「委外審查」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之委託行為，所依據法令相同，其委託程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宜有相同解釋。五、再查法務部94年8月23日法律字第0940031085號函釋（如附件4）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2項）。』另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所述：『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僅限於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受託單位所為之審查意見及結論，僅函供委託機關參考，而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仍由委託之主管機關為之』觀之，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適用。」六、綜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技術處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兼復貴會99年9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038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補充備註：本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19690號函送同年8月15日「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之會議記錄不再援用。","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19690號","title":"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22","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本會99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8530號函說明四，另有凾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之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吳局長輝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務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謝副主任委員、法規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紀錄一、會議名稱：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二、會議時間：95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三、會議地點：本會第2會議室四、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記錄：陳仲祐五、出席單位與人員：如簽到表六、會議結論：（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二）與會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水土保持計畫之委外審查，係由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受託單位所為之審查意見及結論，係供委託機關准駁之參考依據，惟最終准駁之決定，仍由委託機關為之，故委外審查之結果仍受機關之實質審查結果所拘束，並非機關審查終局結果之准駁依據。（三）基於前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儘速研議並頒定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授權訂定）第18條第1項委託審查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七、散會時間：下午 3 時 30 分因本會99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8530號函說明四，另有凾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441,"doc_number":"法律字第10103102940號","title":"有關所詢裁處停權引用法條未洽，而經司法判決維持原處分確定之案件，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處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5-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所詢裁處停權引用法條未洽，而經司法判決維持原處分確定之案件，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處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3月20日府農工字第101004251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然。惟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年9月，3版第1刷，第335頁、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303號裁定、本部100年6月14日法律決字第1000013953號及97年2月4日法律字第0960043161號函參照）。本件原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並告確定，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原處分乙節，應視判決既判力所及範圍而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既判力，係指對於確定判決之判斷所賦予之拘束力，在既判力所及範圍內，不許當事人再爭執其判斷，又稱為實質之確定力。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係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而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乃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致損及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主張（陳清秀著，行政訴訟法，2011年10月，4版第1刷，第593頁、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611號判決及同院98年判字第865號判決參照）。本案確定判決所判斷之訴訟標的，似僅限於「原告就原停權一年處分違法且損害權益之主張」，並認定該主張為無理由，而不及於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定本案依法應處分停權三年之部分。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即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陳清秀著前揭書，第605頁至第607頁，實務上改制前行政法院73年判字第309號判決，亦有類似見解）。又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係以行政法院為適用主體，並不及於原處分機關，併予敘明。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1、2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rel_count":0},{"id":84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title":"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有關爭議處理條文，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3條、「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3條、「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第22條、「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第18條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7條，係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三、在建工程或技術服務契約，如因履約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範本有關仲裁約定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2},{"id":84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19610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6-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0年1月26日修正之本法第52條第3項，增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知識經濟相關之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二、復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另本會已依本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第22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本會並多次通函各機關，建議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三、本會95年6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頒各機關之「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其項次貳載明「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另本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其序號五之（六）載明「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四、綜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難謂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主旨及說明四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說明三「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3},{"id":84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17060號","title":"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監辦，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2-10-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因本會99年1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令修正公布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已有規定，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監辦，不應重複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以免有違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分別會同監辦之立法意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採二字義０９１０００５３５１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因本會99年1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令修正公布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其第3條刪除「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4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20458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增訂有益仲裁機制之條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係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三、在建工程如因履約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第22條第2款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4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89660號","title":"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二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12-05-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二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份（含修正對照表）。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最低標，關於審查投標廠商之作業程序、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已有明定，爰配合修正旨揭須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 ○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3},{"id":84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95030號","title":"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且避免使用「繁體中文」之類似用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依據立法院吳委員育昇等14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該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94360號","title":"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issue_date":"2002-11-12","is_revoked":1,"revoke_note":"<br>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二第〈二〉之2， 引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乙詞，應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br>2.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如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院臺秘字第○九一○○九○四九六號函辦理。二、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依採購法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 （二）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１、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２、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三、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94580號","title":"訂定「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81260號","title":"因應近期營造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營造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如有部分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例如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等），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第1小目選項B之1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如附件），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88290號","title":"關於99年7月7日工商時報報導政府採購法運用在科研採購上問題重重乙文，茲就機關辦理科研採購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99年7月7日工商時報報導政府採購法運用在科研採購上問題重重乙文，茲就機關辦理科研採購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科學技術基本法（下稱科技法）第6條第1項明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同條第3項並明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下稱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並已依該項授權訂定「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二、由於上開辦法對於採購程序未如採購法規範詳細，過去曾有機關仍依採購法辦理科研採購之情形，爰本會以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309800號通函各機關，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辦理之科研採購，因不適用採購法，該採購如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勿利用政府採購資訊網路辦理招標、決標作業，以免與政府採購案件混淆，衍生爭議。三、為釐清各機關及研究機構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有關之採購，於適用採購法之疑慮及遭遇之困難，本會於99年1月27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之執行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邀集考試委員、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業界代表檢討問題所在，並研謀解決之道。依本會9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65160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略以：關於科技法第6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如考試院林委員雅鋒所言，係採「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立法原則，因此，現行研究發展案件，如非補助，而係以委託方式進行，應適用採購法，且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已有規定可循；如擬修正適用科技法，工程會無意見，請國科會列入修法研議。四、本會98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10180號函修正發布「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已明列各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採購適用科技法或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供各機關參辦。五、另本會於99年6月28日出席立法委員洪秀柱召開之「為台灣高科技留住人才-當『生技產業』遇上『政府採購法』公聽會」，會中中央研究院代表具體建議修正科技法第6條，科研採購不限於政府補助不適用採購法之情形，應將接受資助、委託及其相關設備耗材等所涉採購均排除適用採購法。請國科會參考。六、以上本會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中央研究院、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主計處、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經濟部工業局、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私立輔仁大學、長庚大學、中國醫藥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國防醫學院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業於100年12月14日修正","rel_count":3},{"id":84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09800號","title":"機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公告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下稱科技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公告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按科技法第6條第1項明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同條第3項並明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並已依該項授權訂定「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二、 另依行政院秘書長97年7月3日院臺工字第0970022017號函對於機關辦理營建工程採購，得否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而排除採購法適用之意見略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科技法第6條第1項政府補助辦理科技研發採購時，如其中包含營建工程項目，與一般單純營建工程採購，究屬有別，自得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惟該營建工程是否應屬科技研發採購內涵項目之一，則宜由科技法第6條第1項所定為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政府，按科技研發之性質確實審慎核認。」三、 準此，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辦理之科技研發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既不適用採購法，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招標、決標作業，以免外界誤解其為適用採購法辦理之採購，而衍生爭議並造成本會上開資訊系統資料庫之誤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業於100年12月14日修正","rel_count":2},{"id":84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3085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採購規劃」作業項目（編號JP17），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4-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採購規劃」作業項目（編號JP17）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1年4月11日院授主綜字第1010600141B號函附「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9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四案之決定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三、旨揭文件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0},{"id":845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10017406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5-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本會工程管理處 第四科 范副研究員主旨：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含修正對照表）本修正要點（含附件）已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品質管理」項下之「公共工程金質獎」網頁，請逕自下載並轉知所屬。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福建省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公共工程學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中國工程師學會、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測量工程學會、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中華民國道路協會、中華民國隧道協會、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淡江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逢甲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正修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社團法人高雄市職業安全第一協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55,"doc_number":"法律決字第10100073580號","title":"政府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及決定何種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及決定何種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101年4月13日油採購發字第10110160110號書函。二、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部88年8月2日法律字第030047號與100年8月3日法律字第1000013753號函見解一致，尚無變更。至於本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係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追繳押標金事件為公法事件，本部乃函知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分署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惟各種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屬性，自當由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判斷。三、另政府採購過程中之諸多階段與諸多行為，是否屬於公權力行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政府採購之主管機關，既已於101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1850號函復貴公司：「公營事業執行上開規定，涉及本法（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稱『通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之送達規定。」，本件貴公司來函所稱「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與決定甚多」，究何所指，仍請貴公司先行釐清究係指涉及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等階段之何種具體行為與決定後，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意見；如該會仍有疑義，再由該會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檢附法律疑義及研析意見賜函本部憑辦。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2份)","rel_count":1},{"id":84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73520號","title":"請合理編列保險費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12-05-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合理編列保險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近日媒體報導部分保險公司長期配合營造廠商開立假發票，向政府詐領公共工程保險費，涉案期間長達20多年，並指出工程保險常有六、七成的回扣，顯示政府編列的保險預算過高。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本會以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請各機關避免發生類似錯誤或缺失（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四、該等事件顯示，保險公司保險費明顯低於機關編列保險費預算或採購契約保險費單價，建議各機關妥為編列保險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2},{"id":84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37940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聘兼」程序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2-05-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4月17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2592號函。二、來函說明四，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政府採購法規尚無明文規定須出具聘書(函)。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三、以本會99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06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之「適用最有利標」部分為例，對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勾選後，即對該等委員發出「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連同開會通知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嗣後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2},{"id":84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24220號","title":"行政院所屬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大宗物資、規格簡單或單一種類但數量龐大之勞務或財物採購，得否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02-10-02","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15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2號函說明二，本函自115年7月1日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座談會「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大宗物資、規格簡單或單一種類但數量龐大之勞務或財物採購，得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乙項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座談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台政座九一字第０００９號函。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依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七五二號函說明三及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九二九七○號函說明二之（四），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合先敘明。【備註：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業經本會100年3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000117890號函停止適用，爰本函說明二，停止適用】三、復依本會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二九二號令，各機關辦理勞務及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並準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故院屬各機關依前點函示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除業依上開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但書，敘明採購案件特性，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免於招標前辦理公開閱覽」者外，仍應依前點函示規定辦理。四、另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六一七○號函所附「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三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之提案一結論，併請查閱。正本：政府採購業務座談會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本會102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200335420號令已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rel_count":13,"revoke_type":"WHOLE"},{"id":8459,"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100111380號","title":"雲林縣林內鄉公所辦理「雲67線拓寬工程(第五期1K+300~2K+977)」乙案，設計監造單位之技師另謀他就致影響後續契約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5-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地址：110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聯 絡 人：陳聿甫聯絡電話：(02)87897601傳 真：(02)87897584受文者：發文日期：101年5月2日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10011138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主旨：貴所辦理「雲67線拓寬工程(第五期1K+300~2K+977)」乙案，設計監造單位之技師另謀他就致影響後續契約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1年3月28日林鄉建字第1010003601號函。二、所詢疑義，係屬履約管理問題，應由契約兩造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第17條第2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第1項）。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第2項）。…」(二)旨案技術服務案件係屬本條例所規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從事之營業範圍，因吉彬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業已自行停業，於停業期間不得從事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所規範之技術服務事項；另所詢「可否由原簽證技師簽證決算書圖」及「原顧問公司及原技師是否可製作新工程之預算書圖」疑義，因本會已同意該公司申請所營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自行停業並予公告（自行停業期間自101年2月4日起至102年2月3日止），且該公司翁誠甫執業技師亦已自行停止執業，爰翁誠甫技師已不得執行技師業務。正本：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460,"doc_number":"能電字第10100181450號","title":"路燈增設工程或汰換工程，應否交由電器承裝業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4-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請釋示路燈增設工程或汰換工程，應否交由電器承裝業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101年4月11日電程會總字第0143號函，兼復經濟部交下公共工程委員會同年月1 7 日工程企字第10100123290號函副本。二、依「電業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用電設備倘有涉及屋內線路之裝設及變更部分，方屬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即應依「電業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倘未涉及屋內線路之裝設及變更，則不涉「電業法」之規定。三、有關路燈增設工程或汰換工程，是否涉及上開「電業法」規定，須依個案情事予以認定。正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84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31710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何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issue_date":"2002-10-21","is_revoked":1,"revoke_note":"<br>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二第〈二〉之２， 引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乙詞，應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br>2.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何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社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東原字第○九一○一七○一二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 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二）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１、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２、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三、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四、 另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四五○二三號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得承攬土木建築工程者，以已依法登記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為限。正本：保證責任台東縣原住民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808號","title":"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資料傳輸作業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t「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六九三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一「第十七條第二項」應修正為「第二十條第二項」。<P>2.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刪除機關門首公告，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content":"主旨：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其資料傳輸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其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得免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其公告方式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機關門首公告外，應將公告刊登於駐在地政府之採購公報或當地報紙，並公開於該機構之資訊網路。該機構無資訊網路者，得以其國內機關之網路代之。【註：本函說明二已於本會100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281740號函修正如下：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其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依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將公告刊登於駐在地政府或民間廣泛使用之採購資訊網路，並公開於本法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網址：http://web.pcc.gov.tw/）及該駐國外機構之資訊網路。該機構無資訊網路者，得以其國內機關之網路代之。】三、駐國外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適用說明二之規定。 四、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八十六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六、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公告、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刊登註銷公告及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日。駐國外機構未建置資訊傳輸網路者，由其國內機關代為傳輸相關資訊。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六九三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一「第十七條第二項」應修正為「第二十條第二項」。2.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刪除機關門首公告，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2987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詳如各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及修正對照表公開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rel_count":0},{"id":846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551號","title":"答復勞委會關於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2000-06-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業於91年3月26日修正，說明四前段應改依新修正規定辦理。","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台八十九勞秘三字第ＯＯ二二四三五號函。二、簽約廠商昇氏興業有限公司不能履約之原因如屬正當，而 貴會責成連帶保證人千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履約者，尚非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轉包。三、昇氏興業有限公司如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 貴會應依該條及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並附記「如未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連帶保證廠商，僅就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來函所附與昇氏興業有限公司訂定之契約載有連帶保證人之情形，與上開規定不合。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林能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之救濟期限配合修正為「次」日起。【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業於91年3月26日修正，說明四前段應改依新修正規定辦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65,"doc_number":"行執法字第10100506300號","title":"有關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並予追繳押標金，因廠商行為後變更公司負責人及所在地，惟仍沿用原統一編號之執行疑義乙事，查復如說明二，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2-04-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並予追繳押標金，因廠商行為後變更公司負責人及所在地，惟仍沿用原統一編號之執行疑義乙事，查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4月5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6010號函辦理。 二、按公司如未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僅變更公司負責人及所在地者，並不影響公司之同一性。惟公司之負責人及所在地既已變更，如擬以處分文書對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自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公司負責人，並向變更後之所在地送達。正本：彰化縣大村鄉公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法制及行政救濟組","rel_count":0},{"id":84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02920號","title":"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茲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issue_date":"2012-04-10","is_revoked":1,"revoke_note":"<br>1.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br>2.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茲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及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增訂之第2項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兼復貴校101年3月22日北樹小總字第1017681479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41660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事項之相關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8-01-25","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本函說明一所揭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事項，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機關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是否允許廠商提供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並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法令規定。二、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標的或後續維修(護)、技術服務涉及機關機密資料、重要敏感設備而認有安全顧慮時，應考量於招標文件明定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及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三、機關如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確有困難時，應訂定相關驗收及作業規範，並納入採購契約條文，例如：(一)驗收大陸地區產製品時須通過機關相關安全檢測。(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機關提供履約服務或售後服務時，須由機關派員全程陪同，並避免進入機關機房等重要敏感場所。(三)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應確遵相關驗收、作業規範與我國法令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及機關保密要求；廠商違反上揭規定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並得向廠商追償因此所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四)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涉及不法情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120550號","title":"機關辦理決標屆廠商投標文件有效期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4-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決標屆廠商投標文件有效期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茲有部分機關於預算尚未核定前，先行招標，並採取保留決標方式辦理，惟發生預算核定後，已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效期，機關未洽廠商展延有效期，逕決標予廠商，衍生爭議。二、機關辦理招標，因預算尚未核定，而以保留決標方式辦理者，為免爭議，機關於辦理保留決標時，請一併就機關作業所需時間洽請廠商展延投標文件有效期，如展延後仍有不足者，機關得續洽廠商展延。惟預算核定後，如已屆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效期，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機關洽請廠商展延投標文件有效期，廠商同意展延者，已符合決標條件，機關決標予該廠商。(二)機關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廠商不同意展延者，機關不得逕行決標予該廠商，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2條第5款規定發還廠商之押標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含技監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之適法性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條第1項","issue_date":"2010-03-16","is_revoked":1,"revoke_note":"1.本函說明三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p>2.本函說明六，依陸委會101年3月30日陸經字第10103001342號函示，自101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p>3.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17條第4項規定，本會108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73號令訂定發布&Gamma;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之適法性，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99年3月10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涉及大陸地區廠商、財物或勞務得否參與我政府採購，尚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之規定，合先敘明。三、按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另依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及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四、茲因大陸地區廠商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屬前揭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且我國與大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前揭法令規定，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機關如有個案考量，需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或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者，仍須符合兩岸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規定為前提。五、目前機關以大陸地區廠商、財物或勞務為採購來源之適法性說明如下：(一)就工程採購而言：１、大陸地區廠商如欲承攬我公共工程，因需在臺灣地區完成工程履約事項，須符合兩岸條例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查兩岸條例第4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另依營造業法第69條規定：「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本法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hellip;」大陸地區廠商如欲承攬我國公共工程，須依上開法令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並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參與。２、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並依該辦法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因現階段國內營造業承攬工程能量尚稱足夠，政府並未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或設立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大陸廠商尚無法來臺投資或設立營造業，進而參與我公共工程之投標。(二)就財物採購而言：１、關於大陸地區得允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品項，係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除該辦法第7條所定者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另同辦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以不危害國家安全及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為限。經濟部依上開辦法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W0」代號者，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列有「MP1」代號者，為「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其餘未列有「MW0」或「MP1」代號者，為「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２、目前各機關之採購標的，如屬依上開規定得由大陸地區輸入至台灣地區之品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提供該等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參與投標。惟機關如於招標文件禁止廠商提供大陸產品，亦屬適法。３、部分機關有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簽訂採購契約之需要者，機關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本會98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01070號函併請參閱。(三)就勞務採購而言：１、屬建築師、技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因目前政策不開放大陸地區人士參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大陸地區人士無法提供該等服務。２、至其他非屬前揭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大陸地區人士須符合兩岸條例第10條暨該條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定，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准許進入臺灣地區並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機關始得允許大陸地區人士提供與採購標的有關之勞務。本會97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1660號函併請參閱。(四)前揭本會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六、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98年7月15日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通知各中央及地方機關略以：「&hellip;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臺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翁委員金珠國會辦公室、立法院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簡委員肇棟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6,"revoke_type":"PARTIAL"},{"id":84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22851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3-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9條第5款之每人每日及第6款之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酌作修正為「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並比照同契約第9條第4款第3目增訂懲罰性違約金上限。(二)第14條第8款依民法第216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4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41540號","title":"承包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是否可繼續驗收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11-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水土保持局於工程驗收時，承包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是否可繼續驗收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0年9月8日農秘字第1000157074號函。二、按本法施行細則第96條，係對各種採購之普通法規定；而營造業法第41條，係對營繕工程之特別法規定，如二者規定不同時，特別法優先適用。如對營造業法有疑義，請洽內政部釋疑。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_count":0},{"id":84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81590號","title":"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4點所稱「情況特殊」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下稱本原則）第4點所稱「情況特殊」之情形，本會歸納整理如說明，請參考。說明：一、本原則第4點載明：「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為瞭解各機關依旨揭原則辦理之情形，本會篩選上級機關核准「情況特殊」之理由如下，請參考。惟上級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依本原則第4點核准者，尚不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採統包方式辦理者。(二)施工界面複雜，進場施作順序或工期協調困難者。(三)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或無工程專業人力以協調整合者。(四)分開辦理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評估合併辦理可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或有利決標者。(五)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緊急採購。二、為避免各機關遺漏依本原則辦理，本會已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相關欄位內容，對於符合本原則第1點、第2點而仍採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者，提示機關是否另依本原則第3點、第4點辦理；未依本原則第3點、第4點辦理者，不允許傳輸招標公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第3科至第5科、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相關行政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2-03-07","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1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相關行政程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依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本會前以100年2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000056630號函知各機關（公開於本會網站），請依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辦理。二、旨揭程序，再經法務部101年3月1日法律字第10103101400號函略以：「追繳押標金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5年時效及其時效起算點等疑義，前經本部於100年11月30日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後，獲致具體結論如下：『多數見解均認政府採購為私經濟行為，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非屬公法事件，惟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對廠商追繳押標金屬公法事件，故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有關其強制執行方式，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贊同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關追繳押標金既經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屬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於請求權何時可為行使，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三、請依上開法務部會議結論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含技監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 請假副主任委員 鄧民治 代行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1條。","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74,"doc_number":"經商字第10102403700號","title":"經濟部擬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強化「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功能，及推動線上開辦企業無紙化改革，以提升行政效能及便利開辦企業進而提升世界競爭力排名，本部擬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推動開辦企業無紙化申請，提升行政效能進而提升我國世界競爭力之評比，本部擬推動公司設立申辦全面無紙化，規劃公司登記文件以線上傳輸申辦，並研議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刪除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公司登記表之規定，將來公司登記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時除檢附核准公文外，另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之公司登記核定資料惟其上將無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以利線上傳輸作業。二、按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所使用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鑑章，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辦理公司登記規定之文件，除申辦公司相關登記外，對外不生效力。貴機關如有運用本部公司登記表上之印鑑章以為業務之用者，請就業管部分預為因應並轉知所屬機關，避免造成後續行政作業困擾。三、說明一相關規劃預計本(101)年4月完成並執行，倘貴機關就業管部份因應上有困難，請於3月15日前回復。正本：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副本：","rel_count":0},{"id":84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7393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2-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已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指示事項，且100年1月26日已增列本法第52條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第52條、第56條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並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採購效率及品質。二、機關如經考量採購特性，而採最低標決標者，應注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及衍生採購品質不良情形，並可採用下列方式處理：(一)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在招標文件訂定所必須之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例如廠商需提出承做能力證明、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廠商人員專門技能證明、信用證明；或就特殊或巨額採購另外訂定需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驗證等證明文件，以避免決標給無能力或財務不佳之廠商。(二)具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就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等予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三)如認為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應依本法第58條規定及本會訂頒「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確實執行。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會96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038140號函，併請查察（以上函文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又各機關就具有共同需求特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得依本法第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四、採購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另可依本法第24條規定，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擇優良廠商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含技監室)、企劃處網站※註：1.本會103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統包案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之評分及格最低標。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3.說明二、(二)，108 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rel_count":4},{"id":84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63915號","title":"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第16條條文修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2-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第16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3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0639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0},{"id":84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19620號","title":"關於  貴府函詢物價指數調整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物價指數調整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8月4日府工土字第0970156254號函。二、所詢擬追加年度預算以支應依契約規定應給付廠商之物價調整款疑義，政府採購法尚無禁止規定。如對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有疑義，請向主計處洽詢。三、請利用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之「物價調整(補貼)款決標公告」功能辦理。正本：臺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備註：配合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於99年1月1日啟用，說明三修正為「請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碼及密碼後，進入『政府採購』/『物調公告』項下之功能辦理」。","rel_count":0},{"id":847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050號","title":"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0-0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請釋示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二六二六六一○○號函。二、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已載明「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或「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者，則非該契約之適用機關亦得利用，且毋需經訂約機關之同意。正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上開說明二，業經本會101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242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為：「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已載明『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則非該契約之適用機關亦得利用，且毋需經訂約機關之同意。」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rel_count":1},{"id":8479,"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100051550號","title":"建造執照申請與招標先後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技術處 蔡倍任 (02)87897681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100年12月15日不再援用，採購單位擬於取得建照前先行招標，是否有其他法令規定可資援引參考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1年2月14日經授營字第10120353920號書函。二、有關旨揭手冊所載「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係源自「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之規定，惟前開要點業於91年4月9日停止適用，故旨述手冊不再援用。本會無其他法令規定對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所規範。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法規會、技術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8480,"doc_number":"主會字第1010500068號","title":"關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稱「主（會）計單位」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12-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稱「主（會）計單位」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000489140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特殊情形者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意旨，即期藉由監督之機制，以確保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能依規定程序辦理，避免舞弊營私之情事發生。此外，並訂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下簡稱監辦辦法），俾利各機關執行。三、有關前揭「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認定，貴會於 99 年 11 月修訂前揭監辦辦法時，業說明該辦法第 3 條所稱「有關單位」係指機關內設有職司政風、監查（查）、督察、檢核或稽核等單位名稱，非所掌事項，機關未設前揭等單位者，無「有關單位」之適用。為避免「主（會）計」之定義未臻明確，致機關誤解其亦指單位名稱而未指派監辦人員，使政府採購制度之監督機制未能發揮功能，為期周延，爰定義「主（會）計」 為「係指各機關編設之主（會）計單位及因事務簡單或合併辦理而未設有該等單位，其負責會計事務人員」，以資明確。四、又上述「主（會）計」之定義將使監辦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所稱未設主（會）計單位者得不派員監辦之規定，無適用之情形，建請貴會於修正監辦辦法時，配合酌予刪除。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rel_count":0},{"id":84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24230號","title":"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之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2-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之執行，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五、適用機關。六、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先予敘明。二、為符合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本會89年1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0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修正為「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已載明『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則非該契約之適用機關亦得利用，且毋需經訂約機關之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rel_count":1},{"id":84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6388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辦理評選優勝廠商，其與優勝廠商議價前之訂定底價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12-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辦理評選優勝廠商，其與優勝廠商議價前之訂定底價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略以：「據部分廠商反映，機關於議價前訂定之底價偏低，壓迫廠商減價，與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之宗旨不一致」。二、機關如刻意訂定偏低之底價，以阻止非屬意之廠商得標，對於屬意之廠商卻又訂定較高之底價，以利其得標，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下列規定，請勿採行：(一)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二)第46條：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其目的係要避免機關訂出不合理之底價。四、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第6款及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不依法令辦理採購。…六、未公正辦理採購。…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採購人員如有操弄底價，為不當之決標行為者，機關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其觸犯刑事法令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含技監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4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3185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2-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外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法務部101年1月31日法律字第10100008250號書函副本諒悉。二、所詢疑義，本會100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438790號書函(諒達)復貴公司100年11月18日油採購發字第10010468360號書函已有說明。三、本法第3條所稱「機關」，包括公營事業，對於廠商有本法第101條規定情形者，機關應依同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公營事業並無例外規定。復依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依本法第101條規定所為處分，屬公法事件，爰公營事業執行上開規定，涉及本法第101條所稱「通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之送達規定。 正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法務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rel_count":1},{"id":8484,"doc_number":"(88)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title":"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6-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各機關，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 依據標準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並參照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驗證機構需獲得經濟部委託之「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之認可，其出具之驗證證書方符合標準法之規定。二、 經本會調查，各外國驗證機構在台分支機構或代理商，均尚未取得認證委員會之認可。三、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資格限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註: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各機關，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485,"doc_number":"局力字第1010023343號","title":"派遣勞務採購契約之價金計算內涵及併計派遣勞工之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2-01-31","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派遣勞務採購契約之價金計算內涵及併計派遣勞工在同一機關未中斷之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一案，請查照轉知。說明：一、依經濟部100年9月2日經人字第10003631160號及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同年月22日水規秘字第10003002161號等二函辦理。二、查行政院99年8月27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之規定略以，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未中斷之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又其服務年資併計方式，經本局於100年1月21日函（說明併計服務年資係追溯自派遣勞工於同一機關提供勞務之第1日起算）及100年3月11日函（說明機關與不同派遣事業單位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且上開單位均運用同一派遣勞工時，得依上開規定併計其未中斷之服務年資）等通函各機關補充說明在案，合先敘明。三、有關各機關得否於派遣勞務採購契約價金編列資遣費一節，經考量各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時，因機關尚非派遣勞工之雇主，並無資遣派遣勞工之可能，爰不宜將資遣費納入勞務採購契約價金應給付項目。四、另有關併計派遣勞工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之代理人費用負擔一節，查工程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按：該會已於101年1月10日修正範本內容）第8條第18款，已將併計派遣勞工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之代理方式及成本負擔明確規範，並由機關考量業務需要，決定是否須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人員代理，相關代理人之費用由派遣事業單位負擔，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五、又有關得否併計派遣勞工前於同一機關擔任派遣以外之其他身分或契約性質（如自然人承攬等）之工作年資一節，查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之規定，係指派遣勞工於同一機關服務且未中斷之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特別休假日數，是以，如非屬派遣勞工，考量其權利義務、資格條件與契約性質均不相同，爰不宜併入派遣勞工之服務年資計算，請各機關仍依上開派遣注意事項及本局100年1月21日函、3月11日函等相關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註：100年1月21日（局力字第0990069407號函）及100年3月11日（局力字第1000026074號函）通函如附件所示。","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42580號","title":"檢送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2-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0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10000072790號函通知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計有外交部、財政部（不含所屬國營事業）、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僑務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苗栗縣議會等未達40％之目標，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1},{"id":84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04880號","title":"有關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貴中心101年1月4日備採履驗字第1010000136號函。正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三科、四科、網路）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4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編號JP01至JP16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2-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5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19320號函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作業項目（編號JP13）。","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編號JP01至JP16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院授主信字第1000008312B號函附「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8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報告事項五決定辦理。二、旨揭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各階段事項，並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三、相關文件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註:105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19320號函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作業項目（編號JP13）。","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1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各種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各種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刪除第1條第7款(項)內容：「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批之日），並溯及自機關（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二、上開修正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三、上開契約範本電子檔，除「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相關規定，其餘公開於本會網站\\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4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title":"修正本會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契約生效日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2-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內容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旨揭函說明二之(二)所載：「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自即日起修正為：「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即刪除「前揭」及「可考慮」之文字。 二、上開修正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三、旨揭函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2},{"id":84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6070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2-0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0年12月5日國備採管字第1000017725號函。二、依來函所述，國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通公司）未以其本身名義投標，而係「借用」兆元數碼公司名義投標，尚非本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所定「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國通公司如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正本：國防部軍備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修正為：「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同條項原第8款移列至第7款。另「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公布。","rel_count":3},{"id":84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title":"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5-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之（二），本會業以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修正為：「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即刪除「前揭」及「可考慮」之文字。","content":"主旨：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八）校總字第八八一九八八號函。二、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宜視個案性質依下列原則認定之：(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契約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契約經當事人雙方完成簽署之日為生效日。至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指當事人雙方共同完成簽署之日；雙方非同一日簽署者，以在後者為準。(二)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正本：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之（二），本會業以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修正為：「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即刪除「前揭」及「可考慮」之文字。","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84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2-0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562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諒達。二、本次係配合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鴻源<font color=\"red\"本函附件「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已有更新</font，請點<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wnloadFile(60008968)\"這裡</a。","rel_count":2},{"id":8494,"doc_number":"法律字第1000702138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公法事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1-12-2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1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檢送本部100年11月30日召開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疑義」諮商會議紀錄及發言要旨各乙份。請 查照。法務部「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疑義」諮商會議紀錄壹、時間：100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貳、地點：本部二樓簡報室參、主席：陳常務次長明堂肆、出席人員：（略）伍、列席人員：（略）陸、發言要旨：（略）柒、結論：一、案由一：（略） 二、案由二：「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相關本法適用疑義。」（一）討論事項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公法事件？有無本法之適用？其強制執行之方式為何？」結論：與會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多數見解均認政府採購為私經濟行為，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非屬公法事件，惟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對廠商追繳押標金屬公法事件，故有行政程序 法之適用；有關其強制執行方式，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贊同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二）討論事項二：「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應如何適用及計算？」結論：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認為有關追繳押標金既經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屬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於請求權何時可為行使，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三、（略）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1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495,"doc_number":"衛署秘字第1001561935號","title":"有關  貴機關（醫院）辦理採購，如遇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2-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機關（醫院）辦理採購，如遇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3日工程企字第09300215830號函已載明，略以：『本署所屬各機關（醫院）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署專責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再由本署轉該會處理』，案經本署93年6月24日以衛署秘字第0931500610號函轉知 貴機關（醫院）在案（諒達）。二、鑑於本署部分所屬醫院，針對採購過程所產生之執行疑義，多未先查詢工程會相關解釋函或洽詢本署，即逕請工程會釋疑，不僅造成該會困擾，亦未符前揭函示規定。茲檢附政府採購法傳真函電子檔1份（如附表），爾後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查詢工程會相關解釋函；如仍有疑義，再依案附傳真函（電子檔）詳填相關疑義內容後，傳真本署採購稽核小組釋疑（傳真電話：02-85906021）。倘仍有疑義，本署採購稽核小組將轉請工程會釋疑。正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本署各醫院、本署電子公佈欄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醫院管理委員會","rel_count":0},{"id":84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88820號","title":"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issue_date":"2011-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100年11月29日本會第91次委員會議結論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契約第3條第4款，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金額上限之比率，由機關視需要填列。(二)考量機關辦理災害搶險搶修，部分結構物之預定使用期限，可能有少於法定保固期限下限情形，爰於第16條第2款第1目，增訂得以預定使用期限為保固期之選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4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57490號","title":"貴局辦理「臺南仁德二空郵局局屋土地」及「臺南網寮郵局房地」採購案，其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1-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臺南仁德二空郵局局屋土地」及「臺南網寮郵局房地」採購案，其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0年12月2日南勞字第1001700251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所詢疑義，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二…。」所述擬購置之臺南市仁德區二空段816地號土地上為貴局現有之營業廳舍，屬上開條文第1款所稱之情形：「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請依該規定本於權責核處。貴局購置上開土地，依該第4條規定免公開徵求者，尚非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所稱須勘選之情形，得免辦理實地勘查及勘選作業。三、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按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如貴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依上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及第23條之1規定併請查察。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4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69970號","title":"「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2-09-13","is_revoked":1,"revoke_note":"<br>","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所稱有關單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府行採字第09101591810號函。二、旨揭條文所示「有關單位」之定義，係指設有職司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之股、課、科、室、隊、組、處等之情形；指單位名稱，而非所掌事項。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貴府如有該有關單位，而仍由首長或授權人員指定行政室視導執行監辦工作者，不符合上開規定。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註】：「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行政院主計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3號通函各機關，其中第3條後段「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業已刪除。","rel_count":2,"revoke_type":"INFO"},{"id":84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08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之簡化評選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1,"revoke_note":"<br>「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br>","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地測資字第一三二一○號函。二、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三、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委託地籍圖數位化建檔招標作業，得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其有統一辦理資格審查之需要者，得依本法第四十條委託 貴局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其後續作業程序，詳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來函說明二所詢辦理方式及程序，未完全考量本法前揭規定，不宜採行。正本：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82630號","title":"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其作業服務費費率逾1%之採購項目，即日起取消指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1-03-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指定貴公司辦理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貴公司作業服務費費率逾1%之採購項目，即日起取消指定，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8年1月9日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本會得視需要隨時調整旨揭指定集中採購項目。二、有關旨揭契約約定作業服務費費率，本會一再函請貴公司調降，且不得超過1%，惟查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旨揭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貴公司仍有未將費率調降至1%以下之情形，爰本會就其中作業服務費費率逾1%之集中採購項目，取消指定。經本會取消指定之集中採購項目，如有二個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者，仍得由各該機關依上開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由其中一機關訂約，或第2款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機關指定機關訂約。本會相關函文如下：(一)本會97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77660號函說明二（一）：「調降全部品項之作業服務費費率，且調降後之費率不超過1%；已低於1%者，不得調高。」(二)本會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4060號函檢送97年9月4日「研討現行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其會議結論2：「請臺灣銀行及中華電信持續檢討調降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之可行性，並研議該等費用不含於廠商報價中，由訂購機關定期另行支付之機制。」(三)本會97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1750號函略以：請儘速依本會97年9月4日「研討現行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相關事宜」會議結論2辦理，並於文到2週內，將研議結果函送本會。(四)本會97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1280號函略以：請依本會97年9月4日「研討現行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及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相關事宜」會議相關結論，儘速將研議結果函送本會。(五)本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82700號函說明二：「關於 貴行之作業服務費，仍請依本會97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77660號函示，就前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及本會指定之全部品項調降費率，而非僅調降單一品項，且調降後之費率不得超過1%；已低於1%者，不得調高。貴行自即日起辦理由前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及本會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品項招標，請依上開調降後之費率計算作業服務費。」(六)本會98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890號函說明三：「按上開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之作業服務費率分別為1.5%及1.2%，且該費用雖未含於廠商報價中，惟仍於決標後計入契約價格由廠商定期向貴採購部繳交，與上開本會97年12月9日函示，作業服務費率不得超過1%及作業服務費由訂購機關另行支付之處理方式不符，請即檢討改正。」(七)本會98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3550號函說明二：「關於作業服務費之費率，請依本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82700號函說明2，就前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及本會指定之全部共同供應契約品項，自97年12月9日起招標之採購案，調降作業服務費費率，且調降後之費率不得超過1%；已低於1%者，不得調高。」三、貴公司辦理旨揭集中採購項目現正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其作業服務費費率未依本會前開函全面調降者，請洽訂約廠商變更作業服務費費率，並調降契約金額。例如目前保全（警衛勤務）、公務車輛及影印機之作業服務費費率均為1.5%；投影機及電腦週邊設備用品為1.2%。正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財政部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5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342號","title":"貴院急症醫療大樓新建工程停工期間監造費用之支付，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急症醫療大樓新建工程停工期間監造費用之支付，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八)豐醫總字第四五O八號函。二、 工程停工期間監造費用之支付，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因本案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9條。","rel_count":0},{"id":85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80951號","title":"機關辦理旅遊服務採購，涉及押標金、保證金及付款期限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12-21","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旅遊服務採購，涉及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0年12月8日「行政院院長與中小企業下午茶敘」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及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提案「旅行業已有保障消費者三大保證，建請修改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條文，免除旅行社的押標金與保證金」，並表示機關有延遲付款情形。二、 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機關委外辦理旅遊服務，屬勞務採購，依上開規定，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此外，「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5定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適用情形。三、機關辦理旅遊服務採購之驗收，應依本法第71條、第7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0條之1、第92條至第95條之規定及期限辦理；至於付款期限，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已有規定。機關有拖延驗收及付款作業之情形者，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3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褔路二段95號6樓)、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證協會(104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78號11樓)、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67號5樓)、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註】一、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備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80950號","title":"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擇適當決標原則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1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擇適當決標原則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0年12月8日「行政院院長與中小企業下午茶敘」，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提案「建請政府機關委託廣告服務標案採購，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加強宣導及落實執行」。二、按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院長提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行政院已於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對於採購之決標原則，回歸由機關依本法第52條擇適當方式辦理。三、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本法第52條條文，增列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其修法目的，旨在鼓勵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此等知識經濟之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機關認定採購標的具「異質」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得採最有利標；所稱「異質」，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已有規定。四、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如認定屬本法所稱「專業服務」或具異質性者，得依前揭規定採最有利標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本會88年10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5350號及88年11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1993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併請查察。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褔路二段95號6樓)、中華民國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85號5樓)、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1號21樓)、新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段92巷27號)、高雄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新興區南台路28-1號)、台灣省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1段415號)、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66條規定。","rel_count":3},{"id":850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800443090號","title":"重申為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請  貴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確實依說明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0-0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釋例說明三、（ㄧ）、4，依本會100年2月15日工程技字第10000474300號函「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起不再援用。","content":"主旨：重申為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請 貴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98年9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800415370號函、98年9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800415390號函暨97年10月 13日工程管字第09700420760號函辦理。二、為強化政府整體施政效能，各級政府應強化機關所提出公共設施計畫之審議機制，審慎評估公共建設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後，依優先次序推動辦理，以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三、經分析本會列管各機關之閒置公共設施案件之成因所彙整之注意事項如后，請各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確實參照辦理，以提高公共設施使用率，避免再有新增閒置案件：(一)對興辦計畫案件１、各機關於擬具公共設施興辦計畫及編列預算時，應於規劃階段即納入包含土地取得至營運維護階段等整體生命週期費用之估算，進行經費來源確認、分期開發、開發效益評估等，並於設計階段覈實估算及掌握工程經費到位期程。２、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應務實完成用地評估，對基地內部條件（基地規模、地形地質、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容許開發強度等）及外部條件（區域城鄉發展、需求、聯外交通、配套公共設施等）核實評估，擇定適當基地建設。３、對於設計內容之掌握，於規劃階段、展開實質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前即應確認設施需求內容，包含需求項目、規模、設計條件或規範及相關法令，進行符實之調查與預測，並據以執行實質設計。４、請各中央主管機關對各地方政府補助計畫除參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之內容辦理外，針對上述注意事項於補助計畫審查時，應嚴加審議其計畫內容及成本效益評估，以防範不當浪費。(二)對興建中案件１、各機關應積極排除施工中延宕原因(如變更設計、施工履約爭議、驗收爭議等履約管理延宕事項)，縮短行政流程，爭取時效。２、變更設計部分無論係設計單位因技術需求引發者，或主辦機關因施工後為使用需求改變者均應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並注意變更設計工程費用、工期與估驗付款之處理。３、常見施工履約爭議，包括契約成立與否及成立時點之爭議、未按時簽約、對保之爭議、履約期限之爭議、計價之爭議、付款之爭議、契約解釋之爭議等；常見驗收爭議，包括驗收瑕疵改正之爭議、未驗收先行使用之爭議、驗收程序、標準以及驗收結果之爭議等，為免影響工程之進行，雙方應儘速提前依契約規定，秉公平合理之原則進行協商，期能縮小雙方歧見，並達成共識息紛止爭，以使契約得以順利進行。４、遵照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辦理。(三)對營運中案件１、設施管理機關應積極作為，排除阻礙營運之因素(如下)，並因應外在環境及政策之變更，速予檢討調整營運計畫，以有效利用資產。(１)設施損壞時，必須立即修復，以維護設施之正常使用功能。(２)務實評估相關軟體活動之策劃。(３)務實評估對既有設施之週邊配套設施之開發。(４)加強對既有設施週邊環境之管理，如加強停車場週邊違規停車之取締，以提升停車場使用效率。２、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設施營運績效常態性督導機制，對所管業務設施定期檢討使用效益，並指導調整營運方向（式），及回饋檢討補助興建計畫之施政內容。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本釋例說明三、（ㄧ）、4，依本會100年2月15日工程技字第10000474300號函「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05,"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00047430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不再援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不再援用，並請查照轉知所屬。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縣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2},{"id":8506,"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100291800號","title":"有關民眾趙清雲陳情指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於尚未取得建築執照時，即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完成「羅東鎮第一、二市場立體停車場」之發包作業，是否合法及有效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7-2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釋例說明二，依本會100年2月15日工程技字第10000474300號函，「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起不再援用。","content":"主旨：有關民眾趙清雲陳情指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於尚未取得建築執照時，即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完成「羅東鎮第一、二市場立體停車場」之發包作業，是否合法及有效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交路字第Ｏ九一ＯＯＯ六八Ｏ三號函。二、經查「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院授工技字第九一Ｏ一一八九六號令廢止，故本案並無前開要點之適用；惟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函頒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仍載有「為避免工程爭議及設計變更徒增資源之浪費，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依據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免建造執照者除外），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如有特殊理由，於取得建造執照前需先行招標者，應述明無慮爭議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惟前開手冊係關於機關內部業務處理之一般性規定，並無損於合法廠商依法得標之權益，故本案如係就尚未取得建築執照，先行發包而論，本標案尚難謂其無效。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本釋例說明二，依本會100年2月15日工程技字第10000474300號函，「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14700號","title":"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於國外期刊發表論文，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11-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其所繳交相關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校總務處採購組100年11月1日傳真函。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一)按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所詢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訓練，如係以公立學校名義委外辦理，為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3項所稱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定適當招標方式辦理；倘係公立學校以補助人員訓練費用之方式，由受補助人員自行擇定訓練機構報名參加，該人員繳交報名費，不適用本法。(二)承上，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同前項辦理。(三)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之會議，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四)公立學校作品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五)公立學校教授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文發表費，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正本：國立成功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508,"doc_number":"工程促字第10000421280號","title":"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11-1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l00年l1月7日北市財金字第10032460600號函。二、按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及第30條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三、所詢本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二(二)3所稱「其他法律」，尚不包含地方自治條例。正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_count":2},{"id":85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34670號","title":"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單獨執業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1-07-27","is_revoked":1,"revoke_note":"原發文日期誤植為100年6月27日。","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0年6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100313815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參照法務部99年5月28日法律字第0999021848號函釋，獨資之建築師事務所與合夥組織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其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不同。投標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與其他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尚無相互承受之問題。又本件評選時投標之建築師事務所實際上已註銷，故本件自不得辦理議價。三、來函說明三，旨述採購尚未決標者，並無契約關係，與本會90年2月15日(90)工程企字第90004054號函情形有別。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85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18520號","title":"訂頒「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頒「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旨揭範本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5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92950號","title":"機關辦理與資訊或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如涉及國家安全，請謹慎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0-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與資訊或通訊安全有關之採購，如涉及國家安全，請謹慎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造成國家安全情資外洩情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第23條第1項：「本協定內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任何資料。」二、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及本會97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1660號函併請參閱（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17條第4項規定，本會108年11月20日訂定發布「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rel_count":4},{"id":85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25800號","title":"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0年8月31日起提供機關試辦登載，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issue_date":"2011-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0年8月31日起提供機關試辦登載，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4項明定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之規定。依99年8月17日及18日召開之「2010年行政院資訊服務產業策略會議」決議，由本會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二、配合本會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決標亦自101年1月1日起，須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其適用範圍、登載內容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一)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該分類其餘案件，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二)對於須一倂登載上開資訊之案件，招標文件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之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範本如附件)。(三)機關登載之前揭資訊內容，經彙整於價格資料庫後，將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三、100年8月31日起，本會系統提供試辦登載，機關辦理屬標的分類為「84電腦及相關服務」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建請提前試辦登載，預為因應。四、旨揭功能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五、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rel_count":0},{"id":85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title":"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1-11-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110004532號函修正「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content":"主旨：檢送「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爰彙整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請各機關勿犯類似錯誤或缺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14,"doc_number":"局力字第1000055848號","title":"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之勞務採購，是否適用「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1-10-27","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貴社函詢依政府採購法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之勞務採購，是否適用「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貴社100年10月20日原護貳字第0524號致行政院函辦理。二、依派遣注意事項第1點及第2點規定略以，行政院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包含學校及國營事業等），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未完成立法前之過度時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特訂定派遣注意事項，又勞動派遣係指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與勞務承攬性質不同（按：勞務採購標的為機關業務項目，且對廠商勞工無指揮監督權），是以，勞務承攬採購案件非屬派遣注意事項適用範圍，仍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正本：有限責任花蓮縣原住民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15,"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10000402805號","title":"「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11-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0年10月27日以工程稽字第100004028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_count":0},{"id":85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林委員岱樺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朱委員鳳芝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委員碧玲國會辦公室、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3},{"id":85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48752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決定個別項目契約單價之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10-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三之(二)所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8目，現行內容為：「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不隨之調低。」","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決定個別項目契約單價之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監察院100年9月15日院台交字第1002530262號函附審核意見辦理。二、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其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三、契約單價之調整，係屬契約約定事項，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及契約範本訂有相關內容如下：(一)「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二)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8目載明：「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四、為避免發生契約單價調整之爭議，本會對於契約單價調整方式，除上述契約要項、契約範本外，並以函釋、錯誤態樣通知各機關（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一)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7258號函說明二之(八)，廠商單價如無本法第58條之情形，不應一律按機關預算單價調整。(二)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0421號函，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58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廠商投標價超過底價，若經減價後未逾底價而決標，其契約單價調整之方式及原則與上開原則相同。(三)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載明：「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決標程序錯誤行為態樣之一。(四)95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8320號函，為避免得標廠商部分項目標價偏高或偏低之情形，衍生日後履約爭議，機關於決標前，應注意廠商標價所含各項單價之組成是否合理。本法第58條所定部分標價偏低之規定，併請注意。(五)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附會議結論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六)98年5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7960號函，機關於採購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調整，如無正當理由，勿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七)復以99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384430號函各機關，決標後調整契約單價事宜。五、機關決標後，除有違反法令或契約內容無法執行之情形外，雙方應依契約內容履約。契約約定以「契約總價結算給付」者，如無契約價金調整（例如物價指數調整）或契約變更，即使各項材料市場行情變動已影響廠商之履約成本，廠商仍須依契約提供採購標的，履約結果如符合契約約定，機關則依契約給付價金。廠商於契約所含各項目，其實際支付予其分包廠商之價格，屬廠商與其分包廠商間之行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監察院（100交調19）、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註：本函說明三之(二)所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8目之內容已有修正。","rel_count":7,"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48751號","title":"政府採購總價決標之運作模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總價決標之運作模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貴機關所屬會計、政風部門。說明：一、依據監察院100年9月15日院台交字第1002530262號函附審核意見辦理。二、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對於訂有底價之最低標「總價決標」之相關規定如下：(一)決標原則：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其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二)超底價決標：本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第1項）。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第2項）。」(三)標價不合理之處置：本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本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第80條規定：「本法第58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本會並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三、與「總價決標」有關之運作模式如下：(一)決標方式：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第2款載明，採購之決標方式包括總價決標、分項決標、分組決標、依數量決標、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等方式。(二)契約價金之給付：「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載明：「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一)依契約總價給付。(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四)其他必要之方式。」(三)契約約定以總價決標、總價給付者，契約價金之調整：上開要項第32點載明：「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監察院（100交調19）、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5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93420號","title":"近日媒體報導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仿冒其他廠牌塑膠管材，品質粗劣，危害公共工程安全案，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1-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近日媒體報導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仿冒其他廠牌塑膠管材，品質粗劣，危害公共工程安全案，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情形，請各機關查察得標廠商有無使用前述不法材料，並依下列規定檢討辦理：(一)履約中案件，要求得標廠商提出管材來源佐證資料，必要時辦理查驗，如與契約約定不符，應要求改善、拆除、退貨或換貨，採購契約要項第27點請查察。(二)如有發現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者，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全國各機關之拒絕往來廠商。(三)對於以不實材料履約、偷工減料之工程，依契約所定保固期或民法規定之瑕疵擔保期限，責成廠商修補瑕疵、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尚未發還之案件，不予發還。(四)如有發現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不實情形，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責任。對於違反營造業法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負責人，或違反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執業技師或公司，依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處分，重者包括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懲戒釋例併請查察。二、尚未發包或尚在履約中之案件，採取防弊措施，避免發生以仿冒材料履約之情形，發現後立即予以處罰。三、負責監辦業務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協助防杜工程發生弊端。四、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予以告發，例如機關人員或技術服務廠商圖私人不法利益為違反法令之審查、驗收。正本：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01條。","rel_count":2},{"id":85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77800號","title":"重申離島地區廠商參與離島地區之政府採購，請各機關注意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離島地區廠商參與離島地區之政府採購，請各機關注意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知照。說明：一、查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二、為符合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各機關辦理位於上述地區之採購，有關廠商報價項目之營業稅標示方式，本會93年2月2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已有說明，並業以93年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060290號函送相關機關，及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就下列方式擇訂於招標文件，以杜爭議：（一） 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二） 報價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敘明營業稅內含於「稅管費及利潤」項目（訂明該項目之固定比例），報價項目不就營業稅單獨列項。計價時不必再論廠商是否免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1},{"id":8521,"doc_number":"經商字第10000136000號","title":"關於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加強宣導各機關利用本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及商業之登記資料，以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10-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加強宣導各機關利用本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及商業之登記資料，以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100年9月22日紙會雄字第185號函（如附件）辦理。二、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目前已無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事項如有變更，亦無法換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倘行政作業上，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審核文件或執行依據者，或將產生審核作業之瑕疵，本部爰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合先敘明。三、又為配合行政院核定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本部前以98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9802405750號函及98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409020號函，請各行政機關檢視所管行政命令及行政機關行政作業，有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應儘速配合檢討修正，並研議其他替代方案並儘速通報所轄需用單位在案。四、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五、目前多數機關均已透過本部資訊網站查詢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如銀行開戶、貸款、加入公會……等，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亦明定：「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目前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政策，多數機關亦均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平臺之橫向聯繫機制，提供查詢服務，未來行政機關全面運用此一機制，將能因而減少申請人申辦事項之應備文件，而能有更便利之行政作業。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國各縣市政府、本部所屬各行政機關副本：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八德路3段20號5樓A區』、經濟部商業司（1科、2科、3科、4科、5科、6科、7科、8科、9科、10科、11科）","rel_count":0},{"id":8522,"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10000371011號","title":"「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11-09-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100）年10月1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_count":0},{"id":85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6082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比照100年3月1日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內容，修正相關條款文字，以利性質相同者具一致執行方式。（二）依100年1月19日「研商『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有關專案經理資格規定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修正契約範本第8條第4款第2目，關於專案管理服務之專案經理人員資格，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訂明。（三）配合100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6081號令修正技師法，修正契約範本第19條附件之（三），有關技師違反法規之情形及責任。（四）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係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酌修第15條第8款部分有關損害賠償上限內容。另查100年7月12日「台日公共建設交流會議」中，日方国土交通省代表亦表示其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並無訂定廠商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五）增列第14條第3款，就專案管理不善情形，列舉可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之情形，以督促專案管理廠商善盡專業管理之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5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51730號","title":"本會訂定「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定「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旨揭範本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管理處、經濟部工業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鴻源","rel_count":0},{"id":852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7284號","title":"在建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及估驗計價保留款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issue_date":"2001-09-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00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000312940號函各機關，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在建營建工程，茲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管（九十）字第O三九七O號函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總結報告共同意見辦理。二、採購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廠商得書面要求更改履約保證金之退還方式為按工程進度分四期平均發還，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三、契約訂有估驗計價保留款者，如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本會100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000312940號函各機關，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5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12940號","title":"本會90年9月28日（90）工程企字第900372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9-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0年9月28日（90）工程企字第900372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函內容，已納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內容納入個案契約，據以執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兼復貴處100年8月17日第1000014號傳真文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1},{"id":85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3236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平權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平權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本會100年8月23日「100年第2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二、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四、歧視婦女…，情節重大者。」三、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並定有性別歧視之禁止規定。四、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如發現廠商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機關認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情形者，應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處理。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4目至第7目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 任 委 員 李 鴻 源 請假 副主任委員 鄧 民 治 代行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rel_count":0},{"id":85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title":"檢送本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11-08-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明定：「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一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第1項）。前項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第2項）」。二、機關依上開規定折算總標價以排定廠商標序後，如遇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定標價偏低情形，為避免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期間，因外幣匯率波動造成標序之變動，衍生爭議，爰增訂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明定機關執行上開程序之可行作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11},{"id":85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title":"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釋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3月7日97年仲業字第970439號函。二、旨揭函釋說明一敘明：「查行政院92年4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200176120號函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內容，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鑒於物調目的在漲價時係補貼工程廠商於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上漲之額外支出；該物調款發生時，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工作大都已完成，且施工中之監造服務費用，亦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下跌時，亦不宜因而減少監造服務費用，爰該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三、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譬如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調整契約價金），則應依該規定辦理。正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三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37條。","rel_count":4},{"id":85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45420號","title":"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建議要求其投保專業責任保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7-03","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同年4月15日施行之本辦法，已將原第8條第6款修正移列第14條第6款","content":"主旨：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建議要求其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技師法及建築師法雖未強制規定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惟就一致性、國際潮流及實際風險考量，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亦建議比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要求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二、有關專業責任保險相關條文內容，建請參閱「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6款及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規定，並於招標文件載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同年4月15日施行之本辦法，已將原第8條第6款修正移列第14條第6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title":"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10-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4},{"id":85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3號","title":"修正發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10-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9年4月29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五十八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及進度，惟依現行執行程序，只要標價偏低之最低標廠商提出擔保（即差額保證金），機關即應決標予該廠商，無法有效杜絕廠商低價搶標，有損法律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目的，並造成後續履約問題。二、鑒於本法第五十八條係規定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機關如未通知該廠商提出擔保，並未違反此一規定，且廠商亦無未經機關通知而得自行提出擔保之依據。此外，標價偏低之程度，為機關認定廠商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及決定是否通知廠商提出擔保之重要參考依據。爰於本次修正執行程序時，明定機關可不通知或拒絕廠商提出擔保，不決標予該廠商之情形，並增訂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以利執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1},{"id":85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9434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10-03-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1},{"id":85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title":"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8-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附「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6},{"id":85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3號","title":"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8-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7年1月28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廠商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擔保者，廠商如以提出擔保代替說明，或於其說明未盡合理而改以提出擔保者，機關於該廠商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即應決標予該廠商。二、對於廠商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為避免機關拒絕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廠商，爰配合修正上開執行程序，以臻明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附「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執行程序業經本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令修正【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3},{"id":85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6329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7-05-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上開執行程序，以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令修正。","content":"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6年4月23日昇軻字第0960002946號函。二、依本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0號令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之三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本執行程序之執行原則附註三並規定「…；說明欠合理者，仍得限期提出擔保。…」則機關如已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該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提供擔保，而廠商未表明願意提供擔保且其說明不合理者，尚無強制機關仍需洽詢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意願，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正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澤成註：上開執行程序，以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令修正。【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3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218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0-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八九）油工八九○八○○七九號函。二、 關於來函問題一，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則對於各合格廠商報價及押標金，於報價有效期內，機關得斟酌決定全部或部分保留，無須先徵詢各合格廠商意願。至於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無得標機會」而先予發還押標金之廠商，仍得為決標對象。三、 關於來函問題二，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九八二號函已有釋例（詳附件）。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1},{"id":85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117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最低標價廠商提出說明不合理，縱其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要求決標，機關仍得拒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1-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一、本解釋因與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不符，應予廢止。二、上開執行程序業於99年4月29日修正。","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檢送「研商本府投標須知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二五一號函應採取之因應措施」會議紀錄，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北市工三字第八八二二一四七五○○號函。二、 首揭會議紀錄臨時動議關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價廠商提出說明，如廠商之說明不合理，縱其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要求決標，機關仍得拒絕。正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一、本解釋因與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不符，應予廢止。二、上開執行程序業於99年4月29日修正。【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51號","title":"機關擬就「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程序予以另行規範乙節，不符本法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擬就「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執行程序予以規範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府工三字第八八○五五六六一○○號函。二、 來函說明二，其於廠商標價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情形時，不經評估程序，一律責由廠商出具願意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聲明書」或「列入開標紀錄之聲明」後，即先決標之程序，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三、 來函說明三， 貴府擬逕以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投標廠商平均標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次低標之百分之九十」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之判斷依據，在執行上雖較簡便，惟此非根據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與本法第五十八條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旨。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1},{"id":85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58號","title":"標價偏低情形及不良廠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三所述「….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四款情形….」。","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北市工三字第八八二一○七九四○○號函。二、 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原已被 貴府「停權」之廠商，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後是否繼續「停權」乙節，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該停權規定應不再適用。三、 另本法施行後，有關不良廠商之處置，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宜就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僅適用於 貴府之條款。四、 至擬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另下定義乙節，其妥適性有下列值得斟酌之處。建議視個案情形，就該最低標廠商之標價予以分析後決定之。(一)以各投標商總價平均值百分之二十作為評斷條件之一，其樣本數包括偏高之標價，扭曲平均值之合理性。(二)以低於次低標標價百分之五以上作為評斷條件之一，一般廠商標價差距在百分之五以上之情形尚屬正常。 正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三所述「….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四款情形….」。【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計15款。","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71號","title":"關於要求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應依照該條規定之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8-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後段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內容配合調整，並請參考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七三七號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標價偏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content":"主旨：關於要求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應依照該條規定之程序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不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所稱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亦即機關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方得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如機關認為廠商之標價並無「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毋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逕行決標予該廠商。二、 機關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亦應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至其數額及繳交期限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包括第一項第二款：「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廠商未提出擔保前不得先行辦理決標。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會計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後段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內容配合調整，並請參考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七三七號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標價偏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3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二十、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十九、五十八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問題三，本會答復一及二所述該標準「第十三條」應修正為「第五條」。答復二後段「…，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三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四天即…」應修正為「…，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五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六天即…」","content":"主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三八二六七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問題三，本會答復一及二所述該標準「第十三條」應修正為「第五條」。答復二後段「…，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三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四天即…」應修正為「…，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五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六天即…」﹝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問題三，本會答復一及二所述該標準「第十三條」應修正為「第五條」。答復二後段「…，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三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四天即…」應修正為「…，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五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六天即…」註：107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1070005483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43,"doc_number":"法律字第0920005479號","title":"追繳廠商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03-03-03","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業經法務部100年4月27日法律字第1000006824號函暫時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國立臺北大學函詢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追繳廠商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署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執一字第０九二００００五二五號函。二、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準此，本於法令所為之行政處分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一。上開所稱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合先說明。三、次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前經本部於八十八年八月二日以法八十八律字第０二九七四二號函釋在案。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八九）工程法字第八九０二三七四一號函釋略以：「……採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準此，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追繳廠商押標金之行為，核其性質似非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強制執行方式，自無前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正本：本部行政執行署副本：本部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律事務司（四份）部 長 陳 定 南本函業經法務部100年4月27日法律字第1000006824號函暫時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5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21920號","title":"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4-0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同年4月15日施行之本辦法，已將原第6條修正移列第19條，其修正後之第1項規定，已將修正前第6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有建築物」，修正為「新建建築物」，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補強工程案件，已毋須適用本條規定辦理競圖。","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8年3月24日和實總字第0980001157號函。二、查本辦法第6條第1項對於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已明定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辦理競圖之規定，及第2項所定招標文件應另載明事項之規定。三、惟對於若干既有建築物之補強工程案件，如其耐震詳評已完成，補強規劃內容大致已確定，其經機關確認已無競圖之必要者，得逕進行後續階段之委託補強設計及監造案之評比，似無需依前揭規定辦理競圖。請 貴校依實際案情審酌後本權責辦理。正本：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同年4月15日施行之本辦法，已將原第6條修正移列第19條，其修正後之第1項規定，已將修正前第6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有建築物」，修正為「新建建築物」，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補強工程案件，已毋須適用本條規定辦理競圖。","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31151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1-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未來如有增修需要，將於本會網站逕為增修，不另通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管理處、經濟部工業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3},{"id":85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2245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11-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局99年12月31日傳真函收悉。二、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所稱「廠商」，法無明文規定及於廠商之人員。三、來函所述甲、乙二人為所詢系統建置案之規劃及專案管理廠商(Y廠商)之人員，現又為該系統建置案之投標廠商(A廠商)所提計畫書之協同主持人及執行組員，倘該二人非同時為Y廠商及A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則非屬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事項，惟仍請注意同條第3項所定廠商間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之規定。所稱「負責人或合夥人」，請查察公司法第8條及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四、本案甲、乙二人情形，縱無違反本法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惟渠等曾參與該系統建置案之規劃工作，且該規劃內容並未完整公開，現又為該系統建置案投標廠商之「協同主持人」及「執行組員」，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五、至涉及審標事宜，請依本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正本：新北市交通局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5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81740號","title":"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其資料傳輸作業方式修正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6條","issue_date":"2011-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其資料傳輸作業方式修正如說明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0條規定：「機關依第4條及第5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資訊及辦理主管機關指定蒐集或統計之採購資訊，應依一定格式及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內容由機關自行檢核，如有錯誤，應辦理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網路傳輸功能之項目，機關應以電子數位資料方式提供（第1項）。前項資訊傳送作業方式及駐國外機構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二、本會依前揭辦法第20條第2項（修正前為第17條第2項）規定，以88年9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14808號函頒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資料傳輸作業方式，該函說明二載明：「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其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得免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其公告方式除依本法第28條規定辦理機關門首公告外，應將公告刊登於駐在地政府之採購公報或當地報紙，並公開於該機構之資訊網路。該機構無資訊網路者，得以其國內機關之網路代之。」三、經考量目前網路已普遍化，駐外機構已有網路；另依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僅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免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未包括免公開於本法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且本法第28條已刪除機關門首公告之規定，爰本會88年9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14808號函說明二，自即日起修正如下：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其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依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將公告刊登於駐在地政府或民間廣泛使用之採購資訊網路，並公開於本法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網址：http://web.pcc.gov.tw/）及該駐國外機構之資訊網路。該機構無資訊網路者，得以其國內機關之網路代之。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金門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企劃處（三科、四科、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1},{"id":85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69300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之廠商請求償付申訴規費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1-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總局採購國產鞋品，其涉及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之廠商請求償付申訴規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總局100年2月16日岸後採字第1000002871號函。二、本法第6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係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需要，而依GPA第20條內容訂定。但GPA並無類似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對違法或違約廠商之處置規定。該GPA第20條第7項第3款規定：「對違反本協定情事之改正或遭受損失或損害之賠償。賠償得限於準備投標或申訴之成本。」本法第85條爰參考上開GPA之內容明定：「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第1項)。…第1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第3項)。」準此，本法第85條第3項係明定廠商依本法第76條規定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提出申訴，其申訴經審議判斷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之費用範圍。三、本法第 101條之立法意旨為：「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究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第102條所定異議、申訴規定，與本法第75條、第76條所適用之情形，尚屬有別。本法第102條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三載明：「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四、又，本會申訴會91年6月7日及91年6月21日第69次及70次委員大會曾就「臺北市政府請釋政府採購法第85條及101條適用疑義乙案」提出討論，業經該2次委員會議略以……行政訴訟法既已增設「給付之訴」，有關申訴廠商是否得依本法第102條第4項及本法第85條第3項之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循行政訴訟解決。正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副本：歐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0號6樓之2)、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註：上開說明二有關GPA第20條第7項第3款規定，依103年4月6日生效之修正版GPA修正為第18條第7項第(b)款：「如審查機關決定有第一項違反本協定或未遵守措施之情形存在，應有改正措施或賠償所受損害，所受損害之賠償得限於備標之成本或與申訴有關之成本，或兩者之總和。」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及第3項。","rel_count":1},{"id":85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60990號","title":"法務部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揭牌成立，貴機關辦理採購，請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增列該署受理檢舉管道資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7-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法務部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揭牌成立，貴機關辦理採購，請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增列該署受理檢舉管道資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法務部100年7月12日法政字第1001108194號函影本乙份。二、本會已分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招標公告網頁，及投標須知範本（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第84點增列法務部廉政署檢舉管道資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法務部廉政署（無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5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51925號","title":"發布「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issue_date":"2011-07-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0年7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rel_count":0},{"id":85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67690號","title":"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75條或第101條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於同一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1-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75條或第101條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於同一函，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0年6月17日第390次委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16案決議辦理。二、旨揭分別行文方式，有利釐清個案事實，分別審理，增進效率，請配合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備註：依本會105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0500386390號函，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id":8552,"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100537120號","title":"「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12-1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9年5月27日以工程技字第09900207560號令廢止","content":"附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備查本及行政院同意備查函影本乙份主旨：檢送「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院臺工字第０９１００９０１３４號函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瑤琪本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9年5月27日以工程技字第09900207560號令廢止","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5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10630號","title":"「研商如何落實綠色能源政策－LED照明光電政府採購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8年11月4日「研商如何落實綠色能源政策－LED照明光電政府採購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五段609巷14號9樓之3]、社團法人中華LED節能照明產業發展協會[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12號7樓]、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銀行採購部副本：立法院楊委員麗環國會辦公室、徐委員耀昌國會辦公室、王委員幸男國會辦公室、朱委員鳳芝國會辦公室、李委員鴻鈞國會辦公室、林委員明溱國會辦公室、林委員建榮國會辦公室、曹委員爾忠國會辦公室、郭委員玟成國會辦公室、陳委員根德國會辦公室、楊委員仁福國會辦公室、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蔡委員錦隆國會辦公室、羅委員淑蕾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國會聯絡組、技術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55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979號","title":"得標廠商有無轉包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2000-03-23","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於99年11月30日 (99)工程企字0990044960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配合施行細則第87條修正後文字，本函說明二之（一）後段應調整如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該主要部分，指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經查來函所附旨揭印製案之投標須知第七十五點未填主要部分，則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依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content":"主旨：所詢「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印製案」驗收完成後支付貨款及退還保證金，屬契約執行事宜，請 貴會本於職權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八九北市選行字第一○○六號函。二、 來函所詢轉包問題，茲提供參考意見如下：（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該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經查來函所附旨揭印製案之投標須知第七十五點未填主要部分，則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二） 依前揭投標須知第三點，本案僅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尚非特殊或巨額採購，惟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廠商具有相當設備之資格，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代之，則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本案廠商如確以租賃機器設備代替自有，於法尚無不合。正本：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副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於99年11月30日 (99)工程企字0990044960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配合施行細則第87條修正後文字，本函說明二之（一）後段應調整如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該主要部分，指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經查來函所附旨揭印製案之投標須知第七十五點未填主要部分，則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依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4539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issue_date":"2011-0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第1項）。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第2項）。」二、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有未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致生爭議情形，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111條規定。","rel_count":0},{"id":85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11560號","title":"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草案）」乙份，請於本（100）年6月1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5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48870號","title":"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草案）」，請於本（100）年7月　14　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7-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研擬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草案）」，已登載於本會網站，請於本（100）年7月 14 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修正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旨揭範本草案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草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rel_count":0},{"id":85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10790號","title":"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附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及其修正對照表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5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00030號","title":"有關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提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乙案，為免發生誤解該提示原意之情形，爰澄清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5-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工程及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採購是否以最有利標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已有規定。另請查閱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及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釋例。<p>註：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業依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停止適用。<p><br>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108 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66條規定。","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提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乙案，為免發生誤解該提示原意之情形，爰澄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按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就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乙節，其目的在「讓『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能夠相輔相成，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其適用情形係以「工程及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之採購為主，非針對所有之政府採購。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係屬勞務性質之採購，非屬工程採購，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工程及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採購是否以最有利標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已有規定。另請查閱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及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釋例。註：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業依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停止適用。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108 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66條規定。","rel_count":1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520380號","title":"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並提升採購效率，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3-12-2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因應本會2代政府電子採購網之使用,作業程序變更為<br>１.連線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進入「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之選項；２.依網頁指示執行「進入新增功能」，輸入刊登機關資料及拒絕往來廠商資料；３.於確認「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查核表」各項程序完備後，利用政府採購IC智慧卡簽章註冊系統執行刊登公報作業；４.查看系統有無顯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更新成功」訊息，以確認資料是否上傳成功；５.自行查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系統，確認刊登程序完成。","content":"主旨：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並提升採購效率，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確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二、前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程序如下：１.連線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進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資料新增」網頁；２.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暫存於系統暫存區；３.進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登錄」︱「拒絕往來廠商登錄作業」網頁，於確認「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查核表」各項程序完備後，利用政府採購IC智慧卡簽章註冊系統執行刊登公報作業；４.查看系統有無顯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更新成功」訊息，以確認資料是否上傳成功；５.自行查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系統，確認刊登程序完成。三、「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登錄」區備有操作手冊下載，請自行查閱；如有系統操作上之疑義，請電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電話：0800080512政府採購客服中心）查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因應本會2代政府電子採購網之使用,作業程序變更為１.連線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進入「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之選項；２.依網頁指示執行「進入新增功能」，輸入刊登機關資料及拒絕往來廠商資料；３.於確認「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查核表」各項程序完備後，利用政府採購IC智慧卡簽章註冊系統執行刊登公報作業；４.查看系統有無顯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更新成功」訊息，以確認資料是否上傳成功；５.自行查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系統，確認刊登程序完成。","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85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title":"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03-1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菸酒菸字第０９２００２２９４７號函。二、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三、來函說明二所述疑義，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應全部（含超出招標文件所定額度部分）不予發還。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依本會96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9550號函釋，本函說明三即日起停止適用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第31條。","rel_count":6},{"id":85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42110號","title":"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11-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增訂相關提報事項。（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五點）（二）明定不同態樣之提報期間及提報情形。（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三）增訂採購為轉售或贈與民間機構使用不適用本規定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七點）（四）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節能減碳，增訂電子化提報方式。（修正規定第八點）三、為配合旨揭作業規定修正後增訂電子化提報方式，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巨額效益」提報系統業已更新（網址為http://web.pcc.gov.tw），使用手冊可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巨額採購效益評估提報使用手冊）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1},{"id":85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204780號","title":"國外求償訴訟之律師費用計費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issue_date":"2011-06-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為辦理印尼籍平台船及貨物清除費用之國外求償訴訟，其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0年5月27日花港航字第1000003811號函。二、依來函說明一之(二)，貴局為辦理本案之求償事宜，自99年8月至100年5月依本法規定辦理6次公開招標，皆流標，如均無廠商投標，為何不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請檢討採購效率，本法第1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4款規定併請查察。三、來函說明二之(一)，貴局擬委託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於當地尋覓適當之律師進行訴訟，倘 貴局認為該代表處具有採購專業能力，貴局得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請該代表處代辦採購；該代表處於當地辦理法律服務採購，須依本法規定辦理。本法第106條規定併請查察。四、來函說明二之(二)，所述「NO CURE, NO PAY」(無效果，無報酬)之海難處理模式，與律師費用性質尚屬有間；海商法第103條規定併請查察。至於律師費用之支付，請注意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如就勝訴取回之金額，至少撥付其半數予訂約之律師作為報酬，其比率及額度是否偏高不合理，請檢討，併請注意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之規定。正本：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0},{"id":85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95830號","title":"有關貴府檢討鹿谷鄉公所辦理「內湖村151線12K前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13件工程」遲延撥款情形之結果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檢討鹿谷鄉公所辦理「內湖村151線12K前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13件工程」遲延撥款情形之結果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0年5月26日府工養字第10000562850號函。二、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及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函，已一再通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三、依來函說明，貴府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有因財政結構不良且地方自有財源不足，致遲延付款情形。為避免影響廠商權益，請貴府督促所屬機關及各公所，爾後辦理採購，須有預算始得決標；如有可能遲延付款情形，除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招標公告時，將「本案是否可能遲延付款」欄位勾選「是」，且敍明原因及預計遲延期間外，並於招標文件中一併載明，以利廠商投標前預為知悉，避免爭議。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2},{"id":85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70180號","title":"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1-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本法第3條所明定。二、機關辦理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上開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包括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三、按度量衡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涉及旨揭採購之廠商資格訂定，請依前揭規定妥處。四、檢附經濟部100年5月6日經授標字第10020050400號函影本供參。正本：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台中市商業總會、台中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經濟部、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1},{"id":85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1-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辦理「建立沿近海重要漁獲種類漁獲樣本船資料收集機制」計畫案，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0年4月26日漁秘字第1001350095號函。二、來函說明四，參照法務部92年10月28日法律字第0920042645號函說明三(如附件1)略以：「有關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所定之教師聘約，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多數學界見解均認應解為公法關係，屬行政契約之一種（…其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節，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至第14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查行政程序法第149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稽之審議規則第14條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必要，爰就公立學校與其聘任教師間之關係，於上開第14條第2款之適用範圍，其性質仍應準用民法之「委任關係」，以符合該條文之規範意旨。三、來函說明六，按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機關依本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函已有說明(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就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而言，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與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二者性質相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2},{"id":85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15920號","title":"中央政府機關查察勞務採購契約得標廠商是否符合勞動法規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中央政府機關查察勞務採購契約得標廠商是否符合勞動法規情形，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室96年10月29日96英字第07102901號函。二、為瞭解機關勞務採購得標廠商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派至機關提供服務之人員辦理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會前於96年11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38450號及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500號2函（諒達）促請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彙報其查察情形，截至97年1月8日止，尚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迄未回復。三、案經彙整已回復機關之查察情形如下：(一)96年9-11月履約中之勞務採購件數計3,895件，已查察3,829件，未查察件數64件中，除1件因刻正簽約中未及查察、6件已納入契約規定，將配合契約規定期程執行查察外，餘57件均因契約無規定，廠商不願配合，而未予查察。(二) 得標廠商未為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投保勞工保險者計151件。其中得標廠商為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者分別為4件及7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屬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14件；屬已辦理勞保退休者10件；已參加工會勞保或農、漁保者計40件；70件已通知廠商依法辦理；另有6件已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三)得標廠商未為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計130件。其中得標廠商為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者各為4件及7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屬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14件；已參加工會、農、漁保或在公所投保者計47件；另52件已通知廠商依法辦理；並有6件已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四)得標廠商未為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提繳勞工退休金者計177件。其中得標廠商為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者均為4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已支領勞保退休金者10件；屬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14件；屬已參加農、漁保者32件；屬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者2件；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6件；餘105件已通知廠商依法辦理。(五)其他違反法令情形3件，係廠商投保金額低於法定金額，已請廠商改善。四、本會已於96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600501040號函修正發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諒達），對於督促得標廠商遵守勞動法令規定，落實受僱勞工之權益保障，應有助益。另鑑於各機關勞動法令專業不足，為減少履約管理執行疑慮，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考上開查察情形，對於廠商是否違反勞動法令及機關應行處理作業，提供簡易處理流程或宣導資料，以利機關人員循辦。正本：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85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60100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休閒農漁園區計畫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其投標廠商資格有否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三區農推字第九二○一六五三號函。二、 旨揭採購，依其性質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如屬可依計畫施作地點分開辦理者，建議分開辦理，俾符合旨揭法令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立法意旨；如屬不可分開辦理者，鑒於該採購案屬大同鄉部分未達其採購預算之一半以上，爰不適用該規定。 正本：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副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85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81890號","title":"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其師資之推薦及移除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11-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以下簡稱師資資料庫，網址：http://web.pcc.gov.tw），其師資之推薦及移除，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十三、（二）之規定，請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推薦師資，各項課程推薦名額以二名為限，由推薦機關，依學經歷、專長、授課能力等條件篩選適當人選，逕傳輸至師資資料庫，無需行文本會備查；推薦之人員不限於機關人員。二、所推薦之師資，如因離職、退休或調離原推薦機關等職務異動，由原推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維持推薦。不再推薦之師資，則請自師資資料庫予以移除。三、前揭師資資料如有異動（例如：學歷、經歷、講授課程、職務及職稱等），請即更新資料庫內容，並定期檢討推薦情形。四、已推薦師資之機關，請至師資資料庫檢視目前推薦情形有無需檢討修正之處。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2},{"id":85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72680號","title":"貴委員於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公共工程轉包問題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1-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委員於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公共工程轉包問題乙案，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100年4月11日 大院第7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 貴委員質詢事項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包括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機關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時，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之廠商，亦需負相同責任。違法轉包者，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其刊登採購公報列入黑名單拒絕往來。現行採購法對於違法轉包列入黑名單之拒絕往來期間雖僅1年，但係對全國各機關一體適用，非僅限於原訂約機關，由於多數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以承包公共工程為主，列入黑名單後1年不能投標，影響甚大。違法轉包之行為如涉及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履約，或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3年。謹就目前黑名單內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廠商說明如下：(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307家，其中133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215家，其中68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27家，其中17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39家，其中16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五)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者），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之廠商計89家，其中59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1年之廠商計54家，其中29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六)違反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1年之廠商計6家，其中4家為營造工程相關產業。三、為避免承攬公共工程之技術服務或施工廠商承接過多得標件數，致影響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施工品質，甚或違法轉包情形，本會已逐月公開最近一年間總得標件數異常之廠商名稱（技術服務為單一技師30件以上，工程為50件以上），並對在個別機關得標件數10件以上者，逐月通知訂約機關注意履約管理，以免發生違約、違法情形。以99年3月至100年2月期間為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部分計有14家廠商得標30件以上且得標單一機關10件以上；工程採購案件部分計有22家廠商得標50件以上且得標單一機關10件以上（詳細資料如附件），均已分別通知各訂約機關注意履約管理。正本：立法院楊委員麗環國會辦公室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三科、四科）主任委員 李 鴻 源註：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業經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rel_count":0},{"id":85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title":"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2-09-18","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業經本會100年3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00011789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院臺工字第０９１００４２４４１號函辦理。二、依旨揭計畫方案，請配合推動下列事項：（一）上級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各機關（單位）之專業採購能力，對於專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機關（單位），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洽其他專業或專責採購機關代辦採購。（二）審計機關、檢調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或本會如發現院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得請該異常機關之上級機關依前揭原則處理。（三）院屬各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採購，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可利用本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需求調查、下訂及付款等作業，即使是二個以上機關之共通需求，亦可採行上開方式。（四）院屬各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及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財物、勞務採購，應於招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非屬上開範圍之採購，應於招標階段儘量採行上開措施。三、除中央信託局外，行政院已增加指定內政部營建署為院屬各機關工程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代辦採購事項除包括招標、決標外，並得包括履約管理及驗收（詳本方案第貳之二）；上開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將研訂其依本方案代辦採購之作業手冊及收費標準，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如有說明二之（一）所述情形，得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依本方案洽請代辦；至於非上開範圍之採購，亦可徵求指定機關同意後洽請代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行政院、審計部、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中央信託局、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以上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本函業經本會100年3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00011789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572,"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10000145520號","title":"貴公司函詢「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是否已經刪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4-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是否已經刪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0年3月10日台水發字第1000008241號函。二、依「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訂定之「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於95年10月30日修正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經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詳附件1)。三、本會97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3070號函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已刪除關於落實底價審議機制之任務及工作小組之設置(詳附件2)，原配合訂頒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一併廢止。機關對於工程採購底價之訂定，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本會97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028091號函釋(詳附件3)，併請查察。正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3},{"id":857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title":"縮短法定工時衍生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者，機關之處理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為因應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勞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規定，廠商與機關所訂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間跨越該規定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一日，而有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必要者，廠商得檢具事實及理由，向機關提出申請。機關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工時施行日起，其與修正前者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之天數及其計算方式，據以協商。如因而必須增加成本者，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工時施行日起，其須投入人力與修正前者之比較，再就必須新增之人力計算可能須增加之成本，據以協商，並注意人力成本究為包工、包月或計時制。二、廠商於新修正法定工時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後投標且得標之案件，不適用前述原則。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 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依據本會九十年十月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八四O三號函更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_count":3},{"id":85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861號","title":"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之四已有規定，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一七八七○二號函。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但以該廠商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為限。」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之四已有規定，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5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64210號","title":"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之門檻金額為該國貨幣，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固定兩年不變。二、我國本次換算金額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正本：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85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52350號","title":"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編號不同），得否以該營業所名義開立請款憑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編號不同），得否以該營業所名義開立請款憑證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100年2月10日北市教秘字第10033632000號函。二、 本會94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09400270980號函檢附財政部賦稅署94年7月26日台稅二發字第09404090030號函釋，建議於共同供應契約增列：「適用機關得與得標廠商合意指定由得標商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適用機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係針對共同供應契約得由得標廠商實際銷售之分支機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其情形與來函所述得標廠商擬由其於履約期間設立之分支機構營業所開立憑證「收據」請款，未盡相同。三、 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雖統一編號不同，但法律主體同一，爰廠商如欲指定由該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機關，並依稅捐相關法令規定開立憑證（例如收據）請款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機關如不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其原以統一發票請款者，如因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改以提出收據所減省之營業稅支出，並應由機關一併扣減，不另支給廠商。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副本：臺北市政府、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rel_count":1},{"id":85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47630號","title":"對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之廠商，機關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不予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8-11-1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98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800213000號函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對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之廠商，機關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不予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10月28日府行採字第0970223508號函。二、旨揭疑義，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有關所述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仍參加該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採購案乙節，違反該條規定，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依本會98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800213000號函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5718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4-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因本會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及促參甄審所需專家學者類科別之分類，更切合業務需要，爰經徵詢各界意見後，原有12大類106科別，增加為16大類249科別，並擴大專家學者之專長領域選項，由原先之3項增加為10項以內。二、本會刻正建置「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資訊系統」，預定於96年5月4日起由本會挑選之部分機關試辦類科別修正作業，96年5月30日起開放全部推薦機關上網辦理相關作業，並於96年7月20日啟用新系統，請各推薦單位轉知所推薦委員上開類科別增修事宜，以利機關遴選各領域專家學者。三、另本次類科別修正部分，係依各機關建議增列，建請機關就各建議類科別資料庫中專家學者人數過少之類科，踴躍推薦操守良好之適當人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註：因本會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85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2980號","title":"貴公司針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OO高級中學圖書資訊暨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所提評選須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7-03-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3項業經本會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刪除，並增訂第15條之1，本函釋例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公司針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OO高級中學圖書資訊暨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所提評選須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2月7日九六隆國字第960207001號函。二、旨揭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貴公司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旨揭疑義，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係準用該辦法第14條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辦理，惟機關如於投標須知載明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序位總合較低者決標，且無窒礙不明或失其公平合理之處者，尚難遽認該投標須知之處理方式有所違誤或不得採行。另查 貴公司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就本案招標文件之內容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註：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3項業經本會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刪除，並增訂第15條之1，本函釋例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5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title":"檢送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7-03-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因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一覽表修正內容，係參酌各機關依本會96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5310號修正意見調查函，所回覆之增修意見辦理。二、經彙整各機關增修意見，於「同質最低標決標」之參考適用情形，增列裝修工程、油料設備工程、管線遷移工程；於「異質最低標決標」之參考適用情形，增列水庫堰壩工程、水再生利用設施、海水淡化廠及相關水工構造物工程、水力發電工程、管線遷移工程；並加註採統包方式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統包作業須知（公開於本會網站）第5點及第6點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因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7-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 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rel_count":4,"revoke_type":"WHOLE"},{"id":85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40080號","title":"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11-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業經本會96年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修正在案，本解釋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11月10日竹鎮工字第0950025690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者，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來函說明二，旨揭作業須知第10點已有規定。有關外聘專家學者之遴聘，得比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因係屬最低標決標，尚無須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審查委員。正本：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業經本會96年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修正在案，本解釋函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WHOLE"},{"id":85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40460號","title":"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07-0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並擴大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6月28日府行發字第0950128680號函。二、旨揭作業須知所稱「首長核定」，並無得授權之規定，應由機關首長親自為之，至於首長核定方式，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並擴大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36910號","title":"茲補充本會92年7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200299120號函，關於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4-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說明五，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茲補充本會92年7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200299120號函，關於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迄今已近3年，各機關委託辦理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所定技師科別有關之工程技術事項，其投標廠商資格，因本條例第37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2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展延1次，其期限以2年為限」之規定，於94年7月4日已屆2年申請換領期限，除說明二所列3家申請展延之財團法人外，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均已換領登記證或註銷其原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爰有補充旨揭函釋之必要；又各機關對於辦理是類採購之廠商資格規定，仍時有錯誤或誤解，特予重申之。二、目前尚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得以該證件參與投標者，僅以已依本條例第37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展延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及財團法人中華港埠技術顧問社3者為限。惟該等財團法人型態之技術顧問機構，仍須於96年7月4日前完成換領並改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參與投標，逾期即不得再使用「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三、機關辦理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工程技術事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規定技師科別時，有關廠商資格審查方式建議如下：（一）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應由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公司執業技師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應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二）廠商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投標者，因該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上之業務範圍並未載明技師科別，應由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機構執業技師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且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應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三）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四）各機關審查技師執業執照時，應注意其執照有效期限是否逾期，如已逾期，該技師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五）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四、另請注意本會89年3月1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20號函關於「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註：本函有關技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93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300073660號函關於「…本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均已載明效期，故凡…其效期屆滿且未依規定向本會辦理換發執照者，均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及93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300072280號函關於「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3函釋。五、有關各科技師請領技師執業執照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技師科別等相關資料，可利用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項下【公告資訊】中之「技師執業執照查詢」系統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系統）查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註：依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說明五，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8585,"doc_number":"教中(2)字第0940505789號","title":"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租用學生交通車採購及學生伙食食材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需報本辦公室核准者，本辦公室同意授權各校自行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5-04-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5月5日教中（二）字第0950506562號書函，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租用學生交通車採購及學生伙食食材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需報本辦公室核准者，本辦公室同意授權各校自行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第56條第3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暨本辦公室第133次室務會報臨時動議決定事項辦理。二、本通案授權案件訂定金額上限為查核金額（勞務採購1,000萬元，財物採購5,000萬元），適用期間為3年。三、通案授權期間本室將定期查核檢討執行情形，各校則應建立相對之內部控管機制。 正本：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本辦公室（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總務科、會計科、政風科、秘書科）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註：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5月5日教中（二）字第0950506562號書函，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5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66550號","title":"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4-09-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業經本會96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389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最有利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北採二字第０九三０００五七七四號函。二、有關來函說明二、（一）及（二）所詢疑義，新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已有規定。三、有關來函說明二、（三）所詢疑義，因所採行措施未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採行。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本函業經本會96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389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title":"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且不得由同一廠商或其關係企業得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3-10-1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99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078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為使驗證機構與輔導機構維持獨立公正超然立場，應分案分別招標，且不得由同一廠商或其關係企業得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認字第０九二００００二三八０號函辦理。二、該會來函表示國際規範ISO（國際標準組織）/IEC（國際電工委員會） Guide 62:2.1.2(O)及Guide 66:4.1.2(O)要求驗證機關應確保相關機構之活動，不影響其驗證之機密性、客觀性或公正性，且不應提供．．．獲得或維持驗證之顧問服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依本會99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078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5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99120號","title":"「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7-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說明五，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總統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二ＯＯ一二一二二Ｏ號令公布，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第四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工程技術事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另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前項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二、依前項所述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各機關委託辦理前開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技師科別有關之工程技術事項，其投標廠商資格應規定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九十四年七月三日前）或相關科別技師設立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如機關另訂定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技師執業執照）之基本資格規定時，則應審酌該項工程技術服務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所涉技師科別（參照「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規定）擇定之。又鑒於目前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僅聘有一類科技師者，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爰機關如規定得標廠商應置執業技師之科別在一科以上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之廠商共同投標，並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至於非屬廠商應自行履行或非主要部分之技術事項，則可由得標廠商分包予相關合格廠商辦理，勿列為投標廠商資格，以免不當限制競爭。三、機關就工程技術事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規定技師科別時，有關廠商資格審查方式如下：︵一︶ 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二︶ 廠商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投標者：因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上之業務範圍並未載明技師科別，應由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機構執業技師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供審查，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應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三︶ 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四、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技師科別或技術顧問機構所聘技師之科別，可利用工程會網站「技師及顧問公司」類別下「公告資訊」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選項查詢相關資料︵網址：http://www.pcc.gov.tw/c3/c/c.htm︶。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依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說明五，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5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title":"研商「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6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示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中央研究院、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國立台灣大學、本會法規委員會、研發小組、企劃處（一科、三科、四科）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含附件）、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一、會議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二、會議地點：本會第三會議室三、主持人：楊處長錫安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五、討論：略六、會議決議：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如次：（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三）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四）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例如維修、保養等）之問題，除所涉及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七、散會。註：依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示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WHOLE"},{"id":859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6298號","title":"有關內政部函請各機關於工程招標文件中依該部「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優良營造業之獎勵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11-2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1）「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１００８３６８９號令業已廢止。（2）有關優良廠商之獎勵方式，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已有規定。該條文業於99年4月28日修正。","content":"主旨：有關內政部函請各機關於工程招標文件中依該部「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優良營造業之獎勵方式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九六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工局九○工字第二三三七四號函。二、有關優良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獎勵措施，本會刻正研擬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中增訂相關規定，以作為各機關辦理之依據。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本函停止適用。（1）「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１００８３６８９號令業已廢止。（2）有關優良廠商之獎勵方式，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已有規定。該條文業於99年4月28日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59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8092號","title":"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含公告徵求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應自即日起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不在此限。","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issue_date":"2001-07-2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078780號令予以廢止。","content":"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含公告徵求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為促進採購資訊透明化及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應自即日起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不在此限。 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 註：本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078780號令予以廢止。","rel_count":4,"revoke_type":"WHOLE"},{"id":859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8425號","title":"通知廠商書函格式修訂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01-05-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配合前開修法，本會108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函檢送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請依該函辦理。","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通知廠商書函稿格式修訂版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格式，本會前以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八七○三號函頒參考在案，茲配合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修正其格式。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因配合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修正其格式，本函自91年3月6日起停止適用，另請依本會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辦理。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配合前開修法，本會108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函檢送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請依該函辦理。","rel_count":8,"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593,"doc_number":"台90會授3字第00402號","title":"主辦機關要求將「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應無條件不予執行」條款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合約是否妥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1-1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行政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函說明二，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理律法律事務所高雄事務所就有關本院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五)忠授字第０四五一九號函示：「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應無條件不予執行。」，主辦機關要求將該條款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合約是否妥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八九)工程技字第八九０二四０五七號函。二、本院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五)忠授字第０四五一九號函說明三，配合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修正為：「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凡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之繼續性計畫，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正本：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本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原子能委員會、本院農業委員會、本院勞工委員會、本院衛生署、本院衛生署、本院環境保護署、本院新聞局、本院人事行政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大陸委員會、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院原住民委員會、本院體育委員會、本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台中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本院主計處(第一局、第二局、會計室、會計作業小組)、理律法律事務所高雄事務所 院 長 張 俊 雄註：依行政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函說明二，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9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7914號","title":"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之作業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12條第1項","issue_date":"2000-12-2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業經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之作業，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九二○七號函須填製之決標資料彙報月報表及月報明細表，由各機關依採購文件保存作業規則規定，自填製之日起保存三年，免另彙送上級機關提報本會。二、 各機關承辦採購單位應於決標當月之次月底以前，填製上開月報表及月報明細表，送主（會）計核章後，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置於專卷保存。三、 本會將不定期抽查各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之情形。各機關之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亦得比照辦理抽查。四、 抽查機關對於抽查結果，得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通知受抽機關為必要之處置。正本：中央銀行等副本：審計部第五廳、本會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59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title":"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9-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令修正。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br>","content":"主旨：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貴公司可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電建字第八九○八∣○四三五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令修正。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9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4335號","title":"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依分擔比例支付負擔經費時，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9-05","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依本會96年2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2230號函示，本解釋函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依分擔比例支付負擔經費時，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八九營署工程字第○三九九五二號函。二、 旨揭管線遷移，如配合遷移之管線單位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譬如公營自來水、電信、電力、油管事業及軍警通訊管線等單位)，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非以自己名義採購，而係分擔該機關辦理採購所發生之管線遷移費用者，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之分擔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旨揭管線遷移，如配合遷移之管線單位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譬如民營瓦斯公司)，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支付其管線遷移費用(含部分或全部)乙節，核屬採購行為，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採購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譬如第二款之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得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15號","title":"關於機關舉辦工程如僅辦理使用瀝青混凝土一項材料之路面加封、修補工程時是否仍可依照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八九三五號函之規定辦理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8-2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配合行政院96年7月26日院授工程技字第09600296460號函及本會95年8月2日工程技字第09500290090號函內容，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函為機關舉辦工程如僅辦理使用瀝青混凝土一項材料之路面加封、修補工程時是否仍可依照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八九三五號函之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基港工事字第一五五九七號函。二、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如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等，並未規定投標廠商須另繳交材料供應商同業公會會員所出具之供料證明始能投標。是以，前揭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函示之會議紀錄會商結論：「應規定參加投標之營造廠商需取得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廠同意供應瀝青混凝土證明，方可參加投標」，自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應不再適用。三、前揭會商結論不再適用後，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參加投標之營造廠商須於投標文件中敘明供應瀝青混凝土之分包廠商名稱、地址，並檢附該分包廠商加入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正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副本：內政部、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 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配合行政院96年7月26日院授工程技字第09600296460號函及本會95年8月2日工程技字第09500290090號函內容，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9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582號","title":"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之財物採購，應先利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開徵求廠商報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0-05-2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已以89年12月20日(89)工程企字第89038265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財物採購，自本(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應先利用本會[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網址http://gecs.pcc.gov.tw)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如無符合需要或無法決標者，始得依該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 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０八八九九函諒達。二、 地方政府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而依同條規定比照中央規定辦理者，適用旨揭規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已以89年12月20日(89)工程企字第89038265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59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858號","title":"答復水資源局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0-03-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釋例說明二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說明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已有規定，爰本釋例停止適用。（90年6月20日修正）","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三月四日經（八九）水資一字第八九ＯＯ一ＯＯ一七一號函。二、貴局對於同一年度內以評選方式辦理性質相近之採購，如僅成立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統籌辦理評選，並由該委員會預先訂定或審定通案適用之評審標準者，得免另於個案招標前召開會議訂定或審定之。正本：經濟部水資源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釋例說明二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說明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已有規定，爰本釋例停止適用。（90年6月20日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86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2388號","title":"中正機場第二給水加壓站運轉操作維護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p>因本會99年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站「中正機場第二給水加壓站運轉操作維護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站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正站維(八八)字第一五一七一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係以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為條件，其因他案採購而生之後續維護不符「原有採購」之要件。首揭採購案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第一期工程之維護廠商訂約辦理，與該款之規定不符。至來函所述第一期及第二期之給水加壓站有必要協同操作維護乙節，得將該項工作，納入招標文件，另行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招標規定擇適合者辦理。三、 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本案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因本會99年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6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872號","title":"國外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證明查核時間","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1999-12-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本函說明二之（一）內容，已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明定；另關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代金之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本會92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44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之（二）至（四）應停止適用。<p><p>2、另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01條第1項第7款已由「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修正為「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原第13款並修正為第14款，爰本函說明二之（五）停止適用。<p>3、說明二之(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社字第 0970057107 號令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原第13條移列第16條。","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函詢國外採購案憑裝船文件以信用狀付款者，其得標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證明查核時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八八）油料八八一一○六五八號函。二、 前揭繳納代金證明之查核時間，請參酌下列規定及意見辦理：(一)廠商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比例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二)廠商是否須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為機關辦理履約管理應行注意事項，本會函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將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納為廠商聲明事項之一，及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將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納為付款前之查核文件之一，均係配合履約管理之目的。 (三)機關查核廠商繳納代金證明文件影本之時機，應於招標文件內預先敘明。 貴公司如以發還履約保證金前為查核之時機，如何能於招標時預知該保證金之金額足以抵充廠商可能需要繳納之代金？ (四)廠商未依規定繳納代金，而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抵充或無履約保證金之情形， 貴公司應負責追索，不得以已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為由而免除追索責任。 (五)廠商未依規定繳納代金，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三款所稱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之情形有別，尚不宜援引該款予以處置，建議改依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說明二之（一）內容，已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明定；另關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代金之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本會92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44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之（二）至（四）應停止適用。2、另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01條第1項第7款已由「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修正為「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原第13款並修正為第14款，爰本函說明二之（五）停止適用。3、說明二之(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社字第 0970057107 號令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原第13條移列第16條。註：1、本函說明二之（一）內容，已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明定；另關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代金之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本會92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44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之（二）至（四）應停止適用。2、另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01條第1項第7款已由「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修正為「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原第13款並修正為第14款，爰本函說明二之（五）停止適用。3、說明二之(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社字第 0970057107 號令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原第13條移列第16條。","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86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975號","title":"「高雄國際機場既有跑道及滑行道整建第二期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案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 貴站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既有跑道及滑行道整建第二期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案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站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高維(88)字第10649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三、 依來函所述內容，首揭工程共辦理兩次變更設計，其屬新增項目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故該追加部分不適用前揭條款之規定，毋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8,"revoke_type":"WHOLE"},{"id":86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63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12-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七三七號函已有釋例，上開執行程序業於99年4月29日修正。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應為之附記，應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四七號令及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八六六七號函釋例辦理。3. 本函說明二之（一）有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為第三款「廠商未依規定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content":"主旨：貴處擬將「承租機具單價發包工程」案之得標廠商達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為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八台水七工字第一八五○三號函。二、首揭工程案之處理，本會意見如下：(一)得標廠商不訂約之原因，依 貴處提供之資料顯示，係「工程估價單計算錯誤」致標價偏低，而 貴處於決標後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廠商以標價計算錯誤為由，要求退還押標金。惟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貴處先行決標後再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擔保，違反上開規定。(二)前揭作業程序既有未恰，不宜將前揭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亦不宜不發還首揭廠商之押標金。(三)貴處招標文件規定決標總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即應繳納「標價偏低保證金」之作法，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四)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貴處未完全依上開規定辦理。三、 貴處招標文件內容經查尚有其他不妥之處，請參考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及契約範本檢討改正。依本法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事項，不得省略，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四、另檢附本會下列相關解釋函，併請查照：(1)八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二號；(2)八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3)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二五一號；(4)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三六號。五、貴處原傳輸至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系統─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之資料，請上網刪除。六、副本致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請儘速全面檢討 貴公司採購作業之適法性，並將檢討結果函復本會。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副本：經濟部、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七三七號函已有釋例，上開執行程序業於99年4月29日修正。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應為之附記，應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四七號令及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八六六七號函釋例辦理。3. 本函說明二之（一）有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為第三款「廠商未依規定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43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四二五五號令：「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七四三號函釋例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執行疑義乙節，答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神字(八八)第三八六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係依上述二類人士合計之僱用人數計算。三、 得標廠商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 (一)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其須向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部分，不得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其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須繳納之代金，於扣除前揭差額補助費後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 (二)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但與僱用原住民人數合計不足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百分之二者，向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不足部分之代金。三、前揭原住民代金專戶正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置中，俟確定後再函知各機關並公告。正本：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四二五五號令：「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七四三號函釋例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334號","title":"廠商以單一報價報列多種廠牌適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因本會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頒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33條第3項已有規定，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同一投標廠商於同一標單內以單一報價報列多種廠牌，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八)油料88110474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因本會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頒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33條第3項已有規定，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822號","title":"依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獲選為優良營造業者獎勵期間之獎勵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1.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１００８３６８９號令業已廢止。2. 另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業將優良廠商之獎勵措施納入規定。該條文業於99年4月28日修正。","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實施後，依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獲選為優良營造業者，在獎勵期間，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之獎勵措施，機關須先將其優惠額度載明於招標文件，俾便優良營造業於投標時有所依循。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路新工字第八八九○三九四號函。二、前揭獎勵措施並非本會訂定，且無強制性，故未納入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正本：交通部公路局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1.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１００８３６８９號令業已廢止。2. 另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業將優良廠商之獎勵措施納入規定。該條文業於99年4月28日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806號","title":"修訂連帶保證書格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本會修正之最新格式公開於本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content":"主旨：檢送「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及「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訂版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前揭原格式本會前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一○五號函送請參考在案。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本會修正之最新格式公開於本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070號","title":"投標廠商聲明書修訂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2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本會修正之最新格式公開於本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content":"主旨：檢送「投標廠商聲明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訂版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本函停止適用。本會修正之最新格式公開於本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title":"答復台北市政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府工三字第八八○四六六八三○○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三、 本會本（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八三六號函、七月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八六一號函、七月二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九九六號函及八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四五六號函對於前揭適用範圍之解釋，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6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512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已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台安業字第○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係指董事長或代表公司之法定負責人相同者；該項規定係為確保採購之公平性，以避免投標廠商有圍標之情形。三、 依據前揭施行細則之規定，相同負責人之二以上廠商如參與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投標文件均不予開標或不予接受。正本：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已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再註：1、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91年11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修正發布，已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修正理由並載明：「現行條文本項後段對於負責人相同之處理，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已有規範可予處理，爰予刪除」。2、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6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96號","title":"台鹽公司洗滌鹽及曬鹽包裝作業招標開標時，發生兩標為同一負責人之處理方式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解釋函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場洗滌鹽及曬鹽包裝作業招標開標時，發生兩標為同一負責人之處理方式釋疑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場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七鹽管二九四號函。二、 本案有二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並以其中之一廠商決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撤銷決標。三、 前項撤銷決標，押標金應退還該廠商；其已轉換為履約保證金者，亦同。正本：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股鹽場副本：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本解釋函即日起停止適用。再註：1、本解釋函即日起停止適用。2、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3、本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4、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情形者，本會業於104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8400號函各機關其處理方式。","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86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498號","title":"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春暉專案」學生尿液篩檢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採購案例已不適用本法第105條第12項第3款，相關採購案件請參照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００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辦理「春暉專案」學生尿液篩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高市教軍字第二二九八四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因 貴局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皆屬公務機關，且共同直屬上級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故本案建議雙方可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准後辦理委託，而不須透過衛生局。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副本：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本採購案例已不適用本法第105條第12項第3款，相關採購案件請參照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００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49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仍需於機關門首公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已刪除「機關門首公告」之規定。","content":"主旨：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仍需於機關門首公告，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五五六四七號函。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已刪除「機關門首公告」之規定。","rel_count":11,"revoke_type":"WHOLE"},{"id":86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02號","title":"機關以限制性招標向機關租用房地產之案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刪除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局擬以限制性招標向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貨運服務所租用該所樹林服務站三號倉庫作為儲藏室一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與「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十八）高鐵局秘字第一三○○○號函。正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刪除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66號","title":"油氣採購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配套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54條","issue_date":"1999-07-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已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八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油氣採購函請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應有之配套措施一案，答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油業第88050885號函。二、 前揭油氣採購係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如 貴公司已訂有內部作業規定，且該作業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一) 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二)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以滿足轉售對象之需求為目的，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三)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有時程限制，無法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三、至於採用限制性招標之配套措施一節，另說明如附件。正本：經濟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已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八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58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繳納種類不包含郵政匯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6-2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種類，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增列郵政匯票，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種類，不包含郵政機關之郵政匯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投府建土字第０九０一九二號函。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種類，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增列郵政匯票，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60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6-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已刪除「未宣告緩刑」，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並無不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信法三字第八八Ａ一二○○一八二號函。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所稱「未宣告緩刑」，係指「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緩刑」，係指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於第二審或第三審為有罪判決且經宣告緩刑者。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已刪除「未宣告緩刑」，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861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087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刪除在案，本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若有指定會同監辦之單位，該單位即應會同監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信稽二字第八八Ａ一三○一○六六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刪除在案，本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98340號","title":"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0年3月15日電程會總字第0504號函影本如附件。二、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反映略以「各級政府工程主辦機關發包工程多將水電工程隱藏於營造工程內，採行『合併招標』『共同投標』之招標方式，廠商資格限定為綜合營造業或以其為代表廠商，漠視水、電專業工作權益……」、「……營造業總包水管電氣工程，層層剝削後，終以最低價分包給無照承包商，因缺少專業訓練及未聘僱政府考驗合格之技術士、電匠、技工，故其技術及管理無法提出優良品質，引發糾紛案件頻傳，嚴重損及以中小企業經營型態的水、電工程承包商之工作生存權益」。三、機關辦理旨揭工程，依本會88年12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下稱本原則），其可行方式如下：(一)屬本原則第1款「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惟依第4款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二)屬本原則第2款「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或與建築工程分開辦理招標。(三)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4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 (受) 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 (受) 領；其屬分別請 (受) 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 (受) 領之項目及金額」。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02790號","title":"關於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有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情事，本會研處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2009-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有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情事，本會研處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8年5月11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1726號函。二、目前系統介接處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機關辦理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當得標廠商組織型態點選公司或商業登記，得標廠商類別點選營造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公司或工廠登記者，將出現該型態或類別之廠商資格查詢網址，供機關查詢及確認得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之情形，已於6月1日完成上線。(二)本會正建置決標公告與「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介接功能，透過系統自動檢核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之情形，預計6月底前完成上線。(三)有關商業登記及工廠登記，已完成系統介接申請作業，正向行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台進行系統介接開發測試，預計99年1月1日上線。(四)本會電子投開標及決標作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介接，已完成系統介接申請及交換資訊格式確認，程式開發已納入本會進行中之第2代政府電子採購網，預計99年1月1日上線，屆時可由程式自動檢核以避免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得標公共工程之情形。三、有關本會施工查核部分，說明如下：(一)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加速汰除不良廠商，本會業函請各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針對查核成績為丙等之廠商，其所承攬之其他公共工程，全數查核，並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機關人員、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等責任。如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情事，應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在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另針對品質缺失扣點排行前十名之承攬廠商及監造廠商，亦公告上網，並函知機關、相關公會及營建署，作為廠商評鑑及機關評選之參考依據。(三)本會自95年6月起，業於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最近三年發生重大職災之工程及機關、廠商名單，並公告廠商最近3年被查核成績，並函各機關將上開情形，納入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四)機關在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營造業工地主任時，本會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進行連結，提供機關比對其是否為合格人員。四、有關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部分，說明如下：(一)機關於審標時，除要求廠商提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與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外，機關可至本會網站查詢確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現況與技師執業情形，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註銷登記證或技師自行停業後，仍參與投標。(二)技師懲戒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得於審標時查詢技師是否受停業處分及相關懲戒資料。(三)正規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整合「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開發輸入廠商名稱，即逕出現最近一年決標予該廠商之相關資料，提供機關能迅速瞭解廠商已辦理之技術服務數量，俾供機關辦理評選時參酌廠商未來所能提供服務品質並納入評選，與履約時加強督導廠商，以維公共工程品質。五、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係由機關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於招標文件，並依本法第50條、第51條及個案招標文件規定進行審標。同標準第10條第1項已明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另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已可由廠商投標時聲明其有無「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之情形，爰投標廠商如有違法（規）營業者，應由該廠商自負其責，並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規定核處。六、本會電子採購系統系統介接規劃原則，仍以普遍性的資格協查，且行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台有提供之系統服務為主。考量系統運作效能，本會系統實無法為全國各種法規所定廠商設立、登記情形代勞，此亦非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61條、第93條之1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之本意。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一科、三科、四科、五科）","rel_count":0},{"id":86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3號","title":"本會90年7月23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777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1-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0年7月23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777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號令係因應當時經濟情勢及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保證金部分，規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以及估驗計價保留款可於廠商提出同額擔保者免扣或無息給付已扣留之保留款。該令發布至今已逾10年，復因時空環境變遷，且「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5條已規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第1項）。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第2項）。……」，爰予廢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17890號","title":"本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請各機關配合推動事項，因階段性任務已達成，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3-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請各機關配合推動事項，因階段性任務已達成，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前經行政院院會於91年9月4日同意備查後，本會旋即依該方案訂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於同年11月29日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推動。該設置要點於95年10月30日修正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嗣因其階段性目標已達成，業經本會報奉行政院97年7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70027307號函同意停止適用。旨揭函請各機關配合推動事項，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爰一併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6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71960號","title":"工程會訂於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全面實施政府採購協定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1993-12-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擬訂於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全面實施政府採購協定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惠請 貴單位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本年十一月八日「全面實施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說明會」決議事項辦理。二、所有政府採購協定清單涵蓋之適用機關應就適用GPA案件，包括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之英文公告摘要，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刊登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三、刊登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各機關需在現有中文招標資訊公告系統中，就未來可能適用GPA案件另鍵入相關資料，包括GPA第九條第八項所規定之三項最低公告要求，即提供「（一）合約標的；（二）提交投標書或提交要求參與投標之申請書之期限；及（三）申領與合約有關之文件之地址」之英文資訊。至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等文件則在我國加入GPA前後均不需提供英文版本。四、在我國完成簽署GPA之前，等標期尚無需依GPA之規定。此外，廠商雖可查詢適用機關所刊登之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但系統會自動設定讓廠商端所呈現之畫面不標示為「GPA英文公告」、「適用GPA」或「適用條約、協定」之文字，避免在未加入GPA前造成適用之誤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學院、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台北師範學院、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台南師範學院、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國立台東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國立勤益技術學院、中央信託局、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台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警察大學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企劃處（第五科）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86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10099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2款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11-03-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2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0年3月17日國備採管字第1000003745號函。二、來函關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2款辦理之案件，其中「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乙節，涉及決標程序，適用本法第12條、第13條之監辦，建議訂明洽減價之時間及地點，通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到場，以備依序洽減價，並得依本法第60條規定敘明廠商未依通知時間到場減價者，視同放棄。正本：國防部軍備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本會107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1070005483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rel_count":0},{"id":8625,"doc_number":"台內民字第1000032722號","title":"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秘書長所詢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認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秘書長99年10月21日（99）秘台申肆字第0990114093號函。二、查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立法意旨在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決策，與政府採購法規範達巨額採購金額，須踐行該法所定採購程序的立法目的尚屬有別，合先敘明。三、有關所詢複數決標採數量組合之方式，其項目標的相同，個別得標廠商之「決標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者，是否屬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巨額採購，鑑於該款規範對象既為「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為符規範意旨，應以個別廠商之「契約金額」認定為宜，又個別廠商之「契約金額」如未達巨額採購，應尚未具該款立法規範的影響性，基於維護捐贈者權益、公平參與原則以及鼓勵捐贈行為公開透明等考量，尚無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規定之適用。至為應查詢需要，並以實務上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因有公告可供查詢，則同意得以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作為查詢依據；至個案查詢時，如認有必要，亦得洽請廠商提供契約金額以為參據。正本：監察院秘書長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_count":1},{"id":8626,"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800166920號","title":"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2009-04-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行政院99年8月17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900332860號函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content":"主旨：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院98年1月23日召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之院長裁示，工程專業機關應持續發揮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功能；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建置人力資源調控平台，如有非工程專業機關反映人力不足之情形，即可透過該平台協調工程專業機關代辦協助。二、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機制，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提升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特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該要點內容包括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之相關措施，如專案管理、全生命週期里程碑管控、促參案件適用條件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院長 劉 兆 玄行政院99年8月17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900332860號函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rel_count":2,"revoke_type":"INFO"},{"id":86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2012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請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2007-08-07","is_revoked":1,"revoke_note":"一、「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4月22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令廢止。二、行政院並於98年4月22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66920號函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請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有關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及本會訂頒「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施工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已有規定，請各機關依該規定於代辦協議書載明。二、另為釐清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避免因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致影響履約爭議處理效率，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代辦採購發生履約爭議而申請調解時，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同意與否之權限，並約定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時之解決方式。併請注意本會96年4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770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之認定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內政部營建署、臺灣銀行採購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一、「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4月22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令廢止。二、行政院並於98年4月22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66920號函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28040號","title":"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4-1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規定所稱「巨額採購」，依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及本會訂頒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規定認定。二、相關廠商資料，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頁項下查閱。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依內政部100年2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00032722號函，複數決標採數量組合之方式，其項目標的相同，個別得標廠商之「契約金額」如未達巨額採購，尚無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規定之適用；至為應查詢需要，並以實務上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因有公告可供查詢，則同意得以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作為查詢依據；至個案查詢時，如認有必要，亦得洽請廠商提供契約金額以為參據。","rel_count":1},{"id":86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78783號","title":"本會90年7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092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078780號令廢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11-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0年7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092號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07878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令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含公告徵求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為促進採購資訊透明化及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應自即日起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因本會97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已有更詳細之規定，爰予廢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3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10000079260號","title":"檢送「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如附，惠請參考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如附，惠請參考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多次接獲國內營造業公會及業者反映，承攬公共工程案件之請款程序繁瑣及文書作業過多，造成廠商作業成本負擔，建議本會研擬簡化請款流程及文件，俾協助營造業降低營運成本，並提升行政效率。二、為瞭解機關現行之請款作業方式並研議訂定請款作業程序，本會前於99年11月16日邀集機關召開研商會議，依主要工程主管(辦)機關共通性作法及會議結論，完成「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草案)」，並於100年1月5日以工程管字第10000004980號函請各機關表示意見。經彙整各機關回覆意見並檢討修正草案內容，完成「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詳如附件。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秘書處、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82640號","title":"為提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採購效率，避免作業缺失，檢送本會訂頒「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3-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附件壹、三、(六)所述「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content":"主旨：為提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採購效率，避免作業缺失，檢送本會訂頒「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本函附件壹、三、(六)所述「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5663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請依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11-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請依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詳附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兼復 貴處99年8月18日D材字第0990800119號函）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64740號","title":"檢送各機關9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1-0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9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99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077760號函通知各機關，9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請達成目標比率較高之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未達40%目標之機關，則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7508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請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86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7279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40％，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1-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00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40％，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經濟部100年2月25日經授企字第10020390270號函同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68420號","title":"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其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第1小目選項B之1所載個別項目指數變動情形（如附件），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37,"doc_number":"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號","title":"採購標的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禁止歧視項目規定尚有未符之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100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100年1月26日立法院黃委員淑英召開「長工時、低薪資、高流動，保全員沒『保全』!記者會」決議事項辦理。二、 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前項法律規定，不得將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四、 又「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就業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五、有關所定旨揭契約內容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五級，其中4.第四級、5.第五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此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禁止歧視項目規定尚有未符之處，應予研議修正，以避免導致得標廠商違法受罰。正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勞動條件處、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_count":0},{"id":86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559號","title":"關於  貴校「台二十一線校區聯外道路」復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擬委託「錢紹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27","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應「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自民國92年8月6日廢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總統92年7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220號令公布施行，本函說明二「技術顧問機構」配合更名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content":"主旨：關於 貴校「台二十一線校區聯外道路」復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擬委託「錢紹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貴校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八)暨校總字第八八五○二七號函副本敬悉。二、 首揭聯外道路非屬建築物，其委託對象應為相關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該項技術服務之法人，而非建築師(技師法、建築法參照)；另，服務費用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則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所列標準為之。正本：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因應「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自民國92年8月6日廢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總統92年7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220號令公布施行，本函說明二「技術顧問機構」配合更名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1號","title":"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3-03-2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執行程序業經本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令修正}","content":"檢送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目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１２３０８０號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如附件。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本執行程序業經本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令修正}","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4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6737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0-12-1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附件項次四之三，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異號令修正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content":"主旨：檢送「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本函附件項次四之三，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異號令修正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註:本執行程序業經本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令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56790號","title":"主旨：檢送「工程採購契約項目編列『一式計價』方式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工程採購契約項目編列『一式計價』方式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工程管理處、技術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6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34550號","title":"為統計100年度各機關預計採購件數及預算金額，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登載相關資料，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1-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統計100年度各機關預計採購件數及預算金額，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登載相關資料，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辦理。說明：一、請 貴機關於本（100）年2月11日下班前，利用旨揭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之「政府採購」項下「採購計畫」功能，登載100年度預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件數及金額等資料，包括採購標的簡稱（預定的計畫或標案名稱）、標的分類、標案件數、本年度預算或預估金額、預定辦理招標年月、聯絡人、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二、請依下列原則上網登載：(一)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自辦案件，由招標機關登載。(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補助案件，由補助機關登載。(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代辦案件，由洽辦機關登載。(四)共同供應契約案件，由訂約機關登載（登載預估件數、金額）。三、登載後續如有新增或修正，請自行上網更新。四、相關登載作業之操作手冊，公開於旨揭網站「下載專區」項下「系統操作手冊」之「採購計畫操作手冊」。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3科、企劃處4科、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6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4088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63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1-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63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業於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52條及第63條條文修正案」，並奉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41號令公布。二、前揭修正案之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已訂頒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三、鑒於前揭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以採用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請採行因應措施，並請注意各該契約範本之最新修正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526401號","title":"各機關辦理之資訊系統建置案，是否均需符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1-0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各機關辦理之資訊系統建置案，是否均需符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11月30日府計資管字第0990173568號函。二、關於「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之適用對象與範圍，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99年 12月29日會訊字第0990031925號函（副本諒悉）說明五之（一）略以：「依該會94年5月26日會訊字第09400109502號函送『政府網站無障礙化作業規定』，建議優先以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對外服務之網站為主。」三、貴府對於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及相關推動事項如有疑義，可利用研考會提供之網站營運交流平台（http://www.webguide.nat.gov.tw）及電話客服諮詢服務（04-27064012）。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請參閱本會相關文號99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4400號函。","rel_count":1},{"id":86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52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11-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52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業於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52條及第63條條文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二、上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增訂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現行本法對該決標方式之運作機制已有規定，重點如下：(一)依本法第56條規定，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之表現，作綜合評選，依評選結果評定最有利標。第1次評選結果，如發現廠商標價偏高不合理，依本法第57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指明廠商標價不合理之處，給予一定期間內修改之機會；該廠商如有減價，納入第2次(最多以3次為限)綜合評選評分。廠商報價之評分，係針對報價金額之合理性、正確性、完整性，不必訂底價，由機關確認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決定最有利標。(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例如就廠商在專業領域之實績、經驗、技術、品質、價格等方面之表現，綜合評選出優勝廠商。第1次評選結果，如發現廠商標價偏高不合理，其協商減價、重行評分之程序同上，最後由機關與優勝廠商議價。議價階段如不訂底價，可成立評審委員會審查廠商報價，當認為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減價金額，依優勝廠商報價決標予該廠商。(三)以上二種方式，招標機關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條件，此時可不必將廠商報價納為評選項目，亦無需訂定底價，由廠商依據該金額或費率提出對應之最佳標的，作為評選決標之用。此一方式，本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已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附註]:立法院於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52條及第63條條文修正案」，總統業以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41號令修正公布。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rel_count":4},{"id":86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0000036930號","title":"統包工程常見執行疑義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11-0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就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常見執行疑義說明如附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第1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第2項）。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本會除依上開規定，訂頒統包實施辦法外，並訂定「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何防止統包舞弊」等，供機關參採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范主任委員良銹註：1.本函附件項次二及項次五所述統包實施辦法業經本會101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100353810號令修正，刪除第2條規定。2.本函附件項次四所述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第6條業經本會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108 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刪除第66條規定。3.本函附件項次五、六、八及九所述統包作業須知業經會101年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8040號函及101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78490號函修正。","rel_count":2},{"id":86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890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07-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content":"主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成大總字第○二八四八號函。二、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開徵求，其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三、右函說明二所述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作業，不同於「招標」，故相關作業文件得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予以簡化處理。正本：國立成功大學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rel_count":7,"revoke_type":"WHOLE"},{"id":86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標購財物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1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參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2010年上海世博會台灣館標售案」，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11月8日府產商字第0990116439號函。二、依來函說明一所載「本案所出售之標的物為4項商標權，其得標金額4億5,888萬元整，係於公開市場參與投標採購其權利」，按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三、查旨揭採購決標公告(案號990145)，貴府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請注意本案競標前是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准，並將底價之訂定（或依本法第47條不訂底價）及監辦單位之監辦方式（是否參與拍賣會實地監辦或採書面監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四、至於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後，得將採購競價過程及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簽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五、前揭決標公告所載得標廠商為「新竹市政府」，預算金額及底價金額416,880,000元，諒係外貿協會辦理旨揭標售案之資料，非 貴府辦理本案之採購資料，請查明改正。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49,"doc_number":"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497號","title":"有關縣市議會經大會決議，以議會名義正式函請縣市政府提供決標後公共工程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10-1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縣市議會經大會決議，以議會名義正式函請縣市政府提供決標後公共工程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第7款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法務部99年12月3日法律字第0999045589號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410690號函辦理，並復貴會99年10月5日彰會法字第0991000025號函。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至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如經締約雙方約定為契約之附件者，亦為書面契約之一部（法務部95年4月24日法律字第0950013917號函參照）。是以，本件「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如經締約雙方約定為契約之一部分，核屬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政府資訊，除有本法第18條第1項應限制公開之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三、次按本法第18條第6款、第7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依本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其立法理由乃慮及公開或提供該政府資訊之內容，可能涉及特定人之權益，基於利益衡量原則，爰給予該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尚無規定政府機關應受其意思拘束。故政府資訊保有機關仍應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欲保護之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或「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比較衡量判斷之。如經衡量判斷「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該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或「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者，自得公開之。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法務部99年1月8日法律字第0980035212號函參照）。準此，上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是否屬契約之附件或是否符合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為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則宜由主管機關參酌前開說明，本於權責依法審酌之。四、另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查貴會組織自治條例，所定有關議會職權之規定，尚無與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所稱「法令另有規定」之相關規定。爰機關是否須依旨揭貴會決議提供已決標案件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端視該等文件是否屬採購法第34條第4項所稱「廠商投標文件」及供公務上使用而定，如屬「廠商投標文件」且非「供公務上使用」者，適用該項規定應保守秘密； 但如該等文件僅係機關編列預算之參考資料，或為招標文件內容，則不適用該項規定。至於是否係「供公務上使用」應以依地方制度法、貴會組織自治條例，作為議會職權範圍內使用者為限，不得寬濫或作職權外使用，以符合公務上使用目的之立法意旨。正本：彰化縣議會副本：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彰化縣政府、本部民政司（自治人員培訓科）部長 江宜樺","rel_count":0},{"id":8650,"doc_number":"內授營中字第0990800302號","title":"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後，擬將其承攬之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責任施工方式繼續施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後，擬將其承攬之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責任施工方式繼續施工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月7日北市捷工字第09834097101號函。二、有關本部95年1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991號函及98年2月2日營署中建字第0970080618號函係就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2項及營造業法第26條所為之解釋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後在建工程，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責任施工之情況尚有不同。三、本案榮民公司民營化為政府政策，其承攬貴局之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已委由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施作，至於涉及合約事宜，請本諸權責逕行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0},{"id":86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52903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0-12-30","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規範各機關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之過渡時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動派遣，並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行政院已於99年8月27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訂定發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二、配合上開注意事項，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修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三、旨揭範本及修正對照表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520533號","title":"「採購契約要項」第1點、第23點、第32點規定修正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0-1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契約要項」第1點、第23點、第3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9年12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52053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52740號","title":"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之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10-12-23","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函詢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之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1月10日局力字第09900065645號書函。二、機關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規定，將勞工保險費用於招標時列為固定金額，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者，茲以機關需求人力10名，擬支付派遣勞工薪資每名新臺幣24,000元為例，説明機關可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如下之作業機制（請參見附件）：(一)派遣勞工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連同廠商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按給付勞工薪資依招標當時勞動法令規定標準費率計算)，均採固定費用，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無需廠商報價；並規定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包括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及其他員工福利支出等）報價，再就上開費用總額計算「營業稅」，合計為廠商報價，以決定標序。(二)決標後，以上開機關預設固定費用及廠商報價合計為契約價金，由機關支付廠商（營業稅依實際發生金額計算）。惟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派遣至機關服務之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依法免繳納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或廠商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繳納各該費用者，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不另支付廠商。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臺北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附件檔案已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請參考本會訂頒投標須知範本附件，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首頁 &gt; 政府採購 &gt;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86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525560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519595號","title":"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14條、第25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0-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14條、第25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9年12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5195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范良銹","rel_count":0},{"id":8656,"doc_number":"勞保2字第0990089387號","title":"貴委員質詢公共工程無論有無轉包，工地所有勞工均應參加勞保及健保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99)年11月2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院長答詢承諾事項中，貴委員質詢公共工程無論有無轉包，工地所有勞工均應參加勞保及健保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99年11月5日院臺祕字第0990105874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17日署授保字第09900003810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1670號函辦理。二、有關勞工保險部分：(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及依法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另受僱於4人以下單位及第6條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為自願加保對象。(二)針對上開應強制加保之單位，勞工保險局查明後即通知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並依法處以罰鍰；至於自願加保者，將加強宣導自願加保，以保障其工作生活安全。三、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規定，投保單位（公、民營事業機構）僱用員工（含外籍員工）應向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轄區業務組辦理投保手續，故公、民營事業機構因承作公共工程僱用員工，可請其繳交經該局轄區業務組出具之加保證明。四、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部分：(一)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避免一再發生工地災害，公共工程委員會已以99年10月4日工程管字第09900400050號函（如附件），請各工程主辦機關督促所屬（轄）機關，施工階段應落實工地門禁管制，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非法外籍勞工及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進入工地。(二)另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款第3目載明「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同條第16款載明「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第13條第9款並載明「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正本：立法院黃委員淑英副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綜合規劃處、國會聯絡室、勞工保險處","rel_count":1},{"id":86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49640號","title":"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0-1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所詢「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適用疑義，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99年11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345300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配合109年9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旨揭一覽表，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id":8658,"doc_number":"陸經字第0980018506號","title":"從事重大海事工程之本國營造業可否請大陸具有相關船舶、機具設備公司來台參與工程建設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從事重大海事工程之本國營造業可否請大陸具有相關船舶、機具設備公司來台參與工程建設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本(98)年9月7日(98)營聯榮會字第011號函。二、為推動兩岸雙向投資，活化吸引外資政策，政府已於本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在公共建設方面，第一階段先開放陸資投資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港埠及其設施，以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等11項，且投資方式限於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所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投資。三、開放陸資投資公共建設，限於非承攬部分，投資方式必須循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BOT公共建設之相關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專業管理顧問，必須由國內具有中華民國證照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擔任。四、有關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方式及作業流程，建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rel_count":0},{"id":86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01070號","title":"機關得否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9-01-1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三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content":"主旨：貴公司擬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月5日陸經字第0970025564號函諒同收悉。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因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本會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予停止適用。三、依採購法第1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茲因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四、另依說明一陸委會98年1月5日函略以，金酒公司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年9月16日貿服字第09770207590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五、旨揭採購，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倘涉及大陸地區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正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立法委員陳福海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本函說明三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本函說明三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註：「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業經本會101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30016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7條之1：「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58530號","title":"關於本會9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紀錄之會議結論不再援用，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紀錄之會議結論不再援用，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究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或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乙節，本會99年10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376650號函已有說明，該函諒達。二、查旨揭95年8月15日會議結論（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當時係以該委託行為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為前提，合先敘明。三、惟查水土保持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99年11月19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31876號函說明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6條第3項之委託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審查及檢查，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其縱使有『執行上』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故無涉公權力轉移。」；另依農委會99年11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325號函送該會99年10月26日召開「研商山坡地水土保持相關議題」會議紀錄，其案由四決定略以「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6條第3項之委託…適用政府採購法，而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農委會並以99年11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349號函停止該會95年10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4036號、96年1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128號、97年1月28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0165號、97年12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2253號、98年7月16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538號及99年7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0990149532號計6函有關所訂「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統一受託名單」之適用。四、綜上，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釋示，依主管機關農委會之函示為準，為避免機關混淆，旨述本會95年8月15日之會議結論不再援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2},{"id":8661,"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2806號","title":"「連帶保證廠商名單」及「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2-04-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說明三路徑修改為：http://web.pcc.gov.tw/採購輔助/廠商管理/優良廠商管理/新增作業項下。","content":"為利機關辦理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之資料庫公告作業，茲訂定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一、機關辦理採購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選擇「連帶保證廠商名單」選項，並進入「登錄連帶保證廠商資料」網頁，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未完成登錄者，機關不得接受該連帶保證廠商。二、前項連帶保證廠商有終止或解除保證責任情形者，機關應立即至上開網站之「終止或解除連帶保證廠商責任」網頁，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已完成登錄之資料如需進行更正者，亦同。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擬將優良廠商於資料庫公告之辦理程序如下：１連線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碼及密碼後，選擇「優良廠商名單」選項，並進入「優良廠商名單暫存區資料新增」網頁；２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暫存於系統暫存區；３行文本會；４本會審核認可後將暫存區之資料刊登公報。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說明三路徑修改為：http://web.pcc.gov.tw/採購輔助/廠商管理/優良廠商管理/新增作業項下。","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86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title":"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10-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主 計 長 石 素 梅","rel_count":3},{"id":86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4960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政府採購法第113條","issue_date":"2010-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9年11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496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1},{"id":86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3號","title":"「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及本處於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10-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及本處於99年11月29日以 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主 計 長 石 素 梅","rel_count":2},{"id":86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3656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一點、第二十三點、第三十二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11月12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0-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一點、第二十三點、第三十二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11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范良銹","rel_count":0},{"id":86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64170號","title":"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地方政府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執行情形缺失彙整表」（如附件），請勿發生類似缺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1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地方政府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執行情形缺失彙整表」（如附件），請勿發生類似缺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審計部99年11月17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4442號函辦理。二、該彙整表所述「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院主計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修正訂頒。正本：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49600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政府採購法第113條","issue_date":"2010-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6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9989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事後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10-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事後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統一編號及地址均未辦理變更，其執行上開條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9年9月28日花鄉行字第0990015228號函。二、旨揭變更後廠商之權利義務是否延續上一主體及可否據以刊登變更後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告為不良廠商，依 貴所提供經濟部99年10月6日經授中字第09930247220號函說明二「查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依立法意旨，工廠非法律上獨立之主體，不得為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其權利義務應隸屬於其事業主體」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9月6日經中一字第09900018780號書函所附「工廠變更廠名、是否仍隸屬同一事業主體之認定方式」會議紀錄柒、結論二之（一）「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型態者，其事業主體是否變更，以其商業登記統一編號是否同一為原則，如屬同一時，認定其事業主體未變更」。三、來函表示工廠名稱暨負責人變更，但商業登記統一編號未變更者，依 貴所提供之經濟部及該部中部辦公室函釋，該變更尚不影響該事業主體原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時，本會系統係以機關登打之統一編號，自動與經濟部商業司網站連結，帶出新廠商名稱，故機關宜於公告內容之附加說明加註該廠商投標時之變更前廠商名稱。正本：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副本：經濟部、本會企劃處第五科（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8},{"id":86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70121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14條、第25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0-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14條、第2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11月 30 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44400號","title":"各機關辦理資訊系統建置相關採購，請於招標文件明訂需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並依契約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資訊系統建置相關採購，請於招標文件明訂需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並依契約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內政部99年11月4日台內社字第0990216306號函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行動策略預期效益討論會議-第2場次：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及綜合性議題面向」會議紀錄決議二、身心障礙權益推動委員會委員對於第5-1-1-4行動策略建議事項辦理。二、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已於92年7月1日會訊字第09200169301號函頒「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供各機關參考應用。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使用資訊之權益，各機關辦理資訊系統建置相關採購，請於招標文件明訂需符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並依契約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5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條之1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5-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99年5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80780號","title":"本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各類管理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採併案或分案方式辦理，應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慎擇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6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51590號","title":"檢送本會訂頒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4-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頒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投標須知範本係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其個案投標須知，仍應審酌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範本內容修訂。二、旨揭範本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92360號","title":"機關辦理財物採購，不宜任意引用工程採購契約中有關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之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1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財物採購，不宜任意引用工程採購契約中有關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之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如於契約中載明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應考量標的類別特性，參考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妥為訂定，勿任意引用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以杜爭議。二、 如欲引用上開工程物價指數，以財物採購案中，其性質屬工程項目者為限，並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載明適用之項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71620號","title":"適用GPA採購之外國廠商參與採購資格文件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6-1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之(五)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content":"主旨：因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為利GPA適用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之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得依本標準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二、適用GPA之採購，應允許GPA簽署國之廠商參與，並請注意下列訂定外國廠商資格有關之規定：(一)本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二)本標準第12條規定：「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三)本標準第14條規定：「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四)本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17條規定辦理。」(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六)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三、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外國廠商得自行投標或委由我國廠商投標。四、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資格文件(例如經驗或實績、財力資格)，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同時，以招標文件所載匯率折算之。未載明者，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五、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標準第3條至第5條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上開規定所涉外國廠商資格文件如附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台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函說明二之(五)所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本會以99年8月4日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76,"doc_number":"勞保2字第0990085565號","title":"自營作業者提具勞保投保文件如何適用勞務採購契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物料處）99年9月30日707-1009301號傳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詢自營作業者提具勞保投保文件如何適用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405530號書函辦理。二、查勞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三、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條例第6條第3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並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爰此，如外國籍人士依法得在台工作，其受僱從事工作者，應由其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四、至於外國籍人士為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始得由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於所詢本業職業工會為何，如有疑義，應洽當地縣市政府勞政主管機關。五、至於健保文件疑義，仍請向全民健康保險局洽詢。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勞工保險處","rel_count":0},{"id":86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55950號","title":"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88條","issue_date":"2010-1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茲重申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評選優勝廠商，並依其第11條第1項第15款及第24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並依招標文件已訂明之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本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已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依技服辦法第39條規定，得準用技服辦法之規定。三、選擇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時，依技服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於招標文件載明適當之評選項目，例如：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2、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有關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可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之「技術服務之廠商技師平均每人得標技術服務案件數量達30件以上統計表」（網址：http://www.pcc.gov.tw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3、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能力及最近3年服務紀錄（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績）。四、同性質技術服務案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併案採複數決標方式，決標予2家以上技術服務廠商；或訂定一定期間及金額上限範圍內，履約件數不確定之開口契約，實作實算，可併採上述複數決標方式。五、機關如決定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應注意本法第58條規定及本會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對於低價得標之廠商，履約期間應加強查核，如發現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及契約約定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責任。涉及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責任者，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請查閱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及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涉及犯罪嫌疑者，例如本法第88條所定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六、本會99年4月22日工程技字第09900159380號函對於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建議（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4},{"id":86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10406840號","title":"自營作業者非屬「受僱」勞工，凡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亦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函請本局就 大會研擬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一、復 大會99年9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900389210號函。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准此，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從事自營作業之工作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至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而自營作業者非屬「受僱」勞工，凡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亦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三、爰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自營作業之工作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亦不得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有關 貴會99年7月28日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2目，增列「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時，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乙節，是否宜予修正，請 卓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勞工保險處、本局承保處新投保科-16268總經理 陳益民","rel_count":0},{"id":8679,"doc_number":"能電字第09900268640號","title":"有關「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甲專級承裝業承裝工程範圍中「電業」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甲專級承裝業承裝工程範圍中「電業」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會99年10月20日電程會總字第1673號函。二、查「電業法」第2條規定：「電業謂應一般需用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另同法第3條規定：「電業權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區域內之電業專營權。」，合先敘明。三、有關甲專級電器承裝業承裝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係指屋外供電線路中之配電線路裝置工程。目前臺澎金馬地區之配電業電業權，係屬台電公司所有。故有關「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電業」，目前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該電業之範疇。正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台灣電力公司、中華民國電力配電外線協會、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l_count":0},{"id":86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26540號","title":"依法取得我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外商在台分公司，與同種類之我國廠商是否具有相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機會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0-10-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建議美商經認許之在台分公司，其依法取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應與同種類之我國廠商具有相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機會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6月7日第PB/MNT/10/010號函。二、來函建議事項，經本會就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公司法、政府採購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及業界經營概況研析，另邀請產、官、學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小組研商後，說明如下：(一)來函說明二，台美於2001年8月23日簽署之政府採購協議，係美方為確保我國政府採購法令符合 GPA之規範，及確認我國 GPA承諾開放清單與美方諮商議定之涵蓋範圍，但非意指我國政府採購市場在簽署上開協議後起即須對美方開放。(二)來函說明三至說明八，按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另依同法第375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外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台分公司參與政府採購之權利，因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另有規定，依採購法之規定。(三)按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於2009年7月15日加入GPA，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辦理；非適用GPA之採購，依採購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意即不適用GPA之案件，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由採購機關決定。上開規定並無不符合GPA之處。(四)WTO設立協定架構下之「1947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3條第8項第(a)款載明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於政府機構為政府目的採購物品（products），且非供商業轉售或用於製造商品（goods）供商業銷售；另「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第13條第1項載明該協定第2條(最惠國待遇)、第16條(市場開放)及第17條(國民待遇)不適用於規範政府機構為管理目的而採購服務之相關法律、規則或要求，惟此項採購不得作為商業性轉售或於提供商業服務時使用。準此，GATT及GATS皆明定政府採購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而GPA屬複邊協定，僅對簽署之會員具約束力，GPA簽署會員須相互開放經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對於不適用GPA 之採購，則無開放義務。(五)實務上，有些非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案件，機關基於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已自願性開放國廠商參與。檢附2008至2010年機關辦理非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案件，由外商在台分公司得標案例供參(如附件)。三、貴公司倘有參與特定技術服務標案之意願，請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表達參與之意願，由招標辦機關決定是否修改招標文件開放外國廠商在台分公司參與。正本：美商栢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4樓)副本：台北市美國商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6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0號","title":"訂定「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0-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訂定「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配合109年9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旨揭一覽表，本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id":8682,"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900425140號","title":"有關技師、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如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資格作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以下簡稱綁標），其移付懲戒之法令依據及相關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0-10-21","is_revoked":1,"revoke_note":"1.本函說明三所述「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5款」，所稱第15款，業經本會100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10000075080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款次為「第17款」。<br>2.100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6081號令修正公布技師法。","content":"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0990042514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移送懲戒定型函稿範例聯 絡 人：宋士陽聯絡電話：(02)87897603電子郵件：eric@mail.pcc.gov.tw傳 真：(02)87897584主旨：有關技師、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如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資格作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以下簡稱綁標），其移付懲戒之法令依據及相關作業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如有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2項及契約規定，追究廠商之責任（契約責任）；承辦之技師或建築師有應付懲戒之情事，則提報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專業責任）；又廠商之人員如尚涉採購法第88條刑責嫌疑者，應即向該管法院檢察署告發；相關人員如經一審為有罪判決時，機關應以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情形，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之程序，將之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技師法第45條第2項並訂有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而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之刑罰。二、有關技師、建築師執行業務因涉嫌綁標移付懲戒之法令依據及程序如下：（一） 法令依據1.政府採購法： (1)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3項）。」；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格；第37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2)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2.技師法：（技師懲戒）(1)技師法第19條第1項：「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四、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六、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七、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2)技師法第39條：「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本法所定之行為者。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刑之判決確定者。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3)技師法第41條：「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一、&hellip;。二、&hellip;。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四、&hellip;。」（第1項）、「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第2項）(4)技師法第42條：「技師有第三十九條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3.建築師法：（建築師懲戒）(1)建築師法第17條：「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2)建築師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3)建築師法第46條：「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hellip;。四、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五、&hellip;。」(4)建築師法第50條：「建築師有第四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二） 移付懲戒作業：機關經檢討所發生綁標情事屬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事項，認定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或第39條第2款）或建築師法（第17條及第18條）應交付懲戒之情形，且交付懲戒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訂「比例原則」時，則依技師法第42條或建築師法第50條之規定，詳述事實並檢具違規事證移送懲戒。其為執業技師部分，送本會辦理；開業建築師部分，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檢附移送懲戒定型函稿範例如附件，併請參考。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訂定工程採購有關之「技術規範」，應依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並請參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5款所列舉之事項，於契約中明定「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俾明確規範技術服務廠商責任，並據以要求技師或建築師善盡其責任；另請載明檢舉綁標管道及規範審議機制，以供材料或施工廠商提出檢舉。如查涉及不法者，並依採購法、技師法或建築師法處置，以遏止相關不法情事發生。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均含附件）","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3號","title":"令頒「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0-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99年10月1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一份(含該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基於訂購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約定辦理大量訂購之擇定訂購對象作業，已改變原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與訂約廠商原約定之價格或履約條件，涉及價格或優惠條件之比較，如於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一併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對於機關公平公正辦理採購，更有助益，爰訂定旨揭一覽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良銹 註：配合109年9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旨揭一覽表，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id":86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76000號","title":"LED路燈節能燈具汰換轄區道路傳統路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10-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研議以LED路燈節能燈具汰換轄區道路傳統路燈，並以節省之電費（或維護費）支付廠商作為換裝燈具設備價金之法令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9月15日府工養字第0990100947號函。二、旨揭疑義，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一所述「業務費（經常門）與設備費（資本門）間流用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向行政院主計處洽詢。(二)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如係指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評選者，機關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之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及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擇定為評選項目及子項。另查LED道路照明，已訂有國家標準CNS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可作為規格之基本需求。至於換裝前電費基準值採計期間，應如何採計乙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換裝前某一段合理期間（例如二年）之燈具數量、使用時間及電費作為計算基準。(三)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機關得於契約明定廠商換裝設備之契約總價，建議按設備完工驗收後取得財產權，並依所發揮之節能金額，分期同額支付至一定期間為止。得標廠商應於上述一定期間負責燈具之免費維護及換裝。至於保固（含LED燈使用壽命）期間，得於契約明定自上述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由廠商免費保固一段期間。 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4},{"id":86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50720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決標之廠商，於履約(保固)期間，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申請分割為二家公司，得否同意由新設公司承受原契約權利義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0-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政府採購法決標之廠商，於履約(保固)期間，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申請分割為二家公司，得否同意由新設公司承受原契約權利義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9年8月27日北區國稅秘字第0990003092號函。二、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載明：「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三、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六、分割：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合併與分割尚屬有別。四、另查企業併購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公司為分割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提供相當之擔保、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分割對抗債權人。」貴局如擬不提出異議，建議採契約變更，訂定三方契約，由分割後新設公司承擔契約權利義務，並由分割後既存公司連帶負履行契約之責任。正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附註：查企業併購法業於104年7月8日修正，本件函釋說明四提及企業併購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乙節，已移列為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6項","rel_count":0},{"id":86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74520號","title":"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9年9月15日聯合秘字第0999990119號函。二、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正本：國立聯合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87,"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900400050號","title":"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避免一再發生工地災害，請督促所屬（轄）機關，落實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監造及施工各階段之履約管理工作，並加強在建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督導及查核作業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地址：11010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聯 絡 人：張易文 聯絡電話：(02)87897728 傳 真：(02)87897724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主旨：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避免一再發生工地災害，請督促所屬（轄）機關，落實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監造及施工各階段之履約管理工作，並加強在建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督導及查核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旨述事項，請依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規定之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事項納入工程招標文件據以執行，並加強落實下列事項：(一)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宜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可減少廠商因低價搶標致發生嚴重之設計缺失、延誤工期或未落實監造作業，影響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之情事。(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詳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核實予以量化計價，承攬廠商施工前對於涉及勞工安全的各項施工作業項目如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工作車（架）、混凝土澆置計畫等，均需經結構安全計算並由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監造廠商亦應務實完成相關之監造簽證程序。(三)本會已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中定期將勞委會最近三年發生重大職災之工程及機關、廠商名單公告，提供各機關查詢，作為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請各機關務必上網查詢。(四)施工階段應落實工地門禁管制：１、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１)非法外籍勞工。(２)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３)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２、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如安全帽等），亦不得讓其出入。(五)強化危險性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衛生作業：１、於招標須知中增列「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之規定，以達告知效果。２、請於工程標決標後，應即責成得標廠商辦理「危險工作場所評估」送審作業，並應將決標結果函知勞動檢查機構預為準備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之審查作業，並副知直屬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辦理查核。３、請各施工查核小組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項目，加強辦理危險性工作場所工程查核。(六)要求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落實三級品管：請主辦機關依本會95年9月28日工程管字第09500376750號函（本會全球資訊網下載路徑：首頁/法令規章/施工管理相關規定）之說明，確實檢討設定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七)如未落實執行上開規定，應依下列事項追究相關廠商及人員責任：１、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１)對委辦監造單位：依約扣罰委辦監造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並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確實追究監造不實之專門技術人員（含建築師及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責任。(２)對自辦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法令懲處。(３)對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情節重大之廠商，若符合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應即辦理。另本會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款第10目規定：「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併請注意。２、施工查核小組應請主辦機關辦理下列事項：(１)依約對施工廠商扣罰品管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２)追究監造單位責任。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政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陳副院長沖辦公室、行政院林秘書長中森辦公室、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本會技術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說明一、(七)、1、(3)，本會99年12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5256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第9條第3款第10目移列於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12點。復經本會102年6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200205170號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12點修正為「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rel_count":4},{"id":86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8443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其訂定底價及決標後調整契約單價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10-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其訂定底價及決標後調整契約單價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編列預算及底價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本會已依上開規定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請各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工程底價時，多予參考。另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二、訂定底價 (一)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三)廢標後重訂底價，應避免發生本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四)「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三、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一)「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二)本會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0421號函釋例說明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四)應避免發生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四、技術服務廠商提出預估發包金額及其分析有誤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已有釋例，如涉及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註：說明四，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業經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rel_count":4},{"id":86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63980號","title":"向美國國會圖書館申請複製該館藏輿圖圖像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10-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向美國國會圖書館申請複製該館藏輿圖圖像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9月7日台博圖字第0990009832號函。二、依來函說明二及三所述，美國國會圖書館同意無償提供輿圖原件掃瞄，每張亦僅酌收公告之掃瞄規費50美元，其尚難謂係我國規費法所規定我國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所徵收之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三、機關辦理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本會88年12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20203號函已有釋例。另如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者，得依該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機關支付之費用，如係由獨家供應對象依一定費率收取且無減價之可能者，得免經議價程序。本會88年11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7631號函已有釋例，上開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6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183655號","title":"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內政部 函 地址：23143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段200號8樓(消防署) 聯絡人：黃奕衡 聯絡電話：02-81959221 傳真：02-81959271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0990183655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文主旨：有關 貴會為維護消防設備師（士）權益及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函請行政院轉知所屬確實遵守消防相關法規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行政院秘書處99年9月3日院臺內字第0990050115號函交下 貴會99年8月30日消師士協字第099083001號函。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消防法第7條業明定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範圍，查現有消防專技人員類別計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等，得從事上開條文之工作並遵守執業之相關規定，而地方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就其執業範圍予以審查、查驗或複查之監督與管理，以落實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法定相關業務之制度。三、另 貴會來函陳稱某些機關採購招標文件所訂廠商之資格有所不符者，此係涉及採購案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6條有關廠商資格之爭議，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同法第10條第2款答覆 貴會。或請 貴會就個案依同法第75條向招標機關規定提出異議。併予敘明。正本：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rel_count":0},{"id":86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title":"有關本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釋之補充說明","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issue_date":"2009-0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三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第24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31條、第34條。 <br>備註：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106年3月31日修正建造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其修正理由係基於該金額更貼近市場行情，因該金額已包括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廠商重新檢討預算所增加之金額，如予以扣除，反而係以低於市場行情之金額計算技術服務費用。爰技術服務契約之建造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工程預算者，不適用本函釋。","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釋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茲因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7年12月19日建師全聯（97）字第0837號來函表示，各機關針對旨揭函釋有擴張嚴格解釋之情形，導致履約爭議無法解決，爰補充說明之。二、按旨揭函釋說明三所稱：「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乙節，係指「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之情形，爰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如有實質變更者，譬如因工程預算調整需變更設計圖說、增作（或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增作（或變更）水土保持計畫、重新提送都市計畫審議等，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三、又依該函釋，技術服務廠商如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而增加之工程預算，固不得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惟就該項工作言，如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機關仍得認定該技術服務廠商已有增加服務成本，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第24條規定，予以另加服務費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4,"revoke_type":"PARTIAL"},{"id":86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title":"有關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合理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2項","issue_date":"2008-06-0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1.本函釋說明四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37條。<br>2.本會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函補充本函說明三內容。<br>3.本函釋適用於建造費用之定義為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br>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106年3月31日修正建造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其修正理由係基於該金額更貼近市場行情，因該金額已包括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廠商重新檢討預算所增加之金額，如予以扣除，反而係以低於市場行情之金額計算技術服務費用。爰技術服務契約之建造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工程預算者，不適用本函釋。","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合理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7年5月1日高市工新一字第0970006822號函。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工程決標後工程費用因營建物價變動而辦理物價調整，關於技術服務費用可否隨之調整，本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已有釋例。三、另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四、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譬如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調整契約價金），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4,"revoke_type":"PARTIAL"},{"id":86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93550號","title":"辦理「福澳派出所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其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得否納入建造費用計算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2項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9條第2項。","content":"主旨：貴所辦理「福澳派出所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其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得否納入建造費用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8月2日95長宇設08020011號函。二、工程合約中之承包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2項後段「招標文件所載明其他除外費用」，得列入建造費用計算。正本：黃長美建築師事務所副本：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本會企劃處（網站）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2項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9條第2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title":"關於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可依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而調整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1-10","is_revoked":1,"revoke_note":"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三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37條。","content":"主旨：關於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可依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而調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1月5日府工三字第09403800300號函。二、查行政院92年4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200176120號函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內容，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三、至本案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於契約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請依該規定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三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37條。","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6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60570號","title":"近日媒體廣泛報導部分機關辦理道路工程，發生得標廠商偷工減料及材料檢驗室出具不實報告情形，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10-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近日媒體廣泛報導部分機關辦理道路工程，發生得標廠商偷工減料及材料檢驗室出具不實報告情形，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說明：旨揭情形，請各機關查察得標廠商有無前述不法情事，並依下列規定檢討辦理：一、各縣市政府施工查核小組，即刻對於道路工程辦理施工查核，查察所屬(轄)機關辦理道路工程有無偷工減料及材料檢驗室出具不實報告情形。二、對於以偽造之檢驗文件履約，或偷工減料情節重大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與第4款予以處罰，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全國各機關之拒絕往來戶，期間三年。三、對於監造不實情形，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監造廠商責任。對於違反營造業法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負責人，或違反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執業技師或公司，依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處分，重者包括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四、對於偷工減料之道路工程，依契約所定保固期或民法規定之瑕疵擔保期限，責成廠商修補瑕疵、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尚未發還之案件，依契約約定作為修補之用或不發還。五、尚未發包或尚在履約中之案件，採取防弊措施，避免發生偷工減料、材料試體被掉包、實驗室造假之情形，發現後立即予以處罰。六、負責監辦業務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協助防杜工程發生弊端。七、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予以告發，例如製作不實檢驗報告者、機關人員或技術服務廠商圖私人不法利益為違反法令之審查、驗收、收取不法利益等。正本：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6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56020號","title":"檢送「審計部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如附件），請勿發生類似缺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審計部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如附件），請勿發生類似缺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依審計部99年7月28日台審部一字第0990004479號函送「民國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7550號","title":"解散後之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損失、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公告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0-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8年12月29日召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98年12月18日院臺工字第0980110111號函為監察院98年12月15日（98）院台交字第0982500361號函審核意見，召開研商會議。（98交正15)會議紀錄（摘錄）：陸、討論內容摘要： 二、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結果，前述部分廠商「公司狀況」欄位記載為「解散」（甲營造、乙營造、丙營造），請溪口鄉公所向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洽詢是否已清算完結。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利能力，仍須視實際情形向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丁營造、戊營造），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可能。","rel_count":1},{"id":86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10020號","title":"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機關辦理招標，對於工廠登記證之審查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0-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機關辦理招標，對於工廠登記證之審查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經濟部99年7月30日經中字第09902634950號函辦理。二、據經濟部上開函示說明略以：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曾領有紙本「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於嗣後申辦工廠變更登記時，需併將原領「工廠登記證」繳回；工廠如因特別原因對於核准工廠登記內容仍有書面佐證之需求者，得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證明；另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各界人士或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資料，可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查詢。三、準此，機關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1）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2）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3）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及第五科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699,"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900332860號","title":"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請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2010-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請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上開執行要點，前以行政院98年4月22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66920號函送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院長 吳敦義","rel_count":1},{"id":87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023號","title":"答復外交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11-2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之(三)所述「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公布之修正條文，該第5款已移列為現行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並增列「其他」二字。","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外（八八）會三字第八八四四ＯＯ一Ｏ一四號函。二、 依來函說明四所述情形，旨揭疑義諒係因辦理特定採購案所致，本會意見如下： （一）所稱承辦採購人員直屬長官（以下簡稱甲）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負責之廠商（以下簡稱乙）參與投標，自乙投標之時起，甲於機關辦理與該採購有關之事項，應行迴避。乙未投標前，如甲已知悉乙將投標者，自知悉之日起，亦同。至於「有關之事項」之範圍，凡本法所定有關採購之各項程序均屬之。 （二）甲既非機關首長，應無「無法迴避」之情形。 （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旨在規範機關人員應行迴避之情形，尚不宜據為取消乙得標資格之用。 貴部如發現乙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例如乙於投標前自甲取得應保密之底價資料），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正本：外交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說明二之(三)所述「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公布之修正條文，該第5款已移列為現行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並增列「其他」二字。註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為「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12360號","title":"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請各機關依 院長提示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影本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註：本函附件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業依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id":87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56100號","title":"關於採二階段評選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二階段評選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6月25日北府工採字第0990004713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其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合先敘明。三、次查本會99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0條規定：「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其修正說明第2點載明：「增列競圖採兩階段方式辦理評選之作業原則，機關得於第一階段評選時先淘汰部分不具競爭性廠商，以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及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顯見其意旨，其一是「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其二是「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如機關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則投標廠商無論是否通過第1階段之審查，均需將第二階段評選所需文件備妥，無法達到「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之目的。四、綜上，來函說明三關於機關擬採二階段評選者，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二階段投標，並未違反上開規定，惟請依本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703,"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900207563號","title":"「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9年5月27日以工程技字第0990020756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9年5月27日以工程技字第0990020756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技師公會、台灣省都市計劃技師公會、台灣省交通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技術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5號","title":"「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8條條文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0-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8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9年8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3099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06730號","title":"機關辦理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委託經營（OT）案件，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10-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委託經營（OT）案件，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99年7月9日第340次委員大會決議事項辦理。二、按促參法第8條第1項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五、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案件若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三、準此，旨揭案件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除招標文件勿繕寫「按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並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招標、決標作業，以免外界誤解其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而衍生爭議，並造成本會上開資訊系統資料庫之誤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87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30507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通案決議一之（三）暨審計部99年6月30日台審部一字第0990003780號函辦理。二、本會為督促承攬政府勞務採購契約之得標廠商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依立法院上開通案決議檢修現行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以落實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另審計部表示部分派遣人員工作內容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惟未簽訂保密契約，或機關於契約外另行提供派遣人員之勞保、健保、加班費、休假等福利，有欠允適，相關契約規範未臻一致，影響雙方權益。爰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相關規範，以資周延，本次修正內容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摘要如下：(一)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二)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由廠商負責賠償派遣勞工之損害。(三)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四)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代理方式。(五)增訂保密條款。三、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91500號","title":"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異議處理結果時，應確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10-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異議處理結果時，應確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於申訴個案審議時發現，機關於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異議處理結果，有未依旨揭條文明確載明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罰之依據、事實及理由，並為必要之附記，致生廠商無法確知得就機關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事提出異議及申訴。二、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時，應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為必要之附記。本會98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800395460號函、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附機關依本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併請查察(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說明二，91年3月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已停止適用；本會108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rel_count":10},{"id":87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9507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issue_date":"2010-07-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8月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87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90810號","title":"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採購，將工程保險併由得標廠商辦理者，請依說明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7-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三、（二）所載協進會98年10月23日（98）工協字第124號函，業自本會網站移除。協進會提供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屬參考性質，機關仍須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採購，將工程保險併由得標廠商辦理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多於契約約定由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近期有廠商反映，98年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建工程，有部分保險公司對於履約風險較大之工程（例如邊坡整治及河川治理工程），表示因承保能量飽和或風險過大而無意願承保，造成其承攬之工程，無法依約辦理工程保險，陳情該部分契約無法執行，產生履約爭議。二、為此，本會於9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廠商辦理工程保險問題座談會」，經與會出席代表說明，個案無法投保工程保險者，多係機關要求之個案保險條件過苛或不合理所致（如保險費或自負額過低），而非現行保險公司無意願或無能量承作工程保險。三、為避免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採購，有因個案保險條件過苛或不合理，致得標廠商無法覓得保險公司承保之情形發生，衍生履約爭議，爰請機關自行投保，或於訂定保險條款及編列保險費時，注意下列事項妥適訂定：(一)依個案情形妥適擇定投保險種：例如營造綜合保險（土木、建築、結構等營造工程）、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機械設備安裝工程）等。(二)妥適訂定保險條件：依個案工程分類，參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下稱協進會）提供之「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及其使用說明，訂定自負額及建議附加條款。其內容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項下查詢（例如98年10月23日（98）工協字第124號函），並注意有無更新；另附加條款之內容，可至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網站（http://www.eia.org.tw/）/工程保險項下查詢。(三)評估保險費用：就投保險種及個案保險條件，參考協進會前揭資料，評估保險費用，並可視需要先請相關保險公會或協進會提供意見。四、各機關辦理工程保險，如就保險之費率或條款等專業問題有疑義，可向協進會或相關保險公會洽詢協助；如對政府採購法有疑義，可洽本會諮詢或函釋疑（本會諮詢窗口：張兆琦科長，電話：02-87897630）。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本函說明三、（二）所載協進會98年10月23日（98）工協字第124號函，業自本會網站移除。協進會提供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屬參考性質，機關仍須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45740號","title":"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09-11-03","is_revoked":1,"revoke_note":"115年3月12日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10月7日府工採字第0980395269號函。二、「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第3項載明「第一項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如機關確定無廠商或民眾閱覽，致無提出意見之可能，而於公開閱覽截止日後即依「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辦理者，可縮短等標期。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72560號","title":"關於招標方式及資格訂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10-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招標方式及資格訂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7月5日士院景總字第0990l01259號函。二、來函說明三，所述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尿液毒品檢驗之勞務採購，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尿液之檢驗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或認可之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為之者，建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所定「其他法令規定者」，擇定為廠商之基本資格。三、來函說明四，所述法官或檢察官基於業務裁量權之行使，指定特定機構辦理尿液檢驗，如係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209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7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9936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檢送旨揭範本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查新修正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已於99年4月15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其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0},{"id":8713,"doc_number":"(90)工程管字第09100248410號","title":"有關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2-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查本會訂頒之品管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前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其意旨係要求重大材料試驗，應交由較具公信力之前開三類實驗室辦理。二、另按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簡稱CNLA）「實驗室認證共通規範」之「5.10結果報告」要求：（一）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在認可範圍內出具之報告，應同時清楚地、明確地標示CNLA Logo（標誌）與認可（申請）實驗室編號、認可項目與非認可項目應清楚地、明確地標示。報告中不得使用文字、圖形、數字或符號等暗示或混淆實驗室之認可範圍。（二）認可實驗室在認可範圍外出具之報告，不得包含CNLA Logo（標誌）與認可（申請）實驗室編號。亦不得使用文字、圖形、數字或符號等暗示或混淆實驗室之認可範圍。三、為避免爭議，各機關若由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等重大材試，其所屬工程契約應明確規定：「○○檢驗項目，應交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等文字。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依本會99年6月14日工程管字第099002371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本函相關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說明，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函說明一中「品管要點」業經本會96年9月20日工程管字第096003820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rel_count":0},{"id":87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59810號","title":"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理「澎湖龍門尖山碼頭區信號臺新建工程」，契約雙方就契約所載「營業稅」金額是否給付所生履約爭議乙事，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理「澎湖龍門尖山碼頭區信號臺新建工程」，契約雙方就契約所載「營業稅」金額是否給付所生履約爭議乙事，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案得標廠商履約，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投標文件報價及契約內皆載明含營業稅為5%，且於招標及決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請求釋疑）或第75條（提出異議）辦理，而簽約後始要求機關將營業稅為5%價金攤提至其他工項，致機關未能同意。二、本案廠商表示，機關提供廠商報價文件，係機關利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且營業稅欄位限制以公式5%自動計算，廠商恐修改該金額被機關依投標須知規定判為無效標。機關辦理離島建設之案件，其利用PCCES製作招標文件時，可將營業稅欄位擇由廠商自行輸入方式辦理，以避免履約爭議。三、立法院林委員炳坤曾於99年6月14日就本案召開協調會，會中契約雙方表示同意循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又，機關與廠商以合意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本會從未反對，亦無需本會同意。正本：立法院林委員炳坤國會辦公室、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各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40240號","title":"機關人員進行清點鋼筋及水泥數量、會同取樣送具有公信力之檢驗機關之作業，與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樣品及材料之檢驗」有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2010-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後勤科99年5月17日傳真函。二、來函所詢問題1，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上開「特約維修站」，尚無明定必須與得標廠商同名稱。三、來函所詢問題2，依本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工程材料樣品送審，由承攬廠商「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來函所述由機關人員進行清點鋼筋及水泥數量、會同取樣送具有公信力之檢驗機關之作業，與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樣品及材料之檢驗」有別，尚非不得由本案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為之。正本：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後勤科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1},{"id":87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28710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單價調整之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工程採購契約單價調整之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9年6月7日北市北三字第09960593700號函。二、茲就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四既稱「…本案雖於契約變更辦理方式上屬新增項目…」，仍有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釋之適用；另依來函說明一「…本府為遏止泥漿濫倒，針對工程產出泥漿處理方式修正相關法規…」，來函說明二所述「…本處遂要求廠商依新修正法規辦理連續壁開挖泥漿之處理…」之情形，如屬原契約規格之變更，可考慮就泥漿處理費單價分析表中差異部分進行比較，並就加價部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計算追加金額比率。(二)至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所稱「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係指「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三、貴處爾後如有政府採購疑義，請先依臺北市政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向該府工務局申請釋疑。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副本：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8},{"id":87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號","title":"檢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01-28","is_revoked":1,"revoke_note":"99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函修正刪除第4款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99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函修正刪除第4款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註2:107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62400號函修正第16款序號（五）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及刪除同款序號（六）。註3:本會108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22號函修正旨揭錯誤態樣。","rel_count":5,"revoke_type":"PARTIAL"},{"id":87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50050號","title":"請各界就行「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內容，惠賜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就現行「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內容，於99年6月30日下班前惠賜卓見，請 查照。說明：貴單位如對旨述要項、範本有修正建議，請依附表1至附表3格式，函復修正意見；如認為個別機關採行之採購契約內容不盡公平合理，請依附表4格式函復其情形及建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省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29號7樓]、台北市日僑工商會[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1樓]、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1樓]、台北韓國貿易館[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22樓2214室]、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敦化北路307號2樓-1]副本：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7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50040號","title":"請各界就營造公會對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草案所提建議，書面表示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營造公會）就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草案所提建議及意見表，請於99年6月30日下班前，就該會所提建議，依附件格式函復書面意見，請 查照。說明：附件所載營造公會建議表中「工程會修正條款草案」乙欄，係指本會99年6月7日工程企字第09900227630號開會通知單所附版本內容。另本會依行政院秘書長99年6月9日跨部會協調會議指示研擬之草案，已於99年6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240980號函請貴單位提供書面意見，併予敘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省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副院長辦公室、秘書長辦公室、副秘書長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87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title":"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次修正刪除第4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原序號（五）對第4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會107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62400號函修正第16款序號（五）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及刪除同款序號（六）。","rel_count":2},{"id":87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00370號","title":"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至98年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等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核有執行欠妥適或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等缺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10-06-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至98年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等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核有執行欠妥適或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等缺失，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9年5月18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1813號函(如附件A)。二、查審計部調查97年度及98年度280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6款及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之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執行情形，發現有援引法規錯誤、採購作業過程遲緩未盡積極及履約過程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甚或停工等缺失，致有違以緊急處理為由，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目的。三、審計部來函所附案件缺失，本會已列為「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請各機關勿犯該等錯誤。需緊急處置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本會相關函釋及範例彙整如附件B(皆公開於本會網站)，請查閱。四、本會及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購稽核小組將加強稽核及查核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6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之緊急工程採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9},{"id":8722,"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4749號","title":"機關委託土木技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之公共工程，其工程材料試驗單位與該事務所為同一單位是否可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8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5-0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所述「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業經本會以96年9月20日工程管字第09600382080號函頒修正（公開於本會網站），涉及「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請改依該要點第12點辦理。本會98年10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注意。","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土木技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之公共工程，其工程材料試驗單位與該事務所為同一單位是否可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91）正新材試字第0401號函。二、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前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其第十二點第二款並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故公共工程材料試驗應由上開具公信力之實驗室辦理，且由監造單位透過比對抽驗，以確保上開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符合契約規定。三、前開規定意旨，係為使權責分明，俾落實三級品管。為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監造單位與承包商委託之材試單位，實不宜為同一機構，爰來函所述如係 貴所指定施工廠商將工程材料送至 貴所所設之材料試驗室檢驗實有不宜，並可避免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如係施工廠商自行將工程材料送至 貴所所設之材料試驗室檢驗，則應注意因涉及利益衝突而宜迴避，以免發生球員兼裁判情形。正本：黃敏修土木技師事務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本函說明二所述「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業經本會以96年9月20日工程管字第09600382080號函頒修正（公開於本會網站），涉及「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請改依該要點第12點辦理。本會98年10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注意。","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69280號","title":"促參案提前合意終止時既有設備、生財器具之有償機制是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事務所函詢促參案提前合意終止時既有設備、生財器具之有償機制是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99年4月27日基律字第99039號函。二、所詢疑義，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來函所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所委託營運管理之個案，其委託管理契約第13.3.3條已有約定：「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本設施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二)依促參法第11條第9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九、其他約定事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3第1款規定：「本法第11條第9款所定其他約定事項，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上開委託管理契約有關營運資產有償移轉之約定，如係屬前揭促參法規定投資契約之記載事項，則於終止契約後就廠商於營運期間內所購置之營運資產辦理有償移轉，應屬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契約履約事項，不適用採購法。正本：基業法律事務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2樓之3]副本：本會促參籌備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40980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納入仲裁約定事項，徵詢各界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及其意見表各乙份，請於99年6月24日下班前，就上開範本修正草案內容，函復書面意見，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於99年6月9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指示辦理。二、旨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1款、第2款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7條第1款、第2款，係行政院法規會提供之草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省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副院長辦公室、秘書長辦公室、副秘書長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1},{"id":87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37020號","title":"99年6月11日「研商採購契約範本納入仲裁約定事項」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9年6月11日召開「研商採購契約範本納入仲裁約定事」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第三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國防部軍備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副院長辦公室、秘書長辦公室、副秘書長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7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29512號","title":"本會研擬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6月2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10-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6月2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7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77860號","title":"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說明：一、 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換算附錄1之門檻金額為該國貨幣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一月一日起固定兩年不變。二、 GPA將於本（98）年7月中旬對我國生效，為配合其他GPA締約國下次通知時間，我國本次換算通知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正本：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本：外交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 ○","rel_count":0},{"id":87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title":"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3-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正本：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一、三、四科）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一、開會時間：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開會地點：本會十樓第二會議室三、主持人：楊錫安處長 記錄：蔡國龍四、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五、主席致詞：略。六、發言要點：略。七、結論：（一）機關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WTO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第三項亦有相關規定。如強制規定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且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廠商申請正字標記亦非屬強制性質。故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二）機關辦理採購如規定「正字標記或同等品」，其對同等品之審查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四三七九三號令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各機關如對於「正字標記」之同等品，有認定上之疑義，可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協助。（三）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對正字標記產品已有檢驗機制，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建議得免重行檢驗。八、散會（上午十一時十五分）。","rel_count":1},{"id":87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9078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視需要將專家學者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以提升採購效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3-09","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視需要將專家學者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以提升採購效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98年12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江委員義雄質詢事項辦理。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程序，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載明，可利用本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機關代碼登入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項下，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電腦選人)，或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人工選人)方式辦理。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三、專家學者出席評選委員會議之比率如偏低，將造成機關作業困擾。為利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本會業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提供專家學者近6個月內，同意擔任評選委員後出席評選會議比率相關資料。各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時，除依前述自行選人或電腦選人方式遴選評選委員外，並請將專家學者出席評選委員會議之比率一併納入考量，以提升採購效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江委員義雄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40460號","title":"機關利用本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專家學者之次數限制，自即日起取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1-28","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機關利用本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專家學者之次數限制，自即日起取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行政院工程會范主任委員98年12月12日訪視水保局『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計畫』及『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華山地區執行情形會議紀錄」結論（六）建議事項辦理。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程序，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載明，可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項下)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電腦選人)，或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人工選人)方式辦理。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尚非以本會資料庫名單為限，合先敘明。三、為避免機關人為操作情形發生，本會前就採電腦選人方式辦理者，限制同案號僅可產生1次建議名單。鑒於目前已開放人工選人方式，再予以限制前揭建議名單產生次數已無實質助益，爰取消其次數限制，以提升採購效率並符合法規鬆綁之目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68820號","title":"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1-08","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8年12月24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80075248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應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三、關於來函所述「倘未能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是否得由機關首長自行遴選、敘明理由並核定」乙節，機關首長如未採用承辦單位簽報之遴選名單：（1）自行核定其他屬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未違反上開規定；（2）自行核定非屬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基於機關首長負採購評選成敗之責任，如已敘明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適當理由者，得由機關首長自行核定人選。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2：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5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5392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得採電腦遴選或自行遴選擇一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8-10","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得採電腦遴選或自行遴選擇一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符合法規鬆綁、提升效率與品質之目的，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已說明得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電腦選人），或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自行選人）。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惟近期本會赴各縣市辦理「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方案」訪查，及至各地舉辦「公共建設座談會」時發現，仍有部分機關認為僅得由「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批評制度僵化，顯未瞭解現行之遴選規定，爰重申如主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05480號","title":"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9-05-12","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關於最近媒體一再報導部分家長反映希望擔任學校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乙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及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或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學校遴聘家長代表擔任評選委員，因家長非學校之教職員，屬外聘評選委員性質，爰學校依上開規定邀請家長代表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尚無不可。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依法成立，法定任務為辦理廠商評選，故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併請查閱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0960801136號函（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為避免過去部分採購個案發生弊端，評選委員遭檢調單位調查、起訴，以致發生評選委員遭污名化之情形，並不利於公共工程整體採購環境，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4,"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6條規定辦理；如欲採最有利標辦理者，並應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構之作業機制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9-04-2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br>註2：說明二之（一）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6條規定辦理；如欲採最有利標辦理者，並應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構之作業機制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查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已有規定，包含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並無明定優先適用順序，亦無「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明文。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須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且依本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評選程序，依本法第5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至於採行最有利標之准駁，應由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如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招標，應先報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無上級機關者如各縣市政府，則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核處。二、為建立公正嚴謹之最有利標作業機制，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業已採取下列措施。執行之結果，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自95年至97年，分別為1,433件、846件及804件，決標金額分別為493億元、318億元及123億元，件數及金額已大幅減少，發生弊端之情形亦明顯降低。(一)95年5月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明定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正確程序。(二)95年10月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提供「遴選委員作業」功能，由系統依照機關之需求條件，自動產生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供機關進行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作業，減少人為操作之可能；機關傳輸決標公告後，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洽詢評選委員評選過程是否有異常情形發生，並回傳系統；並由系統自動以燈號顯示異常標案，主動發覺異常案件，隨時查核。(三)96年5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品質，以利機關遴選具專業、公正之外聘評選委員。(四)96年4月及97年2月修正發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96年4月及97年4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96年7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以建立嚴謹明確之評選程序。(五)97年8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之專家學者申請審查表，限制專家學者僅得填列2項專長。(六)97年8月修正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程序，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或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七)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三、為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工程會業已針對最有利標所涉及之作業規定、案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於「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網路版）」（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供各機關實務作業參考。四、綜上，鑒於工程會已就最有利標訂頒具體可行規範並建構相關機制，過去因採行最有利標而生弊端之情形已明顯降低，為使各機關回歸政府採購法體制辦理採購，爰停止適用本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劉 兆 玄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2：說明二之（一）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title":"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8-22","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一)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說明三、95年9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371950號函說明二、96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35370號函說明三及96年1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512910號函說明一（如附件），關於應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之釋例，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2: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腦遴選：由機關設定需求條件及各科人數，由系統篩選5倍人數建議名單之功能，自108年11月1日起停用。註3：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5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rel_count":1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3158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1-06-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br>註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五七六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秘書處、企劃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註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註3: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5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7688號","title":"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更新作業，業經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完成建置於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1-05-14","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有關前函為辦理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更新作業，業經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完成建置於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web.pcc.gov.tw），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建議名單更新後，原舊有名單，自即日起不再使用。倘仍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本次薦送作業尚有推薦表填寫不全、未附EXCEL電子檔或兼有兩者之情形，貴機關如接獲本會退件資料，亦請補正後儘速重行薦送。前述情形如係僅未附電子檔，可備妥電子檔後逕以電子郵件方式遞送。 三、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後續如仍有推薦之需要時，可比照本次作業方式，由 貴機關（如正本受文單位）彙送本會辦理，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推薦人選應符合附件一所列資格，請推薦機關詳予審查，並應由 貴機關統一備文檢附附件二之推薦表彙送本會。並請轉知所屬（轄）機關，薦送之人選勿直接函送本會。推薦時請一併提供EXCEL電子檔，以利作業，該EXCEL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電子信箱：expert@mail.pcc.gov.tw)或隨文遞送。 （二）前揭資格、推薦表格式及EXCEL電子檔格式，可於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法規」網頁下查詢及下載。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請轉知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均含附件）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因本會網頁改版，本函說明三之（二）提及之資格、推薦表格式及EXCEL電子檔格式，請改於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國內）＼專家學者推薦說明】網頁下查詢及下載。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45號","titl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甄選廠商經營餐飲、商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content":"主旨：貴航空站甄選廠商經營餐飲、商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航空站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正站業(八八)字第O八二五三號函。二、 有關所提「收入性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三、 另來文所提採購評選所需評選委員，如未能自本會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title":"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10-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各科）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7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08490號","title":"研擬「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適用監辦規定一覽表（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0-05-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適用監辦規定一覽表（草案）」乙份，請於99年6月2日前，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提供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為節省公帑並符合一般交易習慣，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得於契約約定訂購機關單次訂購達一定數量或金額者（下稱大量訂購），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並以最符合機關需求者為訂購對象。二、查97年4月16日前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40次會議結論一之（二）略以「…………『除擬訂購之項次僅有1家廠商得標，或就契約已標示可提供大量訂購優惠條件之廠商選購者外，機關應自行徵詢2家以上廠商方能下訂。』並於上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視窗加註『請購對象之選定須有內部簽辦程序』字樣。」（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基於上開訂購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大量訂購之擇定訂購對象作業，已改變原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與訂約廠商原約定之價格或履約條件，涉及價格或優惠條件之比較，其性質雖具有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8條第4項所定比價或議價之性質，但並非第22條第1項所稱限制性招標。如於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一併適用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對於公平公正辦理採購，當有助益。又，共同供應契約招標時已有預估數量，且大量訂購係依契約約定辦理，爰大量訂購之議價、比價結果尚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及第62條規定，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四、鑒於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大量訂購採購，於擇定下訂對象時，各機關有無通知監辦單位之作法不一，為利各機關有所依循，爰研訂旨揭草案，並請貴機關提供卓見供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09年9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旨揭一覽表。","rel_count":0},{"id":87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08500號","title":"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之辦理期限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1項","issue_date":"2010-05-2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2條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其辦理期限比照本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按本法第6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本法施行細則第8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2條規定之決標資料，機關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該決標資料之彙送作業，本會89年12月21日(89)工程企字第89037914號函原已有規範，惟該函業經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停止適用。(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二、為利機關作業有所依循，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其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者，彙送期限比照本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會計室、秘書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revoke_type":"AMOUNT"},{"id":87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208060號","title":"檢送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5-2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針對未於招標文件公告評選委員名單之採購，宜提醒評選委員如遇有與受聘（派）擔任評選委員之採購有關之請託、關說、行賄、施壓等情形者，應即時通知招標機關，以利適時為必要處置，爰修正旨揭範例關於致評選委員之開會通知單（稿）。二、另請注意本會99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952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召開評選會議，除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外，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眾多或涉及專門知識，且屬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評選委員於評選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為提昇審查及評選品質，建議依照該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按字計酬或按件計酬），惟應要求外聘評選委員於召開評選會議前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另外聘評選委員宜視需要，核實酌支搭乘大眾運輸所需交通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92953號","title":"檢送本會99年5月18日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發布令影本乙份（含該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2010-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9年5月18日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發布令影本乙份（含該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查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尚非屬旨揭一覽表所稱「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爰刪除原一覽表與該項規定有關之內容。二、另經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辦理採購上級機關權責實施情形，發現部分機關執行上級機關監辦職權時，業已通案核准下級機關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免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為免有違上開「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之規定，請各上級機關勿通案授權下級機關所有案件均自行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44,"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900181181號","title":"為確保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機關辦理工程之施工廠商如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者，其注意事項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確保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機關辦理工程之施工廠商如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者，其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近日技師公會陸續反映自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開始得依營造業法規定採逐案簽章以來，時有丙等綜合營造業未能核實執行技師簽章工作，甚至有發現某技師1人辦理500餘案件之情形，影響中小型公共工程之執行，工程品質堪慮。二、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機關工程得採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簽章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本案執行上主要有兩大問題，其一為「丙等營造業未確實委託技師辦理」，其二為「部分技師簽章案量超量異常」。分別研議改進措施如下：(一)「丙等營造業未確實委託技師辦理」部分：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營造業法第35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15點第1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建議改進措施有三：１、各機關於工程開工時，應要求營造業將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資料（包含姓名、技師證書字號等）於工程承攬手冊確實載明，得據以確定該工程確有合格人員，並送工程主辦機關（營造業法所稱之定作人）簽章證明。２、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時，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應要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在現場說明，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依據上開工程承攬手冊核對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身分，杜絕冒名頂替情形，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務必落實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職責，核實執行營造業法所規定之簽章工作。３、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驗、查驗（包含估驗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本會97年10月21日工程管字第0970041445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二)「部分技師簽章案量超量異常」部分：本會近期將召開會議，對於逐案簽章承辦案件數量異常者進行專案稽核，由本會邀請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該工程施工廠商負責人、內政部營建署及工程主辦機關出席說明，實際深入瞭解執行情形，會議結果將提供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從制度面及法規面加以改善，杜絕影響工程品質之情事。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丙等綜合營造業求救會（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3段3巷3號2樓）、丙級簽章建築師技師自救會（高雄市四維3路198-4號8樓之1）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稽核小組、法規會、技術處","rel_count":1},{"id":87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60940號","title":"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漲後，採購契約價金是否得予調整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10-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漲後，採購契約價金是否得予調整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4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154800號函。二、關於99年4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由原費率4.55%調整為5.17%乙節，係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定行為，應由機關就廠商請求之事實、理由及契約約定事項，本於權責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7},{"id":87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89230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issue_date":"2010-05-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立法院馬委員文君99年3月9日質詢事項辦理。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發生錯誤，爰彙整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馬委員文君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revoke_type":"AMOUNT"},{"id":87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38310號","title":"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刊登無法決標公告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2010-05-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辦理「2V/500AH閥調式免保養鉛酸蓄電池（HK99409P009）」採購，函請本會協助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9年4月7日國電後支字第0990001831號函。二、查旨案既係採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逕洽廠商議價辦理，因議價不成而廢標，該廠商已知悉，尚無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之需要，爰本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第4款認定為同法第61條所稱特殊情形，免刊登無法決標公告。正本：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48,"doc_number":"台票總字第0990001989號","title":"未申請使用票據之廠商，仍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出具其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10-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承詢未申請使用票據之廠商，是否不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出具其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900096260號函。 二、依本所訂定之「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七點規定，申請查詢書面票據信用資料，須依查詢類別，填具「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並依被查詢之對象，提供下列資料: (一)個人戶(包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但無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外籍人士，須提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賦編之「統一證號」。 (二)公司戶或其他法人:須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公司或法人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僅提供被查詢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中文全名」及「公司統一編號」。無法提供公司統一編號者，得提供稅捐稽徵機關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前開規定並未限制查詢人之身分，亦無侷限被查詢者須為支票存款戶，僅需提供被查詢人上述資料，即可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申請查詢。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許德隆","rel_count":0},{"id":87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57330號","title":"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議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酌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及第7目（如附件）納入招標文件。相關營建材料，可訂明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辦理調整，例如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指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7244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0-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審計部99年1月28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0316號函及本會99年3月18日研商強化中小企業承包政府採購金額之查證機制會議結論辦理。二、旨揭範本第11項增列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摘要，以供廠商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7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60725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條文修正發布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0-04-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條文，業經本會於99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1607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修正條文，事涉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規定及獎勵期間，機關如就其主管之業務訂有相關之行政規則，應一併配合修正。二、經查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系統，於99年4月16日列為優良廠商者，其評定之機關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0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其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對於該「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如認定符合該條款所稱「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得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7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10760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適用情形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8-01-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所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業以9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5號令修正為：「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content":"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茲補充其適用情形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按旨揭條項後段規定：「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係適用於工作內容重複性較高之勞務採購，例如清潔服務、保全服務等。惟類此性質之採購，建議機關配合預算一年一編之特性，訂定不逾一年之履約期間，如有後續擴充之需要者，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或數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應更合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佈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函說明二所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業以9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5號令修正為：「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87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79740號","title":"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共同清除、處理方式，洽該許可證所登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10-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教育機構共同處理體系內之教育機構，委託貴校「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處理其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校99年3月1日成大研總字第0994500166號函。二、教育部依「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核發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或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其所登載之教育機構會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共同清除、處理方式，洽該許可證所登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國立成功大學副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0},{"id":8755,"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900159380號","title":"為澈底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茲重申強化採購招標程序之各項務實措施以及追究技術服務缺失責任等建議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4-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澈底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茲重申強化採購招標程序之各項務實措施以及追究技術服務缺失責任等建議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綜觀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就本會查察結果及各界反映之缺失，包含低價搶標、案量異常、報酬不合理、簽證未落實、設計品質不良、未落實監造等問題，導致部分技術服務品質不佳。二、查本會98年7月9日工程管字第09800303520號函及98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996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業已建議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及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本會並自98年起就技術服務之履約管理，已加強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稽核、災後復建訪查、公共工程設計監造之查核，並於近期將依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對於疑有前述說明服務品質不佳之技術服務業者進行業務檢查，未來更將逐步建立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標案履歷制度。三、機關辦理採購之成敗關鍵在於招標文件之周延度，茲再就技術服務案件，重申建議辦理採購應注意及建議明定之事項：(一)招標原則：１、不宜採最低價決標方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至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案件宜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未達公告金額者宜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廠商；另因技術服務廠商係以技術能力取勝，建議價格不納入評選（審）。２、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建議以併案或採開口契約辦理評選，其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得採複數決標方式，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３、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平等受邀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機會。(二)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及計費原則：１、機關對於技術服務費用之估算，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實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品質之薪資行情訂定之，並建議參酌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pcces.archnowledge.com/csi/Default.aspx?FunID=Fun_11）。２、建議各機關核實訂定服務費用，儘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總包價法之方式編列，而非以固定費率方式辦理。３、就契約雙方較常發生困擾計費之問題（計費方式、履約保證金、預付款及付款條件等），本會95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073400號函已彙整訂頒「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三)招標文件內容及建議明定事項：１、參採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與「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契約。２、廠商資格部分：(１)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應依本會97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２)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俾做為履約能力評估之依據。３、評選項目部分：建議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三、 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十二、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該辦法於99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將技術服務廠商之相關履約績效納入招標評選項目，並就該廠商所提報之工作計畫、預定進度，考量其如期如質履約能力，衡量指標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與是否逾期等情形。四、就防止廠商承攬能量異常部分，本會業已公開相關資料如下：(一)本會已將「技術服務之廠商技師或建築師平均每人承攬技術服務案件數量達30件以上統計表」逐月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供各機關參考。(二)為利各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最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項下已提供機關可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拒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發生重大職災、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三)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已開放機關查詢登錄在建工程案件之技術服務廠商，其所有承辦案件工程之標案件數及執行現況，提供機關查察廠商之承攬能量是否有異常情形，及做為評估履約能力之依據。五、有關廠商技術服務執行品質不佳，須追究檢討專技人員缺失責任時，業訂有相關查核或懲戒機制如下：(一)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督促機關檢討廠商與技師責任，本會每季均統計各機關查核丙等案件，函請機關檢討技術服務廠商責任。(二)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有關移送懲戒定型函稿範例，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及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併請參酌（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網站）","rel_count":7},{"id":87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39030號","title":"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擬分別辦理，以達成「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10-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9年4月9日中總字第0990001290號函。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下：(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4案併於一招標文件，分為4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得洽各項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金額，如遇任一項次之得標廠商無法履約時，利用後續擴充條款洽其他項次得標廠商就近接續辦理。正本：國立中山大學副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5259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4-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頃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及統包工程採購案，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本次係依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8條規定，及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800576440號函訂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第18條「簽證或簽署」內容，就旨揭範本明列簽證或簽署之相關內容。修正內容詳附件「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7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5092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4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3條","issue_date":"2010-04-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4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17100號","title":"更正「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issue_date":"2010-04-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更正本會99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69030號函附件「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臺北縣議會99年3月23日北縣議總字第0990001005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3月9日院鳳總字第0990000094號函辦理。二、旨揭比率更正情形如下：附表序號5最高行政法院更正為100%；增列序號5-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1%、序號5-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98%及序號5-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100%；序號63 臺北縣政府更正為88%；序號88 臺北縣議會更正為93%。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id":87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69030號","title":"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0-02-2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99年4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900117100號函更正本函「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達成目標比率較高之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未達30%目標之機關，則請檢討原因並提改善作法過會。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其中苗栗縣議會、高雄市議會、高雄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台南市議會、臺南縣議會、臺東縣議會、屏東縣議會、連江縣議會、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嘉義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臺中市議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新竹縣議會、新竹市議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福建省政府20個機關，該比率達100％。有3個機關未達30%之目標。本會已另案函請各該機關檢討原因，並研提改善作法，本會並將依審計部函，強化查證機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范良銹本會99年4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900117100號函更正本函「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87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10-04-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1款等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對於價格之處理方式，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供投標廠商據以提出對應之標的，並作為決標簽約之用。二、對於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程序，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據部分廠商反映，機關於議價前訂定之底價偏低，壓迫廠商減價，與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之宗旨不一致，為請各機關依說明一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作業方式辦理，爰訂定旨揭作業方式供各機關參照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6},{"id":87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47350號","title":"本會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下稱本辦法）將於99年4月15日施行，檢送本辦法修正重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下稱本辦法）將於99年4月15日施行，檢送本辦法修正重點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辦法業經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並以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5號函送各機關，並公開於本會網站。為利各機關依修正後內容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作業，茲臚列旨揭修正重點如附件供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7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35460號","title":"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採購之招標方式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issue_date":"2010-04-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採購之招標方式如說明，如有執行困難情形或具體建議事項，請於99年4月20日前通知本會，以利協助解決或作為法令研修之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本會依上開規定已訂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機關依循。爰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下列方式辦理招標，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依本法第23條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者，從其規定。（一） 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二） 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未達100萬元）之採購：1. 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有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邀請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比價。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2. 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由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之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本會認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3. 依本法第49條及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比價。該符合需要之廠商，可採最低標決標，或由機關成立評審小組，就廠商所提出之企劃書，以取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綜合評審後擇定之。二、 另依本法第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各機關亦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或與其他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以節省行政資源，並降低採購成本。三、 為提升各機關辦理災後採購效率，本會業以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另針對機關依本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本會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690號及99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號2函，分別訂有參考執行方式及執行錯誤態樣（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全國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馬委員文君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revoke_type":"AMOUNT"},{"id":87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5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於99年1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rel_count":1},{"id":8765,"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90011689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得標之原住民廠商在履約期間，是否仍須具有原住民廠商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10-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得標之原住民廠商在履約期間，因內部組織結構改變或有其他因素，以致無法取得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的處置疑義，函請本會釋示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99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579230號函辦理。二、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並未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須具原住民廠商資格，故該廠商符合規定。另於履約期間是否仍持續具有原住民廠商資格，應由招標文件或契約書中敘明。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本會衛生福利處","rel_count":7},{"id":87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11115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7款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7款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98年4月30日總統府公報第6861號附件「98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審查報告（修正本）」之肆之二通案決議第（十一）項、立法院99年3月10日第7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田委員秋堇質詢事項及本會98年2月11日工程管字第09800053720號函說明二辦理。二、上開通案決議第(十一)項內容略以：「…為優先保障本國失業勞工之工作權、生存權，行政院應立即函令所有政府尚未發包的公共工程，以及四年五千億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的所有公共建設，不分預算金額多寡，不論係由中央、地方政府執行，承包及協力廠商一律不得聘僱外籍勞工，全部聘僱本國勞工。並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明載投標廠商一律不得聘僱外勞，為確保聘僱本國勞工，投標廠商應提出本國勞工聘僱計畫書，以確保搶救失業、振興經濟之效。」三、旨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修正為：「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但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應予扣回。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田立法委員秋堇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註1：本會107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70022684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旨揭條款移列第9條第13款，並修正內容。註2：本會109年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3款內容。","rel_count":2},{"id":87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8806853號號","title":"訂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1999-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訂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附「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87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81590號","title":"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3-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rel_count":2},{"id":87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98250號","title":"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公開時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3-12","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貴委員於98年12月2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公開時機之質詢事項，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關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公開時機，謹就現行法令規定說明如下：(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可依此規定，於招標時預先公告評選委員名單。(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如於開始評選前針對評選委員名單採行保密措施者，該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全部評選委員姓名；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評分或名次評選結果），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二、為廣徵各機關對於上開規定之意見，作為修法參考，本會於98年12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538320號函徵詢各機關意見結果，計1,028個機關（單位）回復，其中986個機關（單位）贊成維持現行法令規定或無意見（占95.91%），表示「通案強制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公開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者，僅38個（占3.70%），另表示其他意見者（全程保密、第一次評選前保密等）計4個（占0.39%）。三、本會復於99年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12990號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瞭解歐洲、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公開時機之作法。經駐各國代表處經濟組回復結果，各國作法不一，例如未於評選前公開評選委員名單之國家：美國、加拿大、匈牙利、捷克、丹麥、俄羅斯、斯洛伐克；於招標文件公開評選委員名單之國家：西班牙、瑞士。其中，美國聯邦政府作法與我國類似，其於標案決標前，採購機關不可公開評選小組成員名單；標案得標後，採購機關可接受投標人之申請，個別提供評選小組成員名單，惟不對外公開。四、綜上，基於現行法令規定於實務執行並無窒礙，美國、加拿大、匈牙利等國家亦未於評選前公開評選委員名單，且絕大多數機關贊成維持現行法令規定或無意見，爰宜維持現行法令規定。五、另為督促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確實執行保密措施，本會業已訂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及「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之相關人員法律責任」，並針對最有利標所涉及之作業規定、案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於「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供各機關實務作業參考。（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立法院楊委員麗環國會辦公室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主任委員 范 良 銹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69500號","title":"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10-03-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案件，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2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082300號函。二、所述依本法辦理街道家具(公車候車亭)廣告委由廠商營運，並負責相關設施之維護、修繕；機關無須給付酬金，並於每月向該廠商收取固定額度價金之案件，是否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l0款所定使用價值之規定，宜由機關視個案情形認定。其適用上開規定者，其採購金額，建議以廠商之廣告收入估算；至於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7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96840號","title":"本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包括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作業模式），本會針對採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召開評選委員會議、簽報核定評選結果等相關作業之簽辦文件，訂定範例如附件，供各機關參考。二、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項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專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8772,"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900131211號","title":"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1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審計部99年1月28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0319號函辦理﹙如附件﹚。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1條所稱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指金額未達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所定公告金額之採購。第8條規定，本法第11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前項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負責人之戶籍謄本。三、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戶籍謄本，得免附之。第一項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第9條規定，所稱無法承包者，係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之情形，或依規定辦理1次開標無法決標。三、本案係審計部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統計97年度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派員調查其中76件採購案之個案缺失，已通知有關機關改善或處理。四、經查除「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外，尚有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其相關缺失態樣，如附表，請納入採購實務督導及考核，以免影響原住民廠商參包機會及承包權益。五、本會網站﹙http://www.apc.gov.tw/main/index.jsp﹚已開始建置設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專區」，提供各機關相關作業資訊參考。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縣烏來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高雄縣桃源鄉公所、高雄縣那瑪夏鄉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林常務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徐常務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主任秘書辦公室、本會專任委員辦公室、本會企劃處、本會教育文化處、本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本會土地管理處、本會人事室、本會會計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本會秘書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衛生福利處（蔡正治處長、陳淑敏副處長、王美蘋專門委員、宋麗茹科長）","rel_count":7},{"id":87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45770號","title":"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充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請 貴機關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退休人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借重貴機關工程退休人員之經驗及專長，以利各機關洽請協助辦理工程查核、採購稽核、協助災後復建勘災或提供諮詢等作業，本會已建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輸入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即可查詢詳細資料。二、貴機關如欲推薦品德操守佳且退休前曾擔任9職等以上主管職務之優秀退休公務人員者，惠請查核該等人員最近10年內無受記過以上處分紀錄並洽當事人填列同意書（如附件）後函送本會。相關資訊已公告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 \\ 政府採購 \\ 政府採購資訊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惠請踴躍推薦。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7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1182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10-03-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3條規定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1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073100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一及二：來函說明二所述「某工程原得標廠商因故未能履行契約，機關通知履約連帶保證廠商進場施作，嗣後原得標廠商遭其他機關依本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後續契約變更議價作業需洽原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辦理時，仍應受本法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之限制。(二)來函說明三：機關於契約變更原則確定後，因配合現場需要而先行通知原得標廠商進場並施作完成部分（通知時該廠商尚未遭其他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機關辦理契約變更，依程序通知原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辦理議價作業，仍有本法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之適用。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7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92830號","title":"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3-1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說明二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請參考。說明：一、 機關人員運用公款辦理採購，一定要有法規依據，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適用採購法。而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並因應我國國情所訂定，為一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以其所規定之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多樣性，已可因應機關不同性質之採購，依其實際需要選擇合適之方式辦理，以達到預期之採購功能及效益。二、 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文化創意採購為例，因每個投標者對於個案提出之創意、構想均不相同，其履約結果具有異質性，依採購法規定，可採行評選方式辦理，例如：（1）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表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2）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或（3）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及格分數以上之最低標決標。機關如捨棄上開作法，採最低標決標，其所為之決定明顯不符採購專業。三、 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其作業程序較為簡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95年3月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弊端，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此情形於行政院98年4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四、 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要各機關依法行政，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難。本會鼓勵各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以提升施政成效。正本：中央研究院朱院士敬一、審計部、經濟部、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臺灣戲曲專科學校、臺北市私立華崗藝術學校、中華經濟研究院、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臺北市仁愛路3段136號2樓202室）、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3樓之2）、中華民國視覺傳播藝術學會（臺南縣永康市大灣路949號）、中華民國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臺北市銅山街11巷6號1樓）、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協會（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167號10樓）、新象文教基金會（臺北市信義區八德路3段20號10樓D室）、表演藝術聯盟（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420巷26-1號3樓）、臺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1段1號）、圓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29號10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說明二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90770號","title":"各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10-03-0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災後復建工程係災後復原重建公共設施，急迫性雖未若搶險或搶修顯著，惟仍不排除有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或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可能，端視個案究否符合上開條款所定適用要件而定，不應逕以採購作業時間不足為由，通案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二、地方政府在地方民意機關未通過追加減預算，及各機關辦理採購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之加速採購因應作為，本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略以：(一)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依行政院主計處96年2月8日院授主忠六字第0960000862號函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二)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之作法於法有據，行政院主計處並以98年8月20日處會三字第0980005074A號函請各縣市政府依上開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公開於本會網站）。三、為提升各機關辦理災後（例如莫拉克颱風災害）工程採購效率，本會業以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四、針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工程採購者，本會除以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690號函送其參考執行方式予各機關參辦外，另以99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號函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77,"doc_number":"衛署醫管字第0992960123號","title":"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其所屬醫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款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10-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署所屬醫院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疑義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800512240號函暨本署99年1月15日召開「研商行政院所屬醫院之機關屬性」會議結論辦理。二、政府採購法自87年5月公佈以來，本署所屬醫院業依該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惟目前本署所屬醫院執行之業務如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偏遠醫療）、國際醫療、照顧弱勢醫療等，均為公務機關之性質，亦非屬前揭「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鑑於政府採購法係於87年公布，先於93年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爰依當時立法意旨，本署署立醫院為廣義之「政府機關」。三、復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辦法第3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本署所屬醫院未具事業性質，依前揭邀集相關部會局研議之會議結論，本署署立醫院為廣義之「政府機關」，爰認定本署所屬醫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各醫院、本署電子公布欄副本：本署醫事處、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國際合作處、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國民健康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醫院管理委員會（營運組）署長 楊 志 良 出國副署長 張 上 淳 代行","rel_count":0},{"id":87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79840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2010-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茲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除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免刊登決標結果之公告。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7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79843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第4款認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特殊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2010-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第4款認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特殊情形，業經本會於99年3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7984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兼復 貴處98年12月30日傳真信函問題二）、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7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67920號","title":"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條文生效前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條文生效前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2月11日教行字第0990000554號函。二、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自99年4月15日施行，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日為99年4月14日以前者，適用修正前辦法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其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為99年4月15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辦法所訂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三、前揭依修正前辦法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辦理之採購案件，於99年4月15日以後，如契約所訂委託服務內容並無變更，不得以「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為由變更契約價金。正本：內政部雲林教養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7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76470號","title":"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如附件1），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便利民眾識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並提供使用者意見反映管道，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二、有關本要點第7點所提識別標誌之圖樣及規格，詳附件2促參案件識別標誌設計規範。另相關圖檔請至本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平台\\相關法規下載。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含附件）","rel_count":0},{"id":87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82990號","title":"公營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情形不佳原因及改善措施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頃據 貴會反映近十年來公營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情形不如民間高科技業，是否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有關，經本會瞭解情形說明如下，請 卓參。說明：一、據本年1月25日電洽 貴會表示：「近十年來，公營事業如台電核能廠之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皆不如民間高科技業，有別於採購法施行前之情形，究其原因，或係因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履約品質之結果。」二、經電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北檢所)、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及龍門施工處瞭解後，尚難認定該等單位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佳情形，係緣於相關採購案採最低標所導致；究其原因，或可能發生勞安事故之工程多位處偏遠且均屬高危險性之特殊工作環境，該等工程單位或訂有完整工安管理機制，但承辦人員未盡力落實，而使該等機制流於形式。另採購法於88年施行前，機關辦理工程，係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三、茲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改善措施及採購法規定分別說明如次：(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１、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主要依循法令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２、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以台電核四工程為例，其經發包後，工程履約期間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非僅為施工廠商責任，台電仍負有監督、指導、管理及協助廠商執行勞安衛責任，且於職業災害發生時，與承攬廠商負補償之連帶責任。３、貴會揣測認為台電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不佳，或緣於台電龍門施工處之核四工程及輸配電工程處之輸配電工程近幾年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有關。核四工程自87年開工迄今已發生9起災害，造成9名勞工死亡，更於97年1月9日及11日連續發生2人致死災害；另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之承攬廠商工程近5年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達8件，共造成9名勞工喪生。４、為改善前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於97年2月15日與台電龍門施工處特別結成安全伙伴，簽署安全伙伴宣言，就核四工程以風險管理的作法強化安全管理機制，並於工程發包契約納入重點規範，以預防重大職災之發生。另對於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特於98年規劃實施「加強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成立專案督導。該二單位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已有改善，台電龍門施工處並獲入圍「勞委會98年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執行單位。(二)在採購法方面，為提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品質，相關規定及措施如下：１、「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七)明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２、本會以96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90711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３、本會98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9960號通函略以，為利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已建置廠商紀錄，包括發生重大職災、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之資料庫。４、另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係由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擇定之，採購法並無強制規定，且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通函已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三)另勞委會於98年11月2日修正「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將前揭採購法相關措施納入規範，例如：１、第5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第1項）。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得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國家工安獎及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第2項）。２、第16點：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所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因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所定情形之一，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至第103條規定處理（第2項）。３、第13點：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４、此外，前揭要點對於安全衛生經費要求專項編列、專款專用及不得調低該項金額之情形已有規定，機關縱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標，對於安全衛生經費尚不致縮減，例如：(１)第4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第1項)。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第2項)。第一項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第3項)。(２)第8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３)第10點：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四、綜上所述，台電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已有改善，且勞委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納入採購法相關措施，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尚不致因機關採最低標而致履約廠商縮減該項經費，進而影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品質。正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主任委員春鴻副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87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77760號","title":"9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0％","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10-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9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調整為40％，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依上開規定，本會應會同經濟部訂定旨揭目標金額比率，並已獲該部99年2月26日經授企字第09920390110號函同意調整為40％。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7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25550號","title":"「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11月24日（九十八）仲中業字第607號函。二、本處理原則係行政院為處理93年度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情形，經政策決定所訂頒，提供行政機關因應物價變動，辦理物價調整，廠商尚難依本處理原則作為請求權之基礎。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二所稱「直接管理費」，諒係「直接工程費」之誤。查處理原則「貳、計算方式」第1點第（2）款已載明「Ａ＝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及稅雜費。直接工程費難以計算者，得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二)來函說明三所稱「承包管理費」，諒係「承商管理費」之誤。所述「工程施工品質管理費」、「施工中交通安全維護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之費用，理應於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時予以先扣除。正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中市文心路四段83號20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7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65160號","title":"檢送本會99年1月27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之執行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9年1月27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之執行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考試院林委員雅鋒、胡委員幼圃、高委員明見、黃委員俊英、立法院王委員幸男、朱委員鳳芝、李委員鴻鈞、林委員明溱、林委員建榮、徐委員耀昌、曹委員爾忠、郭委員玟成、陳委員根德、楊委員麗環、楊委員仁福、葉委員宜津、蔡委員錦隆、羅委員淑蕾、行政院尹政務委員啟銘、高政務委員思博、梁政務委員啟源、張政務委員進福、曾政務委員志朗、蔡政務委員勳雄、薛政務委員承泰（依姓氏筆畫排列）、中央研究院、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主計處、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經濟部工業局、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私立輔仁大學、長庚大學、中國醫藥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國防醫學院副本：本會范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委辦公室、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7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56093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非屬本條所稱「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10-0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不適用該法，業經本會於99年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5609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契約之本質為「廠商投資興建、營運」，其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非屬該法第99條所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爰不適用該法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北縣政府（兼復 貴府98年12月28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9685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7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68980號","title":"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10-02-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主旨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態樣」業經本會105年9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292300號函修正為「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2.說明一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br>","content":"主旨：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避免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採購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並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9點，對於依該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二、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括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6年及97年156件公告金額以上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案件之查核缺失或建議改善事項。另經審計部調查發現：「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除可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亦可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併予說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上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主旨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態樣」業經本會105年9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292300號函修正為「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註2：說明一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註3：本會108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27號函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74960號","title":"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得否繼受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得否繼受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12月28日（2009）榮工字第0090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規定「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二)來函所述榮民公司仍然存在，原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之對象為榮民公司，榮民公司之履約成果亦難謂係 貴公司之履約成果，自不生繼受榮民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問題。正本：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66281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4918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人壽保險，請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l07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人壽保險，請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l07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2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1920號函影本乙份。二、機關辦理採購(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險)，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依旨揭規定，其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死亡保障係自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爰新法公布施行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無須適用新法；新法公布施行後之新投保案件則適用新法規定。請 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檢視保險採購契約規範，以避免牴觸旨揭保險法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附註]保險法第107條業於109年6月1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rel_count":0},{"id":8791,"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90002110號","title":"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10-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99年1月13日農秘字第0990101975號函。二、 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二） 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四、 本法為政府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貴管所屬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予優先適用。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監察院、審計部、行政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北縣烏來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南投縣漁池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高雄縣桃源鄉公所、高雄縣那瑪夏鄉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本會法規會、本會衛生福利處主任委員 孫大川","rel_count":2},{"id":8792,"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09900055190號","title":"「防範採購缺失策略及作法」簡報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防範採購缺失策略及作法」簡報資料乙份，請參採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減少採購缺失及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促使各機關確實依法辦理採購，以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營造優質採購作業環境，並落實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宗旨，爰針對常見採購缺失，擬具防範策略及具體作法，彙整於旨揭簡報，並規劃於近期召開「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向各界宣導，以提升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效率。二、旨揭簡報資料可至本會網站（www.pcc.gov.tw）/下載專區/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項下下載。至座談會日期與地點，本會將另行通知。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促參籌備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5609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非屬本條所稱「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10-0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非屬本條所稱「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7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6920號","title":"貴府執行「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業代辦廠商聘請之專案顧問是否可擔任邀請比件案之受邀策展人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10-0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執行「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業代辦廠商聘請之專案顧問是否可擔任邀請比件案之受邀策展人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9年1月6日北府水污工字第0981121781號函。二、關於貴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旨揭計畫邀請比件之執行疑義，宜由該辦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釋疑。三、貴府依該辦法第22條規定，於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時，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執行疑義，說明如下：(一)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所稱「廠商」，法無明文規定及於分包廠商。(二)至於分包廠商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是否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應由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審認之。如經機關檢討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者，請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該分包廠商不得參加該個案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四、貴府水利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請檢討是否符合該條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95,"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09900049600號","title":"「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策略與作法」簡報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4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策略與作法」簡報資料乙份，請參採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政府採購爭議影響採購案之推動與執行，除善用相關採購法令、契約範本等預防措施外，並應就已發生之採購爭議快速、有效處理，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二、為利機關預防與避免發生政府採購爭議及快速有效解決爭議，發揮上級機關督導協處功能，本會就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策略與作法，彙整於旨揭簡報，並規劃於近期召開「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向各界宣導，以提升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效率。三、旨揭簡報資料可至本會網站（www.pcc.gov.tw）/下載專區/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項下下載。至座談會日期與地點，本會將另行通知。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促參籌備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796,"doc_number":"台內民字第0990015330號","title":"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直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800570990號函。二、按地方制度法第5條、58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區公所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人員，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分別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及第18條，請併參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民政司","rel_count":0},{"id":87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7830號","title":"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7-03-29","is_revoked":1,"revoke_not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經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按上開標準第3條第5項已增訂「...營業&#31246;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br>","content":"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3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0068200號函。二、按旨揭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來函所稱「無欠稅(所得稅)證明」，與上開證明文件有別。至是否符合個案招標文件規定，仍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經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按上開標準第3條第5項已增訂「...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7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40922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10-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0},{"id":87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40141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52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10-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52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800,"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900024830號","title":"有關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1月15日榮建工字第0990000109號函。二、按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三、技師如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毋需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本會92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200095290號令已有釋示，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爰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無旨揭解釋令所述各式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情形之適用。正本：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技術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801,"doc_number":"金管保品字第09802243330號","title":"貴委員服務處函請本會研議修正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可行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委員服務處函請本會研議修正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可行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委員服務處98年11月18日（98）燕字第0388號函辦理。二、謹就囑交旨揭事宜說明如次：（一）關於市場上出單銷售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所訂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內容不符乙節，本會保險局於98年12月10日以保局（品）字第09800215230號函（副本諒達）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與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研議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謹就其研提意見略述如次：１、該公會表示現行銷售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與工程會所規定「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差異處，主要為承保範圍及賠償方式（給付之請求）等約定對損失的認定及賠償方式不同，而且工程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約定內容亦不符保險損害填補之原理。基於上述原因，該公會經審慎評估兼考量保險實務作業，咸認為採工程會保單版本出單銷售尚不可行。２、另為避免上開二張保險單內容不符而衍生爭議，已責成產險業者爾後倘有配合得標廠商需求提供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時，於銷售前應與得標廠商及業主溝通取得二者同意後始得出單。（二）為符合市場需要，本會保險局前於97年4月2日以保局二字第09702521540號函請產險公會再檢視現行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有無修正可行性，必要時設計所需之保險商品。惟誠如前述，該公會表示基於風險評估及保險損害填補原理，設計符合工程會規定之保單，有其困難，爰允宜尊重保險市場運作機制，未來倘若產險業者有設計該類保險商品之需，本會自當予以協助，尚祈 鑒察。正本：立法委員盧秀燕服務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會聯絡組、保險局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_count":0},{"id":88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23910號","title":"機關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所定「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10-0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行採購部辦理「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案號：LP5-980056）」採購案之決標機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99年1月15日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劉理事長等一行拜會本會范主任委員會議結論辦理（貴行採購部亦派員出席）。二、貴行採購部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旨揭採購案，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所定「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之規定。為利各機關多元選擇，其可行方式如下，惟應注意各不同決標價格均不得高於其市場行情：(一)合理區分適當規格項次，並基於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訂定不同之底價。(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5條第4款規定，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三)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就合於審查標準之廠商，按其所獲評分之差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訂定不同之底價。(四)採最有利標決標，並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及格分數以上廠商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決標對象。(五)可一併載明決標廠商家數上限。正本：臺灣銀行副本：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8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69520號","title":"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10-0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行政院主計處98年12月24日處忠字第0980007603號函影本乙份。二、關於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本會曾於93年10月27日及94年7月13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示「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2項及第8條第3項列舉支給費用之規定，回歸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辦理。三、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該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四、機關邀請外聘評選委員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得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五、機關召開評選會議，除依該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外，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眾多或涉及專門知識，且屬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評選委員於評選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為提昇審查及評選品質，建議依照該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按字計酬或按件計酬），惟應要求外聘評選委員於召開評選會議前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rel_count":1},{"id":88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3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10-0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業經本會於99年1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會88年12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2238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法務部保護司(兼復 貴司98.12.9傳真)、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2},{"id":88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7240號","title":"檢送98年12月18日「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座談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8年12月18日「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座談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軍備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469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參考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1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參考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立法院98年12月9日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楊委員仁福質詢事項辦理。二、限制性招標為本法規定之合法招標方式之ㄧ，如能依法善用，對於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將有助益。茲就其適用情形、辦理方式及應用案例說明如下：(一)適用情形：１、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２、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事項，可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二)辦理方式：１、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１)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1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第2項）」。(２)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辦理者，須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２、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１)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２)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2章招標及第3章決標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３、限制性招標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可參考本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資訊中心/民間廠商/其他），惟不以上開資料庫所列廠商為限，機關亦得本於權責，邀請過去於該機關履約成果優良之廠商參加比價或議價。(三)應用案例：１、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均不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２、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如莫拉克風災），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辦理之採購（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３、就未來可能發生之搶修工程，於平時先公告招標，訂一定期間內不確定數量之開口契約，並保留後續擴充一定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權利（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４、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楊委員仁福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1},{"id":88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6580號","title":"交通部就公務車輛採購之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10-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附交通部98年12月14日交路字第0980011727號函影本乙份，其就公務車輛採購之建議，請 參考。正本：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08,"doc_number":"工程促字第09800577333號","title":"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於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即應符合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於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即應符合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業經本會於99年1月5日以工程促字第0980057733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固然係就簽約人（民間機構）為定義，並就政府、公營事業之持股比例為規定，惟因申請人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即可能為簽約人，為符「貫徹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規範目的，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即應符合前開「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規定。二、另依經濟部79年4月2日經商字第204944號函有關公營事業之認定，係以「實收資本額」為認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公營事業」之標準，參照該函解釋意旨，促參法第4條第2項所稱「資本總額」於股份有限公司，指實收資本額。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兼復經濟部98年9月21日經政字第09804323650號書函）、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促參籌備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8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90000471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1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98年11月17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32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第二案決定，及98年12月16日本會98年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決議，修正上開一覽表之「性別教育與研究」科別名稱為「性別」。二、為因應政府採購之多元性及複雜性，本會前以96年4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57180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長分類，由原區分之12大類及106科別，擴增為16大類及249科別，以利機關遴選委員實際需要。三、機關辦理採購，其成立評選或評審委員會時，請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旨揭一覽表內容，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以上皆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遴選評選委員事宜。四、各界如欲推薦具「性別」專長之專家學者，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其附表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810,"doc_number":"局力字第09800350581號","title":"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運用派遣人力之利益迴避事宜，請　查照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照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9-1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利益迴避事宜，請 查照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照辦。說明：一、各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依法務部見解，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範圍，各機關辦理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時，應確實遵守該法相關規定。二、為維持機關用人公平、公正並符合社會期待，自即日起，各機關辦理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時，應將下列利益迴避內容納入與廠商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中予以規範，並由契約雙方確實執行：(一)廠商不得派遣機關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機關之派遣勞工。(二)廠商不得派遣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各該主管單位之派遣勞工。三、又機關應要求廠商依契約派遣適任勞工，機關人員如有違失，應依公務人員相關考核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銓敘部","rel_count":7},{"id":88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63540號","title":"研議修正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之可行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2條","issue_date":"2009-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服務處請本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再研議修正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之可行性乙事，詳如說明，請 卓參。說明：一、依據 貴服務處98年11月18日召開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保單版本爭議」協調會議結論事項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第32條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第59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支付佣金、後謝金等情形），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66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另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詳附件1）第20條第2項各款所定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觀之，除有抵充機關損失或損害之賠償金額者(如第1、3、5、6、9款)，尚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者(如第2、4、5款)，其與保險係以損害填補為目的有間。三、茲就本會過去處理此一議題之情形說明如下：(一)89年6月14日召開「研商廠商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保證金之問題」會議，會議結論如下（詳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１、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者，其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之用之本質，機關依法不予發還之效果，以及保障之程度及範圍，機關求償程序及條件，與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其他種類之押標金或保證金應具對等性，不應以保險單為由而有歧異，損及機關權益。２、保險業者強調現行保險法之規範下，對於連帶保證保險單，只能承作保證保險，無法承作保證業務，「連帶」二字之意涵有責任無限之虞，且部分不發還保證金情形，與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不符。準此，如保險法與採購法確有競合，果真無法協調執行，則俟採購法或保險法修法後再辦理。３、本會訂頒「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其「連帶」一詞，係依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辦理。如於保險金額最高上限內，保證保險條款上列有放棄先訴抗辯權，且實質上具有「連帶」保證之內容，則保險單名稱得免載明「連帶」字樣。(二)96年2月1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與保險有關問題」會議，針對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廠商得擇定之押標金或保證金繳納方式之一，是否宜修法刪除之議題，獲致會議結論如下（詳附件3）：１、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有關連帶保證保險單之規定無需修正，惟仍請機關注意該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為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產品。２、保險業者如有承作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之意願，請儘速將保單內容送保險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保險法及採購法規定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機關方得接受。(三)97年3月18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宜修法刪除」會議，會中多數業者表示不宜刪除，會議結論並重申目前得允許接受之預付款及保固保證金保險單條款，並強調其他保證保險，仍須符合採購法規定，始得接受（詳附件4）。四、履約保證金於採購法之用途，與保險之損害填補目的有間，係法律歧異問題。為保障機關權益，廠商選擇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仍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機關方得接受。正本：立法院盧委員秀燕服務處（臺中市博館路92號4樓）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第3科、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8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58570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停止適用後，工程採購得否禁止大陸廠商與產品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9-1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停止適用後，工程採購得否禁止大陸廠商與產品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部98年12月16日國備工營字第0980017711號函。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三、來函說明一，就工程採購而言，大陸廠商如欲承攬我公共工程，因需在臺灣地區完成工程履約事項，須符合兩岸條例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經濟部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目前並未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大陸廠商尚無法來臺投資或設立營造業參與我公共工程之投標。四、來函說明二及四，關於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之認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已有規定。因我國與大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4條第2項及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尚屬適法。五、來函說明三，機關工程採購所需材料、設備，如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允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品項。至於個案是否允許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品，建議載明於招標文件，以杜爭議。正本：國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813,"doc_number":"韓經字第09800821102號","title":"關於韓國公營事業政府採購開放項目事，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8-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韓國公營事業政府採購開放項目事，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8年7月27日貿多字第09870185740號函轉 貴會98年7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800306830號函辦理。二、本組林組長偕同仁於本（98）年8月5日拜會韓國調達廳國際合作科科長Mr. Kang Sung Min除說明我國已正式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成為會員，請該廳轉知其國內相關機關，將我國列入政府採購之供應國外，另就 貴會本案問題洽詢Kang氏，渠表示韓國日前曾對外採購軌道車輛，至於其他詳情，俟洽詢其他同仁後，再行 `答復等語。三、Kang氐於8月13日電子郵件告稱：有關煉油設備應屬於GPA開放對象，美國電力公司曾以發電設備係屬再銷售目的，主張排除於政府採購對象，而遭美國法院則判定不屬於再銷售目的之判例，因此石油公司之煉油設備若解釋為再銷售目的，並不合理。若擬解釋再銷售時，應以直接再販售者或原料等非加工物品為限。四、經再洽詢軌道車輛是否屬於GPA適用對象時，Kang氏於8月19日電子郵件復稱：檢附韓國開放對象公共機關之名單供參考，若無其他特殊註記時，所詢問項目係屬開放對象。參與 貴國GPA談判之WTO代表團及負責政府採購業務之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GPA開放項目知之甚詳等語。Kang氏並提供WTO網站加入GPA會員之開放對象機關名單及門檻金額等資訊，請我方自行確認。渠並詢問我方是否係針對特定採購案件而向該廳洽詢意見。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_count":0},{"id":8814,"doc_number":"日經組字第0980000498號","title":"有關日本石油公司與各國營鐵路公司等列於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開放清單附件3之國營事業，其採購煉油設備及軌道車輛等是否可排除GPA之適用一案，謹請　卓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日本石油公司與各國營鐵路公司等列於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開放清單附件3之國營事業，其採購煉油設備及軌道車輛等是否可排除GPA之適用一案，謹請 卓參。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8年7月27日貿多字第09870185740號函辦理。二、洽據日本經產省主管GPA事務官員答復如下:（一）日本石油公司（Japan National Oil Corporation）已於2005年4月1日廢除，其功能由「日本國家石油、瓦斯與金屬公司」（Japan Oil, Gas and Metals National Corporation）接辦，並已列入GPA附件3內，爰適用日本政府採購協定規範。然而，該公司業務並不包含煉油，而是購買及儲存石油，並於緊急狀態時釋出，爰並無採購煉油設備。（二）日本原擬將東日本鐵路公司（East Japan Railway Company）、中日本鐵路公司（Central Japan Railway Company）與西日本鐵路公司(West Japan Railway Company）等排除於政府採購名單之外，惟因歐盟反對而無法排除，爰日本各國營鐵路公司仍適用於日本政府採購協定規範。此外，因上述公司並非以轉售為目的而採購軌道車輛，因此並不適用於其附註1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_count":0},{"id":88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80860號","title":"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說明如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9-1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說明如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共同投標廠商甲成員因故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後甲成員於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被乙公司合併，原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於該期間內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條規定，就原採購案提出由乙公司繼受甲成員之一切權利義務時，機關依上開辦法第11條規定予以拒絕，屬有正當理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本會網站）副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兼復 貴中心98年10月28日備採履驗字第0980009023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03450號","title":"「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9-05-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可否變更「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期I區(精密機械園區)開發、出售(租)及管理審查總顧問」採購案投標須知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5月7日府城開字第0980075600號函。二、目前我國尚未簽署有關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爰關於旨案如擬更改為允 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屬 貴府權責，請本權責核處。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貴府如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1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併請參閱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及97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42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美商栢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37630號","title":"各級政府單位辦理公共工程及各項採購優先採用「正字標記國貨」建言書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7-11-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content":"主旨：關於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林理事長榮德96年9月20日致林政務委員錫耀建言書，其中建議各級政府單位辦理公共工程及各項採購優先採用「正字標記國貨」乙節，請 卓處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6年10月29日部字第0960004910號函辦理。二、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1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3項）。」故機關訂定採購規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本會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4260號函已有釋例。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或同等品作為規格標，至於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及認定標準，本會95年1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已有說明。上開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至於採用國產品乙節，因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故限定採用國產品，未牴觸該法。本會88年6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08497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林政務委員錫耀辦公室、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主任委員 吳澤成【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85470號","title":"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各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訂明採購我國廠商開發之資訊產品及服務，與政府採購法尚無違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7-05-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建請選擇資訊服務相關產品及服務時，應以台灣本土企業開發之標的為優先選購對象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5月3日（96）軟協理字第0120號函。二、查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各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訂明採購我國廠商開發之資訊產品及服務，與政府採購法尚無違誤。本會88年6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08497號函釋例（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正本：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103臺北市承德路二段239號6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641號","title":"有關員警制服製工勞務採購案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content":"主旨：有關員警制服製工勞務採購案之執行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警署後字第一二一六九九號函。二、 我國目前尚未締結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故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三、 貴署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以避免得標廠商轉至國外地區製作。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669號","title":"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視同外國廠商。如投標須知未限定財物之原產地須為我國，則由該國內廠商得標，不違反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1999-10-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之投標須知未明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若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是否視同外國廠商，由其得標是否違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八八)會纜字第八一一九號函。 二、前揭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外國廠商。惟如投標須知未限定財物之原產地須為我國，則由該國內廠商得標，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三、另我國目前未與他國簽署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機關之投標須知尚毋需明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正本：台灣區電線電纜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97號","title":"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國產品，並僅允許國內廠商投標 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客車後續計畫—購置空調客車五十輛，擬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本地料【本地料諒指我國產品】，並僅允許國內廠商投標乙節，因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故未牴觸本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八十八鐵機車字第○一四○二二號函。正本：台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29550號","title":"得否要求郵購領標時應附掛號（非限時掛號）回郵郵資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1項","issue_date":"2009-12-1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數位簽章為之。","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二則，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8年11月30日法總字第0982500143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如以郵購領標時，應附掛號（非限時掛號）回郵郵資，政府採購法尚無禁止規定。三、來函說明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第4條規定：「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爰所述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如由機關依上開規定以電子簽章為之，供廠商以電子化方式領標者，機關無需於該三用文件招標欄位之機關蓋章處蓋章。決標後，亦得免補蓋章，惟建議於該處加註本電子文件已電子簽章。另機關如先於該三用文件招標欄位之機關蓋章處蓋章，再將其掃描成電子招標文件供領標，亦屬可行。機關得自行斟酌採行。正本：法務部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56090號","title":"檢附本會於98年12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提出之公共工程採購效能專案報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09-12-16","is_revoked":1,"revoke_note":"115年3月12日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附本會於98年12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提出之公共工程採購效能專案報告乙份，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品質」、「效率」、「清廉」是公共工程的核心價值，也是政府當前的重要施政目標。為提升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之效能，檢送本會彙整97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有關法制面精進、提升公共工程效率及品質等相關措施如專案報告供參。二、法制面之精進措施，摘要說明如下：(一)法規鬆綁提升效能方面，包括修正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程序，機關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可設定專長類別條件後，經由電腦或人工挑選；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招標期限標準」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以應機關辦理緊急採購；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在營業項目、納稅證明及無退票紀錄證明方面予以鬆綁，增訂多種新措施，使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更為便利。(二)建立機制提升效率方面，包括發布「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解決機關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之問題；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使之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與國際接軌；訂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訂頒「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以儘速解決工程履約爭議；另為發揮採購效率，提供機關可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情形、可縮短等標期及開標不受3家廠商限制情形等多項執行方式及諮詢機制。(三)最有利標之精進措施方面，包括彙整「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實務作業參考；工程採購個案是否適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回歸採購法之規定，不以最低標為原則；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之專家學者申請審查表，限制專家學者僅得填列2項專長；建置「招標文件案例」專區，提供各機關不同類型採購案例之招標文件；函頒「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四)辦理採購法宣導與訓練方面，包括辦理「公共建設座談會」及「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以面對面溝通之方式與基層人員進行交流，發掘實際執行之問題並協助解決，提供研討及交流機會；委託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之基礎訓練及進階訓練，培訓採購專業人員。(五)提升「政府電子採購網」效能方面，包括政府電子採購網新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優先採購」專區；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各機關可將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預為公開揭示，俾利有興趣之廠商預作準備；建置四年五千億網站，以全方位角度揭露預告、招決標及履約各階段執行現況；建置「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便利國內營建產業相關機具資訊之瞭解及流通；完成決標公告與「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介接功能，透過系統自動檢核技師或技術顧問公司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之情形；另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新增「災區重建工程案件查詢」功能及強化現有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其他各項功能。三、提升公共工程效率及品質之措施，摘要說明如下：(一)營建物價漲跌因應措施方面，包括97年6月5日頒行「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針對97年下半年營造物價急遽下跌情形，頒行「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協助營造業者因應營建物價大幅下跌遭大幅扣減契約價金之困境；通函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納入招標文件；通函各機關，如得標廠商按契約預定履約進度訂購材料，惟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機關遲延通知廠商開工或開工後通知廠商停工，因施工期程延後造成廠商損失者，廠商可向機關求償。(二)提升採購效能策略方案，包括函頒「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mdash;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供各機關參辦；函頒「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分別就採最低標決標（標價減價、底價加價）、最有利標決標（履約期限納入評分、標價與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之合計值除以總評分），以及搭配提前竣工獎勵金及逾期竣工違約金等方式，提供5種招標決標策略，供機關參考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以縮短公共工程之工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皮革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工業會、台灣區塑膠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商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59210號","title":"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之規定，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本會98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16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說明。二、茲就旨揭技術服務採購之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關於聘用專門技術人員：１、本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機關依上開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不得限制該專業（或一般）人力需任職滿一定期間（譬如規定需任職滿一年）以上。２、本標準第13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必要時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３、個案工作項目涉及數類科別技師之執業範圍者，如投標廠商須同時具備所有之類別技師，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可允許共同投標或將非屬主要工作項目者，允許廠商以分包方式提供技術服務，不必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聘用者提供。(二)關於是否允許共同投標：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依共同投標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為下列情形之一：（1）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2）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3）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8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15171號","title":"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9-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鑑於機關反映採最高標決標案件有依本作業須知辦理之需求，爰新增旨揭作業須知第11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兼復貴署98年11月20日營署更字第0982921725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id":88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68060號","title":"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09-08-18","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br>【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p>","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執行方式，說明如下：(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其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情形），不在此限。(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災民身分為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個人者，購買其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得採限制性招標。(三)依行政院91年12月23日院授工術字第09100557730號函頒「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站），僱用在地災民。(四)得標廠商為公司、法人或團體者，請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五)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確有緊急處置必要之採購，可參酌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訂頒之「機關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第肆點之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得不適用本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正當性，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並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二、副本抄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請建置災民就業媒合機制以利機關利用，並請提供災民相關技能訓練。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rel_count":1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58240號","title":"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09-08-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 查照。說明：一、前揭緊急採購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而採限制性招標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邀請比價對象得為過去表現優良之廠商，或本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內之廠商（請至工程會網站：首頁政府採購採購資訊中心民間廠商，網址：http://www.pcc.gov.tw/cht/index.php?）。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rel_count":9,"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其可採行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issue_date":"2009-07-2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br>【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其可採行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8年7月22日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與本會共同舉辦「中部公共建設座談會」時，地方機關反映事項辦理。二、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採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3條規定訂定招標方式者，比照中央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公告金額辦法）辦理：(一)依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惟應避免以此方式經常洽同一廠商辦理，且應避免該辦法第6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之情形。(二)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上開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例如第一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洽機關擇定之二家以上優良廠商比價。但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須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三)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惟應避免以此方式經常洽同一廠商辦理，且應避免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此第2款辦理者，上級機關應加強查核監督。(四)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本會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不必辦理第二次公告。(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一項）。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第二項）」。三、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該第1款之情形，同上開說明二之（二）。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同說明二之（五）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二)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四、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例如該辦法第2條（不適用招標及決標規定）、第5條（應先確認及核准事項）、第6條（決標原則）、第7條（決標資料應記載事項）。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五、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施行細則第9條已訂明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六、機關亦得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將工程交由訂約廠商施作，以免零星工程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效率。七、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例如徵得廠商同意後延長保留期間）。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本會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09140號","title":"因應近日辛樂克、薔蜜等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8-10-0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br>","content":"主旨：因應近日辛樂克、薔蜜等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 查照。說明：一、前揭緊急採購如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而採限制性招標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rel_count":1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title":"各機關對於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檢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乙份（亦公開於本會網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5-07-2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br>","content":"主旨：各機關對於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檢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乙份（亦公開於本會網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前揭採購如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各縣市政府縣市長辦公室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rel_count":1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title":"各機關對於因近日敏督利颱風及其引進之西南氣流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檢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4-07-0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br>","content":"主旨：各機關對於因近日敏督利颱風及其引進之西南氣流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檢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乙份（亦公開於本會網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前揭採購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rel_count":1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398611號","title":"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3-09-3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br>","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訂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目錄）副本：經濟部（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物資管控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title":"機關無需函填製決標資料報表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專卷保存。","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1項","issue_date":"2009-12-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依113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24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本會89年10月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9207號及89年12月21日(89)工程企字第8903791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二、爾後機關無需依旨揭函填製報表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專卷保存，惟仍請加強內部控制作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會計室、秘書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revoke_type":"WHOLE"},{"id":88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47240號","title":"主旨：檢送「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辦理冷凍空調工程之參考方式」乙份，各機關可視需要參考採行，以提高空調系統能源使用效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辦理冷凍空調工程之參考方式」乙份，各機關可視需要參考採行，以提高空調系統能源使用效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各機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冷凍空調工程者，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及旨揭參考方式，妥適訂定空調系統耗能率，並依廠商於投標文件書明較佳之系統耗能率，就標價予以減價，以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讓技術及履約能力較佳之廠商參與，以提高空調系統能源使用效率，並收節能減碳之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05440號","title":"關於社團法人之理、監事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採購案，該社團法人若為投標廠商，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9-1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疑義，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委員辦公室98年9月9日(98)隆國字第0980007002號傳真函。二、本會前以98年10月9日工程企字第09800402300號函復略以，所詢疑義，需時研議，俟有結果再行函復(諒達)。正本：立法院蔡委員錦隆國會辦公室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13840號","title":"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得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9-12-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content":"主旨：貴院辦理「正館展示櫃及展櫃內燈光安裝採購案」，承商祐明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涉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8年11月19日台博秘字第0980012877號函。二、旨揭採購案，採購設計廠商人員提供該案之秘密資訊予投標廠商，致該廠商經評選後得標簽約。貴院如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得標前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正本：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3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993號","title":"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請 貴機關勿犯同樣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本附件為91年6月28日新修訂版。","rel_count":0},{"id":8838,"doc_number":"智法字第09800095330號","titl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規定之「專利」範圍之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有限公司建議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規定之「專利」限縮為「發明專利」及「已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新型專利」一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8年10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800436150號函辦理。二、按現行專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三、新式樣專利。」其中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係採實體審查，新型專利自93年7月1日起由實體審查改採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即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只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而不進行前案檢索及實體審查是否滿足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通過形式審查後即核准專利。目前國人申請新型專利之件數相對於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之件數為多，其被提起舉發之比例也相對較高，且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權亦較不具安定性，經統計近6年之資料，新型專利（包含修正前實體審查核准案件及修正後形式審查核准案件）舉發成立率為46.3%，發明專利舉發成立率為34.4%，新式樣專利舉發成立率為32.2%。三、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為防範新型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惟其立法意旨並非限制人民訴訟權利，僅係防止權利之濫用，藉以敦促權利人審慎適切行使其新型專利權。司法實務上，縱使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亦非不得提起侵權訴訟。招標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新型專利物品時，為確認新型專利之有效性，固非不得要求廠商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惟應注意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僅係提供權利人及利用人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之參酌。四、目前本局製作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針對每一專利請求項均會賦予代碼1至代碼6之比對結果，代碼1至代碼5表示該新型欠缺專利要件，代碼6表示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惟即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認為該新型有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專利實體要件之虞，若該新型專利權未經舉發撤銷確定，法院於民事侵權訴訟中仍可能為歧異之判斷；反之，即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因其包含認定專利權有效及無法判斷二種情況，該新型專利權亦未必不具有可撤銷之原因存在。五、鑑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之權利人均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權，本局認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專屬權利」，應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三者，惟在新型專利之情形，為提示招標機關注意新型專利之有效性，是否限縮為「已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新型專利」，本局尊重 貴會權責。至於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之「專利」，僅係例示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效果之招標規格態樣，似無須檢視該新型專利是否已申請技術報告之必要。六、檢附新型專利制度說明資料1份(如附件)，請 參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局專利一組、法務室(以上均含附件)局長 王 美 花","rel_count":0},{"id":88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1274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2009-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分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為臻明確並保障分包廠商權益，爰修正旨揭範本契約變更及轉讓條文，增訂「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二、另按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爰一併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第2款第8目受益人條款，加註「 (不包含責任保險) 」。三、檢送旨揭各範本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四、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41490號","title":"關於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推選大樓管理負責人與其他住戶分攤管理費管理大樓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行以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推選大樓管理負責人與其他住戶分攤管理費管理大樓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98年10月5日總產自用字第0980039319號及同年9月23日總產自用字第0980037492號函。二、所詢個案大樓，住戶包括機關及廠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之管理負責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者，不適用採購法。惟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機關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由機關辦理修繕者，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本會88年11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7844號函併請查閱(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臺灣土地銀行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8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508450號","title":"研商植栽工程種植及養護費用給付方式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8年10月20日召開「研商植栽工程種植及養護費用給付方式」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王亞男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法規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8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54290號","title":"有關經濟部98年8月24日辦理「跨國公司企業誠信宣導座談會」，與會跨國公司代表針對政府採購提出建議事項，本會回應對照表及其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98年8月24日辦理「跨國公司企業誠信宣導座談會」，與會跨國公司代表針對政府採購提出建議事項，本會回應如附件，請轉知當日與會單位，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98年10月13日經政字第09804324010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5號","title":"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1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97910號","title":"更正本會98年10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800480620號函附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更正本會98年10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800480620號函附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對照表第9條第29款增訂之預拌混凝土廠驗場選項，漏列「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章名「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二、對照表第9條第30款有關巨額採購工程告示牌設置選項，漏列「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文字。三、隨函檢附更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8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8945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頃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本次修正內容如下，請詳附件修正對照表：(一)配合「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第5條第16款第（2）目，修正旨述範本第5條第16款第（2）目內容。(二)增訂旨述範本第9條第5款，對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包含監造作業者，條列機關可視需要擇定技術服務廠商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846,"doc_number":"陸經字第0980022105號","title":"有關我公務單位赴大陸地區辦理觀光宣傳推廣業務，向大陸廠商辦理採購，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函詢有關我公務單位赴大陸地區辦理觀光宣傳推廣業務，向大陸廠商辦理採購，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本(98)年9月25日觀國字第0980027200號函。二、有關我方公務單位及駐大陸辦事處於大陸地區辦理採購事項，兩岸條例並無特別規定，依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三、查目前公務部門駐海外單位採購，係以當地採購方式為主；另據了解，國內相關公營事業（如中油、華航等）已在大陸設置辦事處，其辦理採購事宜，亦以在大陸當地採購居多，併請 參考。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政處、本會經濟處","rel_count":0},{"id":88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8-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形。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8848,"doc_number":"法律字第0980038344號","title":"貴院函請本部以法令主管機關立場，就「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是否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指「公務員執行職務直接關係之法令」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09-10-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函請本部以法令主管機關立場，就「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是否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指「公務員執行職務直接關係之法令」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院98年5月18日院通刑寅98上更（一）230字第0980007926號、同年6月17日院通刑寅98上更（一）230字第0980009778號函、同年8月18日院通刑寅98上更（一）230字第0980013410號及同年10月8日院通刑寅98上更（一）230字第0980016486號。二、按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稱「法令」，稽其立法理由，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90年11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及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可供參考）。三、又所稱法規命令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本件「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以下簡稱倫理準則）係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之明文授權所訂定，依倫理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準用之結果，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法規命令（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5070號函供參）。四、至於該倫理準則是否為公務員執行職務直接關係之法令乙節，觀諸其規範之內容，有與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具直接相關性者；有與公務員執行職務具有直接相關性者；亦有必須視個案情節綜合判斷者。來函所詢事涉貴院審判個案之判斷，仍請本於權責加以判斷。正本：臺灣高等法院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政風司、本部總務司、本部資訊處(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份)","rel_count":0},{"id":88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8062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本次修正內容如下，請詳附件修正對照表：(一)實務上履約期限係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竣工」之期限，爰修正範本第7條第1款第1目選項、第9條第2款第3目及第17條第1款內容。非限期竣工案件，一併記載預計竣工日期。(二)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所有日數均計入工期，並無須排除國定例假日等。(三)增訂範本第9條第29款預拌混凝土廠驗廠選項。(四)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8點修正範本第9條第30款相關選項內容。(五)修正範本第15條第7款，工程竣工後廠商辦妥應辦事項，經機關勘驗認可，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8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74881號","title":"「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四八八○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4-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a href=\"http://www.pcc.gov.tw/pccap2/FMGRfrontend/DownloadQuoteFile.do?fileCode=F2009100183\" target=\"_blank\"「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四八八○號令修正發布</a，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３７４８８０號修正「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附「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乙份。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88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89630號","title":"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附件），請勿犯相同缺失，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缺失態樣，係參考審計部98年9月1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3564號函提供之「審計機關歷年查核各機關辦理文創採購缺失情形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業經本會於99年5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爰刪除本函附件序號6之缺失態樣及相關規定。","rel_count":0},{"id":88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58110號","title":"本會研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賦稅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票據交換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51890號","title":"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9-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公共工程如能提前完工，對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環境品質之提昇均有助益，基於已決標之工程，機關得依行政院96年6月15日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公開於本會網站），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趕工，支付趕工費用。對於尚未招標決標之公共工程，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旨揭策略內容辦理，以縮短公共工程之工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院長室、行政院副院長室、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8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95040號","title":"關於依約終止契約之原廠商，未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如參加機關辦理該重行招標標案投標並得標時，該案後續履約管理權利義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依約終止契約之原廠商，未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如參加機關辦理該重行招標標案投標並得標時，該案後續履約管理權利義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8年9月4日基港工事字第0981610463號函。二、貴局如擬於重行招標案之招標文件，針對原終止契約廠商可能再次得標之情形，預為載明該廠商如再次得標時，與貴局之權利義務關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另來函所述，多涉原契約終止後損害賠償、逾期罰款等事項，其與重行招標案屬不同契約，應依民法「損害賠償」、「抵銷」等相關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1-2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業以104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119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95年9月18日召開之研商「營造產業永續發展與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關係研討會」相關建議事項之可行性會議結論辦理。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25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三、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副本：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函併請查閱。※本會業以104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119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88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85030號","title":"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5至96年度公告金額以上災害復建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案件，核有未妥適控管災後復建工程時效、災害重複發生及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等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5至96年度公告金額以上災害復建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案件，核有未妥適控管災後復建工程時效、災害重複發生及未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規定辦理等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8年8月28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3561號函及其附件（如附件1）。二、旨揭災害復建工程採購案件合計697件，總決標金額34億7,940萬餘元，經審計部選案就地或書面調查368件，總決標金額17億5,895萬餘元，其採購過程，核有工程發包或完工日期逾「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已奉行政院98年8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80051700號函核定修正為「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下稱審議要點）規定期限、災害復建未能發揮預期效益及未符合本法規定等情事。三、為督促各地方政府注意災後復建工程之時效性，本會前已針對95年及96年天然災害災後復建工程，分別訂定「95年天然災害復建工程經費調整、執行資料填報、發包及完工展延作業注意事項」及「96年天然災害復建工程後續執行注意事項」，就各機關辦理發包及完工作業如有未能依限完成之情形，訂定提報、審核程序及相關展延條件，各地方政府如有相關情形，應依規定提報本會審查。另為避免災害重複發生，審議要點第7點第2款並有重複受災地點，應以暫列復建經費，俟執行機關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復建之規定。各機關爾後辦理災害復建工程，請確實依審議要點規定執行，以提升時效並確保復建工程達預期效益。對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技師執行技術服務品質，本會於辦理稽核機關技術服務採購時，將併同查核技術服務廠商執行技術服務情形，另於工程施工查核時亦將對技術服務廠商之執行情形檢討服務品質。四、為避免各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災害復建工程，有審計部查核未依本法規定辦理之情形，請各機關確實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依本法規定辦理。另為因應莫拉克颱風來襲所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事項，本會已多次函各機關相關作業範例、機制，並進行法規鬆綁（如附件2，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參採執行，以提升採購效率。五、為加速推動後續災害復建工作，並確保工程執行順遂，避免缺失重複發生，請注意災害復建工程之時效性，妥適控管發包及完工期程，避免衍生二次災害；強化災害復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作業，審慎檢討災害成因，俾使復建工程可達預期效益，避免災害重複發生；依本法規定辦理災害復建工程採購招標、決標作業，以符法制。正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857,"doc_number":"健保承字第0980042103號","title":"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郵局函詢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7230號函轉 貴郵局98年8月24日雲總字第0985000965號函辦理。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第2目及第14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為第1類被保險人，應以其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又本法第16條及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之罰鍰。三、 另本法第12條規定，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第3類、第4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即若同時具有多重被保險人身分者，應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併予敘明。四、 如上述，貴郵局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自僱用之日起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總經理 鄭守夏","rel_count":0},{"id":8858,"doc_number":"處仁3字第0980005872號","title":"有關本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76客土」之內涵，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9-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76客土」之內涵，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8年9月22日北勞技二字第0980004816號函。二、本處95年基期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查價項目之選定係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辦理，依該院對「客土」費用之定義，係指為借土、購土所需的費用，即該工程於整地時，若有缺少土方而需借入或購入土方所需之費用；準此，外購進入做為工程回填用之土方，應屬「客土」。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88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06520號","title":"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建議招標機關得出具書面承諾正本，同意對於契約或訂單款項之交付，直接撥入借款企業在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9月10日全授字第0980001835B號函。二、中小企業廠商於承攬政府(公營)機關之各項銷售合約、契約或訂單所辦理之週轉貸款時，如廠商將其與銀行簽訂之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且機關同意訂約廠商之請求，將相關契約金額匯入該廠商於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者，實務上尚屬可行。至於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60,"doc_number":"保承工字第09810345550號","title":"有關勞務採購案件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保、就業保險及提繳勞退金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勞務採購案件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保、就業保險及提繳勞退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7230號函轉 貴局98年8月24日雲總字第0985000965號函辦理。二、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98年5月1日就業保險法修正提高被保險人加保年齡至65歲）為被保險人，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60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三、97年11月28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施行前，勞、農保不得重複加保。97年11月28日以後農保被保險人再參加勞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不超過180日，則其不因重複參加勞保而須退出農保。若其勞、農重複加保期間每年累計逾180日，則自重複加保第181日起取消農保資格。四、已退休之職業軍人，如未滿60歲再受僱工作者，應參加勞工保險。五、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包括臨時工、工讀生）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二）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及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三）依照97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又依「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認定標準」規定，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180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180之限制。本標準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施行。（四）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6及18條規定略以，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又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又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雖已申請退休，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若重新受僱，繼續工作，雇主仍應依勞退條例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五）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1月17日台86勞保2字第046516號函釋，年逾60歲勞工首次加保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加保，至於60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60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又依照該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核釋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現修正為第6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及97年4月2日勞保3字第0970140123號函釋，年逾60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者，投保單位得依本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並自97年1月10日起適用。（六）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OO郵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局承保處工廠事業科工6組─16270、本局勞工退休金業務處工廠事業提繳科-17049、50166、本局受託業務處承保科-37總經理 陳益民","rel_count":0},{"id":88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0618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9-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請 查照。說明：依據經濟部98年9月10日經授企字第09820391120號函（如附件）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附件]經濟部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發文字號：經授企字第0982039112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文主旨：請 貴會協助宣導各級政府單位及公營事業辦理政府採購時，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採用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98年7月7日召開之「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第14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如附件)。二、據本處97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96年度我國中小企業家數約有123萬7千家，占全體企業的97.63%，同期就業人數達793萬9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的77.12%，亦即台灣之產業結構，係以中小企業為主。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中小企業規模不一，部分小型企業對於中、大型採購案件無獨自競標之能力，若能結合同業或不同專業領域之中小企業共同參與，必能整合資源並提高中小企業之技術能力，進而提升台灣產業之競爭力，開啟中小企業爭取國、內外大型採購案件之商機。四、政府採購法第25條略以，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我國業已於98年7月15日正式成為GPA第41個會員國，為協助我國中小企業取得政府採購商機，並與GPA其他會員國享有公平競爭之待遇，政府採購法已對於共同投標訂定相關作業辦法；敬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政府採購時，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達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之目的。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rel_count":0},{"id":88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9546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9-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8年8月19日備採履驗字第0980006907號函及9月4日備採履驗字第0980007319號函。二、查廠商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招標機關應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本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準用)；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第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102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三、機關如未於異議處理結果教示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時，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本會96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235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四、綜上，本法第10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不包括同條第2項機關怠為異議處理（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而廠商亦未於法定異議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申訴之情形。正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8863,"doc_number":"處忠7字第0970006288號","title":"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1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縣環境保護局97年10月30日屏環廢字第0970021176號函辦理。二、本處意見如次：(一)依預算法第25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即各機關須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經費。又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外，其餘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有關預算執行事項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二)至本索所詢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辨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rel_count":0},{"id":8864,"doc_number":"保局(品)字第09802524770號","title":"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是否為無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局98年6月24日保局（品）字第09802525730號函函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函詢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是否為無限制乙案，請 查照並惠請轉知相關單位。說明：查財政部保險司於81年9月23日台保司（二）字第811007242號函釋略以：「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為無限制」；其次，依據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爰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若為無限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且恐影響保險人對所承擔之風險予以公平合理釐訂保險費及安排再保險作業。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局商品發展組、市場管理組","rel_count":0},{"id":88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41543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理由，得以電子公文發送系統平台傳送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2009-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理由，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與旨揭通知有關之規定如下：(一)本法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二)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7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三)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四)本法施行細則第85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61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第1項)。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第2項)。」二、旨揭執行作業程序，如廠商係經濟部「G2B商工公文訊息交易整合服務計畫」之電子公文發送作業系統服務之用戶，依本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5條所為之通知，得以電子公文發送系統平台傳送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95770號","title":"各機關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請注意效率、品質與清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09-09-04","is_revoked":1,"revoke_note":"<br>【註1】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br>【註2】115年3月12日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各機關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請注意效率、品質與清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行政院劉院長於98年4月16日第3140次院會提示：「除了要重視工程效率外，清廉、品質也要能同時兼顧」。二、為有效貫徹院長指示效率、品質及清廉之施政主軸，本會98年5月19日工程管字第09800217750號函頒「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送院屬相關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參照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同時要求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施工查核，以確保工程品質。三、針對旨揭採購事項，請各機關注意下列事項：(一)效率方面：為提升各機關辦理採購效率，本會已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招標期限標準」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研提「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並於98年8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送各機關在案。(二)品質方面：機關辦理旨揭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0條規定，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機關並應依本法第72條及契約規定辦理驗收，維護公共工程品質。(三)清廉方面：查依本法第112條所訂「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浪費國家資源。六、未公正辦理採購。......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仍應注意上開準則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title":"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依本會98年7月21日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競合時之適用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先採購辦法），機關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下稱身障廠商）所生產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內政部公告之項目為準），由身障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須占該機關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率達5％以上。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下稱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 三、按原民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之情形，應屬投標廠商及決標廠商「適格」之問題，亦即除有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該情形與身保法第69條規定，係在所有投標廠商均適格下，「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之情形有別。四、準此，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式辦理： （一）第1種：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2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二）第2種： 1、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次招標。第2次開放全部廠商投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2、上開第1次公告結果未達3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8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3號","title":"「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9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        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9-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9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鑒於98年8月8日水災災後各機關辦理之緊急採購、依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特殊情形縮短等標期之採購及重複性採購，如仍需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公開閱覽，恐有礙採購效率，爰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80570號","title":"「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8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05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0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8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05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70,"doc_number":"保局(品)字第09802525730號","title":"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得否為無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公會函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函詢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得否為無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98年3月3日(98)產意字第032號函。二、依據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為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金額之上限，保險人亦據此約定之保險金額釐訂保險費，俾據以取得承擔風險之對價；爰保險金額若為無限制，如何依據所承擔之風險，予以公平合理計價及安排再保險作業，恐有疑義。三、另查財政部保險司於81年9月23日台保司(二)字第811007242號函釋：「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為無限制」，另該函說明二略以「…；又責任保險除採『 合併單一總限額』者外，其每一個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均應分別記載，以資完整。」爰保險期間之(累計)保險金額若約定為「無限制」，與上函意旨有違。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_count":0},{"id":88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title":"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2009-08-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content":"主旨：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提升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效率，本會研提相關措施及參考範例如主旨，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二、旨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前經本會92年9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200398611號函送各機關在案。此次配合本會98年8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7900號令發布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刪除該條第1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之規定，爰修正旨揭作業範例相關內容。本次修正重點：(一)修正作業範例「參、選擇採購對象一、」。(二)修正附表項次二。(三)修正附圖，以不公告方式選擇採購對象之限制性招標作業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72,"doc_number":"處會3字第0980005074A號","title":"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另本處95年3月3日處實二字第095000142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09-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另本處95年3月3日處實二字第095000142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rel_count":1},{"id":88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16560號","title":"優良營造業獎勵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優良營造業參與政府採購，機關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獎勵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近期有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複評為優良營造業者，於參與政府採購得標後，要求機關依營造業法同條項第2款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給予獎勵，惟機關未能同意予以獎勵之理由，諒以招標文件未載明，或載明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公告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者始得給予獎勵，致生爭議。二、就前述情形，本會經洽請內政部營建署釋疑，該署98年3月3日營署中建字第0980010371號函復（如附件）內容略以：依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優良營造業由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2個月內公告，並非規定由該署公告才生效力，且營造業法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尚無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須於招標文件內規定，亦無須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公告者為限，是以得否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營造業法、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核處之，故該給予獎勵，即可依法給予獎勵。三、各機關辦理政府採購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給予獎勵時，請依前述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方式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8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77905號","title":"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8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779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79960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近期查訪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執行情形，發現部分工程之技術服務廠商有因一段期間內得標件數偏高，其技師或建築師未能到場瞭解工程概況或執行業務之情形，或以未具經驗或年資較淺人員提供服務，致影響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品質之情形發生。二、為避免前述情形發生，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採取以下措施：(一)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二)評選項目：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將投標廠商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列為評選項目，例如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三、檢送「97年8月至98年7月技術服務廠商合格登記技師或建築師僅1人且承攬30件以上技術服務標案得標情形統計表」（如附件）供各機關參考，後續將逐月公開該資訊於本會網站之下載專區。另為利各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最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項下提供機關可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拒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發生重大職災、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各機關可自行上網查詢使用。四、請各機關就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之成果進行查核，如查核時發現有不良及異常之技術服務廠商，除依技師法、建築師法等相關法令處置外，亦請就該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之工程一併進行查核，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8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7270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2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2點及附件1至3(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及公私立研究機構)、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rel_count":1},{"id":8877,"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800076340號","title":"檢送「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請就 貴管公共建設研擬措施加速推動，以提升執行能量及效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辦。說明：一、為因應國內景氣遭受國際經濟風暴影響之嚴峻情勢，行政院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業獲立法院審查通過，預定98~101年間4年投資5000億元，短期內可有效活絡國內經濟，長期則強化未來競爭潛力體質，而這些公共工程基礎建設能否快速有效投入市場，政府與民間的執行能量及效率為其成敗的關鍵。二、本會研訂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已提報院長98年1月23日召開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及98年2月19日行政院第3132次會議准予備查有案。方案內容包含：調整工程計畫審議機制、善用發包策略、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砂石土方因應機制、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及加速爭議處理機能。正本：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技術處、促參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8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3120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於複數決標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7-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10月25日北府工採字第0960006381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本會95年5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500166880號函所述「上開規定，複數決標亦適用」乙節，指同一項目二以上不同投標廠商間發生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者。三、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個案之甲、乙二家廠商各投不同區域，非彼此互相競爭之情形，參照本會96年6月26日96工程企傳字第F961354號傳真函釋例，無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另該案招標文件規定單一廠商以得標一區為限，爰應注意查察有無借牌或出借牌照之情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8879,"doc_number":"經商字第09802103710號","title":"公司營業項目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公司營業項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98年7月31日（98）廣財字第025號函。二、 依「公司法」第18條第2、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復按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已訂有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是以，依上揭法令規定，公司所營事業如載有上揭營業項目代碼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係表彰公司所得經營之業務範圍，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其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包括「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等非屬公司法第17條所規範之許可業務，先為敘明。三、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事宜，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併為敘明。四、 至投標業者所具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單位需求，係由招標單位所採計確認，允屬招標單位權責。如涉資格條件事實認定問題，仍屬由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供招標權責單位本諸職權認定。如就採購事宜仍有疑義，事涉政府採購法規範，可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正本：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部長 尹啟銘","rel_count":1},{"id":88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51320號","title":"檢送本會98年7月24日召開之「東部公共建設座談會」（臺東場次）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8年7月24日召開之「東部公共建設座談會」（臺東場次）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37410號","title":"主旨：檢送本會98年7月15日召開之「東部公共建設座談會」（花蓮場次）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8年7月15日召開之「東部公共建設座談會」（花蓮場次）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網站）","rel_count":0},{"id":88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40790號","title":"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9-07-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檢附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其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大學（推廣教育處）、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正修科技大學（土木與工程資訊系）、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雲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宜蘭縣永續發展工程學會、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國防大學、台灣糖業公司訓練中心、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中心、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中央健康保險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title":"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09-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4年5,000億計畫，本會已陸續分赴各縣市政府進行訪查，另並洽請行政院東部、中部、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邀集各地方、民意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座談會，聽取各界建言。二、惟地方政府屢有反映，有因地方民意機關未能及時通過追加減預算，致中央機關無法將預算撥付地方；主（會）計單位因預算尚未經地方民意機關審議，不同意機關先行招標，影響採購效率。就該等情形，現行已有可處理之規定，本會說明如下：(一)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依行政院主計處96年2月8日院授主忠六字第0960000862號函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行政院主計處91年11月27日處實一字第091006580號函（如附件1），併請參閱。(二)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於法有據：１、依行政院主計處97年11月26日處忠七字第0970006288號書函說明二之（二）已敘明「…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２、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末段已有「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本會98年2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073660號及98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79110號2函，已有釋例。３、本會98年3月13日工程管字第09800076340號函（諒悉）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其中於善用發包策略下已有可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措施，以利工程提前執行。三、為利獎勵推動4年5,000億計畫有功人員管控計畫執行進度，行政院98年7月13日院授工管字第09800307620號函訂頒「98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已有就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及其所屬工程，如全年度預算執行進度達一定比率或未達一定比率者，將予以獎勵或懲處之規定。機關辦理4年5,000億計畫，應積極處理、勇於任事，並可參考本會98年3月13日函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所提工程計畫審議機制、善用發包策略、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砂石土方因應機制、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加速爭議處理機能等七大方案，以利相關計畫如期如質執行，並收振興經濟之效。正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id":8884,"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80022099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不隨同調整工程管理費，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不隨同調整工程管理費，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下稱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中央政府各機關（第一點），或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託地方政府辦理者（第七點）；縣（市）政府等未自訂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者，得準用之（第八點）。合先敘明。二、依本要點第2點，工程管理費之提列係為因應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而物價調整（補貼）款係因承商於工程進行中，遇物價波動而調整之費用，兩者並不具必然之關聯性，而基於物價調整並未涉及工程管理所列項目業務量之增減考量，爰有關因物價指數調整而增減之工程款，其工程管理費不隨同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技術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85,"doc_number":"台(89)原民社字第8913229號","title":"關於有限責任台灣區原住民消防安全勞務勞動合作社得否優先承攬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八十九年度消防設施安全檢查乙案，復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10-13","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507號判決意旨有間，已由工程會於98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10190號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修正中。","content":"主旨：關於有限責任台灣區原住民消防安全勞務勞動合作社得否優先承攬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八十九年度消防設施安全檢查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三五七八號辦理並函復 貴校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八九風中總創字第○八一八號函。二、 本案經移准內政部前揭函復略以：關於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係社員以共同或個別之勞動工具，並提供勞力，以共同經營方式，從事勞作之組織，依法可對外承攬勞務。至合作社是否具承攬能力與條件，應由勞務定作人自行認定之。另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購買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其中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係提供非營利之勞務，即可使用限制性招標，且具營業登記證及專業知能，依法可承攬業務並開立統一發票。三、 本會積極輔導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各級政府機關（構）工程（作），係為增加原住民之就業機會，提昇原住民之就業層級，以降低原住民失業率，故請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將工程（作）優先由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實為原住民之就業設想。正本：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副本：花蓮縣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委員楊仁福、花蓮縣議會周利根議員、有限責任台灣區原住民消防安全勞務勞動合作社、本會社會福利處主任委員 尤哈尼&#8226;伊斯卡卡夫特【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本函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507號判決意旨有間，已由工程會於98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10190號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修正中。","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88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2623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98年4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66950號函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98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8770號函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中勞工權益保障均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保險卡」為廠商於簽約後送機關（甲方）備查之文件。依勞工保險局98年6月19日保承新字第09860099080號函，因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被保險人加保後，應製（補）發保險卡之規定已刪除，上開範本中保險卡部分修改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二、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勞工保險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2},{"id":88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1005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8）年7月24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8）年7月2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88,"doc_number":"台內中營字第0980806333號","title":"有關貴府請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是否包含營業稅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請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是否包含營業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1035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8年4月30日北府工施字第0980315992號函。二、按營造業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依上開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應以契約造價金額認定之，並包含營業稅。惟如有相關法令（如離島建設條例）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契約造價金額不包含營業稅，於計算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時，基於營業稅是營繕工程成本之一，仍應將營業稅併入計算。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21縣（市）政府（臺北縣政府除外）、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部長 廖了以","rel_count":1},{"id":88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16500號","title":"檢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國道新建工程局採購模組型伸縮縫管控流程缺失、防範措施及改進建議」貪瀆預防專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國道新建工程局採購模組型伸縮縫管控流程缺失、防範措施及改進建議」貪瀆預防專報，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述貪瀆預防專報所載採購流程管控缺失如下：(一)招標機關查詢海外工商資料不易，難以辨別審核資料真偽。(二)重要之原廠製程檢驗過程無資料可稽。(三)招標機關偏重於書面審核，未赴海外原廠檢驗。(四)「派員赴原廠檢驗之出差費用已包含於合約工程費中，不另給付」之制度不合理。二、上開貪瀆預防專報並建議招標機關：(一)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建立合作平台。(二)要求檢驗工程司將製程檢驗製作紀錄供參考。(三)提高赴國外原廠檢驗比率。(四)工程司赴原廠檢驗之出差費用應自理，事後再向原單位核實報銷，不應以合約要求廠商支付。(五)加強宣導法治觀念，鼓勵員工主動提出制度缺失加以改善。三、外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視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四、屬機關自行派人於國外辦理測試或檢驗者，機關人員之出差旅費應由機關支付，不應以契約要求廠商支付。如囿於人力或其他因素，無法派員赴國外辦理測試或檢驗時，可洽其他機關或專家協助、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或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洽公正第三人辦理查驗，出具品質或數量證明文書予機關，其費用由機關支付。五、屬契約約定由履約廠商於國外辦理測試或檢驗者，必要時可於契約規定測試或檢驗結果之文書須完成公證或認證程序，以避免流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8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8793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9-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所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6月30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4611號函。 二、旨揭疑義，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或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其審標程序，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本法施行細則第76條第1項已有規定。來函說明四所稱如各投標廠商經評選結果皆未達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分數者，即為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惟是否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請依該款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併請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30349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機關通知廠商停工，致施工期程延後，依契約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款（下稱物調款），廠商認為受有損失者，建議處理方式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機關通知廠商停工，致施工期程延後，依契約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款（下稱物調款），廠商認為受有損失者，建議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社團法人台南市營造工程協進會98年6月25日陳情書辦理。二、工程採購如有延期施作之情形，現行物價指數調整（下稱物調）相關措施如下:(一)行政院函頒之已訂約施工中物調措施:１、行政院97年6月5日訂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2點第（四）款載明「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為調整依據」。２、98年3月30日訂頒「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第2點第（四）款載明「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金額。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依辦理契約變更前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辦理。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為調整依據」。(二)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7）載明「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2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上開選項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按契約預定履約進度訂購材料，惟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例如機關未及時取得施工用地），致機關遲延通知廠商開工或開工後通知廠商停工，造成施工期程延後，廠商認為依契約計算物調款受有損失者，可向機關求償。屬上述情形者，建議機關應自行與廠商協調解決，不宜轉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賴委員清德國會辦公室、社團法人台南市營造工程協進會、本會主任委員室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892,"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800303520號","title":"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技術服務案件，建議採最有利標評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09-07-0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一、（五）之2所述「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0款」，所稱第10款，業經本會100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10000075080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款次為「第12款」。","content":"主旨：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技術服務案件，建議採最有利標評選；另機關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者，建議委託有經驗之專案管理廠商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辦。說明：一、技術服務費用占整體工程經費比率有限，但影響工程品質及效率至鉅，一旦工程規劃設計不當、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對機關或公眾所造成之損失，可能遠大於技術服務費用千萬倍以上。經查有部分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勞務服務工作，由於競標之結果，造成低價搶標，以致執行計畫過程中發生嚴重之設計缺失，延誤工期或未落實監造，乃致公共設施使用年限大幅縮短，浪費公帑，有鑑於此，技術服務採購之遴選廠商，宜採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時，併請注意以下事項：(一)編列合理費用：１、技術服務費用與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品質息息相關，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對於技術服務費用之估算，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實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品質之薪資行情酌定之。２、請各機關核實訂定服務費用，建議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總包價法之方式編列，而非以固定比例之方式辦理。３、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作業程序辦理，以遴選有能力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承攬，以消弭不當的規劃設計造成基礎建設浪費。(二)小型工程併案以開口契約評選：可將同類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合併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並得採開口契約方式辦理。其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得採複數決標之方式，並應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轉包之發生。(三)辦理廠商資格預審：可依本法第21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平等受邀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之機會。(四)擬定具體評選項目：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可將廠商於該「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能力及信譽」納入評選項目，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納入評比，並就該廠商所提報之工作計畫、預定進度，考量其如期如質履約能力，衡量指標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與是否逾期等情形。(五)明定廠商主要人員資格條件：１、本會業以97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函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公開於本會網站）。２、查「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0款已明定「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３、至廠商主要工作人員不適任之具體事項，譬如可歸責於該員之工程查核列為丙等、進度逾期情形、及品質缺失逾期未改善等，請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於委託契約明定。 (六)加強廠商履約管理落實簽證責任：工程主辦機關加強履約管理，其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應查察技師是否有實際執行設計、監造責任，其有違反技師法應付懲戒情事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檢具事證交付懲戒。(七)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已明定委託技術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另曾以92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3720號及96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0381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二、另工程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機關，建議委託民間具工程專業及實績之廠商以專案管理之方式協助機關推動，並將所需之人力編入計畫經費，並得搭配以工程管理費進用臨時約用人員協助辦理，不至於造成人力不足或過剩之問題。機關委託專案管理時，請注意務必採取正確觀念及措施，說明如下：(一)專案管理廠商代表機關執行業務，屬廣義之公務員，除應就技術層面完全負責外，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範；為確保專案管理廠商服務品質，避免權責不分，專案管理廠商不宜同時辦理監造業務。(二)各機關在委託專案管理時，應編列合理費用並將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需求載明於遴選招標文件中，訂定適當資格條件（如人員資格限制、類似工程實績&hellip;&hellip;等），以評選出真正有能力代表機關執行業務之最優廠商。(三)委託專案管理後，機關應尊重專業，充分授權專案管理廠商負責進行施工督導及審查等各種技術性工作，主辦機關明確要求專案管理廠商負起代表機關執行工程計畫之責任。(四)本會訂有「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公布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參考，並於98年6月3日工程管字第 09800240930號函函送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明確劃分履約時相關單位間之權責，請各機關據以準備招標文件。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主任委員范良銹","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8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57960號","title":"工程主辦機關於採購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調整，如無正當理由，勿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issue_date":"2009-05-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主辦機關於採購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調整，如無正當理由，勿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98年4月10日台區營（98）榮業字第0122號函辦理。二、本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明列「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錯誤行為態樣之一。三、本會另於95年9月5日召開「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並以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送會議紀錄予各出席單位（公開於本會網站），會議結論第1點略以「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爰請各機關配合辦理，避免發生「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之錯誤行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8894,"doc_number":"環署管字第0980058944號","title":"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環保標章產品及機關綠色採購申報」研商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96條","issue_date":"2009-07-06","is_revoked":1,"revoke_note":"已徵得環保署同意公開於本會網站","content":"主旨：檢送「環保標章產品及機關綠色採購申報」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方副處長淑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銀行採購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環資國際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綠色採購聯盟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徵得環保署同意公開於本會網站","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88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99980號","title":"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案，請 查照。說明：一、頃獲WTO秘書長98年6月30日信函（WT/Let/647），有關WTO秘書長已於98年6月15日收到我國提交之GPA加入書，依GPA第24條第2項規定，我國將自98年7月15日起適用GPA。二、各機關就適用GPA之採購案已刊登招標公告者，倘該等採購案之中文招標公告或英文摘要招標公告，其「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Subject to Treaties or Agreement）」欄位選填「否」者，需重行刊登招標公告，並於前揭中英文招標公告「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欄位改填「是」，另請注意招標文件是否符合GPA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0},{"id":88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43550號","title":"關於本會電子投開標及決標作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介接相關事宜，本會研處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9-06-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電子投開標及決標作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介接相關事宜，本會研處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8年2月25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0389號函及6月2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2128號函。二、關於 貴部98年2月25日函，本會先前未收到該函，經通知 貴部收發單位補發後，已於6月4日收到電子公文。三、目前系統介接處理情形，說明如下：(一)已分別於3月24日及4月28日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及政府領投標及廠商型錄系統之開標功能，增加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基本資料查詢」連結，提供機關於開標前，可查詢投標廠商之營造業登記現況。(二)機關辦理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時，當得標廠商組織型態點選公司或商業登記，得標廠商類別點選營造業者，將出現該型態或類別之廠商資格查詢網址，供機關於刊登決標公告前，查詢及確認得標廠商有無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承攬公共工程之情形，該系統功能已於6月1日完成上線。(三)本會電子投開標及決標作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介接，已完成系統介接申請及交換資訊格式確認，程式開發已納入本會進行中之第2代政府電子採購網，預計於99年1月1日上線，屆時可由程式自動檢核以避免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得標公共工程之情形。四、目前開標前及決標公告作業程序之檢核機制如下：(一)開標前：可使用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或政府領投標及廠商型錄系統開標功能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基本資料查詢」連結，於開標前查詢並確認投標廠商有無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投標公共工程。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情形，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不列入合格廠商。(二)決標公告：機關辦理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時，將出現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基本資料查詢」查詢網址，供機關查詢及確認得標廠商有無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欲承攬公共工程之情形。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企劃處（三科、四科、五科）","rel_count":0},{"id":88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註】： 1、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 2、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三、（二十四）錯誤行為態樣及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94年8月修正）。【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五、（一）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104年1月修正）。 【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以105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111760號令修正。","rel_count":5},{"id":88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7877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6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600501040號函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28120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第10條之(二)、7均載明「受益人：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4月8日金管保二字第09802522050號函表示「如遇有被保險人對於該機關以外之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時，恐將出現與理賠實務作業扞格之處，且有與責任保險之意義及目的相違之虞」，有牴觸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虞。二、本會於98年5月2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相關問題會議」(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會議結論略以「受益人單列機關，將影響非機關之第3人權益，爰此，刪除受益人部分」及「如機關於保險事故中遭受損害，得以第3人之立場，逕依保險法第94條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三、檢送「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如附件。四、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88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80080號","title":"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2009-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通案決議「具有關係企業關係之2家以上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件之投標應遵守事項，應訂立更詳細規範」乙節，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且各具獨立法人格者，本法並未明文禁止其同時參加投標。二、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列舉如下：「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公開於本會網站），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上開情形，即無該款之適用。至於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定「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並非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即該當該款情形。三、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未違反上開規定，不會僅因該等廠商具關係企業關係，即適用本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柯委員建銘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李委員俊毅國會辦公室、立法院高委員志鵬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9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75560號","title":"97年5月20日後政府採購法已採行之改善及配套措施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7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已採行之改善及配套措施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參辦。說明：一、 為落實政府法規鬆綁與興利之施政主軸，期使本法之施行能更為合理、務實及鬆綁，本會參考各界建言，陸續採行旨揭改善措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茲摘要說明如下：(一) 部分措施具鬆綁效果，有助於提昇採購效率與品質，例如個案採購是否適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回歸採購法之規定，不以最低標為原則；採購評選委員之遴聘，不必以電腦隨機選人等。(二) 因應國際金融風暴之影響，營建物價大幅震盪，針對工程採購，擬定物價指數調整及補貼措施，有助疏解工程承攬廠商之壓力，並利工程之順利推動。(三) 在透明化方面，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機關可先公開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以供廠商預為準備。另增訂「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提供全國各營建相關產業免費登錄及查詢，有助於國內營建產業相關機具資訊之瞭解及流通，並可供工程規劃設計參考。(四) 在提升工程採購品質方面，研訂「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訂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以解決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契約條款不合理等問題。二、 請各機關配合旨揭措施辦理採購，以落實本法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宗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36100號","title":"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之「鋼筋、柏油、水泥及水泥製品」計4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將陸續停辦，請各機關預為因應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issue_date":"2008-08-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之「鋼筋、柏油、水泥及水泥製品」計4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將陸續停辦，請各機關預為因應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一、為因應工程營建材料價格上漲，減少施工廠商風險，並利工程主辦機關採工料分離模式辦理招標，本會指定臺灣銀行為辦理旨揭4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自97年2月1日起陸續提供各機關訂購，惟查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由於各機關採工料分離模式辦理之工程標案不多，致上開契約使用率甚低，與訂定共同供應契約之目的不一致。二、經參酌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及營造等相關公、協會，就旨揭4項共同供應契約是否續辦所提供之意見，及各工程主辦機關之需求情形，作成下列決定，請惠予配合：(一)為使各機關有足夠時間因應，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鋼筋共同供應契約，自現行契約有效期限（97年8月15日）屆滿後，以再辦理半年為限。(二)必要時，由本會協調採工料分離模式已決標或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鋼筋需求機關（例如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或集中採購鋼筋。(三)柏油及水泥共同供應契約，於現行契約有效期限（分別為97年8月17日及同年9月24日）屆滿後，不再指定臺灣銀行辦理招標。(四)水泥製品共同供應契約，指定臺灣銀行後逾3個月尚未辦理招標作業，取消指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3},{"id":89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44100號","title":"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6-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6月3日冷師全聯會字第98-042號函。二、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技師科別、姓名者，因該文件須納入契約，爰於履約中，除有特殊情形並有正當理由，且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本會95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函已有釋例。正本：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范良銹","rel_count":0},{"id":89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3號","title":"廢止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及相關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6-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於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令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與該項序文後段所述「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不盡相符。二、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採購案重行招標，原廠商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公報前，是否具備投標廠商資格，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9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49450號","title":"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6年至97年度在建巨額工程採購營建物價指數調整執行情形，核有引用物價指數或計算物價指數調整公式錯誤等缺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6-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6年至97年度在建巨額工程採購營建物價指數調整執行情形，核有引用物價指數或計算物價指數調整公式錯誤等缺失，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8年6月8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2287號函(如附件1)。二、查審計部調查160件旨揭案件營建物價指數調整(下稱物調)執行情形，發現93件有未依個案特性合理訂定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契約物調規定欠周延或相互矛盾，及履約過程中引用錯誤物價指數、計算物調公式錯誤等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缺失(如附件1附表)，衍生履約爭議，不利於公共工程之推動，並影響政府與廠商權益。三、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自90年至今，已發函11次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招標前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釋例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附件2)。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價金有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應注意個案特性並視實際需要，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規定，於契約載明相關事項(包括：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調整公式、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逾履約期限部分之指數計算依據)，並可參考本會相關函釋(如附件2)、「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行政院函頒相關措施(如附件3)，訂定周延之物價調整規定，減少爭議。五、為利各界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本會網站已建置專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提供相關函釋、計算範例及物價指數查詢連結，供各界上網查詢、下載及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9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title":"廢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6-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廢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自即日生效。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4},{"id":89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26700號","title":"關於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之執行，涉及合格廠商家數之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8-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旨揭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之執行，涉及合格廠商家數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1月16日府授工採字第09730042000號函。二、所詢疑義，如機關之招標文件已依旨揭令載明不得參與該採購之廠商名稱，而該廠商仍參與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廠商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本會88年11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18087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旨揭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9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3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7-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旨揭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6年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 副本：旨揭96年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旨揭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908,"doc_number":"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title":"關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6-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何一案，詳如說明，建請轉知各會員知悉，請 查照。說明：一、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目前已無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事項如有變更，亦無法換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倘行政作業上，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審核文件或執行依據者，或將產生審核作業之瑕疵，本部爰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上開事項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首頁左側之「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公佈，合先敘明。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爰廢證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上開事項請參閱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首頁右側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相關問題Q＆A」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招標事宜常見問題Q＆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三、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台北市工業會、台北縣工業會、基隆市工業會、桃園縣工業會、新竹市工業會、新竹縣工業會、苗栗縣工業會、台中市工業會、台中縣工業會、彰化縣工業會、南投縣工業會、雲林縣工業會、嘉義市工業會、嘉義縣工業會、台南市工業會、台南縣工業會、高雄市工業會、高雄縣工業會、屏東縣工業會、台東縣工業會、花蓮縣工業會、宜蘭縣工業會、澎湖縣工業會、金門縣總工會、連江縣工會、台北市商業會、台北縣商業會、基隆市商業會、桃園縣商業會、新竹市商業會、新竹縣商業會、苗栗縣商業會、台中市商業會、台中縣商業會、彰化縣商業會、南投縣商業會、雲林縣商業會、嘉義市商業會、嘉義縣商業會、台南市商業會、台南縣商業會、高雄市商業會、高雄縣商業會、屏東縣商業會、台東縣商業會、花蓮縣商業會、宜蘭縣商業會、澎湖縣商業會、金門縣商業會、連江縣商業會、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台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中華民國物流協會、中華民國購物中心協會、台灣速食餐飲協會、中華中西餐飲協會、中華餐飲交流協會、台灣區餐飲協會、台灣省百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百貨零售企業協會、中華無店面零售業協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11科部長 尹 啟 銘","rel_count":1},{"id":89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44730號","title":"本會98年5月20日召開「研商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相關問題會議」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8年5月20日召開「研商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相關問題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國防部、交通部、教育部、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法規會、技術處、企劃處（第一科、第三科、第四科）(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9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53940號","title":"如何防止統包舞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6-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析「如何防止統包舞弊」資料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王委員幸男質詢事項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9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09號","title":"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用危險性機械設備模擬訓練系統研發-起重機模擬訓練及多媒體教育系統製作及推廣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用危險性機械設備模擬訓練系統研發－起重機模擬訓練及多媒體教育系統製作及推廣計畫」，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由 貴會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請 卓參。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台八十八勞研展字第Ｏ二五六八八號函。二、 委託研究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檢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一份，請參考。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有關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案，本會訂有「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參考。","rel_count":0},{"id":89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91630號","title":"有關後續擴充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9-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本會98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6440號函有關後續擴充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98年4月27日(98)律字第0980427號函。正本：郭鎮周律師事務所(台北市松山路105號5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title":"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保留決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所屬捷運工程局函詢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5月6日府授工採字第09812579300號函轉所屬捷運工程局98年4月30日北市捷工字第09831163100號函。二、本會研訂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已提報行政院長98年1月23日召開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及98年2月19日行政院第3132次會議准予備查，並以98年3月13日工程管字第09800076340號函（諒悉）發布在案。其中「三、善用發包策略(一)採購策略1.」略以：招標文件必要時得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71條第1項並有類似保留決標之機制。機關如已於保留決標後作成紀錄，載明決標條件，並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決標條件成就後，尚無須重複製作決標紀錄，本會89年1月5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788號函說明二及95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末段規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尚非不得辦理招標。另依本法第48條第1項序文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上開決標條件者，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如保留決標期間廠商報價效期已過且廠商不願延長，自無法決標。招標文件亦可訂明僅部分預算完成立法程序之處理方式，惟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rel_count":2},{"id":89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28120號","title":"修正本會97年5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203960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97年5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203960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配合本會97年11月28日委員會議決議「於規劃設計階段應確實訂定剩餘土石方處理可行方案」，爰修訂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二、檢送「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及「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補充規定如附件。三、修正後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89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13370號","title":"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尚無修改之必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9-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建議修訂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內容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府98年5月15日府政一字第0983015708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查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所稱「簽名」，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爰旨揭紀錄表「簽章」欄位，尚無修改之必要。正本：臺東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0},{"id":891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3227號","title":"答復竹崎鄉公所就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所詢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0-11-2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四）,…該辦法原第二條第三款已改列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content":"主旨：貴所就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工程採購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八九嘉竹鄉行字第一一二○九號函。二、 依來函說明所詢問題答復如后：（一） 說明一：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認定。（二） 說明二：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所稱「二家以上」，包含二家。（三） 說明三：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是否尚須符合其他特別條件或事由，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依該款辦理之財物採購，如嘉義縣政府另無規定者，應先利用本會【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網址http://gecs.pcc.gov.tw）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如無符合需要或無法決標者，始得依該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四） 說明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下列方式辦理者，須上網公告： （１）公開招標；（２）選擇性招標；（３）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辦理者；（４）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財物採購；（５）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辦理者。正本：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公告）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說明二、（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第二條第二款方式已刪除。【註】本函說明二、（三）及（四）,招標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已無\"應先利用本會【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開徵求廠商報價\"之規定。【註】本函說明二、（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第二條第二款方式已刪除,另該辦法原第二條第三款改列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註】本函說明二、（四）,…該辦法原第二條第三款已改列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9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56號","title":"有關工程變更設計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八六二二二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8,"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9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30740號","title":"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綠色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96條","issue_date":"2009-05-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綠色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6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第1項】。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第2項】。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二、依本法第96條第3項所訂之「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產品）包括下列3類：(一)第1類：指該產品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取得該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本辦法第3條請查閱，例如：環保標章產品）(二)第2類：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該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4條請查閱）。(三)第3類：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6條請查閱，例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文件明定相關事項，且不得排除提供非環保產品之廠商參與投標；有關採行優先決標予提供環保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方式，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由機關擇一辦理。另請注意本法第26條（規格之訂定）及本辦法第9條（不適用之採購）規定。四、目前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http://sucon.pcc.gov.tw/）已提供多種環保產品供各機關上網選購（包括冷氣機、高效率省能照明裝置、熱水機、省水馬桶及小便自動沖水器、水龍頭及蓮蓬頭等），各機關如有需求得逕登入該系統，點選商品進階查詢功能辦理訂購作業。五、另環保署主管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已明定「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第1項】。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2項】。」前開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請查閱該署94年8月3日環署廢字第0940060342號公告（公開於該署綠色生活資訊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919,"doc_number":"院授工訴字第09800175860號","title":"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院98年1月23日召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之院長裁示，各部會亦應自行建立履約爭議協調機制，督導所屬機關快速解決爭議。二、本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係立於上級機關之地位，即應對所屬機關(構)之工程採購履約爭議予以督導及協處；其中以肩負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之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五個部會，應依旨揭原則成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運作。至於其他本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亦應主動積極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構)所涉公共工程爭議之處理時效予以管控，並得視實際需要，依旨揭原則成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9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2657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6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9-05-2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br>註:<br>「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6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停止適用行政院秘書長95年3月29日院臺工字第0950084600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使各機關回歸政府採購法體制辦理採購。二、有關決標方式之擇定，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依同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之異質採購，而不宜採最低標辦理者，可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決標。三、為建構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作業機制，請各機關配合辦理如下：(一)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本會已分別以92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3720號及96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038140號通函各機關（公開於本會網站），建議儘量依該條款規定辦理。(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本會97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本會業已以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5480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使用。(四)請各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9點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並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註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註3：說明三，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原第52條第2項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刪除第66條規定。","rel_count":1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921,"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800217750號","title":"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訂之「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劉院長98年4月16日第3140次院會院長提示：「除了要重視工程效率外，清廉、品質也要能同時兼顧。」辦理。二、為建立優質採購及營造環境，提升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之清廉度，爰訂定本方案。具體措施包括：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審議品質，避免發生綁標或官商勾結弊端；加強採購防弊措施 、強化採購稽核監督機制、加強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提升工程品質查核功能、遏止砂石疏濬弊端、解決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問題。正本：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處","rel_count":1},{"id":89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17770號","title":"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9-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頒「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二、機關參考旨揭契約範本訂定統包契約時，仍應就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予以檢視，將符合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之條款納入契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9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07540號","title":"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mp;A","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5-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mp;A」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 貴會98年5月12日協字第0980002369號函檢送98年5月7日「研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第2次會議紀錄結論八之（二）辦理。正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24,"doc_number":"經授智字第09820030590號","title":"經濟部函以就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成果涉及著作權約定之處理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成果涉及著作權約定時，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並請轉所屬知照。說明：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從事創作之人（即著作人），而本法另有規定，依本法第11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創作，以及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等情形，雙方得於契約中另行約定著作人及相關著作權之歸屬。至於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取得著作權後，亦可依本法第36條規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予政府機關，或依同法第37條規定將著作授權政府機關使用。二、近來迭有文化創意產業廠商或個人（例如表演人）反應，渠等於參與機關採購時（如於機關舉辦之特定活動中表演），該機關對該著作並無繼續利用之公務上需求或規劃（未來利用該表演之可能性甚低），卻一律要求投標廠商須將其著作財產權約定讓與該機關，除影響著作人權益（表演人憂慮嗣後在其他場合另行演出時，是否會受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影響而無法再演出？）、降低業者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意願、不利於著作之流通利用外，亦將阻礙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三、按本法第1條前段明文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由於著作必須流通利用才能產生經濟價值，本法保護著作權之最終意旨仍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此外，參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訂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等，並未要求各機關於採購契約中必須與廠商約定取得採購成果之著作權，因而建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應視採購之性質及公務個案需求，斟酌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必要性；亦即在行政目的之範圍內，可考量採取與著作權人約定授權機關利用之方式，除可兼顧公務之需求外，亦可使民間業者有機會利用其創作之成果，俾充分發揮著作財產權之經濟效用，並避免機關因取得不必要之著作財產權而徒增採購成本，進而提昇國家整體之文化創意競爭力。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室、法務室、著作權組（三科）局長 王 美 花","rel_count":0},{"id":89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17780號","title":"對統包建言之本會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9-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8年3月23日辦理「如何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以及健全統包等作業機制座談會」，針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建言之本會說明對照表如附件，請 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董事長建中、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皮革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工業會、台灣區塑膠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9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15150號","title":"文化藝術採購辦理方式及相關統計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9-05-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委員於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內政、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審查「中華民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藝文採購所提書面質詢，本會說明如下，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審計部98年4月20日台審部交字第0983000451號函辦理。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定採購作業方式之多樣性，已可就文化創意產業有關採購，作各種不同招標決標方式的搭配運用，以達到採購之預期功能與效益。例如：(一)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表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二)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三)屬辦理設計競賽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暨「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四)屬藝文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暨「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採不經公告方式逕邀請具專業素養之藝文人士或團體，或經公告審查程序審查優勝廠商。(五)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三、為利機關瞭解文化藝術採購之作業方式，本會前於89年3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05722號函頒「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供機關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四、按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決標案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或標案名稱與藝文、文化藝術、表演、創意等有關之採購案件統計資料如下：(一)95年至97年之年平均件數為633件(未達公告金額件數481件，公告金額以上件數152件)，總決標金額為新臺幣8億6仟餘萬元（如附表1）。(二)累計95年至98年4月，文化藝術採購總件數2,080件，總決標金額28億8,630萬元，其中採公告方式辦理件數813件(占39.1%)，決標金額約13億5,293萬元(占47.3%)，未經公告方式辦理件數1,267(占60.9%)，決標金額15億1,037萬元(占52.7%)(如附表2)，顯見文化藝術採購不經公告方式辦理者占多數。(三)累計95年至98年4月，文化藝術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件數為1,217件(占總件數58.5%)，金額約19億1,814萬元(占總金額67%)，顯示機關涉及文化藝術採購以上開規定辦理者占多數(如附表3)。五、綜上，採購法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有關採購，已有較具彈性之規範供機關依循，機關實務運作亦可兼顧各種不同文化藝術服務之需要，擇適當之採購作業方式辦理。正本：孫立法委員大千國會辦公室 副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計部、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revoke_type":"AMOUNT"},{"id":89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10440號","title":"為使廠商及早獲得政府採購資訊，請多加利用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將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預為公開揭示，俾利廠商預作準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5-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使廠商及早獲得政府採購資訊，請多加利用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將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預為公開揭示，俾利廠商預作準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屬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四年五千億計畫，預定發包尚未辦理招標公告案件，請辦理預告作業。二、旨揭預告功能說明如下：(一)提供登載標案名稱、標的分類、預估金額、預定招標年月、履約地點等相關資料。(二)如標案已有初步規劃文件（非正式招標文件），系統提供20MB檔案上傳功能，讓廠商免費下載預告文件，隨時掌握採購案最新動態。(三)基礎、橋樑上構、污水下水道及捷運工程等所需重型機械之類型與數量，以及100噸級以上大型吊車需求情形，由機關填報機械需求，供廠商預為準備。三、請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首頁左側機關端，輸入機關使用代碼及密碼進入系統後，按第1個選項「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點選「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即可進行預告。該功能操作手冊公開於該網站「下載專區」，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9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13000號","title":"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稱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之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5-15","is_revoked":1,"revoke_note":"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並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稱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之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按法務部98年4月2日法政字第0980006039號釋例說明三及98年3月27日法政字第0980005494號釋例說明三（如附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既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成立之私法交易行為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則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簽約前（含投標及決標後未簽約），尚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所稱之交易行為，應認未違反該條規定，故難謂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違反法令行為）之適用而不予開標、決標。基於尊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所為解釋，本會97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44763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二、機關辦理採購，如已納入本會98年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3210號函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為招標文件，並要求廠商聲明其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規範之關係人，遇有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處理方式如下：(一)開標前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二)開標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三)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並得追償損失。(四)履約中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另通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五)視個案情節，例如發現廠商之聲明與真實不符，依採購法第31條、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本會94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24600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法務部政風司、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8929,"doc_number":"勞動4字第0980070351號","title":"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5-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太子清潔行函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於勞務外包合約中要求「清潔人員不得雇用年齡超過60歲者」乙案，請 查照妥為協處。說明：一、 依據太子清潔行98年3月25日傳真及同年4月7日來函（如附）辦理。二、 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政府機關當為民間部門之表率，於採購契約中不應出現年齡限制之條款，以維勞工工作權，合先敘明。三、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於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為：「年滿65歲」。該條文係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非謂「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四、 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98年8月24日北竿站098000507號函說明二所述「依契約工作規範二、（十六）明訂：『…清潔人員不得僱用年齡超過60歲者』。斯時考量係以配合勞基法上年齡」乙節，恐係對前揭勞動法令誤解所致，尚請妥處，以維勞工權益。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太子清潔行、本會職業訓練局（含附件）、勞動條件處主任委員 王 如 玄","rel_count":0},{"id":89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11500號","title":"98年3月2日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9-03-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8年3月2日「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臺灣銀行採購部、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新竹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嘉義縣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宜蘭縣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臺北縣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嘉義縣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花蓮縣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家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第三科、第五科）（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200700號","title":"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9-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8年4月30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楊仁福委員質詢事項辦理。二、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同法施行細則第107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1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第3項）。」上開得標廠商，包括我國廠商及外國廠商。外國廠商得標，其於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亦適用上開規定。我國加入GPA生效後，適用GPA之採購案件，亦同。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2項，可供投標廠商填寫該廠商目前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立法委員楊仁福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0},{"id":89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48650號","title":"經濟部函詢立法院98年度中央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該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2009-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立法院98年度中央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貴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8年4月8日經人字第09803656531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所揭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 貴部主管決議二，參照行政院秘書長93年6月8日院臺規字第0930085992號函釋示，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為之通案決議，依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爰上開決議如屬通案決議，可認係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而有法律拘束力。本會94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376610號致 貴部函，併請查閱。三、所詢疑義，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關於 貴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擔任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者）之負責人、理（董）事、監事、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時，不得補助或委任該單位執行其申請補助或承攬委託案件乙節，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併請查閱本會88年12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22036號函釋例（上開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另關於針對有退休人員擔任前述法人重要職務之單位，貴部暨所屬機關應訂定審查機制，並向立法院報告乙節，本法第15條第1項訂有相關規定。(三)至於上開決議是否違反本法第6條或其相關規定乙節，依該決議內容所示，既係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所作決議，似尚無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附件]經濟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發文字號：經人字第09803656531號主旨：為立法院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本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一案，請 查照釋復。說明：一、查「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二、立法院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本部主管決議二：「經濟部暨所屬機關受理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者）申請補助或承攬委託案件，須審核其負責人、理（董）事、監事、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是否由經濟部暨所屬機關現職或退休人員擔任，如有現職人員時，則不得補助或委任該單位執行，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另針對有退休人員擔任前述重要職務之單位，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應訂定審查機制，並向立法院報告，以避免圖利特定團體或人士。」三、茲因本部暨所屬行政機關對於法人之承攬委託案件，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範程序辦理。是以，前開立法院決議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6條或其相關規定之虞，惠請釋復。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rel_count":2},{"id":89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72280號","title":"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乙節，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查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另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亦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合先敘明。二、 鑒於「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內授中社字第０９２００３１９２７號函復完成登錄立案手續案，地方同業公會亦已陸續籌備成立中，為符合旨揭規定，本會業以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２１１３０號函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加入該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在案。三、 各機關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除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應繳驗本會所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外，並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揭廠商，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關係文書：貴署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營署工程字第０９３００１２５０３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關係文書：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水保治字第０９３１８０３４７８函）、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關係文書：貴會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全國工技顧字第九三００００七號函）、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89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0191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金額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關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金額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關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估驗計價保留款：經本會於98年3月至4月間調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實際操作方式，其物價指數調整款(下稱物調款)併入或不併入估驗款內計算估驗計價保留款(下稱保留款)皆有，且認為各有優點，支持度亦約略相同。機關可於新招標之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保留款之計算是否包含物調款，履約時即得據以辦理；若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內未載明者，採任一方式均可。二、履約保證金：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除契約已載明須依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履約保證金外，機關可決定不隨物價指數調整款增減廠商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之金額。三、逾期違約金：「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所載「契約金額」及「契約價金總額」，於依契約辦理物價調整之情形下，自生隨同調整之效果。四、保固保證金：契約如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5條載明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者，計算保固保證金時，該契約金額應包含依契約辦理之物調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3365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97年以前及98年以後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預算編列，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8-1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行政院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及第四點，本函說明一、(一)2.之適用條件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97年以前及98年以後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預算編列，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有關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之方式：(一)已訂約施工中工程：除契約中原已訂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外，亦可依下列情形辦理契約變更，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規定：1.依93年「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93年12月31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依行政院93年5月3日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就92年10月1日迄工程完工期間所施作之部分，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2.依97年「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辦理：97年6月5日仍在施工而尚未竣工之工程，得依行政院97年6月5日函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就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所施作之部分，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及其他項目以扣除該項目後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或全部項目以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3.就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本會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釋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辦理。4.無可依前述情形獲得額外物價調整者，依契約規定辦理，若有履約爭議應由雙方協調解決，或循調解、仲裁、訴訟途徑解決：契約雙方如有相關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工程採購依該條第2項適用先調後仲程序。(二)新招標工程：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本會自90年起，已多次函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招標前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釋例(查詢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中查詢)，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二、有關物價調整款預算籌編部分：(一)行政院雖於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分別編列86.16億元及85億元補貼各中央、地方機關支應物價調整款之用，惟係因新政府於97年5月20日上任，為解決97年營建物料上漲，給予廠商物調補貼，所採臨時性措施，爾後各年度所需物價調整經費，仍請各機關妥為自行籌編因應。(二)請各機關於後續年度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無論新招標或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參照「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公開於本會網站，可自http://www.pcc.gov.tw/工程技術/工程技術整合/計畫與經費審議/經費估算編列手冊(pdf壓縮自解檔(RAR))下載)及營建物價上漲趨勢，妥善估計物價調整所需經費並編列預算支應(例如物價上漲準備金)，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依行政院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及第四點，本函說明一、(一)2.之適用條件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PARTIAL"},{"id":8936,"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3號","title":"廢止「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2009-04-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4月22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令廢止，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廢止「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47490號","title":"各適用GPA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是否適用GPA之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9-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可望於98年7月初對我國生效，請適用GPA機關預作準備，請 查照。說明：一、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於98年4月1日聯席審查通過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決議文案。未來俟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倘預估我國於98年6月9日向WTO秘書長提交同意加入文件，GPA將於98年7月9日對我國生效。二、各適用GPA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投標截止日於GPA生效日前(暫訂98年7月9日)者不適用GPA，倘等標期跨越GPA生效日者需適用GPA。為避免各適用GPA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跨越GPA生效日發生需修改招標文件之情事，請各適用GPA機關儘速辦理相關採購作業。（有關GPA相關資訊請參閱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0},{"id":89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821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一二七二號函。二、 前揭條款已就「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敘明「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為限，請就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擇定合適者適用之。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055080號令修正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註]：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並請參閱本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例。","rel_count":1},{"id":89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71260號","title":"修正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按旨述範本第10條第1款內容，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作業，機關應將其授權內容，以書面通知廠商，俾免衍生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皮革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工業會、台灣區塑膠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40,"doc_number":"工知字第09800291800號","title":"經濟部工業局函釋冷氣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事項廠商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4-1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已徵得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公開於本會網站","content":"主旨：貴行採購部函請釋疑冷氣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事項廠商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98年4月8日採購委二字第09800036301號函。二、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規範冷凍空調業許可、登記、發證及管理等相關規定，係屬特定行業管理之法律；至於本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係為依據相關規定所訂之行政命令，合先敘明。三、本案 貴行來函所詢內容，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分別說明如下：（一）冷凍空調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倘為供公眾使用或非簡易設備，應由具有本條例資格之業者執行之。（二）上述項目之單一主機倘屬簡易設備，但為供公眾使用者，仍應由具有本條例資格之業者辦理。（三）倘冷凍空調設備相關工程之安裝或保養事項，為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者，始可由營業項目代碼列有E601020電器安裝業之廠商辦理。四、上述「簡易」設備範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本條例第3條第3項所稱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指就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下或5馬力以下...」，併予敘明。正本：臺灣銀行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商業司、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函已徵得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公開於本會網站","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89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6695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4-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提升政府公共工程建設執行能力，解決政府公共工程建設執行能力及機關人力或能力不足之問題，爰訂定旨揭契約範本，供各機關辦理委託專案管理之參考。二、機關參考旨揭契約範本訂定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時，仍應就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予以檢視，將符合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之條款納入契約。三、「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9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6-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7},{"id":89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61660號","title":"本會建置完成「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提供全國各營建相關產業免費登錄及查詢，請協助洽請相關廠商登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建置完成「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提供全國各營建相關產業免費登錄及查詢，請協助洽請相關廠商登錄，請 查照。說明：一、目前政府正推動4年5,000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旨揭系統有助於國內營建產業相關機具資訊之瞭解及流通，並可供工程規劃設計參考，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上網登錄，並請各主要工程機關主動洽請相關廠商上網登錄。二、旨揭系統網址為http://epvas1.gp.gov.tw/machine/，系統操作手冊可於該網頁下載。正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建設機械協會、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國防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企劃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9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44660號","title":"貴府評核為優良之廠商，擬公告於本會資料庫乙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評核為優良之廠商，擬公告於本會資料庫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4月6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2257號函。二、貴府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4項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無需本會認定及於本會資料庫公告，請自行通知 貴府所屬機關其適用情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網站","rel_count":0},{"id":89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title":"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應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4-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辦理。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4},{"id":8946,"doc_number":"營署中建字第0980017331號","title":"優良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獎勵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優良營造業複評合格，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獎勵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8年3月11日營協字第09803014號函。二、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51條規定：「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以下簡稱複評單位）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合先敘明。三、有關貴會函為廠商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合格後，按第1項規定應行之獎勵方式，本署尚未辦理乙節，查有關本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獎勵，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係由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2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獎勵，並非規定由本署辦理獎勵；至有關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獎勵，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本法、本辦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核處之。另查內政部認可辦理複評合格之財團法人台北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其辦理97年度優良營造業複評，分別於97年12月29日及97年12月26日公告複評合格優良營造業名單並彙報內政部備查案，業經內政部分別於98年1月10日及98年2月4日備查，上開複評合格優良營造業名單，本署並業已協助刊登本署網站在案。正本：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立法委員黃昭順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復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侯彩鳳國會辦公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0},{"id":89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45000號","title":"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自即日起開放供各機關預告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4-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目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等標期，依2012年版GPA第11條規定辦理。","content":"主旨：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自即日起開放供各機關預告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上開預告之資訊，並非正式招標公告，但可達到下列目的：(一)各機關可將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預為公開揭示，俾利有興趣之廠商預作準備。(二)依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辦理之採購案件，如利用旨揭功能預告達40天，則一年內正式招標時，該採購案之等標期得予縮短，惟原則上不少於24天。目前預估GPA對我國生效日期可能為98年7月初，各機關可利用該預告功能預作準備。二、本會將於98年4月16日於行政院提報各機關98年工程案件招標決標情形，貴機關如有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尚未公告招標者，請於該預告網頁辦理預告，以利統計。三、與旨揭預告功能有關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址為http://web.pcc.gov.tw/，操作手冊可至該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註：目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等標期，依2012年版GPA第11條規定辦理。","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89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7242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理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6-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台北科技大學王隆昌教授（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89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92號","title":"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關「合格廠商」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關「合格廠商」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府發字第九五六六二號函。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經開標人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審查有三家以上廠商：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即可進行開標（第一階段開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第二階段之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三、 來函所稱廠商標封內誤裝其他書表，如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得不予開標、決標。四、 倘廠商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寫其名稱及地址，該標件不視為一個標，亦即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且不予開啟該標件之標封。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為：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rel_count":0},{"id":89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710號","title":"「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有關「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駒馳字第六○八四號函。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經開標人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審查有三家以上廠商：(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即可進行開標（第一階段開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第二階段之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三、 至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封內裝非屬招標文件，則除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不決標於該廠商外，如認其已有構成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招標機關亦得不予續辦開標、決標。四、 本法第四十八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及第三十條就合格廠商之定義，因所適用之開標階段不同，遂有不同之認定，尚非該等規定有發生牴觸情形。 正本：國防部採購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rel_count":0},{"id":89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14360號","title":"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廠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9-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函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廠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8年3月18日東總字第0980003518號函。二、茲提供意見供參考：(一)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於行政訴訟案件係指經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者，應註銷之。(二)貴校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如擬於判決確定前，先行暫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本於權責核處。未來倘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貴校勝訴，應將未執行完畢之期間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國立東華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40720號","title":"經濟部工業局函示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廠商得否經營冷氣機買賣（含安裝、保固）業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廠商得否經營冷氣機買賣（含安裝、保固）業務乙案，業經經濟部工業局98年4月3日工知字第09800206180號函釋，檢附該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說明：本會98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4440號函副本諒達。正本：臺灣銀行採購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861號","title":"工程變更設計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六日電建字第八八○七~○二四五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前揭說明二之(三)，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九九號函已更正如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註】又因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本會業於97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並停止適用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8,"revoke_type":"PARTIAL"},{"id":89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46100號","title":"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98年3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27660號函頒「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第7點辦理。二、旨揭範例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或本會網站\\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項下查詢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9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title":"檢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9-04-03","is_revoked":1,"revoke_note":"業以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利契約雙方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自90年起多次函請各機關於契約內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且配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函釋，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以利營建物價平穏時，漲跌未逾調整門檻部分，不予增加或扣減物價調整款；若遇營建物價波動，漲跌超過調整門檻時，就超過部分予以增加或扣減契約價金。二、惟因97年7月以來，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營造業者向本會反映，因工程特性及廠商營運管理能力之不同，依個案契約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辦理時，遭逢大幅扣款致損失之情形。例如：部分契約訂約時已與材料商議價採購，因處於物價高點，部分價款已支付，及至工程施工申請估驗計價時，卻適逢物價嚴重崩跌，因而遭受機關依物價指數下跌情形扣款；部分契約則因瀝青混凝土、水泥等所占比率較大，雖價格並未下跌，因總指數下跌亦連帶遭受機關扣款等情形，遂要求政府協助因應。三、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以98年1月16日營協字第9701007號函就前述情形向本會陳情，並於2月3日拜會本會時表示，因所屬會員多承攬中小型、工期較短之工程，受物價上漲或下跌影響有限，建議機關招標時，廠商可選擇不隨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契約價金，於投標時自行聲明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四、考量機關招標及廠商投標時，難以預知未來物價漲跌情形；且廠商受物價漲跌之影響，確實會因工程特性及廠商營運管理能力而有所不同，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旨揭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五、旨揭範本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項下查詢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高雄市左營區重平路9號5樓之1](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956,"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800109410號","title":"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其辦理廠商資格及實施簽證等疑義，依所附內政部函釋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4-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其辦理廠商資格及實施簽證等疑義，請依所附內政部函釋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一、檢附內政部98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函。二、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不適用國土測繪法之規定。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得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技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辦理之測繪業務成果亦無須依「經營或受聘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交由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陳副主任委員室（含附件）、企劃處（網站）內政部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適用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3月3日工程技字第09800085081號函。二、按「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一項）。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2項）。」為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所明定。是以，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之測繪業務，毋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之許可，自不適用本法測繪業管理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三、次查本法第41條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依該條文授權規定，於98年8月20日與貴會會銜發布「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前開規則第13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測繪業務，其簽證不適用本規則。」準此，前開規則之適用範圍係以測量技師執行本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之簽證為限，尚不及於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之測繪業務」之簽證。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仍應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當不影響其執業之權益。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於會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5科】","rel_count":0},{"id":8957,"doc_number":"內授營中字第0980801818號","title":"有關貴府函為營造業法第44條之執行仍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函為營造業法第44條之執行仍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貴府98年1月10日北府工採字第0970009409號函。二、 查有關貴府函詢營造業法第44條之執行疑義乙節，前經本部以97年11月17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003號及97年12月24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200956號函函復貴府有案。營造業法第4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合先敘明。三、 本案貴府上開號函說明三略為：「另依大部97年11月17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003號說明二略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僅得由評鑑為第1級、第2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乙節，似已將未申請評鑑者視為第3級營造業，…」，經查本部目前僅辦理綜合營造業評鑑，就專業營造業部分尚未認有辦理評鑑之必要，本部97年11月17日上開號函釋旨意，並無將未申請評鑑者視為第3級營造業，亦即除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者外，對於未依法申請評鑑之營造業，在無法認定其為經評鑑為第3級營造業之情形下，尚無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四、至上開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乙節，請依本部97年12月24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200956號函說明四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0},{"id":8958,"doc_number":"台內中營字第0980801809號","title":"有關「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98年2月25日連工都字第0980006004號函辦理。二、查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市）；澎湖縣比照高雄縣。」，其立法意旨係為明定土木包工業之承攬工程區域，惟上開條文第2項所規定為各直轄市、省轄市及離島地區澎湖縣之越區營業者可比照其所毗鄰縣（市）辦理，合先敘明。三、考量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均未與臺灣本島其他縣市毗鄰，致此二縣境內土木包工業之營業區域範圍受限；並為顧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及考量金門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來自臺灣省高雄地區，且其海、空運可到達；連江縣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來自臺灣省基隆地區且其海運亦可到達，故福建省金門縣比照「高雄縣」辦理，福建省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廿一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法規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0},{"id":89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95140號","title":"有關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4-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係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依該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包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本會訂頒「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項並載明「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聲明事項，廠商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二、為釐清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及有無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等疑義，經本會函請經濟部釋疑略以（檢附經濟部98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800529370號函影本供參）：(一)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可於停業中隨時申請復業，既使未申請復業而營業，依公司法之規定亦屬處罰之情形。(二)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參與投標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三)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得參與投標，允屬受理投標機構之權限。(四)公司停業期間，其法人格並未變動。三、綜上，暫停營業廠商依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除招標文件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尚可；其投標文件內容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並得為決標對象，惟應於決標後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機關並得通知廠商限期完成復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會計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出國 副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代行","rel_count":0},{"id":89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38140號","title":"機關辦理印刷品、雜誌等與寄送業務有關之採購，民營遞送業者可否參與投標或為分包廠商，事涉郵政法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9-04-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印刷品、雜誌等與寄送業務有關之採購，民營遞送業者可否參與投標或為分包廠商，事涉郵政法之適用疑義，檢附交通部96年1月22日交郵字第0960017646號函影本乙份，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機關辦理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title":"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98年2月12日內授營中字第0980012502號函辦理，該函影本如附件。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處理。三、副本抄送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材料處：兼復 貴處97年 12月23日第1202號傳真文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材料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62,"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800127660號","title":"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力配電外線協會[高雄縣旗山鎮崙北巷1-9號]、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劉 兆 玄","rel_count":1},{"id":89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817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政府採購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br>","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政府採購(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高市府工公字第33399號函。二、 來函說明二之(一)，「未禁止違法或超載車輛進出工地經勸導不聽者」，建議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查驗不合格﹂之情形。三、 來函說明二之(二)，「工程進度延誤達百分之十以上，未於通知期限內趕工改善者」，建議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之情形。四、 來函說明二之(三)限制人民依法訴訟之權利，不得採行。五、 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不得限縮其範圍為 貴府機關。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964,"doc_number":"文資籌2字第0971101563號","title":"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公開評選，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含準用）之規定辦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為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公開評選，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含準用）之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7年1月13日澎文資第0970000640號函。二、「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25條所明定。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綜上，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係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規範下，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如其採購行為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未規範者，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資法第25條與採購法第3條之法條內容觀之，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三、政府機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辦理勞務委任，自得依該法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而所稱限制性招標即為採購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至於該限制性招標之做法，依上開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自得由採購機關依據採購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及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依採購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辦理時，除勞務主持人資格須符合該辦法第6條規定之資格外，並應依該條款辦理公開評選優勝者。有關公開評選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公開客觀評選及第56條第4項最有利標評選均屬之。請貴局斟酌採購需求與個案情形，本權責依有關採購規定辦理。四、各機關依據採購辦法並配合採購法辦理採購時，自應注意採購法規定。貴局採最有利標規定辦理，有關評選委員部分可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釋例，請參處。正本：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副本：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法規會、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主任委員 王 拓","rel_count":1},{"id":8965,"doc_number":"會授資籌4字第0982101757號","title":"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函詢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4700號函。二、旨揭疑義本會前業以97年2月22日文資籌二字第0971101563號函示在案，請逕依辦理。三、茲就該函文補充說明如下：因考量現行法令規範確有未臻週延之處，本會前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作業中，至個案如因該法令規範未臻週延而衍生執行上有適法之疑義時，則須視個案狀況再行函文本會另為釋疑。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資產維護發展組、秘書室法制科）主任委員 黃碧瑞","rel_count":0},{"id":89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3號","title":"「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3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09-03-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3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時，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鑒於部分機關於公開閱覽階段同時召開廠商說明會，說明會過程中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已無保密之可能，則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如規定屬公開閱覽者須保密，非屬公開閱覽者無保密規定，顯不一致。為免機關執行時發生困擾，爰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67,"doc_number":"內授中社字第0970716269號","title":"「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列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如何區分及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為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列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如何區分及認定，請本部表示意見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11月20日交總字第0970055963號函。二、查「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訂定，本辦法第2條所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皆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設立，惟本辦法第3條規定，前2項所定物品之生產及服務之提供，應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身心障礙者為之，身心障礙者並應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售物品，並應達到量產及持續提供服務，且其品質須符合採購單位要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定期審核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增列或更新之物品及服務項目，公告於本機關網站及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合先敘明。三、綜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設立之機構或庇護工場，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且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團體如提供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之物品或服務，且經主管機關審核公告之單位即符採購對象。四、貴部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若執行上有認定之疑義，依據本辦法第7條規定，有關義務採購單位於採購時應查驗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相關證明文件；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查證，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五、至建議將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發給證明文件並得以此文件投標乙節，查本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公告之單位，係依據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單位，且該系統業已提供義務採購單位查詢之需求，相較核給證明文件，更具時效性，本案仍維持現行方式為宜。正本：交通部副本：本部社會司(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部長 廖 了 以","rel_count":1},{"id":8968,"doc_number":"&#20869;授中社字第0980717727號","title":"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9-03-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單位於97年12月16日政府採購業務座談會提出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12日政座字第09800014661號函副本暨98年2月19日政座字第09800058550號函移文單辦理 。二、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列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如何區分及認定之疑義，查本部業於97年12月11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6269號函復在案（如附件）。三、辦理優先採購案時，如遇一般廠商與身障團體同時投標，一般廠商之標價又低於底價80%時，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故一般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80%時，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是否同意減價至最低標價。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業務座談會、本部社會司(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部長 廖 了 以","rel_count":1},{"id":8969,"doc_number":"承保新字第09810062560號","title":"關於承攬商僱用當地民眾以履行勞務採購契約，如該等民眾已投保農民保險，該承攬商是否仍應為渠等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承攬商僱用當地民眾以履行勞務採購契約，如該等民眾已投保農民保險，該承攬商是否仍應為渠等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7240號函轉 貴單位同年月13日糖採字第0980000150號函辦理。二、依照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之工廠、農場、牧場、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前開事業單位，雖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以保障員工權益。如延遲不辦，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亦應由僱用單位負責賠償。受僱用已具農保身分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加保。三、又承攬商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無論僱用之員工是否已投保農民保險，皆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四、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農場、牧場、林場、茶場、公司、行號之員工，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屬強制投保對象。同條例第8條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屬自願投保對象。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8月8日臺81勞保2字第24745號函示規定略以，僱用已具農保身分者，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加保。（二）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亦屬強制投保對象。（三）依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13條第2項規定限制。第2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四）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之退休金儲存至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正本：台灣糖業公司砂糖事業部（81246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局承保處新投保科-16573、本局勞工退休金業務處機關學校提繳科11240、16559、70118總經理 蔡 吉 安","rel_count":0},{"id":8970,"doc_number":"健保承字第0980003762號","title":"應否為已投保農民保險之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應否為已投保農民保險之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7240號函轉 貴公司98年2月13日糖採字第0980000150號函辦理。二、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目及第3款第1目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三、第三類：（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復查同法第12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三、 依上述規定，受雇於 貴公司之員工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所定之第一類被保險人；至於農民身分則屬於第三類被保險人，必須優先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因此， 貴公司仍應為所屬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正本：台灣糖業公司砂糖事業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總經理 朱澤民","rel_count":0},{"id":89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110180號","title":"檢送「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電子檔如附件，請 查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前經本會於89年9月訂頒後，迄今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迭有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並於94年1月19日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明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科技研發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爰重行研擬「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供機關參辦。二、旨揭手冊電子檔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公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陳副主任委員室（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9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85440號","title":"優良營造業獎勵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就優良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51條予以獎勵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8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61040號函諒達。二、優良營造業參與政府採購，機關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獎勵之執行方式，內政部營建署業以98年3月3日營署中建字第0980010371號函釋（如附件）略以，依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優良營造業由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2個月內公告，並非規定由該署公告，且無規定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公告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是以得否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營造業法、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核處之。三、內政部營建署亦表示，如工程主辦機關未依營造業法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依營造業法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規定並無救濟方式。正本：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89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49360號","title":"主旨：貴局函詢契約條文、物價調整及工程結算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9-03-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契約條文、物價調整及工程結算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98年2月9日彰環工字第0980005840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由訂約機關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核處。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一)來函說明一，依來函所述契約第3條所載「契約價金：新台幣1億2,100萬元整(含稅率及包商管理利潤等)，詳細表附後，如有增減，按照『實際數量』結算，但未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其按照實際數量結算者，似係針對增減之部分。其他部分是否總價結算，仍請查察契約其他規定。(二)來函說明二，依物價指數調整而需增減金額，其增加給付或扣減之時機，依契約規定。如依本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款得於「增減價款」欄位中，就其實際增加或減少金額分別填入。至工程請款發票如何開立問題，非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請洽主(會)計單位釋疑。(三)來函說明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技術服務契約得約定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惟以契約有約定者為限。本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及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4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5號裁判書就技術服務報酬不隨工程採購物價調整款而增加，判決臺北縣蘆洲市鷺江國民小學勝訴，且該部分經廠商(與來函裁判書相同廠商)上訴皆經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7號)與三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駁回，皆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併請參考。(四)來函說明四，請查閱貴局與技術服務廠商訂定契約所約定之服務項目，前述97年6月9日及98年1月19日釋例，併請查閱。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revoke_type":"AMOUNT"},{"id":89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71720號","title":"本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例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9-03-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例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2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098300854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有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評定方式，經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仍有2家以上均得為決標對象乙節，應依該條款規定，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三、來函說明三（準用最有利標），有關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評定方式，經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且報價相同乙節，應準用該條款規定，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6},{"id":89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13310號","title":"關於「楓香林遊憩區周邊景觀步道等改善工程」等三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有關納稅證明之審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2-02","is_revoked":1,"revoke_not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經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按上開標準第3條第5項已增訂「...營業&#31246;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content":"主旨：關於 貴處「楓香林遊憩區周邊景觀步道等改善工程」等三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之審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8年1月8日營金環字第0980010017號函。二、關於投標文件之審查疑義，包括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乙節，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51條、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三、另查來函所附「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單位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7點所載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涉及納稅證明部分僅記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究應檢附何種納稅文件，始得認定為有效證明文件，及該有效證明文件是否排除有欠稅記載者等，應由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本於權責核處。四、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查廠商納稅證明係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得擇定之投標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屬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事項；又依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之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二)又查本會96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76670號函釋之說明2略以：「…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另查財政部93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060號函釋之說明2略以：「…網際網路申報繳稅完成時，顯示收件編號、申報日期、已納稅額、『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等資料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上，供營業人自行列印，做為申報及繳稅之證明，與人工申報書收執聯具同等效力。」；又依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略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三)綜上函釋，若干形式之納稅證明文件尚難查證廠商欠稅與否，爰廠商「納稅證明」與「無欠稅證明」尚屬有別，本會96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7830 號函已有釋例（上開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關於投標廠商有否欠稅乙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尚非屬機關依上開規定必須查核事項，且以個別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有欠稅記載而逕為認定該廠商為不合格廠商，恐有失公平。正本：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經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按上開標準第3條第5項已增訂「...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8976,"doc_number":"內授營中字第0980801646號","title":"檢送本部98年2月25日召開「研商臺南縣政府辦理南瀛生技研發大樓工程原第1期工程尚未完工，其第2期工程承攬者資格認定疑義案」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部98年2月25日召開「研商臺南縣政府辦理南瀛生技研發大樓工程原第1期工程尚未完工，其第2期工程承攬者資格認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本部98年2月11日內授營中字第0980800794號開會通知單續辦。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陳副主任憲欽、營建管理科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0},{"id":89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9727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9條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7-10-22","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據本會98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11511號函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9條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1日071001-1號函。二、所詢問題（1）及（3）：依來函所述甲公司（專案管理廠商）與乙公司（規劃設計廠商）之關係，如甲公司擔任乙公司承包之其他公共工程之下包商或乙公司承租甲公司負責人名下之建築物作為辦公場所，雖非本法第39條所明定之情形，惟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又同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本法第4條、第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2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併請注意；如 貴公司無法釐清上開甲乙公司關係之適法性，建議迴避之。三、所詢問題（2）：招標程序之公平性係本法相當重要之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間既屬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關係，其應否迴避合作承攬其他公共工程乙節，應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第6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並類推適用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加以論斷。正本：齊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00號11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依據本會98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11511號函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89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78140號","title":"本會97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函釋例，因有執行窒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8-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7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函釋例，因有執行窒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一、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會前以旨揭函釋說明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二、惟經機關反映，過去以公告方式辦理此一限制性招標，對於促進競爭、提升採購效率及降低採購成本均有顯著成效，如不得以公告方式辦理，僅得邀請原供應廠商或分包廠商進行議、比價，反不利競爭，且遇有原供應廠商或分包廠商發生併購、解散或不直接供貨也無授權供應之情形者，將衍生執行窒礙，爰將旨揭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9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72680號","title":"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之採購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09-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是否受「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98年2月20日環空字第0980052642號函。二、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本準則第2條已有規定，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係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規劃訂定…」，屬上揭規定所稱採購人員，適用本準則。惟是否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論處，請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之。 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79110號","title":"請各機關提早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98年度各項工程採購先期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各機關提早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98年度各項工程採購先期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8年2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073660號函諒達。二、本會前函說明二所訂招標及決標期限，其適用案件主要係針對「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各項案件，因該計畫特別預算尚待完成立法程序，為期加速執行，請即完成招標前之各項前置作業後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利工程提前執行。且全部之招標案件至遲應於9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決標為原則。三、針對98年度已完成立法程序之預算內各項工程標案，請立即上網公告招標。以上所有公共工程案件預算應於98年12月31日以前執行完成。四、另再重申，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前，工程採購得僅以國內廠商為決標對象；加入GPA後，對於不適用GPA之工程採購，仍得僅以國內廠商為決標對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蕭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秘書長、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9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73660號","title":"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振經濟景氣，請貴單位就98年度工程採購之辦理情形，依附表1～3填列後，於98年3月6日下班前傳送本會彙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振經濟景氣，請貴單位就98年度工程採購之辦理情形，依附表1～3填列後，於98年3月6日下班前傳送本會彙辦，請 查照。說明：一、依總統於98年2月21日「當前經濟情勢因應對策會議」指示辦理。二、各機關預定於98年招標之公共工程，上網公告招標目標期限為98年5月31日，決標目標期限為98年6月30日，預算支用目標期限為98年12月31日，請各機關務必配合提前辦理，並預留流廢標重新招標時間。為利管控，請填寫下列附表：(一)附表1：請填寫「98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公共工程標案」之案件。(二)附表2：請填寫「非屬98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公共工程標案」之案件。(三)附表3：針對附表1、附表2，填列98年度工程上半年及下半年預定支用數。三、為加速進行招標決標，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含 98年振興經濟新方案特別預算案)，各機關可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使工程提前執行。四、為縮短設計後再行發包施工之時程，如有適合以統包方式發包者，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採統包方式招標。五、上開填列案件於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前(目前預定加入時程為98年5月或6月間)，對於不適用GPA案件，優先以國內廠商為決標對象。且為保障我國勞工就業機會，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請依本會98年2月11日工程管字第09800053720號函，以我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工程契約內明定得標廠商優先使用我國勞工，否則扣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六、上開資料請由行政院一級機關及縣市政府彙整填列後，免備文逕以電子檔傳送本案承辦人嚴春華，電子郵件信箱：flora@mail.pcc.gov.tw，附表格式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下載。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蕭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秘書長、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89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8368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3條","issue_date":"2009-03-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二、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蕭副總統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511511號","title":"本會96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72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9-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6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72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一、旨揭函說明三似有擴大至具有上游、下游關係之廠商，不得共同承攬另一工程之情形；另就類推適用在公法領域而言，應有其界限，尤其有關不利益之法律效果之規定，如亦加以類推適用，有違「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原則，爰旨揭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二、旨揭函停止適用後，招標機關如發現廠商於履約階段有上開情事者，得透過加強施工查核、履約管理等，以確保契約之履行品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法規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第1科、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9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49710號","title":"檢送各機關9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9-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9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97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各單位均達30%之目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85,"doc_number":"經商字第09802021220號","title":"廢止之公司，是否仍得承攬各級政府公共工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函詢廢止之公司，是否仍得承攬各級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件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本部商業司案陳本部中部辦公室98年2月19日經中三字第09800018780號函轉 貴署98年2月10日營授辦建字第0980006389號函辦理。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至26條參照）。復按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又公司為社團法人，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是以，案內清算中的公司得標承攬各級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如有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宜由 貴署洽清算管轄法院辦理。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部商業司五科","rel_count":1},{"id":89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7784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附件（含修正對照表），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9-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附件（含修正對照表），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投標須知範本係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其個案投標須知，仍應審酌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範本內容訂定。二、旨揭範本及修正對照表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7465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9-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依上開規定，本會應會同經濟部訂定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本案業經該部98年2月25日經授企字第0982039027號函同意在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39980號","title":"貴局函詢廠商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遭停業處分所衍生工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2009-0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廠商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遭停業處分所衍生工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7年11月25日高市工新四字第0970037044號函。二、針對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遭停業處分後續工程執行疑義，內政部曾以95年1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991號函說明二之（二）函釋營造業法第21條所稱之「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為「應由受委託之廠商概括承受及後續工程進行之義務、權利與原承攬（乙方）無關，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詳附件1），其中所稱「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乙節，復經內政部以98年2月2日營署中建字第0970080618號函就營造業法第21條立法意旨函釋略以「..應較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但書適用之範圍…」（詳附件2），上開2函釋內容請參考，併請注意該點但書所稱經機關書面同意之規定。三、得標廠商如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但書內容將契約之全部「轉讓」予他人，轉讓後似無與 貴局議價之可能。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89,"doc_number":"工程促字第09800054190號","title":"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激勵獎金要點」暨修正「行政院鼓勵各機關機極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案」五（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激勵獎金要點」暨修正「行政院鼓勵各機關機極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案」五（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要點訂定及方案修正，業奉行政院98年2月11日院臺工字第0980005651號函准予依核定本分行或辦理在案。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激勵獎金要點」第14點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本要點生效日前簽訂投資契約之案件，亦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三、併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激勵獎金要點」申請表件（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促參網頁下載：http://ppp.pcc.gov.tw/相關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激勵獎金要點－附件/），貴機關如有符合該要點規定之簽約案件，請備具相關文件函本會提出申請。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技術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89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40960號","title":"貴所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之「96年度治山防洪計畫汛期間緊急處理工程」所詢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9-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之「96年度治山防洪計畫汛期間緊急處理工程」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花蓮縣政府98年1月22日府工購字第0980012086號函轉 貴所98年1月16日玉鎮建字第0980000795號函辦理。二、來函說明二既已敘明「案揭工程於96.7.23共補助本所二項合計360萬，…工程設計預算書延至96.10.22核定」，是否仍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及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釋例，應由 貴所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本於權責審認，併請花蓮縣政府協助督導查察。另請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正本：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副本：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花蓮縣政府、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91,"doc_number":"工程促字第09800066260號","title":"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48970號","title":"「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09-0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所詢「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2月9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0575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另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綉","rel_count":0},{"id":89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50570號","title":"關於岩義企業社質疑  貴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之招標，對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乙案，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9-0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岩義企業社質疑 貴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之招標，對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乙案，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說明：一、檢附岩義企業社98年2月4日（岩）字第098001號函影本（含行文機關之招標公告）乙份。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廠商資格及營業項目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例如第3條第4項）之規定。本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釋例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岩義企業社來函所述部分鄉鎮市公所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證「必須註明納骨箱」之字樣，與上開規定有違，請各機關勿犯類似錯誤。三、副本抄致岩義企業社：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政府採購法第6章已有異議、申訴之規定。如有該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請依該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台東縣政府、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高雄縣鳳山市公所、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臺南縣麻豆鎮公所、台中縣烏日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苗栗縣竹南鎮公所、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縣芬園鄉公所、高雄縣彌陀鄉公所副本：岩義企業社【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2段677號】、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綉","rel_count":0},{"id":89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38310號","title":"採購契約規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該履約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適用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9-0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契約規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該履約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適用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1月22日業務字第0980002932號函。二、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而契約未有特別約定者，適用民法第122條所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正本：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京東路5段171號14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526210號","title":"推薦女性專家學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惠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貴機關如欲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專家學者，請依本會97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087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89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24040號","title":"檢送「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8997,"doc_number":"勞動3字第0980130015號","title":"友善職場評選項目內容已公佈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www.cla.gov.tw\\業務主題\\勞動條件\\性別工作平等\\友善職場項下），歡迎上網查閱或下載作為辦理採購案時評選的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友善職場評選項目內容已公佈於本會網站（www.cla.gov.tw\\業務主題\\勞動條件\\性別工作平等\\友善職場項下），歡迎上網查閱或下載作為辦理採購案時評選的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97年3月5日第28次委員會議通過之「婦女勞動政策白皮書」辦理。二、查婦女勞動政策白皮書第四章政策具體措施中，第一項願景－「提升女性勞動權益」之第(四)項對策「政府採購與女性積極僱用的連結」，其具體措施為「政府採購評選案宜鼓勵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之廠商，並納入評選依據」，該措施之辦理機關為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合先敘明。三、本會95年度及97年度辦理友善職場優良事業單位評選活動，以事業單位是否符合勞工法令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內容及採行之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為等評選項目為評選標準，分別評選出60家及69家獲獎單位。有關友善職場之評選項目，本會已公佈於本會網站請惠予於辦理採購案時，納入評選考量。正本：行政院各部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綜合規劃處、勞動條件處（三科）","rel_count":0},{"id":89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53321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加利衝法過濾機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9-0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法務部97年12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8852號函辦理。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並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至於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定義，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分別已有規定。三、茲為建立過濾機制，避免廠商違反利衝法，爰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第10項，由廠商聲明其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規範之關係人，涉及違反利衝法第9條規定情形。四、機關於辦理審標時，如發現廠商於該聲明事項答「是」或未答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法務部政風司、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89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07980號","title":"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9-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8年1月7日98-0019號函。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有補充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三、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來函所述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上開令頒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相關事證，以資認定。正本：理律法律事務所（臺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90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996號","title":"有關工程變更設計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油工八八○七○二七四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須辦理追加，如符合前揭要件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陳報上級機關核准。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8,"revoke_type":"PARTIAL"},{"id":90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36號","title":"有關營繕工程變更設計授權範圍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有關營繕工程變更設計授權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基港工事字第一一七四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新增項目」或「原合約項目數量之增加」。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者，係針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追減部分不計）達公告金額者，即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四、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五、 另本會正研訂有關工程變更設計作業規定，未來將供為各機關辦理之依循。正本：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8,"revoke_type":"PARTIAL"},{"id":90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12330號","title":"行政院98年1月9日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9-0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8年1月9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一)修正旨揭要點第4點規定。配合實際作業及法規鬆綁，各機關於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前之需求調查及作業之時程規劃，由各機關自行斟酌，不以年度開始前完成為限，無需報備，且不限年度開始後2個月內完成簽約；並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二)修正旨揭要點第6點規定。配合「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奉行政院97年7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70027307號函同意停止適用，並經本會以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修正各集中採購訂約機關逐季向工程會提供辦理成果；考量實際效益評估之需，刪除原附表3及附表5，附表1、附表2及附表4並酌作文字修正，附表4序號改為附表3。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03,"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600517130號","title":"請各機關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0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已以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請各機關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6年12月19日貿服字第09670263130號函辦理。二、查國貿局來函表示，經濟部主管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大陸石材如非屬該部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該等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惟符合上揭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規定，因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申請人得敘明理由向該局專案申請辦理，如屬公共工程使用案件，該局審核通過將副知工程發包單位。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使用石材應從設計階段即督促設計單位注意上開規定。在履約階段，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材料設備之原產地，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上開規定，請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及第2項、第72條第1項等規定，明訂施工廠商應依上開規定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據以自主檢查，並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四、另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情形，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政府採購法相關函釋)已有說明。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已以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11825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1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0118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9-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1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0118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16190號","title":"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經本會徵詢各機關意見通盤檢討結果，尚無調整必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issue_date":"2009-01-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委員建議調高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乙案，經本會徵詢各機關意見通盤檢討結果，尚無調整必要，敬請 查照。說明：一、為檢討公告金額有無調整之必要，本會前於97年11月25日邀集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及25個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大多數與會機關認為維持現行公告金額為宜，並決議由本會另徵詢各鄉鎮市公所意見後再議。詳如本會97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5590號函送該會議紀錄。二、案經本會於97年12月10日函請全國319個鄉鎮市公所提供意見，截至98年1月9日止計有127個公所回復，其中102個表示現行公告金額訂定妥適無調整必要；8個認為雖不太妥適但執行無礙無需調整；2個認為不妥適應予調降；8個認為不妥適需再調高； 7個表示無意見。另有192個迄未回復，料無意見。三、鑑於大部分機關認為現行公告金額訂為新台幣100萬元，尚無調整必要，爰決定不予調整。正本：立法院林委員明溱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4,"revoke_type":"AMOUNT"},{"id":90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title":"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9-0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3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二、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4},{"id":90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7051號","title":"有關調解委員(調解人)就同一事件可否擔任仲裁人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2-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如附件檔。","rel_count":0},{"id":90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519550號","title":"旅行社承辦團體旅遊應投保之保險為旅行業責任保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團體旅遊活動之招標，旅行社承辦團體旅遊應投保之保險為旅行業責任保險事宜，檢附交通部觀光局97年12月11日觀業字第0970031454號函影本乙份，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范良銹","rel_count":0},{"id":90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8-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請 查照。說明：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本會前以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及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975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二、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1},{"id":9010,"doc_number":"勞職業字第0970084251號","title":"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700464480號函。二、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條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三、「出生地」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醞成地，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至求才者（如地方政府等）或雇主為增進產業與地方共榮發展所定之「睦鄰權宜條款」乃屬「居住地」概念，與「出生地」有所差異。故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尚未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基隆市政府、本局就業服務組主任委員 王 如 玄","rel_count":0},{"id":9011,"doc_number":"內社中社字第0970027042號","title":"有關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可否僱用非社員勞力參與政府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可否僱用非社員勞力參與政府採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408110號函。二、按合作社法第3條之1第2項第5款規定，勞動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同法第3條之1第2項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有除外不受限制之規定；同法第44條復規定，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有關勞動合作社因社員無專業技能而無法勝任之工作，得依上揭規定，由理事會聘任技術員，惟該等人員係屬合作社聘用之專業技術人員，與合作社之社員有別，案經本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720364號函釋在案。三、次按本部93年12月24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004544號函釋略以：「查合作社第3條之1第2項，旨在依據合作社之本質，明定合作社業務經營及交易對象之限制，其中『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之除外規定，非關乎合作社之本質，亦非合作社之主要業務，目的在便於『政府』或『公營團體』得以委託合作社辦理其職權範圍內之業務，非強制性規定。故『政府』或『公營團體』職權範圍內之業務是否委託合作社辦理或委託範圍為何，悉由『政府』或『公營團體』自行決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社會司（中）（合作行政管理科、合作事業輔導科）部長 廖了以註：合作社法第3條之1業經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11號令修正為「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第1項）。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第2項）。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二、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第3項）。前二項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其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rel_count":0},{"id":9012,"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497320號","title":"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10月22日(97)台專技協字第011號函。二、依內政部97年11月27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369號函釋(詳附件)略以：「有關政府機關對於招標個案，未達上開標準表規定之工程規模者，就營造業相關法令而言，尚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招標機關如就未達標準表工程規模之工程，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聘僱有專門技能之技術士為其投標資格，有逾越上開函釋內容及營造業相關法令規定之虞，影響部分營造業者承攬公共工程之權利。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正本：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臺北市南京東路3段9號8樓800室]副本：內政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13,"doc_number":"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396號","title":"檢送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本部97年11月14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8903號開會通知單續辦。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規會、民政司、地政司（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苗栗市府前路75號4樓）、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管理科）（加印3份）部長 廖了以","rel_count":0},{"id":90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title":"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請依說明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8-12-0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業以104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119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近來部分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採購，部分招標機關將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為登記該專業營造業方得投標，由於該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引發外界質疑以資格之訂定限制競爭。二、為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被質疑之情形，本會曾函請內政部就營造業法權管部分表示意見，經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21日營署中建字第0973580682號函復略以「…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均可承攬專業工程。…」三、為擴大競爭並避免外界疑慮，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基於增進採購效率，可依本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說明二內政部函釋內容，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有競爭性不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會業以104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119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90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issue_date":"2006-03-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9},{"id":90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title":"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6-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0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14640號","title":"有關  貴會就本會97年9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3630號函所提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就本會97年9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3630號函所提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詳細內容詳附件。正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及其款項支付，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2008-10-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及其款項支付，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立法委員丁守中於97年10月2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中質詢「機關辦理驗收作業藉故拖延、刁難廠商，造成廠商之資金積壓」及「未驗收即開始使用，損害廠商權益」內容，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已有明確規定，本會重申如下：一、本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相關期限辦理。本會訂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亦分別定有驗收程序，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人員如拖延驗收程序，致廠商未能依期限及相關規定完成領款程序，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款項支付，行政院主計處90年2月23日行政院台90會授三字第01583號函訂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其第9點載明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第11點載明應糾正或懲處情事。為維護得標廠商合法權益，機關如因無款項支付廠商而有拖延驗收作業之情形者，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三、查本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依規定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避免影響廠商權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3},{"id":90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title":"機關支付廠商工程保險費及決標後調整保險費單價之合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8-12-03","is_revoked":1,"revoke_note":"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311 號令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條文，其第24條修正為第25條。","content":"主旨：機關支付廠商工程保險費及決標後調整保險費單價之合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7年10月27日，本會舉辦之「聽取營造業對於物調款申辦情形座談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提案二主席指示事項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究係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亦或將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應由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招標文件如規定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尚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0128251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三、至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四、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五、有關決標後保險費單價之調整，得參考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會議紀錄結論第1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採購契約保險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20,"doc_number":"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適用疑義(如附件檔)","rel_count":0},{"id":9021,"doc_number":"法政決字第0971117540號","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之範圍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之範圍適用疑義(如附件檔)","rel_count":0},{"id":9022,"doc_number":"台內民字第0970186630號","title":"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及「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得否捐贈政治獻金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及「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得否捐贈政治獻金釋疑(如附件檔)","rel_count":0},{"id":90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91140號","title":"檢送『依「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依「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行政院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補貼原則，放寬適用97年2月1日至97年6月5日間，曾施工並已竣工之工程(第1點)；廠商完工結算後提出要求者，機關受理期限為97年12月12日，機關並應與廠商另訂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第4點第2項)。二、為利各機關依前述規定與廠商另訂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提供旨揭範本予各機關參採，電子檔案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項下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title":"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2-23","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記】因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已修正為逐案核准，本函附件陸之二及三關於（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配合刪除。<br>","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企劃處網站）【附記】僱用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本會95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另有相關解釋令。【附記】因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已修正為逐案核准，本函附件陸之二及三關於（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配合刪除。","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90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87150號","title":"機關依行政院訂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與廠商協議補貼計算方式時，請依廠商選擇之方式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行政院訂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下稱補貼原則)與廠商協議補貼計算方式時，請依廠商選擇之方式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本會97年10月27日召開「聽取營造業對於物調款申辦情形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二、近日廠商反映，與機關協商依補貼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時，個案雖有特定個別項目之金額占契約總金額10%以上，而得就個別項目漲跌幅超過10%部分辦理契約變更之情形，惟廠商以其個案特性，未要求加列依個別項目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之方式時，機關仍強予加列，造成爭議。三、查補貼原則第1點已載明「…訂約廠商『要求』辦理工程款物價調整，機關得就營建物價上漲情形及個案特性，與廠商依下列方式辦理補貼…」；本會97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09700270170號函附「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第壹點所載契約變更型態，已有不論個別項目之金額占契約金額比率，可僅按總指數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之契約變更型態，故如廠商未要求加列依個別項目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之方式，而僅要求依總指數漲跌幅逾2.5%之部分辦理物價調整補貼者，請勿強予加列依個別項目指數計算物價調整之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26,"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title":"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檢附旨揭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劉 兆 玄","rel_count":4},{"id":9027,"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700234100號","title":"檢送「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6-0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院97年9月26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0207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及第二點之一，及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及第四點<br>","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劉 兆 玄本院97年9月26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0207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及第二點之一，及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及第四點","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28,"doc_number":"法政決字第0971116704號","title":"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採購之主管人員適用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2008-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採購之主管人員適用範圍(如附件)","rel_count":0},{"id":9029,"doc_number":"金管保3字第09700128251號","title":"為因應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所生弊端，建請督促所屬機關改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issue_date":"2008-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工程保險之防貪專報」並請本會加強辦理產險公司工程保險業務稽核乙案，因應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所生弊端，建請督促所屬機關改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以杜弊端。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8月18日交政字第09700075451號函。二、如來函所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工程保險之防貪專報」（下稱防貪專報）（p14～15）所示略以，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者，由承包商在保費預算範圍內覈實報銷，當主辦機關未明確規範保險範圍時，營造商可能有提高自負額、增加特約條款或批減保險範圍等方式，降低實際保費支出，甚至出具不實保單，俾領取保費預算給付以取得差額的利潤。三、次查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於88年4月13日(88)工協字第042號函 貴部略以，訂立工程發包契約時，規定廠商不需分項單獨編列工程保險費在案，且 貴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亦回函 貴部持表同意，惟依防貪專報（p20）所示貴部暨所屬機關採保險費單獨列項覈實報銷方式，較採合併列項及不另列項所占比例及金額均為最大。顯示 貴部尚無具體回應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之建議。此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於97年8月11日再具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解決公共工程單獨編列保險費預算覈實報銷方式所衍生弊端，並建議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亦期 貴部審慎再予研析納採，檢附上揭相關內容影本供參。四、有關函請本會加強查核各產險公司乙節，本會將參考辦理外，另已函請產險公會研議將相關弊端態樣納入其自律公約查核事項，並加強查核。正本:交通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政風處、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rel_count":0},{"id":9030,"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5179號","title":"貴社受託辦理國防部各軍種總部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issue_date":"2002-05-07","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說明二之（一）、（三）及（六）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1及第17條已有規定。","content":"主旨：有關 貴社受託辦理國防部各軍種總部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社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91）信義字第○二○七號書函。二、茲就來函附件提供下列意見：（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序位法，並無「評分」方式，如欲評分請採該法第十條總評分法辦理。（二）可於招標文件中選定若干建材項目，規定廠商投標時送樣品展示，以作為評審其品質之依據之一。（三）第七頁（二）「序位第一數最多者優先」，違反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二六號函釋例。（四）建議刪除「簡報答詢」，改以書面審查為之，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組成工作小組，以免簡報答詢時間冗長，影響評選委員之評選作業。（五）需要後續維修之項目（例如電梯），建議將使用壽命期間之維修計畫及費用納入評選項目。（六）價格項目評分只佔整體之百分之十似過低，而計價付款方式佔整體之百分之十五似偏高。（七）第七頁（五）並不妥適，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規定及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所定「辦理廠商評選」之任務。三、本會九十年八月訂頒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併請參考。正本：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備註：本函說明二之（一）、（三）及（六）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1及第17條已有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03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6026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0-12-0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說明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已有規定。","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一、 對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第一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二、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序位較優者決標。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本函說明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已有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209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4條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業經修正。","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華總三庶字第八八一○○一四八九○號函。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所稱廠商資格文件之審查，如屬評選項目，依採購法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如非評選項目，由訂定資格條件之單位辦理。三、 前揭審查過程，「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規定：「監辦人員監辦採購，指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第一項)。前項監辦採購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第二項)。」故如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程序，監辦人員應依該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監辦；非此等程序之其他事項，則不在監辦範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4條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業經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99號","title":"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委託廠商專案管理之選商作業，究應依同法第十九條採公開招標或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1999-11-08","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91年5月3日(91)工程企字第91017598號令廢止。","content":"主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委託廠商專案管理之選商作業，究應依同法第十九條採公開招標或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高市府工公字第25312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技術服務」之一環，如其依該款及「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如機關欲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亦可。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91年5月3日(91)工程企字第91017598號令廢止。","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67號","title":"研究發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研究發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八﹚內秘字第八八八一六七一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適用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委託辦理研究計畫屬勞務之委任，委辦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如符合上開規定所列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又辦理研究計畫如係提供研究發展服務，亦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歸類為「委託專業服務」，適用上開同條項第九款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35,"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414450號","title":"主辦機關督導紀錄表應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8-10-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主辦機關督導紀錄表應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10月7日府工下字第0970278522號函。二、查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復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三、另本會曾函轉內政部營建署93年9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61511號函釋說明三，略以：「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及93年9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539號函規定，有關營造業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及工程查核。」(公告路徑：本會網站/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相關函釋)四、有關主辦機關辦理工程督導多採無預警方式辦理，其督導是否屬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勘驗、查驗或驗收，督導紀錄是否需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疑義乙節，主辦機關辦理品管要點之工程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驗、查驗(包括估驗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903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993號","title":"有關土地重劃工程局依地政法規規定及法定職掌，接受各機關委託或協助縣市政府，辦理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其接受委託之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2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釋例本會已以90年10月30日工程企字第90038991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局依地政法規規定及法定職掌，接受各機關委託或協助縣市政府，辦理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其接受委託之程序，不必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八八地工行字第四四六五號函。正本：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0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01040號","title":"為督促承攬政府勞務契約之得標廠商遵守勞動法令規定，落實保障受僱勞工之權益，增修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督促承攬政府勞務契約之得標廠商遵守勞動法令規定，落實保障受僱勞工之權益，茲增修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如附件，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二、為彰顯修正重點，並精簡篇幅，僅就修正條文之部分製作修正對照表。正本：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0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26870號","title":"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8-10-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中龍鋼鐵公司提議以其出資之氮氧化物改善設備建造完成後捐贈 貴公司，以交換 貴公司提供氮氧化物減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7年9月25日電工環字第09709069391號及97年10月15日電工環字第09710076981號2函。二、來函所述，貴公司將提撥一至二部目前符合環保法規要求，但具有氮氧化物減量空間之機組，由中龍公司出資改善，以供該公司作為符合其擴廠計畫環評承諾之用，該出資之設備並由其建造完成並經4年投資抵減期滿後，所有權將無償移轉 貴公司並由中龍公司承擔後續相關維運費用，所得到之氮氧化物減量，貴公司日後須逐年提供適當之額度予中龍公司乙節，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所稱「…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抵換」之情形，建請先予釐清。三、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所稱「抵換」者，因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所稱採購情形有別，該中龍公司如係主動向 貴公司提議進行氮氧化物設備之改善工作，並將設備捐贈予 貴公司，貴公司則提供該設備所產出之氮氧化物減量予中龍公司，無本法之適用。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4452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例如自0%調整為2.5%，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08-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例如自0%調整為2.5%，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9070號函諒達。該函載明因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價格下跌，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二、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屬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三、機關於流標或廢標後變更前次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可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縮短後之等標期下限為7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3639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10-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條例係92年7月2日公布施行，施行前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因本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2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展延1次，其期限以2年為限」，上述規定已於94年7月4日屆2年申請換領期限；另當時申請展延之3家財團法人技術顧問機構，亦已於96年7月4日屆期。爰目前已無「技術顧問機構」及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本會並將修正「技師法」第6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將「技術顧問機構」改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合先敘明。二、機關辦理本條例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工程技術事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部分規定技師科別時，有關廠商資格審查方式建議如下：(一)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應由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公司執業技師之執業執照影本，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須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二)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三)各機關審查技師執業執照時，應注意其執照有效期限是否逾期；如已逾期，該技師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四)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招標文件另規定其須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三、另請注意本會89年3月1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20號函關於「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註：本函有關技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93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300073660號函關於「…本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均已載明效期，故凡…其效期屆滿且未依規定向本會辦理換發執照者，均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及93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300072280號函關於「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函釋（該3函有關「技術顧問機構」乙詞均修正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四、有關各科技師已領之有效執業執照，及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技師科別等相關資訊，可利用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公告資訊\\技師執業執照查詢）及（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告資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查閱。五、本會92年7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200299120號函及95年4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50013691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5},{"id":90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39070號","title":"因應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價格下跌之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訂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方式，可訂定以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0-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價格下跌之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訂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方式，可訂定以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自97年2月以來，營造業者屢陳情因營建物價持續大幅上漲，新招標工程契約內物價指數調整門檻無法合理反映廠商實際成本，致廠商對於參與投標裹足不前，造成部分工程流標、廢標情形。為此經邀集各界開會研商後，本會97年4月15日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調整工程款之各種指數門檻均降為0%，包括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亦即新招標之工程，可於招標文件規定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0%者，均辦理工程款調整。各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履約階段即得據以辦理調整，有助於提高廠商投標意願。二、惟97年7月起，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已有下跌情形，其中鋼筋價格跌幅較大(97年9月鋼筋指數較97年6月下跌達28.31%)，連帶總指數下跌(97年9月總指數較97年6月下跌達4.56%)。此一情形造成營造業者擔心得標後面臨被扣減契約價金之風險，影響投標意願。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並於97年9月10日以營協字第9709002號函向本會陳情，建議新招標工程所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門檻，應由0%調回2.5%。由於上開契約範本0%之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由於訂定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的門檻，實乃一風險分擔之理念，故針對現階段物價漲跌不一之情形，仍應設定適當之比例，較有助於工程履行過程的穩定，因此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42,"doc_number":"營署中建字第097000009705號","title":"有關貴府函詢投標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複查期限過期，是否屬有效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8-03-0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投標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複查期限過期，是否屬有效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7年2月15日府交企字第0970006735號函。二、查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為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所明定；其違反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應依本法第55條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查本法就營造業登記證書並無有效期限規定，上開營造業五年複查程序，其複查及抽查項目，僅涉及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等，與營造業證明文件之有效性，應屬無涉；至未辦理複查之營造業者是否符合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請本權責自行認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正本：金門縣政府副本：本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90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2347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參考本會96年12月10日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定契約，以加強保障勞工權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參考本會96年12月10日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定契約，以加強保障勞工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督促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受僱勞工權益，本會已於96年1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501040號函修正發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辦，電子檔並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依該增修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4目之（5）、第8條第17款及第16條第1款第13目規定，機關如發現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視個案情形通知廠商限期改正、暫停給付價金、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二、另為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及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會另已擬具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以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頒各機關參辦（公開於本會網站）。三、爰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上開切結書，並請將本會上開契約範本增修條文納入契約約定，以避免廠商得標後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權益。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90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210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以提升採購人員之清廉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0-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以提升採購人員之清廉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97年10月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資料顯示：（一）「國際透明組織(TI)」開發之測量貪腐調查工具，自84年至96年間，我國「貪腐印象指數(CPI)」之排名在第25至第34名間，尚有待努力的空間。（二）世界銀行(WB)之全球治理指標，我國在「貪腐控制」構面，歷年排名有下滑跡象。（三）法務部委外辦理96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政府相關部門公務人員清廉程度之評價，政府採購人員之評價係屬較差者。二、為提升採購人員清廉度，請責成辦理採購人員遵守旨揭倫理準則之規定，並注意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免發生違反法令，甚至涉弊之情形。例如：(一)旨揭倫理準則第7條所列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包括：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免費或優惠招待；洩漏應保密之採購資訊；接受請託或關說；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付款金額或為不當之採購程序；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二)政府採購法第15條，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應迴避之規定。(三)政府採購法第16條，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參考之規定。(四)政府採購法第34條，應保密之規定。(五)政府採購法第59條，廠商不得利用不當方式，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及違反時機關之處置規定。(六)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遴選採購評選委員。(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保密規定。(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公正辦理評選、第14條，委員辭職或解聘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法務部政風司、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70853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10-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10月3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88720號","title":"檢附內政部97年9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7523號函影本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8-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附內政部97年9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7523號函影本乙份，所載關於提升工程專業分工品質，妥適訂定廠商資格乙事，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1451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8-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邇來發現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仍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有違本法第50條及第103條規定。爰修正旨揭聲明書第9項，增列部分文字「…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048,"doc_number":"勞職業字第0970512142號","title":"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以，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得將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97年度保全（警務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7年1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70000738B號函諒達。二、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已於96年5月2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修正後條文如下：「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三、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前項法律規定，不得將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四、又「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五、經查有關所定97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內容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5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年齡，此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尚有未符之處，應予研議修正（另其他類型勞務採購契約內容亦請比照辦理），以避免致得標廠商違法受罰。正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_count":0},{"id":904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787號","title":"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00-05-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有關本法第58條執行程序，請參閱本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令頒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content":"主旨：貴會建議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相關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九）台濂業字第一七三號函。二、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一二三號函已有釋例，且保險已納入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服務業貿易總協定及政府採購協定之市場開放承諾項目之一。三、機關投保各種保險，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如為避免來函所述保險公司以偏低價格得標，影響保險服務品質，得採最有利標或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對於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之「規章費率」，如無由業者調整之可能，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率，並以該費率決標。四、保險公司所報保險費如偏低，而有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招標機關可不決標予該等廠商。正本：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副本：財政部、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有關本法第58條執行程序，請參閱本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令頒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90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410510號","title":"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所涉對廠商之通知，應附記相關救濟途徑與期間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10-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所涉對廠商之通知，應附記相關救濟途徑與期間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97年8月29日第245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二、機關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所涉對於廠商之書面通知，及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時，均請於該書面通知附記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51,"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100352910號","title":"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2-08-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052,"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700402070號","title":"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檢附旨揭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院長 劉 兆 玄","rel_count":2},{"id":90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title":"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8-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縱其訂定規格並無困難，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者，尚非不得採最有利標決標。為法規鬆綁，爰修正旨揭作業須知第3點規定，回歸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二、檢附旨揭須知第3點修正對照表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5},{"id":90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title":"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8-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函修正","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各乙份（含修正規定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擴大旨揭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並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爰為旨揭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函修正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title":"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5-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函修正","content":"主旨：檢送<a href=\"/gpletf/異質最低標須知-950523發文確定版.doc\" target=\"_blank\"「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a、<a href=\"/gpletf/異質最有利標-950523發文確定版.doc\" target=\"_blank\"「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a及<a href=\"/gpletf/異質採購-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0523發文確定版.doc\" target=\"_blank\"「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a，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函修正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70600號","title":"貴會函詢國營事業可否將得標廠商因公共工程標案繳交之履約保證金，視同自有資金任意挪用，俟需返還時再設法調度資金支付","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8-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國營事業可否將得標廠商因公共工程標案繳交之履約保證金，視同自有資金任意挪用，俟需返還時再設法調度資金支付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9月5日經國二字第09700133020號書函。二、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履約保證金，係由廠商繳至機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8條、第19條及第20條訂有其用途、發還及不發還之規定，機關不應任意挪作他用，以免發生應發還時卻無資金之情形。正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76620號","title":"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2008-09-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br>【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所以防杜弊端為由，建議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之部分，亦應納入政府採購法規範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7年9月8日永鄉政字第0970010743號函。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規定，不適用本法。惟如補助機關規定屬上開金額範圍內者，仍應依本法辦理並自行訂定監督機制，從其規定。正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title":"補充說明本會95年8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釋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95年8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釋例（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茲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釋例說明二「…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乙節，係規範機關辦理決標之程序。二、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並作成決議後，如係評選最有利標案，尚需辦理決標程序，作成決標紀錄（包括必要之監辦）；如係評選優勝廠商者（準用最有利標），機關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尚需依優勝序位，依序辦理議價，作成議價紀錄（包括必要之監辦）。三、如評選委員會作成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之決議後，投標廠商尚在場者，得當場宣布評選結果，並向廠商說明該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機關如不採行協商措施者，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廢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90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8410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9月22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8-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9月2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title":"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08-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釋例說明二，業經工程會以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補充說明．","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義，茲釐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修正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第6點「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乙節，係鑑於過去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多逕為宣布決標，並未製作決標紀錄，致有決標時監辦人員未會同監辦或未於決標紀錄簽名、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及評選程序違法等情形，爰明定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三、至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否不接受評選結果乙節，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該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釋例說明二，業經工程會以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補充說明．[註2]：「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PARTIAL"},{"id":90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45500號","title":"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7-09-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交通部函詢重大交通建設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8月24日文參字第0961123997號函。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經依本辦法徵選出之公共藝術，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並對公共藝術徵選方式及評選作業，分別已有明定。爰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得先依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徵選出公共藝術設置方案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徵選出之公共藝術設置廠商辦理議價決標，毋需另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刊登招標公告。三、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係限制機關辦理採購，其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應先利用該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方可完成招標公告之傳輸。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辦理議價者（免辦理招標公告），及依同條項第14款採公開審查方式辦理者（因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與上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別），並不受該系統之管制。至於機關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採公開徵選者，其公告作業執行疑義，應由 貴會主政。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1.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本函所列第11條已修正並移列第22條，第9條及第10條修正移列第17條及第19條，該辦法第22條並未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納入，故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 2.請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遴聘外聘委員之程序業經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修正。","rel_count":1},{"id":90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1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3所稱之限制性招標，係指未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之限制性招標。","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五二八０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三、 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續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技術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本函說明3所稱之限制性招標，係指未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之限制性招標。","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0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71520號","title":"為將兩性友善環境落實於政府採購政策，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之評選，將兩性平權觀念納入評選機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將兩性友善環境落實於政府採購政策，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之評選，將兩性平權觀念納入評選機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97年8月20日召開「本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97年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茲提供下列彰顯兩性友善環境之設計觀念供參，建議各機關辦理相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評選時，將其納入評選考量：(一)為落實性別主流化之中心價值，內政部營建署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中，將衛生設備屬同時使用類型者（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以保障兩性在衛生福祉方面之基本需求。(二)於大眾運輸系統設立婦女夜間候車專區，強化婦女乘車安全，提供各項保護婦女設備措施，如攝影機、緊急求救鈴及對講機等，提高使用方便性及安全性。(三)於公共空間之使用上，往往僅以男性身材作為設計考量，而忽略了女性的需求，如公車站立乘客的拉環高度或各種公開演講場所中講台高度，應考量兩性使用之公平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楊委員芳婉、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49420號","title":"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及第11條之執行釋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08-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及第11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8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09730283500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得比照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例所稱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之情形。三、來函說明二，所述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因故停止辦公，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5項規定，該日非末日，算一日。惟如機關認有需延長等標期間之需要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90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36180號","title":"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要點本會已以97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5113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擴大旨揭要點適用情形，以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建設，關於契約條款認知的歧見，使公共建設能順利進行，爰刪除第二點第一項「其足以影響公共建設之進度或品質」之條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主要營造公會（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90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509470號","title":"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乙份，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6-12-2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要點本會已以97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5113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乙份，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協調及督導各機關積極行政，爰建立諮詢機制，以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公共建設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惟對於法規已有既定處理機制之爭議或涉違反契約規定情事者，仍應回歸各該法規處理。二、 機關或廠商申請諮詢，應具申請書（表格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下之「公共建設諮詢申請書」），如有疑義，得以電話（02-87897650）或電子郵件（dop@mail.pcc.gov.tw）陳情或洽詢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主要營造公會（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本要點本會已以97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5113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90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51130號","title":"本會訂頒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訂頒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設置要點原係於95年12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509470號函訂頒，並於97年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36180號函修正。二、機關及廠商依法向本會洽商事項，可依既有之程序辦理，不宜以設置任務編組方式因應，旨揭設置要點，爰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90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12910號","title":"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所稱未能自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12-17","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所稱未能自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並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二、說明一所稱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例如下列情形之一：(一)主管機關資訊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不同意擔任委員。(二)前款同意擔任委員之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三)第一款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四)第一款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未能包括個案特性所需要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90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35370號","title":"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得否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08-17","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得否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協會96年8月11日聲明文。二、有關本會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1500號函，係針對臺中市政府函詢是否適宜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會之「校內評選委員」所為之答覆，合先敘明。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及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釋例（如附件），有關外聘評選委員之遴聘，機關應優先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係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學校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尚無不可。四、另依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如附件），故公立學校以其名義辦理學童午餐採購並作為簽約主體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適用該法之規定。正本：台中市家長協會廖永鈞理事長副本：臺中市政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PARTIAL"},{"id":90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title":"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7-02-07","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關於遴選委員作業，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採購，所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係為採評分方式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因涉及投標廠商合格與否之審認，為求公正客觀，有予以嚴謹規範之必要，爰修正第10點為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二、為因應旨揭修正，自96年4月2日中午12時起，機關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之採購，納入「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適用範圍，如未利用旨揭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者，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請預為因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關於外聘委員遴選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關於遴選委員作業，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PARTIAL"},{"id":90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71950號","title":"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即將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正式啟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09-26","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即將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正式啟用，茲提醒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諒達。二、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者，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正式啟用後，如未利用旨揭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者，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請預為因應。另機關如有個案未利用該系統遴選專家學者而已成立評選委員會且尚未招標者，建議儘速於上開期限前完成招標公告作業，其公告日可為10月2日以後。三、旨揭系統詳細操作流程及說明，請參閱操作手冊（已公開於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路徑為http://web1.gp.gov.tw/doc/profitable.doc）。對該系統操作如有問題，請逕洽詢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或以機關名義（加蓋請釋單位戳記）傳真本會（02-87897604）。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90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title":"本會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自95年10月2日12時正式啟用（9月1日12時至10月2日12時為過渡期，新舊系統並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08-31","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本會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自95年10月2日12時正式啟用（9月1日12時至10月2日12時為過渡期，新舊系統並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有關「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決議略以，讓「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能夠相輔相成，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二、本會為針對採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案件加強管考，並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制，爰建置旨揭系統，其新增主要功能分述如下：(一)自動產生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本系統可以依照使用者所輸入之需求條件，產生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以幫助機關進行評選委員之遴選作業。(二)補充招標公告作業資訊：於本系統中進行招標前置作業，填寫招標作業前之相關資訊。(三)補充決標公告作業資訊：於本系統中進行決標前置作業，填寫決標作業前之相關資訊。三、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應優先自旨揭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四、旨揭系統詳細操作流程及說明請參閱操作手冊（已公開於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路徑為http://web1.gp.gov.tw/doc/profitable.doc），如對該系統操作仍有相關問題者，請逕洽詢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或以機關名義（加蓋請釋單位戳記）傳真本會（02-87897604）。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6,"revoke_type":"PARTIAL"},{"id":90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63880號","title":"有關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組織公司，得否依契約轉讓規定轉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組織公司，得否依契約轉讓規定轉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6月26日北府工採字第0970003677號函。二、單一技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執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公司董事長或代表人為該技師者，如該技師事務所未完成之業務，經契約雙方協議由新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概括承受者，該情形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其他類似情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0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4087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附件(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及公私立研究機構)、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_count":1},{"id":9075,"doc_number":"法律字第0970018449號","title":"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兩者平行審議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校函詢公共工程經招標機關認定有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致終止工程合約，依約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兩者平行審議之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校97年5月14日北藝大總字第0970004002號函。二、按行政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故必須行為人有行政法上之義務，始有違反義務之問題。又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是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性質上既為行政罰，自應以行為人有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至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l0l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機關得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視廠商異議等程序進行之結果，決定是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所為之行政處分(政府採購法第l0l條至第l03條參照)是否為行政罰乙節，依該條項各款規定觀之，或係違反契約義務內容，例如該條項第3款及第7款至第12款；或係因廠商已無履行義務能力，例如該條項第13款，均非屬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至於該條項第l、2、4、5、6及14款部分，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立法意旨檢視行為人所為是否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得認屬行政罰，資為判斷有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期間之適用。三、次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此項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屬形成權之性質，而非公法上之請求權，不發生時效中斷問題。裁處權行使之期間，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係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另按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來函所稱招標機關擬俟法院判決確定招標機關解約合法，或俟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裁定停止審議，再以法院確定判決或申訴結果為據，將該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非屬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所稱「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形，從而不發生停止裁處權時效進行之效果。正本: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rel_count":0},{"id":9076,"doc_number":"陸港字第0940016095號","title":"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台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或「外國廠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2005-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所詢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台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或「外國廠商」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9月5日HL/05/E/0905/006號函。二.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惟該公司如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有關大陸地區廠商之相關規定。正本：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經濟處、本會法政處","rel_count":0},{"id":90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70275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條文於97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70270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4-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702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0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19450號","title":"為提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重新檢視其資料正確性，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重新檢視其資料正確性，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為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遴選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外聘委員，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所含人數已達3,903人。二、近來迭有機關反映依本會資料庫所載資料聯絡專家學者時，有因專家學者已離職、退休或資料不正確，致無法聯繫之情形。為避免前述情形影響機關作業，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若有異動或更正需要，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制及除名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上網即時更正或補充之。三、各推薦機關(構)如欲查詢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可逕自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構)帳號及密碼登入，並點選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輸入推薦機關(構)名稱後，即可查詢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基本資料；若須更正或補充資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公告系統/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維護系統/正式區資料維護作業/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修改作業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title":"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8-0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97年6月18日召開「研商修正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遴選委員作業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旨揭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80,"doc_number":"台票總字第0970005430號","title":"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8-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承詢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資料內容有無異同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0170號函。二、查依本所報奉中央銀行核備之「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13點第1款「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及第2款「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之規定，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内容應完全一致。三、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依上開須知規定，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主任委員白輝雄","rel_count":0},{"id":90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title":"「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設置要點停止適用，業奉行政院97年7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70027307號函同意。二、旨揭推動小組成立迄今近6年，業已針對各項任務建立運作機制，完成階段性目標，後續執行事宜，屬一般性持續辦理事項，由本會本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職掌辦理，尚無需由跨部會之推動小組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設置要點。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6},{"id":90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63070號","title":"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8-02-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自97年2月12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7年2月12日院臺工字第0970002948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一)刪除該推動小組關於落實底價審議機制之任務，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二)刪除該推動小組關於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之設置。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8-02-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因本會97年7月7日工程企字第0970027814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洽非「原供應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致該廠商得標後因原供應廠商拒絕供貨致無法履約之情形，影響採購效率。二、本會89年12月4日（89）工程企字第89035121號函對「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為避免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機關未來引用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其原供應廠商之選擇應以原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為限，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三、個案採購如非屬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應另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因本會97年7月7日工程企字第0970027814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90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15811號","title":"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8-10","is_revoked":1,"revoke_note":"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6年8月2日院臺工字第0960034472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6年7月1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臺灣銀行為存續銀行，爰修正本要點第6點第2款及第3款之「中央信託局」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7820號","title":"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3-29","is_revoked":1,"revoke_note":"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6年3月23日院臺工字第0960011269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督導分組之設置，並配合修正「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分組」為「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分組」為「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08840號","title":"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0-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5年10月20日院臺工字第0950046259號函辦理。二、原「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係於91年11月29日奉行政院核定，該中心並於同年12月17日成立且運作迄今，其主要任務及執行成效，係推動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93條規定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採購制度及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制度，為避免外界誤解該中心為「統一發包」中心，致有「集錢」、「集權」之錯誤解讀，爰修正該中心名稱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修正「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為「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分組」、「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為「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分組」，並配合修正各點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依本會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087,"doc_number":"處忠字第0930000027號","title":"有關專家學者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前先行提供之廠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得另支領審查費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以，有關專家學者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前先行提供之廠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得另支領審查費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訊字第○九二○○三○二八七號函。二、本處九十年七月三日臺九十處忠字第○五六九二號函釋有關「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應由機關依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所考量者為一般會議之召開，均附有會議資料，其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二者有所不同，因此責請機關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其主要意旨，乃在於強調開會之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有審查費之支給，以避免浮濫。三、貴會辦理採購作業，部分標案金額龐大、技術屬性創新或複雜者，受邀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需於會前付出甚長時間審閱資料，由於評選委員對各廠商投標建議書之審查意見，影響評選結果甚鉅，依貴會說明，其會前書面審查已非單為出席會議發表意見之參考，如此在與前函釋意旨不相牴觸之前提下，貴會可依從嚴認定之原則，自行裁量是否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本：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第二科)","rel_count":0},{"id":90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307740號","title":"檢送「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效率措施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照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8-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效率措施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照辦。說明：為避免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爰訂頒旨揭一覽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89,"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28962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8-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旨揭要點本會前於97年5月19日工程管字第09700210830號函修正發布在案，惟為落實政府『永續公共工程建設-節能減碳』政策，修正旨揭要點部分規定，除將『永續及節能減碳』理念納入『公共工程金質獎』設計及施工品質優良獎之評審標準外，並將其中之『生態工程類獎項』調整修正為『永續及節能減碳類獎項』，並為利評選作業，施工品質優良獎之永續及節能減碳類推薦基準修正為「96年1月1日至97年6月30日完工驗收合格，並應符合前目第一、五、六及七小目之規定」，設計品質優良獎推薦條件修正為「96年1月1日至97年6月30日完工驗收合格，且未參選本屆施工品質優良獎之公共工程」，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並踴躍推薦。二、檢附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另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點選「工程管理」或「品質管理」，再點選「公共工程金質獎」中「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即可瀏覽與下載。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福建省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公會、台灣公共工程學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中國工程師學會、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測量工程學會、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台灣混凝土學會、台北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中華民國道路協會、中華民國隧道協會、淡江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中華民國品質學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逢甲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財團法人嘉農土木教育事務基金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正修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請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title":"本會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8-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一覽表針對各決標方式所列參考之適用情形，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為法規鬆綁，爰停止適用旨揭一覽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決標方式之擇定，回歸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3},{"id":90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8490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附件（含修正對照表），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重申旨揭投標須知範本係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其個案投標須知，仍應審酌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範本內容修訂。二、旨揭範本及修正對照表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78120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考量機關有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先行函送評選委員審閱之需求，爰修正旨揭須知第11點第2項。惟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者，請於相關公函註明為密件，並載明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83300號","title":"為充實本會依政府採購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請 貴機關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充實本會依政府採購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請 貴機關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人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貴機關如欲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專家學者，請依本會96年5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頒「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並請踴躍推薦 貴機關現職或退休優秀人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1},{"id":90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82750號","title":"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7）年7月11日下午五時前惠示卓見，以為研定本要點之參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7）年7月11日下午五時前惠示卓見，以為研定本要點之參考，請 查照。說明：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免備文以傳真(02-87897604或87897614)或電子郵件(yangmc@mail.pcc.gov.tw)方式回擲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本會法規會、工程管理處、會計室（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82740號","title":"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7）年7月11日下午五時前惠示卓見，以為研定本要點之參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7）年7月11日下午五時前惠示卓見，以為研定本要點之參考，請 查照。說明：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免備文以傳真(02-87897604或87897614)或電子郵件(yangmc@mail.pcc.gov.tw)方式回擲本會。正本：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工程管理處、會計室（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09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108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1-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館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九○）海秘字第九○○○二一八一號函。二、 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三五一二一號函釋旨揭條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請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ＯＯＯ七二二二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正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rel_count":0},{"id":909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7222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1-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公告徵求，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限制性招標公告畫面登錄。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能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得以公告徵求供應廠商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款次，配合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rel_count":0},{"id":909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947號","title":"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得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請 查照。說明：一、 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電材字第八八一一-０六一五號函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油料88120329號書函。二、 前揭公告徵求，本會刻正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新增該功能，完成後機關即可上網使用。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90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10890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請分送所屬（轄）機關（構）。如不敷分送，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查閱及下載，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48690號","title":"內政部建議於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加註勞動合作社排除適用有關為社員投保條款與提繳勞工退休金乙案，本會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建議於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加註勞動合作社排除適用有關為社員投保條款與提繳勞工退休金乙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4月29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20009號函，並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16日勞動4字第0970069793號書函影本如附件。二、貴部建議於契約範本增訂：「由合作社出具為其社員辦理工會勞保及健保等相關證明文件（機關可扣除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價金），做為機關支付契約價金之勾稽依據」乙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開函示略以：「…，如勞動合作社登記證所載業務項目及營業登記證所載之營業項目，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則該合作社聘僱之勞工，自有該法之適用。基上，勞動合作社社員如係受僱於該社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則與該社具有僱傭關係。」「…勞動合作社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則該合作社聘僱之勞工，自有該條例之適用，且勞動合作社應為選擇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提繳退休金。」「…本案有關人員如屬該合作社所僱用，並有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不宜逕行訂定由合作社為其社員辦理工會勞保證明。」三、鑑於勞動合作社與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社員有無『實質僱傭關係』，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考量各機關辦理之勞務採購案件性質迥異，其契約價金之核計與支給方式未盡相同，爰 貴部建議事項，允宜由機關視其個案性質及業務需要本於權責核處，尚難由本會於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統一規範，以免執行窒礙。正本：內政部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1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70170號","title":"檢送「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97年6月5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234100號函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6點辦理。二、旨揭範例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或本會網站\\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2},{"id":91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64550號","title":"請於本（97）年7月20日前，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條文內容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6-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研修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敬請於本（97）年7月20日前，就範本條文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為更落實工程採購契約之公平合理、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及減少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本會將進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修正。二、旨述範本內容，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1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41700號","title":"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惠請各機關表示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6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本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三次修正。為更落實本法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宗旨，減少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爰進行本次修法作業。二、除本次研擬增刪修條文外，亦歡迎提供對本法其他條文之修正意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1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19393號","title":"「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及第10點規定之附圖，業經本會於97年5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21939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08-05-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及第10點規定之附圖，業經本會於97年5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21939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供廠商或民眾閱覽。鑒於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為使公開閱覽措施更為公開透明，並達便民目的，爰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及第10點規定之附圖。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105,"doc_number":"文參字第0952121615號","title":"統包新建工程中有關公共藝術設置及其經費編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16","is_revoked":1,"revoke_note":"「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適用本函前請先行查閱)。本函所列第6條及第7條規定已有修正，並分別變更條次為第11條及第13條。併請注意第8條、第25條規定。","content":"主旨：貴校函請釋示公共藝術設置相關問題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5年6月26日興總字第0950701019號函。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興辦機關組成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負責公共藝術設置各項行政事宜，其辦理事項包括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徵選、民眾參與、評選及鑑價作業等。故本案雖已有新建工程統包商，惟公共藝術之設置，仍應依前述辦法，由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評估所屬個案的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最適合的徵選方式，並報經貴校轄屬之教育部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辦理。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相關經費之額度及比例編列，本會並未訂定支用額度之上限，應視各設置計畫實際需要而定，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報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正本：國立中興大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本會第三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適用本函前請先行查閱)。本函所列第6條及第7條規定已有修正，並分別變更條次為第11條及第13條。併請注意第8條、第25條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1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365號","title":"文建會函轉財團法人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關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其徵選方式、徵選小組之組成、成員名單之公布已有規定，本函內容與該辦法有異者，應依該辦法為準。<br>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貴會函轉財團法人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關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文建參字第第Ｏ五三九七號函。二、 公共藝術作品圖面或模型，如非屬書面文件，不適於密封，得於招標文件另行規定收件方式，免予密封。三、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外國投標廠商提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四、 公共藝術案如分多處設置點，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就各設置點分別提出其規劃設計者，尚不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五、 公共藝術之設置，其涉及採購評選者，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關於此點，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九Ｏ四號函致 貴會函已建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為必要之調整在案。機關辦理跨越本法施行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採購案，其後續作業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六、 公共藝術之評選如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委員名單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本：財團法人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附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其徵選方式、徵選小組之組成、成員名單之公布已有規定，本函內容與該辦法有異者，應依該辦法為準。[附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其徵選方式、徵選小組之組成、成員名單之公布已有規定，本函內容與該辦法有異者，應依該辦法為準。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1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22760號","title":"貴會函詢「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之銀行保證期間」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之銀行保證期間」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12月21日全授字第3499號函辦理，兼復 貴會96年8月6日全國工技顧字第960077號函。二、有關銀行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之連帶保證期限乙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來函表示，約4成銀行訂有保證期限之限制，屆期視廠商需要予以審酌後，展延保證期限。另約有6成銀行對公共工程預付款還款保證期限無明確限制，悉依個案情況而定。三、貴會來函提出會員承攬之專案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施工期限長達10年，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之銀行保證期限是否得採續保方式辦理乙節，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本於權責核處。四、檢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96年12月21日全授字第3499號函影本供參。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發文日期：96年12月21日發文字號：全授字第3499號主旨：貴會函詢有關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之銀行保證期間相關事宜乙案，經研議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6.8.24工程企字第09600326900號函辦理。二、本案經提報本會授信業務委員會96年12月14日96年度第6次委員會討論，研擬意見如次：(一)銀行承作公共工程預付款環款保證業務，係依個案條件及契約內容審酌後，提供廠商保證之期限。依銀行回復資料觀之，約4成之銀行訂有保證期限之限制，惟每家銀行所訂之期限不同，2年、3年或5年皆有之，亦有訂定保證期限後，屆期視廠商需要予以審酌後，展延保證期限。另約有6成銀行對公共工程預付款還款保證期限無明確限制，悉依個案情況而定。(二)保證業務雖未涉及實際資金之貸放，然其風險與一般放款業務無異。故實務上，銀行受理廠商申請公共工程預付款還款保證，仍會參考廠商所提供之招標文件及工程合約內容，如：招標底價、得標金額、保證金額、保證期間、還款方式、是否得依工程進度分批解除保證責任等因素，並審核廠商信用、財務、經營狀況、履約承包能力與是否提供擔保品及擔保成數等條件核定准駁，並決定承作條件（例如保證期限及保證手續費率）。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91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02750號","title":"機關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8-05-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署就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7年5月15日營署工務字第0972908305號函。二、機關利用旨揭契約下訂鋼筋，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三、上開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採分批交貨，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已有相關規定。四、機關利用旨揭契約訂購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與該契約之訂約廠商另議定優惠價格者，該議定程序適用本法第12條規定。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1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93380號","title":"貴公司建議本會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計算方式中，以投標截止日當月指數取代開標日當月之指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建議本會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計算方式中，以投標截止日當月指數取代開標日當月之指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7年5月7日鼎煉專一字第97050702號函。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請求釋疑；如認為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75條規定提出異議。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一)有關開標之定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規定「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另依本法第4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合先敘明。(二)來函說明二及說明四，據悉所詢案件係為特定個案辦理之選擇性招標，分段投標開標時，其開標當月指數究以何者為之，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招標文件如未規定者，本會認為以投標含價格標之當次投標文件開標日當月指數計算，較為合理。本會88年8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19號函釋例，併請參閱（如附件1，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另來函說明三，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附物價調整參考範例中，其計算公式係提供招標機關參考；個案是否以投標截止日當月之指數取代開標日當月之指數，仍應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本會97年5月16日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4）內容（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1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15130號","title":"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8-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 查照。正本：外交部、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1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03940號","title":"修正本會97年4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1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5-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97年4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1款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內政部營建署前於95年10月至12月間邀集相關部會、地方縣（市）政府、營造公會及土石方工會研商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將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管理制度納入修訂，嗣經部分地方縣（市）政府建議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列營建土石方估驗計價時，須檢附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二、修正旨揭第31款內容，增列一選項：「□廠商估驗計價應檢附經機關建議或核定之土資場之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及＿＿＿＿＿等資料（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屬土方交換、工區土方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未勾選者，無須檢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12,"doc_number":"勞職業字第0950028879號","title":"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6-06-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7日工程企字第09500202280號函轉 貴單位95年5月29日國鳥保字第0950000979號函。二、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派駐機關服務人員之年齡不得超過60歲乙節，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年齡」雖尚非就業歧視禁止之項目，惟基於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建議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而非以限制年齡為要件。三、 另本會已將「年齡」納入就業服務法第5條修正草案就業歧視禁止項目，於95年5月22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若法案通過，雇主違反本項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章罰則第65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正本：國立鳳凰谷鳥園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李應元註:就業服務法第5條業經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51號令修正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rel_count":0},{"id":91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76610號","title":"為遵照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於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相關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7條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5-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為遵照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於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相關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7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4年9月22日經計字第09403944040號函(如附件)。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所揭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參照行政院秘書長93年6月8日院臺規字第0930085992號函釋示，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為之通案決議，依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爰上開通案決議，應可認係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而有法律拘束力。三、倘機關個案投標須知納入上開通案決議，予以規範屬該決議適用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者，依本法第3條規定，尚屬適法。惟按來函說明二，貴部擬於95年度委辦計畫之投標須知增列之相關規定，與前揭通案決議之內容有間，建議依該通案決議文字修正。四、至 貴部如因個案需求，擬於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與該通案決議有關之聲明事項，本會無意見。正本：經濟部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經濟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發文字號：經計字第09403944040號主旨：本部為遵照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研擬 於95年度辦理委辦計畫採購案件時，將「投標須知範本」第77及78條內容增列相關規範詳如說明二，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之「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敬請釋示會復。說明： 一、旨揭第15項通案決議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本(94)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之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之合計總額，違反本項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 二、為遵照立法院決議，本部於辦理95年度委辦計畫採購時，擬將上開決議有關廠商資格於「投標須知範本」第77條增列第(六)項「中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僱用軍公教退休或資遣轉任之職員者，其薪資超過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之合計總額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並於第78條「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上開聲明事項。 三、本部所研擬因應做法，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敬請儘速惠予釋復。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技術處","rel_count":1},{"id":9114,"doc_number":"環署廢字第0960091098號","title":"辦理各路線路肩割草及邊溝積土雜草清除(含有垃圾清除處理)等勞務採購，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96年11月26日函文有關「辦理各路線路肩割草及邊溝積土雜草清除(含有垃圾清除處理)等勞務採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96年11月26日(96)南廢清理吉字第31號函辦理二、有關公開發包投標資格未規範須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是否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本署業於92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20035517號函釋（如附件）：如已涉及前述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時，於辦理招標時應要求該投標廠商於實際清除前，需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始得從事該廢棄物清除業務。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副本：台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署長 陳 重 信〔附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20035517號主旨：有關 貴處辦理工程公開發包投標資格未單獨規範須令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是否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2年5月15日高市工水維字第0920007413號函。二、有關一般廢棄物環境清潔勞務作業相關疑義，依本署90年5月18日(90環署廢字第0026187號函釋略以，從事街道環境清潔勞務作業，倘將街道之揚塵土、樹葉或一般廢棄物清掃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得視為街道清潔行為，得免具廢棄物清除機構資格；倘直接或從各垃圾收集點之廢棄物送至中間處理機構或最終處置地點，即視為廢棄物清除行為，從事該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清除機構，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三、貴處所辦理三工程案，如已涉及前述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時，貴處得於辦理招標時應要求該投標廠商於實際清除前，需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副本：","rel_count":0},{"id":9115,"doc_number":"交路字第0950008653號","title":"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34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6-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立法委員陳進丁國會辦公室函本部請政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應以合法汽車貨運業者為限乙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立法委員陳進丁國會辦公室95年8月25日丁發字第1154號函辦理。二、立法院陳委員進丁95年8月15日召開「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執行實務協調會議」決議：「請本部就政府採購之貨運招標案，行文各相關部會應依法僅准由合法汽車貨運業者參與承標。」，先予敘明。三、查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另查公路法第34條規定（略以）：「汽車貨運業係指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汽車路線貨運業係指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汽車貨櫃貨運業係指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爰惠請貴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34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正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惠請轉知轄屬機關）副本：立法委員陳進丁國會辦公室、本部總務司、各部屬機關部 長 蔡 堆","rel_count":0},{"id":91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8384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8-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等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7年5月1日(97)寬字第0123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所稱「機關」，指適用本法之機關。所述公營事業如於民營化後始發現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因該民營事業已不具適用本法之適格性，爰無法執行上開規定程序。三、來函說明二，已消滅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不能作為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正本：宏鑑法律事務所(105臺北市敦化北路205號金融大樓4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5號","title":"「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5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08-05-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5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_count":0},{"id":91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20396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5-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鑒於部分機關參考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時，有未考量技術服務之特性及專業需求，致履約發生爭議之情形，爰本會邀請產官學界共同研議訂定旨揭契約範本，供各機關訂定技術服務契約參考。二、機關參考旨揭契約範本訂定技術服務契約時，仍應就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予以檢視，將符合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之特別條款納入契約；有關旨揭範本第2條履約標的內容部分，除建築工程以外之其他工程，本會將針對交通、水利、環保等工程之技術服務項目研議訂定，未訂定前，請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與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工作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74980號","title":"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4-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鑒於廠商服務建議書之圖說文字與簡報文件如納入契約，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為避免機關未來依旨揭注意事項執行時，就契約文字解釋產生履約爭議，爰修正第13點規定。二、 另修正第2點第2項文字，對於外國廠商名詞定義予以酌修。三、 檢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1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93920號","title":"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地方機關年度目標達成率及管考方式研商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地方機關年度目標達成率及管考方式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物資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本會企劃處（三科、五科）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121,"doc_number":"工程稽字第09700148770號","title":"審計部96年度稽察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疏失原因統計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審計部96年度稽察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疏失原因統計表乙份，請 查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7年4月7日台審部五字第0970001326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二、副本抄送各部會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立機關：惠請留意類案採購，如有異常情形，適時予以稽核監督。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上均含附件）、審計部、本會企劃處、本會工管處、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rel_count":0},{"id":91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85580號","title":"97年5月5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採購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70270號令修正發布(公開於本會網站)，爰配合修正旨揭須知第6點，增列「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為第(7)款，原第(7)款移列為第(8)款。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rel_count":0},{"id":91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72900號","title":"「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4月22日以工程訴字第0970014446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8-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4月22日以工程訴字第0970014446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陳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 查照。說明:一、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稱本規則)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並於91年9月4日發布施行。茲因本法中履約爭議調解制度已運作多年,累積相關實務經驗,並配合本法第85條之1修正,爰檢討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以提高調解事件處理效率。二、依本規則修正條文第18條之規定,調解委員應本於第16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請委員於酌定相當期間時就個案考量當事人(尤為機關)簽辦調解建議所需之行政作業時間,以符實際。三、如當事人(尤為機關)未於第18條第1項期限內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經申訴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其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者,得以該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併請參照。","rel_count":0},{"id":91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73090號","title":"對於辦理採購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公共設施物品時，建議就個案採購標的性質，於契約明定打印機關全銜或可資辨識之圖案標記","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杜絕贓物缺乏特徵之盲點，對於辦理採購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公共設施物品時，建議就個案採購標的性質，於契約明定打印機關全銜或可資辨識之圖案標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97年3月10日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 院長裁示及內政部警政署97年4月17日研商各部會於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打印機關全銜會議紀錄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如擬要求廠商須於該標的打印機關全銜或可資辨識之圖案標記，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點之（十七）於契約明定，惟於訂定打印之規格時，仍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有關規格之相關規定（例如第26條）。三、依警政署調查96年1月至8月易失竊公共設施物品資料略以，第1名為公墓、運動場、公園等各式護欄、欄杆；第2名為各式水溝蓋。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內政部警政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25,"doc_number":"營署建管字第0960053444號","title":"有關貴公所辦理「921震災都市更新重建工程－東勢鎮東安里本街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因設計、監造分開招標，由二家不同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各專業技師之權責如何劃分、查核簽章應由何者委託辦理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所辦理「921震災都市更新重建工程－東勢鎮東安里本街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因設計、監造分開招標，由二家不同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各專業技師之權責如何劃分、查核簽章應由何者委託辦理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所96年9月13日東鎮建字第0960017985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及建築師法第19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是依上開規定，建築物由不同建築師擔任設計人、監造人於法尚無不許，又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係規定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三、另查為落實專業分工之執行，業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訂有「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簽證辦理之事項已有明文，應據以辦理。正本：臺中縣東勢鎮公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都市更新組、建築管理組","rel_count":0},{"id":91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37980號","title":"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8-04-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4月1日國備工營字第0970003639號函。二、來函說明一及說明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已依法作成調解不成立並檢送證明書者，調解程序已終結。三、來函說明三及說明四，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如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正本：國防部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_count":0},{"id":91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6323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定有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其物價指數計算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定有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其物價指數計算方式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本會97年4月15日工程企字09700157480號函(諒達)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各機關爾後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得參採本會訂頒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之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0%者之調整措施納入契約，辦理工程款調整，並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二、各機關如於招標文件定有依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者，其總指數扣除中分類項目指數、個別項目指數，及中分類項目指數扣除個別項目指數之計算方式，本會已洽請行政院主計處開發完成查詢系統(網址：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9/price_adj/price_adjust_9g.asp，或由本會首頁中點選\\最新業務\\工程採購物價指數查詢\\營造工程(CCI)指數計算平台)，各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自行上網查詢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91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8029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以95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1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二、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內容，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補充執行方式，載明營建物價總指數超過2.5%、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超過5%及個別項目（例如鋼筋）指數超過10%之3種物價調整方式，供機關視需要擇定於契約中。遇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情形，廠商即可依契約規定獲得補貼。三、上開2.5%、5%及10%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關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例如降低上開比率，以減少雙方風險，提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意願，並可減少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無法取得補貼而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四、另本會前以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4640號函請各機關，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水泥、鋼筋、柏油、管材、電纜等）；並請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已決標 16項)；就柏油及水泥材料部分，本會亦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請各機關依前述原則，督促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id":9129,"doc_number":"法律決字第096004839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施行前，提付仲裁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8-0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所詢對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工程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因當事人不能合意依法調解不成立案，廠商逕提付仲裁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部96年12月14日昌易字第0960024485號函。二、按96年7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有關在上開規定施行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是否有上開強制仲裁規定之適用乙節，前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年8月2日召開研商會議，本部認應採「否定說（不溯及既往）」，即施行前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本於信賴保護原則，無上開條文之適用。至於仲裁機構是否受理上開案件，核屬仲裁機構權責，尚不發生仲裁法之解釋與適用疑義。又倘仲裁事件當事人之一於仲裁判斷作成後，以前開事由據以向管轄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宜為如何之判斷，核屬受訴法院之權限，併予指明。正本：國防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_count":0},{"id":91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63250號","title":"本會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http://web.pcc.gov.tw)，請機關檢視有無需要異動之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 貴機關就本會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http://web.pcc.gov.tw)，檢視有無需要異動之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請各機關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傳輸事宜，並定期更新。如有傳輸相關疑義，請善用該系統之操作手冊或先洽詢中華電信客服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各機關爾後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參採旨述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方式，於招標文件訂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或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之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上開指數漲跌幅門檻已修正為0%，遇物價波動即予調整，以減少爭議。三、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履約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並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工廠商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title":"檢送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8-04-11","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110年2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119211號函「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爰本函切結書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如附件，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7年3月4日研商「將廠商無欠繳勞、健保等費用納為勞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會議決議，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時，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二、各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檢附本切結書，以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並避免得標後衍生履約爭議。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會108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00159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三補充說明：「如投標廠商為合作社，且其提供勞務者為非屬僱傭關係之社員時，則非屬該切結書所稱『僱用員工』情形，得免檢附該切結書；如對合作社之相關規定有疑義，請洽內政部。」","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9133,"doc_number":"處仁3字第第0970001876號號","title":"有關建議將銅製品、鋁製品及碎石納入本處營造工程物價調查項目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4-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建議將銅製品、鋁製品及碎石納入本處營造工程物價調查項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3月28日府授工土字第09730107500號函。二、本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循例每5年辦理基期改編，並重新檢討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現行95年基期指數係自97年1月(資料時間)正式採用。三、現編CCI係由本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辦理權數結構調查，計選取108項具代表性之材料及勞務為查價項目，並攤算其權數結構，前後歷時2年，各階段結果均經由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之專案會議審議通過，選查作業極為嚴謹、龐雜，歉難臨時變動項目。四、目前76項材料類查價項目中，與銅、鋁製品有關之代表性產品多已納入，如「電線電纜」、「鋁門窗」及「金屬帷幕牆材料」；另碎石主要用於製造「預拌混凝土」及「級配料」，甚少直接用於營造工程，致未列為查價項目。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rel_count":0},{"id":91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title":"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issue_date":"2008-04-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本函說明三，不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採最低標決標，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之案件。本會110年10月4日工程企字第1100017637號函併請參考。","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處97年3月17日處授車機字第0970000628號函副本收悉。二、來函說明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本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四、來函說明四，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針對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正本：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副本：澎湖縣政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91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3450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始得接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8-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始得接受，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本會業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訂定各種保險單條款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屬法規之一部分。二、另按本會90年9月10日(90)工程企字第90034891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目前僅財政部90年8月6日台財保字第0900750741號函核准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2)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3)所出單之保險單，得允許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三、為免機關於接受廠商提出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不符前揭保單條款內容，致機關遭受損害，爰提請注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36,"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70014732號","title":"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補助各地方政府僱用96名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如有僱用原住民之需求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洽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原住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8-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加強公開宣導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法得標廠商其國内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請 查照。說明：一、 依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97年3月12日社盟（97）字第025號函辦理。二、 本會業已補助各地方政府僱用96名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如有僱用原住民之需求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洽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原住民。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台北市106大安區建國南路1段285號3樓）、本會衛生福利處","rel_count":0},{"id":91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61850號","title":"重申機關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落實設計查核及監造工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落實設計查核及監造工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經查近年來工程廠商與機關履約爭議案件中部分係因技術服務廠商之疏漏所致(如數量漏列、規格綁標或監造不實等)，為避免因技術服務廠商之疏漏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並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59點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中明訂技術服務廠商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二、另技術服務廠商提送規劃設計成果供機關審查時，請依本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檢送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落實設計查核工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21741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4月7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3-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4月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3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341號","title":"台北市政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1-2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1.關於縣(市)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本會90年6月14日工程企字第90020729號函已另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br>2.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府財一字第八九ＯＯ一二五三ＯＯ號函。二、 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業務，委託銀行代為辦理，以約定之市庫存款基本存量不計息抵付代庫費用，為勞務採購，應適用本法，並以市庫存款基本存量估計之利息為採購金額，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貴府依「台北市市庫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所訂定之委託辦法，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三、 有關擬對經營績效良好之市庫代理銀行於代庫期間屆滿時以續約方式繼續委託乙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即敘明後續擴充之項目、內容及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原合約期間屆滿時，依上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註]1.關於縣(市)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本會90年6月14日工程企字第90020729號函已另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91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90020729號","title":"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如係依地方制度法第74條擬定代理機關經議會同意後設置，並依公庫法第三條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1-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如係依地方制度法第74條擬定代理機關經議會同意後設置，並依公庫法第三條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90年6月1日90北府財管字第112546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財政部","rel_count":1},{"id":91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61380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請注意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之文字，以避免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請注意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之文字，以避免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與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2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稅務代理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合先敘明。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無營業稅之適用，爰機關依本會現行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6條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方能避免滋生事務所加值型營業稅是否扣除之爭議。另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填寫營業稅者，建議載明自然人投標營業稅欄位填寫為零。三、併請注意本會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4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本會95年10月18日前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所載「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已刪除。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兼復 貴會97年2月5日土技全聯（97）字第064號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業務處、稽核小組、法規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1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09730號","title":"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並減少履約爭議，請就工程採購案採行因應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並減少履約爭議，請就工程採購案採行因應措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因應措施，說明如下：(一)尚未招標或因流、廢標而重行招標之工程標案：１、工料分別招標：本會業以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4640號函請各機關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也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工廠商使用。地方政府亦得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２、契約納入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本會業以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二函訂頒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逾2.5%、5%及10%之物價調整方式；97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0290號函說明上開2.5%、5%及10%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關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函說明如有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二函辦理。(二)在建工程標案：１、無料源之聯絡窗口：目前經濟部已設置「營建物料供需協調小組」，以協助業者取得鋼品、砂石等營建物料料源。各機關應主動瞭解或接獲廠商反映有取得營建材料困難時，洽該小組協調(聯絡窗口沈科長(02)23252428)，本會亦設有聯絡窗口(吳簡任技正(02)87897701)協助洽購建材事宜。２、辦理物價調整之方式：各地方政府得本於地方自治之精神及財政狀況，考量契約公平合理、社會觀感、公共利益及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參考本會相關函釋自行合理訂定依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調整物價之方式。至適用中央機關之因應措施，刻由本會與各部會、業者研議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id":91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06760號","title":"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核有共通性之缺失事項「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爰重申機關除將該須知提供評選委員外，並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須知內容。併請注意本會94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312470號函及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90號函釋例（如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1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8649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7年度之採購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8-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7年度之採購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依上開規定，本會應會同經濟部訂定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本案業經該部97年2月29日經總字第09702981110號函同意在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府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03380號","title":"本會95年2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說明二所載「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10%」，予以刪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5年2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說明二所載「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10%」，予以刪除，並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97年2月14日召開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議紀錄（如附件）之會議結論（二）辦理。二、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旨揭函釋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子項，並建議其配分或權重不低於10%，茲因各界反映該建議之配分或權重過高，經本會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檢討結果，旨函所載該句段文字修正為：「其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10449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3月24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08-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7）年3月2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47,"doc_number":"營署中建字第0970002989號","title":"營繕工程承欖契約應記載事項相關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大會所詢營繕工程承欖契約應記載事項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大會97年1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20560號函。二、查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為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所明定；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第6款所定應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亦於「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5條中載明有案。三、至 大會所詢部分機關辦理政府營繕工程，未於契約內納入物價指數調整，如何導正乙節，查本法上開規定之管理對象均係指營造業者或其相關從事人員而言，並非涉政府部門；若政府機關於辦理營繕工程採購時，未於工程契約中納入物價指數調整，因涉貴管業務，如何之處仍還請主政。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署長林欽榮","rel_count":0},{"id":91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2-16","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97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3380號函釋：本函說明二所載「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10%」，已予以刪除，該句段文字修正為：「其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br>","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請 查照。說明：一、查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項目與本法之施行息息相關，譬如「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協辦招標及決標」等，其實際提供服務之主要工作人員如未具備本法專業知識，對於採購案之推動及完成，恐將有負面影響。二、為確保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合於本法規定之服務，避免發生違反本法規定、疏漏、錯誤、限制競爭等情形，建議各機關辦理涉及提供類似上述「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協辦招標及決標」等服務項目之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案件，將「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其子項，例如將其列為本辦法第7條第4款「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之子項，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10%，並得依投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參加政府採購法規講習課程所獲證明或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予以評分或評序位，並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檢附相關證明影本。三、自96年1月1日起，建議各機關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列為上揭評選之評選項目或子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備註：後依本會97年2月14日召開之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議紀錄及97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3380號函釋：本函說明二所載「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10%」，予以刪除，該句段文字修正為：「其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91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26030號","title":"有關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及據報核有應請本會辦理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3-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說明四之（二）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及據報核有應請本會辦理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1月16日台審部五字第0970000045號函。二、議題一「研謀防範財物採購不當援引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落實制度之執行」：(一)為防範不當引用情事發生，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檢核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者，其標的分類僅能選擇「勞務」），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二)本會訂頒「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已將「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列為錯誤態樣之一。三、議題二「研增財物採購適用之專家學者類別並提昇其受聘意願，以確保評選作業程序之遂行」：(一)有關「研增財物採購適用之專家學者類別」部分，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資料庫係依專家學者所填寫之「專長」分類，尚難以該專長所涉及之「財物」予以分類，且目前分類方式使用上尚無困難。為瞭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之類科別分類是否符合機關招標需求，本會前以95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500470860號函就增列類科別事宜徵詢各機關意見，復於96年1月24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增列類科別事宜會議」，經檢討並彙整各界意見後，本會以96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7180號函知各機關，專長類科別由原有12大類106科別，增加為16大類249科別。本會將持續注意各界辦理採購之情形，並請各界推薦適當人選，以提昇本會資料庫品質及完整性。(二)有關「研謀提昇專家學者受聘意願」部分，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會議，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已支給出席費者，如專家學者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工作，亦得依該要點支給審查費，以提高專家學者受聘意願。惟近來報章媒體針對評選委員公正性之質疑及檢調單位針對評選案件之偵查，亦影響專家學者之受聘意願。(三)為避免因專家學者暫時無意願或僅一段期間無法擔任評選委員，致造成機關遴選委員作業之困擾，本會已於96年12月25日建置專家學者可自行暫停被遴選之機制，如專家學者短期內未能擔任評選委員者（如出國），可自行上網暫停接受機關遴選擔任評選委員。(四)本會已於96年12月5日以email通知本會資料庫內之所有專家學者，如不願擔任評選委員，可告知本會自願除名，至97年2月12日已有25人自願除名。另對於一定期間內（例如一年）未曾擔任評選委員者，將主動洽詢原因及續留本會資料庫之意願。四、議題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執行」：(一)「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自93年1月1日施行起，本會即積極建立採購人員專業管理制度，將「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訂為6小時之訓練課程，並依該辦法甄選代訓機關（構）配合辦理訓練事宜，建置「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政府採購訓練師資資料庫」及相關課程授課大綱及考試題庫，以應訓練需要。96年度委託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之基礎訓練及進階訓練共127班次，約7,990人參訓，97年度將持續積極辦理，以建立專業採購制度。(二)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監督，本會將加強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確實配合辦理。五、議題四之（一）「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規定，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有關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乙節，如出席人數符合上開規定者，尚難謂不妥。經本會統計96年度各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981件財物採購案，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評選會議之出席率為92.46％（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外聘委員總額），內派評選委員之出席率為93.38%（出席內派委員人數／內派委員總額），尚稱合宜。六、議題四之（二）「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本會於訂頒或修正該須知內容時，均已通函各機關於成立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該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並分別以94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312470號函及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90號函各機關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該須知內容。有關「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乙節，本會將另通函各機關，除將該須知提供評選委員外，並於評選過程提醒評選委員注意須知內容；如硬性規定評選委員簽認該須知之程序，對於具一定學術地位或專長之專家學者，恐造成彼等更不願意擔任評選工作。七、議題四之（三）「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之作業方式不一」：有關初審意見之核定程序，基於考量個案採購規模及實際需求之差異，宜保留機關實務處理之彈性，爰得由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尚不宜強制規定。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成立工作小組，其目的係要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其成員包括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及至少一位採購專業人員，所提出之初審意見，如逕送評選委員會，尚無不可。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註：說明四之（二）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1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9313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8-03-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旨揭情形，例如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機關未即處理，致刊登之次日，適逢該廠商投標或與其他廠商共同投標他案之當日或前一日，而引發廠商認為機關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投標之誤解。二、另為提醒廠商注意本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本會已修正本會訂頒「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該聲明書第9項修正為「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89670號","title":"檢送本會訂定「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鑒於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採國際競圖方式辦理者，為建立一致性合理模式，避免爭議，特訂定上開注意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1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title":"辦理當日往返之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8-03-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0970000662號函。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5號","title":"97年3月5日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8-03-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3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90090號","title":"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影響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並減少履約爭議，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影響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並減少履約爭議，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近來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行。行政院張院長於97年2月27日召開之行政院穩定物價工作小組會議已裁示，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上漲，機關辦理工程招標，可將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納入契約，或自行購料後提供施工廠商使用。二、本會業以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訂頒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得就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逾2.5%、5%及10%之部分納入契約，辦理物價調整；97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0290號函說明上開2.5%、5%及10%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關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函說明如有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辦理。三、本會於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4640號函請各機關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也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工廠商使用。四、目前經濟部已設置「營建物料供需協調小組」，以協助業者取得鋼品、砂石等營建物料料源。各機關應主動瞭解或接獲廠商反映有取得營建材料困難時，洽該小組協調(聯絡窗口沈科長(02)23252428)，本會亦設有聯絡窗口(吳簡任技正(02)87897713)協助洽購建材事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id":9155,"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058720號","title":"有關材料檢驗改進作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建議材料檢驗改進作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12月27日電子信。二、首先感謝台端來信，再次對公共工程材料試驗之時弊，提出寶貴建議，提供本會研擬政策之參考。三、有關「管材商(污水用推進管)以特製材料應付官方檢驗，送到工地是另一批貨，貨到工地沒人抽驗，以致檢驗驗不出真實情況…」乙節，本會自96年11月起，已對自來水工程、管溝工程及污水下水道工程等，進行專案重點查核，並於97年1月15日邀集各相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開會，請其一併全面對所屬污水下水道工程同步加強查核。如發現施工或材料品質不良情事，將嚴予追究廠商、監造等單位或人員責任，並透過媒體報導讓社會大眾瞭解。四、有關「監造人對於材料不主動管控送驗，委由廠商自送，事後再補簽名承認」及「試驗費由誰支付，與實驗室報告有因果關係，廠商均有能力找實驗室配合出假報告，…，品質檢驗費可由公部門獨立編列經費，由公部門給付」乙節，說明如下：(一)本會業於96年12月17日召開會議研商，結論如下(會議紀錄如附)：１、二級品管抽驗由甲方編列材料抽驗費，不再受制施工廠商。２、試體由甲方或其委託之實驗室自行取樣送驗，防止試體被掉包。３、抽驗實驗室由甲方指定、統一遴選或核定，非由施工廠商選定。(二)就實驗室管理方面，本會除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加強認可實驗室之監督外，並不定期配合TAF抽查實驗室，如95年及96年抽查結果已對缺失嚴重者，分別停權3家及2家。另台端如有具體事證，可向本會或TAF反映，俾派員處理。五、有關建議試驗報告實施技師簽證乙節，屬技師簽證範疇，俟未來修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時再一併檢討。六、有關監造單位對材料檢驗方式不熟悉，無法在廠商面前講述檢驗規範、檢驗項目等乙節，本會已與各工程主管機關合辦相關訓練(含開工前講習等)，講授契約重要事項、材料檢驗、施工重點及工程倫理等，以強化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廠商相關人員之素質及工程倫理觀念。七、綜上，本會將依上開「研商公共工程二級品管之材料試驗管理作法會議」結論，據以研擬具體作法及契約條款，函知各機關辦理，並函請各查核小組加強查核，以督促機關落實改善。另本會亦將持續配合TAF抽查認可實驗室，並督促TAF對出假報告之實驗室處以停權處分，俾淘汰不良者。正本：眾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382號]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3號","title":"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8-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法務部政風司管司長高岳、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形。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74700號","title":"修正本會88年9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2752號函釋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8-0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88年9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2752號函釋例，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與該評選優勝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前，應依本法第4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合理訂定底價；如因逾底價、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或勘選。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另議價過程中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本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已有規定。二、本會旨揭函說明三：「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對於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未先通知廠商，每序位辦理『議價次數』及『每次議價過程中廠商減價次數』並無限制。」與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釋例不一致，爰予刪除。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1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75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子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3條","issue_date":"1999-09-02","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97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4700號函，本函說明三予以刪除","content":"主旨：貴行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子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銀總（二）乙字第一三七六三號函。二、 貴行如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減價及比減價格次數之限制。三、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對於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未先通知廠商，每序位辦理「議價次數」及「每次議價過程中廠商減價次數」並無限制。正本：台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說明二，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2.依本會97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4700號函，本函說明三予以刪除。","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9159,"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0970006490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8-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之適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223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二、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機關」，係指對外以其名義為招標行為或簽訂契約之機關；且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不利行政處分之一種，尚不宜擴張解釋由上開機關授權其內部單位或所屬之主辦單位以各該單位自己之名義對外行文，作成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處分，故仍請以招標公告所列之招標機關或簽訂契約之機關（甲方）為通知之機關。正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71540號","title":"檢送各機關9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8-0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9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9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計有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最高法院、臺中縣議會等未達30%之目標，請檢討原因並提改善作法過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25971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統包作業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8-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採購以統包方式辦理情形，重申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6年12月25日台審部五字第0960004621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有未經評估確認，僅照錄法令條文簽核，事前評估未臻落實或流於形式之情形，請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下稱統包辦法）第2條規定，先評估確認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方得以統包辦理採購。併請參閱本會訂頒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之「貳、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及其附錄一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已將機關之事前評估工作納入採購稽核重點項目，俾切合提升效率及確保品質之統包立法意旨。三、按統包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常見統包工程之主要工項已施作，而細部設計圖說或施工計畫仍未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查核定，形成一面施工、一面修正設計圖說之不合理情形，甚有未予審查即予施工並驗收合格之情事。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並確實執行，併請注意本會訂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12點及第14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將要求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時，將上開情形納入查核或稽核重點項目，以加強督促機關落實統包採購先審核後施工之規定，俾貫徹廠商之設計理念於施工。四、按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統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另「統包」為本法所定專有名詞，機關如非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採購標的名稱應避免使用「統包」2字。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勞務採購無法點選統包」及「標的名稱含『統包』2字，卻未點選統包」之檢核功能，並於「是否統包」右側欄位加註「詳採購法第24條及該條所定辦法」字樣，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五、副本抄送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購稽核小組：請將說明二及說明三所述情形，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重點項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3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2008-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諒悉。二、為避免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當限制，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本會另增訂「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等4種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三、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有限定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頁數之需要者，因「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業已納入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標之態樣之一，建議機關可就涉及評選方式之文件載明廠商服務建議書以不逾某特定頁數為原則，並於評審標準配合訂定頁數過多之扣分機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府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3},{"id":91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62315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2310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8-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231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2008-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2},{"id":91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17231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餘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為確保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合於本法規定之服務，避免發生違反本法規定、疏漏、錯誤、限制競爭等情形，本會曾以95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各機關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二、為落實技術服務廠商熟稔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政策，提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本會爰研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技術服務廠商相關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處理原則」（如附件），協助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辦適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政府採購法規訓練課程，其僅限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參訓，全程參與12小時課程者，由公會發給參訓證明。三、有關說明一函中所述本會原定自96年1月1日起，建議各機關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列為技術服務採購之評選項目或其子項乙節，予以延後自96年4月1日起施行，並建議各機關屆時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親自參與上開課程訓練之參訓證明，列為該等採購評選之評選項目或其子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36740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8-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1月22日北府工採字第0970000535號函。二、機關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者，其執行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異，仍應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條件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三、又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尚無禁止以議價方式辦理。爰所詢於採限制性招標前，是否由機關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擬邀請之議、比價對象，應由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四、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執行疑義，請逕向內政部洽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53002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修正草案，函請各機關表示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8-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97年2月2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3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56250號","title":"為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請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於招標文件提供廠商相關法令，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或開工前檢附切結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8-0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請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於招標文件提供廠商相關法令，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或開工前檢附切結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3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090960號函諒達。二、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多數已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工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惟邇來部分受委託之技師、建築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發生勾結採購評選委員影響評選公正、設計人員不法綁標、違法審查材料、監造人員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拿施工廠商薪水等違法事件，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品質、進度及政府清廉形象，使政府及人民利益蒙受損害。三、各工程主辦機關不得因相關工程技術服務已委託廠商辦理，而疏於督導相關工作之進行、未落實履約管理，或縱容受委託之廠商有過去機關自辦工程時之陋習。機關如發現承辦廠商或其人員有不法情事時，應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追究責任，不得寬貸。四、前揭本會函檢附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業依最新法令規定修正並增列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重要規定如附件，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91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10660號","title":"檢送「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5-22","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本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頒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改適用該表。","content":"主旨：檢送「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釐清施工階段起造人、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專案管理單位彼此間之權責，減少履約爭議，茲訂頒「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建議各機關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該權責分工表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二、按「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係適用於機關將「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分別委由兩個不同廠商辦理之情形，此與機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者不同，後者機關須就施工階段之專案管理服務項目與「施工監造」之服務項目，依委辦服務內容予以整合為一，其服務酬金並應依整合後之服務項目內容重新考量（本辦法附表四附註四規定參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陳銀河國會辦公室、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行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頒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改適用該等表格。","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9170,"doc_number":"局力字第0970002246號","title":"有關台端電子郵件陳情「約聘僱人員被剝削」相關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70002246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有關台端電子郵件陳情「約聘僱人員被剝削」相關事宜，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7年1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061041號書函轉台端電子郵件辦理。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機關為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得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另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亦得依規定針對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辦理採購。至各機關推動業務所需人力究宜以聘用人員或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係屬各機關權責，須由各機關衡酌業務性質、人力及經費運用情形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三、另為加強政府勞務採購中受僱勞工權益保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與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業已共同研擬積極性政府勞務採購規範，包括投標廠商資格審查項目、需檢附遵守勞動法規必要文件項目、違反廠商之懲罰處置方式等，以加強各機關監督勞務採購案件承包商是否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另勞委會近年亦已積極協調工會及各方意見，期能針對勞動派遣關係中相關勞動者權利義務規範與保障進行研訂專法，以保障三方權益。未來將由工程會會同勞委會及本局對各機關加強宣導辦理勞務採購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並注重勞工權益保障。正本：簡○○君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91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4466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提付仲裁之適用時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8-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提付仲裁者，其適用時點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已於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二、上開修正條文適用時點，經本會96年12月24日邀請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正條文適用時點座談會」研議結果，以「機關不同意申訴會調解建議或方案函，送達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日在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正條文生效日（96年7月6日）以後（含本日）者」，適用修正後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_count":0},{"id":91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46000580號","title":"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3條解釋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經濟部 令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經工字第09704600580號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冷凍空調業，包括製造業、工程業及技術顧問業。惟為避免冷凍空調技術顧問業受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本條例之重複管理，並為避免該技術顧問業適用本條例之窒礙，僅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之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有關許可、申領登記證書與加入公會及第九條有關冷凍空調業分等之規定。至於未具技師資格或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併予敘明。部長 陳瑞隆","rel_count":0},{"id":91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32470號","title":"「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7年1月16日研商「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法務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74,"doc_number":"台內中營字第0970800035號","title":"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發文字號：台內中營字第0970800035號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本署96年11月30日研商「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會議紀錄辦理。二、查土木包工業得承攬「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所定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惟定作人依營造業法第44條規定，如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另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中之專業工程項目如有超出本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金額時，土木包工業不得自行施作；至本辦法第3條所定金額，除「預拌混凝土工程」乙項依照「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所定業務範圍（預拌混凝土之泵送、澆置、搗實工程。），係不含材料費外，其餘項目均為含工帶料之費用。三、按營造業承攬工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仍應以其契約金額為認定基準，且本辦法第11條規定係指承攬總額，與承攬限額無涉。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21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台灣區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東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工務組、國家公園組）副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加印10份）)部長 李逸洋","rel_count":0},{"id":91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43820號","title":"補充本會96年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函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補充本會96年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函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公司96年7月25日電新開字第09607066201號函詢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涉及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本會曾以旨揭函文函復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茲就旨揭函文補充說明如下：(一)旨揭函文所稱機關，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被動出具同意書參與都市更新之公營事業。(二)公營事業如為更新單元內唯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適用上開函文說明二內容。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8-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1月15日屏府社助字第0970013413號函。二、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所稱「以換文方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至於原招標文件如何敘明，該函已有說明。另所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44640號","title":"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避免廠商承擔過大風險，建請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避免廠商承擔過大風險，建請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近來工程材料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或因無法取得補貼致停工、倒閉，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二、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上開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此種作業模式，過去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等機關亦曾採行，且成效良好。三、本會為協助各機關及廠商解決上述爭議，已先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將於97年1月30日上午開標，屆時如順利決標，該契約將公告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http://sucon.pcc.gov.tw/商品查詢），供各機關利用。各機關如有可供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其他工程材料，亦可洽臺灣銀行辦理招標。四、上開契約之適用對象為中央政府各機關，適用條件為新辦及流、廢標後重行招標之工程標案，且鋼筋項目之總預算金額達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者。符合條件之工程案，招標時扣除由機關供料之鋼筋項目。至於鋼筋總預算金額未達5千萬元或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之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惟如不利用該契約者，得於個案工程契約納入鋼筋個別項目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178,"doc_number":"審北處伍字第9200067號","title":"貴府所屬建設局九十至九十一年度上半年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委由石渠營造、郁東營造以及德林營造公司辦理之各項搶修及復建工程，經本處依法派員調查，據報核有應請　貴府研議辦理事項，詳如說明，敬請　查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妥處並督促研謀改善措施惠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政府採購法第109條","issue_date":"2003-0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所屬建設局九十至九十一年度上半年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委由石渠營造、郁東營造以及德林營造公司辦理之各項搶修及復建工程，經本處依法派員調查，據報核有應請 貴府研議辦理事項，詳如說明，敬請 查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妥處並督促研謀改善措施惠復。說明：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至九十一年度上半年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委由石渠營造、郁東營造以及德林營造公司辦理各項搶修及復建工程計三十五件，分為非屬納莉風災之限制性招標工程二件，九○、九五（九十年九月五日）豪雨災害搶修之限制性招標工程六件、納莉風災需搶修之限制性招標工程十一件以及納莉風災後需復建或整治之限制性招標工程十六件，該局在辦理該等工程採用限制性招標之辦理過程，核有下列缺失：一、辦理搶災工程未確實依照台北市政府防救天然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工程授權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擬定搶災計畫，有失採購作業準據：(內容詳附件)二、經辦過程應無緊急需要，卻逕採限制性招標指定特定廠商辦理議價，顯有如工程會所述「曲解法令規定及濫用行政裁量權」之便宜行事情形：(內容詳附件)三、指定特定廠商辦理議價，決標價格較該廠商以公開標得之相類似案件為高：(內容詳附件)","rel_count":0},{"id":91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38152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8-0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97年1月2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28091號","title":"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8-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訂定合理底價，得先參考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等相關物價資訊逐項編列、分析，提出預估底價；亦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請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三、上開底價審查委員會成員，其屬外聘者，得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兼之，並注意保密及迴避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81,"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700009160號","title":"重申為避免閒置公共設施繼續產生，除請  貴單位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參考本會訂定之各階段防範注意事項外，另提供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其態樣供參，詳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8-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為避免閒置公共設施繼續產生，除請 貴單位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參考本會訂定之各階段防範注意事項外，另提供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其態樣供參，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6年10月31日工程管字第09600440820號函（正本諒達）。二、經分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之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可概分為6類，其分類及態樣如下：(一)政策因素：１、設施管理機關為爭取中央政府推行特定政策所提供之補助款，選定無停車需求之區位興建停車設施或規劃時高估停車需求，以及依都市計畫規劃位置興建公共設施，然公共設施興建完成後周圍環境仍未開發完畢。２、設施管理機關於爭取中央政府為推行特定政策所提供之補助款後，原計畫擬訂時之相關承諾配套未履行（如共構設施未興建或縮小興建規模、未配合興建時程編列地方配合款、未落實後續營運管理等）。(二)競選承諾：機關首長為履行競選時對選民之承諾，未審慎評估設置之需求性及未妥為考量使用人口，即進行設施興建，或興建完成後未落實後續營運管理計畫。(三)缺乏經費：１、工程配合款未配合編列或未適時到位。２、上級機關補助計畫變更致無後續興建經費。３、未配合編列後續維護管理及更新經費。(四)環境變遷：時間變遷、法令變更或國際發展趨勢改變致原規劃用途消失。(五)管理不善：１、因故停工過久，設施管理機關未積極解決，致工程無法進行。２、設施損壞未積極修復致無法使用。３、未積極宣導讓民眾瞭解公共設施內容及使用效益。４、公共設施周圍環境未落實執法管理（如停車設施周圍未加強取締違規停車）。(六)行政程序未完成：如公共設施在土地權屬、建照或使用執照未取得及土地容許使用未變更完妥等情況下，先辦理施工或先行使用致事後因補正程序未完成，而影響後續使用。三、前開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分類及態樣，請 貴單位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參考並注意防範。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82,"doc_number":"法律字第0960038134號","title":"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涉及仲裁法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7-10-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涉及仲裁法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公司96年10月2日電業字第09610001881號函。二、按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之仲裁，係就現在或將來之爭議，以當事人之協議為基礎，由仲裁庭為判斷解決之程序（本法第1條及第2條參照）。對於當事人已有仲裁之協議（即使用仲裁制度解決紛爭之合意），而就仲裁人或其選定之方法、仲裁地未約定時，本法第9條及第20條分別定有處理方式。三、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1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第2項）…」所謂「機關不得拒絕」，係指不得拒絕以仲裁程序為解決爭議之方式。至於應如何進行、如何選定仲裁人、仲裁地點，均仍應依仲裁法相關規定為之，並非指機關對於廠商之主張均不得拒絕。四、又本法之仲裁可分為機構仲裁及非機構仲裁兩類。仲裁協議如係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視為未約定仲裁人，即依未約定仲裁人之程序處理。關於撤銷仲裁判斷事由，本法第40條已有明文規定，似不生疑義。五、至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是否另有排除仲裁法特定條款之適用；或依該條規定提付仲裁案件之進行程序應如何適用？建請先徵詢該法主管機關為宜。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_count":0},{"id":91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70001337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關於查驗作業與押標金及保證金額度，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8-0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關於查驗作業與押標金及保證金額度，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6年12月18日本會召開之「降低營造業投標之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上限門檻及增加同業保證之可行性」會議紀錄結論事項辦理。二、關於查驗作業，為提升採購效率，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於廠商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以加速驗收程序。三、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定押標金、保證金之額度，工程主辦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就上開辦法所訂上限範圍內合理訂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27030號","title":"有關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其由學生家長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1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其由學生家長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查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爰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二、關於部分家長反映，希能擔任營養午餐採購之評選委員，參與評選作業乙節，本會已以96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35370號函說明其可行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其後雖曾研擬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增訂條文，惟經公告徵詢各界意見結果，基於現行法規已有可行方式，爰不予增訂。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16190號","title":"貴府就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說明三內容提具聲復理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2-28","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 113年08月26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485號函說明二，本函說明二行政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府就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說明三內容提具聲復理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12月19日北府工採字第0960007474號函。二、來函說明三：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說明三所稱「無預算即決標」，尚未包含行政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函說明一所述情形。採購人員依上開函釋內容就延續性計畫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採購，尚無懲處問題。三、來函說明四：為配合民意機關審議預算作業時程，並避免招標機關無法及時辦理採購衍生採購作業空窗期，進而產生採購延宕及國賠之問題，貴府如已於招標文件加註文字諸如「新台幣○○元正之預算已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新台幣○○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於招標文件事先提醒廠商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應徵得招標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者，於契約已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原則納入配套措施並符合預算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辦理決標者，尚無懲處問題。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1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12100號","title":"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會已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置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機關端功能下)，建議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於評選廠商前至該系統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最有利標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品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509930號","title":"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得否變更負責人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65條","issue_date":"2007-12-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據本會104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40027698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A96211學生販賣部勞務代辦（委託經營）」採購案，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得否變更負責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6年10月23日澎科大總字第0960007814號函。二、獨資商號係由出資人個人經營，商號所負責任即出資人個人責任，爰簽約之商號之負責人如變更，則有履約責任之移轉，除有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得予轉讓之情形外，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不得轉包之規定。正本：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註：依據本會104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40027698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91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查本會前就工程採購履約期限及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釋例如下：(一)90年9月12日(90)工程企字第90035319號函釋：工期1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二)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7540號函釋：工期未達1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三)95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釋：不論工期是否長於1年，均請各機關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二、各機關依上開函示辦理之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8},{"id":91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9891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1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96年11月21日陳情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請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而廢標者，機關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其屬預算不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二)如因受限於預算而有減項招標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三)如有多次流標或廢標之情形，採購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檢討原因。(四)不得有設計內容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0},{"id":9190,"doc_number":"台財稅字第09600511320號","title":"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出具之證明文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出具之證明文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67210號函（附影本）辦理。二、機關辦理招標，得標廠商已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後倒閉或他遷不明等原因失聯，分包廠商為保障其權利，得由採購機關出具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前經本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1820號函副知貴局，諒達。三、為求作業一致，貴局受理分包廠商申請核發得標廠商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輔導其備妥下列文件：（一）已向機關報備之分包契約影本；（二）權利質權設定證明影本；（三）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四）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如不履行契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由分包廠商對機關行使契約價金請求權之合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文件影本。正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部長 何 志 欽","rel_count":1},{"id":91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之支付，請依說明事項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07-12-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br>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br>","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之支付，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96年11月21日陳情辦理。二、行政院主計處90年2月23日行政院台90會授三字第01583號函訂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注意事項」，其第9點載明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第11點載明應糾正或懲處情事。三、為維護得標廠商合法權益，機關自即日起辦理工程採購，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1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9569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12月20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7-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12月2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出國 副主任委員 陳 森 藤 代行","rel_count":0},{"id":91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93890號","title":"本會93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300366550號函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7-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93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300366550號函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有鑒於機關反映，於辦理評選時，如參與評選廠商眾多，有逕將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予相同序位（例如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需要，因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故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乙節，如係經對投標廠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釋例。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9158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縣市政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96年11月21日陳情辦理。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得準用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附之「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請儘量同意廠商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以利公共建設之推動，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三、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本會已於95年8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請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時，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正本：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高雄市左營區重平路9號5樓之1]、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1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67210號","title":"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2007-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之執行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影附財政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1820號函。二、得標廠商依旨述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並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嗣後如因得標廠商倒閉、他遷不明等情況失聯，致無法取得其統一發票供機關辦理核銷者，其屬應由分包廠商領受之款項，得依前述財政部函釋，由採購機關出具足資確認分包廠商得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及行使範圍之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並作為機關支出之憑證。三、上開分包廠商得行使權利質權之證明，包括：(一)已向機關報備之分包契約影本；(二)權利質權設定證明影本；(三)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四)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如不履行契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由分包廠商對機關行使契約價金請求權之合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文件影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1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title":"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0條第1項","issue_date":"2007-1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14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本函說明二，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11月5日北府工採字第0960006616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三、另標價偏低之處理，請依本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依本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91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7693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96年10月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96年10月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1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30640號","title":"有關分公司可否使用總公司之實績參與投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7-1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台北公司與南區分公司業務案實績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23日泰字第9610001號函。二、所詢涉及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三、按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為公司法第3條第2項所明定。所述南區分公司可否使用台北公司之實績，應視個案性質及實際情形而定，例如南區分公司於所登記之營業範圍內，得使用台北公司之實績證明。經濟部84年3月14日商字第202429號函釋例併請查閱(如附件)。至相關人力之認證資格條件，宜依招標文件規定而定，如有疑義，請依本法第41條規定，向招標機關洽詢。四、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6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正本：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2弄5號6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附件]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條函釋字號：經濟部八四、三、一四商二０二四二九號發布日期：84年03月14日 △有關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釋疑按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即本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中，可能有部分項目本公司不經營而交由分公司經營。是以，分公司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時，僅須其所營事業項目涵括在本公司之公司執照所載所營事業項目範圍內即可，至於其是否與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所營事業項目相符，則不在審查之列。本部七二、一二、二０商五０四七五號函釋暨以往有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不再援用。","rel_count":0},{"id":91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5045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7-1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茲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未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致發生履約爭議，影響工程品質、進度及施政效率，特函如主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21680號","title":"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7-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17日馭96字第041號函。二、旨揭疑義，機關如因評選委員會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不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併請查閱本會94年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4247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至第76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正本：馭通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id":92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6708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方式，採分次發還情形者，尚不以四次為限","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07-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方式，採分次發還情形者，補充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96年6月8日「研商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修訂事宜」會議紀錄之臨時動議(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二、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9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所稱「分次發還」者，如預先於招標文件訂明，尚不以四次為限。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2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13940號","title":"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7-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會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第2項）。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第3項）」。旨揭補強或整修工程如未經細部設計即採統包招標，廠商投標所需資訊恐有不足，易衍生未來履約爭議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爰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2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6-20","is_revoked":1,"revoke_note":"工程會96年4月3日補充說明：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br>","content":"主旨：貴工程司所詢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工程司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華顧（92）業字第003227號函。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上開規定所稱「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包括監造之勞務採購。惟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前階段設計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設計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至何謂「公開」，併請參閱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四○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副本：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工程會96年4月13日補充說明：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92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title":"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18","is_revoked":1,"revoke_note":"工程會96年4月3日補充說明：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br>","content":"主旨：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協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技協字第○六四號函。二、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三、 本會將修正頒布來函所指投標須知範本第八十三項。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工程會96年4月13日補充說明：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2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76670號","title":"有關公共工程勞務採購廠商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之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5-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經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按上開標準第3條第5項已增訂「...營業&#31246;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content":"主旨：有關公共工程勞務採購廠商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之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4月27日建師全聯（96）字第0296號函辦理。二、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本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可茲參照，爰建議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由廠商擇一採用即可，而不宜僅限制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經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按上開標準第3條第5項已增訂「...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74900號","title":"增訂本會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40號函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增訂本會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40號函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增訂第18款：廠商於設計完成經機關審查確認後，應將設計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檔）交予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2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13280號","title":"檢送本會96年10月5日召開之「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6年10月5日召開之「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詳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參考。說明：爲減少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契約價金給付之履約爭議，各機關未來訂定契約之付款條件如以按期計價或按里程碑進度計價訂定者，得參考旨揭會議結論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title":"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涉及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7-10-11","is_revoked":1,"revoke_note":"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條文已有異動，說明二之該條例第19條內容，請參現行條例第32條。","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涉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7月25日電新開字第09607066201號函。二、機關於都市更新各階段被動出具同意書參與都市更新並無相關支出，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都市更新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仍需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性質與政府採購有別。故本會認為機關於都市更新各階段被動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無本法之適用。三、檢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乙份（詳附件）。貴公司是否參考該原則參與都市更新，應由 貴公司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本於權責核處。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403120號","title":"機關依公證法規定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7-10-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機關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租賃契約書之公證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6年9月26日傳真函。二、「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民間之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之，並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但不得限制其人數。」公證法第1條第1項、第6條及第31條分別已有規定；該法第5章對於公證費用已明定收取標準，其中第108條並規定「公證費用，應依本章之規定收取之，不得增減其數額。」準此，機關依公證法規定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嘉義縣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title":"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07-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rel_count":0},{"id":92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3124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6-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前受理廠商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案，因該案屬廢料清理標售，不適用本法規定，經本會為不受理之決議後，因依民法第128條前段及第133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致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二、針對非適用本法規定辦理之招標案，機關於製作類此招標文件時，請勿援引本法規定之救濟途徑，以免廠商誤用而損害其權益。本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2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73270號","title":"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7-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4月11日北府採一字第0960002038號函。二、來函說明三，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機關方式同意展延有效期，其展延如屬有效，尚無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三、來函說明四，關於連帶保證銀行同意展延函，機關得比照「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要求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方為有效；或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10日全授字第2572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二)、２所載此類函應載明足資認定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另機關亦得要求銀行依本會訂頒格式另出具有效期已展延之保證書。無論以何種方式為之，機關皆應注意其有效性。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附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96年9月10日發文字號： 全授字第2572號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所詢「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可否由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採購機關方式同意展延其有效期乙案，經研議如說明，敬請 卓參。說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96.5.1銀局（一）字第09600179030號函轉 貴會96.4.25工程企字第09600151000號函辦理。二、本案經本會於96年7月27日及8月22日召開2次專案會議討論，研擬意見如次：（一）有關「辦理公共工程履約保證，是否有以函文採購機關方式，同意展延其有效期？」一節：依調查結果顯示，計有17家銀行表示有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間；有9家銀行表示無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間。（二）有關以「函」文方式辦理展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及格式一節：１、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一節：銀行以「函」方式延展有效期限時，係申請人經受益人或要保單位同意，並憑其同意展延期限之文件申請展延保證期限。其處理程序係比照授信簽發保證書之申辦手續辦理，審核展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仍應符合銀行有關保證期限之相關規定，並經由適當之授權層級核准後始得辦理。２、有關該「函」須具備何種格式一節：若以「函」方式辦理展延有效期者，實務上並未使用特定或統一之格式。一般此類函之格式內容應載明足資認定擬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通常有：(1)廠商名稱。(2)標的。(3)原保證書字號及保證金額。(4)原保證書有效期限。(5)同意保證書展延期限。(6)展延函應以銀行對外函文格式簽發，並加蓋簽發單位（即保證單位）印鑑或條戳。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rel_count":0},{"id":9213,"doc_number":"府工3字第09419980200號","title":"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5-08-0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說明二所稱「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業經廢止，並另訂「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於96年3月20日由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0960017367號函同意備查。","content":"主旨：本府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請 查照。說明：一.依臺灣票據交換所94年7月26日台票總字第0940006538號函及臺灣票據交換所94年7月27日台票總字第0940006761號函辦理。二.臺灣票據交換所為確保查覆資料之有效性，已訂定「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規範票信查詢作業程序，並報經中央銀行業務局92.07.14台央業字第0920035225號函核備在案。依該須知規定，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三.本府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投標廠商提供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若由上述受理查詢金融單位出具，應加蓋各查覆金融機構戳記及經辦員蓋章始為有效。四.本府94.5.5日函頒工程補充投標須知及財物補充投標須知和勞務補充投標須知之參、─一、─（二）─1─（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請配合更正為「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五.機關應於補充投標須知及公告附加說明欄將「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加入，以杜絕廠商疏忽引起之爭議，增進採購效率。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第一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第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材料試驗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事務小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含附件，相關文號94.7.8.工程企字第09400246750號函）、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工務局代決）備註1.：本函說明二所稱「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業經廢止，並另訂「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於96年3月20日由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0960017367號函同意備查。備註2：臺北市政府業以106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10630002200號函知所屬機關「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修正事宜。備註3：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106年5月5日修正「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10點、第11點及第一類及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並自106年5月22日實施，將「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修正為「加蓋查覆單位圖章」","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12號","title":"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有關學校午餐採購，請注意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公開於本會網站）。","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八高市府教五字第一八三七六號函。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三、 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四、 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五、 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本法；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僱用自不適用本法。 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備註：有關學校午餐採購，請注意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公開於本會網站）。","rel_count":2,"revoke_type":"INFO"},{"id":92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74號","title":"公立托兒所向幼童家長收取費用代辦教材、點心、午餐、活動圖書及保險事項，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立托兒所向幼童家長收取費用代辦教材、點心、午餐、活動圖書及保險事項，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覆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八)府社福字第四七七二○號函。二、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之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備註：有關學校午餐採購，請注意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公開於本會網站）。","rel_count":0},{"id":9216,"doc_number":"消保官字第0960007944號","title":"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選購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俾維護各機關自身及所屬公務同仁權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 貴局通知各政府機關人事單位，日後採購禮券時，應選擇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俾保障持有禮券的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說明：一、有關武昌電器無預警倒閉事件，經查至少有7個行政機關透過招標程序購得該業者所販售的禮券，由於該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並未有履約保證，致上開機關及其所屬員工權益受損，合先敘明。二、有關持有禮券的消費者權益問題，禮券業務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已依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自今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該事項規定主要意旨為，發行禮券的業者，應有金融機構的履約保證或將收取金額存入信託專戶或與同等級的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或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某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三、本會建請 貴局通知各機關日後欲購買禮券時，請務必選購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俾維護各機關自身及所屬公務同仁權益。四、檢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乙份。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消保官組、本會秘書長室","rel_count":0},{"id":92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60312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09-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9月1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18,"doc_number":"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title":"國土測繪法公布施行後，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如涉及該法測繪工作，請依內政部意見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8-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國土測繪法公布施行後，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如涉及該法測繪工作，請依所附內政部意見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附內政部96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書函影本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內政部 書函96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台灣中小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建議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技術服務時，將測繪工作部分分開招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 貴會96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600310980號書函辦理。二、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係指本法第7條基本測量及第17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復查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35條第2項後段文字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稱「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定之。","rel_count":1},{"id":92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54380號","title":"請就  貴機關刻正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依勞動法規向得標廠商查察及宣導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就 貴機關刻正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依勞動法規向得標廠商查察及宣導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96年8月9日召開「政府勞務採購與勞動者權益保障討論會」及本會96年8月15日研商「推動政府採購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二、請 貴機關對於目前由廠商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件，查察得標廠商是否確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派至 貴機關提供服務之人員辦理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貴機關如發現得標廠商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請即備函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該管主管機關查處。三、另請 貴機關對於目前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向得標廠商加強宣導勞工權益事項，宣導資料可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或逕於該會網站（http://www.cla.gov.tw相關業務主題項下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51690號","title":"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避免各機關誤解法令規定致衍生錯誤，茲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91年2月6日修正發布，增訂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適用條件。二、為避免各機關誤解旨揭款次規定，致發生錯誤衍生爭議，爰彙整錯誤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21,"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500406240號","title":"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濱海管理站促參案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辦理光電經典建築，所涉興建工程是否應按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07-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館濱海管理站促參案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辦理光電經典建築，所涉興建工程是否應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95年10月18日海工字第0950004910號函。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辦理案件，得否予以補助，應視該案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補助之規定而定。復按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補助事項倘於原投資契約已有明確規範者，依投資契約規定辦理，並按促參法第48條規定，不適用採購法。另倘投資契約未有相關約定(且未能修約納入)者，應檢視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三、查「Solar Top太陽能光電建築經典示範95年度評選及補助作業實施計畫」，未規範受補助機關是否應自辦或可委託其他民間機構執行補助或代辦採購事宜；次查本案現行投資契約（含招商文件）亦未就旨揭補助事宜予以規定，爰本案 貴館接受經濟部能源局補助款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要件檢視促參法及採購法之適用：(一)依促參法第29條，將受補助款項投資建設方案，本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納入促參投資契約，依促參法第48條，不適用採購法，惟請注意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3條關於政府投資額度上限之規定及財務計畫之調整。(二)貴館將接受補助之款項依採購法第5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時，如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委託該民間機構代辦採購，該民間機構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三)由 貴館自辦採購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四、至 貴館受補助款之採購不論採說明三何種方式辦理，該工程項目之營運事宜若未於原投資契約明定者，請注意檢討該契約之財務計畫，以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正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副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92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39121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九一二○號令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0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九一二○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須知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機關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瑶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九一二○號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 主任委員 郭瑶琪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94年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300490550號函修正。","rel_count":1},{"id":9223,"doc_number":"內授中民字第0960033702號","title":"本案村（里）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相關工程發包、採購業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07-06-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為有關鄉（鎮、市）村（里、鄰）長之聯誼康樂活動，由各村里辦公處自行辦理，並於辦理竣事後，檢據送鄉（鎮、市）公所核銷經費，有無不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6年5月29日府民行字第0960079126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對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等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次查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村（里）為鄉（鎮、市、區）內以人口、戶數為單元之編組單位。村（里）長係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惟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亦為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之聯繫場所，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本案村（里）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相關工程發包、採購業務，前經本部部92年10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8170號函示有案，本案仍請依上開函示意旨辦理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政府","rel_count":2},{"id":92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44760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09-08","is_revoked":1,"revoke_note":"「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94年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300490550號函修正。","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為增訂第十二點，明定機關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之資訊，並增訂投標廠商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之文件包括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且各出席委員姓名不得以代號代之，原第十二點規定移列為第十三點。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94年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300490550號函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28101號","title":"檢送「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修正草案，敬請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7-08-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8月3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9226,"doc_number":"法律決字第096070054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業已修正公布，建議各機關對於工程採購爭議之仲裁程序，應預作事前準備，俾維護政府各機關應有權益。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業已修正公布，建議各機關對於工程採購爭議之仲裁程序，應預作事前準備，俾維護政府各機關應有權益。請 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業於96年7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41號函令修正公佈，對於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經廠商提出調解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鑑於以往政府各機關之工程採購爭議，其仲裁結果不利於機關者，原因甚眾，不乏因不諳仲裁程序及相關證據法則所致，爰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單位及同仁，務須對於採購時之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等各期間之各種書面資料、往來通訊文件或電磁紀錄檔案（例如錄音、錄影、光碟、傳真、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應予彙整管理，完整備份異地保存，俾利日後調解、仲裁時之舉證，維護政府各機關應有權益。二、檢附府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條文乙份供參。【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_count":0},{"id":92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15810號","title":"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7-08-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6年8月2日院臺工字第0960034472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一)查「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已修正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爰配合將本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6點之「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修正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二)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6年7月1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後者為存續公司，爰修正本要點之附表所列訂約機關「中央信託局」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302640號","title":"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所稱「工作成員」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08-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所稱「工作成員」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總會96年7月24日創倫（法）字第960245號函。二、旨揭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正本：社團法人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150號12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29,"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title":"訂定「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物施工日誌」及「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6-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訂定「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物施工日誌」及「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自即日生效。 附「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物施工日誌」及「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部 長 李逸洋","rel_count":0},{"id":92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04350號","title":"機關為辦理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為辦理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6年5月2日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專案報告陳銀河委員質詢事項辦理。二、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採購評選委員須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合先敘明。三、茲以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廠商之評選為例，說明其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如下：(一)相關者例如建築師、大專院校建築課程教師、綠建築專家學者、都市設計專家學者、具該建築物需求、使用及維護管理專門知識之人員、該建築物所需特殊專業技術之專家學者。(二)合理比例者例如具建築背景專家學者人數大於該建築物所需特殊專業技術之其他專家學者人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國會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2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89464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7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289460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7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2894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73800號","title":"有關　貴所辦理「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廠商申請調漲契約價金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7-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所辦理「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廠商申請調漲契約價金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7月5日高監秘字第0961002894號函。二、所詢問題，如契約已將採購契約要項第38條規定納入，則勞工基本薪資之調漲，是否應調整契約價金疑義，請依契約規定核處。建請查察原契約有無列明勞工報酬單價資料，勞工基本薪資調漲是否直接導致本案履約費用增加，以及增加的幅度。三、如雙方因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659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財政部同意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9條","issue_date":"2007-07-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財政部94年12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6040號函（如附件）同意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96年6月29日僑四購字第09630219251號函。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6702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立法院96年6月8日第6屆第5會期第68次院會三讀通過，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立法院96年6月8日第6屆第5會期第68次院會三讀通過，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立法院96年6月8日第6屆第5會期第68次院會三讀通過，條文內容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二、為瞭解國內工程機關、營造業及技術服務機構代表對改善仲裁制度之期待，本會前曾分別於95年10月16日及96年1月23日召開「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歸納各方意見據以研提「健全工程仲裁機制以提昇仲裁品質」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執行計畫），並於96年3月26日邀集法務部及仲裁協會針對本執行計畫召開會議討論，分別針對「制度」及「人」兩方面提出改革作法並達成共識，並經本會於96年4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76140號函（諒達）檢送供參在案。三、另請對於所屬人員加強宣導，於調解程序中，廠商若有不合理或不合法之主張者，機關人員應主動、積極適時提出事證與說明，以維護機關之權益；並應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調解建議或方案之內涵有充分之認知，並為同意與否適當考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_count":0},{"id":92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65090號","title":"有關統包工程適用或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物價指數增減率之計算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統包工程適用或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物價指數增減率之計算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及第09300172931號函附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實際完工日期在92年10月1日以後者…」，是以本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93年12月31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尚無工程類別之分別，即本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包含統包工程。二、有關統包工程適用或準用本處理原則者，其物價指數增減率之計算方式，本處理原則之「貳、計算方式」第1點第（1）款已有規定，以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之指數增減率計算。惟應注意，統包廠商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機關原招標內容之需求。三、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以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之指數增減率計算。四、另有關逾履約期限部分物價調整之計算方式，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第3點第（4）款已有明文，併請注意本會96年4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01870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236,"doc_number":"台稅2發字第09604072080號","title":"財政部80年1月8日台財稅第790426916號函規定，尚須以法院判決為要件，始得為執行之手段。","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2007-06-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就本署建議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20日「研商有關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行使權利質權之單據核銷疑義第2次會議」會議紀錄結論二內容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程會）96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600235550號函轉貴 府96年6月7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3567100號函辦理。二、本署96年1月8日台稅二發字第09604150950號函建請公程會修正內容，依據財政部80年1月8日台財稅第790426916號函規定，尚須以法院判決為要件，始得為執行之手段。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定，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始得為強制執行。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92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42570號","title":"本會96年6月8日「研商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修訂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7-06-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6年6月8日「研商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修訂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彰化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三科、四科)","rel_count":0},{"id":9238,"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附「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範例。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機關得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之相關規定，並配合文字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及「全國法規資料庫」）院長 張 俊 雄","rel_count":2},{"id":92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issue_date":"2007-05-08","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令，刪除第3點，並將原第4點移列為第3點及修正所列情形。","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9240,"doc_number":"部法1字第09628093001號","title":"承詢台端於南投縣政府技士離職後至民間公司任職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2007-05-31","is_revoked":1,"revoke_note":"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全文27條，原第14條之1移列為第16條。","content":"主旨：承詢台端於南投縣政府技士離職後至民間公司任職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民國96年5月24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復查本部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函略以：「......二、上開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其認定標準如次......（四）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1.董事：係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常務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而言。2.監察人：係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而言。3.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之股東。4.經理：依民法、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除經理外，尚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副經理。5.顧問：係指擔任營利事業『顧問』職稱者......」準此，台端於96年5月10日自南投縣政府技士辭職後，倘非至與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擔任上開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及本部85年7月20日函釋所列舉之職務，或至非與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任職，均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至於所詢得否承包原服務機關之所有業務等疑義，均涉政府採購法規定，因非本部主管法制，本部已另案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卓處逕復，併此敘明。正本：許 ○ ○ 君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銓敘部","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title":"茲補充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有關物價調整之參考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補充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有關物價調整之參考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已於95年8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二、本會並於96年3月9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機關得於招標前視採購案件完成執行之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物價調整之方式。本會並擬訂三種參考調整方式（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以提供機關作為訂定物價指數調整之參考。三、前開函示增訂總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以外之特定中分類項目及特定個別項目指數計算方式，係為使現行物價調整機制更能實際反映市場物價變動情形，惟為避免機關於實務執行上，僅選擇以特定中分類項目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計算方式，反而無法反映整體物價變動之情形，爰建議機關爾後依前揭函示辦理採購時，視採購案件之特性與實際需要，於招標前採下列執行方式之一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一）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二）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此時，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5﹪者，則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三）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此時，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該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10﹪者，則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四）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及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此時，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及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及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僅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5﹪而該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10﹪者，則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依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僅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而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5﹪者，則該特定個別項目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5﹪，且該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10﹪者，則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7},{"id":92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21500號","title":"學校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其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會之校內評選委員是否適宜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學校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其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會之校內評選委員是否適宜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5月29日府行發字第0960117122號函。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評選委員應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且外聘評選委員應優先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所稱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成員如擔任評選委員，因尚非學校人員，屬外聘評選委員，且其遴聘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並請注意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1、依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限制。2、依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示，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停止適用。3、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rel_count":3},{"id":9243,"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600225750號","title":"請  貴機關就96年度「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列管計畫之公共工程，確實調查並估算至96年底可能缺少之預拌混凝土及砂石數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 貴機關就96年度「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列管計畫之公共工程，確實調查並估算至96年底可能缺少之預拌混凝土及砂石數量，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工程主辦機關。說明：一、本會96年5月3日工程管字第09600179730號函、96年5月23日工程管字第09600212410號函諒達。二、經濟部水利署已於96年5月2日公告「96年河川疏濬採售分離申購作業規定」，提供公共工程優先專案申購，預定供料區域及時程如附件1。三、請 貴機關確實督促所屬要求公共工程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合理估算該公共工程可能缺料數量，彙整統計依附件2格式於96年6月14日前函復本會(並請email：j0588@mail.pcc.gov.tw)並副知經濟部水利署、礦務局。四、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第8目因「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致未能依時履約或不能履約的除外責任一節，於旨揭列管計畫公共工程符合經濟部水利署公告河川砂石申購條件卻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購者不適用之。自即日起前揭工程不得以砂石、預拌混凝土缺料(含因供需失衡致砂石、預拌混凝土價格大幅上漲致廠商不願購料因素)為不可歸責事由請求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請 貴機關函轉旨揭公共工程承攬廠商注意。五、廠商提出缺料數量預估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即時審核確認是否符合申購條件並預為準備申購河川砂石相關作業。請轉知所屬(轄)各工程主辦機關注意民法第186條規定關於公務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避免因未向經濟部水利署及時提出申購致廠商權益受損。正本：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rel_count":0},{"id":92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title":"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5-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界後續如欲推薦專家學者，請依旨揭要點辦理。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訂頒之下列文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專家學者資格」。(二)「專家學者推薦表」。(三)「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四)「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五)「專家學者任職單位推薦書格式」。(六)「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二、各界已推薦並納入原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無須辦理重新推薦，惟請配合本會96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7180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公布於本會網站)，洽原推薦之專家學者增修專長類科別，並檢視有無需更新或更正之相關資料，併予更新。","rel_count":7},{"id":92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77150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4-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茲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機關人員符合下列情形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曾參與主管機關辦理三天期之「政府採購法研習訓練班」，領有及格證書，並經上級機關核定其辦理採購期間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辦理期間達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採購單位主管，經上級機關核定其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期間達六個月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2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3號","title":"「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及「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業經本會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7-0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及「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業經本會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修正，係刪除「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2點但書及「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2項但書，倂將「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2項前段移至第1項後段。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室、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2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1470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5-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如說明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修正旨揭第8款內容如附件1，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得不包含機關所失利益，惟機關應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並將法令另有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排除於廠商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之外。二、機關辦理採購，有因個案特性（例如市場供需屬賣方市場、標的物製造難度高、風險較高），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逾期違約金之上限，其低於「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第2項所定契約價金總額之20%者，尚可，併請各機關參採。三、檢附本會委託辦理「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之研究發現及具體建議（附件2）供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2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2-1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7},{"id":92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206195號","title":"「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5月22日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7-05-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5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20619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5128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是否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適用，應就個案性質妥為考量，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07-04-16","is_revoked":1,"revoke_note":"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111條規定。","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是否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適用，應就個案性質妥為考量，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查本法第101條之規定，依照立法理由所載為「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故對於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倘遇有違約情事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即與立法目的不符。二、另機關辦理研發或類似性質之採購時，應預先考量研發過程及研究成果不可預期之特殊性及多變性，酌予適度調整採購契約之履約遲延或終止、解除契約等條件，不宜逕以一般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另對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情節重大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不以「履約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為限。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室、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51,"doc_number":"台內中營字第0960019321號","title":"有關專任工程人員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聯絡人：陳榮界聯絡電話：049-2352911#316電子郵件：cjc901016@cpami.gov.tw傳真：049-2352701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有關專任工程人員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月25日工程管字第09600040320號函。二、按營造業法第32條及第35條，業就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規定在案，合先敘明。三、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是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四、查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於營造業法第3條、第9條、第35條、第38條、第41條等已有規定。營造業得承攬二處以上之工程，且承攬地區可遍及全國（土木包工業除外）其專任工程人員是否應於工地每一施工日到場一節，營造業法尚無明文規定，惟專任工程人員仍應就上開規定及各工程契約之規定，視工程需要赴工地現場執行上開應辦理工作。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造業務）部長李逸洋","rel_count":0},{"id":9252,"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600170910號","title":"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設置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5-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設置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96年4月23日地工市字第0960004273號函。二、有關貴局函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機電標」，原預算金額為4億多元(屬巨額工程採購)，依旨揭要點第10點規定，監造單位應設置2位以上受品管訓練合格監工人員。惟因辦理契約變更，減賬後之契約總價為1億2千多萬元，可否依旨揭要點規定，改為監造單位僅須派1位受訓合格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設置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之金額認定標準為何乙節，說明如下：(一)查本會旨揭要點之金額需於招標前認定之，故係以工程發包預算總額認定之。(二)因上開設置人數規定須於委辦監造服務契約明定，而委辦監造契約多訂於工程契約之前，故工程主辦機關應事先規劃工程發包策略，決定工程標案之件數，俾於委辦監造服務契約訂明監造單位應於每一工程標案設置之受訓合格監工人員人數，並於編列監造服務相關費用時一併納入考量。(三)如工程契約變更而縮減工程費用為1億2千多萬元，則依旨揭要點第10點規定，委辦監造廠商應置一位以上(含一位)受訓合格監工人員人數。正本：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吳 主 任 委 員 澤 成","rel_count":0},{"id":92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title":"有關機關依本會函示判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情事遭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7-05-08","is_revoked":1,"revoke_note":"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依本會函示判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情事遭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3月2日府工水字第09660396800號函。二、貴府就旨揭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之上訴狀，因逾法定上訴期限而遭駁回乙事，本會表示遺憾。三、機關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不發還廠商押標金疑義，說明如下：(一)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二)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則為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基於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權責，就個案經機關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通案認定該情形即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本會就具有共通性質之該款行為予以通案認定，尚無不妥，且就該等經本會通案認定之案件，無需就個案再送本會認定。(三)另如機關就個案發現有前開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之情形，惟經機關查證結果並不該當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者，自無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適用，此亦係本會前揭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解釋之結果。四、至本案招標機關依本會前揭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不發還廠商溢繳之押標金疑義乙節，本會96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9550號函已就該函說明三所述「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應全部（含超出招標文件所定額度部分）不予發還」停止適用在案。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rel_count":9,"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7644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07-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4月30日北府採二字第0960002631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時，得比照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廠商進行加價，相關執行程序，請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載明。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92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90711號","title":"為排除確屬施工安全不良之廠商於一定期間內參與政府採購，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款內容（增訂第10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款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排除確屬施工安全不良之廠商於一定期間內參與政府採購，爰增訂旨述條款第10目內容為「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二、本會前以95年6月6日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及95年8月11日工程技字第09500305670號函，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1日發布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三、將「廠商安全衛生設施不良情形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所稱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之認定基準，納入旨述契約範本修正，與機關應提供勞安相關設計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有前後因果關係，併予說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2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51120號","title":"關於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示，為健全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07-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示，為健全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4月14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26575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旨揭函示所稱「銀行」，機關如不接受特定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擔保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者，應及於總行及所有分行。三、來函說明二之(二)，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或相關資料之蒐集如有疑義，請逕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銀行過去履行連帶保證紀錄之採認期間，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且不侷限於招標機關所辦採購案。至機關不接受特定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期間，建議以該銀行債信不良情形完成改善或拒不付款情形解決時為止。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25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56430號","title":"主旨：關於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依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7-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依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4月16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2640700號函。二、所詢疑義，為利相關專業法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爰以通知各該專業法規之主管機關為原則，如無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無通知之必要。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2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關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10-0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4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一及二之(二)「第15條第3項」應配合修正為「第15條之1」．","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關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執行疑義，分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辦理。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準用最有利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方式如下：(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4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一及二之(二)「第15條第3項」應配合修正為「第15條之1」．","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82520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名稱及第1款內容修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名稱及第1款內容（如附件），將「監工作業」乙詞修正為「監造作業」，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陳銀河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2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67870號","title":"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之（5）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5-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之（5）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1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0478200號函。二、有關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認定乙節，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2月15日勞檢4字第0960062748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4月24日環署秘字0960031052號函，及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第6目推薦基準（如附件）酌予認定。至於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之期間，建議至其原因消滅為止，且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61,"doc_number":"部法2字第0962796203號","title":"關於公務人員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獲他機關遴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之委員後，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相關會議或活動，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4-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公務人員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獲他機關遴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之委員後，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相關會議或活動，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6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66080號函轉來貴室同年月11日致該會便箋辦理。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次查本部67年4月18日67台楷典三字第10160號函釋略以，請假規則第5條第6款(按：現為第4條第8款)規定公假之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之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兩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要件者，機關長官亦得以核准或不核准。準此，公務人員應其他機關邀請，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須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是否與其職務有關，如確與其職務相關者，始得由服務機關本於職權覈實核給公假。三、本案所詢疑義，仍宜由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如非服務機關推薦或與職務無涉者，自不宜核給公假。正本：財政部國庫署人事室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92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76120號","title":"本會彙整之「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項下供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7-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彙整之「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項下供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國際標準資料，係由本會95年1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490400號調查函之回復資訊彙整而成，是項資料將每年定期更新，屆時將再函請各單位協助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函停止適用。考量效益，本函所稱「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業自本會網站移除。","rel_count":0},{"id":92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title":"補充說明工程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4-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補充說明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轄（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諒達。二、各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情事時，如依旨揭本會函檢討承辦技師或建築師專業責任時，應符合下列該函目的及注意事項，以免有執行偏差之情事發生：（一）旨揭本會函之目的與意旨：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廠商，其專門技術人員（技師或建築師）為執行相關工程技術服務之核心，有賴其善盡專業責任，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本會爰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加強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履約管理，對於公共工程產生重大缺失情事（例如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就屬於技師、建築師專業責任部分，送請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懲戒，以督促其善盡專業責任。 （二）執行應注意事項：1.各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案件，除法令明定事項外，應於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載明負責規劃、設計或監造之技師或建築師之應辦事項及責任；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如有違反契約規定情事，首應追究履約廠商之契約責任，如有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專業責任事項，已得客觀認定有技師法或建築師法交付懲戒規定之情事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及建築師法第17條及第18條），且交付懲戒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訂「比例原則」時，則依技師法第42條或建築師法第50條之規定報請懲戒。2.機關將技師或建築師交付懲戒時，應詳述違規事實及違反之法規或契約規定，並提出具體違規事證（例如契約書影本；技術服務審查會議紀錄；工程施工查核紀錄及照片；技師執業執照或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等），並依「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技師部分）或「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建築師部分）所定程序辦理，配合懲戒案審議需要提出說明及提供資料，如有交付懲戒作業上之疑義，應先洽詢技師中央主管機關或建築師主管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id":92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03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89年1月1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不含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br>","content":"主旨：貴會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文建秘字第Ｏ五二Ｏ八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所稱「代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受託機關並不履行該項採購之內容，且受託機關仍應依本法辦理該項採購。三、依前項說明，貴會擬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學術研討活動無本法第四十條之適用，不宜逕委託該校辦理；其屬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 貴會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四、學術研討活動如係由 貴會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則受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該項活動之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 貴會之監督。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依89年1月1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不含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5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部分條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4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04-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部分條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4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59280號","title":"因應中國自96年3月1日起暫時禁止天然砂出口，96年4月2日行政院砂石供需專案小組決議重新啟動「國內砂石及預拌混凝土缺料情形通報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4-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中國自96年3月1日起暫時禁止天然砂出口，96年4月2日行政院砂石供需專案小組決議重新啟動「國內砂石及預拌混凝土缺料情形通報表」，請 查照。說明：一、國內公共工程營造廠商如發生缺料情形，可至本會網站下載通報表，填報傳真至02-87897604，本會將洽請經濟部礦務局瞭解缺料情形並協調調度供料，以利公共工程之進行。二、惠請轉知相關業者因應配合砂石生產原料之供應，如有囤積砂石原料藉機哄抬物價行為，將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協助查察拒絕供料廠商是否有囤積砂石哄抬物價行為，並對囤積之廠商依法嚴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宜蘭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新竹市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苗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中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嘉義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高雄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屏東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花蓮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東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新竹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宜蘭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37320號","title":"關於本會函告為健全履約保證金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7-04-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函告為健全履約保證金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6年4月4日中購財簡0534號函。二、關於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除履約保證金外，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他適用之保證金種類。惟不得擴及押標金，以避免衍生招標審標爭議。三、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疑。四、本會刻正考量研修相關書面連帶保證書格式，以強化其保證效力。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國家安全局、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2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2477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4-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3月26日萬鼎業發字第9542號函。二、依本會88年10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函及92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意旨，本案規劃、設計等前階段之成果若予公開，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其經機關同意者，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至何謂「公開」，併請參閱本會90年5月28日(九十)工程企字第90014140號函釋例（亦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另請注意參與本案前階段之廠商若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之情事，尚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正本：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港路3段48號4樓〕副本：本會企劃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2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82350號","title":"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因非屬行政處分，目前實務上尚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7-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公告，以及審標、決（廢）標結果之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3月1日北府採二字第0960001179號函。二、採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前經本會89年8月17日(89)工程法字第89023741號函釋，及法務部88年8月2日88法律字第029742號函釋在案，是機關依本法辦理招標之公告以及審標、決（廢）標結果之決定，均非屬行政處分，否則即可以訴願制度為其救濟，而毋庸另創異議、申訴制度。三、至於招標機關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所為之異議處理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適用乙節，前經本會提請法務部91年11月1日行政程序法諮詢會議討論，多數委員見解認非屬行政處分。嗣經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91年12月20日第84次委員大會決議：「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於招標機關未於異議處理結果教示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時，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可認申訴廠商自異議處理結果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本會94年10月17日並以工程訴字第09400291800號函示略以：「招標機關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所為之異議處理，其未附記得為申訴及申訴期間之教示內容者，宜認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然其係指招標機關就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所為之異議處理，究與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有所不同。四、綜上所述，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因非屬行政處分，目前實務上尚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270,"doc_number":"台內社字第09600497441號","title":"檢送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會議結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7-04-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會議結論，請 查照。說明：一、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於96年1月2日召開「研商政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作業流程及規範會議」，會議紀錄業以本部96年1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600009407號函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諒達，其中會議結論第五點：「……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奉林政務委員指示由本部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商。二、案經本部於96年3月16日邀集上開2機關研商，獲致會議結論：「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福方案，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條件，並據此辦理議價續約者，因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其經費依預算法第54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2點規定，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尚非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故得先行辦理決標，不受續約當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之影響。」，請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依上開結論參辦。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臺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社會局、主計室】、金門縣政府社會局、金門縣政府主計室、連江縣政府民政局、連江縣政府主計室副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會計處、總務司、社會司 部長 李逸洋","rel_count":0},{"id":92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57440號","title":"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考試方案，並自96年7月1日起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7-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考試方案，並自96年7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國立政治大學、中華大學、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致遠管理學院、國立聯合大學、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中原大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局、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中央健康保險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36610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7-04-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乙案，茲檢送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0960801136號函影本乙份，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95年9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09530187501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01870號","title":"有關營建工程分期估驗之「物價指數調整」執行作業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4-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營建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執行作業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3月12日（96）冀字第031201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契約如有規定分期就各該期施作部分估驗者，應依契約規定就各期所定時間內施作完成部分最後施工日之當月總指數，分別計算工程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二)如估驗時有落後各期該當之進度部分，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與契約規定該當估驗日當月總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履約進度落後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為調整依據。四、如契約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2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49250號","title":"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自96年4月27日起，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勾填擇定廠商理由之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issue_date":"2007-04-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自96年4月27日起，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勾填擇定廠商理由之作業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使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更為公開透明，避免外界質疑私相授受之情形，並加強訂約機關之履約管理責任，爰於旨揭系統新增作業程序如下：(一)機關選取符合需求之廠商及商品項次後，於系統放入購物車時，倘該項次之訂購總金額超過10萬元者，系統將要求填入擇定該廠商下訂之理由，倘未填入理由，該品項將無法放入購物車中，進行次一採購作業。(二)該理由選填完成後，將於產生請購單時一併帶出，供機關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據以下訂。目前系統已預設理由供機關勾選（可複選），如有其他理由得由機關自行填寫或補充之。(三)10萬元以下之個別項次，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填寫上開理由，惟機關不得因此切割訂單金額化整為零，以規避填寫理由之作業。(四)放入購物車或產生請購單時，原訂購項次之金額未超過10萬元，惟下訂前因增購或其他因素，致該項次之訂購金額超過10萬元者，機關倘未於下訂時補作勾選理由之作業，將無法完成下訂作業。(五)本項功能已於96年4月10日中午12時建置於系統正式區，供各機關試運作，惟自同年月27日正式啟用後，如屬應填理由而機關未填之商品項次，系統將不允許項次放入購物車或整筆請購單進行次一採購作業。(六)建議各機關自即日起就訂購金額超過10萬元之項次，先行勾選擇定廠商之理由並經簽准後，據以下訂，以預為因應。二、如對該系統操作仍有相關問題者，請逕洽詢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或以機關名義（加蓋請釋單位戳記）傳真本會（02-87897604）。三、各訂約機關應隨時注意訂購機關之選填情形，善盡履約管理責任，適時依各該共同供應契約規定查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revoke_type":"AMOUNT"},{"id":92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95350號","title":"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定相關保密規定者，建請依說明事項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定相關保密規定者，建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96年3月5日（96）電秘字第103號函建議事項辦理。二、查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之（5）、（6）及第16條之（10）已有相關保密規定。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得標廠商因履行採購契約知悉機關已核定或已列為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營業秘密等須保密或不得公開之資訊者（例如：機關公文管理系統之開發廠商，因履約知悉機密文件內容），機關擬訂之招標文件允宜援引上開範本第8條之（6）規定。三、至於資訊採購契約本身具有保密性質者（例如涉及戰備機密之資訊系統開發），基於須保密部分可能為契約全部或一部，機關允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須保密之項目內容，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之國家機密，機關應依該法規定核定機密等級及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四、上開說明二及說明三之需保密者，如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者，機關得依營業秘密法第7條規定並衡酌個案採購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相關授權條件，包含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五、電腦處理個人資訊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文書處理手冊關於一般公務機密之規定，併請查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4770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究係指洽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7-04-1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是否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定職權，請依107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700315390號函釋，本於權責核處。","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究係指洽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疑義，茲釐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疑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應視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有無將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上級機關核定之權限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而定，其認定原則如下：(一)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二)倘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原則，將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上級機關核定之權限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則由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該權限。(三)未有明確權限授予或委託者，依預算權責推定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二、併請注意本會94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4001441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是否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定職權，請依107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700315390號函釋，本於權責核處。","rel_count":3,"revoke_type":"INFO"},{"id":9277,"doc_number":"經標1字第09600009660號","title":"有關　貴公會來函就廠商提出89年、90年及92年之試驗報告，是否得證明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0、3220-2及3220-3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會來函就廠商提出89年、90年及92年之試驗報告，是否得證明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0、3220-2及3220-3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會96年1月17日(96)台陶會榮字第010號函。 二、旨揭試驗報告係由本局接受廠商委託所作之物品試驗（下稱受託試驗），依廠商指定之試驗項目或規範(如：UL、ASTM、CNS、公司標準等），就該廠商提供之樣品進行測試，故試驗結果僅對該受測樣品具證明之符合性。因此，本局接受廠商委託試驗後作成之試驗報告，旨在讓委託廠商了解自身產品品質，並無對該產品判定為安全或合格之效果，合先敘明。三、查來函所述之試驗報告，分別為本局於89年、90年及92年依受託試驗相關規定辦理，據上所述，其試驗結果僅證明89年、90年及92年廠商提出之受測樣品符合該年度國家標準部分項目之品質，並非為符合國家標準之合格判定，亦即僅對該受測樣品依指定試驗項目或規範之測試結果，但對其它同型號之產品而言，不具證明符合性，故上開試驗報告未能充分證明為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之全項規定。四、另，所謂符合國家標準之產品檢驗者，依正字標記產品驗證作法，係產品經抽樣後依國家標準全部項目檢驗，其檢驗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始作成符合國家標準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且透過ISO 9001品質保證制度，確保廠商所生產之正字標記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惟依受託試驗規定核發之試驗報告，該報告性質僅證明廠商提供受測樣品之產品品質，並無對其它同型號產品具證明符合性，二者驗證性質係屬不同。五、基於維持產品品質與保障消費者，建議各採購單位依國家標準規定驗收時，應審慎為國家標準符合性之判斷，以維權益。 六、檢附國家標準 CNS 3220、3220-2及3220-3供參。 正本: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中市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小組","rel_count":0},{"id":927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7332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之計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1-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之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銀行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審輔字第○一六六四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復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所統計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或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準此，其員工總人數係以「投保單位」為計算標準。三、 據來函所稱，貴銀行係由總、分支機構個別為投保單位，而所詢案例係以總行名義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議價得標，則其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於該案自應以「總行」為認定基準。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副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本函說明二所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業經本會99年11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9600號令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且其施行細則原第12條第1項規定，已改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rel_count":1},{"id":92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3814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所稱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2-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說明三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所稱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案係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6年1月18日全國工技顧字第960009號函建議事項。二、本會92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3720號函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惟部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仍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未詳加考量廠商提供之技術服務品質之異質性，爰再請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注意前揭函釋。三、併請注意本會95年5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00030號函與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註:說明三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7,"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80,"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600138931號","title":"地方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繼續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4-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地方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繼續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諒達）檢送之本原則，其適用期限前經本院94年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400010621號函及95年5月5日院授工企字第09500166031號函修正在案，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得繼續準用本原則，並請儘量依本原則給予廠商物價調整。二、依本原則辦理者，應自行籌措財源，且該工程採購決標後之剩餘款應考量優先用於支應物價調整所需經費。如經估算結果不足支應者，可依本原則「壹、處理措施」第4點「依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之規定辦理。三、另屬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依本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其處理方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9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400321150號函（諒達，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摘錄94年8月19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13次會議紀錄之議案貳結論一「…請原補助機關基於補助之原意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如補助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無節餘款或節餘款已繳回者，則由原補助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處理；屬中央機關部分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則由原補助機關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繼續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載明。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院長 蘇 貞 昌","rel_count":4},{"id":9281,"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600138930號","title":"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4-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諒達）檢送之本原則，其適用期限前經本院94年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400010620號函及95年5月5日院授工企字第09500166030號函修正在案。二、中央機關辦理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廠商於96年1月1日至該工程完工為止施作部分之工程款，繼續適用本原則。三、為貫徹執行本原則，中央機關依本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應依本原則「壹、處理措施」第4點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或於行政院核定之次一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支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院長 蘇 貞 昌","rel_count":3},{"id":92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23100號","title":"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7-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101條通知廠商有該條第1項情形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 旨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室、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8},{"id":92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41370號","title":"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7-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次修正第六點、第十七點、第二十點規定。二、檢附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國立政治大學、中華大學、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致遠管理學院、國立聯合大學、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中原大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局、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84,"doc_number":"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1761號","title":"補充解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子第0930082168號函釋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8060號函辦理。二、旨揭號函略以：「……基於工程實務，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並查核品質是否符合規定，方得計價，並非僅以估價為目的。故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合先敘明。三、依上開號函釋意旨，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尚須查核估驗項目是否按契約圖說施工。查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是工程估驗中品質之查核，如事先業由專任工程人員查核完竣（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按圖施工）並簽名或蓋章，則估驗時之數量估算工作尚屬工地行政事務，可由工地主任或專責人員負責，無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臺雄市政府、臺灣省21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1},{"id":92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25330號","title":"本會96年1月10日「研商體委會補助各運動協會辦理運動器材與設備採購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6年1月10日「研商體委會補助各運動協會辦理運動器材與設備採購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射箭協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中華民國射擊協會、中華民國網球協會、中華民國帆船協會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三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研商體委會補助各運動協會辦理運動器材與設備採購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壹、時間：96年1月10日下午5時貳、地點：本會第3會議室參、主持人：本會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肆、出席單位與代表：詳後附簽到表 記錄：鍾佩真伍、主席致詞(略)陸、業務單位說明(略)柒、會議結論一、體委會目前係將比賽選手所需運動器材或設備之補助款，補助予單項運動協會，由單項協會辦理採購；如個案採購之補助金額未達採購金額半數或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無須適用本法；如個案採購之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符合本法第4條規定，其招標程序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二、各單項協會向體委會申請補助款之採購計畫，建議列明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各分項計畫之採購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分別辦理者，以各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認定是否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三、關於各運動協會辦理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之採購，針對下列三種情形，建議體委會訂定一套公正客觀之需求審核機制，如有指定單一廠牌採購之必要性，建議循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一）屬亞、奧運會等國際性比賽，大會指定使用之器材或設備。（二）屬亞、奧運等國際性比賽之競賽項目，為使優秀培訓選手競賽成績發揮極至之個人訓練裝備。（三）參考國際性比賽優勝選手使用之訓練器材或裝備。四、為通盤解決各運動協會辦理採購之問題，建議體委會考量集中採購或依本法第40條規定指定專責代辦機關(如中央信託局)代辦採購，並得視需要洽工程會另邀集所指定之專責代辦機關研商相關採購細節問題。五、各運動協會承辦採購人員如有採購法相關訓練需求者，除可參加本會委外代訓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以外，體委會並得視需要另規劃短期訓練，洽工程會提供必要協助。捌、下午6時40分散會。","rel_count":0},{"id":92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23830號","title":"有關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定廠商評分是否合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7-04-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定廠商評分是否合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3月28日北府採二字第0960001773號函。二、貴府辦理評選，擬於招標文件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若干分者，為不合格廠商乙節，尚屬可行。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5},{"id":92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9550號","title":"不予發還之押標金，係指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繳納之押標金，不含溢繳之部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7-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辦法第14條第2項前段所稱應全部不予發還之押標金，係指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繳納之押標金，不含溢繳之部分。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說明三，併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288,"doc_number":"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003號","title":"檢送「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地址：10017臺北市徐州路5號聯絡人：辜錫卿聯絡電話：049-2352911#325電子郵件：khc@cpami.gov.tw傳真：049-2352701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發文字號：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003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說明三主旨：檢送「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營造業評鑑辦法及本部96年2月5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344號函送本部96年1月12日召開「研商綜合營造業申請評鑑時，是否得一次辦理前二、三年內之評鑑」會議之會議紀錄臨時提案一決議辦理。二、為落實營造業評鑑制度，「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評鑑項目2施工品質乙項，對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但未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者，營造業申請定作人出具「施工品質評量表」時，請工程主辦機關（定作人）配合出具。三、檢附「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及「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請刊登貴會網站）、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臺灣省21縣市政府、臺灣省21縣市議會、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議會、福建省連江縣議會、本部各單位、本部所屬機關（一級、二級、三級）、本部社政機關、本部地政機關、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營建署內外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副本：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含附件）部長李逸洋","rel_count":0},{"id":92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26250號","title":"修正本會92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200279900號函釋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7-03-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92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200279900號函釋例，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貴會所屬機關（構）辦理榮民殯葬採購，其採最低標決標者，如遇有投標廠商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及本會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以防杜廠商低價搶標。針對上開報價偏低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第80條已有明定，本會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0421號及95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8320號2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 參考。二、本會旨揭函示說明二後段略以：「如欲限定廠商總標價不得低於底價百分之五十，請依同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因與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爰予刪除。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2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79900號","title":"單身亡故榮民殯葬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3-07-16","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96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26250號函，本函說明二後段：「如欲限定廠商總標價不得低於底價百分之五十，請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乙節，因與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予以刪除。 <br>","content":"主旨：貴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輔壹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９２３２號函。二、來函說明一之(一)關於廠商標價偏低情形，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本會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規定辦理，如欲限定廠商總標價不得低於底價百分之五十，請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三、來函說明一之(二)關於按廠商報價與招標機關底價比率重新調整乙節，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六○號函修訂發布「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第十點之（六）已明訂係屬錯誤行為。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依本會96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26250號函，本函說明二後段：「如欲限定廠商總標價不得低於底價百分之五十，請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乙節，因與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予以刪除。","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92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3號","title":"機關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1項","issue_date":"2007-03-2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br>【註2】行政院107年1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均自107年2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機關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6年3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1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自然人（例如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基於其性質與一般交易行為有別，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其格格不入之處，爰為旨揭解釋。二、但上開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1號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2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0340號","title":"評選委員如係直屬上級機關及相關機關薦派，應屬內派或外聘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7-03-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委員如係直屬上級機關及相關機關薦派，應屬內派或外聘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6年3月19日營墾工字第0962900659號函。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係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擔任委員。三、茲依來函說明二疑義，分述如下：(一)所詢採購案，倘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而係 貴處自辦之採購者，則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二)所詢「部分土地之管有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非屬 貴處人員，亦為聘兼之委員。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92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05300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是否為職業證照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7-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所核發之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是否為職業證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3月15日局力字第0960005032號書函轉銓敘部96年3月6日部銓一字第0962767031號書函辦理;兼復 貴局96年1月29日路機採字第0961000544號函。二、依銓敘部96年3月6日書函（如附件）略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稱「職業證照」，因機關層級、職務高低及工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符合該出缺職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三、本會依旨揭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明，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作性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件]銓敘部 書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發文字號：部銓一字第0962767031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所稱「職業證照」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民國96年2月16日局力字第0960003804號書函。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第3項)第1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又依該條立法說明略以，第1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之評定項目以及各項目應訂標準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並得視業務性質，對於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重計分，以落實績效制度鼓勵人才交流，並配合國家職業證照制度之施行。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6月12日九十局力字第016060號書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加1分。茲以各機關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因機關層級、職務高低及工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符合該出缺職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四、復查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第2項)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再查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同辦法第4條及第5條分別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與進階資格之訓練、考試及相關證書等方式。是以，本會依該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倘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明，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作性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銓敘部","rel_count":0},{"id":92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title":"為健全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07-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健全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情形，為免廠商之書面連帶保證銀行推諉拖延拒不付款，致機關必須提出訴訟請求，造成機關人力、物力浪費，並防杜銀行、廠商藉興訟拖延付款時日之行為，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兼復 貴處95年12月29日中購財簡2162號書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2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4630號","title":"修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7-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範本第15條第（2）款「驗收程序」中原「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之內容，修正為「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機關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期程，其依契約規定有提供施工廠商設計圖說電子檔之必要者，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2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026號","title":"經濟部函請同意以例外方式處理之事項問答","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15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1999-05-2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問題四之(五)前段回覆，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就「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函請同意以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經9八八)國營字第八八五三０九三０號函。正本：經濟部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詳附件。 本函問題一之回覆，已於91年9月5日上網附記停止適用本函問題四之(五)前段回覆，停止適用本函問題四之(五)前段回覆，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2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14650號","title":"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7-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要點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叁之一之1，限制代訓機關(構)每一年度開班次數「合計不得逾六班；辦理情形良好者，如需增開班次，得敘明開班之必要性，經工程會核准後，不在此限。」及叁之一之2增列「受訓費用」。爲開班之評鑑事項，另增列叁之七「平時考核缺失記點」，以加強管理。 二、爲維護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品質，請確實依本會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落實管理，本會將不定期查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國立政治大學、中華大學、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致遠管理學院、國立聯合大學、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中原大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局、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29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3795號","title":"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得包括共同具名或分別具名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1-05-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所需繳納之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需以共同具名方式繳納時，可否由共同投標廠商分別出具但總額相符之保證書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榮工財字第○七九一五號函。二、共同投標辦法第九條所稱「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得包括共同具名或分別具名之情形。實務作業如有窒礙，請提出具體案例或請招標機關向本會洽詢。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9299,"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09600084255號","title":"「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3月6日以工程訴字第0960008425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2授權訂定，並於91年9月4日發布施行，迄未曾修正。二、 為兼顧民眾權益及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因應社會經濟實際變遷及調解程序辦理情形，故而為本次修正，修正部分收費規定。","rel_count":0},{"id":9300,"doc_number":"處孝3字第0960001494號","title":"貴屬國立嘉義大學函詢該校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預算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2007-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屬國立嘉義大學函詢該校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預算執行疑義一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國立嘉義大學95年12月6日嘉大總字第0950023970號函辦理。二、本處意見如下：(一)有關專案管理費可否由工程預算內調整一節，旨揭工程係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該校如在年度中有委託廠商提供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需要或委託機關代辦者，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得自行在相關工程經費項下調整支應。(二)有關該校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採購，代辦服務費用含專案管理費有無違反本處95年2月函釋一節，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36840號函（如後附）略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洽請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其代辦費用之計算方式，應由洽辦機關與代 辦機關就個案特性及代辦範圍協議；「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服務費率表」所列服務費類別區分為工程管理費及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費，係用以計算代辦工程採購之服務費，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提列之技術服務勞務委託不同。本案代辦服務費用所含專案管理費依上開函示實屬代辦工程之服務費，尚無違反本處95年2月函釋規定。正本：教育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立嘉義大學、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行政院主計處會計管理中心","rel_count":0},{"id":93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102100號","title":"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7-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國家文官培訓所、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謝副主委辦公室、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會議紀錄壹、時間：96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貳、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參、主席：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記錄:唐淑華 肆、出席人員:詳簽到表伍、主席致詞:略陸、業務單位報告:（詳會議議程）柒、綜合討論及結論：一、 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自然人（例如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基於其性質與一般交易行為有別，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其格格不入之處，經討論獲致下列共識：以自然人為對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二、 但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上開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捌、散會。（11時正）【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rel_count":0},{"id":93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94020號","title":"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得標廠商相關權利取得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之後續維修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重申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本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50號函釋例請參照，公開於本會網站）。二、上開後續維修服務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維修服務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90700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競圖時，應確實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競圖時，應確實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國會辦公室95年5月4日台立院河字第0950000056號函辦理。二、按本會曾以89年2月29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3379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時，應確實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在案。三、查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爰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如其主要部分為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其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違反上開規定。四、另建築師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爰各機關應於簽約時查察得標之開業建築師有無加入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國會辦公室、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43690號","title":"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廠商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07-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廠商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茲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業部96年1月25日商管字第0960000095號函。二、政府採購，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係機關與廠商間立於相當之法律地位進行交易之行為，機關非基於公權力之主體地位執行其採購程序。且依法務部90年12月25日(90)法律決字第047910號函釋略以，政府採購法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廠商因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事件發生之損害應無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適用。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章納入異議、申訴之救濟程序規定，係基於廠商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與機關尚無契約關係，如循民事訴訟程序，難有可提起訴訟之訴因，為維護其權益，並為符合我國擬申請加入之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範，而參酌該協定訂定之爭議處理機制。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非屬「行政處分」，本會89年8月17日(89)工程法字第8902374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併請查閱。四、所詢「蜜鄰五家閉店門市生財設備拆遷勞務採購案」之後續處理疑義，併請注意訴願法第77條第8款關於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之情形。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title":"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及第7目內容（如附件），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3-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及第7目內容（如附件），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於95年8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二、機關得於招標前視採購案件完成執行之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物價調整之方式，惟依特定個別項目或整體物價調整之需求各有不同，為提供機關訂定物價調整之辦理原則，本會擬訂三種參考調整方式如下：（一）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1.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區（或台北市、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 之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二）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3.另機關如就特定中分類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調整，得於契約中規定，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製品類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三）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3.另機關如就特定個別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得於契約中規定，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鋼筋材料以「鋼筋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鋼筋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鋼筋總指數」調整）。三、前揭三種物價調整方式並無適用優先順序，由機關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或搭配納入契約，例如：契約規定以總指數作為調整依據；或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製品類材料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或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且就瀝青混凝土部分以「瀝青混凝土」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四、有關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中分類項目及特定個別項目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請至該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政府統計\\主計處統計專區\\物價指數\\統計表）查詢，或逕向該處洽詢。五、隨函檢附物價調整方式之參考範例及參考試算表供機關或廠商參酌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9},{"id":9306,"doc_number":"處會2字第0960000517號","title":"檢送「研商各機關學校出席費支領疑義等事宜」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各機關學校出席費支領疑義等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審計部、考試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含附件)、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含附件)、行政院主計處會計管理中心(含附件)、行政院主計處谷主任秘書(含附件)【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rel_count":0},{"id":93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9174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8條及第22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7-03-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18條及第22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3月1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3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87220號","title":"檢送「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投標須知範本」及「社會福利方案委託契約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投標須知範本」及「社會福利方案委託契約書範本」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內政部96年1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60009407號函檢送研商政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作業流程及規範會議紀錄結論六辦理。二、本範本適用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 49條規定辦理之社會福利方案委託計畫，各機關辦理類此採購，得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範本辦理。內政部並得考量各類方案委託性質及業務需要，以本範本為藍本，另行訂頒相關範本供各機關參考。三、本範本電子檔並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辦公室、本會秘書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0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427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07-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1月31日北府採一字第0960000585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準此，初驗尚非正式驗收之必經程序。三、有關初驗之辦理方式，本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2項、第93條及第96條分別已有規定，本會並訂有初驗紀錄格式供各機關參考。本會88年8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19號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說明初驗得免派員監辦。四、至於採購案訂有初驗程序者，其結果可作為正式驗收之用。依本會訂頒之「初驗紀錄」格式，倘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機關應於紀錄載明初驗結果與不符情形，及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適用本法第72條規定。其經機關檢討採行減價收受者，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83740號","title":"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7-03-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6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0110號","title":"為使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提付仲裁案件更為公開透明，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所附契約條款內敘明如因履約爭議而提付仲裁者，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以利社會公評，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7-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使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提付仲裁案件更為公開透明，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所附契約條款內敘明如因履約爭議而提付仲裁者，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以利社會公評，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96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43730號函附「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第2次座談會紀錄（三）辦理。二、為利整體仲裁判斷品質之提昇，有關仲裁人評鑑制度、公開仲裁人參與仲裁案件及倫理規範等監督機制，及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仲裁人迴避及仲裁判斷無效事由等仲裁法相關規定，本會業於96年1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388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檢送法務部目前研議之相關措施及作法供參在案。三、至於仲裁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公開仲裁判斷書之適法性問題，本會曾於96年1月23日召開「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第2次座談會請法務部具體函釋，經該部96年2月6日法律字第0960005036號函釋（如附件）略以「基於當事人自主原則，倘仲裁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公開仲裁判斷書者，並無不可，不生適法性之問題」。四、爰依法務部前開函釋，建議如主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法務部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560005036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關於仲裁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公開仲裁判斷書之適法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43730號函。二、按仲裁法第23條第2項、第32條第1項分別規定：「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其立法意旨係基於仲裁具有迅速、經濟、專業、秘密等優點，故不公開原則乃為仲裁制度上之重要原則。上開仲裁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2條第1項固僅就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之評議為規定。至於仲裁判斷書得否公開，雖不在上開規定範圍內且仲裁法亦無明定，惟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係仲裁制度之本質，外國立法例上，對於仲裁判斷是否准許公開問題，一般固傾向不公開，但例外於當事人同意時亦得公開（蔡明誠撰，仲裁秘密性的探討，刊於「仲裁」季刊，第56期，2000年2月，第63頁參照）。準此，基於當事人自主原則，倘仲裁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公開仲裁判斷書者，並無不可，不生適法性之問題。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本部法律事務司","rel_count":1},{"id":93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1條","issue_date":"2007-03-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2月7日屏府工發字第0960030490號函。二、所詢疑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13,"doc_number":"台國(1)字第0960019870號","title":"修正本部93年6月29日台國字第0930082870號函暨重申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部93年6月29日台國字第0930082870號函：「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暨重申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乙案，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召開「學校向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採購學生空白作業簿適用政府採購法研商會議」會議結論辦理（如附件）。 二、本部93年6月29日台國字第0930082870號函（諒悉）主旨：「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時，不管自辦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均須依政府採購法上網公開招標，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修正為「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時，不管自辦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均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 三、有關營養午餐或各項代收代辦費事項，請各縣市政府依1.國民教育法第5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2.嘉義市政府95年12月4日府教國字第0950139373號函送「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5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草案）研商會議紀錄」；3.「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應依照此基準原則」；4.本部93年4月9日教育部台體字第0930021336B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體育司、國教司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_count":0},{"id":93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48290號","title":"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以下簡稱CCA）處理防腐木材，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以下簡稱CCA）處理防腐木材，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60009708號函辦理。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95年12月29日以環署毒字第0950103636號公告修正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40105517號「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名稱並修正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該公告附表二已明定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日起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供下列用途使用之木材：1、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但建築物樑柱及地基製材，不在此限。2、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但橋樑結構、基礎接地用材，不在此限。3、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三、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除許可用途外，禁止使用CCA處理之木材。至進行中或已簽約之工程，機關經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考量後若欲改換其他材料，得依契約規定併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內容辦理契約變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70902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3月13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及第16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3月1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秘書處（第1科）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16,"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09600026540號","title":"有關函詢「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6年1月15日昌易字第0960001043號函。二、查本會95年8月9日工程訴字第09500301860號函，旨在說明如廠商與機關經調解程序，對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不能合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基於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之考量，機關對於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上級機關應監督所屬機關或於所屬機關報核時，審慎研酌是否有不備正當理由之任意拒絕仲裁情事，以免延宕爭議之處理，影響採購進度及品質。三、準此，本會95年11月10日工程訴字第09500397410號函係重申前開函文意旨。是以除機關認為該爭議事項非透過訴訟程序不得解決，可認屬有正當理由者外，原則仍請配合廠商提付仲裁之請求，以期快速解決採購爭議，避免延宕採購案之進行及結案。正本：國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rel_count":0},{"id":93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59150號","title":"95年11月9日「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5年11月9日「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交通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營建署、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會議紀錄壹、開會時間：95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2時貳、開會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參、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定亞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記錄：陳家慶伍、各單位說明摘要：（略）陸、主席總結：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之情形不在本次討論範圍。因機關通知契約變更，造成契約項目或數量增減及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其涉及契約價金之變動，尚非屬契約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處理之範疇。此外，於目前政府採購制度下，廠商對契約單價已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並非完全由機關掌控，故廠商對價格的合理性亦須負相當程度之責任。 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價。 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四、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可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第32點之內容。部分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已有數量變動達某一程度時，可合理調整單價之做法。 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 六、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柒、會議結束（下午5時）","rel_count":0},{"id":93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title":"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6-09-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營建署、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壹、開會時間：95年9月5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貳、開會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參、主持人：楊處長立奇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記錄：陳家慶伍、各單位說明：（略）陸、結論： 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各機關所提供之現行做法，工程會將納為參考。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工程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3號令已有規定，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三、如因機關辦理契約變更，造成原契約項目之價格條件改變，由契約雙方比照新增項目議定新單價，工程會認為尚屬合理。執行方式建議參採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1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柒、會議結束（下午4時30分）","rel_count":4},{"id":93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12230號","title":"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7-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單位函詢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臺北市政府96年1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0326900號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5年12月28日北市捷土字第09533931700號函。二、所詢疑義，如係因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衍生之損失補償，而非本法第2條所稱之採購者，尚無本法之適用。本會89年9月5日（89）工程企字第89024335號函釋例，停止適用。正本：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4930號","title":"檢送各機關9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7-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9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9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除臺灣省政府為29.61%、本會為16.15%及臺東縣議會為12.72%外，餘均達30%之目標。上揭金額比率未達目標之機關，請檢討原因並提改善做法過會。三、關於本會95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未達目標乙節，說明如下：本會95年度總採購金額約3億8598萬元，其中「辦公室租賃採購案」（案號：950021）之決標金額佔2億5461萬元，係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屬中小企業）承攬，爰該年度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僅16.15%。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51260號","title":"檢送本會96年1月22日「學校向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採購學生空白作業簿適用政府採購法研商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6年1月22日「學校向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採購學生空白作業簿適用政府採購法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教育部、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6040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59720號","title":"有關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反映，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女性委員較少乙節，貴機關如有適當之婦女人選，請踴躍推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1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反映，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女性委員較少乙節，貴機關如有適當之婦女人選，請踴躍推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台婦權字第0950000049號函辦理。二、有關「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推薦作業程序，請查閱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99370號","title":"以國（公）庫支票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繳納押標金保證金之適法性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6-12-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12月18日「研商以國（公）庫支票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繳納押標金保證金之適法性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國庫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三科)","rel_count":0},{"id":93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45980號","title":"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7-0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1月25日公鄉建字第0960001058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正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30330號","title":"關於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承攬  貴所工程設計監造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承攬 貴所工程設計監造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1月16日所建字第0960000139號函。二、技師事務所組織係為自然人，非屬公司，機關與技師事務所簽訂契約，即係由該所負責技師負擔契約之權利義務，爰技師事務所負責技師死亡，機關應與該所終止契約，另案辦理招標。正本：臺南縣後壁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27,"doc_number":"經商6字第09602303240號","title":"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辦理。二、查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已公示上網，所有營業項目代碼及其定義內容均可至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網址查詢，至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單位所定資格條件，允屬招標單位權責，應由招標單位自行採計認定，併為敘明。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21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臺北縣議會、桃園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臺中市議會、臺中縣議會、彰化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南投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臺南縣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高雄縣議會、屏東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台東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rel_count":1},{"id":93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42090號","title":"機關辦理驗收，應依本法第7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規定之驗收期限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2007-0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規定期限辦理，以免影響廠商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本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並明定相關期限，本會訂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亦分別定有驗收程序，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二、機關人員如拖延驗收程序，未依期限完成廠商領款，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副本：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41030號","title":"為避免各機關重複採購相同電腦軟體授權及節省政府採購經費，請於辦理電腦軟體採購前，先洽詢相關管理單位已採購之電腦軟體授權項目及數量等資料，是否涵蓋擬採購軟體之授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避免各機關重複採購相同電腦軟體授權及節省政府採購經費，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查部分機關採購電腦軟體時，未洽詢上級機關或本機關之電腦軟體數量及其授權情形，致有重複採購相同授權，增加政府預算負擔之情形。二、請各機關爾後於辦理電腦軟體採購前，先洽詢上開相關管理單位已採購之電腦軟體授權項目及數量等資料，是否涵蓋擬採購軟體之授權，以避免發生重複採購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23510號","title":"海港大樓管理委員會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7-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與其他同樓公私部門單位組成「海港大樓管理委員會」，其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6年1月15日基港秘事字第0961000085號函。二、旨揭疑義，海港大樓之土地及建物全為機關所有，其由上開委員會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來函所述設施維護及環境清潔，應適用本法。正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38860號","title":"茲檢送法務部96年1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50286號函有關「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辦理情形影本供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檢送法務部96年1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50286號函有關「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辦理情形影本供參，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95年10月16日研商「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會議結論辦理。二、為利整體仲裁判斷品質之提昇，有關仲裁人評鑑制度、公開仲裁人參與仲裁案件及倫理規範等監督機制，及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仲裁人迴避及仲裁判斷無效事由等仲裁法相關規定，本會前曾於95年10月16日召開「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請法務部研議精進做法在案，爰檢送法務部目前研議之相關措施及作法供參。正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法務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法務部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法律決字第0950050286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關於 貴會95年10月16日召開研商「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會議結論，本部辦理情形如說明二、三。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507070號函。二、按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經濟及專家判斷等優點，係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有效機制之一，如能妥善運用仲裁制度，有助於提高行政效能及提昇國家競爭力，故95年7月間舉辦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特將仲裁制度納入討論議題，並作成共同意見略以：「提昇仲裁品質，加強仲裁人相關實務經驗之訓練，提高仲裁人素質。」為此，本部先於95年12月中旬開始與地方政府共同主辦仲裁宣導講習會，期能更為推廣仲裁制度並化解部分機關對於仲裁之誤解，96年度仍將陸續舉辦；其次，本部甫於日前完成所有仲裁機構有關仲裁人訓練講習實施情形之考察，期能提升仲裁品質與仲裁人素質，合先說明。三、次按 貴會95年10月16日召開之研商「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會議結論與本部業務間接或直接有關者為：結論一「建議仲裁協會研議如何將仲裁人資料庫、主任仲裁人候選名單、公正推薦遴選制度及合意公開仲裁判斷書內容等配套機制納入契約條款」、結論三「建立仲裁人評鑑制度及倫理規範等監督機制，請仲裁協會配合法務部研議辦理」及結論四「仲裁法相關規定之建議，如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仲裁人迴避及仲裁判斷無效事由等，請法務部納入研議」等。上開事項，部分涉及仲裁實務之推動，本部於前開說明二所述之地方政府宣導講習會及仲裁機構考察行程中，已先行初步與機關團體及仲裁機構交換意見；至於會議結論其他涉及仲裁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事宜，牽涉層面較為深廣，有待深入研究。準此，本部擬於近日內將函請各仲裁機構就 貴會95年10月16日會議結論之可行性及具體做法表示意見（副本知會 貴會）；此外，本部並擬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各仲裁機構開會研商精進做法，期能集思廣益，更進一步提昇仲裁品質、推廣仲裁制度。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rel_count":1},{"id":9332,"doc_number":"工程訴字第09600020010號","title":"檢送「廠商請求物價指數調整履約調解案行政諮詢會議」會議紀錄正本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廠商請求物價指數調整履約調解案行政諮詢會議」會議紀錄正本乙份，請 查照。正本：立法院、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施工處、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施工處、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事業三部、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捷運第二施工處、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事業一部、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施工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臺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高雄縣政府、高雄縣岡山鎮公所、高雄縣桃源鄉公所、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嘉義縣政府、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文化局、澎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黃委員立、蘇諮詢委員明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二科﹙均含附件﹚「廠商請求物價指數調整履約調解案行政諮詢會議」會議紀錄時間：96年1月9日上午9時、 10時、11時 記錄：彭紹英地點：本會第5會議室出席者：如簽到表主持人：謝副主任委員定亞會議結論：一、物價調整問題之處理，其目的係為推動公共建設，非圖利廠商。二、物價調整涉及民法第227條-2情事變更原則，基於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揭櫫之「公平合理」原則，行政院已訂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等為之因應，並由本會分別於92年4月30日及93年3月25日代判院函檢送前述2物調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作為物價調整之參考。三、目前雖有前述2物調處理原則可供各機關參考，惟尚有部分物料非可依前述2物調處理原則以辦理物價調整，例如瀝青、銅線等，倘該等物料之物價變動屬情事變更，建議各機關建立通案性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惟須注意：（一）廠商須提出實際受有損失之證明。（二）廠商負擔該損失，確屬顯失公平；機關對於顯失公平，須有認定之標準。（例漲多少、物價上漲時間須多久以上等）。（三）就該損失之補償標準，就不同個案間應有一致性。建議機關儘速由業管、主計、政風、法務等單位共同研商，建立配套措施作成通案處理原則，並提供本會作成調解之參考。四、機關倘無前述配套措施，對於爭議個案之調解，亦請各機關儘速回覆本會所為之調解建議；本會亦尊重各機關之決定。五、地方政府對於物價調整可準用前述2物調處理原則辦理物價調整。對於中央補助地方辦理之工程採購，如地方政府依前述物價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得依「行政院財經會報」第13次會議結論洽中央原補助機關繼續給予補償。六、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工程採購，雖係不適用前述物價處理原則，但法人或團體在經費允許之情況下非不得酌予補償。七、機關為預算之規劃時，請將物調考慮在內，例如於將標餘款中部分預留此用途。八、本會刻正研修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俟完成修正後，本會將提供各機關參考。","rel_count":0},{"id":93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30920號","title":"請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財物採購前，先填妥「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併同招標文件稿，依規定層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各機關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前檢核相關重點事項，檢送「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使用。說明：一、查部分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於訂定採購需求或規格條件時，未以未來使用或營運管理之需要考量，造成額外維修費用、延誤履約進度、影響採購品質效率等情形，爰研訂上開檢核表以利採購人員於辦理採購前預先檢核。二、請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財物採購前，先填妥檢核表，併同招標文件稿，依規定層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353號","title":"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述「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招標期限標準」，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述「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八高市工務公字第二四二四一號函。二、 前揭期限係本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精神訂定。至於是否再區分應徵者之領件及截止收件之期限乙節，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招標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不得再就領件及收件分別訂定期限。三、 另來函所提「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本會刻正研修中，其有不符本法規定部分，自應停止適用。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招標期限標準」，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33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883號","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五二三號函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二一一一六號函停止適用。本函說明二前段配合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本會業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五二三號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八十八鐵貨開字第二四一七二號函。二、 查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市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屬市政府之權責，有關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可逕洽市政府辦理。另查台北市刻正辦理全市各行政區都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並仍在規劃階段，土地權利關係人可提供建議作為都市計畫規劃及變更之參考。三、 貴局為公營事業，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正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五二三號函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二一一一六號函停止適用。本函說明二前段配合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3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17210號","title":"檢送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修正格式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7-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修正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或會員。說明：一、本會業以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修訂推薦作業，並訂頒「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在案。二、感謝各單位推薦適當之專家學者，透過各單位嚴謹推選，將有助於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品質。三、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並維持其專業性及公正性，茲修訂上開推薦書，增列受推薦者過去無執行業務受懲戒之情形。四、各公會推薦人選時，請先確認其具專業及品德始得推薦，並請依上開修訂推薦書格式，審核確認所推薦之人選並無因執行業務而受懲戒之情形，及其推薦人數並無逾公會會員總人數5%之上限後，再予推薦。五、各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各公會推薦書時，僅負責針對受推薦者有無受懲戒情形，及公會總推薦人數問題作審查後，即可函本會處理。六、如前已依上開95年8月31日函推薦之人選中，有因受懲戒之情形而需撤回推薦者，並請速函本會處理。正本：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37,"doc_number":"工知字第09501113460號","title":"有關  貴行函詢公家機關冷氣採購案（非工程案）是否受限於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限制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公家機關冷氣採購案（非工程案）是否受限於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限制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95年12月18日函轉 貴行95年12月13日一欣字第95-10號函辦理。二、依本條例規定，如從事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事業且非屬第3條第3項之排除適用範圍時，須受本條例之規範，其範圍內容詳細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適用之範圍，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冷凍空調業，係指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鑑定、檢驗、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之事業。」(二)排除適用範圍規定，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設備，非供公眾使用者，其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不受本條例規範。」，前述所稱簡易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本條例第3條第3項所稱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指就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下或5馬力以下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正本：一欣冷氣電機行副本：立法委員劉文雄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中部辦公室、台灣區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電器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rel_count":0},{"id":93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title":"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96年1月9日經商6字第09502186320號函，暨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95年12月6日北採一字第0950006805號函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本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內容。(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經濟部商業司、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3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title":"有關「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95年8月25日研商「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5年11月2日經標一字第09500116470號函辦理。二、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本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三、據上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5年11月2日函表示，正字標記產品驗證制度係產品持續符合驗證規範之管理制度，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一)「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 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２、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３、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二)「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檢驗報告書：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２、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３、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四、各機關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或其同等品，如有認定上之疑義，可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協助。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立法委員羅世雄國會辦公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24159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段609巷20號3樓之7]、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3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28號","title":"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於「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原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自109年10月1日起適用採購法，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於「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條文，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顯國辦(中)字第八八○○二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田水利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正本：立法委員黃顯洲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3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53號","title":"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與其他同樓公私部門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與其他同樓公私部門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北市兵秘字第八八二一三O二五OO號函。正本：台北市政府兵役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93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08620號","title":"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6-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7月26日北採二字第0950004011號函。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43,"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60000511號","title":"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辦理，不宜逕洽共同供應契約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7-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請釋示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逕利用中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是否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牴觸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4400號函轉 貴府95年12月5日府原行字第0950156601號函辦理。二、本案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辦理，不宜逕洽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縣烏來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高雄縣桃源鄉公所、高雄縣三民鄉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主任委員 瓦歷斯‧貝林","rel_count":0},{"id":93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60180號","title":"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6-1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9月15日（95）寬字第214號函。二、旨揭疑義，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正本：宏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敦化北路205號4樓]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345,"doc_number":"營署建管字第0950066324號","title":"有關貴校新建風雨球場工程監造建築師楊明人因他案遭法院收押致終止契約後權利義務行使爭議處理乙案，復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7-0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校新建風雨球場工程監造建築師楊明人因他案遭法院收押致終止契約後權利義務行使爭議處理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95年12月15日明忠總字第0950004773號函。 二、依貴校函陳，本案工程已通知原監造建築師終止契約，並辦理重新遴選監造建築師，查本部74年8月14日台內營字第328524號函示「按建築物應由監造人監造，監造人負監督工程施工之責任。此就建築法第60條、建築師法第19條規定至明。是起造人依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變更監造人時，事關監造責任歸屬，如不能取得原任監造人同意，得由起造人附具新委任監造人委任文件，會同新監造人逕行申報備查。主管機關於核准備查後，以副本告知原任監造人。原監造人與起造人任何爭執，應依民事程序尋求解決。」 三、次查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非為同一建築師，監造建築師得否未經設計建築師之同意，逕行辦理建築設計工程圖說及建築材料規格、型號、廠牌之變更乙案，本部95年8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5150號函並有釋示。檢送本部上開按函文如附件，請參考。 四、至所詢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請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本：臺南市立崇明國民中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本署建築管理組","rel_count":0},{"id":934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3118號","title":"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無招標文件、書面報價、企劃書、審標、決標及契約文件者，不適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之規定，免另備具乙份文件保存於指定之場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0-01-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91年12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09100516060號令廢止在案。","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無招標文件、書面報價、企劃書、審標、決標及契約文件者，不適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之規定，免另備具乙份文件保存於指定之場所，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八人發秘字第○三三七二號函。正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91年12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09100516060號令廢止在案。","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3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77630號","title":"貴局辦理垃圾車之採購，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課長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得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該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6-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垃圾車之採購，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課長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得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該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5年12月1日環行字第0950037642號函。二、依來函所述，旨揭公司已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提出異議，其准駁應由 貴局依相關規定核處。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立法意旨，如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同法第87條至第91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該廠商即有該條款之適用。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48,"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500493750號","title":"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並促進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並促進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小組95年度第9次委員會議結論暨本會95年11月21日公共工程缺工專案檢討會議結論辦理。二、各機關辦理之在建公共工程有缺工情形者，請工程主辦機關確認需求時間，核實檢算所缺工種及人數，並檢附工作地區、技術標準、薪資及生活條件等相關資料，通知勞委會辦理就業訓練及勞工媒合事宜。三、勞委會訪查缺工公共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務必會同出席，並請承攬廠商負責人及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派員參加。四、承攬廠商如因缺工問題需提出工期展延者，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應先釐清是否仍有經勞委會受訓合格之本國勞工未受雇，如承攬廠商無理由不用或消極抵抗使用本國勞工，並以進用外勞為目的時，主辦機關應對工期展延、申請進用外勞等嚴格控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issue_date":"2006-12-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說明三所述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乙節，依114年3月27日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br>備註：本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標）者，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規定，並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本函說明三不適用於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修正生效（114年3月29日）以後招標之案件。","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5年12月12日台水發字第09500384180號函。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9350,"doc_number":"院授主會3字第0950004326A號","title":"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優先使用公設場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issue_date":"2006-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院所屬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據審計部95年6月12日臺審部一字第0950004306號來函，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業特種基金94年度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經專案調查發現，有未優先使用公設場地、遠赴風景名勝地區或高級飯店辦理支付昂貴費用、攜眷參加或購買非必要紀念品等，不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行政團隊公約等規定，有浪費公帑之情形。二、為杜絕上述浪費情事，請各相關機關（構）、學校確實、即刻加以改正，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三）不得攜眷參加。（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五）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三、上述改進原則，應由各部會首長負責督導辦理，並由本院主計處查核列管。","rel_count":0},{"id":93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7993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之「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草案）」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6-1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草案）」乙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本（95）年12月2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63號","title":"長約有效期將屆滿，新案未能接續，得延長舊約至新案接續為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已於93年10月19日上網附記僅適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簽約之案件","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所辦理長期契約採購案之有效期限將屆滿，新案未能及時決標接續，得延長舊契約期限或追加契約金額至新案決標接續為止。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八)油料88070634號函。二、 前揭新案採購應於原契約期限屆滿前儘早提前辦理，以應接續之需。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本釋例僅適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簽約之案件。本函已於93年10月19日上網附記僅適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簽約之案件","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3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title":"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4},{"id":93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38270號","title":"增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6-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增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末款增訂：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______________或向______________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廠商如於投標文件中建議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並經機關審查同意者，亦可）。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4878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11月30日前惠示卓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11月3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訂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80130號","title":"95年2月21日「研商資訊服務設備採購契約之進度款還款保證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6-03-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2月21日「研商資訊服務設備採購契約之進度款還款保證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9357,"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500420500號","title":"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重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重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土方處理，請確實依本會95年7月28日工程管字第09500284290號及5月9日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函（詳附件1、2）之規定原則辦理。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除依前函考量土方平衡及交換等原則外，尚須考量下列原則：(一)確認土質種類及數量，若屬良質土石方，不得運棄，應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或標售等方式處理；若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特殊土種，應編足相關處理費用。(二)避免大挖大填，力求挖方或填方減量。(三)評估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容量及收土種類。(四)出土達50萬方以上評估自設土資場或特約場所。三、前開土石方處理原則，請各工程主辦機關確實辦理，主管機關加強督導管理，本會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將列入重點查核項目，如未落實執行，將追究相關機關首長責任。四、依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須提送約30％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至本會審議之個案，本會將落實審查主辦機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上述之原則。五、另為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之衝擊及相關經費之支出，本會將配合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末款，增列「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 或向 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函送各機關參辦。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第一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28429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說明一主旨：為促進公共工程土石方資源之有效利用，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之衝擊及相關經費支出，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土石方部分：（一）規劃階段：1.公共工程各標案應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復就不足部分檢討同一計畫內標案間土石方之相互平衡；如經客觀檢討仍無法達成平衡，則應掌握其他公共工程（含尚未施工之公共工程）之土石方供需資訊，以規劃可行之棄土、借土專區。2.請依本會95年5月9日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函（如附件）於審議通過後，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石方交換資訊。（二）施工階段：1.公共工程土石方如經妥善規劃仍無法達成平衡，施工期間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機制作業，於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之三項前提下，積極尋求與其他公共工程交換之機會，並請內政部營建署主動積極協調媒合。2.經內政部營建署政策評估結果認定可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者，本會同意認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之「公共利益」原則，被協調機關得據以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與剩餘土石方處理、清運有關之部分契約。二、砂石料源部分：（一）公共工程內容如含混凝土或路基工項，應透過結構尺寸輕量化之最適設計或儘量採用綠建築或生態工程之觀念，以減少砂石之用量。（二）規劃階段應配合砂石供應情形，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砂石用量較大之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並應規劃設置砂石料源供應專區。（三）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砂石用料超過50萬立方公尺，需報行政院核定者，依行政院92年2月11日准予修正核定之「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在先期規劃或可行性檢討時，應含土石料源規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為推動公共工程土方供需資訊公開、縮短媒合時間，以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請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確實上網申報土方資訊。請 查照。說明：一、內政部業於95年3月29日函送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請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配合辦理，但迄至95年4月底止申報率及件數仍偏低，顯示各機關未能充分利用該項機制，殊為可惜。二、為發揮土方供需媒合功能未來本會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審議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提出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生態工法、資源再利用與維護管理之策略及因應措施」項目時，將要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計畫挖填平衡及土方來源與處理（包括土方交換）規劃。如符合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工程規模門檻以上者，應於審議通過後依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方交換資訊。三、本會前已審議通過但尚未發包之公共工程，亦請依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規定上網申報。四、另依據內政部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計畫總工程預算達1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2千萬元以上，且有土石方剩餘達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或土石方不足達兩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情形之一者，需上網申報工程區位、出土（需土）數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網址為http://140.96.175.34/echange。五、如有疑問，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查詢相關資料（網址：http://140.96.175.34/soil，電話：(03)5917809）。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rel_count":1},{"id":93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97410號","title":"「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之疑義，請本會釋示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6-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就「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之疑義，請本會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10月14日北府採二字第0950005670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履約爭議調解，係為快速有效解決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而創設之機制，於爭議雙方無法合意時，調解即不成立，惟該爭議並未獲得最終解決，雙方仍得循仲裁或訴訟程序為之。三、基於政府採購應加速解決爭議之必要性、推動仲裁及其他爭端解決機制並提升仲裁品質，並就特殊或重大公共工程，提升解決爭端之效率，乃為經續會之共同意見，考量仲裁機制得快速有效達到解決爭議之優點，故由本會函請各機關於調解不成立後，如廠商對之提付仲裁，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在顯無正當理由拒絕之情形下允宜同意，不得任意拒絕，此與仲裁法第1條規定尚不相違，亦符合本法之立法意旨。正本：臺北縣政府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4樓]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26380號","title":"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增列旨揭設置要點第2點第1款內容。二、修正旨揭設置要點第1點、第2點第2款、第3點及第6點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34010號","title":"為加強各機關妥善處理各種公共工程竣工後之維護管理事務，發揮採購標的之預期功能，請依說明原則辦理公共工程之維護管理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加強各機關妥善處理各種公共工程竣工後之維護管理事務，發揮採購標的之預期功能，請依說明原則辦理公共工程之維護管理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公共工程維護管理機關應依據其所適用之法規（法律如公路法、鐵路法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如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等）辦理維護管理。二、公共工程維護管理事項，包括執行、管理及查核等業務範疇：(一)執行作業：維護管理之執行包括妥切編列維護管理所需之預算，執行驗收接管、保固及維護管理有關作業，建立量測、分析或改善等自主管理機制，以維持必要水準之設施服務。(二)管理作業：機關應確立檢核作業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檢核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維護管理之執行情形。(三)查核作業：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分別建立公共工程維護管理之管考及評鑑機制，據以追蹤管控各所屬（轄）機關執行維護管理之成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將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機關之執行成效。三、各維護管理機關請參考上開原則，依現有法規訂定細部作業規定。四、為利公共工程後續維護管理品質，工程主辦機關應注意事項：(一)規劃設計階段—１、應要求規劃設計廠商除規劃設計內容須符合使用需求外，並須考量後續維護管理作業。２、依據工程特性，預為考量竣工後可減低維護管理經費及人力所必須之功能性設計。３、細部設計成果中提出營運使用階段之維護管理作業(手冊)計畫書(含工程竣工後所需之維護管理措施及相關經費概估)。(二)工程採購階段—招標前應先就採購標的竣工後之下列維護管理要項予以確認：１、維護管理機關。２、竣工後之預期使用情形。３、使用條件及使用年限。４、維護管理作業之項目、方式及頻率。５、維護管理每年所需費用及財源。６、專案評估公共工程是否有延壽、更新、降級使用或變更用途之處理方案及其時機。(三)工程竣工後辦理移交接管階段—應與維護管理機關確認注意事項：１、接管與竣工後接管前之維護程序及經費分擔原則。２、意外災害之預防及緊急處理。３、營運維護管理之督導事項。４、屆滿使用年限、不堪使用或不符功能之處理方式。五、維護管理機關應注意事項：(一)於竣工接管前確認其執行接管之工作，及接管後應辦理事項。(二)於工程主辦機關辦理移交接管手續（含維護管理機關變更時）時填報公共設施（備）交接清冊。(三)持續建置公共設施（備）全生命週期之資料檔。(四)原編列之維護管理經費如有不足，除自籌財源外，可考量導入民間參與之方式。(五)維護管理經費之編列應視工程性質編列在同一或數個工作計畫項下，並可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支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2006-11-03","is_revoked":1,"revoke_note":"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全文27條，原第14條之1移列為第16條，原第22條之1移列為第24條。","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5年10月30日市政字第0951001373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旨揭條項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三、來函說明二，機關辦理採購，如認定投標廠商僱用人員符合旨揭條項規定情形，得認定該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併請查閱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6,"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362,"doc_number":"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title":"有關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應專任於工地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聯絡人：陳榮界聯絡電話：049-235-2911#316電子郵件：cjc901016@cpami.gov.tw傳真：049-235-2701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發文字號：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有關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應專任於工地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5年7月4日府授工建字09566836500號函辦理。二、按營造業法第32條所定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之工作項目內容，有賴工地主任親蒞現場辦理，始有確實掌握工地狀況並及時通報緊急狀況之可能，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主任，其執行業務結果無法符合營造業法第32條立法目的，是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台灣省21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_count":0},{"id":9363,"doc_number":"中工執會(95)儀字第10052號","title":"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第5項規定，嚴格查核營造業工地所設置之工地主任，是否已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以落實「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0-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 貴機關轉知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第5項規定，嚴格查核營造業工地所設置之工地主任，是否已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以落實「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又同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所應置之工地主任，應為已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工地主任。二、就此，若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所置者，係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之工地主任，即屬違反「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自應依「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予以處罰。三、綜上所述，尚請 貴機關轉知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第5項規定，於審核工程申報開工或查核工程施工等時，應嚴格查核該工地所置之工地主任，是否已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以落實該條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內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立法委員李永萍國會辦公室","rel_count":0},{"id":9364,"doc_number":"環署空字第0950080201號","title":"貴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函詢該公司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10-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函詢該公司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95年9月18日D北施字第09509061041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二、依本署93年5月31日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第6點規定，營建工程施工工期跨93年7月1日者，93年7月1日以後工期之費率，依本公告費率辦理。但依原申請開工時之公告費率計算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較本公告費率計算之費額為低者，適用申請開工時之公告費率。前揭規定業已針對營建工程適用之空污費費率予以規定。三、本案所詢營建工程施工工期跨93年7月1日者，其辦理空污費結算時，倘依原申請開工時之公告費率計算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較修正公告費率計算所得之費額為低者，該公司得選擇適用舊公告費率，並得辦理減免。本案請 貴局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rel_count":0},{"id":93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03430號","title":"廠商人員辦理「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事項時，於本準則之準用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人員辦理「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事項時，於本準則之準用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廠商人員如非機關人員，於辦理本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事項，其性質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性質相近時，仍適用本準則第3條至第10條之規定。二、上開廠商人員如有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惟私部門得依內部規定追究責任，並得依本準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將該等人員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或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機關並應依相關專門職業人員法令規定，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罰；如觸犯刑事法令者，應依本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40344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2)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7)關於契約價金給付條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6-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2)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之(7)關於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如說明一，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條款後段所載：「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乙節，茲予刪除。二、依財政部賦稅署95年9月5日台稅二發字第09504097940號函釋略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依法雖得免用統一發票，但仍須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業稅。故統一發票之使用與否與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無涉。至營業稅究係由何者負擔，得由買賣雙方於契約自行訂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93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title":"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3-04-0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案會議紀錄七、結論（三）所列第2種方式，因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依規定辦理2次招標無法決標者」之意旨不合，自92年10月3日起停止適用。又本案會議紀錄結論（二）及（三），因配合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自94年11月3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立東華大學等單位（如附表）副本：審計部、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1】：本案會議紀錄七、結論（三）所列第2種方式，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依規定辦理2次招標無法決標者」之意旨不合，自92年10月3日起停止適用。【註2】：本案會議紀錄結論（二）及（三），因配合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自94年11月3日起停止適用，相關採購程序調整內容詳如本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9368,"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格式各乙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2-03-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106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函，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茲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通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 本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二、 本會前以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八四二五號函修正在案之格式，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高雄市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依本會106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函，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1,"revoke_type":"WHOLE"},{"id":93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606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得標廠商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2-1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之(一)所述「無關於廠商於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外並提供連帶保證廠商」乙節，自91年3月26日停止適用<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監與彰化看守所聯合舉辦收容人副食品-水果類招標案，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得標廠商茂成果菜行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監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八）彰監總字第五四二六號函。二、 上開招標案之處理，本會意見如下： (一)上開得標廠商不訂約之原因，經查係未能依投標須知第十六點規定覓妥連帶保證廠商所致。惟查「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中並無關於得標廠商於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外，併須提連帶保證廠商之規定；故上開第十六點規定顯有未恰，爰不宜作為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依據。 (二)來函附件顯示 貴監不發還茂成果菜行之押標金乙節，同前開理由，建議發還之。 三、 來函附件顯示 貴監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取得承交權」乙節，未悉有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四、 另查前開投標須知：(一)未載明是否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二)未依本法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應記載之事項，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併請參考本會所定範本改進。正本：臺灣彰化監獄副本：法務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因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適用本會91年3月26日（91）工程企字第91011754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本函說明二之(一)所述「無關於廠商於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外並提供連帶保證廠商」乙節，自91年3月26日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3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7881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應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屬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不得排除渠等參與投標，以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6-10-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應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屬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不得排除渠等參與投標，以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本會將視情形辦理稽核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應衡酌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屬旨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並應將其納入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二、鑑於旨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性質，與營利組織有別，如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而機關允許該等廠商參與採購，有關其投標證明文件應依本標準第3條第1項妥為訂定，勿要求該等廠商附具其無法申請核發之證件。三、如係購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邀請上開機構、團體進行議、比價。 四、本會將加強辦理稽核，如發現機關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排除其參與機關採購者，將命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副本：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0},{"id":93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524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10-14","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應依本會92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200520380號函規定辦理，本函說明三自92年12月23日起停止適用。<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針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582號函。二、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已有定義，該定義所指履約進度落後情形，得為完工期限前依分段或分期履約期限所計算者。三、 另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擬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辦理程序如下：1.連線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碼及密碼後，進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資料新增」網頁；2.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暫存於系統暫存區；3.行文本會；4.本會審核認可後由本會將暫存區之資料刊登公報。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91年2月6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十一款」配合修正為「第十款」。因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應依本會92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200520380號函規定辦理，本函說明三自92年12月23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937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188號","title":"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時，應視工程特性需要，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有關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規定，於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其技師科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0-06-01","is_revoked":1,"revoke_note":"營造業管理規則業經內政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發布廢止;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及其負責辦理事項悉依營造業法規範，技師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不適用技師法有關執業之相關規定。","content":"旨：為落實技師法第二十條規定，確保施工品質，各機關辦理工程案件有關承攬營造業之廠商資格及辦理查驗等事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技師法第二十條明定「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有關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九二號函以「營造業管理規則對營造業有關技師設置類別之規定，乃依營繕工程之特性設置，並由營造業依其所承攬工程特性設置適當專業類別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施工之責。另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如起造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起造人亦得要求承攬工程之營造廠聘用符合工程特性之專業技師為專任工程人員。」。二、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時，應視工程特性需要，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有關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規定，於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其技師科別，並於工程查驗、估驗或品質評鑑時應要求營造廠商負責該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如其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並應確認其是否與契約所訂之技師科別相符，始辦理查驗、估驗或品質評鑑。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營造業管理規則業經內政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發布廢止;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及其負責辦理事項悉依營造業法規範，技師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不適用技師法有關執業之相關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3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88590號","title":"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06-10-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內容。請 查照並惠予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邇來媒體頻傳機關辦理採購弊端，如部分評選委員涉及收賄情形，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實宜有效採取積極作為，以防範未然。二、各類專家學者熱心提供相關專業意見，並鼎力協助各機關完成各項評選案件，對政府採購評選制度之貢獻自應予肯定；惟評選過程建議仍請強調旨揭採購須知與倫理準則，另依規定應保密之評選名單亦應依法遵行，以杜弊端。三、機關如發現擔任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有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事者，請依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頒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詳本會網站），敘明事實，函本會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備註：本會96年5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停止適用。上開作業要點業於108 年 10月2日修正。","rel_count":5},{"id":937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500376750號","title":"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不良及工地災害一再發生，請督促所屬(轄)機關，確實檢討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不良及工地災害一再發生，請督促所屬(轄)機關，確實檢討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餘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施工廠商之品質計畫應訂定自主檢查之查驗點，落實辦理自主檢查。二、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亦明定施工廠商應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進行查驗。三、又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應訂定檢驗停留點，以查證廠商施工品質。四、惟統計工程施工查核重複發生之缺失，及近來公共工程工地災害頻繁，均與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含假設工程)未落實查驗，致未能及時改善息息相關。五、請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施工廠商辦理下列事宜：(一)施工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二)施工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三)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六、請工程主辦機關除對施工廠商之上開應辦事項進行督導外，並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監造單位辦理下列事宜：(一)監造計畫應就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二)監造單位應不定期對施工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行成效，予以抽查(驗)並留下紀錄。(三)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委託監造廠商之監造簽證執行計畫之工作項目，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四)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機關遭受損害，應依委辦監造契約追究其責任。七、另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應檢視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相關紀錄，並與現況比對。如有不符且致機關遭受損害，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對施工廠商：依約扣罰品管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二)對委辦監造單位：依約扣罰委辦監造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並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確實追究監造不實之專門技術人員(含建築師及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之責任。(三)對自辦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法令懲處。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375,"doc_number":"台環保專營(95)連發字第0124號","title":"有關『環境保護類工程』公共工程採購案件之廠商資格訂定，建請 貴會行文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請依據經濟部商業司頒佈之公司行號營業代碼E103101為準，請 鑒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9-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環境保護類工程』公共工程採購案件之廠商資格訂定，建請 貴會行文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請依據經濟部商業司頒佈之公司行號營業代碼E103101為準，請 鑒核。說明：一.營造業法已於92年2月7日頒佈，『環境保護工程』已改為特許行業，依照營造業法第四條所述『環境保護工程』項目之承包商，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專業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二.經濟部商業司亦於93年8月2日公告，全盤修正『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原『E301010水處理工程業』、『E303010空氣污染防制工程業』、『E303020噪音及振動防制工程業』、『E302010廢棄物理設備安裝工程業』、『E303030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業』及『E303環境污染防制工程業』之營業代碼全數刪除，改頒佈為新增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為E103101。三.爾來各政府機關採購作業單位，有關『環境保護類工程』採購案件，仍有許多單位未知『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之變更，而持續將投標廠商之資格訂定為已奉經濟部商業司公告刪除之營業項目。此舉實有違營造業法，專業營造業立法之精神，建請 貴會行文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修正，以感德便。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商業司","rel_count":0},{"id":93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358號","title":"關於  貴處函詢採公開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08","is_revoked":1,"revoke_note":"因原函說明二中，依序開啟該等廠商之價格標及決標，文字錯誤，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 貴處函詢採公開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工觀東企(八十八)字第四六七○號函。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雖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惟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技術服務，其決標方式與上開辦法不同，不得援引該辦法就取得議價資格之廠商依評選順位，依序開啟該等廠商之價格標及決標。如有採行最有利標之需要，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因原函說明二中，依序開啟該等廠商之價格標及決標，文字錯誤，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3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7092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提供政府採購廠商履約管理資訊作業要點（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10月1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提供政府採購廠商履約管理資訊作業要點（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10月1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訂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title":"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請先確認工程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請先確認工程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並注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95年9月5日院臺工移字第0950042019號移文單轉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95年8月29日台區營（95）榮業字第0279號函辦理。該公會函影本如附件。二、為避免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或尚未取得工程所需用地，致使工程進度延宕或無法進行，並衍生日後履約爭議、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情形，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title":"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推薦作業修訂","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茲將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合一，並修訂<a href=\"http://www.pcc.gov.tw/內容/purchase/govpurchinfo/xs7.htm\"相關規定包括：(一)「專家學者資格」</a（詳附件1）。(二)「專家學者推薦表」（詳附件2）。(三)「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詳附件3，刪除BOT類科）。(四)「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詳附件4）。(五)「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詳附件5）。(六)訂定「專家學者任職單位推薦書格式」（詳附件6）。(七)訂定「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詳附件7）。二、以下原有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格」。(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推薦表」。(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三、自即日起，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如有推薦人選，請就上開修訂資格、推薦表格式及除名原則嚴予審核，並確認其具專業及品德始得推薦；推薦時，應依上開推薦書格式附具任職單位或公會之推薦書後，再循原推薦程序（本會90年5月14日(90)工程企字第90017688號函諒達，該函已公開於本會網站），備文向本會推薦適任人選。四、上開公會推薦書所稱「公會」，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但不包括聯合會或總會，以避免推薦人數重複計算），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由公會提具推薦書者，應通過該公會之理事會同意，且其推薦人數不得超過各公會會員人數之5%（以無條件進位至整數方式計算），並加註理事會任期及會員總人數後，連同「專家學者推薦表」，循推薦程序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會薦送（例如：建築師公會送內政部營建署、律師公會送法務部、醫師公會送衛生署、技師公會送本會等）。(二)鑑於公會之理事任期不一，為延續本推薦書之有效性，各公會應於每屆理事上任3個月內，就其原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推薦人選，循上開程序重行提具推薦書送該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會薦送。(三)公會理事上任後如未重行提具推薦書者，本會將促請該公會速予辦理；如公會仍未依本會函辦理者，視同該公會同意展延原推薦書之有效期至理事任期屆滿之日。五、另就 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已推薦之人選（本會95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500129400號函諒達），其如有意願擔任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請依說明三重行辦理推薦；如僅願意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請 貴機關依上開推薦書格式，於文到3個月內，補具受推薦者之任職單位或公會之推薦書後，再彙送本會（如為退休人員者，原則應由退休人員之原任職單位或公會補具推薦書；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可敘明實情函本會處理）。六、貴機關如未能於文到3個月內補提送上開已推薦人選之推薦書者，本會將依上開除名原則第1點第3款將該人選予以除名。七、貴機關如就上開事項之推行仍有疑問，可撥打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或傳真專線（02）8789-7604函本會處理。八、另 貴機關或所屬（轄）機關爾後如有需依上開除名原則函本會處理者，應先通知該被除名專家學者，並許其比照行政程序法第2章第2節規定陳述意見後辦理。九、副本抄送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各專家學者：惠請於說明五期限內補具推薦書送推薦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副本：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技師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各專家學者（除無電子郵件位址者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備註：本會96年5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停止適用。上開作業要點業於108 年 10月2日修正。","rel_count":7},{"id":93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title":"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6-09-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5年9月4日環行字第0950052041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來函說明二，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四、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3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56150號","title":"重申機關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其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其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一覽表業經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針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之規定，改採逐案核准。二、依旨揭一覽表附記2，採逐案核准者，可由機關彙整相同性質之數個採購案或一定期間內之數個採購案1次報核，尚非指機關僅得以1次函報1件採購案之方式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8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897號","title":"興建「土壤標本陳列及儲存館」，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第二辦公室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0-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農業試驗所興建「土壤標本陳列及儲存館」，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第二辦公室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八)農秘字第八八一五九Ｏ四二號函。二、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Ｏ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並依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由雙方分別報經其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三、 貴會農業試驗所如工程專業人力不足，得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興建「土壤標本陳列及儲存館」案有關之採購事項。正本：本院農業委員會副本：本院秘書處(台八十八農移字第八五六八四號移文單)、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院長 蕭 萬 長","rel_count":0},{"id":93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46182號","title":"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issue_date":"2006-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第14條、第1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本（95）年9月2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秘書處（第一科）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38530號","title":"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施工查核及介面管理等配合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3853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有關本會 95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函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件，因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專業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無強制建築師於受起造人委託前，即應表明交辦之技師；且爲避免機關所訂投標廠商資格造成限制競爭之情形，故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尚無需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其所交辦之技師姓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本會 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諒達，有關該函執行事項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本會函係依據既有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並以確保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之品質為出發點，為釐清相關執行疑義，進一步具體落實，本會業於本（95）年8月14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相關工程主辦機關、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研商在案。二、基於落實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1條規定，確實要求公有建築物實際執行設計、監造工作之相關建築師或技師善盡職責，茲就本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補充說明如下：（一）投標廠商資格部分：因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建築師應交由技師辦理，並無強制建築師於受起造人委託前即應表明交辦之技師，為避免機關所訂投標廠商資格規定造成限制競爭之效果，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依下列原則辦理：1.非以評選（審）方式甄選廠商或未將相關專業技師之專業能力納入評選（審）項目者，投標廠商資格尚無需規定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之技師資格；亦無需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交由辦理之技師姓名。2.以評選（審）方式甄選廠商並將相關專業技師之專業能力納入評選（審）項目者，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技師科別、姓名，並附具資格證明文件。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或履約中，除有特殊情形並有正當理由，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二）施工查核規定部分：公有建築物監造人如將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項目交由相關技師辦理時，基於落實專業責任及維護公有建築物施工品質，監造組織應明列交由相關技師辦理之項目，其承辦技師名冊應於履約前向機關報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施工查核時，應依報備於機關之承辦技師名冊或監造人與技師所訂契約，要求簽約負責辦理之技師配合到場說明。（三）介面管理部分：因建築師係負建築工程統合之責，本會函文字酌作修正為「無論由建築師事務所如何交由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相關業務，其建築物各項介面，皆應由建築師事務所負整合之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 速別：普通件主旨：茲訂定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施工查核及介面管理等配合措施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並落實專業分工及確保工程品質，爰訂定旨揭配合措施供各機關依循辦理。二、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衡酌上開建築法明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之規定，茲就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工程，除採統包方式辦理外，其委託辦理設計、監造者，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施工查核與介面管理之配合措施如下：（一）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1.規定投標廠商應具有建築師開業證書，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就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部分訂定分包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其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分包事項，得標後據以履行契約。2.規定投標廠商應具有建築師開業證書與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相關科別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執業執照部分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並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得以下列方式自行擇定：(1)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其並符合各項投標廠商資格（包含執業技師資格）之規定。(2)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有關執業技師資格之部分，得以載明其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代之。 (3)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二）施工查核：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應明列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之監造技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施工查核時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要求所列監造技師配合到場說明。（三）介面管理：由建築師事務所分包予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建築師事務所應自負介面整合之責。如由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時，建築物各項介面，當由共同投標廠商自行協議整合。","rel_count":1},{"id":93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37910號","title":"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06-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所辦理「人工光與自然光實驗室儀器設備—子實驗室（三）照明實驗室」案，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復如說 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8月7日建研秘字第0950004328號函。二、所詢問題，本會已於95年7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76730號函（諒達）說明在案。三、茲再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依來函所附契約第7點所載「逾期未改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如廠商未於 貴所規定之期限內改正，且該改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自第1次改正期限（95年5月26日）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正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86,"doc_number":"營署中建字第0953580498號","title":"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查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06-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查驗」疑義乙案，復請參考。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26日工程管字第09500231250號移文單轉來貴公司95年6月20日950601號函辦理。二、按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所稱「查驗」係指政府工程採購時工程主辦機關之查驗，其內容及範圍宜由該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正本：一唐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屯區東興東街46號7樓之1）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署長 李 武 雄","rel_count":0},{"id":93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36870號","title":"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第3項及第5點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06-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115年3月12日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t;P&gt;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8月21日北研資字第0950001674號函。&lt;P&gt;二、關於來函說明二，本要點第5點所稱「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並不得少於5日」，該期限係指機關上班日。&lt;P&gt;三、關於來函說明三，本要點第4點第3項所稱「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該期限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至第122條規定。至於參與該案公開閱覽之廠商或民眾意見如已於截止日3日前皆已送達機關，機關是否可於收受全部前揭廠商或民眾之意見時即辦理後續採購作業乙節，因本要點第4點第3項已有「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之規定，且依同點第2項規定，廠商或民眾仍可循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方式取得公開閱覽相關資訊，爰 貴府仍應依本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之期限為之。&lt;P&gt;正本：臺北縣政府資訊中心&lt;P&gt;副本：企劃處（網站）&lt;P&g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註：本會102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200335420號令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其第5點修正為：「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不得少於五工作天。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者，不得少於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rel_count":1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388,"doc_number":"內授中社字第0920005141號","title":"各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得否不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帶代辦，另由學校循行政程序委外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2003-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各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得否不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帶代辦，另由學校循行政程序委外辦理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92年9月12日台人（3）字第0920107585號函辦理。二、 按各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之處理方式，悉由學校自行決定，至其是否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或他人代辦，委辦比例如何，概屬學校權責，惟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學校教職員及學生之福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如基於照顧學校教職員及學生之觀點，建議仍以委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為宜。 正本：教育部副本：桃園縣政府、本部社會司（中）（合作事業輔導科）、（合作行政管理科） 部長 余政憲","rel_count":0},{"id":93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二、機關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以下簡稱總指數）為調整依據者，應規定就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且既以總指數為調整依據，不宜於契約明訂另有部分工作項目排除適用該物價指數調整之條款（例如：除空調、電梯以外之機電設備無物價指數調整）。三、另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及第09300172931號函附「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規定，重申如次：（一）有關93年12月31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行政院業於95年5月5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500166030號及第09500166031號函，調整前揭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至95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基於體恤商艱及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之履約成本風險，請儘量依前揭處理原則給予物價調整。（二）有關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地方政府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得依本會94年9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4003211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摘錄94年8月19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13次會議紀錄之議案貳結論一「…請原補助機關基於補助之原意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如補助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無節餘款或節餘款已繳回者，則由原補助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處理；屬中央機關部分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則由原補助機關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繼續補助地方政府」，洽請中央原補助機關繼續給予補助。（三）中央原補助機關如已依前開「行政院財經會報」結論繼續補助地方政府並完成撥款程序者，應本於補助機關監督權責，追蹤地方政府對於該筆補助經費之運用情形，以落實前開財經會報結論。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高雄市左營區重平路9號5樓之1]、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8},{"id":93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31000號","title":"95年年8月25日「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6-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8月25日「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高速鐵路工程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及第95條規定；本會108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號令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rel_count":0},{"id":93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28320號","title":"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8-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機關預算單價之訂定更趨合理，各機關於應用本會工料價格資料庫時，應注意該詢價項目之單價條件內容，是否與機關預算書內容一致。二、為避免得標廠商部分項目標價偏高或偏低之情形，衍生日後履約爭議，機關於決標前，應注意廠商標價所含各項單價之組成是否合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所定部分標價偏低之規定，併請注意。另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將價格組成之合理性納入評選項目，並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第57條所定協商措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39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title":"三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issue_date":"2000-0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content":"主旨： 關於 貴會辦理「中醫藥典籍電子資料庫計畫」招標，發現三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衛中會秘字第八○八一三五三六號函。二、 依來函說明一，三家投標廠商(龍捲風電腦公司、毅欣資訊有限公司、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申請，如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三家廠商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三、 來函說明二， 貴會限制該三家廠商一年不得參與 貴會任何採購招標案乙節，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符，應改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就所發現之情形，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 至於是否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處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說明二所述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業移列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並增列「其他」二字為「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另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1條第2項規定刪除「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文字，並將第31條第2項第8款修正為第31條第2項第7款。另「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rel_count":2,"revoke_type":"INFO"},{"id":93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title":"檢送「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8-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審計部95年3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0950000988號函辦理。二、該函說明二之（三）之建議改善事項為「強化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件之審查機制與期程控管，避免採購作業延宕，並能明確權責。」，並建議補充修訂有關設計審查作業之相關規定。三、茲訂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乙份如附件，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時參採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3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20160號","title":"本會95年6月6日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6-1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並擴大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6月6日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並擴大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3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13540號","title":"本會95年5月30日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中央機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6-08","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並擴大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5月30日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中央機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機制，並擴大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3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20400號","title":"採「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為免廠商報價浮濫，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6-08-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為免廠商報價浮濫，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避免統包案件廠商報價浮濫，各機關於決標前應審慎評估廠商報價金額之合理性，決標後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設計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時，應就各項目之單價，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核實審查，確認無不合理情形後，廠商始得據以施工、供應或安裝。二、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依上開原則審查廠商之單價，如發現部分單價有偏高不合理之情形，應洽減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3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68090號","title":"關於機關（包括公立學校）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6-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包括公立學校）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5年7月12日台體（二）字第0950102892號書函。二、旨揭採購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及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求，依本法第26條、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尚未包括非屬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之HACCP、CAS、GMP。三、爰來函說明二所述，建請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將HACCP、CAS、GMP、ISO22000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本會89年3月13日(89)工程企字第89005195號函釋併請查閱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教育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2},{"id":9398,"doc_number":"(95)電e字第339號","title":"建請政府資訊採購案之軟體系統開發時程長，契約期限超過2年以上者，軟硬體設備分別招標及驗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建請政府資訊採購案軟硬體設備分別招標及驗收，如說明，請查照賜復。說明：一、目前政府機關資訊設備採購，多採軟硬體設備同時招標及驗收，不符採購效能：（一）由於軟體系統開發時程長，且需一定時間的測試與偵錯，而硬體設備推陳出新，週期短，待軟體系統完成，硬體設備已過時，價格更較採購當時滑落甚多，不符採購的效能，顯不適當。（二）軟硬體設備同時採購和驗收，若系統交付時程延遲或測試、修正時程延長或驗收產生爭議，皆會導致驗收時程延宕。但，契約罰則計算基礎係以軟硬體價金合併計算，對得標廠商一方面無法驗收取得價金支付硬體供應商價款，另一方面負擔大筆違約賠償。二、本會建議，對履約期限長的採購案，尤其軟體系統開發時程長的採購案，契約期限超過二年以上者，應將軟硬體設備分開招標採購和驗收。三、本建議事涉政府採購效能與廠商權益，懇請 察納，惠予協調統一規範，至感公便。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科技顧問組 理事長 黃崇仁","rel_count":0},{"id":9399,"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500305670號","title":"配合環保、工安法規或公告列管事項，合理編定公共工程工期及環保、工安經費等配套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建請工程主辦機關配合環保、工安法規或公告列管事項，合理編定公共工程工期及環保、工安經費等配套措施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7月26日台區營（95）榮業字第0219號函。二、有關配合環保、工安法規或公告列管事項，合理編定公共工程工期乙節，查各公共工程工期係由各機關在辦理規劃設計時，考量工程規模、特性及相關法規規定等因素後，予以編定合理工期並納入契約執行。如工安之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或環保法令之禁止夜間施工以防噪音擾民等狀況，均須納入考量。招標期間，廠商如對工期有疑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異議；履約期間，雙方對此若有爭議，亦得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三、另合理編定工安經費乙節，查本會業以89年3月13日(89)工程管字第89003392號函各機關，辦理工程有關安全衛生經費，在規劃階段可按直接工程成本之0.3%~3%編列；在設計階段，應按實際狀況，就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分盡量分解細項，於施工中切實執行並檢附「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供參。另於95年6月6日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函各機關，重申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1日發布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請 貴公會轉知會員此附表，並提醒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異議。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70條之1，該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第1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第2項）。」","rel_count":1},{"id":94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17600號","title":"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8-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議題五「提升政府效能」共同意見參之五「推動政府採購契約賠償責任之合理化與透明化」結論辦理。二、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之情形（例如因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智慧財產權等）；並責成廠商或由機關自行辦理保險，以降低風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之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6-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8月8日北府採二字第0950004286號函。二、來函所述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例如「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01050號","title":"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6-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劉憶如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03,"doc_number":"陸法字第0950014871號","title":"為防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非法打工，對機關可能造成之危害，請轉知所屬有關兩岸條例之規定，並清查有無僱用大陸人士，適時防處，如有發現不法，並請移送司法調查機關偵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防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非法打工，對機關可能造成之危害，請予清查並轉知所屬有關規範，適時防處，請 查照。說明：一、有關不得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訂有明文，違反者依同條例第83條論處，合先敘明。二、邇來查緝機關查獲大陸偷渡犯之案件中，曾發現大陸偷渡犯係公營事業機構外包清潔公司所僱用之員工，因此為防範政府各機關遭滲透以及大陸人士在臺非法打工之不法情事，請轉知所屬有關上述兩岸條例之規定，並清查有無僱用大陸人士，適時防處，如有發現不法，並請移送司法調查機關偵辦。三、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制訂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均規定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併請注意。正本：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主任委員 吳 釗 燮","rel_count":0},{"id":94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07550號","title":"檢送95年8月8日「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採購方式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8-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95年8月8日「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採購方式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09690號","title":"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6-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院函詢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5年7月26日校附醫工字第0951090070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來函說明二，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為限，旨揭案件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價」之情形如無其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二)來函說明三，請依原契約及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94890號","title":"關於招標文件所規範廠商需檢送樣品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6-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招標文件所規範廠商需檢送樣品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5年7月20日岸後採字第0950009785號函。二、旨揭樣品因有價值高低、形狀大小及有效保存期限等因素之考量，機關是否於驗收完竣後發還，應視個案情形及前揭因素是否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而定。爰來函所述，如該樣品屬有價物品，且 貴局並未於招標文件載明樣品不發還情形，建請採購案如已驗收合格且無履約爭議之虞，該得標廠商所附樣品宜妥善存證後予以發還。正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307540號","title":"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行政院93年3月25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18560號函訂定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重申如次：（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以下簡稱「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為調整依據者，應規定就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二）各機關辦理工期未達一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另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確實依本會90年9月12日（90）工程企字第90035319號函規定，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二、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包含空調及電梯等機電設備項目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一併說明如次：（一）「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已包含空調電梯等機電設備，依該指數辦理物價調整者，無須排除該等機電設備。惟空調及電梯等機電設備項目，屬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材料類內之「電梯與電器用品類」，非屬「金屬製品類」指數之查價項目，不適用行政院92年4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200176120號函附「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二）依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規定，機關得於契約載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及金額，故得載明例如契約內主要材料或機電系統單項項目金額達一定比率以上時，得就該項目辦理物價調整，惟該項目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高雄市左營區重平路9號5樓之1]、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3},{"id":9408,"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500292350號","title":"有關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材料設備之原產地，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合先敘明。二、有關得否將公共工程之材料設備送大陸地區檢驗乙案，經洽陸委會表示，有關大陸地區實驗室出具之檢測報告是否宜依據經行政院備查之「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ILAC MRA)」(以下簡稱相互承認辦法)採認，建請主管機關經濟部進行整體評估。經再洽經濟部獲復略以：上開相互承認辦法主要目標為促進世界自由貿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現稱TAF)僅具推薦及促成接受由其他簽署者基於相同基礎所認可的實驗室所出具校正證明及測試報告之義務，是否採認前揭校正證明及測試報告，係使用該證明或報告者之自由，非該部之行政權所可干涉之範圍。三、有關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乙節，為確保工程材料設備品質，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在符合上開貿易許可辦法下，經考量在大陸試驗之必要性後，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上開相互承認辦法之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註：目前僅有CNACL一家)認可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暉毅預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09,"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500290090號","title":"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6-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檢附時機、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等事項，本會前於92年9月16日召開之「辦理工程標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研商會議（本會92年9月26日工程技字09200394600號函），及92年12月22日召開之「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92年度執行情形檢討」研商會議（本會94年5月13日工程技字第09400151210號函），相關結論已敘明：(一)各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標案如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請於相關招標公告中明確說明之。至於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則由各主辦機關視個案工程特性自行規範之。(二)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宜由各主辦機關本於專業，自行衡量個案工程特性，並參考附近地區市場供需條件，以道路工程為主。二、茲據相關公會反應仍有部分機關利用「再生瀝青」工項變相綁標，即使道路工程未符合採用再生瀝青工程項目，也隨意列了少數瀝青，即以「須採用再生瀝青」來限制投標資格，涉圖利少數固定廠商，令大部分之廠商喪失投標機會，考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已普遍使用在工程上，且目前經審查認可之家數已達104家，請 貴機關督導所屬（轄）機關（構）在招標文件中勿再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如為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則於工程契約書中載明得標廠商施工前應檢附相關供料證明文件，並落實履約管理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等相關作業。正本：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縣板橋市倉後街1-5號3樓]、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公開於本會政府採購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10,"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500284290號","title":"為促進公共工程土石方資源之有效利用，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之衝擊及相關經費支出，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促進公共工程土石方資源之有效利用，減少土石方運送作業對交通環境之衝擊及相關經費支出，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土石方部分：（一）規劃階段：1.公共工程各標案應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復就不足部分檢討同一計畫內標案間土石方之相互平衡；如經客觀檢討仍無法達成平衡，則應掌握其他公共工程（含尚未施工之公共工程）之土石方供需資訊，以規劃可行之棄土、借土專區。2.請依本會95年5月9日工程管字第09500171110號函（如附件）於審議通過後，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上網申報土石方交換資訊。（二）施工階段：1.公共工程土石方如經妥善規劃仍無法達成平衡，施工期間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機制作業，於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之三項前提下，積極尋求與其他公共工程交換之機會，並請內政部營建署主動積極協調媒合。2.經內政部營建署政策評估結果認定可減省政府整體支出經費、促進營建資源有效利用、不增加對交通環境影響者，本會同意認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之「公共利益」原則，被協調機關得據以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與剩餘土石方處理、清運有關之部分契約。二、砂石料源部分：（一）公共工程內容如含混凝土或路基工項，應透過結構尺寸輕量化之最適設計或儘量採用綠建築或生態工程之觀念，以減少砂石之用量。（二）規劃階段應配合砂石供應情形，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砂石用量較大之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並應規劃設置砂石料源供應專區。（三）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砂石用料超過50萬立方公尺，需報行政院核定者，依行政院92年2月11日准予修正核定之「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在先期規劃或可行性檢討時，應含土石料源規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及政府採購公報）、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41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9091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建議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鑒於目前領有本會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原住民廠商極為有限，為避免少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過多原住民地區之委託技術服務業務，影響工程品質，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建議儘可能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二、如係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鑒於目前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原住民廠商極為有限，建議得採下列方式為之：（一）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本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二）上述「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乙節，包括原住民廠商之基本資格未符合機關之需要，爰機關依上述方式辦理招標時，為避免單一原住民廠商承接過多案件致影響履約品質，建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譬如廠商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54920號","title":"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6-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6月22日府授工三字第09503159800號函。二、有關法務部研編「縣市政府採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檢討分析專報」，所稱「議、減價過程不符規定，影響底價訂定之公正性」乙節，廠商如須依招標文件提出報價者，應於投標文件內載明，尚非於議價現場再將投標單交廠商填寫投標價。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所稱「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尚非指廠商之投標價應單獨密封；除有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之情形外，無須將其分別密封。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亦適用之。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94380號","title":"廠商重大職災及品質查核情形納入評選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配合「職場233減災方案」之推動，本會已將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名單及品質查核狀況，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提供各機關查詢。請將該等重大職災及品質查核情形納入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機關端登入後，點選「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災廠商及品質查核狀況」網頁查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062號","title":"自來水公司函詢採購之物料為配合工程急需，對不符合契約規定之物料予以扣款、罰款後收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1999-08-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採購之物料為配合工程急需，對不符合契約規 定之物料予以扣款、罰款後收受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 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台水料字第二四六三一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前揭扣款、罰款金額，應符合此一規定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關於減價金額之計算方式。三、 前揭不符合契約規定之情形如已於契約載明得逕行扣款、罰款後收受，免辦理退貨或換貨，尚不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如契約無此規定，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退貨或換貨，廠商未依限辦理時再適用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規定。四、 前揭扣款、罰款方式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請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洽詢。惟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之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併請參考。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記:本函說明二所稱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業修訂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為：「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rel_count":0},{"id":94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79830號","title":"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6-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民間團體協助政府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95年7月14日台院福推字第095008號函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不限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準此，針對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包括議、比價）之採購，機關可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減少社福團體參與政府採購障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副本：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協會、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0},{"id":9416,"doc_number":"府社行字第0950171978號","title":"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與該校簽訂委託代辦契約書，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2006-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有限責任桃園縣立龍岡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與該校簽訂委託代辦契約書，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210970號函辦理。二、 有關學校「學生文具、學用品、服裝、餐點等」處理方式，依據內政部92年9月24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05141號函，略以：「按國中小學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之處理方式，悉由學校自行決定，至其是否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或他辦，委辦比例如何，概屬學校權責，惟學校員生消費社是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福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如基於照顧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觀點，建議仍以委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為宜。」，爰此，本案既屬學校權責，無論是由學校自辦或委託合作社代辦，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三、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11941號函釋：（一） 員工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其非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惟如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4條之規定。（二） 又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則員生消費合作社如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採購，自適用本法第5條之規定。四、 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08912號函釋：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之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名義辦理，則不適用本法。五、 綜觀上述，查員生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或學校，其章程所訂之主營供銷業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接受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代辦業務，該委託事項自適用採購法第5條之規定，則合作社並受委託之機關、學校監督，查本案係貴社與學校簽訂之「委託代辦契約書」中亦含供銷業務，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有限責任桃園縣立龍岡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桃園縣立龍岡國民中學（校長室）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中部辦公室─黎明、本府教育局、社會局（行政課）縣長 朱立倫","rel_count":0},{"id":94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76310號","title":"機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如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不能合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建議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6-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如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不能合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建議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本會業以95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500128320號函釋在案（諒達）。二、機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如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不能合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基於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之考量，不論原契約是否訂有仲裁協議，建議契約雙方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三、另再次重申，請各機關參考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內容，將協議仲裁之條款納入招標文件之契約樣稿，以增加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1},{"id":9418,"doc_number":"台體(2)字第0950107742號","title":"機關（包括公立學校）辦理午餐團膳委外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之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6-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機關（包括公立學校）辦理午餐團膳委外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之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檢附該會95年7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268090號書函影本。二、投標廠商資格請主辦採購機關或學校參照旨揭函釋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另查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該條文未以廠商取得行政院衛生署餐飲HACCP先期輔導證明書及標章為供膳資格唯一要件，併此敘明。正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部屬小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司法改革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中部辦事處 (含附件)、行政院衛生署(含附件)、本部體育司部長 杜 正 勝【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書函發文日期：95年7月1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268090號主旨：關於機關（包括公立學校）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5年7月12日台體（二）字第0950102892號書函。二、旨揭採購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及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求，依本法第26條、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尚未包括非屬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之HACCP、CAS、GMP。三、爰來函說明二所述，建請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將HACCP、CAS、GMP、ISO22000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本會89年3月13日(89)工程企字第89005195號函釋併請查閱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教育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2},{"id":941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195號","title":"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0-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辦理八十八學年度「春暉專案」快速檢驗試劑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九）軍字第八九○一四三三一號函。二、旨揭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如我國法規並未規定旨揭試劑必須先取得我國專利使用權方得銷售，則旨揭規定即明顯違反本條第二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三、貴部如欲避免旨揭採購發生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之情形，可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五條規定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四、另查來函所附之採購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有下列不符本法規定之處，併請檢討修正。（一）投標須知第柒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七款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貴部不得增加或更改本法規定。（二）投標須知第玖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不得異議」，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其他條文有相同情形者，亦同。（三）投標須知第拾壹條第一項第六款第８目「主管」應改為「主管機關」。第二項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及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補充規定。（四）補充說明第參條ISO國際認證應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三九九號函辦理；GMP、FDA證明，非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應加註「或同等者」。（五）本案建議依規定改正招標文件後重行招標。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四之（四）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4},{"id":9420,"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1684號","title":"再異議函實係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法第一百零二條提出申訴之意，只是誤向 貴處為之，請轉受理申訴機關處理。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附記救濟期間及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2-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關於本函說明四所述情形，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規定，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台灣環保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九十一材心（勞）字第三二三號函。二、 依來函附件顯示， 貴處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函復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廠商針對該函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再向 貴處所提之「異議」，查上開再異議函實係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提出申訴之意，只是誤向 貴處為之，請轉受理申訴機關處理。三、 另貴處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所為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附記救濟期間及機關，併請改正。四、 本案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再行通知本會。正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關於本函說明四所述情形，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規定，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rel_count":8,"revoke_type":"PARTIAL"},{"id":94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834號","title":"僱用臨時短工辦理苗圃育苗工作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僱用臨時短工辦理苗圃育苗工作請准暫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八八北府農二字第二四四四四六號函。二、 本案僱用臨時勞力，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非依人事法規辦理，則屬本法規範之勞務僱傭，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惟倘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三、 前揭僱傭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為之，得依個別受雇者之一年費用總額認定是否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正本：台北縣政府【附記】僱用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本會95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另有相關解釋令。","rel_count":12},{"id":94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43810號","title":"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6-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基於人事法規已有一套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進用程序，旨揭僱用如已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並訂有管理、考核規定，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立法意旨，爰為旨揭解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0020號","title":"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http://web.pcc.gov.tw），請檢視有無異動並上網傳輸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6-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http://web.pcc.gov.tw），請檢視有無異動並上網傳輸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有關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推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課程師資，如因該師資有調離原推薦機關、離職等職務異動，應將其自「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中移除，如有新推薦師資，則請重行上網傳輸師資資料。二、另前揭師資相關資料如有異動（例如：學歷、經歷、講授課程、職務及職稱．．．等），請於文到14日內上網更新資料。正本：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國防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審計部、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4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3565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06-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立法院何委員敏豪等21人提案建議事項「評審會中每一場的答詢、簡報均應錄影、錄音，一併存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27550號","title":"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請 查照。說明：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例如納入評選項目之一，合併招標決標，以免造成得標廠商藉後續維護，以不合理之報價與機關議價，而機關迫於無其他選擇，致予廠商有賺取不當利益之機會。採購契約要項第54點規定併請查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title":"為釐清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適用疑義，檢送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issue_date":"2006-06-20","is_revoked":1,"revoke_note":"1.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業經本會108年11月8日(108)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刪除。<br>2.「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為釐清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適用疑義，檢送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茲就旨揭認定原則，摘要分述如下：一、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關異質之定義及判定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已有規定。二、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三、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4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title":"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核准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6-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核准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6月9日府工土字第0951403115號函。二、貴府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28,"doc_number":"北市教體字第09534357700號","title":"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辦理採購，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2006-06-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辦理採購，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府95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09578249000號函暨本局95年5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09533441100號函續辦。二、為健全本市各級學校員生社之組織與經營，本局業以95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09578249000號函，檢送新修訂之「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予各校據以遵辦；另以95年5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09533441100號函，檢送新訂之「臺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一份，規定員生社除接受學校委託代辦外，不得自主辦理學用品等採購及販售，且員生社須依據委託書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方得辦理招標事宜。三、近來本局接獲學校反映，該校員生社無法依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帳號，要求本局撤銷本注意事項之第3點規定。對此，本局重申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應確實依據「臺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相關辦理程序說明如下：（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二）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準以前述規定，學校若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仍應依本法招標、決標之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採購標的即為「代辦採購程序」。（三）關於勞務採購之招標方式，由學校本權責核處。（四）受委託法人或團體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進行刊登公告及公報，並辦理相關評選、支付專家學者出席費事宜。（五）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依委託契約規定，由學校支付酬金予該法人或團體為原則。酬金支付之方式，學校應於招標文件明定，以作為決標後履約之依據。（六）倘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採購業務，須指導員生社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國內政府招標資訊，線上填寫「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法人或團體使用代號與密碼申請書」，線上申請作業將於行政院工程會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寄方式通知，申請單位一般應可於申請後7日內收到帳號及密碼。（七）線上申請後列印申請書並檢附委託文號公文影本,加蓋員生社章戳一併傳真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傳真電話：02-7897584、02-87897604、02-87897614。 （八）本項申請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請學校指導員生社於申請時正確勾選，以避免公共工程委員會誤解，而無法順利取得帳號或以錯誤方式取得帳號。四、倘學校員生社不接受學校委託或因故無法取得採購帳號時，學校應負起各項學校規定格式或配合教學所需具一致性需求之學用品及餐盒採購招標工作，不得藉員生社之前述情形而推諉卸責。五、若對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詢問，電話：02-87897650（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正本：臺北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中及國中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局長 吳清基","rel_count":0},{"id":9429,"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200168031號","title":"執行機關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可以正當理由不履行共同供應契約，但應先向中央信託局申請同意後，自行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issue_date":"2003-05-1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送本（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召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本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研商會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第二組、內政部社會司、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公路局、國防部人力司、國防部軍醫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臺北巿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巿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巿政府、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本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法規會、本會衛生福利處主任委員陳建年【附件】研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本法施行細則條文會議紀錄（摘錄版）壹、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貳、 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參、 主席：鄭副主任委員天財肆、 討論（摘錄議題三關於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事宜） 議題三：另聯合採購以主計處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全國中小學校電腦採購為例，如某原住民學校之預算經費為新台幣五十萬元，該校之電腦採購究應由中央信託局採聯合採購或由該校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辦理？ 決議：聯合採購電腦案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辦理，執行機關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可以正當理由不履行共同供應契約，但應先向中央信託局申請同意後，自行採購","rel_count":4,"revoke_type":"AMOUNT"},{"id":94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20170號","title":"關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開班事宜，為避免影響參訓人員公務，自即日起，貴機關(構)尚未開辦之班別，其上課時間原則上宜安排於夜間或假日。經本會核定未屆開課日期之班別倘已完成開課準備者，得依原訂計畫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6-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開班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為避免影響參訓人員公務，自即日起，貴機關(構)尚未開辦之班別，其上課時間原則上宜安排於夜間或假日。經本會核定未屆開課日期之班別倘已完成開課準備者，得依原訂計畫執行。正本：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陸軍司令部後勤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台灣糖業公司訓練中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聯合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中華大學、東海大學、致遠管理學院、中原大學、華夏技術學院、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16410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並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06-06-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並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增列旨揭除名原則第1點第12款內容。二、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專業性及公正性，各機關於推薦專家學者納入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時，請轉知受推薦者旨揭除名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備註：一、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修訂「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停止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二、本會96年5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停止適用。上開作業要點業於108 年 10月2日修正。","rel_count":3},{"id":94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216460號","title":"據報載有廠商偽造行政院院長室名義行文中國鋼鐵公司董事長，要求該擴建案所有標案應重新報價，請注意防範類似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6-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據報載中國鋼鐵公司辦理中龍擴建案之採購，有廠商偽造行政院院長室名義行文中國鋼鐵公司董事長，要求該擴建案所有標案應重新報價，請注意防範類似情形，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中國鋼鐵公司已完成民營化，民營企業辦理之採購，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報載之偽造政府公文書事件，仍值得政府機關注意防範。二、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秉公平、公開、公正程序辦理，行政院也要求對任何採購發包案，一切依法辦理。至於交辦事項應悉依法令之規定，秉公處理。對於相關機關就採購案情之關切文件，應注意查證真偽，勿受不法、不實文件誤導。三、相關報載：自由時報95年6月7日第A5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 ○","rel_count":0},{"id":9433,"doc_number":"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title":"為對政府預算內分年編列預算須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有明確規範及執行依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5-19","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行政院 113年08月26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485號函說明二，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為對政府預算內分年編列預算須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有明確規範及執行依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說明：一、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對已奉本院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二、本院85年5月13日台85忠授字第04519號函及本院90年1月11日台90會授3字第00402號函停止適用。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94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82830號","title":"檢送「研商財團法人型態之技術顧問機構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公司組織（或籌組新公司）期間之相關行政作業及投標資格疑義」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財團法人型態之技術顧問機構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公司組織（或籌組新公司）期間之相關行政作業及投標資格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本：法務部、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港埠技術顧問社、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2科、3科、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title":"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請 查照。說明：一、依技師法第19條、第39條及第41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時如有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應盡之義務等情事，應付懲戒。另依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違反上開規定者，得依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懲戒。（相關法規整理如附件1）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下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查核小組發現「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情形時，應加以紀錄；另第10條第3項規定，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三、爰請 貴小組落實前開作業辦法之規定，就查核工程發現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缺失及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督促被查核之工程主辦機關，將需負責任之建築師、技師報請懲戒。四、檢附移送懲戒定型函稿如附件2，併請參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rel_count":2},{"id":94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2號","title":"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請 查照。說明：一、依技師法第19條、第39條及第41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時如有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應盡之義務等情事，應付懲戒。另依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違反上開規定者，得依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懲戒。（相關法規整理如附件1）二、爰請 貴小組於辦理稽核案件時，如有發現採購缺失係因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不法或不當所致者，應併要求被稽核機關檢討相關承辦建築師、技師之責任，報請懲戒。三、檢附移送懲戒定型函稿如附件2，併請參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rel_count":0},{"id":9437,"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500166031號","title":"地方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繼續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5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地方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繼續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5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諒達）檢送之本原則，其適用期限前經本院94年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400010620號函修正在案，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得繼續準用本原則，並請儘量依本原則給予廠商物價調整。二、依本原則辦理者，應自行籌措財源，且該工程採購決標後之剩餘款應考量優先用於支應物價調整所需經費。如經估算結果不足支應者，可依本原則「壹、處理措施」第4點「依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之規定辦理。三、另屬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依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附「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其處理方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9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400321150號函（諒達，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摘錄94年8月19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13次會議紀錄之議案貳結論一「…請原補助機關基於補助之原意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如補助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無節餘款或節餘款已繳回者，則由原補助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處理；屬中央機關部分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則由原補助機關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繼續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載明。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審計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rel_count":4},{"id":9438,"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500166030號","title":"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5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5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諒達）檢送之本原則，其適用期限前經本院94年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400010620號函修正在案。二、中央機關辦理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廠商於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期間施作部分之工程款，繼續適用本原則。三、為貫徹執行本原則，中央機關依本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應依本原則「壹、處理措施」第4點規定，依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或於行政院核定之次一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支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審計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rel_count":4},{"id":94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63860號","title":"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茲訂定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應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6-05-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茲訂定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注意事項僅針對工程採購，不包括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合先敘明。二、各機關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以避免發生採購爭議及浪費公帑情形。三、該等特性之工程，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其屬營造工程者，不得逕由規劃設計廠商承包施工標。四、該施工標之招標，宜採最低標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66850號","title":"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6-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4月25日府工採字第0950050293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二，本會94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418240號函已有釋例。三、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所稱「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優先減價」，尚屬有別，合先敘明。該「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係指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至於前揭採購開標程序之第1階段經原住民廠商3次比減價格後，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請就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四、關於來函說明四，本會95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500007820號函已有釋例。（以上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五、關於來函說明五，所述個案，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僅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或比減價程序中僅餘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經洽減結果，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9},{"id":94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0640號","title":"檢送各機關9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6-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9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9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各單位均達30﹪之目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18270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並避免發生權責劃分不清等爭議，重申各機關辦理委託旨揭專案管理時，應依本會91年12月11日工程術字第09100539690號函頒<a href=\"http://planpe.pcc.gov.tw/gpletf/095001182709102-1.doc\" target=\"_blank\"「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附表一所示（如附件一）</a，將各階段所需參採資料、工作重點、工作成果及權責劃分，視個案工程規模、實際需要及既有資料等選擇或增、修列之，並訂明於契約中。二、另統包工程履約過程之相關作業，請參考本會訂頒<a href=\"http://planpe.pcc.gov.tw/gpletf/095001182709102-2.doc\" target=\"_blank\"「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如附件二）</a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正、副本受文者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43,"doc_number":"供購字第09500105550號","titl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採購諮詢窗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之疑義，應先向本局或交通部專責採購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明：本局92年11月18日供購字第第09200339650號函諒達。局長 張國政","rel_count":0},{"id":94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31390號","title":"檢送本會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乙份（併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6-04-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乙份（併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國立政治大學、中華大學、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致遠管理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台灣糖業公司訓練中心、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28320號","title":"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issue_date":"2006-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履約爭議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如符合仲裁法第1條規定，亦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二、請各機關參考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內容，將協議仲裁之條款納入契約，以增加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rel_count":1},{"id":94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title":"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屬）機關。說明：一、依技師法第19條、第39條及第41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時如有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應盡之義務等情事，應付懲戒。另依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違反上開規定者，得依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懲戒。（相關法規整理如附件1）二、爰請依上開規定確實檢討提供技術服務者之責任，其有違規定者，應移送懲戒，執業技師部分，送本會辦理；開業建築師部分，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三、檢附移送懲戒定型函稿如附件2，併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6},{"id":944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020號","title":"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辦理招標，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0-03-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有關技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BR>註：本函說明二所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已於99年1月15日修正；「技師法」第6條及第12條已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為第7條及第13條。","content":"主旨：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辦理招標，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土技字第八九ＯＯ四Ｏ號及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八九)北大地技字第八九ＯＯ一九號二函副本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八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則規定：「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另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技師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均為其執行業務方式，故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及技師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規定。三、依前述訂定廠商資格時，仍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合理之資格條件及評選項目，以確保採購品質。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有關技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註：本函說明二所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已於99年1月15日修正；「技師法」第6條及第12條已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為第7條及第13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4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07830號","title":"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4-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3月27日北採二字第0950001424號函。二、旨揭一覽表修正發布前，上級機關已依修正前之規定通案核准所屬機關得採最有利標者，招標機關如於該一覽表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辦理招標者，仍應逐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_count":1},{"id":94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99430號","title":"「研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某一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府專責單位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1項","issue_date":"2006-03-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3月14日「研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某一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府專責單位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教育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謝副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研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某一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府專責單位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壹、時間：95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貳、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參、主席：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記錄：唐淑華肆、出席人員:詳簽到表伍、主席致詞:略陸、業務單位報告:（詳會議議程）柒、討論事項及決議： 一、鑑於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幅員廣闊，所屬國民小學散布各區，且家數、規模及採購專業執行能力均不相同，如強制規範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府設立專責單位代辦，除於採購計畫管制及人力配置、事權劃分、無法兼顧各縣市政府間之差異性，宜因地制宜外，對於採購時效之掌握，尚非一定具有正面效益，仍由各該政府視其採購專業、人力及資源配置情形，自行決定是否設置專責單位，及代辦之採購及金額。此亦較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所定「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之規定。二、針對未設置專責採購單位為其國民小學提供代辦服務之採購，建議採行下列措施，以提高其採購效率及品質，減少採購爭議：（1）具有共通需求性質之財物採購（例如教科書、課桌椅、教具、體育器材及樂器等），原則採行共同供應契約或辦理集中採購；各該政府可自行本於權責就其業務情形，指定由教育局、採購專責單位、其他相關單位或特定學校，分別負責協調、整合及辦理招標作業等事宜，亦可針對不同採購標的項目，分別指定由不同單位負責推動。（2）考量國小教師不具工程專業，有關學校興建、改建及擴建等工程規劃、設計之施工（包括招標及履約管理），宜由專責單位協助代辦為原則；其未設置專責單位代辦，且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教育局）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命該學校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例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工務單位，或中央工程專業代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國道工程局等）代辦。（3）學校工程如已洽由專責單位辦理者，該案之技術服務勞務採購（例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宜一併交由該專責採購單位負責辦理，並由教育局成立相關溝通機制，以利學校之需求能適切融入建築師之規劃設計中；其由學校自行辦理者，則宜由工務單位人員、採購專業人員及建校經驗豐富之學校校長、總務主任等組成常設性質之諮詢或輔導小組，隨時提供協助，俾工程完工後能切合學校需求。（4）至於技術服務以外之勞務採購（例如校外教學、清潔服務等），因性質較為單純，由學校自行辦理，尚屬可行。三、學校採購如能依上開建議措施辦理，對於其相關採購人員，因屬兼辦性質，只需施以其業務所需之短期採購訓練即足，以避免渠等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後頻繁異動，造成訓練資源浪費之情形。至於各縣市政府專責採購單位人員，則仍應依本會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加強辦理訓練及輔導，要求其具備採購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四、另部分與會代表反映採購專業人員至今尚無專業加給、國家考試相關職系應加考政府採購法、總務主任建議由行政人員專任等意見，因涉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令修訂等制度面問題，短期內尚難有具體共識，本會將列管該等意見伺機與相關機關再議。捌、散會。（16時20分）","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94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00030號","title":"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2006-03-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5年1月4日雅鄉代森字第09500005號函。二、旨揭得標廠商之負責人與新任首長雖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前段情形，惟該廠商參與採購得標係於新任首長就職前，爰無上開條項之適用。但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仍適用同法第15條第2項之迴避規定。三、另為符合利益迴避之立法意旨，前揭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上級機關應妥為監辦、稽核、查核。其涉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者，監辦單位應派員實地監辦。四、至於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法務部95年3月21日法政決字第0950007174號函（如附）併請查閱。如有疑義，請向法務部洽詢。正本：臺中縣大雅鄉鄉民代表吳顯森服務處、臺中縣政府副本：銓敘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並刪除第4項規定。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3日施行。","rel_count":0},{"id":94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79810號","title":"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06-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3月6日府社工字第0950059191號函。二、所詢 貴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請先洽詢法務部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適用，如無，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視該執行方式係屬「補助」或「勞務委任」，二者有別。三、如係屬補助行為，由機關遴選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並予以補助者，其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該接受補助之機構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如係由機關逕行編列委辦費用，委託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依機關意旨辦理個案安置及保護者，則屬勞務委任，其委託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規定辦理。與該經費之編列標準係由中央訂頒或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無關。四、至於中央未再訂定統一之安置輔導費用補助標準，得否由縣市政府依據民生消費支出狀況，自行訂定安置輔導相關費用補助標準乙節，非本會主管業務，請另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復。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08200號","title":"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專業性及公正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03-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專業性及公正性，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如接獲檢舉或發現旨揭專家學者有明顯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請依本會94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5010號函訂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敘明事實函本會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備註：本會96年5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停止適用。上開作業要點業於108 年 10月2日修正。","rel_count":2},{"id":94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85560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6-03-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2月2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745號函暨95年2月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528號函。二、機關依旨揭規定辦理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雖公告或招標文件未訂明開標時間及地點，惟仍訂有截止收件期限及收件場所，如於期限屆滿後，允許廠商就應附未附之型錄，或檢附錯誤型錄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抽換），應考量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避免採行，其於無違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之範圍內得依第6條第2項規定本於權責卓處。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7},{"id":94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88420號","title":"關於本會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3月9日全國工技顧字第950011號函。二、本會95年2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說明三所稱「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係指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之證明文件，合先敘明。三、查 貴會93年11月3日至5日舉辦之「政府採購法講習班」之課程內容，參與該講習班學員所獲之研習證明，應符合上開函示說明二所稱「參加政府採購法規講習課程所獲證明」。然因該講習班之課程，尚非屬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範疇，爰參與該講習班所獲之研習證明尚非屬該函示說明二及說明三所稱「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55,"doc_number":"內授中社字第0940715766號","title":"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及第9條第3項罰則擬自95年度起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5-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及第9條第3項罰則擬自95年度起執行，請轉知所屬單位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本部訂定之「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94年10月12日發布施行，本辦法已刊登行政院公報並已函送 貴單位在案。二、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所稱「比例」，係指義務採購單位採購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例。又依第3條第7項規定，一定比例為5％。故本辦法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優先採購是否達成一定比例，係以全年度採購金額為計算基準。三、為符合年度執行之統計，有關本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及第9條第3項罰則自95年度起執行，請確實配合辦理。四、至本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仍以本部公告為準，請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owf.moi.gov.tw/05/new05.htm，或直接搜尋本部社會司網站點選身心障礙福利）。部長 蘇 嘉 全","rel_count":0},{"id":94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10390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作業規定（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3月3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3-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作業規定（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3月3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57,"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40086317號","title":"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營造業承攬工程之規定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5-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營造業承攬工程之規定乙節，請 查照。說明：按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之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涉營造業淨值之認定，已研擬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計算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認定相關辦法草案，該辦法發布前，查原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技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係已行之有年，得據以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防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21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本部所屬機關（一級）、本部營建署內外單位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法規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本部營建署資訊室、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rel_count":0},{"id":94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99440號","title":"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工期之計算及現場監造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函詢工程履約期限計算及現場監造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3月13日北採一字第0950001107號函。二、旨揭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宜由兩造協商解決；如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 貴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三、另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請參閱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內容有關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有施作者，應否計入工期之選項（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其涉及監造或監工者，應先報請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同意施作。機關如同意施作，應要求監造、監工單位現場監造、監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契約如未規定該日數是否計入工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工程進度之原則，機關得同意免計入工期。另機關宜於契約規定，廠商未經機關同意，於免計工期之日施工之處理方式。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89271號","title":"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6-03-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業經本會於95年3月16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有鑑於部分機關辦理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未針對該採購之異質性詳加分析，異質性過低仍採最有利標致決標價格較高，而遭外界質疑浪費公帑等欠妥適情形；且為避免上級機關便宜行事，採通案核准後，未依旨揭一覽表附記1規定，定期查核檢討所屬（轄）機關之執行情形，爰修正旨揭一覽表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之規定，改採逐案核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受文者：刊登行政院公報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90960號","title":"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3-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據反映部分廠商對於參與政府採購所涉及之採購或相關業務法令，往往不甚瞭解即冒然參與投標，致事後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時產生爭議，造成採購案無法順利發包、履約。二、為提醒廠商於參與旨揭採購前，先行瞭解相關法令，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本會已擬具「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及4種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以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上開資料請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提供予廠商，並要求其投標時檢附切結書1及2，施工廠商開工前檢附切結書3及4。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1},{"id":9461,"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500077710號","title":"「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修正版）」辦理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是否適用促參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修正版）」辦理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是否適用促參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2月15日營署水字第0953680252號函。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99條之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優先適用促參法，而污水下水道為促參法第3條明定之公共建設，故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應優先適用促參法。三、至於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政府補貼使用者付費差額之作法，與促參法第4條出資及第29條投資規定並無關連。但因屬給付行政性質，不論採政府興辦或民間參與辦理，仍應受到憲法原則（如平等原則等）之規範，爰有無法律依據，應予釐清，並建議加強說明，以杜各界疑慮。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38690號","title":"檢送本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中央研究院、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國立台灣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法規委員會、企劃處（一科、三科、四科、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一、開會時間：95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本會10樓第1會議室三、主持人：楊錫安處長四、記 錄：杜國正 五、出席機關及人員：（如簽到表）六、討論內容概要：（依發言順序）（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與原91年12月6日會議紀錄（下稱原會議紀錄）文字意思差距甚大，容易造成民眾對於政府大陸政策已有重大改變之誤解，在目前政府大陸政策並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建議維持原文字。（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與原會議紀錄文字對於禁止大陸產品之規定，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涉及政府政策是否改變，原則尊重陸委會意見。（三）內政部：１、原則尊重政府政策。另請注意未來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後，對於機關採購採用大陸產品之因應對策。２、如依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將可節省各機關相關查證工作。（四）國防部：未來如將原會議紀錄修正為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時，應考量文字修正前後機關既有採購契約之執行問題。（五）交通部：基於實際履約管理考量，支持工程會修正文字。（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１、工程會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與過去政府自由開放之貿易政策精神一致。２、目前對於開放中國大陸產品之壓力，主要來自歐美國家，而非中國大陸。３、對於禁止使用大陸產品，應考量造成本國廠商赴大陸投資以及赴其他國家投資產品回銷臺灣之差別待遇問題。（七）中央研究院：基於促進學術研究之立場，支持修正文字。（八）台北縣政府：１、本府既有作法原則不同意採用大陸產品，但依法可輸入且臺灣無生產或廠商提供之產品優於本國廠商所生產者例外。２、原有禁止使用大陸產品之規定，易造成機關查證困難。３、對於禁止大陸產品之使用，以往曾有廠商使用外商投資中國大陸銷售臺灣之大陸產品，而要求政府開放使用之問題。（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禁止大陸產品之使用，本公司以往亦有臺灣廠商投資中國大陸產品回銷臺灣，及外商投資中國大陸產品銷售臺灣而要求政府開放使用之問題，均以個案方式處理。（十）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上視個案需要考量，如有涉及保固及售後服務問題者，則拒絕廠商提供大陸產品 （十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本公司辦理採購原則禁止使用大陸產品，少數個案則同意允許經第3國轉口進入台灣之大陸產品。（十二）台灣鐵路管理局：實務上為了避免使用大陸產品之廠商得標，本局儘量避免以最低標方式決標而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七、會議結論：本案於政府目前大陸政策尚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原會議紀錄之文字暫不予修正。八、散會","rel_count":0},{"id":94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3560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4條","issue_date":"2006-03-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95年2月21日府秘採字第0950044276號函。二、 茲提供意見如下：旨揭異議處理結果，如將原被誤判之廠商恢復為合格廠商，並撤銷就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則應回復審標後之狀態，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94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6860號","title":"關於蘭嶼、綠島等偏遠地區之公有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之計費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6-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蘭嶼、綠島等偏遠地區之公有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之計費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2月21日九十五遠北設字第950031號函。二、旨揭技術服務採購如確有工程規模小、地處偏遠、交通困難等情形，致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之第1類至第4類建築物所列之服務費率不敷使用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依第5類建築物計費，惟上開情形仍應先由機關依附表一第5類建築物所列方法編列預算，再辦理招標，招標文件並應敘明該工程之服務費率適用附表一之第5類建築物。正本：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敦化南路2段38號9樓之1】副本：台東縣政府發包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71961號","title":"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各機關辦理限以原住民廠商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缺乏資金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得免收取押標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6-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各機關辦理限以原住民廠商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缺乏資金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得免收取押標金，請 查照。說明：一、依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95年2月15日立（95）梅字第095021501號函暨行政院94年9月28日院臺勞字第0940040279函核定「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辦理。二、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已明定，機關購買原住民個人、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得採限制性招標，逕邀請該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並已明定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本會91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100437940號及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2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有詳細作業說明，以協助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復依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不限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及工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四、貴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原住民廠商可以承作之情形者，得依上開規定洽由原住民廠商辦理；另針對僅允許原住民廠商參與投標（包括議、比價）之採購，請一併考量其缺乏資金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免收取押標金，以減少原住民廠商參與政府採購障礙，提升原住民就業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副本：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2},{"id":94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642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53條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3條","issue_date":"2006-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2月1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660號函。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內容。（第1項）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第2項）」三、準此，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67,"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30085248號","title":"有關營造業同時申請辦理變更名稱及負責人登記，於變更程序期間，已取得登記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當參與工程投標時，係由原公司名稱、原負責人抑或由新公司、新負責人之名義參加投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有關營造業同時申請辦理變更名稱及負責人登記，於變更程序期間，已取得登記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當參與工程投標時，係由原公司名稱、原負責人抑或由新公司、新負責人之名義參加投標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台區營︵93︶強企字第○二六三號函辦理。 二、 按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營造業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於變更程序終結前，得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登記等級參與工程投標﹂，旨揭營造業於變更登記期間，依上開規定得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參與工程投標，惟其變更登記程序既未完成，自不得以原登記事項以外之名義參加投標，且因此致有後續違反營造業法有關規定，或衍生工程投標或承攬之紛爭時，該營造業及關係人仍應依法負責。 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8臺北市開封街二段４０號二樓，兼復貴會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台區營︵93︶強企字第○二六三號函︶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建築管理組︶","rel_count":0},{"id":94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3150號","title":"有關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6-03-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適用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2月17日府建築字第0950031096號函。二、旨揭疑義，契約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8},{"id":94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51990號","title":"文獻委員會委員若為社團、法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則該社團、法人或該委員以自然人名義得否參加該委員會所辦理之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2006-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 貴府文獻委員會委員若為社團、法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則該社團、法人或該委員以自然人名義得否參加該委員會所辦理之採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1月19日府工三字第09530450500號及95年2月13日府授工三字第09530676400號2函。二、依前揭來函所述，貴府文獻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既有可能衍生成為採購案件，則旨揭委員以自然人身分或以該委員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之法人或團體，參與該委員會所辦理之採購，雖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2項、第4項規定之適用，惟仍有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宜洽請旨揭委員迴避參與該會辦理之採購案件。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並刪除第4項規定。","rel_count":0},{"id":94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57810號","title":"保險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效力及機關之因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6-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1月3日府地劃字第0950003497號函。二、來函所詢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是否有效乙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2月15日金管保一字第09500009680號函及附件（諒同收悉，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說明。三、至於是否請廠商另覓履約保證乙節，因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有墊付金額之限制，為確保機關於履約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應要求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方式，補足安定基金墊付限額外之保證金。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71,"doc_number":"會訊字第0950001150號","title":"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有關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之訂定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6-02-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建議條文內容，增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文字後，已增訂於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有關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之訂定方式，請參考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20810號函及本會94年9月29日會訊字第0940018803號函有關「研商政府資訊採購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計算標準」會議紀錄辦理。二、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若需訂定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得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第2款於契約訂明：「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10%以上者，或委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10%以上者，其逾10%部分，得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秘書處、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資訊管理處[註]：本函說明二建議條文內容，增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文字後，已增訂於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472,"doc_number":"金管保1字第09500009680號","title":"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6-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原屬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5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500019820號函。二、屬國華產險於原停業清理處分前簽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仍具效力，如發生保險事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將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代國華產險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保險契約所得為之請求，其墊付限額依照「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辦理（附件１）。三、檢附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致保戶之公開信（附件２）供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高雄縣政府（以上均含附件）、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主任委員 龔照勝","rel_count":0},{"id":94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60030號","title":"檢送本會95年1月25日召開「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6-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5年1月25日召開「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本會工程管理處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0},{"id":94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55250號","title":"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http://web.pcc.gov.tw），請檢視有無異動並上網傳輸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6-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http://web.pcc.gov.tw），請檢視有無異動並上網傳輸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經本會檢視「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仍有部分機關未將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傳輸至該資料庫中，請各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傳輸事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2},{"id":94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55220號","title":"台灣糖業公司詩丹雅蘭全效保濕系列美容保養品總經銷案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06-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詩丹雅蘭全效保濕系列美容保養品總經銷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5年1月20日秘法字第0950000338號函。二、依來函所附總經銷合約，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責任購貨額、經銷範圍、甲乙雙方關於促銷行為應遵守事項及責任、銷售獎勵金等規定，其性質上與單純賣斷行為不同，應屬委託經銷之招商行為，適用採購法。三、隨函檢附本會92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09200357450號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函釋例影本供參。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註: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請依本會103年12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0780號函示認定原則辦理。","rel_count":3},{"id":94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65980號","title":"關於押標金不發還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5-10-0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府採購中心代辦臺北縣深坑鄉深坑國小「94學年度自立午餐蔬果暨加工食品類食材」招標案，關於不發還押標金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9月15日北府採二字第0940005529號函。二、按來函所述，旨揭採購之三家投標廠商─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白雞食品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沅捷和農產企業社，既經 貴府採購中心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依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惟因白雞食品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沅捷和農產企業社投標時未附押標金，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規定，該二家廠商尚無押標金得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情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已有修正。","rel_count":4,"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4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29450號","title":"「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2006-02-0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所詢「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5年1月20日天字9501001號函。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旅遊服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亦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94條規定，以公開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方式辦理；前揭2種辦理方式，其依據條文及招標作業尚屬有別，合先敘明。三、「旅遊服務」雖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惟機關如非依上開規定辦理其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而係採行採購法第49條規定方式辦理者，因該作業方式，非屬原民法第11條但書所稱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請參見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自仍應依同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正本：天銨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_count":7,"revoke_type":"AMOUNT"},{"id":9478,"doc_number":"營字第0950400658號","title":"有關傳媒刊載少數郵務人員涉嫌為建商偷竊、竄改標單，請本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避免於政府採購案件發生相同情事乙案，已加強防範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6-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95年1月6日多家傳媒刊載，少數郵務人員涉嫌為建商偷竊、竄改標單，請本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避免於政府採購案件發生相同情事乙案，已加強防範措施如說明，請 核備說明：ㄧ、依據大會95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500014830號函及交通部95年1月16日交郵字第0950017669號函辦理。二、為加強投標郵件安全，本公司已95年1月9日邀集各等郵局經理及相關科主管，各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共同研商投標郵件安全管理及內控機制，訂定「加強投標郵件安全管控作業方案」通函各局落實辦理，並持續追蹤執行情形。上開方案就投標郵件之收寄、窗口封發、封運作業、投遞作業及信箱投標郵件之處理作業等各環節，訂定加強內控機制；尤其在加強信箱投標郵件管理方面，對於當日進口未領之投標郵件，營業結束後應由經辦人員會同主管點計件數無誤後，放入紅色郵袋以麻繩加鉛誌捆牢，鉛誌並以夾鉗夾緊，交主管鎖存於保險櫃（或鐵皮櫃），鑰匙由經辦人員妥慎保管，密碼由主管保管，以收相互控管實效。三、除上述加強管控方案外，並請各等郵局、郵件處理中心落實執行下列事項：（一）全面檢視所轄各局有無依規定於郵件保管區、庫房加裝攝錄鏡頭，如未裝設應即加裝錄影監視設備。（二）各等郵局經理、各處理中心主任及郵件處理投遞單位主管，應轉知並督導各級支局主管按規定嚴謹處理及保管，以確保投標郵件遞送之時效性及安全性，俾維投標廠商權益及本公司信譽。（三）為符各招標機關投標郵件之保管及管理需求，針對已申請郵政信箱之招標機關，不願逐日取回投標郵件，相關郵局經理或主管應與招標機關建立對口聯繫機制，信箱投標郵件應特別加強管理，俾隨時掌握狀況為必要之處理。（四）郵政信譽建立不易，為免衝擊面擴大延伸，請各等郵局經理儘速親赴所有租用信箱之招標機關、部門，說明本案處置及檢討改善措施，以挽回客戶信心。（五）各局主管人員應落實員工平日生活考核，倘發現員工生活違常，應事先採取防範措施，預為防弊。（六）各等郵局應加強所轄各局局屋保全系統設定時間異常資料查核。（七）各局應加強局務管理及員工生活違常之考核機制。總經理 黃 水 成","rel_count":0},{"id":9479,"doc_number":"(91 )工程企字第91017351號","title":"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如屬公權力行使者，可依行政程序法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2-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共同合作辦理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業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標秘字第○九一九○○○五三八│○號函。二、旨揭業務，建議先行洽詢法務部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適用。三、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如屬公權力行使者，可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非屬公權力行使者，則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辦理。旨揭業務之辦理，適用本法者，如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惟如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為避免發生與民爭利之情形，本會尚難依上開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五款認定之。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4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500007820號","title":"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6-0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1月5日府行購字第09500033280號函。二、來函所述，如於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因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且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上揭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7},{"id":94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484381號","title":"「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九點，業經本會於95年1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484370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6-0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九點，業經本會於95年1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48437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該點內容）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台北市美國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4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37940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後，如何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issue_date":"2002-10-24","is_revoked":1,"revoke_note":"<br>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二第〈二〉之3， 引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乙詞，應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br>2.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後，如何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府秘採字第○九一○一七○一二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 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二）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１、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２、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外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惟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３、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4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title":"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附件會議紀錄七、結論（二）及（三）停止適用，相關採購程序調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5-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配合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附件會議紀錄七、結論（二）及（三）停止適用，相關採購程序調整內容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函附件「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七、結論（二）停止適用後之處理方式如下：關於原民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除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外，尚包括該細則同條第1款情形，即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尚非必須1次招標無法決標後方得變更為洽非原住民廠商承包。另請各機關注意92年4月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二、會議紀錄七、結論（三）停止適用後之處理方式如下：機關如依92年4月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公開於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4},{"id":9484,"doc_number":"台區水管會新字第94436號","title":"為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9811號令公布「自來水法」修正第93條條文，暨93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9570號令修正「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新修訂條文明訂需檢附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以資適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9811號令公布「自來水法」修正第93條條文，暨93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9570號令修正「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新修訂條文明訂需檢附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以資適法，敬請惠辦。說明：一、依據「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暨「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3條條文「..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規定辦理。（詳如附件）二、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揭廠商，須附具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理 事 長 孫 新 惠","rel_count":0},{"id":9485,"doc_number":"經標5字第09450026310號","title":"有關　貴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所示，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 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一案，建議其適用範圍將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安全等二管理系統予以納入，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所示，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 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一案，建議其適用範圍將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安全等二管理系統予以納入，請 查照。說明：一、鑑於近年來國內各機構(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企業)為提升組織之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紛紛參考國際間趨勢，引用OHSAS 18001標準建制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另，各政府部門配合其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之「資訊安全等級」之求，近來亦開始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如CNS 17800、BS7799-2)，並規劃於一定期限取得驗證證書。二、據 貴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釋，為使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與輔導機構間維持獨立公正超然立場，已明文規定ISO 9000、ISO 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三、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及CNS 17800(資訊安全)二標準，其性質與ISO 9001(品質)、ISO 14001(環境)同屬「管理系統」範疇，建請依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之意旨，將職業安全衛生(如OHSAS 18001)、資訊安全(如CNS 17800)等管理系統納入，以維持輔導與驗證過程之客觀及公正性。","rel_count":1},{"id":9486,"doc_number":"陸法字第0940021162號","title":"有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163次委員會議對「『靖海專案』94年1至9月大陸偷渡犯特點及情勢分析」報告案之決議，請　查照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1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第163次委員會議對「『靖海專案』94年1至9月大陸偷渡犯特點及情勢分析」報告案之決議，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94年10月31日本會第163次委員會議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研提「『靖海專案』94年1至9月大陸偷渡犯特點及情勢分析」報告案，報告指出，專案聯合清詢小組人員自94年1月起迄9月底止，清詢查獲之大陸偷渡人民922人（女性153人、男性769人）來臺後被僱用從事之工作，以從事雜零工人數最多，計339人，其次為建築工地工人，計183人。嗣主席決議：「為防杜大陸偷渡犯來臺受僱從事工作，函請工程會檢視相關公共工程契約規範」。二、按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在臺停留（包括偷渡來台、合法來臺逾期停留等），因缺乏合法在臺之身分，為謀生計，故多從事非法打工等情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依同條例第83條第1項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三、貴會職司國內公共工程之督導業務，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定有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尚請配合檢視前揭條款，是否已涵蓋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不得有僱用非法在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履約義務，並促請各招標機關善盡監督責任。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rel_count":0},{"id":94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418240號","title":"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5-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4年11月9日關鎮建字第0940013177號函。二、所詢事項，如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正本：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1},{"id":94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97650號","title":"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計費方式如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之建議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2003-05-13","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函說明三，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計費方式如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請參考說明二之建議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依監察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九二）院台教字第０９２２４００１００號函辦理。二、 查本辦法各附表所列之百分比上限，係依建造費用之各級費用分段訂定，惟若干機關為計費方便，逕採單一費率計費，致嗣後如有工程追加減價時，可能有超出附表所定百分比上限或不利技術服務廠商之虞；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底價之訂定亦同。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法規會、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函說明二所稱『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乙節，其意係指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如採統一折扣方式處理時，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報價時應提報折扣値，非提報服務費率，其有議減價情形，亦議減該折扣値。","rel_count":7,"revoke_type":"WHOLE"},{"id":9489,"doc_number":"台審部肆字第0940002769號","title":"有關○○局勞務外包採購案附加條款之適法性、適當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issue_date":"2005-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函復有關○○局勞務外包採購案附加條款之適法性、適當性，經函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復 貴○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二、旨揭乙案，承復○○局辦理人力勞務外包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且所推薦之人員係僅供廠商參考，未限制廠商必須進用，廠商可在符合進用條件下提出其他人選。惟查該局於招標文件附加條款載明「廠商所指派之工作人員應先經本局同意後始得進用，並優先進用本局推薦人員」，並未加註所推薦之人員僅供廠商參考等，核與所述未限制廠商必須進用未合；又該案外包人力6人均係該局原僱用之臨時人員，在既有人數不變，改以勞務外包方式進用並於合約規範薪資，可否落實人力、經費之精簡，亦待商榷，允宜審慎檢討。另該案因高薪遴聘特定人員…，顯示相關採購程序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仍有爭議，亦請 貴○督促所屬辦理類此案件，除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外，並應注意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正本：○○○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長 蘇 振 平","rel_count":0},{"id":94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5-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秘書室94年10月3日衛署秘傳字第941003-3傳真信函。二、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三、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491,"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400339220號","title":"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5-09-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9月15日觀雲工字第0940003263號函。二、依本要點第12點之規定，主辦機關應於投標須知明訂，投標廠商所送之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視為無效標。至於標單之標價與「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之處理，政府採購法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第81 條已有規定；至於逕於招標文件內規定「標單、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該廠商不得為決標對象」，有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之虞，建議不宜採行。正本：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104年11月5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_count":0},{"id":94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33120號","title":"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5-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4年9月12日觀業字第0940025410號函及 貴中心94年9月14日北採二字第0940005768號函。二、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交通部觀光局、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行政院林政務委員盛豐辦公室、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4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63790號","title":"關於隸屬同一金控公司各自獨立營運之產物保險公司及人壽保險公司，就同一採購標案分別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5-05-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隸屬同一金控公司各自獨立營運之產物保險公司及人壽保險公司，就同一採購標案分別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4年3月23日茄鄉行字第0940002452號函。二、旨揭二保險公司，如各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之適用情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10日金管銀（一）字第0948010530號函影本併請參考。正本：高雄縣茄萣鄉公所副本：","rel_count":0},{"id":94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43180號","title":"機關辦理電子領標於人工開標時檢驗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issue_date":"2005-09-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說明二所述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乙節，依114年3月27日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br>備註：本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標）者，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規定，並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本函不適用於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修正生效（114年3月29日）以後招標之案件。","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辦理電子領標於人工開標時檢驗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9月19日府工土字第0940124312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有關招標文件應否明訂及開標時是否須檢驗領標電子憑據乙節，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四、經廠商說明後，應否判定為無效標乙節，建請依招標文件及上開規定，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新竹縣政府主計室、新竹縣政府政風室、新竹縣政府工務局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4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38930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3「未參與投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5-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9月13日府工下字第0940119737號函。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3規定之「未參與投標，指連帶保證廠商未參與得標廠商所參與之「同一採購案」之投標；所稱「同一採購案」，於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而重新辦理之前後各次採購均屬之。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49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833號","title":"評選委員會議會計單位應否監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1-2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一、為避免機關有「如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所定洽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則屬『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監辦範圍」之誤解，本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p><p>[註]: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之過程，其不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程序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關於監辦之規定。（94年9月14日修正）」。<br>","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召開評選委員會議，如不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八條所定洽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而係委員會本身內部會議，則非屬「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關於監辦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八十九處會字ＯＯ四二六號函。二、 首揭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併請參考。正本：行政院主計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一、為避免機關有「如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所定洽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則屬『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監辦範圍」之誤解，本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註]: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之過程，其不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程序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關於監辦之規定。（94年9月14日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4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21150號","title":"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地方政府依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附「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9-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地方政府依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附「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4年9月2日研字第0940003475號函附94年8月19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13次會議紀錄之議案貳結論辦理。二、上開會議結論一：「為協助承攬地方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因應近年來鋼筋、砂石等營建材料物價劇烈變動之情形，屬中央機關全額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其辦理物價調整不足之款項，請原補助機關基於補助之原意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如補助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無節餘款或節餘款已繳回者，則由原補助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處理；屬中央機關部分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則由原補助機關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繼續補助地方政府」。三、上開會議結論二：「屬地方政府以自有經費辦理之工程，或中央機關僅部分補助而須地方政府自行負擔之其他部分，基於地方財政自主，仍請各地方政府利用工程發包節餘款或自行另籌財源支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4},{"id":9498,"doc_number":"電程會總字第1083號","title":"依94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891號總統令公布「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暨94年4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水電)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依94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891號總統令公布「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暨94年4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水電)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請 查照。說明：一、據本會彰化辦事處反映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最近辦理之電力(水電)工程招標，電器承裝業廠商資格訂有需檢具與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始得參與競標之規定；惟自94年4月起因「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無法提出營業契約乙項，遭 該公司判定資格不符，嚴重損及本會會員權益；二、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水電)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三、檢附「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暨94年4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能源局、本會各辦事處理事長 陳丕哲","rel_count":0},{"id":94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12470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94年8月2日（94）電秘字第303號函送本會「健全政府採購環境座談會」會議紀錄，述及部分機關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曾發生部分委員於廠商簡報時要求廠商提供優惠回饋情形，違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規定，希本會函知各機關旨揭建議。二、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本會訂頒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評選不公之情形，爰為旨揭建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吳志揚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高思博國會辦公室、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出國 副主任委員 蔡 堆 代行","rel_count":2},{"id":950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5466號","title":"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０七一０五號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9-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茲修正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０七一０五號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修正事項為原格式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但由本公司代洽經被保險人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者，不在此限。」。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95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29060號","title":"「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七○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6-0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1、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br>2、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三、（二十四）錯誤行為態樣及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94年8月修正）。","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七○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重申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請各機關勿犯同樣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七○號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註】：1、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2、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三、（二十四）錯誤行為態樣及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94年8月修正）。【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五、（一）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104年1月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5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96920號","title":"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經濟部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依電業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經濟部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依電業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4年8月12日電師全聯字第9408-140號函辦理。二、檢附94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891號總統令公布之電業法第34條之1條文及94年7月25日經能字第09404605730號經濟部令訂定之「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業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增訂第 34-1 條條文第 34-1 條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定之。電業或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屬於電業設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電業使用該設備；其屬於用戶用電設備者，電業對該設備不得供電。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404605730 號令訂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電業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設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第 3 條 本法所稱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或裝設自用發電設備所進行之線路、變壓器、開關或其他相關電氣設備工程。第 4 條 電業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一、發電廠屋內線路裝置工程或屋外供電線路裝置工程。二、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三、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線路裝置工程或鐵塔結構工程。四、一萬一千伏特以上變電所裝置工程。第 5 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一、契約容量在一百瓩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二萬二千伏特以上電壓之電力設備。 (二) 變壓器容量合計超過五百千伏安。 (三) 二萬二千伏特電壓供電地區，供電電壓為二百二十／三百八十伏特。 (四) 電力設備或連接負載有影響電業供電品質之虞，包括電氣爐 (電弧爐、電阻爐、感應爐或其他電氣爐) 、電焊機或軋鋼馬達設備。 (五) 用電場所有易爆性塵埃或易燃性物質，包括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塵埃處所或製造儲存危險物料處所。 (六) 公共場所或其他因用電性質特殊用戶，如發生停電將導致嚴重損害或引起危險，包括旅運航空站、旅運海港、車站、自來水廠、交通號誌、旅館、餐館、百貨公司、醫院、學校、機關、劇院或其他娛樂場所。二、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用電設備。第 6 條 其他法令另定有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_count":0},{"id":95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03980號","title":"主旨：關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5-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94年8月22日北市社秘字第09438209000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5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300550號","title":"檢送「採購契約訂有廠商賠償責任案例」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各機關訂定採購契約，得視案件特性參考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5-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採購契約訂有廠商賠償責任案例」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各機關訂定採購契約，得視案件特性參考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經濟組）、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rel_count":0},{"id":95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81790號","title":"本案現金禮券係依預算所定用途辦理採購時，為利機關採購現金禮券於交券時辦理點收結案，仍應請立約商依約開具「普通收據」（非證明單）作為採購經費核付之憑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便利商店禮券」共同供應契約所提憑證開立、核銷疑義，行政院主計處94年8月3日處會三字第0940006151號函已有說明，詳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21次會議結論辦理。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70980號","title":"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得增列適用機關得與得標商合意指定由得標商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適用機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之有關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財政部賦稅署依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21次會議結論確認後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文字，詳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隨函檢附財政部賦稅署94年7月26日台稅二發字第09404090030號函影本乙份。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附賦稅署函影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50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78620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欄所定之百分比上限包括規劃費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1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欄所定之百分比上限包括規劃費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C０５５６─０４Ａ─００３號函。正本：環宇法律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技服辦法並自99年4月15日生效，其附表2之附註4增訂該表所列百分比不包含技服辦法第5條服務事項(規劃)之服務費用。爰本函釋僅適用於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之技術服務採購，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日為99年4月14日以前者。","rel_count":0},{"id":95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43911號","title":"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其廠商資格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10-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其廠商資格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九十一）省環技字第一Ｏ五四號函辦理。二、查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前段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上開規定所稱「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土木或水利工程科之技師。下水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者，其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應參照上述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又下水道工程涉及其他專業工程部分，得標廠商亦應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指定執業範圍相符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正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本：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509,"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400271880號","title":"併請注意公立學校設施之委外營運，應依促參法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安家利有限公司函陳 貴部所屬各公私立學校辦理供學生使用之投幣式洗衣機，係廠商提供給學校且繳交學校場地使用費，非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方式公開招標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4年7月15日台總（二）字第0940090086號函。二、本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略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 （一）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採購法：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2.適用促參法者。….」，其意旨為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不適用促參法及採購法。旨揭安家利公司指陳事項是否屬依「法令」辦理出租而得不適用前揭二法事項，建請釐清。併請注意公立學校設施之委外營運，應依促參法規定辦理。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財政部以108年8月23日台財促字第1082552269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id":9510,"doc_number":"財北國稅審3字第0940062480號","title":"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設定權利質權行使質權時，統一發票開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政府採購法第68條","issue_date":"2005-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設定權利質權行使質權時，統一發票開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財政部賦稅署94年6月20日台稅二發字第09404072950號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92550號函副本辦理。兼復貴府94年5月31日府捷工字第09405449700號函。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所詢事項，本局前據加拿大商龐巴迪股份有限公司駐台工程處申請分包商承攬工程款行使權利質權請求付款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疑義乙節，以93年7月2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30228453號函及93年11月1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30242976號函二度報請財政部釋示，嗣據財政部函復，仍請依上開稅法規定辦理。檢附財政部93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0970號函及94年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3690號函供參。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財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含附件)","rel_count":0},{"id":9511,"doc_number":"台體(2)字第0940095132號","title":"有關「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有關「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4年7月7日府教體字第0940121610號函。二、有關投標廠商之資格，採購機關應本權責依政府採購法第8條暨相關法令妥為規定，合先敘明。三、經查旨揭「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文義，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除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者之外，應係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或「評鑑」為衛生優良者。該辦法未限定僅有經「評鑑」優良者始能供應學校團膳。四、至於配合本辦法之實施，如何針對貴市供應學校盒餐或團膳之相關業者建立稽查、抽驗、評鑑之機制，應請貴府本權責督導所屬機關規劃辦理。正本：台中市政府副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體育司","rel_count":0},{"id":95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title":"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5-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3},{"id":95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44942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發布修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5-07-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業經本會於94年7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24492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休假 副主任委員 蔡 堆 代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244920號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 附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47752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5-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4年7月13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2477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32190號","title":"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創作做最大流通及利用，以增進社會利益，機關辦理採購之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宜考量避免因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特就旨揭條文第3款規定進行調整，並增訂第4款及第5款規定，原第4款至第10款配合移列至第6款至第12款。二、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儘量參採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美國在臺協會、美國商會、臺灣IBM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219470號","title":"有關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6月9日原民衛字第0940014342號函。二、有關來函說明二，計價時需否給付營業稅，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建請雙方協商解決，如契約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就來函所述情形，原住民合作社投標時仍得於報價內先行將相關稅捐納入報價金額，如此即不會有來函所述不公平情形。三、機關辦理採購，就原住民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規定而免徵營業稅之情形，得於招標時參照本會93年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060290號函附「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陸、主辦單位說明：第五點」執行方式三及四之方式辦理（以上本會函及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5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92310號","title":"貴所辦理「焚化爐氣狀污染物排放顯示看板及系統建置」採購案，廠商報價標單效力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2005-03-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辦理「焚化爐氣狀污染物排放顯示看板及系統建置」採購案，廠商報價標單效力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4年3月18日后鄉行字第0940003841號函。二、建議爾後招標文件勿預列減價欄位，以免造成投標廠商誤填及審標爭議。正本：臺中縣后里鄉公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518,"doc_number":"台稅2發字第09400231280號","title":"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5-05-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奉交下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94年5月16日中購交二簡0492號書函暨附件辦理。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0160號函略以共同供應契約得由各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合意指定得標商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辦理交付採購貨物或勞務。是以，有關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是類案件，應依各該適用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內容，覈實認定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財政部賦稅署","rel_count":0},{"id":9519,"doc_number":"台89工企字第89001377號","title":"貴部所屬郵政總局發行郵票、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擬委託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該廠)印製案，因該廠非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所稱「公務機關」，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0-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屬郵政總局發行郵票、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擬委託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該廠)印製案，因該廠非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所稱「公務機關」，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交會八十八字第０六六七二二號函。二、依前揭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機關係指政府機關。三、前揭委託案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 貴部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交通部副本：本院秘書處(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台八十九交字第2016號交辦案件通知單)、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會 院長 蕭 萬 長","rel_count":9},{"id":95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73460號","title":"主旨：關於  貴府查復採限制性招標「葉哲源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得標件數及標比偏高異常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5-05-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查復採限制性招標「葉哲源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得標件數及標比偏高異常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5月17日府採發字第0940104898號函。二、旨揭招標如係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辦理，依該款規定，簽報單位應就個案敍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非「於簽呈內提列多家廠商供縣長擇優指定之」。三、請再逐案補充說明其決標標比偏高之情形，及邀請指定廠商議、比價之理由。四、來函附件所列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為何由不同單位、不同時間辦理之10件採購案卻有完全相同之理由及筆誤(增及其二字)，併請說明。正本：臺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521,"doc_number":"勞動4字第0940029644號","title":"主旨：為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政府機關各項委託案、採購案均應注意承辦單位是否確實為其僱用之勞工依法提繳退休金，以保障勞工權益，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5-06-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政府機關各項委託案、採購案均應注意承辦單位是否確實為其僱用之勞工依法提繳退休金，以保障勞工權益，請 查照。說明：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業已於民國93年6月30日公布，囿於民間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準備之需要，依該條例第58條規定，新制將於本（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鑑於施行在即，請 貴單位對於委託在案者，注意其是否為所僱用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提繳退休金。二、另，自本（94）年7月1日後各機關委託之研究案及採購案，仍應注意承辦單位是否編列依新制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預算並確實提繳之。正本：總統府、司法院、立法院、考試院、行政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交通部、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務部、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僑務委員會、審計部、銓敘部副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_count":7},{"id":95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43080號","title":"檢送本會訂頒「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一份如附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5-04-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頒「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一份如附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維護採購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並利機關參考使用，爰訂定旨揭同意書範本，惟各機關得依個案需要修改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92240號","title":"「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央機關年度目標達成率及管考方式研商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3-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央機關年度目標達成率及管考方式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灣省政府、台灣高等法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國家安全局、本會秘書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本會企劃處三科副本：本會企劃處五科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24,"doc_number":"處實2字第0940003184號","title":"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不派員辦理監標相關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5-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台中市政府函詢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惟其仍不派員辦理監標疑義案，請依說明二、三、四項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031220號函轉台中市政府94年1月7日府行發字第0940004433號函，暨貴室94年2月22日主室會一字第0940002840號函辦理。二、市府辦理93年度「台中市休閒農業推展計畫景點工程」採購案，貴室以配合款未成立、發包過程不符法定程序為由拒絕派員監辦，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派員監辦情形未符；又該採購案經費係編列於市政府單位預算，並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應無預算未成立情形，另本案工程配合款未繳入既已於招標文件載明減作之條件，亦與預算法第25條適用無關，本案貴室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規定會同監辦。三、貴室以該採購案配合款未全部繳入，致對決標與訂約金額之決定、單價調整可能影響決標評比之合理性、及扣除減作部分之實質最低標價等有所疑慮，因上述各項情形屬採購專業範圍，監辦人員如尚有疑義，可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提出意見並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四、有關契約草案等文件未先行送主計室審核並辦理經費控留，其經費動支程序有違會計法規定一節，貴室可簽報市長，請各業務單位嗣後確依規定辦理。正本：台中市政府主計室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9525,"doc_number":"內授中社字第0940026086號","title":"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非社員）伙食，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3之1條第2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條","issue_date":"2005-05-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非社員）伙食，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3之1條第2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4年4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400138100號函。二、查依合作社法第3之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公益團體得以委託合作社辦理職權範圍內之業務，非為強制規定，至「政府」或「公益團體」職權範圍內之業務是否委託合作社辦理或委託範圍為何，悉由「政府」或「公益團體」自行決定。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認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社會司（中）合作事業輔導科註：合作社法第3條之1業經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11號令修正為「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第1項）。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第2項）。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二、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第3項）。前二項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其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rel_count":0},{"id":952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65630號","title":"機關檢核該廠商是否曾經繳費進行電子領標，請改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核廠商所附之書面資料確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issue_date":"2005-05-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說明三所述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乙節，依114年3月27日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電子領投標系統，機關端領標「電子憑據檢驗作業」功能預定自94年7月1日起停用，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者，機關檢核該廠商是否曾經繳費進行電子領標，請改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核廠商所附之書面資料確認，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查以往部分機關要求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之廠商須檢附領標繳費電子憑據檔於投標標封之磁片中，曾發生廠商附錯檔案及投標之磁片因壓損致無法讀取檢驗而造成爭議之情形。為避免發生上述情事，原「人工開標」選項之「電子憑據檢驗作業」功能將自94年7月1日起停用。二、「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於廠商領標繳費後，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是經過網路中心簽章之電子憑據，以確保其唯一性，該憑據廠商可使用「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書面明細，並附於投標文件中，機關開標時可以「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查詢憑據編號方式驗證。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機關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該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四、系統操作相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本會企劃處(三科)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527,"doc_number":"全國工技顧字第940035號","title":"為符合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請  貴會轉知各工程招標單位，在辦理重大工程邀標時，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需辦理認證時，除可向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外，應再增列民間公證人，敬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4-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符合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請 貴會轉知各工程招標單位，在辦理重大工程邀標時，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需辦理認證時，除可向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外，應再增列民間公證人，敬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接獲會員反應，近來有工程機關邀標時規定，相關文件需經「中華民國法院」之認證，但均未述及「民間公證人」。二、依我國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本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法院之公證人及民間之公證人」。敬請轉知工程招標單位上述訊息，以利招標程序之完備。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秘書處 理 事 長 余 俊 彥","rel_count":0},{"id":95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44110號","title":"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2005-04-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審計部94年2月18日台審部伍字第0940000604號函及本會94年4月4日工程稽字第09400109850號函辦理。二、依據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運作暨上級機關權責實施情形之調查結果略以：「內政部等16個中央機關中之11個機關（經濟部、財政部、國防部、外交部、交通部5個機關通案授權所屬機關自行監辦外），在93年1月至8月期間，累計派員監辦所屬機關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決標或驗收案件比率僅為16.5％，另各級地方政府在上開期間派員監辦比率未達50％者，計有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台北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澎湖縣政府11個機關，其派員監辦比率明顯偏低；又經濟部、財政部、國防部、外交部、交通部、教育部、退輔會、農委會、海巡署9個機關，對於通案授權所屬機關自行監辦、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並未督促所屬機關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或未定期查核檢討所屬機關相關事宜執行情形」。三、重申旨揭一覽表附記1規定：「通案核准，指上級機關就條文規定、機關申請事由，並基於機關採購作業能力及績效之考量，函機關通案核准，免個案報核。但上級機關應定期查核檢討執行情形，被核准之機關應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於個案辦理時敘明適法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通案核准者，得訂定其所適用之金額上限及適用期間。通案核定者，亦同。」四、請各機關（包括上級機關及被核准之機關）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請各級採購稽核小組就上開事項加強稽核監督。採通案核准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立即改正或取消通案核准，否則應視情節檢討上級機關及被核准機關相關人員責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審計部、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2},{"id":95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11520號","title":"關於　貴區處辦理「廢水表等廢料一批」招標採購案，發現某廠商出現2件標單封情形，應如何作適法性之後續處置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5-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區處辦理「廢水表等廢料一批」招標採購案，發現某廠商出現2件標單封情形，應如何作適法性之後續處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區處政風室94年3月30日台水六政室字第0946000110號函辦理。二、關於旨揭疑義，如可認定其中一件標單封非屬該廠商之投標文件，而係其他廠商冒用該廠商名義，則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適用。三、有關來函所述「明顯為他人故意之行為，意圖使『有效標單』作廢」乙節，如有相關犯罪事證，建議移送檢調單位查處。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副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530,"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40010660號","title":"研商「協助廠商（企業）解決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相關問題與籌組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5-04-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4年3月11日召開研商「協助廠商（企業）解決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相關問題與籌組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蔡明誠教授、劉士豪教授、陳立夫教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營業部二、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本會企劃處副本：本會衛生福利處主任委員 瓦歷斯‧貝林","rel_count":0},{"id":95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12號","title":"有關合約展延期限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釋例僅適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88年5月27日)前簽約之案件。","content":"主旨：有關合約展延期限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南處總五二○-○二-○六六號函。二、 來函所稱「合約期滿如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屬採購契約之後續擴充條款，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 貴處擬展延之「長期合約」倘未符合上開要件，則應依法重新辦理採購。三、 如重新辦理採購，為求新舊契約之銜接，目前執行中之契約可先續約至新契約簽訂生效時為止。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台南營業處﹝附註﹞：本釋例僅適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88年5月27日)前簽約之案件。","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5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64220號","title":"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各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4-04-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各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其他統包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亦得參考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1},{"id":953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及第52條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5-03-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及第52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3月23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40011844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1，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三、來函說明2，關於二家次低標廠商標價相同，如何決定由何者優先購足數量乙節，本法施行細則第62條已有規定。又其他合格廠商比減價結果低於原最低標廠商報價，以該減價後之廠商報價為其決標價格。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2},{"id":95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00930號","title":"各機關本(9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5-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本(9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5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issue_date":"2005-03-29","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14年7月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13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95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95010號","title":"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註：上開除名原則，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停止適用。本會另於96年5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於108年10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100481號函修正。","rel_count":3},{"id":95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title":"有關  貴處函詢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發還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issue_date":"2005-03-16","is_revoked":1,"revoke_note":"<br>一、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已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br>二、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31條，該條第2項第8款移列為第7款。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br>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業於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號令修正發布。","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發還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4年3月7日南工字第0940001894號函。二、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538,"doc_number":"局給字第0940006183號","title":"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2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2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4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09400062200號移文單轉來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民國94年2月21日北採二字第0940000872號函及花蓮縣政府民國94年2月22日府行購字09400247890號函辦理。二、查「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二規定，本支給原則之適用對象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至其他人員則由各機關自行衡酌納入。及三、（一）規定略以，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幣4萬5千元提撥獎金額度。準此，各機關擬依上開三、(一)規定提撥人員獎金額度者，須該名人員同時具備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及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等2條件。至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是否屬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仍請服務機關本權責覈實認定。正本：花蓮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rel_count":0},{"id":95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72290號","title":"有關  貴公司所轄北區分公司辦理「交通大樓多媒體簡報室暨國際會議廳、集會堂建築裝修及音視訊工程」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issue_date":"2005-03-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轄北區分公司辦理「交通大樓多媒體簡報室暨國際會議廳、集會堂建築裝修及音視訊工程」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3月4日信總建字第0940000386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一)招標文件未納入協商規定者，招標機關於評選過程中不得採行協商措施。(二)採行協商措施時，如僅與序位第一之廠商協商，而未與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協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規定。(三)價格納入評分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6條之規定，價格所佔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20﹪。(四)所稱廠商之標價單，於評選過程中即應開啟並納入綜合評選。(五)來函附件招標文件規定第一階段評選採票選法，票選前三名廠商始得進入第二階段評選，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本辦法第11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請查閱。(六)爾後辦理涉及最有利標之採購，建議由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為之。(七)另請查閱本辦法第22條規定。三、請將本函轉知 貴公司各採購單位，並請勿再犯相同錯誤。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72390號","title":"訂頒「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請勿犯相同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issue_date":"2005-03-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茲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及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作業，特訂頒「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勿犯相同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網處）主任委員 郭 瑶 琪註：1.有關本函附件序號二、（五）之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公告金額以上非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未涉及商業機密或非屬機關認為不宜公開者，未公開預算金額」。2.本函附件序號三、（七）之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代辦之勞務採購，其給與受委託者之酬金逾新臺幣10萬元者，未辦理決標公告或決標定期彙送。」","rel_count":4,"revoke_type":"AMOUNT"},{"id":954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2796號","title":"依內政部所訂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如說明，供辦理有關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1-06-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92年8月6日廢止，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案，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可資參照。","content":"主旨：依內政部所訂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如說明，供辦理有關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六四號函辦理。二、景觀專業技術服務非屬「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本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一號函已有釋例，茲為提供各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依內政部前揭函建議，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各機關辦理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台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92年8月6日廢止，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案，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可資參照。","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54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0371號","title":"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1-01-31","is_revoked":1,"revoke_note":"<br>[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92年8月6日廢止，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案，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可資參照。","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Ｉ類小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而非「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特許之Ｉ類小類工程顧問業（I101061），各機關辦理旨揭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立法院柯委員建銘、朱委員惠良、陳委員學聖、邱委員垂貞、周委員清玉、洪委員奇昌、王委員麗萍、趙委員永清、蘇委員煥智、曹委員啟鴻、賴委員勁麟、郝委員龍斌、楊委員秋興、葉委員宜津、朱委員立倫、廖委員學廣、巴燕達魯委員、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92年8月6日廢止，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案，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可資參照。","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5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61521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5-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4）年3月17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秘書處（請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府網路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44,"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title":"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經統計其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品質缺失常重複發生。為提昇工程品質，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二、請於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檢送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契約修正參考條文供參，詳附件2及附件3。三、另查核相關紀錄表業已配合修正，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之「工程管理」項下之「檔案下載區」下載「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查核委員紀錄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四、有關本會92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346200號函(諒達)，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5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56430號","title":"檢送各機關9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5-0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9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93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21%、基隆市議會為19%，金門縣議會為0%外，餘均達30%之目標。上揭金額比率未達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5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346200號","title":"「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一條「工程品管」增訂處罰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3-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增訂本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四八三四○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第十一條「工程品管」增訂第（十一）款：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第一次違約未於期限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二○﹪；同一施工項目第二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四○﹪；第三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依本會94年1月31日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函說明四之規定，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id":9547,"doc_number":"94工程企傳字第0203號","title":"有關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務室採購組所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5-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復 貴組94年2月1日電傳信函。二、所詢問題1，關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款所稱「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係就同分、同商數或同序位者之既有投標文件內容及簡報結果，再行綜合評選一次，與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所定協商後再綜合評選之程序不同，故如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需簡報且無協商程序者，再行綜合評選時，無需通知該等廠商再行簡報一次。惟如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採行協商措施者，廠商得於協商程序修改投標文件內容。三、所詢問題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款已有規定，應抽籤決定之。四、所詢問題3，依上開條款有抽籤結果後，續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或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之優勝廠商。五、對政府採購法若有任何問題，請先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查閱；如仍有疑義，請向服務單位採購主管或上級機關採購專責單位洽詢。受文單位：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務室採購組受文者：林炳坤 君副本：企劃處（網站）、二、三、四科","rel_count":5},{"id":95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4707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公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5-0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公告。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二、修正草案內容：詳如附件「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三、任何人得自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就修正條文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府網路處）、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1},{"id":95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4707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4）年2月25日前惠示卓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5-0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4）年2月25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1},{"id":95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42470號","title":"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5-0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減少廠商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時，往返奔波之人工差旅成本及與機關間接洽之執行困擾，並避免廠商因恐機關對其產生不良印象致不敢提出申請之情形，爰建議各機關儘量採行旨揭措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9551,"doc_number":"台財稅字第09304551060號","title":"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後，由線上顯示供營業人自行列印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係屬有效之營業稅申報及繳稅證明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4-10-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後，由線上顯示供營業人自行列印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乙份，請於 貴會網站公佈週知，該申報書係屬有效之營業稅申報及繳稅證明資料。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０九三００三五０六一號函辦理。二、依據現行「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參、二（六）規定及實務作業，營業人以網際網路申報繳稅失敗時，線上即顯示異常訊息及原因。網際網路申報繳稅完成時，顯示收件編號、申報日期、已納稅額、「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等資料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上，供營業人自行列印，做為申報及繳稅之證明，與人工申報書收執聯具同等效力。為免部分發包單位不予接受，影響營業人採用網路報繳營業稅之意願，爰請依主旨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抄本：財政部賦稅署第二組","rel_count":1},{"id":95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36761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5-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4）年2月1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24600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5-01-20","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修正為「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第4款修正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適用疑義，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3年11月2日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與地方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業務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二、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有關「偽造、變造」之定義，應依本法之立法意旨認定，例如，以廠商自己名義所製作之文書，然與真實不符者，雖為有權限之人所製作，非刑法上之偽造、變造，仍違反本法；又如，廠商所檢送或出具之文書，雖非以其自己名義所製作，然係其為不實之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資料，致使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亦違反本法。行政法院59年1月8日判字第1號「考試法第14條第3款所稱偽造變造證件，無論係其自行偽造變造證件之內容，或使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該證件之上，均有該條款之適用」，可資參照（50年10月26日判字第79號判例同參）。三、前揭第4款所稱「履約相關文件」，凡是廠商依採購契約規定履約所應提供之文件均屬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修正為「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第4款修正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5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32541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修正草案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5-0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4）年2月1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25190號","title":"檢送本會94年1月12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律師委任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5-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4年1月12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律師委任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立中央大學李建中院長、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李得璋教授、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工業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環環保護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工務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中央大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本：本會鄭副主委辦公室、法規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56,"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400010621號","title":"地方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繼續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4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地方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繼續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4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本處理原則本院前以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函（諒達）檢送 貴機關參考在案，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得準用本處理原則，並請儘量依本處理原則給予廠商物價調整。二、依本處理原則辦理者，應自行籌措財源，且該工程採購決標後之剩餘款應考量優先用於支應物價調整所需經費。三、已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之工程，於契約規定之適用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採行本處理原則者，應重新依其規定之程序辦理（即應重行估算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是否足敷支應，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契約變更調整工程款）。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9月13日台區營（93）強業字第0358號函）、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10月19日電程會總字第1101號函）、臺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11月3日台環工（93）註發字第0310號函，請轉知連署相關公會）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2},{"id":9557,"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400010620號","title":"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4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4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處理原則本院前以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諒達）檢送 貴機關在案。二、已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之工程，於契約規定之適用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採行本處理原則者，應重新依其規定之程序辦理（即應重行估算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是否足敷支應，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契約變更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9月13日台區營（93）強業字第0358號函）、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10月19日電程會總字第1101號函）、臺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11月3日台環工（93）註發字第0310號函，請轉知連署相關公會）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4},{"id":9558,"doc_number":"勞職外字第0920059153號","title":"有關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1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二００四二０八五０號函轉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函辦理。二、有關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據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０九０二二四五號公告「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公告申請資格之公告事項第一項（1）至（5）款之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係指：1.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2.至4.為其他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工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如電廠工程或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均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日曆天）者。5.符合前項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日曆天）者。（二）復據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０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暨本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０二二二五七三號函釋規定略以，本會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當日）起，新得標之重大工程停止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惟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已公開招標之重大工程，如因故流標、廢標而必須在五月十六日以後重新招標之案件，視為延續性工程，工程得標業者得依規定申請引進外勞。（三）查本會開放外籍勞工係為補充基層勞力之短缺，惟為因應當前失業率居高不下之勞動市場情勢，故對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後招標之重大工程停止引進外籍營造工，至不符重大工程規定之一般營造工程，目前本會亦未開放初次招募申請，僅同意營造業造業者就原已獲核配之一般營造業外勞配額循環使用。三、有關 貴公司之人力需求問題，本會已規劃建立本國勞工營造人力資料庫，依事業單位之需求辦理專案媒合、推動「訓用合一」及協助招募失業原住民投入營造工作等配套措施。該資料庫自重大工程停止引進外勞之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已登錄一一、八九八人，實際進用一、四五五人，待業中尚有一０、四四三人；或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招募失業原住民投入營造工作等，故 貴公司因人力不足之需求，可逕向上開單位申請所需人才，或請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再協助 貴公司於工程之工作地點辦理專案媒合，以補充所需求之人力。正本：清峰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陳 菊","rel_count":0},{"id":95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400001060號","title":"檢送本會93年12月29日「研商決標彙送資料新增得標廠商是否為原住民廠商等事宜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2條","issue_date":"2005-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93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研商決標彙送資料新增得標廠商是否為原住民廠商等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台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第三科、第五科）郭瑤琪 主任委員","rel_count":0},{"id":956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5358號","title":"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決標金額以外之項目，如無特殊情形仍須依規定辦理公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2000-09-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提報二十一件進口燃煤採購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乙案，經查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決標後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請速予補正。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電燃字第八九０八｜一三六三號函。二、機關辦理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與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並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不公告係指於決標公告畫面鍵入總決標金額後並點選不公開之謂）。至「決標金額」以外之項目，如無特殊情形，仍須依規定辦理。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說明二所述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三六九三四０號令修正為第十三條第二項。","rel_count":0},{"id":9561,"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30085166號","title":"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函為辦理工程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資格訂定涉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函為辦理工程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資格訂定涉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規定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２４８６３０號函。 二、 按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已研擬﹁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草案︶﹂，刻正協商研訂中。上揭辦法發布施行前，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本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７７９７號函︵如附件︶業有釋示。 三、 次查本法第二十四條係規定，﹁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內容包括如下：一、工作範圍。二、出資比率。三、權利義務。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應受前條之限制﹂，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是營造業聯合承攬時，該﹁承攬工程限額﹂係以其聯合承攬營繕工程之契約造價總金額予以認定，至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本法第一條第三款已有明文。 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部長蘇嘉全","rel_count":0},{"id":95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97770號","title":"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5-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乙份（併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配合本會93年1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43180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旨揭訓練計畫，並自94年1月10日起施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5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97790號","title":"更新「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5-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因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業經本會於93年11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30043180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發布，請於94年1月15日前配合新修訂課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更新資料，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前於92年12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5079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推薦旨揭訓練師資，並依所推薦師資建立旨揭資料庫。二、請檢討所推薦師資之適格性，並依新修訂課程更新個別講師之講授課程項目，併請注意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公開於本會網站）第13點之（2）規定：各項課程推薦名額以1至2名為限。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95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60910號","title":"「和安號救護船」維修工作招標案之投標廠商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可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4-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和安號救護船」維修工作招標案之投標廠商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可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屏衛行字第０九三００二三０七二號暨第０九三００二三０七三號及第０九三００二三０七四號函。二、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旨揭三家廠商有先前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廠商確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依該條款重為通知。正本：屏東縣衛生局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65,"doc_number":"台審部覆字第0930001595號","title":"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派員稽察南投縣○○鎮公所九十二年度辦理採購業務，據報該公所未依規定登載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涉有違失，經通知查究責任，據復已予失職人員適當處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62條","issue_date":"2004-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派員稽察南投縣○○鎮公所九十二年度辦理採購業務，據報該公所未依規定登載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涉有違失，經通知查究責任，據復已予失職人員適當處分，謹報請 備查。說明：一、依據本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審投縣參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０９７２號函辦理。二、謹據該室所報本案查核經過、違失事實、查處情形、機關改善措施及審核意見，臚陳如次：（一）查核經過該室研析南投縣○○鎮公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期間採購之決標資料，發現僅有四件（公告金額以上一件、未達公告金額三件），核有異常偏低情事，經派員稽察，依據該所會計單位押標金保管款及主辦採購單位所提供之採購招標公告等資料，交叉比對，發現有一九五件採購決標資料未上網登載(其中公告金額以上三一件、未達公告金額一六四件)，該室除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以審投縣貳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００７０號函請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外，另以同年月二十七日審投縣貳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０１０７號函繕發審核通知，請該所查明補登，並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二）違失事實： 按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查該所九十二年度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及定期彙送，遺漏登載之比率過高，雖經該所聲復，已補正完畢，惟該室核對結果其聲復不實，相關經辦人員核有違失責任。（三）查處情形： 據該所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九三埔鎮人字第一一二四三號及同年十月十三日九三埔鎮人字第二六八五二號令，分別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予○○課課員○○○（據稱當時暫兼總務室專員）、課員○○○各申誡乙次之處分。（四）機關改善措施：據該所聲復，嗣後將要求主辦單位辦理決算驗收時，應檢附決標公告資料，以增強內部控制。（五）審核意見：本案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業經懲處，並提出改善措施，經該室審核結果，其處理尚稱允當。檢陳有關人員懲處資料影本乙份。正本：監察院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南投縣政府、本部覆審室、台灣省南投縣審計室 審計部審計長 蘇振平","rel_count":1},{"id":95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90550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5-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修正旨揭須知第二點，刪除原條文「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之列舉支給費用規定，回歸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例如：「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二、修正旨揭須知第十二點，明定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三、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附註：上開委員須知，本會108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133號函修正。","rel_count":3},{"id":95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90942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業經本會於94年1月3日以工程企字第09300490920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5-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業經本會於94年1月3日以工程企字第0930049092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300490920號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附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31800號","title":"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4-1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9569,"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300479050號","title":"檢送「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 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0},{"id":95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71300號","title":"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4-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30005246號函。二、有關向金融機構查詢繳納押標金乙節，經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提供意見如下：（一）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法第五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請廠商就異常部分檢證具體說明，必要時並得要求廠商提供金融機構往來資料。（二）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或同意書，由招標機關向金融機構敘明案由及查詢之明確範圍，俾取得該廠商於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以作為認定之基礎。三、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金管銀行（一）字第0938011859號函影本一份供參。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3},{"id":9571,"doc_number":"處忠2字第0930001499號","title":"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04-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新廣三字第０九二００二三二七三號函。二、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規定，科目名稱應由各機關依照法定職掌，並依其業務及工作內容分別訂定，及﹁歲出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用途別科目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係指：﹁凡對國內民間團體‧‧‧等之捐助、捐贈或贈與‧‧‧屬之﹂；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準此，﹁捐贈﹂亦屬採購法規定之補助範圍，其與﹁捐助﹂適用採購法規定之情形，尚無不同。以公共電視法中規定公共電視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貴局預算科目名稱之表達，並不影響該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事實，仍應受採購法之規範。正本：行政院新聞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957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2535號","title":"針對原住民事務辦理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得否限制僅由原住民個人、機構、團體辦理乙案，應視採購標的金額及性質分別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5-1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機關針對原住民事務辦理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得否限制僅由原住民個人、機構、團體辦理乙案，應視採購標的金額及性質分別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台（八十九）原民中字第八九三○八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將旨揭採購限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其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可依下列方式交由原住民辦理：(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逕洽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包括個人、機構、團體）採購。(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包括個人、機構、團體）辦理比價或議價。三、 至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屬原住民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始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機構辦理比價或議價。正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備註: 一、 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上揭說明二之（二）應修正如下： 【１、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個人及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辦理非營利財物及勞務之採購。２、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另依總統九十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上揭說明三應配合修正為：「至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屬原住民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始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個人、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辦理比價或議價。」","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95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36640號","title":"關於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外聘國內專家、學者，其支給相關費用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1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外聘國內專家、學者，其支給相關費用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圖總字第０九三０００三二二五號函。二、旨揭疑義，請查閱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之說明二「…爰修正第二項。刪除原條文列舉支給費用，回歸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例如：「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正本：國家圖書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一、行政院93年9月30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將「統一彙整修政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rel_count":0},{"id":95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34820號","title":"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條文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1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條文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府工諮字第０９３０２１１１７９０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附註：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2項移列為第3項。","rel_count":0},{"id":95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31823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4-1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４３１８００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附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17281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10-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本（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5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408962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４０８９５０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４０８９５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瑤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４０８９５０號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條文。附「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條文。正本：(請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5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31800號","title":"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者，請注意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授標字第０９３２００５００７０號函釋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4-04-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者，請注意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授標字第０９３２００５００７０號函釋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消保督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０６１９號函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經濟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發文字號：經授標字第0九三二00五00七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林 (先生或小姐) 主旨：請轉知所屬採購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採購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 查照。說明：一、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本部標準檢驗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二、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轉知所屬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三、隨函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式樣及認識應施檢驗商品宣導卡（共五頁）。四、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可至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查詢（http://www.bsmi.gov.tw/）。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 、行政院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中央銀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部長 林義夫","rel_count":0},{"id":95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59260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所載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4-09-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所載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6843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4-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第二九０六次會議 院長對於「臺灣設計產業起飛計畫（草案）」一案之提示六：「從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所有的硬體工程，包括建築、橋樑、車站、交通工程、教室等，都要有生活美學的觀念，請各單位提前規劃」辦理。二、旨揭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已有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秘書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7條移列為第11條，另第17條第1項第9款已將生活美學納為評選項目。","rel_count":4},{"id":95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80150號","title":"機關採購電腦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9-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研商機關採購電腦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ＩＢＭ公司（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三樓）、本會企劃處（第三科、第五科）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82,"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30086539號","title":"有關貴府工務局函詢高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中和市中和橋頭設置臨時抽水站機組等排水改善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於台北縣政府辦理該項工程查核時未到場說明，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9-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工務局函詢高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中和市中和橋頭設置臨時抽水站機組等排水改善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於台北縣政府辦理該項工程查核時未到場說明，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３５５８４０號函辦理，兼復貴府工務局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北市工建字第０９３５３３０９２００號函。二、按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另本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３００８５４１７號函說明三略以：「有關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之營造業，應分別負責其聯合承攬協議書或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工作範圍或主辦項目之施工及管理，並由各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合先敘明。三、又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故基於政府一體及公共工程品質之提昇，有關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查核。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本部法規會、營建署部長 蘇嘉全","rel_count":2},{"id":95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23號","title":"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事務性勞務採購續約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中心事務性勞務採購續約案，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並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彰安行字第O九六九號函。＊附註：本釋例須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之案件始適用。【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5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95600號","title":"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或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案，是否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暨其資格之核定機關及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4-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或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案，是否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暨其資格之核定機關及方式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台總（二）字第０９３００５９６６５號書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另「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上開條款所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爰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或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尚無須適用上開規定。惟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受委託代辦機關採購之法人或團體，必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三、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之人員，如擬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屬補助性質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由補助（監督）機關行使上級機關之權責；屬委託代辦採購性質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行使核定權責。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第95條。","rel_count":0},{"id":95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55950號","title":"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指定之資料庫，本會爰配合建置「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１７９０４０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知各機關有關該資料庫系統更新事宜。二、經查該資料庫目前多有誤傳輸情形，請指定專人依旨揭注意事項至前揭資料庫檢視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所傳輸資料之正確性，如有錯誤，請即辦理更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企劃處第五科（另公開於資料庫首頁）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注意事項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前，請先確認「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相關情形：一、取得本會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底前辦理之「政府採購法研習訓練班」結訓證明者，非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二、取得前項證書者，請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報經所直屬之上級機關予以核定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後，方能進行傳輸。三、如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傳輸進階資格者，應先確認業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基本資格。四、如係參加工程會八十七年間辦理之「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培訓班」取得證書者，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報核定基本資格後再予傳輸。五、機關人員請勿作不實登錄，如有傳輸相關疑義，請先洽詢中華電信客服電話：０８００-０８０５１２。六、倘前有誤傳輸情形，請至「採專業人員資料庫」之撤銷資料」功能執行撤銷作業。","rel_count":0},{"id":95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算金額」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issue_date":"2004-09-23","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三○○○五七二七號函。二、按「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上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準此，來函說明一所述，工程採購標的之預算既為九十五萬元，如無後續擴充情形者，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三、至於來函說明二所述，電腦財物採購預算編列一百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八十萬元，依前揭條項規定，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一百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二十萬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八十萬元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rel_count":4,"revoke_type":"AMOUNT"},{"id":95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64130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相關配套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4-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應各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質量需求，茲提供配套措施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公開徵選之代訓機關（構），其訓練計畫皆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代訓機關(構)訓練計畫），各機關得統籌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訓練需求，洽適合之代訓機關（構）配合所需，指定場所為訓練場地開課，並請代訓機關（構）酌予調降訓練費用。二、各機關如評估本身條件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者，得依前揭辦法及本會訂頒「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公開於本會網站）研擬「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企劃書」向本會申請成為代訓機關（構）。三、各機關如規劃為所屬機關（構）人員參訓而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專班」，得依前項相關訓練規定將開班資料（含課程時間安排、參訓人員名單、訓練地點及專案負責人等資料）送本會核定後，依前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班辦理訓練。四、本會刻正研擬調降前揭辦法之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所載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修正草案，將循法定程序修訂公布後施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5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47611號","title":"修正發布「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4條","issue_date":"2004-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業經本會會銜國防部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防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３４２０９０號發文字號：制 剴 字 第０９３００００８９２號修正「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 附「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部 長 李 傑","rel_count":0},{"id":95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45222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三００三四五一八０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4-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三００三四五一八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5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095號","title":"有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大醫院醫療教學合作契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與台大醫院醫療教學合作契約，其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油安環88080333號函。二、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前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均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來函所詢與台大醫院醫療教學合作契約之續約問題，可依前述情形辦理。其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九款情形之一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 貴公司非屬公務機關，不適用本款規定。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暨附設醫院、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9},{"id":9591,"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30009469號","title":"有關﹁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是否適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已招標訂約工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有關﹁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是否適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已招標訂約工程乙節，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國防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昌易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７６７３號函辦理。 二、 按本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３００８４１９５號、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勞中一字第０９３０１００２７９號令會銜訂定﹁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是營造業自上揭標準表實施日起承攬之工程均應依規定辦理。 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防部︵兼復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昌易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７６７３號函︶、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二十一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開封街二段四十號二樓︶、臺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九號八樓︶、臺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吉林路24號9樓-5︶、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苗栗市府前路75號4樓︶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資訊室︿請刊登網站﹀、建築管理組︶︵均含附件︶ 部長 蘇嘉全","rel_count":0},{"id":959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5077號","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涉及政府採購法之執行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07-0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年八月八日以 (九０)工程企字九００二九七六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正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content":"主旨：「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涉及政府採購法之執行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經(九０)工字第０九０二一００四五００號函(如附件)辦理。二、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593,"doc_number":"勞北檢營字第0935007654號","title":"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各營造工程主辦單位惠予通知於本所轄區（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所有發包營造工程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參加本所辦理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各營造工程主辦單位惠予通知於本所轄區（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所有發包營造工程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參加本所辦理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工程採購，應明定廠商執行品質管理、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等安全衛生事宜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勞安二字第○九二○○六六六五三號令發布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項：「機關(構)辦理工程安全衛生查核之工作項目如下：(一)：：（二）：：（五）配合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教育、研習活動。(六)其他有關工程安全衛生之查核事項。」。二、鑒於近年公共工程職業災害頻傳，甚多公共工程主辦單位(甲方)所發包工程之營造事業單位或因發生重大職災或因不諳勞工安全法規而被處以停工處分致工期延誤，亦造成甲方之困擾，本所為保障勞工安全，預防營造工程職業災害之發生，增進施工人員之承攬管理知識，減少受檢單位被停工、罰鍰處分及發生重大職災相關人員涉及刑事責任之機率，特於每月固定舉辦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二次，定期提供各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及相關承攬商參加講習；另視參加事業單位人數及應事業單位要求，不定期辦理此項講習會。辦理細則請上本所網站www.nlio.gov.tw（首頁最新消息）（宣導會）（九十三年度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活動辦法）內詳閱查詢報名方法。三、對於尚未發包之公共工程建請 貴單位於招標文件或工程契約中明訂得標廠商於得標後開工前，應參加旨揭講習會始得准許得標廠商開工，對於未報名參加廠商請明訂罰則；對於已發包未完工之工程亦請通知承攬廠商依本所網站之報名表（詳附件）傳真報名參加，傳真電話：(○二)二三二二五七三六，本所將發函或以電話通知上課時間及上課地點，以上之講習費用由本所全額補助。正本：副本：所長 吳世雄","rel_count":0},{"id":95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title":"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4-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以杜爭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9595,"doc_number":"院臺秘字第0930036129號","title":"貴府請示所經管之公務車輛，倘依「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委外，其使用及管理得否免依「事務管理規則」車輛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案，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請示所經管之公務車輛，倘依「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委外，其使用及管理得否免依「事務管理規則」車輛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府行庶字第０９３０１２１３２７號函。二、本案 貴府經管之公務車輛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是在不牴觸地方公產管理法令之前提下，有關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保險﹞修理事項，可免依「事務管理規則」車輛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95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542號","title":"衛材、藥品招標有關選擇性招標方式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檢送八十九年度八九○一案藥品、衛材聯合招標投標須知、共同供應契約及招標品項列標原則等相關資料一案，請本於權責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處。至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校附醫總字第一二○二九號函。 二.關於規定投標之藥品須為業經各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規定，則屬妥適。 三.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 四.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衛材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正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9597,"doc_number":"經授中字第09330000570號","title":"有關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是否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是否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本部工業局案呈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研商「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是否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疑義會議決議辦理。二、查「工廠管理輔導法」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後，為更符簡政便民之原則，工廠登記制度由原事先許可後登記二階段制，改以「原則登記、例外許可」一階段制，不僅縮短了登記流程，且限制條件亦大幅鬆綁，對於未達一定規模以上之製造、加工業，毋庸再辦理工廠登記，即可從事製造加工業務；而對「工廠」之定義，仍以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為要件，又「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有關「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設備之設置，係屬臨時性，且工程完畢即行拆除者，經本部工業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研商會議中，與會相關單位亦均認以：「臨時性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之設置，係營造工程作業需求之一部分，基於工程品質控管及時效因素，現行之行政作業規定較符實際，且工程完畢即行拆除在執行上亦無問題」。關於「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廠）」，依上述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及其實際作業性質，應予認定其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工廠。三、為防範未登記預拌混凝土場（廠），假「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廠）」名義設置，有關「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廠）」之認定應以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七○九二號函發布之「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及本部工業局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工（八五）七字第○三七二四二號函發會議紀錄規定始予認定，其工程完畢即拆除。","rel_count":0},{"id":95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25393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注意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會銜令頒「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並應責成廠商確實依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注意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會銜令頒「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如附件）規定，並應責成廠商確實依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rel_count":0},{"id":95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title":"茲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本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4-06-21","is_revoked":1,"revoke_note":"「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業於104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2600號函修正。","content":"主旨：茲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本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00,"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title":"有關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6-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財政部108年8月23日台財促字第10825522690號函，本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二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交字第一二一一七號函示：「促參法公布實施後，各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應依促參法辦理。」。二、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如下：（一）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１、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２、適用促參法者。３、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三）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依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四）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三、本法規適用原則已將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四五○號函所規範之內容予以納入，另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四五○號函停止適用。四、各機關於規劃設計公共建設委外經營使用時，應妥慎斟酌民間參與之合理規模及期間，以激發民間機構發揮最佳營運效能，創造公共建設最大經濟效益。五、另公共建設依促參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促參法定有相關獎勵措施，例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收益等，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且得享有出租與地上權租金及融資之優惠；其屬重大公共建設者，並得享有租稅相關優惠，併予敍明。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法規委員會、技術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3,"revoke_type":"WHOLE"},{"id":960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50450號","title":"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03-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得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案件，並不排除其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此時宜由機關視個案之性質、規模等情形，依權責決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參法；其經擇定適用之法律者，不得再變更適用其他法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註]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工程技字第０９３００２３４６４０號函送之適用原則，已將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納入規範，本解釋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id":96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219880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04-06-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據自由時報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載，世界各國知名建築物之工程比圖時間長達七個月，而本國公共工程之比圖時間大都只有十四天，影響建築品質，使得形塑臺灣淪為口號，爰請各機關重視此項問題。二、依本會訂頒之「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註二】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公開於本會網站），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酌予延長等標期，例如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競圖」技術服務，規定廠商提出為該採購案特別繪製或製作之設計圖、模型、檢測文件或樣品者，應依上揭規定「合理」訂定等標期。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秘書處 副本：自由時報臺北總社（請轉交郭隆德建築師）、本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0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89130號","title":"各機關本（九十三）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百分之三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4-05-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本（九十三）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百分之三十，請 查照。說明：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0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92740號","title":"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4-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所詢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北府工採一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２７２３１號函。二、來函所提建請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五項乙節，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０九三一０一四七三一號函，略以：「．．．亦有非設立登記之營業人，臨時使用統一發票，領用統一發票購證之情形，是尚難以取得統一發票購票證，即據以推斷業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建請貴府函請該營業人補正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是以，該標準第三條第五項條文並無修正之必要；而招標文件中有關廠商營業稅繳稅證明之規定，仍請依該標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之。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33700號","title":"需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及進階資格者，未包括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3-04-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受政府補助辦理之採購，其採購人員是否需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農林字第○九二○一一六○九○號函。二、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需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及進階資格者，未包括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0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79040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系統更新暨操作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因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施行，本會配合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系統更新暨操作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旨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會前於本（九十三）年元月建置供各機關傳輸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料之旨揭系統，因其檢核資料正確性及安全性需再加強，爰曾配合系統更新需要暫停該系統受理傳輸功能。二、目前該系統已完成新增、更正、查詢及撤銷等功能，並改以政府採購ＩＣ智慧卡簽章方式始能進行傳輸。系統網址為http://202.39.47.201/GPED/gped_home.jsp，並可經由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或經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進入使用。三、各機關得利用新資料庫之「早期資料匯入」功能，將先前傳輸至舊資料庫系統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料轉至新資料庫。請先檢視所傳輸人員資料是否確實符合旨揭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關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取得之規定，並補錄新增相關欄位。如有誤核定或誤傳輸之資料，應執行「撤銷」資料。四、有關系統之操作問題，請查閱該系統之「操作手冊」(公開於該資料庫首頁)或電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門（服務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秘書處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0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9599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有關會計師簽證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5-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五二九三七０號令修正，取消說明二廠商應提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部分之規定。","content":"主旨：貴局有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高市環局會字第一二六四八號函。二、來函說明一問題：首揭條款規定應提出之憑證，係指廠商於請領各項費用時，應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連同作為報告附件之廠商提供之各項費用紀錄報表等，非指廠商之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三、來函說明二問題：支出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由廠商自行保管，惟須留存以供機關查核。四、來函說明三問題：會計師之查核方式依照既有相關法規之規範，如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毋需再特別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五二九三七０號令修正，取消說明二廠商應提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部分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608,"doc_number":"昌昇字第0930004044號","title":"為發揮採購專業及落實法規釋疑單一窗口機制，各單位辦理採購所遇執行相關疑義，請先循行政系統洽本局協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發揮採購專業及落實法規釋疑單一窗口機制，各單位辦理採購所遇執行相關疑義，請先循行政系統洽本局協處，請查照。正本：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校、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國防部人力司、國防部資源司、國防部法制司、國防部軍法司、國防部後備事務司、國防部部長辦公室、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國防部整合評估室、國防部參謀本部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軍務辦公室、國防部參謀本部飛彈司令部、國防部參謀本部聯合作戰演訓中心、國防部參謀本部聯合情研中心、國防部參謀本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參謀本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含名冊乙份)、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國防部軍備局採購管理處、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國防部軍備局科技產業處、國防部軍備局管理資訊室、國防部軍備局綜合事務室、國防部軍備局計畫評估處、國防部軍備局主計室、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請查照）","rel_count":0},{"id":9609,"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1號","title":"檢送「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貴府及所屬（轄）機關得準用旨揭處理原則，並請儘量依該處理原則給予廠商物價調整。二、依該處理原則辦理者，應自行籌措財源，且該工程採購決標後之剩餘款應考量優先用於支應物價調整所需經費。三、各直轄市政府依旨揭處理原則辦理者，得依該府主計處調查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辦理物價調整。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貴處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院臺經移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８３９０號函）、審計部（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台審部伍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０４９８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台區營（93）強業字第○一四三號函）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5},{"id":9610,"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title":"檢送「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說明：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依旨揭處理原則辦理物價調整者，該工程採購決標後之剩餘款應考量優先用於支應物價調整所需經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貴處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院臺經移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８３９０號函）、審計部（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台審部伍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０４９８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台區營（93）強業字第○一四三號函）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7},{"id":9611,"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30007535號","title":"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可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4-04-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將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五一一三○號函轉貴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經業總字第九二○六○號函及勞工保險局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保承行字第○九三一○○八五六一○號函辦理。二、 查 貴公司自九十年十一月起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四八三號令重新計算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並將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經本會核對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僱用原住民情形及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等相關資料， 貴公司已依規定繳足未足額僱用原住民之就業代金。三、 有關溢繳原住民就業代金，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原住民就業代金繳納收據、僱用原住民投保資料及身份證明等影本）逕向本會申請退還；若將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應將抵繳情形在繳款單上敘明，以供招標機關及本會查證。正本：精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18號）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衛生福利處","rel_count":0},{"id":9612,"doc_number":"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585號","title":"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如附件），自本（九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01-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p><br>1.行政院107年1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修正發布旨揭規定，並修正名稱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p><br>2.行政院107年9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16681號函發布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另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content":"主旨：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如附件），自本（九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說明：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請即依前開支給規定辦理，並確實執行。另各主管機關應適時通盤檢討所轄任務編組設置之必要性及合適性，並應檢討所屬人員兼任任務編組職務之數量及適任性，俾免寬濫。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含附件）、行政院主計處（含附件）、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含附件）註：1.行政院107年1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修正發布旨揭規定，並修正名稱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2.行政院107年9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16681號函發布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另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1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54110號","title":"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競標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該等機構免繳驗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俾增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4-04-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更正本會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一四六九○號函主旨內容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競標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該等機構免繳驗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俾增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1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title":"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請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4-04-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請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紀錄（如附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院臺經字第○九三○○一五一二七號函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961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141600號","title":"檢送九十二年度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資料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issue_date":"2004-04-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度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資料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及其公開辦理情形如附件，請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對於公開比率達九十％以上之機關，請確實查核有無漏報案件後敘獎有功人員，至於公開比率欠佳之機關，請檢討改善。正本：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政風司、本會秘書處（以上均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0},{"id":96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56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上級機關」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content":"主旨：貴府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公立大學辦理專案研究，有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一五一五五號函。二、 首揭「雙方直屬上級機關」，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係指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 貴府委託公立大學辦理專案研究，經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核准，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 前揭專案研究，如未達公告金額，可依 貴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如在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rel_count":9,"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17,"doc_number":"台庫1字第0910307998號","title":"關於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繳納押標金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2-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國立交通大學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繳納押標金一案，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六○臺上一五四八號判例解釋，票據法上之支票，其付款人以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為限，公庫支票之付款人為公庫，並非一般之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是公庫支票並非票據法上之支票，而僅為指示證券之一種。至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第二項得為押標金或保證金，仍請 貴會以該法主管機關之立場審酌，請 查照說明：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台融局（二）字第○九一○○三一六六八號移文單移來 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傳字第一二八○號傳真信函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署第一組","rel_count":0},{"id":96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27340號","title":"發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施行日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3-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４２７３４０號發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320370號","title":"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為契約價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請刊登）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20,"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300118560號","title":"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劇烈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以及廠商購料交易方式有改採現金交易之趨勢，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3-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劇烈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以及廠商購料交易方式有改採現金交易之趨勢，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說明：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以本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為調整依據者，應規定就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二、各機關辦理工期未達一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另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確實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五三一九號函（諒達，另公開於本會網站）規定，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三、各機關辦理在建工程，廠商要求變更工程契約之付款方式為每月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二次者，機關得予同意，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rel_count":1},{"id":96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75450號","title":"檢送各機關九十二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4-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九十二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九十二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百分之二十一、台北市政府為百分之二十七及嘉義縣議會為百分之十二外，餘均達百分之三十之目標。上揭金額比率未達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0},{"id":9622,"doc_number":"府工土字第0930034038號","title":"宜蘭縣政府所屬(轄)機關，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該府各單位主管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爾後請先向各單位主管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一○八八四○號函辦理。二、旨揭所示知本府各主管單位如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分別為工務局、秘書室、計畫室。正本：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府工務局〈土木〉","rel_count":0},{"id":9623,"doc_number":"經授標字第09320050070號","title":"請轉知所屬採購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採購經檢驗合格之商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轉知所屬採購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採購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 查照。說明：一、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本部標準檢驗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二、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轉知所屬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三、隨函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式樣及認識應施檢驗商品宣導卡（共五頁）。四、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可至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查詢（http://www.bsmi.gov.tw/）。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 、行政院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中央銀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部長 林義夫","rel_count":1},{"id":962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99650號","title":"九十二年度各機關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issue_date":"2004-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度各機關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資料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二、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九十二年度之採購案件及其公開辦理情形，如附件，對於公開比率達九十％以上之機關，請確實查核有無漏報案件後敘獎有功人員，至於公開比率欠佳之機關，請檢討改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0},{"id":96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62230號","title":"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擇定對象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2-10-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擇定對象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府主二字第○九一○一六四三八四號函。二、依旨揭條項改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如原係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對象應以有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為限；如非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而係以詢價性質於擇符合需要後再邀請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原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應納為擇定對象，並得視需要另邀請其他廠商參與比價或議價。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附註]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二項，業經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為第三項。","rel_count":0},{"id":9626,"doc_number":"(91)工程法字第91027127號","title":"有關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研商﹁如何擴大委外監造及改善現行自辦監造作法，以提昇公共工程品質﹂會議之會議結論（四）之研議結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研商﹁如何擴大委外監造及改善現行自辦監造作法，以提昇公共工程品質﹂會議之會議結論（四），研議結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基於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前曾以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等號函釋示，該等工程監工、驗收工作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且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旨揭會議與會機關代表多認各機關為自辦監造，普遍皆有聘僱臨時專門技術人員協助工地監造或監工工作之情形，依本會前函，難以減輕工作負擔，因而要求本會再作釋示，惟因事涉人事法規，故會議結論請本會法規會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作進一步研議，合先敘明。二、茲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局力字第○九一○○一六八三二號函復內容略以﹁查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一九○四五二號函規定，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已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從而，本案仍請依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等號函釋辦理。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函影本一份。正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27,"doc_number":"(90)廳民3字第22538號","title":"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1-09-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說明：復 貴所九十年九月三日九十民公國字第○○二號函。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副本：臺灣各地方法院司法院民事廳","rel_count":0},{"id":96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77151號","title":"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者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4-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者情形，檢附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７７１５０號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符合旨揭規定情形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請機關逕依旨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無須函報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７７１５０號茲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機關人員符合下列情形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曾參與主管機關辦理三天期之「政府採購法研習訓練班」，領有及格證書，並經上級機關核定其辦理採購期間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辦理期間達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採購單位主管，經上級機關核定其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期間達六個月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29,"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30004175號","title":"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請 查照惠復。說明：一、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規定，原住民合作社依法經營者，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內應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惟據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表示，多數機關（構）學校辦理採購時，依工程慣例所製作之契約書均含百分之五之營業稅，無視於本法提振原住民合作社之競爭力，仍將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或決標總價視為含稅價，俟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請款時，招標機關竟以免稅為由，將決標總價金額扣除百分之五發給，致得標之合作社短收價金。二、 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之競標能力，特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明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惟多數機關不暗本法之旨意，有關免稅是否納列計價屢起爭議，為落實本法提振原住民合作社之經營能力，建請貴會轉知行政院所屬機關（構）學校於公告招標文件內容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衛生福利處 主任委員 陳 建 年","rel_count":0},{"id":9630,"doc_number":"處忠字第0930000928號","title":"學校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等不得支給審查費","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4-0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校請釋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等得否支給審查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校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臺科大總字第0930000490B號函。二、 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二之（二）規定，各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或資料，核交本機關人員辦理時，因屬其職責範圍，故不得支給稿費，而稿費包括審查費在內。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綜上，就採購案件之協辦，本機關人員並無審查費等額外支給之適用，貴校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圖說，仍請依前述二項規定辦理。正本：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第五科 主計長 劉三錡 【註】一、行政院93年9月30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將「統一彙整修政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rel_count":0},{"id":963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60290號","title":"檢送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9632,"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30082072號","title":"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前換領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屆期仍未換領者，應不得承攬營繕工程，或依建築法申報開工。請轉知貴屬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其有在建工程者，應督促承攬之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廠商依規定換證，屆時未換證肇致工程停工、延誤或無法履約等情事者，應自負其責任。","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內政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30082072號主旨：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前換領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屆期仍未換領者，應不得承攬營繕工程，或依建築法申報開工。請轉知貴屬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其有在建工程者，應督促承攬之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廠商依規定換證，屆時未換證肇致工程停工、延誤或無法履約等情事者，應自負其責任，請查照。說明：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自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行文單位正本：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本部所屬一級機關行文單位副本：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8台北市開封街二段４０號二樓︶、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苗栗市府前路75號4樓︶、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台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安和路一段二十九號八樓︶、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第二辦公室、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公園組、新市鎮建設組、國宅組、環境工程組、道路工程組、建築工程組、工務組、新生地開發局、重機械工程隊︶、資訊室︵請刊登網站︶、建築管理組部長 余政憲","rel_count":0},{"id":9633,"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30082092號","title":"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前申請換領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其於本法施行前承攬之營繕工程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但其於本法施行後始承攬之工程，應於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自行停業註記後，準用第二十一條但書「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內政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30082092號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前申請換領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其於本法施行前承攬之營繕工程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但其於本法施行後始承攬之工程，應於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自行停業註記後，準用第二十一條但書「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之規定辦理。","rel_count":0},{"id":9634,"doc_number":"勞資2字第0930004332號","title":"為防止原住民打零工領不到工資之情事，有關強制規定訂定工作契約或更有效防範機制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4-0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為防止原住民打零工領不到工資之情事，建請本會於勞動基準法有關約定勞雇關係之勞動契約部分，強制規定訂定工作契約或更有效防範機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原民衛字第０９３０００３２４３號函。二、查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有背於公序良俗者外，原則上無須以書面訂立，可依勞雇雙方口頭約定、默示的意思表示或事實上之行為而成立，合先敘明。三、如為確保勞工權益，擬以書面訂定勞動契約者，建議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四、惟如勞工遇雇主涉有不法情事致使勞工權益受損，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檢具相關具體資料（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至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科（局）申訴並請求協助，以維權益。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勞資關係處（二科）【附註】本函係屬個案回復，非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令。","rel_count":7},{"id":96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53900號","title":"各機關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時應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4-02-12","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已以108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函修正訂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content":"主旨：各機關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時應注意事項，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二００五二０三八０號函（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諒達。二、招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通知廠商時，應注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為必要之附記，否則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之類推適用。三、申訴廠商地址不在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在地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計算廠商提出申訴法定期間，尊重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改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者，不在此限。至於招標機關計算廠商提出異議法定期間，基於採購效益，不扣除在途期間。四、招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為異議處理結果時，請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準用第七十八條規定，於答復廠商函中載明「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本機關」，俾於第一時間掌握廠商是否提出申訴，並於刊登公報前預留前開在途期間以上之相當期間﹙尤其外島地區﹚，確認廠商無提申訴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情事後，再行刊登採購公報。五、招標機關如有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查詢廠商是否已提出申訴之必要時，請以書面（含傳真）為之，不宜電話洽詢，以利日後查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註：本會已以108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函修正訂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36,"doc_number":"勞北檢營字第0935000265號","title":"九十三年度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惠予通知 貴單位於本所轄區（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所有發包營造工程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參加本所辦理之九十三年度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請 查照。說明：一、鑒於近年甚多公共工程主辦單位(甲方)所發包工程之營造事業單位或因發生重大職災或因不諳勞工安全法規而被處以停工處分致工期延誤，亦造成甲方之困擾，本所為保障勞工安全，預防營造工程職業災害之發生，增進施工人員之承攬管理知識，減少受檢單位被停工、罰鍰處分之機率，並爲便利事業單位參加特於本所每月固定舉辦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二次，定期提供各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及相關承攬商參加講習；另視參加事業單位人數及應事業單位要求，不定期於所外辦理此項講習會。（辦理細則請上本所網站www.nlio.gov.tw最新消息內查詢或洽本所營造業組）二、對於尚未發包之工程建請 貴單位於招標文件或工程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應參加旨揭講習會，對於未報名參加廠商請明訂罰則；對於已發包未完工之工程亦請通知承攬廠商依本所網站之報名表傳真報名參加，傳真電話：(○二)二三二二五七三六，本所將發函或以電話通知上課時間及上課地點，以上之講習費用由本所全額補助。三、各營造事業單位個人於九十二年曾參加本講習會者得免予參加。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市中華路1段41號)、國防部(台北市博愛路172號)、教育部(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連江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1段21-3號）、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七十號）、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七號二十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六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00號6樓）、基隆港務局(基隆市中正路1號)、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五樓）、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二○七號九樓）、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8巷7號）、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台中市雙十路2段2-1號)、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及水資源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五０一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二號)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板橋市公所(板橋市府中路30號)、三重市公所(三重市中山路10號)、中和市公所(中和市景平路634-2號)、永和市公所(永和市竹林路200號)、新莊市公所(新莊市中正路176號)、新店市公所(新店市北新路一段80號)、土城市公所(土城市金城路一段101號)、蘆洲市公所(蘆洲市三民路95號)、樹林市公所(樹林市鎮前街93號)、汐止市公所(汐止市仁愛路10號)、鶯歌鎮公所(鶯歌鎮文化路215號)、三峽鎮公所(三峽鎮中山路17號)、淡水鎮公所(淡水鎮中正路65號)、瑞芳鎮公所(瑞芳鎮逢甲路82號)、五股鄉公所(五股鄉中興路四段50號)、泰山鄉公所(泰山鄉公園路52號)、林口鄉公所(林口鄉林口路15號)、深坑鄉公所(深坑鄉深坑街6號)、石碇鄉公所(石碇鄉潭邊村石崁路25號)、坪林鄉公所(坪林鄉坪林村坪林街101號)、三芝鄉公所(三芝鄉中山路一段32號)、石門鄉公所(石門鄉尖鹿村中山路66號)、八里鄉公所(八里鄉訊塘村中山路90號)、平溪鄉公所(平溪鄉平溪村平溪街45號)、桃園市公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7號)、平鎮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新富里振興路五號)、中壢巿公所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三八０號 )、大溪鎮公所 (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十一號 )、楊梅鎮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大成路二號 )、蘆竹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南崁路一五０號 )、大園鄉公所(桃園縣大園鄉中正西路十二號 )、龜山鄉公所 (桃園縣龜山鄉中山街二十六號 )、龍潭鄉公所 (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二一０號)、新屋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中山路二六五號)、觀音鄉公所(桃園縣觀音鄉觀音村中山路八號)、復興鄉公所 (桃園縣復興鄉中正路一七八號)、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八德市興仁里中山路四七號)、宜蘭巿公所(宜蘭縣宜蘭市渭水路一００號)、羅東鎮公所 (宜蘭縣羅東鎮中興路三號 )、蘇澳鎮公所(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二一五號 )、頭城鎮公所 (宜蘭縣頭城鎮城北里五巷五號)、礁溪鄉公所 (宜蘭縣礁溪鄉中山路二段三號)、壯圍鄉公所(宜蘭縣壯圍鄉吉祥村壯志路一號)、員山鄉公所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村一段三二二號)、冬山鄉公所(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一００號)、五結鄉公所(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一號)、三星鄉公所(宜蘭縣三星鄉成功路六七號)、大同鄉公所 (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朝陽三八號 )、南澳鄉公所 (宜蘭縣南澳鄉大通路六０號)、關西鎮公所 (新竹縣關西鎮西里正義路五一號)、新埔鎮公所(新竹縣新埔鎮新民里中正路五二四號)、竹東鎮公所 (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八八號)、湖口鄉公所 (新竹縣湖口鄉中央街一號 )、橫山鄉公所 (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一四五號 )、新豐鄉公所 (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建興路二段八０號)、芎林鄉公所 (新竹縣芎林鄉文林村文昌街五一號 )、寶山鄉公所 (新竹縣寶山鄉雙溪村九鄰一四七號 )、北埔鄉公所 (新竹縣北埔鄉中山路二０號 )、其餘詳附件名冊副本：本所營造業組所長 吳 世 雄","rel_count":0},{"id":96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15500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價格納入評比者」，係指機關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4-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最有利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北採二字第０九三００００三八一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價格納入評比者」，係指機關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 貴中心如係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無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適用。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5},{"id":9638,"doc_number":"經授工字第09321000170號","title":"鋼品供需協調小組第十二次會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部工業局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召開之﹁鋼品供需協調小組第十二次會議﹂，有關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及國內鋼鐵業者反映，建請政府將以往連工代料之公共工程發包方式改為工料分開發包之招標方式一案，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機關配合採行，以協助國內業者分散風險，請 查照參辦。說明：檢附本部工業局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工金字第○九三○三一○○○七○號函附會議紀錄一份。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本：本部國際貿易局、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部工業局部長 林 義 夫","rel_count":0},{"id":96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2009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4-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惟如因此有減少契約價金情形者，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除；其有增加契約價金情形者，應由廠商負責該增加之價金，以符公平合理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640,"doc_number":"府行購字第09300088020號","title":"花蓮縣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與該府行政室（採購行政課）洽詢，如仍有疑義，再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迄今已逾四年，爾後各單位於執行政府採購法若有疑義，請先與本府行政室（採購行政課）洽詢，如仍有疑義，再由本府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一○四四○號函辦理。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局室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府行政室","rel_count":0},{"id":96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title":"景觀專業服務之廠商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研商「政府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時，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相關事宜協調會議記錄之會議結論辦理。 二、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Ｉ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而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原「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特許之Ｉ類細類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原「工程顧問業」），且依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六四號函釋，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爰各機關辦理旨揭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 三、因「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廢止，特針對本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一號及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七九六號二函（公開於本會網站），重申如說明二。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二二八號四樓）、中華民國景觀環境學會（台中縣太平市中山路二段四一二│二七號二樓）、中華民國景園建築學會（台中市東山路一段三四○│六號）、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台北市中山區錦西街一│八號二樓）、中華民國造園學會（台北市經龍路四段一三八號）、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4},{"id":96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27372號","title":"配合「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相關配合措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0-2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會100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01040號令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刪除第18條規定。","content":"主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二年十月 二十九日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二七三四○號令發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並臚列相關配合措施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應本辦法施行後採購單位人員基礎及進階訓練之需，本會業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刻正辦理代訓機構之甄選委託事宜，將陸續完成委託前置作業，屆時受本會委託之代訓機關（構）之訓練計畫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請各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自行選派人員至代訓機關（構）受訓。二、依本辦法所擬「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公開於本會網站之「公告事項」）第十三點規定，前揭訓練課程之師資係由本會提供建議名單，由代訓機關（構）逕行遴聘之。本會刻正建置「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預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底前完成，請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就各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推薦一至二名授課講師，並以電子資料方式將推薦名單傳輸至該資料庫。三、依本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列冊送上級機關，並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資料內容涵蓋考試及格證書之核發與註銷情形。本會爰將建置「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預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屆時請各機關將符合上揭資格者之資料傳輸至該資料庫。另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得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與進階資格者，請各機關及早依上開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以取得該等資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本會100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01040號令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刪除第18條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4779號","title":"審計部調查中央信託局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集中採購之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11-28","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其中第6條及第9條規定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會指定中央信託局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集中採購，經本部派員調查結果，據報有建請貴會處理之事項如說明，請研議改善措施惠復。說明：一、研議增訂採購項目 查各適用機關利用中央信託局所訂共同供應契約訂購集中採購項目，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又目前部分機關自 行委託該局所採購之影印紙、文具用品等多項共通性商品，亦為其他中央機關共同之需求，另據本部辦理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適用機關意見調查(以下簡稱「意見調查」)結果，有六七．四％機關(全部查填份數一、二九六份，勾選此項計八七四份)建議應再增加採購項目及規格。建請衡酌市場情形與機關需求，增加集中採購項目，提供機關訂購使用。二、研酌修訂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機關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查該條文對訂約機關收到適用機關未採用通知後之研析與處理，缺乏相關規範，另據本部辦理意見調查，適用機關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所訂條文之執行疑義或該辦法未予規範而造成機關執行困擾者，提出建議意見如下：明訂適用機關得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情形（比率為四二．四％）；訂定機關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其內部簽辦採購時應敘明之事項（比率為二八．六％）；訂定選擇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之原則（比率為一五．五％）。建請修訂「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避免機關執行時產生疑義與困擾。 三、研議訂定合理之採購程序： 中央信託局辦理九十一年度集中採購，經查在需求調查方面，其預計需求數量與實際訂購數量相差懸殊（差異情形詳附表一），在訂購情形方面，各立約商實際承作數量差異甚大（詳附表二至附表七）；另在決標訂約時程方面，部分品項如：辦公桌椅、冷氣機等，有本年度新約與上年度舊約未予銜接情形（詳附表八）。以上情形，將影響廠商報價與成本估算基礎，暨適用機關訂購時效，建請研擬改善措施。 四、研酌處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價格制度：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查部分機關自行另覓廠商採購少量之同規格商品，其價格反低於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另據本部辦理意見調查結果，有二○．七％機關表示其依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時，與廠商另議優惠條件，顯見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尚有減價空間，其作業方式亦未與前述規定完全契合，建請研議處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中央信託局（含附件） 審計長 蘇振平 出國 副審計長 李金龍 代行備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其中第6條及第9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44,"doc_number":"源濬字第0920002171號","title":"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工研院機械所納入合格廠商名單」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部同意公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工研院機械所納入合格廠商名單」會議紀錄，請查照。說明：依貴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九二五五○號函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國防部資源司（科技工業處，續辦） 部 長 湯 曜 明","rel_count":0},{"id":9645,"doc_number":"經授務字第09320100270號","title":"為因應台灣（西部）地區砂石原料供應吃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4-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台灣（西部）地區砂石原料供應吃緊，避免影響各項工程建設之進度，特函請 貴公司（行、社、場、廠）共體時艱，隨時配合地方及公共工程等建設所需砂石，釋出庫存料源以供所需，請 查照。說明：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惠請轉知相關業者因應配合砂石生產原料之供應，勿有屯積砂石原料藉機哄抬物價行為，以緊急因應砂石料源供需。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台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宜蘭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新竹市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苗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中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嘉義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南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高雄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屏東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花蓮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東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新竹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宜蘭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rel_count":0},{"id":96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300007781號","title":"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央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國內期刊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4-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減輕中央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國內期刊之採購人力，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公司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請 查照。說明：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4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9950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廠商通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經查常有未盡週延之處，請惠予改進。","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0-04-15","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本會已以108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函修正訂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content":"主旨：貴局所屬單位，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廠商通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經查常有未盡週延之處，請惠予轉知改進，請 查照。說明：一、廠商如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依該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除該條所列情形外，機關不得另加其他僅適用於機關本身之規定，亦不得將刊登公報之效果為不同於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二、前揭通知，建議以「雙掛號」郵遞，以確定廠商接獲通知之日期。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如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一四五二四號函示。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關於本函說明三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一四五二號函業已修正，應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規定。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本會已以108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函修正訂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558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函廠商,應加以附記;停權期間自刊登採購公報時起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台中市虎嘯國宅（西村）新建工程承商天正營造廠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營署北工字第○五八七五六號函。2.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營署北工字第○四七五一五號致承商天正營造廠有限公司，並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附記「如未提 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該函註明承商違約之效果為「拒絕 貴公司『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參加『本署』工程投標乙年」，亦與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符。另承商之違約事由，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3. 請 貴署依本法規定，另函前揭廠商，並更改政府採購法資訊公告系統暫存區資料後再通知本會。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說明三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所示，無需再函報本會。","rel_count":0},{"id":96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271700號","title":"有關貴會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谷銘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再行查察。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2-07-0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５２０３８０號函規定，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content":"有關 貴會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谷銘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再行查察。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雲水工字第一○七七九八號函。二、貴會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如欲將旨揭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以符合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為限；如屬以自有財源辦理採購者，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適用。三、本案經 貴會查察後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請於更改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暫存區資料後，再行通知本會。正本：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５２０３８０號函規定，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650,"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0067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不一致時，如係誤繕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應請更正後重行通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2-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辦理「省道一號線屏東市和生路地下道機房設備更新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擬對得標廠商所為之處置，其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不一致，請更正後再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三工養字第九一三五九○八號函。二、旨揭不一致之情形，如係誤繕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應請更正後重行通知。本案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再通知本會。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函說明二後段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所示，無需再函報本會。","rel_count":8},{"id":965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8661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廠商所為通知之送達","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0-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辦理「大型空蝕水槽設備及建築新建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海總營字第六三三五號函。二、旨揭通知之送達，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機關應依其第一章第十一節（如附件一）送達規定辦理；該法施行前，機關可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寄存送達之規定辦理。三、本案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再通知本會。正本：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附註：本函說明三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所示，無需再函報本會。","rel_count":8},{"id":965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520370號","title":"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3-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特訂定本要點。二、附本要點總說明、規定及說明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5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507960號","title":"檢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標價清單範本」修正版各乙份如附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1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標價清單範本」修正版各乙份如附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避免發生總價填寫爭議情形，爰修正旨揭範本有關「標價」與「契約金額」之文字。二、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65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507950號","title":"「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相關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因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即將於明（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會業建置「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請依說明事項上網傳輸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前於本年十月二十九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４２７３７２號函知本辦法施行之相關配合措施（該函諒達），涉及旨揭資料庫相關注意事項如次。二、旨揭資料庫建置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網頁中，並可由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網頁項下連結，機關人員須先登錄上開資料庫之機關代號及密碼，方可進入使用。三、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十三、（二）之規定，請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不含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推薦師資資料，於本年底前逕傳輸至該資料庫，無須行文本會備查；各項課程推薦名額以二名為限，其推薦範圍得涵蓋所屬機關人員。該資料庫僅提供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查詢、新增及變更其所推薦之師資資料。四、有關「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請各機關將符合旨揭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之資料逕傳輸至該資料庫，無須行文本會備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秘書處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65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504120號","title":"「研商鼓勵自由軟體採用雙作業系統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召開「研商鼓勵自由軟體採用雙作業系統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立法院龐委員建國辦公室、郭委員正亮辦公室、鄭委員余鎮辦公室、李委員永萍辦公室、周委員雅淑辦公室、朱委員鳳芝辦公室、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國防部、法務部、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第三科、第五科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95760號","title":"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2-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Ｏ九二ＯＯ六Ｏ九八二Ｏ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二、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包括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辦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5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315號","title":"民意機關或廠商針對評選結果異議而欲索取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相關資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1-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補充：<br>一、說明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經本會（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ＯＯ二三一五八號令修正第六條，依該條但書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名單如經採購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得於招標文件（評選前）公告委員名單。<br>二、說明三：依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１８１５９０號令修正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原第十七條）。<br><p><br>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業經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２５４２００號令修正。<br>四、「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content":"主旨：貴局所提民意機關或廠商針對評選結果異議而欲索取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相關資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北市教八字第八八二八五五八三ＯＯ號函。二、 有關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個人學經歷資料得否公開乙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至於開始評選後公開上述名單並無禁止之規定。評選委員之個人學經歷資料部分，本會已徵得當事人同意依上開組織準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三、 有關民意機關或廠商索取評選案件審查結果相關資料部分，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及其他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查閱。機關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應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請 貴局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四、 有關民意機關或廠商要求公開展覽建築師作品或索取服務建議書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一、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二、本會92年5月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81590號令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已將原第17條移列第20條並酌作文字修正。本會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已將原第9條修正移列第21條，並酌作文字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5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85010號","title":"「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中肆、二、（一）、５已略作修正，並公開於本會網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3-11-28","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會訂定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二、（一）之５，已刪除「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content":"主旨：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中肆、二、（一）、５已略作修正，並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供各機關使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修正後內容為：「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更新）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備註：本會訂定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二、（一）之５，已刪除「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59,"doc_number":"工程技字第09200469810號","title":"檢送「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紀錄，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3-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檢送「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紀錄，請 查照。結論:一、 依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故如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非屬該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各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即需檢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二、 招標文件中已規定使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如得標廠商確因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無法正常供料，致影響合約之履行，而必須變更採用傳統瀝青混凝土時，除請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契約書等妥善處理外，更應落實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相關作業。三、 至於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由工程會再邀集學者專家、機關代表與相關公會開會研商。","rel_count":0},{"id":96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86091號","title":"「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4條","issue_date":"2003-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國防部與本會研擬之「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本（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61,"doc_number":"府政2字第0920189591號","title":"台中市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該府聯合發包中心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本府聯合發包中心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七八四三○號函辦理。正本：本府各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台中市政府聯合發包中心、台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台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台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本市各市立國中、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各機關、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本市各區公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rel_count":0},{"id":96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43351號","title":"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以工程企字０９２００４４３３５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3-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以工程企字０９２００４４３３５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稿）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０９２００４４３３５０第號修正「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70680號","title":"研商「機關開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期限」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研商「機關開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期限」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說明：兼復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處會三字第○九二○○○五八二○號函。正本：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審計部、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6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56803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九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４５６７９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3-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九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４５６７９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稿）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４５６７９０號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附「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65,"doc_number":"供購字第09200339650號","titl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轄)機關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該局或交通部專責採購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轉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局或交通部專責採購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該會處理來函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四六二一○號函辦理。正本：本局主任秘書室、企劃組、空運組、飛航標準組、飛航管制組、場站組、供應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桃園航空貨運園區開發中心、緊急應變小組、航空管理小組、中正國際航空站、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飛航服務總台、民航人員訓練所、國際機場旅館、機場擴建工程處、花蓮航空站、臺東航空站、馬公航空站、金門航空站、臺南航空站、臺中航空站、嘉義航空站、航空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rel_count":0},{"id":966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5889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遭遇之問題（南部地區）座談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3-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遭遇之問題（南部地區）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高雄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嘉義縣朴子市公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台南縣新營市公所、台南縣下營鄉公所、高雄縣岡山鎮公所、高雄縣鳳山市公所、高雄縣鳥松鄉公所、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台東縣台東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6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5888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遭遇之問題（中部地區）座談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3-11-11","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遭遇之問題（中部地區）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苗栗縣苗栗市公所、苗栗縣造橋鄉公所、台中縣太平市公所、台中縣霧峰鄉公所、台中縣東勢鎮公所、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會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6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5887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遭遇之問題（北部地區）座談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3-11-11","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66條規定。","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遭遇之問題（北部地區）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營建署、國防部採購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土城市公所、桃園縣桃園市公所、中壢市公所、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宜蘭縣頭城鎮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66條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33060號","title":"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０９２００７４６５０號函示機關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招標應行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0-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０９２００７４６５０號函示機關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招標應行注意事項（影本如附），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已有基本資格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立法委員孫大千國會辦公室、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國會聯絡組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6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41430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採購，應依本會訂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並請加強落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涉及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採購，應依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二三一號函訂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並請加強落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李立法委員俊毅國會辦公室、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6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43680號","title":"有關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進場材料與成品之所有權歸屬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來函所詢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進場材料與成品之所有權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院錦民義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四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如參考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其進場材料與成品已辦理估驗付款，雖難謂即由機關取得該所有權，惟其原所有權人亦未必對該等物品仍具有所有權。另機關是否得就已估驗付款部分，主張上開進場材料與成品之留置權或占有之保護，併請酌參。三、前揭範本可至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下載，本（九十二）年六月併有修訂版本。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42490號","title":"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總幹事林錦川先生建議「公部門能率先響應優先購買殘障及弱勢團體所生產的產品及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3-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總幹事林錦川先生建議「公部門能率先響應優先購買殘障及弱勢團體所生產的產品及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乙節，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局授發字第○九二○○○三○七九號函辦理。二、 機關如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琪","rel_count":0},{"id":9673,"doc_number":"台審部伍字第0920004076號","title":"同一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獲審計部同意備查可結案之情形下，是否違反審計法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9條、政府採購法第110條","issue_date":"2003-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同一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獲審計部同意備查可結案之情形下，是否違反審計法規」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甯字第九二○九二九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後，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係依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採隨時稽察方式辦理，貴公司來函質疑審計稽察功能由行政權功能取代等情，諒係誤解；復查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尚無各機關辦理採購應經本部同意之規定，有關台灣電力公司興達一、二號機脫硫設備，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辦理結案及後續改善招標事宜，自應由該公司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毋庸本部同意備查（詳見本部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審部伍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３６２３號函）。正本：朝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監察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rel_count":0},{"id":96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00110號","title":"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必須相關公會會員方可參加投標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3-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所提必須相關公會會員方可參加投標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陳情書。二、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至於公會會員證部分，本會依同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已規定，由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即為其一。三、本會訂定前開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時，係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原不擬將公會會員證納入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全國工業總會代表率所屬電氣、水管、冷凍空調等公會代表至本會協商結果，予以納入選項之一。另查部分具特殊性質之廠商，例如自然人、學校參與投標者，亦無依法加入公會取得公會會員證之可能。另據本會訪查世界先進國家政府採購，亦無規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資格之例。綜上，鑒於採購之多樣化及廠商之多元性，投標廠商資格宜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四、基於機關間權責分明原則，各項法規均有其主管機關，依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會對於不加入公會之廠商，應通知其限期加入，未加入者並有處罰規定，公會理應落實其執行，而非期望透過政府採購行為代為達到促使廠商加入公會之目的；另部分廠商亦有反映參加政府採購投標須繳會費加入公會，不參加投標即不必加入公會，有不合理情形。五、另提供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四七三三八０號函釋例（如附件）供參。正本：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6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1648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請依說明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3-10-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院臺疆字第０９２００５２０６６號函轉監察院糾正案意見辦理。（九二內調六六及九二內正二○）二、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與此有關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五點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修正前規定：「契約應訂明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僱用殘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者，應繳納代金，及將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機關查核。」三、基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分別明定繳納代金之機制，且本會已配合完成建置執行前揭條文規定所需相關資料之查詢列印功能，供各代金收繳主管機關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本會前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四四○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 貴機關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四、至於機關於適用前揭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函之前已完成履約付款之採購案件，仍應適用說明二之規定，爰請檢視該等採購案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如不符合，請儘速予以補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rel_count":0},{"id":9676,"doc_number":"輔捌字第0920005035號","title":"爾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關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洽詢該會釋疑，若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增進採購效率及劃分權責，爾後會屬各機關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洽詢本會釋疑，若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工程企字第0920040297-0號函辦理。正本：各附屬機構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復)、各處室會主任委員 鄧祖琳","rel_count":0},{"id":96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415460號","title":"為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復發，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SARS防疫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1997-10-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復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SARS防疫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請依說明配合辦理相關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不含各公立醫療院所)，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二、採購項目及規格，請 貴局洽行政院衛生署協助。 三、副本抄致行政院衛生署：請提供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必要之協助。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78,"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200395340號","title":"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3-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訂定<a href=\"http://www.pcc.gov.tw/c6/c6d/c6d_16.htm\" target=\"_blank\"「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a(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請 查照。說明: 一、為促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能，爰依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二、附本要點總說明、規定內容及規定逐點說明各乙份。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副本: 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679,"doc_number":"工程管字第09200389150號","title":"施行「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3-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檢送<a href=\"http://www.pcc.gov.tw/c6/c6d/c6d_15.htm\" target=\"_blank\"「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a規定乙份，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轉行。說明: 依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參考基準。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副本: 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6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53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部分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br>註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部分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經(八八)水資一字第八八○○一○○七五○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所稱之採購金額，係指受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個別採購案之金額。三、 前項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依法受該機關監督事項，指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該補助機關並應行使依本法及施行細則所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四、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辦理設計競賽，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及其後續擇優議價程序。正本：經濟部水資源局 註1: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註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81,"doc_number":"勞職外字第0920605332號","title":"合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一般營造公司，其外籍勞工是否可從事公共工程建設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8-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已合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一般營造公司，其外籍勞工是否可從事公共工程建設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二００三０九三一０號函及 貴公司本年七月二十五日電建字第０九二０七０六九三二一號函辦理。二、按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０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規定，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當日）以後新招標之「重大工程」，停止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亦不得調入其他工程之外籍勞工。惟在九十年五月十六前已招標之重大工程，仍得依規定申請引進或調入外籍勞工，合先敘明。三、另依本會核發營造公司申請一般營造業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函，載明其許可工作範圍為「在貴單位所承包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從事一般營造業工作」，意即營造公司經合法聘僱之一般營造業外籍勞工可至營造公司承攬有書面契約之一般營造工程工作。四、復據本會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０二二四七七五號函釋說明一之（四）規定略以：「重大工程」得標業者、「一般營造業者及製造業者」之外勞調派，除按現行調派原則辦理外，其調派所聘僱外籍勞工至九二一地震災區（台中縣（市）、南投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離島地區（金門縣、連江縣之馬祖、澎湖縣）工作，應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０二二０三二一號公告規定，事先於受調派地區招募本國勞工求才手續，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不足人數向本會依現行調派人數規定申請調派。五、綜前，營造公司如依前開規定，調派經本會許可所引進之重大工程營造業外勞至可引進外勞之重大工程或調派一般營造業外籍勞工至所承攬之工程從事一般營造業工作，並未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惟如營造公司與 貴公司之工程合約書已明確載明不得使用外籍勞工於該工程工作者，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揭函辦理。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陳 菊","rel_count":0},{"id":968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5178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1-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契約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說明中有關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工程會業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一六一五○號函移列為第七十一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刪除。","rel_count":0},{"id":96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936號","title":"出席會議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是否達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12-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五四二0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一項已修正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br>","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第二項「委員總額應隨時符合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所稱「委員總額」係指評選委員會所置委員總人數。出席會議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是否達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與上開規定無關，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八）營墾秘字第八二五五號函。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註：1.本會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其第9條第1項已有修正。2.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其中第9條第1項修正，刪除「外聘」文字。","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338640號","title":"本會前訂頒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業經配合相關法令予以修訂，並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供各機關使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3-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前訂頒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業經配合相關法令予以修訂，並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供各機關使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更新）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rel_count":0},{"id":9685,"doc_number":"北府工採2字第0920004156號","title":"台北縣政府所屬機關對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該府採購中心洽詢，如該中心無法答覆者，再由該中心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8-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本府採購中心洽詢，如該中心無法答覆者，再由該中心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9200293430號函辦理。正本：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府採購中心 縣長：蘇貞昌","rel_count":0},{"id":96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1604號","title":"機關以廠商身分承做工程財物或勞務而辦理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之關係","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2-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二之三項作業方式「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符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對外承接工程所為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詳如附件「機關以廠商身分承做工程財物或勞務而辦理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之關係」，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台(八七)榮工業一字第一一五八Ｏ號函。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李 建 中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二之三項作業方式「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符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8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21400號","title":"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06-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院臺工字第○九二○○二五四五二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中央信託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副本：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各成員（詳如所附名單）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76410號","title":"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3-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屏府政查字第０９２０１０３３１１號函。二、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如將旨揭條文全文照錄，廠商得自行擇一為應附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機關僅擇定其一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亦可；至於所述證件封第十二點規定需檢附「非拒絕往來戶或最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影本」，尚無不可，惟應依旨揭條款有關「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規定，載明出具日期。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68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305371號","title":"修正「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及「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3-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及「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二００三０五三七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３０５３７０號修正「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及「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24號","title":"契約有增購之條款，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content":"主旨：關於契約條款規定「購方因實際需要，依照契約單價增購契約總價百分之十」，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陳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信稽二字第88A1301466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一、本釋例須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之案件始可適用。二、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69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78780號","title":"機關委託代訓機構開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之採購案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3-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來函所詢辦理採購案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北府工採三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３０２２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三，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工程管字第０９２００１３３６１０號函說明一之（一），係指依評鑑等級為第一級者得續辦理品管班，並非來函所述「第一級之代訓機構始得參與投標」。同函說明一之(二)規定，評鑑為第二、三級者，經改善缺失報經本會核准亦得續辦。三、至於機關委託代訓機構開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之採購案，建議以最有利標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列代訓機構條件納為評選項目，並將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工程管字第０９２００１３３６１０號函所示代訓機構須符合一定教學評鑑等級列入者，始得以續約之條件。四、上開作業要點係屬本會所發布之行政規則，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法令」。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90790號","title":"不發還履約保證金釋疑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3-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場實驗台及實驗櫃標案擬依政府採購法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場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九二農桃改行字第０九二二六一三０九三號函。二、有關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機關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來函說明二所述「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乙節，不符上開規定。 三、另 貴場未能於旨揭標案開標前自本會「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資料庫查詢出宥誠有限公司為拒絕往來廠商，係為機關人員於查詢該筆資料之誤失所致，此情形尚不得認定係適用前揭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9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94280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程序，廠商自行決定提出擔保，機關是否皆應予決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3-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執行疑義，按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附註第二點已有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北採二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３９４３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本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函修正旨揭執行程序。","rel_count":1},{"id":96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34510號","title":"檢送政府採購「電子押標金／電子保證金規格書(一‧一版)」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2-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電子押標金／電子保證金規格書(一‧一版)」之電子檔案已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www.pcc.gov.tw/e_gpl），請查照。說明：一、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旨揭格式由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二、旨揭電子押標金及電子保證金係配合本會「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由金融機構提供電子憑證，交由廠商於電子投標時使用，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繳納押標金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廠商之財力資格連帶保證之規定。正本：財政部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央信託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台北銀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大安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泛亞商業銀行、亞太商業銀行、匯通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華信商業銀行、日盛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第七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聯信商業銀行、異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69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88860號","title":"複數決標並以分項決標之履約保證金收取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3-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收容人副食品採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誠煇總字第0920002832號函。二、機關採購採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其押標金之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三條已有規定。按旨揭標案公開招標須知第九點之（四）規定，各項副食品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即移作履約保證金乙節，得標廠商應就各得標品項分別繳納履約保證金。正本：誠正中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81930號","title":"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廠商包含分包廠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3-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統包工程暨區段徵收正式作業案」，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疑義，如屬廠商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府地發字第九二０七二００六八六號函，兼復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工信（92）字第088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按「合夥」於法律屬性上屬「非法人之團體」，與公司之為法人有別；又「合夥」之所有成員通稱「合夥人」，與公司股東之為公司投資人亦不同，故來函所述得盈開發有限公司之「股東」尚非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合夥人」。（二）至於同條項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廠商包含分包廠商。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市民大道四段一００號八樓）、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9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55350號","title":"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２００８７２６０號函附會議紀錄第陸點案由一之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２００８７２６０號函（已公開於本會網站）附會議紀錄第陸點案由一之決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重申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五五五○號函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唐立法委員碧娥、趙立法委員永清、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營造業研究發展基金會、內政部林次長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9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71370號","title":"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保專業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附件：如主旨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研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保專業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本：財政部、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法規會、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69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64320號","title":"重申各機關訂定技術規格，應確實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3-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訂定技術規格，應確實依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訂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立法院段宜康委員辦公室、台灣區教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圖書教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0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74780號","title":"小額勞務採購之書面驗收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2003-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小額勞務採購之書面驗收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府工三字第○九二○一○三八五○○號函。二、勞務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至於是否指派主驗人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乙節，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例如採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持人得視同主驗人，會同審查之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得視同會驗人員。如採書面驗收，其內部簽核或支出憑證之簽辦文件得載明主驗人、會驗人欄位供使用。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rel_count":0},{"id":9701,"doc_number":"台內營字第0920087260號","title":"檢送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研商﹁營造業法第八條第八款空調水電工程之水電工程業登記管理事宜﹂會議記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6-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研商﹁營造業法第八條第八款空調水電工程之水電工程業登記管理事宜﹂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正本：唐立法委員碧娥︵台北市青島東路1號3406室︶、趙立法委員永清︵北市青島東路3號2F︶、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水利署、能源委員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松山區松江路76號11樓)、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中山區104伊通街59巷6號)、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8台北市開封街二段４０號二樓︶、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苗栗市府前路75號4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營造業研究發展基金會︵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27號13樓︶、本部林次長室、陳簡任技正秀足、法規委員會、營建署主任秘書室副本：營建署署長室、建築管理組李組長玉生、王簡任技正榮進、何代科長大本、建築管理組、建築管理組一科部長 余政憲附件：陸、會議結論：案由一：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有關空調水電工程中「水電」工程業者之承攬工程與經濟部主管自來水管承裝商、電器承裝業之承攬業務規定，就其競合部分如何予以釐清。決 議：查本法第八條第八款之空調水電工程，係擬將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相關之空調水電予以系統性設計發包並整合施工，與依據自來水法、電業法登記之水管承裝商及電器承裝業有所不同。依據自來水法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需辦理水管承裝商登記；依據電業法規定，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需辦理電器承裝業登記，故原登記為自來水管承裝商、電器承裝業業者，自得依上揭經濟部特許法規繼續營業，惟不得單獨承攬本法空調水電工程中逾其登記範圍之業務。而欲從事本法空調水電專業工程業者，應先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電器承裝業資格，方得登記為空調水電工程專業營造業。至綜合營造業承攬自來水管承裝工程或電器承裝工程時，亦應先行取得水管承裝商或電器承裝業資格，始得為之。上開原則並納入本法施行細則草案中予以明確規範。有關本法專業營造業公會之規定，按空調水電工程之內容及登記範圍需先行釐清，故目前尚無公會之組成，現行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係依據自來水法、電業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並無涉本法之專業營造業公會。案由二：關於行政院令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與專業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相關規定執行所遭遇問題。決 議：行政院令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規定，「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即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五千萬元以上，需分開辦理招標，上述金額不宜再行調降，以免影響既有水管承裝商或電器承裝業之承攬工程商機。依案由一討論決議，為避免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因未能釐清本法與自來水法、電業法之適用，於工程招標文件中僅訂定投標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從而影響自來水管承裝商或電器承裝業之權益，是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召會研商並訂定政府採購作業廠商資格相關規定，以維自來水管承裝商及電器承裝業承攬公共工程之公平權益。","rel_count":0},{"id":970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48540號","title":"廠商經由「減價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三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3-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所辦理「忠孝街箱涵改善工程」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 貴所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北縣中工字第０９２００２４０３６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收受之前提，應以採購標的之驗收結果雖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為限。本案廠商是否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應由 貴所依契約規定及驗收結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雖廠商經由「減價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三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二）有關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已有規定。正本：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配合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111條規定業已刪除。","rel_count":1},{"id":9703,"doc_number":"院授主會字第0920004010號","title":"函轉行政院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行政院主計處研商結論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本院主計處研商結論（如附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據本院主計處案陳教育部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會（四）字第○九二○○六一八四○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五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會計作業小組） 院長 游錫堃","rel_count":0},{"id":97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031號","title":"辦理各項訓練進修業務之委託及訓練場地租借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p>一、依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Ｏ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爰本解釋函說明二中（含國立大學）等字應予刪除，另「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修正為「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p>二、說明四刪除，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參照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本會工程企字第ＯＯ一四二三三Ｏ號令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content":"主旨：有關 貴中心辦理各項訓練進修業務之委託及訓練場地租借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十八人發秘字第Ｏ一六Ｏ三號函。二、貴中心如委託其他公務機關(含國立大學)辦理訓練課程或租借訓練場地，為公務機關間勞務或財物之取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為簡化行政作業，請將年度預算中此類委辦或租借場地計畫全案陳報行政院核定。三、委辦訓練或租借場地之對象如為民間法人或團體，其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設施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四、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或依第三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正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一、依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Ｏ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爰本解釋函說明二中（含國立大學）等字應予刪除，另「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修正為「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二、說明四刪除，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參照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本會工程企字第ＯＯ一四二三三Ｏ號令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70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title":"檢送「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6-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版乙份如附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茲因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本法施行細則及其相關子法並已陸續配合修正，爰修正旨揭範本。二、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琪","rel_count":2},{"id":9706,"doc_number":"府採諮字第0920012961號","title":"桃園縣政府所屬(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該府採購中心洽詢，該中心無法答覆者，再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府採購中心洽詢，本中心無法答覆者，再由本中心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0920001112-0辦理。正本：桃園縣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副本：本府採購中心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rel_count":0},{"id":97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42號","title":"郵局、農會、漁會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者，得作為押標金保證金之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郵局、農會、漁會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者，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一六六二八二號函。 二、前揭規定載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附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六五六五號函頒之「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第五之（二）點決議：「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將『銀行』擴大為『金融機構』並增列『郵政匯票』，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未修正施行前，各機關能否接受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及郵政匯票乙節，為利廠商降低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意願、增加競爭，適用修正條文。」 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業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依該辦法第二條有關金融機構之定義，並未包括『郵局』。","rel_count":0},{"id":970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30760號","title":"「機關利用SARS防護衛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需求一覽表」彙整需求之後續交貨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各機關依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七五六○號函所附「機關利用SARS防護衛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需求一覽表」彙整需求之後續交貨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說明：旨揭事宜經「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物資管控組第十四次會議研商結論如次： 一、 N95口罩及防護衣(各品項)：各機關於需求調查中，已提報之五月份需求，中央信託局已洽妥廠商交貨，請逕與廠商聯絡交貨地點等事宜，如有疑義或爭議，請洽中央信託局委託二科。至於六月份以後需求，統籌由經濟部工業局處理，如有取消或增加數量及供應事宜，請洽該局李組長。二、 非「N95口罩及防護衣」品項，交貨供應事宜，請洽中信局委託二科；取消或減少原需求調查品項或數量者，請傳真中央信託局(02-23121277，23881247)並說明係原需求；如非原需求調查項目及數量，請循共同供應契約或其他訂購程序辦理。三、 聯絡窗口：(一) 中央信託局委託二科，電話：02-23111511轉購料處委託二科高小姐或王小姐。(二) 經濟部工業局李組長，電話：02-27031773，27541255轉2301或6006，0928250713；傳真：02-27061993。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經濟部工業局、中央信託局、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09,"doc_number":"局考字第0920018238號","title":"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時，可否適用相關法令予以懲處或處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03-06-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時，可否適用相關法令予以懲處或處罰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原民衛字第09200168033號函。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規定略以，平時考核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一大過之標準，報送銓敘部核備。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另查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各機關（構）如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時，相關人員之懲處，可就具體個案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各機關（構）部分，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予處罰，因涉政府採購法規定，請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辦理。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銓敘部、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rel_count":0},{"id":971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93720號","title":"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3-05-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北工顧字第九二０四一號函辦理。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配合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第66條規定已刪除。","rel_count":3},{"id":97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85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1","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92/04/09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公布，上揭規定條次調整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content":"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瑞鄉建創字第五七五九號函。正本：花蓮縣瑞穗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92/04/09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公布，上揭規定條次調整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1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2621號","title":"關於　貴會五月十五日召開「研商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LED 交通號誌節能示範計畫」採購方式與執行相關事宜會議中，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釋疑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2003-05-23","is_revoked":1,"revoke_note":"<br>1.「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已於93年5月4日施行期滿廢止。<br>2.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五月十五日召開「研商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LED 交通號誌節能示範計畫」採購方式與執行相關事宜會議中，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關於「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是否得採複數決標部分，因本條例在立法院討論採購決標方式時，同意未來採購決標應以最低價標方式辦理以避免行政裁量權影響決標，因此將「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最低價標之決標方式納入本條例第十條內。二、又依據本條例同條之規定，除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外，其餘工程經費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以公開招標，並依前述以最低價標決標，因此本案之工程性質除非屬前列之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類，依該立法意旨，並無法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正本：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財政部、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本會張副主委辦公室、部門處、都住處","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13,"doc_number":"都字第0920002686號","title":"「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9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issue_date":"2003-05-28","is_revoked":1,"revoke_note":"<p>1.「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已於93年5月4日施行期滿廢止。<br>2.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會訊字第O九二OO一一四O三號書函。二、關於「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在立法院討論採購決標方式時，對於「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相關建設計畫之採購決標方式，僅同意以最低價標方式辦理，以避免行政裁量權影響決標，因此立法作業時只將「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最低價標之決標方式納入本條例第十條內。三、又依據本條例同條之規定，除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專業性得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外，其餘工程經費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以公開招標，且需以最低標決標。因此本案之工程性質若屬前列之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則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方式及本條例其它相關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都住處","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14,"doc_number":"院臺經字第0920085307號","title":"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5-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函送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請 查照辦理。說明： 一、 本案係依立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台立院議字第0920050521號函辦理。二、 影附原函一份。正本：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院長 游 錫  [附件]立法院 函受文者：行政院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發文字號：台立院議字第0920050521號主旨：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惠予辦理。說明： 一、 本條例通過後，除已提出五百億元預算外，增加八十四億元部分，行政院應另提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併案審議；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不需依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再向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二、 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其招標文件中應載明優先進用失業勞工；於原住民地區之計畫，應優先進用原住民。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三、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生效後，逐季彙報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報告。正本：行政院 院長 王 金 平註：「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已於93年5月4日施行期滿廢止。","rel_count":0},{"id":9715,"doc_number":"環署空字第0920026869號","title":"有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標秘字第○九二○○○四五五一一號函。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主要係針對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加以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期藉由經濟誘因之方式，間接減少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倘營建工程有產生粒狀污染物之虞者，均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三、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備註欄說明，「其他營建工程」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上述所稱「零星營建工程」，係指涉有砂石、土方作業之小型營建工程。又「其他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其繳納方式（含繳費時機及期數）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四、依建築法第七條所稱雜項工作物或第九條所列行為，倘未涉有砂石、土方作業，無產生粒狀污染物之虞，即非屬前述「零星營建工程」。另有關受電變壓器及支架之換修、實驗室試驗桌整修、防竊監視設備安裝、壁磚脫落補修、廁所盥洗設備與壁磚換修、室內天花板換裝與隔間油漆、屋頂施作環氧樹脂防水等，倘未涉及粒狀污染物之排放，則可免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署長 郝龍斌","rel_count":0},{"id":971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77490號","title":"關於各機關「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環境消毒等服務」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便利各機關快速委外辦理「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環境消毒等服務」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請依說明儘速配合辦理相關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 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二、 基於本採購係因應不可預見事故，且涉及人民之生命安全、身體及健康，須緊急處理，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三、 副本收受機關： 貴單位辦理各項防疫措施所需勞務採購之項目、規格及數量，請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前逕提供中央信託局購料處，聯絡電話（○二）二三一一一五一一，傳真號碼（○二）二三一二一二七七。正本：中央信託局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1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77190號","title":"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隔離衣（丟棄式）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便利各機關快速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隔離衣（丟棄式）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請依說明儘速配合辦理相關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 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二、 基於本採購係因應不可預見事故，且涉及人民之生命安全、身體及健康，須緊急處理，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至於採購項目、規格及數量，請 貴局逕洽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提供。三、 副本抄致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請配合儘速提供中央信託局必要之協助。正本：中央信託局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207560號","title":"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公布「機關利用SARS防護衛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需求一覽表」，請儘速彙整所屬機關（構）之需求，於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傳真中央信託局購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05-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由於SARS防護衛材供不應求，為協助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必要之防護衛材，本會昨（十九）日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公布「機關利用SARS防護衛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需求一覽表」（如附件），請儘速彙整所屬機關（構）之需求，於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傳真中央信託局購料處（02-23121277），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中央信託局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1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96900號","title":"監造單位受品管訓練合格派駐工地之監造人員，可否兼任該監造工務所主任","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3-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函詢關於「監造單位受品管訓練合格派駐工地之監造人員，可否兼任該監造工務所主任」乙節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九二）山建字第八五０五六七號函。二、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又依第十一點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 三、 故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至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是否得兼任該監造工務所主任，應由機關依工程性質及規模，自行訂定其資格，並於招標文件載明，以利廠商遵循。 正本：莊耀山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會、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依本會108年4月30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188號函修正發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說明二第十點已移至第九點，第十一點文字已有修正。","rel_count":1},{"id":97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81602號","title":"「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業經本會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3-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二００一八一五九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2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85740號","title":"訂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9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隔離衣（丟棄式）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前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購料處為中央各機關訂定SARS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鑒於各防疫衛材供需情形及各機關支援防疫工作緊急程度有別，爲利整合整體防疫物資供應，茲訂定本契約採購作業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各機關切實辦理。說明：一、 本契約之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及一併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本契約項目採購之地方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其補助辦理採購之機關。地方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視同適用機關。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並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採購。地方機關如未利用本契約採購本防疫衛材者，其採購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高於本契約之採購價格。二、 行政院衛生署應統籌各機關需求，本於防疫專業斟酌廠商供應及機關急需程度公告甲類項目，並核定機關採購數量。三、 旨揭防疫急需衛材，據悉已有機關發現部分廠商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行為，嚴重影響物資供應，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 查察核處，俾免妨害救災。四、 副本抄送中央信託局：各防疫項目以採複數決標為原則，請持續查訪可供應廠商依規定辦理招標決標供應。請切實依旨揭作業規定辦理本契約之履約管理。對於甲類項目，請協助衛生署洽請廠商提報供應時程計畫並儘速交貨。（截至五月五日止，衛生署指定之甲類項目如下：N-95口罩、護目鏡或防護面罩、D級防護衣、P-100面具加濾棉罐計四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中央信託局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註：1.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rel_count":0},{"id":972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79450號","title":"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有關之各種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5-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有關之各種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前揭SARS疫情，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2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73131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3-04-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24,"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200176120號","title":"檢送「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4-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3},{"id":972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01230號","title":"營造業法施行後，機關辦理營繕工程採購案件有關營造業之廠商資格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3-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營造業法施行後，機關辦理營繕工程採購案件有關營造業之廠商資格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台區營（92）強企字第Ｏ一一九號函辦理。二、自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非技師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技師執行業務方式，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９５２９０號令解釋在案（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９５２９１號函附件諒達），爰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亦不適用本法第二十條「所承辦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之規定，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一五一八八號函（如附件）與上揭意旨不符之處停止適用。三、另查營造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是機關自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辦理營繕工程採購案件，有關營造業廠商資格之規定，應依上揭營造業法規定辦理，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擇定營造業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一五一八八號主旨：為落實技師法第二十條規定，確保施工品質，各機關辦理工程案件有關承攬營造業之廠商資格及辦理查驗等事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技師法第二十條明定「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有關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九二號函以「營造業管理規則對營造業有關技師設置類別之規定，乃依營繕工程之特性設置，並由營造業依其所承攬工程特性設置適當專業類別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施工之責。另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如起造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起造人亦得要求承攬工程之營造廠聘用符合工程特性之專業技師為專任工程人員。」。二、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時，應視工程特性需要，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有關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規定，於工程採購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其技師科別，並於工程查驗、估驗或品質評鑑時應要求營造廠商負責該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如其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並應確認其是否與契約所訂之技師科別相符，始辦理查驗、估驗或品質評鑑。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9726,"doc_number":"原民衛字第09200130742號","title":"本會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委託臺灣銀行收繳原住民僱用代金並摯發收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3-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委託臺灣銀行收繳原住民僱用代金並摯發收據，請 查照並轉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說明：旨揭事項已在本會網站公告，本會網址為www.apc.gov.tw。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臺灣銀行、本會衛生福利處【備註】：有關旨述轉知乙節，工程會已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權責自行辦理。","rel_count":1},{"id":972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61670號","title":"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交通部觀光局為委託旅行業辦理文康旅遊活動之訂約機關，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3-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中央各機關於本（九十二年）八月底前委託旅行業辦理文康旅遊活動，以協助紓解旅行業因美伊戰爭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所致經營困境，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訂約機關，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請儘速配合進行需求調查及相關招標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觀業字第○九二○○一一六一五號函所附研商「旅行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委託旅行業辦理文康旅遊活動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一）決議辦理。二、 貴局如因人力考量，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洽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六點指定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為中央信託局。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中央信託局、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琪註：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業報奉行政院97年7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70027307號函同意停止適用。","rel_count":1},{"id":972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58320號","title":"檢送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4-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版乙份如附件（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茲因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本法施行細則及其相關子法並已陸續配合修正，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二、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rel_count":0},{"id":972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47310號","title":"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版乙份如附件（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茲因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本法施行細則及其相關子法並已依續配合修正，爰旨揭範本亦有檢討調整之必要。二、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儘量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琪","rel_count":0},{"id":973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42342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四二三三○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3-04-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四二三三○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75號","title":"辦理「華裔青年語文研習班、華裔青年暑期返國研習營、華裔青年回國觀摩團」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1.依91.02.06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免經上級機關核准。<br>2.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應依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決標，有關評選作業則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說明二後段「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設施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刪除。","content":"主旨：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 貴會得逕與社團法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續約辦理「華裔青年語文研習班、華裔青年暑期返國研習營、華裔青年回國觀摩團」，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僑二社字第八八ＯＯＯ四四七Ｏ號函。二、委辦訓練或活動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辦理華裔青年語文研習班、華裔青年暑期返國研習營、華裔青年回國觀摩團等均屬專業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得經 貴會核准，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設施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三、如即將開辦之研習營或觀摩團活動不及辦理招標作業，得以重新辦理招標作業所需時間為限，與原供應廠商(救國團)續約，委託辦理該期間內之活動。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97年1月7日註記：本釋例係針對政府採購法88年5月27日施行前與施行後當時相關採購案間接續情形，本法已施行多年，請勿援用，以免不適法。依91.02.06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依同條第1項第9款辦理者免經上級機關核准；另主旨所列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移列同條項第16款。","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73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116150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3-03-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重申旨揭投標須知範本係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其個案投標須知，仍應審酌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範本內容修訂。二、旨揭範本及「修正規定內容對照表」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秘書處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733,"doc_number":"高市府工工字第0920003815號","title":"高雄市政府所屬（轄）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該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四課（採購稽核課）洽詢，如無法答復者，再轉請貴管函請工程會釋復，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府所屬（轄）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四課（採購稽核課）洽詢，如無法答復者，再函請工程會釋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六○○○號函辦理。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至今已逾三年半，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人員長期配合工程會之宣導、訓練及其所累積之實務經驗，並設置統一諮詢窗口，以就近及時協助處理所屬各機關執行本法所生之疑義，如仍無法解決，再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向工程會洽詢。正本：第四類發行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府工務局 市長 謝長廷","rel_count":0},{"id":97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95290號","title":"營造業法施行後技師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營造業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七條規定，技師受聘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僅需領有技師證書，與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應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不同，是自九十二年二月九日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故非技師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亦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正本：（請刊登本會公報）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735,"doc_number":"台財保字第0920009230號","title":"「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與一般團體傷害保險或團體定期人壽保險之商品保障內容不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三條「雇主責任險」可否以「團體保險」及「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替代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九一二○號函轉 貴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元科字第○九二○○二六號函辦理。二、按「責任保險」與「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及保險利益均不同，因此其契約性質有別。現行市場銷售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顯與一般團體傷害保險或團體定期人壽保險之商品保障內容不同，兩者究可否替代抵充之，尚非屬本部職權，宜探究旨揭契約範本所規範招標廠商應投保「雇主責任險」之原意。正本：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保險司","rel_count":0},{"id":97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97611號","title":"「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五點規定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3-03-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五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９７６１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９７６１０號修正「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五點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 附「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五點規定乙份。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89140號","title":"檢送修正後「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3-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修正後「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3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6319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及催繳，包括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簽訂之契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3-0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署後採字第○九二○○○二三八六號函。二、 查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四四○號函示自即日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及催繳，包括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簽訂之契約。正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郭瑤琪","rel_count":0},{"id":97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63520號","title":"各機關九十二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提高至百分之三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3-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九十二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提高至百分之三十，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 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九十一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均達百分之二十之目標（如附件），對於旨揭目標金額比率如無意見，請轉知所屬（轄）機關配合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4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55093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修正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3-0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５５０８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５５０８０號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附「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826號","title":"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八十八僑通訊字第Ｏ一二二八七號函。二、 租用衛星頻道部分，屬財物之承租，為財物採購。如租用頻道尚需進行相關設備之設計、供應、安裝、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操作等，得依「統包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將上述事項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依首揭計畫經費需求表所列，衛星傳輸租金費用達一億一千八百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經 貴會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首揭計畫軟體節目製作部分，為勞務採購，經費達二億六千四百萬元，屬於巨額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來函所列資格條件是否允當，請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自行檢核。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97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50573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3-0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５０５４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５０５４０號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附「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43862號","title":"發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5條","issue_date":"2003-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４３８７０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０９２０００４３８７０號訂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附「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4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247000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應遵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應遵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九二）省土技字第一八八號函辦理。二、 本規則業已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依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爰其屬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範圍內之設計或監造工作，工程主辦機關應委由專業技師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簽證負責，不得將之交由機關內不具技師資格之人員辦理，再要求其他專業執業技師作不實之形式簽證程序。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本會法規會、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4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48880號","title":"「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發布廢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3-0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失效，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原配合該作業規定而開發之「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機關仍得利用該系統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已將其整合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公開徵求三家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預計於本（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完成測試後，機關即得據以利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本會企劃處（第五科）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4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5044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3-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 依據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六四一號函送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研商會議紀錄三、提案二決議辦理。二、 為落實旨揭條文之立法意旨，現行作業係得標廠商於請款時，應將僱用或代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採購機關查核以憑支付契約價金，惟鑒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分別明定，且本會已配合完成建置執行旨揭條文規定所需相關資料之查詢列印功能，供各代金收繳主管機關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爰為旨揭作業之調整。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974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48920號","title":"訂頒「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3-0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為利各機關（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共同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特訂頒「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4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33590號","title":"機關對廠商異議之處理，應載明「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issue_date":"2003-0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76條增訂第4項規定：「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異議之處理，自即日起應載明「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76條增訂第4項規定：「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4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42460號","title":"訂定「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定「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檢附「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發布令影本（含條文）一份。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5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200031350號","title":"爾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含分包商）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以提高國民就業機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3-01-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各機關辦理工程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以提高國民就業機會」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5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43860號","title":"週休二日之適用對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2-10-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期之計算，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規定辦理，如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慶宜函字第○一○六六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來函所述週休二日，其適用對象為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尚非全國各界一體適用。另如有對於法定工時縮短衍生增加成本及延長工期問題，本會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八三七四號令已有釋例【可逕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下查閱】。正本：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因類似來文或傳真增多，爰於92年01月23日奉 核辦理上網公告。","rel_count":0},{"id":9752,"doc_number":"院授工術字第09100557730號","title":"檢送「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1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傳 真：（○二）三三五六六九二○ 聯絡人及電話：林技士（○二）八七八九七五四一主旨：檢送「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辦。說明：一、以往各機關僱用在地人以點工、叫料之自辦施工方式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之源頭整治工作，其作法對激發在地人珍惜水土資源及愛護鄉土情懷並提供重建區就業機會效果卓著，而實施地區也由原先之九二一重建區，推展至全台灣同步實施。二、由於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相較以往工程發包方式是新的作業方式，主辦機關對於相關採購作業較為陌生，是以訂定本處理原則的目的即在延續此項作法，讓其採購作業的適法性更加完善，一方面可以協助主辦機關及委託機關，使其辦理採購作業時有所依循，另一方面也可據以減少可能發生之採購爭議。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管處、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技委會（均含附件） 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1},{"id":9753,"doc_number":"台內中社字第0910005581號","title":"勞動合作社應依其社名及章程所訂向外承攬業務，建議貴機關於訂定各項勞務採購承攬資格時，依上揭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2-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勞動合作社應依其社名及章程所訂向外承攬業務，建議貴機關於訂定各項勞務採購承攬資格時，依上揭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說明：一、依據台灣區大五常原住民造林勞動合作社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大五常字第０三０四號函辦理。二、勞動合作社係無一定雇主勞動者依據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同經營方式所組設之「專營性」法人組織；其目的在藉共同向外承攬勞務，提供社員勞作以減少中間剝削。是勞動合作社除其社員應具備「勞動力性質相同」及「能實際提供勞務能力」為條件外，所得經營之業務，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章程及登記証規定辦理。三、另勞動合作社社名，應於勞動之上表明勞動之性質，所得兼營業務亦應與主營業務相關，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定有明文，是勞動合作社得否參與各該勞務採購案，亦得依其社名評斷承攬資格。四、邇來部分機關辦理勞務限制性招標，未依勞務專業性質區分，凡冠以勞動合作社者，即一律通知參與投標，易造成勞動合作社偏離組社目的，影響專業勞動合作社之發展，爰建請 配合辦理。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各縣（市）政府、本部所屬機關副本：台灣區大五常原住民造林勞動合作社（花蓮縣花蓮市有恆街一號一樓）、本部社會司（中）合作事業輔導科 部長 余政憲","rel_count":0},{"id":9754,"doc_number":"(91)工程管字第09100320160號","title":"有關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所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國工局工字第○九一○○一三五六八號函。二、查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釋示之說明三：「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惟若確有所需，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此臨時人員係指非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而以各該工程標案之工程管理費支用而聘請或僱用之各類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人員。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局力字第○九一○○一六八三二號函略以：「查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一九○四五二號函規定，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已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業明列各機關嗣後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因不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故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以契約予以明定；至所謂「特定用人制度」，亦例示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四、是以， 貴局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既非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尚非屬本會前揭函釋所稱之「臨時人員」。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人事室、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5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09100295220號","title":"有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高雄市立鼎金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84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issue_date":"2002-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金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高市工新（三）字第０九一０００六二三五號函。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如屬履約爭議，得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調解。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０五０八四號函，建議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大鵬專案Α區第九標工程」不決標予世英營造有限公司，係因該處說明部分標價偏低之價差達新台幣二千一百萬元，佔投標價格百分之二十四，且該部分標價僅達類似標案標價千分之一，本會爰依個案情形提供參考意見。上述情形與 貴處來函所述廠商之部分標價因誤繕而偏低情形（經核算，廠商標單項次Α之8、9、13及項次C之6標價偏低部分與 貴處預估底價詳細表同項目之價差為新台幣五百四十餘萬元，約為投標價格百分之十，且該廠商之總標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尚屬有別。（二）廠商如主動表示標單計算錯誤，要求不決標或不接受決標，尚非屬機關不決標予廠商之事由。廠商是否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由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以防止廠商低標搶標後，藉此事由干擾政府採購秩序。本案廠商之部分標價縱有偏低情形，惟其總標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顯見應有部分標價偏高情形，併請參考。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56,"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8123號","title":"關於南投縣政府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將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2-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將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０一四四二０六號函。二、本案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六十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申訴廠商昇旺營造有限公司針對異議處理結果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昇營字第（九０）０六二九號函向招標機關表示「有關雙方爭議之事件，業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依規定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已對異議處理結果表示不服，依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０六九五六號決定書「......審諸申訴之提起，係廠商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其在法定期間內，曾向招標機關為不服之聲明，或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機關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為合法之申訴」意旨，申訴廠商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訴。故招標機關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０一四四二０六號函以申訴廠商未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為由，而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顯不符合該條規定。三、請 貴府依前揭決議內容，另行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告將原公告予以註銷，並將辦理情形通知本會。四、本案廠商之申訴，尚有其他事項待處理，未來如經審議結果，指明機關之通知不違反本法或無不實者，請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拒絕往來期間尚未屆滿之部分。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昇旺營造有限公司、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8},{"id":9757,"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1515號","title":"有關　貴鎮鎮立托兒所二、三樓增建工程（第三期）第七次公開招標，是否退還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押標金，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點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鎮鎮立托兒所二、三樓增建工程（第三期）第七次公開招標，是否退還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押標金，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點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一）鹿鎮建字第四０五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旨揭廠商於參與比減價格並減至新台幣二０七０萬元後表示不願意承包，建議依旨揭投標須知第六十點第（五）款不發還其押標金。三、另查 貴公所辦理本案第四次至第六次招標時，均以投標廠商未達法定三家而予流標，不符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檢討改進。正本：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副本：彰化縣政府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975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2631號","title":"有關廠商因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而要求增加履約費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工程」承商「千祥營造有限公司」因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本（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實施而要求增加履約費用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九０阿鄉財字第四０九一號函。二、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修正前之規定比較結果，究係因何原因造成工程材料之運費提高，應請廠商詳細敘明後再議；如僅修正處罰規定而不涉及廠商合法使用車輛之變更，尚難謂可據以要求增加契約價金。三、貴公所與前揭廠商倘因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_count":0},{"id":975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66170號","title":"營造公會建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分別由不同廠商承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1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有關公共工程設計、監造分別由不同廠商承辦之建言一份，請 卓參，並請注意防範設計、監造事項委由同一廠商辦理可能發生之問題。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建議人：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營造公會 91.12.5建議：建請公共工程發包單位將設計者與監造者分別發包於不同顧問公司，避免球員兼裁判相互掩蓋缺失。說明：一、設計者常為避免業主會追究設計錯誤，衍生罰款或理賠之財務損失與信譽下墜的尷尬場景，一向擅於推諉，怯於思過。二、當設計者即監造者，在發生設計錯誤，或數量計算有差池時，常見強詞奪理，自我開脫不肯認錯，進而濫用監造淫威迫使承包商自行認賠，承受不當損失。三、設計監造同一建築師容易造成綁標之行為。","rel_count":0},{"id":9760,"doc_number":"營署建管字第0910068799號","title":"關於○○營造有限公司承攬「集集鎮兵整中心震災復建工程」，其將部分工程新台幣三千五百七十萬元分包與登記為丙等營造業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2-12-04","is_revoked":1,"revoke_note":"1.內政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廢止「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承攬造價限額請依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辦理。<br>2.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 關於○○營造有限公司承攬「集集鎮兵整中心震災復建工程」，其將部分工程新台幣三千五百七十萬元分包與登記為丙等營造業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請查明處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9100459750號函辦理。 二、 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上揭規定於分包廠商仍有適用，合先敘明。 三、 本案應查明工程主辦機關是否未善盡管理之責，致得標廠商之分包未依規定辦理，涉行政疏失部分應予以查處。至登記為丙等營造業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新台幣三千五百七十萬元之分包工程，逾其承攬限額規定，應不得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記入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正本：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彰化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署建築管理組","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6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89640號","title":"有關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2-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91-1 B0030-007號函。二、本會訂頒旨揭保證書格式係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所訂定，其屬法規之一部分，有其一定之效力。惟如機關認為有加註之必要，其所為之加註，不得影響該保證書依本會格式所擔保之效果，亦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三、貴公司與機關之履約爭議如未能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6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92650號","title":"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等情形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2-1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德工字第０９１００３１１７５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所詢疑義，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二二一七○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來函說明二所揭「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情形，如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但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辦理監辦者，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旨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其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 貴公所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四、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 貴公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貴縣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辦理。其中，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正本：桃園縣八德市公所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 ○","rel_count":0},{"id":97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16112號","title":"「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六○號令廢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2-1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於<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1692\"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六○號令</a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16060號","title":"廢止「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2-1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廢止「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3},{"id":97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29362號","title":"「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五二九三七０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12-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8/2_b_3_2_1.htm\"「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a 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8/2_b_3_2_2.htm\"「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a 第十六條暨<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8/2_b_3_2_3.htm\"「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a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五二九三七０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66,"doc_number":"交航字第09100654581號","title":"有關大陸地區進口建材建議採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乙案，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1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大陸地區進口建材建議採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乙案，請查照。說明：一、 大陸方面為抵制我政府試辦離島通航政策，但又為獲取實際經濟利益，除抵制我方國輪不得至大陸地區載運貨物外，並將其國輪船舶光船出租，登記為外國權宜船，經營福州（或廈門、漳州）至馬祖福澳港（或金門料羅港）航線，載運小三通進口建材，如此作法嚴重影響金門或馬祖當地國籍船舶業者生存空間。二、 鑑此，爾後辦理大陸地區進口建材案，其工程或採購合約中建議加註採由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之條文，俾我方掌握小三通貨物承運權。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rel_count":0},{"id":97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05號","title":"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9-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content":"主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投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０七一八號函。二、另貴部辦理交通部東改局委託外購道岔案，廠商於履約期間如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68,"doc_number":"院授工企字第09100521360號","title":"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1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廠商得書面要求更改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退還方式為「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院長 游 錫 堃","rel_count":0},{"id":97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99號","title":"籌辦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涉及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17","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並刪除第4項規定。","content":"主旨：貴署籌辦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涉及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十八營署園字第五四九七九號函。二、委託辦理研討會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委辦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貴署辦理「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如有擔任投標機構或團體之理、監事，應依上開規定迴避，如 貴署署長擔任某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該機構或團體不得參與本項採購。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說明三爰予補充。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並刪除第4項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16360號","title":"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2-1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1677\"「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影本乙份如附件</a，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16140號","title":"茲指定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2-1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茲指定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一） 機關存放檔案場所。（二） 機關辦公場所。（三） 本法第四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場所。（四） 本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或機關之場所。（五） 本法第一百零六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該駐國外機構之場所。（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二、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場所，機關應於補助或委託時予以敘明。三、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國內機關之採購，或外國法人或團體接受國內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國內機關之場所。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72,"doc_number":"營署建管字第0910073970號","title":"有關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如何承攬工程及承攬工程時應備齊之證照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11-25","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內政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廢止「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營造業相關規定依「營造業法」辦理。","content":"主旨：有關貴會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施行細則」分區宣導活動問題處理情形，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原民衛字第０９１０００３２２０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五○六號令修正發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其營業項目為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並應專業經營。同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廠字樣；屬公司組織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字樣。又同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合先敘明。三、關於所詢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如何承攬工程，承攬工程時應備齊之證照乙節，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其營業項目若為承攬建築及土木工程，應依上揭規定辦理營造業登記，先以「○○○○營造勞動合作社」為名稱，報請本部許可，於辦妥合作社法人設立後，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本部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即得據以承攬工程。至於如何參與各項公共工程之競標事宜，請逕詢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附註：內政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廢止「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營造業相關規定依「營造業法」辦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73,"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7695號","title":"「招標期限標準」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02-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507972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3條","issue_date":"2002-1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4/2_bm_4.htm\"「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a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f/施行細則修正條文911120a.doc\"含法規條文</a）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7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8419號","title":"「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1-05-17","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p><br>1.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p><br>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66條規定業已刪除。","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商業性轉售之採購已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本函說明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停止適用。2.「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二款」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該辦法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附註：1.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66條規定業已刪除。","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910號","title":"漁會辦理採購是否比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p>【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有關漁會辦理採購是否比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漁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屏枋漁會字第三九三○號函。 二、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漁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其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三、有關本法之公告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惟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 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主管機關(本會)認定及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未訂辦法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漁會是否比照機關首長由理事長或具授權人員總幹事核准乙節，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副本：屏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站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並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四「第二條第二款」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該辦法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5992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5-26","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如最低標已在底價以內即可決標；如高於底價， 可擇最低標廠商議價後再行委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八八）台央秘字第○一○○三五六號函。正本：中央銀行副本：本會網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為『…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該辦法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1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76號","title":"「政府採購法」實施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實施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一○二九八九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貴府訂定之「台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涵義及執行方式應由 貴府自行解釋、處理。 三、關於來函說明二及說明五，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四、關於來函說明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公告金額以上應經主管機關即本會認定；未達公告金額者，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為之。 五、關於來函說明四，水電、便餐、汽車油票、季節性臨時工之事務性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可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實務慣例無估價單者，得免之。 六、另來函所稱「選擇性公開比價」、「限制採購」及「公開招標比價」，均非本法用詞。正本：台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7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95350號","title":"「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2-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處會字第○九一○○七六四四號函轉 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府主會字第○九一○○五八○七七號函辦理。二、旨揭辦法第七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65號","title":"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3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主旨所稱第三條規定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０一號令修正為第五條。","content":"主旨：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復 貴家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馬家秘字第二○六七號函。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本函主旨所稱第三條規定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０一號令修正為第五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80830號","title":"勞委會所訂「採購招標決標作業流程參考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電子郵件另行補送修正之「採購招標決標作業流程參考資料」二種，建議採行列有縮短等標期規定之版本較完整，並請加註本表係摘要規定之文字。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勞政字第○九一○○五一八○八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如主旨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1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舊法之適用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條","issue_date":"1999-05-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已刪除，本函附件項次一所述[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文字刪除.","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舊法之適用一覽表」一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已刪除，本函附件項次一所述[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文字刪除.","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78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81730號","title":"「研商調整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利蒐集各機關採購之標餘款情形」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10-05","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研商調整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利蒐集各機關採購之標餘款情形」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會計室、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及第五科）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琪「研商調整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利蒐集各機關採購之標餘款情形」第二次會議 會議紀錄 壹、 會議時間：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貳、 會議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參、 主 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唐淑華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伍、 主席報告：（略）陸、 決議：一、 工程計畫預算編製應儘量詳盡，並按計畫執行，不宜輕易變更計畫移用標餘款。二、 採購契約應依契約原規定內容執行，變更契約應以經評估確有必要者為限。三、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於研訂計畫時即應詳細評估其使用效益，竣工驗收啟用後，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結算金額大於決標金額逾新台幣十萬元者，應敘明差異及其必要性，並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四、 年度終了辦理經費保留，應審慎評估保留之必要性，以降低國庫保留款，減輕財務調度壓力。柒、散會。（十一時五十分）","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978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81240號","title":"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2-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 附「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乙份。 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8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51120號","title":"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2-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有關交通部觀光局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觀業九十字第二八七一二號函對於各機關辦理團體旅遊活動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之建議，業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相關解釋函(逐條釋例)項下。（如附件）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交通部觀光局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發文字號：觀業九十字第二八七一二號主旨：有關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建請政府機關舉辦團體旅遊活動在公開招標時，勿僅限定綜合旅行業才具資格參與投標乙案，請 卓參。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旅品（九十）字第七三六號函辦理。 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其中乙種旅行業僅能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業務；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依規定皆可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業務，惟綜合旅行社可以包辦旅遊方式委託乙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業務或委託甲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業務。 據該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反映：目前許多政府機關在公開招標旅遊團時，限制參加招標的旅行業為綜合旅行業，為保障合法旅行業權益，建請函知各機關於公開招標國內外旅遊團時，不宜僅限制綜合旅行業參加而排除其他合法旅行業，以維市場公平性。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局 長 張 學 勞","rel_count":0},{"id":978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73380號","title":"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有關公會會員證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2-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總會有關公會會員證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內中社字第０九一００二八０七六號函轉 貴總會九十一年九月廿六日(九一)坤會字第九一０三六九三號函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於 貴總會會議結果辦理。二、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機關得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合先敘明。三、有關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二點之（五）所指「協會」，係指「非屬法規規定」應成立者，其所出具之「協會會員證」，並非係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公會所出具之「公會會員證」；第二點之（八）所稱「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係指不得僅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始能投標，如僅限「ｘｘ市」公會會員；第二點之（九）所稱「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如一採購案有二以上公會會員皆可承做，而招標機關僅限其一公會會員始可投標；上開各點所述錯誤行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且均非指不得訂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如有機關認為依該錯誤行為態樣即不得訂定公會會員證為基本資格，誠屬誤解所致。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本：內政部、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8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488號","title":"有關  貴縣六龜鄉公所辦理「六龜鄉攔河堰周邊設施整體發展計畫」，未經上級機關核准，即自行辦理遴選顧問機構，可否補辦程序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縣六龜鄉公所辦理「六龜鄉攔河堰周邊設施整體發展計畫」，未經上級機關核准，即自行辦理遴選顧問機構，可否補辦程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府建水字第8800162331號函。二、 首揭案件，六龜鄉公所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先報經 貴府核准，且未於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時即成立評選委員會，成員亦無法律專門知識人員，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均有不符，故請重新辦理招標。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高雄縣六龜鄉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8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26720號","title":"因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原公布於本會網站之相關解釋函,均附記依本法規定須修正之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10-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原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相關解釋函，總計修正二百五十五則，其中除刪除不符合現行法令之解釋函十九則外，餘均附記依本法規定須修正之處，請惠至該網站查閱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rel_count":0},{"id":97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109號","title":"除履約保證金外，機關不得於契約條文中增列履約保證人之規定暨其他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及四依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招標期限標準」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不符；說明三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詳細規定；說明五於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九二號函釋已有相同釋例，已無參考價值。","content":"主旨：關於台端函詢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台端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申請書。二、 關於「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三次以後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三日，其目的係為增進採購效率。三、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不必有公開開標、監辦之程序。後續之比價或議價時，方適用此等程序。四、 本法施行後，除履約保證金外，機關不得於契約條文中增列履約保證人之規定。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五、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經開標人員審查有三家以上廠商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即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開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應續辦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來函所附「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各醫療局院暨分院醫療器材採購作業方式」第四點，與上揭作業規定不符。正本：童鈺嬌君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註」：本函說明二及四依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招標期限標準」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說明三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規定；說明五於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九二號函釋已有相同釋例，已無參考價值。","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79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27131號","title":"檢送本會擬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2-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擬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91,"doc_number":"環署廢字第0910066991號","title":"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10-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所函詢為辦理 貴鎮轄內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草鎮清字第○九一○○二五七三八號函。二、本案若屬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即執行機關(包括貴公所)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另依本署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89)環署廢字第○○二○五○○號函規定，即執行機關為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車輛機具如確不足，得租用一般運輸業之車輛並派員隨車運送，惟租用之車輛應妥加考慮二次公害問題及其防治措施並應符合「一般廢棄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三、另本案 貴公所若以委託清理方式辦理，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即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方式辦理。基此， 貴公所應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准後，並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清除處理機構，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之規範。其餘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正本：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署長 郝龍斌","rel_count":0},{"id":97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22150號","title":"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10-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北府工採二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五二０六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93,"doc_number":"勞職業字第0910204904號","title":"為落實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辦理重建工程採購案件，均請依「重建區營造類勞動力供需協調機制」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落實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辦理重建工程採購案件，均請依「重建區營造類勞動力供需協調機制」辦理（如附件），並請惠轉所屬單位，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院長裁示事項辦理。二、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災後重建工程採購之得標廠商，應將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定為契約內容，並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五樓）。但得標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作為促進就業之用。其應繳納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倍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依差額人數乘其之二倍計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者，依其拒絕僱用人數計算之。」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應繳納之代金，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檢送訂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基準、公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合理勞動條件」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及適用日期釋義及訂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災區」及「災區居民」之認定基準等相關公文影本。五、災區重建公共工程之得標廠商於執行本案所需人力，可洽本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推介災區居民應徵，該中心可配合辦理專案徵才活動。 六、檢送「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各乙份，細目表請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於契約簽訂後二週內填妥後函送工程所在地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之就業服務中心，另出工表部分，應按日填報，並於次月五日前加裝封面填妥「應僱用災區居民總人日數」、「當月實際僱用災區居民人日數」、「當月累計實際僱用災區居民人日數」後逕送工程所在地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登錄備查。七、請轉知 貴單位辦理災後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於工程結束後七日內，將尚未依前項程序備查之出工表及求才證明書正本函送工程所在地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登錄事宜，並核算未足額僱用災區居民之應繳納代金金額。未提供上述文件者，本會將依廠商前項所送資料或依工程主辦機關所送工程契約副本核算應繳納金金額。八、另工程因故停工時，為免影響廠商之權益，請轉知上述工程得標廠商，儘速以書面將停工之起迄期間通報本會職業訓練局辦理登錄。九、本會依法辦理重建工程得標廠商足額僱用災區居民查核、稽核業務，亦請協助支援辦理。 正本：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外交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府副本：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本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上單位均不含附件） 主任委員 陳 菊","rel_count":0},{"id":979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22170號","title":"「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2-10-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縣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北府工採二字第０９１０００５１３１號函辦理。二、貴縣如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另定監辦規定者，旨揭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三、貴縣依上開規定執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有困難，建請參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監辦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98號","title":"非公務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委託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7-3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已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另依上開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content":"主旨：貴公司非公務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委託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電研字第八八Ｏ七－一五二Ｏ號函。二、 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包括公營事業。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已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另依上開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9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09010號","title":"來函所述之「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之實績，適用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數量之規定，不得違反該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2-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污水處理廠運轉維護操作工作巨額採購，可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需具備國內生物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實績及提供人力證明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水道字○九一○一五四四四一號函。二、來函所述之「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之實績，適用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數量之規定，不得違反該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至於人力證明乙節，請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且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本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之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三、如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之特定資格，則非屬評選項目，毋須經過採購評選委員會同意。如將實績、人力等納入評選項目，則不稱為特定資格，不適用上開標準第五條規定。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7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574號","title":"勞務採購種類甚多，性質均有所不同，所需之專業性亦有差異，以通案方式辦理並不恰當，建請依勞務之性質及金額，選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p>","content":"主旨：貴公司勞務採購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人業字第8823001008號函。二、貴公司勞務採購種類甚多，性質均有所不同，所需之專業性亦有差異，以通案方式辦理並不恰當，建請依勞務之性質及金額，選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9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32號","title":"全國性運動聯賽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逕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第3條移列第5條。","content":"主旨：全國性運動聯賽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逕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委託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十八體委秘字第ＯＯ九Ｏ一六號函。二、查 貴會所訂「各種運動賽會舉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性運動會由本會(體委會)主辦或指定適當單位辦理。」第六條第二項雖規定「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由全國性單項運動組織主辦」，惟同條第三項規定「各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承辦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據上開規定，並未限定全國性運動聯賽之委辦對象，故全國性運動聯賽委辦對象之選定，不宜依前揭政府採購法規定逕委託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三、全國性運動聯賽之預算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四、全國性運動聯賽之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本案籌辦運動競賽屬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專業服務」， 貴會得依上開規定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後，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第3條移列第5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7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7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局擬續聘C&M INTERNATIONAL LTD.公關顧問公司及ABLONDI, FOSTER, SOBIN & DAVIDOW, p.c.法律事務所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貿(八八)五發字第Ｏ七五三七號函。二、本案服務內容如屬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或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提供服務廠商採購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494號","title":"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以爭取時效、防止災害等為由擬採限制性招標，是否尚須主管機關認定或上級機關縣政府認定核備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8-02","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關於 貴所函為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以爭取時效、防止災害等為由擬採限制性招標，是否尚須主管機關認定或上級機關縣政府認定核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恆鎮建字第八四八Ｏ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本案如屏東縣政府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毋需經主管機關認定或上級機關縣政府認定核備。三、 貴所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屏東縣政府辦理，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副本：屏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已刪除。 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1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83號","title":"農業發展計畫項項委辦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p>1.「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已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br><p>2.說明二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後段規定，修正為分別報經隸屬之上級機關同意。<br><p>","content":"主旨：貴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農業發展計畫項下委辦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八﹚農企字第八八Ｏ一Ｏ一九四號函。二、 委託辦理首揭計畫事項屬於勞務之委任，委辦對象如為公務機關，屬於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經擬委辦機關之同意，並報經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行政院﹚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其委託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三、 委辦對象如為地方自治團體﹙各縣市政府﹚，屬地方制度法規範之委辦事項，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且不需經行政院核准。四、 委辦對象如為公營事業或廠商，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招標方式，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五、 首揭計畫中「全民造林運動─造林計畫」所列委辦對象，其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公務機關，故無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已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2.說明二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後段規定，修正為分別報經隸屬之上級機關同意。","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89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之專案計畫應審慎評估各案之適法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研商重大延續性專案計畫委託辦理事宜會議紀錄一案，所載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之專案計畫共計六項，各案經費均在公告金額以上，合計達二五一、七二七千元，建請審慎評估各案之適法性，並應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十八職規字第Ｏ一三七Ｏ七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41號","title":"議價製播政令宣導節目，是否受採購法第三十八條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處擬與中國電視公司、中國廣播公司議價製播政令宣導節目，是否受採購法第三十八條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新二字第三二八六號函。 2.機關委託傳播媒體製播政令宣導節目，應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有關廠商是否為政黨關係企業，依上開條文第二項之規定，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貴處擬以議價方式委託製播公告金額以下之政令宣導節目，應請廠商出具聲明書，聲明該廠商是否為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如是則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如委託製播經費達公告金額以上，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謹併述明。 正本：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47號","title":"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已將原第3條移列第5條。","content":"主旨：有關洽請各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職檢字第Ｏ一一七九五號函。二、洽訂會議或活動場所及膳宿事務屬財物之承租及勞務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或依第三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四、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飯店等級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說明三修正為: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辦理。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已將原第3條移列第5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5372號","title":"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4條第2項規定：「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會議紀錄，請 查照。正本：王立法委員拓、朱立法委員惠良、林立法委員濁水、洪立法委員秀柱、翁立法委員金珠、陳立法委員景峻、陳立法委員學聖、曹立法委員啟鴻、穆立法委員閔珠、交通部、外交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內政部民政司、教育部設教司、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台中縣政府文化局、彰化縣政府文化局、劉益昌（中央研究院史語所研究員）、徐裕健（華梵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張興國（南亞工專建築科講師）、符宏仁建築師、李重耀建築師、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學會、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省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1、「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本會議紀錄柒之15，依上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惟減收額度不逾應收取之履約保證金全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2、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會議紀錄柒之17所述「採購法第六條第三項」應配合修正為「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4條第2項規定：「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907號","title":"勞務採購驗收執行等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00-06-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配合修正為「第五項」。","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勞務採購驗收執行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室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七九九五九號函。二、 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係準用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規定。所詢委託技術服務、專業服務等勞務採購案，如已於契約規定由廠商辦理簡報經機關確認後給付服務費用者，則該簡報是否屬於驗收程序，請 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驗收人員之分工，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配合修正為「第五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745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2000-05-2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所述「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配合修正為「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二項」。","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其於開標、決標前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違失，無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可改正者，可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不得以無廠商提出異議為由或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續行開標決標。鑒於本法施行已滿一年，部分機關仍有明顯違失或不理會本會通知逕自辦理致相關人員遭檢討或議處之情形，爰提請注意。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監察院、審計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本會技術處、工管處、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所述「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配合修正為「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二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712號","title":"未僱足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之廠商，應分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應繳之代金，其有依規定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證明者，不得以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收據代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0-05-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一○一條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據聞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有不當取巧行為如說明二，特函請注意防範，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關於得標廠商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之方式，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一四號函已有說明，對於未僱足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之廠商，應分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應繳之代金，其有依規定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證明者，不得以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收據代之。二、 由於傳聞有不肖廠商就不足人數之代金，全部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俟取得收據向機關提示後，再向身心障礙者基金專戶之主管機關謊稱溢繳而申請退費，爰請注意防範。如發現該情形者，除予追繳外，另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一○一條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0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691號","title":"地方政府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0-03-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配合修正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一項）。」","content":"主旨：有關地方政府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台八十九處會三字第○三○八七號函轉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九府計一字第三九九七九號函辦理。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一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二項）。」準此，地方政府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配合修正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一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1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405號","title":"公告金額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後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1-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時效已屆，無參考價值。<p>【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公告金額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後之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六五八五號函。二、有上級機關之地方機關（直轄市除外）辦理未達二百萬元而逾一百萬元之採購，其未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決標者，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起，應改依公告金額為一百萬元之規定辦理。如仍有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必要者，應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採行；其原係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規定辦理者，亦同。三、採購金額逾一百萬元而未達二百萬元，且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 貴府（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續行限制性招標程序：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接獲廠商比 價、議價文件，且正辦理比、議價程序者； (三)已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四、前揭第(二)及第(三)點，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流標或廢標而重行招標者，應改依公告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時效已屆，無參考價值。","rel_count":4,"revoke_type":"WHOLE"},{"id":98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74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09-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乙節，於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明定。","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農秘字第八八一四三五七六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三、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其他疑義，答復如附件。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乙節，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明定。","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587號","title":"有關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履約爭議事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1999-10-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content":"主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辦理「預算十六萬元課座椅採購」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十八）中行字第六二九七號函。二、 依 貴中心右函所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課座椅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已載明略以：「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準此，本案並無「拒不簽約」之情形，有關 貴公司與得標廠商履約爭議事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035號","title":"政府採購法執行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前段配合修正為：依本會所訂「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並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2、「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業經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修正，並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函說明五有關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得參考上揭要點辦理。","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一二三七五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規定辦理；本法第二章所定招標規定，其明定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者，得不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 依本會所訂「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並不包括公營事業。而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則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四、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本會將就其涵意另函通知各機關。五、 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於本法及相關子法並無具文規定，請自行斟酌處理。「台灣省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可供參考 。 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本會已於891.10(89)工程企字第89000672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本函說明三前段內容應配合修正為：依本會所訂「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並不包括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2.「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業經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修正，並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08號","title":"政府採購法執行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t依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同條第二項規定」應配合修正為「….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機關首長….」。2、\t本函說明四另注意「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培四字第八八○○五○○四三二號函。二、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開徵求，其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三、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仍應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四、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正本：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力培訓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同條第二項規定」應配合修正為「….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機關首長….」。2、本函說明四另注意「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34號","title":"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可不經公開徵求程序，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逕採議、比價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content":"主旨：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辦理之採購，確如貴轄花蓮市公所函稱，可不經公開徵求程序，於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逕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八府建土字第○六九三一五號函。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花蓮市公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8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526號","title":"機關辦理公告招標時，應避免另訂廠商自行前往購取招標文件期間及郵購期間，以免有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9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6-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t依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已無參考價值，應予刪除。2、\t「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配合修正為「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content":"主旨：貴公所函詢政府採購法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八八屏市工字第二○四一八號函。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貴公所於辦理公告招標時，應避免另訂廠商自行前往購取招標文件期間及郵購期間，以免有違前揭規定；至所述期限涉及放假日乙節，依本會所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其為非休息之星期六，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正本：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副本： 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註」：1、 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已無參考價值，應予刪除。2、 「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配合修正為「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11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而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經公開於本會資訊網路，仍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content":"主旨：未達公告金額而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本會資訊網路，仍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由承辦採購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評估符合需要者，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逕與該二家或一家廠商採比（議）價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台鹽檢字第八八一三○○○○○七號函。 正本：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81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185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規定。","content":"主旨：貴中心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桃縣文總字第三一二四號函。二、 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並通函各機關在案。三、 所詢以公開取得並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方式辦理者，因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監辦之程序，惟後續之比價或議價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正本：桃園縣立文化中心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規定。","rel_count":7,"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933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是否應於簽陳中併述採行限制性招標之理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內容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content":"主旨：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經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是否應於簽陳中併述採行限制性招標之理由，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八岡鎮秘字第一七六五○號函。正本：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副本：高雄縣政府、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內容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82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10-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三所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應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content":"主旨：貴校所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屏女總字第一五三二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三、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招標機關如於公告中已敘明符合需求之標準及開標時間，即可依規定進行開標、決標作業，免另再擇期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比價。四、 機關採分段開標，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為機關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簽約三用文件者，應由廠商填寫後置於「標單封」內投標。正本：臺灣省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三所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應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943號","title":"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屬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本即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無因前揭辦法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而有前後不同之區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屏中總字第一七二七號函。正本：臺灣省立屏東高級中學 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8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133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9-18","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請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認定或授權 貴縣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四八七一三號函。二、 依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者，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認定。」復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故就未定相關辦法之地方政府而言，比照適用該款規定，無需本會認定或授權。三、 貴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辦法，其條文如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文字，應為相同之解釋，無需本會認定或授權。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應配合刪除。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1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98號","title":"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應予刪除；說明五之（一）應修正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說明五之（二）應予刪除。","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所請釋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彰秀鄉建字第八九八五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尚無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進行議、比價者，需事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三、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經常性採購」之涵義，由招標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如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所詢鄉鎮公所每年維護設施之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如符合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之性質，可視為經常性採購。又經常性採購可視案件性質，通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其年限限制及核准文號之適用範圍，允屬上級機關之權限。至奉准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免再逐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其採購金額亦無上限規定。四、 本會已檢討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中如「評估符合需要」等不確定文字，俟修正作業完成，即通函各機關。五、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本辦法（未修正版）之規定，計有下列三種作業方式：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各款情形之一，免報上級機關核准，可逕採限制性招標（議、比價）方式辦理。 (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亦得採限制性招標，免經主管機關認定及上級機關核准。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貴公所如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尚無違反規定，惟其合理性宜加斟酌。六、 貴公所於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正本：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副本：彰化縣政府、 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應予刪除；說明五之（一）應修正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說明五之（二）應予刪除。","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741號","title":"無法決標，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刊登無法決標之公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業經本會91.09.04〈九一〉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十二條」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條」。","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因故無法決標，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刊登無法決標之公告，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北市宅四字第八八二二八四一六○○號函。 二、前揭無法決標之公告，如已依同條第一項規定登載須公告之事項，應不致於有與重行招標之公告相混淆之處。正本：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副本：台北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業經本會91.09.04〈九一〉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發布，本函主旨所述「第十二條」修正為「第十五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63號","title":"各縣（市）議會為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六款…，均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屬第十六款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定。」。","content":"主旨：貴議會請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議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雲議總字第一四三一七三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各款情形之一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均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三、 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縣（市）議會為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正本：雲林縣議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六款…，均免報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628號","title":"「機關首長」之定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content":"發文日期：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六二八號附件：主旨：有關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機關首長」之定義，在 貴所即為鄉長，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八）萬鄉建字第一○二九○號函。 正本：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副本：屏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已無參考價值。","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8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74號","title":"續辦第二次公開取得廠商家數不受限","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1999-07-2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後段修正為「….，其等標期得酌予縮短，但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少於三日。」","content":"主旨：貴府請釋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秘庶字第八六五二九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其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續辦第二次公開取得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其等標期得縮短至二分之一，但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得少於三日。三、 廠商投標文件如就標價僅記載一項文字或號碼時，應不致影響其報價之意思表示；倘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明定此情形為無效，則其投標文件應為有效。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後段修正為「….，其等標期得酌予縮短，但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少於三日。」","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97號","title":"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押標金除勞務採購外不得免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後再進行比價，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其押標金除勞務採購外尚不得免除，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竹工總字第○六九五號函。正本：臺灣省立新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24號","title":"國小教科書之採購，應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府請釋國小教科書之採購，應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一四○一○二號函（七月十九日寄達本會）。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之主體，應適用本法。三、 貴府得就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自訂規定予以規範（本法第二十三條）；其未訂者，則有關教科書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並非一定須上網公告招標。四、 另貴府如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如該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大忠國民小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30,"doc_number":"營署鎮字第0912915358號","title":"檢送九十一年九月廿日﹁台北縣淡水地區公司田排水下水道幹線第一期整建工程﹂第一次開標最低標說明會議記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2-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一年九月廿日﹁台北縣淡水地區公司田排水下水道幹線第一期整建工程﹂第一次開標最低標說明會議記錄乙份，請就貴管部分查照辦理，不另行文，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瑞鋒營造有限公司、中 華顧問工程司、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法制課︶副本：本署新市鎮建設組","rel_count":0},{"id":98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938號","title":"廣告託播招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2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貴中心辦理廣告託播招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八)栗文總字第3083號函。二、 廣告託播為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託播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不得逕行指定媒體辦理，至於廣告播出時段得列為採購條件。有關廣告功能與效益不易以價格衡量乙節，建議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優勝廠商或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正本：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副本：苗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59號","title":"「改善對日貿易逆差行動計畫」之委辦工作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br>","content":"主旨：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 貴局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改善對日貿易逆差行動計畫」之委辦工作，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貿(八八)四發字第Ｏ八五一一號函。二、 首揭計畫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得報經經濟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33,"doc_number":"營署建管字第0910045023號","title":"合作社承作土木建築工程之金額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2-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社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六四七九○號函詢有關合作社承作土木建築工程之金額限制乙案，請查照。說明：一、 依據貴社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原二字第九一○一二號函辦理。二、 查貴社並未依法登記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即不得承攬土木建築工程。正本：保證責任台東縣原住民第二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 署長 柯鄉黨","rel_count":0},{"id":983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89350號","title":"採購案之審標及利用剩餘款採購之妥適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9-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校利用「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式教學康輔教材印製配發剩餘款」辦理「購置宣導Ｔ侐及資料袋(公事包)」採購案之審標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塗小總字第０九一０００六六二００號函。二、有關營業項目乙節，請參閱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廿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五一四八四號函附會議紀錄（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三、目前政府財政困難，各機關使用預算辦理採購，本應依編定該預算之原始目的撙節開支。貴校利用旨揭剩餘款採購宣導Ｔ侐及資料袋(公事包)是否妥適，請審慎檢討。正本：台中縣塗城國民小學副本：台中縣政府政風室、教育局、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83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15550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2-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相關公會代表至本會開會反映意見辦理。二、重申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四號函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983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95140號","title":"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2002-09-18","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九一）委瓦服字第九一○九○三○○一號函送「原住民造林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之結論（八）辦理。二、 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例如：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三、 又因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招標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衡酌採購案性質及業務需要自行核定，並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準此，原住民合作社得承攬機關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案之方式，與一般廠商無異，尚無優惠措施，又其是否可參與機關工程案之投標，仍應視是否符合個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正本：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7,"revoke_type":"AMOUNT"},{"id":983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01963號","title":"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2-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公報與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rel_count":0},{"id":983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5244號","title":"函復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谷校長對於委託學術研究提供之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8-31","is_revoked":1,"revoke_note":"<br>【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第二條第二款」已刪除。<br>【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家恆校長吾兄勛鑒：八月十六日大函敬悉。承蒙吾兄就學術研究之委託提供寶貴意見，弟銘感五內。大函所提高見，謹說明如下：一、 一百萬元以上之研究發展案採固定費用法評選最優者為委託對象之作業方式，其評審標準係由採購機關所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並於辦理評選時，由該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評審項目及標準，公正客觀評選出最優者，評選結果亦須公告，以求公允。二、 未達一百萬元之委託計畫，如選擇不經公開徵求之程序，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依該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認定。三、 於評選或評估優勝者時，如未訂底價，其決標仍不得逾預算數額（經費上限）。如為方便廠商估算報價金額，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將預算金額於評選公告及招標文件中一併公開。四、 招標機關要求受託之學術機構攜帶大小章，而不允許投標者以授權書及公文影本參加投標乙節，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已將其納為錯誤態樣之一。五、關於本法之宣導及研習會乙節，當予照辦。知關錦注，耑此奉復。順頌時綏 弟林 能 白 敬上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正本：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谷校長家恆副本：企劃處網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第二條第二款」已刪除。","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98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77號","title":"政府採購法相關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本函附件提問一，「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三二五一三０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０九一００五四０七號令會銜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2.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提問五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且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3.提問九，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一九一○號函知各機關，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其決標結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附件提問十二，原「第二條第二項」已刪除。<br>備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行所提政府採購法相關適用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八）銀法字第一一五四九號函。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附件提問一，「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三二五一三０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０九一００五四０七號令會銜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2.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提問五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且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3.提問九，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一九一○號函知各機關，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其決標結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附件提問十二，原「第二條第二項」已刪除。","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98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89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content":"主旨：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採購，其公 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如地方政府另有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依其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一二七三六一號函。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rel_count":1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77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三所述情形已修正為「第三條」。","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高市宅秘字第六四七五號函。二、 機關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毋需辦理門首公告，至於資格審查程序乙節，請自行視需要決定。三、 前項辦理結果，如僅取得二家或一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就評估符合需要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行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機關如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之公告，則不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限制。四、貴處爾後關於政府採購法之疑問，建議先洽詢 貴府工務局。正本：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三所述情形已修正為「第三條」。","rel_count":11,"revoke_type":"PARTIAL"},{"id":98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565號","title":"續租辦公廳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本函說明二，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2.本函說明三，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p>","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續租瑠公新店綜合紀念大樓作為辦公廳及警察備勤宿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八八)北水行字第○四三四二號函。二、 政府機關承租房地產，得準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可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三、 有關續租瑠公新店綜合紀念大樓作為辦公廳部分，因係 貴會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為永久會址，且來函稱附近無適當可供租用之辦公大樓，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正本：臺北市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說明二，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2.本函說明三，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979號","title":"辦理主副食品採購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三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原「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已刪除。<p>","content":"主旨：貴院辦理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北縣愛行字第八二九號函。二、 本案 貴院辦理主副食品採購，如以每日由廚工前往市場依不同菜單之標的，向不同供應廠商辦理採購時，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臺北縣政府訂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時，則應從其規定】第三條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或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三、 前揭主副食品採購，如以與廠商簽訂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其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可依前揭說明二所述之方式辦理。至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時，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宜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正本：臺北縣立八里愛心教養院副本：臺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三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原「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已刪除。","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98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30號","title":"答復臺灣省政府所提「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2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7-2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本函附件基隆港務局問題一之答復，請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函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2.教育廳問題一之答復，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已有規定。3.手工業研究所問題二之答復，「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所述原「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條」。","content":"主旨：貴府檢送「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表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五七三八六號函。正本：臺灣省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附件基隆港務局問題一之答復，請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函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2.教育廳問題一之答復，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已有規定。3.手工業研究所問題二之答復，「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所述原「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條」。","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4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6204號","title":"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1-07-1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content":"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 附「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4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94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6-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有關「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範圍，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原民法字第八九○七○○八號函。二、首揭條款所稱「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係指殘障機構、原住民機構、慈善機構；所稱「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係指非營利產品或非營利勞務，並適用於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者。至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三、關於得向原住民個人採購之情形，本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二五三五號函已有說明。正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說明二有關「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範圍，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12款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4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101號","title":"請正視海事工程業者心聲，以維海事業者生機乙案，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0-02-2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本函說明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函請正視海事工程業者心聲，以維海事業者生機乙案，茲就本會權責部分答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一一九四○號書函轉 貴會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高市海事字第89001號函辦理。二、來函建議第一點有關海事工程限由本業廠商參與競標乙節，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三、來函建議第二點有關海事工程投標資格應可訂定具備有必要能量之船機設備乙節，機關亦可依前揭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正本：高雄市海事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內政部、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備註：本函說明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4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117號","title":"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政府採購法第88條、政府採購法第89條、政府採購法第90條、政府採購法第91條、政府採購法第9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2-17","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本函主旨內容，於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五六號函另有規定。","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台文字第1502號函送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打擊黑金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二、另請加強以下防制黑金之作為：（一）招標機關應確實把握工程之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使符合承作條件之廠商，均能有機會參與競爭，以減少黑道之介入。（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招標文件或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予廠商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實執行保密規定。（四）遇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即通知並配合警察及調查機關實施蒐證，俾作為廢標或移送法辦之依據。（五）嚴密保護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之人身安全，如有受到強制脅迫等不法侵害時，應即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函請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嚴予偵辦。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工管處、秘書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本函主旨內容，於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五六號函另有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8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687號","title":"有關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配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公布<br><br>本文附件序號十一，前段內容改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序號十二，內容改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序號十三，前段內容改為「‧‧‧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者外‧‧‧」。","content":"主旨：貴院對於「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等文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南院鵬總字第100796函。二、 有關來函說明一所揭「廠商所提說明經審查認可」之情形，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程序，並無要求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必要，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九八二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一)，來函所詢說明二各點爰不另為釋疑。三、 另來函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暨興建台南普通庭簡易庭聯合辦公大樓附屬工程投標須知」，經查部分內容與本法規定不符，如附件二所列，爾後請參照本會訂頒範本檢討改進。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副本：司法院、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備註：配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公布本文附件序號十一，前段內容改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序號十二，內容改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序號十三，前段內容改為「‧‧‧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者外‧‧‧」。","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537號","title":"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九二一震災)，有關承商停止作業之處理及工期延長應如何核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br>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content":"主旨：貴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文教大樓」新建工程，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九二一震災)，有關承商停止作業之處理及工期延長應如何核計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八局秘字第○三○四四六號函。二、 旨揭事宜之處理，應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應由當事人雙方按實際情形共同檢討並協議之。如未能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調解。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864號","title":"「阿公店水庫浚渫工程」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content":"主旨：有關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辦理「阿公店水庫浚渫工程」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十月七日立院益字第一一六號函。二、 有關招標文件所列「土方收容處理場包括『籌設中土方收容處理場』」乙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已有明訂。如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情形者，得依規定提起異議、申訴。三、 至於「同一土方收容處理場同時出具同意書給多家資格標合格廠商」乙節，因土方收容處理場於本案之性質為分包廠商，其於招標階段同時出具同意書予多家廠商作為投標之用乙節，尚無不當。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738號","title":"三項豬隻疾病疫苗採購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配合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刪除本文說明二後段『或第二款』文字。","content":"主旨：貴府辦理三項豬隻疾病疫苗採購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府農防字第一八九四三四號函。二、 首揭三項疫苗，標的不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得分別辦理招標。復依其金額，各項皆未達公告金額，得依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 貴府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配合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刪除本文說明二後段『或第二款』文字。","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351號","title":"為印製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教科書所需用紙，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是否適用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慎核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0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貴部所屬臺灣書店為印製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教科書所需用紙，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是否適用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慎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０四八五０號函。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5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086號","title":"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自得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第十一款」配合修正為「第十款」。","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北宜高速公路第二標工程(屬巨額採購)，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自得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二三０八九號函。二、 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已就適用前揭第十一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予以定義，請依該定義內容辦理。至於該定義所稱「履約進度落後」之百分比，請貴局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第十一款」配合修正為「第十款」。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111條已刪除。","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60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就個案評估需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二項","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停止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主旨所述原「第二條第二項」已刪除。","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就採購個案評估符合需要，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不宜通案另行訂定相關規定，將上開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予以排除，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十八局秘字第二三○二二九號函。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主旨所述原「第二條第二項」已刪除。","rel_count":0,"revoke_type":"WHOLE"},{"id":985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402730號","title":"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之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02-09-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函詢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農授中字第○九一一○一九八一九號函。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無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三、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更正部分實質上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圍，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判例參照）。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七四五號函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立法院李委員全教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4條已有修正。","rel_count":0},{"id":985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19247號","title":"委託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牙醫總額預算試辦計畫之牙科醫療服務專業審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2000-01-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委託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牙醫總額預算試辦計畫之牙科醫療服務專業審查乙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健保醫字第八八○○七六三六號函。二、 首揭專業審查服務，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委託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不得逕行指定委託。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5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541號","title":"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設兒童醫院興建案委託光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辦「兒童醫院高樓環境影響說明書」乙案之付款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2000-0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及「申請調解」配合修正為「第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content":"主旨：貴院附設兒童醫院興建案委託光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辦「兒童醫院高樓環境影響說明書」乙案之付款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八)校附醫兒醫字第二八三九五號函。二、 本案依契約所擬辦理之環境影響公開說明會，若仍不確定舉辦時間，考量廠商已完成大部分工作年餘，如依契約不予付款，有違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公平合理原則，建議得斟酌廠商實際已完成之工作，並與其協議相關後續工作之配合，依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修正。若有爭議，並可依契約第十一條爭議處理及本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調解。正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及「申請調解」配合修正為「第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09號","title":"貴局「雷達採購系統工程及技術支援服務」合約乙案，因服務標的雷達興建案延遲，擬續約一年，如因與原有採購具相容或互通之需要，必須向原訂約廠商採購，請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貴局「雷達採購系統工程及技術支援服務」合約乙案，因服務標的雷達興建案延遲，擬續約一年，如因與原有採購具相容或互通之需要，必須向原訂約廠商採購，請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助航一(88)字第18740號函。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108號","title":"台灣糖業公司高雄營運處擬委託專業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所經管之二處自建房屋銷售業務之產權移轉與抵押設定登記作業，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貴公司高雄營運處擬委託專業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所經管之二處自建房屋銷售業務之產權移轉與抵押設定登記作業，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業字第八八九六四O一六一九號函。二、 首揭案件屬勞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專業服務之規定辦理，其關於廠商之選擇，可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廠商資格辦理招標，並將廠商履約能力及商譽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另可透過契約規範廠商違約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予以管理。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730號","title":"貴局中正國際航空站辦理「中正機場北跑道N9︱N10間增建滑行道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合約重新議價案，本會尚難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予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貴局中正國際航空站辦理「中正機場北跑道N9︱N10間增建滑行道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合約重新議價案，本會尚難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予認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場設(88)字第28538號號函。二、 首揭採購案係因機關政策改變，而需變更計畫並增加服務費用， 貴局可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五條：「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得核實給付。」之規定辦理。另，其金額已達查核金額，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報請上級機關交通部核准後辦理。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671號","title":"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適用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說明三「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適用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總務字第8812019861號書函。二、 首揭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而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列之項目並非上開條項所稱之建造費用，故如有該兩條所列之事項，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採服務成本加公費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三、 本案服務費用採用之計算方式與是否屬契約變更或屬採限制性招標及是否需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無關連。另本案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適用，請機關自行認定。正本：中央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說明三「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註：本函說明二之第17條、第19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9條、第31條，並刪除第18條條文。原第18條條文酌修文字後移列至該辦法之附表1附註10及附表2附註4。註：106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29條第2項及第3項：「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第2項)。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第3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title":"貴院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2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貴院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總務字第8812016091號書函。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技術、資訊、專案管理」等服務案，如係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服務案件，以評選方式選擇最優勝者為得標廠商，如係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訂相關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得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三、 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四、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已明確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亦即以該四款之一方式辦理。所列四種決標原則以外之情形，例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之規定。正本：中央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26號","title":"貴局所訂「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管制區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計畫」，擬委請專科以上學校對各機場周圍地區合於補助資格之申請人所提計畫書辦理初審及複審工作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content":"主旨：貴局所訂「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管制區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計畫」，擬委請專科以上學校對各機場周圍地區合於補助資格之申請人所提計畫書辦理初審及複審工作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航管六(88)字第25301號函。二、 本工作計畫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如各機場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分別辦理而其個別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 貴局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以每座機場為一決標單位，採複數決標。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會計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82號","title":"貴局於本(八十八)年四月間依院頒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辦理公告遴選專業顧問機構服務案件，其就廠商擇優議價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貴局於本(八十八)年四月間依院頒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辦理公告遴選專業顧問機構服務案件，其就廠商擇優議價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新開開字第八八○二五六五號函。正本：台灣省新生地開發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觸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82號","title":"貴府來函案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貴府來函案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府農漁字第○七七一七一號函。二、 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 貴府如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可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合先敘明。三、 按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其第二款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指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 依精省法制作業規定，在「台灣省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未廢止前，仍應依照該要點規定辦理。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496號","title":"貴隊辦理航空器材修理一案，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貴隊辦理航空器材修理一案，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隊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航機字第○九八五號函。 二、前揭航材修理乙事，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維修廠商名單，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得不訂底價。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150號","title":"宗邁建築師事務所請釋受委託辦理「台北縣新莊體育場新建體育館暨地下停車場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有關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content":"主旨：貴事務所請釋受委託辦理「台北縣新莊體育場新建體育館暨地下停車場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有關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八一一O九六一號函。二、 首揭技術服務契約之簽約日期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宜依所訂契約條款規定辦理；如未能與機關達成協議，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宗邁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249號","title":"臺北縣政府依內政部「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擬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抽查，適用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2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貴府依內政部「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擬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抽查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北府工建字第四三三二三一號函。二、 首揭乙案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採購，亦得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如委辦費用未達公告金額，亦得依 貴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374號","title":"臺北縣政府洽詢代辦採購單位辦理採購資訊公告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所列，本會企劃處傳真電話：02-87897604","content":"主旨：貴府洽詢代辦採購單位辦理採購資訊公告事宜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北府地五字第三五九六三八號函。二、 來函說明三稱 貴府擬將屬於 貴府專用之資訊網路「使用代碼」及「密碼」授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俾辦理採購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資訊網路乙節，本會無意見。另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辦機關採購案之需要，亦得向本會申請「使用代碼」及「密碼」，該公司可將名稱全銜、連絡人及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洽辦機關之連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送本會企劃處(傳真：二三六一九O三九)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列，本會企劃處傳真電話：02-87897604","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8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061號","title":"鄭清順先生洽詢政府採購法適用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1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有關台端洽詢政府採購法適用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函。二、 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適用，宜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後，再辦理評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案，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其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需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另，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已建置於本會資料庫，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查詢。正本：鄭清順先生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842號","title":"有關永和市立托兒所幼童餐點採購乙案採限制性招標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市市立托兒所幼童餐點採購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八八北縣永托字第二六二一四號函。二、 有關托兒所幼童餐點逾公告金額採購案續約問題，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前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均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 本案若無上開情形，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委託廠商專業服務之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正本：永和市公所副本：台北縣政府、永和市托兒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574號","title":"有關勞保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審查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其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局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八八保密字第六○○○九二三號函。二、前揭審核事項，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若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若達公告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方式決標。三、倘因相關法令修改，致申請審查件數暴增，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勞工保險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51號","title":"行政院新聞局辦理本(八十八)年度國慶晚會，委託中國電視公司製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本(八十八)年度國慶晚會擬委託中國電視公司製播，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且無本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者，經 貴局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建廣三字第一三二四二號函。正本：行政院新聞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19號","title":"內政部「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勞務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合併修正為第一項。","content":"主旨：貴部「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勞務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三七六七號函。二、 貴部「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之勞務採購(計畫期程十年，總計畫經費約五十九億元)，採一次整體委外辦理固方便行事，惟資訊科技發展迅速，各種軟硬體設施在十年期間須經多次汰換，一次發包有其時空限制，且將造成未得標之廠商長期無法參與此一市場，未必符合競爭政策、採購效益與公共利益。三、 前揭一次十年整體委外服務，屬採購策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無關。至於服務契約條款，涉及十年期間簽約兩造權利義務關係，有無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視其實質內容而定。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合併修正為第一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73號","title":"鄭清順先生請釋鎮公所鎮誌編纂之委託，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台端所提 貴公所鎮誌編纂之委託，屬勞務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九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縣政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復請 查照。說明：復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三日來函。正本：台中縣梧棲鎮公所鄭清順先生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45號","title":"教育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擬辦理委託技術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貴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擬辦理委託技術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O八三七八一號函。二、 貴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擬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基地內，多處老舊日式房舍就地整建作為展示及推廣教育館舍之用，並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應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並報經上級機關( 貴部)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所擬委託之特定對象若有前揭同條同項第二款之適用，亦得報經上級機關( 貴部)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59號","title":"劉文岱建築師事務所洽詢所承攬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是否需因政府採購法的施行重新訂定新契約及因工程費增加所產生設計監造費核給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1999-08-0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content":"主旨：貴事務所洽詢所承攬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是否需因政府採購法的施行重新訂定新契約及因工程費增加所產生設計監造費核給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劉O七二O O一號函。二、 貴事務所承攬「中和市消防小隊綜合大樓新建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業務，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與中和市公所簽訂契約，無需因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施行重新與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訂定新契約。三、 有關該案工程費超過新台幣壹億元部分，依舊有契約並未規定該部分之設計、監造費如何計算乙節，請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與機關協議解決，若未能解決，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正本：劉文岱建築師事務所副本：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10號","title":"新竹縣政府委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新竹縣市辦事處辦理建造執照協審，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content":"主旨：貴府擬委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新竹縣市辦事處辦理建造執照協審，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經 貴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府建都字第八五七六O號函。二、 隨函檢還委託契約書乙份。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09號","title":"經濟部所提機關辦理個人或團體的藝術表演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貴部所提機關辦理個人或團體的藝術表演之採購，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O一O O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495號","title":"台灣美學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受機關委託辦理國際影展活動相關內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貴公司洽詢受機關委託辦理國際影展活動相關內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美學字第O七一四O O一號函。二、 貴公司所提辦理影展之相關活動，影片翻譯、放映、文宣資料印製、專案人事、影展企劃規劃，屬勞務採購；影片版權，屬財物採購。其合併辦理難以認定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三、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國際影展活動，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評選並得限定廠商之相關資格條件。四、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惟是否免收，決定權在招標機關。正本：台灣美學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00號","title":"大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台灣省立新竹高級中學運動場設施工程」之履約爭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政府採購法第74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政府採購法第77條、政府採購法第78條、政府採購法第79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另第七十五條已刪除履約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之規定。","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承包「台灣省立新竹高級中學運動場設施工程」，依合約規定提報建築材料于負責設計監造之重耀建築師事務所審查遭退回並指定採購另一家公司之材料之履約爭議， 貴公司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或依第六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晏字第O O O一七二號函。正本：大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台灣省立新竹高級中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另第七十五條已刪除履約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73號","title":"教育部相關業務需辦理委託研究或委託代辦等勞務採購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已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另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九四○號令訂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br>2、 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br>","content":"主旨：貴部相關業務需辦理委託研究或委託代辦等勞務採購案件，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O六五九四五號函。二、 來文說明二、第(一)項：研究性質計畫之委託請依「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如附)辦理。三、 來文說明二、第(二)至第(八)等項其為職權委任或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或依法規委託非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且對於委任或委託對象之選定已有規定，得依該法規辦理，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機關職權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如無法規依據，且其辦理受託事務係收取相當對價者，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本法。四、 有關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的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五、 來函所提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請依個案檢討適用。六、 另來函所提刊登報紙及邀請專家學者演講，前者適用本法勞務採購的規定，後者則不適用本法。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已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另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九四○號令訂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2、 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10號","title":"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邀請藝文團體演出，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已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另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八五四四○號令訂定「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br>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貴府朴子市公所邀請藝文團體演出，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府教社字第七四三四八號函。二、 本會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O一三號函發布調適措施，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公告金額」，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合先敘明。三、 貴府朴子市公所邀請藝文團體演出，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 貴府尚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則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上開辦法第二條規定，得擇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徵求二種方式之一辦理，尚非如來函所述一定必須上網公告。四、 關於藝文團體之表演，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九款(專業服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已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另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八五四四○號令訂定「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本會108年11月21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95號令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rel_count":7,"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526號","title":"交通部郵政總局辦公大樓清潔、保全、電話總機及電梯保養等勞務契約之續約規定及新契約履約期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二項」配合修正為「第一項」。","content":"主旨：貴局辦公大樓清潔、保全、電話總機及電梯保養等勞務契約之續約規定及新契約履約期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二O一O二二│O O一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定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三、 本法施行後所訂定之新契約可以有續約條文，但應敘明期間上限以及其得擴充之期間，並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酌訂之。正本：交通部郵政總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二項」配合修正為「第一項」。","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300號","title":"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r>","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擬採限制性招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貿(八八)綜發字第O八一一O號函。二、 貴局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辦理第八十八下半年度及八十九年度「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應報經 貴局上級機關(經濟部)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87,"doc_number":"台〈91〉原民衛字第9114250號","title":"有關國立中正大學因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須僱用原住民乙節有實務困難，建議給予寬緩進用期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2-09-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國立中正大學因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須僱用原住民乙節有實務困難，建議給予寬緩進用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工程企字第09100341990號函。二、 本案本會已函復該校請將實際困難情形提報教育部，循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程序辦理。三、 貴會設置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本會已派員測試上網查考得標廠商檔案查核僱用情況，據以催繳代金之依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衛生福利處 主任委員 陳建年","rel_count":0},{"id":9888,"doc_number":"勞職業字第0910204729號","title":"修正「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基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基準。 附「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基準。 (張貼公告欄、刊登公報)副本：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公司、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台中縣總工會、南投縣總工會、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中縣辦事處、南投縣辦事處、台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台灣省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中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會、職業訓練局 主任委員 陳 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基準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之計算與認定：重建工程應以工程所需總工數（人、日）之三分之一僱用災區居民。 (一)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核算公式為：｛工程總金額(NT$)×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人力費率(25%)｝/｛平均工資(NT$1,700)(NT$人日)｝Ｘ｛１/３｝ (二)水利工程「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核算公式為：｛(工程總金額(NT$)－機械施工經費)×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人力費率(25%)｝/｛平均工資(NT$1,700)(NT$人日)｝Ｘ｛１/３｝ (三)前項之水利工程可扣除之費用仍祇限於「大量使用機械施工」之費用，廠商應於工程結束後，將施工期間購置或租賃機具設備憑證，逕送本會辦理扣減並重新核算應僱災區居民人日數。 (四)重建工程之費用佔工程總金額百分之七十(含)以上，經工程主辦機關認證後，得專案向本會申請，於本會同意自工程總金額扣除設備費用後，再依現行之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之核算公式，核算應僱用災區居民人日數；本項規定溯自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後簽約之重建工程均適用。凡其間已繳納代金之廠商，均可申請重新核算，符合本項規定之案件，即予更正，並退還已繳納之代金。 三、工程主辦單位應將「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計算公式於招標須知中敘明，且於完成簽約後十日內，將契約費本函送本會備查。四、本會收到契約副本後，就契約內容(工程名稱、工程總金額、工程決標日期、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簽約日期等)作登錄並副知業務相關單位，另按月製作統計表，函送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參考。五、得標廠商將工程細目表、出工表逕送當地就業服務中心備查之時間及方式： (一)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後十四日內，將工程施工工別、僱用災區居民細目（人／日數）逕送當地就業服務中心備查。 (二)得標廠商應於工地現場，備置出工表，記載僱用災區居民姓名、工作類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五項資料。 (三)出工表應按日填報，並於次月五日前及工程結束後七日內加裝封面填妥「應僱用災區居民總人數」、「當月實際僱用人日數」、「當月累計實際僱用災區居民人日數」逕送當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登錄。六、推介求才之等待期及開立求才證明： (一)得標廠商需工求才類別及人數，最遲應於需工前十四日，送達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推介適當工人(災區居民)，於等待期十四日後，則由就業服務中心開立求才證明書。 (二)就業服務中心於開立求才證明書前，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認定該得標廠商是否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之情事。 七、為落實「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工程重建期間不定期辦理查核、稽核業務。八、工程因故停工應由工程主辦單位以書面將停工之起訖期間通報本會。","rel_count":0},{"id":9889,"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6565號","title":"檢送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2-18","is_revoked":1,"revoke_note":"1.本函會議紀錄與文化藝術採購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八五四四○號令發布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br>2.本函會議紀錄與等標期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招標期限標準。","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說明：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公布。正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1.本函會議紀錄與文化藝術採購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八五四四○號令發布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2.本函會議紀錄與等標期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招標期限標準。","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9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6170號","title":"檢送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三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1-11-22","is_revoked":1,"revoke_note":"1.本函會議紀錄提問六及八答復所述：「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部分停止適用，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br>2.本函會議紀錄提問七答復內容，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另有規定。","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三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原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院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1.本函會議紀錄提問六及八答復所述：「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部分停止適用，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2.本函會議紀錄提問七答復內容，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另有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9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2683號","title":"「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二次研討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1-08-27","is_revoked":1,"revoke_note":"1.本函會議紀錄與研究發展採購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另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九四○號令並另發布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br>2.本函會議紀錄提問三之二之答復：「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時改列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年八月十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二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原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院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三科）1.本函會議紀錄與研究發展採購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另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九四○號令並另發布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2.本函會議紀錄提問三之二之答復：「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時改列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89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7777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北市勞三字第○九一三三五四五○○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本會未曾主張「若非屬…免徵營業稅範疇，即屬營利行為。」三、來函說明三所詢如何認定個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屬「非營利」性質乙節，機關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正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989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8758號","title":"預付款還款保證如依交易慣例或事物之本質，無收取之必要與可能時，得免收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1-0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稱免收情形，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已有規定。","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造艦業務工程之器材採購案乙節，得比照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O五七號函釋，其預付款還款保證如依交易慣例或事物之本質，無收取之必要與可能時，得免收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九)船物五八三一號函。正本：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備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稱免收情形，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已有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9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1785號","title":"檢送立法委員游月霞辦公室八十九年十月廿七日「工程保證保險單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11-0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所核准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自即日起不再適用，本會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五六一八號令釋已有規定。","content":"主旨：檢送立法委員游月霞辦公室八十九年十月廿七日「工程保證保險單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財政部、彰化縣政府、立法委員游月霞辦公室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所核准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自即日起不再適用，本會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五六一八號令釋已有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9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082號","title":"檢送「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2-0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一二三五九號令修正， 如擬查詢修正內容，請至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法／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項下（http://www.pcc.gov.tw/c2/c2b/c2b_5/2_b_5_4.asp）查詢。","content":"主旨：檢送「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一二三五九號令修正， 如擬查詢修正內容，請至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法／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項下（http://www.pcc.gov.tw/c2/c2b/c2b_5/2_b_5_4.asp）查詢。","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9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946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0-01-07","is_revoked":1,"revoke_not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本函說明二「五日內」配合修正為「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南院鵬字第110908號函。二、 首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如廠商提出定期存款存單作為差額保證金之用，其須由機關於質權設定申請書上用印所需時間，不計入該「五日內」。三、 廠商提供之定期存款單及設定質權申請書不符合規定者，可通知補正，但原定「五日內」之期限不變，不因通知補正而延長。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本函說明二「五日內」配合修正為「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98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370號","title":"機關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房屋租賃之續租，本會已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釋例，請比照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機關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房屋租賃之續租，本會已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釋例，請比照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1.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區國稅秘第八八○五五八九一號函。2. 檢附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五六四號函文件乙份，請參考。正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副本：財政部、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98,"doc_number":"台88處會字第08072號","title":"有關監辦人員經機關首長指派為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委員，以及經指示於訂定底價時，列席提供擬採購物品之底價以供參考等，是否有違「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以行政院主計處處會字第○九一○○五四○七號令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二五一三○號令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函所稱該辦法第三條，與原第四條合併修正為第四條。","content":"主旨：有關監辦人員經機關首長指派為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委員，以及經指示於訂定底價時，列席提供擬採購物品之底價以供參考等，是否有違「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1. 復 貴秘書長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秘台會組字第二一三二七號函。2. 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及「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三條規定意旨，監辦人員針對採購負有監督之職責，本案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辦理之事務，將涉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如監辦人員為其委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故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不宜由監辦人員擔任。至有關底價之訂定，應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無需監辦人員參與底價之訂定。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一級主辦會計人員、本處會計作業小組主計長 韋端備註:「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以行政院主計處處會字第○九一○○五四○七號令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二五一三○號令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函所稱該辦法第三條，與原第四條合併修正為第四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8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419號","title":"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案之管理事項，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為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0-2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本函說明二「無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乙節，請注意「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九０)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業己修正為「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content":"主旨：貴院遷建辦公大樓案之管理事項，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為辦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澎院祺總字第1182號函。二、 前揭委託案， 貴院內政部營建署分屬司法院及行政院，無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得由司法院及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之。正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備註:本函說明二「無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乙節，請注意「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九０)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業己修正為「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521號","title":"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 (九０)工程企字九００二九七六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content":"主旨：有關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其所含項目及內容，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得包括證明文件或物品。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一０五五號函。二、依前揭標準第四條第一款，廠商之基本資格得包括「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之說明」，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提出符合採購標的規格之樣品等，以證其履約能力。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備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 (九０)工程企字九００二九七六０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0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6413號","title":"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01-03-0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關於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施行。","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新修正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彰府主二字第○三三一八九號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彰府秘庶字第○三三八○四號二函辦理。二、首揭新修正本法第七條之生鮮農漁產品除外規定，所稱「生鮮農漁產品」其立法意旨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三、由於新修正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正式實施日期尚未明確，目前報行政院請示中，俟有結果，本會將另函通知各機關並公布於網站。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關於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施行。","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02,"doc_number":"台88處會字第05943號","title":"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1,"revoke_note":"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條第三項」配合修正為「第六條第二項」；說明四刪除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請查照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說明：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由其主(會)計單位監辦，此乃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至於開標前，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會計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本案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核屬上述採購之範疇。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三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三、會計人員對於招標方式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會辦時，提供意見供決策之參考。四、會計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是否曾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應加以審核。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會計室等單位副本：審計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計長 韋 端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條第三項」配合修正為「第六條第二項」；說明四刪除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539號","title":"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關「廠商資格」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函說明二停止適用，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限為「財力」資格。","content":"主旨：貴公司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關「廠商資格」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夆工字第八八二號函。二、 招標文件所定廠商資格，如非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所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或資格」者，廠商得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正本：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本函說明二停止適用，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限為「財力」資格。","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33號","title":"差額保證金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衍生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其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前後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二四七五八號函。 二、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九七號函所稱[可退還其差額]，其 決定權在 機關，並非一定要依新制規定退還差額，與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七四一○號函附件一覽表之內容並無牴觸。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99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34號","title":"藥品聯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content":"主旨：貴會為處理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八十六年度藥品聯合採購招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函囑提供相關意見及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公貳字第八七一一一二五-○一四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實施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藥品採購，無論其是否屬學名用藥，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亦即不得排除「同等品」之參標機會。三、 前揭公告金額以上之藥品採購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譬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之藥品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即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四、至廠商有圍標或陪標情形，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罰。正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250號","title":"辦理主副食品之採購，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content":"主旨：貴家辦理公自費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家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八北縣仁總字第八○七六六號函。二、本案 貴家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主副食品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宜。正本：台北縣立仁愛之家副本：臺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54號","title":"答復國道高速公路局就「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所詢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附件所引用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content":"主旨：貴局就「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所詢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廿一日工八八字第一五一一三號函。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附件所引用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837號","title":"本法施行前之採購於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行，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一日Ｄ材字第八八Ｏ六Ｏ八Ｏ四Ｙ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99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396號","title":"招標、投標及契約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投標須知範本」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五八七號函修正. 2.「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０二三八三號令修正.","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投標須知範本」、「投標標價清單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參考。說明：前揭範本電腦檔另存於本會資訊網站(網址WWW.PCC.GOV.TW)，並將隨時更新。 貴機關如有需要，請自行下載使用。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臺北美僑商會、臺北歐僑商會、國際工程協會副本：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投標須知範本」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五八七號函修正. 2.「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０二三八三號令修正.","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79號","title":"臺北縣政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第一項提問之答復，修正為郵政匯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content":"主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四九八○三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第一項提問之答復，修正為郵政匯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11,"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0412號","title":"國立交通大學採購「戶外大型雕塑作品」，係校友捐款並指定捐贈「楊英風雕塑作品」，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1-1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content":"主旨：有關國立交通大學採購「戶外大型雕塑作品」，係校友捐款並指定捐贈「楊英風雕塑作品」，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九○）總（二）字第九○一七七六七一號函。正本：教育部副本：國立交通大學、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1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9122號","title":"大陸地區機構、廠商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及人民幣如何折算為新台幣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7-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一四一四二號函，本函說明二前段對於大陸地區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之說明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 貴院函詢「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八十九）陸經字第八九○七八八七號函辦理並復 貴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八九）工研法字第一三七八號函。二、 關於經驗或實績之證明，依現行兩岸經貿規定，我方廠商不得與大陸地區機構、廠商直接業務往來，故我方廠商應無提出大陸地區機構、廠商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之情事。至於第三地區之投標廠商得依旨揭標準第十四條規定，以大陸地區機構、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參與投標。三、 關於實績證明上所載外幣如何折算為新台幣，可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新台幣兌換美元之匯率與人民幣兌換美元之匯率，二者換算求得。正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依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一四一四二號函，本函說明二前段對於大陸地區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之說明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1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955號","title":"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期限之起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00-04-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有關補正及異議之期限，應自次日起算。","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期限之起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六九九四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間命廠商補正者，其處理異議之期限，自補正之日起算。但有關廠商異議期間之遵守，則應以廠商提起異議之日認定之。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有關補正及異議之期限，應自次日起算。","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1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8658號","title":"獨家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銷售、服務、維修等業務而向外國廠商訂貨之行為，是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0-04-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三「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四三號函」，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八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公司獨家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銷售、服務、維修等業務而向外國廠商訂貨之行為，是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辦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翔（八九）購字第○○一二五號函。二、 旨揭訂貨行為，如符合下列條件，無本法之適用：（一） 貴公司依國內廠商之需求，向外國廠商訂貨，係依 貴公司與外國廠商簽定之獨家銷售、服務、維修等代理合約辦理。（二） 貴公司與國內廠商間買賣合約表明銷售該外國廠商產品係代理或受委任之意旨。（三） 貴公司未就該產品另為加工之行為。三、 若不符前述情形，可依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四號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四三號函釋辦理。四、 貴公司如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附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詢本會。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三「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四三號函」，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八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1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258號","title":"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之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35條、政府採購法第39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69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issue_date":"2000-03-17","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僅限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故本函說明二之（三）應配合修正；第六十九條業經刪除，有關履約爭議調解移列第八十五條之一，故本函說明二之（九）應配合修正。","content":"主旨：貴府函送「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等，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89）府秘字第八九○七六九六號副本函。二、旨揭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之處如下：（一）第二頁第（二）點之一規定之印鑑及第八頁第三點規定廠商須攜帶與「承攬工程手冊等」相同之印鑑前往開標，造成廠商於同時間內只能在各機關投一個標，並不合理，應予修正。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經濟部商業司已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二）第三頁第參節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憑據應附於投標文件，否則即視為未繳納而為無效標，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無之額外規定，並不合理，應予修正。（三）第三頁第九行「實績、財力證明等」，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四）第五頁第六點之（六）應刪除「或差額保證金」，該保證金應於決標前繳納。同點之（八）及（九）逾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刪除。（五）第七頁第六點之（三）「與」應修正為「同時為」，以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點之（五）後段文字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後段文字修正。（六）第八頁第十五點主方案及替代方案均不予接受。同頁第伍節第一點應予刪除，以免與第參節不一致及重複。（七）第九頁第六點之（四），「塗改原標單」如係指後附「標單」之塗改，只要有蓋章，應無不可。如包括其他文件，亦同。（八）第十四頁第捌節第二點，廠商單價如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不應一律按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同節第三點之（一）、（三）及（四）前段，其情形應為「得撤銷決標」。同點之（二）、（四）後段及（五）則為「應撤銷決標」。（九）第十四頁第玖節第二行「或」字應修正為「並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或第六十九條規定」。（十）財物投標須知有以上情形者，請比照更改。（十一）所附「切結書」為多餘之文件，建議刪除。所附「標單」，請於標價總額欄加印「整」字，以免廠商漏填。所附「應備文件明細」第一點之（二）承攬工程手冊應僅規定影本或指定其特定頁數之影本。 三、其他內容仍請自行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檢視。正本：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僅限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故本函說明二之（三）應配合修正；第六十九條業經刪除，有關履約爭議調解移列第八十五條之一，故本函說明二之（九）應配合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991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77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0-03-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四「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本函說明四「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content":"主旨：貴局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八九）駒駿字第一五七三號函。二、來函說明一，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仍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之適用，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一○二號函已有釋例。三、來函說明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所指履約進度落後情形，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交貨期為評量標準。另依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五二四號函釋，得為全案最後履約期限前依分批交貨期限計算者。四、來函說明三，招標文件中關於廠商逾期履約而解除契約之規定，屬本法第一百一條第八款之情形，與第十一款無關。廠商延誤履約期限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五、來函說明四，關於本法施行前決標之案件，仍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適用，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八五九號函已有釋例。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四「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本函說明四「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其第111條已刪除。","rel_count":3,"revoke_type":"PARTIAL"},{"id":991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10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及逾期違約金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0-03-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content":"主旨：貴院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八）蓮藝字一六三七五號書函。二、貴院辦理採購發生短少或少數檢測不合格之情事，究應如何處理，應由 貴院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若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仍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規定之適用。三、前項情形，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或採雙方協議契約變更之方式處理，毋需辦理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 貴院本於權責執行契約時，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適用。四、來函說明二，關於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合約中未註明計罰上限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正本：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副本：國防部採購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1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3065號","title":"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印製各項收費票證之採購作業違失之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00-0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招標期限標準」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三「特殊採購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之規定業已刪除。","content":"旨主：貴局辦理印製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各項收費票證，其採購作業違失之處如說明，應確實改進，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秘八八字第二三六五五號函。二、 前揭採購限定最近三年曾承印公營或政府機關票、證、照一次合約金額三千萬元以上，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第十四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之規定。又訂定特定資格，依前揭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三、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特殊採購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首揭採購之等標期不符合此一規定。四、 招標公告登載事項，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列明採購數量摘要，數量變更時，應辦理更正公告，預算金額並應一併調整之。五、 預算金額既已公布，其超預算決標，顯有不當。 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交通部、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林稽核委員純政、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 [註]：「招標期限標準」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三「特殊採購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之規定業已刪除。","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418號","title":"以私人支票經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繳納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12-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銀行保付支票」已修正為「金融機構保付支票」。","content":"主旨：貴校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押標金繳納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八)儒立字第二九○九號函。二、 廠商以私人支票經臺灣土地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如該支票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保付支票，應予接受；另依上開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機關不得拒絕。正本：陸軍化學兵學校副本：國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銀行保付支票」已修正為「金融機構保付支票」。","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2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531號","title":"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11-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九七六○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已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content":"主旨：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法88資決字第○○三○四○號書函。 二、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對於財力之規定為「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財力之說明」，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為「具有相當財力者‧‧‧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二規定之性質不同。 貴部如欲訂定關於廠商財力之基本資格，請依前揭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辦理。正本：法務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九七六○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已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76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11-1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本函說明五「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br>【註】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立法說明：「……其性質屬限制或剝奪廠商權利之行政處分，為利機關作成通知之決定前，能完整掌握個案實際情形，對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予考量。……」爰機關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行為是否該當停權之事由，且應考量是否情節重大，不應以契約預先約定之，爰本函說明五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外(八八)總購字第八八○一○一一四一一七號函。二、 來函所稱規劃設計廠商於規劃設計錯誤時之責任，請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另為避免發生難以求償之情形， 貴部可考慮延後部分契約價金之付款時程，俾驗證規劃設計成果，但應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三、 前揭廠商之責任，另可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責任)、第六款(專業責任險)、第十款(罰則)及第十四款(違約之認定)，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四、 旨揭條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應以延誤該採購案為限，不宜擴大解釋為「以致延誤該案履約期限或與該案有重大關連案件之履約期限」。五、 貴部如欲將規劃設計廠商規劃設計錯誤之情形列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建議於招標文件預先敘明該錯誤屬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之情形。正本：外交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本函說明五「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8條移列為第14條，其第10、14款分別移列為第11、15款。","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173號","title":"外離島委商運務洽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採限制性招標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10-3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應予刪除。","content":"主旨：貴部外離島委商運務洽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採限制性招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室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八八)軸鏏字第六二○八號函。二、 來函所述固定航線證明，為廠商資格條件，與辦理採購案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無必然關係。三、 來函所述運務，如係日常運務，無租船運送之可能，擬委託船舶運送業者運送，而特定港口僅有一家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者，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四、 如特定港口有二家以上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建議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五、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正本：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應予刪除。","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737號","title":"與國外合作機構簽訂公務人員研習計畫契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0-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content":"主旨：貴部國際合作處與國外合作機構簽訂公務人員研習計畫契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排除條款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經(八八)國字第八八三○三五二六號函。二、 來函說明二，由美國在台協會與我駐美代表處簽約乙節，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向外國政府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但仍適用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三、 來函說明三，委託英國歐亞公司代辦乙節，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採購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四、來函說明四，委託荷蘭高等教育國際合作機構代辦乙節，如該機構為荷蘭政府之授權機構，比照前揭說明二之方式辦理；或以其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96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8-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五「第三十條規定『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已修正為「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標檢(八八)高秘字第六九四四號函。二、來函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不決標予最低標甲廠商，應以來函所稱未超底價次低標乙廠商之標價決標；如乙廠商於宣布決標後拒絕簽約，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發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洽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三、 來函說明二，最低標甲廠商不提出說明或擔保時，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予決標外，應決標予前揭乙廠商。四、 來函說明三，甲廠商如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而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皆超底價時，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減價、比減價格。至於押標金之發還，依「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五、來函說明四，本法第五十八條之執行程序係由機關選擇，毋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所稱通知，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採書面通知者，得為收受通知之日。惟截止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其為非休息之星期六，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始日及末日以外之其他例、休假日，免予扣除。 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五「第三十條規定『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已修正為「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75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總標價」，為投標廠商之報價，但得依決標價而調整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content":"主旨：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總標價」，為投標廠商之報價，但得依決標價而調整之，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工研法字第二七二七號函。 二、前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之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金額，機關不得另為其他規定。正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48號","title":"以私人支票經農會保付做為押標金與規定不符，決標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銀行保付支票」已修正為「金融機構保付支票」，本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芎鄉建字第八○○八號函。 二、有關廠商以私人支票經農會保付做為押標金乙節，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銀行保付支票」不符，如於決標後發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應撤銷決標，並得以原決標價由第二低價廠商得標。附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六五六五號函頒之「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第五之（二）點決議：「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將『銀行』擴大為『金融機構』並增列『郵政匯票』，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未修正施行前，各機關能否接受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及郵政匯票乙節，為利廠商降低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意願、增加競爭，適用修正條文。」正本：新竹縣芎林鄉公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銀行保付支票」已修正為「金融機構保付支票」，本函停止適用。","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99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00號","title":"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房地產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t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且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P>2.「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刪除第十四條規定。","content":"主旨：貴署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檢察官職務宿舍一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請逕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宜檢守總字第七四三四號函。二、 本案建請依前揭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三、 來函所稱訂定底價困難乙節，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訂定底價；無法以客觀方法訂定單價標準乙節，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對於如何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其後之議價決標程序已有規定，不必以價格為決標之唯一考量條件。正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且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刪除第十四條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11號","title":"「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適用範圍無金額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六四三六四號函。二、 有關「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之認定方式乙節，譬如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第十九條縣(市)自治事項(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第二十條鄉(鎮、市)自治事項(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行政院函頒災害防救方案等法令所辦理之緊急處置。三、 前揭辦法之適用範圍並無金額限制，各機關得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該辦法之情形下自行訂定更詳細之作業規定。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 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出國 副主任委員 李 建 中 代行[註]：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863號","title":"公營事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函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立院益字第○三八號函。二、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理」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公營事業並不適用前揭規定。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出國 副主任委員 李 建 中 代行[註]：本函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314號","title":"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1999-07-1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依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四二五五號令：「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七四三號函釋例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行所屬。說明： 一、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其須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部分，不得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其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須繳納之代金，於扣除前揭差額補助費後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 二、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但與僱用原住民人數合計不足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百分之二者，向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不足部分之代金。 三、原住民代金專戶如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總行代號004分行代號0037)之帳號003004258187。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四二五五號令：「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七四三號函釋例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8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於實務之運作等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83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依第七十四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八十三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爰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88院益字第○二九號函。 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於實務之運作乙節，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究屬公法或私法行為，原則上依個案性質認定。屬公法行為者，得續行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屬私法行為者，得提起民事訴訟或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 三、本法施行後重行招標，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設立及審議，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其委託對象之選定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依第七十四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八十三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爰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64號","title":"中信局辦理黃金相關產品及保健產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商業性轉售之採購已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本函說明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關於中央信託局辦理自營性業務之黃金相關產品及保健產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台財會第八八二一一○七二九號函及中央信託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台總貿字第八八○○六○○五七八號函。 二、中央信託局辦理黃金相關產品業務，係以金融服務之提供者提供金融商品服務，屬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特許業務之經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中央信託局辦理保健產品之採購，係以商業性轉售及營利為目的，如因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有時程限制，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或無法適時辦理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財政部、中央信託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商業性轉售之採購已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本函說明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停止適用。","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68號","title":"有關「準用」乙詞之涵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2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content":"主旨：貴行辦理購置安南分行行舍基地，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之適用疑義一案，因本案屬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公告之採購，有關評選適合者之認定，可依原徵選文件及 貴行內部審議程序辦理。至「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條所稱「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之涵義，指性質相近可用者即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銀總（二）字第○九八二○號函。 正本：臺灣銀行總行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38號","title":"「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content":"主旨：貴行函詢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銀總（二）字第一一○○五號函。二、機關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辦理者，尚非必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由 貴行審議小組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加以認定。三、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3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0864號","title":"交通部國工局建議修改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函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issue_date":"2001-04-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建議本會修改相關解釋函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國工局九○工字第○五六四九號函。二、 貴局辦理經常性之巨額工程採購，如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相當，得免適用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函說明三之規定。三、 至所提調整押標金額度乙節，經考量當前經濟景氣情況，且為紓商困，本會尚難同意，仍請貴局配合辦理。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本函說明三及說明四於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六五號函另有規定。","rel_count":0},{"id":993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3573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業經本會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三五七二號令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0-08-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五九八號令公告廢止。","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業經本會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三五七二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五九八號令公告廢止。","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3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6272號","title":"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二十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5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6-12","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14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本函附件項次八之本會答復第1點，停止適用。<br>[附註]詳附件。","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提[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九日電材字第八九０五-０四四三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附註]1.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4條、第31條第2項規定，已有修正。2.公司法107年8月1日修正部分條文，第8條第3項新增實際負責人之規定。","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993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255號","title":"有關承攬契約載明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隔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應否計算工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2000-03-1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說明二有關調解之規定調整為八十五條之一。","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有關承攬契約載明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隔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應否計算工期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臺區水工會北辦字第89006號函。二、 有關工程契約規定工程期限為日曆天者，假日是否免計入工期，宜事先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契約未規定者，應由契約兩造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或循仲裁、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三、 來函所敘工程契約中既已規定「全國性選舉投票日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臨時公布者，免計工期」，則隔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是否免計工期，建請依該規定逕洽主辦機關認定之，其有爭議者，建請依說明二後段所敘方式處理之。正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辦事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說明二有關調解之規定調整為八十五條之一。","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3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322號","title":"收取押標金額度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0-03-09","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押標金額度已另有規定。","content":"主旨：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收取押標金之額度，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依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研商調降押標金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 各機關辦理採購規定廠商應繳納押標金之額度，以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標價之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限，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但均不得逾新台幣五千萬元。其有低於百分之一之需要者，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三、 前揭補充規定適用於文到之日起各機關新辦之採購案。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押標金額度已另有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AMOUNT"},{"id":99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218號","title":"廠商交貨品質不符契約規範之處置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12-07","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就廠商交運進口煤品質不符契約規範之處置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電材字第八八一一-一四六八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詳附件。","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9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475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1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content":"主旨：貴公司有關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四日信稽一字第88A1301859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詳附件。","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9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11號","title":"有關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遷建新館工程建築硬體工程，擬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ontent":"主旨：有關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遷建新館工程建築硬體工程，擬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乙案，請 貴部本於權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六三六○號函。二、 右函附件部分內容經查有誤，建請修正：(一)附件一第五頁第四點法令依據之傳統發包中第２點應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二)附件二第十九頁第五之點「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應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三)附件二第十九頁第五之點，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而非報主管機關核准。(四）附件三第二點法令依據第４種「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第６種「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至第六十八條」均應刪除。三、另查來函所稱「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發包」乙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為「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另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招標文件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至於擬允許共同投標之土建、機電、空調、電梯及帷幕牆五部分，有無任一部分之廠商有競爭不足之情形而會影響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或因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請一併研議。正本：教育部副本：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revoke_type":"PARTIAL"},{"id":99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42號","title":"台電「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請釋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電材字第八八０八｜０六六五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詳附件。","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9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title":"台電「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1999-08-24","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 <br>","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請釋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電材字第88071989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詳附件。","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9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38號","title":"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保證代替之廠商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規定廠商之財力資格方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content":"主旨：貴處就辦理「中山大直橋改建工程」乙案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市工養土字第八八六三二四六四○○號函。二、 來函所舉廠商資格(一)甲等營造業(二)財務狀況(三)工程實績，其中(二)、(三)二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三、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之銀行或保險公司，包括外國銀行或保險公司依我國「銀行法」或「保險法」之規定，於國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規定廠商之財力資格方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4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16號","title":"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本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 <br>","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請求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油財第88050245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第16款。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9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95號","title":"臺灣銀行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政府採購法第15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6-14","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 <br>","content":"主旨：貴行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八）銀法字第０七五五二號函。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問題第6點答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5項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9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824號","title":"「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解答","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6-03","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 <br>","content":"主旨：貴處針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提疑義，答覆如附件，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水工字第A880500215號函。正本：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問題一答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4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5,"revoke_type":"INFO"},{"id":99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076號","title":"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42條","issue_date":"1999-06-24","is_revoked":1,"revoke_note":"[附註]詳附件。 <br>","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八八）油工88050387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詳附件。","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99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91號","title":"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一百萬元採購案之資訊公告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6-10","is_revoked":1,"revoke_note":"<br>【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亦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三號令修正。<br>備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台端函詢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一百萬元採購案之資訊公告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函。二、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定之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不得少於三日。」另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因此，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者，如僅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四天即可開標，且資料傳輸日期及時間皆可由該系統查詢。正本：鄭清順先生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亦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三號令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51,"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0910035400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2002-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函為「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北市捷機字第０９１３１９７０２００號函。二、貴局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請依台北市政府規定先洽該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臺北市政府、本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995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0752號","title":"工程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2001-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方式，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規定辦理；如契約未規定，而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九十年一月三日屏仁校總字第○一六號函。二、旨述事項，如契約未予規定，可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以日為單位計算逾期日數，尚無工作天、日曆天、假日之分別；至於雨天是否計入，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債務人 ，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正本：屏東縣仁愛國民小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_count":0},{"id":995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8265號","title":"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一四五八二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0-1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一四五八二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附註】本解釋函已刪除。","rel_count":1},{"id":995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4188號","title":"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0-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九南市都綜字第二二六五七二號函。二、來函問題一，首揭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係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非「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招標文件所有內容。三、來函問題二，前項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應於招標前召開評選委員會決議之。四、來函問題三，所稱之「訂定」評審標準，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自行擬訂，並經評選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而「審定」評審標準，則得由機關人員組成之工作小組事先擬訂評審標準，經評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前揭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關於人數之規定。正本：台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有關說明三部分，依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一五八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rel_count":0},{"id":995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9730號","title":"函詢有關「豪雨」定義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2000-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豪雨」定義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盛隆(八九)港字第○一三七號函。二、依據氣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項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佈」。故豪雨之認定應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者為準。經查 貴公司來函所述內容與中央氣象局發佈之豪雨定義尚屬有別，先予敘明。 三、另就該工程標案而言，若以工作天計算工期，有關晴雨天之判定，係以該工程能否合理施作來判定之，且各類工程有其不同特性(如室內工程或室外工程)均會有所影響。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因天候影響致無法履約之時間，其經機關核可者，得不計入工期」。是以，有關晴雨天之判定，宜按個案之工程特性由工程主辦機關逐日予以判定，方符合實際。四、旨揭事宜之處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應由契約兩造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正本：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rel_count":0},{"id":9956,"doc_number":"標檢(89)6字第0004176號","title":"為使實驗室資源能充分利用，公共建設採購材料之抽驗，建議工程主辦機關，除認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數據外，當可參採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4-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台灣省建築材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建議公共建設採購之材料，只要符合國家實驗室之檢驗數據﹝標準﹞者均能予以承認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八七○號函。二、有關公共工程材料設備之抽驗，依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七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要點」第八點，似已認可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三、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運作至今十年已有良好績效，其認可之實驗室所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亦已被國內許多機關團體採用。為使實驗室資源能充分利用，公共建設採購材料之抽驗，建議工程主辦機關，除認定本局檢驗數據外，當可參採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上意見，請卓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註：本函說明二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七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要點」第八點，修正為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一○四四九號令修正之第三點第四項。","rel_count":0},{"id":9957,"doc_number":"(89)工程稽字第89006952號","title":"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時於招標文件中列明管轄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0-03-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及提升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功能，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時於招標文件中列明管轄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事項，如 說明，請查照。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故為發揮監督功能，請中央政府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標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連絡方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146970、傳真：(02)23894940，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九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招標文件，應列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連絡方式。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五０二００號令修正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已成立有稽核小組之中央部會，應分別標明其稽核小組。（本函說明所列，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改為：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48及傳真電話：02-87897554）","rel_count":0},{"id":995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065號","title":"採購電動堆高機，其作業有諸多違失之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3-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台北酒廠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電動堆高機二部，其作業有諸多違失之處，請即予檢討糾正，並全面檢討 貴局所屬各單位採購作業之適法性。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旨揭採購案：(一)預算為一百二十六萬元，惟招標公告載明非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顯有錯誤；(二)限定美、日、英、法、德五國產品，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參與競標，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三)二月十四日公告，限定廠商自二月二十一日起方得索標，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四)廠商納稅之證明限定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二九七六０號令修正。原第三條第三項已修正移列第三條第四項。","rel_count":0},{"id":995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527號","title":"終止契約，有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0-0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所依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訴八八○三五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終止與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同安抽水站抽水機組更新工程」契約，如該公司於契約終止前已部分履行契約，致接續廠商之履約範圍與原招標標的有異者，則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九北縣重秘字第一一三八號函。二、 首揭工程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台北縣三重市公所副本：台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6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926號","title":"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第1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issue_date":"2000-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交政八十九字第○○○一五八號函。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提問之答復，修正為郵政匯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2.本函附件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提問之答復，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3.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59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另第22條第1項第9款修正為：「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rel_count":0},{"id":996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2604號","title":"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北建四字第89B9000091號函。二、首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詳估採購金額，係於公開徵求房地產前編擬計畫之用，其性質為估計可能須支用之金額，不得於確定議價對象、訂定底價時再行辦理。擬購置之土地如有指定地區廣、土地分區、位址等差異大之情形，可擇其中較有可能中選者詳估之，或就需求條件模擬各種可能情形詳估之。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本函主旨，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0},{"id":996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131號","title":"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00-0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政八十八字第○六六一五五號函。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提問三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七、提問八、提問九之答復，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本函附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十六，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3.本函附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十七，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4.本函附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問十八，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有關門首公告之規定。5.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同條第16款。","rel_count":0},{"id":996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2324號","title":"「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14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55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64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0-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一覽表本會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０六０六一號令修正。","rel_count":0},{"id":99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908號","title":"貴部民用航空局所報航空警察局八十八年度各機場法、德、美製各型行李Ｘ光儀定期保養維修合約，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民用航空局所報航空警察局八十八年度各機場法、德、美製各型行李Ｘ光儀定期保養維修合約，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會八十八字第○五八五三三號函。二、首揭定期保養維修合約，因新、舊法更迭之際，招標文件須待修正，為確保各機場行李Ｘ光檢查儀繼續正常運作及安檢工作遂行，本會爰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七六號函，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同意該局再與原廠商續約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建請檢討招標機關之採購效率在案；惟前揭採購又因招標程序，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宜請 貴部責成招標機關先行檢討採購效率後再議。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id":996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496號","title":"「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是否仍可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署函詢「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是否仍可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三五三○九號函。二、首揭第十三條規定，本會意見如下：（一）涉及政府採購部分，與現行政府採購法令尚有不合。（二）有關涉及政府採購之獎勵辦法，宜由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於相關採購法令中規定，以免法規體系紊亂。（三）有關 貴署對優良營造業之獎勵措施，建議另以其他方式為之，如融資、疏困、減免稅捐或給予獎金等。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０９１００８３６８９號令業已廢止。另本函說明二之（二），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已有規定。","rel_count":0},{"id":99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850號","title":"物料之運輸業務勞務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工程用各項物料之運輸業務勞務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八)台水料字第三六○六一號函。二、 首揭採購，如政策上決定限定以鐵路運輸為之，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獨家供應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惟該政策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其餘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另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2236號","title":"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交會八十八字第○五七八七八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首揭條款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七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四、 機關依前揭條項第四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經上級機關核准。上級機關如認為擬擴充之金額有不妥之處，其准駁應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title":"有關招標案廠商資格及洽減價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issue_date":"1999-12-10","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14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本函說明三，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招標案廠商資格及洽減價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701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提出，由廠商自行擇定，機關不得限定其一或分別訂定收據聯與收執聯之提出條件。三、關於來函說明二，開標結果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應視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而定。如未規定，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辦理。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說明二，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本會業以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九七六○號令修正為同條第四項。","rel_count":4,"revoke_type":"PARTIAL"},{"id":99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235號","title":"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及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二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及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二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標檢(八八)秘字第九○○二六○二號函。二、 前揭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乙案，如符合因搬遷費用、裝設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續租之情形，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至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乙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於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id":997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056號","title":"房地採購，對尚在建造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不宜納為徵選之標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準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採購，如應徵房地正進行建造中，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及權利書狀者，不宜納為徵選之標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保秘字第六００二０六九號函。正本：勞工保險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二０七五０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0},{"id":99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810號","title":"教室屋頂翻修工程，承包廠商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減作項目罰款是否可由保固款扣除，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1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教室屋頂翻修工程，承包廠商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減作項目罰款是否可由保固款扣除，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八嘉國中總字第二二○四號函。二、查保固款係為確保廠商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之用，不宜作為抵充減作項目罰款之用。三、本案建請通知廠商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罰款，否則視為「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之情形，再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規定通知其事實及理由，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刊登之日起一年，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正本：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副本：嘉義市政府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為新修正條文第八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附記部分應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四七號令及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八六六七號函釋例辦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3條之停權期間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0},{"id":997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18號","title":"答復中船公司請釋政府採購法之八項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之八項問題，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七）船物二五五六號函。正本：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項次一之答復，適用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2.項次二，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已有修正。","rel_count":0},{"id":997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892號","title":"外匯局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統計資料，是否可採行限制性招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行外匯局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統計資料，是否可採行限制性招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八）台央秘字第○一○○六八七號函。二、前揭各項外匯統計資料，連續二十八年委由同一廠商辦理，且該廠商已開發約二千多支程式軟體，若前揭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中央銀行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603號","title":"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標檢（八八）四字第○○二一五五二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貴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受託者以該計畫經費辦理設備採購如須交付 貴局，除契約另有規定屬委託代辦採購，應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如屬委託代辦採購，受託之法人或團體擬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仍須報經 貴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核准。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7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333號","title":"電梯維護保養續約案，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六部電梯維護保養續約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財北國稅秘字第八八一八九三六二號函。二、 有關電梯之維護保養，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應由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及專業技術人員維護保養，以維公共安全。前揭勞務採購可依上開辦法訂定廠商資格需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合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將 貴局對於零組件換修之條件明訂於招標文件；其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由 貴局上級機關財政部本於權責核准。正本：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另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76,"doc_number":"台88處會字第06145號","title":"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是否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牴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是否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牴觸，請釋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八三四號函轉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高市計二字第○四三八二號函辦理。二、 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有關底價之訂定，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長 韋端【註】：「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三二五一三０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０九一００五四０七號令會銜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函主旨及說明二所列「第三條」，修正為「第四條第二項」。","rel_count":0},{"id":99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903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票及選舉公報印製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十八中選行字第八八八五三二○號函。二、 前揭選舉票及選舉公報印製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宜。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三、如果基於安全、距離等考量，自可將相關需求納入招標公告。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第一款至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90號","title":"入出境局花蓮入出境服務處租用辦公廳舍案，依「公營事業機\r\n      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政府機關準用\r\n      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向機關採購（包括承租）房地產得免\r\n      公開徵求之規定，本案得採限制性招標，向中國農民銀行\r\n      花蓮分行續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花蓮入出境服務處租用辦公廳舍案，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政府機關準用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向機關採購（包括承租）房地產得免公開徵求之規定，本案得採限制性招標，向中國農民銀行花蓮分行續租。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境後林字第七一二六三號函。二、 前揭續租，除依前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免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於議價程序，尚不得免除。三、 未來中國農民銀行民營化後，即不適用前揭辦法。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原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條文已刪除。","rel_count":0},{"id":99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755號","title":"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公告前先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issue_date":"1999-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公告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前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於監造或管理等服務工作，得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八八)油工八八０九０一四六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法第二十條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為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99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186號","title":"更換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科字第○一七號函收悉。二、貴公司承攬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辦理之「圖書資訊視聽大樓新建水電工程」，係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訂約，現擬更換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乙節，查「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廠商以本法(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者，機關得予同意。其已繳納者，並得允許更改繳納方式。」依來函所附本案契約第十點之(七)之規定：「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應由得標廠商以現金為之，或以本校認可之公、民營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書或辦妥質權設定並蓋妥印鑑之銀行定期存款單(不含可轉讓定期存款單，銀行須拋棄行使抵銷權)換抵。」故建請依該契約規定之繳納方式，逕洽機關同意後辦理。正本：東景企業有限公司副本：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說明二有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本會業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為「廠商得以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其已繳納者，並得經機關同意更改繳納方式」。","rel_count":0},{"id":99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35號","title":"「政府採購法」問題十二則答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54條、政府採購法第60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59條","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辦公室函詢「政府採購法」問題十二則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八勞中人政字第六○五一二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內容問題三答，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問題四答1，修正為如係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比減價次數三次；如係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3.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59條內容已有修正。","rel_count":0},{"id":99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521號","title":"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同業間對外保證疑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2條","issue_date":"1999-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同業間對外保證疑慮，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智字第09011999號函。二、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廠商為政府採購契約之保證人，應符合該項規定。三、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但以該廠商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為限」。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則不適用此一規定。四、 若已繳納履約保證金，則毋需提供連帶保證廠商。另有關合約履行保證事項相關規定，詳如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正本：智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三及說明四停止適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適用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rel_count":1},{"id":99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998號","title":"中油續租辦公室同意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臺灣營業總處擬向建恆企業有限公司續租建國大樓一年一案，如已花費裝修費用，租金合理，且對業務聯繫具便捷性，確須續租該辦公室者，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油財八八０七一一二四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本函所列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移列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id":99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21號","title":"基隆碼頭至北部煤場進口煤炭公路運輸合約招標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基隆碼頭至北部煤場進口煤炭公路運輸合約」招標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電材字第八八○八│一三九一號函。二、 前揭招標案，貴公司已另辦理公開招標，其結果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另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25號","title":"除繳納履約保證金外，併須提供兩家舖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除繳納履約保證金外，併須提供兩家舖保，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八)榮工業一字第一○七八一號函。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本函所述情形與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之四之規定尚屬有別。","rel_count":0},{"id":99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84號","title":"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公定費率獨家供應之標的，其無議價程序者，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公定費率獨家供應之水、電、油、氣、電信等標的，其無議價程序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關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請 查照。說明：復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六日電傳文件。正本：台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張隆吉君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為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998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071號","title":"關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基於實務考量未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基於實務考量未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作業乙節，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信法三字第八八Ａ一二○○三二○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三二五一三０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０九一００五四０七號令會銜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已有規定。","rel_count":0},{"id":998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63號","title":"財政部關稅總局統籌印製之「海關規費證」，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與中央印製廠議價辦理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總局統籌印製之「海關規費證」，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與中央印製廠議價辦理乙節，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請逕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總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總局總字第八八一○五○二一號函。正本：財政部關稅總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列「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且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99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97號","title":"關於公共工程招標，部分機關對招標資格限制「開標前三年承辦各機關之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不得投標，建議通函各機關刪除該項規定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會函為公共工程招標，部分機關對招標資格限制「開標前三年承辦各機關之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不得投標，建議通函各機關刪除該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台區營榮業字第Ｏ四二九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實施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中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機關不得就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條款。三、又關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處以停權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停權規定。四、前揭說明已另函知各機關，個案如涉及招標之爭議，建請依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辦理。正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新竹縣政府、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說明二「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之外」，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四款情形之外」。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已修正為15款情形。","rel_count":0},{"id":99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59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及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節，查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情形，可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新（八八）字第○七三號函。二、 機關依規定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三、 如所訂定之廠商資格，非屬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或資格者(例如實績、財力證明等)，廠商得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正本：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原條文第二項已修訂為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rel_count":0},{"id":999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56號","title":"工程期限為日曆天者，假日是否免計入工期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契約規定工程期限為日曆天者，假日是否免計入工期，宜事先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契約未規定者，建請契約兩造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或循仲裁、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一三六二○六號函。正本：台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_count":0},{"id":99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46號","title":"遴聘專人編撰「關西鎮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所遴聘專人編撰「關西鎮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關鎮民字第一○○○八號函。二、 機關遴聘專人擔任編輯或撰稿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 貴公所為編撰「關西鎮志」，遴聘史學專家、學者或地方耆老等擔任主編或撰稿人，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其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三、 同一計畫分別聘任編輯及撰稿人，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非屬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辦理。四、 貴公所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新竹縣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新竹縣關西鎮公所【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2},{"id":999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86號","title":"依違反工程契約之規定停止廠商投標權疑議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8-07","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五款。","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擬依違反工程契約之規定，停止承攬廠商承攬 貴處及所屬機構投標權乙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後有關不良廠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機關不宜就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條款適用於機關之停權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5032241號函。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四款。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五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999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16號","title":"國立編譯館約請學者專家編纂各類書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館約請學者專家編纂各類書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館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國文社字第一八七八號函。二、 貴館書籍編纂業務，其個案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照「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並依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評選委員會，公開客觀評選學者專家或其他廠商，擇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倘委託對象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亦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三、 前項委辦業務其個案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正本：國立編譯館【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2},{"id":99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20號","title":"醫院購置電腦斷層掃描儀設備之後續維修契約履約爭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署所屬基隆醫院購置電腦斷層掃描儀設備之後續維修契約金額疑義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衛署中管字第○○三一五二五號函。二、 本案係屬 貴署所屬基隆醫院與德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履約爭議，請依契約規定辦理，如未能達成協議，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或循其他民事程序解決。三、 至來函所稱獨家供應之認定，請 貴署本於權責自行處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_count":0},{"id":99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225號","title":"復台北縣政府函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一八九七七四號函。二、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公告，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至於右函說明二所述情形，如資格及規格之規定預先公告，則所列解釋無誤。三、有關非經常性採購之選擇性招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對於符合資格條件廠商及合格廠商投標之家數並無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公告，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既已明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之。五、關於租用私人房舍乙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請 貴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訂定之規定辦理。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有關「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之規定，本會業以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六二○四號令修正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rel_count":0},{"id":99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79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需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不需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屏府工發字第一一九九三三號函。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刪除】（「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條第二項」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rel_count":11},{"id":999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5531號","title":"中油油輪臨租適用本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05-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所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國際油輪市場之油輪臨租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經(八八)國營字第八八五三三九九三號函二、前揭油輪臨租採購，經查尚不符合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建議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選擇性招標之經常性採購及第二十一條之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處理，再配合已發布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與受邀廠商另為約定等標期，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三、復查油輪臨租屬勞務性質，且為運輸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油品之用，費用轉嫁消費者，亦屬轉售性質，依本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得不將底價及決標金額納入決標公告事項。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招標期限標準」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原第四條第一項已修正，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rel_count":0},{"id":99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136號","title":"中油油罐汽車駕駛勞務之採購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05-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1.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營人八八０四０八００號函。兼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八八北勞油字一二０七號函。 2.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皆有其特殊性。前揭「駕駛勞務」採購尚不具特殊性，不宜從寬認定。至於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提可否提前簽約一節，請自行衡酌。3.至於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又廠商及駕駛人員之資格，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並於契約訂明考核條件。 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所列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移列第十六款。","rel_count":1},{"id":100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88號","title":"與公營事業議價，公告金額以上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廠以議價方式採購公營事業獨家販賣之標的，其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成酒工字第一八三二號函。二、 前揭議價程序得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０八一五０號書函（影本如附件）辦理。三、 貴廠爾後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問題，建請先洽詢 貴廠所屬之上級機關之意見。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成功啤酒廠副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不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為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0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30號","title":"關於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押標金優惠疑義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署轉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請釋示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公共工程招標機關範圍疑義案，並請本會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一六八五一號函。二、 查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優良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時，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三、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時，其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是以，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之優惠額度，機關須訂明於招標文件中，獲選之優良營造業始得於投標時，有所依循，並據以辦理優惠事項。故本案建議 貴署應查明中華電信公司是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優良營造業之押標金優惠規定，否則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自行將押標金減半，則中華電信公司似難謂有違反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另依本會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並無前揭押標金優惠規定。三、 又本案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函，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審標之爭議事由，建議請該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規定辦理。註:有關優良廠商之獎勵方式，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已有規定。","rel_count":0},{"id":100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645號","title":"復唐榮對於本法第34、61條及施行細則第35、84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14條之疑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1999-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廠函詢政府採購法令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廠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八唐不銹鋼材字第二三七二號函。二、貴廠採購生產用之原、物料，如係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為目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底價及決標金額如涉及商業機密，得不予公開底價，並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其他非屬轉售目的之採購，其底價及決標金額仍應公開。三、前項採購之招標期限，得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四條之規定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正本：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廠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招標期限標準」，本函說明三所述該標準「第十四條」已修正為「第十條」。","rel_count":0},{"id":100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862號","title":"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專案輔導擬採限制性招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嘉義分局民雄配送中心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專案輔導第二階段細部規劃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八八公業字第一七六六四號函。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004,"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09100372940號","title":"「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會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二九○○號令、臺會企字第○○四○二九六號令及會研字第○九一○○一七五九四號令廢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8-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會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二九○○號令、臺會企字第○○四○二九六號令及會研字第○九一○○一七五九四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 依院頒「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捌、一、（三）之規定：要點及注意事項，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者，停止適用。二、 本會已依本（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供各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採購依據，爰廢止旨揭作業要點。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10005,"doc_number":"(90)工程訴字第90003622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期間之計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1-0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期間之計算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二、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日起」、「決標日起」、同條第二項所稱「自收受異議之日起」、第七十六條所稱「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稱「接獲通知之日起」、同條第二項所稱「收受異議之日起」及「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計算廠商異議、申訴期間及機關異議處理期間時，當日均不算入。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企劃處網站、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異議及申訴期間，均配合修正為「次」日起計算。","rel_count":0},{"id":1000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4852號","title":"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如因原議價及得標廠商未能履約致解除契約後，其後續採購程序，得比照該條第二款規定，就其他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9-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行函詢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九）銀總（二）字第一三三六七─三號函。二、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議價及決標方式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如因原議價及得標廠商未能履約致解除契約後，其後續採購程序，得比照該條第二款規定，就其他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林能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0},{"id":1000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2888號","title":"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執行監督事宜，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辦理採購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00-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執行監督事宜，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辦理採購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監察院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九）院台財字第892200589號函辦理。該函影本如附件。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 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 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00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0871號","title":"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如無正當理由者，仍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之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0-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如無正當理由者，仍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之適用，復 請查照。說明：復 貴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蓮亦字○六○一三號書函。正本：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副本：國防部採購局、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如無正當理由者，仍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之適用」，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款」。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第9款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rel_count":0},{"id":1000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8991號","title":"答復審計部對於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建議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九二四Ｏ七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所提建議事項，錄案參考。本會另已彙整「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以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字第八九Ｏ一五九九三號函請各機關勿犯同樣錯誤。三、關於來函說明二，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辦理稽核監督，截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對於重大異常情形，組成專案小組實地稽核監督者計二十三件，書面稽核監督者計八十三件，其中移送檢調單位偵辦者計十二件，對於嚴重違反採購法令情事者亦已送請有關機關查處；另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申訴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違反採購法令情事者，自會通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查處。四、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會所訂「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等範本僅列載「監驗（辦）人員簽章」，未分別標示出上級機關等有關單位簽章欄位或函復自辦文號乙節，查本會所訂表格，機關得視需要增加所需欄位，本會將另予調整有關欄位，以利機關採行。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本函說明二所列「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本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一二五號函修正。另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三二五一三０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０九一００五四０七號令會銜修正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監辦人員應簽名。","rel_count":0},{"id":1001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820號","title":"關於廠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之執行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0-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之執行原則，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三○四二三○○號函。二、 旨揭執行原則如下：（一）、廠商於本法施行後發生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其可依本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規定處理者，須為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且係與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有關者。本法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規定。（二）、依本法第一○一條規定通知廠商，應由發生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採購案之機關為之。（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本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所規範之範疇不同、要件不同，立法目的亦不相同，因此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所為就業歧視之認定，固可供機關認定廠商是否違反本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之參考，惟並無拘束機關之效力，廠商是否違反該條款規定，仍應由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所述「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十四款」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第14款修正為「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rel_count":0},{"id":1001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8103號","title":"營建知訊第二○五期(八十九年二月刊)法律專論「由招標案例探討採購法的周延性」乙文，針對政府採購法規定論析各節，本會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政府採購法第69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院營建知訊第二○五期(八十九年二月刊)法律專論「由招標案例探討採購法的周延性」乙文，針對政府採購法規定論析各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惠予刊登。說明：一、關於案例一：契約價金之結算給付規定。(一)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一點規定：「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一)依契約總價給付。(二)依實際施作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四)其他必要之方式。」(二) 招標機關之契約價金條款(一)為前揭要項第三十一點第二款之方式，而條款(二)至(四)又引用第三十一點第一款依契約總價給付方式下調整契約價金之原則，致有不一致情形。(三) 關於招標機關依前揭要項第三十二點第二款規定，所稱「契約所定數量」，係指前揭要項第三十點「金額或數量上限」或第三十三點「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與招標機關是否提供材料無涉，如認為文字內容有「將犧牲得標廠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之權利」之疑，自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四) 至於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一點第四款「其他必要之方式」及第三十二點序文但書「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雖賦予機關另為規定之裁量，惟仍適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之規定，廠商如認為招標文件中之契約條款有違公平合理，自得依本法第六章循異議申訴程序辦理，異議或申訴是否成立，不宜逕為揣測。如係履約後發現者，亦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申請調解。二、 關於案例二：投標廠商未符資格部分擬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乙節。(一)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以確認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廠商如因不符合招標機關依前揭條項規定「具履約能力」之投標廠商資格，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保險單投標者，履約風險為全部採購總額，應非補足實績金額足可保障，況且部分資格規定，如信用證明、相當人力證明等亦非可以金額衡量，故以機關辦理該採購之風險要求提供對等保證，與立法原意並無違背。(二) 至於國外銀行出具之資格連帶保證是否符合規定乙節，「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已有規定，必須為銀行法第二條所稱「外國銀行(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所開具之連帶保證，始符合規定，並無由招標機關自行裁量之處。正本：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 條 戳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一之（四）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修定為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說明二之（一）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已有修正。","rel_count":0},{"id":1001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915號","title":"公營授信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3-08","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本會110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00002309號函，本函說明三即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銀法字第○三二○四號函。二、 貴行參加旨揭拍賣案件之投標，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三、 貴行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或動產，其承受期間甚為短促，建議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並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三二四號函報請 貴行之上級機關通案核准。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1001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724號","title":"檢送「機關採購服裝作業範例」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其他以機關員工為目的之採購，得比照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採購服裝作業範例」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其他以機關員工為目的之採購，得比照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浚汎企業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已刪除有關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01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2563號","title":"臺電公司臺中電廠增建第九、十號機火力發電計畫所需大型循環水泵之採購，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43條、政府採購法第44條","issue_date":"2000-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臺中電廠增建第九、十號機火力發電計畫所需大型循環水泵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電核火字第八九○一│一五八○號函。二、來函所述廠商評鑑，實為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審查，故應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所述國際標乙節，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旨揭採購如欲優惠我國廠商，亦可考量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1},{"id":1001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2564號","title":"臺電臺中電廠增建第九至十號機火力發電計畫六‧九KV裝甲開關之採購，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43條、政府採購法第44條","issue_date":"2000-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臺中電廠增建第九至十號機火力發電計畫六‧九KV裝甲開關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電核火字第八九○一│一五七九號函。二、來函所述廠商評鑑，實為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審查，故應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所述國際標乙節，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旨揭採購如欲優惠我國廠商，亦可考量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1},{"id":100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718號","title":"答復司法院祕書處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第五十八條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2-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處秘四字第三一九八三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時，毋需公開底價。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除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提供連帶保證人作為擔保。四、 關於來函說明三，廠商逾期繳納履約保證金之處理，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已有規定。至於逾期繳納其他保證金之處理，得由招標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三所述「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提供連帶保證人作為擔保」乙節停止適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適用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本函說明四，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31條第2項第6款移列為同條項第5款。","rel_count":0},{"id":100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716號","title":"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執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府環法字第一一四四六二號函。二、 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乙節，如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召開會議且作成決議之情形，自應適用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招標文件之訂定及審查，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有關出席人數之規定，本會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四九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_count":0},{"id":1001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500號","title":"有關藥品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苗栗醫院辦理[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院局八十八年藥品及注射用衛材聯合招標]採購案，有關藥品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八衛署中字第四○○○八三二號函。二、 前揭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經 貴署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其准駁請 貴署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 來函說明一所列三種情形，分別涉及[以廠牌別列標]、[在原產國獲得成分專利]及[指定廠牌之方式標購]，如擬依前揭同條項第二款辦理，須符合[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之情形。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0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851號","title":"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所屬稅捐稽徵處擬依限制性招標方式續租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舍作為辦公廳使用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財政局所屬稅捐稽徵處擬依限制性招標方式續租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舍作為辦公廳使用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八八府工三字第八八Ｏ七三五五一ＯＯ號函。二、 前揭租用辦公廳案，承租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得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準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逕洽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原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條文已刪除。","rel_count":0},{"id":10020,"doc_number":"台88處會3字第11632號","title":"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關文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關文件」,係指有助於監辦人員依前述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監視機關辦理開標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文件,請查照。說明:依據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電子郵件請釋示案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會計室等單位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處中部辦公室主計長 韋端【註】：「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０九一００三二五一三０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０九一００五四０七號令會銜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函主旨「第六條第二項」已修正為「第七條第三項」","rel_count":0},{"id":100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98號","title":"台中縣府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作為后里國中遷校用地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擬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作為后里國中遷校用地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二七六Ｏ五二號函。二、 前揭租用校地案， 貴府得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準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逕洽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至於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層報核定」之層級，依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核准程序辦理。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說明二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原第三條、第四條已修正及第十四條條文已刪除。","rel_count":0},{"id":100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564號","title":"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續租外駐 察辦公室，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續租外駐監察辦公室乙案，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中區國稅秘字第八八○○四七二二八號函。正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id":100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862號","title":"除履約保證金外，機關不得於契約條文中增列履約保證人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除履約保證金外，機關不得於契約條文中增列履約保證人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地工行字第六三三六號函。二、 有關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本法第三十條「併提供其他擔保」之規定，係指除履約保證金之外，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擔保之情形。三、 另「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之規定，不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正本：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三停止適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適用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rel_count":0},{"id":100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974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修正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修正版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九Ｏ七七號函停止適用。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本函本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函修正。","rel_count":0},{"id":100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129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無論處置理由，於本法施行後，應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9-1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五款。","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無論處置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十三款情形，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 貴公司應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油工字第八八○九○三七二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四款。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五款。","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0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62號","title":"購買基地之毗鄰土地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縣公館鄉公所擬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購買其基地之毗鄰土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一三四三三號函轉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府財產字第八八○○○六九○三九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府函說明二之(一)，訂定採購毗鄰土地計畫前，可先行通知毗鄰房地所有權人協商，以明瞭其出售意願及價格，據此擬定採購計畫層報核定。此一先期作業程序，不適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三、關於 貴府函說明二之(二)及(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時，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免收押標金；議價前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底價。但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採購，得不訂底價。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主旨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1},{"id":100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770號","title":"釋示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五三七四三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第三問答復（二）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0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21號","title":"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尚未經財政部核定，目前可否改依該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一○九八三七九五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條款出具保險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關於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新竹分公司基於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尚未經財政部核定，目前無法依式出具保險單，擬改依該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一○九八三七九五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條款出具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九七○二一號函。二、本會訂頒之保險單條款，係供各機關參考之用，保險業者可依據該條款製作保險單，並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財政部核定。於財政部未核定前， 貴府如接受前揭該部八十一年核定之保險單條款，本會無意見； 貴府如不接受上揭保險單條款，請通知廠商改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保證金繳納或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主要陳述與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五六一八號令第一點扞格。","rel_count":0},{"id":100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73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得就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十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其他條款。原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臺北美僑商會、臺北歐僑商會、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十三款增列為十四款。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已修正為15款情形。","rel_count":0},{"id":100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513號","title":"公立醫院藥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研討會會議記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舉辦[公立醫院藥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教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國防部軍醫局、國防部採購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內容七之（十三）答「第六條第二項」配合修正為「第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為新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一。2.本函附件第八之（二），因本會遷址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為（02-87897650）及傳真為（02-87897604）","rel_count":0},{"id":100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11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決標之工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廠商施工進度落後如逾履約期限已達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情形者，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大型空蝕水槽設備及建築新建工程」，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之日起，廠商施工進度落後如「逾履約期限」已達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情形者，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廠商如有不服者，得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訴，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海總營字第四八五七號函。正本：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副本：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一款」配合修正為「第十款」。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111條已刪除。","rel_count":0},{"id":100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36號","title":"關於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榮資字第九三○號書函，關於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之疑義收悉。二、 來函表示 貴公司依本會提供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時，公證人於刪除保證書應逕受強制執行之規定後始予公證，惟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不予接受。查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得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並載明於保證人未能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乙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七四七號函示，應由公證人就個別具體事件依職權認定。三、 由於本會提供之保證書格式係屬參考性質，如機關同意前揭保證書之公證結果，本會無意見；如機關不同意前揭保證書之公證結果，建請 貴公司改採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餘保證方式或依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正本：榮電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align=\"center\"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p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本函第三點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_count":0},{"id":100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36號","title":"參觀券印製之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參觀券印製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台博總字第二八○八九號函。二、 本案 貴院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參觀券印製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宜。正本：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第一款至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0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45號","title":"辦理後續擴充採購案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分公司函詢辦理後續擴充採購案，擬採限制性招標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分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北秘字第88A0700041號函。二、 有關 貴公司列舉之勞務採購實例「合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繼續有效，每期一年，如有異議應於合約屆滿前二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約」，因未敘明續約期間之上限，不符合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八三七號函之意旨，不得依政法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三、 有關列舉之勞務採購實例「本合約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止，合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得續約每期一年，以兩期為限」，兩期之採購均得採限制性招標，但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再行辦理。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說明三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03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91號","title":"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之規定，不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之規定，不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復 請查照。 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七一九一四號函。二、 以同業廠商之連帶保證代替保證金之作法，其流弊例如得標廠商故意不履約藉以轉手予保證廠商、保證廠商脫產等情形，爰於前揭辦法限制其適用範圍。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適用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rel_count":0},{"id":1003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83號","title":"辦理承租辦公大樓採購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辦理承租辦公大樓採購之疑義，復如說，請 查照。說明：1.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南檢行字第五二九○二號。2.政府機關承租辦公大樓，得準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3.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列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外，應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本會所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及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上述辦法已訂明上限，下限則由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決定。本案以「公 開徵求」廠商後再辦理議價者，得免收押標金。正本：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勞工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0},{"id":10037,"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09100356930號","title":"漁港區域內漁船加油站土地標租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02-08-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署辦理漁港區域內漁船加油站土地標租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漁秘字第○九一一三五○三七一號函。二、旨揭土地標租，標租者尚須依投資計畫於原定用途內投資興建、營運，非屬單純之土地出租性質，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漁船加油站以外之漁港公用事業設施、漁業設施土地標租，亦同。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本：","rel_count":0},{"id":10038,"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0910036869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3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52720號","title":"「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轄）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2-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召開「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轄）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請各縣市政府依旨揭紀錄擇定項目研擬九十二年度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計畫，依附表格式填妥，於九十一年十月底前函報本會。正本：行政院主計處、教育部（國教司）、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信託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企劃處五科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rel_count":0},{"id":10040,"doc_number":"台〈91〉原民衛字第9114192號","title":"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更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台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2-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更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台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請 查照轉知。說明：本案業經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台財庫字第○九一○三○八一三○號函核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主任委員 陳建年","rel_count":0},{"id":1004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07940號","title":"訂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訂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附「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正本：（請刊登行政院公報、建置於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副本：司法院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4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34480號","title":"研商有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酬金計算相關問題﹂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2-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研商有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酬金計算相關問題﹂會議紀錄，請 查照。 正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本會陳主任秘書建宇、林參事鴻銘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郭副主任委員室、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3、14、17、19、23條分別移列為第25、26、29、31、33條，原第18條刪除。","rel_count":0},{"id":1004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39710號","title":"廢止「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2-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廢止「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會業依本（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本年七月十七日發布施行「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供為各機關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之依據，爰廢止旨揭作業規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1004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824號","title":"有關辦理工程勘驗或相關文件簽證作業時是否應由公司全體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到場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0-06-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所請同意 貴公司具技師資格之現職人員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榮工業一字第Ｏ九五Ｏ六號函。二、查技師執業執照登記事項包括技師執業機構名稱，故技師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受聘於 貴公司方式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僅得於 貴公司執行該科技師業務，至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核備登記事宜係屬營造業主管機關權責，應由 貴公司擬聘之技師先行申請執業執照後，再持執照向 貴公司所在地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三、有關辦理工程勘驗或相關文件簽證作業時是否應由公司全體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到場乙節， 貴公司承攬工程指定執業技師為該項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時，應選任其科別之執業範圍與該工程相符者任之，以符合技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並得於契約中載明或報備於業主或地方建管單位其所負責之技師姓名，惟得不以一人為限，機關辦理工程查驗或簽證時，應僅需要求上述負責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即可。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0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62號","title":"委託辦理「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辦理「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貿（八八）二發字第Ｏ七七四七號函。二、委託辦理國外紡織專業展係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委辦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三、本件「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經濟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衡酌籌辦國外紡織專業展應具備紡織及展覽規劃相關專業知識，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專業服務」， 貴局亦可依上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與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議價。四、本「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如係由 貴局補助紡拓會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符合本法第四條之情形，則紡拓會辦理本項展覽之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 貴局之監督。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04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33號","title":"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貿(八八)綜發字第Ｏ七九九五號函。二、委託辦理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委辦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三、本件推廣貿易活動計畫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經濟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如係由 貴局補助外貿協會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外貿協會辦理該項計畫之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受 貴局之監督。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0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73號","title":"委辦「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業務」計畫之委辦對象，係依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所訂定之「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貿（八八）二發字第Ｏ七三三一號函。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0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11號","title":"政府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為「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為「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財庫字第八八一八七七八五六號函。二、 茲就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方式說明如下：(一)衡酌每次辦理出售公股之標的不同，其採購金額得以各次委託之手續費認定，如手續費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或依第三條規定，逕洽證券商辦理。(二)委辦手續費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出售公股之機關可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公開招標或依第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擇定委託之證券商；或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委託專業服務之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與公開客觀評選優勝之證券商議價，委託辦理該年度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三)如屬經常性採購，亦得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六家以上合格證券商名單，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於各次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時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方式，邀請證券商辦理。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依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Ｏ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說明二之（一）修正為:衡酌每次辦理出售公股之標的不同，其採購金額得以各次委託之手續費認定，如手續費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2.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0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96號","title":"委託人民團體代辦補助機構、學校及家長團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修讀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委託人民團體代辦補助機構、學校及家長團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修讀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八)特教字第八八Ｏ八二九六一號函。二、 委託團體代辦補助業務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案支給受委託團體之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受託團體如為慈善機構，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0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51號","title":"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擬採「公辦民營」，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請釋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擬採「公辦民營」，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工(八八)五字第Ｏ二二八七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貴局來函附件所述「辦法」或「須知」，非屬「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故前揭甄選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程序，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工業園區管理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 貴局可依該款規定報經濟部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13},{"id":100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88號","title":"企業訓練聯絡網、企業訓練輔導團兩委辦計畫擬採限制性招標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職業訓練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企業訓練聯絡網、企業訓練輔導團兩委辦計畫擬採限制性招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十八勞秘三字第ＯＯ三Ｏ九一八號函。二、 前揭企業訓練聯絡網、企業訓練輔導團兩項委辦計畫經查：(一)該兩項計畫並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情形。(二)該兩項計畫如符合本法同條同項第四款所列情形，得經 貴會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0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八條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1999-07-21","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7年3月26日工程企字10700085530號令刪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content":"主旨：貴社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八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社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天秘字第一七六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廠商，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貴社為中國國民黨所屬之文宣機構，故屬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招標之投標。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依上開規定，得標廠商於非轉包下得將契約之部分交 貴社代為履行。正本：中央日報社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7年3月26日工程企字10700085530號令刪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0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463號","title":"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接受 貴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九三六三二號函及九月十六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八五三五Ｏ號函。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列「社會福利服務」為本款適用範圍。另108年11月22日本會和衛生福利部會銜訂定發布「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rel_count":1},{"id":1005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111號","title":"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市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市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信財二字第88A7000240號函。二、 選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首揭工作，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來函說明之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註:1.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說明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現行條文為第十六款。","rel_count":0},{"id":100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810號","title":"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提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六三四號函答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五七九Ｏ號函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八十八年七月二日高市社局秘字第一九Ｏ二六號所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各機關對政府採購法意見彙整表」項次四、五、七、九、十等五項建議，諒達；另項次一、二、三、六、八等五項，答復如附件。正本：內政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以上均含附件﹚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關於社會福利服務，修正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22條第3項及第52條第2項。另本會及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22日會銜訂定發布「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rel_count":0},{"id":1005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25號","title":"漁業署委辦計畫及高雄進出港聯合服務中心辦公庶務費用之支付，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署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辦計畫﹙不含漁業科技研究計畫﹚，及高雄進出港聯合服務中心辦公庶務費用之支付，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漁一字第八八六七ＯＯ三九號函。二、 本會尚難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首揭委辦計畫得採限制性招標，至個案是否符合上開同條第四款所列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請報上級機關核准。三、 高雄進出港聯合服務中心係由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高雄區漁會、魷魚公會等﹚共同組成，並非政府機關，該中心庶務費用之支付，不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該庶務費用如屬機關補助性質，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至於該中心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說明二第十三款為現行條文第十六款。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rel_count":9,"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05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44號","title":"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照護服務計畫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中區老人之家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照護服務計畫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八八﹚內中社字第八八Ｏ三八六八號函。二、 首揭計畫如社政機關未曾採行而確屬試辦性質，得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以限制性招標之辦理之採購，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0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81號","title":"「澄清湖高級淨水處理模型廠試驗研究」第二年研究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 貴公司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澄清湖高級淨水處理模型廠試驗研究」第二年研究計畫，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台水工字第二五三Ｏ三號函。二、 首揭計畫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Ｏ九一ＯＯＯ二五六一Ｏ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主旨第十三款為現行條文第十六款。","rel_count":0},{"id":100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4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9條","issue_date":"1999-06-25","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9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所請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常字第Ｏ五Ｏ四七號函。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所稱「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指廠商間因正當商業往來而須支付價金者，例如推廣費用。此等給付，並未牴觸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三、「軍事機關辦理國外廠商在台代表∕代理登記及管制運用作業要點」第５點及第６點明定國外廠商不得給付非法佣金、不得施惠政府員工，國外原廠授權在台代表或代理之報酬，應具市場之正當合理性，不得損及國軍軍事機關之採購利益，並非來函所指完成登記及報酬申報後不加以限制，上開要點規定並無牴觸本法之處。正本：常理法律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9條已有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06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28791號","title":"修正「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2-08-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本會會銜行政院主計處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發布，<a href=\"09100328791a.doc\"檢送發布令影本</a（含<a href=\"09100328791c.doc\"法規條文</a）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6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9621號","title":"本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資料庫（網址：http//www.geps.gov.tw）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新增「歷史標案」查詢及下載功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多加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1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資料庫（網址：http//www.geps.gov.tw）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新增「歷史標案」查詢及下載功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多加利用。說明：一、 為擴大機關間之資訊交流，有效協助機關採購人員研擬招標文件，本會已於電子領投標系統新增「歷史標案作業」功能，免費提供招標機關查詢並下載其他相關單位之歷史標案資料，以為研擬招標文件之參考。二、 上揭新增系統功能，因囿於記憶體容量、營運硬體維護成本、資料之運用權限及使用效益等因素考量，開放對象限以中央機關之「機關代碼」前面二階代碼、地方機關之前面三階代碼相同者，始可相互查詢及下載；開放資料範圍則為查詢日前半年內之歷史標案及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條款」及「招標規範」，惟不含圖檔等附件。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0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356號","title":"函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6-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如再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之情形，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且次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可續洽第三低標辦理；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標並依此類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電材字第八八O五- 一五八三號函。 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06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05250號","title":"電「器」承裝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電程會總字第一○二三號函影本乙份供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副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06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21100號","title":"「如何加強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2-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召開「如何加強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中央信託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企劃處五科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6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312010號","title":"修正「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7-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如附件。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1},{"id":10066,"doc_number":"台90忠授字第04139號","title":"各機關所有出國計畫之核定及執行，不得再由受補助及委辦之機關、團體等，邀請原補助及委辦機關人員出國，並負擔出國旅費","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5-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有效控管各機關派員出國案件，今後各機關所有出國計畫之核定及執行，均請切實依本院訂定之「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辦理，又各機關年度預算所編列之補助及委辦費，不得再由受補助及委辦之機關、團體等，邀請原補助及委辦機關人員出國，並負擔出國旅費，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案陳審計部九十年三月六日台審部壹字第九○○三八七號函及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審部壹字第九○一四○五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疫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中央銀行、中央信託局、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審計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行政院主計處會計作業小組、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處、行政院主計處會計室、主計月報社（請刊登） 院長 張俊雄","rel_count":0},{"id":10067,"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6025號","title":"電梯設備保固項目是否包括設備之保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電梯設備保固項目是否包括設備之保養乙節，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規定辦理，如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嘉工總字第九一○○二○九○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般所稱「保固」與「保養」尚屬有間，如前開設備有保養之需要，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與廠商另訂保養契約為宜。關於保固責任，來函所附契約第二十二點之（二）已有規定。正本：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68,"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4431號","title":"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標決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88條","issue_date":"2002-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辦理「嘉義市崇文國民小學地震受災重建第二棟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標決標。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嘉義市崇文國民小學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嘉崇文總字第○九一○○○一三一三號函諒同收悉。二、旨揭工程電梯規範說明第5-1-2及-3節，建築師函說明二及三既無要求製造廠商具有與國外美日名牌電梯製造廠訂有技術合作連續十年以上之意思表示，亦未限制電梯全部或部份器材須為進口產品，則請將該二段文字刪除或修正，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三、旨揭工程電梯規範說明第5-2-2節（建築師函說明四），廠商資格限定「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甲五類會員」及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一級會員」持有證明乙節，無法令依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四、旨揭工程電梯規範說明第5-2-3節（建築師函說明五），對於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以免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規定。五、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限制競爭之處罰規定。正本：嘉義市政府發包中心副本：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嘉義市崇文國民小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09100285440號","title":"訂定發布「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7-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訂定「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附「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正本：（請刊登行政院公報、建置於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副本：司法院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70,"doc_number":"台公座91字第00003號","title":"台灣公營事業機構購料業務座談會第四十五屆第十一次會議紀錄函附專題演講「進出口公證檢驗實務作業」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4-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台灣公營事業機構購料業務座談會第四十五屆第十一次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中央印製廠等十九單位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信託局儲運處","rel_count":0},{"id":10071,"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6754號","title":"底價訂定應考量保險市場行情之變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2-06-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國際再保險業者之承保能量急遽萎縮，導致國內保險市場行情緊俏，各機關辦理涉及保險費用之採購，其底價訂定等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研商擴充再保險能量及機關辦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之招標，其底價訂定應考量保險市場行情之變化。三、另重申「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已列入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財政部保險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72,"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7125號","title":"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一０令修正公布，檢送新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重申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請各機關勿犯同樣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73,"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5550號","title":"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2-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並應注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二、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三十三條之四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三、重申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另上開優良廠商名單，可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之「優良廠商名單」網頁查閱。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74,"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5641號","title":"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最有利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2-06-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最有利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兼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北採二字第○九一○○○二○九六號及五月三十一日北工採二字第○九一○○○二八五一號二函）、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國立台灣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私立淡江大學、台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本會法規委員會、秘書處副本：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75,"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4835號","title":"「替代方案實施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四八三四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5條","issue_date":"2002-06-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替代方案實施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四八三四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rel_count":0},{"id":10076,"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4200號","title":"各機關辦理與砂石、土方車輛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載工料有關之工程採購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與砂石、土方車輛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載工料有關之工程採購，其物價指數調整等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交通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交路字第O九一OOO五一九八號函業就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及混凝土攪拌車回歸重量法之裝載及取締規定乙案，訂定取締原則及配套之實施日期規定，合先敘明。二、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之招標，應考量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並宜於底價訂定時針對工程物料價格加以分析。三、另重申各機關辦理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遵守本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五三一九號令之規定，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77,"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7308號","title":"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5-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０六六六號、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0七四三號、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一五七號及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二七六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政府採購法業奉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57號","title":"高硫公司函為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商品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為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商品，函請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節，請自行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八）錏總字第一五四七號函。 二、 貴公司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三、 有關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本會業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Ｏ七四三號致經濟部函另有補充說明，該函影本如附件。正本：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解釋函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Ｏ一七三Ｏ八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0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43號","title":"採購轉售之標的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建議所屬事業辦理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經(八八)國營字第八八五三七九二四號函。二、 有關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財物或勞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行政院版草案原有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於立法院審查時遭刪除。三、 關於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如該事業已訂有內部作業規定，且該作業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其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同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一) 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二)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以滿足轉售對象之需求為目的，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三)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有時程限制，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無法適時辦理者。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記：本函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八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080,"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2839號","title":"訂頒「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2-06-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為利各機關（構）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特訂頒「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76號","title":"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國內出口廠商代辦徵信，洽詢國外知名可靠之徵信所提供徵信報告，依商業慣例每年訂購點數，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國內出口廠商代辦徵信，洽詢國外知名可靠之徵信所提供徵信報告，依商業慣例每年訂購點數，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中國輸出入銀行保險部致 貴處施主計官炳煌書函辦理。二、 首揭代辦徵信係委託專業服務，屬於勞務採購，雖徵信費用係投保人負擔，惟購買徵信點數係由銀行出面與徵信機構簽訂契約，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中國輸出入銀行預購徵信點數實際上係銷售給投保輸出保險之國內廠商，應屬轉售之標的，該行如對預購徵信點數訂有內部作業規定，且該規定經財政部核准，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一) 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二)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以滿足轉售對象之需求為目的，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三)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有時程限制，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無法適時辦理者。三、 前揭採購視其性質亦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採購。正本：行政院主計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本解釋函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Ｏ一七三Ｏ八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08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1019961號","title":"「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2-06-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工水四字第○九一○○○七二二六號函。二、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已有規定。三、 復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準此，旨揭合作社是否可參與投標，應視其是否符合個案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副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10083,"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3267號","title":"機關採行協商措施者，得僅以密件之書面文件通知參與協商廠商，不另行辦理會議協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7條","issue_date":"2002-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函詢機關採行協商措施者，是否得僅以密件之書面文件通知參與協商廠商，不另行辦理會議協商乙節，機關如不辦理會議協商，可採書面協商方式辦理，並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北採二字第０九一０００二五六三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100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2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職權委任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職權委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Ｏ八三Ｏ五八號函。二、 貴部與所屬機關學校間為上下隸屬指揮關係，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所屬機關或學校取得財物或勞務，上開規定所稱之「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為 貴部。雙方得採適當方式議定勞務或財物之金額，機關間以換文方式為之，亦為可行方式，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惟仍有本法其他規定之適用。三、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九二Ｏ八號函說明二所稱「職權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並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有關職權委任事項，無本法之適用。貴部將教改應配合事項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學校辦理，如委任事項係屬政策研究性質，應為「勞務採購」之研究發展，非前函所稱「職權委任」。四、 檢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一份， 貴部委託辦理政策性研究計畫，請擇適當方式辦理。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說明二與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Ｏ六七二號令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不合部分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085,"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0587號","title":"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5-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附件，請參考並通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 茲配合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公布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及同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內容，修訂旨揭範本。二、 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index/main_asp?butt=2&mai=c2）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8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5736號","title":"學術單位是否得為技術服務廠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5-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學術單位是否得為技術服務廠商，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行政室九十年四月九日之電子郵件。二、貴機關之採購案件，如非屬研究發展性質之勞務採購，不適合委託學校辦理，蓋學校之職責為教育及研究。另研究發展案適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會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087,"doc_number":"文貳字第9110104178號","title":"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4-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發文字號：文貳字第九一一○一○四一七八號附件：如說明二主旨：檢送內政部函復有關整合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之研處意見，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辦理。二、 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推動及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決議，請該部研處台南縣蘇縣長煥智提議「可否將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整合，賦予村里辦公室法人的地位，村里長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理事長，村里民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會員」乙案，該部研處意見詳如附件。三、本案承辦人：錢佩霞小姐，聯絡電話：︵○二︶二三四三四一○一。【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說明三之（二）內容如下：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規定，村（里）為鄉（鎮、市、區）內以人口、戶數為單元之編組單位。村（里）長係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惟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亦為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之聯繫場所，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教育部、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行政院第一組、行政院第五組、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地方發展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臺南縣政府副本：本會第二處","rel_count":0},{"id":10088,"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20751號","title":"修正「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5-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rel_count":0},{"id":10089,"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4142號","title":"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一九一二二號函說明二前段對於大陸地區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之說明，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2-04-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配合經濟部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條文，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一九一二二號函說明二前段對於大陸地區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之說明，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首揭辦法第五條修正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其買方或賣方，得為大陸地區業者。但其物品之運輸，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境外航運中心為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1018775號","title":"關於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南投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修正前為第十三款）之部分實有不妥，請於文到後三個月內重行報請本會認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完成修訂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2-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南投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修正前為第十三款）之部分實有不妥，請於文到後三個月內重行報請本會認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完成修訂程序，請 查照。說明：一、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草鎮工字第○九一○○○五九二九號函副本諒同收悉。二、旨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略以「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茲因本會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二六二○四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修正相關條文略以「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爰請 貴府配合本會前揭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旨揭辦法相關條文。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1,"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7694號","title":"修正「招標期限標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02-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招標期限標準」 附「招標期限標準」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2,"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7393號","title":"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2-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條文。 附「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條文。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3,"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6404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2-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旨揭事項，本會前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函請配合辦理，惟近數月來發現仍有部分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就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預為規定，致發生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之分包是否為違法轉包之爭議。二、 為杜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及契約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4,"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1016641號","title":"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會議紀錄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2-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中央信託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國立臺灣大學（兼復 貴校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一校總字第○○六四五三號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理律法律事務所、本會法規委員會、秘書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_count":0},{"id":10095,"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7599號","title":"廢止「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2-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一七五九八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6,"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7586號","title":"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一七五八五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7,"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6053號","title":"修正「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2-04-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０一六０四五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8,"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3325號","title":"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2-04-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二日91三商電（營）字第010號函。二、來函所詢事項，建議於合併前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擬消滅公司向尚有契約關係之各機關分別通知；合併後由存續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向各機關分別通知。 正本：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099,"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1483號","title":"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2-04-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如附表。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100,"doc_number":"(91)工程管字第91008350號","title":"有關釋疑公共工程監造事宜及行政作業之正確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issue_date":"2002-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釋疑公共工程監造事宜及行政作業之正確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所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九一）沃字第九一○三○一號函辦理。二、有關審查承包商施工計畫書作業內容乙節，除契約另行規定外，依照一般公共工程慣例，監造單位審查完成承包廠商所送之施工計畫書後，需於施工計畫書第一頁（送審單）加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所用之公司章與負責人簽名，並於每頁間加蓋騎縫章，報請主辦單位備查。至騎縫章之印信，並無規定須為簽訂契約所使用之公司章與負責人印章。三、有關依原有監造契約之監造人員資格辦理乙節，查本會前以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二三一三七號函，請各機關於「契約」內明訂監造人員之資格與人數，並至少有一人須完成本會或本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俾落實執行品質監督作業。本案監造契約雖訂於本會前函發布之前，惟為落實執行品質監督作業，以有效查核承商品管人員之執行情形，仍請 貴所儘速遴派已受品管人員訓練之監造人員或另派員受訓為宜。四、有關貴所結構技師是否需於公共工程承包商之改善計畫書上簽證乙節，查公共工程如屬建築工程者，其所涉及之相關簽證事宜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而依前開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本案業主要求 貴所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負責，應屬合理要求，且依同規則第三條規定，該專業技師應為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者。至建築師可自行負責簽章乙節，應以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定可自行辦理（毋須委請專業工程技師辦理）者為限。正本：黃永沃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101,"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title":"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如附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2-03-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如附件。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3},{"id":10102,"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11754號","title":"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2-03-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3/2_b_3_2_11.htm\"附「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a。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2},{"id":1010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51035號","title":"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01-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分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健保桃秘字第○九○○○八四三五七號函。二、依來函所述情形， 貴分局窒礙難行之處與每月請款時是否須辦理驗收有關。查依廠商履約情形分次付款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規定各次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貴分局可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並將其結果供期末驗收之用。至於分段查驗，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監辦規定。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副本：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104,"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7072號","title":"因應政府採購法修正後之相關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2-03-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中心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後之相關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北採一字第０九一００００七九三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適用本法新修正條文規定。三、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本法修正條文公布前依規定屬於事前報准性質，其依本法修正條文免報准者，自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日起免報准，其已提報而尚未核准者，亦同。但未依規定事前報准而於事後補報者，不在此限。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105,"doc_number":"院臺工字第0910006796號","title":"行政院函，政府採購法修法函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35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69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4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政府採購法第78條、政府採購法第83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第86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政府採購法第88條、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95條、政府採購法第97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政府採購法第114條","issue_date":"2002-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函送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至第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 ；刪除第六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四條至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一份，請 查照。 說明：本案係奉 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公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蟢署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最高行政法院、銓敘部、審計部、最高法院、考選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總統府秘書長、國民大會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副本：","rel_count":0},{"id":10106,"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7374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其開立之對象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02-02-2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令業經本會於108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令予以廢止","content":"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108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令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業經本會於108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令予以廢止","rel_count":2,"revoke_type":"WHOLE"},{"id":101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09號","title":"農會（信用部）所開立之本行本票、支票、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書面保證，不得作為押\r\n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之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農會（信用部）非銀行法第二條所稱「銀行」，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其所開立之本行本票、支票、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書面保證，不得作為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之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三四五九四號函。二、 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或執票人之票據（譬如：台銀支票），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併請參考。附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六五六五號函頒之「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第五之（二）點決議：「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將『銀行』擴大為『金融機構』並增列『郵政匯票』，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未修正施行前，各機關能否接受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及郵政匯票乙節，為利廠商降低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意願、增加競爭，適用修正條文。」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1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95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繳納種類不包括郵政支票、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種類，不包括郵政機關所發行之郵政支票、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Ｏ一五九號函。 附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六五六五號函頒之「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第五之（二）點決議：「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將『銀行』擴大為『金融機構』並增列『郵政匯票』，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未修正施行前，各機關能否接受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及郵政匯票乙節，為利廠商降低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意願、增加競爭，適用修正條文。」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109,"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5147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廠商之通知，自即日起應載明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2002-0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廠商之通知，自即日起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 機關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108 年5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rel_count":8},{"id":101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4271號","title":"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與審計稽察法規之適用關係","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與審計稽察法 規之適用關係，臚列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檢附審計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台審部伍字第八八○○七九三號函影本乙份。二、依審計部前揭來函，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跨越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者，審計部自該日起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九條及新修正之「審計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隨時稽察，各機關本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前辦理稽察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案件尚未結案者，自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其稽察程序不適用現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免事先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或派員監視；惟此等採購案件，各機關應於結案後二個月內，將辦理結果連同相關文件彙整送該管審計機關。三、各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自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其於本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招標或決標者，亦同。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審計部、本會法規委員會、爭議處理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政府採購公報(請刊 登)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111,"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6199號","title":"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就原投標文件中之影本，檢送正本供查驗，逾期檢送者按日扣罰一定比例押標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issue_date":"2002-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廠商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以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限，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就原投標文件中之影本，檢送正本供查驗，逾期檢送者按日扣罰一定比例押標金」，以免牴觸上開條文之規定。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112,"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6061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14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55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64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issue_date":"2002-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如附件。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_count":0},{"id":10113,"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1494號","title":"如有加計另行供給材料費金額作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依據之必要者，建請於招標公告內附註，以免誤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2-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辦理「中興圳幹線第三期改善工程」及「早期農地重劃區流經低窪地改善工程」案，有關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一嘉南工字第910000013號函。二、旨揭工程採購決標公告資料所載預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一八、二二八、０００元及一八、九二九、五００元， 貴會如有加計另行供給材料費金額作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依據之必要者，建請於招標公告內附註，以免誤解。正本：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台南市友愛街二十五號)副本：審計部、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14,"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4196號","title":"有關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投標廠商資格訂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2-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研商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投標廠商資格訂定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 ○","rel_count":0},{"id":10115,"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4186號","title":"檢送本會刊印之「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刊印之「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手冊，請查照並轉發所屬參考。正本：如附表所列機關副本：本會各處、會、室、組(均附手冊乙本)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16,"doc_number":"(90)工程管字第90031220號","title":"有關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及驗收人員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及驗收人員資格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台九十內中營字第七七Ｂ─九○一二一七五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本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在案（詳附件一）。故臺灣省政府六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府建四字第九九九八一號函亦已停止適用（詳附件二）。 三、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一三一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二八三號函（如附件三）規定，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並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會企劃處、技術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秘書處(刊登公報)附件:如文","rel_count":0},{"id":10117,"doc_number":"(91)工程企字第91002383號","title":"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格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茲修正本會「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格式如附件，修正事項為增列「營業項目」、「負責人」事項之聲明。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Ｏ三九六號及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Ｏ七Ｏ號二函訂頒及修訂之格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1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51962號","title":"有關各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或工程採購如何規定監造廠商及承商人員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2-0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或工程採購如何規定監造廠商及承商人員資格乙案，請參照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九十交字第Ｏ七六五三三號函交監察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院台交字第九ＯＯ一Ｏ九四八四號函有關糾正交通部延遲訂定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乙案審核意見二之（二）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例如「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參照），如屬特殊或巨額之採購，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就廠商經驗、人力、設備等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例如「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具有相當人力」等，上開認定標準第五條參照），對監造廠商及承商相關人員之資格予以規範。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契約內明訂監造人員之資格與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另為加強工程品質，提升監造人員素質，本會前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Ｏ二三一三七號函，揭示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委外監造時，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之監工人員，應至少有一人須完成本會或本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俾落實執行品質監督作業，並符前開監造人員資格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監察院、行政院、本會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19,"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6808號","title":"有關「高鐵嘉義車站特定區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案」之履約保證金適用疑義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有關 貴部就辦理「高鐵嘉義車站特定區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案」之履約保證金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０八三八五三號函。二、 旨揭採購案屬在建營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案，得準用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七二八四號函釋例。三、 另請參閱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００四一號函釋例。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120,"doc_number":"經(9０)商字第0900226062-1號","title":"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新修正公布公司法第六條規定，不再發給公司執照，公告實施前核發之公司執照應於下次辦理變更登記時繳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在案，其中有關公司法第六條原條文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之再修正條文則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有關公告實施前核發之公司執照應於下次辦理變更登記時繳回。正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商業司（五科）副本：","rel_count":0},{"id":10121,"doc_number":"台財保字第0900072338號","title":"保險公會會員如有意承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設計之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得設計保單送財政部審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2-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有意承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設計之履約保證保險業務者，於確實評估相關風險並妥善規劃後可設計保單送部審核，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四七四七五號函辦理。（該函副本諒達）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保險司（二）","rel_count":0},{"id":1012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50200號","title":"修正「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1-12-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附「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2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51484號","title":"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因應「公司法」修正研商調整「政府採購法」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相關規定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1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因應「公司法」修正研商調整「政府採購法」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相關規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國防部採購局、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購料處、交通部公路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124,"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9745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定義之履約進度落後情形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1-12-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定義之履約進度落後情形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國工局九○工字第二四八○六號函。二、貴局擬按工程累計實際進度較預訂進度落後情形，作為認定廠商有無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依據，尚無不可，惟請將預定進度表預先通知廠商，並適時告知累計實際進度，以杜爭議。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已刪除第111條。","rel_count":0},{"id":1012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8165號","title":"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政府機關辦理團體旅遊活動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之建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1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對於政府機關辦理團體旅遊活動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之建議，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相關解釋函(逐條釋例)項下供各機關參考，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觀業九十字第二八七一二號函。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26,"doc_number":"法90檢字第4935號","title":"法務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一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1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案件研析表」、「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各一份，請 查照。正本：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檢察司","rel_count":0},{"id":1012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0548號","title":"外國廠商參與我國工程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04-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外國廠商參與我國工程採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府工三字第九○○二七六二五○○號函。二、關於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資格規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二條已有規定。三、外國廠商投標時及得標後之履約是否須依內政部函頒「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及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乙節，請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5478號函（影本如附件）所示辦理。四、機關如允許尚未依內政部前揭認定基準辦理登記及加入營造業公會之外國廠商參與投標，為避免該廠商得標後因未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致無法履約或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之規定，徒增履約之困擾，建議於招標文件中訂明該廠商須於契約約定期限前依上開規定辦理事項，及外國投標廠商如未能於期限前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而致無法履約或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者，其應負之責任。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28,"doc_number":"90營署建管字第063160號","title":"有關所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是否具投標公共工程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issue_date":"2001-1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所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是否具投標公共工程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九十年十月五日台區營（90）強業字第０五九七號函。二、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可否參與營造工程投標或承攬疑義，查本部前以九十年十月廿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０八五八八二號函釋「按『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為建築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所明定。．．．該中心未辦理營造業登記，其承攬工程如非為建築工程，則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本案建請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在案。正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 署長 林益厚","rel_count":3},{"id":10129,"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4891號","title":"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核准出單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得作為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廠商自即日起得依<a href=\"#aa\"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台財保字第０九００七五０七四一號函</a核准之<a href=\"/gpletf/90034891-1.htm\"「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八八一二二００二)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八八一二二００三)所出單之保險單（如附件），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定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a。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上開性質保證保險單，自即日起不得作為繳納上開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之用。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主任秘書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a name=\"aa\"[附件]</a財政部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發文日期：九十年八月六日發文字號：台財保字第○九○○七五○七四一號附件：主旨：所報送審「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八八一二二○○一）、「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八八一二二○○二）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八八一二二○○三）乙案，准予出單銷售，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保險司案陳貴公會九十年七月二日（九○）產意字第○三九號函辦理。二、本險銷售前應檢附保單條款樣本、要保書各五份，費率表、計算說明書及聲明書各乙份送部備查。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央再保險公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部保險司（二）、連科員秀芬備註:依據本會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八一二二號函更正財政部核准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六日。","rel_count":1},{"id":1013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6650號","title":"惠請行政院國科會及研考會儘早完成「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評鑑通過之研發機構名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1-11-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有關 貴會依「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辦理之研發組織評鑑規劃構想乙案，惠請提前完成相關作業，俾及早公布通過評鑑之研究機構名單，請 查照。說明：一、 前揭作業要點於九十年八月九日發布後，各機關對於評鑑優良機構名單遲未出爐致該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形同虛設迭有怨言。按 貴會研發組織評鑑規劃構想雖已預訂於九十一年三月公告名單，惟為配合各機關九十一年度研發計畫預算於九十年年底前提前選定研發機構之執行需要，建請 貴會於九十年十二月中旬前建立名單，以供各機關利用。二、 副本抄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二一二號函諒達，仍請 貴會儘速辦理並復） 正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131,"doc_number":"(90)工程稽字第90046660號","title":"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01-11-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一、招標文件及公告應載明所轄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六九五二號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一四二八○號函已有說明。二、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及「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惟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迭接獲民眾及廠商反映，部份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其招標文件及公告，或未同時載明疑義及異議受理窗口，或未載明所轄稽核小組而僅載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致相關疑義或異議未能及時向招標機關提出，而有影響其權益之虞。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副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3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8122號","title":"更正本會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四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五六一八號令所載財政部核准「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之日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四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五六一八號令所載財政部核准「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之日期，更正為九十年八月六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財政部九十年十月四日台財總字第０九００六五０六四四號函辦理。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33,"doc_number":"台財保字字第0900058703號","title":"保險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影響該契約私法上之效力","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1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保險公司提出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七五九五號函轉貴籌備處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傳藝工字第九O二二O八號函辦理。二、有關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簽發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90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及「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適法性及效力疑義，查其中除「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未經本部核准者外，餘已依規定報部核准有案。按該保險單雖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出單，若未依規定辦理，係保險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影響該契約私法上之效力。三、本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一O九八三七九五號核准「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係本部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核准產險業開辦該項保險商品業務，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所指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無涉，尚無適用該條款之疑義。至無工程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應請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疑。正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保險司(二)","rel_count":0},{"id":10134,"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4255號","title":"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1-11-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業經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三九六○號令公布施行，茲配合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一、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二、 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專戶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總行代號004分行代號0037】之帳號003004258187）繳納代金。三、 本會前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五三五號、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七四三號及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一四號函釋例停止適用。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審計部、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3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3501號","title":"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01-11-08","is_revoked":1,"revoke_note":"115年3月12日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為落實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本會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依據上揭規定實施招標公告之管制作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自旨揭期限起，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倘未依規定在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或非有特殊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免公開閱覽者，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將限制其後續之招標公告上傳作業，故請預先考慮前置時間，俾免影響採購計畫時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1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13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title":"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1-1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附「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均含附件）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主任秘書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3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8991號","title":"關於台南市政府為辦理「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劃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漁港地區）細部計劃案」等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擬將該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工程委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辦理乙案，因該工作非屬該局之法定專屬職權，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台南市政府為辦理「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劃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漁港地區）細部計劃案」等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擬將該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工程委託 貴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辦理乙案，因該工作非屬該局之法定專屬職權，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九十年十月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０八五七二四號副本函辦理。二、旨揭採購案如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各款之規定者，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另建議台南市政府得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具專業能力之 貴部土地重劃工程局代辦採購程序。三、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０七九九三號函（答覆 貴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內政部副本：台南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38,"doc_number":"(90)工程技字第90040842號","title":"有關「院頒國家智慧型運輸基礎建設（NITI）推動方案」及「智慧型運輸系統（ITS）發展法」之規劃構想，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01-10-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院頒國家智慧型運輸基礎建設（NITI）推動方案」及「智慧型運輸系統（ITS）發展法」之規劃構想，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研商「院頒國家智慧型運輸基礎建設（NITI）推動方案」及「智慧型運輸系統（ITS）發展法」之規劃構想』會議結論一辦理。二、有關「NITI推動方案」初擬各相關部會之分工，本會為「研訂ITS採購與維護制度」協辦單位，茲就政府採購與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法規適用原則，說明如下：（一）機關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二）凡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其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應適用促參法。（三）機關公有財產由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並向廠商收取費用或權利金，其不屬前款︵二︶之適用範圍而符合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所定要件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四）機關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並支付費用者，依採購法第二條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屬勞務採購，應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139,"doc_number":"貿(87)1發字第13165號","title":"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函詢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擬採購之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標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1988-1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擬採購之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標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物貿字第一八二九七號函。二、查依據本局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貿(八六)一發字第○七○七五號函(如附件)修正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辦理進口簽證須知」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公營事業輸入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免經專案許可。復查冷氣通勤電聯車歸屬CCC8603.10.00.00-3「自力推動之鐵路或電車道用客車、貨車及敞車，第8604節所列者除外，外來電源供電者」項下，屬本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本案台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採購之冷氣通勤電聯車依上述規定可准許大陸產品參標，惟限以間接方式進口（其賣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與我國得直接貿易之第三地區業者，其貨品之運輸應經由第三地區為之）；至本採購案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標，可由該局自行決定；如排除大陸產品參標，並未違反現行法令規定。三、另查本案如進口大陸產品，將涉及車輛後續之維修、零件之補充與大陸技術人員之支援，以及軌道車輛工業合作計畫之配合等問題，故宜由該局自行審慎評估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加競標。正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台灣鐵路管理局、本部工業局局長 陳 瑞 隆 公出副局長 吳 文 雅 代行","rel_count":0},{"id":1014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5618號","title":"以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之補充作業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9-1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br>一、依據本會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八一二二號函更正財政部核准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六日。<br>二、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格式，業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content":"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以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茲訂定補充作業規定如下：一、 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所核准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自即日起不再適用。二、 自即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繳納日為準)，廠商依<a href=\"/gpletf/90035618a.htm\"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台財保字第０九００七五０七四一號函核准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八八一二二００一)出具保險單（如附件一)</a繳納契約所定履約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七十五，其餘百分之二十五另以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方式繳納者，機關應予接受。其採分批發還者，應先自前者發還，再發還後者。機關如不接受上揭保險單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三、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以繳納日為準），廠商以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a href=\"/gpletf/90035466.htm\"其保證保險內容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如附件二）</a，機關始得接受。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一、依據本會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三八一二二號函更正財政部核准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六日。二、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格式，業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14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8261號","title":"連帶保證保險單適用疑義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10-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室函詢連帶保證保險單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室九十年十月五日九O霞北字第O五一號函。二、旨揭疑義，茲說明如下：（一）廠商以符合本會所訂「押標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出具之保險單繳納押標金，無本會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二O二一二號令之適用。（二）廠商以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者，如其保證保險內容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應予接受。正本：立法委員游月霞辦公室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42,"doc_number":"(90)台財保字第0900707998號","title":"有關　八里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8-3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有關 貴縣八里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 依據貴府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北府工採二字第二八二四二三號函辦理。2. 查保險法修正案系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施行，自該日起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及傷害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中考慮各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補助，具社會保障性質之團體保險，因其屬公辦契約性質，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非屬本次修法所擬之防範道德風險，故不在本部前所公告之喪葬費用上限規範之列，從而亦不生喪葬費用與商業性保險合併計算之問題，檢附本部本（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之新聞稿乙則，請 參考。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部保險司（第三科） 財政部新聞稿 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喪葬費用限額之規定，係立法院謝委員大提出之法案，依其提案立法說明之精神及目的在保障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之人身權益，避免道德危險，本部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依新修訂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告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及傷害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上限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本案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辦之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相關問題座談會後，各單位經充分討論，已達成相當共識，相關細節仍請產、壽公會負責研議推動。但其中考慮各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補助，具社會保障性質之團體保險，如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等，因其屬公辦契約性質，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非屬本次法所擬之防範道德風險，故不在本部前所公告之喪葬費用上限規範之列，從而亦不生喪葬費用與商業性保險合併計算之問題。","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1014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7625號","title":"公會會員證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來函所詢公會會員證之執行疑義，商業團體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已有相關規定。如係依商業團體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加入縣(市)商業會，其會員證亦屬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函。正本：台灣形象力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44,"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8403號","title":"更正本會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二八三七四號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更正本會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二八三七四號令所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45,"doc_number":"台(90)內民字第9006954號","title":"有關古蹟修復採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1-10-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轄內第三級古蹟大士爺廟受地震損毀之修復採購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四一五九號函辦理。二、有關第三級古蹟大士爺廟之修復工程，因九二一及一○二二大地震，致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辦理變更設計並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可否依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案，查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機關辦理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前開辦法對於古蹟修復工程相關採購，依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應緊急處理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對於施工中之修復工程，如因重大災害致需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可否採限制性招標，則未予明文規範，故本案仍需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台閩地區各縣市政府、本部民政司","rel_count":0},{"id":1014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0109號","title":"發布「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會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一號、（九○）臺會企字第○○三九五二三號、（九○）會研字第九○○一七四○九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要點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147,"doc_number":"台融局(2)字第0900000256號","title":"財政部金融局:銀行拒絕承作履約保證，請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資料憑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指陳銀行拒絕承作履約保證乙案，請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資料，俾憑辦理。說明:依據奉 交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一八六二號函副本(諒達)辦理。正本: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局第二組","rel_count":0},{"id":1014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5319號","title":"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契約應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9-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管（九十）字第O三九七O號函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總結報告共同意見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1},{"id":10149,"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4431號","title":"本會九十年八月廿二日「研商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條款適用事宜」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九十年八月廿二日「研商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條款適用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財政部保險司沈司長臨龍、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江董事長朝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王理事長事展、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陳執行長佳檾、本會企劃處錫安、法規委員會林參事鴻銘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 (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50,"doc_number":"88府法字第157924號","title":"台灣省政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敬請查照。說明：依本府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辦理。正本：各縣市政府、本府各組、室、會副本：臺灣省諮議會 主席 趙守博","rel_count":0},{"id":1015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3154號","title":"工程契約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與契約數量不符時需否辦理契約變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1-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有關本會九十年八月六日「研商工程契約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與契約數量不符時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事宜」會議紀錄之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交路九十字第○○九三七六號函。二、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 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三、至於本會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二九三號令所稱「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乙節，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15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8894號","title":"「公開招標且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準用同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開招標且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準用同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十口鄉行字第七○○八號函。正本：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副本：雲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99年1月15日修正，其第17條及第31條，分別移列至第29條及第39條。","rel_count":0},{"id":1015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3200號","title":"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八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1-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八條條文。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154,"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1116號","title":"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土地規劃利用及都市計畫變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擬委託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土地規劃利用及都市計畫變更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六月五日（九十）油工九００六００七七號函。二、旨揭委託案係 貴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土地利用之規劃及變更計畫之擬定作業委託辦理，因該擬定作業非都市計畫法所定新竹市政府之法定職權，應屬勞務委託，故委託對象之擇定，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並已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三二四六九號函復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在案。三、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０八五二三號函（答覆臺灣鐵路管理局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臺灣鐵路管理局、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523號","title":"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註：本函業經本會90.07.03(九十)工程企字第90021116號函釋停止適用主旨：貴局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十八鐵貨開字第一三九八三號函。二、 貴局「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依相關都市計畫法規規定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其委託對象之選取，不必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臺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15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32047號","title":"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8-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附「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2},{"id":1015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9477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2001-08-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八月三日台九十處會三字第○六三九四號函轉 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府計預字第一七七九六六號函辦理。二、 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所稱「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係指未將招標資訊於本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上網公開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三、 本辦法第四條係第三條「得不派員監辦」之除外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採「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者，應派員實地監辦或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監辦。四、 來函所述「年初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後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乙節，如係採選擇性招標，則其後續邀請合格名單中之廠商續行投標作業，非屬上揭辦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情形。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本會92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57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條，刪除第3款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規定。","rel_count":0},{"id":1015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0605號","title":"貴局執行「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細節疑義<br>","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執行「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細節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北市捷二字第八九二一五七二二一○號函。二、按「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招標時，如投標截止日期在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前，得視案件性質，於廠商資格規定投標廠商需檢具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其未規定上述廠商資格之技術服務案件，如決標日在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後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投標廠商未能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前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則機關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不予決標。三、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前決標簽約，而其執行期限跨越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者，如執行之技術顧問機構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領得本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致未能履行契約，機關應以廠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為由，終止或解除其契約；其已於契約規定廠商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未辦理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說明三業經本會90.03.16(九十)工程企字第90009471號函釋停止適用。函內容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０００九四七一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何(先生或小姐)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招標，應遵守「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一年緩衝期，至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屆滿，機關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後辦理旨揭案件招標時，關於技術顧問機構廠商資格須具有本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始符規定，並應於委託服務契約內，明確訂定廠商接受委託辦理技術事項之服務，應交由該廠商相關科別之專任執業技師辦理。二、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六○五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七八四號函釋，有關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前決標簽約，而其執行期限跨越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者，執行之技術顧問機構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其契約乙節，基於考量公共利益及所涉法律關係之複雜性，暫停適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59,"doc_number":"台90勞職外字第0223685號","title":"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已公開招標而因故重新招標之重大工程，得標業者仍得依規定申請引進外籍勞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8-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停止重大工程得標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暨相關函釋規定(如附件)，請 貴會惠予協助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 查照。說明：一、前揭公告規定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停止重大工程得標業者申請引進外勞，原則係以工程主辦機關等標期之始日(如無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標單期間，則以工程合約之訂約日期認定)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當日)後之重大工程，為適用對象。二、但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已公開招標之重大工程，如因故流標、廢標而必須在五月十六日以後重新招標之重大工程，視為延續性工程，不受該公告之限制，工程得標業者仍得依規定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陳菊","rel_count":0},{"id":1016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9903號","title":"檢送「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ＯＯ二九七六Ｏ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攻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秘書處、企劃處（均含附件）","rel_count":0},{"id":1016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5718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採購金額」欄位之填寫乙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9-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採購金額」欄位之填寫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廠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八九）復酒總字第四五一六號函。二、旨揭新增之欄位係避免各機關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誤以未達公告金額者處理，並配合本會年度統計之用，請 貴廠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核算後據實填寫。三、貴廠如對前述公告系統之操作有任何疑義，歡迎逕洽數位聯合電信公司諮詢服務專線：（０２）２５０１８８８９，即有專人解說。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復興啤酒廠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1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title":"查核金額、公告金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4-0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如說明，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爭議處理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政府採購公報(請刊登)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1016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6868號","title":"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2001-08-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所查復「公開徵求辦理鄰長報紙一年份報價單」辦理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九○芳鄉秘字第七六四三號函。二、 旨揭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三、 另本會前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九一○號函說明二，請查復辦理情形。正本：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164,"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title":"勞務或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得準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01-07-18","is_revoked":1,"revoke_note":"經本會於115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號令廢止，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content":"各機關於招標前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並準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白","rel_count":10,"revoke_type":"WHOLE"},{"id":1016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7777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7-2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0號令予以廢止。","content":"為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及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茲就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如下：一、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暫以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並得依據工程性質及規模酌予降低，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二、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之估驗計價保留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 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令業經本會於100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113620號令予以廢止。","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1016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7293號","title":"變更設計之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 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6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6275號","title":"為利銀行計算風險承擔，茲將「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修正如附件，修正事項為刪除原格式第四點所列「至機關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時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7-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為利銀行計算風險承擔，茲將「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修正如附件，修正事項為刪除原格式第四點所列「至機關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時止」。本會前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七一Ｏ五號函頒及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八Ｏ六號函修訂之上開保證書格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68,"doc_number":"台90處忠6字第05815號","title":"行政院主計處對於建議研修「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一案之回復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縣政府採購中心函，建議研修「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四六一號函辦理。二、 有關上開考核要點第四點第五款規定，縣市議員所提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不分金額多寡均須公開招標之處理原則及其立意精神，本處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九十處忠六字第○一六九五號函復貴縣政府在案。由於中央補助制度於本（九十）年度予以大幅度變革，為求制度得以落實執行，故對各縣市政府相關考核規定暫採較為嚴格之規範標準，此為制度初次變革所應為之必要作法，請貴縣政府多加支持。至有關貴縣政府採購中心建議修正前述公開招標相關規定一節，本處將俟未來檢討上開考核要點時予以通盤考量。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計長 林全","rel_count":0},{"id":10169,"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4528號","title":"關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1-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請示函（未敘日期）。二、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三條規定不派員監辦者，應以逐案核准為原則；又屬同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派員監辦或以書面審核方式監辦，尚不得以有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而不派員監辦。正本：朱泰昌君副本：企劃處網站 會戳","rel_count":0},{"id":10170,"doc_number":"台(90)內地字第9010023號","title":"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函為政府各機關於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招標用法令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函為政府各機關於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招標用法令疑義乙案，因涉採購法令，移請主政。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華字第○六○六號函辦理。二、不動產估價師法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公布施行，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故凡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者，即需具備不動產估價師資格。惟現因考試院尚未舉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於不動產估價師產生之前，依同法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故政府各機關於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如係委外辦理，其投標商資格自應符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本部地政司（二科）","rel_count":0},{"id":1017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5986號","title":"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或重劃之地上物查估業務招標，是否適用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05-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或重劃之地上物查估業務招標，是否適用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五月二日九○華鑑字第○五○一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有關辦理旨揭案件招標是否適用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事項，應由招標機關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之。 貴會如認為招標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或利益，得依本法第六章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副本：內政部（附本案來函影本）、經濟部商業司、本會法規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7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3269號","title":"有關法定工時縮短衍生增加成本及延長工期問題，如何辦理承商所檢據具體事實審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法定工時縮短衍生增加成本及延長工期問題， 貴局函詢如何辦理承商所檢據具體事實審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工九十字第一二六九四號函。二、旨揭審核，其准駁應針對個案，就承商所檢據之具體事實，由機關依據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如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申請調解。三、茲提供下列處理原則供參考：（一）如不考慮延長工期，請廠商提出依新舊法定工時，自新制法定工時施行日起，須投入人力之比較。再就必須新增之人力計算可能須增加之成本，據以協商，並注意人力成本究為包工、包月或計時制。（二）如可考慮延長工期，則請廠商提出依新舊法定工時，自新制法訂工期施行日起，須延長工期之天數及其計算方式。如因而必須增加成本者，同前開（一）點之處理方式。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69條並新增第85-1條。","rel_count":0},{"id":1017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3318號","title":"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1-07-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三一八號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一一O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 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兼復 貴府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府工三字第九○○三八五七一○○號函）、高雄市政府（兼復 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九○高市府捷路字第○○二四四四七號函）、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17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017號","title":"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機關執行各項工程用地協議價購取得事宜，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復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 貴部所屬執行各項工程用地協議價購取得事宜，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交總八十九字第○三一九八九號函。二、 依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七條第二項復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則旨揭工程用地之取得屬政府採購行為，應適用本法規定，自無疑義。三、 基於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於執行徵收工程用地前，協議價購之對象（廠商）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具獨家供應且無可替代之特性， 貴部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三二四號函所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如附件）規定，逐案核准所屬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該用地取得，或依該表附記二辦理。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三一八號令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175,"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4930號","title":"調查各機關對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准下級機關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1-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調查各機關對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准下級機關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意見，請依附表格式勾選，並於九十年七月四日前擲還本會，俾為研修政府採購法之參考，請 查照。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76,"doc_number":"台90處忠字第05204號","title":"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如報名簡章、申請書、標誌等）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issue_date":"2001-05-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以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如報名簡章、申請書、標誌等）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囑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九十年五月一日台審部壹字第九○二七○○號函。二、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七八二六號相關函釋意旨，係屬勞務之委任，在「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又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意旨，各機關不得有圖利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差別待遇，雙方所訂契約並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屬於機關所得者並應依規定繳庫，以維公庫權益。正本：審計部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本處作業小組、主計月報社","rel_count":0},{"id":1017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3299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之補充暫行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充暫行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會九十年六月八日「研商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與銀行授信相互結合-工程履約保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斟酌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且毋需以是否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為得否簽約之要件。三、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四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四、得標廠商須向銀行取得工程保證者，如廠商與保證銀行書面約定工程款撥付專戶，機關得依據該約定，具函同意將工程款撥至該專戶。該專戶之變更，應徵得保證銀行及機關之同意。五、工程竣工後，已完工估驗計價但尚未辦理驗收者，如其原因尚可改正，而廠商請求先行支付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且願提出同額還款保證者，機關可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予以接受。六、重申各機關辦理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應遵守行政院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O二八八三號函之規定，估驗計價時之保留額度定為每次估驗款的百分之五。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17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1371號","title":"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工程品質，建議儘量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1-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工程品質，建議儘量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財政部九十年六月六日台財融（二）第九O七四三三七五號函附「研商推動公共工程建設方案與銀行授信相互結合事宜」會議紀錄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11},{"id":10179,"doc_number":"台90勞職業字第0200382號","title":"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基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訂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基準。說明：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二、「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之計算與認定： （一）重建工程每一施工階段所需施工人數不一，爰以該工程所需總工數（人、日）應僱用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二） 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其核算公式為： ｛工程總金額(NT$)×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人力費率(25%)｝/｛平均工資(NT$1700)(NT$／人、日)｝Ｘ｛１/３｝（三） 水利工程因水利工程需大量使用機械施工，為求合理其費用應先扣除，故其「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之核算公式為：｛(工程總金額(NT$)－機械施工經費)×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人力費率(25%)｝/｛平均工資(NT$1700)(NT$人、日)｝Ｘ｛１/３｝三、得標廠商將契約內容送本會備查之時間及方式：（一）得標廠商應依說明二核算所需員工人數，並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計算應僱用之災民人數，納入契約條文。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完成簽約後十天內將契約副本函送本會備查。（二）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契約簽定後二週內，將決標金額及僱用災民細目（人、日數）送本會備查。 （三）得標廠商應於工地現場，備置出工表，記載僱用災區民姓名、工作類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地址五項資料。四、本會受理上項契約內容備查時之審查方式：（一）本會收到契約副本備查後，不再就契約內容作實質審查及副知其他機關或單位，但應每月製作統計表，函送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相關單位，並組成稽檢小組，定期前往抽查僱用災區居民情形。（二）工程主辦單位應將「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計算公式於招標須知中敘明。 五、得標廠商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求才之等待期：（一）得標廠商需工求才類別及人數，最遲應於需工前十四日，送達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推介適當工人。（二）廠商僱用災民等待期為二週，如尚無法推介時，由就業服務中心開立求才證明書。（三）得標廠商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招募災區居民時，由就業服務中心邀請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認定，該得標廠商是否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之情事。正本：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農委會、林務局、水保局、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台灣區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中縣辦事處、南投縣辦事處、台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台中縣總工會、南投縣總工會、台灣省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中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會、中部辦公室就業重建大軍總部、本會職訓局林局長聰明、蘇副局長秀義、孫副局長碧霞、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外勞作業組、法務室、就輔組副本：本會綜合規劃組(刊登公報) 主任委員 陳 菊","rel_count":0},{"id":1018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20212號","title":"廠商以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1-05-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字企第九００二０二一二號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以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依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惟因採購法對於前揭保證事項之規定與保險法扞格，雖歷經二年餘之協調溝通仍無法獲得解決，爰補充規定於保險業研提符合採購法規定之保險單條款送經財政部核准前，自即日起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流標或廢標後重行招標者，亦同；已公告而尚未截止投標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載明不得使用上開保險單。 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18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414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5-28","is_revoked":1,"revoke_note":"115年3月12日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九○坤字第九○○○六七號函。二、本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九五一號函之說明二所述之「公開」，例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三、另有關由何單位判定「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採購機關為之。四、來函說明三所述為一假設性問題，倘所述屬實，即符合前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正本：坤眾大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18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6280號","title":"辦理消費性貸款業務，如與保險公司簽訂往來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1-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消費性貸款業務，如與保險公司簽訂往來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九十年五月三日中審企字第九○一八六○○五九六號函。二、 旨揭契約如限定借款人僅能選擇與 貴局簽有契約之保險公司，因係以機關名義簽約，適用本法之規定。如無上開情形，則不適用本法。三、 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九一○號函未敘明適用條件，易滋生誤解，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中央信託局（審查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8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4197號","title":"檢送「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九十年五月修訂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1-05-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九十年五月修訂版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格式，本會前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七一Ｏ五號函頒參考，並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八Ｏ六號函修訂在案，茲配合公證法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施行，刪除該格式第六點規定「法院」之文字。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 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 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 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 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84,"doc_number":"台90勞職外字第0221648號","title":"茲公告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5-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公告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依據：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二、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事項：一、基於國內營造業失業比率偏高，營造業失業者已足以提供重大建設之人力需求，爰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二、本公告以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標單期間之始日（如無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標單期間者，則以工程合約之訂約日期認定）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當日）後，重大工程得標業者申請外籍勞工初次招募案、移轉至同一雇主承建之其他未曾申請招募外籍勞工案為適用對象。三、本公告所稱「重大工程」，係指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O九O二二四五號、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台八十三勞職業字第八九一OO號等公告重大工程、製造業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興建工程、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及八十二年八月六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四五六五六號公告，非屬營造業者，本身有新設廠或擴充設備事實，經該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而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興建工程。","rel_count":0},{"id":101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87號","title":"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公務用財產借予該院福利委員會對外營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8-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公務用財產借予該院福利委員會對外營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十八處會一字第○七二二七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出租)，非屬本法規範範圍。三、 機關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提供場地開放廠商投資營運者，依本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行政院主計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3},{"id":10186,"doc_number":"台90內營字第9083312號","title":"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可否參加工程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4-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可否參加工程投標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本部營建署陳貴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區營（九O）強企字第O一八二號函。二、所詢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主管機關未核備前，可否參加工程投標乙節，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營建業依上開規定於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一個月內補聘繼任之專任工程人員，於辦理期間，主管機關未核備前，本規則尚無名文限制其不得參加工程投標。正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rel_count":0},{"id":10187,"doc_number":"台90內營字第9005500號","title":"有關為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並確實執行乙案，復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4-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為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並確實執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貴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台九○總二字第九○○二五一三八號函。二、 按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八九內字第三一九三○號函核定之「加強營造業之管理方案」之工作項目二實施要領２規定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將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納入合約條款，並確實執行。另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係要求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本部基於落實該規定，乃要求各機關將條文納入工程合約，其目的在於保障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三、 現行營造業尚不包括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及室內裝潢業。正本：教育部副本：國立空中大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部長 張博雅","rel_count":0},{"id":10188,"doc_number":"台90內營字第9082275號","title":"為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配合要求所屬機關辦理之營繕工程合約中納入上開條文規定，並確實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配合要求所屬機關辦理之營繕工程合約中納入上開條文規定，並確實執行，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八九內字第三一九三○號函核定之「加強營造業之管理方案」辦理。二、 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請配合要求所屬機關所辦理之營繕工程合約中納入上開條文規定，並確實執行，如發現有違反該規定之情事，主辦工程機關除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另應將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移送主管機關懲處。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民政司、本部戶政司、本部役政司、本部社會司、本部地政司、本部統計處、本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本部警政署、本部消防署、本部建築研究所、本部中央警察大學、本部土地測量局、本部兒童局副本：本部秘書室、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本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本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本部營建署工務組、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二份）部長 張博雅","rel_count":0},{"id":101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390號","title":"貴館新館遷建工程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機電及空調工程之實績，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且未依本會通知改正即行決標，請議處失職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issue_date":"2000-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館新館遷建工程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機電及空調工程之實績，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且未依本會通知改正即行決標，請議處失職人員。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科秘新字第九五二號函。二、旨揭招標案之廠商資格實績規定「直接承攬軍、公、教、公法人之機關工程」，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四條之規定，復未依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傳真函及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二三九號函妥為修正，爰請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議處失職人員，並將議處結果函復本會。正本：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副本：教育部、審計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19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10056號","title":"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除有弊端外，不必再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3-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除有弊端外，不必再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法九十檢決字第○三三九三六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91,"doc_number":"台(90)內民字第9068528號","title":"「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六八五二七號令訂定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3-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六八五二七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資訊中心、中部辦公室（民政）、民政司（均含附件） 部長 張 博 雅","rel_count":0},{"id":101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350號","title":"委託辦理業務宣傳廣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委託辦理業務宣傳廣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信運四字第88C7702680號函。二、 來函表示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宜改為第九款專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條文之規定，公開評選廣告代理商，簽訂長期契約，於契約期間以逐案分批方式議價辦理乙節，因長期契約之決標條件須包括契約價金，如價金之內容能敘明各種廣告所涉及之計費項目、單價，並於招標文件預先續明契約總價上限，即不必逐案分批議價，如有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項目，並可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三、 前揭契約項目及單價如不敷需要，於契約總價上限內，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或第二十一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四、 前揭契約，於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得標廠商議價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規定辦理。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rel_count":1},{"id":10193,"doc_number":"法90政字第005261號","title":"更正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法九十政字第○三四三四七號函附件「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部分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1項","issue_date":"2001-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更正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法九十政字第○三四三四七號函附件「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部分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五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七五七六號函辦理。二、旨揭專報第二章第五節二之（八）「公共工程（查核金額以上者）凡委託設計與委託監造應分別招標辦理，禁止相同機構得標，…」乙節，本部原係基於防弊角度，認為設計與監造為同一廠商，運作上易有設計影響監造，甚或監工不實情事，爰作上述因應與研析意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揭函示，「政府採購法」對於委託設計、監造之採購（技術服務）並無應分別辦理招標之限制，實務上亦多有將設計、監造合併招標者，尤以建築工程為然，至機關辦理分別招標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請參酌該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一九七號函釋例（如附件），為免機關執行時滋生疑義，請惠予更正。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若有疑義，仍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或上該會相關網站查詢。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總務司、會計處","rel_count":0},{"id":10194,"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9997號","title":"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包括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者，宜訂明須影印之頁次、內容或全冊影印；其未訂明而於審標時認為廠商提供之影本頁次或內容有不足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投標廠商提出不足部分之影本，不得逕以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1-03-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包括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者，宜訂明須影印之頁次、內容或全冊影印；其未訂明而於審標時認為廠商提供之影本頁次或內容有不足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投標廠商提出不足部分之影本，不得逕以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轄)機關。說明：依據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三十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67號","title":"採購標的規格之訂定單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採購標的之規格。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銀總乙字第Ｏ九八五三號函。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19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7893號","title":"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1項","issue_date":"2001-03-2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 有關 台端函詢辦理中央機關補助相關商港建設採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年三月六日函。二、旨揭疑義，來函所指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明定。惟於梧棲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三、另查來函附件所列二十三項建設中有十一件之預算金額在九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比例偏高，有無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規定之意圖，請招標機關、補助機關、上級機關予以檢討。正本：陳少華 君副本：交通部、臺中縣政府、梧棲鎮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3,"revoke_type":"AMOUNT"},{"id":1019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9471號","title":"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招標，應遵守「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3-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招標，應遵守「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一年緩衝期，至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屆滿，機關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後辦理旨揭案件招標時，關於技術顧問機構廠商資格須具有本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始符規定，並應於委託服務契約內，明確訂定廠商接受委託辦理技術事項之服務，應交由該廠商相關科別之專任執業技師辦理。二、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六○五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七八四號函釋，有關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前決標簽約，而其執行期限跨越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者，執行之技術顧問機構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其契約乙節，基於考量公共利益及所涉法律關係之複雜性，暫停適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9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6927號","title":"關於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許可登記之顧問機構加入同業公會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一二三二九號函（影本如附）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許可登記之顧問機構加入同業公會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一二三二九號函（影本如附）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本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六七二號函續辦。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已領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如附表）副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內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以上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199,"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8223號","title":"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及「驗收紀錄」等格式，並增訂「初驗紀錄」格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01-03-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及「驗收紀錄」等格式，並增訂「初驗紀錄」格式，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前揭原格式本會前以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四五號、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四五號及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六二二六號函訂頒或修訂在案。 二、 旨揭格式可於本會http://210.69.177.3/gplindex/default.htm網頁「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項下之「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選項，線上閱覽及下載電子檔。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00,"doc_number":"台89處會字第06358號","title":"民用航空局所屬丙種航空站未設置會計單位，亦無會計人員編制，其於辦理該局授權金額內之採購監辦事項，得由丙種航空站指派之會計業務承辦人員代行，惟該等兼辦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受民用航空局主辦會計人員之指揮監督。<p>","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2000-03-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屬民用航空局函為所屬丙種航空站因未設置會計單位，亦無會計人員編制，其於辦理該局授權金額內之採購監辦事項，得否由丙種航空站指派之會計業務承辦人員代行乙案，本案應屬可行，惟該等兼辦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受民用航空局主辦會計人員之指揮監督，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一九八號函轉貴屬民用航空局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供購字第二三六七五號函辦理。正本：交通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處人事處、會計作業小組 主計長 韋端","rel_count":0},{"id":10201,"doc_number":"交航90字第022996號","title":"一般物資委商運務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2-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貴局辦理本年度東沙地區一般物資委商運務採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參。說明：一、 復貴局90.2.19.﹝九十﹞南局後字第一二○三號函。二、 本案有關貴局所詢答復如下： ﹝一﹞有關貴局運務委託案是否僅限領有高雄—東沙固定航線證書始可承攬乙節，因該運務係由貴局辦理，有關運務條件為固定或非固定航線業務，自應由貴局視運務需要訂定。惟鑒於離島海運客貨源並不充裕，對於已有固定航線經營者為顧及業者生存及維持離島海運秩序，對於離島地區委商運案，本部曾建議以國內固定航線優先為原則，茲檢送本部89.8.3.航務八十九字第五九一六號函影本乙份如附件，尚請參考。 ﹝二﹞台金公司對於貴局契約要求東沙定期與專船專用運務是否有履行之能力部分：因台金公司既已領有本部核發之金門—花蓮、金門—台北固定航線證書在前，惟該公司迄未營運該航線，後又擬從事標得貴局之契約運送在後，而該契約運送長達一年，在未來一年期間，該公司不可能兼營契約運送及從事前開固定航線業務，而只能在契約運送及固定航線業務間二者擇一從事經營。惟該公司已於90.2.16.以台金字第90011號﹝該函副本諒達﹞，發函金門港務處聲稱放棄前開固定航線證書業務之經營，其作業正由該處處理中。 ﹝三﹞貴局質疑航政作業不明致影響貴局運務部份，依前述﹝一﹞、﹝二﹞項，本部航政法規及管理均甚為明確，問題在於台金公司未依航業法暨相關法規規定經營其已領得固定航線部署之航線，而轉換運務使然。至合鵬航業有限公司質疑貴局委商運務廠商資格審查及貴局訂定委商運務契約書等尚有疑義﹝詳如附件﹞，該問題應屬貴局權責。三、又貴局日後如有相關航政疑義，宜得先行洽詢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以免造成無謂之紛爭及困擾。正本：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金門港務處、基隆、台中、花蓮、高雄港務局、台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合鵬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部長 葉 菊 蘭","rel_count":0},{"id":1020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6853號","title":"各機關九十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百分之二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1-02-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九十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百分之二十，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 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均達百分之二十之目標（如附件），對於旨揭目標金額比率如無意見，請轉知所屬（轄）機關配合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03,"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5175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及共同投標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2001-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及共同投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年二月九日北市中軌字第九○六○○四五四○○號函。二、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負連帶責任之事項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故本案該二共同投標廠商應負連帶責任之事項如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即無本條規定之適用。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單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會96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06190號令修正共同投標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6條已有修正，將負連帶責任之事項「有本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刊登全體成員名稱」，修正為：「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負責之成員個別為通知。」","rel_count":0},{"id":1020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8423號","title":"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函請第一銀行履行履約保證金擔保責任乙節，建請依該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第二點所示，即刻撥付該院通知書所載金額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0-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函請 貴行履行履約保證金擔保責任乙節，建請依貴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第二點所示，即刻撥付該院通知書所載金額。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八九）一員字第308號函。正本：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副本：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05,"doc_number":"90職外字第0052272號","title":"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未依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一案，其繳納代金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未依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一案，其繳納代金方式，請依九十、一、十一「研商訂定『合理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會議紀錄（如附件）（第三案）決議事項２辦理。說明：一、 本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職業字第○○○二二二七號函送「研商訂定『合理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會議紀錄一份諒達。二、 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於繳納代金時，可選擇至本局秘書室出納繳交現金，或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備文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受款人）。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勞工檢查處、中部辦公室、台灣區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本局所屬五就服中心副本：本局就業輔導組、秘書室、會計室、外勞作業組 局長 林聰明【附件】研商訂定「合理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會議紀錄一、時間：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地點：本局外勞作業組會議室三、主席：林局長聰明 紀錄：黃 秀 月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到簿）五、討論事項：（一）「合理勞動條件」決議： １．依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勞前辦理國內勞工招募合理聘僱薪資標準表辦理招募（合理聘僱薪資標準表如附件）。 ２．辦理招募時，要符合勞基法之規定辦理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補償等事項。（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決議：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無正當理由」，係指雇主無下列情事之一而拒絕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 １．工程需要特別技術，且非短期內可培訓完成者。但求職者持有技術士證或相關職業證照時，雇主不得拒絕。 ２．工作性質為高危險、艱辛，求職者身體狀況無法勝任。（三）．訂定「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決議： １．災後重建工程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 （１）履約期間僱用災區民眾未達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者。 （２）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經推介而無正當理由拒絕 僱用災區民眾者。 ２．重建工程承包商應依差額人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交上 個月之代金，並將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依契約規定期限送主辦工程機關查 核，以憑付款。 ３．代金之金額以每人每月繳納基本工資之二倍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按 比例計算之。 六、散會（下午一時十五分）","rel_count":0},{"id":1020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4054號","title":"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受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委任辦理該校校舍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又擬另與其他建築師組織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上開委任契約可否以簽定附約方式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繼續執行原合約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1-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受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委任辦理該校校舍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又擬另與其他建築師組織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上開委任契約可否以簽定附約方式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繼續執行原合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Ｏ)皮建字第900131號函。二、依旨揭委託設計監造案委任契約書所載，「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為該契約之受委任人，惟如皮德乾建築師另與其他建築師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並申請開業證書，「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將不存在，屆時應無法繼續執行上述委任契約。三、本案擬將旨揭委任契約移轉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執行乙節，鑒於聯合事務所係合夥型態，尚有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人連帶責任規定之適用，皮德乾建築師係該聯合事務所之合夥建築師，尚不因其開業事務所型態之變更，得規避原委任契約之責任，故旨揭招標機關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應得本於權責，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三點之規定及原委任契約條款內容，以書面同意原契約由該聯合事務所承擔，另與「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任契約，惟該校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營署建字第五六八Ｏ一號函會議紀錄規定，於契約規定由皮德乾建築師負責辦理設計、監造，以免有轉包之嫌。正本：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本會法規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2},{"id":10207,"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1755號","title":"機關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計算之疑義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1-0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北竿鄉芹壁聚落修繕工程」計畫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擬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連建工字第○○七九九號函。二、有關技術服務費用之計算，其依首揭辦法附表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第五類「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專案報請核定」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如無上級機關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 依旨揭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之一定比率給付。 （二） 所列七人似無在相同期間內同時工作之可能，例如監工人員之工作一般係於規劃設計完成後之施工階段方開始。 （三） 所列七人就工作量而言，是否確有必要，建議再酌，例如有無必要包括一位全職之行政會計人員。 （四） 旨揭案件已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公告招標，貴府於公告後始處理經費編列問題，程序似有未恰。正本：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4條條文條次變更至第26條。","rel_count":0},{"id":10208,"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1982號","title":"有關複評前辦理公開說明會及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開標」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等疑義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1-0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複評前辦理公開說明會及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開標」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室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科毫微字第○○五號函。二、來函說明一，貴室新建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委託技術服務甄選案，其採資格、初評及複評三階段公開評選之作業方式並非本法所定者，請勿採行。三、來函說明二，前開資格審查、初評及複評之程序既有未恰，歉難答覆。正本：國科會國家毫微米元件實驗室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09,"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1570號","title":"機關委託技術服務之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核計者，其涉及「驗收扣款」之執行疑義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2-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之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核計者，其涉及「驗收扣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年一月四日觀東工（九十）字第○○七五號函。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所稱「實際施工成本」，其金額是否須扣減「驗收扣款」，應以扣款原因是否與該工程之實際施工成本有關而定，其如屬懲罰性之扣款，應不予扣減。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說明二之第17條第2項，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9條第2項。註：106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29條第2項及第3項：「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第2項)。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第3項)。」","rel_count":0},{"id":10210,"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1670號","title":"「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發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6條","issue_date":"2001-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業經本會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九○六三號令及（八九）環署管字第○○七四三五四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11,"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0672號","title":"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其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許可登記之廠商，於渠等同業公會未成立及內政部尚未澄清其可加入何種公會團體前，不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不當限制該等廠商之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1-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其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許可登記之廠商，於渠等同業公會未成立及內政部尚未澄清其可加入何種公會團體前，不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不當限制該等廠商之投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內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89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8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立院益字第092號函。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對於標價偏低情形之處理，係本公平、合理原則對待廠商。考量下列作業規定，廠商藉機通謀分贓之情形應可杜絕：(一) 如機關認為廠商之標價並無「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毋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或對於最低標廠商提出之說明不予擔保，逕行決標予該廠商。尚非最低標廠商表示計價錯誤時，即應採信而不決標予該廠商。(二) 機關宣布決標後，如廠商拒絕簽約，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發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關於拒絕往來之處置規定辦理，故最低標廠商如欲與次低價標廠商「通謀分贓」，將面臨必須接受決標，或因拒絕決標而致不發還押標金及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處置之風險。(三) 如發現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時，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或撤銷決標。(四) 廠商如因通謀分贓而犯本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二條之罪者，將受處罰。三、 關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審議判斷得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並附記爭訟或異議之期限。調解方案之情形，宜依個案性質認定。得標廠商於決標當時即表示無法履約之情形亦同。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二三二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八條 綜合主旨：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九０號函部分內容闡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本會前函說明二之(一)﹁．．．，或對於最低標廠商提出之說明不予擔保，逕行決標予該廠商．．．﹂其意為﹁．．． ，機關認為廠商之標價無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而未要求廠商提出說明，該廠商卻主張其標價不合理時，機關如不予採信，亦得逕決標予該廠商．．．﹂。 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21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675號","title":"更正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四二七號函說明二及三如附表(統包)。<p>","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0-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更正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四二七號函說明二及三如附表，請查照。正本：中央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2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90號","title":"有關廠商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時,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是否可延續使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時，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是否可延續使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經（八八）商五字第88216047號函轉 貴公司串（八八）發字第○○一五六號函辦理。二、按工程完工實績，為廠商完成之工程證明，而公司變更名稱，其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性並無影響，故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自無所謂延續問題。又如係屬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原屬該公司之工程完工實績，自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惟其他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正本：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商業司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因辦理佳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佳益北字第90002號函,奉 示將本函上網。)","rel_count":0},{"id":10215,"doc_number":"台90處會3字第00442號","title":"有關機關派員組團出國觀摩考察，委由旅行社代辦，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如團員中有地方士紳參與，其可否以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中規定之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01-01-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派員組團出國觀摩考察，委由旅行社代辦，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如團員中有地方士紳參與，其可否以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中規定之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等，函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柯淑惠女士申請函辦理。二、有關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部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人員出差旅費之核銷，應不包含旅行社辦理並檢據核銷之項目。(二)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機關首長不宜指定旅行社。三、有關地方士紳參與機關舉辦之出國活動，可否以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之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部分，以地方士紳雖非公務人員，惟如奉權責機關核准動支公款出國者，得參照前項辦理原則，並比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等。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福建省政府、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柯淑惠女士(兼復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函)、本處第一局、會計室、會計作業小組","rel_count":0},{"id":10216,"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1226號","title":"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變更時，應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1-0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變更時，應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年一月八日九十北採二字第一一五號函。二、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無法履約而有更換之情形者，原依「共同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可依該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內容辦理，尚無不發還一部分後再洽新加入之廠商補足該部分之必要。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17,"doc_number":"(89)工程管字第89022603號","title":"有關實施縮短工時政策，對施工中公共工程所衍生之財物損失，請政府給予適當補償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0-08-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就實施縮短工時政策，對施工中公共工程所衍生之財物損失，請政府給予適當補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台區營（89）榮業字第○三○一號函。二、 有關經費調整得參酌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八點：明定廠商履約遇有我國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另工期調整得參酌第四十九點：明定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正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18,"doc_number":"台審部壹字第893344號","title":"政府機關團體委由旅行業辦理各旅遊活動並簽訂旅遊契約，係屬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上項旅行業者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或發票，核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建請同意各政府機關團體與旅行業簽訂旅遊契約，由其承辦旅遊活動時，可憑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送審申請經費核銷，毋須檢附支出原始憑證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觀業八十九字第Ｏ七四八六號函。二、有關政府機關團體委由旅行業辦理各旅遊活動並簽訂旅遊契約，係屬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上項旅行業者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或發票，核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史館、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各廳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審計長 蘇 振 平","rel_count":0},{"id":1021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9105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因委員總額十人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准辭後得免另行遞補；惟若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1-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因委員總額十人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准辭後得免另行遞補；惟若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室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89)科毫微字第175號函。正本：國科會國家毫微米元件實驗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20,"doc_number":"台89法字第33864號","title":"關於機關委任律師之採購程序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委任律師之採購程序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本院四十九年三月一日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及七十八年九月九日台七十八法字第二四○七三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說明：抄附本院前揭二令、函各一份正本：本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副本：","rel_count":0},{"id":10221,"doc_number":"(89)工程管字第89012568號","title":"監察院糾正台北縣政府辦理「樹三」、「樹四」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委託營運徵選，發現廠商有互相抄襲服務建議書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5-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監察院糾正台北縣政府辦理「樹三」、「樹四」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委託營運徵選，發現廠商有互相抄襲服務建議書乙案，為避免其他機關辦理招標案時，再發生廠商互相抄襲之情事，請 貴單位辦理委託服務評選時，於招標文件應明確規範，以防止弊端再發生，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監察院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八九)院台內字第八九一九００二九七號函辦理。二、檢附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九一０九九號函影本供參考。正本：行政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法務部、外交部、財政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福建省政府、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台北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台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222,"doc_number":"(90)工程企字第90000143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更新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1-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提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茲訂定專家學者之資格(詳附件一)，請重行依上揭資格及推薦表格式(詳附件二)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備文向本會推薦適任人選，俾利更新建議名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如有推薦專家學者之需要，應由 貴機關統一彙送本會，如無需推薦人選，亦請備文通知本會。二、 推薦人選應符合旨揭資格，請推薦機關詳予審查。三、 推薦時請一併提供電子檔，以利作業，該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電子信箱：expert@mail.pcc.gov.tw)或隨文遞送。四、 旨揭資格(附件一)、推薦表格式(附件二)及說明三電子檔格式，可於本會http://www.pcc.gov.tw網頁及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網頁下查詢及下載。五、 俟各機關推薦之人選彙齊後，本會將擇期更新現有資料庫名單供機關使用；更新之日期，視作業所需時間而定；現有建議名單，屆時將不再繼續使用。六、 建議名單更新後， 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後續推薦之專家學者，比照前揭作業方式辦理，定期於資訊網路更新建議名單。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請轉知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2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7019號","title":"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利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辦理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資料，仍請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傳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1項","issue_date":"2000-12-20","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貴公司關於決標資料彙報表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電材字第八九一二∣○四三八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本會業請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開發「電子型錄及詢報價作業系統」（簡稱詢報價系統）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簡稱公告系統）決標資料之整合程式，預計明（九十）年一月建置完成。至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利用詢報價系統辦理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資料，仍請利用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傳輸。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為落實各機關依規定傳輸決標資料，所提建議礙難同意。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rel_count":2,"revoke_type":"AMOUNT"},{"id":10224,"doc_number":"工(89)7字第0893708560號","title":"「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範圍及相關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12-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範圍及相關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範圍及相關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壹、時間：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貳、地點：經濟部工業局二樓第四會議室參、主席：林組長志森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表伍、主席報告：略陸、討論事項：略柒、決議： 一、建請各機關於辦理環保工程招標時，相關投標廠商資格或招標規範如涉及領有環保工程業執照者，其工作範圍宜配合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即環保工程之業務範圍僅為設備安裝、施工、維護、檢修、代操作等業務。 二、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前項決議納入政府採購法相關招標規定參考事項辦理。捌、散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工業局","rel_count":0},{"id":1022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8306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委請縣政府辦理高灘地綠美化規劃工作，應本於職權衡量其妥適性，並仍應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所列之情形，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0-10-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委請高雄縣政府辦理高屏溪右岸高屏大橋至舊鐵路橋段高灘地綠美化規劃工作，應本於職權衡量其妥適性，並仍應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所列之情形，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經（八九）水利河字第A891601016號函。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2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512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12-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高市國宅二字第10835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公告）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27,"doc_number":"(89)工程管字第89032241號","title":"有關廠商請領工程款項之核付","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1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加速公共工程推動，有關廠商請領工程款項之核付，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院長於第二七○○次院會指示：「部份公共工程承辦人員在核付工程款時要求嚴苛，冀免圖利廠商之嫌，以致撥款遲延，影響承包廠商資金調度，並非正確態度。希望工程會會同主計處等機關，研訂一套合理的付款時間點及審核程序，作為今後廠商請領工程款項的準據，以利公共工程的推動。」，本會特於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及主要工程主管機關檢討，訂定改善措施如后： 一、工程款付款時間點及審核程序，凡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請納入嗣後發包之契約內，俾利執行。 (一) 估驗計價部份 1.廠商應於申請估驗計價時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監造單位轉請機關核付。 2.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已先行通知廠商施作部份：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項目，依機關核定後單價八成先行估驗，並俟單價議定後調整；若屬契約既有項目數量增加，就其增加部份核實辦理估驗。 3.工程契約詳細表乙式者，依完成比例計價；工程契約無單價分析表者，得由廠商提送單價分析表經機關審定後，依施工完成部份分項計價。 4.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二)竣工計價部份 1.審核程序 請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五章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 2.付款時間 驗收合格後機關於五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原則，並至遲應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二、有關「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對於工款付款部份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檢討修訂。 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藏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技術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工管處 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22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3048號","title":"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參與機關為選擇性招標所預先辦理之資格審查時，其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之訂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0-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參與機關為選擇性招標所預先辦理之資格審查時，其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之訂定，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華字第○○一四號函。二、 旨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總標價，為投標廠商之報價。所詢保證金額，該選擇性招標如係為特定個案辦理者，得依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總額或數量估算。其後於機關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時，得依投標廠商實際報價調整之。如係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者，可由機關於辦理資格審查之文件預為規定。正本：華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2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796號","title":"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2000-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發包之大直抽水站擴建工程（附屬設備部分）之陳情事項，建請逕洽該處協商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全發字第八九○○八號函。二、關於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分包契約載明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開立付款憑證向採購機關請款者，採購機關可據以付款予分包廠商，但不得重複付款。正本：全得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30,"doc_number":"台89勞資2字第0049828號","title":"勞務承攬工作中要求承攬商必須以一定之「保障工資」僱用員工是否適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0-1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於勞務承攬工作中要求承攬商必須以一定之「保障工資」僱用員工是否適法一節，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供總字第八九一一｜四七九五Y號函。二、事業單位將其部份勞務工作外包，為維持承攬商勞務提供品質之穩定及效率，要求承攬廠商必須以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僱用勞工，以保障務工之勞動條件，於法尚無不符，惟該項最低保障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副本：本會勞資關係處（二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_count":0},{"id":1023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0669號","title":"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核准規定」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1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北府工採二字第三九五五五七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32,"doc_number":"台財保字第0890029101號","title":"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九）台濂業字第一七三號函。二、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節，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一七八七號函復，認為政府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決標，對於保險公司所報保險費如偏低而有殺價競標、危害商品品質之虞時，政府機關可不決標予該保險公司。對此看法，本部敬表贊同，蓋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政府辦理採購能依公平、公開之程序為之。其規範之標的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對於保險公司承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保險案件，是否應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既已經由該法之主管機關就其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作統一適用之解釋，即不宜再於保險法中增訂排除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三、建議於保險法增訂有關保險業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乙節，本部已錄案研究，將尊重公平交易委員會職權，就法制完整性作整體研究考量。正本：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會計處、保險司第一、二、三科財政部","rel_count":0},{"id":1023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0494號","title":"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是否可承辦臺北市興隆路二段九十六巷「華園山莊」及台北市松山路臨六七五之一號前道路凹陷坍方治理工程等緊急設計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10-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是否可承辦臺北市興隆路二段九十六巷「華園山莊」及台北市松山路臨六七五之一號前道路凹陷坍方治理工程等緊急設計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北土技字第八九三一六一二號函。二、首揭道路凹陷坍方治理工程設計案，應屬技師執業範疇，除法令另有規定而得辦理相關技術服務之法人或團體外，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廠商應為相關科別技師設立之技師事務所或營業範圍列有旨揭設計業務之技術顧問機構。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無論採取何種招標方式，其得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應以上述者為限。技師公會為非營利性之人民團體， 貴會主要任務為促進會員之聯繫、調解會員之糾紛、保障會員之權益等，並無辦理土木技師技術事項業務者，公會如得為提供旨揭技術服務案件之廠商，其與會員(如設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乃互立於業務競爭之地位，如何踐行其設立之宗旨或任務(例如調解會員之糾紛)，恐有疑義； 貴會依公會章程設置之各委員會組織，其任務自不得有與公會成立宗旨相違、逾越公會任務或違反法令之情形，如有相關情形者，應速檢討修正。三、機關辦理緊急性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其依法規得逕洽廠商辦理者，機關透過相關技師公會推薦承辦技師，尚屬處理緊急事故之權宜性措施，惟該技術服務非法令規定得由技師公會辦理者，並不得以公會為委辦廠商，應由機關與承辦技師簽約辦理。正本：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3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30222號","title":"公務車用油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10-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公務車用油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八九水保秘字第八九一八七二五七五號函。二、旨揭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點之（十八）規定，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將履約處所載明於契約。三、至來函所述採行「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加油摺」，如係指向該公司採購所需額度之油品，並持其所發行之加油摺前往該公司（或其指定）加油站加油，其屬指定廠牌議價而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為限。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3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7993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10-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89）環署空字第○○五六一七八號函。二、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須依本會訂頒之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評選，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合先敘明。三、如廠商所提服務項目或工作範圍經評選結果無法評定優勝者時，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除予廢標外，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時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會92年5月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81590號令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8條條次變更為第21條，並酌修文字。","rel_count":1},{"id":1023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9246號","title":"有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如聯合技師事務所參加投標，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0-10-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如聯合技師事務所參加投標，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八九北府工採二字第三八一一三七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或勞務之行為。聯合技師事務所係技師事務所型態之一，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其為單獨之廠商，並非二家以上之廠商，故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並非共同投標。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1},{"id":1023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9052號","title":"財物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簽章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00-10-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簽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八九）駒駿字第七一四八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是以 貴局擬於本會訂頒之旨揭二項書表格式之「本機關監辦人員簽章」欄，分列「主計人員」及「監察人員」二欄位，尚無不可。至於「會驗人員簽章」及「協驗人員簽章」二欄，則得視作業實務需要，予以免列。三、另旨揭書表之「上級機關監辦人員簽章」欄，如確無上級機關監辦者，自得免予簽章。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註】本法施行細則第101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修正文字","rel_count":0},{"id":1023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8375號","title":"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決標、訂約、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或其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均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0-10-12","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91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060號令廢止。","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決標、訂約、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或其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均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應依「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依法務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八十九檢決字第○三五六四七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91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060號令廢止。","rel_count":1,"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23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8009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決標之巨額採購案，不適用該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0-10-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校就國家毫微米實驗室「電子束微影曝光步進機」巨額採購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乙案，查該案係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決標，不適用該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交大總購字第三八四四號函。正本：國立交通大學副本：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40,"doc_number":"(89)農漁字第891321415號","title":"公營農業金融機構依漁會法規定提撥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各級漁會自即日起運用該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公營農業金融機構依漁會法規定提撥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各級漁會自即日起運用該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請轉知查照(查照)。說明：一、依漁會法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百分之四以上，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經費」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農業金融機構所提撥之純益，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盈餘分配順序，：：：。」查公營農業金融機構依法提撥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之經費，屬法定盈餘分配，且不論屬補助或機關經費，依預算法之規定均須受立法審查及審計監督，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法動用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揆其文義凡經費來源屬機關者，均有同法第四條之適用。二、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工程企字第八九○○五九四六號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工程企字第八九○○六八三二號函略以：「公營農業金融機構之年度純益提撥，除中國農民銀行已完成民營化，台灣土地銀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仍為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各級漁會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屬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應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旨揭提撥款，本會前開函已說明係屬『動支機關經費』，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與預算科目是否為『政府補助支出』無涉」。三、為使漁會採購制度更臻健全，請輔導所轄漁會(貴會)自即日起運用該項提撥款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漁會副本：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處、本會(輔導處、中部辦公室、漁業署) 主任委員 陳希煌","rel_count":0},{"id":1024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5971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0-09-22","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來函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八九高港工設字第二五七七八號函。二、 機關於招標前依本準則第三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會議以秘密方式召開且紀錄以密件處理，本準則第六條有關保密之規定執行應無困難。三、 有關來函說明三之建議(一)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五八五八號函已有釋例(詳附件一)。四、 有關來函說明三之建議(二)乙節，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七一六號函已有釋例(詳附件二)。另如 貴局經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評審標準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正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2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714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條規定通知廠商，如通知函因無人收件遭退回，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對廠商為通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2條","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八十八年度教室增建工程」採購案，對於簽約廠商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處置，應補辦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新國總字第五四六號函。二、首揭採購案，貴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規定通知廠商，如通知函因無人收件而遭退回，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對廠商為通知。另 貴校於「政府採購法資訊公告系統—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之申訴結果」欄內，鍵入「未異議」，因廠商並未受通知，無由提出異議，且未向本會提出申訴，是項登載與事實有間，請一併更正。正本：新竹縣立新湖國小副本：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24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6623號","title":"辦理統包、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等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4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0-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辦理統包、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等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八九）祥祉字第一一二一七號函。二、 關於來函問題一，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已有明定，包含供評選委員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廠商評選作業所訂之評選項目、權重及評定方式。其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三、 關於來函問題二，機關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合格標之情形。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或製造不必要之陷阱。四、 關於來函問題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若發生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情形，本法並無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五、 關於來函問題四，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非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設計競賽標的，無該條款之適用，得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及「統包實施辦法」辦理，其決標原則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辦理；至於機關依同條項第二款辦理成立之評審委員會，與依同條項第三款成立之評選委員會有別，本法第五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已有規定。六、 關於來函問題五，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之情形，始得允許廠商補正。七、 關於來函問題六，廠商投標文件之發還，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及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六二七號函已有說明。正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4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6091號","title":"有關外國公司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比照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予以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0-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外國公司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比照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予以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范鮫律師、林瑤律師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函。正本：理律法律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45,"doc_number":"(89)教中(2)字第89512522號","title":"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邇來屢有學校家長會介入主辦學校採購案而引起糾紛，請各校審慎處理避免由家長會辦理學校採購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邇來屢有學校家長會介入主辦學校採購案而引起糾紛，請各校審慎處理避免由家長會辦理學校採購事宜，請 查照。正本：台灣省各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政風處、本室政風科、本室第二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rel_count":0},{"id":1024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7484號","title":"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旨揭要點係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台八十七工企字第八七一三○五二號函所頒行，行政院業授權由本會辦理該要點之解釋、修正等事宜。二、 旨揭要點適用於文到之日起各機關新辦之採購案。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4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4718號","title":"有關專業廠商為工程顧問公司提供專業諮詢，嗣後工程招標得標廠商將該部分分包予該專業廠商，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2000-09-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有關專業廠商為工程顧問公司提供專業諮詢，嗣後工程招標得標廠商將該部分分包予該專業廠商，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觀澎工八十九字第八九○二八四一號函。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4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5373號","title":"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二梯次研討會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二梯次研討會會議紀錄，請 查照。正本：王立法委員拓、朱立法委員惠良、林立法委員濁水、洪立法委員秀柱、翁立法委員金珠、陳立法委員景峻、陳立法委員學聖、曹立法委員啟鴻、穆立法委員閔珠、內政部、交通部、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高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管理處、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立文化中心、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立文化中心、台中縣政府文化局、台中市政府文化局、國立台灣大學、國立台灣藝術學院、國立台南藝術學院、台灣戲曲專科學校、台北私立華崗藝術學校、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省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台北市藝術管理學會、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學會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4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5662號","title":"有關「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賣出匯率」資料之取得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0-09-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處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有關「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賣出匯率」資料之取得方式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正本：台灣銀行、中央信託局購料處、本會企劃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25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4958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加強注意廠商有無借牌或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等情形，並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0-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落實建築物施工管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加強注意廠商有無借牌或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等情形，並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四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之調查報告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5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2818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五十條、六十六條及七十二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00-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五十條、六十六條及七十二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八九）誠敘字第○一五五九九號函。二、 來文說明一，關於預計金額與預算金額，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已有明定。三、 來文說明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標後」而非「截止投標後」，係考量廠商可能於截止投標之末日前投標，為免影響該等廠商權益，故規定「投標後」，並作為同條第一項之補充規定，尚無牴觸情形。四、 來文說明三，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僅適用於同條第一項規定。五、 來文說明四，請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陸軍後勤司令部副本：國防部採購局、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5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4059號","title":"對於行蹤不明之得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案，應如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執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issue_date":"2000-08-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團函詢對於行蹤不明之得標廠商Atlas Equipment Sales，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案，應如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執行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團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九）駒驥字第一○二二五號函。二、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駐國外機構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如旨揭對該廠商拒絕往來處置縱未予合法送達，不影響該廠商之異議或申訴權利。故該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情形者，自機關確定無法自行或以郵務送達之日起，得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國防部駐美軍事代表團副本：國防部採購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53,"doc_number":"(89)工程法字第89023741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如採購法第五十條不予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2000-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如採購法第五十條不予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如處分書製發、陳述意見及聽證、行政處分效力等），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台融秘字第八九七一一九二六號函。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採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正本：財政部金融局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2},{"id":1025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3207號","title":"工程、財物、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增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欄」，可本於作業需求自行增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00-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建請於工程、財物、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增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欄」乙節，可本於作業需求自行增列。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路機採字第八九九三八四二號函。正本：交通部公路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5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9420號","title":"各項採購適用「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2000-07-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各項採購適用「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八九）處秘四字第一六四五七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二之（一），採用旨揭三用文件者，可僅備一份附於招標文件，決標後則以廠商已簽章之原件及其影本繕製二份正本交由雙方收執，並以機關所持正本影印充當副本分送相關單位備用。三、關於來函說明二之（二），旨揭三用文件之附件，可包括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技術規格等文件。機關所持正本契約之附件，以原件為原則，其他正本、副本契約之附件可為影本。至於正本是否須逐頁蓋用騎縫章，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該三用文件所稱蓋章，指於該文件蓋章。如為避免契約文件被抽換，可由機關人員於繕製契約文件正本時逐頁簽名。四、關於來函說明二之（三），契約正本由持有之機關及廠商分別依規定貼用印花，可於契約正本首頁背面貼用之。有關免納印花稅之情形，印花稅法已有規定。 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5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2886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有應逐年向本會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者，請儘速提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0-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已屆滿一年，機關辦理採購有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應逐年向本會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者，請儘速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提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檢附審計部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九三五五六號函影本乙份。二、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三規定，旨揭資料亦應送 貴管審計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57,"doc_number":"(89)產總字第078號","title":"各機關對於費率規章適用對象，危險費率等細節如未能確實了解者，請逕洽詢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俾供決標參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8-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謹就 鈞會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七八七號函「說明三」釋示關於規章費率案，再陳本會意見，請鑒核。說明：一、依據 鈞會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七五二九號函轉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七八七號函辦理。二、現行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之規章費率，如無由業者調整者係指火災保險、汽車保險費率規章之危險費率而言。各機關對於費率規章適用對象，危險費率等細節如未能確實了解者，請逕洽詢本會，俾供決標參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財政部、各會員公司 理事長 王事展","rel_count":0},{"id":1025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1150號","title":"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提報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0-08-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提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園區勞務服務工作外包採購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十九）營墾觀字第四六三０號函。二、旨揭勞務採購，其使用情形及效益僅發生於契約所定履約期間，可僅就該期間提報分析資料。三、本次提報內容有部分項目須補正：（一）網站上之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欄請補傳輸。（二）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以使用廠商服務之情形及該服務所產生之效益為重點，例如旅客就該服務之滿意程度、瞭望戒護成果。請補傳輸相關資料。（三）使用情形與原所欲達成目標之比較未提報。（四）綜合說明與檢討之內容係就前揭使用情形及效益做總結，不宜涉及不相關事項。請改正後於「其他」欄填列。四、來函所稱「採購法係以標價最低標廠商得標」乙節，顯為誤解。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評選優勝廠商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最有利標」，均非以最低標廠商決標。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5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1177號","title":"答復關於「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7條","issue_date":"2000-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衛署科字第Ｏ八九ＯＯＯ三五九五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或以最有利標決標之研究案，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得不訂底價，並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機關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評審委員會（得由評選委員會代之）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金額。但其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金額，於預算數額內即可辦理決標。如有由計畫書主持人依審查結果修改計畫書重行遞送者，應俟重行遞送文件審查完竣後再行提出建議金額。三、關於來函說明二， 貴署如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自然人投標，即解決來函所述一研究單位只能遞送一標之限制。四、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明定「研究發展」為勞務採購，本會前於本（八十九）年六月間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術團體、研究機構共同研討研究發展案所遭遇之疑難問題，發現多為各機關作業不合宜所致。為解決各機關（構）間對於本法在認知及執行面上之落差，本會已研訂「政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將於近期內函送各機關（構）參考採用。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26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0421號","title":"貴局函詢工程採購決標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0-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工程採購決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供購（八九）字第○○二一五八一號函。二、來函所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標原則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如機關認為其須繳交差額保證金者，應以符合該第五十八條情形之部分者為核算依據。四、廠商投標價超過底價，若經減價後未逾底價而決標，其契約單價調整之方式及原則與上開原則相同。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1},{"id":1026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976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代金繳納，係以「履約期間」應行僱用為計算基準，尚非以「標案」為計算單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0-08-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對於得標廠商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足需繳納代金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信東人字第五○一號函。二、 旨揭規定之代金繳納，係以「履約期間」應行僱用為計算基準，尚非以「標案」為計算單位；廠商於履約期間已為繳納即符合規定，無須就個別標案分別重複繳納。三、 又履約期間僱用人數有所異動時，應按實際僱用不足員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逐月計算應納代金。正本：信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62,"doc_number":"台財稅第0890045935號字第0890045935號","title":"離島建設條例施行後是否比照澎湖縣政府退還３％營業稅差額及爾後工程營業稅是否得不單獨提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校函詢離島建設條例施行後是否比照澎湖縣政府退還３％營業稅差額及爾後工程營業稅是否得不單獨提列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七九七二號函轉 貴校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九澎專總字第二三四一號函辦理。二、 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貨物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該條例業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離島地區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四月七日起可免徵營業稅。故營造廠商如係於當地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者，承包當地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社會團體及民間等在當地之營繕工程，依工程合約所載應收款日期如係在該條例施行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又適用該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其實際減少負擔營業稅之數額應為按收入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銷項稅額扣減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後之餘額。 貴校所發包之工程其施工期間跨越上開條例施行日者，是否退還承包商３％營業稅差額乙節，宜由契約雙方就上開實際減少之營業稅稅負協商處理。至 貴校於該條例施行後發包之工程，如承包商於澎湖地區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者，當無營業稅如何列示問題。三、 貴校如對前開營業稅稅負之計算尚有疑義，請逕洽澎湖縣稅捐稽徵處。正本：國立澎湖海事管理專科學校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部長許 嘉 棟","rel_count":0},{"id":102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72號","title":"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高市工務公字第一六七七四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稱「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係指補助於每單項採購之金額。另來文所稱「回饋基金」之監督機關，應為上述基金之補助機關，該機關為區公所或環保局，請逕向高雄市政府洽詢。三、 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因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相關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26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8593號","title":"有關政府委託專業服務招標案件是否不應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為必要之法定資格文件而限制公平競爭，及技術顧問機構業務範圍是否涵蓋專業服務因而排除其他機構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權利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委託專業服務招標案件是否不應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為必要之法定資格文件而限制公平競爭，及技術顧問機構業務範圍是否涵蓋專業服務因而排除其他機構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權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工（八九）六字第○八九三六○七六八○號函。二、按「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技師法授權訂定，技術顧問機構之業務範圍自不應超出技師法之範疇，故本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技術事項，係以技師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為範疇，其範圍已相當明確，並無爭議之處。至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專業服務」，如係技師之執業範圍，亦需交由執業技師辦理。三、至於機關委託事項如係屬政策之研究、分析、調查等，如來函所述，政府對無線通訊產業發展策略之規劃、對大陸投資政策之研究、對兩岸高科技產業競爭之分析等，則非屬本辦法所稱之技術事項，機關於選商時自不應要求廠商須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備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已於92年8月6日廢止，另總統於92年7月2日公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rel_count":0},{"id":1026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9110號","title":"「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規定，係指稽核委員於辦理稽核「時」不得有所訂各款之行為，以求其能公正行使職權，非謂稽核委員於任期內均不得本於職權，或受聘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行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0-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九高市府工公字第二二四ＯＯ號函。二、按「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規定，係指稽核委員於辦理稽核「時」不得有所訂各款之行為，以求其能公正行使職權，非謂稽核委員於任期內均不得本於職權，或受聘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行為。惟如稽核委員於辦理稽核涉及前揭所參與之採購案時，自應依同規則第九條規定予以迴避。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台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企劃處、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6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20380號","title":"政府採購網路論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為建立並暢通機關及廠商人員對於政府採購法規之意見溝通管道，及分享實務經驗，提供建言，特規劃建置「政府採購網路論壇」﹝http://plan3.pcc.gov.tw/forum/)，請多加利用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67,"doc_number":"法89律字第023261號","title":"關於僑委會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將權限之一部分，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章委託當地之民間團體辦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將權限之一部分，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章委託當地之民間團體辦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僑法字第０三二三七五號函。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其所謂「依法規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由民間辦理，而不得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惟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受此限制。 貴會訂定之「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要點」第七點規定：「本會依僑務政策推展之需要，得委託本會登記有案之海外華僑團體協助辦理僑務工作相關事項，：：」是否牴觸首揭法條規定，請 貴會依上所述本於職權審認之。又上述委託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外交行為」宜由外交主管機關認定之，如屬之，自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三、又如委託之事項係由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在我國領域外實施，而屬外國法權範圍，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無行使公權力(權限)之餘地者，既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是項委託行為自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正本： 僑務委員會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各組、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本部各司、處、室、中部辦公室(法律事務司三份、秘書室二份、一份送登公報)。部長 陳 定 南","rel_count":0},{"id":1026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7525號","title":"關於機關函詢廠商【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因故失蹤【業向警局備案】，惟未逾宣告死亡期限【七年以上】，此期間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未予更換，該公司是否仍可以原負責人名義參與機關工程招標承包事項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7-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函詢廠商【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因故失蹤【業向警局備案】，惟未逾宣告死亡期限【七年以上】，此期間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未予更換，該公司是否仍可以原負責人名義參與該局工程招標承包事項乙案，建請參考經濟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一八七八一號函【如附件】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九水保工字第八九一○七三二號函。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6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9314號","title":"委託移置、貯存及處理廢棄車輛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一一四三三號函已有釋例。<P>","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00-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移置、貯存及處理廢棄車輛」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０一一四三三號函已有釋例（詳附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八九彰環行字第二二三五七號函。二、 旨揭委託，以超過底價、廠商承諾給付 貴局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處理，不適用超底價不得逾百分之八之規定，已決標之資料毋需刪除，惟請於附加說明欄補附記之，以免誤解。正本：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7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8309號","title":"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召開「研商廠商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保證金之問題」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召開「研商廠商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保證金之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卓處。正本：財政部、國防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中央信託局、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局、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 進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7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6226號","title":"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修訂之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2000-07-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修訂版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前揭原格式本會前以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四五號函頒在案。二、 旨揭格式可於本會http://210.69.177.3/gplindex/default.htm網頁「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項下之「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選項，線上閱覽及下載電子檔。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 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 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1},{"id":1027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7787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有監工人員者，應規定監工人員填寫監工日報表，並將之納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2000-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有監工人員者，應規定監工人員填寫監工日報表，並將之納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法務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八十九檢字第○二二四三三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7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0773號","title":"健康檢查，如以 貴府名義交由所屬各市立醫院辦理，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建議可由員工自行擇定醫院健康檢查，再檢具核銷。","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2000-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員工健康檢查，得否以 貴府名義交由所屬各市立醫院 辦理，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二五七○ 二○○號函。二、 旨揭健康檢查，如以 貴府名義交由所屬各市立醫院辦理， 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建議可由員工自行擇定醫院 健康檢查，再檢具核銷。正本：臺北市政府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27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263號","title":"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請釋示政府採購法之九項議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39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0-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之九項議題，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九)高鐵局四字第○九七一六號函。正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5條第2項已有修正，另原條文第59條第1項已刪除。","rel_count":0},{"id":1027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7381號","title":"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0-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九０四九一二三００號函。二、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啟用日期」，如係分規劃、設計、施工三階段分別辦理採購者，以次一階段開始使用前一階段成果之日為前一階段之啟用日期。其使用年限，至施工成果之使用年限屆滿為止。三、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二項所稱之「逐年提報」，其涵蓋之期間應迄使用年限屆滿之日止。四、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三項所稱之「使用期間」，尚非指「使用年限」。例如，使用年限內最後一次提報時，使用期間未及於一年者，即適用該項規定。五、目前尚未有依作業規定提報之案例。未來本會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並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7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8990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62條","issue_date":"2000-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1},{"id":10277,"doc_number":"台89勞研醫字第0024278號","title":"對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台八十二研醫字第○三六一號函內容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00-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來函，對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台八十二研醫字第○三六一號函內容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拓字第890525號函。二、查本會業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以台八十九勞研醫字第0023025號函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拓字第890329號函，並副知台灣省建築師工會、台北市建築師工會及高雄市建築師工會。三、日後若 貴公司發現相關廠商錯誤引用台八十二研醫字第0361號函，致生疑似綁標之嫌，請逕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正本：台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主任委員 陳 菊","rel_count":0},{"id":1027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6670號","title":"答復教育部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辦理「辦公處所環境清潔、機電設備、水電設施、電話設備、電話總機、盆景綠化美化維護服務暨管理」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台（八九）總（二）字第八九Ｏ六一三七七號函。二、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旨揭採購案所附投標須知第拾貳點押標金之一、「押標金得以現金（投標前至教育部總務司事務科出納室繳納，憑收據影本為證）‧‧」與前揭規定未盡一致（毋需以收據為憑證），惟投標廠商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台北銀行代收市屬機關學校押標金收據聯」作為押標金，不符合招標文件「繳納至指定處所」之規定，應不予接受。三、前揭須知部分內容經查與本法規定不符，併請檢討修正：（一） 第伍點之一，「資本額」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得訂定。（二） 第伍點之三，納稅證明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三） 第伍點之四，最近三年內曾承環境清潔及設備維護案證明文件（完整合約書）亦屬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訂定，並請注意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三三六八號函之補充規定（如附件一）。（四） 第陸點及第捌點，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使用機關指定之封套投標。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一九四八號函（如附件二）已有釋例。（五） 第柒點之三及四，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六） 第捌點之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者，如允許廠商補正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於開標前為之。（七） 第玖點之一之（六）所定期間，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並請勿擅改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文字。（八） 第拾點之二之（一），標價「低於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為得標，與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不符。另投標廠商未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放棄減價權利，不符合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七二五八號函說明二之（一）釋例（如附件三）。（九） 第拾壹點之二，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不符。（十） 第拾貳點之二，押標金抬頭未填寫機關名稱，如係以銀行支票繳納，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不得視為無效標。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六六四號函（如附件四）已有釋例。（十一）第拾貳點之四，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完成簽約並正常履約二個月後退還，不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七款之規定。（十二） 附錄一「押標金連帶保證書」第六點，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八Ｏ六號函修訂「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其中第六點規定已修正為「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林能白","rel_count":0},{"id":1027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688號","title":"「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保險」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保險」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場設(89)字第００一三八八二號函。二、依旨揭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與「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以下簡稱專業責任險）所稱「致第三人受有損失」，其意義尚屬有別。「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泛指一般之意外，例如建築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非因建築師之專業責任或過失，致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專業責任險」係指因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業主等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師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屋頂倒塌致造成第三人（如：屋主、路人）傷亡，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賠償責任。另如係與保險利益有關（如業主）者，實務上仍可指定其為受益人。三、上揭二種保險既屬不同範疇，旨揭條款第四款、第五款可視需要同時置於契約內；另依同條項第八款規定，保險單亦可視需要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80,"doc_number":"台89處會字第10974號","title":"各機關處分、變賣財物，有關主〈會〉計單位之監辦，可參照「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處分、變賣財物，有關主〈會〉計單位之監辦，可參照「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據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九府計預字第一五二七七三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等機關副本:本處總務司、會計室、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會計作業小組主計長 林全","rel_count":0},{"id":1028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6346號","title":"「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七工企字第八七一六七二三號函頒之「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國工局八九工字第一二四三三號函所提建議辦理。二、旨揭要點第三點提前完工每日獎金計算方式如下：（一）在工程標案方面以原契約決標總價除以原契約工期所得金額百分之十五計算。（二）在關鍵工程方面以按原契約決標總價計算之關鍵工程金額除以按原契約工期計算之關鍵工程工期所得金額百分之十五計算。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8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7560號","title":"「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工程訴字第八九０一七七九九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0條","issue_date":"2000-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工程訴字第八九０一七七九九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83,"doc_number":"(89)工程管字第89016402號","title":"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紀錄上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00-06-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時，應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九環字第一三五九八號函轉監察院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八九)院台財字第八九二二００三二六號函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紀錄上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三、檢附行政院暨監察院原函影本供參。正本：行政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法務部、外交部、財政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福建省政府、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台北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台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8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7619號","title":"檢討各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執行現況之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3條","issue_date":"2000-06-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檢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現況」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防部、交通部、教育部、外交部、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中央信託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新店市公所、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副本：本會秘書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8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7457號","title":"部分機關（構）傳輸至本會之決標資料，經查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暨所屬或補助之機關（構）傳輸至本會之決標資料，經查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送「超底價比率（工程）／（財物）／（勞務）表」乙份，請轉知各相關機關（構）檢討改正或敘明理由後將結果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前函復本會並副知審計部。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辦理。二、旨揭超底價比率表，除依本法第九十九條、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者或其他類似情形者外，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屬誤繕，請辦理決標公告更正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更正，否則該決標應屬無效，並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三、至於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得刊登「財物出租公告」，惟請勿刊登決標公告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如有該情形者，亦請上網刪除原傳輸之資料。四、本函附件所列資料期間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五、旨揭辦理結果應經主（會）計單位審核、確認。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8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564號","title":"關於台中縣政府再修正之「台中縣各機關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第二十六條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2000-06-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再修正之「台中縣各機關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第二十六條案，請本會核備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八九府工工字第一三四Ｏ七九號函。二、首揭條款建議改為：「廠商最低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而主辦機關如認為其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主辦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合理者，得逕依標價決標；其說明不盡合理，而機關仍欲決標予該廠商者，得通知該廠商自通知日起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0},{"id":1028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363號","title":"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2條","issue_date":"2000-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油業89060027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8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384號","title":"圖書採購，得以折扣數之高低為決標依據，但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決標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0-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圖書採購，擬以折扣數之高低為決標依據者，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決標原則，自得採行。正本：憲兵學校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8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784號","title":"請查明廠商是否確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將原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繳納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之代金專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0-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附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標得 貴單位採購案明細表乙份（如附件一），請惠予查明其是否確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將原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繳納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之代金專戶，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 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北市勞三字第八九二一九三○六○○號函（影本如附件二）辦理。二、 該公司將履約期間應繳納之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代金，繳納至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復向身心障礙者基金專戶之主管機關聲稱溢繳申請退費乙節，請查核該公司是否確實另外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並注意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七一二號函示意旨（如附件三）。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本：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9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6458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標的之數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標的之數量。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89）中購委一簡00269號函。正本：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9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544號","title":"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因內容過簡致誤導廠商付費領標者，廠商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申請退費。","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6-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關於 貴所辦理「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有機光導體廠新建工程」乙案，其招標公告中之廠商資格未盡詳細，誤導廠商領標，建請退還招標文件工本費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 檢附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區營(89)榮業字第○二二二號函影本乙份。二、 招標公告所載廠商資格條件過簡，廠商於領標後發現依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其無法投標者，凡符合招標公告所訂條件者，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向原發售招標文件之機關申請退費。正本：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副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9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5388號","title":"「台北市保護區二十四處危險聚落體檢規劃設計(Ａ信義區九處)、(Ｂ北投士林區計六處)、(Ｃ大安中山區計五處)及(Ｄ內湖文山南港區計四處)」等四案甄選須知廠商參選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對 貴局辦理之「台北市保護區二十四處危險聚落體檢規劃設計(Ａ信義區九處)、(Ｂ北投士林區計六處)、(Ｃ大安中山區計五處)及(Ｄ內湖文山南港區計四處)」等四案甄選須知廠商參選資格提出異議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八九)北大地技字第八九ＯＯ六四號函副本辦理。二、本案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對旨揭四案廠商資格異議者係廠商資格所稱「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水土保持、土木、大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之自然人或法人」，其中之法人是否包括技師公會，按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廠商應為技師事務所(自然人)及營業範圍列有旨揭規劃設計業務之技術顧問機構(法人)，上述參選資格列入「法人」並無不當，至技師公會雖其為法人，惟公會對外得接受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以公會章程所載任務或依法令接受委託者(例如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結構或設備審查或鑑定得委託團體為之)為限，於旨揭招標案技師公會並非參選資格所指依法令得提供採購標的之法人，不得為投標廠商。正本：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29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6510號","title":"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合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0-06-14","is_revoked":1,"revoke_note":"有關國有（或公有）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合建分屋）涉財產處分，本會110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100012572號函已有釋例，依上開函說明四，本解釋函自110年11月8日起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貴府[主管宿舍土地合建開發]，擬採一般民間合建分屋模式，由 貴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八九彰府工發字第０八四五五九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rel_count":1,"revoke_type":"WHOLE"},{"id":1029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511號","title":"經濟部就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函復本會相關改正措施或辦理情形乙案之本會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0-06-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就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函復本會相關改正措施或辦理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說明：一、依 貴部八十九年五月一日經（八九）總字第八九○○九五三六號函辦理。二、經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就 貴部應改正事項之改正措施或辦理情形審核結果如下：（一） 第一點附表序號一之（二）項（第二頁）及第九點（第二十一頁）：有關 貴部技術處為本採購案使用單位非承辦採購單位或監辦單位（第二頁）以及技術處處長、副處長等主管人員非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似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適用問題（第二十一頁〕等節，經查本案係由該處簽請 貴部次長核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向工研院議價，已涉及參與實質採購作業，該處尚難謂非承辦採購單位而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至於應行迴避之事項，凡該等採購案之一切事務，包括本法所定有關採購之各項程序，均不得參與，尚無必要另訂應如何迴避之規則。（二） 第一點附表序號一第一之（三）項（第二頁）：招標文件之形式仍應求其完備，不宜未載日期，用印有困難者，可由授權人員簽名。（三） 第一點附表序號一第二之（二）項（第三頁），既載明「預算金額」，即不得解釋為「預估金額」，請辦理更正並說明預算金額。（四） 第一點附表序號六第三項（第十一頁），應依稽核監督報告辦理。（五） 第一點附表序號十（第十五頁），本案原招標公告未敘明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未來即不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六） 第二點（第十五頁）：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三三七六號函針對中央信託局所辦採購案其決標日期應為預算核准決標生效之日，查係個案辦理預算保留決標之情形，與 貴部於本法施行前議價決標二百零八案之情形不同，且該等案件係於預算尚未通過之情形下先行辦理，其決標生效自應為預算通過以及預算年度開始以後，其決標結果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關於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仍請 貴部依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七八三六號函之補充規定辦理。（七） 第六點（第十九頁〕：經查「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本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稽核監督報告第六點洽請檢討事項仍請再說明。（八） 第七點（第二十頁）：據國防部物力司查告，工研院曾有參與國防單位採購報價為「零」之情事（請參閱附件〕，請 貴部就工研院實際案例廣為瞭解並予說明。（九） 第十點（第二十二頁）：答復內容過簡，請補提具體說明資料及數據佐證。（十） 餘准予備查。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9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455號","title":"機關對於廠商郵遞或親自送達之投標文件，其保管方法，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只要能達到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效果即可。","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0-05-25","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已有修正，刪除第4款規定：「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其報價」。","content":"主旨：貴署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雲檢森正字第一ＯＯ七七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之１，機關對於廠商郵遞或親自送達之投標文件，其保管方法，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只要能達到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效果即可。三、來函說明二之２，參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已投遞或親自送達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林能白備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已有修正，刪除第4款規定：「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其報價」。","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296,"doc_number":"台89內15992號字第15992號","title":"機關委任律師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院四十九年三月一日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及本院七十八年九月九日台七十八法字第二四○七三號函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2000-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報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委任律師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是否仍應依本院四十九年三月一日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及本院七十八年九月九日台七十八法字第二四○七三號函辦理一案，鑑於政府採購法與本院上開二令函規範目的有別，且後者並未放寬或牴觸前者之規定，解釋上不須排斥其相互間之適用，該法施行後，二者規定均仍有其適用。說明：本案係依據本院工程會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七四七號函轉 貴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工局八九工字第○六三九八號函辦理。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交通部、法務部、本院工程會 院 長 唐 飛","rel_count":2},{"id":1029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376號","title":"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所提惠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銷「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公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北捷發字第八九二○七七一九○○號函。二、前揭廠商原得標案，既經臺北市政府認定為「出租」，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註銷原公告。三、嗣後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9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4060號","title":"貴部隊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0-05-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隊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隊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八九)崇生字第04684號函。二、有關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已有定義，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八Ｏ六六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九二號函亦有相關釋例(如附件一)。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及第一次開標紀錄所示，該次開標之合格投標廠商已達三家以上，故除有上開條項各款情形之一外， 貴部隊應予續辦開標、決標。三、至於第二次開標之投標廠商家數，是否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得由機關依採購案件特性自行決定。四、另查來函所附投標須知，其與本法規定不符情形如下，併請檢討改正：（一）投標須知第九點似不適用，否則應載明洽辦機關。（二）投標須知第十一點所填者並非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三）投標須知第十二點，本案標的似非統包性質者。（四）投標須知第十四點對於廠商提出疑義之方式「書面或電話」，與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五）投標須知第十八點空白，則第十七點規定無意義。（六）投標須知第二十八點對於押標金繳納之規定，排除現金方式繳納，除與本須知第三十六點規定不一致外，亦與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七）投標須知第二十九點對於標價偏低，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及以差額保證金取代履約保證金之處置，與本法第五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不符，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二)。（八）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第一款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以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為限，不得另定其他僅適用機關之拒絕往來規定。原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亦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之處置。（九）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第三款所稱「聯合承攬」及「聯合承攬協議書」，非本法之用詞，請修改為「共同投標」及「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共同投標辦法檢討相關規定。（十）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對於「始得參加投標」及「禁止參與投標」之資格限制，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另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本須知第四十三點第五款所定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逾越上開規定。（十一）投標須知第四十七點擅改本會投標須知範本文字，致全文語意不明。（十二）投標須知第五十九點第一項所定領標期限與本須知第十三點所定投標期限不一致，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十三）投標須知第五十九點第四項所定納稅證明文件，如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不以最近一期者為限。五、副本致國防部採購局：檢附來函影本乙份，請檢討前揭違反法規之行為見復。其他軍事機關如有類似情形，請一併檢討改正。正本：空軍七六一○部隊副本：國防部採購局、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29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679號","title":"有關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中剔除或變更名稱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中剔除或變更名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89）良字第○○二五號函。二、公司為社團法人，其人格屬於單一，公司固得設立分公司，但該分公司仍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分，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本案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交易行為，其效力及於總公司。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書，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本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核秘字第八八○四六二五號函雖係以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文者，而以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地址為送達地址，依前述送達之規定，其送達難謂不合法。正本：張迺良法律事務所副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總統93年5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71號令修正公布「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rel_count":0},{"id":1030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2998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6-0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3年5月7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8971號「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併請參閱。<p>","content":"主旨：所詢「貴局建築物安全檢查改善工程」二案，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得分別辦理採購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室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財高國稅政字第三六八號函。二、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惟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旨揭工程，顯有違反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精神。三、 來函所稱另二家「陪襯」廠商未估價卻提出估價單，則該三家廠商有無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或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適用，併請查處。正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政風室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1030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137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2000-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端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函。二、關於問題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採書面驗收者，免辦理現場查驗，其書面驗收文件等同驗收紀錄。三、關於問題二，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一○八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四、關於問題三，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規定辦理。至於逾期申報營業稅乙事，非本法規範事項。五、關於問題四，本法並無關於投標廠商印鑑證明之規定。六、關於問題五，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五三二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 正本：鄭清順先生副本：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30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645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以CNS 12682證書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5-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機關辦理採購以CNS 12682證書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明字第八九○四二九號函。二、 旨揭CNS 12682證書，非屬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八三九九號函示範圍。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尚非不得以該證書為特定資格條件。正本：明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附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以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為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_count":0},{"id":1030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544號","title":"建請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投標廠商資格會員證之規定修訂為「應檢附公會會員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5-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建請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投標廠商資格會員證之規定修訂為「應檢附公會會員證」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八九坤業字第八九○一二八五號函。二、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關於公會會員證，本會依同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第三款)。‧‧‧」已有明定。上開規定並為貴會楊召集人天生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上午率各相關公會代表前來本會協商之結果。三、 鑒於各種採購及廠商之多元性，投標廠商資格宜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且據本會訪查世界先進國家政府採購法規結果，並無規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廠商資格之例。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0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725號","title":"答復審計部對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及建議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69條、政府採購法第74條","issue_date":"2000-05-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及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九一七七四號函。二、來函說明一履約期間機關與廠商之爭議，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履約、驗收之申訴案件，性質上以履約爭議調解為適當，並經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同意者，適用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復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但書規定，得標廠商與機關間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不得提出異議或申訴。三、來函說明二關於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三Ｏ八二號函檢送「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如個案變更符合上揭一覽表第二、三、五、六項規定，依其第十四項所載兼有前列各項二項以上情形者，分別適用各該項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四、來函說明三關於機關以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合格廠商辦理選擇性招標，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二二四二二號函已請各機關注意配合辦理。本會未來亦將就此類案件加強稽核監督，防止流弊發生。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附註：1.本函說明二所載「……本法第七十四條但書規定……」，按總統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74條修正為「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並增訂第85條之1至第85條之4履約爭議調解制度。2.本函說明三所載「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3.本函說明三所載「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二二四二二號函」，業經本會103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6625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id":1030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2883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5-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三五七六七○○號函。二、 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未來增購權利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應將預估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合先敘明。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其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如將原定擴充條件納入契約，可據以辦理後續擴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比照辦理，或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招標方式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_count":0},{"id":1030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2091號","title":"請稽核小組提報辦理稽核監督之統計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 貴小組提報至八十九年四月止辦理稽核監督之統計資料，並自本(八十九)六月起於每月五日前提報 貴小組前一個月稽核監督案件數之異動情形(如附表)，俾本會辦理綜合檢討，請 查照。正本：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臺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臺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臺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0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722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工（八九）六字第○八九三六○五一○○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勞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者，應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與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並無牴觸。三、 來函說明二，依前揭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其管理費用及公費上限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項之規定。至於逾上限時之處理，可於契約訂明「超出部分不予給付。」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附註：103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3004244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3條第3項公費上限已修正，並移列至第13條第6項。","rel_count":0},{"id":1030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677號","title":"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有誤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2000-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加強督導 貴屬採購單位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時，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 查 貴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有誤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情形，除影響廠商投標權益外，其登載事項亦與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不符，為無效之公告，請即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二、 隨函檢附前揭違失公告資料乙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91年9月4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原第6條移列第7條並作內容修正，原第8條移列第10條並作內容修正。","rel_count":0},{"id":103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647號","title":"新建醫療大樓工程，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口品」需要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擬定，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彰醫總字第一六九七號函。 正本：台灣省立彰化醫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3},{"id":1031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107號","title":"請加強督導  貴機關所屬(轄)機關(或接受補助機構)登錄政府採購公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2000-05-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請加強督導 貴機關所屬(轄)機關(或接受補助機構)登錄政府採購公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 查 貴機關所屬(轄)機關(或接受補助機構)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本法第四十九條之公開取得」之採購，有誤以「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之情形，除影響廠商投標權益外，其登載事項亦與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規定不符，請即採取必要之督導改正措施。二、 隨函檢附前揭違失公告資料乙份供參。正本：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臺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91年9月4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4條第1款內容修正，原第6條第3項移列第8條第2款，原第9條移列第8條並作內容修正。","rel_count":0},{"id":1031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714號","title":"招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故其採購程序與本法規定不符，該次招標無效，應依本法規定重行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2000-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區處辦理「北門鄉蘆竹溝配管汰換工程」採購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區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台水六工字第○五三○號函。二、依來函所述，旨揭工程招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故其採購程序與本法規定不符，該次招標無效，應依本法規定重行辦理。三、另有關前揭缺失，採購及監辦人員是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情事，請檢討，並請將檢討結果函復本會。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副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1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3106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p>","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4條","issue_date":"2000-05-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260號","title":"產品規格能否標示正字標記之解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服務處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服務處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電傳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故機關訂定採購規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正本：立法委員鄭永金國民大會代表江順裕服務處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31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2348號","title":"關於執行工業合作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3條","issue_date":"2000-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執行工業合作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工（八九）六字第Ｏ八九三六Ｏ三一一Ｏ號函。二、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之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以金額計算比率或以評分計算比率情形之一。準此，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採購訂定採購評選項目，分金額、評分二種，並均不得逾三分之一。三、機關如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將「工業合作」作為採購之評選項目，且依下列方式辦理，應可解決來函所述疑慮：（一）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將「工業合作」列為評選項目，並訂定其評審標準及配分。（二） 上開配分（例如三十分）占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例如一百分）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三） 上開評審標準（例如承諾執行額度為一ＯＯ％時，則該項配分可得滿分三十分），由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並開放由廠商自行提報承諾執行額度供評審，如此即無執行額度比率是否以三分之一為上限之問題。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1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433號","title":"廢棄車輛之處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0-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所對廢棄車輛之處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北縣店秘字第一五七九八號函。二、 招標標的為[委託廠商拖吊並處理廢棄車]者，廠商雖付款予 貴所，不影響其存有拖吊費、處理費之對價本質，仍應適用本法。三、 招標標的為[變賣廢棄車]，並由廠商自行前往拖吊者，不適用本法。正本：臺北縣新店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1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194號","title":"經濟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委託代辦「多功能加護型電動床貳組」採購案，管轄稽核小組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0-05-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委託代辦﹁多功能加護型電動床貳組﹂採購案，管轄稽核小組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八九)二辦字第八九八六七二三七號函。二、今 貴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係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委託代辦採購，且於招標文件中表示自為招標機關，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範圍，要無疑問。三、對於地方政府辦理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十條賦予主管機關職責之規定及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以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應得對地方政府辦理之採購，依法予以稽核監督。四、至於 貴部代辦台北縣政府各機關之採購是否受地方稽核小組監督乙節，參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意旨，及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觀，仍應屬該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內。正本：經濟部副本：台北縣立三重醫院、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17,"doc_number":"(89)工程稽字第89011081號","title":"貴會辦理之「印製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採購案，經本會稽核小組稽核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0-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辦理之「印製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採購案，經本會稽核小組稽核後發現仍有與政府採購法令不符部分，請依法改正，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八九北市選行字第四九七號函。二、經本會稽核發現旨揭採購案廠商資格之訂定違法之處如下：(一)廠商基本資格限制設廠於台北市、縣轄區之廠商方能投標，不符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之規定。(二)廠商基本資格規定「具全自動高速印刷機兩部以上設備」、「資本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部分，亦因本案採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如此規定已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三、本案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有上列違法情事，請 貴會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八條規定進行改正措施，並於五月二十日前將結果函知本會。正本：台北縣選舉委員會副本：審計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本會企劃處、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1},{"id":10318,"doc_number":"(89)工程稽字第89010858號","title":"貴會辦理之「印製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採購案，經本會稽核小組稽核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0-05-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辦理之「印製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採購案，經本會稽核小組稽核後發現仍有與政府採購法令不符部分，請依法改正，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九北市選行字第一六三０號函。二、經本會稽核發現旨揭採購案廠商資格之訂定違法之處如下：(一)廠商基本資格限制台北市、縣印刷業相關廠商，不符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之規定。(二)廠商資格條件(二)工廠條件之規定，亦因本案採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是以此部分業已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三、本案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有上列違法情事，請 貴會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八條規定進行改正措施，並於五月二十日前將結果函知本會。正本：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副本：審計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本會企劃處、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1},{"id":1031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title":"關於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5-03","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3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113001228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補充說明遇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時，「依序」洽依最低標價格承作之機制。","content":"主旨：關於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建議依本會修正後之方案（如附件）辦理，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九）中購企字第○○○九八號函。正本：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revoke_type":"INFO"},{"id":1032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203號","title":"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仍為必填項目，不應為「零」，如係原未編列預算辦理採購者，得以「決標金額」為預算金額辦理傳輸決標公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5-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如採購案預算為零則無法傳送決標公告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八九）榮工業一字第Ｏ七三七五號函。二、貴公司承接工程之採購案件屬轉售性質者，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仍為必填項目，不應為「零」，如係原未編列預算辦理採購者，得以「決標金額」為預算金額辦理傳輸決標公告。三、至於來函說明一所敘其預算已有上層業主上網傳送，如 貴公司再填入預算將造成資料重複乙節，尚屬旨揭系統得以容許之範圍，否則預算為零，而僅有決標金額，資料亦失其真實性。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預算金額欄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元，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06950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rel_count":1},{"id":10321,"doc_number":"(89)工程願字第89008132號","title":"檢送張忠雄君因工程契約履約保證事件提起訴願案決定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張忠雄君因工程契約履約保證事件，不服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八九)工程企字八九○○四一八八號函提起訴願案決定書正本一份，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九訴移字第一七二五八號移文單轉張忠雄君訴願書辦理。正本：張忠雄君、本會企劃處副本：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rel_count":0},{"id":103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1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Ｏ五六五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辦機關與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之關係，以及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之關係，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已有明定；其「代辦」性質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宜依雙方之約定而定。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34號","title":"經常性採購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函詢經常性採購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南檢行字第五○○三九號函。二、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原則加以認定。另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法第十四條】。惟非屬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者，仍可採分批方式辦理，其例外情形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三、依前揭各項規定辦理之採購，其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至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各款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其中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附註：本會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Ｏ一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正本：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說明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已移列至第5條。","rel_count":0},{"id":103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862號","title":"關於政府機關得以廠商身份參與科專計畫,政府採購法適用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5-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參與 貴部科專計畫之身分及適用條文，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經（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二六九三號函。二、前揭政府機關得以廠商身分參與科專計畫，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條文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科專計畫者，政府機關得依招標規定參與投標。(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科專計畫者，得以政府機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對象。(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以議價方式辦理。附註：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3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title":"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台端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台端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申請書。二、 所詢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之採購，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正本：龔貞固君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畫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會","rel_count":0},{"id":1032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1340號","title":"請提供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明顯降低採購成本之具體案例或統計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4-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因採購資訊公開透明，作業公平合理，致促進廠商競爭，有明顯降低採購成本之具體案例或統計資料者，惠請提供本會參考運用，至紉公誼。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2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0552號","title":"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機關公開展示零組件供國內廠商研發製造參考，其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公平交易法」問題研討會議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3條","issue_date":"2000-04-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機關公開展示零組件供國內廠商研發製造參考，其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公平交易法」問題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說明：兼復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八十九鐵材採字第○六三九五號函。正本：國防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工業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公平交易法業於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11號令全文修正。","rel_count":0},{"id":1032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0563號","title":"檢送[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11條","issue_date":"2000-04-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32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10149號","title":"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條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2000-04-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業經本會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一Ｏ一四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秘書處、企劃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30,"doc_number":"台審部壹字第886881號","title":"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係指機關支出委託辦理經費之有關憑證，包括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受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所稱之原始憑 證，係指機關支出委託辦理經費之有關憑證，包括依採購 法規定程序辦理受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請 參辦 。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受託辦理之對象包含工商 行號、機關或團體等，其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核屬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 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 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正本：本部各廳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副本：本部業研會、參事辦公室審計長 蘇 振 平附註：監察院104年12月18日院台綜字第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條文。","rel_count":0},{"id":1033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8764號","title":"有關公司撤銷登記後，是否可以退還保固金及如何辦理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4-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貴校函詢有關公司撤銷登記後，是否可以退還保固金及如何辦理乙案，如該公司係依公司法解散，且於清算範圍內者，建請參考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判決及司法院(78)秘台廳(一)字第○一七六九號函(如附件)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屏商院總字第九九一號函。正本：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33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9844號","title":"修訂「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6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修訂「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前揭原作業方式，本會前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七）工程企字第八七一七五九八號函送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以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九五二號函院屬相關部會並公告於資訊網站在案。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33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343號","title":"最低標標價為零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00-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空軍後勤司令部辦理「電源供應器乙項拆檢修理」採購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六日(89)國字第八九○三○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招標機關非不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之廠商得標，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五○四號函（如附件）已有相關釋例。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貴公司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提出異議申訴。四、 關於來函說明三，工研院與民爭利乙節，移請該院主管機關經濟部逕復。正本：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空軍後勤司令部、經濟部（附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六日(89)國字第八九○三○六號函影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558號","title":"國立台灣大學向其實驗林管理處茶園採購茶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質疑國立台灣大學向其實驗林管理處茶園採購茶葉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函。 二、前揭茶葉取得，屬國立台灣大學內部單位事務，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王有記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國立台灣大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3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722號","title":"檢送「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issue_date":"200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請 參考並分送各相關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十本)、總統府第三局(十本)、行政院秘書處(十本)、立法院秘書長(十本)、司法院秘書長(十本)、考試院秘書長(十本)、監察院秘書長(十本)、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十本)、審計部(十本)、內政部(一百本，並請協助分送文藝業者參考)、外交部(二十本)、國防部(五十本)、財政部(二十本)、教育部(一百本，並請協助分送文藝業者參考)、法務部(二十本)、經濟部(二十本)、交通部(五十本)、蒙藏委員會(二十本)、僑務委員會(二十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二十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二十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三百本，並請協助分送文藝業者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五十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十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十本)、中央選舉委員會(十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十本)、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五十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五十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五十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五十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十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二十本)、中央銀行(十本)、行政院主計處(十本)、行政院新聞局(三百本，並請協助分送文藝業者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十本)、行政院衛生署(五十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五十本)、國立故宮博物院(五十本)、台灣省政府(二十本)、福建省政府(二十本)、台北市政府(一百本)、高雄市政府(一百本)、臺北縣政府(一百本)、桃園縣政府(一百本)、新竹縣政府(一百本)、苗栗縣政府(一百本)、臺中縣政府(一百本)、南投縣政府(一百本)、彰化縣政府(一百本)、雲林縣政府(一百本)、嘉義縣政府(一百本)、臺南縣政府(一百本)、高雄縣政府(一百本)、屏東縣政府(一百本)、臺東縣政府(一百本)、花蓮縣政府(一百本)、宜蘭縣政府(一百本)、澎湖縣政府(一百本)、基隆市政府(一百本)、新竹市政府(一百本)、臺中市政府(一百本)、嘉義市政府(一百本)、臺南市政府(一百本)、金門縣政府(五十本)、連江縣政府(五十本)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33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893號","title":"廠商提供二種樣品分報二種價格及得否以電話減價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issue_date":"200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減價方式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油料88120846號書函。二、 招標文件未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提供二種樣品並分報二種價格，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三、 機關洽廠商減價，不應允許廠商以電話或口頭方式減價，其他方式請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斟酌。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工程會業於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規定為：「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rel_count":0},{"id":1033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214號","title":"公司遭人冒用名義參加投標乙節，請向檢、警、調機關報案請求查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遭人冒用名義參加投標乙節，請向檢、警、調機關報案請求查察。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88)厚字第○○一二○七號函。二、 來函說明四所詢一招標案可能發生 貴公司二個真假標封之情形乙節，應俟事件發生後再依個案情形處理。正本：厚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新竹市消防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489號","title":"徵選代理商以[統一單價佣金費率]決標者，得不訂底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為徵選數據業務行銷代理商擬採行之相關招標規定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信運字第88C7703060號函。二、 來函說明二，多家得標廠商之決標結果公告，本會提供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已有此功能設計，操作上若有疑問，請洽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為(02)25018889。三、 來函說明三，以招標文件所訂[統一單價佣金費率]決標者，得不訂底價，並得無比、減價程序。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812號","title":"廢棄物清運合約因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調漲，廠商要求調整契約價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廢棄物清運合約因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調漲，廠商要求調整契約價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八署新營醫總字第八八三○○○號函。二、 前揭合約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履約期間因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調漲，致廠商履約費用增加者，契約價金得依合約原訂單價及目前調漲情形調整之。正本：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160號","title":"高雄捷運未來興建時對於管線機構委請民間投資興建機構代辦預埋管道及永久遷移管線部分，是否適用獎參條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高雄捷運未來興建時對於管線機構委請民間投資興建機構代辦預埋管道及永久遷移管線部分，是否適用獎參條例而免除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八高市捷設字第四四六○號函。二、 依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捷運工程涉及永久遷移管線部分，經費二分之一由原管線機構負擔。故如屬推動捷運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含相關預埋管道部分），而依大眾捷運法之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若為公營管線機構委託民間投資興建機構代辦擴充、新設工程，非屬推動捷運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仍適用本法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3},{"id":103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109號","title":"政府採購法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於本﹝八十八﹞年八月六日本會所辦「各縣﹝市﹞政府及所轄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實際作業情形檢討會請釋事項，茲答復如附件，請查照。正本:金門縣政府主任委員蔡兆陽","rel_count":0},{"id":103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55號","title":"財物及勞務採購編列管理費之支用規定，目前尚無訂定之必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建議本會訂定財物及勞務採購編列管理費之支用規定乙節，因目前各機關將該採購之準備費用，於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之作業執行並無窒礙，尚無訂定之必要，復請 查 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一一八二六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963號","title":"建議環保署工程採購之產品，開放讓本國產品競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公共工程採購案之產品規格，開放讓本國產品參與競標一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汎字第880823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如機關違反上開規定，未允許我國產品參與競標，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請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正本：汎宜控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3},{"id":103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60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二條所稱「有關單位」定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二條所稱「有關單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請 查照。說明：依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十八處會三字第○七七一五號書函轉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府計一字第二三五一三三號函辦理。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台中縣神岡鄉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號令刪除在案，本函釋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3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89號","title":"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乙節，錄案存參，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物驗字第八八○一○一○六五號函。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務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來函所述驗收憑證之內容如與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內容類似，可替代之。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條文。","rel_count":0},{"id":1034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9541號","title":"請各機關確實傳輸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決標資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4-1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請各機關確實依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一九一○號函傳輸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決標資料，請 查照。說明：一、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七○四號函已就各機關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百分之二十)通函各機關。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達目標金額比率之機關，應檢討改進。二、 截至目前為止，各機關採購金額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例偏低，請各機關自行檢查資訊傳輸之正確性，如有漏記者，應予更正。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1034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8690號","title":"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欲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應符合其設置條例所定設置宗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2000-04-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剛服（八九）字第○三 │二三○二號書函及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致行政院蕭院長陳情書。二、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欲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應符合其設置條例所定設置宗旨。招標機關於訂定廠商資格時，亦應考量個案性質有無允許該院參與之必要。三、 政府採購涉及中小企業可參與者，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視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辦理。正本：立法委員潘維剛國會辦公室、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秘書處、經濟部、國防部、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4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8691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三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4-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三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一三六六八號函。二、 機關依前揭條款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者，除依法令有須具有一定專門技能人員數外，不得對其人數加以限制。三、 如欲將廠商之專業或技術人力列為評選項目，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0年8月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3款為第4條第1項第3款。","rel_count":0},{"id":1034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505號","title":"工程施工中發生災損，遭承攬履約廠商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調解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2000-04-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所詢工程施工中發生災損，遭承攬履約廠商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調解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嘉南工字第890100233號函。二、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情形，其適用對象為具有採購契約關係之機關與得標廠商。來函所敘情形，機關固係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惟機關與保險人間尚無採購契約關係，不適用上揭規定。正本：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註：總統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69條，移列於第85條之1。","rel_count":0},{"id":10350,"doc_number":"法89律字第007928號","title":"行政機關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首揭法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應踐行同法第四章有關法規命令發布及發布前之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式為之，與涉及人民申請之補助要點是否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之依據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八九）環署法字第○○一一○五○號函。二、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第一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二項）至於命令之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惟前開法條所定命令之名稱僅係例示規定。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明確授權，以前開法條所定七種以外之名稱（例如公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首揭法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應踐行同法第四章有關法規命令發布及發布前之程序。三、 來函說明二所述內容不甚明確，例如：補助款核發業務究何所指、補助款核發對象為何、補助款來源為何與 貴署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關係為何、問題點何在等，請予敘明、檢附相關法規及資料並提供 貴署研究意見，俾憑辦理。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本部法規委員會、法律事務司部長 葉金鳳","rel_count":0},{"id":1035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8899號","title":"檢送「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2000-04-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含附件）附註：「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92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8890號函廢止。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5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889號","title":"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個人名義自行辦理投保，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個人名義自行辦理投保，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民字第八九○三六八○號函。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5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413號","title":"關於本會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六條所載「結構物」之定義為何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六條所載「結構物」之定義為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八十九林治字第八九一七三零零四七號函。二、按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係屬工程採購之結構物，是以，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有關上開結構物之保固期，請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六條之規定於招標時載明。正本：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副本：行政院農委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35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8494號","title":"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認有必要提升其「底價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遴選」之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上級機關名義行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100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2000-03-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所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是否牴觸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高市府工公字第○二一九七號函。二、 「底價之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之遴選」分別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報上級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乃為強化採購機關權責，提昇採購效率。三、 前開核定事項，貴府如對所屬機關巨額採購案件，認有必要提升其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市政府名義行之。另亦得依本法第一百條「上級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第一百零八條「直轄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之機制，加強監督所屬辦理採購事宜。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3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17號","title":"機關擬訂之採購招標文件請自行核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擬訂之財物採購招標文件，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八中港總字第七九四一號函。正本：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56,"doc_number":"法89律字第009373號","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命令","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法務部函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是否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命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 續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台融局（一）字第八八七六二一七八號函。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經本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召開「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二次會議討論後陳報行政院核示，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九法字第○六九九一號函示略以：「．．．同意依貴部所擬乙說（即多數說）認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之意見辦理。」三、 檢附行政院前開函影本乙份。正本：財政部金融局副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本部各司、處、室、會附件行政院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發文字號：台八十九法○六九九一主旨：所報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是否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命令疑義一案，同意依貴部所擬乙說（即多數說）認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之意見辦理，請查照。說明：復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88律字第○○○六四六號函。正本：法務部副本：院長 蕭萬長 請假副院長 劉兆玄 代行","rel_count":0},{"id":1035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334號","title":"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人選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採購案辦理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中外聘專家、學者如確未能自本會公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覓得人選，得另行遴選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業八八字第一四二二三號函。二、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rel_count":0},{"id":103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020號","title":"答復交通部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r\n上級機關」所提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 上級機關」所提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八日交路八十八字第ＯＯ八Ｏ九Ｏ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係針對一機關所屬機關相互間之財物或勞務之取得而言，例如聯勤被服廠為軍事機關製軍裝、台北市政府印刷所為市府各單位印製文件，雙方直屬上級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台北市政府。「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將「雙方直屬上級機關」定義為「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即在敘明此一情形，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五六號函指台北縣政府與公立大學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符合此一規定。三、 另查國家設置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目的，並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屬於有價交易之行為，如有廠商可資承做或供應，本應以交由以營利為目的之廠商為之為優先考量。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情形，不宜過於寬濫，以免有失立法本意，與民爭利。四、 前揭公務機關未包括公營事業，係依據立法院預算、財政五委員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聯席審查本法草案之決議辦理。五、 另有關建議本會於研訂相關法令時能徵詢各機關意見乙節，查本法及其子法草案研訂期間，已廣徵各機關意見。前揭「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草案）」，本會曾以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8713648號函徵 貴部意見， 貴部並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交路八七字第047549號函轉所屬機關，除民用航空局曾提出意見外，餘均無意見。 正本：交通部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rel_count":0},{"id":103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538號","title":"政院「協商各部會政府科技專案適用本法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建議本會研議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1999-06-1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有關本(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召開之「協商各部會政府科技專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建議本會研議事項，說明如後，請 查照。說明：1.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八經字第一八五六○號函辦理。 2.前揭結論第一點關於闡明「標的」之範圍包括勞務乙節，已納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3.前揭結論第二點關於利益迴避乙節，機關首長如係依法律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則其所涉及之利益迴避問題，本會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通案核定免除之。 4.前揭結論第三點關於須申報財產之人員，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已明定其範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5.前揭結論第四點關於二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須報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核准乙節，暫不考慮放寬由雙方之上級機關核准即可，以免公務機關濫為與民爭利。另查中央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可自行決定議價或比價對象，不必徵得上級機關同意，亦不受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公務機關間之限制。至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只要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得議價或比價之情形，自亦得作為議價或比價之對象。只有未能符合此等條件，但卻要以議價方式辦理時，才有可能需要以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為辦理依據。 6.前揭結論第五點關於採購評選項目之範圍，如所列後續運作、營運、維修及零配件供應等項目未納為計算比率之評選項目，自非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其他類似條件」。 正本：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副本：本會研發小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本會已於89年1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672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附註：1.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 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會(108)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1036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379號","title":"各機關於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時，請確實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於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時，請確實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機關。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十九年營署建字第五五九九四號函送八十九年元月六日「研商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事宜」會議紀錄辦理。二、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同條第二項：「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是以，有關公有建築物之設計及監造，請依上揭規定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36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521號","title":"機關規定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時須繳驗承攬工程手冊正本，屬不當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0-03-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關於機關規定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時須繳驗承攬工程手冊正本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八九)榮工業一字第○五一七五號函。二、旨揭繳驗規定造成廠商於同時間內只能參與一個標案之開標，並不合理，屬不當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函說明二之(一)及(十一)已有類似釋例。三、機關採購如違反上揭規定，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請就個案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依第六章提出異議及申訴。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6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426號","title":"貴府就所公布之「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擬於合約中增訂未履約時之罰則乙節，復如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0-03-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就所公布之「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擬於合約中增訂未履約時之罰則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二七一二○○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有關規範廠商於參與政府採購時應僱用原住民部分，本法第九十八條既已規定，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辦理，不應另作其他影響廠商權益之限制。旨揭自治條例第五條後段若適用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則已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增訂罰則；若僅適用於國內員工總人數未逾一百人之廠商，則不違反本法規定，惟其罰則不得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情形。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第一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皆附說明一函影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6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835號","title":"機關接受民間補（捐）助經費，以機關名義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復建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接受民間（譬如「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補（捐）助經費，以機關名義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復建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6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836號","title":"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3-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研究發展」，指為增進行政、人文、科學或技術知識，以供用於國家或機關需要所為之下列研究或發展，其工作或方法無法預先精確說明，成功機率或所需投入之資源無法事先評估者：（一） 行政、人文或政策類研究：指以改進機關業務或作為政策研擬參考為目的所為之研究。（二） 科學或技術類研究：１基礎研究：指以增進科學知識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２應用研究：指利用科學研究成果，嘗試確定及開發技 術、材料、製程、方法、設施或技藝於科學發明或技術 改良方面之可能性，以提升科技水準之研究。 ３發展：指利用科技知識於潛在之新產品或新服務之設計 、發展、測試或評估，或既有產品或服務之改良，以滿 足特定需求或目標為目的之行為。二、為辦理前述各類研究發展案件，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應先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如屬獨家供應或承做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可供應或承做，得就具備履約能力之廠商經評比程序擇最優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該評比程序應審慎辦理並作成紀錄。同一期間內接受各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在二案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機關並得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ＯＯ一九四七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公開徵求具備履行契約能力廠商，作為評比之對象。三、前揭決標結果及決標資料，應切實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四、以補助名義辦理研究發展，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七〕工程企字第八七一七五九八號函已有釋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6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title":"補充訂定機關辦理採購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00-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補充訂定機關辦理採購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機關辦理採購，如基於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所提出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限定之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二、 目前商業登記係採書面審核作業，尚非實質審查，且僅就新成立或申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之廠商方適用前揭代碼表。所營事業項目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仍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本會90年8月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增訂第4條第3項機關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rel_count":0},{"id":103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235號","title":"貴部印刷廠承印  貴部公報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印刷廠承印 貴部公報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台財總第八八二○五一五○一號函。二、 貴部與所屬公務機關間屬上下隸屬指揮關係，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上開規定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為 貴部，至 貴部印刷廠是否為公務機關，請自行核處。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已於89年1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672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並不包括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rel_count":0},{"id":1036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414號","title":"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0-03-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一九一三三○○號函。二、 旨揭印製案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對價關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招標。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36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709號","title":"機關參與政府採購競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條","issue_date":"2000-03-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所擬參與內政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台灣地區基本圖修測二八二幅工作」公開招標投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八農測計字第二八七○號函。二、機關如欲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有違反上開意旨之虞時，應檢討其得否以此方式繼續參與採購競標，及是否修改機關組織及職掌。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6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239號","title":"測量工程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或直接辦理發包，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建議重新考量純測量工程不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應如同營建工程直接辦理發包乙節，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市測量公字第○○八號函。正本：臺中市測量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7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006號","title":"得標廠商擬將與機關簽訂之契約，移轉由關係企業承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將與 貴府警察局簽訂之刑事鑑識中心氣相層析質譜儀之定期維護契約，移轉由關係企業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府警後字第八八○八九二一九○○號函。二、首揭移轉事由，機關得本於權責，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三條與契約條款內容，根據需要約定相關條件(如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等)辦理，以確保契約履行之安全，並避免原得標廠商故意規避責任。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陽","rel_count":0},{"id":1037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267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定協議，以議價方式委託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航道維護疏浚工作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擬依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定協議，以議價方式委託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航道維護疏浚工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八九中港埠字第一三六五號函。二、依來函所述，貴局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與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航公司)協議由其承購原屬貴局之中港號及中一○四號二艘挖泥船，並配合船舶之折舊年限提供五年之航道維護疏浚工作。其在該五年內，依本法施行前所達成之協議，與台航公司議價委辦工作，其議價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副本：交通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7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761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完成」及「使用情形證明」之意涵","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3-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完成」，得為履約標的已取得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使用情形證明者；至於「使用情形證明」，得為工程或財物完成施工或安裝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一七一八○○○號函。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7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991號","title":"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本國廠商與外國廠商技術合作，其外國廠商所提資格文件之認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本國廠商與外國廠商技術合作，其外國廠商所提資格文件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八九府建土字第○二一五七七號函。二、首揭外國廠商所提資格文件之認定，貴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訂明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7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557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加強砂石車安全管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加強砂石車安全管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五二六六號函核定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砂石車安全管理部分」辦理。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下列實施要項加強砂石車安全管理：（一）加強公共工程施工管理，禁止拼裝車及車輛超載砂石土方進出工地。（二）公共工程計畫應依現行規定之運費標準編列砂石、廢土運費合理預算。（三）工程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１、得標廠商應責成其砂石、廢土、建材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拼裝車或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２、禁止拼裝車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其有違反者，得標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四）現行工程契約之執行，應本前項之規定加強管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7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913號","title":"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資訊傳輸作業方式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6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issue_date":"2000-0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資訊傳輸作業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八九）駒馳字第○五八○號函。二、來函說明二，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之招標公告日，為刊登於駐在地政府之採購公報或當地報紙之日。三、來函說明三， 貴局駐國外機構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美國軍售購案者，其須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傳送之資料，為該機構與美軍簽訂軍售購案之資料。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7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539號","title":"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0-0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所詢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四○三二一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三、 來函說明二，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九三八號及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三○六四號函（如附件）已有釋示。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rel_count":0},{"id":10377,"doc_number":"台89處會字第00248號","title":"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核復如附表，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八八）勵勤字第○九九九號函。正本：國防部副本：法務部、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處第一局、會計作業小組 主計長韋端","rel_count":0},{"id":1037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3064號","title":"共同投標辦法允許廠商單獨投標之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2000-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單獨投標時，其投標標的及所應符合之投標廠商資格，同共同投標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八)院賓總字第一六三○○號函。正本：臺灣高等法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2036號","title":"政府採購法「機關首長」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1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機關首長」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駒騎字第九二二四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符合本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七三四號函釋機關定義者，其首長即為機關首長。三、 不符前項機關定義之採購專責單位(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者，於授權範圍內為該首長之授權人員。四、 前揭授權人員如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站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rel_count":1},{"id":103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592號","title":"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其中一項條件者，即可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係指符合其中一項條件者，即可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逸杏字第六八六號函。正本：空軍總司令部副本：國防部採購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8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957號","title":"廠商資格訂定須一年運轉實績，不符合本法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3-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採購[345KV單蕊2500mm2交連PE電纜及附屬器材(案號：GF2-89004)]，關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須具[一年運轉實績]，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電輸字第八九０二-一二四四號函。二、旨揭採購，如有需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技術、品質及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8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6405號","title":"「招標期限標準」訂定等標期，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8條","issue_date":"2000-03-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招標期限標準」訂定等標期，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機關。說明：前揭標準各條項規定「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須時間合理訂定之。‧‧‧不得少於下列期限」，所稱「十四日、二十一日、二十八日、四十日、十日、三日」，均為下限規定，機關於辦理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38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704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機關得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或比例予以調整，係指放寬該兩款之規定，以增加廠商競爭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3-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機關得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或比例予以調整，係指放寬該兩款之規定，以增加廠商競爭之情形。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三六八號函即在闡釋該第二項之意旨，並無造成該第二項停止適用之效果。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八九南市維字第二○六○六二號函。正本：台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8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452號","title":"得否拒收不履行保證責任銀行開具之書面保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0-03-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得否拒收不履行保證責任銀行開具之書面保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府工三字第八九Ｏ一五三九五ＯＯ函。二、旨揭不履行保證責任乙節，如屬「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八條所定保證金，因銀行所負僅為採購案之保證金責任，尚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適用；如屬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則有上開條文之適用。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依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略以：「……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rel_count":2},{"id":1038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979號","title":"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2000-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所對於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乙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平市祕字第四八八三號函。二、來函所揭全年度預算數在公告金額以上，但不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分別辦理性質，且個別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正本：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8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916號","title":"勞委會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擬與某民間協會合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2000-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擬與某民間協會合辦活動，其由該協會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如係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非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九勞秘三字第○○○七二九○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3},{"id":1038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694號","title":"衛生署辦理「健保資料擷取系統磁帶櫃及週邊設備」採購案，發現三家投標廠商為代理商與其授權經銷商之關係，其處理方式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issue_date":"2000-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署辦理「健保資料擷取系統磁帶櫃及週邊設備」採購案，發現三家投標廠商為代理商與其授權經銷商之關係，其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衛署秘字第八九○○八八九九號函。二、依來函所附廠商投標文件，安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旨揭採購案分別出具指定用途之「授權經銷證明書」予精業及天剛二公司持以參加投標，視同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九六六號函（如附件）已有釋例。本案建議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如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者，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來函所附之規格書雖不在洽詢範圍，惟查部分規定與本法規定不符：（一）領標方式僅限「自行領取」一種，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二）「資本額」及「實績」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依等標期推測，本案並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三）授權經銷證明及生產廠商所承諾負責維護證明，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其期間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8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264號","title":"得標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8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3-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聖誕紅等盆栽乙批」採購案，得標廠商福軒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 貴處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八九高市工養處隊字第０一九八六號函。二、茲建議下列處理方式供參：（一）招標文件既未載明數量，則不宜於決標後再以估計數量推算總價將超出預算為由撤銷決標。（二）招標文件既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應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如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貴處既已決標，則不宜事後主張廠商有該條款之適用。（三）貴處如擬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應當撤銷 貴處先前遭異議之自行調整廠商單價之行為，而非撤銷決標。（四）貴處如擬發還廠商押標金，請依「押標金保證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887號","title":"司法院秘書處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3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1999-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八）處秘四字第二四八九六號函。二、 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標廠商押標金金額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如廠商自願或堅持不必退還該超出之部分，可併轉為履約保證金。三、 機關對於得標廠商繳納代金情形之管制，請參考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中之規定：「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者，應繳納代金。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應（每月／每二個月／每三個月／每四個月／每半年／於驗收付款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送機關查核，以憑付款。」辦理。四、 關於議價決標之案件，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書面通知廠商之規定。五、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請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提出前不得先行辦理決標，各合格廠商之標及押標金，機關得斟酌決定全部或部分保留，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發還押標金。六、 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所稱「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係指開標後審查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之情形。如機關辦理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之比減程序，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本項說明更正如後函）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Ｏ一九八號主旨：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八七號函說明六後段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機關辦理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接受。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9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045號","title":"「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八九）銀總（二）字第０二六五六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之公開徵求房地產，依本會「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規定，對於得開標之應徵廠商家數並無限制，且因非公開招標，無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故機關因購置行舍房地作業之特性及需要，得於公開徵求招標文件中規定未達一定應徵家數，不予辦理後續程序，並得重行辦理公開徵求。三、機關依前揭辦法辦理公開徵求，應依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徵選文件載明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方式。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即應以議價方式辦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作不同規定。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9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473號","title":"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因應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債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0-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因應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債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九）銀總二字第○二九六七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辦理房地產採購，其與第一序位廠商所簽契約，依旨揭民法規定，廠商以其無效而拒不履約者，機關得撤銷第一序位廠商之決標，再與第二序位廠商辦理議價；或重行辦理公開徵求。為避免發生前述情形，建議於徵選文件預為防範。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機關為確保權益，得視需要於徵選文件中規定議價廠商應先繳納押標金，並於決標後、簽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徵選文件並載明廠商拒不依旨揭民法規定，將契約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為不動產物權之完成登記者，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規定處理。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財政部、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rel_count":1},{"id":1039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946號","title":"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是否屬政府補助款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2000-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是否屬政府補助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89）內社字第八八四二五三六號函。二、 首揭經費係由公營農業金融機構（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之年度純益提撥，除中國農民銀行已完成民營化外，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仍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各級漁會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屬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應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台灣省漁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2},{"id":1039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505號","title":"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依相關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所定會員資格，無加入成為會員之可能者，投標時得免繳驗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之證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依相關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所定會員資格，無加入成為會員之可能者，投標時得免繳驗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之證明，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八）北勞管道字第０四七０號函。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9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390號","title":"電話洽詢之答復僅為參考性質，需請釋之事項，請機關儘量以公文為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總務主管第五十次座談會紀錄」提案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八九）會秘字第００九一一號書函。二、關於提案討論一之決議，電話洽詢係以個人名義為之，其答復僅為參考性質。對於需要請釋之事項，請各機關儘量以公文為之。三、關於提案討論三之決議，本會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已有規範。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業經本會98年8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7900號令修正發布。","rel_count":0},{"id":1039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943號","title":"招標文件指定三家進口廠牌乙事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0-0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農會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決標之「果菜市場新建冷藏庫機械工程」，招標文件指定三家進口廠牌乙事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農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社鄉農果字第○○一二號函。二、 旨揭工程設備同等品之採用，建請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三、 旨揭工程設計廠商永川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所指定之BOHN、LARKIN、KRACK三家國外廠商，依來函資料顯示BOHN與LARKIN公司皆與年慶冷凍機械有限公司簽有銷售合約，而KRACK公司則無法聯絡，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顯值懷疑，建請移送檢調單位查處有無不法行為。正本：高雄縣大社鄉農會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高雄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9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721號","title":"本法施行前決標之勞務採購，於施行後，復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續訂合約者，仍有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2000-03-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決標之勞務採購，其於本法施行後，復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續訂合約者，仍有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經（八九）科字第八九二七七八三六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9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5606號","title":"O二二一豪雨成災之縣市，如有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0-03-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報載 貴縣轄區近日豪雨成災，如有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而有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但請確實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以比價方式辦理為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其他縣市如有類似情形者，得比照辦理。正本：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註：本會98年8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7900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刪除第6條第1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rel_count":0},{"id":1039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415號","title":"依「度量衡法」將所屬噪音計送指定機構檢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2000-02-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依「度量衡法」有關規定將所屬噪音計送指定機構檢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台八十九研秘字第○三二五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39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796號","title":"關於法務部所訂「法務部辦理採購作業要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9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2-0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所訂「法務部辦理採購作業要點」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九總字第○○○二七七號函。二、 前揭作業要點第十一點政風司辦理會同監辦或事後查核作業表，有關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規定，並無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之情形，表列由政風司「會同監辦」乙欄，應予修正。正本：法務部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1040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4504號","title":"貴廠辦理「九二一震災拆除工程（三）」，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負數之廠商得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廠辦理「九二一震災拆除工程（三）」，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負數之廠商得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廠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九投酒總字第○五八四號函。正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南投酒廠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0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927號","title":"復高市下水道工程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2000-0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高市工水會字第一三七四六號函。二、 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0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847號","title":"[監督]與[監辦]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2000-0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監督]與[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二月十日電材字第8902-0561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一，與監辦有關者，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已有規定。與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監督有關者，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已有規定。後者未如前者詳訂之事項，由監督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關於來函說明二，法人或團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監督機關為之之事項，同上級機關應行使之事項，且不以查核金額為限。四、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監督機關，亦同。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適用該第十條規定。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3},{"id":1040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627號","title":"對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200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768號函。二、 有關來函疑義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三、 有關來函疑義二：貴處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四、 有關來函疑義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關於本條規定，本會頒訂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之納入，作為投標廠商聲明之事項之一。五、 有關來函疑義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rel_count":0},{"id":1040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055號","title":"有關教育部辦理九二一及一○二二大地震災區公立學校臨時性簡易教室之採購價格偏高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辦理九二一及一○二二大地震災區公立學校臨時性簡易教室之採購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六四八六七號函敬悉。二、本會認為單一學校興建簡易教室總面積低於四二○㎡者，其每坪合理造價為新台幣一四、四○○元以內，若逾一六、八○○元則為明顯偏高（皆含稅捐及利潤）；總面積逾四二○㎡者，其每坪合理造價為新台幣一三、二○○元以內，若逾一五、六○○元則為明顯偏高（皆含稅捐及利潤）。經分析來函所附資料發現計有二十八所學校造價明顯偏高（詳如附表一），六十一所學校造價雖未明顯偏高，但亦超出合理造價（詳如附表二）。三、上揭造價明顯偏高或超出合理造價之學校，請 貴部檢討有無特殊原因，如有不當，請追究責任。其尚未計價者，請檢討與廠商洽減價格；其已計價者，請檢討有無違失，必要時應與廠商洽減價格，或由本會檢討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四、另來函中缺漏造價資料之部分學校，亦請一併檢討辦理。正本：教育部副本：審計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0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title":"「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水管、電氣」之適用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就「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水管、電氣」之適用範圍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高市工務公字第三○七二號函。二、 旨揭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0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010號","title":"台東高商辦理徵求八十八學年度學生通學專車服務廠商第二次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審計部查核未合暨該校校聲復檢討情形之本會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issue_date":"2000-0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徵求八十八學年度學生通學專車服務廠商第二次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審計部查核未合暨 貴校聲復檢討情形，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八九東商總字第Ｏ一八九號函。二、關於首揭採購案第二次招標公告資料，未來增購權利未予規定乙節，查「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應登載事項「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者，其聲明」，本案如無未來增購權利，應填列「無」，與是否受有系統操作說明之訓練無關。三、關於「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規定購領期間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同月十三日止乙節，尚無違反「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不得少於十日之規定。惟郵購者須自行備妥回郵信封及文件費匯票或現金於同月十一日前寄達 貴校總務處收乙項，與上述期限不一致，且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至於親自購領每人最多領貳份文件之適法依據乙節，查本法並未規定招標文件領取之份數，由機關考量個案作業需要而定。四、關於 貴校擬將公開徵求企劃書及報價單（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於 貴校網站及總務處庶務組網站，開放廠商直接下載所需招標文件乙節，屬「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情形，仍應依規定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至於詳細招標文件電子檔，可於公告載明至 貴校資訊網站下載。另查本會已訂頒「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並建置「廠商電子型錄」系統及「電子詢報價系統」供各機關利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優先試用。五、關於來函所附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其中附加說明欄之「財物採購性質」，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規定，本案屬勞務性質，本欄免填，毋需填列：「勞務」。至於「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決標乙節，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貴校作業方式不符合規定。六、關於旨揭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請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補正。正本：臺灣省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副本：審計部、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本會91年9月4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將原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14款修正為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4款規定。2.本會以91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39710號函廢止「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rel_count":1},{"id":1040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523號","title":"招標公告載明押標金「不得使用合作金庫開立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押標金、保證金、定期存單」乙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0-02-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辦理「高雄市崇愛二村眷村改建新建工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及「嘉義市精忠一村新建工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二案，招標公告載明押標金「不得使用合作金庫開立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押標金、保證金、定期存單」乙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刪除後再行辦理，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傳真回覆表。安騰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安(八九)安字第Ｏ二Ｏ九號函諒同收悉。二、 貴署未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傳真通知改正首揭違失事項，合先敘明。三、貴署與臺灣省合作金庫間之爭議，不得用以限制廠商依首揭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四、貴署正進行之各採購未依規定改正前，不得續行開標。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北部第二辦公室)副本：內政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安騰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0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074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41條","issue_date":"2000-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二月二日（89）士電機電字第0201號函。二、旨揭條款所稱「總標價」，如為總價決標方式，指投標廠商之總標價；如為單價決標方式，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所報單價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量之乘積。如有疑問，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正本：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0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376號","title":"決標公告所載決標日期應為預算核准決標生效之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2000-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財政部轉來 貴局代理臺灣鐵路管理局標購「八十八年度資訊業務推展計畫」案決標公告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台財會第Ｏ八九ＯＯＯ六七九二號函辦理。二、首揭採購案， 貴局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決標單註明俟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核准後生效，則其決標公告所載決標日期應為該局預算核准決標生效之日，而非登載「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應予改正。正本：中央信託局副本：審計部、財政部、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1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2526號","title":"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人纖專業工業區開發案」公開甄選受託開發單位辦理工業區開發業務，其資金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彰化人纖專業工業區開發案」公開甄選受託開發單位辦理工業區開發業務，其資金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九彰府建商字第一九Ｏ一四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布，同日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rel_count":0},{"id":1041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302號","title":"請多利用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加強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issue_date":"2000-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台八十七工企字第八七一三○五二號函（如附件）所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係防止綁標之具體措施，請多利用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加強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0},{"id":1041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411號","title":"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可大幅縮減招標文件之體積，增加廠商領標時之選擇性及保密性，並可節約郵遞費用及紙張之使用。為便利廠商領標，防止發生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犯罪行為，特訂頒旨揭作業規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以91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39710號函廢止「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rel_count":1},{"id":1041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683號","title":"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以實績作為特定資格之一，其他採購不得為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關於廠商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油工89010245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以實績作為特定資格之一，其他採購不得為之。故機關不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一款訂定實績規定。如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得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實績規定。該二款之主要差別為前者無後者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三、 前揭「工程實績」之採計，機關如欲以契約結算之金額為準，應於招標文件敘明。至於實績之契約金額如未包括加值型營業稅，得否允計入後採計乙節，請提出實際案例後再議。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陽","rel_count":0},{"id":1041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161號","title":"答復理律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9條","issue_date":"2000-0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八九─Ｏ二Ｏ二號申請書。二、前揭規定，依其立法理由，旨在禁止廠商以不當金錢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因此，對於正當之商業行為，苟無關不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實非法所禁止，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適用，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不適用於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此一補充性規定，與立法之目的尚無牴觸。三、查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亦有對於後謝金（ＦＡＲ3.402.(b)之規定如附）之規定，其意旨與本法前揭規定相同，可供日後適用參考，爰摘要如下：（一） 廠商保證除「善意受雇人」與「善意代辦商」外，未曾以後謝金雇用任何人招徠或取得採購契約。如有違反上述保證，政府得解除契約，或依其裁量逕行將後謝金悉數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或予以追回。凡是利用或有意以不當影響力（improper influence）求取或獲得政府契約或宣稱自己可以利用不當影響力獲得政府契約之行為人或代辦商，即非「善意受雇人」或「善意代辦商」。（二） 後謝金指以成功地促成簽訂政府契約為條件而支付予個人或事業佣金、比例金、仲介費或其他報酬。（三） 允許廠商支付「善意受雇人」及「善意代辦商」後謝金。 四、來函所述委聘銷售代表或第三人提供促銷服務，是否為正當商業行為，應視個案情形而定。正本：理律法律事務所陳長文律師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9條。","rel_count":0},{"id":1041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2179號","title":"法務部所屬機關決標公告缺失事項改進情形，經查部分機關仍有待改進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2000-0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屬機關決標公告缺失事項改進情形，經查部分機關仍有待改進事項，請轉知所屬機關，請 查照。說明：一、貴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八十九總決字第ＯＯＯ三一二號函副本敬悉。二、貴部所屬台灣台北監獄、嘉義監獄、台南監獄、花蓮監獄及宜蘭監獄所刊登之底價或決標金額，其中以單價決標者，於傳輸決標資訊時，多以單價輸入決標金額，不利資訊系統統計作業，請改以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採購數量為決標金額，並於傳輸資料之附加說明欄註明該案為單價決標及各項決標單價明細。三、至於決標公告未刊登預算金額乙節，因原「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將其列為無底價及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之填列項目，故已填列底價或建議金額者，未填預算金額尚不違反規定。惟為避免機關人員漏填，本會近期內將調整上開公告系統中之預算金額乙項為必填項目。正本：法務部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416,"doc_number":"台89勞安1字第0005075號","title":"廠商為保障施工安全提報之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員，如為「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一般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均符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新竹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八九府農保字第六一三○號函詢廠商為保障施工安全提報之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員，如為「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一般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均符規定，請 查照。說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六二五號函轉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八九府農保字第六一三○號函。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行政院公共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 火 生","rel_count":0},{"id":1041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830號","titl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之「國內航站大廈燈箱廣告」採購案疑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0-0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委員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之「國內航站大廈燈箱廣告」採購案所提疑點，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委員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八九)貞字第○一一一○二號函。二、 首揭採購案得標廠商已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期限繳交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作為履約保證金之用，惟其格式與招標機關之樣本略有出入，其情形屬可補正者，自宜由招標機關定期命其補正；如廠商逾期不補正，始撤銷決標，以避免矯枉過正。衡諸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難謂違法或失當。三、 本法訂有異議及申訴專章及採購稽核小組，是以招標機關違法或不當之採購行為，應可經由上開程序予以遏止。正本：立法院邱委員垂貞副本：監察院、交通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1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3368號","title":"特殊或巨額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者，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機關。說明：前揭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機關不得予以縮短；所稱「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機關不得予以調高；所稱「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機關不得予以調高。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1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198號","title":"獨家建材產品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亦可參與競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2000-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指陳 貴署不同意該公司產品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參與競標乙案，請依說明二審慎處理，請 查照。說明：一、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年崗字第1231號函諒同收悉。二、右函要求允許『人造崗石』參與競標乙節，請 貴署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功能或效益決定之。如確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須指定特定之商標或商名時，亦應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另獨家建材產品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亦可參與競標。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台北第二辦公室、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756號","title":"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00-01-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節，復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九)童托字第八九０００六三號函。二、 首揭訓練，為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勞務之一種，其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來函所稱「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尚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法律或命令，不得據以免除本法之適用。正本：內政部兒童局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853號","title":"辛惠罃建築師事務所請釋同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採建築與水電、消防兩工程獨立分別發包，委託同一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1-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事務所請釋同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採建築與水電、消防兩工程獨立分別發包，委託同一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其技術服務費用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上述工程建造費用之總合，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標準以下酌定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事務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八九辛建字第O O四號函。正本：辛惠罃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2,"doc_number":"台88處忠6字第11805號","title":"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委員會委員出席審查,其酬勞應如何支給(包含內外聘)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1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縣政府函，為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委員會委員出席審查，其酬勞應如何支給(包含內外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七八○號函轉貴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一一二九六五號函辦理。二、 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有關一般行政機關支給出席費，應以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亦即應以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諮詢委員每次出席會議時，在新台幣二千元範圍內支給出席費，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則不得支給出席費，又其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故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12月18日院授主預字第1070102885號函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其第5點載明：「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rel_count":0},{"id":10423,"doc_number":"(88)工程管字第8813649號","title":"溪湖高中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因二期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案，函請本會釋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 貴校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溪高總字第一五七八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溪高總字第一六五九號函辦理。二、 有關 貴校二期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案，本會釋義如下：１． 貴校二期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事，係承包商之分包商間之債權債務糾紛，上述燈具照明設備既經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在案，雖承包商已向原執行假扣押之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在該強制執行撤銷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第三人尚不得占有執行標的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據此，承商所欲交付之系爭標的物已非完整之權利，基於上述理由，本案實不宜於查封效力尚未解除前逕行辦理驗收，即便承包商提出切結書，仍未改變法院強制執行狀態，承包商欲辦理驗收，應循強制執行法規定撤銷強制執行之途徑處理；倘使 貴校同意辦理驗收，亦宜在附條件下進行-以交付物無權利瑕疵始完成驗收及暫不給付查封標的照明設備之酬，以 符相關法令規定。２． 上述燈具照明設備因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而未能驗收點交，自屬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相關之逾期日數，應依合約規定處理；此外， 貴校得依「政 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就其他已完成未遭假扣押部分辦理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及起算保固期。正本：台灣省立溪湖高級中學副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灣省審計處、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呂麗純建築師事務所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276號","title":"「公會會員證」列為投標基本資格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建請政府辦理採購時，應將「公會會員證」列為投標基本資格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商昌業字第469號函。二、 關於公會會員證，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第三款)。‧‧‧」已有明定。關於基本資格之選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正本：臺灣省商業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5,"doc_number":"88營署公字第38571號","title":"營造業登記證書登載之資本額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所載不同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館88.11.10科秘新字第八五四號函。二、 貴機關現正辦理招標案件，依來函所附該投標廠商有關其資本額疑義一節，按現行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惟查同規則第四十五之二規定申請換領登記證書之營造業，得維持其原登記之資本額，至本案營造業登記證書登載之資本額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所載不同，按核發前揭證件分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及經濟部商業司之權責，本案宜請該廠商提出說明或逕洽上開機關。正本：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工程組、建管組 署長 林 益 厚","rel_count":0},{"id":1042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003號","title":"工程委託監造契約之保證廠商，因負有該監造契約之連帶保證責任，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避免作為該工程之分包廠商，其負責人亦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2000-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委託監造契約之保證廠商得否承攬或施作該工程之部分工作項目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投府農水字第89013714號函及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昇營福字第八九○一○六號函。二、 首揭保證廠商，因負有該監造契約之連帶保證責任，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避免作為該工程之分包廠商，其負責人亦同。三、 至於已分包施作部分之處理，建請依工程契約有關查驗或驗收之規定辦理。正本：南投縣政府、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636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之適用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八北縣深秘字第九九五二號函。二、 機關依前揭條款辦理「公開客觀評選」，為限制性招標之前置作業程序，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其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副本：台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719號","title":"關於非建築物工程之委託事項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非建築物工程之委託事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寶建字第一一一一七號函。二、 非建築物工程之委託可依案件性質將規劃、設計、監造分別辦理，惟採分別辦理時應注意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另，隨函檢附同條第二項之函釋。至於分別辦理時預算金額之認定，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服務費用百分比係屬上限規定，機關如將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分項委託，其單項工作委託費用得增加之額度，該附表一附註一後段已有規定。至於非建築物之工程規劃服務費用，如機關未單獨編列，可於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費用百分比範圍內酌給之。正本：新竹縣寶山鄉公所副本：新竹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2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2462號","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中運務段集集車站擬委由地方政府機關代管業務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2000-0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台中運務段集集車站擬委由地方政府機關代管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十八鐵運客字第二七八九二號函。二、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首揭代管業務如符合上開辦法第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並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由 貴局及擬委託之地方政府機關分別報經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422號","title":"有關  貴局「健保ＩＣ卡實施計畫」之採購，擬認定為「勞務採購」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1999-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健保ＩＣ卡實施計畫」之採購，擬認定為「勞務採購」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健保企字第八八○三六七一四號函。二、貴局辦理首揭採購案，可視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認定其歸屬；若難以認定其歸屬，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之。 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655號","title":"「健保ＩＣ卡實施計畫」配合「政府採購法」相關事宜研商會議紀錄，決議四有關「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12-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健保ＩＣ卡實施計畫」配合「政府採購法」相關事宜研商會議紀錄，決議四有關「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健保企字第八八○三六六七九號函。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若以「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應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惟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最有利標決標者，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不得依序議價。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217號","title":"貴部辦理八十九年度電腦教育課程訓練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1999-12-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辦理八十九年度電腦教育課程訓練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四七五五二號函。二、首揭招標案件，台北市私立金格電腦短期補習班投標文件所附「標價及減價單」，預填「最低價優先減價」及第一次至第三次各次減價金額， 貴部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該補習班提出說明，以確認其原意。三、建請 貴部爾後勿於招標文件隨附含減價欄位之標價單，以免投標廠商誤用。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3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048號","title":"「印鑑證明文件」得否列為投標廠商資格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0-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印鑑證明文件」得否列為投標廠商資格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八五四二號函。二、 依來函說明二， 貴府關於「印鑑證明文件」之疑義，屬廠商提出之異議案，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三、 關於 貴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資格文件經審查不合格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不合規定之處乙節，與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不符。本條項所稱「開標前」，係指開外標封之前。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3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948號","title":"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使用機關指定之封套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2000-0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已有規定。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使用機關指定之封套投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傳真函。正本：高雄市立高雄女子高級中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3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621號","title":"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應於紀錄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0-01-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高速公路服務區站餐廳及零售店經營評選招標案，其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應載明於紀錄之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業八八字第二六四二三號函。二、 首揭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會議紀錄應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係配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評定應附理由」之規定，機關採序位法者，可參酌下列文字於紀錄載明之：「○○公司之標，經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定方式，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並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視其事實擇一載明)之決定，評定為最有利標」。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id":1043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529號","title":"桃園市公所垃圾分類回收及壓縮打包廠委外操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2000-01-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市垃圾分類回收及壓縮打包廠委外操作，如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可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桃市清字第八九０００五三一號函。二、 首揭案件其於依評選結果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前，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合理之底價，並請注意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正本：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43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3119號","title":"委託中央信託局購料處採購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有關投標商資格疑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中央信託局購料處採購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有關投標商資格疑點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八鐵電號字第○三三一四四號函。二、投標商資格規定經驗或實績屬特定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訂定，合先敘明。三、關於來函說明二及三，甲公司參與投標，除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分包廠商之情形外，甲公司必須符合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以其他廠商所具有之資格代之。正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38,"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679號","title":"第一次公開招標「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2000-01-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廠函詢第一次公開招標「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八）船基採二九一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七一○號及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一二二號二函（詳附件）已有釋例。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如開標前發現廠商在標封上註明無法報價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表示無法報價，不視為一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計算。正本：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總廠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39,"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406號","title":"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其底價應由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2000-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ＯＯ六五八六號函。二、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其底價應由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辦理。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九四三二號函附件第五點答復內容並未限制上開施行細則條款之適用。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4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title":"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補充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2000-01-19","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業以103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6625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說明三。","content":"主旨：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區營(88)榮業字第０六八六號函辦理。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三、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本會業以103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6625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說明三。","rel_count":1,"revoke_type":"PARTIAL"},{"id":10441,"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1462號","title":"三家投標廠商標封格式形狀幾乎完全相同，是否可開標、決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issue_date":"2000-0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校傳真詢問三家投標廠商標封格式形狀幾乎完全相同，是否可開標、決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傳真函。二、 經查 貴校來函所附投標廠商標封影本，其大小格式及筆跡雷同，有犯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建請將上開文件及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查處，並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正本：國立屏東師範學院 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42,"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530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2000-01-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關於 貴局函詢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會一(89)字第00245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 貴局如允許無「公司執照」之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參加投標，得於招標文件預為規定。其未規定者，仍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廠商資格條件辦理。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廠商如認為招標文件之規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729號","title":"物資台灣省物資處受託辦理台灣鐵路管理局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案排除大陸地區產品參與競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issue_date":"1999-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台灣省物資處受託辦理台灣鐵路管理局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案排除大陸地區產品參與競標乙節，本會本(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致 貴公司函已說明該招標文件之規定尚無不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泰字第ＯＯＯ一五號函。二、 貴公司對於台灣省物資處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循異議申訴程序辦理。正本：泰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23117號","title":"各機關聘（委）任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或處理有關事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2000-01-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將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律聯字第八八二一八號函公開於本會資訊網站（www.pcc.gov.tw）。復請 查照。說明：另查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四五○號函已敘明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該函亦已公開於首揭網站。正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台八十八內移字第八七一三四號移文單），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併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律聯字第八八二一八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44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121號","title":"發售招標文件或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有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9條","issue_date":"2000-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招標文件或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有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首揭文件之收費，廠商迭次反映部分機關有高估費用或藉發售招標文件謀利之嫌，增加廠商投標成本或降低廠商投標意願，有違政府採購法促進競爭之立法目的，爰統一規範如主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46,"doc_number":"台88處忠6字第10867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除支領出席評審費外,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領取交通費","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貴縣政府函請釋，為機關辦理採購成立評審（選）委員會，外聘委員除支領出席評審費外，可否支領交通補助費，又其支領標準如何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二八四號函轉貴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屏府建觀字第一五○六三三號函辦理。二、查「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有關一般機關支出席費，應以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又「出席費」係指專家學者提供勞務之對價給付，與其因參與會議所需之「交通費」二者性質不同，故貴縣政府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長 韋端","rel_count":0},{"id":10447,"doc_number":"(88)公法字第02529號","title":"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公會會員證」列為廠商資格之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會等函為工商時報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報導、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復函，誤指本會解釋，限制投標廠商須具備公會會員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預拌（業）字第八八二七四號函副本、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正泥製業字第一八五號函副本、台灣區飲用水設備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台飲生發字第○八○八號函、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十八）區塗總字第○七一號函、彰化縣商業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彰縣商會字第一一八三號函、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廿日（八八）鑄品雄機展字第八○五六號函、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台區電信會總字第一六二七號函影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台區水管會敏字第八八五三八號函影本，暨台灣區耐火材料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耐棋字第○○○四十五號函辦理。二． 現行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召開有關「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協商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政府採購案件，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處理。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於本（八十八）年五月間致函本會，就機關辦理採購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需具備「公會會員證」之資格，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請本會提供意見。本會鑒於以往曾有公會無故拒絕廠商入會，致廠商未能取得公會會員證而無法投標，可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因此，本會純就前開政府採購法實施「前」之執法經驗函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四． 綜上，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有關政府機關招標採購等條件與資格，自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本會當尊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主管立場所作決定。正本：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飲用水設備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 彰化縣商業會 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耐火材料工業同業公會副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科技委員會、徐委員中雄、陳委員朝容、行政院、內政部（兼復台（八八）內中社字第八八○五九一六、八八○五九一七、八八○六四四四號函）、、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社工會、民主進步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商業會、電信工程公會","rel_count":0},{"id":10448,"doc_number":"88局考字第200041號","title":"採購案負責驗收人員與主辦人員屬夫妻關係是否應行迴避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1999-01-11","is_revoked":1,"revoke_note":"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全文27條，原第17條移列為第19條並修正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content":"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七)工程企字第八七一五五四四號函副本轉來貴府物資處詢問有關採購案負責驗收之人員與主辦人係屬夫妻關係，是否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行迴避疑義一案。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有關採購案負責驗收人員與主辦人員如係夫妻關係，自應迴避，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另行指派適當人員負責驗收。三、 復請 查照轉知有關機關照辦。正本：台灣省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4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39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9條","issue_date":"1999-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公貳字第八八Ｏ一一六一-ＯＯ四號函。 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故來函說明二、所列三種類型，招標機關均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主張。三、 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適用，其情形為「同樣市場條件」，廠商無此情形時，不得以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為由，對其後所有招標之機關主張不予降價。正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59條第1項。","rel_count":0},{"id":10450,"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9000048號","title":"委託民間經營(公辦民營)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2000-0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擬委託民間經營(公辦民營)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八高市建設二字第０四四一０六號函。二、 首揭委託案既經行政院原則同意採公辦民營方式辦理，依其實際辦理之情形，分述如次：(一) 依本法第二條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屬勞務採購，應依本法勞務採購之規定辦理。(二)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4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2268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2000-01-03","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委託編印「就業與訓練簡訊」月刊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十八職規字第Ｏ二四五三二號函。二、 首揭委託編印月刊，某投標廠商之理事長為上級機關副首長及該廠商之秘書長為附屬機關首長，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另 貴局局長擔任另一投標廠商不支薪理事，應適用上開之規定，該廠商不得參與 貴局之採購。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452,"doc_number":"(88)工程企傳字第880018號","title":"復 國防部採購局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傳真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35條、政府採購法第38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第55條","issue_date":"1999-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第駒馳0148號傳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四分之一之天數，係自公告日起算。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書面釋疑及答復，與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規定之書面通知、書面陳述意見，如收件人同意以電傳方式為之或原係以電傳方式提出者，得以電傳方式辦理，並以電傳日期為準。 四、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包括不得參與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或以公開取得之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之採購。 五、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最低標決標之協商措施，包括價格之變動。機關得就招標文件中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擇定項目後與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進行協商，不必一次將所有項目納入協商，至於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 六、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以最低標決標辦理之採購，得於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辦理比減價格結果超底價時採行協商措施。 七、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時，得允許與主方案有不同之總標價。 八、投標文件未註明廠商名稱者，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符，不視為一個標。 受文單位：國防部採購局受文者：王天品中校","rel_count":0},{"id":10453,"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592號","title":"苗栗縣政府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2000-0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以ＢＯＴ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八府環三字第八八○八○○一三五二號函。二、 來函說明二之(一)，於停止開標決標前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既未評定，自無允許廠商保留資格之情形。至於投標文件之發還，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已有規定。三、 來函說明二之(二)，既無保留資格之情形，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四、 來函說明二之(三)，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於法有據，無需為此賠償投標廠商損失。五、 來函說明二之(四)，重行招標，除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情形者外，均得參加投標。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454,"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793號","title":"對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所生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2000-0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對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所生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八北府工養字第四八八四六六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於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時，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至貴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上述程序之外之實質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貴府仍得本於權責通知其改正，或責成採購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正本：臺北縣政府","rel_count":0},{"id":10455,"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684號","title":"樹林市公所「財物兌換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200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縣樹林市公所「財物兌換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八北府工養字第四八三三二四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府工養字第四八六五○九號二函。二、 機關以「財物兌換券」補助民眾，由民眾持該券向廠商兌換財物，再由機關就兌換之財物付款予廠商，其性質與機關採購財物贈予民眾無異，應適用本法，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三、 前揭「財物兌換券」採購，依來函所述情形，尚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稱特殊或巨額採購。四、 如為便利轄區民眾兌換財物，可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得標後須於指定地區提供兌換處所。但不得限制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以免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之規定。五、 機關選定兌換財物之廠商前，宜審查該廠商所能提供兌換之產品、價格、交貨期等，以確定廠商之履約能力。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56,"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788號","title":"「機關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以及「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所使用之格式內容如有擅自增刪，是否影響保證書效力，宜視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增刪內容而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200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八)處秘四字第三三四一七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機關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廠商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繳納押標金，機關是否辦理對保、對保之時機及辦理人員，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至於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其所使用之格式內容如有擅自增刪，是否影響保證書效力，宜視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增刪內容而定。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57,"doc_number":"(89)工程企字第88022347號","title":"招標文件未訂明得支付預付款者，一經決標，基於公平原則，機關不應於決標後始同意支付預付款","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2000-0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承攬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基隆暖暖至宜蘭大溪改善十分寮--雙溪段新建工程」，有關預付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交移字第八五八二九號移文單轉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88)泰有暖暖十分寮雙溪段字第○六三號函辦理。二、查預付款之有無，影響廠商之投標價。旨揭工程招標文件既未訂明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且經決標，基於對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公平原則，機關自不應於決標後始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付預付款。三、來函所述本院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二八八三號函關於預付款之規定，屬政府內部之行政命令，對外原則不發生效力。契約如未訂明預付款，機關尚不得逕依該函支付預付款。四、副本抄送交通部公路局：請檢討招標文件未規定預付款之原因，並將結果函復本會。正本：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交移字第八五八二九號移文單)、交通部公路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670號","title":"函請准予「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再函請准予「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八)電輸字第八八一一○六二九號函。二、旨揭事項，本會業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五七號函復在案，請依該函辦理。個案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辦理之必要，請就個案提出申請。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rel_count":0},{"id":104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834號","title":"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及共同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技師法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升（88）土字第○八四號函。二、有關來函說明一，按技師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不同之技師業務」，故技師不論依技師法第六條所定何種執業方式執業，均僅得在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三、有關來函說明二，有關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經查屬實者，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刊登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四、有關來函說明三，所謂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至於 貴公司詢問關於投標須知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若二家廠商雖未共同具名投標，而有共同投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之實，是否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乙節，如有具體個案，請依本法第六章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正本：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6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19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5條、政府採購法第66條、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八八)軟協理字第二七五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一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並規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三、貴會以服務地區之當地專家顧問就近輔導各地中小企業電腦化之輔導方式，如無說明二之情事並已於投標文件載明，且獲採購機關審查接受者，則未牴觸本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正本：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46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22293號","title":"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接受機關讓與財物，應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0條","issue_date":"1999-0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函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經管之國有動產贈與，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辦理，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台財產局接第八八○三○九四六號函。二、 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八二五號函復 貴局有關首揭二種辦法之受贈（讓）適用對象「有明顯之差異」，並無述及其適用對象不同，合先敘明。三、 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是以，針對該二種辦法重疊之「國有動產無償讓與地方機關及公立學校者」，自應優先適用「國有動產贈與辦法」之規定；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尚非「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之受贈對象，其接受機關無償讓與財物，仍應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規定辦理， 貴局前開函釋未盡周延，請惠予修正。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618號","title":"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係闡明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採行協商措施時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7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1999-1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子法部分條文 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審部伍字第八八Ｏ七七八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本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本質上係規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採行協商措施時之處理原則，而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係闡明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採行協商措施時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但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相關條文已有規範，並不牴觸本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與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目的不同，廠商依後者提出異議，機關仍應處理。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2449號","title":"廠商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1條","issue_date":"1999-12-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情形，請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華詢字88122201號函。二、 機關辦裡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正本：中華億豐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2155號","title":"有關「機關首長」核定底價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12-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首長」核定底價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彰府主二字第二三三三０五號函。二、 貴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學校或法人或團體如接受各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底價之核定，由辦理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如接受各機關委託代辦或洽辦採購，其底價之核定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處理。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係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之適用範圍，與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所定機關首長之目的及其適用範圍有別，不應援引認定。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會(108)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14條。","rel_count":0},{"id":1046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title":"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2-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訂定「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如附，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正本：國民大會祕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466,"doc_number":"台88內字第45598號","title":"招標注意事項停止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內政部函報為「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及據以核釋之行政命令，屆時將停止適用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說明：本案係根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四九○號函辦理，兼復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四二五號函，並已分行。核復事項：一、 關於本院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函頒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本院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一一一五○號函釋規定：「招標文件及契約訂立應以中文為原則，惟有必要時或涉及特殊技術與材料之工程圖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以英文表示之」，及本院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台八十五防字第○○五四三號函釋規定：「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得免予繳驗『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繳稅證明等文件參加投標」等各節，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二、 關於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函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及據以核釋之行政命令(計九十四則)建請停止適用一節，請該部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 至貴會為配合「政府採購法」施行及上開投標原則停止適用，併案所擬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一節，仍請貴會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內政部、本院工程會副本： 院長 蕭 萬 長附註：本會88年12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訂定「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rel_count":1},{"id":104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627號","title":"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嘉市(財)字第○○二號函收悉。二、有關未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正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市辦事處","rel_count":0},{"id":104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986號","title":"各機場周圍地區接受民航局補助經費，辦理噪音防制設施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各機場周圍地區接受 貴局補助經費，辦理噪音防制設施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航管六(八八)字第三九八五八號函。二、 前揭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範圍，合先敘明。至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依其身分適用本法之情形如次：(一) 若為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其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二) 若為法人或團體，則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適用本法。(三) 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本法。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rel_count":0},{"id":104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405號","title":"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學校，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0條","issue_date":"1999-12-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擬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同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乙案，因該校非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稱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故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建請逕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衛研總字第○二一三○號函。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7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615號","title":"廠商投標文件之裝封方式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9-12-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投標文件之裝封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機關不得予以限制，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七一九四○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站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910號","title":"各機關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其決標結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7條第1項","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各機關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其決標結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以利逐年統計各機關執行「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之成效。請 查照。說明：一、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七○四號函已就各機關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百分之二十)通函各機關。二、 依前函所示，有關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計算方式，以各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透過本會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所傳輸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採購決標金額之總和為分母，並以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總金額為分子，由本會於年度終了後彙整計算之。統計範圍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決標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三、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彙送之決標資料，應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月定期利用本會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傳輸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決標資料。決標結果已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得免再行傳送。四、 各縣(市)議會分別統計；各鄉(鎮、市)公所之採購金額計入所屬縣政府統計；各機關所屬公營事業，得分別統計。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revoke_type":"AMOUNT"},{"id":1047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057號","title":"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核准教育部所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委託基隆市政府協助管理維護八斗子公園內所在之博物館用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核准貴部所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委託基隆市政府協助管理維護八斗子公園內所在之博物館用地，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四四一五六號函。正本：教育部副本：基隆市政府、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本院秘書處(台八十八教移字第八O六三六號移文單)、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院長 蕭 萬 長","rel_count":0},{"id":1047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990號","title":"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屏警後字第二一一七七號函。二、 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機關首長得否變更或不採納乙節，應視招標文件所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而定。如招標文件已載明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或不採納上開評選結果。正本：屏東縣警察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112號","title":"台中市政府函詢勞務採購相關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12-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辦理勞務採購相關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府營發字第一六七九一四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採限制性招標，其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仍應依上開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該程序並非僅指標價之議減，尚包括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應經該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與採購案之性質是否單純或為經常性採購無關。正本：台中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之第11條及第12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3條及第24條。","rel_count":2},{"id":1047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title":"第二次招標是否應重訂底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1999-12-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五七六一三號函。另查本會並未收到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七六四四七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4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714號","title":"委託廠商辦理環保工程業總校正及輔導，其委託事項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專案計畫「環保產業發展輔導計畫」辦理公開招標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工(八八)七字第○八八○一七六五二○號函。二、 本案貴局將「環保工程業總校正及輔導」委託廠商辦理，其委託事項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請洽法務部釋疑；如屬上開權限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本法。正本：經濟部工業局","rel_count":0},{"id":104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65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第三十一條及五十八條規定等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1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2-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處秘二字第三○七○四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前二問題，廠商於限期內提出說明：(一)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並不合理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如有其他考量，而欲再通知該廠商於另一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之擔保，以憑辦理決標者，尚無不可，惟應審酌其妥適性，例如該廠商過去之履約情形、目前之營運狀況與提供擔保及履約之意願。(二)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以已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且無需再通知該廠商提出擔保。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末一問題，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致 貴院秘書長函說明二已敘明廠商未提出擔保前機關不得先行辦理決標。四、 關於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招標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另定：「廠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差額保證金者，則沒收其押標金」。五、 檢附本會網站登載之下列相關解釋函，併請查照：(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九九號函；(二)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二號函；及(三)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六六八號函。正本：司法院秘書處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78,"doc_number":"(88)工程管字第8816303號","title":"廠商參與九二一地震救災與復建工作致影響其履約期限之處理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參與九二一地震救災與復建工作致影響其履約期限之處理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後，廠商積極參與救災與復建行列，致影響其承辦或承攬之公共工程履約期限，機關得依契約非可歸責於廠商之規定及下列原則，參照動員機關之證明文件，調整履約期限：（一） 技術服務部分：依技術服務契約中人力配置之工時，扣除實際支援救災與復建工作之人力，計算延誤之時程，調整履約期限。（二） 工程契約部分：依據工程契約原核定之施工計畫（進度網狀圖），扣除實際支援救災與復建工作之機具、人力，計算延誤之時程，調整履約期限。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審計部、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1153號","title":"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變更設計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變更設計所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金額，如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者，於辦理新增工程項目之議價時，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惟考量機關於驗收時，亦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該變更後之議價結果，以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為宜。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北府交停字第四六三七七二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8},{"id":104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996號","title":"以ＢＯＴ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計畫變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以ＢＯＴ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有關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府環三字第八八○八○○一二四八號函。二、 首揭甄選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貴府於本案截止投標後，考量自籌財源有所困難，擬將土地有價撥用費用改納入廠商應投資之金額，事屬重大之計畫變更，可能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故除屬依行政院頒「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與審核作業注意事項」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徵選公告已敘明可予變更之事宜，並依附記之變更程序辦理者外，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重行招標，並允已投標廠商決定是否保留資格重新投價格標，或撤回投標及返還已繳之押標金。正本：苗栗縣政府","rel_count":0},{"id":104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909號","title":"國外採購案，由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在台分公司代理國外廠商投標及簽約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1999-11-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函詢國外採購案，由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在台分公司代理國外廠商投標及簽約者，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油料八八一一○三二七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準此，前揭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在台分公司如為得標廠商，則其在我國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無論契約所定付款方式為何，仍應適用前揭規定。三、 來函所述以裝船文件為準，依信用狀付款者，可參酌「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訂定廠商將繳納代金之證明送機關查核之時間。憑裝船文件付款者，機關仍得於信用狀附記例如須有 貴公司出具之廠商已繳納代金證明，銀行方得付款之附加條件。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4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057號","title":"租借展覽場地是否應依規定收取保證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辦理租借展覽活動場地時是否應依規定收取保證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八)智秘字第八八三一三四六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得免收保證金之情形外，應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洽投標廠商繳納。但如依交易慣例或事務之本質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與可能者，得免收之。正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725號","title":"各機關辦理與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集集大地震有關之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與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集集大地震有關之採購，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前揭集集大地震，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改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機關本身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得比照辦理。二、各機關於本次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三、各上級機關為因應所屬(轄)機關辦理本次地震後之搶救、緊急復原等工作需要，關於所屬機關依規定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監辦、同意之事項，各上級機關得授權所屬(轄)機關通案自行辦理。 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81號","title":"關於  貴局來函詢問辦理投保保險事宜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來函詢問辦理投保保險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中港總字第五八二六號函及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中港總字第五九一七號函。二、 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各種保險係屬採購之範疇，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合先敘明。至於，因所辦理之保險標的及保險期限不一，得依個案處理。正本：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台中港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161號","title":"答復警政署刑警局服裝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1999-1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服裝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刑後字第一一八四六七號函。二、 依來函所附遴選須知第貳點「參加廠商‧‧‧自行設計製作‧‧‧參選時必須檢附樣品、布樣‧‧‧」似屬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適用情形。如確係依本條款辦理，應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評選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貴局若以「全體預算編列同仁參加票選」，其票選結果僅能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三、 前揭須知部分內容經查與本法規定不符，併請檢討修正： 1.第參點參選資格，「資本額」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之。 2.第伍點之四、第陸點之四及第柒點之四「其餘資料概不退還」，不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第伍點及第柒點「不得提出異議」，不符合本法第六章之規定。 4.第玖點「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於審查資格式樣及票選時補充或修正之」，有違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書面通知、公告、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之規定。 5.價格標遞送時機未明確規定。 6.政府採購法規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事項，不得省略，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本會已訂有相關範本供參。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說明二所載「......評選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乙節，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第4條條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條、第9條、第14條條文，刪除「外聘」文字。","rel_count":0},{"id":104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962號","title":"答復總政戰部建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12-0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content":"主旨：貴部建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六條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祥祉字第一四四五六號函。二、 依本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成立時機為「招標前」成立，其職掌包括於開標前「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為避免廠商事先知悉委員名單後與委員間有不法或不當行為，影響評選委員公正行使職權，該名單於評選前予以保密，有其必要。三、 廠商如認為個別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得向機關請求該委員迴避。廠商如認為評選作業不公，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就不涉及個別廠商商業機密之部分，申請查閱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四、 綜上所述，首揭規定不宜修正。正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副本：國防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48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34號","title":"關於  貴處公路局辦理東西向公路台西古坑線E506、E507標工程委託監造，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業經二次公開招標均未達法定三家而告流標，擬改採指定四家技術顧問機構邀標方式辦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處公路局辦理東西向公路台西古坑線E506、E507標工程委託監造，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業經二次公開招標均未達法定三家而告流標，擬改採指定四家技術顧問機構邀標方式辦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交二字第二一四八九號函。二、 檢附「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乙份(如附件)，請依該表第六項規定辦理。另本案為查核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欲採限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正本：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8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603號","title":"關於  貴會辦理第二期行政管理資訊系統設備規格設計監造部分，擬逕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關於 貴會辦理第二期行政管理資訊系統設備規格設計監造部分，擬逕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投議總字第七一二號函。二、 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一三號函函示「公告金額」暫調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係適用於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在案，合先敘明。三、 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如南投縣政府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可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四、 本案採購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且符合前項之說明，則請 貴會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南投縣會議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說明三所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以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為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_count":7,"revoke_type":"AMOUNT"},{"id":104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657號","title":"預付款還款保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與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合辦「二十一期海外華商企業管理研習班」，是否應於契約中規定預付款還款保證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十八僑四事字第Ｏ三ＯＯ八一號函。二、 首揭「二十一期海外華商企業管理研習班」如屬合辦性質， 貴會支付之費用為補助款者，其經費支付方式及是否應規定需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屬委託辦理性質，為本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其有支付預付款者，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惟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保證金，故請 貴會自行決定該採購案是否需於契約中規定預付款還款保證。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0},{"id":104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875號","title":"勞務採購給付得標廠商預付款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還款保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給付得標廠商預付款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還款保證，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五七六一二號函。另查本會並未收到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七六五一七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9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203號","title":"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國外採購，仍需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如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國外出版商採購圖書等書刊資料，仍需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四八一三四號函。二、 首揭議價，尚包括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正本：教育部副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265號","title":"承包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保險受益人應為主辦工程機關或承包商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12-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承包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保險受益人應為主辦工程機關或承包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府主五字第一三九八七八號函。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訂明「受益人」為「機關」者，係指遇有保險事故時，廠商依保險公司規定申請理賠，再由機關於收到賠償款後就應給付予廠商者轉發給廠商，此與採購契約要項第六十四條及前揭範本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無歧異之處。正本：台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93,"doc_number":"台88工企字第8820452號","title":"本院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  貴會所屬臺灣省台中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電腦開票統計作業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究所）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2-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院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 貴會所屬臺灣省台中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電腦開票統計作業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究所）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十八中選行字第八八九○九三○號函。二、 查國家設置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目的，並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屬於有價交易之行為，如有廠商可資承做或供應，應以交由以營利為目的之廠商辦理為優先考量。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情形，不宜寬濫，以免有與民爭利而失立法本意。首揭電腦開票統計作業，請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招標方式辦理。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副本：本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十一日二十九日台八十八內移字第八○二四九號移文單)、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蕭萬長","rel_count":0},{"id":1049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555號","title":"交通管制工程處「八十八年度臺北市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系統發展計畫」採購案性質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1999-09-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八十八年度臺北市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系統發展計畫」採購案性質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北市交工字第八八二四三九二三○○號函。二、首揭計畫包含（一）電腦及相關硬體設備採購、（二）作業系統及相關套裝軟體採購、（三）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系統應用系統開發、（四）交通管制設施圖幅資料調查與建檔、（五）教育訓練等工作項目，若 貴局將前揭五項合併招標，因採購兼有財物、勞務二種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惟如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各項分別辦理者，依個別項目之性質分別認定之。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758號","title":"配合預算年度調整需擴充六個月期限之處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訂定之採購合約，於本法施行後始屆滿且原約條款中訂有『得續約』一年之擴充期限者，得續約一年。至於為配合預算年度調整需擴充六個月期限乙節，請擇本法第18條至23條所規定之適當方式辦理。如該六個月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規定辦理。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傳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0},{"id":104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067號","title":"委託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推動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核認可業務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2-07","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修正為「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並刪除第4項規定。","content":"主旨：貴部營建署執行「委託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推動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核認可業務等工作」乙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八ＯＯ一號函。二、 首揭委託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應視委辦經費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三、 另請注意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及同條第四項前段「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修正為「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並刪除第4項規定。","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4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264號","title":"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通知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請補正重行通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廠函請本會將燕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登錄為拒絕往來廠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蓋總字第二七一八號函。二、 貴廠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對首揭公司之處置，未依該條規定於通知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請補正重行通知。三、 貴廠[國內採購財務往來廠商考核要點處理情形通報表]所列登記過失及停止投標權之處理情形、停權起訖時限及備考二，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得採行，原致首揭公司之停權通知無效。正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瓶蓋工廠副本：財政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49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220號","title":"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參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招標案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12-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參加 貴處「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中小企業投融資輔導計畫」招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企(八八)秘字第九七二一號函。二、 首揭招標結果，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除該基金外僅一家廠商投標，而 貴處認為拒絕該基金參與，反不利於公共利益或公平競爭時，得免除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執行。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rel_count":0},{"id":104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65號","title":"答復新竹市立東區托兒所請釋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十二點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請釋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十二點問題，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八）東托行字第ＯＯＯ五五號函。正本：新竹市立東區托兒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5條刪除第5項規定；另第95條第1項修正為：「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會(108)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刪除第15條。3.本會92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3870號令訂定發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108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號令修正第2條規定：「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第1項）。……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第3項）。」並增訂第2條之1，定明無採購專業人員之駐國外機構辦理一定金額採購之方式。","rel_count":0},{"id":105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172號","title":"廠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得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5-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後，廠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得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台八十八內移字第二六五七八號移文單轉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融字第八八七一九一一一號函辦理。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因「審計法第五十九條」修正案同日施行，現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關於採購作業之規定將不再適用，詳如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八八○四二七一號函(如附件)。正本：財政部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5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139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暨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1999-12-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暨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88)昌發字第一一二二號函。二、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第一項)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第二項)」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詳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關係企業之定義)、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相互投資公司)。 三、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工業技術研究院係依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設置之財團法人，均非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四、另本法第九十七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對於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採購亦有明定，所稱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規定「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工業技術研究院是否屬中小企業，請洽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正本：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本會會戳","rel_count":0},{"id":105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283號","title":"異議與申訴是否影響不合格廠商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84條","issue_date":"1999-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辦理採購案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府主發字第一一五五九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異議與申訴是否影響不合格廠商之認定乙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若招標機關未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則於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且招標機關撤銷、變更原審標結果前，該異議或申訴不影響原審標結果。三、 關於來函說明一報價單之退還乙節，採分段開標者，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於異議、申訴程序結束前，其尚未開標文件不宜發還，其他廠商尚未開標之文件，亦宜保留至提出異議、申訴之期限屆滿後再予發還。四、 關於來函說明二押標金之發還，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後，復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要求先予發還押標金者，請 貴府依本函說明二自行核處。正本：台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421號","title":"第九十八條規定之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8條","issue_date":"1999-10-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適用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後招標之採購，不適用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前決標之採購，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路新工字第八八四三八五二號函。正本：交通部公路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275號","title":"各機關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各種災後重建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各種災後重建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總統於本（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震災期間，機關因救災而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改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並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另依同條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同。二、 鑑於九二一震災發生至今已月餘，需緊急處置之搶救用之採購事項已大致就緒，如無「緊急處置」之必要者，各機關不宜繼續援引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秘書處、企劃處","rel_count":0},{"id":105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60號","title":"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之依其他法律規定者之意涵","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之「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或資格者」，指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均屬之，例如依律師法、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應由律師、建築師、技師提供之服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南處總五二一０一０九二號函。二、 貴處關於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建請先洽詢 貴公司之總管理處，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營業總處台南營業處副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40條規定。","rel_count":0},{"id":105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557號","title":"檢送本會編印之「政府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範本彙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編印之「政府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範本彙編」數冊，請分送所屬（轄〕機關。說明：本彙編另於政府出版品中心公開發售，其電腦檔已公布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並隨時更新。正本：國民大會(五冊)、總統府第三局(二十冊)、行政院秘書處(十冊)、立法院秘書長(五冊)、司法院秘書長(五十冊)、考試院秘書長(二十冊)、監察院秘書長(二十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十冊)、審計部(一百冊)、內政部(一百五十冊)、外交部(十冊)、國防部(一百五十冊)、財政部(一百五十冊)、教育部(二百冊)、法務部(一百冊)、經濟部(二百冊)、交通部(一百冊)、蒙藏委員會(五冊)、僑務委員會(五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五十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十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十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十五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五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五冊)、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五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五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五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五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五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十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五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五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五冊)、中央銀行(十冊)、行政院主計處(十五冊)、行政院新聞局(五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五冊)、行政院衛生署(三十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冊)、國立故宮博物院(五冊)、台灣省政府(五冊)、福建省政府(五冊)、台北市政府(一百五十冊)、高雄市政府(一百五十冊)、臺北縣政府(一百五十冊)、桃園縣政府(一百五十冊)、新竹縣政府(一百五十冊)、苗栗縣政府(一百五十冊)、臺中縣政府(一百五十冊)、南投縣政府(一百五十冊)、彰化縣政府(一百五十冊)、雲林縣政府(一百五十冊)、嘉義縣政府(一百五十冊)、臺南縣政府(一百五十冊)、高雄縣政府(一百五十冊)、屏東縣政府(一百五十冊)、臺東縣政府(一百五十冊)、花蓮縣政府(一百五十冊)、宜蘭縣政府(一百五十冊)、澎湖縣政府(八十冊)、基隆市政府(一百五十冊)、新竹市政府(一百五十冊)、臺中市政府(一百五十冊)、嘉義市政府(一百五十冊)、臺南市政府(一百五十冊)、福建省金門縣政府(三十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三十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五冊)、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五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五冊)、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五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五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五冊)、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五冊)、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五冊)、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五冊)、臺北美僑商會(五冊)、歐僑商會(五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3},{"id":105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22號","title":"關於  貴處執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處執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觀東工(八十八)字第三二○八號函。二、 關於來函疑義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擬採限制性招標，如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該採購如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客觀評選辦理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徵求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惟得不受三家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之限制，其評選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辦理。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得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關於來函疑義二：如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無論係未達公告金額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均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另本法第五十二條決標之規定亦無是否達公告金額之區別；至於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之採購，則不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四、 關於來函疑義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如投標廠商已符合此一規定，雖於審標過程中廠商符合資格審查者不足三家，機關仍應繼續開標。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交通部觀光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以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為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_count":0},{"id":105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92號","title":"關於  貴局辦理台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停機坪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開標相關事宜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辦理台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停機坪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開標相關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場設(88)字第22884號函。二、 本案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辦理招標，因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三次，並於本法施行前再辦理第四次公告，惟後續之作業均於本法施行後執行，故其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先敘明。三、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序文規定略以：「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而本案之評審委員會業已於第一次公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八十八年元月)時即成立，且第四次招標係於本法施行前公告，基於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該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屬有效。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948號","title":"有關臺北縣立板橋醫院委託建教合作醫院代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臺北縣立板橋醫院擬委託建教合作醫院代檢乙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北衛三字第四八○四三號函。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北縣板醫總字第二一二七號函。二、 前揭委託代檢事項，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個別項目之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者，則可依臺北縣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三、 來函所列五種擬委託檢驗項目，其個別項目未達現行(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金額二百萬元者，如臺北縣政府訂定之前揭辦法允許採行限制性招標，自得據以辦理。","rel_count":0},{"id":105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72號","title":"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高市環局會字第○二八一九四號函。二、 依前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故機關如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應於契約中訂定上限，並規定廠商於請領各項費用時應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憑證。此一憑證並無取代廠商發票或收據之功能。三、 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之委辦案件如採分期付款，每期付款金額宜與當期所發之費用有關，請 貴局依委辦案件性質於契約中訂明。四、 支出費用未達上限，其差額不得支付廠商。五、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建請 貴局先洽高雄市政府，如未能解決時再洽本會。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已有修正並移至第28條。","rel_count":0},{"id":105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77號","title":"關於  貴局八十八年度「台北松山、桃園中正、台中水湳、高雄小港、台東豐年、澎湖馬公及金門尚義機場航空噪音監測網操作維護案」，擬與原操作維護廠商續約三個月一案<br>","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八十八年度「台北松山、桃園中正、台中水湳、高雄小港、台東豐年、澎湖馬公及金門尚義機場航空噪音監測網操作維護案」，擬與原操作維護廠商續約三個月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六日航管六(88)字第22868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機關於契約中訂有限制延長期限之契約變更條款，其於本法施行後因故不及辦理招標並簽訂新契約者，得依原契約變更條款之延長期限與原廠商續約，惟仍請於該延長期限內完成新契約之招標與簽約作業。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97年1月7日註記：本釋例係針對政府採購法88年5月27日施行前與施行後當時相關採購案間接續情形，本法已施行多年，請勿援用，以免不適法。","rel_count":0},{"id":105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942號","title":"有關履約爭議，建議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點所定方式解決或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院「擴建醫療大樓水電工程」案，承商申報完工日期之認定疑義，非關政府採購法令之解釋，其准駁應由 貴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朴醫總字第四五八八號函。二、來函所述與廠商之履約爭議，建議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點所定方式解決或處理之。正本：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5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97號","title":"貴府抽水站工程，原僅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辦理「規劃設計」，而今以工程之專業性為考量，擬直接委由該技術顧問機構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監造」乙節，並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抽水站工程，原僅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辦理「規劃設計」，而今以工程之專業性為考量，擬直接委由該技術顧問機構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監造」乙節，並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屏府建利字第一三七三七三號函。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635號","title":"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八)府主二字第七六七四五號函。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5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97號","title":"關於  貴工程司協助公路局推動東西向快速公路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工作期間，再承攬與該計畫有關之設計業務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所牴觸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1999-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工程司協助公路局推動東西向快速公路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工作期間，再承攬與該計畫有關之設計業務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所牴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工程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中工(88)業字第4012號函。二、 按來函所附之合約書影本第三條工作項目涵括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業務，且僅以東西向快速道路統稱，並未說明所參與之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係屬何一標案，故本會無法判斷是否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有所牴觸。惟如擬參與競標之設計標案亦為 貴工程司目前合約協助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之標案，因該合約業涵括營建管理及設計之審查，故應不得再參與該設計標案之投標。三、 另有關同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作分別辦理委託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本法並無明文禁止規定。正本：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副本：交通部公路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00號","title":"有關  貴處函請澄清「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投標資格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函請澄清「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投標資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地鐵工字第880005141號函。二、 來函所指受委託辦理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其可否參加「施工監造顧問服務」，宜先就「施工監造顧問服務」擬協助辦理之工作內容釐清下列事項：(一)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工作是否包含監控「細部設計服務工作」；(二)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招標文件是否為負責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所規劃、設計；(三)施工監造顧問是否為施工廠商之分包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成員；(四)是否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以決定承辦細部設計之顧問機構，是否可參與首揭案件之投標。正本：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430號","title":"貴府辦理技術服務評選，擬以評選委員評予第一優勝廠商之評分情形，決定其服務費用多寡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辦理技術服務評選，擬以評選委員評予第一優勝廠商之評分情形，決定其服務費用多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一○九五號函。二、 來函所附服務費用決定公式，其組成之理念不明，且以到場委員人數決定服務費用之多寡，合理性亦值商榷，建議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有關價格之規定辦理。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已有修正並分別移列至第11條、第17條、第24條及第25條。","rel_count":0},{"id":1051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057號","title":"貴公司函請准予「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11-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請准予「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電輸字第八八一○︱一九一四號函。二、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定之法律及第三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惟查「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之成立，既非依上開標準法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 貴公司董事長兼任其負責人，亦非法規所明文規定，故本會尚難核定該服務社得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之採購。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15條第4項已刪除。","rel_count":0},{"id":105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41號","title":"關於  貴協會來函建議，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出優勝序位後，再辦理議價，請勿限制議價次數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協會來函建議，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出優勝序位後，再辦理議價，請勿限制議價次數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協會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技協字第○五二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故如主辦機關依首揭辦法評選出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並認為須限制議價次數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2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679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上級機關應由何單位主政，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199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上級機關應由何單位主政，請 貴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高市府工公字第三四五○九號函。二、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八三四號函釋，業自本會網站刪除。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26號","title":"關於  貴公所辦理垃圾衛生場工程，設計圖面註明建議廠商(牌)或大樣圖面詳細繪圖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所辦理垃圾衛生場工程，設計圖面註明建議廠商(牌)或大樣圖面詳細繪圖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所民字第八二一七號函。二、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來函所指工程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則前揭廠商(牌)及繪圖均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以屬符合本法之規定。三、 另查來函附件載有廠商應提出ISO9002文件之規定，與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八三九九號函所示有違，請予刪除。正本：台南縣歸仁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三，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id":105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383號","title":"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並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者，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並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者，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說明：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六八一號函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一Ｏ號函停止適用，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二Ｏ八號函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四七三號函與首揭意旨不合部分，停止適用。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44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地鐵工字第八八ＯＯＯ三五二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此即為專案管理廠商之工作性質。三、 承辦 貴處「南港專案工程」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按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再參加「工管顧問」之投標。正本：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45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為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非公開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為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非公開招標，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一五二一八號函。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03號","title":"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服務案件，其公開評選不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服務工作建議書之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服務案件，其公開評選不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服務工作建議書之限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北市交二字第八八二二五○三五○○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2},{"id":105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90號","title":"關於工程委外設計監造之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工程委外設計監造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府建土字第65641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且行政院亦已於本年六月四日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七八六三號函頒布停止適用「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在案，合先敘明。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故是否得以分案辦理，請依本項規定辦理。四、 另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貴府如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則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 貴府及所轄機關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此等採購，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上網公告之門檻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已有修正並移列至同條項第3款。","rel_count":0},{"id":105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83號","title":"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經（八八）總字第八八二九一五三○號函。二、 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3項移列同條第4項。","rel_count":0},{"id":105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44號","title":"委託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在職教師資訊培訓學分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擬委託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在職教師資訊培訓學分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八）電字第八八○八三五六八號函。二、 機關職權委任或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或依法規委託非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且該法規對於委任或委託對象之選定已有規定者，得依該法規辦理，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機關職權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如無法規依據，且其辦理受託事務係收取相當對價者，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本法。三、 勞務委任之對象如為民間法人或團體(含私立學校)，其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視需要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四、 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48號","title":"上級機關之界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1999-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上級機關之界定乙節，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等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十八林造字第一五一九七號函。二、 貴局所屬林區管理處如未符合前揭要件，不能以 貴局為上級機關。正本：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49號","title":"貴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住都道字第○三九一五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者，屬限制性招標。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為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與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尚無矛盾。四、 關於來函說明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公開評選，不受三家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之限制。五、 關於來函說明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者，並無將其程序分為「公開徵選」及「限制性招標」兩階段之需要。六、 關於來函說明五，「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應刊登公報一日；另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依其性質，準用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規定，故「公開徵選」之公告選項，機關可就案件性質至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下上網公告。正本：內政部第二辦公室(原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63號","title":"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府建工字第八Ｏ八四八號函。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7條第1項移列至第29條第1項，並有修正。","rel_count":0},{"id":105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639號","title":"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請本會釋示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投府社福字第Ｏ九Ｏ六三四號函。二、 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得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委託辦理社會福利相關服務之對象如為慈善機構，且所提供之勞務非屬營利性，則依同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亦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受託機構如須另行募款以支應該項工作所需， 貴府似可考慮改以補助名義為之，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則該機構之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需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增列「社會福利服務」。","rel_count":2},{"id":105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46號","title":"機關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公開評選，未獲評選為優勝之廠商得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向招標機關提起異議或向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公開評選，未獲評選為優勝之廠商得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向招標機關提起異議或向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四九二六三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 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81號","title":"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規定「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所占百分比之上限，至其中「設計」或「協辦招標決標」所分占之百分比並未再加以細分，請  貴公所依委辦案件性質自行決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規定「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所占百分比之上限，至其中「設計」或「協辦招標決標」所分占之百分比並未再加以細分，請 貴公所依委辦案件性質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通鎮建字第八二二九號函。正本：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3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982號","title":"對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疑義，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地鐵工字第八八０００七六五九號函。正本：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3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84號","title":"關於  貴局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華總三庶字第八八一○○一三六一○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中第一款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故該建築師不得參加本設計監造之工作。三、 來函說明二：關於廠商互為其他在建案件之保證人，是否可以同時參加本案之投標乙節，本法並無禁止規定。四、 來函說明三：有關應徵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以某廠牌舉例說明，是否有綁標圖利該廠牌之嫌乙節，本會無相關資料，尚難依來函所述予以認定，建議 貴局洽該廠商說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3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17號","title":"關於  貴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監造，因某種因素中途與監造公司解約，該顧問公司於監造期間對於施工承包商完成部分之監造不予認章，其工程完成部分經  貴府派員抽驗符合規定，可否辦理付款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監造，因某種因素中途與監造公司解約，該顧問公司於監造期間對於施工承包商完成部分之監造不予認章，其工程完成部分經 貴府派員抽驗符合規定，可否辦理付款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高府民原字第一三一○三三號函。二、 經洽 貴府承辦人員表示，本案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由貴 府相關人員完成驗收程序，因係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完成該驗收程序，故本案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至是否得辦理付款，應依當時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如尚有疑義請 貴府逕洽台灣省審計處釋示。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763號","title":"勞務採購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12-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銘字第八一一二○號函。二、 關於來函問題一，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三、 關於來函問題二，議價案廢標後重行議價之程序，請洽採購機關。四、 關於來函問題三，「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已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所詢事項，請敘明實際案例後再議。正本：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附註：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0},{"id":105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041號","title":"停工期間逾六個月是否得以先予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俟復工時再辦理繳回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2條、政府採購法第64條","issue_date":"1999-11-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院對於「停工期間逾六個月是否得以先予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俟復工時再辦理繳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投醫總字第四一七五號函。二、 旨揭履約保證金，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之規定辦理；至於工程保留款得否先予退還再繳回，政府採購法並無相關規定，建議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六十九點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232號","title":"闡釋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九０號函部分內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九０號函部分內容闡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本會前函說明二之(一)．．．，或對於最低標廠商提出之說明不予擔保，逕行決標予該廠商．．．其意為．．． ，機關認為廠商之標價無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而未要求廠商提出說明，該廠商卻主張其標價不合理時，機關如不予採信，亦得逕決標予該廠商．．．。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九０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八條 第八十三條 綜合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立院益字第092號函。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對於標價偏低情形之處理，係本公平、合理原則對待廠商。考量下列作業規定，廠商藉機通謀分贓之情形應可杜絕：(一) 如機關認為廠商之標價並無「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毋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或對於最低標廠商提出之說明不予擔保，逕行決標予該廠商。尚非最低標廠商表示計價錯誤時，即應採信而不決標予該廠商。(二) 機關宣布決標後，如廠商拒絕簽約，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發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關於拒絕往來之處置規定辦理，故最低標廠商如欲與次低價標廠商「通謀分贓」，將面臨必須接受決標，或因拒絕決標而致不發還押標金及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處置之風險。(三) 如發現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時，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或撤銷決標。(四) 廠商如因通謀分贓而犯本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二條之罪者，將受處罰。三、 關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審議判斷得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並附記爭訟或異議之期限。調解方案之情形，宜依個案性質認定。得標廠商於決標當時即表示無法履約之情形亦同。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rel_count":0},{"id":105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667號","title":"答復審計部關於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組織之法制作業情形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條、政府採購法第11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組織之法制作業情形等各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審部伍字第八八Ｏ七Ｏ一九號函。二、 關於本會目前尚未改制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乙節，查行政院基於政府再造，曾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五七三次院會決議「在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二項基本大法立法制定前，除有絕對必要者外，各機關有關組織調整的法案，應暫緩處理。」故本會尚未將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依立法院附帶決議送請審議，暫以現行組織推動本法相關業務。有關本會組織條例之修正，允宜納入行政院組織法修訂時併同處理。三、 關於「採購資訊中心」及「採購人員訓練所」尚未設立乙節，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前揭二單位均係主管機關「得」設立之組織，尚非必須設立。惟與採購資訊中心有關之共通性商情、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本會已擇其中較有需要且可行之部分逐步推動，包括：邀集產業公會提供同等品資訊供本會彙整利用；建置廠商「電子型錄系統」及「電子詢報價系統」供廠商登錄商品規格及價格，機關詢價、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委託廠商蒐集營建材料、設備、人工等物價資料發行「營建物價」雜誌，亦可作為各機關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至於「採購人員訓練所」之設立，目前考試院、本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均已附設訓練單位，有關採購人員之訓練，可利用此等單位辦理，或租借場所舉行，本會目前暫不考慮設置。本法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至今，教育宣導人數超過五萬人次，即係利用此種方式進行。四、 關於「採購商情資訊系統」乙節，係本會於八十七年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內需方案之管考作業建立，因該系統與本會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所建置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功能重疊，各機關有誤用情形，且該方案實施已告一段落，故已停用。有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悉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辦理。目前行政院列管之重大公共工程計畫執行進度，仍由本會負責列管工作，由各機關定期提報進度，本會依各機關執行情形辦理抽查或實地考查其進度、經費及執行情形。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994號","title":"辦理澎湖尖山發電廠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工程招標案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1999-11-30","is_revoked":1,"revoke_note":"1.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全文27條，原第14條之1移列為第16條。<br>2.「接洽處理」其認定標準：應以有實際為本人或代理廠商接洽處理之行為為限，若其姓名僅因擔任法人負責人之故而出現於投標證明文件，此外，別無簽名蓋章或其他實際接洽處理行為，不在採購法第15條第1項限制之列。至是否有接洽或實質影響原任職機關採購之行為，係屬機關個案事實認定。(113年10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30017876號書函)<br>3.「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其認定標準：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786號判決，係指從採購之標的是否為其原任職務掌管之範圍，或其原任職務本身是否即為採購行政事務等方面加以觀察。基此，應得採如該人員仍在其離職前5年所任職務（不以退休當時之職位為限），系爭採購案與前述職務是否有關而為認定，並就是否會參與該採購事項或工作，綜合觀察判斷。(114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40011122號函)","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辦理澎湖尖山發電廠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工程招標案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營建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Ｄ建字第88110248Ｙ號函。二、前揭招標案，底價既已依規定於開標前訂定，不宜於開標後重行訂定。 貴公司如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予開標(價格標)決標；如發現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可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三、前揭招標案之底價係由 貴公司營建處蘇前處長擬定，渠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離職後擔任該案投標廠商榮電公司總經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渠不得為本人或代理榮電公司向 貴公司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採購。渠有無違反上開規定，請 貴公司自行查察。四、另蘇員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併請查處。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5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44號","title":"貴署交付所屬重機械工程隊辦理工程係屬職權委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交付所屬重機械工程隊辦理工程係屬職權委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營署北工字第○五八四七九號函。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title":"有關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支付保險費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八八文總字第三○七七號函。正本：新竹縣立文化中心副本：新竹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3},{"id":105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642號","title":"委託代撥國庫補貼利息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九月三十日研商「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五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承貸銀行申請撥付國庫補貼利息作業辦法草案」及「委託代撥國庫補貼利息合約草案」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九八Ｏ號函。二、 首揭「委託代撥國庫補貼利息合約草案」雖約定受託銀行不收取代辦手續費，甲方(貴部營建署)不另付任何費用，但各年度補貼利息係由甲方一次撥付予受託銀行，再由受託銀行逐月撥付各承貸銀行，對於未撥付之補貼利息，受託銀行原應支付存款利息予甲方，惟約定免計利息，實質係以存款利息抵充手續費(原合約草案已敘明)，故 貴部營建署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定代撥國庫利息之銀行。正本：內政部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4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055號","title":"刊登政府採購公報?","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擬將「八十八年度樹木修剪工程」得標廠商清海工程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北南區總字第八八一一一六五七二Ｙ號函。二、本案建議 貴處就下列事項審慎研處後再議：(一)貴處並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通知首揭廠商。(二)貴處於首揭廠商未依約修剪或逾期時，是否曾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三)首揭廠商部分工作逾期十九天，是否確實嚴重影響 貴處利益，而必須依施工說明書第九條第十四項第一款之規定終止契約，停止其參加一切投標、比價權利壹年之處置？(四)承攬契約第廿三條第三項規定係屬工程契約之一般性條款，該項後段係指「留用設備」之情形，用於樹木修剪契約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依據，是否妥適？(五)廠商對於未依規定履約之部分如已改善完畢， 貴處不發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之決定是否過當，是否有違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正本：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副本：台灣電力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8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八府計資字第六○八九六號函。 二、所詢「資訊相關設備規格訂定」核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本會將就其涵意，另函通知各機關。四、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決標之採購案，其後續之履約及驗收程序，適用本法之規定。 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補充說明三：本會已以88年6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09399號函說明「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之涵意。","rel_count":1},{"id":105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73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訂定之投標須知，免報本會審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請就「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一般採購案招標廠商投標須知」、「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一般採購案招標資訊詳述資料」及「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審定乙案，請自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審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五八九七六號函。二、 本會已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採購契約要項」，至於作業範本之部分，將於近期內提供各機關參考。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3},{"id":105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521號","title":"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高市市場(二)字第四五九一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3},{"id":105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946號","title":"共同投標辦法規定廠商得單獨投標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1999-11-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廠商得單獨投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二一○八八六號函。二、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無需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究應採「同業共同投標」或「異業共同投標」，且廠商跨業經營之情形亦有之，故首揭規定對照同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並無不合理之處。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49號","title":"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其投標文件認定為不合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部分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六四九○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所稱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其投標文件認定為不合格。三、「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因配合本法之施行，業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停止適用，如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七八六三號函所示。 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19號","title":"工程餘土處理業務，不宜以公開徵選方式擇定特定相關公會，並將該特定公會列入工程招標文件，要求承攬工程之廠商辦理是項餘土處理業務時，須由該特定公會會員承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9-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市各項工程餘土處理業務，擬採公開徵選方式擇定特定相關公會，並將該特定公會列入工程招標文件，要求承攬工程之廠商辦理是項餘土處理業務時，須由該特定公會會員承攬，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府工一字第八八○四六七一三○○號函。二、前揭擬採行之工程餘土處理作業方式，基於下列理由，不宜採行：(一)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會員證」，不應限縮為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定工程承攬廠商必須將工程餘土處理業務交由特定公會會員辦理，限制廠商選擇分包廠商之權利，亦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供應者」之規定。(二)公開徵選獲選之公會本身並無機具可實際提供工程餘土處理業務。依「工業團體法」第四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五條所定二團體之任務，公會是否得為首揭業務之簽約廠商，不無疑問。(三)如係為達到廢棄土處理業者自律之目的，建議與各相關公會分別簽訂自律公約。(四)如係為達到清除違規傾倒餘土之目的，建議以招標方式擇定廠商簽約直接處理之，並可採複數決標。三、另建議嚴格督促工程得標廠商慎選工程餘土之分包廠商，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一條規定，訂定分包廠商資格，如有分包廠商違規傾倒餘土，以得標廠商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論，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196號","title":"台糖公司提供土地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興建房屋作商品銷售之合建模式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投資開發不動產以提供土地方式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興建房屋作商品銷售之合建模式，如由得標廠商全數承買 貴公司分得之房地，形同出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建經字第八八九六一○一二二三號函。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54,"doc_number":"台88處忠字第07546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財務及勞務採購，如需支用準備招標文件、誤餐等費用，是否得編列管理費之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財務及勞務採購，如需支用準備招標文件、誤餐等費用，是否得編列管理費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十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八四二七六號函。二、 查中央對於各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訂有「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範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及計算標準；惟對於財務及勞務採購則未訂定管理費之支用規定，故各機關辦理各項採購所需之準備費用，並未編列專項預算，向係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長韋端出國副主計長劉三錡代行","rel_count":0},{"id":105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696號","title":"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案件，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案件，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館八十八年六月一日高市教總字第一○三四號函。正本：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2條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文字。","rel_count":11},{"id":1055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522號","title":"是否須於開標紀錄記載廠商報價有無偏低或顯不合理情形，由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認為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並無「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是否須於開標紀錄記載，由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八空大秘字弟四五二九號函。正本：國立空中大學 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5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636號","title":"承辦鐵路到站貨物汽車轉運或直運等業務，與民間同業簽訂勞務運輸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總所承辦鐵路到站貨物汽車轉運或直運等業務，與民間同業簽訂勞務運輸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總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八八貨業字第七七○九號函。二、 前揭契約，係供 貴總所自備之機具車輛運能不足時使用，為有對價之交易，適用政府採購法。 貴總所如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提供運輸服務之時間、數量，依 貴總所之通知為準，則應不致於發生來函說明三所述自備機具車輛閒置之困擾情形。正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rel_count":0},{"id":105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679號","title":"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勞務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所屬農場之合作契約，係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勞務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八八)輔肆字第二一○三號函。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rel_count":0},{"id":105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61號","title":"辦理「美濃客家文物館委託管理機構」徵選案，其原辦理研究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辦理「美濃客家文物館委託管理機構」徵選案，其原辦理研究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府文博字第一四四一一六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包括法人、機構或團體，合先敘明。三、 本案原受委託研究首揭文物館用人及營運計畫暨該文物館規劃與營運之機構及人員， 貴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應規定渠等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四、 本案如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情形，得不適用前揭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正本：高雄縣政府","rel_count":0},{"id":1056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20198號","title":"修正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八七號函說明六後段文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3條","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八七號函說明六後段修正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機關辦理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接受。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增訂「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rel_count":0},{"id":1056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069號","title":"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最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合理說明或擔保而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最低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以發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最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 成合理說明或擔保而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最低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以發還，請 查 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九日88鉅業字第88001號函。正本：鉅農實業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280號","title":"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擬將政府機關與文學作品之作者或其家屬共同享有權利之研究成果交付出版發行，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擬將政府機關與文學作品之作者或其家屬共同享有權利之研究成果交付出版發行，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文資籌研字第八八一三二七號函。二、 前揭研究成果，其交付民間出版社出資印刷發行， 貴處未支付對價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副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037號","title":"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業基金，其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6-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 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業基金，其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中金(八八)秘字第四六三號函。正本:中小企業發展機基金管理委員會副本: 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06號","title":"委託測試機構辦理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性能試驗，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測試機構辦理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性能試驗，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標檢(八八)四字第一四七Ｏ五號函。二、本案未編列歲入歲出預算，有關採購預算金額之認定，請 貴局概估受託機構辦理本項測試業務於受託期間內向申請者收取委託測試費用之總金額認定之。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56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49號","title":"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應配合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1,"revoke_note":"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br>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貴校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應配合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盛總字第Ｏ八三四號函。二、貴校接受教育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該採購案經費如半數以上來自補助金額，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教育部之監督。三、來函所附採購案如於本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業經校長核定，且已取得廠商報價資料，得續辦理比價，有關比價程序及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異議申訴等適用本法規定。四、貴校如需辦理政府機關補助款採購公告事宜，可來函申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使用代號及密碼。正本：中國醫藥學院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5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204號","title":"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主管機關補助經費遴選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貴局補助經費遴選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八職公字第Ｏ一一一四七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為本法所稱之機關，其遴選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5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38號","title":"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草案〉擬新增之第三十二條條文，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尚無競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草案〉擬新增之第三十二條條文，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尚無競合情形，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北市捷五字第八八二一一六六九○○號函。正本：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交通部、台北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13},{"id":105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747號","title":"台中港商港區域內之設施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中港商港區域內之設施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三日交航八十八字第Ｏ四Ｏ七Ｏ二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首揭商港設施如經 貴部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有關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商港法」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者，無本法之適用。正本：交通部副本：台中港務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3},{"id":105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86號","title":"「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經營管理工業區內建築物及設施實施辦法」修正意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所訂「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經營管理工業區內建築物及設施實施辦法」，本會修正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工(八八)五字第0883501970號函。二、 首揭辦法因非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所稱之「其他法律」，故有關甄選工業區內建築物及設施經營機構之程序，應適用本法之規定，爰建議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經營管理工業區內建築物或設施，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六、投標文件應包括之內容。」，請卓參。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57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12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訂約交貨之採購案，得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訂約交貨之採購案，目前尚未驗收結案，而契約對逾期違約金無上限規定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得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台央秘字第○一○○五四九號函。正本：中央銀行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5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291號","title":"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r\n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八）北總核字第三○二八六號函。二、 關於問題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貴院如不擬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並不違反本法之規定。三、 關於問題二，有關醫療儀器維護合約之勞務採購，建議由採購專責單位承辦。四、 關於問題三， 貴院對於採購業務之分工，請自行核處；承辦採購人員應受本法第十五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範；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係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五、 關於問題四，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如無適當條款可為依據，建議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並請參閱本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例。","rel_count":1},{"id":1057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92號","title":"不將決標金額納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告，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二條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2條","issue_date":"1999-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館以限制性招標蒐購公告金額以上之藝術作品，如出讓人書面拒絕公開售價，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告，但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二條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館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北市美總字第八八○一八四五號函。 正本：臺北市立美術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7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924號","title":"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台（八八）國字第八八○七七○四三號函。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其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公立學校以「政府預算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 三、 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rel_count":0},{"id":105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9380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人員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1999-11-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人員究指主(會)計人員或本法業務主辦人員乙節，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一二三七七二號函。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7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62號","title":"議會自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議會自訂「新竹縣議會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並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乙節，經查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議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八竹縣議總字第四十五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並未授權由縣（市）議會訂定該招標方式，準此，貴會自訂辦法並據以實施，依法無據，建請洽由新竹縣政府定之，俾符規定。正本：新竹縣議會 副本：新竹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1},{"id":105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056號","title":"無法以精確方式依功能或效益說明招標要求，而於招標文件內明列三家參考廠牌及型號，應加註「或同等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事務所函詢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無法以精確方式依功能或效益說明招標要求，而於招標文件內明列三家參考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乙節，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尚無違誤，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八八高建紹字第○二五六號函。正本：蔣紹良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08號","title":"「造艦業務工程所需採購之鑑用裝備，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6-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造艦業務工程所需採購之鑑用裝備，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船物三四一○號函。二、機關(含公營事業)辦理採購，除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列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外，應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本會所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及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上述辦法已訂明上限，下限則由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決定。來函所指第三九八號採購案，其議價作業若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前完成，得免適用前揭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正本: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 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393號","title":"鄭清順先生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九十四條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端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函。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其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三、 本會所建置之「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用，而非作為選擇自然人廠商之用。正本：鄭清順先生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2},{"id":105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94號","title":"辦理鄉內十四所幼童點心及午餐食品及蔬果採購擬採限制性招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 貴所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鄉內十四所幼童點心及午餐食品及蔬果採購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龍鄉扥字第010995號函。二、採購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首揭案件屬於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選擇性招標，有關選擇性招標之作業方式，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並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邀標及投標，可簡化採購作業。三、有關限定鄰近鄉鎮廠商投標乙節，衡酌得標廠商採購食品之地點非 貴所所能掌握，因此廠商所在位置與其供應商品之新鮮並無絕對必然性，且運送成本攸關該廠商之競爭性，得標廠商自會考量就近採購，似應從落實辦理交貨驗收以確保食品之品質，並於合約中明確課以廠商如時如質供貨之責任著手，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有損採購效益。正本：台中縣龍井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22條第1項第13款移列同條項第16款；另刪除原第20條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5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99號","title":"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得報經經濟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貿(八八)綜發字第Ｏ八一三四號函。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原第22條第1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並修正同條項款次。","rel_count":0},{"id":105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42號","title":"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8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事務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所稱「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貸款銀行是否願意接受價金或報酬請求權行使尚未確定之採購契約為權利質權之標的者，應由貸款銀行決定。另廠商與機關間之契約，履約期間跨越本法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者，於本法施行後仍得適用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正本：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62號","title":"「產業發展諮詢研究專案」擬採限制性招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擬與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以議價辦理「產業發展諮詢研究專案」乙案，本會尚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八八)研字第八八四四二二七六號函。二、 委託研究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適用本法規定。檢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如附件)乙份，請參照所列作業方式辦理。三、 本項諮詢研究計畫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得經 貴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22條第1項第13款移列同條項第16款。","rel_count":0},{"id":105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79號","title":"續租台北松山機場燈箱廣告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擬續租台北松山機場燈箱廣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文建秘字第Ｏ五一Ｏ九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三、刊登廣告地點之選定，得由機關做成政策性決定後據以辦理採購。另亦可將地點列入採購決策之評估項目，並列入最有利標或公開評選之評選項目據以選商。如為政策性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本案如政策性選定於台北松山機場刊登廣告，來函所稱之廣告公司如取得首揭機場燈箱廣告之獨家代理，其於獨家代理事項範圍內所提供之勞務，貴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5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938號","title":"國立藝術學院「音樂系第二大樓興建工程」二期內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計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音樂系第二大樓興建工程」二期內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計費，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藝院總字第八八O三六O三號函。二、 貴校「音樂系第二大樓興建工程」二期內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之計費方式，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同條各款之計費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另本案若採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技術服務費用之計算應依上揭辦法附表一辦理。正本：國立藝術學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之第13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5條。","rel_count":0},{"id":105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73號","title":"屏東縣政府辦理第三級古蹟「佳冬蕭宅」修護工程施工過程紀錄暨工作報告書製作，跨越政府採購法實施日期，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辦理第三級古蹟「佳冬蕭宅」修護工程施工過程紀錄暨工作報告書製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已辦理公告徵選，並確定就參與廠商評審，依「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如附)第七項第二款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接獲廠商比價、議價文件且正辦理比價、議價程序，有關議價、比價之程序及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適用本法，另其議、比價之事由不適用本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屏府民禮字第一二O一一O號函。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37號","title":"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辦理徵選作業，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於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辦理政令宣導廣播節目徵選，招標文件並未限制廠商具政黨或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者不得參與投標，基於對依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信賴利益之保護，本案後續程序無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建內二字第一Ｏ八七一號函。正本：行政院新聞局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58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82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所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八潮鎮秘字第一三八六一號函。二、 首揭「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三、 至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係規定機關得不訂底價之情形，該條所列小額採購之涵義，尚非作為授權基層業務人員自行辦理採購之用。正本：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副本：屏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8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084號","title":"私立學校受補助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台端函詢學校受教育部專款補助四十萬元採購物品，如何於七日內辦理完成乙案，因 貴校為私立學校，且受補助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是項採購免適用本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台端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申請書函。正本：私立龍華技術學院蔡茂祥先生 副本： 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5,"revoke_type":"AMOUNT"},{"id":105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45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訂定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4條","issue_date":"1999-10-1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訂定事宜，鑑於我與他國諮商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程序尚未完成，建議暫不訂定前揭範圍，以免公告後須依諮商結果辦理修正，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駒騎字第七一三八號函。正本：國防部採購局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105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612號","title":"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三條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三條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八八）中正總字第○八八○八一九六號書函。正本：國立中正大學 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59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194號","title":"政府招標不應規定統一發票用戶方得參與投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建議政府招標時應規定統一發票用戶方得參與投標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商昌業字第五三八號函。二、 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將「廠商納稅之證明」列為機關得擇定為廠商投標時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一。由於本法第八條所定廠商之範圍，並不以持有「統一發票」者為限，且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故首揭 貴會建議事項，礙難採行。正本：臺灣省商業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5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825號","title":"「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與「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尚無滋生適用疑義之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0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發布之「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與行政院訂頒之「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尚無滋生適用疑義之虞，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財產局接第八八○二八七二五號函。二、 查「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有動產之受贈人為：「地方自治團體、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農田水利會、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文化、研究、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及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個人或團體」，與「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受讓人「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其適用對象，有明顯之差異。三、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准此，前揭財物之讓與規定，係由各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斟酌採行，並非強制性規定；且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故與「國有財產贈與辦法」尚無適用之疑義。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59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682號","title":"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人員如由本機關人員兼任得否領取兼職酬勞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人員如由 貴府人員兼任，得否領取兼職酬勞乙節，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二一Ｏ一三Ｏ號函頒「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支給規定」，不得支給兼職酬勞。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八八北府主三字第四二二六九一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行政院訂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自107年9月1日生效。旨揭支給規定，經行政院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59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556號","title":"外國銀行開立之本行本票、支票、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其書面保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10-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外國銀行開立之本行本票、支票、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其書面保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六一七六六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所定「銀行」之意旨，外國銀行如符合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之規定，且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於經中央銀行許可經營業務之範圍內，得依規定開立本行本票、支票、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書面連帶保證，供廠商作為押標金、保證金之用。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4月17日總統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16條規定：「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rel_count":0},{"id":105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555號","title":"外國銀行得否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之各項擔保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10-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中心函詢外國銀行得否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之各項擔保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八人發秘字第Ｏ二二Ｏ六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所定「銀行」之意旨，外國銀行如符合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之規定，且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於經中央銀行許可經營業務之範圍內，得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之各項擔保。正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4月17日總統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16條規定：「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rel_count":0},{"id":105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122號","title":"關於機關辦理採購合格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10-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關於機關辦理採購合格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八八中港總字第一Ｏ八五四號函。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已有定義。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有來函所稱一家廠商押標金不足或無押標金或標封內附文件欠缺或完全空白之情形，與上開三家合格廠商之定義並無關聯。三、 前項廠商如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開標後亦得不予決標。四、 至於第一次開標經審查結果，發現廠商資格不符乙節，其處理情形同說明一，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如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即應決標。正本：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631號","title":"辦理信用查詢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信用查詢，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中秘事字第八八Ｏ二六Ｏ一Ｏ五二號函。二、 貴局利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進行信用查詢，如該中心確屬獨家供應，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至於信用查詢費用，如係由該中心依一定費率收取且無減價之可能者，得免經議價程序。正本：中央信託局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59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603號","title":"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1999-11-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一九四二五號函。二、 前揭選擇性招標，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所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三、 機關以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屬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辦理者，依個別採購之金額認定之。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刪除原條文第20條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5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991號","title":"委託「廣電基金」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廣電基金」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八)建內二字第一八五五七號函。二、 公共服務電視節目內容如非延續性，而有不同主題及內容者，尚非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情形。首揭委託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是否確符合上開情形，請 貴局本於權責審慎核處。正本：行政院新聞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6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516號","title":"民營化前依本法辦理未結案之採購，免再適用本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行於本(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改為民營，原民營化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而尚未驗收結案之採購，免再適用本法。但符合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情形者，仍應依該二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高銀秘字第七六九一號函。正本：高雄銀行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597號","title":"本法施行前之合格廠商名單，得免重行審查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199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招標，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完成資格審查之合格廠商，如亦符合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規定，得免重行審查。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潤滑油事業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潤生產字八八一一０三九七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802號","title":"計畫型資本支出電腦設備採購案之廠商資格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庫辦理八十九年度計畫型資本支出電腦設備採購案之廠商資格等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庫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八八)合金總資字第二三九六五號函。二、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來函所述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此等規定，請 貴庫依上開規定自行檢視。如有疑問，建請先洽財政部或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正本：臺灣省合作金庫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965號","title":"有關 辦理警員皮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所屬警察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警員皮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一○五六○二號函。二、 依來函所附須知第二點「由廠商自行設計製作....參選時必須檢附樣品鞋....」，首揭採購案似屬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適用情形。如確係依本條款辦理，應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評選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貴府若欲在評選委員之外另由員警票選，其票選結果僅能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三、 依前揭須知第九點所定依入選順位依序議減價，減至底價以下決標，有關該底價之訂定，請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另可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公告底價。四、前揭須知部分內容經查與本法規定不符,併請檢討修正:(一)第三點票選廠商資格，「資本額」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之。(二)第七點之（四）「其餘資料概不退還」之規定不符合本法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三)第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舖保、連帶保證人規定不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四)第七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不得提出異議」之規定。(五)政府採購法規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事項，不得省略，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本會已訂有相關範本供參。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203號","title":"南投醫院目前進行中之工程因九二一大地震遭受損失其修護費支出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署南投醫院目前進行中之工程因九二一大地震遭受損失，其修護費支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八八衛署中字第○○三八二九七號函。二、依來函所附「門診大樓消防整修工程合約書」第十九點，已載明遇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禍所生一般損害，其「損(焚)毀或滅失」，不由承包商單方負責，而由簽約「雙方共同核定」，故應由簽約雙方就損害情形共同協調認定各自負擔之部分。三、另查契約第二十五點載明「乙方應將工程標的物及工程用材料依甲方規定投保工程保險，保險費由甲方列入工程標單內。乙方所投保之保險費不得少於合約項目所記載之金額。」故依規定應由保險公司理賠之部分，不應納入南投醫院負擔之部分。四、至於所需費用之支應來源及其適法性，來函影本乙份轉請本院主計處答復。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含附件)、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902號","title":"關於採購產品產地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府重陽節禮品採購之產品產地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八府秘庶字第8810001278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所稱得標廠商(優利貿易有限公司)與所附「海關進口報單」之廠商(優群實業有限公司)不符，建議通知得標廠商說明該二家公司之關係，提出交易往來紀錄，並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如附件)辦理產品原產地之認定。三、 前揭採購契約有無載明採購標的之產地、製造廠名稱及地址，併請查明。至於前揭進口報單之報關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簽發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各節，可一併納為認定參考。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3年3月2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30550148 號令、經濟部經貿字第 09302603290 號令修正發布將「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修正為「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rel_count":0},{"id":106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651號","title":"銀行拒絕履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保證責任是否有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拒絕履行對 貴站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保證責任乙節，因該行所負為得標廠商履行該採購之保證金責任，尚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站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正站業[88]字第09553號函。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844號","title":"有關大廈公共水電維護契約等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兵役處所在地水源大廈公共水電維護契約等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府工三字第八八○七○五三六○○號函。 二、來函附件 貴府兵役處函說明二「市場以外公共水電設施之使用維護，則由同樓市府各使用機關編列預算分攤支應，屬聯合採購性質」，其採購適用本法。其他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而由公私部門共同分攤費用之採購，如公部門所佔金額較大，亦同。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6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446號","title":"答復司法院秘書長有關底價核定及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名單之資格審查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秘書長函詢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執行疑 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秘書長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秘台會組字第二一三二八號函。二、 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之外，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其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會同訂定者，亦符合上開規定。三、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105年11月28日工程企字第10500377490號函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類別及序號三、(三)「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辦理資格審查，招標文件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認為無監辦程序」列入錯誤行為態樣。","rel_count":1},{"id":10609,"doc_number":"台88工企字第8817986號","title":"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1-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 貴府家畜疾病防治所向本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購買豬瘟及豬假性狂犬病疫苗。惟辦理前應先確認該所為我國產製該等疫苗之唯一機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彰府秘庶字第一九六四五五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經移字第七二八八一號移文單)、本院農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蕭 萬 長","rel_count":0},{"id":106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231號","title":"主旨：中華電信公司接送值夜班人員返家之交通服務工作，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會員萬事得交通有限公司承攬中華電信公司接送值夜班人員返家之交通服務工作，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北市計客字第五一四號函。二、 前揭交通服務，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勞務，萬事得交通有限公司則為本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中華電信公司採購前揭交通服務，適用本法之規定，尚不能因服務費用收入均歸駕駛人所有而免除適用本法。正本：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附註：中華電信公司業於94年8月12日民營化，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rel_count":0},{"id":106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180號","title":"公立醫院委託業者辦理救護車服務及太平間之外包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委託業者辦理救護車服務及太平間之外包，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署新營醫總字第八八二六二六號函。二、 首揭救護車服務，受託業者依照台灣省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直接向病患受費，可視為醫院與業者之合作關係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太平間之外包，向業者收取租金，屬公有財產之出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rel_count":0},{"id":106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664號","title":"廠商未於銀行支票上填寫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未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銀行支票上填寫受款人乙節，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貴所不得據以不決 標予該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觀技北八十八字第Ｏ二五二號書函。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風景區管理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本會90年8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32047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增訂「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rel_count":1},{"id":106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087號","title":"對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1999-11-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所對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頭鄉建字第七二０六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來函所揭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土木包工業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至於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已予明定，機關應確認投標結果符合該規定後，始得開標。三、 前揭資格明顯不符之廠商如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拒絕。惟其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予開標者，應提開標會議討論，並載入會議紀錄。正本：苗栗縣頭屋鄉公所副本：苗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4},{"id":106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779號","title":"有關工程承辦機關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是否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1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工程承辦機關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是否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執行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麥鄉建字第○一○六七八號函。二、 前揭採購如以機關名義(麥寮鄉公所)辦理，因建設課主管人員並非機關首長(鄉長)，其三親等親屬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但建設課主管人員如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應行迴避。正本：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15條第4項已刪除。","rel_count":0},{"id":106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614號","title":"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八八內彰護秘字第○七七六號函。二、 機關委託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辦理設計監造，如採購金額(服務費)未達公告金額者，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至於委託對象之資格，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三、 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預算金額」，請依該條所列之各款原則及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認定之。四、 貴中心購買公務車油料，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來函說明三有關「每輛公務車由外勤司機每次加油後取據核銷」之辦理方式，尚不違反本法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6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870號","title":"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廠商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9條","issue_date":"1999-10-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廠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八)油工88100311號函。二、 前揭招標，機關於流標、廢標或不予開標、決標後重行招標者，如機關於公告後主動免費寄發招標文件予所有曾參與投標之廠商，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於選擇性免費提供招標文件予特定廠商之情形，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不宜採行。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6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923號","title":"辦理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0條","issue_date":"1999-10-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減價或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油料八八一００六六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61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90號","title":"各縣市政府委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辦理地籍圖重測區內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縣市政府如擬委託 貴局辦理地籍圖重測區內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業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函本會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八地測一字第一四五八七號函。正本：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437號","title":"屏東縣枋山鄉公所辦理「枋山鄉遊樂區第二期停車場興建工程」因故終止，其細部規劃設計費之核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所辦理「枋山鄉遊樂區第二期停車場興建工程」因故終止，其細部規劃設計費之核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山鄉經字第六九四五號函。二、 前揭工程因故終止，其細部規劃設計費之核算，建議依合約書第二條、第三條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至於本工程決算發包費，得以本會所訂「公有建築物工程契約終止時建築師規劃設計酬金鑑定作業流程建議案」(如附件)第三點之3.3項工程費計算原則辦理。該原則所列「比值」，請先通知本會「該工程原預計發包日期」後再行提供。正本：屏東縣枋山鄉公所副本：立法院林委員國龍、交通部路政司、宏國工程顧問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7條移列至第29條。","rel_count":0},{"id":1062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649號","title":"因九二一震災之故，保留本(八八)年國慶酒會得標廠商得標權","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部擬保留本(八八)年國慶酒會得標廠商得標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外(八八)總購字第八八三四○○五五○七號函。二、 貴部辦理八十八年國慶酒會餐點採購案，既經評選決標，如因九二一震災之故停辦，貴部得協商廠商依契約變更方式調整為辦理八十九年者之用。正本：外交部","rel_count":0},{"id":106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716號","title":"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參加機關之勞務採購，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主與勞工之關係","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參加機關之勞務採購，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主與勞工之關係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月五日總務字第八八一二○二一四八一號書函。二、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採購，係規範機關與廠商因招標採購所生之委任或僱傭等關係。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之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除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之規定外，其個案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宜洽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正本：中央研究院","rel_count":0},{"id":106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820號","title":"約請學者專家編纂(譯)或審查各類書籍之稿費，得否免除議價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館約請學者專家編纂(譯)或審查各類書籍，其稿費依「國立編譯館各項稿費支付金額及依據標準表」辦理者，得以所定金額簽約。其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者，價格以外之程序仍不得免除。復請查照。說明：復 貴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88)國文社字第二九一一號函。正本：國立編譯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713號","title":"桃園縣政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縣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1999-11-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 貴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原則處理； 貴府亦可明定所屬機關某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統一送該中心辦理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三二二一六號傳真函。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8359號","title":"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辦理九二一地震後復建工作，檢附「九二一地震災後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作業範例」乙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11-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辦理九二一地震後校區建築物復建工作之執行事宜，檢附「九二一地震災後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作業範例」乙份，請參酌辦理。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八）高（三）字第八八一三八六六一號函。二、 來函附件顯示預估復建工程總金額逾新台幣四億元，且有完成期限，爰建議參考前揭範例採公告方式妥為處理。正本：教育部副本：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370號","title":"辦理「永和市仁愛公園興建地下停車場土木建築工程」之工期計算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所辦理「永和市仁愛公園興建地下停車場土木建築工程」之工期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八八北縣永工字第三二九一三號函。二、 來函所述「因案跨政府行政機關公布實施隔週休二日‧‧‧，無從計工」乙節，查「隔週休二日」之實施，其全日休息之星期六，主要係將原放假或須補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調移供星期六全日休息之用，而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已相對減少，故自實施「隔週休二日」措施後，契約所定不計日曆天之適用情形，宜比照調整計算。正本：永和市公所副本：台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484號","title":"貴院「廢水處理設施擴建工程」擬延長工期之依據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廢水處理設施擴建工程」擬延長工期之依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投醫總字第三八八０號函。二、 首揭工程所訂契約並未針對「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予以詳細列舉，故來函所擬展延工期之依據，應由契約當事人依契約之真意共同協議之。其協議原則可參考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七條第(三)點所揭內容辦理；其中因天候因素(如天雨)致全部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建議由監工人員於現場簽認後，始得不計工期。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348號","title":"貴公司辦理「淡水線軌道砸道維護作業」開標時發現之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1999-10-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辦理「淡水線軌道砸道維護作業」開標時發現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一四八七二○○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之１及２，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貴公司於開標前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可不予開標，另行公告招標，並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三、 關於來函說明一之３及４，所稱二廠商如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仍可參與投標。四、 關於來函說明一之５，得標廠商如經事後查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者，機關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另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置。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4},{"id":106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120號","title":"辦理捷運接駁公車勞務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辦理捷運接駁公車勞務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北捷企字第八八二一三五八七○○號及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北捷企字第八八二一五五三九○○號二函。二、 關於採限制性招標乙節， 貴公司依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公路法第三條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向交通局所核定之每條接駁公車路線業者辦理勞務採購，由於交通局僅就每一條路線核定一家公車業者，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貴公司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三、 關於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之免除適用乙節，依來函所述情形，茲依本項後段規定核定首都客運公司、三重客運公司得參與來函所述捷運接駁公車路線之勞務採購。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臺北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rel_count":0},{"id":106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668號","title":"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0-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信網三字第88C7601701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標予標價偏低之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者，如該次低標廠商之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決標原則之一，自應以次低標廠商之標價決標，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情形顯然有別，無該條文之適用。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次低標廠商如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則應決標於該次標廠商，其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之情形者，得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發還其押標金。招標機關如因次低標亦有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而未採用次低標，應發還其押標金。四、 關於來函說明三，廠商未於封裝投標文件之信封或容器外標示其名稱及地址者，以不符規定處理。為免廠商漏察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請 貴公司參考本會製供各機關參考之「投標須知範本」，將該項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中。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第5款移列同條項第4款，並有修正。","rel_count":0},{"id":106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132號","title":"差額保證金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差額保證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二四二五七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之（一）及（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者，尚未決標，其他廠商押標金之發還，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之（三），廠商之標價如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即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應要求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公平合理」之規定。至於認定上會否造成多重標準乙節，機關於認定時如能公正分析廠商標價，應可避免發生此種情形。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892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申請調解案件其法律效力","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9條","issue_date":"1999-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端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申請調解案件其法律效力，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傳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向本會申請調處且於本法施行後始獲致調處結果之案件，因該類案件仍由「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公共工程爭議暫行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於當事人雙方同意之情形下辦理調處，與本法施行後履約爭議之調解，係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相關規定進行調解者，尚有不同。是以本法施行前向本會申請調處，而於本法施行後始獲致調處結果之案件，如調處成立，仍僅具有民法上一般和解之效力，非得援引「法律從新從優原則」，逕認其具有訴訟上和解之效力。正本：寰瀛法律事務所林淑雁君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於91年9月4日廢止，另本會91年9月4日工程訴字第09100370490號令訂定發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rel_count":0},{"id":106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title":"辦理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資料電腦查核及電腦計票作業，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辦理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資料電腦查核及電腦計票作業，其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十八中選行字第八八八五四五六號函。二、 貴會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與三家優勝廠商依序議價，其因逾底價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188號","title":"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投標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10-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公營事業機構投標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八八台水行字第三一一四六號函。二、 貴公司如允許無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及營業稅等納稅證明之公營事業機構參加投標，得於招標文件預為規定。其未規定者，仍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廠商資格條件辦理。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並請參閱本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例。","rel_count":1},{"id":106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58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10-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星瑋行字第88100401號函。二、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之規定，係適用於採購標的之功能或效益。招標規範係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訂定，而該等標準包括檢驗程序者，從其規定。我國法規另有規定者，亦同。三、 貴公司如對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 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情形，請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星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3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688號","title":"其採購標的係創作或演出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採購，擬選演或委託之創作人、版權所有人、演出團體或個人將其著作權、版權或演出事宜授權委託單一之經紀團體或個人代理，其採購標的係創作或演出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八八)栗文藝字第二七五四號函。正本：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備註：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63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968號","title":"有關「投標廠商應具有昇降設備及停車設備ISO-9001認證通過之證明文件」乙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1999-10-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所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辦理「商業大樓停車塔工程」之廠商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八八府建土字第八八０００八五八五二號函。二、 有關「投標廠商應具有昇降設備及停車設備ISO-9001認證通過之證明文件」乙節，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首揭工程並非巨額採購，如亦非屬「特殊」採購，不應訂定上開特定資格，以免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之規定。三、 至於「決標後核對其資格不符可否註銷其得標資格，改由其他符合資格廠商得標」乙節，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又其原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決標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機關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惟本採購案之後續處理方式，應併依說明二所揭原則酌處。四、 另機關辦理採購，若無特別需求，應遵守本會88.06.14(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０八三九九號函所示，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本函說明四，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_count":1},{"id":1063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116號","title":"有關完成初驗尚未進行驗收程序之工程，因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影響，隨時可能倒塌而須限期拆除，其後續之執行仍應依原合約相關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完成初驗尚未進行驗收程序之工程，因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影響，隨時可能倒塌而須限期拆除，其後續之執行仍應依原合約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信稽一字第88A1301927號函。二、前揭關於公共工程遭震毀係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其責任歸屬，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另查本會並無發布有關遭大地震震毀已完工未驗收工程之處理原則。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585號","title":"「永華國民小學運動場新建工程」得標廠商之得標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永華國民小學運動場新建工程」得標廠商之得標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南市教國字第０三三０四九號函。二、 首揭工程得標廠商因於投標前申辦公司變更登記，致原投標證明文件影本與得標後所提正本之部分內容(負責人及營業所在地)不盡相符乙節，如該公司對外關係仍屬同一法律主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該廠商仍具有得標資格。正本：台南市政府副本：台南市南區永華國民小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7152號","title":"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電材字第八八一０ -一三０四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3},{"id":106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911號","title":"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委託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道博物館興建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擬委託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道博物館興建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二五三五七號函。二、 前揭委託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報經 貴局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國立歷史博物館係依社會教育法第五條設立之國立社會教育機構，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機構」之一。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刪除第22條第1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6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036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經常性採購」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issue_date":"1999-10-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經常性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八彰秀鄉建字第一一０六０號函。二、 來函所述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期間內因故僅完成一件採購案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正本：彰化縣秀水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577號","title":"辦理員工伙食招標之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辦理員工伙食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桃議總字第四二八四號函。二、 提供伙食之服務得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桃園縣議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788號","title":"機關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名義簽訂影印機租用契約之適法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9條","issue_date":"1999-10-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名義簽訂影印機租用契約之適法性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全政(八八)字第一零零六號函。二、 前揭租用契約如屬機關委託所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辦採購者，其委託屬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並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三、 來函說明二關於本法施行前簽訂之契約，契約到期仍與原出租廠商續約乙節，如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惟以原契約所訂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四、 來函說明三關於提撥固定之比例做為福利金乙節，非屬本法規範事項。正本：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兆陽","rel_count":0},{"id":106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949號","title":"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改善工程324F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屬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改善工程324F標」(公道五鋼橋部分)，考量原得標廠商違約停工、縮短工期等需要，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由 貴部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交路八十八字第０四九三０八號函。正本：交通部副本：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刪除第22條第1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6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35號","title":"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並無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1999-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並無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台安業字第二０二號函。正本：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4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925號","title":"選定廠商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選定廠商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八)澎府社福字第五六Ｏ六一號函。二、 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得視為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貴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與評選優勝者議價。未達公告金額且 貴府未定招標辦法者，得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三、 前揭所稱「公開客觀評選」應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評選公告應刊登公報一日，並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等標期限。有關計費方式，因內政部已訂定每一老人每餐金額標準，故可於招標文件載明該項費用標準，依該服務費用標準決標，並依實際用餐人數給付服務費用。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rel_count":0},{"id":106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822號","title":"向中央銀行委託之公債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帳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向中央銀行委託之公債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帳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北捷捷財字第八八二一四二一八ＯＯ號函。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rel_count":0},{"id":106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129號","title":"委託農會協助相關問卷調查工作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4","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所委託農會協助相關問卷調查工作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八八農試經字第Ｏ一三四三號函。二、 有關辦理「新興鄉土蔬菜產銷之研究」計畫調查工作，選定十六個不同地區農會給予三萬元材料費，由各該農會配合其家政班之烹飪活動辦理品嚐並調查消費者意見，如該項費用屬於補助款，選定補助對象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受補助農會以該項補助款辦理採購，因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如該項經費非屬補助性質，則為本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本法規定，惟前揭調查係分地區進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屬於不同供應地區，得分區辦理並認定採購金額，而各地區經費為三萬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三、 有關「研究標的作物生產成本」調查工作，委託基層農會人員協助調查，按件發給調查津貼，如屬補助個人性質，選定調查人員不適用本法；至委託縣農會人員負責催收及審核調查表，按件發給審查費，為本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本法規定，復因研究調查需分區進行，得依前項說明採分區辦理並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辦理。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6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736號","title":"委託縣市鄉鎮辦理原住民行政與文化保存工作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中部辦公室委託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年度預算「原住民行政與文化保存」科目項下工作，如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權限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台(八十八)原民秘字第八八一五二一五號函。正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rel_count":0},{"id":106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330號","title":"本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原型或首次]涵蓋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得為國內所有廠商間之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情形而言，但不包括該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係屬個別廠商之情形。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一日電材字第八八０九-一六五八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6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235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營署北建字第○五五八○九號函。二、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三、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729號","title":"公車行車記錄器維修採購案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公車行車記錄器維修採購案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高車機字第三五五八號函。二、 前揭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正本：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rel_count":0},{"id":106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562號","title":"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訂定之保全勞務契約已有續約條款，得依該契約敘明之情形及所敘明得擴充之一年為限，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屬國立台灣博物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訂定之保全勞務契約已有續約條款，得依該契約敘明之情形及所敘明得擴充之一年為限，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八八文建壹字第○八八一○○○四五二二號函。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rel_count":0},{"id":1065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6392號","title":"政府採購公告資訊之刊登內容，請切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issue_date":"1999-10-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稿機關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九樓傳真：(○二)二三三一五八○八受文者：如行文單位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三九二號附件：主旨：政府採購公告資訊之刊登內容，請切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所屬(轄)機關。 說明：一、 查各機關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招標或決標公告內容，多未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二、 茲將各機關常有之漏項或不符項目摘列如下：(一) 招標公告未載明「廠商資格條件摘要」或僅列「詳招標文件」；未規定「郵遞領標方式」；未列示「招標文件是否付費」；須價購者，未列示「購買招標文件之付款方式」；未刊登「決標方式」，或其內容與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符；郵遞領標及專人領標方式規定不同之領標限期；領標期限與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二) 財物採購之招標公告未列「財物採購性質」或未依規定區分填列「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三) 須繳納押標金之招標公告，未刊登「押標金額度」或僅列示「詳招標文件」。(四) 招標之變更或補充公告未公告「變更補充事項或其摘要」；未列示是否有提供變更或補充文件、其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文件之付款方式。(五) 決標更正公告，未就更正項目依網路系統欄位填列「原刊登內容」及「變更、補充內容」。(六) 無法決標公告未刊登「無法決標之事由」。(七)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未刊登機關地址、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名單有效期及展期手續、廠商條件及機關查證方法等。(八) 決標公告，如係依前揭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不公告決標金額者，未依規定附記不公告之理由刊登公報。複數決標之採購未依規定就每一決標分別刊登決標公告，致各廠商得標金額未列示，亦未列示其等對應之底價或建議金額。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陽附註：91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已有修正。","rel_count":0},{"id":106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499號","title":"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10-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辦理學生制服採購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 貴社因非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如接受學校家長會(亦非本法所稱機關)委託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接受機關之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社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基市大中合字第０八０七號函。正本：有限責任基隆市立大德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5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134號","title":"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主辦機關加蓋印信,至於結算明細表則不以加蓋印信為必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加蓋機關印信之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一一三五號函。2.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四五號函送各機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表格，其中結算驗收證明書應依表上說明第六點所載：「本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主辦機關加蓋印信。。。」辦理。未加蓋者可請機關補蓋。至於結算明細表，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附表，不以加蓋印信為必要。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7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函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其備註已有修正。","rel_count":1},{"id":1065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532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未規定廠商基本資格應繳交公會會員證，未違反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未規定廠商基本資格應繳交公會會員證，未違反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十八營署公字第三○○三四號函。二、 關於廠商基本資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又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520號","title":"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初驗程序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所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初驗程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北縣板工字第六一０七二號函。二、 依本法「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五點規定「工程及財物採購契約，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故工程竣工後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先行辦理初驗」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逕行正式驗收」，應按契約規定辦理。惟若契約未明確規定者，可由主辦機關視工程之特性或需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三、 至於來函所揭「台灣省鄉鎮市會計制度」第二二五條內容之執行疑義，請洽該制度之主管機關。正本：台北縣板橋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075號","title":"以自行購料、僱工模式自辦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屬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以自行購料、僱工模式自辦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交路八十八字第○四五二五二號函。二、 前揭自辦工程：(一)關於自行購料部分，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二)關於僱工部分，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三)關於上級機關依本法規定應行之核准或監辦等事項，依個別採購案之金額或分批採購案之總金額認定之。貴部如欲增加核准或監辦之範圍，本會無意見。(四)關於事後將辦理情形及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審查乙節，改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6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38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1,"revoke_note":"1.「接洽處理」其認定標準：應以有實際為本人或代理廠商接洽處理之行為為限，若其姓名僅因擔任法人負責人之故而出現於投標證明文件，此外，別無簽名蓋章或其他實際接洽處理行為，不在採購法第15條第1項限制之列。至是否有接洽或實質影響原任職機關採購之行為，係屬機關個案事實認定。(113年10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30017876號書函)<br>2.「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其認定標準：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786號判決，係指從採購之標的是否為其原任職務掌管之範圍，或其原任職務本身是否即為採購行政事務等方面加以觀察。基此，應得採如該人員仍在其離職前5年所任職務（不以退休當時之職位為限），系爭採購案與前述職務是否有關而為認定，並就是否會參與該採購事項或工作，綜合觀察判斷。(114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40011122號函)","content":"主旨：台端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臺電鄭字第八八○七&mdash;○○二四號函。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適用之要件包括（一）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點，是在其離職後三年以內。（二）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五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三）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 台端離職尚未滿三年，應有上揭條項之適用。正本：鄭立彭君副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6,"revoke_type":"INFO"},{"id":1066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124號","title":"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稱「其他法律」，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之規定，所稱「其他法律」，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榮工開字第一○八五二號函。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90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原第5條第1項第3款第3目後段文字移列同條第2項。2.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21號令公布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rel_count":0},{"id":106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888號","title":"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 ，如認公營事業性質特殊，有單獨列記之必要，可不列入統計金額之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 貴部如認為台灣電力公司之採購規模龐大且性質特殊，有單獨列記之必要，可將該公司之採購金額單獨處理，不列入 貴部統計金額之內。其他公營事業亦同。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八八)總字第八八○二五四○三號函。正本： 經濟部副本：交通部、財政部、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297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9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北市都一字第八八二二一０七五００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貴局之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應由其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三、 貴局係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其受有補助款者，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第四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正本：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4條修正為第4條第1項。","rel_count":0},{"id":106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934號","title":"投標清單塗改後蓋章之效力","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10-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投標廠商投標清單塗改後蓋章之效力，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八空大秘字第三七一六號函。二、 投標文件內容於投標前經塗改，並由廠商代表人於塗改之處蓋章或簽名者，仍屬有效。三、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各機關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採購。來函所述法令輯要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者，各機關應停止引用。正本：國立空中大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6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261號","title":"機關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未滿三年而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即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1,"revoke_note":"1.「接洽處理」其認定標準：應以有實際為本人或代理廠商接洽處理之行為為限，若其姓名僅因擔任法人負責人之故而出現於投標證明文件，此外，別無簽名蓋章或其他實際接洽處理行為，不在採購法第15條第1項限制之列。至是否有接洽或實質影響原任職機關採購之行為，係屬機關個案事實認定。(113年10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30017876號書函)<br>2.「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其認定標準：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786號判決，係指從採購之標的是否為其原任職務掌管之範圍，或其原任職務本身是否即為採購行政事務等方面加以觀察。基此，應得採如該人員仍在其離職前5年所任職務（不以退休當時之職位為限），系爭採購案與前述職務是否有關而為認定，並就是否會參與該採購事項或工作，綜合觀察判斷。(114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40011122號函)","content":"主旨：機關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未滿三年而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即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二○五六二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適用之要件包括：(一)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間，係在其離職後三年內；(二)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五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三)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6,"revoke_type":"INFO"},{"id":106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049號","title":"「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應附具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者，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四六四三二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0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原第4條第5款移列同條第1項第5款。","rel_count":0},{"id":106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595號","title":"機關首長兼任財團法人董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該財團法人不得參與該機關所辦理採購之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處長兼任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董事，因該項兼任並非法規 所明文規定，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該財團法人不得參與 貴處所辦理採購之限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二日中企(八八)秘字第七三九四號函。二、 本案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既係財團法人，則其董事依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就法人一切事務代表法人，其與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負責人相當，故董事即屬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規範之負責人。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rel_count":0},{"id":106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562號","title":"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經機關首長（貴公所鎮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本會新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經機關首長（貴公所鎮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卓鎮民字第○七○○六號函。二、 隨函檢送本會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乙份，請參考。正本：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副本：苗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175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關分段開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2條","issue_date":"1999-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其第一階 段開標適用範圍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八八府發字第一○七七九○號函。二、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三、 來函說明二所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視為「階段」。四、 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7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274號","title":"對得標廠商施予不得參加投標之處置，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代警政署辦理之GF3-860217-1採購案，如欲對得標廠商施予不得參加投標之處 置，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 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八)中購交一字第○○二五六號函。二、 前揭採購契約關於不得參加投標之處置，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未盡一致，不得採行。正本：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087號","title":"彰化縣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請本會通知各機關將未達公告金額工程採購之招標公告寄達當地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9-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會函請本會通知各機關將未達公告金額工程採購之招標公告寄達當地土木包工 業商業同業公會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彰縣土工會字第○二七號函。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如附件)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而採限制性招標者，毋需經公告程序(此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如係依同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者，其招標公告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此係比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關於資訊網路及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地方政府如訂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依其規定。三、 貴公會如欲協助會員參與競標，請利用各機關公開於本會資訊網路(http://web.pcc.gov.tw)及政府採購公報之資訊。正本：彰化縣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1},{"id":1067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610號","title":"招標文件工本費及份數由招標機關決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9-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屏女總字第一四二O號函。二、來函所詢招標文件工本費是否向廠商收取及每一廠商領標份數，請自行決定。三、來函所述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正本：臺灣省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67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13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宜為機關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10-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機關人員」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十日經(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五○七一號函。二、 前揭機關人員，指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6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641號","title":"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達三家以上廠商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10-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八八）油工八八○九○三九六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7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910號","title":"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者，如第一次公開徵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者，如第一次公開徵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得援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二○五五八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845號","title":"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資格審查期限","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1條","issue_date":"1999-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為進口煤定期契約採購，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資格審查，擬預先訂定審查期限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電材字第八八０九-一二二０號函。二、 前揭審查期限，如依當次審查結果，於下一次資格審查前僅辦理一次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則尚無不當，惟應於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中預為說明。如非僅辦理一次，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080號","title":"不良廠商之違約處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廠對於順億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供應活性炭契約之違約處置，請依說明二補辦相關手續，請 查照。說明：一、 貴廠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八八中酒總字第三二０九號書函副本收悉。二、 前揭違約之處置，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將適用款次、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 前項通知請勿記載拒絕往來期間起始日期，該日期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來函所附[往來廠商考核要點處理情形通報表]，其部分內容與本法規定不符，請停止使用。正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台中酒廠副本：財政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已有修正。","rel_count":0},{"id":106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95號","title":"銀行匯款支票如符合銀行支票之定義，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銀行匯款支票」，如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銀行支票」之定義，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六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5034341號函。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3月26日(91)工程企字第91011754號令修正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已有修正。","rel_count":1},{"id":106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58號","title":"關於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第一條承保範圍，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合之說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關於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第一條承保範圍，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府營發字第一二四Ｏ五六號函。二、 前揭保險單建議依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辦理，即無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符之情形。如廠商未能以「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辦理，建請通知廠商改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方式繳納保證金。正本：台中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12號","title":"「銀行匯款支票」，屬支票之一種，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銀行匯票，如係「銀行匯款支票」，屬支票之一種，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銀行支票」之定義，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 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二四六二二二號函。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3月26日(91)工程企字第91011754號令修正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已有修正。","rel_count":1},{"id":106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908號","title":"本會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所訂各式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屬參考性質","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 之規定所訂各式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屬參考性質，復 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二Ｏ五五九號函。二、 由於本會提供之各式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係屬參考性質，如 貴府同意銀行以其自訂格式辦理質權設定、保證等，本會無意見；如 貴府不同意銀行之自訂格式，建請洽廠商改採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方式繳納。三、 來函建議本會通函各銀行修改其內部有關格式乙節，轉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參考。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附相關保證格式）、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322號","title":"答復審計部函為本會對於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函釋有關政府採購法疑義請本會之參酌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為本會對於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函釋有關政府採購法疑義請本會參酌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台審部伍字第八八Ｏ五一三八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有關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六六九六號函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九二四二號函分別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學校以代收代付為學生辦理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釋示似未相一致乙節，查本會業以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九七Ｏ三號函復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六六九六號函停止適用。」在案。至於 貴部建議將各機關或民間機構請求釋示之原始函件或問題一併登於網路上乙節，將研議處理。三、 來函說明二有關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九Ｏ七七號函檢送之「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其中第十二項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價單或企劃書」於廠商家數眾多時之處理方式，與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七四三三號函復台灣省政府水利處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附件」第二項類似問題之處理方式比較結果，後者僅列一種，與前者未盡一致乙節，以前者為準。四、 前揭一覽表第七項「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並非「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因此，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查。五、 前揭一覽表第八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非經常性採購）」，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因係屬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不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為辦理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常性採購須「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由於其亦非「公開招標」，同說明四，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查。六、 前揭一覽表第九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經常性採購）」，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應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機關方得辦理審查，有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七、 完成「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後，其後續邀請廠商之方式及家數，由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至於投標之廠商家數，由於其非「公開招標」，同說明四，僅一家廠商遞送投標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開標。八、 關於「招標期限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之文字有與前揭解釋不一乙節，擬於本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後全面檢討修正。未修正前，暫指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予開標之情形。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543號","title":"唐榮公司擬於參加台灣鐵路管理局四十五輛空調客車投標時，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將於得標後分包於所列兩組廠商中之一組，並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擬於參加台灣鐵路管理局四十五輛空調客車投標時，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將於得標後分包於所列兩組廠商中之一組，並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唐機字第03492號函。二、貴公司擬於投標文件中敘明之事項，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如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得敘明二組合作廠商供選擇者，得於得標後依契約規定分包於所列兩組廠商中之一組，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40號","title":"台北市府函請釋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請釋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府工三字第八八Ｏ四三九三八ＯＯ號函。二、 前揭一覽表第七項「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並非「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因此，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查。三、 前揭一覽表第八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非經常性採購）」，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因係屬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不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為辦理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常性採購須「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由於其亦非「公開招標」，同說明二，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查。四、 前揭一覽表第九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經常性採購）」，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應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機關方得辦理審查，有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五、 完成「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後，其後續邀請廠商之方式及家數，由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至於投標之廠商家數，由於其非「公開招標」，同說明二，僅一家廠商遞送投標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開標。六、 關於「招標期限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之文字有與前揭解釋不一乙節，擬於本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後全面檢討修正。未修正前，暫指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予開標之情形。七、 前揭一覽表第十二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機關於擇定比價或議價對象後，其減價或比減價格之程序，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100312010號令修正「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rel_count":1},{"id":106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86號","title":"辦理資訊設備採購，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相關規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保密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庫辦理資訊設備採購，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相關規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保密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庫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合金總資字第一六九二三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第一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二項〕。‧‧‧」機關邀請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所訂定之規格，為機關之利害關係人，可要求參與者書面切結保證遵守本法保密規定。若參與者不慎將規格資料外洩，應由洩密者自行負責。為避免發生洩密事件，宜預先告知參與者前揭規定及應保密之文件。正本：臺灣省合作金庫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76號","title":"宜蘭縣府所屬（轄）機關不宜援引「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成立採購稽核小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所屬（轄）機關不宜援引「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成立採購稽核小組，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府建土字第八三四一四號函。 二、 查「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縣（市）採購稽核小組由各縣（市）政府成立，且其稽核監督機關之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故鄉公所依法並無設置之依據與必要。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63號","title":"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 貴局援引政府採購法之精神及法理裁量廠商投標資格之停權規定，請本於權責自行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北市環總字第八八二二八九三九ＯＯ號函。 正本：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98號","title":"「遴選議價」之招標方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8-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函詢「遴選議價」之招標方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團字第八八Ｏ七Ｏ一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並無「遴選議價」之招標方式；機關辦理服裝類採購，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上開條文規定之招標方式之一辦理。三、 來函所提「遴選議價」方式，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經公開客觀評選，向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情形，應依本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四、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及專家學者之標準，請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規定。五、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六、 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各乙份，請參考。正本：阿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81號","title":"電信材料不堪用經奉准報廢為廢料，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0條","issue_date":"1999-08-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司電信材料不堪用經奉准報廢為廢料，不適用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信稽二字第88A1301451號函。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9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尚無授權得由縣（市）議會自行訂定該招標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尚無授權得由縣（市）議會自行訂定該招標方式，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議會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十八）議法字第一六一七號函。正本：澎湖縣議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7},{"id":10691,"doc_number":"(88)工程企傳字第890號","title":"「上級機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10-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傳真信函受文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處 日 期：88 年 10 月 2 日文 號：(88)工程企傳字第890號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九月卅日傳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應由其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三、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係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其受有補助款者，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第四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rel_count":0},{"id":106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006號","title":"如何防制黑道不法介入公共工程座談會紀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如何防制及偵辦黑道不法介入公共工程」座談會紀錄乙份，請就有關事項參考辦理，請 查照。正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9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698號","title":"臺中縣臺中航太工業區開發工作委員會動支該公司經費購置公務所需之設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發文日期: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發文字第:(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六九八號主旨：臺中縣臺中航太工業區開發工作委員會係台中縣政府與民營企業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依契約成立，其動支該公司經費購置公務所需之設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中縣資策）字第二三三九號函。（該函八月四日寄達本會）正本：臺中縣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 副本：臺中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9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854號","title":"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第三次以後之開標，家數不限，免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發文日期: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八五四號主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三次以後之開標，其投標廠商家數不受限制，亦即有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免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十八鐵材採字第○二三一二八號函。正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471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9條","issue_date":"1999-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發文日期: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四七一號 主旨：貴所請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八）東托行字第○一一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其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需要，亦得進行議價或比價。三、 至所詢比價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來函說明二所引述條文，除本法第六十一條外，餘均適用。四、 隨函檢送本會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乙份，請參考。正本：新竹市立東區托兒所 副本：新竹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350號","title":"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相關土地資料之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建物位置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等相關資料之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台(八八)內中社字第八八八四九三六號函。二、 前揭補助，建議準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由申請者先編擬計畫報受理補助機關核定，再行辦理公開徵求建物，並於決標後檢具上開相關資料申請補助。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業於91年5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91020750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rel_count":0},{"id":106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389號","title":"契約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辦理「高雄國際機場二號焚化爐興建工程」，契約既已規定保留工程總價百分之五作為工程保固金，不宜以其他方式替代。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場設(八八)字第二五○九○號函。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69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748號","title":"「投標比價證明書」納為審查登記文件之規定，業於七十二年十月三日行政院廢止在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行政院七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台(七二)忠授字第○二○九三號函將「投標比價證明書」納為審查登記文件之規定，業於七十二年十月三日由行政院以台(七二)忠授字第○八五五四號函(影本如附件)廢止在案。請 查照。說明：依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八年台八十八處會三字第○七七六○號函辦理。正本：台北縣工業會副本：台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6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64號","title":"承包廠商倒閉，致完工後如何辦理工程結算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辦理新建教室工程，因承包廠商倒閉，致完工後建築師未能自該廠商取得材料出廠證明辦理工程結算乙案，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本案建議由負責監造之建築師簽認品質無誤後作成工程結算報告結案，請 參考。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鹿峰小字第一四一七號函。正本：台中縣沙鹿鎮鹿峰國民小學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406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簽約之工程，於本法施行後關於同等品與指定廠牌間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簽約之工程，於本法施行後關於同等品與指定廠牌間之疑義，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十八營署公字第五四一九五號函轉 貴府八十八年高市府工公字第22699號函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8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函修正發布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第21點內容已有修正。","rel_count":2},{"id":107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5036號","title":"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額得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辦理急症醫療大樓新建工程污水處理工程招標之決標程序不符「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等規定，故無法將山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受停權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豐醫總字第三九四四號函辦理。二、 貴院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之資料請上網刪除。三、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決標之程序，請詳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釋。四、 貴院扣留山水環境工程公司之押標金，請一併檢討發還。正本：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副本：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本會90年8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32047號令修正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原第30條第1項第2款移列同條項第3款並修正之。 2.說明三，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rel_count":4},{"id":107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433號","title":"有關電氣(機電)工程合約之保固期限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電氣(機電)工程合約之保固期限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電程會總字第一四一一號函。二、 本會「工程契約範本」對保固期之建議期限為「非結構物一年，結構物三年至五年」，機關得依其工程性質予以酌定，惟仍不得牴觸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至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 貴會會員廠商如認為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所訂保固期限有失公平合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日期前，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或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臺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20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及「團體」之適法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及「團體」之適法資格，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函。二、 前揭「法人」或「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且具辦理採購專業能力之法人或團體，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設立者均屬之。三、 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六號解釋，「由多數人為特定之目的所組織，有一定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獨立支配之財產，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並以團體名義為法律行為．．」或「．．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之非法人團體，如具辦理採購專業能力，亦得視同前揭之「團體」。正本：陳樹錦先生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7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037號","title":"洽請鄉公所代辦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驗收結算等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1999-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所擬洽請鄉公所代辦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驗收結算等事宜乙節，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十八觀技北字第０００九四號函。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風景區管理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7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573號","title":"機關以「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較少機關所在地區專家學者為由，另建立該機關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有無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以本會建立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較少中部地區專家學者為由，另建立 貴府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乙節，如係補充本會建立之名單之目的，未禁止 貴府所屬(轄)機關使用本會所建立之名單，尚不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八彰府工水字第一六一六四五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3項移列同條第4項。","rel_count":0},{"id":107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278號","title":"有關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之認定，非屬本會權責，請自行認定或洽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主管機關釋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辦理「臺中港區藝術館月訊印刷公開比價」乙案，有關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之認定，非屬本會權責，請自行認定或洽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主管機關釋示，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八中縣文總字第三四七九號函。二、 投標廠商「印刷出版社」為獨資事業，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該法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正本：臺中縣立文化中心附註：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21號令修正公布商業登記法，刪除第8條第3項。","rel_count":0},{"id":107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4352號","title":"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清潔維護契約續約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館八十八年度清潔維護契約續約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館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八)館秘字第五四二二號函。二、 來函所述原清潔維護契約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且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正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rel_count":0},{"id":107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452號","title":"分項決標之採購，其決標之廠商家數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09-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分項決標之採購，其決標之廠商家數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八八)油料88080947號函。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複數決標，其採公開招標分項決標者之開標決標原則如下：(一) 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開標。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二) 招標文件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個別項目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方得就該項開標。開標後該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家數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097號","title":"如以法定固定費率為手續費辦理招標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如何以價格決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09-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如以法定固定費率為手續費辦理招標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如何以價格決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台財庫第八八Ｏ五三六二七三號函。二、 委託證券商於集中市場出售股票，係委託專業服務，如擬採固定手續費率，得採公開招標並以最有利標決標，依招標文件載明之手續費率，以總評分或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或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並於招標文件訂明固定服務費率，依該服務費率決標予優勝廠商。另得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複數決標。三、 貴部得預先辦理招標選定證券商，不必於每次出售公股時才辦理招標，如此即無時效性之問題。至於股市安定性之考量乙事，得於合約中規定證券商不得散布與委託出售公股有關之資訊，以避免投資人臆測對股市產生影響。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938號","title":"貴公司擬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投標廠商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1999-09-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就辦理管徑一三五○公厘以上預力混凝土管線埋設工程，擬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投標廠商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八八台水工字第二七七二八號函。二、首揭工程若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須為甲等水管承裝商、水泥製品業及營造業三業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允許廠商得單獨投標，該單獨投標廠商之資格須具有上揭三業之資格。至於擬允許共同投標之水管承裝商、水泥製品業及營造業，有無前述任一業之廠商家數不足，影響競爭力情形，而影響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請一併研議。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61號","title":"復營建署就辦理台中都會公園開發計畫為開園後民生用水需要，申請自來水供應，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就辦理台中都會公園開發計畫為開園後民生用水需要，向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來水供應，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十八營署園字第五五一一九號函。二、 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係依「自來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 貴署依該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將首揭自來水供應工程交由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裝設，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省自來水公司履約時，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29號","title":"答復台北縣政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本會業於97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並停止適用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content":"主旨：貴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九八八六一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公告金額，於該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係指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金額。又該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7,"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7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58號","title":"有關共同投標辦法之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就履行台北縣林口鄉公所「環保大樓新建工程」契約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八昀林字第００２號函。二、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本案情形是否符合該條文要件，宜由林口鄉公所裁量。三、前揭「重大情事」之認定，可參酌是否與「破產」情形相當。正本：寰昀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台北縣林口鄉公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業於96年5月22日修正。）","rel_count":0},{"id":107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函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三四五九三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60號","title":"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辦公室委託二十三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年度預算工作，其委託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環署中室字第○○○六七六九號函。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rel_count":0},{"id":107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51號","title":"各級榮民醫院辦理建築物及環境清潔維護招標作業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各級榮民醫院辦理建築物及環境清潔維護招標作業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輔陸字第三五六一號書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三、 前揭招標作業規定，要求投標廠商之員工應有半數以上具榮民或榮眷身分之條件，倘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命令中未有此等規定，則應一併配合本法修正，以免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rel_count":0},{"id":107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859號","title":"機關與廠商依仲裁法規定約定或選定仲裁人及仲裁代理人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1999-09-1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與廠商依仲裁法規定約定或選定仲裁人及仲裁代理人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八八五號函。二、 前揭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至於仲裁代理人之委任屬本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1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846號","title":"有關「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九七八八五號函。二、 前揭指定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則如下：1.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2.若我國與外國有締結條約或協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3.若無條約或協定之締結時，該外國拒絕我國進入該國者，依互惠原則，機關得拒絕該國之廠商參與。4.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5.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475號","title":"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其以儲存天期之利息抵充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公財字第二一三四Ｏ號函。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2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48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9-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鄉鄉立托兒所十六所二十班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八肚鄉托字第一一ＯＯＯ號函。正本：台中縣大肚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48號","title":"資訊服務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招標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9-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招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總第八八二○五○四七五號函。二、 前揭採購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7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52號","title":"台南縣消防局案號T88119-4消防安檢器材招標規格疑慮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台南縣消防局案號T88119-4消防安檢器材招標規格疑慮乙案，本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關於規格之規定。惟前揭器材如有我國產品符合招標規格，不應禁止我國產品競標，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八榮消字第88001號函。二、 貴公司如認為本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請依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榮祥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台南縣消防局、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453號","title":"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原廠維修保證書」，是否違反本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9-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原廠維修保證書」，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乙節，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如廠商對於上開招標規定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中企(八八)一字第七三一四號函。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7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132號","title":"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0條","issue_date":"1999-09-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其處置方式並非以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為限。故 貴公司擬將「電力相關材料研究設備」乙批贈與工業技術研究院一節，如不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自得為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電材字第8808-1413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7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404號","title":"加油摺採購之適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向中國石油公司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加油摺」，其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中區國稅秘字第八八００三六九一二號函。二、 前揭加油摺採購，如係屬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此與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尚無關聯。三、 另加油摺之採購，如依交易慣例或事務之本質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與可能者，得免收之。至於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八一五Ｏ號函釋「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本案如屬上開情形，自當適用。正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7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837號","title":"委託里守望相助隊或保全廠商辦理巡迴稽查取締，屬勞務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擬委託里守望相助隊或保全廠商辦理巡迴稽查取締，屬勞務採購，其採購作業方式，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八環清字第二三○八四號函。正本：台中市環境保護局","rel_count":0},{"id":107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61號","title":"分批採購之採購金額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貴議會辦公大樓及會館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以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總金額二百七十萬元核計採購金額，按公告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說明：復 貴議會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嘉議十四總字第○八四五號函。正本：嘉義縣議會","rel_count":3,"revoke_type":"AMOUNT"},{"id":107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875號","title":"委託各職訓機構、公私立技職學校、專業團體、公民營事業單位等專案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驗等試務性工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委託各職訓機構、公私立技職學校、專業團體、公民營事業單位等專案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驗等試務性工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十八職檢字第Ｏ一Ｏ二六四號暨七月十四日八十八職檢字第Ｏ一三八Ｏ七號二函。二、貴局委託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驗等試務性工作，係依據「職業訓練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進行，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工作酬勞支付標準表」核撥受託單位監考等經費，由受託單位檢據向 貴局核銷，受託單位並未另外獲得對價報酬。另委託對象之選定，其場地及機具設備，依前揭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其監評人員，依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須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評審研習合格，並不妨礙競爭機制。綜上， 貴局依上開作業規定委託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驗等試務性工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127號","title":"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府勞關字第一四九七六五號函。二、 貴府如係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補助南台科技大學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該校辦理「汽車修護班」等四種班別訓練，其中講師鐘點費如係由該校人員擔任講師，非屬本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採購」；，該校依各班別需要分別辦理採購，非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個別採購案件之補助金額未達本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該採購案即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台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id":107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547號","title":"[平底價]之情形,招標機關應予決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09-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招標機關應予決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函。正本：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538號","title":"補助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辦理收容安置兒童保護個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補助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辦理收容安置兒童保護個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投府社福字第88122592號函。二、 貴府依「兒童福利法」及「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委託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並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予以補助，其經費係為補助費，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另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id":107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51號","title":"委託廠商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委託廠商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方式請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八﹚體字第八八Ｏ七七四五一號函。二、 貴部委託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因活動性質不同得分別辦理，逐案認定採購金額。如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經 貴部認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毋需本會同意。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53號","title":"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作業執行室辦理各類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作業執行室」辦理各類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電材字第八八Ｏ八－一五ＯＯ號函。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及「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作業執行室」﹙以下簡稱「作業執行室」﹚均屬機關任務編組性質，其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 前項採購如係以 貴公司名義辦理，其監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如係以「作業執行室」名義辦理，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經﹙八八﹚國二字第八八五三九六九四號函說明一，經濟部係「作業執行室」於本法上之上級機關。至 貴公司列支「作業執行室」所需各項經費，係依「作業執行室任務編組及實施要點」規定辦理，非補助性質， 貴公司對於以「作業執行室」名義辦理之採購，無本法第四條之適用。正本：台灣電力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123號","title":"投保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府工三字第八八Ｏ五八五二九ＯＯ號函。二、 保險業為服務業，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其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者，有關計費方式，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得採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3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6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發包施工之工程契約，其材料設備申請使用「同等品」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發包施工之工程契約，其材料設備申請使用「同等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府工宅字第一六九一九三號函。二、 依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四一○號函各機關之「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詳附件一），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本法）實施前決標，本法實施後尚在履約之工程，其材料設備申請使用「同等品」之時機及認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又內政部已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六五四三號函停止適用其有關同等品使用時機之兩函釋（詳附件二）。三、 另如標註「三家廠牌或同等品」字樣是否適法乙節，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為限。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3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851號","title":"港灣工程中水泥材料若規定採用卜特蘭二型水泥或卜特蘭高爐水泥是否有限制競爭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9-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馬公第一、第二漁港娛樂漁港工程」招標，其港灣工程中水泥材料規定採用卜特蘭二型水泥或卜特蘭高爐水泥乙節，倘係考量實際需要而依其功能效益必須如此訂定，則尚難謂有限制競爭之情形。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八澎府建管字第四九二六七號函。二、本案招標文件若未限定投標廠商及水泥供應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不致於發生因 貴府行為所致之不當限制競爭情事。惟如有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3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379號","title":"直接向國外訂購圖書資料，因向國外書商收取保證金並無可能，且一般慣例無此保証金，故得免收保證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直接向國外訂購圖書資料，因向國外書商收取保證金並無可能，且一般慣例無此保証金，故得免收保證金，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油料88070705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323號","title":"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所指派之主驗人宜為機關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所指派之主驗人宜為機關 人員。如有聘請專家學者參與之需要，可聘彼等擔任協驗人員，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四三八四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183號","title":"廠商對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疑義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1條","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對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疑義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電腦工程字第八八│○四五五號函。正本：中華電腦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733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 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88)環字第○○二一號函。正本：環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19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付郵函。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辦。三、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開標前」，指開外標封之前。正本：曾瑞義君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7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685號","title":"「結算驗收證明書」若內容填寫錯誤，其處理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1999-09-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結算驗收證明書」說明六，若內容填寫錯誤，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會計室）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傳真信函。二、 「結算驗收證明書」既須加蓋主辦機關之印信，為公文書之一種，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之規定，校對人員發現其內容繕（打）有嚴重錯誤時，應退回重新繕（打）；如屬無關重要者，得退回改正後於更正處加蓋校對章。另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應洽承辦人予以改正。正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7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34號","title":"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提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五七九Ｏ號函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八十八年七月二日高市社局秘字第一九Ｏ二六號函。二、「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各機關對政府採購法意見彙整表」項次四、五、七、九、十等五項建議釋示內容說明如附件，另項次一、二、三、六、八等五項，本會另函答復。正本：內政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以上均含附件)註：1.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9款增列社會福利服務。3.108年11月2日本會工程企字第1080100999號令，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80019343A號令訂定發布「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rel_count":0},{"id":107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904號","title":"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出資製作表演藝術節目，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出資製作表演藝術節目，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至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得採限制性招標，應由 貴部本於權責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九七○九一號函。正本：教育部註：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93年3月1日轉型為行政法人，該中心採購係依行政法人法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rel_count":0},{"id":107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3254號","title":"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所訂定之「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委託勞工保險局核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9-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委託勞工保險局核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所訂定之「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農輔字第八八○五○四四六號函。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_count":0},{"id":1074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23號","title":"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請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等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請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等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十八樂總字第一七一二號函。二、 有關服務費用之計算，按 貴院以十億經費採第四類計算為例，服務費用上限應為五O三O萬元。三、 前揭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係指非屬建築法第四條關於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者，例如道路、橋樑。另廢水處理廠及焚化爐是否為建築物乙節，請參照建築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營建署解釋函(如附件)辦理。至所提有關委託建築師技術服務在規劃階段之服務費用，應依前揭辦法附表一之附註規定核算編列。四、 有關同一基地新建築物內含廢水處理廠、焚化爐，是否必須委託同一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及因廢水處理廠、焚化爐另屬專業領域，可否分開另行委託設計及監造乙節，為期減少界面，原則上應以委託同一建築師為宜，惟主辦機關若係基於特殊情況考量，亦可分別委託不同之建築師辦理。另有關建築物涉及專業技術部分，建築法第十三條既已明訂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自不應直接委託專業技師辦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713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5條","issue_date":"1999-08-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與礦務局為上下隸屬指揮關係，如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委託該局辦理「建立礦災救援及緊急通報系統研究」及「煤礦舊有坑道資訊之建立研究」二計畫，上開規定所稱之「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為 貴部，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經﹙八八﹚礦字第八八二七二二一二號書函。二、 貴部礦務局辦理首揭兩項計畫如有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13號","title":"現行電腦作業驗收單內容如已具備結算驗收證明書之要件或內容類似者，可替代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1999-08-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現行電腦作業驗收單內容如已具備結算驗收證明書之要件或內容類似者，可替代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船物五一八四號函。正本：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改變者」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油料八八○八○四七三號函。二、 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2},{"id":107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537號","title":"辦理公共造產停車場事業委託經營管理，其是否適用或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縣水里鄉公所辦理公共造產停車場事業委託經營管理，其是否適用或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投府民業字第八八一二二七九八號函。二、 本案有關 貴縣水里鄉公所辦理公共造產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可依停車場法或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三、 來函說明三，茲依相關情形分述如次：(一) 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出租)，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範圍。(二) 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則屬勞務採購，應依本法勞務採購之規定辦理。(三)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南投縣政府","rel_count":13},{"id":107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704號","title":"國立編譯館編輯之中小學教科用書稿費支給，如訂有一定標準，得依該標準簽約給付","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館編輯之中小學教科用書稿費支給，如訂有一定標準，得依該標準簽約給付，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館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國教國字第二二七六號函。正本：國立編譯館","rel_count":0},{"id":107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37號","title":"有關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書函。二、 前揭範本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係由機關視其實際需要，就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或財產權等權利之歸屬或讓與，與受委任勞務者事先約定。其項目之勾選，如選取「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即無再選取其他項目之必要。而如來函所述，契約上如規定「廠商放棄行使人格權」、「機關享有著作之財產權」及「其他(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等項目，則相對於投標須知中所規定之機關「取得部分權利(由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及「取得授權(由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等二項。正本：吳曉暉君","rel_count":0},{"id":107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05號","title":"台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參與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台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參與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有關公開徵求優先投資合作人之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北市捷五字第八八二一九Ｏ四六ＯＯ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3},{"id":1075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37號","title":"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函請各機關辦理租車招標時，將資訊通知該會，並將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運輸業執照列為審查重點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8-26","is_revoked":1,"revoke_note":"「依公平交易委員會113年6月21日公法字第1130008816號函說明，該會88年8月5日（88）公法字第02157號函說明三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0條第2款；及其第24條，條次變更為第25條。又該會已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content":"主旨：貴會函請各機關辦理租車招標時，將資訊通知 貴會，並將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運輸業執照列為審查重點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十八交移字第五一八八二號函轉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市客租勝字第一二三號函辦理。二、 來函所述對於機關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之異議，請依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程序辦理。至於機關辦理招標，是否另行通知 貴會乙節，本法第二十七條已規定各機關應將公開招標公告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請 貴會會員逕行查閱，俾更廣泛且迅速獲知相關之政府採購資訊。三、 關於函請規定廠商資格應備具公會會員證及運輸業執照乙節，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已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等。另檢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公法字第○二一五七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正本：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7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535號","title":"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委託台灣省政府經建組辦理「農業發展計畫綜合督導計畫」，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擬委託台灣省政府經建組辦理「農業發展計畫綜合督導計畫」，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農企字第八八Ｏ一Ｏ二二四號函。二、 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辦理行政院交辦事項。行政院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台八十七研綜字第Ｏ三四Ｏ九號函所列中央委託省政府辦理事項，應屬行政院交辦事項，首揭計畫如屬上揭院函所列事項， 貴會得逕行委託省政府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5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99號","title":"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洽詢關於機關辦理昇降設備採購，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是否涉及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妨礙公平競爭，而有違政府採購法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8-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昇降設備採購，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是否涉及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妨礙公平競爭，而有違政府採購法乙節，本會業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五一四號函復 貴會在案，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八)公貳字第八八O九四二一-OO一號函轉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昇檢協字第八八O一七二號函影本辦理。正本：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5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58號","title":"台中縣政府請釋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費及工程管理費之預算編列，適用法規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請釋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費及工程管理費之預算編列，適用法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二四八二八號函。二、 貴府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標準編列預算；另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於「台灣省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未修訂或廢止適用前，仍得依該要點辦理。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991號","title":"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詢政府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中市保全仁字第○六七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係指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辦理勞務採購時，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惟機關倘認為需要並收取上述款項，仍符合本法之規定。正本：台中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0},{"id":107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59號","title":"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法八八保字第○○○八五五號函。二、 經查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係屬公營事業， 貴部尿液採集事務勞務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擇適合者辦理，並得視需要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三、 至可否與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續約乙節，倘原委託案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其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目前執行中之合約可先續約至新合約依前述規定簽約銜接時為止，並請儘速辦理新合約。四、 至有關契約期間是否配合會計年度修改乙節，屬 貴部權責，本會無意見。正本：法務部97年1月7日註記：本釋例係針對政府採購法88年5月27日施行前與施行後當時相關採購案間接續情形，本法已施行多年，請勿援用，以免不適法。","rel_count":0},{"id":1076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14號","title":"關於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八八平地三字第三八四三號函。正本：平鎮地政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6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title":"機關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查本會 88年8月20日(88)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函釋，所述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因當時尚無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是以，該「投標資料」未包含領標電子憑據。","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貴公司如允許廠商將原投標文件保留於 貴公司以備重行招標時作為下次投標文件之用，亦應規定該等廠商須提出書面文件確認之，並延長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 有效期，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機總工字第○一二九二號函。正本：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revoke_type":"INFO"},{"id":107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04號","title":"農會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08-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農會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農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苗市農總字第三二六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三、另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處分財產非屬前揭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苗栗市農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53號","title":"台糖公司台南台糖大飯店擬甄選旅館管理公司或旅館業者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8-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台南台糖大飯店擬甄選旅館管理公司或旅館業者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土綜字第八八九五二○一○六五號函。二、 依來函所示， 貴公司將支付報酬委託廠商管理飯店，經營主體仍為 貴公司，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營運」之情形有別，不適用該條規定，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三、 鑒於經營主體仍為 貴公司，如以 貴公司名義招標、訂約，適用本法之規定；如委託得標廠商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正本：台灣糖業公司","rel_count":0},{"id":107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15號","title":"台鐵指定裝卸人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裝卸人，並委其辦理客車之清潔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指定裝卸人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裝卸人，並委其辦理客車之清潔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十八鐵材採字第○二○八八七號函。二、 經查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訂定之鐵路運送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貨物裝卸分由鐵路負責裝卸或託運人、貨物所有人負責裝卸，其中由託運人或貨物所有人負責裝卸之貨物，其裝卸工作應由鐵路或鐵路指定之裝卸人代為辦理。 貴局依前揭規定指定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裝卸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至於委託該公司辦理其他鐵路裝卸業務及客車清潔勞務，應適用本法。正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rel_count":0},{"id":1076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252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補助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8-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補助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青輔壹字第一○○二一三號函。二、 有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故動支非補助款科目之經費者亦屬之；其以「合辦」或其他類似方式名義辦理者亦同。正本：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rel_count":0},{"id":107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66號","title":"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八三四號函說明三所稱僱用臨時短工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規定提供勞務之自然人。","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8條","issue_date":"1999-08-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八三四號函說明三所稱僱用臨時短工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規定提供勞務之自然人。 貴府僱用臨時短工辦理造林育苗工作，可依上開解釋函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九一七九八號函。正本：花蓮縣政府","rel_count":0},{"id":107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74號","title":"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其中主（會）計單位不宜由其他單位替代","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行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其中主（會）計單位不宜由其他單位替代。至 貴行擬指定「使用單位」為前揭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乙節，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董事會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董字第五六二八五號函。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相關作業，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此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故機關設有主（會）計單位者，即不宜由其他相關單位代為行使監辦職權。本案 貴行若需指定稽核室參與 貴行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可逕依本法第十三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將該稽核室指定為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正本：台灣銀行董事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1.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號令刪除在案。2.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已有明定。","rel_count":0},{"id":107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678號","title":"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稱「商業條款」涵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稱「商業條款」，指機關與廠商關於交易條件的約定，如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列舉之履約期限、付款條件、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小組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十八組會字第八八○○○○五號書函。正本：行政院主計處會計作業小組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1},{"id":107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03號","title":"採購水量計乙批，因招標文件對於材質、避雷器數量及傳訊距離等前後規定不一，致生招標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採購水量計乙批，因招標文件對於材質、避雷器數量及傳訊距離等前後規定不一，致生招標疑義一案，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予決標，修正招標文件後重行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台水料字第二四五一八號函。二、 另 貴公司招標文件中之原「省頒投標須知」部分條文規定經查與現行政府採購法相牴觸，建請一併檢討修正，俾免重行招標時又衍生不必要之爭議。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7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30號","title":"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包括外購金額在內之百分之二十","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7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仍以包括外購金額在內之百分之二十為宜，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駒騎字第五五○五號函。 二、前揭包括外購金額在內之計算方式，各機關一體適用。本會當視第一年實施結果檢討調整。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32號","title":"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應發還押標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標予標價偏低廠商者，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發還該廠商之押標金。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翔(八八)務字第02662號函。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77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52號","title":"藥品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招標作業","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業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各公立醫療院所藥品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按既定程序進行招標作業，復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八)北市西藥代德字第二五一號、研字第○六二號、銷管字第○四三七號函。二、 關於公立醫療院所藥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本會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召開會議與各公立醫療院所代表、衛生主管單位及 貴會代表溝通研討。來函所述疑問，本已於會中向與會人員提出說明，檢附該會議紀錄乙份供參。正本：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69條，增訂第85條之1，履約爭議得申請調解或仲裁。2.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更正為(02-87897650)、傳真(02-87897604)","rel_count":0},{"id":1077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68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投標廠商資格、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外國廠商、「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六條特殊採購及「採購契約要項」專業責任險疑義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43條","issue_date":"199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處函為「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市工新工字第八八六一五二八九ＯＯ號函。， 二、 貴處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請先洽台北市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副本：台北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91年11月27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40條規定。2.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第8條修正為「第14條」。3.配合108年5月22日總統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108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函修正採購契約要項第59點。4.107年8月1日總統修正公布公司法，刪除公司法第375條之規定。","rel_count":1},{"id":107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59號","title":"「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88)駒馳字第五七○三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投標文件」指招標文件所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文件。三、 機關於開啟標封後，如發現標封內裝有非屬投標文件之情形，如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則依規定不予決標；其有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之嫌疑者，並可移送檢調機關處理。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7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053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九日申請書。二、 貴公司如發現機關辦理採購違反前揭規定之情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正本：豪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41號","title":"桃園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理髮、燙髮及餐廳經營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社辦理理髮、燙髮及餐廳經營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桃府員合社字第○一三號函。二、員工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其非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惟如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如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三、另縣政府提供房舍及設備供 貴社經營使用，非本法規範範圍，縣政府應依財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正本：桃園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id":107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01號","title":"鎮公所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招租」程序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縣埔里鎮公所辦理公共造產事業「仁愛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招租」程序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投府民業字第一一二○一六號函。二、 查本案招標、決標時間均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實施之前，其決標是否有效，宜由 貴府依相關法規認定。惟就來函所述情形，建議援用當時有效之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認定。三、 未來類此核准民間投資經營停車場案件，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停車場法」之規定甄選民間投資經營，得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南投縣政府","rel_count":0},{"id":107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08號","title":"招標辦理發電機組之維修，其得標廠商是否轉包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廠招標辦理發電機組之維修，其得標廠商是否轉包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興發供字第八八○七-○三七九號函。二、 本案 貴廠招標文件既已將機電製造廠授權之代理商列為招標對象，則該得標之代理廠商將機電成品交由授權之機電製造廠修護，自不宜認定為轉包。惟應注意授權代理範圍須符合資格規定。正本：台灣電力公司興達發電廠","rel_count":0},{"id":107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92號","title":"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通知廠商提出說明，經廠商說明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應退還其所繳押標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issue_date":"1999-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總隊為辦理勤務宿舍裝修，函詢「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總隊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八八）後十創字第○九一五六號函。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通知標價偏低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經廠商說明係標價錯誤所致且有具體事證，或未能提出依該標價履約之合理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應退還其所繳押標金。三、 來函所指原最低標廠商尚非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所稱者，不適用本條關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不得將該廠商列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正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說明三所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已修正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rel_count":1},{"id":107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70號","title":"辦理獎勵民間投資案相關後續作業事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辦理「獎勵民間投資中正國際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案相關後續作業事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若後續作業事項係由機關辦理者，機關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長生捷開字第一一五號函。正本：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3},{"id":107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71號","title":"「政府採購法」所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是否包含工程管理費、空污費在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來函所詢「政府採購法」所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是否包含工程管理費、空污費在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所秘字第六一二八號函。二、 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所稱各種採購金額之認定原則，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至於採購金額是否包含工程管理費、空污費，應視其是否包含於契約金額中而定，只要契約金額包含該等費用，即應計入採購金額，反之則不應計入。正本：台南縣將軍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527號","title":"貴廠來函所述「替代方案」作業方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政府採購法第35條","issue_date":"1999-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廠來函所述「替代方案」作業方式，經查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工專Ｃ八八○六一○三六號函。二、 來函所述將審查合格之「替代方案」周知其他投標廠商之作業方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規定，且影響原提替代方案廠商之權益。建請 貴廠依據該等規定修正作業方式。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副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61號","title":"有關辦理合約變更之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有關辦理合約變更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一七三二六號函。二、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譬如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或「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之規定。三、委託專業服務或委託資訊服務之採購案件，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建請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四、本會另正研訂有關工程變更設計作業規定，俟定案後再通函各機關。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7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04號","title":"可否請准參加投標國家各項公共工程時免附㊣標記證明？","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請准參加投標國家各項公共工程時免附㊣標記證明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蘭陽字第07002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準此，投標廠商參與投標時是否須附㊣標記證明，係由機關依其權責，衡量個別採購案之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之特定資格中斟酌訂定之，而非由本會通案判定均予免附。三、有關招標機關得訂定之特定資格，詳「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正本：蘭陽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71號","title":"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0條","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傳真函收悉。二、關於「尾塹橋改建工程」之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乙節，查上揭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正本：宜蘭縣政府(建設局土木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7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60號","title":"澎湖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工作計畫補助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轉澎湖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工作計畫補助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八八二七○一○號函。二、 依 貴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指定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並予以補助，其經費係補助費，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另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三、 有關辦理居家服務之服務人員續約是否適用本法疑義，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如非依人事法規辦理，則屬本法規範之勞務僱傭，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前揭僱傭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為之，得依個別受雇者之一年費用總額認定是否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倘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可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四、 另有關承辦老人營養餐食服務於合約屆滿是否得逕洽廠商續約乙案，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同前揭說明三末段。正本：內政部副本：澎湖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id":1078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034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經(八八)總字第八八二九一二二三號函。二、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不同處為，第四款係指與原有採購因具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第七款係指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兩款之適用情形顯有不同。三、上開兩款於工程、財物、勞務皆一體適用。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0},{"id":1078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282號","title":"依職權委任由其他機關代辦，其委託對象之選定，與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依職權逕行將主管之部分度量衡業務委由各縣市政府代辦，其委託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覆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標檢(八十八)七字第14678號函。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38號","title":"有關北市府所定「台北市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要點」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7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所定「台北市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要點」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北市社六字第八八二三九五八七○○號函。二、貴局辦理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首揭要點不妥之處，舉例如下：1.要點第二點將開放申請之對象限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與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2.要點第五點第一款限定事務所設立地點與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3.要點第六點公告方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4.要點第十一點限制申請保證金之範圍與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符。5.要點第十二點所稱甄選小組及評分基準之決定與本法第九十四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不符。6.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續約條款，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且採購金額應以九年之總和計算之。五、除上述說明外，請 貴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檢討或依行政程序報請 貴府法規委員會協助檢討。正本：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7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47號","title":"依內政部補助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7-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補助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府社助字第一九八九九九號函。二、 貴府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之補助，並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與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簽訂合約，並予以補助，其經費係為補助費，故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另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id":1079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16號","title":"關於台中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規劃宣傳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規劃宣傳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府建工字第一七○一四○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所稱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不含實質之規劃及宣傳作業，其委託屬勞務採購。三、 首揭規劃宣傳案之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招標方式辦理勞務之委任。四、 關於監督受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之權責及範圍，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0},{"id":107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77號","title":"有關「採購氧化乙烯氣體消毒鍋設備規格擬採列FDA標準」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採購氧化乙烯氣體消毒鍋設備規格擬採列FDA標準乙節，如為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U.S.Food and Drug ministration）所訂定者，尚非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投醫總字第二九九二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前揭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並非國際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三、 前揭氧化乙烯氣體消毒鍋設備之規格，如無適當之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可循， 貴院得視需要自行擇定，惟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79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36號","title":"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補助」、「合辦」及「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等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補助」、「合辦」及「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等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台八十八勞秘三字第○○三六一六二號函。二、 有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因此無論補助款之預算科目為何均屬之，其以「贊助」為名者亦屬補助範圍。三、 來函所稱合辦，指機關與廠商共同具名辦理活動，機關負擔部分或全部經費之情形，不以負擔經費比率為條件。以行政管理費為名者亦屬之。四、 有關本法第十二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應檢送之相關文件，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至監辦之內容，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指於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時，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_count":0},{"id":1079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696號","title":"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期滿續約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期滿續約疑義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農試總字第○○三九四號函。二、 來函所述保全服務契約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依原契約續約或另行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均可，請 貴所自行決定。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rel_count":0},{"id":107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59號","title":"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北市建三字第八八二四六三二二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田水利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正本：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3},{"id":107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812號","title":"補助、合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1999-08-15","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報所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報經理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函。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由該受補助單位自行提供之勞務或財物，非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所稱之「辦理採購」。三、 由一個以上的法人或團體共同提出計畫申請機關補助，補助機關如明列受補助單位，經核准由其中一個單位具名領取補助款，則所列受補助單位自行提供之勞務或財物，非本法第四條所稱之「辦理採購」。四、 機關與具黨營事業身分之法人或團體合辦活動，非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參與投標」，合先敘明；機關提供該法人或團體經費屬於補助性質，該法人或團體如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若由合辦單位自行提供之勞務或財物，非本法第四條所稱之「辦理採購」。正本：中央日報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7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771號","title":"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局所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高市環局一字第28201號函。二、 研究計畫經費如為委託研究性質，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應視金額及案件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三、 研究計畫經費如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受補助法人或團體如使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四、 貴局對於本法之執行疑義，建請先洽高雄市政府，如未能解決，再洽本會。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79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996號","title":"辦理保母人員訓練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府辦理保母人員訓練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府社福字第一三六二四三號函。二、 貴府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補助兒童福利團體及大專院校辦理首揭訓練，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貴府之監督。正本：台南縣政府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7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327號","title":"公共造產非一般公營事業或民間企業不得參加其他機關之招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機關所屬具營利性質之公共造產，係地方自治團體利用當地特有資源從事造產增裕地方財源所開創的自治事業，非一般公營事業或民間企業，不得參加其他機關之招標案，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所民字第七三一四號函。正本：臺南縣歸仁鄉公所 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54號","title":"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於未公告招標前，將部分相關設計資料交由消防設備專業廠商，以其特有之電腦軟體程式計算管路、噴頭、流速及流量等行為，是否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89條","issue_date":"1999-01-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工程司函為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於未公告招標前，將部分相關設計資料交由消防設備專業廠商，以其特有之電腦軟體程式計算管路、噴頭、流速及流量等行為，是否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乙案，請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Ｏ七七一四號函副本﹝諒達﹞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工程司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中工﹝八八﹞機字第二九四一號函。二、來函另詢及前揭行為是否違反變相指定規格及廠牌乙節，委託設計之結果仍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正本：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217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國工局八八設字第一四○三九號函。二、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指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例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準，故來函說明二(一)所列舉之規範皆非國際標準。三、本會編撰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係為供工程各界參照應用之施工規範範本，而非國家標準。四、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參酌相關技術規則及規範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優先適用其規定。但機關基於實際需要而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無法滿足其採購所要求之功能或效益，或無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時，並非不得增列除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外之其他團體標準，如「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美國混凝土學會(ACI)」、「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美國鋼構造學會(AISC)」等，惟仍不得限制競爭。五、關於來函說明二(四)，經查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反光路面標記與車燈可視偏角之關係」之研究報告，擬採用之路面反光標記「直角稜鏡型」與「360度強化玻璃」，其功能與效益不盡相同，故建請 貴局依採購標的之實際需要參酌說明四辦理。六、至於是否屬於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建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60號","title":"土地及建築物以外其他財產之變賣事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1999-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請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廢止後，有關土地及建築物以外其他財產之變賣事宜，應如何執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內字第四一八二九號交辦案件通知單轉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府財四字第八八○三六○五二○○號函辦理。二、 查政府採購法於研擬時，有關變賣財物之部分，經徵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省市政府等相關機關結果，經建會政府採購專案小組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四次委員會議討論後作成下列決議：「公有財產變賣、出租（借）之作業方式，在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及省市財產管理規則等相關規範中已有規定，應無另行訂定法律規範之必要。現行稽察條例有關變賣財物之作業規定，日後若經立法通過刪除，前述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範仍須就規範不足部分予以增訂。」三、 前述法令規定就土地及建築物以外其他財產之變賣規範如有不足，建請洽由該法令之主管機關修法因應。正本：台北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64號","title":"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免報上級機關核准，惟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各款規定之情形，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榮家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馬家秘字第二○六六號函。 二、貴榮家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問題，請先洽詢上級機關，未能解決時再洽本會。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382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處以停權之廠商，原停權規定不再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處以停權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原停權規定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鼎字第○五二六-三號函。 正本：鼎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第二辦公室、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18號","title":"森林鐵路行車用高級柴油之採購如何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用高級柴油之採購，如確屬中油公司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逕與中油公司辦理議價，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八嘉鐵字第一○八六七號函。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規定已刪除採限制性招標，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8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97號","title":"釋示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八)府主字第八八○三一一九九號函。正本：金門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15號","title":"書面密封並未規定須加蓋騎縫章","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9-08-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 ，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並未規定該密封須加蓋騎縫章。 貴部如有需求廠商加蓋騎縫章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四九九六六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96年05月0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已將「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列為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為不合格標之情形。","rel_count":1},{"id":108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627號","title":"高雄縣政府請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技術服務費用等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內有關「新臺幣五百萬元」係指技術服務費用。另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如 貴府未訂定相關招標辦法，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招標；至 貴府所提「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一項，依從新從優之法律適用原則，並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一四四 O二二號函。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99年1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修正為第19條。","rel_count":0},{"id":108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47號","title":"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中心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高市博訓教字第一二九三號函。二、 貴中心參考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訂委託訓練補助項目，研擬委訓作業要點給予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技能養成、學徒制訓練及夜間在職進修訓練之企業、廠商、僱主、職業團體、財團或社團法人經費補助，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貴中心之監督。受補助對象如非法人或團體，其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無本法之適用。三、 貴中心辦理採購如有本法適用疑義，建議先洽詢高雄市政府，如仍有疑義，再洽本會釋疑。正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副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8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66號","title":"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4條、政府採購法第94條","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擬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僑通訊字第ＯＯ五三六二號函。二、 租用衛星頻道部分屬於財物之承租，節目製作部分屬於勞務之委任，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得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為財物採購或勞務採購。首揭計畫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依計畫性質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三、 首揭計畫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報經貴會首長核准者，得採選擇性招標。至該計畫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應由 貴會依計畫特性認定。四、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貴會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應由 貴會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權責。五、 本法第九十四條係強制性規定，機關辦理評選均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者至少應有一人，至於其應具何種法律專長，得視採購案性質由採購機關自行決定，其中外聘專家、學者如確未能自本會公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覓得人選，依上開同條第三項規定，得另行遴選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六、 有關首揭計畫適用統包規定之疑義，依｢統包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財物採購以統包辦理招標者，係指將細部設計、供應、安裝、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納入同一採購契約中辦理，首揭計畫係租用衛星頻道，並無本法有關統包規定之適用。七、 關於本案應注意事項，請參考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Ｏ三九六號函所附投標須知範本、財物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文件。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說明三末段「第十二款」修正為「第十五款」。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rel_count":0},{"id":108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85號","title":"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issue_date":"1999-08-11","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會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十八僑一綜字第ＯＯ三九二六號函。二、 貴會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洲際性年會，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各地僑團雖非法人組織，惟屬本法第四條所稱之團體。僑團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貴會之監督。三、 前揭受補助團體位於海外，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關於不適用本法部分條文之規定。有關 貴會應執行之監督事項，得以審核受補助僑團活動書面報告及支出憑證之方式為之。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8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72號","title":"外貿協會接受經濟部委託經營管理世貿中心，其相關採購業務如非屬本法第四條之接受補助，或本法第五條之代辦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content":"主旨：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接受 貴部委託經營管理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及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其相關採購業務如非屬本法第四條之接受補助，或本法第五條之代辦採購，不適用本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貿(八八)綜發字第○九○七○號函。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3,"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8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27號","title":"工程管理費是否計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所指「公告金額」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issue_date":"199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之工程管理費，如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或省、市政府所定類似規定所涵蓋之費用，則因該費用並非給付得標廠商，自亦不必計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所指「公告金額」，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府建土字第八八○○○四九二九七號函。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16號","title":"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彰溪哲秘字第七五○四號函。正本：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525號","title":"政府採購法有關「主管機關」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依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不論在中央或地方， 均為本會，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府建土字第八八○三六○○七三三號函。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54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高市光中會字第○四八六號函。二、 有關 貴校之「上級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為 貴校所隸屬之政府機關，該政府機關究為高雄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請逕向高雄市政府洽詢。三、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決標結果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但仍須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定期將決標資料彙送主管機關。四、 機關以代收款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本法，已提本會法規委員會討論中，俟作成決定後再通函各機關。五、 貴校關於本法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高雄市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高雄市立光華國民中學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28號","title":"政府採購法並無檢附相關行業公會「投標比價證明書」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會開具之「投標比價證明書」是否視為廠商資格之有效證明文件乙節，查政府採購法並無關於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行業公會「投標比價證明書」之規定。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五九○九四號函轉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八八北縣工業字第○七二號函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正本：台北縣工業會副本：台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81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656號","title":"安養機構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伙食主、副食品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8-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所屬安養機構以代收代付款方式由「榮家榮民伙食團」辦理伙食主、副食品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台（八八）輔貳字第一三○六三號函。二、 前揭採購若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惟若以來函所稱「榮家榮民伙食團」名義辦理前揭採購，可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1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06號","title":"標廠商交貨產品之生產廠商與投標時所提出之生產廠商不符，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1999-07-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飲水機招標案，得標廠商交貨產品之生產廠商與投標時所提出之生產廠商不符乙 節，請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有關「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 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校總○一二五四九號函。正本：國立台灣大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2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32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如非依法律而有「限定地區性廠商始具投標資格」之情形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非依法律而有「限定地區性廠商始具投標資格」之情形者，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公貳字第八八○七四五九│○○一號函 轉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區被工總字第○四八號函辦理。正本：台灣區被服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2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28號","title":"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並未規定得免收保證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駒馳字第五六六Ｏ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並未規定得免收保證金。 貴局以議價方式辦理財物採購，得視需要以降低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三、 貴局實際議價作業如確因國外廠商堅不同意繳交履約保證金致無法進行採購，建議移駐外機構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2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399號","title":"採購汽機車班實習器材採購案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校函詢「採購汽機車班實習器材」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富國中總字第一五五○號函。二、 本案如經 貴校認定上架式引擎及汽車材料盒為不同標的之採購，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辦理。三、 貴校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桃園縣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桃園縣立富岡國民中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2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60號","title":"硫酸嗎啡長效膜衣錠60mg採購案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採購硫酸嗎啡長效膜衣錠60mg乙案，因 貴局僅有一張該藥品之輸入許可證， 且來函稱係由一家廠商供應，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八日管製字第七九四九二號函。正本：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已刪除採限制性招標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rel_count":0},{"id":1082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41號","title":"第四十條所稱採購，指採購之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所稱「採購」，係指採購之程序，代辦機關不得自行履行該採購之標的；至於「專業能力」，則宜由洽辦機關自行認定。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八）森隊業字第一五一一號函 。二、 貴隊關於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建請先洽上級機關，未能解決時再洽本會。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林業工作隊副本：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2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53號","title":"有關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1999-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廠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八唐不銹鋼材字第一九二九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採購文件，「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二條就其範圍已有規定，請就該等文件依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辦理。三、 來函建議將完整採購資料僅存於會計單位，採購單位可不必另備一份乙節，錄案參考。正本：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廠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91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060號令廢止。","rel_count":1},{"id":108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97號","title":"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檢具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檢具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乙節，依據「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代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七日網一字第○○五號函。正本：網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952號","title":"有關高市環保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88高市環局修字第Ｏ二六四九七號函。二、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三、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第16款」。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4條」修正為「第4條第1項」。","rel_count":0},{"id":108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60號","title":"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契約變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1999-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涉及契約內容之變更者，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備查；惟考量機關於驗收時，亦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該變更後之契約內容，以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為宜。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中區國稅秘字第八八ＯＯ三六九一四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之規定，係指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情形，與 貴局所詢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有別。正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63號","title":"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辦理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開標及決標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環行字第二Ｏ二Ｏ二七號函。二、 開標後經審查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包括資格及規格）之廠商未滿三家，仍應續辦決標。三、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招標公告毋需另行通知各相關行業公會，惟如 貴府認通知各相關公會有益於招標資訊之公開化，自得另行通知。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如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附具「公會會員證」，則開標時毋需審查該項證明文件；至於「投標比價證明書」，非屬該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範圍，不宜訂定。正本：嘉義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84號","title":"對機關採購認違反法令之異議及申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4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對於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無線電通訊設備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循異議申訴程序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函。正本：摩托羅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83號","title":"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東托行字第○○八一號函。正本：新竹市立東區托兒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57號","title":"委託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計畫」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9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委託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計畫」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中企(八八)秘字第六一四二號函。二、 本案之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日期，其評選、議價暨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須依本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三、 有關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同時獲評選委員會評選為本案之一般性經營管理輔導與專案性經營管理─產業聚落輔導及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體系協調中心工作計畫正取乙節，查協調中心之工作項目包括「協助年度計畫考核及當、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甄選等事務之安排」，屬本法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性質，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四、 中國生產力中心如認為 貴處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循本法第六章異議申訴程序辦理。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93號","title":"圖書採購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 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說明：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七日總務字第八八一二○一四一一一號函。正本：中央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59號","title":"古物藝術仿製品之採購疑義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8-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院辦理古物藝術仿製品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台博展字第二六○三六號函。二、 前揭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貴院自得依來函所述自行核處。若具備仿製能力之廠商在二家以上， 貴院擬擇優議價，亦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正本：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3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75號","title":"「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公費項下所列「會計師簽證費用」，查係繕印誤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七四一號令訂定發布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公費項下所列「會計師簽證費用」，查係繕印誤植，應予刪除，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更正。","rel_count":0},{"id":1083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507號","title":"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與中央日報續約製作國際版「外交圈」專輯","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1999-08-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 貴部得與中央日報續約製作國際版「外交圈」專輯，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外﹙88﹚總購字第8834005092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貴部委託製作國際版「外交圈」專輯不論採用何種招標方式，仍有本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正本：外交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該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第1項第16款。","rel_count":2},{"id":1083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69號","title":"主持初驗人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8-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辦理初驗，其主持初驗人員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八五七三一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8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51號","title":"發行公益彩券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洽詢發行公益彩券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三八二七○號函。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59號","title":"就已完工之主結構體部分工程先行辦理初驗，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0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擬就已完工之主結構體部分工程先行辦理初驗，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土工字第8896502051號函。二、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至於是否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是否有減損滅失之虞，請 貴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另 貴公司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分段查驗，並就通過分段查驗之部分依契約規定支付價金。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88號","title":"原承包商小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業已死亡，其工程保固金如何退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原承包商小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業已死亡，其工程保固金如何退回乙案，如該包工業係依法為商業登記證之商號，且非以合夥名義組織者，建請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屏府建土字第一二二二三五號函。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494號","title":"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繳交保證金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8-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外，不分其屬國內或國外採購，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須繳納上開押標金、保證金，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一一三二六○○號函。二、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五條【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第二十五條【保固保證金額度】對上開保證金額度僅有上限之規定，採購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衡酌訂定其額度。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本法第三十條有關押標金及保證金之規定，但應於招標文件中另定其處理方式。併請參考。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rel_count":0},{"id":108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29號","title":"苗栗縣立文化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支付出席人員之出席、評審費用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支付出席人員之出席、評審費用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栗文總字第二O二九號函。二、 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及出版事務，其有支付費用予廠商(含自然人)者，皆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有關支付各項相關費用，中央或各級政府已訂有相關支給標準者，依其標準給付。另有關委託研究之辦理方式，併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供參。正本：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162號","title":"浩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投標「新埔國小停車場委託規劃設計」案，於投標文件規定應具名之處漏蓋印章，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於本(八十八)年四月間投標「新埔國小停車場委託規劃設計」案，於投標文件規定應具名之處漏蓋印章乙節，新埔鎮公所未決標予 貴公司之決定尚無不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浩顧字第○○八七號函。二、 前揭事件發生當時，政府採購法尚未施行。 正本：浩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副本：新埔鎮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89號","title":"雲林縣警察局請釋斗南分局新建工程委由趙啟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牴觸乙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請釋斗南分局新建工程委由趙啟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牴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雲警後字第六六八二號函。二、 貴局與趙啟南建築師事務所兩造契約，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尚屬有效，應適用原契約相關內容之規定，其與政府採購法並無牴觸；惟本案於本法施行後有關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雲林縣警察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32號","title":"臺灣銀行總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銀總(二)字第O九三八五號函。 二、 貴行閒置空地擬委託具有經營停車場營業項目之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改良出租作平面或路外停車場使用乙案，若為代辦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辦理；若非為代辦採購事項，則須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三、 本案 貴行閒置空地擬改良作平面或路外停車場，建議參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停車場法」規定甄選民間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方式辦理。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4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83號","title":"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其所謂適當人員究係指何種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8-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述及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其所謂適當人員究係指何種人員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油工88071056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其為主驗人。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8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94號","title":"工業區開發委員會購置公務所需之設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高雄縣岡山本州工業區開發委員會購置公務所需之設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高縣資會字第八八Ｏ二七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建設，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先敘明。本案如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應適用本法規定，至於由該廠商成立之開發機構辦理採購無本法之適用。正本：高雄縣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rel_count":13},{"id":108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216號","title":"專案計畫變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辦理計畫變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經﹙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四二六七號函。二、 首揭計畫計畫變更，應辦理契約變更，其提出及受理單位、容許變更之範圍及辦理程序，契約未規定者，請參考「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五條「契約變更及轉讓」之規定，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8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title":"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8-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六七二五三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8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637號","title":"本法所稱「機關首長」之涵蓋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電材字第八八０六－０九六三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3日施行。","rel_count":0},{"id":108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180號","title":"屬不同標的、供應地區之採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擬授權各區工程處自行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公路維護用車輛及機械設備汰換新購預算之採購乙節，既經 貴局認定屬不同標的、供應地區之採購，即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業八八字第一五五二六號函。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65號","title":"各級政府訂定長、短期借款契約，屬借貸關係，不適用本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各級政府與金融或其他機構訂定長、短期借款契約，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庫三字第八八一八七八五一八號函。正本：財政部國庫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8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19號","title":"契約中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契約中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之材料，設計圖中僅就其一廠牌繪圖並採該廠牌之套接方式，而其他廠牌之材料並無該套接方式，廠商可否就契約中所列數種廠牌擇一使用，並改用其他套接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投檢楠紀信字第一二八二八號函。二、依來函並未明示選用何種材料？何種套接方式？故無法確實瞭解本案工程是否須採特殊之方法施工。惟一般而言，工程契約中既已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之材料，若廠商擬採用之套接方式不影響原設計理念，並於施工前經原設計單位與主辦機關核可，依該契約之規定應可採用。三、隨函檢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八七)公貳字第八六○五二二五-○○七號函影本供參。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施行，有關同等品之處理本法第二十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亦有相關規定，併請參考。正本：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年2月9日（87）公貳字第8605225-007號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案件之處理原則」業經該會96年5月29日公貳字第0960004557號令廢止，本函說明三「隨函檢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年2月9日（87）公貳字第8605225-007號函影本供參。」停止適用。","rel_count":0},{"id":1085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36號","title":"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第七條第三項所列「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如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公財字第一七七五四號函。二、 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如下：１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２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法。３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４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本法。５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６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三、 貴局來函所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等屬金融專業服務，如支付費用，依上開原則，應適用本法，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四、 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適用本法， 貴局分支單位位於不同地區，得自行辦理櫃檯現金險、庫存現金保險及車輛險，招標方式請依前項說明辦理。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8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813號","title":"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暨承作一般短期融資保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請依說明二所列原則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船財字第四Ｏ七四號函。二、 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處理原則如下：１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２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法。３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４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本法。５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６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正本：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85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40號","title":"委託製播政令宣導節目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1999-07-03","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7年3月26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刪除第41條規定。","content":"主旨：貴處擬與我國四家無線電視公司議價製播政令宣導節目之理由，尚難據以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灣省新聞處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新二字第三二八五號函。二、 衡酌目前電視政令宣導管道已多元化，除無線電視台外，尚包括有線電視台，且具有製播節目能力之傳播公司或電視台亦不在少數，如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應無窒礙難行之處。故建議：(一) 製播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二) 製播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三) 製播經費未達公告金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三、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併請審酌。正本：行政院新聞局﹙中部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7年3月26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刪除第41條規定。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規定，「第13款」修正為「第16款」。","rel_count":2,"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857,"doc_number":"(88)工程企傳字第043號","title":"農委會畜產試驗所請釋以公開招標招標方式採購飼料原料可否以浮動標價方式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issue_date":"1999-08-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傳真洽詢事項，答復如下：一、問題：以公開招標招標方式採購飼料原料（如玉米、黃豆粉），因分批交貨期間過長，廠商因其間物料價格波動因素之風險考量，投標意願低，常致流標，可否以浮動標價方式辦理。二、答復：（一）本案可採依牌價折扣高低作為決標依據【最低標決標原則】，依實際分批交貨情形付款，與 貴所傳真所述方式類似，惟究以何種牌價作為報價基準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二）亦可採固定費率方式決標，並於契約中載明當市場牌價變動時，其增加或減少逾「一定比率」部分【一定比率可由機關視實際情形自行訂定】得予以增加或扣除。受文單位／TO：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本處網站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rel_count":0},{"id":108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833號","title":"除國貨產品外，需進口器材設備，由承包商於十六個國家，依設備規範自行採購器材設備及安裝、施工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署近期內將陸續辦理之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招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營署字第○四六三八一號函。二、 有關來函所詢除國貨產品外，需進口器材設備，由承包商於十六個國家，依設備規範自行採購器材設備及安裝、施工乙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相關規定為：(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二)本法第十七條：「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第一項)。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第三項)」。(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四)「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三、 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產品進口地區者，除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者外，應依前揭規定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並不得限制我國產品參與投標。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17條增訂第4項規定。","rel_count":0},{"id":108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394號","title":"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辦公大樓水電維修合約續約，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處辦公大樓水電維修合約續約案，本會業已於本(八十八)年七月八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一五三號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北市兵秘字第八八二一四三一二O O號函。二、 貴處辦公大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大樓水電合約續約及經費支出，應依大樓管理委員會決議辦理，並無機關補助之適用。正本：台北市政府兵役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6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672號","title":"高雄縣鳥松鄉公所請釋有關經常性採購及選擇性招標等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所請釋有關經常性採購及選擇性招標等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鳥鄉建字第七七八 O號函。二、 貴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新開闢及轄內道路溝渠改善工作，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等勞務採購，如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可分開辦理。三、 上述採購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且高雄縣政府並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辦法，可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採購。 貴公所如欲將全年中性質相同之不同採購案合併集中招標，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所定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亦無不可。正本：高雄縣鳥松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6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357號","title":"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原招標文件」之涵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7-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原招標文件」之涵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十八鐵材採第○一三七五八號函。二、 廢標後重行招標，其原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僅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三、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新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重行招標之採購，屬第一次招標。正本：台灣鐵路管理局副本：交通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11月27日本會(91)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56條第1項，第2項列為本條文。","rel_count":0},{"id":108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69號","title":"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其有支付手續費者，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其有支付手續費者，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電業字第八八O六-O九五四號函。二、 貴公司辦理委託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代收、代繳電費業務，為達到便民的目的，擬訂定統一單價費率、公告代收(繳)電費合約以邀集欲辦理之業者與公司簽訂合約乙節，得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複數決標之規定辦理。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036號","title":"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屬勞務採購，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屬勞務採購，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台水營字第一八三六七號函。二、 貴公司辦理委託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代收、代繳水費業務，為達到便民之目的，擬採公告底價及作業規範說明、合約條件等於一定期間內就符合要求而有意辦理之廠商均得與之簽約乙節，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其中公告底價乙事，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三、 另本案 貴公司為銜接用戶服務擬與現行訂約廠商辦理續約乙節，可續約至年度內新辦理招標訂約之契約起始日期。正本：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97年1月7日註記：本釋例係針對政府採購法88年5月27日施行前與施行後當時相關採購案間接續情形，本法已施行多年，請勿援用，以免不適法。","rel_count":0},{"id":108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514號","title":"昇降設備之採購，資格限定協會會員，有違反本法之虞","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9-07-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昇降設備之採購，廠商資格條件得否限定應具「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甲某類以上會員」一節，如該協會之設立及會員之加入，並非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為之，則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虞。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昇檢協字第八八０一六一號函。二、 有關投標廠商之資格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已有明定。正本：中華民國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副本：台灣電力公司興達發電廠、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86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66號","title":"關於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之支給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8條","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乙節，其支給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二一Ｏ一三Ｏ號函所訂「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支給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八府建土字第Ｏ七七ＯＯ八號函。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旨述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107年1月23日已修正並更名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該要點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另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rel_count":0},{"id":108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777號","title":"陳情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決標違反法令，請依照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4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陳情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決標違反法令乙案，請依照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訴，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八日陳情書。正本：園丁有限公司","rel_count":0},{"id":108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53號","title":"衛生署辦理各項疫苗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辦理各項疫苗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衛署秘第八八Ｏ三六二四八號函。二、 關於各項疫苗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均需向 貴署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貴署擬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情形乙節，如該項疫苗涉及專屬權利且僅有一家或特定數家廠商領有許可證，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三、 如該項疫苗未涉及專屬權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其僅有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2},{"id":108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89號","title":"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其押標金應予發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該廠商者，其押標金應予發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府教國字第8804003184號函。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6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31號","title":"依第四十八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開標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栗文總字第1784號函。二、 來函所述審查資格標時須有三家以上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方可決標乙節，違反前揭規定。正本：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7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93號","title":"本法二十五條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八八│一九八六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並無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本文之適用，是以同業共同投標，如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毋需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三、 至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應請檢附具體案例文件後再行處理。正本：理律法律事務所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說明二所述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第15條第1項規定。","rel_count":1},{"id":1087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35號","title":"訂閱報紙之報費應按預算年度內之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issue_date":"1999-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訂閱各類報紙之報費(每月約兩萬元)及其他每月結算經費之類似案件，應按預算年度內之預算金額(約二十餘萬元)認定採購金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八防檢秘字第八八五九ＯＯ二八號函。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1},{"id":1087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33號","title":"應申報財產之採購承辦、監辦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應申報財產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已明定「其範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八物貿字第一Ｏ一Ｏ一號函。正本：經濟部物資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5項規定；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刪除第15條規定。","rel_count":0},{"id":1087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33號","title":"預算金額之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建議就政府採購法有關預算金額之認定，以所屬各級機構之分配預算認定乙節，核屬可行，至其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信會六字第88A2000278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交通部電信總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7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95號","title":"經常性採購之涵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0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經常性採購」之涵義，由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如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十八物貿字第Ｏ九六八八號函。正本：臺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7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541號","title":"本法施行前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八)院賓總庶字第六五九三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三、 前項採購，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而有於契約中載明如 貴院右函說明二所列文字者，不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正本：臺灣高等法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7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734號","title":"上級機關之界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9條","issue_date":"1999-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北市警後字第八八二四六二九三○○號函。二、貴局所屬各單位如未符合前揭要件，則與 貴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上級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 陽","rel_count":0},{"id":1087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887號","title":"如何辦理獨家代理之書籍採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issue_date":"1999-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資料室透過電子郵件洽詢「如何辦理獨家代理之書籍採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資料室八十八年六月三日電子郵件。二、有關擬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乙節，請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至底價之訂定請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底價之訂定】、第四十七條【得不訂底價之情形】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另是否需訂定契約，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正本：台電公司核能技術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87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01號","title":"關於廠商因市場發生缺貨或停產,可否以等級高於原契約型錄之產品交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因市場發生缺貨或停產，擬以等級高於原契約型錄之產品交貨乙節，可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之規定辦理後再行驗收，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庫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台（八八）合金總總字第一一七九八號函。正本：台灣省合作金庫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7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450號","title":"各機關委託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issue_date":"1999-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委託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八八律聯字第八八○五一號函。該函於五月十三日送達本會。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將勞務之採購納入適用範圍，較現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為廣，為本法立法之主要目的之一。三、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並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其中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即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所提供之服務。另依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七節之立法理由「勞務不僅身體，即高尚之精神，亦為勞務」，非如來函所稱「指從事工程施作之直接人工而言」。四、本法係規範各機關之採購作業，不涉及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證照之取得或撤銷，不致於發生侵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權之情形。五、本法所規定之決標方式，包括綜合評選廠商之經驗、能力後所決定之最有利標（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評選出優勝者後再與之議價(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及其相關子法)並非僅以「標價」為唯一之考量。六、另有關聘用之專業服務涉及秘密諮詢及時效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正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規會","rel_count":0},{"id":1088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86號","title":"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將市有財產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7-2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各機關將市有財產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八O三九五O五OO號函。二、 貴府辦理委託民間違規停車拖吊業務，係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三、 有關市有財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部分，若屬本法第九十九條所定之公共建設，其甄選廠商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四、 另來函所述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但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符合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3},{"id":1088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12號","title":"教育部請釋有關國立空中大學電視教學節目委託中華電視公司製播新年度合約適用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請釋有關國立空中大學電視教學節目委託中華電視公司製播新年度合約適用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台(八八)社(一)字第八八O六四八O四號函。二、 貴部為實施空中教學，依據報院核准之「教育部在中華電視公司增設超高頻電視系統處理要點」，在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增設超高頻電視系統，國立空中大學並依該要點之規定與中華電視公司簽訂製播合約，委託中華電視公司製播該校電視教學節目，是以在教學節目播送部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獨家供應」之適用，請依該規定辦理。另教學節目製作部分，建請依同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委託專業服務甄選。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8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73號","title":"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七日高市國宅管字第六O四三號函。二、 依「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基金之一種， 貴處並為該基金之管理機關。 貴處以該基金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貴處如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採購，依本法第五條，適用本法之規定，該社區管理組織並受 貴處之監督。三、 前揭採購之個案金額一般均不大，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本法已訂有彈性作業規定，請參閱本會對此等採購作業方式之說明(如附件)。正本：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營建署(以上含附件)、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8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36號","title":"國立台灣大學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招標，得標廠商未履行簽約義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之處理及依序續洽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投標廠商議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校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招標，得標廠商未履行簽約義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案招標須知第十條規定應不予發還。另本案擬依序續洽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投標廠商議價，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校總字第O一三五三六號函。正本：國立台灣大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1條第2項第5款移列同條項第4款。","rel_count":0},{"id":1088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14號","title":"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免經公告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免經公告程序，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高車機字第二二一七號函。正本：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8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38號","title":"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辦理「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外貿協會依計畫辦理國內宣導代理商之評選，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為執行 貴局委辦之「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其國內宣導代理商之評選，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 貴局之監督。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貿(八八)綜發字第O六七七七號函。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8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1045號","title":"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issue_date":"1999-07-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各乙份，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8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63號","title":"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農會是否完全比照適用「政府採購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二八三○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出國 副主任委員 李 建 中 代行","rel_count":3},{"id":1088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73號","title":"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7-1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公會函詢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公貳字第八八○七五八三│○○一號函轉 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區被工總第○四九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第一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三、前揭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如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等。正本：台灣區被服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8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013號","title":"公告金額調整","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6-07","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其適用於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者，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公告金額」前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茲因部分地方機關及學校囿於現有人力及資訊設備不足，無法順利上網傳輸資訊公告，為減輕彼等初期適用本法之困難，爰採取本調適措施。二、小額採購金額由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三、本會另已研訂計畫加強辦理前揭機關及學校採購人員資訊系統操作訓練，協助解決基層單位網路傳輸設備不足之問題。於調適期間無法上網傳輸採購資訊之地方機關及學校，可將其資料傳真至本會代為上網（傳真電話：○二-二三六一九○三九或○二-二三八二○七六一）。 正本：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本會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4,"revoke_type":"AMOUNT"},{"id":1089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88號","title":"委託中信局代辦採購之監辦單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40條","issue_date":"1999-07-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局代辦採購業務之代辦主（會）計單位監辦事項，如 貴局有主（會）計單位，應由主（會）計單位代辦；如無主（會）計單位，得由稽核單位代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台總購字第八八○○六○○八八五號函。正本：中央信託局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9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95號","title":"機關可否採購二手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5條","issue_date":"1999-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問題二則，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八)和業字第００三二號函。 2.右函所詢機關可否採購二手電腦主機一節，政府採購法令未予禁止。 3.右函所稱廠商遊說機關將電腦軟硬體合併採購，是否屬於綁標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一節，宜視個案情形認定之；貴公司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之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辦理。至於廠商之推銷手段，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請求除去之。 正本：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9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537號","title":"查核金額之門檻認定標準","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係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八旗鎮建字第五八九一號函。正本：高雄縣旗山鎮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9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937號","title":"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於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6-0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中心對於台北歌劇劇場之演出，其演出經費如係以補助名義辦理，則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八八蓮文藝創字第一五二○號函。正本：花蓮縣立文化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法規會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9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748號","title":"本法施行前決標之案件,底價應否公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4條","issue_date":"1999-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旨：機關辦理採購，於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決標之案件，如於五月二十七日以後辦理決標公告，其底價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公開；如未辦理決標公告，得免公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油法88060087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9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2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廠商」「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6-09","is_revoked":1,"revoke_note":"1.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br>2.「接洽處理」其認定標準：應以有實際為本人或代理廠商接洽處理之行為為限，若其姓名僅因擔任法人負責人之故而出現於投標證明文件，此外，別無簽名蓋章或其他實際接洽處理行為，不在採購法第15條第1項限制之列。至是否有接洽或實質影響原任職機關採購之行為，係屬機關個案事實認定。(113年10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30017876號書函)<br>3.「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其認定標準：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786號判決，係指從採購之標的是否為其原任職務掌管之範圍，或其原任職務本身是否即為採購行政事務等方面加以觀察。基此，應得採如該人員仍在其離職前5年所任職務（不以退休當時之職位為限），系爭採購案與前述職務是否有關而為認定，並就是否會參與該採購事項或工作，綜合觀察判斷。(114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40011122號函)","content":"主旨：貴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1.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八高市工務公字第一三五四三號函。 2.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任職機關洽辦事務。來函說明一後段所述情形，該建築師事務所仍可參加應徵。 3.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廠商」，不包括該建築師事務所內非屬「負責人」之職員。 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6,"revoke_type":"PARTIAL"},{"id":1089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28號","title":"釋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6-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指機關承辦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請 查照。說明：1.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八）琉鄉建字第三八三六號函。 2.依前揭主旨所示， 貴所工程應可順利進行。 正本：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89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31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招標公告是否需另行通知各相關行業公會","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7條","issue_date":"1999-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招標公告無需另行通知各相關行業公會，惟如認通知各相關行業公會有益於招標資訊之公開化，則主辦機關自得另行通知，復請 查照。說明：復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府建工字第六二一一七號函。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898,"doc_number":"(87)工程企字第8716377號","title":"醫療器材規格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8-12-1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省立醫療院所委託 貴處標購醫療器材指定三種(含以下)廠牌為規格及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則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1.復 貴處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七物貿字第一九四八七號函。 2.另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鑒於同等品之使用爭議，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市場競爭，曾就有關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訂有處理原則，該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公貳字第八六Ｏ五二二五-ＯＯ七函略以：「招標單位在現行法令允以同等品替代狀況下，拒絕得標廠商以同等品替代，即有明顯阻礙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影響廠商履約權益，應屬對相關產品市場廠商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併請參考。 正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本會法規會註：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年2月9日（87）公貳字第8605225-007號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案件之處理原則」業經該會96年5月29日公貳字第0960004557號令廢止，本函說明2停止適用。","rel_count":3},{"id":1089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711號","title":"補充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五二四八號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5-2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五二四八號函中所稱「未於本法施行前發送之招標文件或簽訂之契約中記載者，可不適用該等規定」，係指「政府採購法」條文敘明須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方為有效，而機關於五月二十六日以前發送之招標文件或簽訂之契約中未予記載者，則該採購案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該等條文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一八一九四五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0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5248號","title":"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適用情形解釋函","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5-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府為政府採購新舊法令銜接適用函請本會釋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府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一三五四八九號函。 2.右函所詢事項，屬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者，應自該日起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凡屬本法有規定，且未敘明須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方為有效者，應適用該等規定；至須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方為有效，且未於本法施行前發送之招標文件或簽訂之契約中記載者，可不適用該等規定。 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0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67號","title":"中正國際航空站咨詢委託廠商經營航空站內餐廳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來函。二、 所詢委託廠商經營中正國際航空站內餐廳一事，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至因經營權授予所生之收入，非本法適用範圍，應依國有財產法、預算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正本：李宗憲先生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13},{"id":1090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26號","title":"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處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案，係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北市停三字八八六二四五九九OO號函。正本：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90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093號","title":"預算金額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issue_date":"1999-05-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乙節，機關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八八台水工字第一二九六五號函。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網站","rel_count":0},{"id":1090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699號","title":"政府採購法釋疑","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5-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八壽鄉建字第五一○四號函。 2.「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限制性招標，係指直接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其適用條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所稱公開招標辦理結果，不受三次以上流標之限制。 3.本法第二十一條關於選擇性招標之合格廠商，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所稱平等受邀，如係為特定個案辦理者，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如屬經常性採購，應於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邀標方式及家數。 4.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決標予次低標時，如最低標廠商無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其 所繳押標金應予退還。 正本：花蓮縣壽豊鄉公所副本：本會網站","rel_count":0},{"id":1090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96號","title":"各農田水利會以自籌財源辦理工程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7-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各農田水利會以自籌財源辦理工程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可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予以規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水農字第A885025411號函。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0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81號","title":"「採購契約要項」中明定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應予納入","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購契約要項」中明定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應予納入，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工(八八)六字第○八八三六○○五一○號函。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0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535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信法三字第88A1200264號函。 二、有價證券之買受，如係由機關以金融證券服務消費者身分委託金融證券服務提供者之行為，其委託原則上認定為「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但性質特殊，不宜認定為勞務採購者，將由本會洽相關機關及金融證券業者確認之。至於金融證券服務提供者於金融證券市場之買入行為，係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法令辦理，不適用本法。 三、關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者為允許中小企業同業廠商之共同投標，由中小企業廠商依招標文件所列投標廠商資格條件自行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後為之，不必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 四、關於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得標廠商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者，得不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25條第4項修正為「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rel_count":0},{"id":1090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16號","title":"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問題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就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問題疑義，答復如附件，請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油料88060714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0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455號","title":"政黨不得參與投標包括比、議價","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8條","issue_date":"1999-07-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並無適用門檻金額之限制，包括不得參與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或以公開取得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之採購。但得為分包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保秘字第六０００八八二號函。正本：勞工保險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會107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70008553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刪除第4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爰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亦不得為分包廠商。","rel_count":0},{"id":1091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416號","title":"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7-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機關允許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廠商於支領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本會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一條已有明定，請依該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翔(八八)購字第０二四０三號函。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1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859號","title":"本法施行前簽約之購案，廠商違反第一百零一條者之處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7-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公司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辦理簽約之採購案，廠商未能依約準時交貨，其履約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且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八八)油料88070185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1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07號","title":"標價不合理押標金退還時機","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issue_date":"1999-06-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者，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先予發還原最低標廠之押標金。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電核火字第八八０六一０三九號函。二、 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八七)工程企字第八七０三一三五號關於押標金退還時機釋示函，停止適用。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3},{"id":1091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983號","title":"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訂定招標文件均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如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訂定採購檢驗試劑及器材之招標文件，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所稱[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之意義，應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臨理峰字第○一六號函。二、 檢附標準法第三條條文供參。正本：中華民國臨床病理醫學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1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10號","title":"釋示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院函詢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北總補字第二五一五六號函。二.關於藥品需經 貴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規定，則屬妥適。三.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四.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五.另非屬常備藥品，需緊急採購者，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rel_count":0},{"id":1091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title":"統包是否包括監造工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4條","issue_date":"1999-04-06","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說明三業經本會105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0500139430號函停止適用。","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復請 查照。說明：1.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案祥祉字第○二○○○號函。 2.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並未包括監造。本會所擬「統包實施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工程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亦未包含監造。 3.監造為專案管理之一環，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正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說明三業經本會105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0500139430號函停止適用。","rel_count":2,"revoke_type":"PARTIAL"},{"id":1091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228號","title":"基金會受政府委託辦理相關專案研究計畫,其以該等計畫經費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6-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相關專題研究計畫，其以該等計畫經費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委託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八）成大研基建字第O六三九號函。 正本：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法規會","rel_count":0},{"id":1091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393號","title":"教育部擬就所屬機關及學校辦理採購業務之監督事項有關授權事宜請自行決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issue_date":"1999-06-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部擬就所屬機關及學校辦理採購業務之監督事，訂定授權條件或標準，授權由 貴屬機關及學校自行辦理乙節，屬 貴部職權，請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O六O四三六號函。二、前揭授權，建請定期檢討其實施成效。 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91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8707201號","title":"工程逾期違約金計算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1998-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與廠商訂定之契約，履約期限分別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完工期限者，請依附表所示逾期違約金計算一覽表辦理，以符公平合理原則，避免重複計算損害廠商權益，請查照。說明：依據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台區營榮業字第○二一三號及八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台區營 榮業字第○三一九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等機關如行文單位清單副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管處、爭處會、法規會 (均含附件)","rel_count":0},{"id":10919,"doc_number":"(87)工程企字第8714146號","title":"林務局造林作業適用本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issue_date":"1998-11-0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局自備苗木洽廠商造林作業承攬招標，屬「勞務」性質，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八十七林範字第三Ｏ九六號函。正本：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rel_count":0},{"id":1092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8707304號","title":"配合採購法施行,各機關先行調適措施一覽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8-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為配合政府採購法自明(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之需要，茲摘列各機關宜先行採取調適措施事項一覽表如附件，請儘速提前辦理。請 查照。說明：「政府採購法」業經 總統於本(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將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等機關如行文單位清單副本：審計部","rel_count":0},{"id":10921,"doc_number":"(87)工程企字第8711288號","title":"投標文件之遞送方式（第三十三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8-09-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廠商投標文件遞送方式，其選擇權在廠商，機關不得限定其一。復請 查照。說明：1.復 貴處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八七物貿字第一四五八六號函。2.查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故投標文件之遞送方式，其選擇權在廠商，機關不得限定其一。 3.至於來函所述 貴處準備「標箱」供廠商投標之用乙節，本法並無此一規定。 貴處設置「標箱」若有困難，自得免設，並於招標文件指定收件場所即可。 正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中央信託局購料處、本會法規會","rel_count":0},{"id":10922,"doc_number":"(87)工程企字第8711552號","title":"健保局支付醫療費用不適用採購法案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8-09-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支付醫療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區藥會字第二六二號函。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之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公立醫療院所向藥商（廠）採購藥品，仍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正本：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rel_count":0},{"id":10923,"doc_number":"(87)工程企字第8713491號","title":"廠商投標文件之投寄地點限定(第三十三條）","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8-10-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廠商投標文件之遞送，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不以廠商登記所在地付郵投寄為限。復請 查照。 說明： 1.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金營府字第一Ｏ一二號函。 2.查將於明（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亦即係由廠商自行選擇遞送方式，機關不予限定。3.目前部分機關之招標文件仍有規定廠商付郵地點之情形，本會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施行，業於本(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 工程企字第八七Ｏ七三Ｏ四號函洽各機關採取調適措施。 正本：金助營造廠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rel_count":0},{"id":10924,"doc_number":"(87)工程企字第8714294號","title":"要求投標商提供無退票記錄文件是否違反本法事宜","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issue_date":"1998-11-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附件：如說明二主旨：關於非屬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如依實際需要，有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之必要，且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者，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虞。復請 查照。說明：1.復 貴處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八七物貿字第一七二三三號函。 2.檢附本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尚在研訂中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草案）」乙份供參。 正本：臺灣省政府物資處","rel_count":0},{"id":10925,"doc_number":"(87)工程企字第8717598號","title":"「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8-12-3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請釋有關「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問題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臺會企字第○四二六五二號函。二、有關「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之適用「政府採購法」各節，本會意見如次： 1.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五款之適用條件是否以政府機關預算編列之「補助」與「委辦」科目名稱為界定原則乙節，屬「補助」科目者，應無置疑；屬「委辦」科目者，依本法第二條規定「勞務之委任」為本法所稱之「採購」，須適用本法規定，而非僅指本法第五條之委託代辦採購，且委託代辦採購與委託研究不同，宜按「委辦」事項之性質適用本法規定。 2.有關出資補助之政府機關進行計畫「補助」作業時，是否仍屬「勞務委任」行為而受本法規範乙節，基於上開說明，「補助」非屬「勞務委任」行為，補助對象如何選定非屬本法之適用範圍，不受本法規範。 3.政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科技之研究計畫」，受託單位因研究需要而自行評估訂定設備規格、進行採購，是否仍應適用本法乙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如得標廠商為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依規定仍適用本法；惟如非為本法所稱之機關，則不必適用本法規定。 三、檢送「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乙份，請卓參。正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附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第16款」。2.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4條」修正為「第4條第1項」。","rel_count":3},{"id":1092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078號","title":"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7-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基港工事字第一二五三三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三所詢特定資格，毌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三、 關於來函說明四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及應符合幾家以上廠商之特定資格，方無所謂不當限制競爭各節，應依個案情形認定。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故不宜單獨以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作為認定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依據。正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2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410號","title":"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訂約，其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而於本法施行後訂約者，其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請 查照。說明：復 貴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八基醫總字第三一六○號函。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原臺灣省立基隆醫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2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152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開標前」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9-07-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開標前」之疑義，於 貴公所主持開標人員宣布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時，即為開標。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頭鎮祕字第一○三六九號函。正本：苗栗縣頭份鎮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2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994號","title":"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本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條","issue_date":"1999-06-1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廠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八八)內菸總字第一九九六號函。 二、關於變賣財物之作業規定，請 貴廠洽上級機關訂定。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內埔菸廠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3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6952號","title":"有關成立協調機制解決各部會科專適用本法所遭遇之問題","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6-1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成立協調機制解決各部會政府科技專案適用政府採購法所遭遇之問題乙節，本會自八十七年起即與相關部就有關問題研商解決之道，並備「研究發展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乙份文件（如附件）供各機關參考。各機關如仍有未決問題，本會當隨時協助解決。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八十八經字第一九四三四號函。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副本：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第一組、行政院第五組、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3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838號","title":"本法施行前訂有續約條款，施行後得否採限制性招標","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107條","issue_date":"1999-06-0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疑本會本（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Ｏ四六二七號函是否仍適用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全政字第八八Ｏ六Ｏ一號函。 2.本會前揭函所述：「本法施行前，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仍屬有效。 3.來函所指「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屬「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二條所稱「採購文件」。 正本：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3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066號","title":"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階段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有三家以上合格投標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8條","issue_date":"1999-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採購，第一階段開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六日八八萊特（函）字第零陸零陸之壹號函。正本：萊特電腦有限公司副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3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773號","title":"廠商繳納押標金之方式，除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列舉者外，不得為之","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0條","issue_date":"1999-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廠商繳納押標金之方式，除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列舉者外，不得為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府營發字第八三七八九號函。正本：台中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3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53號","title":"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issue_date":"1999-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高市警後字第三四七二四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3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235號","title":"「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6-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可為該單位承辦人員所經辦之採購案件辦理驗收工作，復請 查照。說明：復 台端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申請函。 正本：曾瑞義 先生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93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445號","title":"採購法第七十三條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相關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1999-07-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前揭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二、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情形外，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填具該結算驗收證明書。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2},{"id":1093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636號","title":"採購指定廠牌備品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issue_date":"1999-07-0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貴公司來函所述指定廠牌、型號公告招標乙節，非屬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九○七四○○號函。二、貴公司來函所述招標方式，建議採選擇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公告方式預先建立特定廠牌備品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亦即先透過第一階段公告程序，就符合提供 貴公司各項物料備品需求之廠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廠牌、型號邀請上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毋需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3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053號","title":"斗南分局新建工程設計監造工作委託契約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issue_date":"1999-06-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事務所來函請釋與雲林縣警察局有關斗南分局新建工程設計監造工作委託契約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依 貴事務所南建師字第O一四號函辦理。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之規定，首揭契約尚屬有效，應適用原訂契約相關內容之規定。正本：趙啟南建築師事務所副本：雲林縣警察局、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3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99號","title":"政府機關之辦公大樓與其他同樓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機關之辦公大樓與其他同樓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智秘字第八八OO三一四二號函。來函所稱分攤管理費，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非屬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稱「補助」。正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id":1094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805號","title":"廠商投標文件印章漏蓋產生疑義致未能決標並因而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1條","issue_date":"1999-06-2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請釋委託規劃設計評選議價案，因廠商投標文件印章漏蓋產生疑義致未能決標並因而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新埔建字第七一七O號函。貴所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辦理新埔國小運動場地下停車場委託規劃設計評選，於應具名之處有漏蓋印章之情形，不視為一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至是否依序與其他廠商辦理議價，請自行斟酌辦理。正本：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4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72號","title":"中央日報公益座談會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報與台視合辦之「公益座談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報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函。二、貴報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公益座談會」，如使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三、來函另詢及「補助對象」之選定、「補助金額」之額度及「公益性」之目的，非屬本法之規範範圍。正本：中央日報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94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295號","title":"衛生署委任附屬機關及依法規委託地方衛生機關辦理相關工作，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貴署委任附屬機關及依法規委託地方衛生機關辦理相關工作，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查照。說明：復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衛署科字第八八○三五八八八號函。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4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33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處所提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水工字第A880500248號函。正本：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本會88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移列至同條第1項第3款。2.本會91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10040195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3款移列至第2款。3.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修正移列第3款。","rel_count":0},{"id":1094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399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6-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id":1094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27號","title":"政府採購法驗收相關條文請釋事項","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issue_date":"1999-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所就政府採購法驗收相關條文請釋事項，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蘆鄉秘字第八八一一三一七０號函。正本：桃園縣蘆竹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另行政院90年2月23日行政院（90）台會授三字第 01582 號令發布廢止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rel_count":1},{"id":1094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50號","title":"採購公用事業之標的得否經議價程序","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台央秘字第０一００四三七號函。正本：中央銀行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0},{"id":1094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966號","title":"限定國外廠牌及國外技術移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issue_date":"1999-06-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 貴委員所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車上讀卡機技術引進及合作開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委員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立院益字第○二六號函。二、前揭合作開發案，有本會函頒之「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所列第二項之適用。其適用事項，除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而原招標文件公告日期在本法施行前以致未載明者，可不適用本法外，其餘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適用本法之規定。三、關於限定國外廠牌乙節，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各款之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有指定特定廠牌而排除同等品之情形。至同一國外廠牌在國內有三家以上經銷商投標可否決標乙節，如該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條件，且無違法或不當行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仍得決標。四、至於國外技術移轉來源廠商僅一家，而授權國內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情形，鑒於該情形係授權投標所致，視同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五、前揭技術引進事宜，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者」之情形，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如此即可避免發生前述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問題。正本：林立法委員益世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4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033號","title":"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處理計畫(B00)，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府辦理「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處理計畫(B00)」，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八七)府環三字第六四○七三號函。二、前揭函稱以「合理價格標方式決標」乙節，其用詞及決標方式，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4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039號","title":"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有關補助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06-16","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基金會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疑義乙節，本會意見詳如附件，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基金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八文藝企字第○○○○六號函。正本：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3},{"id":1095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90號","title":"共同投標廠商家數","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5條、政府採購法第67條","issue_date":"1999-06-2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會函請釋示「共同投標辦法」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僑四事字第八八○○○四○二四號函。二、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自得超過五家。三、以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5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413號","title":"統籌辦理之採購案，有關驗收事宜，可由各所屬機關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總局統籌辦理之採購案，有關驗收事宜，可由所屬各關稅局實地或就近辦理驗收，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總局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台總局總字第八八一○三九九七號函。正本：財政部關稅總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5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843號","title":"「大專學生基層文化服務隊暨社會服務隊」是否為政府採購法規範範圍","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6-14","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部請釋與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合辦「大專學生基層文化服務隊暨社會服務隊」是否為政府採購法規範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Ｏ六二一九二號函。 2.各機關決定補助、獎助或捐助對象，非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範圍。惟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依上開規定，救國團所舉辦之「大專學生基層文化服務隊暨社會服務隊」活動如辦理採購，其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來自 貴部補助款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95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146號","title":"補助款非用於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督方式一案","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1,"revoke_note":"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content":"主旨：貴公司請釋補助款非用於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督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八日電公字第八八Ｏ六-Ｏ三八五號函。 2.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貴公司補助款如非用於採購，依上開規定無本法之適用。 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95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432號","title":"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者，原招標文件與「政府採購法」規定如有不一致之情形，依原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者，原已公告寄發之招標文件與「政府採購法」規定應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者如有不一致之情形，依原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八高市府工公字第一五六六七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5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368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6-21","is_revoked":1,"revoke_note":"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台端洽詢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書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故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總額」，依前揭規定係指採分批辦理者，應依全部批數之總預算金額，作為認定其屬「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之依據。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並未限定逾新台幣十萬以上之採購即須公開於資訊網路。三、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需分別辦理者，已訂有不受本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規定。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四、台端爾後洽詢本法規定，建請循服務機關之行政程序處理。正本：高藝仁先生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3,"revoke_type":"AMOUNT"},{"id":1095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284號","title":"復經濟部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5條","issue_date":"1999-06-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經（八八）國營字第八八五三五五七○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rel_count":3},{"id":1095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584號","title":"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關於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及其設立地或所在地","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1999-06-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關於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及其設立地或所在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四九五七○號函。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5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697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四條適用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1999-06-14","is_revoked":1,"revoke_note":"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br>備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br>","content":"主旨：貴校來函所列以教育部補助款及 貴校配合款辦理之九項採購案，其單項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餘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八八)亞專總字第八八四○○一號函。正本：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總務處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本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rel_count":5,"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959,"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359號","title":"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現行資訊應用系統之維護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 大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行資訊應用系統之維護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大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秘台資三字第一三二四七號函。二、關於依原約辦理續約乙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辦理續約。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續約。三、關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包括來函所述採購，但其後續維修或擴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符合該款後段之規定。四、關於使用之應用系統涉及著作權乙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五、關於定期維護合約之續約或議價條件，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敘明。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60,"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7194號","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定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issue_date":"1999-06-0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依本法第二條關於「採購」之定義，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經（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二八○○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61,"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83號","title":"公墓公園化代喪家收取作墓塚工程費辦理工程發包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貴所公墓公園化代喪家收取作墓塚工程費辦理工程發包疑義乙節，如係屬代收代付之採購，以 貴所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田鄉秘字第五六四四號函。正本：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rel_count":0},{"id":10962,"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10261號","title":"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所稱「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57條","issue_date":"1999-07-19","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所稱「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並無特定項目之限制，而係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實際需要於原招標文件中標示即可納入協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駒馳字第五三一七號函。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63,"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511號","title":"辦理驗收之相關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政府採購法第73條","issue_date":"1999-07-1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庫所提辦理驗收之相關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庫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合金總總字第一三七一一號函。正本：臺灣省合作金庫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64,"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13號","title":"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者，即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99條","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商港區域內之港埠設施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條例既已另有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即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依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中港業字第四五七一號致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副本辦理。正本：台中港務局副本：交通部、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13},{"id":10965,"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8992號","title":"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採購之疑義","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issue_date":"1999-07-0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區被工總字第○四六號函。二、前揭採購如由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三、來函所述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九六號函業已停止適用，公立學校為學生代辦旅行或戶外活動之採購，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正本：台灣區被服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66,"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39號","title":"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1,"revoke_note":"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content":"主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高市公退協字第二七一號函。正本：高雄市公教退休人員協會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rel_count":0,"revoke_type":"REF_CHANGED"},{"id":10967,"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612號","title":"機關辦理驗收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驗","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1條","issue_date":"1999-07-0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驗收時，究應自何單位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原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社總字第三一三七六號函。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併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原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68,"doc_number":"(88)工程企字第8809703號","title":"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issue_date":"1999-07-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九六號函（答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高市教秘字第一四一五六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前揭採購如係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rel_count":0},{"id":10969,"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423號","title":"修正「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issue_date":"2026-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本會修正「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會115年7月31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393號函（諒達）略以，本會刻盤點檢討增修旨揭指引相關內容，包括國產化及非紅供應鏈策略調整、增訂廠商資金及人員非紅查核機制、可排除檢測之適用範圍、修正無人機財產管理規範、保險責任之釐清等，並徵求各機關提供修正意見，以資周延。二、前揭修正採二階段進行，先依行政院無人載具專案會議指示增訂廠商同意資金與人員查核條款，並就無人機財產管理、保險責任釐清、應施檢測排除事項、履約驗收等章節修正相關內容。各機關對修正內容如有意見，仍得提供修正意見予本會。三、有關國產及非紅供應鏈策略之調整，本會將另邀集相關機關及業界代表研商後再為修正。四、旨揭修正後指引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參考規範及指引）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本會企劃處 (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請假副主任委員 陳 為 祥 代行","rel_count":0},{"id":1097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7134號","title":"有關機關辦理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採購性質及投標廠商資格 訂定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issue_date":"2026-09-0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有關機關辦理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採購性質及投標廠商資格訂定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一、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議，研議修正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條第1項，增列「冷凍空調」為工程類型。考量冷凍空調採購案件於實務上，其採購標的及履約內容態樣多元，涉及工程或財物等不同性質，且各機關辦理相關採購案件時，對於採購性質之認定及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個案情形妥為辦理，爰就相關原則說明如下：(一)按採購法第7條規定，採購法所稱工程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財物係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性質，應由機關依個案採購標的之性質、主要履約內容及契約實際要求等因素綜合判斷，按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二)不論機關將採購性質歸類為工程或財物，均不免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限制，倘履約項目涉及冷凍空調業部分，考量該部分屬特許行業，應交由符合法規之冷凍空調業執行。二、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爰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規模及採購主體等綜合考量，配合其採購策略，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符合個案需求之投標廠商資格，例如同法第24條、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本會113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013601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立法委員陳秀寳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黃健豪國會辦公室、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15年7月15日(115)台冷會雄字第115070364號函)","rel_count":1},{"id":1097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379號","title":"關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issue_date":"2026-09-03","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二、機關負擔保證債務，依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公共債務範疇；且依公共債務法第10條、預算法第1條及相關會計規範，政府保證責任及其他或有負債，亦應於政府預算及決算之附表、財務報告依相關會計規範予以揭露政府保證責任的相關資訊，供立法院及社會了解政府承擔之財政風險，屬公共財政負擔。三、另參酌德國補助法制承認之政府補助包含「直接金錢補助（Zahlungssubvention）」、「無息或低利貸款：提供低於市場利率的融資利益（Zinslose oder zinsg&uuml;nstige Darlehen）」、「擔保補助：國家提供保證，受補助人無力清償時由國家代償（Gew&auml;hrleistungssubvention）、「實物補助：無償或低價提供土地、設備、公共設施等（Realsubvention）」、「獎金、獎勵：事後給予獎金或獎勵金（Pr&auml;mien und Preise）」、「虧損補貼：政府承擔企業虧損（Verlust&uuml;bernahmen）」等（參考，Jan Ziekow, &Ouml;ffentliches Wirtschaftsrecht, 2020, &sect; 6 Rn 9.）。四、綜上，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指機關補助，不限於政府現實金錢之支出，凡政府透過承擔財政負擔或信用風險，使相對人取得經濟利益者，應認為屬於機關經費之動支，而為補助之一種型態。是以，行政法人以機關出具承諾函（或具債務承擔、保證性質之公文書），獲得銀行貸款，並動用該貸款辦理採購，最終財務風險均由機關承擔，本質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所稱「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而為採購法第4條第1項之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準此，凡個案之採購金額使用上述貸款及機關補助款，合計達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採購法。五、採購案處理原則如下：(一)招標階段：以「決標時點」為準，於本函分行日已完成決標案件者，招標及決標程序不適用本函；本函分行日未完成決標案件者，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三級品管）制度。(二)履約階段：於本函分行日已決標及履約中之採購案件，其履約管理原則依原契約約定辦理；惟雙方就契約產生之「履約爭議」，得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rel_count":0},{"id":1097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270號","title":"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law_articles":"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issue_date":"2026-08-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10973,"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5749號","title":"貴署所詢廠商於評選委員會簡報之補充資料得否逕予列入契約之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issue_date":"2026-08-28","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署所詢廠商於評選委員會簡報之補充資料得否逕予列入契約之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15年6月30日警署後字第1150120887號函。二、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規定：「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第1項）。&hellip;&hellip;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第3項）。」次按本會94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函釋意旨，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辦理。另本會105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381980號函送會議紀錄亦載明，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時，如要求將廠商於評選會議中承諾之事項列入契約，廠商得以不符程序為由拒絕（上開函文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惟前揭函釋旨在保障廠商於評選時免於被要求強制修正投標文件內容之情事，至廠商係自行提出承諾者不在此限。三、所詢疑義，機關應告知廠商，其於簡報詢答過程自行提出非屬投標文件內容之承諾事項，不納入評選，惟仍將納入契約，俾利廠商事先瞭解並避免爭議；經廠商評估後自願提出承諾事項者，其內容經評選會議當場確認，並以書面載明以資佐證，即應列入契約。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抄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_count":2},{"id":10974,"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66821號","title":"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其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其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二、上開附表一至附表四（下稱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涵蓋技服辦法第5條至第9條所列服務項目，惟其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依上開規定，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機關就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求，要求廠商額外提供技術服務項目者，亦同。三、為求技術服務費用之合理化，本會於115年4月23日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調整該範本之架構，使服務項目與服務費用明確對應，並明列額外服務項目供機關勾選及填列固定費用（或由廠商報價）。例如配合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及環境部發布「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等，將「生態檢核作業」及「碳排量計算」等技術服務，納為契約範本預列之其他服務項目。倘招標機關有增加契約範本未列之其他服務項目之需要者，得自行於空白欄位增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10975,"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3284號","title":"因應近期業界反映全球IT產業市場面臨資訊硬體設備及其零組件供應緊縮、價格大幅上漲及供應商交期延長等情形，本會就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提出可行措施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issue_date":"2026-08-25","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近期業界反映全球IT產業市場面臨資訊硬體設備及其零組件供應緊縮、價格大幅上漲及供應商交期延長等情形，本會就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提出可行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據資訊業者反映近期資訊硬體設備及關鍵零組件市場供應緊縮、價格大幅上漲，嚴重影響政府採購之投標、決標及履約，爰建議機關採行下列處理方式，以為因應：(一)招標前，面對資訊硬體市場異常波動之因應方式：１、查本會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已明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機關得選擇與IT產業履約標的性質最為接近之物價指數，如：通訊設備類、消耗性電腦器材、機器、電機及電視影像等設備及其零件等，建議可參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等相關資料庫，本於權責核處。２、如無完全對應之物價指數，得選擇性質相近、變動趨勢具合理代表性之替代指數，並以契約約定適用基礎。另關於擇定之指數，得於招標前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方式徵詢意見，或於公告後徵詢相關公會意見。(二)決標後，有關個案契約認定「遲延履約」是否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之範疇認定、舉證責任，及認定後所生效果：１、查本會財物採購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遲延履約」，已列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並明示「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之概括性事由；若有原廠價格異常調漲、供貨短缺、報價有效期間縮短等情形，機關自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依上開條款認定其為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２、廠商於履約過程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廠商檢具事證向機關提出，採購法並未限定廠商提出之佐證文件類型，或得作為佐證資料之格式，凡能證明其主張為真者均屬之；惟其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廠商」之程度為何，應由機關視個案事實、其他一切證據資料及整體契約內容判斷之。３、經機關認定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自應依契約約定之風險分擔機制辦理。本會財物採購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已明定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履約期限展延，不計算逾期違約金等內容。(三)個案契約履約過程於供貨短缺、原廠價格異常調漲等契約價金調整機制：１、廠商得提出契約變更之途徑，以本會訂定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已明定當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不再製造或供應、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得透過契約變更，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如有情事變更，亦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辦理契約變更。２、契約未訂有物價調整條款，或既有物價調整條款未能涵蓋資訊硬體設備及關鍵零組件，於符合前揭契約變更事由（含民法第227條之2所定情形），雙方得辦理契約變更。個案事實認定，招標機關得依個案事實、前述約定、規定或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作成適當之採購決定。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說明二、110年9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019426號函及115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1150006348號函，併請參閱（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機關於個案認定執行如仍有疑義或爭議，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及諮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15年6月3日電會字第1150005166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3},{"id":10976,"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46661號","title":"機關辦理採購，為編列合理預算金額及訂定合理底價，可透過相關公（協）會提供價格資訊以覈實反應市場行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8-1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採購，為編列合理預算金額及訂定合理底價，可透過相關公（協）會提供價格資訊以覈實反應市場行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鑑於近期相關產業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直接沿用歷史決標低價而未通盤考量通膨變動之情形，致引發不合理削價競爭，嚴重影響採購品質及產業秩序。為建構公開、透明及客觀之訪價與底價形成機制，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落實下列配合措施：(一)落實覈實訪價與預算、底價合理編列原則：機關實際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除參考過往決標資料外，應綜合考量採購規模、性質、物價變動等情形。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刊登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公告後得洽請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業別協會或廠商提供價格資訊及商情，廣納合理之市場行情，不應逕以歷史低價作為唯一估價依據。本會114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63號函併請參閱。(二)善用多元物價指數與調整機制：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採用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妥適規劃契約物價調整機制。除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外，因涉及製造與加工成本，機關亦得參考「生產者物價指數（PPI）」中之特定業別分類指數（如紙漿、紙、紙製品及印刷品類指數）或「重要商品零售價格」，於招標文件合理訂定。(三)擇定適當決標方式：針對專業程度或品質要求較高之個案，宜審慎評估採用「最有利標」，將廠商之履約實績、專業人力及合理成本妥適規劃配分，防範不具履約能力之業者以惡性低價競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陳培瑜國會辦公室、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1},{"id":10977,"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093751號","title":"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7-27","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投標須知範本」修正重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使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落實履約期間比率僱用原住民，請本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加強揭示前述法定義務，爰於切結書1，增列「已充分瞭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上開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並願確實遵行。」二、另「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比照前述修正後之「投標須知範本」增訂切結書1至4。三、旨揭範本內容對照表及法律責任文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10978,"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13231號","title":"因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5條修正規定自115年5月8日修正發布，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列入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具有該條所定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消極資格條件，請查照。","law_articles":"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8-1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因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5條修正規定自115年5月8日修正發布，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列入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具有該條所定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消極資格條件，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為確保本會資料庫之資格管理符合旨揭修正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消極資格條件由5項修正為7項），請貴機關（構）檢核原推薦納入本會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名單；如有構成組織準則第5條各款之消極資格條件之一者，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規定，函送本會撤回推薦。三、為免遺漏，請教育部協助轉知各大專校院；另請各公會聯合會協助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_count":0},{"id":10979,"doc_number":"國署營字第1150095818號","title":"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轉貴公司函詢關於公共工程原由丙等綜合營造業合法承攬，嗣於履約期間因機關核准變更設計、數量增減或追加工程，致契約金額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時，其營造業承攬資格、原契約履行及工地主任配置之適法性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其他","issue_date":"2026-09-22","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50022032號書函辦理。二、查貴公司所函詢之疑義，前本署(部)以98年7月7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6333號函、98年12月28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12245號函、101年1月11日營署中建字第1013500077號函及102年1月23日營署中建字第1023580047號函釋在案，爰有關因設計變更或物價調整等「非可歸責於營造業因素」致契約總價逾越原承攬造價限額之一節，營造業承攬工程，若於投標、決標及簽約時，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應以契約造價金額認定之，且包含營業稅；然於履約期間，因設計變更、數量增減、實作數量差異或物價指數調整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因素，致結算總價逾越原承攬造價限額，得依該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至營造業者仍應依所增加金額另訂工程契約或由工程主辦機關協助營造業者向工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敘明並檢具實證，依情節輕重予以適度處分或免議。三、至有關工地主任配置義務之認定一節，應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承攬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施工期間，應在工地配置工地主任。四、隨函檢附上開函文各1份供參。正本：ＯＯＯ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_count":2},{"id":10980,"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20373號","title":"貴部函詢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未達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情形，該採購應否適用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issue_date":"2026-09-30","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貴部函詢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未達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情形，該採購應否適用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5年8月19日臺教秘（二）字第1154102627號函。二、按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準此，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僅於符合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情形，始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又採購法之規定涉及廠商之權利義務甚至刑事責任，是否適用採購法係法定事項，非得以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契約予以改變，併予敘明。三、關於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敬復如下：(一)所詢採購案如未符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情形，不適用採購法，縱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法相關規定或救濟途徑，亦不生適用採購法之效力；廠商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因非屬採購法適用案件，依法將為不受理，亦無從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二)承說明二，是否適用採購法係法定事項，尚不因補助機關於補助條件或相關規定要求受補助對象應依採購法辦理，而生該採購案件得適用採購法之效力。四、關於非適用採購法之案件，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公告，招標文件亦不得載明採購法救濟途徑，以免外界誤解並損及廠商權益。本會95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1240號及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309800號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2},{"id":10981,"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100424號","title":"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稱「原住民」之認定及適用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issue_date":"2026-09-24","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稱「原住民」之認定及適用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115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事項，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8月18日原民綜字第11500414641號函轉立法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國會辦公室115年8月6日天財（雨）字第1151300081號函辦理。二、上開115年度立法院決議、立法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國會辦公室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函之意旨略以：(一)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平埔原住民僅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除前開3項法律外，現行其他法令所稱之「原住民」，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並不適用於平埔原住民。(二)為避免各機關及基層人員於執行涉及原住民權益保障相關法規時發生適用錯誤及疑慮，立法院決議及立法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國會辦公室函促請各主管機關全面檢視業管法規，並比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體例，以解釋函令等方式，明確界定適用對象限於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三)復查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115年8月18日函亦重申此旨，載明除前揭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3項法律直接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外，其他法律規定所稱「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並不適用平埔原住民。三、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5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依前述說明，在平埔原住民相關權利法制規範另有規定前，採購法上開規定所稱「原住民」，現階段仍以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不含平埔原住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id":10982,"doc_number":"工程企字第1150020726號","title":"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優先使用國產鋼材","law_articles":"政府採購法第17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issue_date":"2026-09-21","is_revoked":0,"revoke_note":"","content":"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優先使用國產鋼材，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15年8月24日院臺經字第1150012755號函轉總統府115年8月21日華總公三字第11500079600號書函辦理。二、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第1項）。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本會依前開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第3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第2項）。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第3項）。」三、不適用我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得規定使用國產鋼材：(一)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機關辦理適用上開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予簽署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除機關於招標文件開放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招標者外，僅條約協定國廠商（含我國）得投標，且須提供原產地為條約協定國之產品或勞務。(二)對於不適用前揭協定之採購（包括依各該協定所列特別例外規定而免適用之採購），除機關於招標文件開放外國廠商參與招標，或允許我國廠商提供外國產品或勞務者外，僅我國廠商得投標，且須提供原產地為我國之產品或勞務。(三)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已載明相關選項，供機關依個案特性採用。四、機關亦得透過評選機制鼓勵使用國產鋼材：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視個案需求將供應鋼材之減少運輸耗能、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供料穩定性及交期穩定性等事項納入評選項目，其中技術項目得納入「環境保護程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鼓勵廠商採用具減碳效益之鋼材；品質項目得將「穩定性」等子項納入評選，以提升供料及交貨穩定之鋼材之使用。機關並得綜合考量國產鋼材之運輸距離、供應能力、交期穩定性及減碳效益等因素，作為評選內容，以鼓勵使用國產鋼材，並協助健全國內用鋼產業市場秩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鋼公司企業工會 楊乙記理事長、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_count":0}]